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失信行为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门钰璐,王丛虎[1](2021)在《政府采购中企业失信行为的类型化分析及其规范策略》文中研究指明基于政府采购领域的信用记录这一统计数据,采用内容分析法剖析了政府采购中企业失信行为的现状以及规范策略。研究发现,政府采购中企业的失信行为以提供虚假材料和串通投标为主,处罚方式呈现出"罚款+列入名单+限制参加"的多元处罚方式组合倾向。同时,处罚力度间的不匹配、处罚结果不明晰以及信息公开不及时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在制度建设上,需要完善制度体系并提高制度的可执行性;在政府执行力上,需要加强政府部门对法律制度的落实执行;在信息公开上,需要增强信息公开的精细化和及时性;在道德自律上,需要培养信用主体的道德规范和诚信意识。
王颖[2](2021)在《中国信用修复机制的改革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一个社会互动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渴望他人承认自己的尊严和地位,同时,每个人在社会交往中也会本能的对他人进行评价,信用由此而产生。经济发展带来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使得传统社会中的人们交往所秉持的诚实信用理念被逐渐忽视,信用渐失。当前我国信用治理工作逐步展开,尤其是针对失信行为的规制和惩戒格局已经形成并取得了较大的治理成效。然而惩戒并非信用治理的目的,信用治理的目的是引导失信主体回归到守信状态,通过修复失信行为来修复失信社会。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失信主体能够在法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或者减轻失信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可以申请进行信用修复。不同于传统的“红名单”制度,信用修复是一项创新激励的新机制,目的是为了重塑失信主体的诚信意识与守信底线,保护失信者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恢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中。作为一项新生机制,信用修复建立初期容易在操作上陷入困境,因此亟需明确机制运行的合法性依据。首先,遵循依法行政原则是信用修复机制建立的必然要求。公权力的行使应当限制在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内,严格依照现有规定实施信用修复,保障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权,权力机关在信用修复过程中不得超越现行法律规定作出有损失信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其次,信用修复机制的运行应当接受比例原则的约束。通过合目的性审查来检验机制的建立是否具有正当性,利用适当性审查检验信用修复的实施能否产生良好的社会实效,接受必要性审查来保证信用修复的运行既能够实现制度目标又能将各方的损害降至最低,再利用均衡性审查衡量信用修复机制运行中各方的管理是否平衡。再次,信用修复的本质是一项权利救济机制,机制的建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因此要充分保障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权,帮助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弥补过错。除此之外,合理的信息公开是对信用修复工作最好的监督,需要依照信息公开原则来确保信用修复工作的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警示潜在失信。最后,考虑到失信修复的成本付出以及失信修复后社会效益的取得,信用修复机制的运行还需遵守效率原则,权力机关应当提高信用修复工作效率,防止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当前,基于信用社会的建设需要,我国各地区相继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由于信用修复工作起步尚晚,各地信用修复实践中有关机制的模式设计仍待完善。从实体处理机制来看:各地信用修复条件规定模糊,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信用修复方式规定各异且种类较少,造成失信修复过程中容易产生因选择修复方式不当而导致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权受损;可实施修复的失信行为界定不明,导致违法行为与违约行为相混同;替代性措施与失信行为之间缺乏实质关联,有悖替代性措施的设立初衷,不利于实现信用修复治理效果。从程序运行机制来看:各地信用修复流程与时限规定各异,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有关信用修复后的异议程序设置不明,导致失信主体在修复权受损后很难找到合理的救济渠道;信用修复机制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贯穿信用修复全过程的监督程序仍待完善。从信用修复机构设置来看:国家权力机关与社会公权力的职能划分尚未明确;不同信用修复机构同时进行信用修复工作容易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相冲突。为此,有必要从上述三个层面对信用修复机制进行合理设计,使信用修复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有据可循。
孙南申[3](2020)在《信用规制中的企业信用修复路径》文中提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诚信严重缺失,为此政府近年来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遏制违法失信行为的蔓延。在以失信公示与联合惩戒为重点的信用规制中,也存在"处罚过当"与"矫枉过正"等问题,需要通过设立推行信用修复机制对信用规制加以改进完善,达到既能解决信用缺失与违法失信问题,又能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与经营机会之目的。本文旨在探讨解决以上两者冲突的信用修复途径及依据,首先阐述信用规制的内容构成与运行机制,然后分析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并阐明信用修复与信用规制的关系及其必要性,最后对信用修复的运行机制、存在问题、实施路径及完善措施予以论证分析。
祝嘉悦[4](2020)在《产权、交易成本和制度变迁与企业失信行为》文中研究指明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市场行为本身就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交易主体之间存在着相互制衡的关系,一旦一种角色力量减弱,另一种力量则会选择成本更加低廉的方式进行交易,企业在短期利益的刺激下导致失信行为层出不穷,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建立的信任纽带正逐步瓦解,交易成本不断增大,市场秩序被严重破坏。本文尝试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讨论企业信用缺失原因,利用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及制度变迁理论深入分析企业失信行为背后的成因,并提出改善我国企业信用环境的建议。
孟晓波[5](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失信行为的判别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诚信,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石,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更是诚信经济,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建设一直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短板。我国上市公司作为上世纪90年代才出现的全新组织形式,由于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获取巨额的融资金额,其诚信状况尤其引人关注。财务造假、业绩“变脸”、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高管被立案调查等多宗非诚信行为,都使得原本羸弱的A股市场更加雪上加霜,从而直接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考虑到已有失信案例的情况,以及研究的角度主要是关注内部治理方面的因素,本文以实证研究法为主,以文献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为辅,并用不完全契约、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三大理论为基础,推出三个假设,即关联交易频繁、无法出具审计报告和内控管理失控这三项是否是上市公司发生失信行为的判别原因。同时通过选取2015年到2018年之间我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作为初始样本,利用相关模型分析,来研究这三项因素与上市公司失信行为之间的关系。同时结合相关案例进一步证实,并得出以下结论:关联交易频繁、无法出具审计报告和内控管理失控都与上市公司发生失信行为概率呈正相关关系,都是判别上市公司出现违规行为的因素。针对上述结论,本文主要从公司内部治理研究角度出发,提出了几点有助于公司诚信建设的建议,一是优化股权结构和股权激励,制约上市公司失信行为;二是公司治理和财务治理相结合,形成有效的财务管理约束机制;三是建立健全的内控体系,提高内部监管有效性。
张磊[6](2020)在《PPP市场交易过程中信用行为的动态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肖思慧[7](2020)在《失信惩戒制度的地方探索与发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4年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我国要构建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信用立法工作。失信惩戒制度作为对失信主体进行惩罚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提高社会信用和主体诚信。在我国还没有中央层面信用立法的情况下,地方对失信惩戒制度积极探索,运用范围越来越广,相关规范性文件增长迅猛,因此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考量我国失信惩戒制度发展和有效运转的问题实有必要。地方实践中,失信惩戒制度主要围绕失信认定、惩戒措施、信用修复展开,并存在一般做法和例外做法。地方失信惩戒制度在运行中反映出失信认定标准不一、惩戒措施不成体系、信用修复不完善以及缺乏程序保障的问题。这些问题由多方面原因共同导致:首先,缺乏中央立法指引,地方分散式立法使失信惩戒制度具有明显地域性;其次,惩戒缘由未确立,使惩戒设计缺少核心,不成体系;再次,未充分考虑关联性;最后,未明确地方立法边际,导致地方失信惩戒立法不规范。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可从推进信用立法和健全核心制度两个方面考虑。在信用立法方面,中央立法应明确失信惩戒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构成、基本程序等要素,使我国拥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失信惩戒制度。地方信用立法需达成边际上的共识,既遵循中央信用立法的基本要求,又反映地方特点和要求,形成有效的失信惩戒管理体系。在健全核心制度方面,一是健全失信认定规则,明确失信认定标准和失信范围。其中失信范围的确定既要充分考虑与失信的关联性来克服失信惩戒制度过度运用,又要考虑社会容忍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失信惩戒制度滥用。二是完善惩戒措施规则,使惩戒措施体系化。惩戒缘由应是惩戒措施规则设计的核心,将惩戒措施类型化和级别化时,应充分考虑主体情况,同时以关联性考虑来约束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思想的适用。三是充实信用修复规则,为失信主体提供通畅的救济途径。
徐萌[8](2020)在《论失信联合惩戒中的信用修复》文中提出近年来,失信联合惩戒成为行政机关的重要监管工具。部分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是具有侵益性的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到失信主体的权利义务。部分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则是只是对于失信主体产生事实上的影响。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失信信息记录停止公示,行政机关依职权废止具有侵益性的失信联合惩戒行为,停止对失信主体产生事实影响的惩戒措施。信用修复不仅对于保障失信主体的权利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对于实现失信联合惩戒程序合法化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大多散落分布在规章、规范性文件之中,导致信用修复难以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且法律位阶较低、可操作性较差。在信用修复适用对象的认定方面,我国并未形成完整的认定规范体系、缺乏不予信用修复对象的失信行为判断标准,导致适用对象范围不明确。在信用修复适用对象范围的完善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保证失信主体的权利。信用修复中的信用行为包括基础信用行为以及部分法律规范规定的附加信用行为。在信用行为设定过程中出现的行政机关职责过于宽泛、信用行为与修复内容不匹配等问题,应当首先确定信用行为设定目标基础,通过对成本进行分析、失信主体履行能力进行评估、通过分类分级管理的方式来明确信用行为与修复内容的联结点,并且不断探索建立公私合作的关联机制。已出台的各项规范性文件中对于如何废止侵益性行政行为和停止产生实施影响的事实行为,并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规定。另外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对于部分失信行为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失信主体所希望的修复结果无法通过信用修复得以实现。若要尽可能的保证修复实效结果的出现就要加大对失信记录、修复记录的消除力度、采取失信信息限制查询的规则,对于与修复预期有冲突的部分障碍性规则在共同的法治理念和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寻找共同的弥合点。保障失信主体惩戒效果的消除、修复结果的实现。
张德政[9](2020)在《行政性失信惩戒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社会信用治理体系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传统的信用管理手段难以有效遏制日益泛滥的社会信用危机。行政性失信惩戒作为一种新型信用监管手段,因其监管范围广、惩治力度大、惩戒效果好而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和推广。然而,迅猛发展的行政性失信惩戒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足,如何对行政性失信惩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是现阶段丞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本文以行政法基本原则为依托,分析行政性失信惩戒的基本理论,揭示行政性失信惩戒实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第一部分对行政性失信惩戒进行概括论述,总结行政性失信惩戒的基本概念,分析行政性失信惩戒的特征,研究行政性失信惩戒的措施分类和法律性质界定等理论问题,为后文行政性失信惩戒的问题与完善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笔者回顾梳理了我国行政性失信惩戒的发展历程,整理分析了行政性失信惩戒的立法现状,进一步拓宽了行政性失信惩戒的研究深度。在文章第三部分,笔者先分析指出了行政性失信惩戒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足,并在第四部分结合行政法基本原则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应的完善建议。首先,行政性失信惩戒面临着法律依据严重不足的问题,严重制约着行政性失信惩戒的合法实施;需要进一步加强基础性立法,做好与既有法律规范的有效衔接,多方面完善行政性失信惩戒实施的法律依据。其次,行政性失信惩戒存在着适用范围泛化,惩戒范围模糊不清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行政性失信惩戒的适用范围,明确惩戒适用条件,控制惩戒对象认定范围。再次,行政性失信惩戒存在着惩戒标准不规范的问题,影响着实体正义的实现;需要制定统一的分类惩戒标准,保障惩戒裁量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复次,行政性失信惩戒面临着程序性设置不足的问题,不利于程序正当性的实现;需要逐步规范惩戒的具体实施程序,不断健全惩戒监督程序。最后,行政性失信惩戒存在着权利救济机制不畅通的问题,权利的有效救济途径受限;需要保障被惩戒主体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有效行使,明确行政主体侵权赔偿责任,畅通行政性失信惩戒的权利救济渠道。
张俊慈[10](2020)在《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颁行以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进地步伐不断加快,信用似水般润物无声渗入至社会治理每处角落。而构成核心机制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因其既有治理之刚性,通过联合惩戒措施对失信行为进行事后的惩罚和约束减少其获利;又具备激励之柔性,可对那些损人利己的失信冲动发挥事先预防和制止作用,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之功效,尤为引人注目。作为发挥信用基础作用的新型监管机制,其设计之初衷是以贯彻“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政策精神,放大失信后果,将失信主体对一人失信转化为对社会失信。鉴于失信联合惩戒所产生的强大威慑力,在政府广泛应用于市场监管的同时也同样遭受合法性危机。为了平衡实效性与合法性,本文提出应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将其纳入法治轨道之内。为进一步展开论证,在第二章运用法学和经济学视野对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概念及背后蕴涵深层次的信息不对称、重复博弈、需要国家干预进行阐释,并对其所具有的惩罚、威慑、激励法律功能优势进行了分析,试图揭示该制度的基本理论面相,为后文渐次展开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从现有制度框架、组织和保障以及实施效果进行实证研究。并在现状考察的基础上对失信联合惩戒在实践维度存在的法律规制困境进行探讨,指出存在社会信用立法进程滞后、失信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欠缺规范、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不健全、联合惩戒措施适用泛化、失信主体权益保障机制亟待完善的现实困境,并剖析了问题表征之背后更深层次原因。为更全面、深刻理解失信联合惩戒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丰富意涵,采取比较法的视野,将目光着眼于国际前沿。本文第四章探讨了西方国家两种不同的失信惩戒体系发展模式背后的运行逻辑,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驱动型和以德国为代表的政府与市场双向驱动型,希冀借鉴有益经验为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提供适合国情的“中国方案”。最后第五章基于对实践问题的分析和国外经验的借鉴,从完善实体法律制度、程序法律制度和救济法律制度出发,提出从加快社会信用立法进程、优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健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规范失信联合惩戒措施适用、完善失信主体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优化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的应对之策。
二、企业失信行为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企业失信行为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政府采购中企业失信行为的类型化分析及其规范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文献综述 |
三、数据与研究方法 |
四、政府采购中企业失信行为的问题剖析 |
(一)政府采购中企业失信行为及其处罚方式的归类 |
1.政府采购中企业的失信行为方式 |
2.政府采购中企业失信行为的处罚方式 |
(二)政府采购中企业信用监管的问题所在 |
1.处罚力度间的不匹配 |
2.处罚结果不明晰 |
3.处罚信息发布不及时 |
五、政府采购中企业失信行为的规范策略 |
(一)提高制度内容的完善性和可执行性 |
(二)加强执法人员的制度执行力 |
(三)提高处罚信息的公开力度 |
(四)培养个体的道德自律和诚信意识 |
六、结论与讨论 |
(2)中国信用修复机制的改革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论文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一)论文研究方法 |
(二)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信用修复机制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从信用惩戒到信用修复 |
一、信用惩戒制度现状 |
二、信用修复机制的建立 |
第二节 信用修复机制的法理基础 |
一、依法行政原则——信用修复机制的必然要求 |
二、比例原则——信用修复机制的运行基础 |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信用修复机制的目标 |
四、信息公开原则——信用修复的外在保护 |
五、效率原则——信用修复机制运行的效益 |
第二章 中国信用修复机制的现状及困境 |
第一节 信用修复实体处理机制的现状及困境 |
一、信用修复实体处理机制现状 |
二、信用修复实体机制面临困境 |
第二节 信用修复程序运行机制的现状及困境 |
一、信用修复程序运行机制现状 |
二、信用修复程序机制面临困境 |
第三节 信用修复机构设置现状及困境 |
一、信用修复机构设置现状 |
二、信用修复机构设置面临困境 |
第三章 中国信用修复机制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实体:健全信用修复处理机制 |
一、明确信用修复条件 |
二、完善信用修复方式 |
三、细化信用修复中的失信行为 |
四、加强失信行为与替代性措施的相关性 |
第二节 程序:健全信用修复运行机制 |
一、统一信用修复流程标准 |
二、统一信用修复时限标准 |
三、完善信用修复异议机制 |
四、加强信用修复监督体系建设 |
第三节 机构:完善信用修复机构设置 |
一、明确信用修复的管理机构 |
二、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作管理 |
三、多元化信用修复机构的协同治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信用规制中的企业信用修复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信用规制的法律关系与内容构成 |
(一)社会诚信的范围、主体与类型 |
(二)失信违规行为的性质与范畴 |
(三)信用体系规制的构成与依据 |
1.信用规制与市场机制的关系 |
2.信息规制工具及其依据 |
3.信用规制的重点 |
4.类型化惩戒措施 |
5.信用规制的意义 |
二、信用修复的必要性及与信用规制关系 |
(一)信用修复的含义 |
(二)信用修复的必要性 |
(三)信用修复与信用规制的关系 |
三、信用修复模式及其存在问题 |
(一)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模式 |
1.“信用中国”网站体系 |
2.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 |
3.行政处罚失信公示期限 |
4.对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 |
(二)修复模式的内容与问题 |
1.信用修复机构及服务内容 |
2.信用修复的形式与问题 |
四、信用修复的路径与完善 |
(一)信用的自然修复 |
(二)信用的主动修复 |
(三)信用的救济修复 |
五、结语 |
(4)产权、交易成本和制度变迁与企业失信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一、产权理论视角下的企业失信行为 |
(一)国有企业信用缺失的产权分析 |
(二)民营企业信用缺失的产权分析 |
二、交易成本理论视角下的企业失信行为 |
三、制度变迁理论视角下的企业失信行为 |
四、改善企业失信行为的建议 |
(一)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程,建立市场交易主体平等产权地位 |
(二)全面衡量企业失信成本,合理转化企业隐性失信成本 |
(三)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
1. 规范政府行为 |
2. 完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 |
3. 加强企业外部信用管理 |
(四)非正式制度变迁推动信用体系建设 |
(5)我国上市公司失信行为的判别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角度研究 |
2.2 从上市公司财务制度的角度研究 |
2.3 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角度研究 |
2.4 从上市公司价值管理的角度研究 |
2.5 小结 |
3 我国上市公司失信行为的研究假设 |
3.1 失信行为判别因素的假设之一—关联交易频繁 |
3.2 失信行为判别因素的假设之二—无法出具审计意见 |
3.3 失信行为判别因素的假设之三—内控管理失控 |
4 我国上市公司失信行为的实证分析 |
4.1 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
4.2 模型建立和变量选取 |
4.3 实证分析 |
4.4 内生性检验 |
4.5 稳健性检验 |
5 我国上市公司失信行为的案例分析 |
5.1 案例一:赫美集团关联交易 |
5.2 案例二:康美药业财务造假 |
5.3 案例三:雏鹰农牧管理失控 |
6 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相关建议 |
参考文献 |
(7)失信惩戒制度的地方探索与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失信惩戒制度发展原因的理论研究 |
1.2.2 失信惩戒地方实践的理论研究 |
1.2.3 失信惩戒制度问题的理论研究 |
1.2.4 失信惩戒制度立法的理论研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地方失信惩戒制度的主要实践与内容 |
2.1 地方失信惩戒制度建设的总体情况 |
2.2 地方失信惩戒制度的主要内容 |
2.2.1 失信认定 |
2.2.2 惩戒措施 |
2.2.3 信用修复 |
第3章 地方失信惩戒制度的主要问题与原因 |
3.1 地方失信惩戒制度的主要问题 |
3.1.1 失信认定标准不一 |
3.1.2 惩戒措施不成体系 |
3.1.3 信用修复不完善 |
3.1.4 缺乏程序保障 |
3.2 地方失信惩戒制度出现问题的原因 |
3.2.1 缺乏上位法指引 |
3.2.2 惩戒缘由未确立 |
3.2.3 关联性考虑不充分 |
3.2.4 未明确地方立法边际 |
第4章 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 |
4.1 推进信用立法 |
4.1.1 中央立法指导地方立法 |
4.1.2 地方立法遵循边际 |
4.2 健全核心制度 |
4.2.1 明确失信认定方式和范围 |
4.2.2 惩戒措施围绕纠正缘由进行体系化制定 |
4.2.3 信用修复内容进行完备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论失信联合惩戒中的信用修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提出 |
二 文章结构 |
三 文献综述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失信联合惩戒与信用修复 |
第一节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缘起及现状 |
一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缘起 |
二 失信联合惩戒的规范现状 |
第二节 失信联合惩戒的基本架构 |
一 失信联合惩戒的运行机制 |
二 失信联合惩戒的分类 |
三 行政性失信联合惩戒的法律定性 |
第三节 信用修复的功能分析 |
一 信用修复之于行政相对人 |
二 信用修复之于依法行政 |
第二章 信用修复的适用对象 |
第一节 可以信用修复失信行为的范围界定 |
一 可以信用修复的失信行为界定方法 |
二 不予信用修复失信行为界定的具体标准 |
第二节 适用对象设定中存在的问题 |
一 未形成完整的设定规范体系 |
二 可信用修复的适用对象范围过窄 |
三 缺乏“严重性”裁量基准 |
四 单一的主观恶性判断标准 |
第三节 信用修复适用对象设定的原则 |
一 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 |
二 应当遵循比例原则 |
第三章 信用修复中的信用行为 |
第一节 信用行为设定的规范现状 |
一 信用行为的已有规定 |
二 信用行为的类型 |
第二节 信用行为设定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
一 信用行为完成限度设定不明确 |
二 信用行为设定内容与修复内容缺乏关联性 |
三 行政机关职责过于宽泛 |
第三节 信用行为设定调整优化的思路 |
一 确定信用行为完成限度的设定基础 |
二 明确信用行为与修复内容的关联性基础 |
三 构建公私合作的关联机制 |
第四章 信用修复效果的实现 |
第一节 修复效果的现有规定 |
一 实施主体 |
二 法律效果 |
第二节 修复效果实现面临的实施难题 |
一 修复方法易造成无效修复 |
二 与相关法律规范的无法衔接 |
第三节 推动修复效果得以实现的建议 |
一 建立限制查询的规则 |
二 调和与其他法律规范衔接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行政性失信惩戒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行政性失信惩戒概述 |
1.1 行政性失信惩戒的概念 |
1.1.1 失信惩戒的概念 |
1.1.2 行政性失信惩戒的概念 |
1.2 行政性失信惩戒的特征 |
1.2.1 惩戒主体的行政性 |
1.2.2 惩戒对象的外部性 |
1.2.3 惩戒基础的独特性 |
1.3 行政性失信惩戒的措施分类 |
1.3.1 以惩戒对象为标准进行分类 |
1.3.2 以惩戒强制性为标准进行分类 |
1.3.3 以惩戒目的为标准进行分类 |
1.3.4 以惩戒内容为标准进行分类 |
1.4 行政性失信惩戒的法律性质界定 |
1.4.1 行政处罚说 |
1.4.2 行政强制说 |
1.4.3 多重属性说 |
1.4.4 笔者观点 |
第二章 行政性失信惩戒的历史发展和立法现状 |
2.1 行政性失信惩戒的历史发展 |
2.1.1 萌芽阶段 |
2.1.2 初步发展阶段 |
2.1.3 加速发展阶段 |
2.2 行政性失信惩戒的立法现状 |
2.2.1 中央层面的立法状况 |
2.2.2 地方层面的立法状况 |
第三章 行政性失信惩戒存在的问题 |
3.1 行政性失信惩戒的法律依据不足 |
3.2 行政性失信惩戒的适用范围泛化 |
3.3 行政性失信惩戒的惩戒标准不规范 |
3.4 行政性失信惩戒的程序性设置不足 |
3.5 行政性失信惩戒的权利救济渠道不畅 |
第四章 行政性失信惩戒的完善路径 |
4.1 完善行政性失信惩戒的法律依据 |
4.1.1 完善基础立法、提高法律位阶 |
4.1.2 做好与既有法律规范的有效衔接 |
4.2 厘清行政性失信惩戒的适用范围 |
4.2.1 明确行政性失信惩戒的适用条件 |
4.2.2 严格控制惩戒对象的认定范围 |
4.3 规范行政性失信惩戒的惩戒标准 |
4.3.1 制定统一的分类惩戒标准 |
4.3.2 坚持惩戒裁量比例原则的运用 |
4.4 完善行政性失信惩戒的程序性规定 |
4.4.1 统一行政性失信惩戒的实施程序 |
4.4.2 健全行政性失信惩戒的监督程序 |
4.5 畅通行政性失信惩戒的权利救济渠道 |
4.5.1 保障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 |
4.5.2 明确惩戒侵权的赔偿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中央层面规范性文件中失信惩戒措施的整理分类 |
附录二 :中央部委失信联合惩戒规范性文件统计 |
致谢 |
(10)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失信联合惩戒理论概述 |
2.1 失信联合惩戒及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失信的内涵探析 |
2.1.2 失信惩戒的缘起及功能 |
2.1.3 失信联合惩戒的制度意涵 |
2.2 失信联合惩戒理论基础阐释 |
2.2.1 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必要性 |
2.2.2 由一次博弈转向重复博弈 |
2.2.3 市场失灵之需要国家干预 |
2.3 失信联合惩戒法律功能认知 |
2.3.1 失信联合惩戒的惩罚功效 |
2.3.2 失信联合惩戒的威慑作用 |
2.3.3 失信联合惩戒的激励价值 |
第三章 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现状及现实困境 |
3.1 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现状 |
3.1.1 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的制度框架 |
3.1.2 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的组织和保障 |
3.1.3 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的实施效果 |
3.2 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现实困境 |
3.2.1 社会信用立法进程滞后 |
3.2.2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欠缺规范 |
3.2.3 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机制亟需健全 |
3.2.4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适用机制亟待规范 |
3.2.5 失信者权益保障机制亟待完善 |
第四章 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国际经验借鉴及启示 |
4.1 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国际经验借鉴 |
4.1.1 美国模式 |
4.1.2 德国模式 |
4.2 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路径优化 |
5.1 加快社会信用立法进程 |
5.2 优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 |
5.2.1 明确细化对象认定标准 |
5.2.2 合理界定对象认定依据 |
5.3 健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 |
5.3.1 加强信息公开和隐私保护 |
5.3.2 提高信息共享的程度和质效 |
5.4 规范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适用机制 |
5.4.1 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
5.4.2 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关联性 |
5.4.3 提高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综合性 |
5.5 完善失信主体的权益保障机制 |
5.5.1 完善异议投诉渠道 |
5.5.2 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
5.5.3 明确失信联合惩戒的解除 |
5.5.4 畅通司法救济的渠道 |
5.5.5 健全实施主体责任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四、企业失信行为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政府采购中企业失信行为的类型化分析及其规范策略[J]. 门钰璐,王丛虎. 兰州学刊, 2021(12)
- [2]中国信用修复机制的改革完善研究[D]. 王颖.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信用规制中的企业信用修复路径[J]. 孙南申. 国际商务研究, 2020(06)
- [4]产权、交易成本和制度变迁与企业失信行为[J]. 祝嘉悦.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20(06)
- [5]我国上市公司失信行为的判别因素研究[D]. 孟晓波. 浙江大学, 2020(02)
- [6]PPP市场交易过程中信用行为的动态监管研究[D]. 张磊. 东南大学, 2020
- [7]失信惩戒制度的地方探索与发展[D]. 肖思慧. 湘潭大学, 2020(02)
- [8]论失信联合惩戒中的信用修复[D]. 徐萌.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9]行政性失信惩戒问题研究[D]. 张德政. 河北大学, 2020(08)
- [10]失信联合惩戒法律规制研究[D]. 张俊慈. 河北大学,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