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合作模式的缺陷及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张黎明[1](2020)在《《巴塞尔协议Ⅲ》下中国商业银行监管效力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始于美国次贷危机的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不但给世界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也给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次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世界各国在商业银行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同时也暴露出《巴塞尔协议II》存在的不足。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12月16日推出《巴塞尔协议III:一个更稳健的银行及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此后,巴塞尔委员会不断对《巴塞尔协议III》进行修订和完善,2017年12月8日,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发布《巴塞尔III: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标志着《巴塞尔协议III》正式确立。《巴塞尔协议III》推出后,世界各国都在该协议框架下采取一系列适合本国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中国来说,2008年金融危机同样也暴露出中国商业银行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作为成员国,中国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要求推出一系列商业银行监管相关规定,统称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本文以现有相关研究文献和金融监管理论为基础,运用归纳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探究了各版本巴塞尔协议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实践与拓展,分析了美国、欧盟、日本等国采用《巴塞尔协议Ⅲ》进行商业银行监管得到的经验,研究了《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的适用性,并着重从宏观审慎监管、流动性风险监管和资本充足率监管等三个方面分析中国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后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效力。本文得出以下研究结论:一是《巴塞尔协议Ⅲ》下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实施可显着降低中国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在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所起到的降低系统性风险的作用效果比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效果更为明显。二是《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可有效推动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银行规模不同、采取不同的货币政策都会导致商业银行流动性创造存在差异,进而导致流动性监管效果对规模不同的银行及采取不同货币政策的银行具有差异性。三是《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可强化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短期内监管新规对中国商业银行监管带来的冲击不大,但长期将导致中国商业银行面对巨大的资本补充压力,商业银行应调整其资本结构、风险偏好及盈利模式等,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实现稳健经营。本文的篇章结构:第一,巴塞尔协议的理论实践与拓展。本文首先对文章涉及的金融监管及巴塞尔协议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其次分别从学派维度和发展阶段维度整理了不同学派金融监管理论及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阶段和演进过程。最后探究了各版本巴塞尔协议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实践与拓展。第二,《巴塞尔协议Ⅲ》在主要发达国家的实践。本文选取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以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为分界线,对比分析这些国家在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前后的金融监管框架和特点,重点考察这些国家在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流动性风险监管、资本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举措,总结这些国家在商业银行金融监管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第三,《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适用性。本文首先分析了近年来中国商业银行监管与《巴塞尔协议Ⅰ》和《巴塞尔协议Ⅱ》的关系。其次考察了2008年金融危机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最后考察了《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适用性,以及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推出的前期准备。第四,《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影响。本文研究了《巴塞尔协议Ⅲ》对宏观审慎监管、流动性风险监管、资本监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总结了金融危机前中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流动性风险监管、资本监管存在的不足,分析了中国实施《巴塞尔协议Ⅲ》过程中对中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流动性风险监管、资本监管所采取的具体实践措施,并采取相应的计量方法实证检验《巴塞尔协议Ⅲ》下中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效力问题,并测度《巴塞尔协议Ⅲ》下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缺口问题。第五,研究结论及中国加强商业银行监管的对策建议。本文对《巴塞尔协议Ⅲ》下中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流动性风险监管、资本监管效力相关研究结论进行总结,并提出中国监管机构应通过完善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优化资本监管内容、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优化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等方式,提升中国商业银行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维持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谢翠,周华敏[2](2020)在《银行业国际同业合作国内研究综述》文中认为全球经济进入后危机时代,中国经济也进入新常态,在金融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并实行金融开放的背景下,银行业加强国际同业合作,是应对国内外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也是倡导"一带一路"倡议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选择。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业国际同业合作的模式、困难、合作开展区域都发生了变化,对此,学界也展开了广泛的探索研究。本文以学者们的研究为基础,从国际视角对我国银行同业合作的理论研究包括监管制度、合作模式等,以及实践研究包括主要合作区域的合作困难、对策建议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概括与总结,并提出了未来研究的可能方向。
杜相宜[3](2020)在《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角度探究上海自贸区离岸银行活动监管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上海则承接着建设成为与我国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这一重大的国家战略目标。为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国务院于2013年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金融制度改革与创新。国际金融活动其中一个主要环节是离岸金融活动,而离岸银行业务则是离岸金融活动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我国于1989年选择深圳作为试点地区,自上海自贸区设立以来,配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自贸区、浦东乃至整个上海已逐步发展成为内地离岸银行业务最活跃的地区。离岸银行市场及业务的发展不仅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服务水平提升的展现,其对于我国引进外资、促进外汇发展以及人民币国际化战略整体布局等多方面均大有裨益。金融风险与收益是对立统一的。除了金融市场固有的系统性风险外,离岸银行活动由于其离岸性、国际性等特殊属性,不可避免地也将对东道国的在岸市场造成包括但不限于汇率及利率风险、法律风险等诸多特殊风险,为了尽可能地防范处置该些风险,完善的监管机制是离岸银行业务市场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而纵观当前我国对于离岸银行市场监管的法制体系,存在很大的不足,具体表现在相关制度的空白与滞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欠缺、风险机制的不完善、监管主体的混乱、缺乏国际交流等方面。鉴于此,对于我国离岸银行市场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问题的研究紧迫且亟需,具备深刻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是整理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及离岸银行发展现状,其次对离岸银行业务监管原理及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紧接着梳理了自贸区目前的离岸银行市场法律制度现状,直面其存在的不足与空缺,此后通过并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离岸市场监管经验,并结合我国当前“人民币国际化”与“一带一路”建设模式的发展契机,进而归纳出目前我国离岸银行市场监管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问题,诸如监管模式的选择、准入与退出机制的完善等,从而进一步深入探寻适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发展的离岸银行监管模式,以期对我国离岸银行业务市场监管制度的健全完善提出有建设性的对策方针,助力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发展。
黄勃然[4](2020)在《英格兰银行及其金融监管法制变革(1979-2016)》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1694年成立英格兰银行起,在历次经济危机中,英格兰银行都充当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1946年英格兰银行法》,将英格兰银行国有化,使得英格兰银行正式成为了英国的中央银行。在此之前历次危机中,英格兰银行除了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外,主要对其他银行通过“道德劝诫”方式或者达成“绅士之间的协议”来稳定英国金融市场。正是因为这种银行相互间的信任,使得这种非正式的监管得以存续到英国单一法定监管体系的建立。在此之前的《1979年银行法》和《1987年银行法》虽然都强调英格兰银行法定监管的职责,且这一职责不断地强化,但实际上还是自律与法定监管相结合,直到《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颁布,剥离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权,所有监管都集中于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这种自律监管与法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才宣告结束。从《1979年银行法》颁布到《2016年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法》的实施,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历经多次改革,这些改革与金融创新、国际金融合作密不可分。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不受到影响,这些都在考验着一个国家金融监管体系是否能够抵御这些未知的风险。如果将金融监管比作一种技艺,那在危机面前,则只能不断提高技能。英国金融监管体系从英国开展法定监管开始,便一直在危机的治乱循环中前行,并不断进行变革。在1979年到2016年的37年间,英国历经多次立法与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英格兰银行监管职能也经历了从非正式监管——法定监管——监管职能的分离——监管职能的回归,英国监管体系亦从分业监管体系改为三方混业监管体系,再到现在的双峰监管体系。从英格兰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离与回归及监管体系演进的路径中可以看出,英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一直处于开放性的动态变化之中,而这种变化的原因在于: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一直处于一个博弈之中,如果二者平衡状态不断被打破,就会使得金融市场陷入治乱循环之中,从而影响金融秩序之稳定。加之金融自由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得各种金融创新及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让金融监管更为复杂,监管难度更大。从英国法制变革历史中不难发现:在金融自由化、区域发展一体化,经济全球化潮流下,强化监管多元化合作与消费者保护,加强宏微观审慎监管,以开放的心态不断改进监管体系,是风险防范的最佳应对。
王博文[5](2019)在《全球化背景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球化发展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间的合作范围扩大,各国间关系呈现复杂化趋势,国家边界日益模糊,导致非传统安全对国际社会的威胁愈发严重。进入21世纪后,金融安全逐渐成为非传统安全领域中的重要议题,已经引起了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而金融监管是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透过东南亚金融危机和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来看,世界各国在金融监管上均存在着一定问题,因此需要各方有效开展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凭借国际合作的方式来规避和降低金融动荡机率,以此实现金融安全的目标。本文聚焦于国际金融体系中的金融监管利益冲突与制度缺陷,具体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中的阻力和可能。从新自由制度主义和非传统安全等相关国际政治理论出发,阐释了当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中的权力与利益博弈。认为世界各国政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应有意识吸收金融监管领域的先进国际合作理念,在具体监管合作中思考如何解决金融安全的利益冲突问题,并进行机制创新。中国在参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时必须把握趋势、找准立场,重视金融监管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与国际接轨,积极响应国际金融组织的改革号召,参与制定新的制度,提高应对国际金融安全问题的能力,并加深国际社会的参与度,维护我国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中的利益,更好地在国际舞台上展现自身实力、谋求发展。
单毅鹏[6](2019)在《国际金融软法“硬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1世纪以来,国际金融领域正在经历着全面且深刻的调整与变革。特别是2008年发生在美国并蔓延于全球的金融危机,加剧了全球范围内金融力量和金融结构的变化。为了维护国际金融领域的稳定发展,国际社会也愈发关注全球金融治理问题。在后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国际金融软法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作用也愈发彰显出来。国际金融软法,是与一般国际金融条约等“硬”法律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即存在于国际金融领域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却能在国际金融监管中发生实际效果的规则。国际金融领域纷繁复杂,不同领域的标准制定主体都开始采用软法的形式来进行监督与管理。随着国际金融软法的大量出台与运用,其影响也在逐步扩大。当一项国际金融软法在自身领域经过不断实践并且发展成熟时,其往往会进一步发展。一部分国际金融软法最终转化为国际金融条约或是在各个国家转化为国内法;还有一部分国际金融软法经过不断实践,在监管实践的过程中已经开始扮演着“硬”法律的角色,有着实际的法律效果。这种现象就是国际金融软法的“硬化”。目前看来,国际金融软法的“硬化”是一大趋势。各类国际金融标准制定主体协同各个国家监管机构都在致力于促进国际金融软法的“硬化”。本文主要通过五部分来对国际金融软法及其“硬化”这一问题来展开论述。文章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国际金融软法及其“硬化”的基础理论。这一部分主要论述国际软法和国际金融软法的内涵及其特征。在对国际金融软法含义界定的基础上,来论述当今国际金融软法“硬化”这一问题。文章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国际金融软法“硬化”的四个标准。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一般国际“硬”法律的四个标准——规则义务性、规则精确性、授权予第三方、强制执行——来阐述当前国际金融领域软法“硬化”问题。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国际金融软法“硬化”的两个路径,即法律上的“硬化”和事实上的“硬化”。当前,一项发展成熟的国际金融软法通常采用这两种方式来实现“硬化”。一部分国际金融软法最终会转化为一项国际金融条约或是转化为各成员国的国内法,这就是法律上的“硬化”;还有一部分国际金融软法,虽然没有在纸面上赋予其约束力,但其已经在监管实践中取得了一般国际“硬”法律所具有的实际效果,这就是事实上的“硬化”。文章第四部分主要评析国际金融软法“硬化”这一问题。此部分通过深入分析国际金融软法“硬化”的动力以及“硬化”困境,来探讨国际金融软法未来发展的可能性。文章的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中国在国际金融软法“硬化”这一问题上的实践情况,并以此来探讨未来中国在全球金融治理以及软法制定中的路径选择。
李璐玮[7](2019)在《优化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路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金融自由化浪潮推动下,各国金融发展的相互依存度显着加大,尤其是发挥核心作用的跨国银行业。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不遗余力的展现了国际金融稳定体系的脆弱性。危机爆发十年之余,各国都力图寻求新的更紧密的金融监管合作,以助力全球经济复苏。现阶段,无论从规则角度亦或是国际组织机构角度均已取得相当的成效。从国际视角来看,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及巴塞尔相关协议为代表的组织与规则体系成为各国加强监管协作,促成规则统一的重要载体。从国内层面来看,2013年我国提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议,为中资银行“走出去”助力“一带一路”资金融通建设,并逐步形成区域型跨国银行监管合作机制迎来历史性机遇。但是,复杂多变的国际金融环境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国际经贸规则改革之际,各国要树立“命运共同体”的全球合作治理理念,从协调监管规则、完善国际组织设定等方面优化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文章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以两条主线为基础分别探讨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现状问题。即跨国银行双边与区域性监管合作机制以及跨国银行监管全球性合作机制。而后文章又从宏观性角度,从统一理念、发展趋势和现有机制三个方面对优化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的现有基础进行了概括与总结;第二部分以问题意识为出发点对不同合作模式下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与反思,而后对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现存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总结分析,对下文提出具体优化路径做出铺垫;第三部分主要是对优化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提出的具体法律方法。首先提出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应具备的法律特征,起引领下文的作用,而后从优化规则角度提出要促进“软法”向“硬法”方向发展,最后从优化国际机构角度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建议;第四部分对推动我国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展开思考。首先分别对我国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监管当局进行的国际合作现状及其问题进行分析。而后对加强我国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提出做好日常监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国内规则对标国际高标准以及构建“一带一路”跨国银行监管区域性合作机制等具体可行的建议,以期对优化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尽微薄之力。
李子林[8](2019)在《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使得外资银行在我国金融业中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角色。外资银行的健康有序发展既可以为东道国吸引外国资本、提供优质的国际化金融服务,也有助于构建公平的银行业竞争环境,促进东道国本土银行、银行业甚至整体经济的发展,然而,固有的跨国性质和业务牵涉资金规模的庞大,使得外资银行对东道国经济有着风险传导性。因此,作为针对外资银行进入东道国的第一环节的规制,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制度的研究和设计具有重大意义。从2015年到2018年,为配合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政策,我国当局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立法上不断作出改动,促进了银行业进一步的对外开放,同时随着世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和更新,在监管与开放的平衡过程中也产生了新的矛盾和难题,包括市场准入形式上法人化导向的矛盾与其他形式的立法空白、准入条件上软件条件考察制度的不足、国际监管合作制度的迟滞等。本文基于最新制度变化和立法目的,分析当前制度中存在的以上问题,并参考美国、新加坡的经验,提出完善建议。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述选题背景、意义,对学界现有理论成果做出总结,并且说明本文研究方法、创新之处等;第二部分为相关理论概述,对本文涉及的几个关键概念的法律界定进行解读,并介绍国际上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主要的指导原则;第三部分为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制度现状及问题;第四部分总结了美国、新加坡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制度设计经验,说明了选取这两个国家作为参考对象的原因,以及对其中值得借鉴之处进行整理;第五部分为基于以上内容提出的较为具体的完善建议,包括建立统一整体立法体系提高立法效力、针对具体的市场准入监管的形式和条件两方面内容提出的完善建议,以及加强母国并表监管制度建设以完善国际监管合作。
李海霞[9](2019)在《我国商业银行逆周期资本计提机制与有效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暴露出了全球金融监管的重大缺陷,引发了人们对现有监管制度顺周期性的深度反思,也促使新的监管理念应运而生。2010年颁布的基于宏观审慎监管角度的《巴塞尔协议Ⅲ》,取代了基于微观审慎监管角度的《巴塞尔协议II》。随后各国监管当局也从宏观审慎的角度推出了自身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加强了对金融业的监管。而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就包括构建逆周期监管机制,以缓解金融业顺周期性。作为《巴塞尔协议Ⅲ》的重要组成部分,逆周期监管旨在通过“以丰补歉”的形式熨平经济周期波动,减缓系统性风险积聚,以实现宏观审慎的监管目标。逆周期资本缓冲计提要求商业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之上,在经济上行时期额外计提资本缓冲,动态调整资本充足率,以备在经济下行期应对资本充足率下滑的情况。论文在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下,对我国商业银行逆周期资本计提机制进行了研究。论文围绕逆周期监管的制度设计,首先,实证检验我国银行资本缓冲是否具有周期性特征,为监管当局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的必要性和对不同类型银行、不同周期阶段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必要性提供实证依据;其次,从逆周期资本缓冲计提的角度出发,探讨在我国逆周期监管中,巴塞尔委员推荐的“信贷/GDP的偏离”作为“挂钩变量”和计提机制的实用性,验证了逆周期资本计提机制在我国的适用性,为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逆周期监管制度的设计和完善提供参考;最后,通过实证检验逆周期资本监管的有效性,验证了逆周期资本缓冲计提机制在我国实践中的有效性。本文围绕逆周期资本计提开展研究,主要的研究结论如下:第一,我国不同类型银行呈现出差异化的顺周期性,这意味着我国引入逆周期资本政策具有现实意义。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我国银行业的确存在一定程度的顺周期性特征。但是,在不同的经济周期阶段、不同类型的银行的顺周期性表现有所差异,大型国有银行与一般股份制银行在资本缓冲顺周期性方面的差异更为显着。控制其他因素后,大型国有银行的资本缓冲呈现出显着的顺周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则未呈现出周期性特征;银行整体的资本缓冲周期性特征亦不明显。在控制不同的经济周期因素后,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银行样本总体均未呈现显着的周期性特征,而5家大型国有银行在经济下行时顺周期性显着,经济上行时未呈现出周期性特征。存在一定顺周期性表明我国银行业可能的确需要计提逆周期资本以抵御系统性风险。第二,基于双边滤波的信贷/GDP偏离指标建立的逆周期资本缓冲计提机制能够较好适应我国现实。通过因子分析,本文验证了信贷/GDP偏离指标对银行业风险具有较好的预警能力,进而使用模拟方法演算了我国逆周期资本缓冲历史计提情况;分别运用单边滤波指标和双边滤波指标,模拟了逆周期资本计提的历史情况。通过模拟实验发现:逆周期资本缓冲计提能够提升银行业整体风险抵御能力;商业银行在信贷过快增长时确实计提了逆周期资本缓冲,提升了风险抵御能力;双边滤波的信贷/GDP偏离指标具有更加准确的预警效果,相应模拟的逆周期资本计提历史数据更加符合我国情况。第三,在实践中,逆周期资本计提机制的确能够降低银行风险水平,提高银行业风险抵御能力。本文通过验证逆周期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来近似观测逆周期资本计提的有效性。通过设置区别化的监管压力变量,实证检验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的有效性。实证结果显示,由于《资本管理办法》没有纳入逆周期监管机制,监管压力对银行资本调整行为的影响并不显着。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纳入了动态的逆周期资本监管机制,大大强化了对于银行资本的监管力度,进而使得整个银行体系风险降低。结果表明,在加入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后,监管压力的影响变得显着,银行在监管压力下会主动降低经营风险。因此,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的确可以降低银行业风险。本文可能的贡献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本文从不同银行类型和不同经济阶段两个视角探讨了我国银行业的顺周期性特征,为逆周期资本政策提供了理论支持。传统文献多将我国银行业视为一个整体,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不同类型银行的顺周期性表现和资本缓冲存在不同的特征,将其混合讨论可能存在一定误区。区别于传统研究结果,本文发现我国不同类型的银行在不同的经济阶段呈现出差异化的周期性表现。这一研究结果为监管机构对不同银行实施差异化管理提供了理论支持。(二)本文采取模拟实验的方法,验证了逆周期资本缓冲计提机制的理论有效性。在对我国银行业风险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验证了信贷/GDP指标能够较好地判断信贷增长过快和系统性风险积累情况。进一步地,本文提出双边滤波的信贷/GDP偏离这一指标,并分别基于单边滤波和双边滤波的信贷/GDP指标,演算了我国银行业逆周期资本历史计提情况。模拟结果显示,使用双边滤波的信贷/GDP指标作为逆周期资本缓冲挂钩变量,对于我国逆周期资本缓冲计提的现实具有更好的解释力,对于刻画我国逆周期资本缓冲的现状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三)本文通过研究逆周期资本监管的有效性,验证了逆周期资本计提的实践效果。由于样本数据可得性的限制,我们难以直接观测银行是否按照规定机制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但由于监管压力的现实存在,银行资本有朝向监管标准靠近的动力,因此本文通过验证监管的有效性来近似观测逆周期资本计提的有效性。本文利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在监管方式和监管标准上的不同,设置了区别化的监管压力变量,研究了在《资本管理办法》和MPA考核约束下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变动行为,验证了逆周期资本计提在我国实施的有效性,丰富了这一方向的实证文献。基于相关分析,本文提出了如下政策建议:首先,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国特点的逆周期资本计提机制。监管机构可以建立前瞻性的逆周期资本缓冲计提框架。其次,对不同银行类型进行差别化的资本监管政策。在推行逆周期监管模式时,监管当局应当充分考虑不同银行的特点,对性质不同、规模不同、风险管理水平不同的银行试行差异化的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效率。最后,要准确确定相机决策政策的实施节点。将逆周期资本缓冲计提定为监管规则,避免了主观判断的干扰,提高了政策的科学性。加强多种政策工具的协同运用,通过协调运用各种政策工具,提高逆周期资本监管的激励相容性。
肖韵[10](2017)在《中国金融监管消极竞争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监管竞争是指监管权力机构为了扩大监管权力影响范围,争夺监管资源所进行的一系列试图超越和压倒其他监管机构权力作用的行为总称。金融监管机构的多样性、监管制度的复杂性以及监管资源的稀缺性在客观上促成了金融监管竞争。在专业化分工和分权制衡理论下,监管竞争中权力之间的相互牵制和良性互动应该对防止权力滥用,提高监管效率起到积极的影响。不过,在金融监管实践中,由于各监管主体的利益诉求、监管目标和监管策略等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从而导致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秩序紊乱,消极竞争行为频现,金融监管的整体效率受到影响。在我国涉及的金融监管竞争中,积极竞争与消极竞争并存。就积极竞争而言,由“宝万事件”所引发的中央金融监管层合力调停事件并清理整顿相关不合法灰色地带,是金融监管积极竞争的典型事例。不过,由于多重因素的限制,我国涉及的金融监管竞争更多是以消极竞争的状态出现。从资产证券化中的监管角力、2015年股市调控中的监管协调失序,到数次清理整顿地方交易场所中的央地分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中的地方竞赛,再到中美跨境上市审计监管中两国之间的数次交锋与博弈、各国对巴塞尔协议落地差异化实施等,事实说明在多元化、分散化的金融监管格局中各类型、各层级的监管机构之间均存在着不同形式的消极竞争现象,这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本文主要以我国金融监管消极竞争为对象进行分析、研判。从竞争发现理论出发,监管竞争虽然导致了监管冲突、监管套利等问题,但其仍具有积极、合理的一面。如果能够通过制度设计来发挥监管竞争机制的优势,消解消极监管竞争所引发的各种弊端,可以促进监管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对于改革并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面对监管竞争问题,不应该进行一味地否定和抛弃,而应该发现和挖掘监管竞争的潜在价值,现实金融监管整体效果的提升。对于监管竞争问题的解决方案,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世经验可以移植,我们应该从实际国情出发,探寻规制金融监管竞争的中国之路。从我国金融监管竞争产生和特点反映,其与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环境以及国际地位等因素密不可分。在某种程度上讲,我国未从理论和制度上廓清和型构监管机构关系的合理位阶,未进行科学的权力配置和秩序安排,以及在国际金融监管中的话语权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因素是导致我国各类消极金融监管竞争现象出现的原因所在。维护监管竞争秩序,规制消极监管竞争行为,是保障监管竞争机制优势发挥的关键因素。本文主张以“自发生成”与“理性建构”相结合构筑具有“多样性”和“多元化”属性的金融监管竞争秩序,并且通过法律制度进行确认、规制和保障,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提供合理且合法的制度安排,减少监管机构之间的摩擦,增进相互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化“监管竞争”为“监管竞合”,建构“多中心”的金融监管竞争秩序,进而推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良性发展。本文正文部分共五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对金融监管竞争的基本理论进行概述。第一,通过已有理论的研究,总结出金融监管竞争既可积极亦可消极的特征,并主张“自发生成”与“理性建构”的二元构造是对金融监管竞争进行制度优化的支撑理论,并通过法律进行控制、维系,其能够更为客观地解释监管竞争秩序状态和科学构建监管竞争的合理秩序。第二,通过效应分析金融监管竞争的优点与劣势,为如何将监管竞争化“冲突“为“竞合”提供依据。第三,认为有限理性和资源稀缺是金融监管竞争产生的前提假设,解释金融监管机构的行为逻辑,这为监管竞争的秩序建构和法律规制提供了解决的方向。第四,通过对金融监管竞争维度、范围、方式与策略的分析,为研究各类监管竞争现象提供了基本的逻辑思路。第五,对我国金融监管竞争进行类型化分析的重要性和分类标准进行阐述。第二章对我国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彼此之间的角力与协调失序现象进行考察。通过对我国当前三套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的比较分析,揭示出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规则制订过程中的差异与冲突;通过对2015年股市调控行动中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失序现象的分析,指出我国当前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效率低下的问题。上述分析认为,中央监管机构多重职能目标、追求部门利益以及行业俘获影响是导致中央金融监管消极竞争发生的主要致因。第三章对我国金融监管中的央地博弈与地方竞赛现象进行分析。通过厘清数次清理整顿地方交易场所行动,发现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监管博弈问题;通过比较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揭示出金融监管的地方竞赛问题。这些研究揭示表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定位和属性不明,中央金融监管政策欠缺针对性,以及金融监管权纵向配置失灵是央地以及地方间金融监管消极竞争产生的内生逻辑。第四章透过中美跨境上市审计监管事件以及巴塞尔资本协议演进过程的考察,对我国涉外金融监管活动中出现的监管竞争现象进行分析。通过上述事例分析,发现当前国家间金融实力较量、国家金融主权的侵犯与维护以及国际金融标准的软法属性是导致国际金融消极监管竞争存在的主要因素。第五章以制度设计为视角,对各类金融监管竞争秩序进行制度重塑,实现从失序竞争到有序竞合的转变,消解各类消极监管竞争行为,从而保障监管竞争机制优势的显现。首先,考虑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体制环境,认为中央金融监管格局可适当借鉴双峰监管和功能监管的理念,突破监管竞争弊端,防止出现监管冲突、监管套利,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中央与地方构建分层监管模式,中央的监管重心在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地方的监管重点在于其监管区域内的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和金融服务。“多元双峰”与“双层”监管模式,既可以避免分业监管的缺陷,又可以有的放矢,发挥监管竞争、专业化与分权制衡的优势,消除单一监管所带来的风险。其次,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制订、监管协调专门机构的设立以及统一信息交流平台的搭建等方式强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增强其实效性。再次,通过对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进行匹配、转变政府职能和完善政绩考核的方式对地方逐底监管竞争进行治理。此外,通过加强我国跨境金融监管协调制度的建设和提高我国在国际金融监管领域的话语能力,建议设立正式、合法、独立且具有执行力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以及强化国际金融标准的实施,来保障国际金融监管之间的竞争得到有效约束。最后,重视反垄断法、司法制约机制、行业协会和公众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多元化的外部力量,对监管竞争行为进行规范。
二、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合作模式的缺陷及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合作模式的缺陷及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巴塞尔协议Ⅲ》下中国商业银行监管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文献综述 |
一、有关商业银行监管有效性的研究 |
二、有关宏观审慎监管的研究 |
三、有关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研究 |
四、有关流动性风险监管的研究 |
五、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主要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巴塞尔协议的理论实践与拓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金融监管 |
二、巴塞尔协议 |
第二节 巴塞尔协议的理论基础:金融监管理论 |
一、不同学派金融监管理论概述 |
二、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阶段及演进过程 |
第三节 巴塞尔协议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实践与拓展 |
一、《巴塞尔协议I》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实践与拓展 |
二、《巴塞尔协议II》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实践与拓展 |
三、《巴塞尔协议III》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实践与拓展 |
四、巴塞尔协议与金融监管理论的内在联系 |
第三章 《巴塞尔协议Ⅲ》在主要发达国家的实践 |
第一节 《巴塞尔协议Ⅲ》在美国的实践 |
一、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特点 |
二、《巴塞尔协议Ⅲ》在美国的应用 |
三、美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经验 |
第二节 《巴塞尔协议Ⅲ》在欧盟的实践 |
一、危机前欧盟金融监管特点 |
二、《巴塞尔协议Ⅲ》在欧盟的应用 |
三、欧盟版《巴塞尔协议Ⅲ》的经验 |
第三节 《巴塞尔协议Ⅲ》在日本的实践 |
一、危机前日本金融监管特点 |
二、《巴塞尔协议Ⅲ》在日本的应用 |
三、日本版《巴塞尔协议Ⅲ》的经验 |
第四章 中国商业银行监管概述及《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适用性 |
第一节 2008年金融危机前中国商业银行监管概述 |
一、金融危机前中国商业银行监管整体状况 |
二、金融危机前中国商业银行监管与《巴塞尔协议Ⅰ》和《巴塞尔协议Ⅱ》的关系 |
第二节 2008年金融危机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
一、2008年金融危机对中国商业银行的直接冲击 |
二、2008年金融危机对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挑战 |
第三节 《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适用性 |
一、《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潜在影响 |
二、中国实施《巴塞尔协议Ⅲ》所需前期准备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巴塞尔协议Ⅲ》下中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的效力 |
第一节 《巴塞尔协议Ⅲ》发布前中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发展历程及存在不足 |
一、《巴塞尔协议Ⅲ》发布前中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发展历程 |
二、《巴塞尔协议Ⅲ》发布前中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存在不足 |
第二节 《巴塞尔协议Ⅲ》关于宏观审慎监管要求 |
一、逆周期资本缓冲 |
二、超额留存资本缓冲 |
三、杠杆率监管标准 |
四、附加资本要求 |
第三节 基于《巴塞尔协议Ⅲ》的中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的实践 |
一、杠杆率监管指标的实施 |
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的实施 |
三、大额风险敞口监管新规的实施 |
第四节 《巴塞尔协议Ⅲ》下宏观审慎监管效力的实证检验 |
一、数据选取 |
二、变量说明 |
三、描述性统计 |
四、模型构建 |
五、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巴塞尔协议III》下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效力 |
第一节 《巴塞尔协议Ⅲ》发布前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发展历程及存在不足 |
一、《巴塞尔协议Ⅲ》发布前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发展历程 |
二、《巴塞尔协议Ⅲ》发布前中国流动性风险监管存在不足 |
第二节 基于《巴塞尔协议Ⅲ》的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实践 |
一、《巴塞尔协议Ⅲ》关于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 |
二、《巴塞尔协议Ⅲ》下中国流动性风险监管实践第一阶段 |
三、《巴塞尔协议Ⅲ》下中国流动性风险监管实践第二阶段 |
第三节 《巴塞尔协议Ⅲ》下流动性风险监管效力的实证检验 |
一、数据选取 |
二、变量说明 |
三、描述性统计 |
四、模型的构建 |
五、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巴塞尔协议Ⅲ》下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效力 |
第一节 《巴塞尔协议Ⅲ》发布前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发展历程及不足 |
一、《巴塞尔协议Ⅲ》发布前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发展历程 |
二、《巴塞尔协议Ⅲ》发布前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存在不足 |
第二节 《巴塞尔协议Ⅲ》下资本监管特点 |
一、资本监管要求 |
二、资本监管的改进 |
第三节 基于《巴塞尔协议Ⅲ》的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实践 |
一、资本监管新规的内容 |
二、资本监管新规的优化比较 |
第四节 《巴塞尔协议Ⅲ》下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效力分析 |
一、资本监管新规对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指标的影响 |
二、资本监管新规对中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影响 |
三、资本监管新规对中国商业银行规模指标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可降低中国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 |
二、《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可推动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 |
三、《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可强化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 |
四、《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对中国银行业风险监管起到导向作用 |
第二节 对策建议 |
一、完善流动性风险监管 |
二、优化资本监管 |
三、加快创新型非息业务发展 |
四、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
五、优化监管方式 |
六、创新监管手段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2)银行业国际同业合作国内研究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银行业国际合作研究的发展回顾 |
(一)改革开放后———起始阶段 |
(二)加入世贸组织后———合作提升阶段 |
(三)2008年金融危机后———合作缓慢阶段 |
(四)“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合作增强阶段 |
二、银行业同业合作的研究内容 |
(一)银行业同业合作的理论研究 |
1. 关于银行业同业合作 |
2. 关于银银合作 |
3. 关于银行业一体化 |
(二)我国银行业国际同业合作的热点问题研究 |
1. 银行业国际监管合作 |
2. 银行业国际合作模式 |
(三)我国银行业国际同业合作的具体实践研究 |
1. 中国与东盟银行业合作 |
2. 中国与其他国家的银行业合作 |
三、银行业国际同业合作研究展望 |
(一)实证分析方面 |
(二)竞合关系平衡 |
(三)具体业务合作 |
(四)大数据等金融科技利用 |
(3)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角度探究上海自贸区离岸银行活动监管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1、研究背景及意义 |
2、文献综述 |
3、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与离岸银行市场的发展 |
1、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
2、离岸银行业务市场的发展 |
3、离岸银行的发展服务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
3.1 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离与离岸银行业务息息相关 |
3.2 上海自贸区离岸银行业务发展现状 |
4、特殊时代背景下,二者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 |
三、离岸银行业务监管的基础理论依据 |
1、离岸银行业务监管必要性的法理学及经济学分析 |
1.1 法理学: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与管辖权理论 |
1.2 经济学:“金融不稳定”假说及“双峰”理论 |
2、离岸银行业务活动的风险点分析 |
四、离岸银行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分析 |
1、离岸银行业务监管的特点 |
1.1 兼备审慎原则与豁免主义 |
1.2 监管主体多元化与松散性 |
1.3 监管对象虚拟化 |
1.4 监管的法律关系复杂性 |
1.5 有效监管依赖于国际合作 |
2、离岸银行市场的四种管理模式 |
3、目前国际社会对离岸银行市场及业务监管的合作 |
3.1 IMF和世界银行的监管角色 |
3.2 巴塞尔协议体系下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 |
3.3 国际金融中心监管者集团对离岸银行活动的监管 |
五、国际视野下的离岸银行业务监管制度 |
1、美国的离岸银行业务监管制度 |
2、香港的离岸银行业务监管制度 |
3、新加坡的离岸银行业务监管制度 |
4、开曼群岛的离岸银行业务监管制度 |
5、各类监管制度的优劣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
六、上海自贸区离岸银行市场及业务监管现状 |
1、自贸区离岸银行市场法治环境的发展背景 |
1.1 自贸区离岸银行业务监管创新的支持性框架 |
1.2 自贸区离岸银行业务监管创新的现代化转变 |
2、上海自贸区离岸银行业务监管现状 |
2.1 自贸区离岸银行业务现有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梳理 |
2.2 自贸区现有的离岸银行市场及业务的监管体系 |
3、现有监管模式的局限与不足 |
3.1 “基本法”立法滞后 |
3.2 未形成完善的、成体系化的监管结构 |
3.3 金融稳定与发展委员会协调作用不明朗 |
3.4 准入监管严苛,业务主体范围不明 |
3.5 业务经营监管存在空白 |
3.6 退出机制缺失 |
七、上海自贸区离岸银行业务监管制度建设的建议 |
1、监管规范体系建设的完善 |
1.1 “单向渗透+反向正面清单”的监管模式及监管原则 |
1.2 将外国银行纳入监管体系,构建离岸银行业务准入的“负面清单” |
1.3 强化事中经营监管,建立层级防火墙监管机制 |
1.4 完善退出机制,设立强制退出政策 |
1.5 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
2、监管主体的完善 |
2.1 充分发挥金融稳定与发展委员会的协调、渗透作用 |
2.2 监管部门的整合与完善 |
2.3 组建离岸银行业协会,探索行业自律监管的路径 |
3、立法创新,固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成果 |
4、加强离岸银行市场及业务监管的国际合作 |
八、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致谢 |
(4)英格兰银行及其金融监管法制变革(1979-201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次级银行危机后的两次银行立法:法定金融监管的探索 |
第一节 法定金融监管建立之缘起 |
一、国内金融稳定与金融创新的需要 |
二、欧共体要求建立法定统一的监管 |
三、银行业统一监管规则的国际要求 |
第二节 《1979年银行法》:法定金融监管的初步建立 |
一、存款保障计划及存款保障委员会的创立 |
二、设登记和牌照申请为必经程序 |
三、确立英格兰银行法定监管职权 |
第三节 次级银行危机后二次立法缘由 |
一、银行自我监管存在巨大风险 |
二、欧共体要求建立统一的监管 |
三、巴塞尔委员会颁布资本协议 |
第四节 《1987年银行法》:法定金融监管之强化 |
一、对存款保障计划内容进行补充 |
二、央行内部设立银行监管委员会 |
三、强化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权力 |
第五节 两次银行立法开创英国金融市场分业监管新格局 |
一、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 |
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形成 |
第二章 世纪之交的金融法制变革:法定金融监管机构之流变 |
第一节 法定金融监管机构变革必要性分析 |
一、国际商业信贷银行与巴林银行倒闭暴露监管漏洞 |
二、欧盟的成立与欧洲单一市场的逐渐成熟 |
三、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
第二节 《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英格兰银行内部之改革 |
一、剥离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责 |
二、央行内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
三、对银行监管委员会进行改革 |
第三节 《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成立单一法定监管机构 |
一、自律金融监管向法定统一金融监管转变 |
二、金融服务管理局的成立与职能 |
第四节 两次法律变革最终确立英国金融市场混业监管的框架 |
一、单一监管机构之监管目标与原则 |
二、三方合作混业监管框架的形成 |
第三章 全球经济危机中英国立法之选择:金融监管体系的承继与强化 |
第一节 三方合作混业监管框架强化之动因 |
一、北岩银行破产与2008年特别银行法出台 |
二、菜姆法路西框架下的欧盟金融监管体系 |
三、巴塞尔协议Ⅱ的颁布与金融监管新要求 |
第二节 《2009年银行法》:全球经济危机之应对 |
一、建立银行特别决议制度 |
二、制定银行破产法律程序 |
三、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 |
四、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
第三节 《2010年金融服务法》:金融稳定监管之强化 |
一、强化金融服务管理局职能 |
二、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
第四节 对金融危机中两次立法之评价 |
一、两次立法进步之处 |
二、两次立法不足之处 |
第四章 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法制变革:对金融监管体系之反思与创新 |
第一节 后危机时代银行法制变革之背景 |
一、对原有三方合作混业监管体系失灵的反思 |
二、欧盟打造宏微观审慎监管体系 |
三、国际:巴塞尔协议III打造弹性监管框架 |
第二节 《2012 年金融服务法》:对原有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 |
一、对《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之修订 |
二、对《2009年银行法》之修订 |
三、英格兰银行职责变迁及组织架构改革 |
第三节 《2013年金融服务(银行改革)法》:对英国银行系统的优化 |
一、《2013年金融服务(银行改革)法》颁布背景 |
二、《2013年金融服务(银行改革)法》主要内容 |
第四节 《2016年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法》:准双峰监管体系向双峰监管体系转变 |
一、《2016年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法》主要内容 |
二、双峰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全球化背景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中文摘要 |
Informative Abstract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一、研究思路 |
二、结构安排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金融监管与国际合作的理论阐释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非传统安全 |
二、金融安全 |
三、金融监管国际合作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一、全球化理论 |
二、新自由制度主义 |
三、非传统安全理论 |
四、市场与金融相关理论 |
第二章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主体及功能定位 |
第一节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多元主体 |
一、主要主体:主权国家 |
二、重要主体:国际组织 |
三、其他主体:私人组织 |
第二节 金融监管中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
一、国际金融安全的现状 |
二、金融安全风险问题原因 |
三、国际金融安全溢出效应显着 |
第三节 现阶段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功能定位 |
一、建立国际监管标准,以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
二、降低系统性风险,减轻金融脆弱性隐患 |
三、促进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多边交流机制 |
四、形成国际性约束制度,稳定各方金融秩序 |
第三章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制度及其缺陷 |
第一节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中的利益冲突 |
一、国际合作难以摆脱大国博弈束缚 |
二、国际合作下金融监管利益冲突明显 |
三、国际合作组织安全隐患犹存 |
第二节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制度的不完善 |
一、危机预警及处理机制滞后 |
二、监管规则制度框架过于复杂 |
第三节 现有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法律缺陷 |
一、法律规范强制性约束力较差 |
二、法律体系不具备兼容性特征 |
三、法律监管盲区广泛存在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利益协调与机制创新 |
第一节 根本举措:协调金融监管主体各方利益促进国际合作 |
一、划定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中主体权限问题 |
二、深化探索多层次、多形式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 |
第二节 可行路径:优化区域监管弥合国际合作的制度漏洞 |
一、完善谈判及沟通机制,推进区域多边合作 |
二、以区域监管合作为基础,破解国际合作中利益困境 |
三、扩大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范围,注重新兴市场合作中功能发挥 |
第三节 机制创新:增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制度效能 |
一、明确监管合作中的法律协调内容 |
二、增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中的机制创新能力 |
三、推进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联动机制建设 |
第五章 中国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中的对策思考 |
第一节 金融危机后中国金融监管的转变 |
一、重视金融监管合作的规范化与国际化 |
二、完善危机处理机制与国家干预政策 |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得以加强 |
第二节 中国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中的责任 |
一、坚守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原则 |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相关制度 |
三、积极推进中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间的合作 |
四、提高中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化程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国际金融软法“硬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国际金融软法及其“硬化”概述 |
1.1 国际金融软法的界定 |
1.1.1 国际金融软法的概念与特征 |
1.1.2 国际金融软法的立法层级 |
1.1.3 国际金融软法的效力 |
1.2 国际金融软法“硬化”的内涵 |
2 国际金融软法“硬化”的标准 |
2.1 规则的“义务性” |
2.1.1 “义务性”的含义 |
2.1.2 义务设置的必要性 |
2.1.3 国际金融软法“硬化”与“义务性”之契合:以FSAP为例 |
2.2 规则的“精确性” |
2.2.1 规则“精确性”的含义 |
2.2.2 规则“精确性”的原因 |
2.2.3 国际金融软法“硬化”与“精确性”之契合:以Basel为例 |
2.3 授权予第三方 |
2.3.1 授权予第三方的含义 |
2.3.2 授权予第三方的必要性 |
2.3.3 国际金融软法“硬化”与“授权予第三方”之契合:FSB的组织建构 |
2.4 强制执行 |
2.4.1 强制执行的含义 |
2.4.2 强制执行的作用 |
2.4.3 国际金融软法“硬化”与“强制执行”之契合:以 FATF为例 |
3 国际金融软法“硬化”的路径 |
3.1 法律上的“硬化”:转化为国内法 |
3.1.1 《巴塞尔协议》 |
3.1.2 《IOSCO多边谅解备忘录》 |
3.1.3 《国际会计准则》 |
3.2 事实上的“硬化”:监管实践中得到“硬化” |
3.2.1 FSB同行评议体制 |
3.2.2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4 国际金融软法“硬化”的评析 |
4.1 国际金融软法“硬化”的动力 |
4.1.1 义务主体扩大 |
4.1.2 市场激励 |
4.1.3 声誉威慑 |
4.1.4 软法机制日益完善 |
4.2 国际金融软法“硬化”的困境 |
4.2.1 违背国家意志 |
4.2.2 问责制的缺失 |
4.3 国际金融软法“硬化”的趋势展望 |
4.3.1 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 |
4.3.2 以软法形式长期治理 |
5 国际金融软法“硬化”对中国的启示 |
5.1 中国执行软法“硬化”的实践 |
5.2 中国的路径选择 |
5.2.1 理性应对软法“硬化”趋势 |
5.2.2 建立高效的软法“硬化”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优化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路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选题的背景 |
二 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 论文结构和安排 |
第一章 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现状 |
第一节 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的现行机制分析 |
一 跨国银行双边与区域性监管合作机制 |
二 跨国银行监管全球性合作机制 |
第二节 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的现有基础 |
一 “全球治理”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深度契合 |
二 国际监管规则统一化趋势取得新进展 |
三 国际金融稳定机制的构建 |
第二章 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双边与区域性监管合作机制下跨国银行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 各国监管目标和法规差异较大 |
二 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监管权限难以协调 |
三 双边谅解备忘录难以坐实 |
四 区域性监管模式下规定较为笼统 |
第二节 跨国银行监管全球性合作框架存在的问题 |
一 监管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 |
二 监管组织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三 巴塞尔监管体制系列问题 |
第三节 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问题症结 |
一 金融创新同金融风险监管之间的辩证统一性 |
二 监管主体国别化与监管对象全球化之间持续较量 |
三 跨国银行风险呈现新型特点 |
第三章 优化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的法律路径 |
第一节 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应具有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促进“软法”向“硬法”方向发展 |
一 签订双边与多边跨国银行业监管合作协议 |
二 各国国内立法要同国际规则深度接轨 |
三 依托FTA强化规则约束力 |
第三节 优化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组织 |
一 加快现有国际金融机构改革 |
二 成立正式的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组织的构想 |
三 构建国家间有效政策对话平台 |
四 进一步完善跨国银行风险处理机制 |
第四章 推动我国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进程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现状 |
一 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的现有实践基础 |
二 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的国内规则基础 |
三 “一带一路”倡议为跨国银行国际化合作监管提供有利之机 |
第二节 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国内法制问题分析 |
一 现存一般法律问题 |
二 “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国银行监管合作存在的法律问题 |
第三节 加强我国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的具体建议 |
一 加强日常监管合作 |
二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三 完善跨国银行监管国内法律规范 |
四 构建“一带一路”跨国银行监管区域性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 着作类文献 |
二 期刊杂志类文献 |
三 学位论文类文献 |
四 外文类文献 |
五 网络资源类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8)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外资银行准入法律制度相关理论概述 |
2.1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的相关概念 |
2.1.1 外资银行的概念 |
2.1.2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及其监管的含义 |
2.2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概述 |
2.2.1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
2.2.2 外资银行的准入类型及其所具有法律地位 |
2.2.3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中母国的监管责任 |
2.3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的指导原则 |
2.3.1 保护主义原则 |
2.3.2 对等互惠主义原则 |
2.3.3 国民待遇原则 |
2.3.4 最惠国待遇原则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 |
3.1 外资银行在华发展及相应开放政策现状 |
3.1.1 我国外资银行开放的经济背景 |
3.1.2 我国外资银行开放的政策趋势 |
3.2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现状 |
3.2.1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历程 |
3.2.2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内容 |
3.2.3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特征 |
3.3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当前问题分析 |
3.3.1 法人导向制度设计存在矛盾 |
3.3.2 外资银行准入形式立法存在空白和缺陷 |
3.3.3 外资银行准入软件条件考核不够全面 |
3.3.4 外资银行准入国际监管合作不足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其他国家和地区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设计经验 |
4.1 美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设计经验 |
4.1.1 美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背景 |
4.1.2 美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4.2 新加坡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设计经验 |
4.2.1 新加坡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背景 |
4.2.2 新加坡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内容 |
4.3 外域经验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建设的借鉴意义 |
4.3.1 基于国情的国内外外资银行监管政策背景分析 |
4.3.2 有借鉴意义的经验筛选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内容 |
5.1.1 提升外资银行准入立法效力等级 |
5.1.2 继续推进和完善“法人导向”监管模式 |
5.1.3 细化并严格定义外资银行分行市场准入形式 |
5.1.4 完善参股或并购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形式监管立法 |
5.1.5 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监管立法 |
5.2 进一步推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国际监管合作 |
5.2.1 加强与母国监管当局监督信息交流制度 |
5.2.2 加强母国并表监管制度建设 |
5.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我国商业银行逆周期资本计提机制与有效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4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5 研究方法与基本框架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框架图示 |
1.6 可能的创新之处 |
2.文献综述 |
2.1 关于宏观审慎监管的研究文献 |
2.1.1 宏观审慎监管的必要性 |
2.1.2 宏微观审慎监管的差异 |
2.1.3 宏观审慎监管的主体 |
2.1.4 宏观审慎监管的范围 |
2.1.5 宏观审慎监管的工具 |
2.1.6 宏观审慎监管的适用性 |
2.2 关于巴塞尔协议监管框架的研究文献 |
2.2.1 巴塞尔协议的变革 |
2.2.2 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影响 |
2.2.3 巴塞尔协议与银行资本监管 |
2.3 关于银行资本监管的研究文献 |
2.3.1 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研究 |
2.3.2 顺周期资本监管的研究 |
2.3.3 逆周期资本监管的研究 |
2.4 关于银行资本缓冲的研究文献 |
2.4.1 银行持有资本缓冲的必要性 |
2.4.2 资本缓冲与经济周期的关系研究 |
2.4.3 银行逆周期资本缓冲计提研究 |
2.5 文献简评 |
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国际经验与我国现状 |
3.1 国外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 |
3.1.1 国外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起源与发展 |
3.1.2 国外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实践:以美国为例 |
3.1.3 美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进展 |
3.2 我国商业银行对于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
3.2.1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起源与发展 |
3.2.2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进展 |
3.3 结论与启示 |
4.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缓冲的周期性研究 |
4.1 引言 |
4.2 我国银行资本缓冲与经济周期 |
4.2.1 我国经济周期概述 |
4.2.2 信贷/GDP偏离与资本缓冲 |
4.3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缓冲周期性的实证分析 |
4.3.1 资本缓冲周期性的总体特征分析 |
4.3.2 资本缓冲周期性的阶段特征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我国商业银行逆周期资本缓冲计提机制研究 |
5.1 引言 |
5.2 逆周期资本缓冲计提作用机制 |
5.3 我国商业银行逆周期资本缓冲挂钩变量选择实证分析 |
5.3.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3.2 数据来源与指标选取 |
5.3.3 主成分回归 |
5.3.4 回归分析 |
5.4 我国商业银行基于“挂钩变量”的逆周期资本缓冲计提的模拟分析 |
5.4.1 指标选取和机制的构建 |
5.4.2 逆周期资本计提的模拟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6.我国商业银行逆周期资本计提实践有效性检验 |
6.1 引言 |
6.2 我国商业银行传统资本监管效果的实证研究 |
6.2.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2.2 模型设定 |
6.2.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3 我国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监管效果实证研究 |
6.3.1 理论分析与模型设定 |
6.3.2 变量选择 |
6.3.3 回归结果 |
6.4 本章小结 |
7.总结、不足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加快完善适应我国国情的逆周期监管机制 |
7.2.2 加强多种政策工具的协同运用 |
7.2.3 提高资本监管的激励相容性 |
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变量相关系数矩阵 |
附录二、我国银行业风险数据图 |
附录三、部分回归结果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10)中国金融监管消极竞争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导论 |
0.1 事实与问题 |
0.1.1 多样化体系下的金融监管现状 |
0.1.2 问题的提出与意义 |
0.2 文献综述研究 |
0.2.1“逐顶”监管竞争与法律产品理论 |
0.2.2“逐底”监管竞争与部门利益理论 |
0.2.3 简单二分法的困境 |
0.2.4 监管合作论—对“逐底”监管竞争论的一种回应 |
0.2.5 研究的黑箱化:一些没有被考量的因素 |
0.3 论文思路及研究方法 |
0.3.1 论文思路 |
0.3.2 研究方法 |
0.4 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 |
0.4.1 主要观点 |
0.4.2 创新之处 |
1 金融监管竞争的基本理论分析 |
1.1 金融监管竞争基本范畴界定 |
1.1.1 政府竞争论下的监管竞争 |
1.1.2 金融监管竞争概念的厘定 |
1.2 金融监管竞争规制的理论阐释 |
1.2.1 金融监管竞争的性质分析 |
1.2.2 金融监管竞争的效应分析 |
1.2.3 金融监管的积极竞争与消极竞争 |
1.2.4 金融监管竞争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 |
1.3 金融监管竞争的理论前提假设 |
1.3.1 监管资源的稀缺性 |
1.3.2 监管机构之理性经济人 |
1.4 金融监管竞争的维度与范围 |
1.4.1 横向与纵向:金融监管竞争的两个维度 |
1.4.2 监管市场与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竞争的范围 |
1.5 金融监管竞争的方式与策略 |
1.5.1 规范监管与日常监管:金融监管竞争的两种方式 |
1.5.2 作为与不作为:金融监管竞争的策略 |
1.6 金融监管竞争的类型化分析 |
1.6.1 类型化分析对金融监管竞争研究的启示 |
1.6.2 金融监管竞争的分类意义 |
1.6.3 金融监管竞争类型化研究的分类标准 |
2.中央金融监管角力与协调失序 |
2.1 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的中央金融分业监管困局 |
2.1.1 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形成 |
2.1.2 金融分业监管格局的现状 |
2.1.3 困境:以分业监管应对混业经营 |
2.2 资产证券化中的监管角力 |
2.2.1 资产证券化的多头监管格局 |
2.2.2 资产证券化监管竞争的负面影响 |
2.3 股市调控行动中的协调失序 |
2.3.1 央行与证监会调控态度差异 |
2.3.2 证监会与银监会监管策略分歧 |
2.3.3 历史的相似之处 |
2.3.4 中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约束软化 |
2.4 中央金融监管消极竞争成因理论阐释 |
2.4.1 专业化分工背后的碎片化悖论 |
2.4.2 双重利益背景下的“地盘之争” |
2.4.3 双重角色驱使下的“父爱主义” |
3.金融监管的央地博弈与地方竞赛 |
3.1 纵向金融监管缺失、地方金融发展与监管竞争的出现 |
3.1.1 垂直金融监管体制下的地方金融监管缺失 |
3.1.2 地方金融兴起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产生 |
3.1.3 垂直金融监管体系、地方政府以及金融监管竞争的出现 |
3.2 地方交易所清理整顿的央地博弈 |
3.2.1 地方交易场所乱象丛生 |
3.2.2 中央历次清理整顿工作回顾 |
3.2.3 地方对中央清理整顿政策的执行情况考察 |
3.2.4 地方政府在清理整顿中的双重身份与利益诉求 |
3.3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地方监管竞赛 |
3.3.1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权限的央地分配 |
3.3.2 各地对中央《指导意见》的调整性规定 |
3.3.3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竞赛效应 |
3.4 央地、地方金融监管竞争的内生逻辑 |
3.4.1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定位和功能之惑 |
3.4.2 中央金融监管策略缺乏针对性 |
3.4.3 金融监管权纵向配置的规范化缺失 |
4.涉外金融监管的对弈与角逐 |
4.1 金融全球化时代我国涉外金融监管竞争现状 |
4.1.1 金融全球化对我国涉外金融监管的影响 |
4.1.2 后危机时代我国涉外金融监管竞争的表现 |
4.2 涉外金融监管双边对弈:以“中国概念股”审计事件为视角 |
4.2.1“中概股”上市审计监管博弈历程回顾 |
4.2.2 中美审计监管博弈对相关者利益的侵损 |
4.2.3 中美双边监管对弈的直接原因:法律抵触 |
4.2.4 中美双边监管对弈的根源所在:监管自主权维护与域外监管扩张 |
4.3 涉外金融监管多边角逐:以巴塞尔协议Ⅲ落地实施为中心 |
4.3.1 巴塞尔Ⅲ的各国实施情况 |
4.3.2 巴塞尔Ⅲ倾斜性规定对中国利益的消解 |
4.3.3 巴塞尔资本协议演进中的大国主导与角力 |
4.4 涉外金融监管竞争的成因分析 |
4.4.1 国家金融竞争实现之手段 |
4.4.2 国家金融主权的扩张与维护 |
4.4.3 国际金融软法的约束困境 |
5.金融监管竞争秩序的重塑 |
5.1 金融监管秩序法治化:从失序竞争到有序竞争的转变 |
5.1.1 竞争秩序维护之必要 |
5.1.2 法治化:竞争秩序维护之路 |
5.2 金融监管体制顶层设计的重构 |
5.2.1 监管竞争与金融监管体制的因果关系 |
5.2.2 金融监管体制调整的路径选择 |
5.3 我国金融监管的机制创新 |
5.3.1 中央金融监管的“多元双峰”格局 |
5.3.2 央地金融监管权力配置 |
5.4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优化 |
5.4.1 监管优化、竞争与协调 |
5.4.2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规范化 |
5.5 地方金融监管逐底竞赛的治理 |
5.5.1 实现地方事权、财权相匹配 |
5.5.2 加快地方政府职能转变 |
5.5.3 建立地方金融监管绩效考核制度 |
5.6 涉外金融监管竞争约束机制构建 |
5.6.1 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协调制度建设 |
5.6.2 提高我国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话语能力 |
5.6.3 硬化国际金融监管软法 |
5.7 金融监管竞争的多元化约束 |
5.7.1 多中心治理与多维约束 |
5.7.2 反垄断法在规制监管竞争上的作用 |
5.7.3 多层次司法制约体系的建立 |
5.7.4 行业协会相关作用的发挥 |
5.7.5 公众监督机制的建立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四、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合作模式的缺陷及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巴塞尔协议Ⅲ》下中国商业银行监管效力问题研究[D]. 张黎明. 东北师范大学, 2020
- [2]银行业国际同业合作国内研究综述[J]. 谢翠,周华敏.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12)
- [3]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角度探究上海自贸区离岸银行活动监管制度[D]. 杜相宜.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4)
- [4]英格兰银行及其金融监管法制变革(1979-2016)[D]. 黄勃然.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5]全球化背景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研究[D]. 王博文. 吉林大学, 2019(10)
- [6]国际金融软法“硬化”问题研究[D]. 单毅鹏. 辽宁大学, 2019(01)
- [7]优化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路径法律问题研究[D]. 李璐玮. 郑州大学, 2019(07)
- [8]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 李子林.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9(05)
- [9]我国商业银行逆周期资本计提机制与有效性研究[D]. 李海霞. 西南财经大学, 2019(12)
- [10]中国金融监管消极竞争的法律规制研究[D]. 肖韵. 西南财经大学,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