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2021)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文中研究说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2021)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中研究说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2020)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三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钰莹[4](2020)在《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研究》文中认为在上个世纪60、70年代,我国开始实施生育政策,有效地控制了我国人口过快增长的问题,同时在计划生育中融合了优生优育的理念,使得我国人口素质在控制数量规模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还树立了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为了能够让生育政策能够得到更加全面的落实,生育政策被写入《宪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当中,在42年来的立法实践中,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法律体系,提高了计划生育的权威性,同时为生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生育工作的开展,实现了政策与法律的良好互动。法治分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形式法治注重形式合法性,实质法治在形式法治基础上融入了基本人权等价值,二者的统一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社会稳定。可以说我国生育政策已经基本实现了从国家政策向法律制度的形式性转变,在法治建设的推动下,生育政策展开了实质法治化的转变,将奖励扶助机制、技术服务、权利救济等内容都纳入到法律中,确认了公民生育方面的一系列权利,使得计划生育不再以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开始从管理向服务转变。生育政策的法治化有助于实现人口事业发展和保护公民生育自由的双赢局面,优化我国人口结构,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但是在生育政策法治化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生育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与生育权相关的法律条文较为分散;生育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仍有以强制性行政手段为主的情况,对非强制性行政手段利用不足;奖励扶助政策未能充分缓解公民的生育压力;公民生育权遭受侵犯时的救济途径较少。正是因为这些问题,使得公民在生育选择时需要顾虑的因素过多,因而不敢生、不想生。面对生育率逐渐降低、老龄化不断深化,我国也许后期会选择放开在生育数量上的限制,但这并不代表会取消计划生育政策,而是要推动生育政策的法治化,更加全面地维护好公民权益,为公民生育提供支持。一方面我们需要了解生育政策法治化的进程,搜索我国目前发布的与生育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这些规定对计划生育的实施以及对公民的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对法治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分析。另一方面,我们有必要从国家长远发展的角度思考生育政策法治化的完善路径,同时也要结合公民在生育时实际遇到的困难去思考如何在法治化过程中能够为公民解决生育问题。因此,我们可以推动从以政府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向以家庭为主导的计划生育转变,尊重公民的主体地位。加快推动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以更好地规范生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同时督促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充分发挥自己在社会中的角色,凝聚多方力量,为生育的女性提供良好的保健服务,为女性减少失业风险,鼓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育儿过程,为双职工家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多样化的生育服务来减轻公民在生育上的负担,引导公民们负责任地做出生育选择。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与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每个人前进的一小步汇聚成国家前进的一大步,只有对我国生育事业的方方面面重视起来,才能优化人口结构,提高我国人口素质,推动国家长远的进步和发展。

李晓雨[5](2019)在《我国宪法计划生育国策的反思》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口是一个国家组成的重要部分,人口的多寡与素质水平关系着国家的发展进程与质量。我国自建国之初开始,中央政府对人口问题进行了为期较长的争论甚至引发了政治运动,认识到不能任由人口无序增长,确定要施行计划生育并将其入宪成为人口方面的国策。几十年间,人口问题的治理进入法治化轨道,一系列配套法律应运而生。我国从人口传统型社会过渡到现代型社会,人口的减速增长给我国各方面的发展带来了利好。但是一系列成绩背后,也必然有着代价和衍生出的问题。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和宪法性义务,本质上是公权力为整体发展而对公民生育权进行干预的行为。国家通过计划生育国策及其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欲达致人口、经济和社会三者的协调统一。计划生育原本来自国际上的“家庭计划”,而发展到我国成为了人口方面的国家指令性计划,而这种国家指令性计划并不是无可挑剔的,随着国家的发展,其问题逐渐暴露出来:首先是宪法关于计划生育的条款过于原则,虽然宪法条文不可能事无巨细,但是对于其中某些词汇例如“计划”、“人口与经济和社会相适应”缺少明确性解释;其次是国策本身的含义与其所具有的宪法效力要求国家在使用强制手段催促公民履行生育义务、限制公民生育自由的同时,还要注重公民的权利的保障,并最终以权利保障为价值导向,而我国的计划生育国策及其相关配套法律在此方面是欠缺的。除此之外,计划生育国策委托下的立法缺乏前瞻性,总是在问题出现时才想到弥补措施,缺乏事前预防。在实践落实中,生育率降低使得人口年龄结构失衡,导致了诸如男女比例失衡、人口老龄化、失独家庭风险升高等一系列问题,而面对后续的老龄人口养老、医疗卫生保障等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保障机制。2016年开始实施的“全面放开二胎”是我国目前最新的人口政策,其出台主要为应对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与之相应的鼓励奖励生育制度也慢慢在法律中有所体现,不得不承认其是我国人口政策的进步,但是却又面临公民生育意愿低的问题。上述成为我国当前继续落实计划生育国策所面临的疑难点。应对这些问题,需要从问题产生的源头,从计划生育国策出发,寻找导致问题的症结。面对当下我国的人口发展趋势,需要对国策进行细化解释与重新解读,针对国家人口目标,明确人口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应当呈何种关系;面对公民生育意愿问题,重新解释“计划”之含义,逐步将计划主体转移至家庭和公民个人,并注重对公民生育权的保护;面对人口老龄化等限制生育阶段遗留下来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立法,使其不再成为我国发展的负担;面对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新出现的问题,更要及时纠偏,做好鼓励保障工作,以使政策发挥效果。虽然计划生育国策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但并不代表它是一成不变的,未来的发展中应对其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整,更好地指导我国的人口发展。

宋扬,窦志勇[6](2018)在《《计划生育执法监督中法律规范应用与统一指导原则》项目研究概述》文中提出在医疗服务监督执法体系中,计划生育监督承担着对母婴保健、计划生育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工作,在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中同样承担着"严把人生健康第一关"的使命。本文从研究背景、目的、资料及方法、现状分析及建议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明确计划生育监督法律规范应用研究的方向及关键点。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2018)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文中认为《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9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8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肖子华,林颖[8](2018)在《生育政策变革后的计划生育管理策略——基于新修订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梳理各省在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见,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体现在生育调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待与奖励、限制与处罚、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等部分。各省《条例》修改体现出我国未来计划生育工作的走向:生育政策迈向公平、计划生育改革平稳有序、人本思想体现始终、依法生育贯穿全程。然而,此次地方《条例》修改也存在一些局限,表现在生育管理改革力度不够,生育支持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医疗卫生资源缺乏有机整合,奖励扶助政策还需完善,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与推进人口城镇化、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协同尚未体现。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应继续坚持在实践中创新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顺应人口发展形势,明确工作目标,及时转变角色和工作方法,构建完善的生育支持体系,推动计划生育与有关工作的密切结合。

周长友[9](2018)在《生育政治—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权力与技术》文中认为恩格斯认为人类的生产活动体现为两种类型,一是生活资料的生产,另一则是人类自身的生产。政治学研究长期以来以人类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分配为关注重点,较少论及人类自身的生产和价值分配过程。本文采用质性研究方法,以中国现代节育运动历史文献资料为基础,结合部分田野访谈资料,深入考察分析了现代生殖技术进步对节育运动中国家权力空间生产和分配的作用和影响,探讨现代国家人口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生育权利和资源的价值分配及其政治逻辑。国家权力的扩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不仅重塑了人们的身体观,同时也扩展了政治价值分配的权力空间,从而使医疗化身体、国家化生育和科学化生育成为中国现代节育运动的主要特征。国家权力和科学技术的双重作用不仅在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衍生出性别、民族、区域和年龄结构等失衡性权利问题,同时也衍生出配子技术和选择生育等生命和技术伦理问题。这些演变不仅是现代国家生育权利和资源权威性分配的产物和结果,也会对未来中国生育政治的权力与权利分配格局产生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将生育政治的历史过程、运行逻辑、实践后果及时代特征展露无遗。传统社会由于受到生产力水平和医疗技术水平的限制,人口增长相对缓慢,“广土众民”成为王朝统治者追求的主要政治目标,家庭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成为节育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和参与者。西方近代节育思想在中国社会的传播不仅带来了生育“价值的颠覆”,而且使部分知识分子将节育运动同提高国民素质和摆脱“东亚病夫”形象的政治意义紧密联系在一起,西方医学科学和技术的传入则为在中国社会进行节育实践提供了可能。这促使中国近代节育运动逐渐由观念宣传迈向行动实践,开始在一些沿海大城市零星开展起来,但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和产生的影响均非常有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使人们的生育行为迅速从“私域”走向了“公域”,个人身体在技术支持下开始成为国家权力运行的公共空间,科学技术的进步为贯彻国家生育意志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医疗化身体、国家化生育和科学化生育等现代节育运动的基本特征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生殖医学技术进步带来的身体医疗化现象不仅抛弃了传统医学将人类身体视为一个封闭空间的旧有认知,而且将公民的个人身体内部空间公开地展示在权力和技术的双重规训之下。生育行为的政治化和技术化转变使国家政治权力成为节育技术推广和应用的权力保障,生殖技术则为节育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持,两者紧密协作共同塑造了中国现代节育运动的基本面貌。公民个人的身体在权力和技术的双重作用下成为被规训的后果和对象。在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国家权力的作用下,公民个人身体不仅成为不断被权力化敞视、检查和填充的对象,同时也成为被技术化敞视、检查和填充的对象。医疗化的身体不仅在权力和技术的双重规训作用下成为了空间编排的消极接受者和时间监控的消极服从者,而且逐渐演变形成了身体“真理”知识的积极驯服者。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国家化生育以计划生育政策为主要内容,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被认为是政策实施的两项主要宗旨。国家通过建立人口计划目标调控体系和完善人口计划工作指标体系实现对人口增长数量的计划约束,同样通过建立优生目标调控体系和完善优生目标调控方式实现对人口增长质量的计划控制。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国家通过建立从中央、省、地(市)、县、乡、村的六级计划生育行政组织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构建了一张“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繁密计划生育权力和技术网络,形成了对公民个人身体和生育行为进行权力和技术监视的强大力量。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度、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政策动员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强化了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的渗透力度,而且进一步加剧了公民个体和家庭在面对强势权力和技术干预时的权利失能化倾向。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的科学化生育不仅是贯彻国家生育调控意志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满足人们优生优育需求的主要方式。国家通过建立准生证制度、利益导向制度和基层监控制度等权力监控体系实现了对国家化生育意志的科学调控,同时也通过建立计划生育医疗技术监控、避孕药具监控和人口统计监控等方式实现了对人们科学生育行为的国家监控。医疗组织的广泛建立、医疗资源的均衡配置和医疗技术的普及推广不仅是贯彻国家科学化生育意志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满足人们优生优育医疗服务需求的重要条件。国家计划生育技术体系的建立不仅为通过技术手段控制人口数量增长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为国家优生优育措施的推广和应用提供了技术保障。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国家政治权力对公民个体生育权利和技术资源的分配具有规划性、选择性和非均衡性,由此衍生出一系列非均衡性的生育权利和生育后果。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节育技术应用中的性别失衡和女性婚姻中的“货币化”倾向等揭示出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固有的性别权利失衡问题。各民族之间生育政策的失衡、民族区域之间生育政策的差异和人口增长状况的差别等问题折射出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民族权利失衡问题。人口增长的城乡差异和区域差异则表明了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各区域之间人们享有生育权利的失衡问题。人口年龄结构中的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则表明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各区域之间的人口在青少年抚养和老年人口赡养负担方面的权利失衡问题。医疗资源的城乡失衡、地区失衡和结构失衡问题则表明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人民享有平等医疗资源的权利失衡问题。在人口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权力和技术显然会对生育资源和权利的分配产生深刻影响。随着现代国家权力的扩张和技术的进步,人类生育日益公共化、国家化、政治化和技术化,由此衍生出诸多的生育问题并引发了激烈的权利之争。随着社会发展及公民个人独立和权利意识的增长,人们更加关注技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制约以及人口生产过程中的女性平等、生育平等、生命平等和生育自由等问题,尝试重新思考和确定生育过程中的权力干预的边界和技术渗透的限度问题。这导致人们对于今天中国生育权利和资源分配的非均衡性以及由此衍生的诸多问题,国家人口生产的目标及计划生育政策本身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等提出了质疑。在实践中,中国政府已经开始大幅度调整国家人口生产和发展目标及“计划生育”政策。这些国家目标和政策的调整并未改变人口生产资源和权利的国家权威性分配的特征,甚至在一定程度是生育政治逻辑的继续和体现,只是在不同时期国家权力干预和调控的范围、重点、目标以及手段有所不同而已罢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10](2016)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的通知》文中提出国卫办妇幼发[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与管理,我委印发了《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为准确解读评审标准,我委组织制定了《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障措施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三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第四章优待和奖励
    第五章监督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作出修改
二、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作出修改
三、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作出修改
四、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
五、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作出修改
六、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七、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作出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毒品管制
    第四章戒毒管理服务
    第五章监督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运营与改造
    第四章技术与应用
    第五章引导与激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学校环境教育
    第四章社会环境教育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障措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第五章优待和奖励
    第六章监督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章消费者组织
    第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措施
    第三章监督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4)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概述
    第一节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的理论分析
        一、生育、生育权与生育政策的联系
        二、生育政策与法治的关系
        三、生育政策法治化的实质
    第二节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的必要性
        一、现实基础
        二、价值取向
第二章 我国生育政策的发展与法治化进程
    第一节 我国生育政策的产生与发展
        一、我国生育政策的产生
        二、我国生育政策的发展
    第二节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的历史进程
        一、生育政策形式法治化的发展
        二、生育政策实质法治化的发展
第三章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的现状及问题
    第一节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现状
        一、国家层面生育政策法治化现状
        二、地方层面生育政策法治化现状
    第二节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生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存在不足
        二、生育行政部门以强制性手段为主
        三、生育保障制度与措施不完善
第四章 对生育政策法治化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完善与生育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将生育权纳入宪法条文
        二、完善生育领域的法律法规
        三、明确法律主导地位
        四、统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定
    第二节 探索新型生育治理方式
        一、建立指导性生育治理模式
        二、计划生育以家庭计划为主
        三、规范生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
    第三节 推动生育保障制度与措施的完善
        一、拓宽生育权利的救济途径
        二、调整完善奖励扶助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5)我国宪法计划生育国策的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
    四、论文结构与方法
第一章 我国计划生育国策的演变历程
    第一节 计划生育国策的内容变化
        一、严格控制生育一胎阶段
        二、过渡阶段
        三、鼓励生育二胎阶段
    第二节 计划生育国策的历史成就
        一、人口负担过重问题得以解决
        二、催生和完善我国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第二章 宪法中计划生育条款的规范性分析
    第一节 计划生育条款的含义分析
        一、《宪法》第二十五条的含义分析
        二、《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含义分析
    第二节 计划生育条款的宪法构造
        一、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二、计划生育国策的性质
        三、计划生育国策的宪法效力
第三章 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之反思
    第一节 计划生育国策面临的问题
        一、计划生育国策条款自身存在问题
        二、计划生育国策配套立法存在缺陷
        三、计划生育国策施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节 应对计划生育国策面临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宪法条款
        二、解决限制生育一胎后的遗留问题
        三、完善全面二胎的配套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6)《计划生育执法监督中法律规范应用与统一指导原则》项目研究概述(论文提纲范文)

1 研究背景
    1.1 全面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1.2 国家确立计划生育监督工作发展模式
    1.3 全国计划生育监督工作得到稳步发展
        1.3.1 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整体工作思路明确。
        1.3.2 计划生育执法监督实践工作成效显着。
2 研究目的
    2.1 依法达成计划生育执法监督目标
    2.2 保证工作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2.3 提高计划生育执法监督的工作效率
    2.4 保证计划生育执法监督具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3 资料与方法
    3.1 调查对象
    3.2 资料来源
    3.3 研究内容
    3.4 研究方法
        3.4.1 文献法。
        3.4.2 访谈法。
        3.4.3 实证分析法。
    3.5 技术路线 (见图2)
4 计划生育执法监督面临的问题分析
    4.1“行业规则”强于法律规定
    4.2 规定混乱增加“执法风险”
    4.3 立法滞后导致“无法可依”
5 建议
    5.1 健全卫生计生行业法律规范审查机制
    5.2 理顺行政法律规范体系, 加强部门联合执法
    5.3 完善执法培训, 细化执法流程
    5.4 注重信息反馈, 加强工作调研

(8)生育政策变革后的计划生育管理策略——基于新修订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地方《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1. 再生育规定趋于宽松
    2. 生育假期普遍延长
    3.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提质扩面
    4. 优生优育服务得到加强
    5. 计划生育管理更具人性化
    6. 计划生育工作改革举措初现
三、地方《条例》修改体现计划生育工作走向
    1. 生育政策迈向公平
    2. 计划生育改革平稳有序
    3. 人本思想体现始终
    4. 依法生育贯穿全程
四、本次地方《条例》修改的局限
    1. 生育管理改革的力度不够
    2. 生育支持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3. 医疗卫生资源缺乏有机整合
    4. 奖励扶助政策还需完善
    5. 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与推进人口城镇化、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协同尚未体现
    6. 西藏未出新《条例》
五、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建议
    1. 坚持在实践中创新和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政策
    2. 顺应人口发展形势, 明确工作目标, 及时转变角色和工作方法
    3. 构建完善的生育支持体系, 及早建设0—3岁婴幼儿抚育社会支持体系
    4. 推动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妇幼健康、老龄健康、职业健康、家庭健康事业的紧密结合和深度融合
    5. 及时修订完善一批法规规章, 回应时代要求和社会关注, 营造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环境

(9)生育政治—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权力与技术(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1、选题背景与意义
    2、研究综述
    3、本研究尝试解答的问题
        3.1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国家调控问题
        3.2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科学调控问题
        3.3 现代节育运动调控衍生的失衡性问题
        3.4 现代生育政治中的权力与权利分配之争问题
第一章 医疗化身体: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节育控制
    第一节 中国现代节育运动的兴起
        1、中国近代节育政治的兴起
        2、中国现代节育政治运动的演变
    第二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身体权力化“规训”
        1、身体的权力敞视
        2、身体的权力检查
        3、身体的权力填充
    第三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身体技术化“规训”
        1、身体的技术敞视
        2、身体的技术检查
        3、身体的技术填充
    第四节 身体的失控: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个体化失能
        1、身体空间编排的消极接受者
        2、身体时间监控的消极服从者
        3、身体“真理”知识的积极驯服者
第二章 国家化生育: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国家调控
    第一节 国家人口调控目标下的节育运动
        1、国家人口计划目标的发展历程
        2、国家人口计划目标的调控体系
        3、国家人口计划目标的指标体系
    第二节 国家优生目标调控下的节育运动
        1、国家优生工作的发展历程
        2、国家优生目标的调控体系
        3、国家优生目标的调控方式
    第三节 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计生组织体系
        1、计划生育组织体系
        2、计划生育运行方式
第三章 科学化生育: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技术监控
    第一节 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医疗组织、资源与技术控制
        1、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医疗组织控制
        2、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医疗资源控制
        3、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医疗技术控制
    第二节 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社会监控体系
        1、国家化生育权力监控体系
        2、国家化生育技术监控体系
第四章 失衡性权利:生育权利的非均衡性及后果
    第一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性别失衡问题
        1、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出生人口性别失衡问题
        2、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性别平等问题
        3、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女性与婚姻
    第二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民族失衡问题
        1、现代节育运动中各少数民族人口生育政策之间的失衡问题
        2、现代节育运动中各少数民族地域之间生育政策失衡问题
        3、现代节育运动中各少数民族人口增长状况之间的失衡问题
    第三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区域失衡问题
        1、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城乡失衡问题
        2、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地区失衡问题
    第四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年龄结构失衡问题
        1、人口年龄结构失衡中的城乡差异
        2、人口年龄结构失衡中的地区差异
    第五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医疗资源失衡问题
        1、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医疗资源的城乡失衡问题
        2、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医疗资源的地区失衡问题
        3、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医疗资源的结构失衡问题
第五章 技术性失衡: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权利之争
    第一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妇女解放与奴役之争
    第二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生育权与生命权之争
    第三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公民平等权之争
    第四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国家权力与公民自由之争
第六章 生育政治:现代国家生育权利和资源的权威性分配及其逻辑
    第一节 现代国家生育政治的内涵
        1、生育的概念
        2、政治的概念
        3、生育政治的概念与内涵
        3.1 什么人享有生育权力和权利的问题
        3.2 人们在什么时候享有生育权力和权利的问题
        3.3 人们怎么样获得生育权力和权利的问题
    第二节 现代国家生育政治中的权力与权利分配逻辑
        1、生育政治权力和权利分配的一般逻辑
        2、生育政治权力与权利分配的特殊逻辑
        3、现代国家生育政治的特征
    第三节 现代国家生育政治的逻辑演变
        1、节育运动中的国家权力干预将减弱,社会和家庭自主调控力度将增强
        2、节育运动中的消极技术干预力量将减弱,积极技术干预力量将增强
        3、个人自主生育和科学选择生育将会给节育运动带来的新的伦理和法律挑战
参考文献
致谢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J].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Z3)
  • [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J].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03)
  • [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J].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0(19)
  • [4]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研究[D]. 张钰莹.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5]我国宪法计划生育国策的反思[D]. 李晓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6]《计划生育执法监督中法律规范应用与统一指导原则》项目研究概述[J]. 宋扬,窦志勇.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8(06)
  • [7]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J].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8(20)
  • [8]生育政策变革后的计划生育管理策略——基于新修订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视角[J]. 肖子华,林颖. 人口与经济, 2018(05)
  • [9]生育政治—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权力与技术[D]. 周长友. 华中师范大学, 2018(06)
  • [10]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的通知[J].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报, 20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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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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