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鹊巢鸠占”的再讨论(论文文献综述)
熊鹰[1](2015)在《社会工作视角下的农村空巢家庭社区照顾研究 ——以南阳市阚庄村为例》文中认为当前中国正处于老龄化的转型期,伴随着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下构成了这一代人特有的独生子女结构,并且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着时代变迁和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发生了变化,而中部地区大量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使农村的家庭结构逐渐发生了改变,空巢家庭大量出现,社会福利政策没能直接跟上这种快速的变化,以至于在农村空巢养老方面产生了诸多的问题,财政的支持,养老机构的建立以及空巢老人的照顾等方面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而社区化新农村的出现,又为农村社会工作对于空巢老人照顾的介入提供了便利条件。本文在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对农村空巢老人照顾以及社会工作的介入展开探究。提出问题之后,对农村社区和新农村空巢家庭进行了概念的界定,并选择河南省西南部南阳市阚庄村为研究实例对象,通过一段时间的实地以及访谈来对该地区农村空巢老人进行调查,同时根据调查所得的数据以及参考部分文献,文章首先分析了目前农村空巢老人养老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其次从家庭和社会的支持,政府政策以及社会工作的介入三个方面探讨了问题的成因,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在农村社区化完成前提做出一些设想,通过研究农村养老政府政策和居家养老的利弊,结合社会工作的特点提出了今后一段时间农村空巢老人养老的一点设想。本文主张目前农村空巢老人养老仍以居家养老为主,推进农村养老的社会化和探索养老模式的共存性时期,依然采取以政府为主导,推进社会化养老全面调动社会支持力量,重点发展社区养老;,在政策和居家养老之间寻找一个点,在农村社区完成之后,利用专业社会工作的嵌入性特性来融入政府政策和居家照顾,为空巢老人照顾寻找一个融合点,将社会工作优势资源连接的特性发挥到空巢老人的照顾和养老保障上。
朱颖[2](2014)在《民国时期妾的法律地位研究》文中提出民国时期,西风东渐,大量有识之士走出国门,民智逐渐开启。此时,传统中华法制和近代法律文明发生着激烈的碰撞,尤以私权和女性权利的提升为焦点。本文以一种边缘妇女群体——妾的法律地位为切入点,将西方法律理念与民国立法、司法相结合来审视民国时期女性的身份、地位等问题。将对民国法律、立法及相关司法机构设置等静态分析与对法律思想、法律文明、社会进步等动态考察相结合,在此基础上考察民国时期受西方影响的民权意识、社会风俗,探讨民国时期妾这一群体在社会、立法及司法中的地位特点,考察女性权利与社会、法律文明的关系等问题。在研究方法方面,本文力图以立法规范和司法实践静动结合的方式梳理妾这一特殊女性群体权利变化本身的发展脉络,进而观察民国时期的社会舆论与司法实践对女性权利的整体价值取向。民国时期大量的法律草案、判例、解释例等材料,为我们研究民国时期妾的法律地位提供了丰富资料,而同时期,反映女性问题的报刊时评和法学杂志等资料,也从社会学的视角,一定程度还原了真实的民意取向。由于民初军阀割据、社会混乱,女性权利的诉求未能尽如人意,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北洋政府时期大理院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最高法院涉妾案件中,有关妾之婚姻、立嗣、财产等司法判解来展现民国时期妾的法律地位变化轨迹。本文引言引出问题,并对问题的提出、学术史考察和材料及方法等做以分析。随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妾的起源及其在传统社会中的法律地位。分别从媵妾制这一妾产生的历史根源,延续子嗣、贪恋美色、为他人谋取功名利禄等这些纳妾的理由,贫困家庭之女、奴婢、优伶、娼妓等这些妾的主要来源,妹为姊媵、抢夺为妾、买卖为妾、接受馈赠、以婢为妾、纳妓为妾等纳妾方式这几个几方面,阐述了妾这一特殊妇女群体的源起构成。随后,分析了传统中国社会妾的家庭和法律地位。即由于妾与夫关系的成立不经过明媒正娶,不具备婚姻成立的要件,故其家庭地位注定卑微。在司法实践中,妾因卑微的身份依然遭受着与妻同名不同罪,同罪不同科的不公待遇,而在财产方面,尤以妾之私产、亡夫遗产之继承方面,经历了从事实上模糊存在到法律上明确承认的变迁过程。妾制终因无法与中国传统理念和习俗相抗衡,注定妾之微贱境地很难随着时间变化而有实质性的改变。第二章民国时期妾问题及其立法争议。近代以来,西风东渐,民智初启,开明的知识分子和妇女团体受自由民主、男女平等等思想的影响,开始抨击中国的妾制,呼吁予以废除,实行一夫一妻。但妾制因历史等原因,在民国时期仍然有于实际中大量存在,军阀官僚、名人要员、殷实平民纳妾之风依然盛行。甚至受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等新式婚恋观念的影响,妾的出身亦发生了变化,从良家女儿到受过新式教育的女学生,一种新式的“妾”由此产生,而境遇也由迫不得已发展到心甘情愿。在立法与司法方面,北洋政府初期,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法律依然依据《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并没有回避纳妾问题,而是有着明文规定。后期经两次修订成文《民国民律草案》,其法律条文中虽未出现妾的字样,却仍有“嫡子”、“庶子”的法律规定,无疑默认了妾制存在的合法性,默许了妾的继续存在。至到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施行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虽规定禁止重婚,但纳妾在法律上并不被视为婚姻,因此“自无所谓重婚”。面对民国社会仍然普遍存在的纳妾现象及因妾的存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司法审判机关不得不予以调整。法律对于妾的态度始终暧昧不明,反映了过渡时期法律近代化改革的不彻底性。第三章妾在婚姻法上的地位及权利。民国时期,数次修订之民法,关于妾的法律地位均采取了沉默回避的态度。但立法回避的问题司法则无法回避,面对社会现实中大量因妾的存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司法机关通过判例,确立了妾的合法身份。就夫妾关系而言,与传统社会将夫妾关系定义为主奴关系不同,北洋政府大理院和南京政府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将其表述为一种“契约关系”,同时又赋予妾家属的身份。在此基础上,承认妾享有私产所有权、有限的遗产管理权以及遗嘱继承权等;在妾妻关系中,司法机关仍然赋予正妻对妾的监督之权,正妻对妾的权威性仍受保护。而于实际生活中,因受家长宠爱,更多地出现了妾对正妻地位的挑战之现象,特别是民国社会“妻妾别居”的流行,导致正妻严重丧失了对家产及亡夫遗产的权利,为此,民法《继承编》通过遗产“特留份”力图保障正妻的更加合乎理法的身份;在与家长的“婚姻”关系中,与传统的“妾高度依存家长而家长可随意弃妾”不同,民国时期,妾与家长可协议解除关系,在对婚姻关系的自由选择权方面,颇有进步。鉴于民国司法实践将家长与妾的关系解释为一种契约关系,进而赋予了妾像妻一样的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家长因为自己或其家人的过错而导致妾解约时,应当对妾负过错赔偿责任。并进一步通过判例明确,即使夫无过错也应在关系解除时,予以妾一定赡养费用。据此,在婚姻经济方面,妾的地位也有显着提高。第四章妾在亲属法中的地位和权力。在亲权方面,北洋政府大理院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妾为家属,其地位与子女相同。妾对己所生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和代理之权,位于家长、嫡母之后,而当家长亡故,妾生未成年子女继承的遗产也由嫡母掌管,与生母妾无关。至南京政府时期新民法施行后,嫡妻对于妾生子女的种种特权已不再享有,因为新民法只承认血缘关系和正式的领养关系,因此妾作为与她所生育子女有血缘关系的直系尊长,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可以对自己的子女充分行使母亲的权利。在妾的受赡养权方面,不论是北洋政府时期的大理院,还是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法院均明确妾与家长,虽于法律上无婚姻关系,然于事实上可认为家属之一者,则其家长即应对该守志妾负养赡之义务。如果家长亡故,其妾仍守志者,则家长之财产继承人或管理人亦应负养赡义务。大理院进一步明确家长之遗妾对于养赡财产仅有使用及收益之权,而无所有权,因此不得私擅处分该养赡财产。第五章妾在继承法上的地位及权利。作为继承事务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即立嗣活动中,北洋政府时期大理院规定,当家长或正妻在世时,无论是立继之权亦或是废继之权,均由家长或正妻行使,妾无此项权利。若家长与正妻均亡故,妾欲为家长立继,必须请亲族会议为其进行主持,妾没有亲属会议的同意不能择继,而亲属会议没有妾的同意也不能择继,必须双方达成一致,该立继行为才有效。当然,若该嗣子为家长或正妻生前所立,妾则无废继之权。至南京政府时期,因为《中华民国民法》不承认宗祧继承,故无择嗣问题;在对亡夫遗产方面的权利,遗产继承人无论嫡庶,如若年幼,财产管理权均归正妻,若已成年,则由该成年之子享有对亡父遗产的管理权,而寡妾对其成年之子处置财产享有同意权。同时,寡妾亦享有对尊亲属无正当原因处分遗产时的撤销权。当然,若家长生前,立有遗嘱,妾亦可遵遗嘱享有财产管理权。另外,若无遗嘱,但家长亡后,确无其他有权遗产管理之人,守志之妾亦可获得财产管理权;有关妾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民初的大理院不再过分强调嫡、庶身份地位上的差别,于司法实践中趋于平等。至于其在遗产继承中的法律地位,民初大理院则实行诸子均分。然而该承受家产之庶子如果与其嫡母共同生活或非法别居异财时,其若要处分该家产,则必须得到嫡母的同意,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与传统社会不同,民国时期肯定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作为妾生之女,大理院通过其司法实践赋予其可酌情获得亡父一部分遗产的权利,对庶出之女而言变化不可谓不大。最后的结语部分,在回顾全文的基础上,主要分析归纳了民国社会妾之地位变化的主导因素、地位变化的特点,并整体阐述了民国时期对妾的保护和婚姻制度之间在理念上的冲突。通过梳理,我们发现,民国时期,妾在社会及法律地位上发生改变,其根源在于社会变革。彼时,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及观念已逐渐瓦解,人格平等、婚姻自由等这些新观念经过知识分子、民主人士的传播,对民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与此同时,随着法律近代化的转型,通过对妾这一特殊女性群体进行适当保护,实现了女性权利的扩展。总体而言,在民国社会,立法层面对妾制体现了一定的权变,主要体现在刑法上身份地位得到提高,实现了夫、妻、妾在一般情况下相犯,处刑在法条上是基本相等的,几乎取消了“同罪异罚”的规定,使得妾与妻甚至夫在刑法上的地位趋于相同。而于民事方面对于妾制则不予规定,则主要通过司法实践对妾的地位及权利予以调整,如明确界定妾的身份为家属,应与其他家属受到的待遇相当,并且拥有可以单独申请解除与家长关系的权利,而家长无正当理由不能弃妾。在此基础上大理院承认并保护妾的财产权利,赋予其完全的私产所有权及一定程度的家产管理权及遗产继承权。关于妾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方面,不再强调“嫡庶之分”的身份区别,并于仍然实行“诸子均分”的遗产继承制度外,肯定了妾生之女可酌情获得一部分亡父遗产。然而,伴随着司法实践中对妾的逐渐保护,不可避免地与“一夫一妻”这一制度的设立初衷相矛盾,甚至出现了妻不如妾的局面,但这在新旧时代交替,新旧观念、制度交融渗透的民国社会成为一种现实无奈,这种现象必然会在新制度完全确立、新观念成为社会民众的总体价值追求时逐渐销声匿迹。
霍有光[3](2013)在《关于李国武先生梳理“信息哲学”若干反批评观点的扼要评析》文中研究表明李国武先生根据邬焜先生回应笔者质疑的反批评文章,比较全面地梳理和总结了11个问题。这些问题笔者虽然在以前文章中做过回答,但集中起来做出扼要评析,便于读者综观双方论辩的全貌,了解"信息哲学"争辩的理论与逻辑问题,显然还是有一定意义的。
祝捷[4](2012)在《曹魏之政治格局、士人社会与思想对话 ——以“正始玄学”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魏晋玄学”是中国思想史研究的重要论题。研究现状认为,孕育出“正始玄学”之曹魏朝是“魏晋玄学”得以兴起的最为重要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诞生了夏侯玄、何晏、王弼等“玄学”巨匠。对于这一历史线索,现有学术研究中仍有史事上的补充之处。作为魏晋臣子和学者的傅玄通过“上疏”对这一历史线索进行了回顾。本文也试图通过这一线索来认识“正始玄学”所得以产生的历史环境与思想格局。按照这样的线索,本文通过以《三国志》为核心的诸文本,探讨与研究了“正始玄学”得以萌兴的政治历史环境与社会格局。曹操出于战争时期的现实考虑,依靠自身的个人驾驭能力,吸收引入了曹氏宗亲(包括曹氏,夏侯氏)、“谯沛士人”“颍川士人”“汝南士人”“河北士人”“荆州士人”以及一些道教人士。这些出身与来路完全不同的士人,在战争时期,通过曹操良好的驾驭能力而能够暂时合作共事。但是,曹操辞世后,曹丕由于在政治上性格狭隘,引起了曹魏政权内各方士人的不满。曹丕的掌控能力又非常有限,这引起了曹魏政权中士人在思想活动与政治态度上的离心力。继曹丕帝位的曹叡却很大可能不是曹丕的亲生子,他对于江山的姓氏问题,本就没有高度的关注力。曹叡是有着清醒头脑的帝王,不过他与朝臣之间的关系貌合神离。在曹操的时代,战场上的胜利,是许昌政权最为重要的任务,因此一切思想文化上的建设都围绕国家与制度建设而展开,并在建安时代表现为“刑名”学术。而一旦进入魏文魏明时代,则一切的思想文化活动与社会运作都开始重新开展起来。文帝曹丕对于曹魏政权的掌控能力有限,明帝曹叡对于朝政具有较强的控制力,但是对于士人社会的疏离却在不断加剧。士人社会中的新兴力量不断通过“玄论”“浮华”思想与文化活动,以及实际政治中的诉求,不断冲击曹魏朝的掌控中心。在正始年间,曹爽开始重用他的表亲夏侯玄。夏侯玄在当时的士人社会中,作为政治与思想领袖的形象而出现。早在曹叡执政的太和年间,夏侯玄与何晏等人就着力开展抽象哲思与现实施用相结合(“儒道合流”)的“玄论”活动,“玄论”引道家思想入儒家思想,使得思想活动变得高深而富有魅力。在当时,名气是极为重要的社会与政治资本。通过“清谈”“玄论”,夏侯玄、何晏等人获得了盛名。曹叡敏感地觉察到了“清谈”“玄论”对于政治安定的影响,以“构长浮华”的名义罢免了“清谈”群体。在曹爽作为辅政大臣上台后,他们重新开始进行哲思与政治相结合的“清谈”“玄论”活动。其间,何晏邀请了少年天才哲学家王弼加入到这个“论坛”中来,他们被后世称颂为“玄宗之祖”。“玄论”带有着浓厚哲思,并且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与条件下,哲思与政治格局、士人社会的状况相契合。他们的思想,表现出更为浓厚的“儒道合流”,儒家思想要以道家思想为根本。因于曹氏出身,以及他们与司马氏的思想对话与政治论战,夏侯玄等人的思想因素中要表现出如下的思想上的总体格局:(1)儒家思想是合理的,在政治上要有所作为;(2)道家思想也是合理的,因为夏侯玄等人的思想背景与家世都包含着道家或道教因素;(3)儒家思想与现实政治都不能弥漫得太过强;(4)儒家思想要以道家思想为根本来施行。(5)在表达层面上,则正好相反,儒家的形象则要高于道家形象。在“玄论”学术集团中,各人承担不同形象,夏侯玄作为贵族与政治领袖而出现,何晏则作为文学家与艺术家展现于士人社会,王弼则是这个时代最为出色的哲学家。这个群体将道家思想与儒家思想相结合,提出“自然”以对话于“刑名”之“名教”。此时,满朝儒学朝臣并非都拥护司马氏。臣子们只是习惯了对于这个政权保持着不甚忠心的状态。傅玄所言“虚无放诞之论盈于朝野,使天下无复清议”的局面就出现了。“正始玄学”群体从政治立场上来说,力图挽救曹魏朝于危亡之时,从晋室立场上来说,“虚无放诞之论”倒可谓托辞。在曹魏朝的时代,政治格局、士人社会、思想对话这三个重要的社会层面共同影响了“正始玄学”的基本格局。“正始玄学”以王弼《老子注》为巅峰之作,王弼注中预设了一个先行的《老子注》,王弼注是思想对话中的应对者。这本原初的《老子注》为王弼同时代之钟会所着。王弼注与钟会注表现出正相反对的世界观。钟会代表的是曹魏朝最为原初的学术派别:“刑名”学派——“魏武好法术,而天下贵刑名”。王粲即是“刑名”学派的原初代表,但是王粲的从孙王弼却从“刑名”学派中成长为与“刑名”学派进行思想对话的,正相对的学术与政治派别——“玄论”学派的思想代表。这些说明,“玄论”与“刑名”既属同源,又相互对话,他们共同试图以己方的哲学观来解读《老子》。“玄论”学派在自然观上认同《老子》,在政治观上则有修正;“刑名”学派则正相反。然而历史证明:自然观上对《老子》的认同,使得“玄论”成为了中古思想文化的主流——“魏晋玄学”。而因政治观上对《老子》的认同,则使得“刑名”成就了实际政治事业——“司马晋朝”。“正始玄学”从一开始就与政治格局、士人社会和思想对话密不可分,这种特质也影响到了“魏晋玄学”后期各个时期的思想特点。
霍有光[5](2012)在《关于邬焜先生“信息生产和信息生产力”观点的再质疑》文中指出根据"信息本体论"关于"物质"无"信息","客观信息"是物质本体在中介物里的影像或痕迹等范畴的规定,翔实分析了人类不能生产所谓"客观信息",不能通过认知"客观信息"来"生产""主观信息",所谓"信息生产"实质是一直在玩弄偷换概念的游戏。人类生产的本质不是"信息生产",不是"抽象物质"的生产,而是关于生活资料和人口的再生产或可持续生产;"具体物质"的生产决定信息生产,信息生产为"具体物质"的生产服务。同时,深入探讨了物质守恒、信息不守恒与人类生产的关系问题。
赵钰[6](2012)在《对外汉语教学中的动物成语教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成语基本都是由古代传承下来的,凝结形成的过程中使之蕴含了许多深层次的意思,是中国语言的“活化石”。而成语中又有较为特殊的一类,带动物名称的成语,我们暂称其为动物成语。动物成语作为成语的一部分,具有汉语成语的普遍性。其来源途径与成语基本相同。如来源于神话传说的“天马行空”,寓言故事的“叶公好龙”,历史故事的“指鹿为马”,文学作品的“老骥伏枥”,口头文学的“狼子野心”,佛教典籍等外来文化介入的“画龙点睛”等多种方式。当然,在具有普遍性的同时,动物成语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由于不同民族对于同种动物的感情色彩不同,从而使留学生在学习汉语成语,尤其是动物成语的时候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本文旨在着重研究动物成语在文化、语义、语法等层面的教学,探究动物成语的有效教学方法。在文化教学层面中,我们着重对数量上的前八名马、鱼、虎、牛、鸟、狗、鸡、龙等进行详尽的分析,以及那些从不单独出现的动物进行分析,探寻有效的文化教学方法。在语义教学层面中,我们着重将动物成语按照其感情色彩进行分类,并详细讲解动物成语之间的近义词、反义词之间的教学方法。在语法教学层面中,我们则按照最传统的方式将动物成语分为以下十三类;并列结构、主谓结构、连动结构、偏正结构、转折结构、承接结构、兼语结构、述宾结构、述补结构、假设结构、目的结构、因果结构、复句结构。其中并列结构又可以继续细分主谓式并列、述宾式并列、定中式并列、状中式并列四种。复句结构可以分为条件复句、因果复句、递进复句、转折复句、并列复句、选择复句、承接复句、假设复句等,以便学生掌握其内部结构。由于对于动物成语动物的研究时间较为短暂,已有的研究成果之中还未对动物成语进行相对较为有系统的整理,且并未有可以投入到对外汉语之中的教学方法。本文试图站在巨人的肩膀之上,为动物成语的教学方面建立一个系统性的研究方案,希望能带给教学工作者提供一点儿借鉴和帮助。
黄晓虹[7](2002)在《回顾和展望 ——原子物理学课程五十年之演变》文中研究表明物理学科本身的发展对教育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它制约着教材内容的选取。随着物理学科的发展,进入教材体系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同时与时代不适宜的内容也随之得以摒弃。因而物理学教材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时代性。 二十世纪经历了三次大的教育改革,每一次教育改革的核心都是课程改革,课程改革最重要的工作是教材编制,因此不同时期的教育改革都会波及到教材的编制。我国的国情比较特殊,解放后经历过几次社会动荡和变革。在世界教育改革的大浪潮下,我国的教育改革呈现出自己的独特性,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每一阶段的原子物理学教材建设工作都有着自己的不同特色。 通过对五十年来我国物理教育中使用的典型原子物理学教材的比较,寻找这些教材在基本框架及基本内容的选取等方面的共同性规律及特色之处。 面向21世纪教材《新概念物理教程》量子物理卷无论是在教材的体系上还是在内容的选取上都有着很大程度的革新。它没有沿袭传统原子物理学教材以玻尔旧量子论和原子光谱为主线的模式,而是采用量子力学的基本概念和语言来陈述。该教材在加强基础知识教育的同时,更是把学科领域重大的发现和成果纳入其中,把与其它学科的互动和渗透也充实到教材中去,实现了教学内容的现代化。此外,作者对人文精神的关注在教材中处处流露。科学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难以预料的问题甚至灾难,人们需要人文精神来指引和确定未来社会发展的方向。对我国50年来原子物理学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的演变作系统的梳理,对未来的发展态势作出展望,到目前为止,尚未见到已有的研究成果,这也使我的工作带有一定的挑战性。 新世纪的课程改革还呈现出课程人性化趋势、课程内容的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趋势、加强道德教育和人文教育的趋势、课程综合化的趋势、课程和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的趋势,这些必将影响到未来学科教材的编制。学科发展的未来态势也必定要在教材中反映出来。
屈幼平[8](2002)在《“鹊巢鸠占”的再讨论》文中研究说明 去年,《大自然》杂志第5期上刊出了两篇关于“鹊巢鸠占”的文章,都是来自实地观察和调查,是很有价值的第一手资料。两文从不同的事实材料出发,讨论的着重点有所不同,结论的倾向性也自不同。按第一篇文章,“鹊巢鸠占”的说法是应该否定的,因为何、任二君说“无论是山斑鸠、灰斑鸠,还是珠颈斑鸠,多是自筑其巢”,不会去占用别的鸟巢。如果说鹊巢确有被占用的情况,那只能是
二、“鹊巢鸠占”的再讨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鹊巢鸠占”的再讨论(论文提纲范文)
(1)社会工作视角下的农村空巢家庭社区照顾研究 ——以南阳市阚庄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及不足之处 |
二、概念界定 |
(一)农村社区 |
(二)空巢家庭 |
三、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内外农村社会工作的研究和发展现状 |
(二)空巢老人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阚庄村空巢家庭养老的传统型支持与照顾追溯 |
第一节 阚庄村的概况 |
一、选择该村的缘由 |
二、阚庄村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阚庄村空巢家庭养老的家族支持状况 |
一、经济供养 |
二、日常生活照料 |
三、精神慰藉 |
第三节 阚庄村空巢家庭养老的村落社区支持及其问题 |
一、邻里的零散支持 |
二、自发的小宗服务购买 |
三、村落社区支持的一些问题 |
第二章 阚庄村空巢家庭养老的政府与社会支持照顾状况 |
第一节 阚庄村空巢家庭养老的政府政策支持 |
一、政策对空巢家庭养老照顾的支持 |
二、政府组织对空巢家庭养老的措施及问题 |
第二节 阚庄村空巢家庭养老照顾的社会支持 |
一、养老机构在阚庄村空巢老人的支持 |
二、社会组织在阚庄村空巢老人的支持 |
第三章 社会工作对阚庄村空巢家庭的介入 |
第一节 阚庄村空巢家庭照顾的社会工作需求及其介入 |
一、阚庄村空巢家庭对社会工作的需求 |
二、社会工作者对阚庄村空巢家庭的介入措施 |
第二节 阚庄村空巢家庭社会工作介入的前景思考 |
一、社会工作介入的资源评估 |
二、阚庄村社会工作介入的可行性及基本方式 |
三、政府,居家和社工的融合性 |
四、嵌入式社工理念及农村空巢家庭实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民国时期妾的法律地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学术史考察 |
三、 材料与方法 |
四、 结构与目标 |
第一章 妾的起源及其在传统社会中的法律地位 |
第一节 妾的起源 |
一、 妾产生的历史根源 |
二、 纳妾的理由 |
三、 妾的来源与纳妾方式 |
第二节 传统中国妾的家庭与法律地位 |
一、 社会习俗中妾的家庭地位 |
二、 传统社会中妾的法律地位 |
小结 |
第二章 民国时期的妾问题及其立法争议 |
第一节 废妾呼声的高涨与纳妾之风的犹存 |
一、 从近代男女平等思潮的发酵到废妾呼声的高涨 |
二、 民国社会依然盛行的纳妾之风 |
三、 民国时期妾的新类型及纳妾行为的变化 |
第二节 关于妾的立法争议:以法律文本为中心 |
一、 民法对纳妾的“默许” |
二、 刑法对纳妾行为的处理 |
小结 |
第三章 妾在婚姻法上的地位及权利 |
第一节 妾与家长的关系 |
一、 妾于家长身份之界定 |
二、 妾之身份的变化:扶正为妻 |
第二节 妾与正妻的关系 |
一、 妻与妾在法律上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
二、 妻妾于实际生活中的地位变化 |
第三节 妾于婚姻关系解除时的权利 |
一、 妾与家长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
二、 妾于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赡养费问题 |
小结 |
第四章 妾在亲属法中的地位及权利 |
第一节 妾的亲权 |
一、 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及代理之权 |
二、 对未成年子女所继承财产的管理权 |
第二节 妾的受养赡权 |
一、 妾获得养赡的情形 |
二、 关于受养赡的方法及程度 |
三、 妾对于养赡财产的权利 |
小结 |
第五章 妾在继承法上的地位及权利 |
第一节 寡妾在立嗣中的权利 |
一、 寡妾无独立立继之权,仅于亲属会议中占重要地位 |
二、 有关寡妾的废继之权 |
第二节 妾对亡夫遗产的权利及其子女的法律地位 |
一、 遗产管理权:有限的享有 |
二、 遗产继承权:遗嘱继承为主 |
三、 妾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
小结 |
第六章 结语 |
一、 民国社会妾之地位变化的主导性因素 |
二、 民国时期妾之地位变化的特点 |
三、 民国对妾之保护与婚姻制度之尊重在理念上的冲突及解决 |
附表引用大理院关于妾之法律地位民事判例一览表(民国三年—民国十五年)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3)关于李国武先生梳理“信息哲学”若干反批评观点的扼要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问题1 |
问题2 |
问题3 |
问题4 |
问题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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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1 |
(4)曹魏之政治格局、士人社会与思想对话 ——以“正始玄学”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核心概念、核心材料与学术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章节安排与创新点 |
四、研究思路、方法与主旨 |
第一章 陈寿《三国志》与曹魏政治格局——基于着作分析 |
第一节 《三国志》行文风格叙论 |
第二节 陈寿《三国志》的文本编纂特色 |
第三节 《三国志》中的君臣关系与政治格局 |
第二章 魏武与魏文时代的曹魏政权 |
第一节 曹操的身世、用人策略与曹魏政权组成 |
2.1.1 曹操的人生概述 |
2.1.2 曹操的用人策略与曹魏政权中的士人群体 |
第二节 魏文一朝君臣关系与登基之道 |
2.2.1 曹操的秩序观与士人社会 |
2.2.2 许昌政治格局与曹丕登基之道 |
2.2.3 “魏讽谋反案”与“魏晋玄学” |
2.2.4 曹丕的成功之道 |
第三节 曹丕登基后的政治格局转变 |
2.3.1 陈寿与傅玄的评语 |
2.3.2 曹植《赠白马王彪》诗与《文帝纪》灾异 |
2.3.3 曹丕的政治性格 |
2.3.4 曹丕登基后的政治环境 |
2.3.5 “九品官人法” |
第三章 魏明一朝之政治格局与历史影响 |
第一节 魏明帝曹叡的政治性格与作为 |
3.1.1 曹叡的政治性格 |
3.1.2 曹叡的政治与军事才能 |
3.1.3 曹叡的思想与学术态度 |
第二节 魏明一朝之君臣思想与政治矛盾 |
3.2.1 曹叡“大兴宫室”及与儒学朝臣之间的矛盾 |
3.2.2 “天下无复清议” |
第三节 魏明帝身世中的政治格局与曹魏命运 |
3.3.1 曹叡的身世 |
3.3.2 曹叡“托孤”与曹魏后期政治格局 |
第四节 明帝太和年间的学术与思想 |
3.4.1 太和年间“浮华”中的政治与思想 |
3.4.2 荀粲的生平与思想 |
第四章 “正始玄学”时期的政治格局与士人社会 |
第一节 曹爽及“正始玄学”群体 |
第二节 作为政治与思想领袖的夏侯玄 |
4.2.1 夏侯玄的社会与政治声望 |
4.2.2 夏侯玄的前期思想与政治活动 |
4.2.3 夏侯玄在正始年间的政治活动 |
4.2.4 夏侯玄与司马懿的“时事”问答 |
4.2.5 夏侯玄与李丰 |
4.2.6 夏侯玄的思想与“正始玄学”的基本格局 |
第三节 作为“清谈”领袖的何晏 |
4.3.1 何晏的身世及背景 |
4.3.2 何晏《景福殿赋》与“浮华” |
4.3.3 “正始”年间何晏的政事与诗文 |
4.3.4 何晏、“清谈”与士人社会 |
第四节 作为论辩对手的王弼与钟会 |
第五节 正始年间的傅嘏与司马氏 |
4.5.1 傅嘏的生平与思想 |
4.5.2 司马氏的法、儒、道家思想 |
第五章 “正始玄学”时期的学术着作与思想对话 |
第一节 何晏的“无名”思想 |
5.1.1 何晏的《道论》与《无为论》 |
5.1.2 何晏《无名论》 |
第二节 王弼的《老子指略》 |
5.2.1 《老子指略》研究叙论——文本、作用与研究方法 |
5.2.2 《老子指略》对“刑名”学的反论 |
5.2.3 《老子指略》中的学说批评 |
5.2.4 王弼的人物评价与《老子》主旨论 |
5.2.5 《老子指略》的时政批评 |
第三节 刘邵《人物志》论“司察” |
5.3.1 《人物志》中的“司察”与“臧否之材” |
5.3.2 “司察”与“司马” |
5.3.3 刘邵与《人物志》的相关历史背景 |
第四节 王弼《老子注》相关研究 |
5.4.1 王弼《老子注》的思想主旨 |
5.4.2 王弼《老子注》与钟会《老子注》的哲学对话 |
第六章 “魏晋玄学”思想对话的阶段性历史考析 |
第一节 曹魏士人社会中的学术演变与思想对话 |
6.1.1 “玄学”之“玄” |
6.1.2 “玄学”贵族与“儒学”士族 |
6.1.3 “玄学”传统与王弼之后的发展 |
第二节 “中朝名士”思想对话的历史考析 |
6.2.1 王衍与“祖尚浮虚” |
6.2.2 裴頠与王衍和郭象的政治历史背景 |
6.2.3 裴頠《崇有论》与郭象《庄子注》之间的哲学对话 |
6.2.4 思想对话之主旨——“王与马,共天下” |
第三节 张湛《列子注》思想对话的历史考析 |
6.3.1 问题的提出 |
6.3.2 张湛《列子注》与慧远《不敬王者论》的“对话” |
6.3.3 “对话”的理论目标 |
6.3.4 《列子注》的历史背景 |
6.3.5 结语——“此其旨也” |
第七章 思想文化史视野中的“正始玄学” |
第一节 “玄学”之思想与社会研究观念略论 |
第二节 汉代思想文化与汉魏思想之变 |
7.2.1 传统:先秦与汉代 |
7.2.2 现实:东汉末年与曹魏初兴 |
7.2.3 理想与真理:曹魏的知识界 |
第三节 “玄论”“刑名”在魏初的形成 |
7.3.1 作为“玄论”之祖的“刑名” |
7.3.2 王粲的“刑名”思想 |
7.3.3 颍川士人的“刑名”思想 |
7.3.4 “天下贵刑名” |
结论 |
余论——“天下一致而百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学术成果 |
(5)关于邬焜先生“信息生产和信息生产力”观点的再质疑(论文提纲范文)
一、从“信息本体论”看“信息生产”究竟能够“生产”什么? |
1. 厘定“物质”无“信息”, “客观信息”是物质在中介物里的影像或痕迹 |
2. 人类不能生产“客观信息” |
3.“信息本体论”不包括“人本身的信息, 以及社会文化和制度信息的生产” |
4. 不能通过认知“客观信息”来“生产”“主观信息” |
5. 所谓“信息生产”实质是一直在玩弄偷换概念的游戏 |
二、人类生产的本质“只能是信息生产”吗? |
1. 是人类在“生产信息”?还是“客观信息”在“生产信息”? |
2. 物质守恒定律与人类生产的本质问题 |
3.“信息不守恒”与人类生产的本质问题 |
(6)对外汉语教学中的动物成语教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缘起和意义 |
1.2 成语的界定 |
1.3 动物成语的研究现状 |
第2章 动物成语教学研究 |
2.1 成语在对外汉语教学中的地位 |
2.2 动物成语的文化教学 |
2.2.1 “马”类成语 |
2.2.2 “鱼”类成语 |
2.2.3 “虎”类成语 |
2.2.4 “牛”类成语 |
2.2.5 “鸟”类成语 |
2.2.6 “狗”类成语 |
2.2.7 “鸡”类成语 |
2.2.8 “龙”类成语 |
2.3 动物成语的语音教学 |
2.4 动物成语的语义教学 |
2.5 动物成语的语法教学 |
第3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 |
致谢 |
(7)回顾和展望 ——原子物理学课程五十年之演变(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 原子物理学课程五十年沿革 |
第一节: 物理学科的发展和原子物理学课程的编制 |
一、 20世纪物理学革命的序幕 |
二、 原子理论的发展 |
三、 原子核物理的建立和发展 |
四、 基本粒子物理学的建立和发展 |
第二节: 世界教育改革和原子物理学的课程编制 |
一、 20世纪下半叶世界教育改革之回顾 |
二、 解放后50年我国教育改革之回顾 |
第三节: 教材作者与教材体系及内容的关系 |
一、 原子物理和量子力学的关系 |
二、 教材的时代特征 |
三、 作者背景对教材编制的影响 |
第二章: 原子物理学典型教材之比较 |
第一节: 基本框架、基本内容之比较 |
一、 几种典型教材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内容 |
二、 比较结果分析 |
三、 概念构建方式的差别 |
第二节: 特色教材评析 |
一、 教材的特色章节 |
二、 教材特色评析 |
第三章: 《新概念物理教程》量子物理卷评介 |
第一节: 体系和内容的创新 |
一、 基本体系和基本内容 |
二、 解读创新 |
第二节: 教育现代化的体现 |
一、 教学内容现代化 |
二、 教育信息化促进教学内容的现代化 |
第三节: 人文精神的体现 |
第四节: 其它功能的体现 |
第四章: 原子物理学课程展望 |
第一节: 学科的未来发展趋势 |
一、 原子分子物理学的展望 |
二、 原子核物理学的展望 |
三、 粒子物理学的展望 |
第二节: 课程改革趋势 |
一、 世界课程改革的价值取向 |
二、 课程改革趋势 |
三、 高校课程改革趋势 |
第三节: 原子物理学教材体系发展的构想 |
结语 |
致谢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四、“鹊巢鸠占”的再讨论(论文参考文献)
- [1]社会工作视角下的农村空巢家庭社区照顾研究 ——以南阳市阚庄村为例[D]. 熊鹰.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15(03)
- [2]民国时期妾的法律地位研究[D]. 朱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3]关于李国武先生梳理“信息哲学”若干反批评观点的扼要评析[J]. 霍有光. 西部学刊, 2013(06)
- [4]曹魏之政治格局、士人社会与思想对话 ——以“正始玄学”为中心[D]. 祝捷. 南开大学, 2012(08)
- [5]关于邬焜先生“信息生产和信息生产力”观点的再质疑[J]. 霍有光. 天水师范学院学报, 2012(04)
- [6]对外汉语教学中的动物成语教学研究[D]. 赵钰. 吉林大学, 2012(09)
- [7]回顾和展望 ——原子物理学课程五十年之演变[D]. 黄晓虹. 浙江师范大学, 2002(02)
- [8]“鹊巢鸠占”的再讨论[J]. 屈幼平. 大自然, 2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