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造假教学

学位论文造假教学

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1. 答: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由他人 、为他人 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 的;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的;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樱神旅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 、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八条 为他人 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脊凳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瞎吵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问:学生造假导师承担什么责任
  1. 答:法律分析:学生造假指导教师负连带责任,导师应当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模核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
    法律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竖袭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余码兄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问:教育部将如何严打学位论文造假行为?
  1. 答:近日,教育部再出重拳,严打学位论文买 卖、代 写行为,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各高等学校抓紧部署专项检查,并将依据学位论文作 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和有关动态监测数据,对学位授予单位进行专项督导。
    教育部明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指导教师分别是查处学位论 文 买 卖、代 写行为的监管主体、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当地网信、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采取针对性措施,形成常态化的查处工作机制;学位授予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考评体系,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
    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强学风建设、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广泛宣传典型案例,曝光查处的违法 行为,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指导教师要教育和引领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
    教育部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设置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好薯督举报;做好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学位授予单位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学位论知枝文原创性审查。
    不履行主体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和搭袜敏负责人,将被处罚和问责;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 在 买 卖、代 写 情 形的指导教师,将被追究失职责任;参与购 买、代 写 学 位 论文的学生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学历证书、毕业证书也将被依法撤销、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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