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与第三部门的关系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肖克,谢琦[1](2021)在《跨部门协同的治理叙事、中国适用性及理论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于跨部门协同的既有研究多从政府管理角度探讨,将跨部门协同视为整体性政府的具体运作。事实上,准确地说,跨部门协同是关于政府部门、经济部门、第三部门等共同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一种叙事表达。目前,从治理的角度理解跨部门协同还不够深入、完善,全面地检视跨部门协同的治理叙事,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厘清。跨部门协同虽然在中国公共事务治理实践中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但也存在一些亟待弥补的解释局限。面向中国公共事务治理的具体实践,提升跨部门协同理论在中国特色公共事务治理实践的概念适用性和理论解释力,需要立足于"政党—政府—社会""政府创制社会"的治理情境,对跨部门协同这一概念进行理论完善。党政主导型协同是对中国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跨部门协同更为准确的概括和表达,它在一定意义上弥补了跨部门协同理论在解释中国公共事务治理实践的局限。
何得桂,徐榕[2](2021)在《团结性吸纳: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新解释》文中提出本文是对既有围绕第三部门来探讨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的延续和拓展。通过对既有研究基本认识、基本逻辑及其局限性的把握,基于秦巴山区镇巴县推进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践案例,本文提出了"团结性吸纳"的新解释模式。团结性吸纳以"行政运作"和"多维合作"为核心机制,以"充分发挥行政优势"和"高效运用公共服务资源"为关键策略,解释了处于控制地位的政府如何运用自身的治理能力吸纳第三部门回应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全面落实公民的积极权利,体现社会公平的价值追求。团结性吸纳有其存在的历史与社会条件,发挥积极意义的同时也会带来伴生问题。要进一步把握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构建适应中国国情的积极政府,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孟祥林[3](2021)在《政府“在场”抑或“退出”:第三部门发展的困境与出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第三部门承担了政府剥离的非核心职能,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政府实现了从"万能政府"向"高效政府"的转型。传统管理模式下的行政强制需要转为管理主体与管理客体的互动,管理过程要突出治理措施的理性设计。传统管理模式在很多方面都要发生变化:权力下放由"集权管理"转为"分权管理",职能定位由"划桨员"变为"掌舵师",运营方式由"国有国营"变为"国有民营",关注重点由"重视投入"转为"重视产出",经营机制由"垄断经营"变为"竞争经营"。在扩大第三部门行动自主权过程中,政府需要保持"在场"而不是"退场",政府的职责在于优化政策环境和加强疏导。第三部门发展进程中仍然面临意识、制度、需求、人才等瓶颈,这需要在合理定位政府职能、建立科学约束机制、建设动态轮值小组、强化公民参与意识、谋求持续资金支持等方面下功夫。
严宏[4](2021)在《我国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产业。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要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就必须首先保障城乡居民享受基本的均等化公共服务。而公共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质量通过改变社会经济的福利状态,进而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条件和收入的高低。然而,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供需一直处于不平衡状态。不同地区间,尤其是城乡间的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已经成为日益突出的矛盾。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需求仍处于不平衡的状态,并且这种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均等状况,随着“三农”问题的凸显,已经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农村公共品供给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基础,对于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重要要求和贯彻乡村振兴战略、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公共服务便是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分配是国民收入的均等化分配的重要方面,能够增进社会经济福利,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保障农村居民生存权,享受基本的均等化公共服务,尊重农村公共品需求的表达权是尊重农民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更是“三农”问题的重要方面。西南地区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均等化方面与东部、中部地区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并且这种差距仍在扩大。鉴于西南地区所处的地理、政治、文化、生态地位的特殊性,这种差距的扩大会随着一些不确定、不和谐因素的出现会越发的凸显,会给社会稳定带来更多的问题。首先,西南地区作为我国少数民族重要聚集区主要涵盖四川省、西藏、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五个省市区民族自治区。该地区主要为农村地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矿产基地和生态保障区,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边疆稳定、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巨大贡献。其次,西南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聚集较为集中的地区之一,也是欠发达地区,相对于东部仍然比较落后;西南地区包括了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四省藏区多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此外,我国构建了“两屏三带”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战略格局,其中黄土高原-川滇生态屏障就在西南地区。近些年来,由于受特定区位、自然条件、历史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限制,与东部地区相比,西南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滞后,公共品供给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公共品供给失衡问题已成为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本研究针对我国农村公共品供给数量和质量不足,供给区域失衡,有限的资金渠道限制供给,单一的供给模式无法有效实现村民的需求表达等现状,立足西南地区,开展了如下研究:一是导论与基础分析。本部分围绕选题的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以及研究方法进行了详细阐述,并依据公共品理论、公共品供给主体理论、农村公共品供给理论、农村公共品供给模式理论对本研究的农村公共品概念、研究范畴,农村公共品供给多元化进行了界定,并将农村公共品划分为生活服务型公共品、生产保障型公共品、发展促进型公共品三类。二是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理论逻辑提出与现实基础的研判。本部分基于西南地区农村生活服务型、农业生产保障型及发展促进型三类农村公共品供给现状考察、投资效率和结构效率评价基础上,提出发展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的逻辑起点、开展理论论证,剖析现实基础,提出构建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机制。三是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的现状和投资效率分析。本部分在以往公共品供给研究文献分析基础上,立足西南地区,通过对农村公共品进行准确分类基础上,开展生活服务型公共品、生产保障型公共品、发展促进型公共品的投资效率和结构效率评价基础上,深入探究不同类型农村公共品效率提升研究。四是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案例分析。本部分主要通过西南地区“珙县农村修路”、“万春镇L村路灯维修”、“成都农贷通”三个案例,开展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模式及绩效评价研究。五是国外农村公共品供给经验借鉴。本部分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的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经验进行总结,比较了不同国家间的共性与差异。提出对我国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经验借鉴。六是农村公共品供给多元化的配套制度设计。本部分从明确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创新制度设计引导非营利组织和个人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激励机制、强化农民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体地位及优化激励机制设计,加强农村公共产品质量监管,开展农村公共品供给多元化配套制度设计分析。基于上述分析,形成如下研究结论:一是当前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供给存在农村公共品供给总量不足且低质量、农村公共品供给结构失衡且模式单一、农村公共品供给效率低、农村公共品供给区域间失衡、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错位等突出问题,并进一步梳理其成因,包括:农村公共品需求日益增长且出现多元化态势、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不健全、农村公共品供给过程监管不足、农村公共品供给单向决策限制、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权责划分不明确。二是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投资技术效率水平呈现出梯度变化特征,即从高到低依次是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各地区对农村公共品自身资源利用有效程度的差异和资金投入的差距相对较大。具体来看,重庆市和四川省的综合技术效率和规模技术效率较高;西南地区的农村公共品投资的投入和产出效果存在差异。三是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投资结构效率呈现梯度变化特征,即从高到低依次是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区域间在农村公共品资源配置和投资结构上的差距显着,但总体上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投资结构效率逐渐改善。四是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得较为显着的成效,较大的改善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状况,满足了农民多元化公共品需求的表达,极大地调动了农村公共品受益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农民的满意度评价较高,但存在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五是依据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的农村公共品供给经验的概括总结,本文从明确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创新制度设计引导非营利组织和个人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激励机制、强化农民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体地位及优化激励机制设计,加强农村公共产品质量监管开展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配套制度设计分析。
谢琦[5](2020)在《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综合表现为以公共价值的生产为目的,在执政党的领导、政府部门的负责下,涵盖政府部门、经济部门、第三部门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彼此合作的“一核多元”党政引领型跨部门协同。从结构层面上来看,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是指执政党、政府部门、经济部门、第三部门等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结成的互动关系、合作关系,涉及权力配置、空间设定、组织安排、制度建设、环境形态等五个方面。从过程层面上来看,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涉及治理单元再造、民主协商开展、府际行政发包、外包服务探索、治理技术应用等方面。本文建立一个“结构—过程”的分析框架,力求科学、合理地解释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核心要素与具体运作。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历史发展在结构、过程层面上呈现出多重趋势。一方面,从结构上来看,空间结构上呈现出从封闭式治理走向开放式治理的趋势;组织结构上呈现出从党社一体化走向“一核多元”的趋势;制度结构上呈现出从非正式制度走向正式制度为主、非正式制度为辅的趋势。另一方面,从过程上来看,呈现出从指令式治理走向协商治理的趋势;从政党全能型治理到党建引领型治理的趋势;从管理式治理到服务式治理的趋势。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呈现出政党整合、社会吸纳、空间再造、技术支撑等四重逻辑。在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开展跨部门协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推动公共服务的再生产;有助于克服社区治理的碎片化;有助于应对棘手问题的复杂性;有助于提高部门能力的进阶性。根据组合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分为政府与经济部门之间的跨部门协同、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的跨部门协同、经济部门与第三部门之间的跨部门协同以及政府部门、经济部门、第三部门之间的跨部门协同,等四种类型。从结构和过程两个层面把脉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问题,综合发现:在结构层面上还存在权力配置的行政化;空间设定的管控性;组织体系的碎片化;制度建设的滞后性;治理环境的不适应,等等。在过程层面上还存在治理重心下移过程中的责任转移;社区协商议事过程中的保障不足;府际行政发包过程中的基层失范;外包服务探索过程中的行政主导;治理技术应用过程中的流于形式,等等。为了将理论研究与案例研究结合起来,本文选取北京的“街乡吹哨、部门报到”、上海的“基本管理单元”、杭州的“上城经验”等三个典型案例,它们都是较为成熟且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基层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创新实践,共同反映了十八大以来推动治理重心下移,提升城市基层治理水平以及推动跨部门协同的重要探索。这些经典案例在党建引领、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技术支撑等方面能够为中国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的跨部门协同运行提供一些共性的经验启示。基于对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问题反思和案例总结,推动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需要结合结构与过程两个方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践路径。从结构层面上来说,优化权力配置,推动城市社区赋权增能;推动空间治理,提高城市社区治理弹性;弥补组织缝隙,探索条块协同保障机制;完善制度体系,确保治理体系规范运作;保持治理调适,适应动态化的治理环境,是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实践路径。从过程层面上来说,厘清纵向行政链条的责任分配;保障社区协商议事的规范开展;加强府际行政发包的过程规制;优化外包服务中的政企社合作;推动线上治理与线下治理融合,是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实践路径。
区小劲[6](2020)在《广州市从化区政府与第三部门协同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为适应人们旅游观念和旅游方式的变化,2015年底,国家旅游局从区域整体发展的角度提出了“全域旅游”发展概念,试图引导旅游业跳出单纯的旅游发展框架,实现区域更广更深的整体优化提升,切实发挥旅游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全域旅游”迅速成为旅游行业热词。作为旅游大省的广东紧跟国家旅游战略部署,积极开展全域旅游创建工作,2016年底,从化区成为广东省首批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之一。早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从化温泉已经蜚声中外,从化成为珠三角着名的旅游目的地。然而随着时间推移,从化旅游发展陷入僵化,被周边不断崛起的旅游目的地超越。“全域旅游”发展概念的提出,为从化旅游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突破口。其中提到的“全民共建共享”理念表明,除了政府推动、企业配合之外,以从化旅游协会为代表的第三部门也应当在从化全域旅游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三部门的概念起源于西方民主化政治社会和市场经济下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被认为是对政府与市场的有效补充。研究表明,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不同关系的建立,能够对社会政治经济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本文尝试从政府与第三部门协同的角度,以具体的从化区政府和旅游协会为研究对象,探索推动从化全域旅游发展之策,期望对具体实践提供参考借鉴。本文首先从全域旅游和第三部门发展的角度提出了本次研究的背景和意义,通过文献的阅读整理,对国内外关于协同推动全域旅游,以及政府与第三部门关系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对核心概念和支撑理论进行了总结阐述。然后通过相关基础资料搜集和选取代表性人物进行访谈的方式,收集原始资料数据。在对原始资料数据加以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从化区政府与第三部门目前在协同推动全域旅游发展方面的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最后,结合对日本、香港、广州南沙区政府与第三部门协同推动旅游发展方面的经验考察和借鉴,提出广州市从化区政府与第三部门的关系定位和组建从化区旅游联合会的设想,以及如何从全域旅游顶层设计、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秩序安全、资源环境和品牌影响六个方面协同推动从化全域旅游发展。
刘婷婷[7](2020)在《我国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问题研究 ——基于政府角色和职能定位》文中指出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家和市场以外的第三部门在世界范围发展迅速。在我国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第三部门的发展如雨后春笋一般。第三部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织力量,发挥着政府、市场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三部门的发展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工程,它需要政府的促进和支持,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厘清与第三部门的关系,把握角色,转变职能,同时通过对第三部门进行资源、政策支持和法律监管,为第三部门发展建立良好的发展环境。然而,我国政府在促进第三部门发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何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对策构想尤为重要。本文在对国内外相关文献、核心概念和理论梳理的基础上,立足我国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基本状况和现实需要,肯定了我国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取得成绩的同时,基于政府的角色和职能,重点研究了政府在促进第三部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挖掘了政府角色错位、越位、缺位及政府职能不到位的原因,同时借鉴发达国家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有益经验,提出了我国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对策。其基本思路旨在政府在促进第三部门发展中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建立政府与第三部门的科学关系,科学定位其角色职能,建立引导型政府、监督型政府、扶持型政府、法治型政府与和谐型政府,并通过健全法律体系、加强监管和加强对第三部门的资源扶持、政策支持这样的途径,使政府真正更好地发挥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作用,进而最终实现与第三部门协同治理好社会的目的。
马樱瑞[8](2020)在《PPP项目中政府参股的风险识别及传导路径研究》文中指出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是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方为了提供包括基础设施在内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共同出资建立的合作伙伴关系,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现共赢。从2014年开始,我国掀起了新一轮PPP浪潮,而政府参股PPP项目则是这轮PPP浪潮的显着特点。在国际上,政府参股基础设施项目运作是有先例的,日本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设立的第三部门即由政府和私营部门共同出资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和建设。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经过30多年发展的第三部门发生了大规模的经营亏损和破产等现象,促使日本政府通过10多年的彻底改革,重新建立第三部门的管理体制,逐步改变其亏损状况。我国新一轮PPP项目与日本第三部门非常相似,都属于“合资+合作”模式,因此,深入研究我国PPP项目中政府参股的风险及其传导路径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基于上述背景,首先对日本第三部门的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第三部门的风险因素,然后通过文献调查法和德尔菲法初步识别PPP项目政府参股的风险因素,最终得到31个政府参股的风险因素,其中包括来自第三部门实例的5个新风险因素。其次根据这31个风险因素设计调研问卷并大规模开展调研,依据收回的有效数据和风险重要性公式,计算风险得分并排序,得到了16个“高度重要”风险,并对不同参股区间的风险进行了识别和对比,结果发现每个参股区间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风险,每个风险对不同参股区间的影响也存在差异。最后利用系统动力学方法探索风险因素的传导路径,找出了“责任、权利、义务分配不当”、“合同中风险分配模糊”、“信息传递渠道不完善”三个风险重要性得分在4分以上的“高度重要”风险的传导路径,强调了项目公司组织结构的重要性,并在借鉴第三部门风险化解的基础上,针对识别出的重要风险和风险传导路径提出了相应的控制对策。本文的研究结果进一步丰富了PPP项目风险领域的理论研究,给存在政府参股的PPP项目在实践中提供风险管理的参考,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提供帮助。
陈硕[9](2020)在《公共物品理论及其管理价值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共物品理论作为表达现代公共精神或价值实现的西方社会治理理论流派,自诞生以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广泛影响,并实际地更新了传统经济学、政治学等学术思想关于社会产品及其供给制度的某些立场,成为政府公共管理改革的一支重要力量。该理论传入中国后也引起了学术界和政务界的高度关注,对于中国行政体制制度的深化改革产生了积极的促动作用,如公共产品的政府供给、政府购买以及第三方供给等相应举措的探索,对于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的产品供给保障机制显然具有积极意义。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以及趋势研究法,首先对公共物品及其理论进行了学术界定,目的在于厘清公共物品理论的学术性质和实践价值,以便为把握其思想精髓提供学术资源。在此基础上,文章论述了公共物品理论的基本内容,指出其主要涵盖公共物品基本性质与地位的界说、公共物品的供给模式及其相互关系与作用、公共物品理论的社会治理功能;同时,通过这种分析还进一步指出这一理论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最后本文较为深入研究了公共物品理论的现代管理价值,其重点在理论与实践双重维度上就公共产品理论本身具有的公共意蕴、在管理实践应用中体现出的积极作用以及这种管理应用趋势等,进行了较为系统阐释,以为深入讨论公共物品理论的管理价值提供借鉴。
段传龙[10](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提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二、政府与第三部门的关系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政府与第三部门的关系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跨部门协同的治理叙事、中国适用性及理论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跨部门协同的治理叙事:一个有待检视的研究议题 |
(一)治理理念:合作治理 |
(二)适用范围:跨界公共事务 |
(三)治理关系:互赖式关系 |
(四)治理优势:在动态调适中实现整体性治理 |
二、跨部门协同的中国适用性及解释局限 |
(一)跨部门协同的中国适用性 |
1. 跨部门协同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中国整体性治理的发展趋势。 |
2. 跨部门协同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中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总体定位。 |
3. 跨部门协同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中国跨界问题治理的现实需要。 |
(二)跨部门协同的解释局限 |
1. 既有研究很少探讨和解释“政党—政府—社会”情境下执政党的领导、组织及其在公共事务治理实践中的作用机理。 |
2. 既有研究大多把公共事务治理中均衡型政府社会关系视为不证自明的前提,对“政府创制社会”情境下的公共事务治理缺少针对性的解释。 |
三、党政主导型协同:中国特色公共事务治理情境下跨部门协同的理论完善 |
(一)党政主导型协同:基于中国公共事务治理情境的理论完善 |
(二)“中心—耦合”型关系:党政主导型协同的关系形态及解释 |
(2)团结性吸纳: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新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既有研究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认识及局限 |
(一)研究回顾 |
(二)研究的基本共识、基本逻辑与局限性 |
(三)针对既有研究局限性的研究进路 |
三、深度贫困县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镇巴县实践 |
(一)实施背景与基础 |
(二)政府发挥基础作用下的签约服务实施过程分析 |
1.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
2. 组织动员服务主体。 |
3. 明确规定签约服务内容。 |
(三)签约服务过程中的保障措施 |
(四)签约服务的成效与发展 |
四、团结性吸纳: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新模式 |
(一)团结性吸纳:新模式的提出与阐释 |
(二)团结性吸纳的核心机制与关键策略 |
(三)模式的创新性与适用性 |
1. 研究所瞄准的社会基础及社会发育水平。 |
2. 提供公共服务的目标。 |
3. 公共服务所满足的不同层次需求。 |
4. 公共服务供给中主体的关系。 |
5. 公共服务供给的运作逻辑。 |
6. 公共服务的运行成本。 |
(四)几种国家社会关系模式的比较分析 |
五、对团结性吸纳的进一步阐释 |
(一)为何如此:行政合法性追求与行政功能发挥 |
(二)何以如此:历史基础与现实映像 |
(三)团结性吸纳的局限性 |
(四)团结性吸纳对市场的影响 |
(五)团结性吸纳是否为全能主义政府的回归? |
六、结论与讨论 |
(3)政府“在场”抑或“退出”:第三部门发展的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第三部门发展的研究回顾 |
(一)形成“政府+市场+第三部门”合作治理格局 |
(二)第三部门发展过程中政府监管不能缺位 |
(三)激励第三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制度设计 |
三、第三部门的发展空间要求:公共治理理念变化与政府职责转型 |
(一)第三部门发展目标下的公共治理理念变化 |
(二)第三部门发展目标下的政府职责转变 |
四、第三部门的职能定位与发展困境 |
(一)第三部门的职能定位 |
(二)第三部门的发展困境 |
五、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出路 |
(一)科学处理政府与第三部门间的关系 |
(二)通过建立退出制度完善约束机制 |
(三)在管理委员会内建构动态任职制度 |
(四)强化共同责任和培养公民参与意识 |
(五)创新发展思路谋求持续的资金支持 |
六、结 语 |
(4)我国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及评述 |
1.3.1 公共品内涵研究 |
1.3.2 公共品供给主体研究 |
1.3.3 农村公共品需求研究 |
1.3.4 农村公共品供给研究 |
1.3.5 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研究 |
1.3.6 研究评述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主要研究内容 |
1.6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农村公共品 |
2.1.2 农村公共品供给 |
2.1.3 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 |
2.2 理论基础 |
2.2.1 基于W-L模型的农村公共品最优供给 |
2.2.2 多中心治理理论 |
2.2.3 基于效率研究的福利经济学理论 |
第3章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逻辑与现实基础 |
3.1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逻辑起点 |
3.1.1 政府供给与政府失灵 |
3.1.2 市场供给与市场失灵 |
3.1.3 第三方供给与志愿失灵 |
3.1.4 农户参与 |
3.2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的现实基础 |
3.2.1 农村公共品供给总量不足且结构失衡 |
3.2.2 农村公共品需求日益增长且出现多元化态势 |
3.2.3 农村公共品供给地区差异明显 |
3.2.4 第三部门壮大 |
3.2.5 农民收入水平提高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的历史演进与现状考察 |
4.1 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发展历程 |
4.1.1 改革开放前中央“大统一”单一制农村公共品供给 |
4.1.2 改革开放至分税制改革中央地方分层的农村公共品供给 |
4.1.3 分税制改革后农村公共品供给 |
4.1.4 全面税改后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探索 |
4.2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种类多元化供给现状考察 |
4.2.1 生活服务型农村公共品 |
4.2.2 生产保障型农村公共品 |
4.2.3 发展促进型农村公共品 |
4.3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存在的主要问题 |
4.3.1 农村公共品供给总量不足且低质量 |
4.3.2 农村公共品供给结构失衡且模式单一 |
4.3.3 农村公共品供给碎片化 |
4.3.4 农村公共品供给区域间失衡 |
4.3.5 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错位 |
4.4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种类多元化供给问题的成因分析 |
4.4.1 农村公共品需求日益增长且出现多元化态势 |
4.4.2 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不健全 |
4.4.3 农村公共品供给单向决策限制 |
4.4.4 农村公共品供给过程缺乏监管不到位 |
4.4.5 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权责划分不明确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效率测算、演化趋势和影响因素研究 |
5.1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效率测算 |
5.1.1 研究方法 |
5.1.2 数据来源与变量选择 |
5.1.3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测算 |
5.1.4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区域异质性分析 |
5.2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效率的时间演化趋势 |
5.2.1 研究方法 |
5.2.2 研究期间划分 |
5.2.3 核密度估计结果分析 |
5.3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结构效率测算及影响因素分析 |
5.3.1 结构效率空间理论模型 |
5.3.2 数据来源与变量选择 |
5.3.3 农村公共品供给-结构效率测算分析 |
5.3.4 农村公共品供给-结构效率影响因素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案例分析 |
6.1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模式应用及分析 |
6.1.1 政府—市场—农民供给模式:以“珙县农村修路”为例 |
6.1.2 村集体—政府—市场供给模式:以“万春镇L村路灯维护”为例 |
6.1.3 政府—自治组织—私人部门供给模式:以“和顺镇H村图书馆建设”为例 |
6.1.4 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模式评价 |
6.2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绩效评价:以“农贷通”为例 |
6.2.1 “农贷通”平台介绍 |
6.2.2 数据来源与样本介绍 |
6.2.3 “满意度评价内容与基本情况 |
6.2.4 “农贷通”平台满意度综合评价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农村公共品供给多元化的国际经验借鉴 |
7.1 主要发达国家农村公共品供给多元化模式 |
7.1.1 美国农村公共品供给多元化模式 |
7.1.2 德国农村公共品供给多元化模式 |
7.1.3 日本农村公共品供给多元化模式 |
7.1.4 韩国农村公共品供给多元化模式 |
7.2 主要发达国家农村公共品供给多元化的共性与差异 |
7.2.1 主要发达国家农村公共品供给多元化的共性 |
7.2.2 主要发达国家农村公共品供给多元化的差异 |
7.3 主要发达国家农村公共品供给多元化的借鉴与启示 |
7.3.1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构建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制度体系 |
7.3.2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农村合作组织体系 |
7.3.3 多主体筹措资金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配套制度设计 |
8.2.1 构建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多元化体系 |
8.2.2 明确农村公共品供给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8.2.3 引导非营利组织与村级组织参与农村公共品供给 |
8.2.4 强化农民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中的主体地位 |
8.2.5 优化激励机制设计,健全农村公共品质量监管体系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5)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与意义 |
(一)选题依据 |
(二)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城市社区治理的理论视角 |
(二)城市社区治理的理念原则 |
(三)城市社区治理的实证分析 |
(四)城市社区治理的权力问题 |
(五)跨部门协同与城市社区治理 |
(六)对既有研究的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个案研究法 |
(三)理论研究与经验研究相结合 |
四、研究的可能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可能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构建 |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一)城市 |
(二)社区与城市社区 |
(三)城市社区治理 |
(四)跨部门协同 |
二、分析框架的理论基础 |
(一)政党适应性理论 |
(二)跨部门协同理论 |
(三)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四)资源依赖理论 |
三、分析框架:一个结构和过程的分析框架 |
(一)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结构 |
(二)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过程 |
(三)结构与过程的关系 |
第二章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历史发展 |
一、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历史发展的结构层面 |
(一)空间结构:从封闭式治理走向开放式治理 |
(二)组织结构:从党社一体化走向“一核多元” |
(三)制度结构:从非正式制度走向正式制度为主、非正式制度为辅 |
二、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历史发展的过程层面 |
(一)从指令式治理走向协商治理 |
(二)从政党全能型治理到党建引领型治理 |
(三)从管理式治理到服务式治理 |
三、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历史发展的“体用”机制 |
(一)常规机制为体:党政的科层化运作 |
(二)辅助机制为用:小组机制、外包机制、竞赛机制、项目机制、运动式治理机制 |
第三章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的意义、逻辑及类型 |
一、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意义 |
(一)有助于推动公共服务的再生产 |
(二)有助于克服社区治理的碎片化 |
(三)有助于应对棘手问题的复杂性 |
(四)有助于提高部门能力的进阶性 |
二、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逻辑 |
(一)政党整合的逻辑:党建引领社区治理 |
(二)社会吸纳的逻辑:打造社区治理共同体 |
(三)空间再造的逻辑:再造新的治理单元 |
(四)技术支撑的逻辑:运用各种治理技术作为辅助 |
三、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类型 |
第四章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问题分析 |
一、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问题分析:结构层面 |
(一)权力配置的行政化:行政主导下的治理错位 |
(二)空间设定的管控性:刚性空间下的弹性不足 |
(三)组织体系的碎片化:条块分割下的合力不足 |
(四)制度建设的滞后性:治理情境下的规范不足 |
(五)治理环境的不适应:治理调适下的相对滞后 |
二、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问题分析:过程层面 |
(一)治理重心下移过程中的责任转移 |
(二)社区协商议事过程中的保障不足 |
(三)府际行政发包过程中的基层失范 |
(四)外包服务探索过程中的行政主导 |
(五)治理技术应用过程中的流于形式 |
第五章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案例分析 |
一、研究设计:案例选择与资料来源 |
(一)案例选择:北京、上海、杭州 |
(二)资料来源:实地调研与网络搜集 |
二、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典型案例 |
(一)案例一:北京的“街乡吹哨、部门报到” |
(二)案例二:上海的“基本单元管理” |
(三)案例三:杭州的“上城经验” |
三、案例总结: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经验启示 |
(一)党建引领 |
(二)政府负责 |
(三)社会协同 |
(四)技术支撑 |
第六章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实践路径 |
一、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实践路径:结构层面 |
(一)优化权力配置,推动城市社区赋权增能 |
(二)推动空间治理,提高城市社区治理弹性 |
(三)弥补组织缝隙,探索条块协同保障机制 |
(四)完善制度体系,确保治理体系规范运作 |
(五)保持治理调适,适应动态化的治理环境 |
二、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实践路径:过程层面 |
(一)厘清纵向行政链条的责任分配 |
(二)保障社区协商议事的规范开展 |
(三)加强府际行政发包的过程规制 |
(四)优化外包服务中的政企社合作 |
(五)推动线上治理与线下治理融合 |
结论与进一步讨论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再思考 |
一、结论:基于“结构—过程”的分析框架解释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 |
二、进一步讨论: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再思考 |
(一)认真对待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理论研究 |
(二)认真对待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实践研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校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6)广州市从化区政府与第三部门协同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关于协同推动全域旅游的研究 |
1.3.2 关于政府与第三部门关系的研究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核心概念和研究的主要理论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第三部门 |
2.1.2 全域旅游 |
2.2 主要支撑理论 |
2.2.1 协同理论 |
2.2.2 治理理论 |
2.2.3 新公共服务理论 |
第三章 从化区政府与第三部门协同推动全域旅游发展现状分析 |
3.1 从化区全域旅游发展现状 |
3.1.1 创建基本条件 |
3.1.2 创建工作成效 |
3.1.3 创建存在问题 |
3.2 从化旅游第三部门发展现状分析 |
3.2.1 从化区旅游相关第三部门的发展概况 |
3.2.2 从化区政府与旅游第三部门的关系现状 |
3.3 从化区政府与旅游第三部门协同推进全域旅游存在的问题 |
3.3.1 政府行政主导过于强势 |
3.3.2 第三部门的自主性不足 |
3.3.3 政府与行业目标不一致 |
3.3.4 政府与第三部门互动不足 |
3.3.5 第三部门内部建设不足 |
3.3.6 第三部门之间存在矛盾 |
第四章 制约从化区政府与第三部门协同推动全域旅游发展的原因审视 |
4.1 外部因素 |
4.1.1 我国第三部门的属性矛盾 |
4.1.2 政府对第三部门认知不足 |
4.1.3 政府与第三部门定位偏差 |
4.1.4 政府对第三部门保障缺失 |
4.2 内部因素 |
4.2.1 第三部门成员的认知目标差异 |
4.2.2 第三部门缺乏自我完善的动力 |
第五章 国内外政府与第三部门协同推动旅游发展的分析借鉴 |
5.1 日本旅游第三部门发展 |
5.2 香港旅游第三部门发展 |
5.3 广州市南沙区旅游第三部门发展 |
5.4 对我国政府与旅游第三部门协同推动旅游发展的启示 |
5.4.1 要定位清晰 |
5.4.2 要独立自主 |
5.4.3 要承接职能 |
5.4.4 要保障支持 |
第六章 从化区政府与第三部门协同推动全域旅游发展的对策建议 |
6.1 建立政府与第三部门的良好协同关系 |
6.1.1 政府部门的职能定位 |
6.1.2 第三部门的职能定位 |
6.1.3 重建从化区旅游协会 |
6.1.4 构建良好的协同机制 |
6.2 发挥政府与第三部门的良好协同作用 |
6.2.1 顶层设计 |
6.2.2 公共服务 |
6.2.3 供给体系 |
6.2.4 秩序安全 |
6.2.5 资源环境 |
6.2.6 品牌影响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1 附录1:访谈大纲 |
1.2 附录2:访谈记录(摘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我国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问题研究 ——基于政府角色和职能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5 研究框架 |
第2章 政府与第三部门的基本问题阐释 |
2.1 政府与第三部门的概念界定 |
2.1.1 政府、政府角色与政府职能 |
2.1.2 第三部门、第三部门角色与第三部门功能 |
2.2 我国政府与第三部门关系的发展 |
2.2.1 我国政府与第三部门关系的发展历程 |
2.2.2 我国政府与第三部门互动合作的辨证关系 |
第3章 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
3.1 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理论基础 |
3.1.1 政府职能理论 |
3.1.2 志愿失灵理论 |
3.1.3 协同治理理论 |
3.2 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现实依据 |
3.2.1 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政策依据 |
3.2.2 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现实需要 |
第4章 我国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取得的成绩、问题及成因 |
4.1 我国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取得的成绩 |
4.1.1 政府逐渐重视,第三部门增速加快 |
4.1.2 政府加大扶持,第三部门领域广泛 |
4.2 我国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角色职能存在的问题 |
4.2.1 政府角色错位、越位、缺位现象依旧存在 |
4.2.1.1 领导者错位:第三部门成为扮演领导者角色政府的附庸 |
4.2.1.2 管理者越位:第三部门在政府越位管理下缺乏独立性 |
4.2.1.3 监管者缺位:第三部门缺乏政府有效监管 |
4.2.2 政府职能不到位现象较为突出 |
4.2.2.1 引导协调不到位 |
4.2.2.2 培育扶持不到位 |
4.2.2.3 监督管理不到位 |
4.3 我国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4.3.1 传统行政体制制约 |
4.3.2 缺乏规范管理第三部门的法律制度 |
4.3.3 政府对第三部门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
4.3.4 传统文化大政府式管理的影响 |
第5章 发达国家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经验借鉴 |
5.1 发达国家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经验 |
5.1.1 美国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经验 |
5.1.2 英国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经验 |
5.1.3 日本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经验 |
5.2 发达国家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
5.2.1 健全法律体系 |
5.2.2 加大资源、政策扶持力度 |
5.2.3 加强政府监管 |
第6章 我国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对策 |
6.1 树立科学的政府与第三部门发展观 |
6.1.1 树立政府与第三部门平等观 |
6.1.2 树立政府与第三部门协同治理观 |
6.2 建立政府与第三部门的科学关系 |
6.2.1 同构共生共进关系 |
6.2.2 动态双向协作互补关系 |
6.3 科学定位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角色职能 |
6.3.1 推进第三部门发展的引导型政府 |
6.3.2 规范第三部门健康发展的监管型政府 |
6.3.3 加快第三部门发展的扶持型政府 |
6.3.4 保障第三部门发展的法治型政府 |
6.3.5 协同第三部门共生共进发展的和谐型政府 |
6.4 我国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途径 |
6.4.1 健全法律体系是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前提 |
6.4.2 加强资源扶持是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基础 |
6.4.3 确保政策支持是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关键 |
6.4.4 加大政府监管是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8)PPP项目中政府参股的风险识别及传导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 |
1.2.1 政府股权参与的研究现状 |
1.2.2 PPP项目风险识别的研究现状 |
1.2.3 系统理论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图 |
1.4 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概述 |
2.1 PPP模式的概念和特征 |
2.1.1 PPP模式的概念 |
2.1.2 PPP模式的特征 |
2.2 PPP项目政府股权参与 |
2.2.1 制度背景 |
2.2.2 PPP项目的股权结构 |
2.3 PPP项目风险识别 |
2.3.1 PPP项目风险分类 |
2.3.2 PPP项目风险识别方法 |
2.4 系统理论 |
2.5 本章小结 |
3 国外PPP项目政府参股的风险分析——以日本第三部门为例 |
3.1 日本第三部门的发展阶段 |
3.2 日本第三部门的风险表现 |
3.3 日本第三部门的风险化解 |
3.4 日本第三部门风险分析对我国的启示 |
3.5 本章小结 |
4 PPP项目中政府参股的风险因素 |
4.1 PPP项目中政府参股风险因素的初步识别 |
4.1.1 基于文献调查法的初步筛查 |
4.1.2 基于德尔菲法的因素识别 |
4.2 PPP项目中政府参股风险因素的问卷调查与数据处理 |
4.2.1 问卷调查 |
4.2.2 风险识别方法与结果 |
4.2.3 不同参股比例下重要风险的对比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5 PPP项目政府参股的风险传导路径分析 |
5.1 风险传导模型构建 |
5.1.1 风险因果关系图 |
5.1.2 风险存量流量图 |
5.2 风险因素数值的估算 |
5.2.1 确定系统边界 |
5.2.2 风险因素赋权 |
5.2.3 建立系统动力学方程 |
5.3 风险传导路径分析 |
5.3.1 风险传导路径 |
5.3.2 风险控制对策 |
5.4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建议和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硕士研究生阶段主要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9)公共物品理论及其管理价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三)总体评述 |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公共物品及其理论的理解 |
第一节 公共物品理论的由来:公共性与集团理论 |
一、公共性 |
二、集团理论 |
第二节 公共物品及其理论的界定 |
一、公共物品的界定 |
二、公共物品的特点 |
(一)非排他性 |
(二)非竞争性 |
三、公共物品的分类 |
(一)纯公共物品 |
(二)准公共物品 |
四、公共物品理论的界定 |
第三节 公共物品理论的演变 |
一、国家职能的视角 |
二、公共物品产权理论的视角 |
三、公共经济学视角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公共物品理论的主要内容与局限 |
第一节 公共物品性质界说 |
一、与私人物品的区分—萨缪尔森 |
二、俱乐部物品—布坎南 |
三、公共池塘资源—奥斯特罗姆 |
四、准公共物品—植草益 |
第二节 公共物品供给理论 |
一、公共物品的政府供给 |
(一)政府供给的逻辑起点 |
(二)政府供给机制的优势 |
(三)政府供给机制的局限 |
二、公共物品的市场供给 |
(一)市场供给的逻辑起点 |
(二)市场供给方式 |
三、公共物品第三部门供给 |
(一)第三部门供给的逻辑起点 |
(二)第三部门供给效率 |
(三)第三部门供给局限 |
第三节 公共物品治理理论 |
一、可信承诺问题 |
二、相互监督问题 |
三、多中心治理 |
四、自主治理设计原则 |
五、动力机制设计 |
第四节 公共物品理论的局限 |
一、公共物品区分的解释和指导力不足 |
二、公共物品范围的不确定性 |
三、公共决策的公开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共物品理论的管理价值 |
第一节 公共物品理论的现代管理理论价值 |
一、明确公共物品管理目标 |
(一)公共物品高效生产 |
(二)公共物品管理效率 |
二、提供可行的公共物品管理方法 |
(一)合同制 |
(二)公共部门重组 |
三、实现公共物品多中心自治 |
第二节 公共物品理论在现代管理中的应用价值 |
一、公共物品理论在供给侧改革中的应用 |
(一)公共物品供给侧改革的原因 |
(二)公共物品理论在供给侧改革中的应用 |
二、公共物品理论在农村治理中的应用 |
第三节 公共物品理论的管理应用趋势 |
一、合同契约主义 |
二、市场供给深化 |
三、政府有效干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政府与第三部门的关系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跨部门协同的治理叙事、中国适用性及理论完善[J]. 肖克,谢琦. 行政论坛, 2021
- [2]团结性吸纳: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新解释[J]. 何得桂,徐榕. 中国农村观察, 2021(03)
- [3]政府“在场”抑或“退出”:第三部门发展的困境与出路[J]. 孟祥林.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2)
- [4]我国西南地区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研究[D]. 严宏. 西南大学, 2021(05)
- [5]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研究[D]. 谢琦.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6]广州市从化区政府与第三部门协同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研究[D]. 区小劲.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7]我国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问题研究 ——基于政府角色和职能定位[D]. 刘婷婷. 吉林财经大学, 2020(07)
- [8]PPP项目中政府参股的风险识别及传导路径研究[D]. 马樱瑞.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0(01)
- [9]公共物品理论及其管理价值研究[D]. 陈硕.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10]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