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及调整(论文文献综述)
彭建敏[1](2020)在《“明股实债”的税务处理争议 ——以H基金投资案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明股实债”是一种新型金融工具,由于其兼具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特征,能够同时满足投融资双方的需求,成为许多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使用的交易模式。“明股实债”在创新我国的投融资渠道的同时,也给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本文以H基金“明股实债”交易安排的涉税纠纷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认为我国当前的税收法规中,对于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的区分规则不明确,导致诸如“明股实债”类的混合性投资的税法属性无法明晰。实务中税务机关往往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对“明股实债”进行税务处理,从而使得“明股实债”的税务处理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给纳税人造成潜在的税务风险。为厘清“明股实债”的税法属性问题,本文从税法、会计准则、民商法、司法实践等多角度思考。通过分析认为我国现行税法对于诸如“明股实债”类的混合性投资存在定性不明确、标准不统一、规则有漏洞等不完善之处。基于此,本文尝试提出以下的建议助力解决“明股实债”的税务处理问题:(1)通过私法与税法的联动,适当运用实质课税原则,在企业的交易安排不以避税为主要目的时,遵照其法律形式确定其属性。(2)细化金融交易课税规则,对股权、债权、股息等内容进一步明确细化,减少因税法规则不明晰而带来的税务风险和监管难度。(3)完善增值税中的“保本收益”规定,完善所得税中的41号公告,加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有关混合性投资的规则的协调性。
段国莎[2](2020)在《明股实债金融交易的税收处理相关问题及完善建议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交易工具,“明股实债”为投融资双方带来了新的路径。但是,因其交易的复杂性,也给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带来了一定的挑战。首先,根据我国现行税法,“明股实债”的股债性质界定不明,企业进行税收处理时往往会带有主观性,容易与税务机关产生纳税争议,也给企业带来了税收风险。其次,因税法规定的不完善以及不同部门之间沟通不畅,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以及司法部门在进行司法审判时会出现“双标”现象。第三,因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在税务上有着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也即有着不同的税收负担,交易双方利用税收漏洞进行恶性税收筹划而希望达到避税效果,但因国内税收协调相对容易,此种恶性避税行为很难达到。而在国外不同国家对股债性质界定标准也不一致,再加上国际协调相对困难,恶性税收筹划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具体案例对所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建议。第一章为引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理论与现实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章为“明股实债”的介绍以及涉税理论,包括“明股实债’的基本概念、交易结构与形式、典型特征以及“明股实债”交易的涉税理论。第三章主要对”明股实债”交易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并分析其可能存在的税收问题。第四章结合具体案例对第三章问题进行具体阐述。第五章为国际经验借鉴,结合国际上应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我国应借鉴的地方;第六章,根据以上分析出的问题,究其原因,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乐敏[3](2020)在《中国中小规模产险公司盈利能力提升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中国总保费收入5748.77亿美元,全球市场份额11.07%,排名第二,中国保险业以其高速成长成为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支柱。但是在这样欣欣向荣的的增长氛围下,财产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规模产险公司长期亏损。盈利是最廉价的资本来源,盈利能力是保险公司实力的重要体现,高速增长固然是做大的基础,但持续的盈利才是做强的前提。对中小规模产险公司来说,提升盈利已成为回馈投资者、获得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是公司必须面对的重要战略问题,更是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构建稳固风险保障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保证。为此,本文在深入了解中国中小规模产险公司盈利能力的基础上,对影响其盈利能力的各内部影响因素尤其是公司可以控制或者说调整的因素进行综合研究和单项深入研究,以期提出一些对中国中小规模产险公司盈利能力提升有指导意义的策略,具体如下:1、使用成熟可靠的盈利能力评价指标来评价中国中小规模产险公司的盈利能力,结果显示出中国中小规模产险公司盈利能力亟待提升的现状表现明显,承保业务基本上都是亏损的,投资业务虽有盈利也不能完全弥补承保亏损;同时尝试对产险公司风险调整盈利能力评价进行思考和指标设计。2、在对产险公司盈利能力的外部内部影响因素相关研究进行回顾和梳理的基础上,以中国中小规模产险公司为样本,对董事会特征、人力资本结构、承保业务特征、投资业务特征这些公司可控因素进行综合研究,发现董事会人数增加所带来的资源及知识经验等益处高于相对应成本的增加,对盈利能力有利;独立董事的功能并未很好的发挥,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对盈利能力不利;中小规模产险公司董事长变更情况虽然逐年增加,但仍不多见,产生的组织成本在短期内降低盈利能力,长期影响有待于更多的数据来分析;招聘更多年龄较大、有经验的人员才能有利于盈利能力的提升;增加高级管理人员比例能有效提升盈利能力尤其是投资盈利能力,且降低经营风险,而相对而言,增加高学历人员比例对盈利能力影响方向不定,但会增加经营风险;营销人员比例的提高有助于业务的开展,保费的增加,但是对盈利能力影响偏负面且使经营风险增大;手续费支出比例高承保盈利差,但是加入投资业务后,手续费支出比例对中小规模产险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呈现显着的正“U”型关系;再保险比例高使中小规模产险公司能稳定经营,有利于盈利能力且降低经营风险;中小规模产险公司业务量的增加往往是以牺牲质量为代价的,其边际效益跟不上边际成本,因此不能盲目扩张业务而应该重视新增业务的质量。3、对承保业务进一步研究:在业务类型的多元化经营已成为产险公司普遍采用的经营策略背景下,对产险业不同险种的盈利能力进行比较分析,以经验数据为中小规模产险公司进行险种产品结构调整提供参考,并引入管理会计工具——不确定性下的本量利模型作为中小规模产险公司险种结构调整时的定量决策工具。4、对投资业务进一步研究:目前中小规模产险公司的盈利来源主要依赖于投资利润,在综合考虑安全性、盈利性等原则下建立模型,研究中小规模产险公司如何调整投资资产配置以取得期望收益最大化;建议在偿付能力充足率仍有允许下降的空间时,即使承保收益率为负数亦可扩大承保业务量以聚集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建议中小规模产险公司考虑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等另类投资对象。5、对税费进一步研究:2016年营改增政策最终打通了全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研究营改增政策对包括中小规模产险公司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发现为了更好地享受营改增带来的政策红利,中国中小规模产险公司应该积极地对成本项目进行调整,尽可能扩大成本中可抵扣部分,除了适当增加可抵扣固定资产项目外,一些不是主业的业务可以直接购买代替自己花费不可抵扣的人工成本;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短期内可以通过成本项目内部结构调整、利用进项抵扣等方式抵消折旧额成本的增加最终降低总成本,使业绩提高,但是长期持续增加投资的抵消效果未知,建议企业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对市场环境、自身条件进行全面和深度的分析,控制好资产投资规模。本文可能的创新和特色之处在于:1、已有文献对影响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因素进行了较多理论和实证研究,但是仍有一些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较少甚至缺乏,比如董事长变更对公司经营业绩包括盈利能力的影响已有一些相关研究,但针对保险业的研究鲜见;人力资本结构对保险公司盈利能力影响的相关研究也很鲜见,以中国保险公司为样本的研究或者样本量少,只使用了一年的截面数据(罗利勇,2016),或者被解释变量采用的是数据包络分析DEA方法算出的经营效率而不是ROA、ROE表示的财务绩效或者说盈利能力(陈华,2018),而且有些结构特征比如营销人员比例等也未纳入研究范围;承保业务特征因素方面焦点主要集中在多元化经营或专业化经营对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上,缺乏其他承保业务特征因素比如手续费支出比例和再保险安排等对盈利能力的影响研究。本文在第3章中对影响中国中小规模产险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因素进行综合研究时囊括了这些因素在内,以明确怎样调整这些因素以有利于盈利能力的提升。2、学者们在保险公司的风险调整盈利能力指标设计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和其他金融业同类研究相比还很不足。本文第2章尝试对产险公司风险调整盈利能力评价进行思考和指标设计,并将这些指标也运用于第3章中小规模产险公司盈利能力影响因素的综合研究中,目前这种把盈利和相应风险状况放在同一框架下进行的研究不够充分。3、多元化经营或专业化经营对产险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是相关学术研究的焦点,但在中国中小规模产险公司大都采用产品多元化经营方式的背景下,换一个角度研究如何调整险种结构能更有利于盈利能力才是更具意义的课题,也是对中国中小规模产险公司提高盈利能力而言更重要的决策问题。本文第4章基于险种、公司、时间三个维度的数据来进行各险种产品的盈利能力比较,以经验数据为中小规模产险公司进行险种产品结构调整提供参考,最后引入管理会计工具——不确定性下的本量利模型作为中小规模产险公司险种结构调整时的定量决策工具。4、风险导向的偿二代从2016年开始正式实施,保险业的营改增也是从2016年5月开始实施,新的政策对中小规模产险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研究来说既是新的约束亦有新的思路。本文在第5章以偿二代下的资本占用约束作为安全性的考量,同时考虑保险公司投资比例约束进行期望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函数的中小规模产险公司投资资产配置研究。建立收益模型时针对以往相关文献对总投资资产的讨论存在的各种问题,在分析不同资金来源的特点基础上将动态的总投资资产转化为静态资产以便于投资收益的模拟计算。在第6章研究营改增政策对包括中小规模产险公司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并讨论该如何充分适应和利用营改增政策来提高中国中小规模产险公司盈利能力。由于金融业是最后一批营改增的行业之一,此时其他行业或者一直是增值税征税模式,或者刚从营业税征税模式改为增值税征税模式,因此无法沿袭其它采用双重差分模型进行分析的文献的思路选取尚未进行营改增的行业作为对照控制组。本文对这一问题解决思路是选取一直采用增值税征税模式的行业作为对照控制组,对双重差分模型的时间虚拟变量进行反向调整并对实证结果做反向影响分析以达到研究目的。5、本文丰富了以中小规模产险公司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在我国产险市场寡头垄断特征明显的态势下,中小规模产险公司和大规模产险公司虽然处于同样的宏观环境下,市场地位和话语权显然不同,不同规模产险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相关研究很有可能会有不同结果,相关文献也显示出一些影响因素和盈利能力之间的关系倾向于以公司规模为门槛变量的分段函数关系。单独以中小规模产险公司为研究对象很有必要,但针对性研究很少。
黄季舒[4](2020)在《税法中股与债的认定逻辑 ——以企业所得税为核心》文中认为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皆为企业的投融资方式,针对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的性质差异,税法中对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分别规定了有差异的税务处理方式。但是经济市场的发展,已经使得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之间看似泾渭分明的分界线变得模糊不清。典型的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市场各方主体对投资交易中权利义务关系分配的精细化要求,一些处于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中间模糊地带的混合投资方式发展起来。故本文将于企业所得税角度对股与债的认定逻辑进行分析与论证,尝试厘清混合投资在税法中的股债属性认定逻辑。本文将在第一部分介绍股债投资的税收政策差异和股债混合的现状,指出实践中股债性质认定的困难,并对涉及股债认定的法律规定及常见投资行为进行收集分析,指出现有规定的不足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后果。在第二部分,本文明确了一般情形下与避税目的下的不同交易行为应适用的不同课税规则,在一般情形下的交易行为,不应直接忽视交易主体对交易形式的选择,并需要考虑到税法法定原则和私法领域法律概念的先在性等因素,根据交易行为的法律形式进行税法评价。此时的股债性质判断标准应包括本金、收益、清偿顺序、司法救济权四方面。在第三部分,只有以避税为交易目的交易行为中,才可依据税法反避税的独立价值追求,突破形式课税的原则针对具体交易事项予以实质课税。根据经济地位改变法进行的股债性质实质认定,需要考虑的判断标准除形式课税时的四项标准外,还应该综合考虑被投资企业赋予投资者的决策权、自身资产负债比例、自身股东与新投资人的关系等额外三项标准。
郑耀立[5](2020)在《混合性投资的税收属性研究 ——以天健集团为例》文中提出混合性投资是金融市场中比较活跃的一类投资,这类投资兼有权益性和债权性投资的特点,能尽可能多地满足各方的需求。但在税收层面上,关于混合性投资的税务处理缺乏明确、有效的税收政策,交易各方也存在利用混合工具获取税收利益的情况,这对混合性投资的课税问题产生了挑战。在当前股债两分法的大背景下,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存在截然不同的税收待遇,如何对混合性投资的税收属性进行判断成为了混合性投资课税的重要一环。首先,本文从混合性投资定义入手,介绍了混合性投资在投资期限、风险、收益、经营管理四个方面的特征以及几类常见的混合工具,明确了混合性投资兼有的权益性和债权性投资特点,并阐述了股债两分法的产生背景和理论基础,对混合性投资税收属性认定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课税原则和区分标准作了说明。其次,本文介绍了我国目前混合性投资的发展,对已有的两个关于混合性投资的税收政策文件——41号公告和64号公告进行了解读,指出了其存在的表述不当、实质与形式认识不清、股债两分法态度不坚定等问题。再次,本文通过美国对混合性投资的判例以及英国、荷兰对混合性投资税收属性的认定,总结归纳形成了一套标准,即先对混合性投资进行目的性判断,以确定适用的课税原则,再以风险性为标准对混合性投资过程进行分析,最后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资本结构、外部融资情况对上述结果进行补充的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本文选择将天健集团2018年12月发行的“18天健Y1”永续债作为案例,对该永续债在不同税收属性认定下交易各方的税负差异、资本结构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说明了税收属性认定的重要性。进而,本文在税收属性判断上,分别列举了支持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的诸多因素。同时,本文利用64号公告和本文提出的判定标准,分别对该永续债案例进行了比较分析,都得出了该永续债税收属性为债权性投资的结论。本文的案例研究也证实了本文所提出的标准在巩固股债两分法理论、综合认识各项指标的风险性以及辨别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原则上的优势。最后,本文根据理论研究、现状分析、经验借鉴和案例思考的过程,提出了明确混合性投资的税收属性、加强混合性投资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的考量、完善不同税种对混合性投资的税务处理三个针对性的建议。
王震[6](2020)在《股债融合型投资的税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股债融合型投资是指所有兼具权益性和债权性的投资的统称,相比于传统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是一种创新的投资工具。近年来,因为融资的需要,我国股债融合型投资逐渐得到发展,尤其是永续债的发展出现了令人可喜的成果。但由于股债融合型投资的股债双性,其税法适用的问题亟需得到解决,这一问题关系到股债融合型投资的所得税处理。本文从实质课税原则这一税法适用原则出发,借鉴美国的多因素判断法,并对我国目前两个相关公告的内容进行分析,综合之下提出股债融合型投资的税法适用应当关注收益权要素。文章的引言部分以一个真实的纳税争议案例引入,点出本文讨论的问题是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如何对股债融合型投资进行识别,以使其适用合适的税法规则。第一部分是对股债融合型投资和其税法适用的概述,主要介绍了股债融合型投资的定义、主要形式和商业目的,并指出造成股债融合型投资税法适用困境的两个主要原因:一是股债融合型投资股债双性的特征,二是我国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在所得税处理上的差异。第二部分介绍了股债融合型投资税法适用的有关实践,一是美国的多因素判断法,二是我国发布的两个公告,并指出我国股债融合型投资税法适用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股债融合型投资税法适用的两个完善建议。一是适用实质课税原则,二是关注收益权要素。实质课税原则强调当某一交易的外在表现形式与其经济实质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其经济实质进行课税。它的适用提供了以“经济实质”作为股债融合型投资税法适用依据的思路,有助于追求税收实质公平。收益权要素反映经济实质,经过对我国目前可能作为股债识别依据的8个要素进行分析,提出作为收益权的五个要素分别为(1)利息/股息确定性(2)投资者的本金收回权(3)清偿顺序的约定(4)投资者对被投资者的剩余财产分配权(5)诉讼救济权。
王雅宁[7](2019)在《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反避税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混合错配安排,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税制差异,导致的对同一实体或金融工具的税务处理不同,进而引起一笔款项双重扣除或一方扣除而另一方不计收入错配结果的避税行为,企图达到整体的双重不征税的目的,这会造成两国或多国的税基侵蚀。由于混合错配安排的手段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消除混合错配安排已经成为各国面临的难题。OECD的BEPS行动计划的第二项就是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OECD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与方法。虽然混合错配安排的避税并非我国反避税中最重要的部分,但是随着我国企业不断地“引进来”和“走出去”,而且我国的金融业也蒸蒸日上,企业利用混合错配安排进行跨国避税的可能性则更大了,所以反混合错配安排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我国在消除混合错配安排方面起步较晚,虽然我国以OECD的BEPS行动计划作指导,但是不能够完全照搬,还应结合我国国情,不断完善我国在消除混合错配安排上的措施。本文首先介绍与混合错配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规范的定义了混合错配的概念和混合错配的三个类型,强调反混合错配安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与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相关的税收理论进行阐述。通过分析我国目前企业利用混合错配安排的情况,整理归纳出目前我国已有的相关的法律和公告,总结出我国现在在消除混合错配安排问题上的不足,主要包括在国内税制方面的不足、征管方面的不足和国际税收合作方面的不足。然后进行案例分析,以国内外经典案例,说明混合错配安排在跨国企业中是如何进行避税的,叙述了税务机关是如何查处案件的过程,最后案件的判决结果是怎样的,说明这种避税手段的影响之大,应当引起关注。为了应对混合错配安排,我们应积极学习先进经验。概述OECD组织提出的混合错配规则及经验,针对混合错配的不同方面,分别总结其他国外优秀经验,得到对我国反混合错配安排的启示。最后本文总结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给予我国在消除混合错配安排一定的建议,不断的完善我国的税制,成立专门的反避税调查组并配备高级税务精英,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合作与交流,尽可能防止利用混合错配进行避税。
张炜杰[8](2019)在《我国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协调性研究》文中指出企业重组是促进企业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资本结构的重要手段,其能有效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是当前化解我国产能严重过剩、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据wind数据库统计,我国2015-2018年国内并购交易金额均超过2.5万亿元/年,交易数量均超过5000项,且国内并购以境内并购为主,我国的企业并购重组进一步发展,数量和规模也逐步扩大,形式趋向多样化、复杂化。但是我国各税种重组税收政策之间存在的不协调,严重影响了重组实践的完成。玉峰房地产公司、国投中鲁等公司重组交易因重组税收政策不协调导致的沉重税负而终止。因此解决重组政策存在的不协调,建立统一协调的重组税收体系势在必行。本文的行文逻辑也是围绕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协调性展开。本文先对重组与重组政策的协调性理论进行分析。重组税收政策的协调性在企业重组中扮演着必要且重要的作用。它是联通企业重组与各税种重组政策的逻辑纽带,是调节各个税种重组税收政策之间矛盾的调和剂。只有建立协调统一的重组税收体系,才能使得企业重组实践顺利完成。在通过对各税种重组税收政策演进的梳理,以及横向对比分析当前各税种重组政策具体适用的交易类型后,研究发现目前重组税收政策存在的一部分不协调,以及这种不协调的分类与产生原因。同时,以玉峰房地产公司资产划转和国投中鲁资产重组案例切入,进一步分析得出一部分重组税收政策的不协调及其具体表现。在第四章,具体详细总结了目前我国重组税收政策存在的六个方面的不协调及其消极影响:重组政策税种间概念定义存在差异、税种间部分交易类型缺乏、适用条件与重组实践不匹配、经济实质相同业务税收待遇失衡、法规规定零散、以及地区间税务机关理解与执行不一致。在规范和完善重组税收政策的建议一章,本文结合税法基本原则、税法解释原则以及递延纳税原则,针对存在的六个不协调缺陷提出了六点完善重组政策的建议:规范税种间重组政策的概念定义、补足税种间缺乏的重组交易类型、匹配重组的适用条件与重组实践、平衡经济实质相同重组交易待遇、整合各税种重组政策提高遵从度、统一地区间税务局的理解与执行。本文的研究主题为各税种重组税收政策在促进重组实践方面的协调性,主要运用了理论政策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相比单一税种重组政策的研究,本文对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小税种也有所研究,并从跨税种角度来考察当前重组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同时对重组概念的法理性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在各税种重组政策的协调性方面,本文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刘健康[9](2019)在《“名股实债”中的税法问题 ——以“N公司涉税纠纷案”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名股实债”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创新,为我国企业进行投融资交易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但同样也给监管带来了挑战。对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如何做税法上的区分,对兼具股债属性的混合性投资又应当如何做出税法上的认定和处理,成为了我国税法领域的一大难题。市场交易主体在选择投融资方式的时候,除了经济效益外,税收上的利益也会成为重要的利益考量。当税法规则对某一类型的金融工具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其交易背后也就隐藏着税收负担上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也必然会影响到交易主体的对金融工具的选择,并且可能会让其在投融资的过程中,通过交易模式进行刻意的设计和安排,以此来减轻交易带来的税收负担。纳税人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和税务安排是无可厚非的,但对于违反税法规则的避税行为,税法必然是要对其进行规制和调整的。混合性投资由于兼具股债的特性,投资方在享受着较高收益的同时却承担着较低的风险,因此在实践中往往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是具有税收目的的交易行为。因此,在金融工具日新月异的大背景下,十分有必要建立税法上的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的区分标准,并且要针对以“名股实债”为代表的混合性投资交易制定合理的税法规则,进而才能明确投融资双方的税收负担,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实现。本文以“N公司涉税纠纷案”为视角,通过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名股实债”这一交易模式在我国税法上的股债属性区分和认定,现行税法规则下“名股实债”税务处理中存在的双重标准以及税法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处理“名股实债”问题的运用等问题,借鉴国内学者的理论观点以及国外相关的税法规则,为填补我国税法调整“名股实债”交易为代表的混合性投资交易的规则漏洞,以及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出合理建议。如何对“名股实债”这类投资交易做出税法属性上的区分和认定是“N公司涉税纠纷案”中首要的核心问题,厘清这一问题也是对其进行税务处理的必要条件。我国税法对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是有相关定义和规定的,但是根据其中的任何一个定义或规定都无法对“名股实债”做出属性判断和适当处理,究其原因主要是是因为此类交易的复杂性和税法规则的滞后性导致的。在“名股实债”的交易模式下,投资方既能合法拥有被投资方的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但却也能从被投资方获取保本保收益的投资收益,这样独特的属性使得“名股实债”成为典型的、兼具股债特性的混合性投资。但是现行税法中却并没有专门性的规范性文件能对这一类混合性的投资交易做出属性上的认定和处理上的标准,因此也就难以实现其税收负担的确定。如何在税法规则缺位的情况下协调统一对“名股实债”交易的认定和处理标准,是“N公司涉税纠纷案”中的另一核心争议问题。由于“名股实债”在税法属性认定和税务处理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再加上认识和理解上的差异,以致于各地税务机关对此类交易的执行口径并不一致,并且往往会导致“名股实债”在个案的处理上存在着双重标准问题。有的时候税务机关会按照债权投资的方式来处理“名股实债”交易的增值税,却又在所得税的处理上将其认作股权性投资。现行税法规则下这样的“双标”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协调,必然会对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法规制“名股实债”这类交易中的运用是否恰当是“N公司涉税纠纷案”中的又一个核心争议问题。由于“名股实债”存在名实不一致,于是有的税务机关会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名股实债”交易作出债权性投资的认定并做出相应的税务处理。但是在税法领域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般只运用于反避税的特殊事项。从“名股实债”的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等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将“名股实债”认定为避税的交易安排是不恰当的,因此税务机关对“名股实债”交易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认定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税法在处理“名股实债”这类混合性投资上存在定性不明确、规则有漏洞、标准不统一、实务处理欠妥当等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在税法上的解决在金融交易工具日益创新的大背景下显得格外重要。因此,应当在税法层面上建立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的鉴别和区分的标准,并进而明确混合性投资的处理方式。要在完善“名股实债”税收立法的同时保持各税种政策之间的协调一致,从而统一税收实务中的执行口径,维护整个税法体系的和谐统一。并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非在所有税法案件中都能普遍适用,为了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有待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明确和限定。
蔡国振[10](2018)在《企业证券投资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的异同核心要点构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通过对会计与税收对企业证券投资业务的处理进行分析,探讨证券投资企业在会计与税务对公司业务的处理方法的异同。
二、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及调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及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1)“明股实债”的税务处理争议 ——以H基金投资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 |
2 理论基础 |
2.1 “明股实债”相关理论 |
2.2 商事外观主义原则 |
2.3 实质课税原则 |
2.4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 |
3 “明股实债”案例分析 |
3.1 交易双方简介 |
3.2 交易情况与结果 |
3.3 税务处理争议 |
3.4 H基金涉税问题分析 |
4 “明股实债”的性质判定 |
4.1 税法规制中的“明股实债” |
4.2 司法实践中的“明股实债” |
4.3 会计准则中的“明股实债” |
5 “明股实债”税法规制建议 |
5.1 “明股实债”中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 |
5.2 基于税法与私法衔接考虑 |
5.3 细化金融交易课税规则 |
5.4 完善现有税制中的相关规定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明股实债金融交易的税收处理相关问题及完善建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明股实债及相关税收理论 |
2.1 明股实债的基本概述 |
2.2 明股实债的交易形式与结构 |
2.2.1 明股实债的交易形式 |
2.2.2 明股实债的交易结构 |
2.3 明股实债交易的典型特征 |
2.4 明股实债的相关税收理论分析 |
2.4.1 税收原则对明股实债交易的指导 |
2.4.2 金融创新与税收调控 |
2.4.3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
第3章 明股实债税收政策及存在的问题 |
3.1 明股实债税收政策 |
3.1.1 相关国内立法和税收协定条例 |
3.2 我国明股实债税务处理存在的问题 |
3.2.1 明股实债的股债性质界定不明 |
3.2.2 税务处理中的“双标”现象 |
3.2.3 交易双方利用混合错配避税的行为 |
第4章 实证案例分析 |
4.1 案例一:澳美佳明股实债案例分析 |
4.1.1 案例简介 |
4.1.2 Aumeca与新华信托明股实债税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
4.2 案例二:F公司明股实债交易 |
4.2.1 案例基本介绍 |
4.2.2 案例中存在的双标现象: |
第5章 明股实债金融交易税收征管的国际经验借鉴 |
5.1 关于股债性质界定的国际经验 |
5.1.1 美国对股权与债权的实践 |
5.1.2 OECD税收协定范本对股息与利息的区分 |
5.1.3 对我国的启示 |
5.2 关于应对利用混合错配进行国际避税的国际经验 |
5.2.1 OECD与主要发达经济体应对实践 |
5.2.2 欧盟的应对实践 |
5.2.3 亚太地区的应对实践 |
5.2.4 对我国的启示 |
第6章 “明股实债”税收问题建议 |
6.1 完善国内税法中股债界定的标准 |
6.1.1 明确税法上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的区分标准 |
6.1.2 补充对股息、利息的判定标准 |
6.2 完善明股实债交易具体税种的相关规定 |
6.2.1 完善企业所得税中的相关规定 |
6.2.2 完善增值税中的相关规定 |
6.2.3 完善印花税相关规定 |
6.3 针对利用混合错配进行避税行为的建议 |
6.3.1 完善明股实债交易的税收政策 |
6.3.2 国内税法中引入反错配规则 |
6.3.3 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税收情报交换 |
6.3.4 提高跨国纳税人税收遵从度 |
6.4 针对明股实债中存在“双标”的建议 |
6.4.1 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 |
6.4.2 保持税收政策之间的协调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中国中小规模产险公司盈利能力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概念界定 |
1.3 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和结构安排 |
1.4 研究方法和可能创新点 |
第2章 中国中小规模产险公司盈利能力评价 |
2.1 产险公司盈利能力评价指标选取 |
2.2 中国中小规模产险公司盈利能力评价 |
2.3 产险公司风险调整盈利能力评价探索 |
第3章 中国中小规模产险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因素研究 |
3.1 引言及文献综述 |
3.2 研究假设 |
3.3 研究设计 |
3.4 实证结果 |
3.5 结论 |
第4章 险种结构对中小规模产险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研究 |
4.1 引言及文献回顾 |
4.2 中国产险业险种盈利能力比较 |
4.3 本量利分析法在险种结构调整中的应用 |
4.4 结论 |
第5章 中小规模产险公司投资资产配置研究 |
5.1 引言及文献回顾 |
5.2 模型的建立及约束条件分析 |
5.3 模拟案例研究 |
5.4 结论 |
第6章 营改增对中小规模产险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研究 |
6.1 引言及文献回顾 |
6.2 研究设计 |
6.3 实证结果及分析 |
6.4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税法中股与债的认定逻辑 ——以企业所得税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概述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一、股债混合投资的税务处理困境 |
(一)现行税法中的股债税收规则 |
1、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差异之概述 |
2、股债投资的税务处理差异 |
3、税务处理差异之原因 |
(二)实践当中的股债性质认定难题 |
1、混合性投资对股债性质认定提出的挑战 |
2、现行税法中的股债性质认定标准 |
3、现有课税实践 |
4、现行税收规则下的负面后果 |
二、一般情形下的股债性质认定逻辑探究 |
(一)私法中的股债认定经验 |
1、公司法中的股债认定 |
2、会计准则中的股债认定 |
(二)股债区分的标准:法律形式优先 |
1、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之争 |
2、法律形式优先的必要性 |
(三)一般情形下的股债区分标准 |
1.股债区分标准构建时的价值选择 |
2、股债区分标准的构建 |
三、避税交易中的股债性质认定逻辑探究 |
(一)避税交易中的实质认定:反避税交易的需要 |
1、避税交易中实质认定的必要性 |
2、一般反避税条款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 |
3、实质认定中关于经济实质的考量 |
(二)避税交易中的股债区分标准 |
1、美国的股债性质认定经验 |
2、实质认定下的股债区分标准的构建 |
四、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混合性投资的税收属性研究 ——以天健集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混合性投资的概念和课税困境 |
二、混合性投资的课税争议 |
三、混合性投资的课税原则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可能存在的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存在的创新 |
二、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混合性投资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混合性投资概述 |
一、权益性投资 |
二、债权性投资 |
三、混合性投资和混合工具 |
第二节 混合性投资股债两分法的理论基础 |
一、金融视角下的股债两分法 |
二、税收视角下的股债两分法 |
第三节 混合性投资中股债的区分标准 |
一、风险标准 |
二、价值标准 |
三、多因素事实标准 |
第二章 混合性投资在我国的现状及课税困境 |
第一节 我国混合性投资的发展 |
一、可转换债券 |
二、优先股 |
三、永续债 |
四、名股实债 |
第二节 我国混合性投资的税法适用情况 |
一、混合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
二、混合性投资的增值税规定 |
三、混合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
第三节 混合性投资在我国的课税困境 |
一、表述不清晰、不准确、不完善 |
二、实质与形式差异 |
三、股债两分法的不确定性 |
第三章 混合性投资税收属性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关于混合性投资税收属性的认定 |
一、美国税务局诉O.P.P.Holding Corp.案例 |
二、Dixie Dairies Corp.诉美国税务局案例 |
第二节 其他国家关于混合性投资税收属性的认定 |
一、英国关于混合性投资税收属性的认定 |
二、荷兰关于混合性投资税收属性的认定 |
三、英、荷对于不同混合工具税收属性的比较 |
第三节 混合性投资税收属性判断标准与方式 |
一、混合性投资税收属性的判断标准 |
二、混合性投资税收属性的判断方式 |
第四章 混合性投资税收属性判别应用——以天健集团为例 |
第一节 天健集团背景介绍 |
一、基本情况 |
二、混合性投资发行动因 |
三、混合性投资条款介绍 |
第二节 主要争议分析 |
一、不同属性下的税务处理差异 |
二、认定为权益性投资 |
三、认定为债权性投资 |
第三节 税收属性判别标准的适用分析 |
一、64号公告适用分析 |
二、新设标准适用分析 |
三、标准的适用差异比较 |
第五章 混合性投资的政策建议与结论 |
第一节 政策建议 |
一、明确混合性投资的税收属性 |
二、加强混合性投资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的考量 |
三、完善不同税种对混合性投资的税务处理 |
第二节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股债融合型投资的税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 |
六、论文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引言 |
第一章 股债融合型投资的税法适用概述 |
第一节 股债融合型投资的基本介绍 |
一、股债融合型投资的定义和主要形式 |
二、我国股债融合型投资的商业目的 |
第二节 股债融合型投资的税法适用困境 |
一、股债融合型投资的双重特性 |
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的税法适用差异 |
第二章 股债融合型投资税法适用的实践 |
第一节 美国股债区分的多因素判断法 |
一、美国多因素判断法的主要内容 |
二、关于美国多因素判断法的评析 |
第二节 我国股债融合型投资税法适用的现状 |
一、41号公告的借鉴 |
二、64号公告的借鉴 |
第三节 我国股债融合型投资税法适用中的问题 |
一、某些因素并非股权和债权的本质区别 |
二、以股债区别为标准,未考虑税法的特殊要求 |
三、欠缺有关实质公平的考量 |
第三章 股债融合型投资税法适用的完善 |
第一节 适用实质课税原则 |
一、实质课税原则的定义和地位 |
二、实质课税原则适用的价值 |
第二节 关注收益权要素 |
一、收益权作为税法适用依据的正当性 |
二、收益权要素的内涵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反避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混合错配安排的相关概念及原理 |
第一节 混合错配安排的概念及类型 |
一、混合错配安排的概念 |
二、混合错配安排的类型及运行机制 |
第二节 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必要性 |
第三节 消除混合错配安排基本理论 |
一、反避税理论 |
二、税收的公平理论 |
三、税收管辖权理论 |
第二章 我国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进展和应对措施的不足 |
第一节 我国在消除混合错配安排方面的进展 |
第二节 我国在消除混合错配安排方面的不足 |
一、国内税制的不完善 |
二、税收征管方面的不完善 |
三、国际税收合作的不完善 |
第三章 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案例分析 |
第一节 混合实体类的案例分析 |
一、案例的基本情况 |
二、税务机关的处理 |
第二节 混合金融工具类的案例分析 |
一、案例的基本情况 |
二、税务机关的处理 |
第三节 案例评述 |
一、案例反映的混合错配安排带来的不良影响 |
二、案例反映的应对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不足 |
第四章 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BEPS的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建议 |
一、应对混合实体的规则 |
二、应对混合金融工具的规则 |
三、应对税收居民身份认定差异的规则 |
四、其他规则 |
第二节 其他各国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经验 |
一、关于混合实体的经验 |
二、关于混合金融工具的经验 |
三、关于税收居民身份认定差异的经验 |
四、关于其他方面的经验 |
第三节 对我国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启示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国内税收法律制度 |
一、设计专门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法律 |
二、健全关于混合金融工具支付的税收政策 |
三、健全关于混合体支付的税收政策 |
四、健全关于双重税收居民的税收政策 |
第二节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
一、完善双边税收协定 |
二、提高税收情报交换的立法层次 |
三、重视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并提高效率 |
第三节 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 |
一、大力培养税务的高级人才 |
二、设立更多的专门反避税调查组 |
参考文献 |
(8)我国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协调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企业重组税收政策协调性的相关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企业重组的概念分析 |
一、企业重组的定义及分类 |
二、企业重组参与方及可能涉及税种 |
第二节 重组税收政策的协调性概念分析 |
一、重组税收政策协调性的含义 |
二、重组税收政策协调性的作用 |
三、不协调性产生的原因与类型 |
第三节 重组税收政策的协调对企业重组的影响机理分析 |
一、对企业重组方案选择的影响 |
二、对企业重组交易损益的影响 |
三、对重组交易方合规性的影响 |
第二章 企业重组税收政策梳理及分析 |
第一节 所得税政策历史演进及分析 |
一、企业所得税 |
二、个人所得税 |
第二节 流转税政策历史演进及分析 |
第三节 财产和行为税政策历史演进及分析 |
一、契税 |
二、土地增值税 |
三、印花税 |
第四节 各税种重组政策适用交易横向比较 |
第三章 案例分析 |
第一节 玉峰房地产公司资产划转案例分析 |
一、玉峰房地产公司资产划转方案介绍 |
二、玉峰公司及税务局对涉及税种意见 |
三、玉峰公司终止资产划转交易的原因 |
第二节 国投中鲁资产重组案例分析 |
一、国投中鲁资产重组方案介绍 |
二、税务机关对税务处理的意见变化 |
三、重组交易双方终止重组交易原因 |
第三节 重组案例失败的结果分析 |
一、案例体现的征纳双方的争议 |
二、对案例体现的征纳争议的分析 |
三、重组案例失败的启示 |
第四章 企业重组税收政策协调性存在的缺陷及影响 |
第一节 企业重组税收政策协调性存在的缺陷 |
一、税种间概念定义存在差异 |
二、税种间部分交易类型缺乏 |
三、适用条件与重组实践矛盾 |
四、实质相同交易的待遇失衡 |
五、法规零散影响税收遵从度 |
六、地区间税务局处理不一致 |
第二节 企业重组税收政策协调性存在缺陷带来的影响 |
一、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 |
二、延缓乃至阻碍重组实践的完成 |
三、导致部分主体经济行为的扭曲 |
四、影响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 |
第五章 规范和完善重组税收政策的原则和建议 |
第一节 规范和完善企业重组政策的原则 |
一、税法基本原则 |
二、税法解释原则 |
三、递延纳税原则 |
第二节 规范和完善企业重组政策的建议 |
一、规范税种间重组政策的概念定义 |
二、补足税种间缺乏的重组交易类型 |
三、匹配重组的适用条件与重组实践 |
四、平衡经济实质相同重组交易待遇 |
五、整合各税种重组政策提高遵从度 |
六、统一地区间税务局的理解与执行 |
主要参考文献 |
(9)“名股实债”中的税法问题 ——以“N公司涉税纠纷案”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N公司涉税纠纷案”案情概述及问题引入 |
二、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部分 “名股实债”的税法属性难界定 |
一、“名股实债”的内涵 |
(一)“名股实债”的概念 |
(二)“名股实债”的典型特征 |
(三)“N公司涉税纠纷案”中的交易安排属于典型的“名股实债” |
二、“名股实债”的税法属性:股与债的纠结 |
(一)“名股实债”属于兼具股债性质的混合性投资 |
(二)税收实务中“名股实债”的股债认定差异 |
三、“N公司涉税纠纷案”中的股债之争 |
第二部分 “名股实债”的税法规制困境 |
一、“名股实债”的现行税法规则及其评述 |
(一)“名股实债”的所得税 |
(二)“名股实债”的增值税 |
(三)“名股实债”的印花税 |
(四)小结 |
二、现行税法规则下“N公司涉税纠纷案”中存在的“双标”问题…… |
(一)B市税务局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税务处理构成“双标” |
(二)A市与B市税务机关之间的税务处理构成“双标” |
第三部分 “名股实债”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适用 |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引入 |
二、“名股实债”中的避税安排认定 |
(一)“名股实债”的合理商业目的 |
(二)“名股实债”的经济实质 |
三、“N公司涉税纠纷案”中的交易安排不构成避税 |
(一)“N公司涉税纠纷案”中的交易安排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
(二)“N公司涉税纠纷案”中的交易安排具有经济实质 |
(三)小结 |
第四部分 构建“名股实债”的税法规则的建议 |
一、构建税法上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的区分标准 |
(一)构建税法上股债区分标准的必要性 |
(二)遵循公司法中对股债区分标准的基本规定 |
二、完善针对混合性投资的税法立法 |
(一)完善混合性投资现行税法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
(二)保持混合性投资税法定性上的协调一致 |
三、明确税法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适用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企业证券投资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的异同核心要点构架(论文提纲范文)
一、企业证券投资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的相同点 |
(一) 两者在对证券投资业务的划分上具有相似之处 |
(二) 两者在确认证券投资业务的计量原则上是相同的 |
(三) 两者用成本法对证券投资的初始成本的计算是相同的 |
二、企业证券投资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的不同点 |
(一) 会计和税务在对核算的内容上存在不同 |
(二) 会计和税务在对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核算上存在不同 |
(三) 会计和税务对股利的分派存在不同 |
(四) 会计和税务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存在不同 |
三、结语 |
四、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及调整(论文参考文献)
- [1]“明股实债”的税务处理争议 ——以H基金投资案为例[D]. 彭建敏. 暨南大学, 2020(04)
- [2]明股实债金融交易的税收处理相关问题及完善建议研究[D]. 段国莎. 上海海关学院, 2020(07)
- [3]中国中小规模产险公司盈利能力提升研究[D]. 乐敏. 中央财经大学, 2020(12)
- [4]税法中股与债的认定逻辑 ——以企业所得税为核心[D]. 黄季舒.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5]混合性投资的税收属性研究 ——以天健集团为例[D]. 郑耀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6]股债融合型投资的税法适用研究[D]. 王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7]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反避税研究[D]. 王雅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8]我国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协调性研究[D]. 张炜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9]“名股实债”中的税法问题 ——以“N公司涉税纠纷案”为视角[D]. 刘健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企业证券投资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的异同核心要点构架[J]. 蔡国振. 纳税, 20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