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宋才发[1](2022)在《《民法典》引入民间法解决刑事纠纷的调适功能研究》文中认为《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民事活动的根本底线,是国家法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则。把民间法引入刑事司法审判活动,是推进实施《民法典》的现实需要。在《民法典》与民间法解决刑事纠纷的调适原则方面,凸显了核心价值观调适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指导原则,民间法在刑事司法适用中的价值原则,《民法典》在刑事纠纷解决中的调适原则,坚持刑事审判中信息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民法典》与民间法解决刑事纠纷的调适功能方面,彰显了《民法典》与民间刑事习惯法具有适用的契合性,强调把民间法引入刑事审判实践是一种有效机制,注重在司法裁判中坚持"德主刑辅"的法治理念,倡导民族地区立法和基层法院主动适用民间法。在解决刑事纠纷的现实路径方面,强调发挥公序良俗对刑事司法的调节补充作用,重构大数据背景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体制,重视法典化背景下司法实践对利益衡量的适用,主张探寻建立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现实途径。
傅贤国[2](2022)在《刑事附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认识误区及其克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学界与实务界多将附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界定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而混淆了其与附带消费民事私益诉讼的关系,并错误地将《刑事诉讼法》作为附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范依据,导致附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不当地被降格为基层法院,审判组织形式难以统一。附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属性应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系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提起方式,其与附带消费民事私益诉讼之间是并列关系;应将《民事诉讼法》作为附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范依据;应以附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为基准,将刑事公诉与附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整体确定为中级法院;由七人合议庭一并审理刑事公诉与附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始符合《人民陪审员法》之规定,也与将附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属性界定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相呼应。
蔡虹,王瑞祺[3](2022)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之否定与替代方案》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司法实践对能否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做法不一。在实体方面,由于惩罚性赔偿是替代公法措施发挥惩罚功能的手段,因此其实体功能与刑罚存在重复;又因惩罚金专用或上交,且检察机关是基于职能提起诉讼的,导致其鼓励起诉的程序功能无法有效发挥。在程序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以实际物质损失为限,不包含惩罚性赔偿;而惩罚性赔偿严苛的损害结果要件会阻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高效解决纠纷之程序效能的实现,故不宜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可通过强化诉前行政罚款的适用频度,增强罚金刑的制裁力度等方案替代惩罚性赔偿。
蔡虹,王瑞祺[4](2022)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私益诉讼并审的程序展开》文中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私益诉讼的合并审理面临着制度与实践的双重困境,将两者的并审程序展开,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在实体要件方面,以"民事法律关系同一种类"作为基本识别标准,并结合"同一事实上的原因"之标准,能够确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私益诉讼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可以形成普通共同诉讼。在诉讼效能方面,刑事附带民事公私益诉讼的并审,能够更快更优地实现私益赔偿,推动《民法典》污染环境与生态破坏责任的落实。在程序建构方面,应坚持刑事公诉的主体地位,合并后的附带民事公私益诉讼应以共通事实和个别事实为标准分阶段审理,当私益原告人数众多时,由原告选举代表人参加诉讼。
高嘉怡[5](2020)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实证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定禁止刑事被害人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请求,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赔与不赔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与此相反,民事领域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却呈现出不断完善的趋势。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允许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或者刑事和解程序,处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并达成协议,这是刑事法律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所做出的重大突破,即首次在法律条文中间接认可了被害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但是仍然存在调解、和解率偏低等问题,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精神抚慰缺位”的现象屡见不鲜,产生了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本文围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随机抽取的三个案例进行分析,表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刑事法律对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的排除,不光使得民刑两大部门法产生了冲突,也违背基本法律理念,背离国际立法趋势。第二部分是实践检视,笔者以“强奸罪”为例,分别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及“刑事和解”三个不同程序中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实证分析。之所以选择“强奸罪”中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为例,主要因为强奸罪在现实中具有多发性,遭受精神损害的程度高于物质损失,心理创伤往往难以抚平,对妇女性权的保障具有优先性,强奸案例具有代表性。实证数据显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面临着刑事和解受到限制、调解赔偿率偏低、裁判标准不一等诸多问题,我国亟需明确刑事被害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改革具有紧迫性。第三部分是必要性分析,笔者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被害人权益的保障、维护我国法制统一、克服刑事和解制度的局限性以及统一司法实践五个角度出发,论述确立精神精神损害赔偿不光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更能解决立法冲突、裁判冲突,满足被害人生活所需。第四部分是制度构建,我国应从基本原则、成立条件、赔偿范围、赔偿主体、赔偿标准以及运行程序等几个方面出发,全面细致的作出规定,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正式写入立法,并确保该项制度切实可行。第五部分是配套措施的完善,具体从协调刑事和解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两项制度、设立先予执行以及完善执行保障措施、完善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三个方面出发,与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配合,作为补充,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
满晓宁[6](2020)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研究》文中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其在惩罚违法犯罪、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学者们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研究主要偏重于是否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却忽视了对于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探讨。通过分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概念,并研究我国相关制度的现行规定及其司法情况,发现我国的现有制度主要存在四大问题:一是相关立法彼此不协调;二是间接损失与直接损失界定模糊;三是追缴退赔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争议;四是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定性不清。比较域外类似制度,不难发现域外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类似制度中都较为注重赔偿范围的界定、法律的协调性以及程序的公正性。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针对我国司法现状存在的问题,今后我国应当进一步廓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物质损失赔偿范围,具体思路包括:一是明确界定物质损失赔偿范围应遵循的原则,注重赔偿范围的界定、注重法律间协调、注重对被害人的保障;二是协调现行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的相关立法;三是将因犯罪行为造成的部分间接损失纳入到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四是明确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属于物质损失;五是将无法追缴退赔案件所造成的部分损失纳入到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中。
刘树寒[7](2020)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颁布而正式确立。多年来附带民事诉讼为被害人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提供了较为快捷的法律途径,其自身也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但在赔偿范围这一问题上却一直没有向普通民事诉讼靠拢,反而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附带民事诉讼虽然在诉讼程序上依附于刑事诉讼,但这不能否认其本质依然是民事诉讼。一直以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框定在“经济损失”与“物质损失”之中,2013年开始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更是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从“经济损失”与“物质损失”之中剔除,进一步压缩了赔偿范围。在《民法典》即将通过的新时代,此种民事立法与刑事立法交错地带的冲突与矛盾在可预见的未来必定会显得更加突出与尖锐。如何协调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侵权民事诉讼在赔偿范围上的不统一就显得十分必要而又紧迫。文章围绕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基本理论、境外相关制度的考察、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完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建议等四个方面分四章展开论述。具体而言,文章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基本内涵与责任基础出发,得出由犯罪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该与普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相一致,之后考察了境外立法例的相关规定得出了相同结论。在此基础上再结合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最后为未来我国扩张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提出完善建议与路径。与以往研究相比,文章较为全面的统计了近年来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及省会所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在判赔范围方面的差异,并进行了分类与评述,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在完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建议中提出“分步走”等构想并较为深入地研究了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难以执行时如何应对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财产保全、履行民事赔偿与减刑假释有机结合、建立被害人救助与补偿制度等应对措施,为扩大赔偿范围后的裁判执行保驾护航。
白帅锋[8](2020)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对于最大程度实现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特别是民事法律制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关于赔偿范围的逐渐成熟与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已产生“去留存废”之争并愈演愈烈。对其性质之争、如何适用法律及实现刑民诉讼间的协调统一等问题,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导致了诸多的社会矛盾,往往在解决矛盾问题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矛盾问题且越来越凸显,如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却视而不见,继而导致上访、申诉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在单纯民事诉讼中因侵权而导致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而因犯罪导致的更严重的侵权却不能提起。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在一般民事诉讼中,被侵权人也可以主张而附带民事诉讼却对其适用作出种种限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仍很暧昧,其前后作出的司法解释与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却标准不一,无形中放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理解适用的混乱。本文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形成的社会历史原因入手并分析其价值,进而阐述其在新时代背景下的不足与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何江[9](2019)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文中指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继入法,辅之以传统的环境刑事公诉和新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使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方案。由于同一环境侵害行为往往具备多重违法属性,而环境规制路径之间亦存在功能交叉或重叠,由此导致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艰巨的程序协调难题。具体表现在:其一,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的关系;其二,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各环境公益司法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其三,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与传统的环境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既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多及于特定类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而未顾及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之整体性构造,亟待从“整体主义环境哲学”的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由于对“环境公益”这一基石性概念的研究阙如,直接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清、模式选择混乱等现实难题。在解释论视角下,环境公益应当作“环境实体公益”和“环境制度公益”的二元界分,前者旨在恢复实体层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构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诉求;后者旨在救济因侵害行为而对环境秩序造成的冲击,并构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石诉求。加之环境刑事公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满足公益诉讼的基本构成要件,所以亦可纳入广义的公益诉讼范畴。鉴此,本文将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间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一个公法性质上、私法操作上的请求权,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民事性质诉讼的观点有违其公法内核,犯了“手段凌驾于目的”的归因错误,将其界定为在环境行政规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的行政执法程序更为妥当。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类独立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诉讼类型。加上传统的环境民事/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有别,但程序上有所勾连。所以本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同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异质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外部程序衔接的手段主要表现为“附带审理”与“合并审理”,二者在本质上均属于“诉的合并”的范畴,因此“诉的合并”理论就构成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基础理论。本文以“3.0版本”的“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构造出一种广义的诉的合并理论,认为应当通过赋予法院以诉的合并自由裁量权保障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并通过对举证规则、管辖规则和既判力规则等的改造,使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程序协调能够在契合诉讼法理的前提下实现对环境法益的整全性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造出一种“法院——责任人”的直接规制路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构造出一种“法院——政府——责任人”的间接规制路径,二者在维护环境公益这一核心取向上是殊途同归的,由此引发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竞合。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可以通过设计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模式选择方案、完善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来具体展开。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重叠、过罪化倾向和检察机关“双重代位”引发的主体不适格质疑,可以通过构建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刑民分离”模式为补充的审理策略,并同时通过附带诉讼时的公告豁免、管辖级别冲突时的“就低”策略等手段来应对程序整合面临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紧密式衔接”和“松散式衔接”两条路径,鉴于前者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语境下面临着较大的“转轨成本”,“松散式衔接”模式则具有成本低廉而成效显着的优势,因此选择“松散式衔接”模式破解“双轨制环境诉讼”附带的弊端更具可行性。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争点分隔和中间裁判的方式实现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效率提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也面临两条路径,即基于解释论的视角通过受案范围、诉前程序、起诉顺位、诉讼请求和证据融通等方面的制度改造实现程序衔接,以及基于建构论的视角赋予行政机关以责令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权力,以契合行政和司法相协同的“环境共治”理念。
柴建国,赵智慧[10](2010)在《审判、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职能的整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根据当前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实际,审判、检察机关共同做好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审判、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职能,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工作应当兼顾积极赔偿与真诚悔罪的统一,还要正确处理民事赔偿与刑罚适用的关系、正确区分因民赔达成协议被害人方谅解予以从轻、减轻判处与"以钱买刑"的界限。同时还要处理好对于被害人亲属在接受赔偿方面意见分歧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不成后案件的处理以及留有余地判处案件的民事赔偿、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赔偿与量刑的平衡、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调解工作的衔接等问题。
二、浅谈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引入民间法解决刑事纠纷的调适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引入民间法解决刑事纠纷的调适原则 |
(一)核心价值观调适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指导原则 |
(二)民间法在刑事司法适用中的价值原则 |
(三)《民法典》在刑事纠纷解决中的调适原则 |
(四)坚持刑事审判中信息公开公正的原则 |
二、《民法典》引入民间法解决刑事纠纷的调适要义 |
(一)《民法典》与民间刑事习惯法具有适用的契合性 |
(二)把民间法引入刑事审判实践是一种有效机制 |
(三)在司法裁判中坚持“德主刑辅”的法治理念 |
(四)民族地区立法和基层法院应当主动适用民间法 |
三、《民法典》引入民间法解决刑事纠纷的现实路径 |
(一)发挥公序良俗对刑事司法的调节补充作用 |
(二)构建大数据背景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体制 |
(三)重视法典化背景下司法实践对利益衡量的适用 |
(四)探寻建立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现实途径 |
(2)刑事附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认识误区及其克服(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附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属性 |
二、刑事附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附带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 |
三、刑事附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范依据 |
四、刑事附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 |
五、刑事附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组织 |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之否定与替代方案(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缘起:实践中的做法及引发的思考 |
二、实体否定:惩罚性赔偿功能的重复与阙如 |
(一)实体功能的重复 |
(二)程序功能的阙如 |
三、程序否定:赔偿范围的填平性及诉讼效能的受阻 |
(一)填平性赔偿范围对惩罚性赔偿的排除 |
1.规范及实践层面对惩罚性赔偿的排除 |
2.赔偿范围质辨后对惩罚性赔偿的排除 |
(二)惩罚性赔偿损害结果要件阻碍诉讼效能的实现 |
四、替代方案:加强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的适用 |
(一)强化诉前行政罚款的适用频度 |
(二)增强刑事罚金刑的制裁力度 |
五、余论 |
(4)刑事附带民事公私益诉讼并审的程序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私益诉讼并审的困境 |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私益诉讼并审的制度困境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私益诉讼并审的实践困境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私益诉讼并审的实体要件 |
(一)基于我国“民事法律关系同一种类”之判断 |
(二)基于德日“同一事实上的原因”之判断 |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私益诉讼并审的诉讼效能 |
(一)私益赔偿的更快更优实现 |
(二)推动《民法典》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的落实 |
(三)其他诉讼效能 |
四、刑事附带民事公私益诉讼并审的程序建构 |
(一)私益诉讼原告为一人的并审程序 |
1. 刑事公诉居于主体地位 |
2. 合并后的普通共同诉讼分两个阶段审理 |
(二)私益诉讼原告为多人的并审程序 |
1. 团体诉讼模式的否定 |
2. 代表人诉讼模式的适用 |
五、余论 |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检视 |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不支持 |
(二)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裁判观点不一 |
(三) 刑事和解受限 |
三、我国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决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
(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是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 |
(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实现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 |
(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克服刑事和解与调解制度的局限性 |
(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统一司法实践的需要 |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
(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二) 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条件 |
(三)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
(四)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
(五)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
(六) 精神损害赔偿的运行程序 |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配套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
(一) 协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与刑事和解的关系 |
(二) 增设先予执行的规定,并完善执行保障措施 |
(三) 完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背景 |
0.2 研究意义 |
0.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4 研究方法 |
0.5 论文结构 |
0.6 本文创新与不足 |
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概述 |
1.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
1.2 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界定 |
1.3 与普通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区别 |
2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现状与问题 |
2.1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现状 |
2.1.1 现行规定 |
2.1.2 司法情况 |
2.2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 |
2.2.1 相关立法彼此不协调 |
2.2.2 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界定模糊 |
2.2.3 追缴退赔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不合理 |
2.2.4 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性质定位不清 |
3 域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考察与启示 |
3.1 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 |
3.1.1 法国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 |
3.1.2 德国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 |
3.1.3 美国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 |
3.1.4 我国台湾地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 |
3.2 域外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3.2.1 注重赔偿范围的界定 |
3.2.2 注重法律间的协调 |
3.2.3 注重对被害人的保障 |
4 廓清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具体思路 |
4.1 明确界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应遵循的原则 |
4.1.1 全面保障被害人权益原则 |
4.1.2 比例原则 |
4.2 协调现行相关立法之间的冲突 |
4.3 因犯罪行为造成的部分间接损失应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
4.4 无法追缴退赔案件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应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
4.5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应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概述 |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点 |
一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
二 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 |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内涵与责任基础 |
一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内涵 |
二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责任基础 |
第二章 境外刑事案件中的民事损害赔偿范围考察 |
第一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赔偿范围 |
一 法国 |
二 德国 |
三 俄罗斯 |
四 我国台湾地区 |
五 日本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赔偿范围 |
一 英国 |
二 美国 |
第三节 境外刑事案件民事损害赔偿范围的总结与启示 |
一 赔偿范围的总结 |
二 赔偿范围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现状和问题 |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立法历程与现状 |
一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二 刑法的有关规定 |
三 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司法实践现状 |
一 残疾与死亡赔偿金 |
二 被扶养人生活费 |
三 精神损害赔偿 |
第三节 我国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 |
一 精神损害赔偿缺失 |
二 司法实践中判赔范围不统一 |
三 因裁判执行困难而限制赔偿范围 |
第四章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完善 |
第一节 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 必要性 |
二 可行性 |
第二节 避免司法实践中判赔范围的混乱 |
一 逐渐统一刑、民诉讼赔偿范围 |
二 继续强化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与和解 |
第三节 通过提高裁判执行率促进赔偿范围的扩大 |
一 完善财产保全 |
二 履行民事赔偿与减刑、假释相结合 |
三 建立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与补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与价值 |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 |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价值 |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立法现状及分析 |
(一)我国现阶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立法现状 |
(二)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分析 |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完善 |
(一)赔偿原则 |
(二)具体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问题缘起 |
1.1.1 从程序竞合到模式选择 |
1.1.2 从模式选择到程序协调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的研究述评 |
1.2.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研究述评 |
1.3 研究旨趣与意义 |
1.3.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 |
1.3.2 探讨诉的合并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度 |
1.4 方法与可能的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能的创新 |
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 环境公益的学理解释 |
2.1.1 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关系 |
2.1.2 环境公益的内涵与外延辨析 |
2.1.3 环境制度公益与环境实体公益的界分 |
2.2 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
2.2.1 环境公益侵害行为的类型界分 |
2.2.2 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样态 |
2.2.3 小结 |
2.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框架 |
2.3.1 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的识别 |
2.3.2 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建构 |
2.4 小结 |
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理论澄清 |
3.1 何以可能: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理论证成 |
3.1.1 法院在环境规制中的角色演进 |
3.1.2 “代理彩票理论”下的法院职能新解 |
3.1.3 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比较分析 |
3.1.4 小结:环境治理的第三条道路 |
3.2 为何协调: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制度根源 |
3.2.1 制度供给: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选择的弊端 |
3.2.2 制度需求: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程序协调需求 |
3.2.3 如何调适:通过程序协调释放环境司法效能 |
3.3 如何协调:诉的合并在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
3.3.1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基础 |
3.3.2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形态 |
3.3.3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策略 |
4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 |
4.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1.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比较 |
4.1.2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 |
4.1.3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整合路径 |
4.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2.1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现实镜像 |
4.2.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理论证成 |
4.2.3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制度完善 |
5 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 |
5.1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衔接 |
5.1.1 双轨制环境诉讼模式的现实镜像与问题梳理 |
5.1.2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理论基础 |
5.1.3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制度构造 |
5.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 |
5.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辩证关系 |
5.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 |
5.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机制 |
6 结语: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限度及其规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10)审判、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职能的整合(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审判、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职能衔接 |
三、职能整合后审判、检察机关应当共同注意的问题 |
(一)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案件的范围问题 |
(二)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当事人的范围问题 |
(三) 共同被告人的赔偿问题 |
(四) 被害人亲属接受赔偿意见分歧问题 |
(五) 对留有余地判处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 |
(六)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不成后案件的处理问题 |
四、职能整合后的自由裁量与法律监督[12] |
(一) 民事赔偿与刑罚适用的关系 |
(二) 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赔偿与量刑的平衡 |
(三) 因民赔达成协议被害方谅解依法从轻减轻判处与“以钱买刑”的区分 |
四、浅谈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引入民间法解决刑事纠纷的调适功能研究[J]. 宋才发.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01)
- [2]刑事附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认识误区及其克服[J]. 傅贤国. 河北法学, 2022(03)
-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之否定与替代方案[J]. 蔡虹,王瑞祺. 山东社会科学, 2022(01)
- [4]刑事附带民事公私益诉讼并审的程序展开[J]. 蔡虹,王瑞祺.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01)
-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实证研究[D]. 高嘉怡. 吉林大学, 2020(08)
-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研究[D]. 满晓宁.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7]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研究[D]. 刘树寒. 郑州大学, 2020(03)
- [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研究[D]. 白帅锋. 西南大学, 2020(01)
- [9]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D]. 何江. 重庆大学, 2019(05)
- [10]审判、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职能的整合[J]. 柴建国,赵智慧.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