一、承运人赔偿货损的判决执行未果 货主可以向保险人转移追偿权(论文文献综述)
谢忱[1](2020)在《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2006年以来,邮轮产业在中国迅猛发展。由于我国邮轮产业发展重心一直集中于邮轮旅游市场培育,行业管理与立法方面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因而出现了一系列诸如低价团泛滥、恶性竞争、免责条款滥用等行业乱象,行业立法迫在眉睫。为解决行业立法滞后带来的种种问题,以上海为代表的我国邮轮产业发达城市,发布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邮轮旅游的政策性文件与行业规章,例如《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并建立了船期保险、多部门联合调解等行业管理机制,国内邮轮旅客的小额纠纷维权渠道已经逐渐畅通。然而,我国邮轮旅游的乱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善,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等严重人身侵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低价出境、大量购物、旅客权益保障不足”等负面印象,仍然充斥着大众对邮轮产业的认知。究其根本原因,我国法律学界与实务界当中,存在着邮轮旅游服务实际提供者与服务销售者之间责任倒挂的错误认识,导致对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一直无法达成共识,从而限制了立法活动的层次和深度,对邮轮公司的承运人责任规制与对邮轮旅客的特别立法保护更是无从谈起。这种错误认识源自我国因为独特的旅游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所产生的独特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由于《旅行社条例》等国内立法对出境游经营主体的限制,导致我国开展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受阻,过度依赖旅行社通过包切舱模式销售船票和组织邮轮旅游。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包价旅游合同的研究不足,使得作为包价旅游合同主体的旅行社在大多数学者的眼中成为替代邮轮公司的责任主体,在海商法中承担了本应由邮轮公司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导致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显失衡。因此,对我国特殊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所形成的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性的深入研究,有着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国内运输法兼旅游法为视角,参考大量邮轮产业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和判例,对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在我国法特别是海商法下法律关系性质和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表现进行系统性研究,重点在于澄清学界对于包价旅游合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和邮轮船票的种种误区,在海商法和旅游法的框架下厘清包切舱旅行社、邮轮公司、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并为我国邮轮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以邮轮和邮轮产业的历史沿革入手,对邮轮产业的行业与文化特点进行归纳,并研究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的表现和成因。第二章从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定义、法律关系特点、部门法定位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入手,在我国法下搭建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框架。第三章研究分析在不同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对业界有关包切舱模式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理论研究误区进行澄清,指出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旅行社等邮轮船票销售主体对邮轮旅游的参与,都不会对邮轮公司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地位造成实质性影响。第四章通过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连带关系进行研究,理顺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五章落脚到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部分,即海商法下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的关系,对海商法下的邮轮运输承运人识别、承运人责任体系尤其是邮轮公司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通篇形成一个从整体到部分,从一般到特殊,从全面到重点的完整研究体系。
李伟群,陶佳钰[2](2020)在《承运人投保货运险纠纷解决的困境及破局之策——以最大诚信原则为视角》文中认为由于种种原因,不少承运人往往会选择投保本属于货主保险权益的货运险,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却以对方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付,这样的结果对于投保人极其不利。为此,解决这一困境的破局之策就是从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入手,在认定承运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同时,令保险人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以平衡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讯息不对称、专业水平不对等的现状,从而完善保险法实务中的纠纷解决方式。
刘思辰[3](2019)在《论实际承运人制度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下的适用》文中指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下的承运人责任和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内涵均属于学界常有争议的话题。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区段承运人的关系与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关系的相似性,使得探讨本适用于单式运输方式下的实际承运人制度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中的适用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国际上现有关于多式联运的法律规则架构主要系针对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全程运输责任主体进行的规制,而对于各区段实际履行运输的承运人责任则留给各国国内法进行解决。本文创新性地站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角度看待实际承运人制度,意在立足于我国法律体系下,对与货方①无运输合同关系的区段承运人责任能否适用实际承运人制度予以调整以及可能引发生的中间环节港口作业主体责任承担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究。本文第一章首先对实际承运人制度作出综述,包括对在航空货物运输领域下《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下的实际承运人制度、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中《汉堡规则》下的实际承运人制度的产生背景和制度内涵进行概述,进一步落脚到我国《民用航空法》和《海商法》等对公约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予以借鉴的规定。明确实际承运人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并对其突破的理论基础和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法律性质进行阐述。本文第二章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多式联运中的海上运输区段、铁路运输区段、公路运输区段、航空运输区段、沿海和内河运输区段的实际承运主体的身份识别和责任承担作出分析,并对各区段内能否适用实际承运人制度给出结论。第三章在《海商法》修订背景下,结合交通运输部在2018年发布的《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对多式联运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适用范围可能受到的影响,具体包括国内水路运输中可能恢复适用实际承运人制度、实际承运人范围可能扩大涵盖港口经营人的立法趋势。并对因此带来的问题作出预测和阐述,特别是对在多式联运不同运输方式之间起衔接作用的港口经营人责任冲突问题,结合图表分情况进行了论述分析。第四章从立法层面对《海商法》修订中就多式联运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适用范围提出一些建议。比如增加衔接条款以减少在国际多式联运海运、水路运输区段下适用实际承运人制度的法律障碍。同时对国际上关于多式联运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进行借鉴,除了“委托标准”“地域标准”外增加“功能标准”,对可以纳入到实际承运人范围的港口经营人进行进一步概念确定,以缓解因我国法律下多式联运中部分区段适用实际承运人制度而部分区段不适用实际承运人制度引发的中间环节港口经营人责任承担的冲突问题。
张盛[4](2019)在《承运人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险利益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承运人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险已经成为保险商事实践中较常见的现象,在处理海上货运险纠纷时,往往集中于承运人对承运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这一问题。当前我国采用的法定保险利益原则否定承运人对承运货物的保险利益,不仅与保险商业实践存在一定冲突,还制约了保险功能的发挥,不能适应现实经济的需要,在国际保险法发展的新形势下,采用经济性保险利益原则认可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的保险利益,对于航运业和保险业的发展都具有深远意义。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力图论证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具有保险利益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度层面和实务层面的完善路径。论文结构上包括引言、正文四个章节和结论部分。第一章分析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的现实需求,并通过研究保险实务的典型案例提炼出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的两种典型投保模式,梳理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的理论学说争议,比较分析各层级法律规范以及不同审判实践对该问题的异同态度,阐释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在制度规则与保险实务上对于保险利益问题的争议。第二章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历史时期关于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的理论学说进行历时性分析,并对两大法系均体现出的保险利益内涵宽泛化的立法趋势展开分析,同时寻求我国关于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的理论解释,论证我国应摒弃法定保险利益原则,改采经济性保险利益原则认定承运人对承运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必要原因。第三章建立在承运人对承运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研究保险利益视角下重复保险问题及代位求偿的解决,从法律规范到保险实践阐释保险利益竞合下重复投保海上货运险的责任分摊方式,分析对货物所有人及承运人均进行一定保护的保险弃权制度,以回应保险实务的现实需求。第四章从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应适用经济性保险利益原则出发,研究《保险法》及《海商法》的立法完善,并从公序良俗和法律禁止性规定、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等规则提出当前完善我国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制度的立法建议。在此基础上,考察承运人与保险人在航运实务操作层面的对策机制,以完善当前法律框架内的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风险保障体系。
陈颖[5](2019)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港口经营人责任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都有较多争议。本文分四部分对港口经营人的责任认定问题进行分析,主要围绕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对港口经营人责任问题的争议和探讨,结合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及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几种港口经营人责任认定问题展开分析论证。第一章归纳总结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第二章分析港口经营人的货损责任认定问题,第三章探讨港口经营人的交货责任认定问题,最后一章讨论《海商法》修改中港口经营人责任制度构建问题。首先,第一章从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入手,研究其责任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有承运人的受雇人、实际承运人、承运人的委托人(排除其作为受雇人和实际承运人的情况)以及一般民事合同相对人几种不同认定。每种认定方式都存在一定的标准和限定条件,且各自存在合理性与缺陷。本章结合司法案例和法学理论分析,归纳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认定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所持观点,即我国港口经营人为独立民事主体,但其有权享受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责任限制。其次,第二章在剖析大量实践案例的基础上,展开对港口经营人货损责任的认定研究。货损责任的认定主要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对比和类型化归纳进行,该章对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海上风险免责相关规定,研究港口经营人对特殊货物的责任期间问题以及恶劣天气造成货损能否免责问题,并由货损赔偿相关责任的分析,引出对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讨论。再次,第三章探讨港口经营人交货责任认定问题,主要围绕无单放货和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展开,分析探讨港口经营人在非正常交货情境下引发的责任问题。重点研究了无单放货中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的责任划分问题和提货请求权问题,以及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港口经营人的通知催告义务和逾期货损责任问题。最后,第四章根据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对于港口经营人责任问题的分析,结合我国《海商法》修改中港口经营人责任认定的相关问题,探讨以订立港口作业合同专章的形式,建立和完善港口经营人责任制度的构想。重点对港口经营人的独立主体法律地位确立、货损责任承担、交货环节具体责任确定以及港口经营人享受责任限制的合理性展开分析。
王智泓[6](2019)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研究》文中提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十五类有名合同之一,运输合同既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点,也有与其他合同相区别的特别之处。如果合同没有正常履行,无论其表现为不能履行、履行迟延或者是不完全履行,也不论当事人行为是否有过错,均可纳入“履行障碍”之范畴。“合同履行障碍”就是为了对合同履行不能按照既定方案实现时的各种问题,综合的、相互关联的进行考察所使用之概念,它并非单纯地研究某项法律,而是为研究合同法各个制度之间的协调提供了一个系统的平台。文章以货物运输合同之履行障碍为研究对象,通过将合同法和运输相关法律规定与运输实务中的具体案例有机结合,以系统论的角度剖析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表现,阐述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的主要救济措施。文章主体分为三部分,共七章。第一部分为第一章,为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基本理论之阐述。本章首先阐明了货物运输合同之法律释义与特征,特别强调了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法律特征,指出了我国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然后分析了合同履行障碍制度之确立,对合同履行障碍的主体范围、时间范围与原因范围进行界定;接着从“事实构成进路”与“法律效果进路”两个维度阐述了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法律演进,探索了合同履行障碍立法的融合趋势与我国的相关立法意旨;最后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中存在的特殊法律风险。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和第三章,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的主要表现。第二章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客观障碍之角度进行分析,首先探索了不可抗力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障碍,揭示了妨碍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可抗力之范围,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到不可抗力的法律影响,探究了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其次研究了情事变更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障碍,从情事变更的法理演进入手,阐明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之构成要件,探索了情事变更原则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之具体运用;最后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之履行不能问题,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合同履行不能的立场,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法律影响。第三章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主观障碍角度进行研究,首先探索了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迟延问题,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之构成要件,分析了履行迟延责任的认定、加重和减轻,同时探索了部分履行迟延和履行迟延之终了;其次关注于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拒绝履行问题,阐述了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构成要件,分析了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原因;再次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的不完全履行问题,从不完全履行制度之法理演进入手,确认了货物运输合同不完全履行之类型与法律影响;最后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的债权人迟延,研究了债权人迟延之构成要件,阐述了债权人迟延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不利影响,并对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收货人提取货物之期间界定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为第四章至第七章共四章,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主要救济措施。第四章阐述了合同救济的法律范畴、合同救济的类型和货物运输合同救济的相对性问题,提出了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救济措施有强制履行、损害赔偿和合同解除三种形式。第五章重点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措施中的强制履行问题,从强制履行的法律释义和性质入手,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构成要件,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主要方式与具体表现形式,并探索了不适合强制履行的情况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的“再交涉义务”。第六章重点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措施中的损害赔偿问题,从损害赔偿的法律释义与分类入手,揭示了我国法律的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构成要件,阐述了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以及代偿请求权、迟延赔偿和填补赔偿之适用问题,进而对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的四个特殊规则,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损失规则和损益抵消规则进行分析,最后从损害赔偿之计算方法、计算标准与计算时点等方面探索了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第七章之研究重点在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措施中的合同解除问题,从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类型、立法意旨、法律属性及特殊性等方面入手,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的发生、行使与消灭。文章主要采用了系统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个案研究法,把货物运输合同与合同履行障碍结合成一个系统进行研究,同时,文章大量采用了货物运输实务中的第一手资料,与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互相印证,使单纯的理论研究加入了应用色彩。此外,文章在某些章节,就合同法与货物运输单行法之间的立法规定差异进行研究,对现有法律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中关于收货人验货期间的规定推广至其他货物运输合同,建议《海商法》与《合同法》关于货物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相统一等。经过充分研究,文章最终得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整合使之系统化,法律规定应与运输实务更加紧密结合,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的基本结论,以期促进货物运输合同的正确履行,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之缔约目的,更为贸易合同的履行提供有效保障,充分发挥货物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促进作用。
邹媛媛[7](2019)在《基于中国司法判例角度对贸易术语应用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我国货物贸易总额首次超过30万亿元,创历史新高。贸易术语作为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贸易实务的规范操作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明确使用贸易术语时,贸易术语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贸易术语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交货、运输、保险、结算和检验等条款密切关联。为了满足贸易术语适应国际贸易发展形式的需要,贸易术语基本保持着十年修订一次的传统,经过几次修订,贸易术语越来越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发展。贸易术语广泛应用于我国的国际贸易中,随着我国货物贸易不断向前发展,贸易术语在我国的使用量越来越多。但是贸易术语使用量增加的同时,贸易术语在我国货物贸易实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也随之增加,所以找出贸易术语在贸易实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至关重要。本文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与贸易术语相关的判例,总结贸易术语在实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给规则制定者、使用者以及裁判者提供建议。本文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节写的是引言;第二章节写的是贸易术语的发展及其作用,主要从贸易术语及其相关规则的发展、贸易术语的内涵及其重要性进行分析;第三章节写的是2011-2018年贸易术语相关的法院判例概况,首先对样本来源进行阐述,从判例审判时间、贸易术语相关的判例数、当事人国别、涉及纠纷、所涉基础合同性质及争议点五个方面对贸易术语相关的法院判例进行统计与分析;第四章节是基于法院判例对贸易术语应用问题进行分析,从FOB的应用问题、贸易术语在应用中的表述问题、贸易术语在应用中的变形问题、合同中贸易术语与准据法的关系不明确、我国国内贸易中贸易术语应用存在问题五个方面进行分析,着重分析了FOB出现争议最多的原因以及贸易术语使用存在的表述、变形问题;第五章节写的是结论与建议,建议主要从规则制定者、使用者、裁判者的角度进行分析,从规则制定者角度提出的建议是国际商会制订的规则必须与时俱进和明确FOB的使用范围,从使用者角度提出的建议是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规范使用贸易术语、明确约定合同准据法及FOB卖方双重订舱直接取得提单,从裁判者角度提出的建议是法院要保持专业性。
刘琦[8](2019)在《中国人保诉亚东公司等保险代位求偿案评析》文中研究说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是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核心,其实质是指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责任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及时弥补保险人的损失、防止第三人脱责,避免被保险人利用投保进行双重获利的功能。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壮大,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成为司法实务领域的一大焦点,然而由于我国对该权利立法较少、法条规定不明确等原因,常常会出现同类案件裁判迥异、诉辩双方各有不服的情况,使得司法实践极易产生争议。以中国人保南京分公司诉亚东公司、东鸿公司代位求偿一案为例,从人保南京分公司是否是适格原告、亚东公司和东鸿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以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这四个争议焦点出发,结合其他小案例,探讨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前提、行使对象、诉讼时效、赔偿范围等一系列问题。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包括保险合同成立生效、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完成了保险赔偿金的给付;行使对象是引起保险事故发生并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期间采用民法通则的普通时效规定,从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适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保险人只能从保险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求偿权。回归样本案例,人保南京分公司满足行使前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求偿。亚东公司作为承运人对运输途中的货损承担责任,东鸿公司不是运输合同相对人非权利行使对象。人保南京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鉴定费不在代位求偿的范围内,实际赔付的货损金额才属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赔偿范围。
张童[9](2018)在《我国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认为随着航运物流产业的快速发展,航运物流经营人在运输、仓储、包装、搬运、装卸、配送、加工和信息处理等任一物流环节中,均可能因货物损害事故及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或环境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具有多元、复杂和不确定的特征,致使航运物流经营人面临严峻的责任风险。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是航运物流经营人分散责任风险、提升抵御风险能力以及补偿受害方损失的核心机制。鉴于此,完善我国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以法律角度为切入点,有必要对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考量,尤其应当立足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与航运物流责任保险业务之间严重不对称的客观状况,并且需为完善该法律制度探寻和提供充足的理论基础。基于此,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系统研究以及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结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围绕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体系、法律规范内容进行系统和深入的探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以填补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空白,为现行立法体系与法律规范修正进路提供参考,并为航运物流经营人规避责任风险、平衡相关方利益关系、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航运物流产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由六章构成。引言部分阐述研究背景、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第一章“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在厘定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概念、沿革与特征的基础上,首先分析该保险与其他损害补偿形式、保险类型之间的功能区分和联系,阐述该险种在航运物流领域所涉损害补偿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它并非航运物流发展所衍生的纯粹经济现象,而是具备自我属性与功用的独立机制;其次分析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分散航运物流经营人责任风险、弥补受害方损失、维护公共利益秩序和促进航运物流产业等方面的社会与经济功能;最后分析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定位,明确自由、平等、正义、秩序和效率价值对该法律制度完善过程的特定涵义、倾向与要求,为具体法律问题解决提供方向指引。基于上述具体分析,为完善我国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我国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现状与总体完善设想”,在分析我国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现状与不足的基础上,主要分析与提出完善该法律制度的总体思路,具体包括:首先,应完善航运物流责任保险立法体系,现阶段应完成分散式立法的自我完善和彼此融贯,待时机成熟后制定单行物流法,以明确物流保险合同概念、标的、适用法律等基本内容,以及明确航运物流经营人责任认定标准;其次,应完善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有关法律规范的内容,结合责任保险制度的特殊性,除若干配套规范以外,主要包括主体地位界定、保险责任范围与认定、第三方对航运物流责任保险人直接请求权以及强制保险适用模式等四方面。基于此,后续第三章至第六章围绕这四方面,分别具体分析我国现存法律问题,并且探究相应的完善思路。第三章“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有关主体地位问题与完善”,主要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害第三方等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有关主体的地位进行界定,这是完善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首要任务。首先,在分析我国互助保险组织地位界定的制约因素基础上,结合域外法相关规定,探究赋以互助保险组织适格保险人地位的实现进路,以充分发挥其承保优越性;其次,分析被保险人也即航运物流经营人地位的特殊属性,以及法律地位界定的制约因素,提出确立其独立地位的具体内容与依据;最后,对受害第三方的识别和范围进行研究,以实现其法律地位的辨别依据或标准的明晰化。第四章“航运物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问题与完善”,主要结合航运物流责任风险的特殊性,探讨航运物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界定、保险责任认定标准,以解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首先,分析违约责任、行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等可否构成保险责任范围的争议,经论证得出仅适宜肯定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保性结论,在此基础上具体澄清航运物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应然状态、提出完善立法的具体建议;其次,具体分析航运物流责任风险环节多元、风险内容特殊、责任评价规范复杂等属性对保险责任具体认定的影响或阻碍;最后,探讨被保险人责任形式和归责原则、提出完善思路,以解决保险责任的认定难题。第五章“第三方对航运物流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问题与完善”,主要探讨受害第三方向航运物流责任保险人行使直接请求权的条件、该权利与“先付条款”的冲突等问题。首先,考证与借鉴域外法有关该权利行使具体条件、其与“先付条款”冲突处理的立场;其次,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提出我国完善该权利行使条件的法律规范修正思路,并论证确立“先付条款”优先地位的依据与情形限定。第六章“强制责任保险对航运物流的适用问题与完善”,主要探讨强制责任保险对航运物流的适用问题。首先,具体分析强制责任保险对航运物流适用价值与必要性,从减少航运物流对公共利益不利影响的角度,得出有必要引进强制责任保险的结论;其次,考证与借鉴域外法有关强制责任保险对航运物流的适用立场与具体做法,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探究强制责任保险在我国航运物流领域的严格适用原则与具体条件,且阐述可以依托环境强制责任保险专项法规的制定,以实现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对航运物流的有效适用。结论部分是通过本文论述得出的主要结论性观点。
李莹莹[10](2017)在《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研究》文中认为侵权责任分担是近些年出现并逐步发展的与侵权责任构成理论并行的法律理论。该理论为处理侵权责任的分配和承担提供了较为完整和系统的方案。本文在总结和归纳侵权责任分担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海上侵权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海上侵权责任分担问题提供解决思路。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不仅能够为海上侵权责任构成理论遗留的问题提供解释基础,更是侵权责任分担理论关于特殊领域研究的有机补充。详而言之,本文一共分为六章,每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侵权责任分担理论研判。侵权责任分担理论重新界定了侵权行为、侵权债务和侵权责任的关系。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之间由侵权债务作为衔接,侵权责任的来源不限于侵权行为,属于法的强制范畴。侵权责任包含多种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仅是其中一种,其财产属性是责任得以分担的基础。侵权行为分类的困境导致侵权法学者从责任的角度分析侵权案件,形成了侵权形态理论。由于侵权形态理论下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的不完全对应性、侵权责任形态划分方式的不合理以及缺乏核心规则等缺陷,其被侵权责任分担理论所替代。侵权责任分担理论指按照一定规则将损害赔偿责任(包括风险责任和最终责任)以及相应的程序负担在被侵权人和侵权人等主体之间进行分配的理论。侵权责任分担理论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在矫正正义的基础上,引入分配正义作为侵权责任分担的价值基础;利用侵权行为形态对应侵权责任分担形态的适用从而决定风险责任的划分,分别从法律适用、内部份额和立法规则角度区别适用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将受害人过错制度并入侵权责任分担理论中,分为受害人责任、受害人过失和比较责任;以原因力为主,过错为辅确定各方责任人自身的最终责任份额,构建比例分担原则。第二章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研究之必要性。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是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的一部分,由于海上风险与陆地的差异,海上实践形成了特殊责任分担法律规则。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五方面,即侵权之债的非平等受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有限性、侵权责任分担价值基础的二元性、风险责任划分的差异和内部责任转移请求权的区分适用。现有侵权责任分担理论适用于海上侵权案件时存在诸多局限性,包括价值基础的局限及风险责任确定方式的非对应性、受害人过错制度与侵权责任分担关系存在多项未尽研究事项、风险责任与最终责任分离式确定的低效性和法律规则的缺位及特殊领域研究的空白。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的研究和完善存在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回应了当代海上侵权责任法多元化价值需求、弥补侵权责任构成制度的不足、构成海上贸易风险分摊机制、解决传统海上侵权责任遗留问题的工具,同时也补充了侵权责任分担理论体系。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指处理发生于海、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与海上运输、海上生产和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和承担问题的法律规范。海上侵权责任分担包括分配和承担两个阶段,分配是当事人权益受损后的初次权利调整,是暂存的过程,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一个结果,两个过程具有各自的功能和适用规则。鉴于此,笔者结合海上侵权实践,提出了首次分配到最终承担分阶段研究的方案,以分别处理外部和内部责任问题,并且依据致害人是否明确确定不同规则的适用。第三章海上侵权责任首次分配法律规则。本章是对海上侵权责任分担首次分配阶段适用的法律规则的总结。首次分配阶段法律规则处理外部责任关系,即在被侵权人和侵权责任人之间划定责任范围并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首次分配阶段同时分配了风险责任、程序负担和最终责任份额。首次分配法律规则主要包括三类,即海上侵权赔偿份额划分规则、海上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对应规则和海上侵权赔偿总额限定规则。海上侵权赔偿份额划分规则将案件事实要素转化为确定各方责任份额的因素,借鉴《欧洲侵权法原则:文本与评注》采用的"镜中映像"原理,承认被侵权人与侵权人过错异质性的基础上,在举证方式上将其进行同质化处理。在分析比较法和我国民商领域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建议采用过错和原因力结合的方式作为确定责任份额的考量因素,结合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价值基础,区分受损权益属性和归责原则类型等确定两项因素的考量次序和重要性。海上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对应规则解决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以确定风险责任的负担问题。总体上,按份责任将受偿不能风险分配给被侵权人承担,非按份责任将受偿不能风险分配给侵权责任人承担。海上侵权案件依据受损权益和产生损失的原因确定侵权责任分担形态的适用,在此基础上,笔者将海上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区分为基本责任分担形态和特殊责任分担形态。在对应侵权责任分担形态时应坚持三原则,即按份责任为主,非按份责任为辅;适用非按份责任的案件中依据侵权归责类型以确定分担形态的适用;法律仅针对特殊需要适用非按份责任分担形态的案件类型立法。海上侵权特殊责任分担形态指海上平均分担责任。海上平均分担责任是按份责任的补充规则,公平性欠佳,是高效处理纠纷的妥协之举,区别于按份责任中的责任相等,可同时适用于致害人明确和致害人不明案件中,但适用机理不同。海上侵权赔偿总额限定规则是伴随着海上不完全赔偿惯例和责任限制法律体系的发展形成的,海上侵权赔偿总额限定规则从总体上限缩责任人的赔偿数额,体现在结果上为不完全赔偿,适用该规则存在主体和债权种类的限制。第四章海上侵权责任最终承担法律规则。海上侵权责任最终承担法律规则是在确定了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损害赔偿的数额和承担方式后,处理侵权责任人内部责任归属和转移的法律规范。此阶段的一般规则是内部转移形式对应规则,特殊规则为海上侵权风险责任再分配规则和责任限制优先适用规则。内部转移形式对应规则是将经过首次分配确定适用的侵权责任分担形态与内部责任转移请求权对应的过程。海上侵权实践一直存在分摊和追偿请求权的适用,二者在适用半数法则作为分摊规则的年代产生分离,在适用比较过失确定责任份额的当代侵权法实践中产生了再度融合的趋势。分摊和追偿请求权在适用规则、适用案件范围和适用限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内部转移形式对应规则据此将侵权责任分担形态与两项请求权区别对应。海上侵权风险责任再分配规则主要处理承担了风险责任的侵权责任人通过内部责任转移过程仍无法受偿的问题。比较法存在"复合请求权分摊规则"和"分摊不能再分配规则",在比较二者的特点后,笔者建议我国海上侵权风险责任再分配规则宜采纳"分摊不能再分配规则"的理念和思路,将受偿不能风险在一定当事人之间重新分配,对于启动再次分配的事项、再次分配的名目、参与主体和再分配规则等方面予以规定。责任限制优先适用规则解决侵权责任分担形态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冲突的问题。船舶碰撞中连带责任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冲突仅是该类冲突的典型例子之一,按份责任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也存在适用冲突问题。该类冲突的实质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确定的风险责任分配规则被侵权责任分担形态确定的诉讼规则改变的结果。解决此类冲突的办法是确定责任限制规则优先适用的地位,不足部分按照侵权责任分担形态规则处理,配合海上风险责任再分配规则处理分摊不能问题。第五章海上侵权致害人不明责任分担补充规则。本章分析海上侵权致害人不明情况的补充规则,致害人不明指实际造成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人不明,侵权法领域研究的侵权行为人不明仅指侵权行为人范围确定,致害行为人不确定的情况。致害人不明责任分担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归责原则、侵权责任人和责任分担份额难以确定等方面。致害人不明承担侵权责任是一种区别于传统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的归责方式,需要在承认此种特殊性的基础上进行区别研究。侵权责任人不明,责任份额难以确定,不代表实然层面各方的过错和原因力比例不存在,因此责任份额的拟制方案以越接近"实质同等性"为佳。本章在分析两大法系和我国海上侵权致害人不明责任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针对侵权责任份额和责任分担形态的适用提出建议方案。同时,在此基础上对于海洋倾废和船舶漏油两类典型致害人不明责任分担情形进行分析,建议在海洋倾废案件中依据共同侵权理论,确定侵权责任的分担问题。第六章完善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制度的建议。在前五章的基础上,为更科学有效地维护被侵权人权益,公平分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章作者建议完善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制度。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制度是调整同一案件中,被侵权人与侵权责任人以及侵权责任人之间损害赔偿责任、受偿不能风险及程序负担首次分配和最终承担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海上贸易习惯的商法特征体现在从业主体、责任限制和提单的使用上;海上侵权法律体系立法传统将效率作为首要价值追求,在引入分配正义作为侵权责任分担价值基础之一后,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制度的价值基础即是效率与分配正义的结合。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制度横向上划分为首次分配和最终承担阶段,以处理外部和内部责任关系;从纵向上区分为致害人明确和致害人不明两类案件,分别进行规则整合和完善。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制度从属于海上侵权责任法体系。处理海上侵权案件时,《海商法》调整海上侵权的法律规则在不违背《侵权责任法》原理的前提下,通常优先于《侵权责任法》适用;《民法总则》的生效将影响《海商法》、《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彼此之间的关系;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是衔接综合救济制度的关键,是现代侵权责任法制度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必然。
二、承运人赔偿货损的判决执行未果 货主可以向保险人转移追偿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承运人赔偿货损的判决执行未果 货主可以向保险人转移追偿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邮轮及邮轮产业 |
第一节 邮轮的定义与历史沿革 |
一、产业视角下的邮轮与邮轮旅游的定义 |
二、邮轮定义的历史沿革考证——“邮轮”与“游轮”之争 |
三、邮轮旅游产业本土化的进程与特点 |
第二节 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与文化特点 |
一、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 |
二、邮轮产业的文化特点 |
第三节 邮轮船票销售模式及其成因与结果 |
一、邮轮船票直销模式 |
二、包切舱模式 |
三、包切舱模式在我国兴起与异化的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法律框架下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与内容 |
一、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 |
二、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
第二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特点 |
一、以海事法和旅游法为主线的部门法交叉管辖 |
二、国际性与本土性并存 |
三、受产业结构影响的价值平衡选择 |
第三节 邮轮旅游法律规范的部门法定位 |
一、研究部门法定位的意义和路径 |
二、世界主要国家邮轮旅游法律定位 |
三、我国对邮轮旅游法律规范应采取的部门法定位 |
第四节 涉外邮轮旅游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传统冲突规范对涉外邮轮旅游侵权的不适应性 |
二、适用母港所在地法律重构涉外邮轮侵权准据法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邮轮船票销售主体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旅客的法律关系 |
一、域外法下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 |
二、我国法律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学理争议 |
三、在我国法下重新认识包价旅游合同性质 |
第二节 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合法性与旅行社应然法律地位的探析 |
一、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合法性基础 |
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不同发展阶段和法律关系 |
三、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对旅游服务合同下旅行社地位的重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公司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表现 |
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在大陆法下的性质探析 |
三、美国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四、海商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定义与表现 |
二、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
三、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合同责任承担 |
四、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承担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海商法视角下邮轮公司承运人身份的确定 |
一、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定义和外在表现 |
二、邮轮运输服务在我国承运人制度下的定位 |
三、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承运人地位选择 |
第二节 以《海商法》为主线的承运人法定责任体系 |
一、海上旅客运输法的排他性管辖效力 |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三、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与强制保险 |
第三节 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重构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和立法现状 |
二、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特点 |
三、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框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承运人投保货运险纠纷解决的困境及破局之策——以最大诚信原则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法律争议分析 |
(一)货物运输险和承运人责任险错配的原因 |
(二)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两种观点 |
(三)代位追偿权纠纷 |
三、破局之策——通过最大诚信原则认定缔约过失责任 |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部要求 |
(二)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合理性 |
四、防止和减少货运险纠纷的三个建议 |
(一)明确保险利益的解释 |
(二)明确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
(三)引入代位求偿权放弃条款 |
(3)论实际承运人制度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下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实际承运人制度概述 |
(一) 实际承运人制度产生背景与内涵 |
1.《瓜达拉哈拉公约》首创实际承运人概念 |
2.《汉堡规则》下的实际承运人制度 |
3.实际承运人制度在空运领域和海运领域的异同 |
(二) 我国货物运输法律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 |
1.《海商法》下的实际承运人制度 |
2.《民用航空法》下的实际承运人制度 |
3.《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关于实际承运人的规定 |
(三) 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理论基础及责任性质 |
1.实际承运人制度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
2.关于实际承运人制度理论基础的不同学说 |
3.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性质 |
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多式联运“实际承运人”的身份认定 |
(一) 海上运输区段 |
1.关于海运区段适用实际承运人制度的争议 |
2.多式联运海运区段的法律关系认定 |
3.多式联运海运区段对实际承运人制度价值目标的追求 |
4.司法实践中对海运区段承运人的身份认定 |
(二) 铁路运输区段 |
1.铁路货物运输区段承运人责任主体 |
2.司法实践中对铁路运输企业的身份认定 |
(三) 公路运输区段 |
1.公路货物运输区段承运人责任主体 |
2.《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争议 |
(四) 航空运输区段 |
1.多式联运航空运输区段实际承运人制度的适用 |
2.空运与其他运输方式交接区段的责任界定 |
(五) 沿海和内河运输区段 |
三、《海商法》修订背景下多式联运中实际承运人认定范围可能发生的变化及影响 |
(一) 《海商法》修订背景下多式联运“实际承运人”范围可能发生的变化 |
1.内河运输区段恢复适用实际承运人制度 |
2.港口经营人纳入实际承运人概念范畴 |
(二) 港口经营人作为实际承运人引发的特殊问题 |
1.港口经营人承担的具体权利、义务、责任范围争议 |
2.多式联运下中间环节的港口经营人责任承担问题 |
四、对《海商法》明确实际承运人制度适用范围之修改建议 |
(一) 明确实际承运人制度在多式联运海运区段的适用 |
(二) 明确多式联运中间环节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 |
1.对国际上多式联运立法以及司法实践进行借鉴 |
2.增加“功能标准”对属于实际承运人的港口经营人进行概念确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4)承运人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险利益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的实践与保险利益争议 |
第一节 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的现实需求 |
一、承运人基于风险转移的需求 |
二、保险人基于保险条款合理化的需求 |
三、货物所有人基于保险便利化的需求 |
第二节 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实践的典型投保模式 |
一、承运人以货主为被保险人投保海上货运险 |
二、承运人以自身为被保险人投保海上货运险 |
第三节 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的保险利益争议 |
一、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的理论争议 |
二、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的规范争议 |
三、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的司法争议 |
第二章 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的保险利益理论解释 |
第一节 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的域外理论解释 |
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分析 |
二、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内涵的宽泛化趋势 |
第二节 中国法下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的理论解释 |
一、“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不同理论解读 |
二、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经济利益学说的适用 |
第三节 承运人对承运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理论分析 |
一、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法定保险利益原则的局限性 |
二、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经济性保险利益原则的必要性 |
第三章 保险利益视角下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的重复保险与代位求偿问题 |
第一节 保险利益视角下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的重复保险问题 |
一、保险利益视角下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与重复保险 |
二、承运人与货物所有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的区分 |
三、保险利益竞合下重复投保海上货运险的责任分摊 |
第二节 保险利益视角下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的代位求偿问题 |
一、保险利益视角下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与代位求偿 |
二、保险利益的取舍——以货物所有人利益为重心 |
三、保险弃权的应用——基于承运人的保险利益 |
第四章 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的立法完善与实务对策 |
第一节 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制度的立法完善 |
一、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应确定经济性保险利益原则 |
二、界定经济性保险利益的“合法性” |
第二节 法定保险利益原则下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的实务对策 |
一、航运实务中保险人的对策 |
二、航运实务中承运人的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海上货物运输中港口经营人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内容及范围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司法认定 |
第一节 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认定的司法实践分析 |
第二节 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司法认定的评述 |
一、作为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与我国法律体系的冲突 |
二、作为实际承运人的缺陷 |
三、作为独立民事主体但应享有承运人抗辩理由和赔偿限额 |
第二章 港口经营人货损责任的认定 |
第一节 港口经营人责任期间的认定 |
一、特殊货物责任期间司法实践纠纷 |
二、港口经营人对特殊货物责任期间的认定 |
第二节 港口经营人货损免责问题分析 |
一、港口经营人台风货损免责司法实践纠纷 |
二、台风是否能以不可抗力作为港口经营人免责事由的分析 |
第三节 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分析 |
一、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司法实践纠纷 |
二、港口经营人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合理性分析 |
第三章 港口经营人交货责任的认定 |
第一节 港口经营人无单放货问题责任认定 |
一、港口经营人无单放货相关司法实践纠纷 |
二、港口经营人在无单放货中的法律责任分析 |
第二节 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港口经营人的责任分析 |
一、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港口经营人司法实践纠纷 |
二、无人提货时港口经营人的责任分析 |
第四章 《海商法》修改中港口经营人相关法律制度完善 |
第一节 以港口作业合同形式明确港口经营人地位 |
一、统一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
二、在港口作业合同专章明确港口经营人地位 |
第二节 专章中对港口经营人责任制度的构建 |
一、严格责任原则下享受责任限制 |
二、增设交货责任的具体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6)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货物运输合同与合同履行障碍之一般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一般法律问题之提出 |
一、货物运输合同之法律释义与特征 |
二、货物运输合同之主要种类 |
三、我国货物运输合同之法律适用 |
第二节 合同履行障碍制度之确立 |
一、合同履行障碍之法律问题提出 |
二、合同履行障碍之范围界定 |
三、合同履行障碍产生原因之界定 |
第三节 合同履行障碍理论之演进 |
一、合同履行障碍之“事实构成进路” |
二、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与“法律效果进路”之形成 |
三、履行障碍相关立法之融合趋势 |
四、我国合同履行障碍之立法意旨 |
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中特殊法律风险之存在 |
一、货物运输合同相关方法律性质认定繁复 |
二、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庞杂 |
三、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易产生对外侵权责任 |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客观障碍研究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不可抗力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之法理演进 |
二、妨碍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之范围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之法律影响 |
四、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之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情事变更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原则之演进与适用 |
二、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之构成要件 |
三、情事变更原则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之具体运用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履行不能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一般法律问题 |
二、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法律影响 |
三、我国现行法律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立场 |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主观障碍研究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履行迟延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之构成要件 |
二、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之认定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责任之加重与减轻 |
四、货物运输合同之部分履行迟延与履行迟延终了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拒绝履行 |
一、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一般法律问题 |
二、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构成要件 |
三、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缘由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不完全履行 |
一、货物运输合同不完全履行制度之法理演进 |
二、货物运输合同不完全履行之类型与影响 |
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债权人迟延 |
一、货物运输合同债权人迟延之一般法律问题 |
二、货物运输合同债权人迟延之构成要件 |
三、货物运输合同债权人迟延之法律影响 |
四、货物运输合同收货人提取货物期间之界定 |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理论之提出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救济之法律范畴 |
二、货物运输合同救济之主要类型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相对性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主要救济措施 |
一、货物运输合同不利益方之强制履行请求 |
二、货物运输合同不利益方之损害赔偿请求 |
三、货物运输合同不利益方之合同解除权 |
第五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之强制履行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法律问题提出 |
二、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法律性质 |
三、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构成要件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适用 |
一、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方式 |
二、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具体表现形式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不适用强制履行之情况 |
四、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再交涉义务” |
第六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损害赔偿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法律问题提出 |
二、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分类 |
三、我国法律关于货物运输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 |
一、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 |
二、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责任范围 |
三、货物运输合同中代偿请求权之产生与适用 |
四、货物运输合同中迟延赔偿与填补赔偿之适用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限制规则 |
一、可预见性规则之提出与适用 |
二、过失相抵规则之提出与适用 |
三、减轻损失规则之提出与适用 |
四、损益抵销规则之提出与限制 |
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计算 |
一、法律视角下之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计算 |
二、损害赔偿之计算方法 |
三、损害赔偿之计算标准 |
四、损害赔偿之计算时点 |
第七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合同解除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类型 |
二、货物运输合同解除制度之立法意旨与实现 |
三、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法律属性 |
四、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特殊性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发生 |
一、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解除权之发生 |
二、货物运输合同法定解除权之发生 |
三、货物运输合同之合意解除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行使与消灭 |
一、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行使 |
二、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法律后果 |
三、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消灭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基于中国司法判例角度对贸易术语应用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贸易术语研究现状 |
1.2.1 有关贸易术语释义的研究 |
1.2.2 有关贸易术语重要性的研究 |
1.2.3 有关贸易术语新变化的研究 |
1.2.4 有关贸易术语与合同条款关系的研究 |
1.2.5 有关贸易术语使用风险的研究 |
1.2.6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框架 |
1.5 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2.贸易术语的发展及其作用 |
2.1 贸易术语及其相关规则的发展 |
2.1.1 贸易术语的起源和发展 |
2.1.2 国际商会制订的Incoterms |
2.2 贸易术语的内涵及其重要性 |
2.2.1 贸易术语的内涵 |
2.2.2 贸易术语的重要性 |
3.2011 -2018 年贸易术语相关的法院判例概况 |
3.1 样本来源 |
3.2 贸易术语相关的法院判例的统计与分析 |
3.2.1 判例审判时间 |
3.2.2 贸易术语相关的判例数 |
3.2.3 当事人国别或地区 |
3.2.4 涉及纠纷 |
3.2.5 所涉基础合同性质及争议点 |
4.贸易术语应用问题分析——基于法院判例 |
4.1 FOB的应用问题 |
4.2 贸易术语在应用中的表述问题 |
4.3 贸易术语在应用中的变形问题 |
4.4 合同中贸易术语与准据法的关系不明确 |
4.5 我国国内贸易中贸易术语应用存在问题 |
5.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5.2.1 对规则制定者的建议 |
5.2.2 对使用者的建议 |
5.2.3 对裁判者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贸易术语相关的法院判例 |
(8)中国人保诉亚东公司等保险代位求偿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案例介绍及法院裁判 |
2.1 基本案情 |
2.2 案件审理及判决 |
第3章 案件争议焦点 |
3.1 人保南京分公司是否是适格原告 |
3.1.1 肯定主张 |
3.1.2 否定主张 |
3.2 亚东公司与东鸿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
3.2.1 肯定主张 |
3.2.2 否定主张 |
3.3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
3.3.1 肯定主张 |
3.3.2 否定主张 |
3.4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
3.4.1 赔偿的范围 |
3.4.2 天衡公估报告与海神公估报告的比对 |
第4章 案件焦点问题的评析 |
4.1 人保南京分公司原告主体资格的评析 |
4.1.1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 |
4.1.2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 |
4.1.3 保险人完成保险赔偿金的给付 |
4.1.4 人保南京分公司是本案适格原告 |
4.2 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评析 |
4.2.1 保险代位求偿权指向的行使对象 |
4.2.2 排除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对象 |
4.2.3 国家和公法人是特殊对象 |
4.2.4 本案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向亚东公司行使 |
4.3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评析 |
4.3.1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
4.3.2 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4.3.3 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中断 |
4.3.4 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
4.4 保险代位求偿权赔偿金额确定的评析 |
4.4.1 赔偿范围 |
4.4.2 鉴定公估报告的采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意义 |
第一章 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航运物流责任保险 |
一、航运物流责任保险的概念与沿革 |
二、航运物流责任保险的综合属性 |
三、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关系 |
第二节 航运物流责任保险在损害补偿体系中的地位 |
一、航运物流责任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关系 |
二、航运物流责任保险与非保险损害补偿模式的比较 |
三、航运物流责任保险与其他保险形态的关系 |
第三节 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 |
一、社会功能 |
二、经济功能 |
第四节 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定位与利益平衡 |
一、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自由价值 |
二、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平等价值 |
三、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正义价值 |
四、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秩序价值 |
五、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效率价值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现状与总体完善设想 |
第一节 我国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 |
一、航运物流法律规范的分散与不足 |
二、责任保险法律规范的分散与不足 |
三、《保险法》与《海商法》有关责任保险规定的不协调 |
第二节 完善我国航运物流责任保险立法体系的整体思路 |
一、分散式立法的内部改良与共融 |
二、未来单行物流法的结构设想 |
第三节 完善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 |
一、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有关主体地位的法律规范 |
二、保险责任范围与认定的法律规范 |
三、第三方对航运物流责任保险人直接请求权的法律规范 |
四、强制保险模式适用的法律规范 |
五、配套规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有关主体地位问题与完善 |
第一节 航运物流责任保险中互助保险组织的地位 |
一、互助保险组织保险人地位对航运物流责任保险的功用 |
二、我国互助保险组织地位界定的制约因素 |
三、英国法与我国法有关互助保险组织法律地位界定的比较与借鉴 |
四、我国互助保险组织的适格保险人地位界定思路 |
第二节 航运物流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 |
一、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的异质性分析 |
二、我国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界定的制约因素 |
三、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的界定思路 |
第三节 航运物流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方的法律地位 |
一、受害第三方法律地位识别的制约因素 |
二、受害第三方法律地位辨识标准与范围的界定思路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航运物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问题与完善 |
第一节 航运物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厘定 |
一、违约责任可否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的分析 |
二、行政责任可否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的分析 |
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可否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的分析 |
四、惩罚性赔偿可否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的分析 |
五、航运物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澄清与建议 |
六、国内航运物流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范围不足与改进 |
第二节 航运物流责任风险对保险责任认定的影响与应对 |
一、航运物流责任风险环节多元性的影响 |
二、航运物流责任风险内容特殊性的影响 |
三、被保险人责任评价规范复杂性的影响 |
四、应对思路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第三方对航运物流责任保险人直接请求权问题与完善 |
第一节 第三方直接请求权的行使条件界定 |
一、英国法对直接请求权行使条件的严格限定 |
二、其他域外法对直接请求权行使条件的宽松态度 |
三、我国有关直接请求权行使条件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
四、完善思路 |
第二节 第三方直接请求权与“先付条款”的冲突与解决 |
一、英国法中“先付条款”的优先地位与理由 |
二、美国保险法否定“先付条款”的立场与依据 |
三、我国“先付条款”优先的依据与确立思路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强制责任保险对航运物流的适用问题与完善 |
第一节 强制责任保险对航运物流的功用与必要性 |
一、纠正自愿责任保险市场整体风险的失衡 |
二、纠正被保险人“外部性”对第三方利益的制约 |
三、保障航运物流安全秩序与公共利益 |
第二节 域外法有关航运物流强制责任保险的立场 |
一、国外强制责任保险的适用情形 |
二、美德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对航运物流的适用 |
第三节 我国航运物流强制责任保险的完善思路 |
一、强制责任保险对航运物流适用的限定原则 |
二、强制责任保险对航运物流的适用条件 |
三、航运物流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确立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侵权责任分担理论研判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侵权行为与侵权债务 |
二、侵权债务与侵权责任 |
三、侵权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第二节 侵权责任分担理论形成思路 |
一、侵权行为划分引发的困境 |
二、初步解决方案—侵权责任形态理论 |
三、替代解决方案—侵权责任分担理论 |
第三节 侵权责任分担理论主要内容 |
一、价值基础的选择 |
二、风险责任的划分 |
三、受害人过错制度的处理 |
四、最终责任的确定 |
第二章 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研究之必要性 |
第一节 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的特殊性 |
一、侵权之债的非平等受偿 |
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有限性 |
三、海上侵权责任分担价值基础的二元性 |
四、风险责任划分因素的差异 |
五、内部责任转移请求权的区分 |
第二节 侵权责任分担理论应用于海上侵权的局限性 |
一、价值基础的缺陷及风险责任确定方式的非对应性 |
二、受害人过错制度与侵权责任分担关系未尽研究事项 |
三、风险责任与最终责任分离式研究的低效性 |
四、法律规则的缺位及特殊领域研究的空白 |
第三节 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研究意义 |
一、回应多元化价值需求 |
二、弥补侵权责任构成制度之不足 |
三、构成海上贸易风险分摊机制 |
四、解决传统海上侵权遗留问题 |
五、补充侵权责任分担理论 |
第四节 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研究方案 |
一、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的界定 |
二、首次分配和最终承担分阶段处理责任关系 |
三、区别致害人情形制定规则 |
第三章 海上侵权责任首次分配法律规则 |
第一节 海上侵权赔偿份额划分规则 |
一、海上侵权归责原则的处理 |
二、海上侵权赔偿份额考量因素立法模式分析 |
三、受害人过错制度的融合 |
四、过错异质性的转化 |
五、海上侵权赔偿份额划分原则及标准 |
第二节 海上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对应规则 |
一、海上侵权基本责任分担形态 |
二、海上侵权特殊责任分担形态 |
三、海上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决定因素 |
第三节 海上侵权赔偿总额限定规则 |
一、海上不完全赔偿惯例的形成 |
二、海上责任限制法律体系的发展 |
三、海上侵权赔偿总额限定规则的提出 |
第四章 海上侵权责任最终承担法律规则 |
第一节 内部转移形式对应规则 |
一、海上侵权分摊和追偿请求权的分离 |
二、海上侵权分摊和追偿请求权的融合 |
三、内部转移形式请求权的选择方案 |
四、内部转移形式请求权的适用限制 |
第二节 海上侵权风险责任再分配规则 |
一、复合请求权分摊规则 |
二、分摊不能再分配规则 |
三、海上侵权风险责任再分配方案的选择 |
四、责任限制与风险责任再分配的关系 |
第三节 责任限制优先适用规则 |
一、侵权责任分担形态与责任限制的冲突 |
二、冲突实质分析 |
三、冲突解决方案的提出 |
第五章 海上侵权致害人不明责任分担补充规则 |
第一节 海上侵权致害人不明责任分担特殊性 |
第二节 比较法视野解决方案及国内立法的缺失 |
第三节 海上侵权致害人不明责任分担建议方案 |
一、责任份额划分的拟制 |
二、责任分担形态的确定 |
第四节 海洋倾废和船舶漏油致害人不明示例 |
第六章 完善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制度价值基础 |
一、海上贸易习惯的商法特征 |
二、海上侵权法律体系对效率的选择 |
三、效率与分配正义的融合 |
第二节 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
一、首次分配与最终承担阶段划分 |
二、致害人不明领域补充规则 |
第三节 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制度定位 |
一、组成海上侵权责任法律体系 |
二、《民法总则》生效的影响 |
三、衔接综合救济制度 |
四、优先适用于海上侵权案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承运人赔偿货损的判决执行未果 货主可以向保险人转移追偿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D]. 谢忱.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2]承运人投保货运险纠纷解决的困境及破局之策——以最大诚信原则为视角[J]. 李伟群,陶佳钰. 上海商学院学报, 2020(01)
- [3]论实际承运人制度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下的适用[D]. 刘思辰.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7)
- [4]承运人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险利益问题研究[D]. 张盛.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5]海上货物运输中港口经营人责任问题研究[D]. 陈颖.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6]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研究[D]. 王智泓.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7]基于中国司法判例角度对贸易术语应用问题的研究[D]. 邹媛媛.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8]中国人保诉亚东公司等保险代位求偿案评析[D]. 刘琦. 湖南大学, 2019(07)
- [9]我国航运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 张童. 大连海事大学, 2018(01)
- [10]海上侵权责任分担法律规则研究[D]. 李莹莹. 大连海事大学, 20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