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TBT迈向科技竞争的国际规则及应对策略(论文文献综述)
胡枚玲[1](2020)在《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二战之后,GATT主要致力于削减和约束关税壁垒,到WTO协定建立了对国家贸易政策的协调体系。WTO协定对一国的对外贸易规制措施建立了统一的纪律约束,比如关税、海关估价、原产地、反倾销等;对一国的国内规制措施也进行了约束,比如TBT协定、SPS协定、GATS协定等对国内规制措施明确了非歧视性、透明度以及不必要的贸易限制等要求。然而,WTO协定主要约束的是成员的贸易保护性国内规制措施,对规制约束的范围也有限,无力解决普遍存在的低效、重复的或非歧视性规制壁垒。而这些不受WTO约束的国内规制壁垒仍会对国际贸易带来负担。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监管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必要的规制,在成员的规制自主以及自由贸易之间实现平衡。WTO似乎陷入了两难困境,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国家制定和实施规制措施时局限于国内思维,不仅可能会造成贸易壁垒也会导致成员之间的规制不一致从而增加贸易成本。解决这一困境的方式是在规制制定过程中引入国际思维,考虑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规制一致性,进行国际规制合作。如今世界各国还面临一系列全球化问题,比如环境、金融、健康或安全等,一国无法有效应对,也需要进行规制合作。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长期陷入了困境,对国内规制监管的改革难以推进成功。2012年,美国通过了13609号行政命令,明确提出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并寻求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引入以“良好规制实践”为核心的规制合作,致力于国家内部规制的一致性,国内规制的透明与高效。美国相继在TPP、TTIP谈判中引入“规制一致性”或“规制合作”议题。随后,CETA、JEEPA以及USMCA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纳入了这一新型规制合作。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目标、模式、规则以及保障等形成的规制合作机制,正成为一种新的全球规范。而中国所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还没有引入此种规制合作,国内也没有形成系统的良好规制机制。因此,需深入系统研究规制合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国际经贸协定如何更好的实现规制合作、中国国内规制改革的策略以及参与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方案。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或控制形成了规制,而各国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政治或制度等原因在各自领域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规制,这种规制差异特别是不必要的规制差异会阻碍经济的全球发展。各国的规制差异不会自动达成和谐状态,会形成规制的冲突。有冲突就会有合作,国际规制合作机制可以有效化解规制冲突,促进经济的全球发展。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实践经历了从约束规制效果到约束规制过程、从约束歧视性规制到追求国内规制透明、一致、高效的转变,GATT时期注重国家的外贸政策的协调,WTO为代表的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关注国内规制效果的协调,新近国际经贸协定更追求规制过程的透明、一致与高效。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还面临诸多挑战,比如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规制合作模式的选择与确定、规制合作规则的安排、规制合作如何保障等。第二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目标不应该是单一,而应是多元的分层次的体系,要促进国际自由贸易和投资,提高国内规制质量和水平,保证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但要同时实现这些目标存在困境,要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规制自主,而规制自主可能导致贸易壁垒,还会造成规制的冲突。因此,需要首先在规制制定过程中统筹考虑这些目标的平衡;其次应明确特定条件下一些重要的目标予以优先考虑。要实现这些目标,应坚持规制主权原则、多元治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以及规制一致性原则。第三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规制合作模式主要有委托代理模式、复合网络模式以及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主要采取的是委托代理模式,由于委托事项不具体,委托后果具有不可预见性,这一模式会引发成员国规制主权的担忧,也很难适应新产生的问题,虽然在具体领域探索了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但没有形成法律约束力;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确立框架目标,参与者在框架目标下自行实践,参与者定期汇报、公开评议,对框架目标进行定期修订。实验主义治理模式充分尊重了成员国的规制自主,通过不断实践进行评议不断提高,代表了未来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趋势和发展方向。第四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对国内规制的约束主要包括非歧视性要求、必要性要求以及国际透明度,鼓励采用规制等效与相互承认、国际标准等实现规制协调。其致力于消除贸易保护性措施,无力解决非歧视性的规制冲突,重视规制的效果而忽视了规制过程的约束,约束的范围也比较局限,在保障国内民主方面也存在一定局限,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规则更重视规制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创设了“良好规制实践”规则:包括内部规制协调审查、规制影响评估、透明度与利益相关者参与等,同时注重规制合作交流以及规制协调等,形成了新的规制合作范式。在规制合作的具体规则上,新近国际经贸协定各具特点,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TPP/CPTPP的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通过示范引导成员实现“良好规制实践”,但不宜将一国的国内法律制度作为示范性要求,可采取问题导向式,使成员结合自己的国情进行实践;TTIP的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注重协调融合成员不同的规则,但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规制影响评估的必然选择,可以作为其中一项选择;USMCA的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更注重强制性的透明度义务,但不应是一国国内法律制度的直接输出,而应体现不同国家之间制度的融合。第五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规则采取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必要性”与科学性方面引起了质疑,还存在解决纠纷成本大、裁决过程不透明等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对传统规制合作领域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采取了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争端解决机制是半开放的,引入了金钱补偿机制,只有USMCA的有限的硬性保障机制具有普遍适用性。传统国际经贸协定还采取了软性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发挥了积极效用,存在的问题在于审议范围太广而深度不够,对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约束力不强,可以在全面审议的基础上增加分议题审议,有效衔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加强贸易政策审议之后的后续监督。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普遍采取了软性保障机制,TPP/CPTPP建立了通知实施以及审议机制,TTIP采取部长级会议审议交流机制,USMCA鼓励成员之间寻求解决方式。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保障应采取硬性保障与软性保障的结合,鉴于规制涉及一国的政治法律体制,应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范围,完善软性保障机制,并建立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机制。第六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对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形成了一定的挑战,规制合作新范式对国内规制的高标准高要求也给中国的国内规制带来了挑战。中国需要从国际国内层面积极应对:国内层面,中国需要对国内规制进行“良好规制实践”的改革和优化升级,提升透明度,保障公众参与,建立系统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建立规制协调机构,完善规制协调程序等;国际层面,中国可以考虑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以及升级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不宜采取强制的规制合作规则,应选择协调式的规制合作规则,可以接受引导式的规制合作规则;设计合适的规制合作方案:应明确在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多元目标的协调;肯定各国的规制原则和程序;倡导进行规制影响评估,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必须步骤;在促进规制一致性上,注重透明度以及公众参与;鼓励推动采用国际标准、相互承认等;排除争端解决机制,强调规制合作的实验主义治理。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制合作规则的制定,又需要主动进行国内经济和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中国制度优势和“良好规制实践”,实现国际和国内法治格局的良性互动,提高中国全球经济治理的话语权。
刘滢泉[2](2020)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充足、可持续的能源供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能源消费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和生产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愈加严重。能源的来源有很多不同种类,当前,世界能源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化石燃料。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燃烧会带来酸雨、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引起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危及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与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国际社会的能源危机、能源安全等问题浮出水面,也让许多国家更清醒地意识到能源供给持续性和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核事故,尤其是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了人类对核能安全的不信任。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弃核”,并努力实现从核电到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因此,寻找替代能源,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低碳、清洁、可持续的优点,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个别国家、部分地区逐步扩展成为全球各国的一致行动。各国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降低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保障本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环境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初始投资成本高、成本受技术创新进步影响大、长期成本有下降空间等显着特点,因此,可再生能源产生经济效益需要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巨大的投资、研发成本给成立初始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传统能源相竞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的环境、生态、经济价值,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作为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内容之一,不仅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谁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领域占得先机,就将在这场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科技革命中获得优势地位。世界各国既是气候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更是经济社会存在竞争的利益个体,在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代,国与国之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在争夺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国际市场领域也存在竞争关系。补贴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激励措施,成为各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常用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措施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涌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更是对各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规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在各国普遍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给予补贴的背景下,相比环境负面效应更大的化石能源补贴,为何可再生能源补贴屡遭国际争端诉讼?成为本文研究国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从GATT到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维护作出了贡献,其制度的详实程度、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实践,成为全球化时代成员方遵守的“模范国际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WTO既有制度的僵化、新规则的难以达成,都让成员方对WTO“究竟走向何方”产生了怀疑。争端解决机构难以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难以开展合规论证,正是WTO既有制度僵化的印证和缩影。与多边经贸规则难以达成相对应,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如火如荼。美国、欧盟、日本主导或参与了TPP、CPTPP、USMCA、EPA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前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环境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变通适用”等规则的设计,事实上改变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体现了先进发达国家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战略意图。虽然目前而言,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相对原则,且未有争端实践适用,但结合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推而广之,也可能只是时间的问题。先进发达国家在推进诸边、双边层面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时,也在国内层面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设计覆盖研发、投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并向全球输出了“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等制度设计,在国内法制度层面实现了领跑。而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补贴支持,先进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实力。由此不难发现先进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领域的整体设计图谱:第一,在国内法制度层面逐渐将市场因素纳入原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成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第二,把握既有多边经贸规则,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措施争端,为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时间;第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制定有利于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标准条款,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立法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能源安全问题是国家能源发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核能安全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发展可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近年来,中国也成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的当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在国际上屡遭反补贴诉讼。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助力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的发展。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4年后未有新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缺乏系统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散见于法律、政策之中,且多以政策形式出现,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部分制度的合规性也有待论证。制度的局限必然影响实践的效果,实践中“弃风弃光”现象一方面是电力消纳的统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合理性的实践质疑。如何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成为本文研究国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因此,本文将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寻找制度依据,并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探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及制度问题,并将归纳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内国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趋势,以推进多边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和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价值、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分析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相关制度,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及WTO制度,归纳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所应遵循的逻辑思路;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制度,从诸边、双边层面为多边层面制度革新提供参考借鉴依据;讨论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专向性、不可诉补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补贴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等几个法律问题,就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发展提出了建议;对标WTO既有规则体系及案例实践,审视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合规性,在结合他国立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审视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科学性,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解决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补贴概念的界定,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层面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气候、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环境问题的无国界特征,寻求发展替代能源,大力发展可能再生能源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结合“幼稚产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种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政府通过“有形的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化能源产品的最终成本,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符合自然法的公平价值和理性精神,体现了自然法的核心诉求。在综合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空间、可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各国政府常用的政府干预手段和调控措施,其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质疑、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争端频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深陷”国际法律争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性备受质疑,成为了本文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的动因所在。第二章围绕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适用这条主线,在第一节分析了WTO框架下SCM协定、GATT1994、GATS和《农业协定》中的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制度及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适用性,发现除了SCM协定,其他协定中的补贴制度都无法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提供充分依据;除了《农业协定》中的“绿箱”国内支持措施,其他涵盖协定中均无肯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环境价值、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有鉴于《农业协定》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因此当前WTO框架下没有专门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特殊补贴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论证遵循一般补贴认定、论证规则。在第二节中,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为例,详细分析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规则;并结合DSB裁决正、反两方面的评价肯定了既有合规论证规则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WTO补贴争端实践发展,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呈现“非补贴”化处理和高频度嵌入“国内成分要求”两个显着发展特点。而今,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结合实践发展反思制度本身,发现WTO框架下补贴认定制度和分类制度都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无法在既有补贴制度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豁免机会。DSB实践中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方法,是根据当前WTO框架下补贴制度做出的最无奈,也是最积极的选择,这种合规论证方法虽然暂时为非禁止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在事实上构建了暂时的绿色安全网,但从解决问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依然不是根本之道。第三章围绕“非多边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从“诸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视角和“单边”内国法视角分别切入,系统梳理了重点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诸边、双边”维度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拓展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从实体层面将环境因素融入补贴制度、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设计改变了国有企业补贴认定方式,从程序层面凸显了对透明度原则的重视。可以肯定的是,多个国家(地区)认识到了既有WTO框架下补贴制度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需求,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发展尝试,这对在多边层面尝试制度革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当然,区域贸易协定中许多创新规则的设计还不够完善,相比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相对更为原则,实践中也未有争端案例适用这些创新规则,规则如何加以运用、解释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在“单边”维度下,列举国家都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形式各样的补贴,都有着自成体系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列举国家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制化程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共同构筑了制度体系。列举国家相互之间在制度上也存在相互借鉴,同一补贴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需要特定国家结合本国能源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适用。而今,市场因素逐渐并充分融入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可以预计,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逻辑,无论一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究竟为何,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补贴的规模、数量都呈现递减的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最终面向的是自由市场,并将在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对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制度内容和发展趋势的把握,对多边层面制度革新及中国相关制度发展都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展困境和制度适用问题,参考非多边视角下相关制度的发展实践,以WTO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和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两个层面出发,为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第一节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制度恢复、修订,为具有环保、科研价值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构建了绿色空间;通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视角下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争取特殊待遇;参照《农业协定》分类模式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设计特殊规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提供发展思路。第二节根据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特点,结合“具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无法在补贴制度范畴内得到救济”的现状,尝试在补贴制度之外,为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论证寻找制度依据;效仿EPA吸纳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着力探析WTO框架下GATT1994第20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并在归纳GATT1994第20条实际适用效果的基础上,从适用方法变更、条款修改两种“必要的变通”模式出发,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路径。虽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阻力重重,但还是应当有制度革新的愿景和勇气,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论证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指引。结合逆全球化发展浪潮,多边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也无法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多边、诸边、双边、内国法实践发展,以原则导向的修订为起点,明确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期实现从原则形成到原则接纳,再到规则形成到规则接纳的发展过程,有策略、有方法的实现多边经贸规则渐进式改革的目的。综合第四章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论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需要多边层面规则的革新,无论是否最终在WTO平台解决,WTO既有制度和实践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在既有多边补贴制度框架内,最紧迫的就是重建不可诉补贴制度,在原则修订的基础上,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创造绿色空间;第三,对于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可通过在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必要的变通”的基础上加以适用,为该类措施在制度层面再提供一次得以豁免的机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既有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的内容,且以政策为主。第五章在系统梳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具体类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内容,归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的三个发展趋势: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向“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并举”的方向转变;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融入“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内容。中国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呈现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度内容科学性有待提升两个明显不足,存在发展完善空间。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涌现,本章第二节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要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在“遵守国际法义务”“借鉴他国有益实践”“坚持因地制宜思路”基本思路的指引下,针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制度问题,着力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水平,并对涉嫌“国内成分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二,要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在“坚定多边立场”“坚持国际合作”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积极关注并参与多边、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并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过程“非商业援助制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基准”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背景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进行了发展展望。中国是WTO的重要成员方,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际受益者和坚定拥护者,围绕WTO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改革设计中国方案,既是履行负责任大国、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21世纪国际经贸新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无论WTO本身最终走向何方,多边经贸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都不可或缺,在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当下和未来,保持关注、持续参与、主动发声,都是避免成为新多边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的积极作为。在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中,提交中国方案设计,是贡献中国智慧的有益尝试,也是坚定多边经贸谈判立场的实际行动。中国也应积极关注CPTPP、USMCA、EPA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走向,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中国更应在自己主导的RECP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中,将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制度加以融入,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进行积极尝试。未来,人类文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能源的时代,但前往这条新能源的路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今的新能源,在科技发展后可能会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也会给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带来新的内容。即使在当下,化石能源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消费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仍然有赖于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持,因此,一要统筹兼顾、遵循能源发展规律,重视传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传统能源在步入新能源时代的“桥梁”作用;二要为科技进步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业化留有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关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需求,展现制度的前瞻性,多面助力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三要充分关注可再生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生态税等层面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以期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全面的制度体系。
刘孟伟[3](2020)在《破解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推动禽肉出口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据统计,2018年WTO成员国共发布技术性贸易措施4685件,同比增长2.2%,创历史新高;2019年1至6月,WTO共发布技贸措施2484件,同比增长8.14%,并呈现发达国家技术性门槛日渐高筑、发展中国家制度性成本居高不下及最不发达国家涟漪性传导加剧三大发展趋势,在现阶段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势头攀升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已成为影响我国贸易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在禽肉产品产量在国际上名列前茅,仅次于第一产量国美国,名列第二位。同时禽肉产品在我国的需求量也被列为第二大肉类品种,名列第2位。尽管我国禽肉产品产量大,出口销售却不乐观,我国目前食品市场上还存在多种食品安全问题,这也导致我国食品难以被国际市场接纳。除此之外,发达国家通过科研改进食品检验技术,提高食品标准,完善检测程序和认证制度,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产品的出口。我国目前禽肉产品的售出价格远远低于国外,扩大禽肉出口是提升生产效益的重要举措。但是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将阻碍我国禽肉企业占领更大的国际市场份额:欧美国家长期将中国内地视为疫区,大大限制了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技术贸易措施广泛应用、产品质量达不到进口国要求、产品标准不统一、没有自主品牌、进出口规模小及动物福利等因素都会影响中国禽肉出口。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可避免,今后将更加完善。所以,在新形势的推动下我国要参考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出口禽肉的影响,深入解析出口禽肉贸易中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境况和原因,充分了解重点贸易国家实行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具体内容,除此之外,我国还需针对其他国家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采取相对应的举措,防止日后产生国际贸易纠纷,推动禽肉出口,增加农民收入,出口禽肉主要贸易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研究已成为当前我国推进禽肉出口贸易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的专题研究项目。”
单佳兰[4](2020)在《美国TBT对我国不同出口产业的差异化效应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国际经贸规则为更好地平衡新的贸易利益诉求,面临着重构的风险,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伺机抬头,对贸易频繁实施更为隐蔽的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导致全球贸易产生更大的不确定性。此外中美互为重要贸易伙伴,两国的贸易活动是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中美贸易政策的变动不仅牵扯两国经济,而且将大幅影响全球贸易状态。其中TBT作为美国对华高频实施的非关税贸易保护手段之一,对我国出口产业的作用并不亚于其关税壁垒。所以深入研究美国TBT对我国不同出口产业的效应,能够提升我国不同出口产业在全球产业链中的价值和地位。本文首先对国内外已有文献进行整理分析,包括TBT产生的理论基础以及关于TBT成因、效应等研究,总结现有文献的研究视角、结论,基于我国不同出口产业的要素密集度研究美国TBT效应的研究视角提出本文的研究意义与可能存在的创新。其次是通过对美国TBT对我国出口产业的短期及长期效应作用机理分别进行博弈分析,并且结果显示在短期内美国的TBT会对我国出口产业产生负向效应,而在中长期内具有一定的正向效应。然后,基于HS二级编码分别统计我国资源密集型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与资本密集型技术产业遭遇美国TBT限制数据并进行描述性分析,这三类出口产业中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遭遇美国TBT壁垒程度较高。再者,根据理论推导,基于统计数据构建量化美国TBT的合理指标,测算我国这三类不同出口产业的美国TBT壁垒度;选择贸易引力模型进行拓展计算得出,资本技术密集型出口产业受到当期美国TBT的负面影响最大,其次是对劳动密集型出口产业,资源密集型出口产业影响程度相对最小。滞后一期的美国TBT对资源密集型出口产业仍具有显着的负面影响,但是对劳动密集型出口产业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则具有显着的正面影响,且劳动密集型出口产业的正向效应更为显着。最后根据实证结果分析原因并分别针对三类产业的特点提供相应对策建议。
刘江山[5](2020)在《TTIP协定中的监管合作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不同国家之间的监管规则存在巨大差异,进而产生了大量非关税壁垒,并成为妨碍和扭曲全球贸易和投资重要因素之一。各国政府都希望能够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获得最大的收益,为此不得不共同致力于消除因相互之间的监管差异带来的非关税壁垒,而WTO和其他现有的国际贸易安排很难有效地解决非关税壁垒问题。各国的监管本身有其正当性与合理性,因此在监管合作的过程不应对设定的国内监管目标产生影响。欧盟和美国等发达经济体通过打破传统的国际贸易条约模式,探索能够解决“边境线后”问题的新一代FTA。监管合作在消除非关税壁垒方面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欧盟和美国TTIP协定谈判的过程中,将监管合作议题列为四大核心谈判议题之一。监管合作的目标是为了消除因各国监管规则不同形成的非关税壁垒。本文将通过对TTIP监管合作章节文本、监管规则制定主体、监管合作中的监管规则、监管合作个案分析及监管对中国的因应等方面系统的讨论TTIP中的监管合作议题中的法律问题。监管合作议题是TTIP协定谈判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欧盟和美国重塑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工具,也是深度经济一体化FTA得以落实的主要路径之一。TTIP监管合作议题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良好监管实践;二是监管合作。通过良好监管实践规定的制度和程序确保监管规则的质量;通过监管合作实现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兼容性、或相互认可,以消除或减少因监管规则而且产生的新的贸易壁垒,形成新的国际产业新标准或新法规,保障国际贸易和投资顺利运转,扩大贸易和投资总量,实现就业和经济增长。落实TTIP监管合作议题离不开监管规则制定主体的参与。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主要包括欧盟和美国立法机构、监管机构、标准制定机构等等。不同国家通过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监管合作,建立长效机制,比如,信息交换、早期预警、立法机构对话等方式,扩大了立法机关的知情权,增进了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合作,为解决现有的或新出现的监管差异,建立稳定有效的监管规则制定合作平台。通过相互认可协议、影响评估、快速授权通道等具体程序性方法,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为双方高效推进监管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欧盟和美国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在过去参与监管合作过程中既有成果又存在很多问题尚待解决。通过提供实质性的报告和有效的信息沟通,消除了一些不必要的监管措施。例如,双方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之间存在参与缺乏制度性保证,参与人员不全面,沟通不充分等问题,导致一些不必要的重复的监管差异不能及时减少或消除。双方应在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建立双方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的长效机制,扩大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跨大西洋监管合作范围,实现监管一致或监管兼容的结果。最后,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可以给TTIP监管合作议题提供了合法性基础,符合民主决策的要求,能够对监管合作议题执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监管合作的合法性与立法机构的参与密不可分。TTIP监管合作议题需要欧盟和美国各个层级的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确保合法性的前提是TTIP在监管规则制定过程不改变各方现有的监管规则制定框架。欧盟和美国政府在未来执行TTIP协定过程中,有双方各个层级的监管规则制定主体的参与,例如,各自立法机构的议员通过年度监管计划向监管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政治上的监督作用。总之,监管规制制定主体的全程参与,能够解决过往监管规则制定层面在监管合作中的问题,是监管合作的一种制度创新,为监管合作的合法性以及相关责任机制的落实提供保障。TTIP监管合作的对象或范围就是欧盟和美国现有的或将来拟制定的监管规则。本章重点讨论监管规则中技术性规范在监管合作中的问题及TTIP提供的解决方案。这些技术性规范主要由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及合规评定程序构成。首先,讨论TTIP协定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则与现有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的关系与协调。TTIP技术性贸易壁垒章节是典型的超WTO条款,双方希望能够在TBT协定基础上再进一步,同时保证不对TBT协定有减损。TTIP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章节期望能够加强欧盟和美国在产品技术要求方面的合作,减少产品重复检测及高成本检测程序,便利双方获得产品监管信息等。其次,分析欧盟和美国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不同类型的技术性规范导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减少或消除监管差异的方式。通过行业性监管合作,解决行业中存在的监管差异问题,实现监管规则的对等、兼容、协调,最终实现欧美双方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国际化,促进科技创新,扩大双边贸易,增加就业。总之,TTIP协定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章节的目标是TBT协定的基础上,更为积极的促进监管合作,提高在方法、要求及标准制定程序等方面的开放、透明和趋同,尤其是要减少冗余繁重的检测和证明要求,增强相互之间对合格评定机构的信任,同时更多的使用国际标准。TTIP中的监管合作议题分为“横向条款”和“部门条款”。“部门条款”是监管合作议题在具体或特定行业中的落实。就具体行业或产业部门而言,“部门条款”可以视为TTIP监管合作议题不同行业或部门中的个案落实。每一个行业都有自身的特点,需要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进行监管。不同行业的监管规则或监管措施完全不同,通过结合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横向内容”与具体行业的不同监管要求和特色能够更加全面的理解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的法律问题。绝大多数监管规则和监管措施都有自身的行业特点,监管合作最终落实必然要细化到具体行业之中。本章将以汽车和医药领域的监管合作作为个案进行分析,讨论具体个案中监管差异产生的原因,减少或消除监管差异的方法,以及TTIP协定中特定行业监管合作的目标及其实现方式。在汽车行业中,欧盟和美国在汽车行业的标准差异很大,如何进行监管合作,最终实现监管一致性,是TTIP协定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欧盟和美国监管规则、技术规则或标准的差异,导致很多与汽车制造相关的生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进入对方的市场的成本很高。TTIP协定要求,欧盟和美国的汽车行业监管机构采取一定的方法和程序促成双方之间的汽车技术标准在一定范围内能够相互匹配;通过相互认可的方式确保监管规则相互对等;欧盟希望能够以联合国的汽车技术标准为基础,共同制定国际汽车技术标准,并保证新技术标准的相互协调。医药行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紧密联系在一起。新药的研发成本极高,例如,监管机构需要通过大量的数据来确定药品的安全和疗效,因此医药行业需要很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保障投资人对医药研发的投资。欧盟或美国的医药监管职能部门之间就医药行业中的核心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效率。TTIP协定通过定期检查的方式保证医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遵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通过监管合作缩短新药上市审批周期;在审批过程中平衡药品的风险与收益;避免医药企业面临的双重审批;通过监管合作促进药品领域的创新,发展先进制药业,共享药品临床数据等。总之,双方在医药行业的监管合合作,能够保证欧盟和美国药品的疗效、质量和安全,同时共同制定新的医药监管规则。一方面,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及投资发展极为迅速;另一方面,全球治理结构的变化能够对我国产生重大影响。我国需要高度重视监管合作议题在未来国际经贸与投资规则体系重构中的重要作用,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本章将从监管合作实施机构、监管合作与国家治理的关系、我国FTA谈判中的监管合作议题以及监管合作与立法的关系等角度来讨论TTIP监管合作议题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应当学习和借鉴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好的制度、方法和措施,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监管科学化。在对外FTA的谈判中,以坚持不改变现有政治经济制度为底线,积极参与监管合作议题谈判,为我国改革开放注入新的动力。总之,与其他新一代的FTA相比,尚未达成最终协定的TTIP磋商仍然是世界上最发达、最先进、彼此经济交往最为密切的两大经济体之间的贸易谈判,虽然进程暂缓,困难重重,但是,我们仍然可以通过TTIP的内容的研习,管窥代表未来贸易协定监管合作议题的发展趋势,TTIP文本仍然具有示范和借鉴意义。
郑休休[6](2020)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下的中国企业产品出口二元边际、贸易偏转与质量升级》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首先介绍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又称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相关概念,厘清了技术性贸易壁垒与其他非关税贸易壁垒之间的区别,并通过文献综述的形式归纳了相关研究进展及其与贸易偏转、质量升级的关系。本文其次梳理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历史背景、发展沿革和新时期特征,总结了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和特别贸易关注提案在WTO平台的实施流程,分析了中国应对和使用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机制,以及中国企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的经典案例。本文在理论模型方面基于异质性多产品企业出口决策模型、贸易偏转模型,将技术性贸易壁垒同时表现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并引入产品质量衡量参数,构建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于企业出口数量、价格、动态决策、偏转影响的理论基础。在实证方面,作者整理了WTO双边技术贸易措施通报、特别贸易关注案例的配对数据,清理到国际统一的HS6产品层面,并在此基础上与清理所得的海关企业出口数据相匹配,定量分析了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企业-产品出口二元边际、贸易偏转、质量升级的影响,以及这一机制在各种异质性特征影响下所呈现出的差异化表现。在广延边际方面,中国的贸易伙伴所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导致中国细分产品-目的地市场中的出口企业总体个数显着削减(包括新进入者和幸存者),且新进入者的个数减少得更多。当样本限制为一般贸易形式、或者滞后两期时,该影响依然成立。在企业-产品-目的地市场层面,来自发达经济体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会导致中国相关企业在下一期更加倾向于退出遭受壁垒的原市场。这一影响对于直接生产商的负面冲击十分显着,对贸易中间商则不显着。这一退出倾向在对于相应细分市场出口规模较小的企业样本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在这一冲击中的表现有所差异。在集约边际方面,来自于发达经济体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导致了中国产品-目的地层面出口数量和金额的显着减少,但企业-产品-目的地层面的贸易阻碍影响却不显着。原因是发达经济体所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新进入者和幸存者的作用方向不同。如前所述,相关细分市场企业个数显着减少,导致目标细分市场对于部分新进入者的吸引力变大,表现为当期“经筛选后”进入相关受影响细分市场的新进入者的出口数量显着增加,抓住这一机遇的主要是私营所有制的新进入者;相反,幸存者在相关细分市场中的出口数量显着减少,这一贸易阻碍效应对于国有、私营、外资、中外合资合作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均成立。在贸易偏转方面,发达经济体所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新进入者和幸存者的影响作用依然不同。发达经济体在上一期所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导致部分新进入者不仅在当期增加了出口数量,而且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组合也更加集中于这些目标市场,即在细分产品项下表现出对其它贸易伙伴出口数量的显着减少。同时,对于幸存者来说,也不存在显着的贸易偏转效应。然而,对于遭受发达经济体技术性贸易壁垒并选择退出的企业来说,它们在退出遭受壁垒的原细分市场后,转而显着增加了对于其他贸易伙伴的出口数量,即出现了退出原壁垒市场和偏转至其他伙伴市场的叠加效应。此外,总体上来看,生产能力越强的企业对于其他贸易伙伴的偏转规模越大,且生产能力越强的企业对于新市场组合的偏转规模越大,而生产能力越低的企业对于现有市场组合的偏转规模越大。在产品质量方面,来自发达经济体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企业出口产品优胜劣汰的质量升级效应,主要表现在促使细分市场中质量较差的企业退出市场,并引发幸存者和新进入者提升产品质量。这一现象主要出现在直接生产商样本中。进一步区分企业所有制时,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这一机制中表现出的质量优胜劣汰效应尤为突出。技术性贸易壁垒在通报-生效-适用的不同时点也会对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以美国这一使得中国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来源国为例,本文进一步考虑了特别贸易关注提案者来源的异质性。三重差分模型的实证结果表明:技术性贸易壁垒加剧了通报-适用期间内美国进口市场中不同贸易伙伴之间的竞争。这一方面表现在壁垒遭受国出口企业对壁垒施加国相关产品出口价值的显着下降(贸易阻碍效应);另一方面表现为第三国在壁垒施加国的进口市场中对于壁垒遭受国原市场份额的占领(贸易创造效应)。受壁垒负面冲击的企业同时表现出了增加新出口目的地的偏转特征。此外,这一影响造成的价格上涨影响并不稳健。最后,本文还探究了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的驱动因素,发现经济环境和外交关系都是影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成的重要动因。同时,本文衡量了中国出口所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产品和国别集聚特征,发现中国主要出口产品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覆盖虽然广泛,但具有一定的国别-产品类别集聚趋势(例如食品、纺织品和化学品),为今后的预警判断和政策制定提供了重要参考。基于上述详实的研究分析,本文最后从政府职能和企业对策两方面入手,提出了新形势下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政策建议。
孟园园[7](2020)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玩具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玩具出口贸易在世界经济新常态下稳步发展,虽然受到全球贸易摩擦升级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受益于出口新兴市场的拉动作用,我国玩具的出口仍然保持震荡型稳步增长态势。根据联合国商品贸易数据库统计计算,从2001-2018年,我国制造的玩具占据了全球玩具总消费的73%,出口额也从2001年的51.65亿美元增长到2018年的254.68亿美元,十几年来增长了接近四倍,远远高于全国贸易出口增速和轻工行业的平均出口增速,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提供了众多的就业岗位。但是在玩具行业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也不乏一些问题的出现。当前我国主要出口目标市场如美国、日本等不断出台关于玩具的法规、标准,其中的要求越来越严苛,增加了出口企业的成本和经济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玩具的出口份额。例如目前作为我国玩具出口第一大目标市场的美国,近几年我国对其玩具出口份额一直呈现下降态势,已从2010年的38.28%下降到2018年的28.53%,其中可能有贸易摩擦的因素,但是也很难将技术性贸易壁垒排除在外。因此研究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玩具出口的影响有积极意义。论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了实证分析。在理论分析部分,首先解释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概念、表现形式、量化指标、作用机制以及对玩具出口国的贸易效应,其次分析了我国玩具出口现状及所遭受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实证分析部分,选取TBT通报数作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量化指标,选取2001-2018年的数据利用OLS(普通最小二乘法)得出TBT通报数在长期对我国玩具出口额的平均边际效果,其次利用分位数回归方法分析TBT通报数对我国玩具出口额在某个特定分位数的边际效果,最后选取2001-2008年的数据利用OLS回归得出TBT通报数在短期对我国玩具出口额的影响。论文得出的主要结论有:(1)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双重性,在短期对我国玩具产品的出口有抑制作用,TBT通报数每增加1%,我国玩具出口额减少0.151%;在长期有促进作用,TBT通报数每增加1%,我国玩具出口额增加0.084%。(2)随着分位数的增加,核心解释变量TBT的回归系数逐渐减小,这表明TBT的通报数量对我国玩具出口额的前端影响较大,而后影响逐渐减少,也就是指TBT通报数量的增加对低贸易额国家的影响较大,而对高贸易额国家的影响较小,因此最大受益者为较低贸易量国家。(3)技术性贸易壁垒在短期对我国出口至发达国家玩具总额的抑制作用显着大于对不发达国家的抑制作用,在长期对我国出口至发达国家玩具总额的促进作用显着大于对不发达国家的促进作用。根据论文分析及实证得出的结论提出的对策建议如下:(1)政府应该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把关力度,加大对产品质量重要性的宣传以及对不合格产品的惩治力度;玩具出口企业应转变生产经营理念,树立长远发展的目标,努力提高产品的质量。(2)政府可以帮助企业整合各个方面的资源,加强资金和技术投入;玩具出口企业要加大科技创新的力度,提高产品技术含量。(3)政府应积极提高制定标准方面的素质,重视对相关标准的宣传和解读;玩具出口企业应提高自身标准化意识,力争使自己生产的产品符合目标市场的标准要求。(4)政府应加强与新兴市场的合作交流,为玩具出口企业与新兴市场的合作牵线搭桥;玩具出口企业应采取多元化的市场战略,扩大玩具出口。
杨欣[8](2020)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文中提出贸易自由化的长期发展取得丰硕成果,全球关税降低,非关税壁垒得到有效控制,传统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式微。全球市场最终形成,全球价值链不断整合升级的时代使得货物的跨境流动更加频繁。在此情形下国际贸易中的程序性事项对货物流通造成的阻滞逐渐引起关注。贸易便利化旨在为国际贸易活动创造简便、协调和透明的环境,从而形成贸易程序简化、文件简单化和信息透明化的新型贸易关系。推行贸易便利化、减少进出口和过境的时间成本和规费将带来全球红利几乎成为世界共识。此前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推行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存在局限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针对此问题的条款又过于简略。全球贸易环境的改变和现有国际法框架的局限呼唤一部约束力更为广泛的、更有针对性的条约,《贸易便利化协定》应运而生。经过世界贸易组织艰苦谈判与多方角逐,《贸易便利化协定》于2013年通过并最终于2017年2月正式生效。作为多哈回合目前仅有的实质性成果,其拥有不同于此前世界贸易组织其他协定的显着特征,专注于国际贸易中的“非效率性”问题,旨在克服国际贸易中的程序性障碍。《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理论基础和条款内容值得深入研究,而针对其履行的研究则更具现实意义。本文针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从条约冲突与协调的角度探究其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促进其顺利履行。全文分为五章,首先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继而探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条约冲突的缘由、特征,再而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其协调路径,最终从中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关联出发提出中国的应对策略。全文按照此逻辑结构,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展开论证。本文第一章探讨了《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础理论,界定贸易便利化的概念,根据各国际组织对贸易便利化的定义及其侧重点归纳贸易便利化概念及其特征。厘清其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贸易便利化脱胎于贸易自由化,与之有着千丝万缕联系,在具体内容和国际实践上有与其有诸多不同之处,分析两者区别与联系有利于探讨贸易便利化独有特征并进一步探析《贸易便利化协定》独特之处。同时对贸易便利化的相关理论——全球价值链理论及其与贸易便利化的内在联系进行阐述。此外,第一章还对《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便利化理论的运用进行了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作为贸易便利化理论的新发展,其内容体现出贸易便利化理论体系的内容。第二章从条约冲突与协调视角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理论基础。通过条约冲突及协调理论的基础研究,提出协调《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条约冲突的一般方式。同时,从宏观和具体两个角度指出《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缘由,从宏观来讲,主要是由于国际法的碎片化导致的。从具体原因来讲,进出口环节《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便利与贸易安全价值目标之间对立引发的。过境环节《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目标与非贸易目标的分歧导致的。在此基础上,指出《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特征,即冲突表现的多样性、冲突原因的复杂性以及协调方式的差异性。第三、四章是论文的核心部分,通过理论阐述以及比较分析,集中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对应协调路径,根据国际贸易程序的主要环节,主要包含:《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程序的便利化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以及《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环节的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其中,进出口程序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便利化协定》所标榜的贸易便利的价值目标与其他条约中蕴含的贸易安全价值目标的冲突而引发。具体而言,主要包括《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海关组织体系中的《SAFE框架》以及与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中《SPS协议》《TBT协议》之间的冲突。针对前者,主要运用比例原则以及通过国际组织进行协调,而对于后者,主要通过冲突条款优先原则、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以及比例原则进行协调,同时发挥条约解释的作用。在过境环节,主要表现为《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过境自由规定与《海洋法公约》第十部分过境自由以及《反假冒贸易协定》对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措施之间的冲突。对于前者,应当运用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以及比例原则进行协调,针对后者主要运用比例原则以及条约解释进行协调。本文第五章是中国对策研究部分,论述的是面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中国的应对策略。中国作为协定的缔约国,负有履行协定的义务,中国面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问题,在国内层面,应当促进国内立法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相协调,在国际层面,应当提高在相关条约修改上的话语权,促使相关条约的修改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相衔接。
刘可[9](2019)在《我国团体标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修订草案。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标准化法》共增加了19条规定,并在原来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种标准构成的标准体系中,新增了团体标准这一新的标准类型。团体标准法律地位的确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是我国从旧的标准体系向新型标准体系过渡的关键点,是我国的标准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的突破口。团体标准作为一种新的标准,在我国施行的时间较短,与团体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团体标准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从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到团体标准的监管,系统的分析我国已经出现的与团体标准相关的法律问题和尚未出现在我国但在国外已有实践经验的团体标准法律问题,完善我国与团体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为团体标准能够更好地发展保驾护航。研究我国团体标准的法律问题首先应厘清团体标准在我国的概念以及它区别于其他四种标准的特征。本文首先论述了我国团体标准的起源与发展,认为团体标准是具有规范性、自愿性、市场性、灵活性和开放性的,由市场主导的、社会团体制定的一种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的团体标准在制定、实施和监管中的法律问题,提出适合我国团体标准健康发展的意见与建议。通过对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法律问题的研究发现,本文认为除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以外,与团体标准化活动相关的、能够满足国家发展团体标准的原则与目的的市场主体,均可以参与制定。团体标准在制定时,可能会需使用他人专利,这就要求制定主体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专利权人拒绝许可,制定主体可以根据事实寻求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团体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涉及的专利问题除了拒绝许可,还有信息披露不完全的问题。不完全的信息披露会给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带来较高的法律风险,因此,专利信息的披露需要更加明确和完善的程序加以保障。基于国内外的实践和研究发现,团体标准在实施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垄断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方面团体标准化组织的成员众多,具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潜力,团体标准的实施方式相对市场化,就可能会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需要反垄断机构进行规制。另一方面,实施者可能会出现侵犯专利权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司法机构根据我国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适用专利侵权禁令。在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上,除了专利权外,着作权与团体标准也密切相关,制定团体标准的版权政策能够有效保护团体标准化组织的权益。此外,为鼓励团体标准的实施,应扩大团体标准的实施途径。在制定法律法规时援引团体标准会在很大程度上激励团体标准的实施,从而鼓励团体标准的制定和整体的发展。在团体标准的监督管理中,政府和团体标准化组织自身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行政机关应对团体标准进行全面的监管,包括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并通过主动检查和接受社会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化组织的自我治理对于团体标准的监管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明确、严格的内部章程可以保障社会团体依法顺利的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完善我国团体标准相关的制度建设,需要团体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司法部门的共同努力。团体标准化组织要制定严谨的团体标准制定程序,保障专利信息的披露;制定具体的团体标准管理章程,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政府机关应明确团体标准中专利许可的相关要求;确立竞争效应事前咨询制度;制定团体标准的援引规则,激励团体标准的实施。司法部门应完善团体标准的专利滥用抗辩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实施中垄断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原则,降低团体标准的法律风险。本文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首先,论文探讨了团体标准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程序和编号;其次,论文分析了在制定团体标准过程中,团体标准化组织会遇到哪些法律风险,应如何规避法律风险,以保护自身权益不被侵害;第三,论文总结了在团体标准实施阶段,团体标准化组织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具体分析了各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和遭受不法侵害时的救济方式;最后,论文首次提出了我国法律法规援引团体标准的规则。
吴雨洪[10](2019)在《论美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及中国的应对》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增加和经济实力的增强,中美之间的贸易越来越紧密,贸易摩擦也在增加。美国为保护其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据的份额,采取了各种保护性措施,频繁对我国产品设置种类繁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阻碍我国产品的流通,给我国对外贸易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美国的贸易保护措施并不只是这一时的,而是在与其他国家竞争国际市场的过程中不断更新和扩大的,且美国运用贸易保护措施的手法也会越来越熟练,以至于应对难度越来越大。如何能在对外贸易过程中规避和消除美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我国现阶段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本文将以此为出发点,比较研究中美贸易技术壁垒,研究WTO相关协议,分析中国贸易壁垒技术壁垒的缺陷和需要改进之处。本文共分为5个部分,首先,第一部分总体阐述了我国所面临的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以及本文想要解决的问题。其次第二部分主要围绕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概念、表现和特征,阐述了WTO相关协议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管控现状。接下来在第三部分系统的阐述了美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分析了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整体框架和特征。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贸易产生的正面效应和负面影响。再次,第五部分在前四部分的基础上对我国应对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提出了几点建议,我国应对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做出正面回应,积极对抗而不是妥协,笔者建议把运用WTO规则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和提高完善我国自身法律体系作为两种重要方式。最后,在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笔者认为,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我国必须予以关注和重视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应对好美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的过程同时也是重构中美关系的过程,平衡、平等且公平的中美关系才会让两国在未来的国际关系中呈现出良性循环的状态。
二、WTO/TBT迈向科技竞争的国际规则及应对策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TBT迈向科技竞争的国际规则及应对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与主要结论 |
五、研究创新与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规制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规制的起源 |
二、各国规制的冲突 |
三、国际规制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的实践发展 |
一、GATT 时期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协调 |
二、WTO为代表的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的协调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 |
第三节 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机制面临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 |
二、规制合作的模式问题 |
三、规制合作的规则问题 |
四、规制合作的保障与实施问题 |
第二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 |
一、确立规制合作的多元目标 |
二、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困境 |
三、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策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原则 |
一、规制主权原则 |
二、多元治理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规制一致性原则 |
第三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第一节 规制合作的不同模式 |
一、委托代理模式 |
二、复合网络治理模式 |
三、实验主义治理模式 |
第二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以委托代理模式为主 |
二、对实验主义治理模式的探索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对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委托代理模式的改进 |
二、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 |
第四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第一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一、规制合作规则的现行要求 |
二、规制合作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局限 |
三、规制合作规则的完善 |
第二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规则的新范式 |
一、国内规制程序:良好规制实践 |
二、规制合作交流:浅层次规制合作 |
三、规制协调与认可:深层次规制合作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不同规则 |
一、TPP/CPTPP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 |
二、TTIP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 |
三、USMCA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 |
第五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硬性保障机制 |
一、硬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软性保障机制 |
一、软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第三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的选择与完善 |
一、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 |
二、完善软性保障机制 |
三、建立对发展中国家规制合作的技术援助机制 |
第六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因素对中国的挑战 |
二、规制合作的新范式对中国国内规制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一、中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制合作的现状 |
二、中国参与APEC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三、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应对策略 |
一、国内规制的改革与升级 |
二、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平台推动规制合作 |
三、中国参与的国际经贸协定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2)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概念演进 |
一、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演进 |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概念演进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争议 |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
二、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必要性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争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适用 |
第一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分析 |
一、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实践反思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发展特点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CPTPP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USMC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EP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五、区域贸易协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第二节 内国法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日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内国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建议 |
第一节 多边补贴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不可诉补贴制度革新的发展建议 |
二、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的发展建议 |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需求 |
二、GATT1994第20 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反思 |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发展趋势 |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问题 |
第二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
二、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破解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推动禽肉出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2.技术性贸易措施概述 |
2.1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定义 |
2.2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分类 |
2.3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特征 |
2.4 中国出口禽肉遭受技术性贸易措施概况 |
3.我国主要贸易伙伴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
3.1 日本 |
3.2 .欧盟 |
3.3 韩国 |
4.出口禽肉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战略和措施 |
4.1 .革新理念纳入发展大局 |
4.2 转变职能加快顶层设计 |
4.3 创新驱动完善工作体系 |
4.4 把握机遇强化支撑效能 |
4.5 因地制宜差别化管理 |
4.6 市场导向激发应对活力 |
4.7 优化服务打造新动能 |
4.8 推进共治集聚工作合力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4)美国TBT对我国不同出口产业的差异化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主要框架 |
1.2.1 研究内容 |
1.2.2 主要框架 |
1.2.3 研究框架示意图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可能的创新及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理论基础 |
2.1.1 贸易保护主义 |
2.1.2 贸易的技术效应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概念、表现形式的研究 |
2.2.2 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成因研究 |
2.2.3 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效应研究 |
2.2.4 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实证研究 |
2.2.5 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研究 |
2.2.6 对现有文献的评述 |
第三章 美国TBT对我国出口产业差异化效应的机理分析 |
3.1 关于TBT的概念界定 |
3.1.1 TBT定义的追溯 |
3.1.2 本文界定 |
3.2 美国TBT实施动因的理论分析 |
3.3 美国TBT对我国出口产业的短期效应动态博弈分析 |
3.3.1 美国TBT产生的短期效应分析 |
3.3.2 美国TBT短期效应的现实情境分析 |
3.4 美国TBT对我国出口产业的长期效应动态博弈分析 |
3.4.1 美国TBT的长期效应分析 |
3.4.2 美国TBT长期效应的现实情境分析 |
第四章 美国TBT对我国出口产业差异化效应的事实描述 |
4.1 我国对美出口产业的贸易现状 |
4.1.1 我国对美出口总体规模分析 |
4.1.2 我国对美出口产业结构分析 |
4.2 美国TBT影响我国出口产业的事实概述 |
4.2.1 美国非关税壁垒对华出口产业的实施现状 |
4.2.2 美国TBT对华出口产业实施现状 |
4.2.3 美国TBT对华出口限制的趋势 |
第五章 美国TBT对我国出口产业的差异化效应实证研究 |
5.1 确定美国TBT的量化指标 |
5.1.1 美国TBT壁垒度的定义与计算 |
5.1.2 不同出口产业的美国差异化TBT壁垒度统计 |
5.1.3 美国TBT壁垒度差异化的成因浅析 |
5.2 计量模型的设计与变量选择 |
5.2.1 模型的基本形式 |
5.2.2 模型设计与变量选择 |
5.3 变量来源及理论预期假设 |
5.3.1 变量说明及数据来源 |
5.3.2 模型的理论预期假设 |
5.4 模型检验与实证分析 |
5.4.1 变量的平稳性检验 |
5.4.2 模型的回归结果 |
5.4.3 回归结果的原因分析 |
第六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突破美国TBT壁垒的对策及建议 |
6.2.1 资源密集型出口产业应积极建立紧急预警信息平台 |
6.2.2 劳动密集型出口产业应主动利用美国TBT的“倒逼效应” |
6.2.3 资本技术密集型出口产业应优化合作促进自我技术革新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TTIP协定中的监管合作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背景分析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4.1 监管合作概述 |
1.4.2 监管合作中的主要制度及措施 |
1.4.3 监管合作中的法律问题 |
1.4.4 监管合作对中国的启示 |
1.4.5 文献综述小结与评论 |
1.5 主要内容与基本观点 |
1.5.1 研究内容 |
1.5.2 基本观点 |
1.6 研究方法 |
1.7 重点难点与创新之处 |
1.7.1 重点难点 |
1.7.2 创新之处 |
第2章 TTIP监管合作议题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
2.1 深度一体化FTA对监管合作的需求 |
2.2 监管合作方式的主要类型化 |
2.3 TTIP监管合作章节规范性研究 |
2.3.1 TTIP与CPTPP监管合作章节文本比较 |
2.3.2 TTIP中的良好监管实践章节文本解析 |
2.3.3 TTIP中的监管合作章节文本解析 |
2.4 小结 |
第3章 监管规则制定机构参与TTIP监管合作议题 |
3.1 欧美监管规则制定制度差异 |
3.1.1 欧美监管法规制定差异 |
3.1.2 欧美监管规则制定差异 |
3.1.3 欧美标准化制度差异 |
3.2 欧美监管规则差异问题探析 |
3.2.1 欧美监管差异与非关税壁垒关系 |
3.2.2 欧美立法机构监管合作的历史与经验 |
3.2.3 欧美监管规则制定机构监管合作的主要模式 |
3.3 监管规则制定机构在TTIP监管合作中的作用 |
3.3.1 TTIP监管合作议题的法理基础 |
3.3.2 TTIP中的立法机构监管合作 |
3.4 小结 |
第4章 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的技术性监管规则 |
4.1 技术性监管规则与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关系 |
4.2 多边贸易体系对TTIP监管合作的影响 |
4.2.1 WTO对自由贸易协定的限制 |
4.2.2 TBT协定对技术性监管规则的限制 |
4.2.3 TTIP技术性监管规则监管合作对非缔约国的影响 |
4.3 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的技术性监管规则 |
4.3.1 欧美技术性法规异同与协调 |
4.3.2 欧美标准及标准化异同与协调 |
4.3.3 欧美合格评定程序异同与协调 |
4.4 TTIP技术性监管规则监管合作的主要方式 |
4.5 小结 |
第5章 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的行业个案分析 |
5.1 TTIP汽车行业监管合作个案分析 |
5.1.1 欧盟汽车技术法规和标准 |
5.1.2 美国汽车技术法规和标准 |
5.1.3 TTIP汽车行业监管合作制度创新与解析 |
5.2 TTIP中医药行业的监管合作个案分析 |
5.2.1 欧盟医药行业监管现状 |
5.2.2 美国医药行业监管现状 |
5.2.3 国际药品监管合作的类型 |
5.2.4 欧美医药监管差异原因解读 |
5.2.5 TTIP医药监管合作制度创新与解析 |
5.3 小结 |
第6章 中国对TTIP监管合作议题的因应 |
6.1 FTA中监管合作议题的重要性 |
6.2 我国参与国际监管合作的建议 |
6.3 良好监管实践对我国监管规则制定的借鉴 |
6.4 TTIP监管合作议题对我国FTA谈判的启示 |
6.5 小结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下的中国企业产品出口二元边际、贸易偏转与质量升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概述 |
1.2 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1.2.1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概况 |
1.2.2 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出口的影响 |
1.2.3 研究的现实必要性 |
1.2.4 选题的意义和重要性 |
1.3 研究内容、方法、技术路线及可行性 |
1.3.1 主要研究内容和关键问题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图 |
1.3.4 数据资料来源及概述 |
1.4 研究创新和难点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难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和区分 |
2.2 相关理论研究综述 |
2.2.1 非关税壁垒的相关理论研究 |
2.2.2 贸易偏转的相关理论研究 |
2.3 相关实证研究综述 |
2.3.1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贸易的影响 |
2.3.2 技术标准互认与贸易自由化 |
2.3.3 技术性贸易壁垒、外交关系与贸易保护主义 |
2.3.4 技术性贸易壁垒与产品质量升级 |
2.3.5 非关税壁垒与贸易偏转 |
2.4 文献研究述评 |
第三章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制度背景、形成动机、集聚效应 |
3.1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历史沿革和新时期特征 |
3.1.1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历史背景 |
3.1.2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发展沿革 |
3.1.3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新时期特征 |
3.2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实施流程与特别贸易关注提案 |
3.3 中国应对和使用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发展概述 |
3.3.1 中国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情况 |
3.3.2 中国对外使用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情况 |
3.4 中国企业受TBT影响的经典案例——美国玩具产品铅含量标准 |
3.5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成动机 |
3.5.1 数据来源及描述 |
3.5.2 基准回归模型设置 |
3.5.3 简单实证结果分析 |
3.6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国别-产品集聚效应分析 |
3.6.1 聚类分析方法说明 |
3.6.2 数据来源及描述 |
3.6.3 聚类结果及分析 |
3.7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理论模型的构建 |
4.1 集约边际影响——数量阻碍与价格提升 |
4.1.1 假设条件 |
4.1.2 需求 |
4.1.3 供给 |
4.1.4 双边单一产品市场均衡 |
4.1.5 引入技术性贸易壁垒与质量函数的关系 |
4.1.6 主要命题 |
4.1.7 主要结论 |
4.2 广延边际影响——进出决策与优胜劣汰 |
4.2.1 封闭均衡 |
4.2.2 开放均衡 |
4.2.3 主要命题 |
4.2.4 主要结论 |
4.3 贸易偏转效应——流向与流量 |
4.3.1 假设条件 |
4.3.2 需求 |
4.3.3 供给 |
4.3.4 开放均衡 |
4.3.5 主要命题 |
4.3.6 主要结论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实证模型检验——出口二元边际 |
5.1 广延边际:TBT-STC如何影响厂商出口决策? |
5.1.1 数据来源及描述 |
5.1.2 基准回归模型设置 |
5.1.3 实证结果分析 |
5.1.4 生产能力异质性企业的出口决策 |
5.1.5 稳健性检验 |
5.2 集约边际:TBT-STC是否导致贸易阻碍? |
5.2.1 数据来源及描述 |
5.2.2 基准回归模型设置 |
5.2.3 实证结果分析 |
5.2.4 新进入者和幸存者的集约边际表现 |
5.2.5 内生性处理——引入双边死亡率差异 |
5.2.6 稳健性检验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实证模型检验——贸易偏转效应 |
6.1 数据来源及描述 |
6.2 基准回归模型设置 |
6.3 实证结果分析 |
6.3.1 贸易偏转方向 |
6.3.2 贸易偏转规模 |
6.3.3 市场退出决策与贸易偏转规模 |
6.4 稳健性检验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实证模型检验——产品质量升级 |
7.1 数据来源及描述 |
7.2 基准回归模型设置 |
7.3 实证结果分析 |
7.4 稳健性检验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引入多时点、多对象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 |
8.1 实证模型检验——以中国出口美国的厂商为例 |
8.1.1 数据来源及描述 |
8.1.2 三重差分模型(DDD)的推导 |
8.1.3 基准回归模型设置 |
8.1.4 实证结果分析 |
8.1.5 稳健性检验 |
8.2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主要结论及研究展望 |
9.1 主要结论 |
9.1.1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出口二元边际的影响 |
9.1.2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贸易偏转的影响 |
9.1.3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质量升级的影响 |
9.1.4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多时点、多对象不确定性影响 |
9.1.5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驱动因素 |
9.1.6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集聚特征 |
9.2 政策建议及相关启示 |
9.2.1 技术性贸易措施(壁垒)影响下的政府职能 |
9.2.2 技术性贸易措施(壁垒)影响下的企业对策 |
9.3 研究创新及贡献 |
9.4 研究局限及未来可研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国家三位代码ISO3对应表 |
附录B 实证章节的主要模型和计量方法推导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玩具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一国产品出口贸易影响的研究 |
(二)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一国玩具出口贸易影响的研究 |
(三)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玩具出口贸易影响的理论分析 |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概念 |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 |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量化方法 |
(一)以价格差和关税等价为基础的量化方法 |
(二)以存量指标为基础的量化方法 |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产品贸易的作用机制 |
(一)数量控制机制 |
(二)价格控制机制 |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对玩具出口国的贸易效应分析 |
(一)短期贸易抑制效应 |
(二)长期贸易促进效应 |
第三章 我国玩具出口贸易的现状及所遭受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分析 |
一、我国玩具出口贸易的现状分析 |
(一)我国玩具出口总额分析 |
(二)我国玩具出口主要目标市场分析 |
(三)我国玩具出口因技术性贸易壁垒而造成的损失分析 |
二、我国玩具出口主要目的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分析 |
(一)主要目的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分析 |
(二)主要目的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新特点 |
第四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玩具出口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 |
一、模型的选择和建立 |
二、数据的搜集和来源 |
三、数据处理及运行结果 |
(一)基准回归及结果分析 |
(二)异质性检验及结果分析 |
四、主要结论 |
第五章 我国玩具出口贸易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对策建议 |
一、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把关力度,提高玩具生产质量 |
二、加强资金和技术投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 |
三、加强标准的制定与宣传,提高标准化意识 |
四、出口市场多元化,扩大玩具出口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着 |
致谢 |
(8)《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理论基础及新发展 |
第一节 贸易便利化基础理论探究 |
一、贸易便利化的基本涵义解析 |
二、贸易便利化与贸易自由化的辨识 |
三、全球价值链理论与贸易便利化内在联系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便利化理论的运用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自由化理论的运用 |
二、全球价值链下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缘由与特征 |
第一节 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一、条约冲突的界定 |
二、条约冲突协调途径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类型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产生的缘由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产生的宏观原因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原因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特征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表现的多样性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原因的复杂性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协调方式的差异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关于进出口环节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安全与便利关系辨析 |
一、贸易安全 |
二、贸易安全与便利的对立统一关系 |
三、贸易安全与便利是否存在优先问题 |
四、妥善处理两者关系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环节的条款与世界海关组织条约的冲突 |
一、世界海关组织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参与 |
二、《SAFE框架》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产生冲突的原因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SAFE框架》的冲突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检验检疫协定的冲突 |
一、“异化”的TBT、SPS措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TBT协议》《SPS协议》具体条款之间的冲突 |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环节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协调路径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海关组织安全规则之间的冲突协调 |
二、协调《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进出口安全监管规则冲突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关于过境环节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国际法中过境自由制度阐释 |
一、过境自由国际习惯法属性分析 |
二、过境自由属性辨析 |
三、过境自由争议的实证研究 |
四、《贸易便利化协定》与过境自由国际条约的承接 |
五、过境自由国际法保障的发展趋势评析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的冲突 |
一、《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制度安排及其评析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对《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制度继承 |
三、《海洋法公约》与《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自由制度差异及对其桎梏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反假冒贸易协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的冲突 |
一、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相关国际条约沿革 |
二、《反假冒贸易协定》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阻碍 |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程序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协调路径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规则的冲突协调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反假冒贸易协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规定的冲突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策略 |
第一节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必要性 |
一、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是中国履约必由之路 |
二、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是发挥大国作用必要举措 |
第二节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路径 |
一、促进中国国内法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衔接 |
二、增加中国在相关国际条约修订工作的话语权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我国团体标准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团体标准的概念与特征 |
第一节 团体标准的定义 |
一、我国《标准化法》中定义的团体标准 |
二、团体标准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团体标准的特征 |
一、团体标准的具体特征 |
二、团体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比较 |
三、团体标准的作用 |
第三节 我国团体标准的起源与发展 |
一、团体标准的形成背景 |
二、团体标准法律地位的确立 |
三、团体标准的发展现状 |
第二章 我国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团体标准的制定概况 |
一、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与制定程序 |
二、团体标准的制定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团体标准的制定原则与构成要素 |
一、制定团体标准的三原则 |
二、构成团体标准的四要素 |
第三节 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范围探讨 |
一、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资格要求 |
二、社会团体作为制定团体标准的主体资格问题 |
三、参与团体标准化活动的相关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问题 |
第四节 团体标准制定中的拒绝许可 |
一、制定主体被拒绝许可的问题 |
二、拒绝许可的行为 |
三、拒绝许可的救济方式 |
第五节 团体标准制定中的专利隐瞒 |
一、制定程序中隐瞒专利的问题 |
二、信息披露环节中隐瞒专利的行为分析 |
三、专利权人隐瞒专利行为的规制 |
第三章 我国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团体标准的实施概况 |
一、团体标准实施的意义与途径 |
二、团体标准实施的现状与成效 |
第二节 团体标准实施中的反垄断问题 |
一、团体标准实施中的垄断行为 |
二、团体标准化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 |
三、团体标准实施中的垄断协议问题 |
第三节 团体标准实施中专利侵权禁令适用问题 |
一、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 |
二、美国“eBay案”的启示 |
三、我国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 |
第四节 团体标准的着作权保护问题 |
一、团体标准着作权的一般规则 |
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 |
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法律法规援引团体标准的规则问题 |
一、团体标准援引制度的基本概念 |
二、法律法规援引团体标准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
三、法律法规援引团体标准的域外规则分析 |
第四章 我国团体标准的监督管理 |
第一节 行政机关对团体标准的监督管理 |
一、行政机关监管团体标准的一般规则 |
二、行政机关监管团体标准的现状 |
三、对团体标准化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监管 |
四、对团体标准化组织实施团体标准的监管 |
五、行政机关监管团体标准的奖罚机制 |
第二节 团体标准化组织的自我治理机制 |
一、团体标准化组织自我治理的理论基础 |
二、团体标准化组织自我治理机制的规则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团体标准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 |
一、明确团体标准专利许可相关要求 |
二、细化团体标准专利信息披露制度 |
第二节 降低实施团体标准的法律风险 |
一、确立团体标准竞争效应事前咨询制度 |
二、明确团体标准实施中垄断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原则 |
第三节 完善团体标准相关法律规范的体系建设 |
一、完善团体标准的专利滥用抗辩制度 |
二、制定团体标准的援引规则 |
三、制定团体标准的版权保护政策 |
四、团体标准化组织自我治理的政策引导与法律规制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论美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及中国的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二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概述 |
2.1 技术性贸易壁垒 |
2.1.1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概念 |
2.1.2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 |
2.1.3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特点 |
2.2 WTO框架下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国际法律规制 |
2.2.1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
2.2.2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
2.2.3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
2.2.4 《服务贸易总协定》 |
2.2.5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第三章 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体系 |
3.1 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制度概述 |
3.2 美国的技术法规、标准体系 |
3.3 美国的合格评定程序 |
3.4 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调查制度概述 |
3.4.1 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实体规则 |
3.4.2 美国的主管、申诉部门 |
3.4.3 美国外贸法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认定 |
3.4.4 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程序规则 |
3.5 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制裁措施 |
第四章 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 |
4.1 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影响的现状概述 |
4.2 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的正面效应 |
4.2.1 促进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 |
4.2.2 有利于我国落实绿色经济 |
4.3 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的负面影响 |
4.3.1 限制了我国贸易出口 |
4.3.2 加大了中美贸易摩擦 |
4.4 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趋势 |
4.4.1 数量增长更快,易产生连锁反应 |
4.4.2 从传统的生产贸易领域向其他领域扩张 |
4.4.3 应对难度更大 |
第五章 我国应对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建议 |
5.1 我国应合理利用WTO法律及其框架下其他协议赋予的权利 |
5.1.1 利用WTO多边贸易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5.1.2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与美国的贸易争端 |
5.2 完善我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调查制度 |
5.2.1 中美两国技术性贸易壁垒调查制度之比较分析 |
5.2.2 我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之完善 |
5.2.3 加快建设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 |
5.3 我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之完善 |
5.3.1 概述 |
5.3.2 完善我国技术法规体系 |
5.3.3 提高技术标准 |
5.3.4 改进合格评定程序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WTO/TBT迈向科技竞争的国际规则及应对策略(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D]. 胡枚玲.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2]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破解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推动禽肉出口研究[D]. 刘孟伟. 山东农业大学, 2020(11)
- [4]美国TBT对我国不同出口产业的差异化效应研究[D]. 单佳兰. 苏州大学, 2020(03)
- [5]TTIP协定中的监管合作法律问题研究[D]. 刘江山.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6]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下的中国企业产品出口二元边际、贸易偏转与质量升级[D]. 郑休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7]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玩具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D]. 孟园园.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8)
- [8]《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D]. 杨欣.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9]我国团体标准法律问题研究[D]. 刘可.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 [10]论美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及中国的应对[D]. 吴雨洪. 南昌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