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证券公司监管框架初步形成(论文文献综述)
徐媖梓[1](2021)在《A证券公司内部控制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当前经济的飞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规范,证券行业成为了金融市场上的领军者。证券公司的平稳高效运行有利于其在行业内稳定根基,也有利于其在市场潮流中不随波逐流,更有利于推动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加强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不仅能够提升公司自身的发展能力,也能够为整个中国经济的建设贡献力量。因此,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问题的探讨有着重大意义,我们必须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放在重要着力点上,并将其问题的研究进行重点把握。在此背景下,笔者选取了一家在全国都具有较大影响力,并且已经上市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作为主要研究点。本文以A证券公司为主体,以国内外的内部控制研究现状为背景,以内部控制管理知识作为研究理论指导,以COSO内部控制框架的五要素为研究理论基础,概述了A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现状,分析了A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上现存的问题,包括内部控制环境不够健全、风险识别与评估体制缺乏有效性、控制活动效果不够理想、信息与沟通不够畅通、内部监督机制发展流于形式等一系列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对公司内控体系进行优化以及改进,提出了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强化风险评估机制的有效性、提升内部控制活动效果、健全信息与沟通机制、强化内部控制的监督力度等建议。其中,以A证券公司新兴业务的机构客户专用系统服务业务为重点,以A证券公司传统业务的债券业务、自营业务、咨询业务等为例,从内部控制的角度出发,对公司业务的现状以及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活动情况进行了分析,找出了内部控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优化和完善建议。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认为证券公司要想减少风险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就必须加强对风险的防范与规避管理,加强对内部控制管理的关注程度,并将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放在重要位置上。本文通过探讨A证券公司内部控制问题,从内部控制五个要素的角度分别提出了改进建议,有助于该公司风险指标的切实改良,有助于该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优化,有助于该公司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为我国证券行业在内部控制领域的研究提供了实际案例探讨,以期对全行业内部控制的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薛彦雯[2](2021)在《金融科技对证券公司经营效率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新一轮工业革命不断深入的发展,金融科技掀起了一轮改革创新的热潮,对各国的金融市场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金融科技虽然起步晚,但跑的快,已有赶超发达国家的趋势。然而金融科技的发展对我国证券公司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金融科技的兴起使以互联网公司为代表的非传统金融机构进军证券市场,他们凭借着技术和成本优势,蚕食传统证券公司的市场份额,冲击其盈利渠道,削弱其竞争力。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不断驱动金融创新,为证券公司提供做强做优、转型升级的新契机。面对金融科技新生态下的机遇与挑战,证券公司该何去何从,又该如何搭上金融科技这趟顺风车,以科技创新驱动自身的可持续化发展,不断获取差异化竞争优势来提升自身经营效率。因此,系统的研究金融科技对证券公司经营效率的影响,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分别梳理了关于金融科技、影响证券公司效率的因素以及金融科技对证券公司产生影响的国内外文献,并阐述了相关理论,同时系统的剖析了金融科技对证券公司经营效率的影响机理。在此基础上,本文以国内证券市场所有的证券公司为研究样本,通过三阶段DEA模型测度出各样本公司2017-2019年的经营效率值。然后以第三阶段经营效率值为被解释变量,以金融科技投入强度(投入角度)和金融科技应用成果(产出角度)为解释变量,从微观层面不同角度衡量各证券公司金融科技的发展情况,之后建立Tobit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论表明解释变量中的金融科技投入强度对证券公司的经营效率具有显着的抑制作用,而金融科技应用成果对证券公司的经营效率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最后,基于研究结论和国内证券公司运用金融科技的具体情况,本文分别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角度提出了相关建议。从微观角度来讲,证券公司应顺应金融科技的发展大势,利用科技手段不断加强创新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加速业务转型升级,同时也要引进复合型的金融科技人才;从宏观角度来讲,监管机构应该实施科技驱动的监管战略,不断优化监管职能,提升监管效率,并且还有平衡好各个金融机构主体之间的关系,促进彼此间的良性互动。
李梦竹[3](2021)在《智能投资顾问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互联网与金融创新的进一步融合下,智能投资顾问行业蓬勃发展,成为金融行业的一种新兴业态。智能投资顾问的出现颠覆了传统的商业理财模式,也为普惠金融的实现提供了推动力。相较于欧美发达国家,我国智能投资顾问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强劲。智能投资顾问虽然暂时没有在本质上改变现有投资顾问行业的法律关系,但是人工智能、算法黑箱等因素为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行业准入标准模糊、运营规范不健全、责任界定不清等问题,影响了我国智能投资顾问行业的健康发展。面对上述情况,我国监管层做出了尝试,2018年智能投资顾问首次被纳入了监管框架,但《资管新规》中的具体化规范仍不完善,无法满足当前的市场需求。鉴于此,本文将在经济法与社会法相结合的视角下,以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强化合规经营及明确营运者责任为目标,分析我国智能投资顾问行业在发展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并找到合适的完善路径,以保障智能投资顾问市场的稳定。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对智能投资顾问的法律规制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智能投资顾问概述。通过与传统智能投资顾问概念的对比,明确对智能投资顾问的界定,建立认识基础,进而对其法律地位及法律关系进行分析。随后通过对境外及我国智能投资顾问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的阐述,引出对智能投资顾问行业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我国智能投资顾问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针对智能投资顾问在我国市场及现有法律制度中的不适配性,从市场准入、商业合规和法律责任三个方面分析了目前智能投资顾问所面临的法律困境。第三部分,智能投资顾问的域外立法现状。通过了解域外智能投资顾问的法律规范体系和监管模式,寻找可行路径,在对比中总结出值得我们借鉴的先进域外立法经验。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智能投顾的法律路径。通过对问题及域外经验的总结,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制对策及建议,试图找到具有创新性的监管方式,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智能投资顾问行业的法律制度。
张剑[4](2021)在《A证券公司QFII客户参与两融业务方案研究》文中认为中国改革开放后自九十年代以来经三十年的快速发展,中国资本市场多层次宽领域的格局已经基本形成,证券市场机构化水平逐年提高,外资专业机构投资者长期资金正常态化进入中国A股市场投资。值此国内资本市场新的历史时期,各类市场参与机构特别是证券公司正处于业务转型发展的关键时间节点。最新的深化改革措施包括了沪深交易所分别在科创板和创业板交易制度新规方面提出了建设性修改,这使得原有的两融业务(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正面临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itutional Investor)等境外机构投资者更好更多参与的新发展机遇。本论文以A证券公司为例,通过运用基本竞争战略框架理论系统性地分析了A证券公司的两融业务发展现状以及核心竞争要素,并重点运用竞争战略理论的价值链分析工具,和资源基础观RBV(Resource Based View)理论中VRIO(Value,Rarity,Imitability,Organization)模型分析识别A证券公司在新的政策环境下竞争优势业务及发展机遇所在;依托该公司传统优势的QFII客户领域,梳理如何进一步推进两融业务的具体方向,探索归纳在现有制度下QFII参与两融业务的场景及主要运营风险,最终构建完善、有效的QFII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方案体系。切实可行的证券公司QFII客户两融业务方案,将有助于提升证券公司对QFII客户提供服务的能力,将降低包括证券借贷业务在内的杠杆类业务的运行风险,也将切实保障QFII等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权益,从而促进证券行业健康、稳步发展,并将为本行业服务境外机构客户的标准提供实践参考,同时还检验了波特竞争战略理论框架的适用性。
景勇淇[5](2020)在《稳金融视域下证券公司风险特征演变与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券公司作为新兴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在提高资本流动效率和市场要素活动效率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伴随经济增速放缓、金融去杠杆和刚性兑付打破,局部金融风险不断暴露和释放,金融风险表现形式及传导途径日趋复杂。证券公司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更好地履行维护市场、行业和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使命。因此,如何对证券公司的风险进行合理的评估和控制,已成为业界日益关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证券公司各业务发展与营业收入的关系和各业务风险表现特征分析发现:创新业务的发展使得证券公司业务结构由“以传统经纪业务为主”转变为“各业务多元化较均衡发展”,相应的风险结构由原来的以市场风险为主转化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多重风险并发,即业务多元化发展带来了风险多元化并发。各业务发展而言,即使各证券公司对传统经纪业务依然表现为依赖性,但其盈利贡献能力在减弱,伴随同质化市场的竞争压力,向财富管理转型已成行业共识。自营投资业务已经连续两年占据第一营业收入来源,除防范常规股票价格、利率价格波动影响以外,提高团队主动投资管理能力是稳定收入、管控风险的重要手段。宏观监管政策因素主导市场筹融资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变化,间接影响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回归本源、服务实体”是二者创新发展模式、稳定收入和风险防控的核心方向。信用交易方面,股票质押业务仍需重点关注市场价格风险和违约风险,此外,持续做好投资者预期管理、客户培育及服务工作是稳定融资融券业务的重要途径。
周茜[6](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1978-2017)》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金融监管学理论为指导,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过程。1978-2017年,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1978-1992年“一行”集中监管时期、1992-2003年“三足鼎立”分业监管时期、2003-2017年“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时期。1978-1992年“一行”集中监管时期,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客体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方式为现场稽核。1978-1992年集中监管体制的效率体现在:在集中监管基础上,我国金融业获得较好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效率有所下降,金融机构资产增加的速度快于中国人民银行机构数量和职工人数增加的速度,全国各地监管资源配置差异较大。集中监管体制的特征是:初步实现机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权力逐渐扩大;金融监管的协调发生在中国人民银行内设部门之间。1992-2003年“三足鼎立”分业监管时期,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客体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方式为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1992-2003年分业监管体制的效率体现在:金融业不良贷款问题较为突出;在分业监管基础上,我国金融业获得较好的发展;金融业的监管资源以银行业为主。分业监管体制的特征是:继续实行机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权力逐渐缩小;金融监管的协调从中国人民银行的内部转移至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之间。2003-2017年“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时期,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客体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监管方式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2003-2017年分业监管体制的效率体现在: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开始下降;在分业监管基础上,我国金融业继续获得较好的发展;金融监管资源配置的效率有所提高。分业监管体制的特征是:机构监管保持不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地位有所提升;金融监管协调的对象主要是“一行三会”。根据这些变化,本文将1978-2017年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特征总结为如下几点:一是我国一直实行的是机构监管;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在不同的金融监管体制中始终起着重要的作用;三是无论是集中监管体制,还是分业监管体制,始终要面临金融监管协调的问题。由此得到的启示在于:我国应当逐步实现功能监管;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作用继续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根据金融业的不同特点,实行有区别的监管,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鲍颖焱[7](2019)在《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顺应历史需要而产生的。各国政府以及国际证券监管组织都已经阐明了证券监管的基本价值理念。实践中,关于证券监管本身的正当性分析更多被现实发展经验所取代。尽管各国法律制度具有可复制性,但没有因此减少证券监管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因为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并没有随着相关证券法律制度的移植而一同转移。即使在全球监管趋同的情况下,证券监管制度的运行效果仍取决于本国的国情。在证券监管研究领域,金融学研究起步较早,主要对金融监管制度的体系、内容、方法等进行研究。但金融监管制度本身却属于法律规则体系。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运行实效来探讨法治变革的具体方向,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证券监管制度中,国家作为最终的责任主体,拥有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中经济活动的权力,也对此负有义务。被监管对象享有合法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权利。证券监管者拥有的权力该如何行使,是否存在限制或者剥夺被监管对象权利的情形,是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和稳定。证券市场的治理也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第一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第一节介绍了证券监管的定义和历史。我国法制和实践语境中的证券监管,既包括政府行为,也包括自律管理组织的行为。国外对于监管的解释更广义。现代意义上的证券监管制度出现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美国国会在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建立了SEC,以期加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监管制度随着市场发展在数次经济危机中进一步体系化。围绕证券监管有众多的理论假说和研究,这些争议代表着或放松或加强监管的立场。无论是放松监管,还是加强监管,都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表现有关证券监管权的法律问题,因为权力才是证券监管体制的核心。第二节介绍了本文研究对象——证券监管权。证券监管权是在有关证券的经济活动中来源于国家的具有强制作用的影响力,具有权力主体与权力内容上的综合性。阐明证券监管权设定的因由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力保障的内在关系,作为研究证券监管权的基础。第三节探讨了证券监管权的性质及特征,证券监管权是一个包括多权能的综合性权力。围绕证券监管权形成了证券监管体制,从属于金融监管体制,自身也存在诸多的权力主体。制度安排中,需要具有深化普遍联系的系统思维,形成统筹协调的意识,也要求证券监管权的配置、运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理念,从而实现更好的监管。第二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第一节是阐述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理论。证券监管权的配置始终要从两个维度考虑:一是权力如何在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中确定边界,即表现为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管理权之间的分配;二是权力如何在政府主体之间排布,即政府证券监管权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内的安排,包括与其他行业金融监管权之间或统或分的横向配置关系,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事权上的纵向配置关系。第二节是借鉴国外经验。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分为统一化监管体制和多元化监管体制,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分为机构型、功能型以及目标型三类,不同程度适应了社会分工。早期社会功能分化体现为具体产品形式的差异,分业监管体制因此曾占据主流;当社会分工深入体现为产品的功能差异时,功能监管体制更适应现实需要,目标监管则更加反映了证券监管者的主观价值追求。功能型和目标型都比分业型更强调加深现有机构之间的协作,金融监管体制呈现由分业向统一发展的趋势。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决定了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治之间的基本关系,各国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策略。第三节是以中国证监会系统为中心展开分析我国证券监管权力配置的现状,总结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当。(2)政府证券监管权横向配置不当。(3)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不当。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1)科学处理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关系。(2)统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横向配置。(3)协调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第三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介绍。确定证券监管权运行指的是证券监管者行使权力对市场主体等被监管对象产生的作用。政府证券监管权分为准立法、行政、准司法权,每一种权力都有自己运行的原则。第二节是结合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域外经验进行中外比较。我国证券监管权的主要运行机制有:(1)检查机制,(2)稽查机制;(3)行政处罚及复议机制;(4)自律管理机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通过比较中外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发现政府证券监管权和自律管理权监管功能上逐步统一,发生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融合。各国证券监管权所受的制约是不同的;证券监管权行使的公开程度不同,所受制约不同;各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也不同。第三节是整理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总结问题,并提出建议。我国证券监管权的现状包括,规则制定权的内容时常越位;行政许可权收缩集中;监管措施实施权繁杂、与行政处罚效果作用重复、行政复议作用不明显等等现象。除此之外,政府证券监管者还采用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自律管理权运用较少,但在相关新规出台后,可能会改变这一情况。政府证券监管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运动式、选择性监管;以及工作机制不合理,无法发挥作用。自律管理权存在的问题则是权力运行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与之有关的争议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导致自律管理权运行内部化,难以直接观察,也缺乏制约。第四章是关于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的一般理论。监督证券监管权的意义在于肯定和保护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防止证券监管权的滥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分为三大类:政府内部监督、国家机关外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本文主要研究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监督,即权力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活动。第二节是具体介绍权力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提出相关建议。权力机关重点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中的规则制定权发挥作用,而纪检监察机关则发挥全面专门监督的作用,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以及自律管理权都进行监督。第三节是重点分析了司法机关监督。针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只有狭义的司法监督,也是狭义的司法审查,即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在个案审查中发现了证券监管权运行不公开、不合理、不合法的种种情形,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及时通过判决将其纠正,目前司法监督功能实际上较弱。这种情况也体现在与证券活动有关的其他司法领域。但是,以苏嘉鸿案件为示范,显示出对于个案的深入审理往往能够真正指出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原因,并树立正确运行的规则,是较好的能够普遍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的方式。应当全面加强司法者的能力建设,构建金融法院,并以司法审查为主导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逐步强化司法监督的作用。最后,从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方向看来,权力配置的合理化问题、权利义务平衡问题、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问题都是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只要权力、权利主体都能积极参与多元治理,就能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发展的实现。
葛其明[8](2018)在《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证券市场正进入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8年工作会议中亦已明确要“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2决策层的发声和执行层的尝试均已明确,“包容性”与“适应性”是未来证券市场改革的重要方向。证券市场建设的关键在于基础性制度的完善,因而,“包容性”与“适应性”的改革一定意义上是扩大制度的应用情景,赋予制度以“差异化”的品性。而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亦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长及披露内容的增加,所披露信息的同质化和形式化时有发生,呈现共性有余而个性不足的情形。因此,为了突出信息披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有必要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本文旨在系统论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内涵与规则,并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理念的现有实践,分析境外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值得借鉴的经验,并对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设性的方案和建议。以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本文由绪论、正文六个章节,以及结论等内容构成。各部分的核心内容简述如下:绪论部分分别梳理了选题背景、文献分析、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创新及不足。通过文献分析可知,国内外对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研究大多落入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领域,针对差异化披露的研究相对不足,我国学界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构想,但研究局限于方式的呼吁而缺乏体系的深度,在方法上也有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籍此,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填补相关空白,提出了一个更全面的信息披露观察视角。为了实现研究目标,本研究以问题为导向,正文部分拟分别问答以下问题: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具有哪些法律特征与法律价值?境外法域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及其价值与局限性是什么?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规则及问题有哪些?我国证券市场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否可以做,是否应该做,以及具体怎么做?这些问题的提出紧密围绕本文的研究目标,始终遵循“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论证逻辑。不仅如此,上述问题之间环环相扣,分析由表及里。同理,建立在全文研究的基础之上,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本文选择的研究方法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正文第一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本章旨在厘清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一方面,本章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出发,梳理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定义和特征,另一方面,本章还透过差异化信息披露定义之乱,从不同的逻辑理路探寻了其内因。为此,本章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各种定义进行了提炼总结,对其共性进行了甄别与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一般法律定义。本文认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以定义为:在一国或地区内,根据上市公司所在市场、所处行业及自身规模等属性的差异,就信息披露的标准做出不同规定,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差异化的特点,进而促进信息披露有效性的一项制度。紧随其后,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涵特征,并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选择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比较分析,旨在梳理差异,并通过差异性的展现,进一步澄清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概念的认识。围绕差异化信息披露作为一项证券法律制度应有的法学理论之义,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公平原则及效率原则的竞合关系,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公平原则的维护和对于效率原则的提升。在分析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时,本章的讨论以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为脉络展开,构成前述内容的外延和深化,同时也与前文的特征论述形成呼应。本章还梳理重述了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背景,从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结构划分、及质量衡量与评价标准三个方面加以梳理阐述,力求展现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解构,以历史发展与价值评价的视角,强调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意义,这既点题了本章叙述的目的,也是对全文论述的开启。正文第二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本章的宗旨是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有何种表现形式,及其背后的展开逻辑及实际效果。考虑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模式各异,侧重点不一,本章依据差异化的标准对它们进行了分类,具体的类别包括区分行业、区分企业规模、区分流动性、区分发行规模及区分重要性水平。为了更好地展示不同法域内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制度细节,本章的几个小节又以法域元素展开排比论证。除了必要的差异化信息披露文本阐述,本文侧重于探析各种差异化披露模式的适用情景,以及结合有关披露情景证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然影响力。本章在全文体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细节的分析叙述,旨在进一步厘清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方向,另一方面以此为基础,通过综合比较境内外各主要证券市场关于差异化信息披露在立法起源,基本法律理念,具体法律规定等诸方面的异同,为后续中国证券市场的个体讨论建立一个比较法的基础。正文第三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在第一章的理论铺陈与第二章的实务阐述的基础之上,本章提炼、总结了我国证券市场对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实践,按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的逻辑划分方式分别展开分析。本章一方面基于法条研究,分析了持续信息披露阶段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的个性化披露的法律要求,及并购交易中权益变动报告的差异化对待,并以主板和创业板招股说明书为例,阐述了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现有的差异化披露的法律思想,紧接着,本章对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指出存在法律规范的制度有效性不足、法律法规和披露规章过于碎片化,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执行和操作难以把握等缺陷;另一方面,本章也基于实证研究,分析了几例因不重视差异化信息披露而导致信息披露失效的案例,如重庆啤酒信息披露失效事件和獐子岛信息披露失效事件。从理论联系实际,再从实际升华到理论,这一章的讨论,旨在全面展现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状,讨论其不足,并以此为基础,为我国证券市场最终形成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成熟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本章始终不欲夸大制度的现实缺陷,而是希望客观、全面地认知问题,并引发学界与监管层面的思索。本章的写作安排同样是为后文的展开做铺垫,特别是为下文分析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改进和完善进路埋下伏笔。正文第四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本章既是对前文分析论证的呼应,也是后文得以展开的前提基础。本章指出,随着市场的迭代演进,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多年的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适用性狭窄的缺陷: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功能角度而言,无法解决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能低下的困境,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价值角度而言,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证券市场营利属性的驱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也存在局部改造的必要。本章的分析既是站在现实角度的思索,也是站在理性立场的审视。正文第五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是在法经济学的语境下进行的分析。从法律的价值看,法律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3这种利益关系影响着立法的价值判断与选择,促使着立法动机的产生,并引导着立法行为的价值目标。具体到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其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上市公司、投资者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三角关系,其中尤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为重点。因此,对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利益关系的解构与分析,成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的有益视角,也是本章数理分析研究手段的应用基础。本章运用了博弈理论与实物期权两项法经济学的工具:其一,从探讨信息披露利益攸关方的角色定位出发,建立了博弈均衡模型,并以有限理性为假设,进行动态演化推演,获得了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受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成本、处罚强度、监管强度等因素的影响的结论;其二,将上市公司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视为是在常规信息披露基础上的一项追加投资,进而将扩张期权与延迟期权的方法引入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决策过程,得到的结论是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构建也受制度实施选择期,及企业的期望收益率两个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运用法经济学的工具分析获得的结论是:降低差异化信息披露成本、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加强监管并使监管强度达到一定程度、压缩制度实施的选择期、增大上市公司的期望收益率,这五项措施有利于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对这些细节的把握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成法并有效执行之关键影响因素的理解。本章最后将法经济学的研究结论与目前我国现有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的差异化元素及片段结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将理论的发现回归到对实践的指导。正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本章是基于前面诸章节的分析,提出对于我国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分两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本章阐述了有效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差异性原则,及自愿性原则。原则既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挥其应然作用的总体要求,亦是对其在我国实然境遇的应对建议。结合前文构建的分析框架,本章余下部分阐述了对于我国构建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首先是进一步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本章围绕差异化的区分标准及差异化的形式与内容展开论述;其次是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本章从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归责机制,属性认定机制,反馈机制及指引机制的健全完善五个层面提出建议;再次是建立健全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本章围绕风险导向型监管与监管沙箱制度分别论述;最后本章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完全港”制度作为制度构建的突破点之一,以平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鼓励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特征性信息,激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强制性”与“自愿性”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正处于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以差异化披露为切入点,它将为我们打开一扇研究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新窗口。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日新月异,证券发行模式注册制的改革亦箭在弦上,这些都为信息披露的改进提供了制度创新的基础,同时也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时代呼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关注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形式,思考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索改善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实施之进路,无疑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理论价值。作为总结,我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助力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引擎。欲发动该引擎,在理念与制度设计上进行必要的调整不可或缺。
祁畅[9](2018)在《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主要从应然性和实然性两个角度来分析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法律内涵并探索出相应的监管路径。一方面从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和监管实践出发,分析对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方式。另一方面基于学理和《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剖析现阶段非上市公众公司应有的内涵和监管路径。本文主要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双层监管路径,即分别从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视角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规范:对于广义上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需通过《公司法》进行统一规范,对公司分类、股东知情权等内容做出详细规范;对有具有特殊性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如在新三板市场交易的挂牌公司,则需要通过《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完善,包括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范畴。主要介绍了三个基本内容:第一,介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产生的原因,包括清理场外市场而形成的特殊公司制度、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需求、监管体制改革的原因以及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原因。第二,研究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实践,介绍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涵以及实践中三种情况:两网及退市公司、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无固定交易场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第三,介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交易场所——新三板市场的发展状况,讨论了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性质,以及新三板市场建设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第二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这一部分首先从学理基础和立法实践分析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现状:一方面,提出了契约自由与公共干预理论,证券监管模式变革以及公司治理的软法规制等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学理基础;另一方面,回顾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新三板市场的监管史变迁,分析了目前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新三板市场的监管路径和特点。而后文章提出了目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存在的四方面问题: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涵和定位缺乏法理基础,监管模式和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的逻辑起点存在问题,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层次化的安排。第三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比较研究。这一章纵向上比较分析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监管路径的区别,横向上则分析了域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文章从公司特征、证券交易制度及交易场所、具体监管路径三个角度比较分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区别,其核心区别在于:一方面,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具公众性和封闭性两个矛盾的特征;另一方面由于其交易场所具有半公开性,因此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其交易场所宜采用自律主导型的监管模式。域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立法主要分析了美、日、英等国家的立法,对其市场分层制度、公司登记制度以及保荐制度予以借鉴和学习。第四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双层路径。这一章前一部分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总体框架,第一层次是以公众公司的统一监管为核心,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受到监管。第二层次对新三市场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采取选出式监管,以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后一部分指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规则的安排:《公司法》解决其公司法法理上的逻辑起点的问题,也即其内涵特征——规范公众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基础,公众公司治理规则的基本内容,并提供与《证券法》规则的关联机制;《证券法》解决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问题——公众公司外延特征的确定,对多面化的公众公司的监管设立具体规则。第五章,公司维度的监管路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和监管体系重构。本章从公司维度出发,介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制度安排、逻辑起点和监管体系。本章首先提出了我国公司分类范式的重构,并根据这一分类基础定义了公众公司的内涵和外延,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分类以及公司治理规则的基本分类并提供与《证券法》规则的关联机制则。其次提出了从公司角度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体系,以公众公司的登记制度和《公司法》上股东知情权制度之完善为主。第六章,证券市场维度的监管路径:以证券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这一部分一方面讨论了非公开发行制度与其他发行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并建议构建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制度。另一方面研究了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价值以及具体表现形式,并提出了在我国的实现路径:市场分层与公司分类披露信息,证券行政监管权的横向和纵向分权,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相结合。
李仲林[10](2018)在《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文中认为银行业是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石,然而由于银行业自身携带的“高负债、高风险”的先天基因,世界各国不得不对其采用严苛的监管策略与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勃兴,社会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固守传统借贷业务,只能使银行业的收益、业务范围不断萎缩。在此语境下,选择变革与创新以适应社会经济主体的多元化需求的利器,主要表现为银行业务范围的开疆拓土,覆盖整个金融市场,渐次演变为具备综合化经营的“全能银行”。银行业综合化经营非但没有降低源于银行“高负债”先天基因所带来的风险,反而会与传统监管策略与方式之间产生隔阂与错配积聚更为严重的风险,2008年的金融危机正是典型的范例。由此观之,对于银行综合化经营所产生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应当成为金融法治建设亟需认真对待的话题。金融监管的核心使命在于有效的防控金融市场的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康发展,进而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但在不断满足社会经济主体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对此党中央、国务院给予高度重视,提出加强金融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基本要求,这不仅是我国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监管当局的重大课题之一。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当以分业监管为主体框架的监管体制,面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所产生的种种风险时,能够调用的规制策略、思路、方式往往却是杯水车薪。可以说,二者之间的背离与抵牾之处,正是金融监管寻求变革的逻辑起点。基于上述论断,本文选择以法经济学为研究视角,以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所衍生的种种客观风险为根基,采用“理论基础—历史演进—现实状况—供给需求及非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及实证检验—域外经验—方案完善”的论证框架,利用法经济学的供求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制度均衡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相关理论对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进行了研究。通过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历史演进的归纳和梳理,总结出确保金融安全、提高金融效率是推动监管制度变迁的重大力量,并指出综合化经营监管是未来的趋势,而不是回到原来的分业经营监管模式;在分析综合化经营的必然性和实现路径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业务跨部门跨产品跨市场、交易结构复杂监管难度高、规避监管弱化金融调控效率、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四大风险特征;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供求及非均衡分析,梳理出金融综合化现实与制度供给非均衡、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与规则监管非均衡、跨行业业务特征与分业监管体制非均衡、易发系统金融风险与宏观审慎制度非均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制度供给非均衡五大特征,为将来监管制度的重构指明了方向;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成本收益进行实证检验,其收益在于可以保证金融安全即防范银行风险,其成本在于影响商业银行范围经济效应即效率损失,金融监管制度的安排应该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进行权衡;详细介绍了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原则监管导向、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以期为我国的监管适应性变革提供参考;结合我国当前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现状以及域外先进经验,提出了一个从宏观到微观的完善方案,内容不仅包括了原则导向监管的具体建构,还有注重成本收益、监管协调、风险预警新型宏观审慎监管架构,不同业务模式的具体监管规范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构建,以期通过监管制度的完善,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和动力。
二、我国证券公司监管框架初步形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证券公司监管框架初步形成(论文提纲范文)
(1)A证券公司内部控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与难点 |
第2章 内部控制理论概述 |
2.1 内部控制理论综述 |
2.1.1 内部控制的内涵 |
2.1.2 内部控制的目标 |
2.1.3 内部控制的要素 |
2.2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理论 |
2.2.1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定义 |
2.2.2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
2.2.3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 |
2.2.4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构成 |
第3章 A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
3.1 A证券公司背景及介绍 |
3.2 A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 |
3.3 A证券公司的内控制度 |
3.4 A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现状 |
3.4.1 内部控制环境现状 |
3.4.2 风险识别与评估现状 |
3.4.3 控制活动与措施现状 |
3.4.4 信息沟通与反馈现状 |
3.4.5 监督与评价现状 |
第4章 A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
4.1 内部控制环境不够健全 |
4.1.1 治理结构与组织架构不够合理 |
4.1.2 决策机制与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
4.1.3 企业文化与人才政策不够理想 |
4.2 风险识别与评估体制缺乏有效性 |
4.2.1 风险评估手段不够健全 |
4.2.2 风险管理程序不够完善 |
4.3 控制活动效果不够理想 |
4.3.1 防范与化解风险措施不够完善 |
4.3.2 授权与审批控制措施不够完善 |
4.3.3 机构客户业务存在的问题 |
4.4 信息与沟通不够畅通 |
4.5 内部监督机制发展流于形式 |
4.5.1 监督管理手段更新缓慢 |
4.5.2 监控系统存在缺陷 |
4.5.3 监测体系建设速度不满足要求 |
第5章 完善A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议 |
5.1 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
5.1.1 建立健全的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 |
5.1.2 改进决策机制与管理体系 |
5.1.3 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
5.1.4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
5.2 强化风险评估机制的有效性 |
5.2.1 增加风险评估手段 |
5.2.2 完善风险管理程序 |
5.3 提升内部控制活动效果 |
5.3.1 切实加强防范与化解风险措施 |
5.3.2 严格规范授权与审批控制程序 |
5.3.3 机构客户业务的改进建议 |
5.4 健全信息与沟通机制 |
5.5 强化内部控制的监督力度 |
5.5.1 及时更新监督管理手段 |
5.5.2 实现监控系统升级 |
5.5.3 加快监测体系建设 |
第6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2)金融科技对证券公司经营效率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金融科技的相关研究 |
1.2.2 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 |
1.2.3 金融科技对证券公司影响的相关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2.1 概念界定 |
2.1.1 金融科技的概念界定 |
2.1.2 经营效率的概念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2.2.1 长尾理论 |
2.2.2 金融脱媒理论 |
2.2.3 金融排斥理论 |
2.2.4 客户关系理论 |
2.3 影响机理分析 |
2.3.1 金融科技对我国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存在促进作用 |
2.3.2 金融科技对我国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存在抑制作用 |
2.4 研究假设 |
第三章 证券公司经营效率的测算 |
3.1 效率的测度方法 |
3.1.1 财务指标法 |
3.1.2 参数法 |
3.1.3 非参数法 |
3.2 证券公司经营效率指标体系的建立 |
3.2.1 证券公司经营效率投入产出指标的选择 |
3.2.2 环境指标的选取 |
3.3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3.4 测算过程及结果 |
3.4.1 第一阶段:传统的DEA模型分析 |
3.4.2 第二阶段:相似SFA排除干扰因素 |
3.4.3 第三阶段:调整的DEA模型分析 |
第四章 金融科技对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
4.1 变量选取 |
4.1.1 模型构建 |
4.1.2 变量选取 |
4.2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4.3 描述性统计 |
4.4 多重共线性检验 |
4.5 回归结果分析 |
4.6 稳健性检验 |
第五章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5.2.1 顺应发展大势,提升技术水平 |
5.2.2 加强创新力度,转型业务模式 |
5.2.3 引进复合人才,完善培养机制 |
5.2.4 利用科技手段,提升风控能力 |
5.2.5 技术驱动监管,优化监管职能 |
5.2.6 平衡主体关系,促进良性互动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录:2017-2019 年证券公司各项效率值 |
(3)智能投资顾问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智能投顾概述 |
2.1 智能投顾的界定 |
2.1.1 传统投顾的法律界定 |
2.1.2 智能投顾的法律界定 |
2.2 智能投顾的法律地位 |
2.3 智能投顾涉及的多重法律关系 |
2.3.1 智能投顾营运机构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 |
2.3.2 智能投顾营运者、投资者与第三方机构的法律关系 |
2.3.3 智能投顾营运者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
2.4 智能投顾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 |
3 我国智能投顾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 |
3.1 智能投顾的市场准入问题 |
3.1.1 智能投顾对传统市场准入条件提出挑战 |
3.1.2 智能投顾平台的市场准入监管标准模糊 |
3.2 智能投顾的合规问题 |
3.2.1 智能投顾中“全权委托”与现行规定冲突 |
3.2.2 智能投顾运营者牌照规定不明确 |
3.3 智能投顾法律责任制度不明晰 |
3.3.1 责任主体模糊 |
3.3.2 责任分配制度缺失 |
3.3.3 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备 |
4 智能投顾的域外法律制度与启示 |
4.1 域外智能投顾的法律制度 |
4.1.1 美国对智能投顾的管理 |
4.1.2 澳大利亚对智能投顾的管理 |
4.1.3 英国对智能投顾的管理 |
4.2 域外智能投顾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2.1 明确监管目标,多举措支持有序创新 |
4.2.2 灵活利用辅助性文件,指引营运者行为 |
4.2.3 穿透商业模式,差异化功能监管 |
5 完善我国智能投顾监管的法律路径 |
5.1 明确智能投顾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5.1.1 建立智能投顾领域的特殊监管规则 |
5.1.2 建立智能投顾市场准入的最低标准 |
5.2 健全智能投顾业务发展的法律规范 |
5.2.1 加强与现有制度的协调补充 |
5.2.2 完善牌照核发制度和智能投顾相关的业务资质 |
5.3 强化智能投顾法律责任制度 |
5.3.1 界定智能投顾责任主体 |
5.3.2 明确归责原则与责任分配 |
5.3.3 建立多层次责任追究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4)A证券公司QFII客户参与两融业务方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问题及研究内容 |
1.3.1 研究问题 |
1.3.2 本文内容 |
1.4 研究的基本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1.4.1 研究基本思路与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A证券公司宏观环境及业务现状概况 |
2.1 A证券公司宏观环境分析——PEST分析模型 |
2.1.1 政治环境因素 |
2.1.2 经济环境因素 |
2.1.3 社会环境因素 |
2.1.4 科技环境因素 |
2.1.5 PEST分析结论 |
2.2 A证券公司概况 |
2.2.1 公司简介 |
2.2.2 公司组织结构 |
2.2.3 公司主营业务 |
2.3 A证券公司两融业务现状 |
2.3.1 证券两融业务最新趋势 |
2.3.2 公司两融业务情况简介 |
第3章 A证券公司两融业务竞争情况及问题分析 |
3.1 A证券公司两融业务资源情况分析——价值链和VRIO分析模型 |
3.1.1 波特价值链模型简介 |
3.1.2 A证券公司业务价值链分析 |
3.1.3 资源基础观VRIO模型简介 |
3.1.4 公司两融业务资源VRIO分析 |
3.2 A证券公司两融业务竞争情况分析 |
3.2.1 主要竞争对手北京Z公司 |
3.2.2 其它外资背景的证券公司 |
3.2.3 A公司两融业务分析小结 |
3.3 公司两融业务发展三个问题 |
3.3.1 两融业务客户存量增量均有限 |
3.3.2 两融业务信用资金可用总量低 |
3.3.3 两融业务人才及知识储备缓慢 |
3.4 A证券公司两融业务存在问题的原因 |
3.4.1 两融业务之前一直未允许QFII参与 |
3.4.2 两融业务资金外资券商投入谨慎 |
3.4.3 两融人才在外企文化中整合困难 |
第4章 A证券公司QFII客户融资融券及转融通方案制定 |
4.1 选择QFII特定客户群体发展业务 |
4.1.1 两融交易需求采集 |
4.1.2 客户需求动态匹配 |
4.2 增资以提升信用资金的总量上限 |
4.2.1 把握时机推动实施全资控股 |
4.2.2 循序渐进增加两融业务资金 |
4.3 促进QFII业务与两融业务人才融合 |
4.3.1 存量QFII业务人才的知识储备 |
4.3.2 增量两融业务人才的融合发展 |
4.4 整体参考方案架构 |
4.4.1 客户账户配置方案 |
4.4.2 前台交易业务流程 |
4.4.3 中后台支持结算业务 |
4.4.4 两融业务风控要点 |
第5章 A证券公司QFII客户融资融券及转融通方案实施 |
5.1 A证券公司方案实施步骤 |
5.1.1 项目组织动员 |
5.1.2 制定流程分工 |
5.1.3 系统开发测试 |
5.1.4 客户推介上线 |
5.2 A证券公司方案实施保障 |
5.2.1 人力资源保障 |
5.2.2 资金预算保障 |
5.2.3 政策制度保障 |
5.2.4 方案可操作性检验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基本结论 |
6.2 研究不足 |
6.3 后续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索引 |
(5)稳金融视域下证券公司风险特征演变与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研究思路和研究框架 |
1.3 本文研究创新点 |
2 金融机构风险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2.1 风险测度理论发展概述 |
2.2 国内外金融机构风险研究综述 |
2.2.1 金融风险类型视角 |
2.2.2 风险控制指标体系视角 |
2.2.3 文献总结 |
3 我国证券行业及风险管理体系发展概述 |
3.1 我国证券业简要发展历程 |
3.2 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发展 |
3.3 证券行业发展格局与趋势 |
3.3.1 监管新政对证券行业影响深远 |
3.3.2 证券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 |
4 证券公司整体经营情况与业务发展分析 |
4.1 证券公司近年整体经营概况 |
4.2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与风险收益分析 |
4.2.1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类型 |
4.2.2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变化分析 |
4.2.3 证券公司风险收益因素分析 |
5 证券公司各业务发展与营业收入的关系 |
5.1 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
5.2 证券公司各业务收入比重变化对营业收入的影响 |
5.2.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2 实证结果分析 |
5.3 证券公司各业务收入同比变动对营业收入的影响 |
5.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3.2 实证结果分析 |
5.4 总结与思考 |
6 风险-收益模型下证券公司风险特征演变 |
6.1 风险-收益模型设定与数据说明 |
6.2 证券公司各业务主要风险因素分析 |
6.2.1 证券经纪业务风险表现 |
6.2.2 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表现 |
6.2.3 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表现 |
6.2.4 自营投资业务风险表现 |
6.2.5 信用交易业务风险表现 |
6.3 总结与启示 |
7 多元化经营模式下的风险管理与防范 |
7.1 业务多元化过程中多风险并重 |
7.2 风险管理与防范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改革开放以来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1978-201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内容 |
四、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金融监管理论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模式 |
第二节 金融监管体制 |
第三节 金融监管协调 |
第四节 宏观审慎监管 |
第二章 “一行”集中监管时期(1978-1992) |
第一节 1978-1992 年集中监管体制的运行方式 |
一、监管主体:一行 |
二、监管客体: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
三、监管方式:现场稽核 |
第二节 1978-1992 年集中监管体制的效率和特征 |
一、集中监管体制的效率 |
二、集中监管体制的特征 |
第三章 “三足鼎立”分业监管时期(1992-2003) |
第一节 1992-2003 年分业监管体制的运行方式 |
一、监管主体:三足鼎立 |
二、监管客体: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
三、监管方式: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 |
第二节 1992-2003 年分业监管体制的效率和特征 |
一、分业监管体制的效率 |
二、分业监管体制的特征 |
第四章 “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时期(2003-2017) |
第一节 2003-2017 年分业监管体制的运行方式 |
一、监管主体:一行三会 |
二、监管客体: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
三、监管方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
第二节 2003-2017 年分业监管体制的效率和特征 |
一、分业监管体制的效率 |
二、分业监管体制的特征 |
研究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的意义 |
一、证券监管的由来 |
二、证券监管的正当性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的界定 |
一、证券监管权的解释 |
二、证券监管权的本原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权与证券监管体制 |
一、证券监管权的内容 |
二、证券监管体制的系统 |
小结 |
第二章 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配置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三、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具体原则 |
第二节 境外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经验 |
一、金融监管体制分类比较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配置 |
三、证券监管权的分配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问题及对策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内容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关于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建议 |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分类以及原则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比较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国外经验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的运行机制 |
三、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之比较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现状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及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 |
第一节 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界定 |
二、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体系 |
三、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原则 |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监督 |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第三节 司法机关监督 |
一、司法机关监督的界定 |
二、司法机关关注个案监督 |
三、证券司法的总体表现及对策 |
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分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及不足 |
六、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界定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特征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辨析 |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客体 |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价值 |
第三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与规则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 |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特征 |
一、发展历程上经历了从账簿、报表、报告到多层次信息披露 |
二、结构上划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与交易市场信息披露 |
三、法律规则上受制于披露质量与评价体系的检验 |
第二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行业属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S-K规章、S-X规章、行业指引、监管备忘录 |
二、香港:周年报告的参考披露材料、证券上市规则 |
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四之七 |
第二节 企业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S-B规章、过渡性披露格式、小型报告公司披露规则、新兴成长公司的信息披露 |
二、英国:主板市场与AIM市场的披露差异 |
第三节 流动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条、第三条 |
二、适用性分析——尊重产品间的差异 |
第四节 发行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A规章的小额发行豁免、JOBs法案的众筹豁免 |
二、适用性分析——豁免与强制的平衡 |
第五节 重要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兼顾证券价格与投资者决策的二元重要性标准 |
二、日本:投资者决策角度的重要性标准 |
三、适用性分析——原则化规定的合理把握 |
第六节 域外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评析 |
第三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证券发行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不同市场板块之间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
二、同一市场板块下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
第二节 证券交易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定期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
二、临时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
三、并购交易中的差异化披露 |
第三节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
一、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自身的有效性不足 |
二、差异化制度呈现碎片化,缺乏体系的构建 |
三、差异化披露缺乏鼓励自愿披露的制度保障 |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缺位的案例分析 |
一、重庆啤酒疫苗事件——形式化信息披露的危害 |
二、獐子岛事件——特征性信息被故意隐瞒 |
第四章 我国差异化披露法律制度构建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升信息传递效率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尊重市场主体属性 |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
一、国内已有碎片化的差异化信息披露经验 |
二、国外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供借鉴 |
三、理论上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符合多方主体的价值需求 |
四、实践中显示各方主体认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第五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法经济学与差异化信息披露 |
一、法经济学的定义 |
二、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三、法经济学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中的适用性分析 |
第二节 基于博弈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
一、博弈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
二、博弈模型的构建与收益分析 |
三、博弈模型的动态演化分析 |
第三节 基于期权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
一、期权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
二、应用扩张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
三、应用延迟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
第四节 制度建设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信息披露成本 |
二、违规处罚力度 |
三、监管强度 |
四、制度实施的决策选择期 |
五、企业的期望收益率 |
第六章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一、有效性原则 |
二、重要性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差异性原则 |
五、自愿性原则 |
第二节 进一步明确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区分标准之评析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之分析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 |
一、强化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 |
二、建立权责匹配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归责机制 |
三、规范上市公司差异化属性的认定机制 |
四、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反馈机制 |
五、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指引机制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
一、建立风险导向型的监管模式 |
二、探索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沙箱制度 |
第五节 探索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制度 |
一、“安全港”制度的法律概念与法律特征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安全港制度的法律契合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规则设计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工作 |
附录 |
(9)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产生原因 |
一、清理场外市场中发行乱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现状 |
二、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新三板市场的制度供给 |
三、资本市场监管权力的变革:地方分权向中央集权的转变 |
四、促进投资手段多元化,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及实践 |
一、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 |
二、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实践 |
第三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新三板市场 |
一、新三板市场发展现状及其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关系 |
二、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性质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现状、学理基础与存在问题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范畴、历史与现状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范畴 |
二、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历史变迁 |
三、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现状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法理基础 |
一、公司法路径:公司自治与公共干预 |
二、证券法路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的变革与发展 |
三、第三条道路:公司治理的软法规制 |
第三节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涵和定位缺乏法理基础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模式和监管主体不明确 |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逻辑起点不明晰 |
四、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层次化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监管路径的区别 |
一、公司特征的比较分析 |
二、证券交易制度及场所的比较分析 |
三、监管路径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域外监管经验镜检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畴的域外规范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市场监管的域外规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双层路径 |
第一节 构建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的双层路径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模式的总体框架——双层监管路径 |
二、公司维度:非上市公众公司概念和监管体系重构 |
三、市场维度:以证券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为核心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规则制度安排 |
一、规则基础:《公司法》与《证券法》关系的再认识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规则的制度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公司维度: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和监管体系重构 |
第一节 公众公司的概念重构 |
一、公众公司的概念辨析与重构 |
二、我国公司分类范式的重构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学理概念完善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完善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分类与名称 |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司治理规则完善 |
第三节 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体系重构 |
一、公众公司登记制度完善 |
二、股东知情权与信息披露 |
三、现阶段的监管模式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市场维度:以证券发行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证券发行监管路径 |
一、公开发行制度的监管范畴界定 |
二、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制度 |
三、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互通机制——转板制度的建立 |
第二节 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理论内涵的完善 |
二、信息披露的差异化实现的可能性与具体表现形式 |
三、信息披露差异化的具体实现路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来源与研究目的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第一章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法经济学理论基础及分析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之涵义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法经济学相关理论 |
一、法律制度供求理论 |
二、法律制度成本收益理论 |
三、法律制度均衡理论 |
四、制度变迁理论 |
第三节 法经济学相关理论在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中的应用 |
一、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求分析 |
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非均衡分析 |
三、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路径依赖 |
第二章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及趋势 |
第一节 我国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 |
一、第一阶段:一元金融监管时期(1949—1979年) |
二、第二阶段:初级综合化经营监管时期(1980—1992年) |
三、第三阶段:分业经营监管时期(1993—2000年) |
四、第四阶段:综合化经营监管探索时期(2001年至今) |
第二节 发达国家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 |
一、美、英、日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 |
二、发达国家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历史检视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动力与趋势 |
一、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动力 |
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趋势 |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现状及风险特征分析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的必然性 |
一、利率市场化改革外在驱动 |
二、市场竞争倒逼转型升级 |
三、科学技术发展提供支撑 |
四、金融监管环境提供条件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的实现路径 |
一、内部路径:业务综合化 |
二、外部路径:金融集团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的风险特征分析 |
一、业务跨部门跨产品跨市场 |
二、交易结构复杂监管难度高 |
三、规避监管弱化调控效率 |
四、金融创新日新月异 |
第四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求及非均衡分析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需求分析 |
一、监管当局:确保金融安全与提高金融效率 |
二、商业银行:防范经营风险与提高经营效率 |
三、金融消费者:综合金融服务与权益保护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给主体及组织架构 |
一、供给主体:一委一行两会 |
二、基本框架:分业监管供给体制 |
三、协调方案: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给的具体维度 |
一、市场准入监管制度供给 |
二、资本充足监管制度供给 |
三、风险暴露监管制度供给 |
四、信息透明度监督制度供给 |
第四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非均衡分析 |
一、综合化现实与制度供给非均衡 |
二、金融创新与规则监管非均衡 |
三、跨业经营与分业监管非均衡 |
四、系统风险与宏观审慎监管非均衡 |
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制度供给非均衡 |
第五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收益分析及实证检验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收益分析 |
一、监管制度的收益分析 |
二、监管制度的成本分析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收益的实证检验 |
一、研究指标 |
二、样本选择及期间 |
三、模型设定 |
四、实证结果分析 |
五、稳健性检验 |
六、结论及启示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的实证检验 |
一、模型设定 |
二、样本选取 |
三、实证结果分析 |
四、结论及启示 |
第六章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之域外借鉴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宏观审慎体系 |
一、新型伞式的美国监管体系 |
二、一线多头的日本监管体系 |
三、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之中国借鉴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原则导向 |
一、美国的规则导向监管 |
二、英国的原则导向监管 |
三、原则导向监管之中国借鉴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消费者保护 |
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监管 |
二、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监管 |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之中国借鉴 |
第七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原则导向监管之转型 |
一、加快综合化经营监管的原则导向转型 |
二、实现综合化经营监管的监管工具优化 |
第二节 宏观审慎监管架构之优化 |
一、引入成本收益理念 |
二、健全机构协调机制 |
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
第三节 监管规范体系之健全 |
一、完善综合化业务监管规范体系 |
二、创制金融控股集团监管规范体系 |
第四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体系之构建 |
一、确立消费者保护目标 |
二、设立独立的保护机构 |
三、实现保护机制多元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四、我国证券公司监管框架初步形成(论文参考文献)
- [1]A证券公司内部控制问题研究[D]. 徐媖梓. 长春工业大学, 2021(08)
- [2]金融科技对证券公司经营效率的影响研究[D]. 薛彦雯. 兰州大学, 2021(02)
- [3]智能投资顾问法律问题研究[D]. 李梦竹.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4]A证券公司QFII客户参与两融业务方案研究[D]. 张剑.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04)
- [5]稳金融视域下证券公司风险特征演变与风险管理研究[D]. 景勇淇. 兰州财经大学, 2020(02)
- [6]改革开放以来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1978-2017)[D]. 周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7]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D]. 鲍颖焱.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葛其明.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6)
- [9]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研究[D]. 祁畅. 中国政法大学, 2018(01)
- [10]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D]. 李仲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