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类三分集合及其性质(论文文献综述)
王博[1](2021)在《《齐民要术》名量词研究》文中指出
张现利[2](2021)在《几种六角蜂窝状二维材料的物性调控及界面数据库的搭建》文中研究表明二维材料自被首次发现以来就引发了众多科研工作者们的关注。受到量子限域效应的影响,二维材料可能会表现出与三维材料截然不同的性质,在电子器件、电化学、生物医疗等领域显示出巨大的应用潜力。然而本征的二维材料也可能会存在不足,如石墨烯虽然具有超高的载流子迁移率,但由于其零带隙的半金属性质使其难以在电子逻辑器件中应用;实验上已经合成的半导体材料——六角蜂窝状砷烯的迁移率较低等等。为了拓展二维材料的应用范围,往往需要对其性质进行调控。此外二维材料在实际应用中往往需要依托于合适的基底,其结构与物性难以避免受到基底的影响。因此,研究二维材料的物性调控方法具有重大意义。本论文利用基于密度泛函理论的第一性原理方法,设计了几种对二维六角蜂窝状原子晶体材料的物性调控方法,研究了这些调控方法对其性质的影响,同时构建了二维材料在基底上的界面构型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一、研究了三分之一氢化对第五主族元素单层烯的调制作用。通过声子谱的计算发现三分之一氢化的砷烯、锑烯和铋烯在自由状态下是动力学稳定的。与氢化前相比,三分之一氢化后的砷烯和锑烯的带隙从1.473 eV和0.991 eV增加到了1.619 eV和1.268 eV,而三分之一氢化铋烯的带隙则从0.480 eV减小至0.089eV。三分之一氢化使得具有六角蜂窝状结构的第五主族元素单层烯具有各向异性的结构,同时其电子结构和光吸收性质也呈现出明显的各向异性。这意味其在偏振光学器件中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此外,三分之一氢化后砷烯和锑烯的载流子迁移率均提升了2-3个数量级,而铋烯沿y方向的电子和空穴迁移率更是提升至了1.1×105 cm2V-1s-1和1.7×105 cm2V-1s-1。同时三分之一氢化铋烯的带隙会随着压缩应变的大小发生明显的变化。随着不断施加压缩应变,三分之一铋烯会经历半导体(ε>-5%)、金属(ε=-5%)、半导体(ε<-5%)的转变过程,并且在转变前后还发生了拓扑绝缘体-普通绝缘体的转变过程。这意味着三分之一氢化铋烯在拓扑器件中也具有潜在的应用前景。二、基于经典力场和第一性原理计算方法研究了折叠石墨烯的结构与性质。理想的石墨烯折叠结构是半无限的结构,由纯平双层石墨烯部分和折叠边界组成。本论文通过搭建足够大的有限的晶胞模拟了石墨烯折叠结构,并使用COMPASS经典力场进行结构优化,发现了折叠结构中存在类似于非封闭碳纳米管结构的边界。通过参考碳纳米管定义了折叠结构的手性指数。进一步使用基于密度泛函理论的第一性原理计算发现,折叠结构在类管状边界具有一维碳纳米管中所存在的范霍夫奇点。在该范霍夫奇点对应的能量范围内,折叠结构的纯平双层区域和折叠边界区域分别呈现出与双层石墨烯和碳纳米管相似的电荷分布特征,证实了石墨烯折叠边界具有相似于碳纳米管的原子结构和准一维的电子性质。这些结果为实验上合成和研究其它二维材料的折叠结构及其物性提供了新的思路。三、设计了一种基于密度泛函理论计算的高通量计算方法预测二维材料在固体表面上的界面构型。在考虑了二维材料与基底的晶格形状匹配问题后定义了界面结构的指数描述符号。通过分析形成界面的两种材料的对称性,并限定两者之间的晶格失配率,筛选出所有可行的非冗余界面结构,同时大大减少了不必要的计算。使用界面结合能作为判据,筛选二维材料在固体表面上的稳定构型。为了验证该方法的有效性,针对几种实验上已有报道的界面结构进行了验证,即石墨烯在Ru(0001)表面、石墨烯在Ir(111)表面、锑烯在二碲化钯表面和砷烯在Ag(111)表面。通过与实验结果对比,发现该方法能很好地预测二维材料在基底上的构型,包括转角、应变和周期等。同时基于该方法预测了几种尚未被报道过的构型,如石墨烯在Ru(0001)上的√43@6构型,褶皱型砷烯在Ag(111)表面上的诸多构型等。该方法还可扩展用于二维材料与二维材料之间形成的异质结构的预测。该结果为预测固体表面上稳定的二维材料提供了方便的工具,同时为新型功能化二维材料的设计提供了帮助。
许子潇[3](2021)在《论陈梦家的甲骨学研究 ——以《殷虚卜辞综述》为中心》文中指出陈梦家(1911.4-1966.9),现代着名古文字学家、历史学家、诗人。在古文字学的诸多分支学科中,陈梦家留下了一批极具分量的学术着作,尤以甲骨学领域的《殷虚卜辞综述》最为系统全面。该书闳中肆外,在总结前人意见的基础上创立己说,全面消化了当时所见的甲骨材料,基本构建起了甲骨学学科框架,代表了陈梦家甲骨学研究的最高水平和最终成果。本研究以《殷虚卜辞综述》为中心,参照陈梦家的其他甲骨学、历史考古学论着,从甲骨学的若干重点问题出发,梳理陈梦家学术观点的改易。参照《殷虚卜辞综述》之前、之后以及同时期的甲骨学着作,从学术史的角度讨论陈梦家观点的来源、成就、不足和影响。结合陈梦家亲友们的信札、日记、回忆录等史料,复原陈梦家所处的学术环境和甲骨治学历程。本文主体共六个部分,分为上下两编:一、绪论。界定本文的研究范围;介绍陈梦家甲骨学的研究现状和本次研究的意义-、立场、方法、局限与不足。二、学术生涯研究。探讨陈梦家从诗人转变为学者的原因;解释陈梦家甲骨治学历程中几次研究方向和旨趣的转换;钩沉相关史料,复原作为甲骨学者的陈梦家。三、专题研究。本部分包括正文的第二章至第七章。选择文字考释、断代、祭祀、宗教、地理、职官、世系、继统法、名谓、集合示名等在甲骨学和商代史上较为有代表性的问题,考察陈梦家在这些问题上观点的改易、观点之间的相互影响;结合相关甲骨学论着和不同学科理论,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对陈梦家意见进行全面探讨。四、余论。以论着目和通论性着作为主要材料,梳理甲骨学的学科发展脉络,分析《殷虚卜辞综述》对甲骨学框架的搭建;对陈梦家甲骨学研究和《殷虚卜辞综述》的学术价值做出总结评价。五、附录。在论文撰写时,对《殷虚卜辞综述》论及的若干问题有所思考,择与“甲骨文内容分类”、“二人共贞”、“征人方排谱”问题相关的三篇文章作为附录。以上为论文上编。六、《殷虚卜辞综述》引用甲骨材料研究。从骨片、辞条和文字三个层面对《殷虚卜辞综述》所见引用甲骨材料的各种问题进行分类;制作《殷虚卜辞综述》引甲骨材料整理表,对陈梦家引用的甲骨进行分类、替换《甲骨文合集》号码,全面清理材料引用所见的问题。以上为论文下编。
郑浩[4](2021)在《现代汉语上确界副词研究》文中认为“确界”是数学中集合论的概念,比如给定“1到10中的正偶数”这一集合,那么“8”就是该集合的上确界,“2”就是该集合的下确界。也就是说,上、下确界是集合X的上、下限,集合X的取值域为小于或等于上确界,大于或等于下确界。在语义上,具有上确界表达功能的副词即为上确界副词。现代汉语中,上确界副词共有四个,分别是“顶多、至多、最多、充其量”等副词。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三个平面理论和认知语言学理论为指导,从宏观与微观层面对上确界副词这一副词小类展开研究。除绪论和结语部分外,全文共分五章:在绪论部分,我们首先介绍了选题缘起、上确界副词的定义以及范围。随后,我们对以往有关上确界副词的研究进行了文献回顾,梳理了已有研究所遗留的一些问题,以确定本文的主要写作目标。此外,我们还介绍了本文所采用的理论基础、研究方法以及语料来源,并对相关符号进行了说明。第一章为上确界副词的性质界定。关于上确界副词的性质问题,学界至今仍没有定论,多种性质界说并存,其中以范围副词说和语气副词说占主流。本章中,我们首先依据范围副词、语气副词的判定标准,对上确界副词的性质进行了界定。考察结果显示,无论是依据语义标准还是句法标准,将上确界副词的性质界定为范围副词并没有太大的争议。但同时我们也认为,词类在本质上是个原型范畴,当言者主观性介入的时候,上确界副词的性质可从范围副词范畴向语气副词范畴偏移,且这种性质上的游移性特征与其所修饰量化的语用量级属性类型有着内在的关联。具体表现为,当上确界副词修饰量化数量、范围量级时,其在句法分布、语义指向方面均靠近限定性范围副词行列。而当其修饰量化程度量级时,在一定的句法、语义、语用条件下,其则可以表现出语气副词的性质特征,但由于仍保留命题上的限定功能,因此其不属于语气副词的典型成员,而是非典型成员。第二章为上确界副词的语义特征。词类是个原型范畴,上确界副词以[+最大限度]义形成聚合小类,其在语义上既有共性特征,也有个性差异。除[+最大限度]这一范畴性语义成分外,上确界副词的共性语义特征还表现在[+量级]、[+负向]、[+小于或等于]、[+弱可控]等四个方面。上确界副词的个性语义差异主要表现在[±企望]、[±主观]、[±界极]这三项语义特征上的对立,其语义差异的成因主要是由于各成员内部的构词特征所致。上确界副词的共性及个性语义特征不仅反映在句法上,其对该类副词的语用特征以及语用功能等方面也均会产生一定的制约性。第三章为上确界副词的句法特征。本章中,我们首先考察了上确界副词的位置分布特征,并从主观性以及表述功能的角度对上确界副词内部成员的位置分布差异进行了解释。随后,我们考察了上确界副词的句法组合特征。主要考察了上确界副词与动词性成分、形容词性成分、体词性成分、数量成分、其他副词、同类副词、体标记“着、了、过”、语气词、连词等成分的组合情况,并从语义特征以及语用功能两方面对上确界副词与以上成分组合时所表现出的句法限制做出了解释。第四章为上确界副词的语用分析。本章中,我们首先考察了上确界副词的句类分布、在现实/非现实句中的分布以及语体分布特征,并从语义特征出发,对上确界副词在以上分布中所表现出的语用限制做出了解释。在考察上确界副词在现实/非现实句中的分布情况时,我们将“最大限度”这一义位在现实/非现实句中所衍生的义位变体分化为三项,即“对最大限度的推测”“对最大限度的指令或承诺”以及“对最大限度的陈述”。随后,我们从预设触发、焦点凸显、主观表达、篇章连接等方面论述了上确界副词所具有的语用功能,并从语义特征、语用认知的角度对上确界副词内部的语用功能差异进行了解释。第五章以“至多”“至少”为例探讨了上、下确界副词的不对称。本章中,我们首先考察了“至多”“至少”在语义、句法、语用层面所表现出的不对称性,并从语义、语用、认知的视角对二者之间的不对称性进行了解释。随后,我们依据标记理论,将“至多”判定为认知上的有标记项,将“至少”判定为无标记项,并对二者之间有标记项、无标记项的不对称进行了跨语言验证。在结语部分,我们对本文所做的一些基本工作以及所得出的结论进行了总结概括,指出了本文的创新点以及不足之处。
沈中宇[5](2021)在《面向教师教育的数学知识研究 ——以S市高中数学教研员为例》文中提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培养的关键是教师教育,要改善教师教育的效果,教师教育者的作用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数学教师教育者在数学教师教育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数学教育研究者开始关注数学教师教育者的研究,其中,“面向教师教育的数学知识”(Mathematical Knowledge for Teaching Teachers,简称MKTT)理论为研究一般数学教师教育者所需要的数学知识提供了借鉴。但已有的研究中对于“面向教师教育的数学知识”仍然缺乏清晰准确的刻画,同时,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构建,相关的实证研究较少。基于以上原因,本文以面向教师教育的数学知识为研究主题,选取高中数学教研员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探讨以下三个研究问题:(1)构成面向教师教育的数学知识的要素有哪些?(2)高中数学教研员具备哪些面向教师教育的数学知识?(3)在数学教研活动中,高中数学教研员反映出哪些面向教师教育的数学知识?针对本研究的三个研究问题,将研究设计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文献分析与框架确立、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以及现场观察与案例分析。文献分析与框架确立阶段采用了专家论证法。首先通过文献分析梳理已有的数学教师教育者专业知识框架,接着通过对相关的成分和子类别的反复比较,构建初始的面向教师教育的数学知识框架,最后通过三轮专家论证得到最终的面向教师教育的数学知识框架。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阶段采用了问卷调查法和深度访谈法。其中选取了高中数学中重要的数学主题编制了调查问卷和访谈提纲,通过编码分析高中数学教研员的问卷回答和访谈实录,从而了解高中数学教研员具备的面向教师教育的数学知识。现场观察与案例分析采用了案例研究法。其中观察了不同的高中数学教研员的多次教研活动,在观察过程中对教研活动进行录音并在观测后对高中数学教研员进行访谈,对录音和访谈材料进行编码和统计,从而剖析高中数学教研员在教研活动中反映的面向教师教育的数学知识。本研究的基本结论是:1.构成面向教师教育的数学知识的要素包括4个成分与12个子类别。构成成分为学科内容知识、教学内容知识、高观点下的数学知识和数学哲学知识。学科内容知识包含的子类别为一般内容知识、专门内容知识和关联内容知识,教学内容知识包含的子类别为内容与学生知识、内容与教学知识和内容与课程知识,高观点下的数学知识包含的子类别为学科高等知识、学科结构知识和学科应用知识,数学哲学知识包含的子类别为本体论知识、认识论知识和方法论知识。2.高中数学教研员具备的面向教师教育的数学知识情况如下。(1)高中数学教研员在学科内容知识、教学内容知识、高观点下的数学知识和数学哲学知识4个成分中并不存在明显的短板;(2)高中数学教研员对不同知识成分的掌握存在一定差异,其中,在学科内容知识和教学内容知识2个方面掌握较好,而在高观点下的数学知识和数学哲学知识2个方面还有所欠缺;(3)高中数学教研员在各个知识成分中有以下具体理解:在学科内容知识方面,对于基本的概念、定理和公式的合理性以及不同概念、定理和公式之间的联系较为熟悉;在教学内容知识方面,对于学生有关特定数学内容学习的困难,不同数学内容的教授方式和相关数学内容在教科书中的编排理解较深;在高观点下的数学知识方面,能够对中学数学知识作出一定程度的推广、涉猎不同学科中数学知识的应用;在数学哲学知识方面,能够大致解释数学定义的基本作用和标准、数学研究的动力、数学证明的作用和价值以及数学的基本思想方法。(4)高中数学教研员在各个知识成分中有以下欠缺之处:在学科内容知识方面,对于定义的多元性、解释的多样性和联系的普遍性方面还有进步的空间;在教学内容知识方面,对于学生数学学习困难的细致理解、不同数学内容的深入教授和教学内容编排意图的全面考虑还有提升的余地;在高观点下的数学知识方面,从高观点理解中学数学知识、分析不同知识的联系和在不同学科中应用数学知识方面还有较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在数学哲学知识方面,还不能形成系统的理解。3.在数学教研活动中,高中数学教研员反映出的面向教师教育的数学知识情况如下。(1)高中数学教研员反映的面向教师教育的数学知识大部分属于教学内容知识和学科内容知识,小部分属于数学哲学知识和高观点下的数学知识。(2)高中数学教研员在数学教研活动中的主要知识来源为一般内容知识、内容与教学知识、学科高等知识和方法论知识。(3)高中数学教研员在数学教研活动中反映的面向教师教育的数学知识主要有:在学科内容知识方面有数学中的基本概念、定理、公式和性质及其由来、表征、证明及解释;不同数学概念、定理、公式之间的联系。在教学内容知识方面有学生对特定数学内容理解存在的困难;不同数学内容的引入、辨析、应用和小结的教学方法;特定数学内容在课程标准中的要求和在教科书中的编排。在高观点下的数学知识方面有中学数学课程中的数学概念在高等数学中的推广;高观点下不同数学概念之间的联系;数学知识在现代科学和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在数学哲学知识方面有对数学定义的认识;对数学认识过程的理解;推理论证在数学中的作用;数学研究的思想方法。本研究对于教师教育者专业标准的制订、数学教师教育者专业培训的设计和数学教师专业发展项目的规划有一定启示,后续可以在数学教师教育者的专业知识、数学教师教育者的专业发展和数学教师教育者的工作实践等方面进一步开展研究。
汪蕴涵[6](2021)在《曲面四面体上Chebyshev多项式的最小零偏差性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最小零偏差多项式对于函数的最佳逼近理论及应用、数值求积公式的构造都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在对三维四面体上的广义三角函数和与之相应的曲面四面体上的Chebyshev多项式的性质展开研究的基础上,探讨曲面四面体上的最小零偏差多项式的有关问题.首先讨论了四面体上的广义余弦函数HC4n,0,0,-4n的极值性质,在此基础上,将其极值点作为求积结点,构造了四面体上两类高精度求积公式;其次,通过对与之相应的曲面四面体上Chebyshev多项式Tn,0,n极值性质的讨论,得到了一类三维多项式空间的交错点组,进而基于多元Chebyshev定理,证明了某些Chebyshev多项式的最小零偏差性质,并由此给出了三维空间中曲面四面体区域上两类高精度求积公式.
周雷[7](2021)在《量子系统李雅普诺夫控制全局稳定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量子控制在量子计算、核磁共振、量子化学以及量子光学等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量子态转移控制是量子控制的核心内容。由于量子系统的不确定性,具有全局稳定性的量子态转移控制显得尤为重要。李雅普诺夫稳定性理论可以用于实现具有全局稳定性的量子态反馈控制。本论文对基于李雅普诺夫稳定性理论的量子态控制以及单量子比特表示进行了系统深入地研究。重点研究了封闭量子系统的通用控制方法,随机量子系统的状态分解控制方法,以及单量子比特的规范实数对表示方法。主要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成果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针对封闭量子系统,提出一种基于李雅普诺夫稳定性理论的通用控制方法,可将系统由任意初始态驱动至任意目标态。此方法可应用于量子系统的自由哈密顿量非强正则,以及(或)量子系统的控制哈密顿量非全连接的情形。具体而言,利用隐李雅普诺夫理论,通过精心构造两种隐函数以及一种含有虚拟力学量的李雅普诺夫函数,同时设计了三种类型的控制律:常值控制律,微扰控制律以及主控制律。常值控制律可解决量子系统哈密顿量与目标态不对易的问题,讨论了其存在性;微扰控制律可解决量子系统哈密顿量非全正则以及控制哈密顿量非全连接的问题,严格证明了微扰控制律的存在性以及量子系统在其作用下的非退化性;证明了主控制律可使量子系统在所有平衡态保持稳定。进一步分析了量子系统在控制律作用下的最大不变集,通过引入虚拟力学量,根据拉萨尔不变性原理,证明了系统的全局收敛性。最后,为了说明控制律的设计过程以及验证控制方法的有效性,给出了数值仿真实例。2.不同于量子纠缠态,如果量子态可以写成矩阵张量积的形式,那么此量子态被称为可分离的。针对随机量子系统,同样基于李雅普诺夫稳定性理论和随机系统的拉萨尔不变性原理,提出了可分离目标态的控制方法。此方法可使系统由任意初始量子态,几乎必然收敛至可分离的混合目标态,称之为量子系统分解控制。解决了三个与量子系统分解控制有关的问题:第一个问题,给出了随机量子系统状态分解的可控条件;第二个问题,给定具体可分离的目标态,给出了随机量子系统可分解控制的判定条件;最后一个问题,设计了随机量子系统的控制律,其中包含精心构造的虚拟力学量,利用伊藤随机微分理论,使得系统可分解目标态几乎必然具有全局稳定性。3.单量子比特是最简单的量子系统,是研究复杂量子系统的基础。提出可以用规范实数对这一数学模型来表示单量子比特。任意单量子比特都可以表示为规范实数对的形式。发现了泡利变换在规范实数对变换中的对应形式,并严格证明了后者满足若干代数性质。定义了规范实数对的代数运算,即加法、标量乘法和普通乘法。严格证明了规范实数对集合对这三种运算保持封闭,并满足交换、结合以及分配律。最后,进一步研究了规范实数对幂运算和指数运算,并证明了相关定理。在此基础上,构造了量子比特指数这一全新运算。本文解决了其它方法不能解决的退化的封闭量子系统的控制问题,可以任意设定初始态和目标态,系统始终具有全局渐近稳定性。状态分解控制是一种新的控制类型,同时研究了它的可控性条件、可分解判定条件以及控制律。而单量子比特的规范实数对表示是一种完全不依赖于模糊数学框架的新的数学对象,并且具有自己独立的性质,扩展了我们对量子信息的认识。
邢伟[8](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章光园[9](2020)在《社员权基本问题研究 ——基于团体法视角的展开》文中提出随着现代社会各类团体组织的设立,团体法在众多部门法领域中不断崛起,私法中逐渐形成了个体法与团体法的二元主体结构,社员权价值日益凸显。肇始于罗马法的个体法研究已经很深入,而作为现代私法另一重要渊源的日耳曼法中的团体法研究还有待加强。与之对应,作为个体法上的权利,包括财产权、知识产权、身份权(亲属权)以及人格权,都已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制度建构也较为完善,而作为团体法上的社员权,横跨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等众多部门法,是团体法有效运行的基石,虽然具体社员权研究已取得一定成绩,例如公司股东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以及现代业主小区中的业主成员权研究,尤其是关于股东权的研究,更是成了理论研究热点,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有关社员权的基本问题研究,目前还是非常薄弱的,这既与其重要的地位和价值明显不相称,而且长期以往,也不利于指导具体社员权研究,因为没有社员权基础理论的指导,具体社员权研究也很难深入,更难以达成理论共识。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立基于个体法与团体法的区分,围绕团体法基本原理,对社员权基本问题作了历史和现实的梳理,静态和动态的观察,一般和个别的分析,理论与实证的考察,努力构建一套既适合中国国情又与私法基本原理、基本体系相吻合的社员权基础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围绕当前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专章探讨了社员权入典的可能性和具体安排。本文除导论与结论外,正文共分八章展开,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社员权范畴论”。本章解决社员权是什么的问题,解决如何认识社员权的问题,这应是社员权研究的逻辑起点。社员权与个体法上的权利不同,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权利,要清晰认识社员权,就需要对“社”、“社团”、“社员”、“社团法人”、“个体法”、“团体法”等概念有个清晰的界定,在此基础上,才能对社员权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与个体法上的私法权利相比,社员权具有现代性与高级性、综合性与多维性、实体性与程序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手段性与目的性、财产性与非财产性等特征。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对社员权作出不同的分类。社员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私法权利,它的产生和发展改变了传统民事权利体系的格局,打破了人身权与财产权一直以来对民事权利的垄断,掀起了一场民事权利的革命;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法由契约向身份的回归,有效地弥补了民法传统调整模式的缺陷,增强了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和统帅功能,有力地推动了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转变。社员权也是非常普遍的私法权利,基本涵盖了城市与乡村、经济与生活的主要方面,几乎关涉我们每一个人的权益保护,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同时,社员权也是当前实现市域治理、贯彻落实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工具和有力抓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律权利,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关于社员权与成员权的提法,表面看只是一个称谓问题,但这背后触及到了社员权的本质理论,不宜用成员权代替社员权,以免增加理论混乱。第二章——“社员权演变论”。本章考察社员权在私法史上的发展演变过程,因为只有了解了社员权的过去,才能更好地把握社员权的现在与未来。在私法数千年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私法权利的流变是探寻私法发展轨迹的一条重要线索。私法权利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是从简单到复杂、低级到高级、单向到多维、程序权利逐渐实体化到实体权利不断程序化、个体法上的权利到团体法上的权利、身份向契约到契约向“身份”的双向以及奴隶到人工智能的发展过程。近现代以来,私法权利发展的最大表现就是社员权的产生和发展。围绕团体人格与社员(成员)人格独立及分离这一团体法基本原理,分析考察了罗马法个人主义本位下的团体无法明确区分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团体本身也被视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最大的不同,就是团体主义本位取向,在日耳曼的马尔克公社中,团体与团体的成员有了明确的区分,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出现了独立及分离。日耳曼法上马尔克公社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共同体关系,法律性质上表现为总有,还处于所有权质的分割阶段,虽然具有浓厚的团体法因素,但还没有上升为独立的团体法。不过,必须承认的是,与罗马法相比,日耳曼法上马尔克公社中的团体成员权利可视为社员权的最早萌芽。与团体法产生相关的法制史事件,还有教会法上法人制度的出现。但是,从教会法的法人制度产生背景来看,法人仍然被看作是拟制的产物,没有出现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的独立及分离。团体法的正式产生,是近代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以后的事情,尤其是公司制的出现,股东权的产生,可以看作是社员权的最早产生。1896年制定、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最终完成了社员权产生的临门一脚,该法典首次从团体法的高度,明确规定了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德国民法典》关于社员权的立法规定,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仿效,产生了重大影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着共同的法制史源头,法人制度在英美法系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公司法立法表现突出,更是引领世界潮流。但是,英美法系没有所谓的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划分,也没有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更多的是各色各样的具体社员权立法。清末变法,我国经由日本主要借鉴吸收了德国的立法,清政府颁布的民律、公司律中都有社员权的规定,民国时期颁布的民法典仍然延续了这一做法,在民法典总则编法人章节规定了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这部民法典在我国台湾地区仍然在适用。新中国建立后,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很长一段时间,除婚姻法等少数几部法律,一般性的私法基本没有,社员权就更是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我国初步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法、商法、公司法、经济法等部门立法非常活跃,虽然《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没有关于社员权的一般规定,但在具体社员权立法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公司股东权、业主成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权等的立法即是典型代表。第三章——“社员权类型论”。本章梳理分析了现行法上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类具体社员权,因为一般寓于个体中,个体展示了一般,要对社员权基本问题作出全面探讨,就必须对目前存在的各类具体社员权的法律属性、权利内容进行初步梳理,并对一些似是而非的权利形态作出辨析,进一步明确社员权的团体法权利本性。社员权与个体法上的私法权利不同,社员权是具象思维构建的产物,虽然关于社员权的一般性规则也有抽象思维的痕迹,但整体上来看,社员权的具体权利规则的构建还是立足于不同的团体本身的,具体社员权之间的个性明显。所以,类型论在社员权体系构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抽象地谈论社员权意义不大。同时,通过类型论,建立一个社员权体系,才能从中更好地抽象归纳出社员权的一般性规则。社员权体系中,公司股东权是目前为止最为完善、最为典型的社员权,为其他类型社员权的规则完善提供了指引和参照。业主成员权是现代业主小区生活中的重要权利形态,不同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与共有权,是构建和谐美好的业主共同体关系的重要权利,对其的重要性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也是一项重要而典型的社员权,尤其是当前推进“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受到了高度关注,成为了理论研究的热点。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作为集体经济成分的合作经济组织比较发达,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吸收了市场经济的部分元素,延续发展了下来。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民间标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社员权,有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整,权利内容较为丰富,是合作经济组织中的社员权代表。信用合作社的社员权,一直以来都有专门的法规调整,信用合作社改制后,绝大部分都变为公司,信用合作社社员权也就变为公司股东权。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社员权既具有公司股东权的属性,又有一般合作社社员权的属性。民间标会中的会员权也是一种具体社员权,虽然目前还未得到法律的认可。此外,在其他团体法人中也存在一些具体社员权,包括经济法上的重要主体——市场中介组织,其中也有大量的社员权形态存在,例如行业协会的会员权。志愿服务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慈善、志愿立法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志愿者权利中有一部分就属于社员权。消法上的消费者权利并不是社员权,消费者的社员权只能在消费者结成的消费者团体中才能产生。现在流行的俱乐部、会员制营销模式中的会员权,虽有社员权的外表,但缺乏团体法的根基,不是团体法意义上的社员权。工会会员的权利、政党党员的权利,虽然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但本质上还是社员权。第四章——“社员权本质论”。本章介绍了社员权相关学说,对学界有关社员权法律性质的诸多观点进行了评析,并明确提出了社员权的基本属性。社员权作为一类基本的私法权利,得到了绝大部分主流学者的承认和肯定,并在法律制度得到程度不一的反映。极少数学者不承认独立的社员权存在,他们认为,所谓的社员权,本质上还是社员个人在个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漠视了社员在团体中的社员(成员)地位与个体法上的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作为团体的社员)不同。社员权否定说理论上根源于法人拟制说或法人否认说,过于强调个体的独立与自由,认为团体是对个体独立与自由的压制,没有意识到团体自由是比个体自由更高的自由状态,是个体自由发展的高级阶段。即便社员权肯定说内部,关于社员权的性质,也是五花八门,各种观点都有。关于社员权性质,目前存在着社员权所有权说、社员权债权说、社员权身份权说、社员权人格权说、社员权支配权说、社员权请求权说以及社员权形成权说。等等。这些理论学说各有特色,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社员权的本质特征,但都不全面,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难以反映社员权的全貌。本文从整个私法体系来观察分析社员权性质,从私法体系中团体法与个体法并立的现实来看,明确提出了社员权是基本的私法权利,与个体法上的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亲属权)以及知识产权并列,是宪法上的结社自由在私法上的自然延伸,是新兴独立的私法权利,是具有平等性质的私法权利。从私法体系中团体法与个体法不同的现实来看,明确提出了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私法权利,与个体法上的私法权利不同,是法定与约定权利兼容的私法权利,是集合性质的私法权利,是相对性与绝对性兼备的私法权利。从私法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分野的现实来看,明确提出了社员权是具有浓厚程序性因素的私法权利,与个体法上的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分离行使不同,是程序权与实体权兼容的私法权利,是具有自我保护和自我救济的私法权利。在社员权的以上三项属性中,团体法属性是社员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他两项属性,对社员权的行使、救济等带来了深刻的影响,真正塑造了社员权品格,也是社员权能够成为基本私法权利的根本所在。第五章——“社员权构成论”。本章深入讨论了社员权的内部构成,对传统的社员权自益权与共益权的二元划分提出了批评,认为权利的划分不能以目的为标准,并严格遵循私法权利理论按内容对权利划分的一般标准,明确提出了社员人身权、社员财产权与社员程序权的社员权三分法。社员权三分法,是围绕最为典型的社员权提出的,这些典型的社员权包括公司股东权、业主成员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三分法下的社员权,有的已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有的还属于理论上的提炼,但在法律规定和现实生活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和体现,是可以成立的。社员人身权、社员财产权与社员程序权,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但又统一在社员权名义之下,本身不存在主从、原权与救济权的区分,是一体共存的。从社员权法律关系角度观察,社员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社员义务,不过,在二者的关系中,社员权利处于主导地位。社员权的构建本身就是具象思维的,不同于其他的私法权利是抽象思维的产物,所以,特殊社员的权利义务也必须给予应有的关注,以体现实质公平和正义。在以上对社员权深入解剖的基础上,将社员权与传统私法上的权利作了深入比较,从微观、实证的角度再次论证了社员权的独立品格。第六章——“社员权变动论”。本章考察了社员权从无到有、从有到无的动态过程,也即社员权的产生、取得、处分与丧失。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私法权利,先有团体法人的成立,才有社员权的产生。本文首次从理论上分析论证了社团法人成立的一般原理,详细论证了法人财产权(所有权)与社员权的产生,从法律原理的角度论证了社员权的独立存在价值。社员权的产生,实现了个体法向团体法的跃升。社员权的取得,表现为社员资格的取得,取得社员资格也就取得了社员权。社员权的取得方式,大体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每一种取得方式又可分为若干具体情形。社员权作为私法权利,权利人可以为一定的处分,包括转让、质押与抛弃。社员权转让、质押一般发生在营利性团体中,因为这类团体中的社员权具有财产价值。社员权丧失的情形包括团体解散、社员主体的消灭、除名、退社以及社员权的转让等。社员权的丧失,在团体法与个体法上都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与社员权的产生呈现反向运动,实现由团体法向个体法的回归。第七章——“社员权实现论”。本章继续从动态角度考察了社员权的行使、效力、侵害、保护以及司法实践。作为团体法上的权利,社员权不同于个体法上的权利行使,社员权行使不仅会发生社员个体所预期的效果,而且最终会产生团体法上的效果。社员权在行使类型、行使方式上都有自己的特殊性,都会受到法律的专门调整。社员权行使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同样要接受法律的效力评判。社员权的行使通常都是在团体内部以集会的形式实现,其最终表现就是团体决议行为。团体决议行为已经完成了由社员个人行为到团体行为的转变,是形成团体意志、团体决策的最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团体行为也是法律行为,也需要接受法律的效力评判,评判的标准有决议的内容、决议的程序等。对于决议结果,不管赞成还是反对,社员都要无条件服从,即使与自己的预期相违背也是如此,这就是团体的拘束效力。社员权的行使要遵守团体章程,否则要接受团体内部的社团罚。作为团体法上权利,社员权的侵害,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但也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说侵害主体、侵害方式、侵害内容、救济模式等等。按侵害主体可划分为社团对社员权的侵害、社员对社员权的侵害与第三人对社员权的侵害;按侵害对象可划分为侵害社员人身权的行为、侵害社员财产权的行为与侵害社员程序权的行为。与社员权的三大基本属性对应,社员权的保护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进行。作为基本的私法权利,社员权可以寻求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作为团体法上的私法权利,社员权也可以寻求团体法上的保护;作为具有浓厚程序性因素的私法权利,社员权也可以寻求自我保护。考虑社员权的自我保护都是在团体内部通过集会功能实现的,所以理论上可将其一并归入团体法上的保护。司法是实现社员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员权保护的最重要的方式,但当前的社员权司法整体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很多案件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审判质效有待提高。第八章——“社员权立法论”。本章从法政策的角度,讨论了社员权的立法问题,尤其是社员权入典的现实意义、可行性及具体条文的设计。在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有关社员权的一般性规范,通常都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社团法人章节中,内容上大体相同,都是有关社员权的一般性规定,包括社员资格、社员权行使、退社等。我国现行法上无社员权之名有社员权实,《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都没有社员权的一般性规定,《物权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司法》等民事单行法、特别法以及商事特别法对具体社员权作了明确规定。总体上,我国在团体法的立法上已经处于落后。当前的民法典编纂,要体现出团体法应有的地位,强化团体法因素塑造,以充分反映团体法崛起的客观事实。民法典的编纂,为社员权入典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并充分论证了社员权入典的必要性可行性。围绕社员权的立法内容,对学者的民法典总则编草案建议稿和官方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作了评析,整体上,学者建议稿更开明,基本都有社员权的规定,虽然具体内容各不相同,但官方公布的草案明显要保守得多,总则编还是照搬《民法总则》的规定,只有规定了股权,没有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民法典总则编应该对社员权的基本内容作出规定,并处理好与章定(约定)社员权的关系,尊重团体自治,赋予团体活力。在社员权的立法模式上,建议采纳总分结合模式,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对社员权基本内容作出一般规定,同时进一步完善民法典分则编、民事单行法、商事特别法、经济法、社会法等部门法领域的具体社员权规定。最后结合当前民法典编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总则编社员权立法的体系安排与条文设计的立法建议。
徐志强[10](2020)在《清至民国时期的“会”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着大量具有本土特色的民间组织——“会”,何谓“会”?《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会,合也”。《广雅·释诂三》中的解释是“会,聚也”。汉典则把“会”解释成“为一定的目的而成立的团体或团体组织。”(1)据陈宝良考证“会作为一种团体,至迟在北朝北魏初年即已出现。”经唐宋至明清,“会”的类型和功能日渐丰富,并建立起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其成员规模少则几人,多则百十人,不仅个人可以参会,家庭、其他“会”“社”“堂”等组织体均可成为其中一员。一人多会,一地多会现象十分普遍。这些都表明“会”已经成为传统社会民众生活的一种习惯。完备的规则,成熟的形态,使其遍布城乡,有的可以运行百余年而经久不衰。与“会”相类似的民间组织还有“社”。“社与会,其起源虽有所不同,但含义实可归趋于一。‘会’有聚合、汇合之意。人聚集之地即可称会。”(2)“社与会相比,其含义虽较会更为广泛,但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与会自可并称。”(3)此外,中国传统社会宗族之中通常会设有祠堂,作为族众开展祭祀祖先活动的场所。组织祭祀活动没有经济的支持显然是不行的,因而“族人形成组织,还要在经济基础上有实现的手段,这就是祠堂祭祀,在这一活动中,人们以‘一本’为共识,通过宗族族长组织的祭祖活动,形成一个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堂”除了是一个祭祖活动的固定场所外,也具有组织共同体的性质。本文中所涉及的“社”“堂”等组织与所讨论的“会”同义。伴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商品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人们的社会活动范围从家族生活走向社会生活,“会”成为新的结群方式,通过地缘和业缘纽带的连结,实现了一种新的“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人们由“聚族而居”到“聚金成会”,“会”成为家族组织的延伸,使得民众在经济生活需要时由原来的仅能依靠家族组织,转而可以寻求另外的社会合作。“会”作为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社会经济活动,承担各种社会公益责任,几乎所有民间社会举办的公益事业背后,都能看到“会”的影子;会员持有的“会股”可以根据立会条规进行买卖、抵押、转让、继承,其股份涵义与现代股份制下的股份实有相同意义。在中国传统宗族整合和地方社会治理中,“会”扮演了极为重要的积极角色,在敬宗收族、公益慈善、经济互助、文化教育、地方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功能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国家与民间凝聚民众力量开展社会治理的有益途径。“会”的数量众多,存续时间长,具有民间性、自发性、自治性等典型特征。今天我们能够对“会”的形态得以了解,得益于其管理文本——会簿文书,它是研究“会”最重要的第一手材料。会簿因民众交往的惯例以及管理共同体各项事务的实践需要而形成,记录了“会”的管理规则和管理过程的细节与实态,其中的成员间的权利义务、财产关系、行为模式等,成为约定俗成共同认可的习惯。在展现其独特的组织方式,与地方社会互动关系的同时,也反映出中国传统民间组织自治的规范化和制度的创造力。因此,对研究“会”的管理制度与主体形态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会簿文书的名称较多,如会簿(部)、会册、会谱、会本、会录、会书等等。一般来说,会簿文书包括:序言、会规、契据账簿以及会友名录,内容丰富,记载详细,可以说通过会簿文书可以窥“会”之全貌。通过对“会簿”文本内容的考释,我们从中可以发现,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法律文书。首先,它是共同体的自治规范,发挥着组织章程的功能。会簿的内容由全体成员按照个体意志和共同需求,以“公同议决”的方式自主创设并自愿遵守,规范共同体内部秩序。其次,它是成员间的集体契约,发挥着构建成员关系的功能。会簿不只是共同体内部规则的载体,还承载着具体的社会关系,契约当中蕴涵的自由、平等、信用的思想在会簿中均有所体现。最后,它是成员的权利凭据,发挥着保障各方权益的功能。成员通过捐资行为取得了成员资格,“会”按照成员的人数刊刻会簿,作为其捐资和具有该组织成员身份的证明,会簿还是享有相应财产权利和管理权利的凭据,成员凭簿享有“饮宴”“收租”“领胙”等经济收益,参与“会”的管理活动,按照“一人一权”原则行使表决权。本文以与“会”有关的民间会簿文书为中心,结合契约、地方志、族谱等资料开展实证研究。通过对会簿文本结构和内容等方面的静态分析解读,考察传统社会民间团体的运行规制和主体形态。在充分收集整理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系统分类汇编,力求做到区域样本多样、种类齐全、文本完善;实现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资料的有效覆盖和充分占有。“会”是一个客观存在且具有独立人格的有机体,其本质是人和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反映,它既是利益共同体也是成员的联合体。成员之所以自愿结成团体是基于个体之间存在着某种特定的和共同的目的,这一共同目的是以一定的利益需求为导向,这种利益既可以是经济利益也可以是精神利益,亦或二者兼而有之。个人凭借一己之力难以单独达成,通过血缘关系、地缘关系或业缘关系为媒介个体结成群体。按照立会的目的和连接纽带将清至民国时期的“会”划分为血缘型“会”、地缘型“会”以及业缘型“会”。血缘型“会”,是基于成员间的血缘关系,在同一家族范围内为了祭祀共同的祖先,如清明会、丁会,或为了培养本族人才组建文会、宾兴会等,也可以是为了族人的婚姻、养老、安葬、救助等而立会,如利济会、百子会、长生会等。地缘型“会”,是在一定地域空间范围内,基于人和人之间长期共同生活而构建起来的熟人关系,民众为特定的目的自发组织在一起而结成的“会”。这里的地域,即可以是一乡、一村、一县等行政区域,也可以跨越几个行政区域。其立会的目的既可以是“互益性”的,即仅限于组织内部成员自身受益,比如为集资互助而设立的钱会;为祭祀共同神袛而设立的神会,如关帝会、汪公会、张王会、文昌帝君会等。也可以是“共益性”的,即组织成员与社会公众共同受益,如为便利交通出行,而设立的路会、渡会、船会、桥会等等。业缘型“会”,是民众基于共同的事业自愿捐助设立的“会”。其立会的宗旨主要是为实现社会慈善公益,往往打破了家族、地域界限范围,成为一种全国性的民事习惯。因此,这里主要指民间的善会善堂,比如为救助女婴而设立的保婴会、育婴堂;为安葬亲属而设立的助葬会、储恤会、永安会;为救助寡妇而设立的恤嫠会、儒寡会;为普度众生设立的赏节会、放生会;为救助孤老设立的恤颐堂、长寿会等等。通过分类考察其组织运作的规制,包括组织制度、财产制度、保障机制等,藉以实证研究方法揭示“会”的真实形态,进而探究“会”民事主体地位的生成方式。根据实际掌握的资料情况,选取血缘、地缘、业缘三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会簿原件,作为分析解读的基本素材。而商业性的“会”、政治性的“会”、宗教性的“会”以及军事性质的“会”,则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本文除绪论外,分为四章以及结语。第一章以血缘型会——族会为主要研究对象,族会因设立目的的不同,存在多种类型,本章重点考察了祭祀类和教育类两种类型的族会。研究的载体就是记录族会管理规则和管理活动的会簿文书。会簿文书经过一代代的流传,逐渐形成了相对统一的结构和格式化的内容。通常会簿的书写体例包括封面、会序(序言、弁言等)、会股(会员)名录、田产房契,账目清单、以及田园堂馆的图纸,如果族会经过复建还会另写序言以及修订后的会规等。每一个组成部分,不仅字斟句酌,更代表着一定的含义,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这也是今天我们能够了解和研究族会的实物证据。族会就是建立在宗族内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为了维护宗族共同的利益而组成的族众共同体。它与宗族关系密切,或是为了祭祀祖先,修撰族谱;或是为了发展教育,培育人才;亦或是为了情感联谊、互助救济等目的,族众醵资立会。族会是长期性组织,其持续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为此族会通常都制定有一整套规则,以此来约束其成员的行为,加强组织的凝聚力。在祭祀类族会中由族众或会员大会共同选举的管理人员代为管理组织事务,在会规授权的范围内行使管理职权,并代表族会开展外部经济活动。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分为“轮值制”或“选举制”,无论哪种方式,均是全体成员共同决议的结果。成员地位具有相对平等性,按照会规履行义务分享权利,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普通成员如果违反会规都会受到处罚。同时,由于族会建立在家族血缘关系的基础上,故其会规当中还带有部分强制性和身份化的特征,比如对于违规成员进行家法处置等,可见宗法伦理对维护族会组织的内部秩序发挥着一定作用。祭祀类族会的会产主要来源于成员捐助或族产划拨,无论何种来源族会对会产均享有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的权利。族会的财务向全体成员公开,并接受监督。在教育类族会之中,同样由选举产生的管理人员代为管理族会事务,与祭祀类族会不同的是,部分教育类族会采取选举产生董事会进行管理的方式,这与民国时期政府发展教育的政令推动有关。教育类族会的会产来源与祭祀类族会相同,产权同样归属于族会所有。不同的是教育类族会的设立及其章程一般要报政府备案。无论是祭祀类族会还是教育类族会都具有类似现代“法人”组织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族会被民众赋予独立主体地位,有专属名称,享有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以族会名义对外开展社会经济活动;族会按照拥有的田园林地等以会户名义向国家履行纳税责任,为官方所承认。族会基于特定的血缘关系建立,受益的范围仅限于族众,不具有血缘关系的外人不得入会分享权益,因此,族会又具有人合性和互益性的特征。第二章以地缘型“会”为主要研究对象,重点考察了神会、桥会、渡(船)会两种具有代表性的“会”组织。传统社会民众共同生活的方式不仅仅表现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聚族而居”,还可以是基于地域和共同利益的连结,从而形成地缘关系的组织共同体。在一定地域范围,为供奉各种神抵祈求神佑平安为目的建立的神会,以及架桥造船为方便行人交通出行为目的建立的桥会、渡(船)会,均属于此种类型。这两类“会”都有记录其管理活动规则的会簿文书,文书具有相对一致的格式化结构,会簿的体例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序言。引经据典讲述立会宗旨、强调立会的重要意义以及立会过程的艰辛,号召会众有始有终,众志成城。二是会规,即组织章程,这也是会簿最核心的内容。包括组织制度(成员的构成、管理人员的任职权义等)、管理制度(组织的管理模式、议事规则等)、财产制度(资金筹措方式、盈利模式、收益使用等)等事项。三是会产契据。包括会产交易的契约凭据等。四是账目收支明细。“会”组织的每一笔收入和支出都要记录在案,做到账目明晰收支相符,并接受全体成员监督。五是芳名录。简单来讲就是成员的名单,但又不仅限于此,名单后面还附有出资金额或持有股份的数量,这也是成员出资和分红的凭据。对于具有共益性的桥、渡(船)会,还代表着捐助人的一份善心与功德。其结构与族会会簿大同小异,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会”的普遍性,“会”已经成为民间社会民众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会簿文书不仅是组织管理活动的文字记录,其还具有多种法律功能,首先它是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是自由合意的结果,即使是后加入者仍要受其约束。其次它具有组织章程的功能,规定了组织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职权,组织的议事规则、组织运行的保障机制等内容,而这些内容远远超出了成员间权利义务约定的范畴,成为组织的行为规范。最后具有权利凭证的功能。它证明会员的专属组织身份,会员可以凭会簿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行使表决权、收益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实体权利。地缘性“会”在立会目的上虽有不同,但是在组织运作模式上存在着共性的特征,表现为由全体成员共同选举产生的管理人员在会规授权下管理组织内部事务,对外代表组织从事社会经济活动。会产来源于成员出资捐助,捐助后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会”,而成员的原始产权转化为股权,凭借股权可以享有组织收益,因其具有经济价值,会股可以交易或转让,通常情况下会内成员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了保障组织的持续运行,“会”制定有完善的保障制度,包括每一笔开支都要记录在案,而且要求账目清晰有据可查。同时账目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开共同核算接受监督。会产的借贷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即使是会内成员也不例外。对于管理人员权责并重赏罚分明,有的还建立了退出机制,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不仅要赔偿组织损失,情节严重的还予以除名。在组织的外在形态上,地缘性“会”被民众以民间习惯的方式赋予了民事主体地位,有自己的名称,专属的会产,可以“会”的名义进行社会经济活动,其活动由其管理人员代理。虽然官方并未以成文法的形式设定其主体资格,但是,“会”以会户的身份按期向国家缴纳赋税,并获得官方颁发的纳税凭证。官方制定发布的这些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与国家制定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另一种方式承认了“会”的合法性。此外,神会与桥会、渡(船)会由于受益范围的不同,在组织形态上存在着些许差异,神会的受益范围限定在组织内部成员,非会员不享有神会的各项权益,因而表现出互益性组织的特征。桥会、渡(船)会的设立初衷是解决民众水路交通出行问题,弥补官方在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的不足,经费主要来自会员自筹和经营会产产生的收益,不向途径此地的商旅收取费用,成员在助人的同时也是在自助,故而表现出共益性组织的特征。第三章以业缘型“会”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得一录》、会簿文书、地方志和征信录为基本资料,重点考察了同善会、保婴会、恤嫠会等3种类型的善会善堂组织。征信录简单来讲就是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款项收支情况的详细报告书。其记载的内容与会簿文书相比更加系统全面详细,体例上包括序言、管理规则、管理人员名录、收到资助的数量及账目开支情况、官方批文、契据票据、房屋田图等。善会善堂有自己的名称、活动场所、经费和组织机构,由地方精英集资发起设立并管理,民众自愿参加,以实施济贫助困等善举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它打破传统的家族血缘关系,以慈善事业为纽带,既又不隶属于宗族也不从属于宗教组织,为官方所承认的长期性公益慈善组织。它是财产的集合体,其管理规则、开展慈善活动情况记载于会簿中,设立时一般须向官方呈请备案,具有半官方色彩。它有专职管理人负责管理组织的各项事务,管理人与善会善堂是雇佣关系,按照章程的授权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管理人员通常是有一定威望、家境殷实的士绅等地方精英担任,一般属于义务职,不领取报酬。善会善堂的资金来源于设立人捐助和社会公开募捐,捐助后的产权归属于善会善堂,捐助人可以监督财产的使用情况,有的还可以参与管理,但是属于义务性质没有报酬。善会善堂制定有详细的资助办法和程序,对于资助的人数等一般是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发放资助款物。为确保慈善救助能够落实到位避免贪腐,善会善堂在章程中规定了详细的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职务行为的监管,资助对象的审核查验,受助人要提供担保,资金账目的公开核算等事项都一一予以明确。同善会、保婴会、恤嫠会在资助对象、管理模式等方面虽然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组织形态仍存在着一些共性的特征,体现在一是具有类似慈善财团法人的特征,它们都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开展活动的场所;由捐助财产集合而成,没有组织成员和议事机构,由管理人员代为执行善会善堂各项事务;均制定有成文化的组织章程,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慈善活动。二是属于地方性公共组织。其公共性表现在设立目的和功能的公共性,资金来源及用途的公共性,以及组织规则的公共性。三是善会善堂具有民间半官方色彩,其与官方是“官督民办”与“民禀官示”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善会善堂的设立及其章程要提交官方备案,有时官方还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善会善堂还会主动借助官方力量宣传慈善理念,维护管理秩序。第四章阐述了“会”在没有国家成文法规制的情形下,如何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建构自身的民事主体地位。无论是血缘型的“会”,还是地缘型的“会”,亦或是业缘型的“会”,其实质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一种聚群而生的客观状态,具有“合个体之力,以成就共同生活目的”的特性。“会”在民间社会是自然生长发展的结果,而并非国家律法有意规制。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国家受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所限,“国家根本不可能渗透到乡村社会,并对私人空间进行深度管治,从而给基层社会留出了活动空间”(1)。另一方面则是国家立法的“重刑轻民”思想,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政权稳定,而对于户婚、田土、钱债等“民间细故”则疏于制定律例典章。在清至民国时期,民事活动的秩序主要由民众按照契约、礼俗、习惯进行自我规范。民国时期虽有民法颁布,但是对于“会”的组织形态、主体地位等内容并未予以明文规制,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会”以民间惯例的方式被赋予了独立意志和行为能力,成为与“人”同质的有机体,并自我发展完善,在与其他社会主体互动中建构民事主体地位,成为参与地方公共事务建设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民间力量。从内部建构视角,共同需求是“会”自发形成的现实基础,自定章程是“会”内部管理的组织规范,专属业权是“会”主体人格的物质保障,共同代表是“会”独立意志的外部表达方式。从外部建构视角,“会”通过主动配合谋求官方认可支持并从中获得合法性,同时以自己的行为参与社会经济生活,与其他民间组织积极互动建构社会关系。结语部分总结了会簿文书的法律内涵以及三种类型“会”的民事主体特征。通过对“会簿”文本内容的考释,我们发现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法律文书。首先,它是共同体的自治规范,发挥着组织章程的功能。会簿的内容由全体成员按照个体意志和共同需求,以“公同议决”的方式自主创设并自愿遵守,规范共同体内部秩序。其次,它是成员间的集体契约,发挥着构建成员关系的功能。会簿不只是共同体内部规则的载体,还承载着具体的社会关系,契约当中蕴涵的自由、平等、信用的思想在会簿中均有所体现。最后,它是成员的权利凭据,发挥着保障各方权益的功能。在血缘型和地缘型“会”中,作为其捐资和具有该组织成员身份的证明,同时也是享有相应财产权利和管理权利的凭据。在业缘型“会”中,作为捐助人捐资的证明,由于“会”的慈善性质决定了其权利限于知情权和监督权,并无经济权益。人们由“聚族而居”到“聚金成会”,“会”成为家族组织的延伸,使得民众在经济生活需要时由原来的仅仅依靠家族组织,转而可以寻求另外的社会合作。“会”作为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社会经济活动,承担各种社会公益责任,几乎所有民间社会举办的公共事业背后,都能看到“会”的影子。在传统中国宗族整合和地方社会治理中,“会”成为建构社会关系,填补国家治理空白的民间力量。“会”不仅拓展了人们社会活动的范围和领域,在敬宗收族、公益慈善、经济互助、文化教育、地方建设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其功能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首先“会”是一个事实上的存在,具有客观性,不以特定历史时空范围下是否存在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其规制或认可为前提条件。其次“会”作为事实上的存在,具有正当性,会簿是记录“会”管理过程和管理规则的客观证明。这些规则既是成员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同时也是组织的章程,对内约束成员行为,明确产权关系,对外规范组织活动,保障组织运行。最后,“会”的主体地位具有合法性。虽然国家的制定法并未对“会”的组织形态进行规范与调整,但是官方发布的通饬稿(札)或批答(示)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与国家制定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承认“会”的合法地位。
二、一类三分集合及其性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类三分集合及其性质(论文提纲范文)
(2)几种六角蜂窝状二维材料的物性调控及界面数据库的搭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二维材料的分类和原型 |
1.2 常见六角蜂窝状结构的二维材料 |
1.2.1 石墨烯 |
1.2.2 第五主族元素单层烯 |
1.2.3 其它六角蜂窝状二维材料 |
1.3 二维材料的物性调控方法 |
1.4 第一性原理计算方法简介及其在二维材料中的应用 |
1.4.1 第一性原理计算与密度泛函理论(DFT) |
1.4.2 DFT在二维材料的研究中的应用 |
1.5 高通量计算方法简介及其在二维材料物性研究中的应用 |
1.6 本地高性能计算集群简介 |
1.7 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
第2章 三分之一氢化第五主族元素单层烯(OTH-X)的结构物性的研究 |
2.1 研究背景 |
2.2 计算方法 |
2.3 OTH-X的性质的研究 |
2.3.1 OTH-X的原子结构 |
2.3.2 OTH-X的动力学稳定性 |
2.3.3 OTH-X的电子与光吸收性质 |
2.3.4 OTH-X的载流子迁移率 |
2.3.5 应变对OTH-Bi的物性调控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石墨烯折叠结构及其准一维性质的研究 |
3.1 研究背景 |
3.2 计算方法 |
3.3 折叠石墨烯的结构 |
3.3.1 折叠石墨烯的转角 |
3.3.2 折叠石墨烯的指数 |
3.3.3 折叠石墨烯的宽度与高度 |
3.4 折叠石墨烯的电子性质 |
3.4.1 石墨烯与碳纳米管的电子性质 |
3.4.2 折叠石墨烯的边界的电子性质 |
3.5 石墨烯异质结的折叠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基于高通量方法的二维材料与固体界面结构的研究及数据库的初步搭建 |
4.1 研究背景 |
4.2 界面数据库的搭建及高通量计算流程 |
4.2.1 超胞结构描述符号 |
4.2.2 界面结构的有效转角范围 |
4.2.3 晶格失配过滤器 |
4.2.4 晶格常数过滤器 |
4.2.5 冗余结构过滤器 |
4.2.6 二维材料在基底上的吸附位置 |
4.2.7 结构弛豫与界面结合能 |
4.3 计算方法 |
4.4 高通量计算流程的验证及新二维材料—固体界面结构的预测 |
4.4.1 石墨烯与Ru(0001)的界面结构 |
4.4.2 石墨烯与Ir(111)的界面结构 |
4.4.3 锑烯与二碲化钯的界面结构 |
4.4.4 砷烯与Ag(111)的界面结构 |
4.5 2D材料—基底界面数据库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本文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论陈梦家的甲骨学研究 ——以《殷虚卜辞综述》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第一节 陈氏甲骨学的研究现状及本文的缘起 |
第二节 研究立场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本文的局限与不足 |
第一章 作为甲骨学者的陈梦家 ——生平概要及甲骨治学始末 |
第一节 从诗人到学者(1928-1936) |
第二节 从宗教、神话、礼俗到古文字、实物、古史(1932-1937) |
第三节 从材料的收集整理到《综述》(1937-1956) |
小结 |
第二章 陈梦家的甲骨文字考释 |
第一节 确释例 |
第二节 误释例 |
第三节 备考例 |
第四节 陈氏甲骨文字考释的特点 |
第三章 陈梦家的甲骨断代学 |
第一节 陈梦家甲骨断代学研究始末 |
第二节 有关《甲骨断代学》四篇与《殷虚卜辞综述》差异的考察 |
第三节 陈氏甲骨断代研究的基础 |
第四节 陈氏甲骨断代的成就 |
第五节 陈氏断代的不足与遗憾 |
小结 |
第四章 陈梦家与甲骨文中的祭祀和商代宗教 |
第一节 本部分讨论的逻辑与范围 |
第二节 陈氏早期的祭名研究 |
第三节 《综述》中的周祭研究 |
第四节 陈梦家的商代宗教神灵研究及商代宗教观 |
第五节 商代晚期的宗庙制度 |
第五章 陈梦家的商代地理研究 |
第一节 陈氏早年商代地理研究述评 |
第二节 《禹贡》与陈氏的家国情怀 |
第三节 方法与问题——陈氏所见的卜辞地理研究史 |
第四节 “方国地理”——陈氏的总结与推进 |
第五节 “政治区域”——陈氏的突破与贡献 |
第六章 陈梦家的卜辞职官研究 |
第一节 概念界定与陈氏的研究范围 |
第二节 《综述》之前的卜辞职官研究 |
第三节 《综述》第十五章中提到的商代职官 |
第四节 《综述》中的职官分类 |
小结 |
第七章 陈梦家的卜辞名谓世系集合庙主研究 |
第一节 商代先公诸王名谓、世系研究 |
第二节 商代王位的继承法则 |
第三节 商王名谓所见的商代日名制度 |
第四节 集合示名 |
第五节 本部分的反思与小结 |
第八章 余论及结语 |
第一节 甲骨学与甲骨学科 |
第二节 构建甲骨学的框架 |
第三节 结语 |
附录一:甲骨分类史小考 |
附录二:《综述》“并卜卜人”概念补证 |
附录三:谈《综述》征人方排谱中误收的两版甲骨 |
主要参考文献(上编) |
《殷虚卜辞综述》所见甲骨材料引用问题 |
第一节 骨片问题 |
第二节 辞条问题 |
第三节 释字问题 |
第四节 余论 |
《殷虚卜辞综述》引用甲骨材料整理表 |
凡例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4)现代汉语上确界副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缘起 |
0.2 上确界副词的定义及范围 |
0.3 研究现状 |
0.3.1 上确界副词的性质问题 |
0.3.2 上确界副词的个案研究 |
0.3.3 上确界副词的对比及聚合类研究 |
0.3.4 上确界副词的历时研究 |
0.4 研究价值 |
0.5 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0.5.1 理论基础 |
0.5.2 研究方法 |
0.6 语料来源与符号说明 |
0.6.1 语料来源 |
0.6.2 符号说明 |
第一章 上确界副词的性质界定 |
1.1 范围副词、语气副词的判定标准与上确界副词的性质界定 |
1.2 上确界副词量化对象的属性类型及其性质界定 |
1.2.1 数量量级 |
1.2.2 范围量级 |
1.2.3 程度量级 |
1.3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确界副词的语义特征 |
2.1 上确界副词的辞书释义 |
2.2 共性语义特征 |
2.2.1 [+最大限度] |
2.2.2 [+量级] |
2.2.3 [+负向] |
2.2.4 [+小于或等于] |
2.2.5 [+弱可控] |
2.3 个性语义特征 |
2.3.1 [±企望] |
2.3.2 [±主观] |
2.3.3 [±界极]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上确界副词的句法特征 |
3.1 句法位置 |
3.1.1 N/NP+ F_(上确界)+V/VP |
3.1.2 N/NP+ F_(上确界)+NumP |
3.1.3 N/NP + V/VP + F_(上确界)+NumP |
3.1.4 F_(上确界)+N/NP+ V/VP |
3.1.5 F_(上确界)+ Num P + N/NP + V/VP |
3.1.6 N/NP + V/VP + F_(上确界) |
3.1.7 单独使用 |
3.2 句法组合 |
3.2.1 与动词性成分的共现 |
3.2.2 对形容词性成分的修饰 |
3.2.3 对体词性成分的修饰 |
3.2.4 与数量成分的共现 |
3.2.5 与其他副词的连用及顺序 |
3.2.6 同类连用 |
3.2.7 与体标记“着、了、过”的共现 |
3.2.8 与语气词的共现 |
3.2.9 与连词的共现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上确界副词的语用分析 |
4.1 句类分布 |
4.1.1 陈述句 |
4.1.2 疑问句 |
4.1.3 祈使句 |
4.1.4 感叹句 |
4.2 上确界副词在现实/非现实句中的分布及其义位变体 |
4.2.1 现代汉语中的现实/非现实语义范畴 |
4.2.2 上确界副词在现实/非现实句中的分布情况 |
4.2.3 “最大限度”的义位变体 |
4.3 语体分布 |
4.4 语用功能 |
4.4.1 预设触发功能 |
4.4.2 焦点凸显功能 |
4.4.3 主观表达功能 |
4.4.4 篇章连接功能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上、下确界副词的不对称——以“至多”“至少”为例 |
5.1 “至多”“至少”语义层面的不对称 |
5.2 “至多”“至少”句法层面的不对称 |
5.2.1 与动词共现时的不对称 |
5.2.2 与副词连用时的不对称 |
5.2.3 与语气词共现时的不对称 |
5.2.4 与连词共现时的不对称 |
5.2.5 语义、语用上的对称性引起的不对称 |
5.3 “至多”“至少”语用层面的不对称 |
5.3.1 句类分布上的不对称 |
5.3.2 使用频率上的不对称 |
5.4 “至多”“至少”的不对称是有标记项与无标记项的不对称 |
5.5 “至多”“至少”有标记项、无标记项不对称的跨语言验证 |
5.6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读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面向教师教育的数学知识研究 ——以S市高中数学教研员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教师教育者的专业发展需要关注 |
1.1.2 数学教师教育者的研究值得重视 |
1.1.3 数学教师教育者的专业知识有待探索 |
1.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论文结构 |
第2章 文献述评 |
2.1 数学教师教育者的专业知识 |
2.1.1 数学教师教育者的专业知识框架 |
2.1.2 数学教师教育者的专业知识测评 |
2.1.3 文献小结 |
2.2 数学教师教育者的专业发展 |
2.2.1 数学教师教育者的专业发展框架 |
2.2.2 数学教师教育者的专业发展调查 |
2.2.3 文献小结 |
2.3 数学教师教育者的工作实践 |
2.3.1 数学教师教育课堂的学习任务框架 |
2.3.2 数学教师教育课堂的学习任务实践 |
2.3.3 文献小结 |
2.4 文献述评总结 |
第3章 研究方法 |
3.1 研究设计 |
3.1.1 文献分析与框架确立 |
3.1.2 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 |
3.1.3 现场观察与案例分析 |
3.2 研究对象 |
3.2.1 专家论证对象 |
3.2.2 问卷调查对象 |
3.2.3 深度访谈对象 |
3.2.4 案例研究对象 |
3.3 研究工具 |
3.3.1 论证手册 |
3.3.2 调查问卷 |
3.3.3 访谈提纲 |
3.3.4 观察方案 |
3.4 数据收集 |
3.4.1 专家论证 |
3.4.2 问卷调查 |
3.4.3 深度访谈 |
3.4.4 现场观察 |
3.5 数据分析 |
3.5.1 专家论证 |
3.5.2 问卷与访谈 |
3.5.3 现场观察 |
第4章 研究结果(一):面向教师教育的数学知识框架 |
4.1 文献分析 |
4.1.1 已有框架选取 |
4.1.2 相关成分析取 |
4.1.3 相关类别编码 |
4.2 框架构建 |
4.2.1 相关类别合并 |
4.2.2 相应成分生成 |
4.2.3 初步框架构建 |
4.3 框架论证 |
4.3.1 第一轮论证 |
4.3.2 第二轮论证 |
4.3.3 第三轮论证 |
第5章 研究结果(二):高中数学教研员具备的面向教师教育的数学知识 |
5.1 学科内容知识 |
5.1.1 一般内容知识 |
5.1.2 专门内容知识 |
5.1.3 关联内容知识 |
5.2 教学内容知识 |
5.2.1 内容与学生知识 |
5.2.2 内容与教学知识 |
5.2.3 内容与课程知识 |
5.3 高观点下的数学知识 |
5.3.1 学科高等知识 |
5.3.2 学科结构知识 |
5.3.3 学科应用知识 |
5.4 数学哲学知识 |
5.4.1 本体论知识 |
5.4.2 认识论知识 |
5.4.3 方法论知识 |
5.5 总体分析 |
5.5.1 学科内容知识 |
5.5.2 教学内容知识 |
5.5.3 高观点下的数学知识 |
5.5.4 数学哲学知识 |
第6章 研究结果(三):数学教研活动中反映的面向教师教育的数学知识 |
6.1 案例1 |
6.1.1 第一轮观察:平均值不等式 |
6.1.2 第二轮观察:对数的概念 |
6.1.3 案例1 总体分析 |
6.2 案例2 |
6.2.1 第一轮观察:幂函数的概念 |
6.2.2 第二轮观察:函数的基本性质 |
6.2.3 案例2 总体分析 |
6.3 案例3 |
6.3.1 第一轮观察:幂函数的概念 |
6.3.2 第二轮观察:出租车运价问题 |
6.3.3 案例3 总体分析 |
6.4 案例4 |
6.4.1 第一轮观察:反函数的概念 |
6.4.2 第二轮观察:反函数的图像 |
6.4.3 案例4 总体分析 |
6.5 跨案例分析 |
6.5.1 学科内容知识 |
6.5.2 教学内容知识 |
6.5.3 高观点下的数学知识 |
6.5.4 数学哲学知识 |
6.5.5 案例总体分析 |
第7章 研究结论及启示 |
7.1 研究结论 |
7.1.1 面向教师教育的数学知识框架 |
7.1.2 高中数学教研员具备的面向教师教育的数学知识 |
7.1.3 高中数学教研活动中反映的面向教师教育的数学知识 |
7.2 研究启示 |
7.2.1 教师教育者的专业标准制订需要关注学科性 |
7.2.2 数学教师教育者的专业培训需要提升针对性 |
7.2.3 数学教师专业发展项目规划需要增加多元性 |
7.3 研究局限 |
7.4 研究展望 |
7.4.1 拓展数学教师教育者的专业知识研究 |
7.4.2 深入数学教师教育者的专业发展研究 |
7.4.3 延伸数学教师教育者的工作实践研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论证手册(第一轮) |
附录2 论证手册(第二轮) |
附录3 论证手册(第三轮) |
附录4 调查问卷(第一版) |
附录5 调查问卷(第二版) |
附录6 调查问卷(第三版) |
附录7 调查问卷(第四版) |
附录8 调查问卷(第五版) |
附录9 访谈提纲 |
附录10 观察方案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曲面四面体上Chebyshev多项式的最小零偏差性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3 本文内容 |
第二章 四面体上的广义三角函数及其性质 |
2.1 齐次坐标 |
2.2 广义三角函数的定义及其性质 |
2.3 四面体上的数值积分公式 |
第三章 曲面四面体上的最小零偏差问题 |
3.1 曲面四面体上的Chebyshev多项式 |
3.2 Chebyshev多项式的最小零偏差性质 |
3.3 曲四面体上的数值积分公式 |
第四章 总结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量子系统李雅普诺夫控制全局稳定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量子控制概述 |
1.1.1 封闭量子系统控制的发展与研究现状 |
1.1.2 随机量子系统控制的发展与研究现状 |
1.2 量子比特表示概述 |
1.3 论文的主要工作、创新点以及结构安排 |
1.3.1 论文的主要工作 |
1.3.2 论文的创新点 |
1.3.3 论文的结构安排 |
第2章 背景知识介绍 |
2.1 量子力学基础 |
2.1.1 向量空间与算符 |
2.1.2 量子力学的基本假设 |
2.2 系统稳定性理论 |
2.2.1 李雅普诺夫系统稳定性理论 |
2.2.2 拉萨尔不变性原理 |
2.3 随机微积分 |
2.3.1 随机微分方程 |
2.3.2 伊藤引理 |
第3章 封闭量子系统的李雅普诺夫通用控制方法 |
3.1 系统描述与主要结论 |
3.2 常值控制律的设计及其存在性 |
3.3 微扰控制律的设计及其对系统的影响 |
3.3.1 微扰控制律的设计 |
3.3.2 系统非退化的证明 |
3.4 主控制律的设计 |
3.5 系统最大不变集的结构 |
3.6 虚拟力学量的设计 |
3.7 控制方法总结及数值仿真 |
3.7.1 通用控制方法设计流程 |
3.7.2 数值仿真 |
第4章 随机量子系统的状态分解控制 |
4.1 系统描述与平衡态 |
4.2 控制策略与无穷小生成元 |
4.3 系统最大不变集分析 |
4.4 核心定理及数值仿真 |
第5章 量子信息的规范实数对表示 |
5.1 规范实数对模型 |
5.2 规范实数对变换的性质 |
5.3 规范实数对的代数运算及其性质 |
5.4 量子比特指数与数值实例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研究成果及参加的科研项目 |
(8)“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9)社员权基本问题研究 ——基于团体法视角的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团体法时代的崛起 |
二、社员权价值的凸显 |
三、社员权研究的现状及影响因素 |
四、本文研究的缘起与体系安排 |
五、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观点 |
第一章 社员权范畴论 |
第一节 社员权的概念 |
一、相关概念的含义 |
二、社员权的界定 |
第二节 社员权的属性 |
一、社员权的特征 |
二、社员权的分类 |
第三节 社员权的意义 |
一、社员权在私法体系中的角色定位 |
二、社员权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发挥 |
第四节 “社员权”抑或“成员权”? |
一、社员权与成员权的提法使用沿革 |
二、主张使用成员权替代社员权的观点及理由 |
三、对上述观点及理由的评析 |
四、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社员权演变论 |
第一节 私法权利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 |
一、私法权利发展演变的考察 |
二、私法权利发展演变规律的现象描述 |
第二节 罗马法时代的“社员权” |
一、个人主义本位的罗马法 |
二、团体的法律地位 |
第三节 日耳曼法时代的社员权 |
一、团体主义本位的日耳曼法 |
二、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的独立及分离 |
第四节 近代以降两大法系上的社员权 |
一、大陆法系上的社员权发展 |
二、英美法系上的社员权发展 |
第五节 我国法律上的社员权 |
一、社员权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
二、现行法律体系中的社员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社员权类型论 |
第一节 类型论的价值与社员权的体系 |
一、类型论的价值 |
二、社员权的体系 |
第二节 公司股东权 |
一、股东权的法律属性 |
二、股东权的内容考察 |
第三节 业主成员权 |
一、业主成员权的法律属性 |
二、业主成员权的内容考察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
一、成员权的法律属性 |
二、成员权的内容考察 |
第五节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社员权 |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社员权 |
二、信用合作社中的社员权 |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社员权 |
四、民间标会中的会员权 |
第六节 其他团体法人中的社员权 |
一、市场中介组织中的社员权 |
二、志愿者的权利 |
三、消费者权利算不算社员权? |
四、各种俱乐部、会员组织中的会员权 |
五、具有一定公法色彩的团体组织中的社员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社员权本质论 |
第一节 社员权学说与性质论争 |
一、社员权相关学说 |
二、社员权性质论争 |
第二节 社员权是基本的私法权利 |
一、社员权是私法权利 |
二、社员权是私法上的基本权利 |
三、社员权是新兴独立的私法权利 |
四、社员权是平等性质的私法权利 |
第三节 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私法权利 |
一、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权利 |
二、社员权是法定与约定权利兼容的私法权利 |
三、社员权是集合性质的私法权利 |
四、社员权是相对性与绝对性兼备的私法权利 |
第四节 社员权是具有浓厚程序性因素的私法权利 |
一、社员权是程序权与实体权兼容的私法权利 |
二、社员权是具有自我保护和自我救济的私法权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员权构成论 |
第一节 社员权传统分类理论的不足与突破 |
一、权利、权能、权限还是权益? |
二、社员权自益权与共益权二分法检讨 |
三、社员人身权、社员财产权与社员程序权三分法的提出 |
第二节 社员人身权 |
一、社员人身权的表现 |
二、社员人身权的属性 |
第三节 社员财产权 |
一、社员财产权的表现 |
二、社员财产权的属性 |
第四节 社员程序权 |
一、社员程序权的表现 |
二、社员程序权的属性 |
第五节 社员的义务 |
一、社员义务的类型 |
二、社员义务与社员权利的关系 |
第六节 特殊社员的权利义务 |
一、特殊社员的类型 |
二、特殊社员的权利 |
三、特殊社员的义务 |
第七节 社员权与传统民事权利的比较 |
本章小结 |
附录 :业主成员权的内容 |
第六章 社员权变动论 |
第一节 社员权的产生 |
一、团体法人的成立 |
二、社员权的产生 |
第二节 社员权的取得 |
一、社员资格的认定 |
二、社员权的取得方式 |
第三节 社员权的处分 |
一、社员权的转让 |
二、社员权的质押 |
三、社员权的抛弃 |
第四节 社员权的丧失 |
一、社员权丧失的情形 |
二、社员权丧失的法律效果 |
本章小结 |
附录1 :团体法构造下的现代业主小区治理 |
附录2 :从李国庆“夺权”事件看夫妻股的法律属性 |
第七章 社员权实现论 |
第一节 社员权的行使 |
一、个体行为与团体效果 |
二、社员权的行使类型 |
三、社员权的行使方式 |
四、社员权的行使限制 |
第二节 社员权的法律效力 |
一、社员权独立行使的效力 |
二、决议行为的效力判断 |
三、社员权的限度与社团罚 |
第三节 社员权的侵害 |
一、侵害社员权行为的定性 |
二、侵害社员权的行为类型 |
第四节 社员权的保护 |
一、侵权责任法上的保护 |
二、团体法上的保护 |
三、社员权的自我保护 |
第五节 社员权司法的实证考察 |
一、社员权司法的现状描述 |
二、社员权司法的难点梳理 |
三、社员权司法的改进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社员权立法论 |
第一节 社员权立法的国内外考察 |
一、国外社员权立法的概况 |
二、我国社员权立法的百年检讨 |
三、对比和启示 |
第二节 民法典编纂与社员权立法 |
一、21世纪民法典应当具备的品格 |
二、社员权入典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社员权的立法内容完善 |
一、民法典学者建议稿评析 |
二、民法典草案评析 |
三、本文的观点与主张 |
第四节 社员权的立法体系安排 |
一、社员权的立法模式 |
二、社员权的立法体系安排与条文设计 |
本章小结 |
附录 :民法典总则编宜明确规定社员权 |
结论与建议 |
一、统一概念 |
二、确立性质 |
三、赋予地位 |
四、加强保护 |
五、加快立法 |
六、推进司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清至民国时期的“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资料 |
三、研究回顾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血缘型“会” |
第一节 族会 |
一、族会概述 |
二、族会文书 |
第二节 族会的运作规制 |
一、祭祀类族会 |
二、教育类族会 |
第三节 族会的主体形态 |
一、类法人组织 |
二、人合性组织 |
三、互益性组织 |
第二章 地缘型“会” |
第一节 神会 |
一、神会概述 |
二、神会文书 |
三、神会的运作规制 |
四、神会的主体形态 |
第二节 桥会、渡(船)会 |
一、桥会、渡(船)会概述 |
二、桥会、渡(船)会文书 |
三、桥会、渡(船)会的运作规制 |
四、桥会、渡(船)会的主体形态 |
第三章 业缘型“会” |
第一节 善会(堂) |
一、善会(堂)概述 |
二、善会(堂)文书 |
第二节 善会(堂)的运作规制 |
一、同善会 |
二、保婴会 |
三、恤嫠会 |
第三节 善会(堂)的主体形态 |
一、地方性公共组织 |
二、类财团慈善法人 |
三、民间半官方组织 |
第四章 “会”民事主体地位的建构 |
第一节 “会”民事主体地位的自我建构 |
一、共同需求:“会”自发形成的现实基础 |
二、自定章程:“会”内部管理的组织规范 |
三、专属业权:“会”主体人格的物质保障 |
四、共同代表:“会”独立意志的外部表达 |
第二节 “会”民事主体地位的外部建构 |
一、“会”在与官方互动中获得合法性 |
二、“会”以自己的行为建构社会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一类三分集合及其性质(论文参考文献)
- [1]《齐民要术》名量词研究[D]. 王博. 辽宁大学, 2021
- [2]几种六角蜂窝状二维材料的物性调控及界面数据库的搭建[D]. 张现利. 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2021(02)
- [3]论陈梦家的甲骨学研究 ——以《殷虚卜辞综述》为中心[D]. 许子潇. 吉林大学, 2021(01)
- [4]现代汉语上确界副词研究[D]. 郑浩. 吉林大学, 2021(01)
- [5]面向教师教育的数学知识研究 ——以S市高中数学教研员为例[D]. 沈中宇. 华东师范大学, 2021(08)
- [6]曲面四面体上Chebyshev多项式的最小零偏差性质研究[D]. 汪蕴涵. 吉林大学, 2021(01)
- [7]量子系统李雅普诺夫控制全局稳定性研究[D]. 周雷.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21(06)
- [8]“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9]社员权基本问题研究 ——基于团体法视角的展开[D]. 章光园.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10]清至民国时期的“会”研究[D]. 徐志强.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