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肃之后 成都统一兼业代理市场(论文文献综述)
丁丁[1](2021)在《王一亭与20世纪初期海派艺术生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艺术生态系统主要由“生境”、艺术生产者、艺术消费者和艺术分解者组成,和自然生态系统一样,艺术生态系统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分类单元,而是功能单元,是一个能量互给的循环系统。艺术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在某种具有稳态的“生境”之中进行着无休止的发展变异过程——生产、消费、分解、接触、碰撞、融合、发酵以及再生产活动。本文将海派艺术家王一亭置于这一结构和运行机制之中,以期考察他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功能。作为艺术生产者,王一亭依靠“母体效应”所携带的艺术生产基因,顺利从一名“寄生种”成长为“优势种”,从“外来种”发展为“建群种”;作为艺术消费者,他能在消费优势种艺术产品的基础上转化为自身的生产养分;作为艺术分解者,他不仅能实现自我分解,也能为其他艺术生物体提供分解养分。除此之外,王一亭还活跃于海派艺术生态“边缘效应”之中。“边缘效应”是不同生态体或群落之间所产生的交叉区域,活动于其间的生物体被称之为“边缘种”。在此结构中,王一亭发挥着“中介者、开辟者、实践者和创新者”的功能。他穿梭于各种“边缘效应带”之间,汲取多元养分,属于典型的“边缘种”。在海派艺术生态系统运行机制中,艺术生产群体和艺术分解群体往往以“画会”的形式聚拢在一起,在这一生态体中,评价、广告、定价及售卖机制等都以“垄断”的形式生成,生产机制带有商业化、商标化、量产化的特点。王一亭利用这一机制,有意“隐藏”工商业大亨的身份,以鬻画者的身份融入海派艺术生态之中,并利用人脉、媒体、展览、赞助、话语权等典型的“海派”生产方式,逐步从经济生态中的优势种跻身至艺术生态优势种的行列。尽管王一亭在二十世纪初期的海派艺术生态当中拥有极其宽广的生态位,但在后世的艺术史书写中,王一亭的生态位与其生存的时代并不成比例,其中最重要的原因还是王一亭艺术本体的问题。首先,王一亭在诗词、书法等“文人画”要素上的生产能力明显不如其他优势种。从其现存诗题而言,不论质量还是数量,创造性并不高。其次,王一亭稔熟于海派艺术生态的运行机制,也借此机制使自己成长为优势种之一,但艺术产品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海派艺术弊端,如应酬化、规模化、商品化、量产化等。在此机制之下,王一亭的艺术产品存在大众化、程式化、自我重复、用笔潦草、应付等“后海派”弊端,最终被当代艺术分解者打上“质粗而文不细”的标签。
何玲[2](2020)在《保险“信”蓝海——我国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扫描》文中研究表明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指出,高质量发展将成为我国保险业的内在要求。从监管角度来看,重要的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行业发展中可能影响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近年来,银保监会等部门持续加强公司治理,以雷霆之势打击违法违规问题。同时,不断补齐制度短板,着力解决由于机制缺失或不完备带来的问题,夯实高质量发展之基。在从严监管氛围下,保险业正本清源、回归保障的步伐不断加快,为行业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营造了公开透明、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周悦[3](2020)在《银保监会合并对我国保险监管影响的研究》文中认为受到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全球保险业一体化融合、数字信息化程度大大提升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保险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始终处于高速增长的态势。同时,当前正处于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各国宽松的经济环境,金融产品不断创新、模式转变层出不穷,全球金融行业从之前的分业经营经营模式不断向混业、兼业和集团化的方向发展。伴随而来的是保险市场出现了许多无法忽视的问题,如保险行业发展不平衡不持续、市场违法违规乱象丛生等情况,也揭示出我国保险监管制度在法律法规、监管人员队伍、监管技术手段等多个方面还存在着些许的漏洞和不足。为顺应国际监管形势的发展,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现行体制中存在的监管问题,2018年3月,原银保监会和原保监合将进行了职责整合,组建形成银保监会。银保监会的合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提升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强化综合监管,调整优化监管内部资源结构配置,有效解决了之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力求能够使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大化,防范和化解市场各类潜在的风险和不稳定因素。本文基于银保监会合并这一重大机构改革事件为研究背景,分六个部分展开对银保监会合并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影响进行研究分析。首先从保险监管的基本概念、基础框架等方面介绍保险监管的相关理论;其次对保险监管的历史进程进行了总结梳理,其中包括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进程和我国保险监管的历史进程两方面的内容;通过对我国银保监会合并前后的监管情况分析,指出了银保监会合并之前保险监管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银保监合并之后我国保险监管的特征变化;最后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的经验和启示,总结并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对策和建议。放眼整个国际的保险监管市场,现阶段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保险监管理论体系。保险业发展较为成熟的几个国家都是根据自身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保险市场的认识和研究,选择了适合自身发展的监管机制。本文认为,银保监会合并之后,可以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保险监管制度,从更新监管理念入手,不断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制度,推进金融机构监管工作,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发挥多元化监管主体机制,加强保险科技创新融合,来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机制,使我国保险业能够持续和谐稳健运行。
管延芳[4](2018)在《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的耦合关系研究》文中指出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被并称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也可以说,信托制度在西方现代经济发展中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它已经融入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直陪伴人们从摇篮到坟墓。有学者甚至认为,人类社会正在经历一场“信托化”的第三次金融革命。作为经济赶超型国家,日本在其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大力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信托业的经验,积极引进信托制度,将起源于英国的信托制度与本国国情、民族特点兼容并蓄,与经济增长形成了耦合关系,极大促进了本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无论是英国、美国,还是作为经济赶超型国家的日本,在它们的经济社会发展中,信托业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与教训。“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信托业相对较落后的中国可以以此为鉴。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可谓是一波三折,旧中国时期从日本被动引入信托制度,由于新中国实行计划经济而中止。改革开放后,信托业恢复重建,在经历多次清理整顿后,直到“一法三规”的出台,中国信托业开始出现向好的状态。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信托业又面临着新的问题。中国信托业如何发展,应该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作为经济赶超型国家的日本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日本信托业历史发展中曾出现过与中国现阶段的信托业相似的情形,这就更凸显了借鉴的意义。正是基于这样的愿望,作者以金融功能的视角为切入点,从双重维度深入剖析日本信托业系统与经济增长系统之间的耦合机制,并对耦合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借以达到深层次借鉴的目的。从金融功能观角度来看,信托业具备金融功能,从属于金融范畴,但由于功能颇多,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在不同时期、不同竞争环境下应有不同的信托业功能定位。以此为分析思路,基于功能视角,对日本信托业进行双重维度分析:一是运用历史演进方法分析了日本信托业的纵向演进,将其发展划分为功能初步明确、功能混乱、功能多样化和功能调整四个阶段,呈现了日本信托业功能定位由长期融资到长期融资与提高福利并重,再到资产管理的演变历程;二是运用系统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对日本信托业进行了横向比较,展现了日本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功能优势,认清了日本信托业与英国、美国信托业之间的差异。基于功能视角的双重维度分析,呈现了日本信托业契合日本经济发展的过程,反映了日本政府对经济增长的强烈需求,凸显了日本信托业发展的推动力和内在动力。在双重维度分析的基础上,从理论角度对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耦合机制进行研究,包括日本信托业对经济增长的传导机制和经济增长对日本信托业发展的传导机制。日本信托业对经济增长从内外两个维度产生了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从“内”的角度来看,日本信托业的“人为”产业化发展从资金配置、就业、信息对称、风险管理、科技创新、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对经济增长产生了直接作用;从“外”的角度来看,日本信托业通过服务于实体经济、提高社会福利、与其他金融支柱在竞争与合作中共同发展、对金融市场的完善与促进等方面,发挥外溢效应对经济增长产生间接作用。经济增长为日本信托业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创新机制,在信托制度供给、信托需求、信托资产、信托产品创新四个方面形成传导机制,促进了日本信托业的发展壮大。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模型的选取、指标的构建及数据来源和处理、耦合关系的动态分析三方面对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关系进行实证分析。通过交叉研究方法运用物理学度量耦合度的方法,选取功效函数、耦合度函数和耦合协调度函数,构建由两个子系统、三个层次、六个一级指标、十个二级指标构成的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评价指标体系,在1994年至2016年原始数据的基础上,分别计算各函数值,并对其进行了动态分析。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证实了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之间具有耦合关系,为中国信托业提供了一定的发展经验:政府引导是耦合主导、完善的制度是耦合保障、开拓创新是耦合动力、文化宣扬是耦合土壤。结合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进行经验借鉴,以期实现中国信托业的统一规制、打破刚兑、回归本源、差异竞争。综上,本文的核心观点是:日本信托业的功能定位经历了从长期融资到长期融资与提高福利并重,再到资产管理的转变,与日本金融体系中的银行、保险和证券相比存在一定的功能优势,与英美两国的信托业相比形成了自身的特色;日本信托业对经济增长具有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经济增长不仅给日本信托业提供了发展环境,同时也促进了日本信托业的发展,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耦合关系,且耦合协调性在不断提升,两个系统之间由无序走向有序,形成了相互促进的良好互动关系,但1995年至2001年日本经济增长促进日本信托业发展的作用更显着,2001年至2016年日本信托业的发展促进日本经济增长的作用更大一些;基于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结合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的耦合经验,中国应培育信托政府、健全信托制度、开创特色信托、培育信托文化,摆脱兴衰沉浮的历史阴影,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托业。
毛宽海[5](2018)在《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是在中央苏区和南方其他苏区相继丧失的背景下创建的,是以黄松坚、黄举平、滕静夫等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领导并开创的以云南富宁为中心,覆盖滇黔桂3省区7地州(市)28县的一块较大的革命根据地。遗憾的是这块根据地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得到学术界和相关部门的充分关注,先前公开出版的权威读物中也没有提及这块革命根据地,因此作者希望通过本次对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的研究,可以较充分、完整、准确地反映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的相关历史,为丰富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时期的历史提供可靠的史料依据,也便于后人了解这段尘封已久的历史。文章以“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研究”为题,在对相关历史文献较为全面收集研究的基础上,从国内革命发展大势、左右江革命根据地与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关系的视角出发,对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创建的历史背景进行了探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分为创建阶段、发展阶段、转入抗战和地下三个阶段;根据其相对分散的特征,分别划分为右江下游、右江上游、黔桂边和滇桂边四个片区进行历史的重新梳理。同时,在理清根据地发展历史,探明边区自然、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的各项建设工作。展示根据地在异常艰苦的条件下,在远离党中央领导,甚至在较长时间内与上级党组织失去联系的情况下,不但有效地保存了革命力量,而且还创造性地开展党的组织建设、经济建设和根据地文化宣传教育工作、统战工作,为中国共产党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在艰苦环境下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积累了有益的经验。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的历史虽然已经过去80年,但它的历史地位和作用是重大的,启示也是深刻的。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是西南地区坚持斗争时间最长、影响范围最广、参与民族最多的一块独立的红色革命根据地。又因其与右江革命根据地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是右江革命根据地的继承和发展。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的存在不仅提高了边区少数民族群众的政治觉悟,还在战略上配合了中央红军主力的长征,其崇高的革命精神和优良作风也成为激励后人的一笔宝贵财富。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开展的富有时代特色又显有成效的各项建设工作,为当前中国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开展一切工作都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独立性;必须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高度重视经济工作;必须在注重方法和内容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必须高度重视民族统战工作,团结各方力量,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常文相[6](2017)在《地位、观念、角色 ——社会变迁中的明代商人》文中研究指明考察明代中国历史演进变迁,可以看到当时社会商品经济日渐活跃,商业关系逐步扩展,商人的地位角色也愈显突出。明代君臣能够将商人视为社会组成的必要人群加以平等看待,肯定正当商业活动对于增益国计、促进民生的积极功用,且顾念商人的利益诉求与辛劳疾苦,确立相关制度法规,改善各种征榷管理,保障商业活动有序进行。同时他们站在重视农业生产及维护社会稳定的立场,惩治游食,杜防通番,所行路引、海禁等一些措施虽起到约束商人、限制商业的实际效果,但并不以“抑商”为根本目的。因此明代国家的商业政策总体趋向承认许可而非阻碍排斥,明中后期对商人压榨掠夺的加剧实则出自皇权滥用,且遭到朝野一致批评抵制。关于商税征收,明代士大夫虽多有缓解农困、补给农赋的考虑,然他们大都重申设关置市以稽奸除暴、控遏垄断的古意,在满足国用情况下,榷商不被当作政务必需。这些士大夫指出商业切关民生,商民又和国家一体同系,主张常怀恩惠之心,宽商恤民。他们由此反对病商苛政,建议强化监管,以收官商互济共利之效。有些士大夫还鉴于国家财政对商税需求增加的社会现实,一并把传统“讥而不征”的榷税观点转化为“通商裕国”等因应时需的解释,阐发了诸如“厚农资商”、“农商交重”、“工商皆本”等透射时代特色的理念。尽管明代商税始终未在全国岁入中占据重心位置,当时官员要接受市场经济之商品货币化榷税模式亦须作出更大调整,不过从他们有关国家、商人、农民三方关系的思考中,已能说明商业在帝制框架下尚有充分的发展潜力。在明代涉商案件的诉讼审判中,商人和其他庶民群体一样,拥有同等的法权地位。地方官员体念商民生计艰难,严厉惩办劫诈盘剥商贾、铺行的盗徒胥吏,并加强缉查走私匿税等不法行径。这些官员于坚持司法公正的同时,亦能参酌商业契约惯例,注意妥善处置当事各方利益关系,终使判决结果兼顾法理人情。这样,彼时商人经由法律途径,得以表达诉求,伸张权利,并未因身份职业而遭致区别对待。此外,明代商人同样能够获取与其他民众均等的机会参加科考,也可上书言事,捐赀进学。且明中后期朝廷还在两淮、两浙盐运司专设“商籍”,以解决商人子弟因户籍所限不能异地入学应考的困难,显露出对盐商的一些优待。明代国家出自对商人财力的需求和商品市场的依赖,在经济利益配置上与商人结成了一种互利合作关系。明代盐法开中由政府管控主导,采用招募方式实施,商人不仅可从中赚取盐利实惠,且发挥了固边足国的有益作用。为保证官商合作顺利推进,明政府打击势豪侵占,规范盐政秩序,并因势利导变通策略。明中叶后的盐法改革意在运用经济规则和手段协调盐商内部及官商之间的利益关系,当时士大夫也多方建言,力求赈恤商灶,广施招徕,以继续深化合作。明代的官商合作还体现在茶法运行及国家为备边、佐军、赈饥、营造而采取的召商买办方面,此间专制政权的操纵苛敛虽无法避免,但考量开中各法的制定和变革本意,其实仍是建立在双方相需互存之上。明代士大夫不仅能够认可商业治生养家、会通资用的价值功能,且还有人阐明异业同道、义利协和之理,赋予商人事业以更为合理的存在意义。他们大体倾向从社会“公义”维度出发,益加正视兼具财富与德行优势的商人于公共层面扮演的重要角色,尤为看重其度支理财的专长。明中叶以降,士商双向交流频繁,融合趋势明显,儒贾相得家族亦较多涌现。这既反映了当时社会开放性和自由度的逐渐增强,又向商人提出了以儒家学说为本、按儒家义理行事的更高要求。士商两阶层因而在价值取向上可接近共通一致,彼此互动关系得以持续深入。同时一些士大夫对社会商业化风潮的不良后果保有清醒认识和警惕心态,显示出期待以传统文化信条规范商人行为的努力。士商融合的社会情势为商业开展营造了相对宽松的客观环境,明人往往根据个人条件及家庭需要妥当作出职业取舍,并就中体会到儒贾兼济方式对维系与扶助家族生存发展的积极意涵。明代很多商人不光在贸迁货居间展布才能,亦于商业活动内外对以孝悌、诚信、仁德、礼义为核心的儒家伦理观和义利观表现出遵奉认同,甚且通融看待儒贾关系转化,提出以儒饰贾或贾不负儒。当时还有商人能够会通儒术贾道,着意整合利用传统文化资源,又通过赈灾济困、董理营建、顾问建白、居间任使等形式主动参与地方和国家事务,展现出较强的责任意识与现实关怀。他们进而与士绅阶层一道在民间社会扩大影响,肩负起更多公共职能,越来越成为国家仰赖依需的一种群体力量,由此也预示了明代中国社会权力在保持帝制框架下渐次向“绅商”共同支配体系演进的可能前景。基于以上论析,可以认为明代商人、商业作为帝制体系的内在组成要素,被国家社会既有体制所广泛吸纳包容,两者具有相当程度的契合性。当时商人、商业的发展没有消解国家权力,瓦解社会结构,而是在更大范围继续支撑着帝制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明代商品经济繁荣与帝制体系强固并行,双方磨合为一基本洽和局面,达成一种互适共生的历史演进态势。
蒙瑞华[7](2016)在《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法律构建》文中提出因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金融创新正不同程度的挑战着各国既有金融监管体系,相对具有良好“监管覆盖”能力的监管体系而言,尚处于不发达阶段的金融市场以及尚未真正开始“现代化”的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的考验更甚。具体到我国,本应有着良好理念与本土意义的“债权众筹”却正以“野蛮”之势生长,行业随时面临劣币驱逐良币,甚至整体生存危机;另一方面,却是“存量法”捉襟见肘,新的监管规范迟迟不能落地。规范“困难”到底在哪、行业的本土市场生态与监管生态如何、行业运作与国外有何异同、“众筹、金融众筹与债权众筹”的类型化基础及法律个性是什么、“存量法”怎么啦、如何在宏观监管框架构建上具有现实性,又兼及“金融创新”所需的“监管变革”,以及债权众筹监管所需之“个性化”制度如何构建等等,围绕上述问题,本文进行了下列研究:第一部分:“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演进与启示”,本章纵向梳理了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现代化”之历程,对其市场发展阶段与金融监管的“内在互动”关系进行了探索,总结了其从机构监管、分业监管到“双峰统合监管”的成因与具体表现形态。并以此“纵向”发展史作为参照,结合我国各项经济指标与发展状况,得出我国处于金融市场初级阶段至“金融现代化”的转型期,并且该转型期会因为这30年的财富积淀、紧张的资金供需关系,以及纷纷兴起的“金融创新”与“混业经营”缩短的结论。以此市场判断为基础,本部分进一步审视了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并认为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与市场基础总体上具有一定适宜性,但是已经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在相较域外同期发展阶段,我国转型期会更短的背景下,变革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已然具有一定紧迫性,但是目前的研究与氛围尚未形成“一步到位”的“统合监管”变革之势,故本部分建议必须尽早确立未来监管改革的总方案,并且采取由点到面“渐进式”的变革模式,变革方向是建立具有较高覆盖力与公平性的“统合监管”体系,具体方法上,可以以具有高度复合性特征的“金融众筹监管”(含债权众筹)作为“契机”与“试点”,以金融服务机构的业务功能作为类型化监管基础,启动“统合监管”之小范围尝试,一则为金融监管变革累聚经验,积累人才,整合立法,培育变革氛围,从而形成最终改革之待发“势”,一则为应对现有分业监管体系不能覆盖“金融创新”的紧迫挑战,实现一箭双雕之效果。总体而言,本章旨在奠定全文的研究基调与制度构建方向,从而为下文“统合界定”债权众筹性质,宏观上确立我国债权众筹之监管机构、立法模式与监管思路提供基础。第二部分:“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对象析解”,众筹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其法律内涵及类型化并未形成共识,本部分在比较分析金融众筹与其他融资方式,如IPO融资、民间借贷、银行融资、私募以及传统小额融资的区别基础上,将金融众筹界定为豁免于IPO监管的“小额融资”范畴,并且鉴于金融众筹产品的“一对多”特征与“投资属性”,以及国内外行业实践中共同呈现的融资人身份的复合性(如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其他组织),及众筹平台服务的多元化(投资经纪、投资顾问、集合计划募集与管理人甚至多边交易场所),本文将“金融众筹”产品定性为“金融商品”,众筹平台定位为“金融服务机构”以利“统合监管”。同时,鉴于监管重心均在众筹平台,故本文认为除了因投资人权利及风险有别而需对融资人与众筹平台施以不同义务之外,发行人是否为适格证券发行人,交易表现形式是“证券”还是“借贷合同”区分意义不大,且从众筹融资额度甚小、投资不易变现的角度也无必要将“金融众筹产品”作“证券”认定,因此本文最后借鉴国际证监会、新西兰及印度的权利分类标准,将金融众筹区分为股权众筹与债权众筹,同时对英美将消费信贷与证券融资的区别思路移植到“众筹监管”中的不适宜性进行了详细研究。最后本部分对“债权众筹”立法术语及产品形式进行了选择,摒弃了“P2P借贷”(peer-to-peer lending)与“借贷型众筹”(Loan-based crowdfunding)术语的使用,明确承认了P2P借贷产品、本平台投资变现债权转让产品、P2P借贷投资基金产品的合法性,明确禁止新手标、净值标和一般债权转让融资标的使用,同时对“线下交易”进行了界定与否定,要求债权众筹产品必须通过线上模式纳入监管范畴。总的说来,本章旨在清晰“金融众筹”的应然模样,释明“债权众筹”的分类基础和应予以认可的“产品类型”,从而为下文从法律上“检视”我国行业运作,并最终构建我国债权众筹监管法律制度提供前置性基础。第三部分:“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构建之本土生态——行业运作与制度需求”,以上一章“内涵”与“类型”界定为基础,本章从宏观到微观对行业运作进行了法律上的“检视”,从而旨在明晰行业运作的“法律属性”、“风险点”与“制度需求”。宏观上,我国债权众筹整体性偏离了“小额融资”的众筹属性,异化为IPO式规模融资,且与此“异化”相因的是同样大规模的“变相担保”方式,即安排融资人与小贷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以及销售公司(汽车、房地产公司)合作的方式,由后规模化的、持续的以“债权转让+回购”或者“债权转让+差额补足”的方式提供增信,不论从形式融资人(小额贷款公司等)还是实质融资人(真正“用资人”)涉及规模化融资、职业性担保,或者职业性融资转贷行为,尽管上述此类公司可能通过与多个平台合作的方式“隐藏”持续性,但是风险集中且未受监管之本质并未改变,上述两大问题必须引起监管重视(监管方式即为后文之限额融资、信息实名(企业)披露、信息保管且由投资者查询与信息上报“中央数据库”的方式)从而回归“债权众筹”之“本位”。微观上,根据产品的实际运作,指出不同产品下平台或为“投资经纪”,或为“投资顾问”,或为“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律本质,同时通过对上述产品运作的法律梳理,探析了其在制度缺位下一方面存在诸多运作窘困,另一方面也因其“无规”运作给投资者与行业释放出大量“风险敞口”。最后本章以上述行业宏观上与微观上的“风险点”与“制度需求”为基础,对我国现有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盘点,最后得出目前关于投资经纪、投资顾问或者基金管理人的制度皆是以银行、证券或者保险产品为调整对象,并无可以适用至“众筹产品”的“存量法”,且上述“存量法”多是以“部门规章”各自为阵的形式出现,内容之间也多有冲突,也使得“众筹产品”难以对其进行“拣选”适用。此外,本部分对现有专门针对“P2P借贷”的监管回应(官员的公开“讲话”、《证券法》修订稿,以及银监会等“意见稿”也进行了评析,指出整体上既有监管思路可能尚缺乏对行业的国内外“实况”的系统把握,也较缺乏明确清晰的监管线索,甚至可能尚未完全触及金融众筹监管所涉及的问题,包括“P2P借贷”与“股权众筹”如何区分、衔接;众筹产品与众筹平台的实际运作如何及法律性质;对产品及平台义务范围的取舍认定,以及对金融众筹采用何种立法方式等等。第四部分:“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之宏观构建——监管机构、立法模式与监管思路确立”,此部分在参考域外监管机构、立法模式选择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监管体系,以及可操作性需要,建议仍由银监会监管债权众筹、证监会监管股权众筹,由两部委联合发文的形式制定内容统合之“金融众筹监管规则”。所谓“统合”一则体现在“二者”受同一部规范监管,从而避免立法重复与监管不公,且从“应然”与域外的监管经验角度,二者的监管内容具有更多趋同性,仅有少数条文反应出投资者风险及保护方式差异;此外,“统合”还体现在,在我国上位法缺失,“统合监管”规范(如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等)尚遥遥无期的背景下,众筹监管规则内容须先行涵盖平台从事各种业务的准入条件及义务规范,即对投资顾问、投资经纪等尽皆进行调整,从而既不限制平台营业自由,与服务功能不冲突者可兼业的国际做法一致,也在我国信用体系匮乏下增加了投资保护手段。不过本文也指出,此种设计确属权宜之计且无“上位法”依据,同时也为了实现“行业监管”与“统合启动”之一箭双雕效果,待到上位“统合法”成熟之际,部门规章自然得回归其“专门法”属性,从而有别于此“一般性规定+专门规则”二合一的角色。此外,在监管思路上,本文建议以“严格化、标准化”思路,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线索,重在对众筹平台进行“行为监管”。严格化、标准化主要基于我国行业乱、市场信用环境差、平台风险控制技术与数据储备尚有限,以及配套法律监管“少”的现实原因,且标准化也有助于增加平台指标、行业数据的可识别性及立法的可操作性;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线索主要基于限额之债权众筹本应无系统性风险,众筹经营之主要风险在于平台的不规范运作侵害消费者权利,故此应重点以平台“行为规范体系”作为制度设计之重点内容,而较少涉及资本充足率等“审慎监管”手段的运用,同时,本部分也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了“界定”,并对属于债权众筹平台“金融消费者”的对象进行了梳理。第五部分:“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之具体构建”,本部分结合域外平台的实际运作情况,对域外债权众筹制度进行了不同角度的梳理比较,提出了我国债权众筹制度之融投资双方主体资格及金额限制、债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方式及条件,以及债权众筹平台的义务内容体系的立法建议。融资主体方面,本文认为应同时允许自然人与企业融资,且不必通过立法形式排除传统金融公司、房地产公司及上市公司等规模“大”与“风险大”的公司作为融资人,而建议藉由设置融资限额的方式经由市场分流融资渠道;投资主体方面,本文将投资人分为自然人、非金融企业以及受监管之专业投资者(如集合计划、小额贷款公司,及金融消费者公司等具有专门投资资格或者放贷资格者),同时对前两者设置投资限额从而防止未受监管之“职业性”、“营业性”放贷行为,对后者不专门设置投资限额,从而方便P2P投资基金的发展(本文将此作为散户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手段),但相关立法对“放贷”或者“投资”另有限额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具体限额方面,参照域外的立法规定与本国行业实践,兼顾融资空间与风险控制,本部分建议自然人可融资金额最高可考虑为30万元,企业可融资金额可考虑为300万元,此融资额度不设期限限制,是融资人通过所有众筹平台在任何时候的最高“融资金额”,同时本部分建议平台的融投资者数据实时接入“中央数据库”,一则方便各平台查询借款人在贷现状,也方便中央数据库设置“预警”系统,及时发现超额融资现象,且融资者的“超额融资”与“还款情况”均作为信用纪录记载;对投资人的金额限制方式及额度控制方面,本部分建议对自然人设置单标投资限制与投资总额限制,单标限额可考虑为2万元,总额限制可考虑为30万元,非金融企业投资者只设置投资总额限制,建议最高可投金额为300万元。上述限额同样不设置“时间范围”限制,系投资人任何时候投资债权众筹的最高限额。此外,平台有义务采取措施实现自然人单标投资控制,出于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自然人投资总额限制则由“中央数据库”监测,平台无权查询,企业投资人投资总额则由平台经由“中央数据库”进行查询控制,同样中央数据库设置“预警系统”,防范未受监管之“融资转贷”等超额行为;对众筹平台的准入方面,本文建议准入方式采“牌照”制,准入条件应包括最低注册资本金、适格人力条件、适格IT条件以及概括性的规定平台应具备相应的运营能力,并要求平台就相关体系与保障程序自证,且兼营提供顾问及集合计划管理服务业务者需要满足更为严格的条件,并获得营业许可。此外,立法应允许既有金融机构兼营众筹平台业务,并需再前瞻性的考虑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服务类型(如提供多边电子交易服务),并为其提供制度空间;对众筹平台的义务内容设置而言,本部分建议以概括性规范与具体性规范相结合的方式立法,内容围绕信息披露、尽职规范、客户资产管理、生前遗嘱、职业保险、合同规范、信息报告及广告规范等方面展开,概括性规范可主要体现在平台的“行为合规性”要求方面,具体性规范则主要在信息披露与信息报告义务的内容具体明确化,数据计算与披露方式标准化、统一化。同时,义务规范要尊重金融服务者行为监管的共通性,也得体现不同业务类型风险及监管需求。最后本部分针对债权众筹平台监管需要的“个性”,重点对信息披露义务与报告义务的立法内容进行了建议。
文华良[8](2015)在《诉讼保险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能够获得法院救济、平等地接近司法是受到世界各国一致认可的正义基本要素,被提到了人权保障的高度,也是许多国家宪法明确赋予的基本权利。但当真正实现这个权利时,却存在着实践可能性的问题。最基本障碍是当事人支付进入法院的入场费问题,即当事人须支付诉讼费用。对那些既不能获得公共资金支持,又不能凭籍自己的经济实力提起诉讼的人们,他们将因高额的诉讼费用被法院拒之门外。司法的拒绝会导致权力保护的无效、减损权利的价值,甚至对经济、社会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对社会成员权利救济的缺位更是非正义。不同的制度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不同的途径。其中,欧洲国家普遍推行的诉讼保险制度,被认为是有效接近正义的重要制度。诉讼保险制度是通过商业的运作模式,将个人的诉讼费用损失风险分散于购买保险的群体之中,体现的是社会的互助,又拓展了接近正义的路径。本文希望通过研究诉讼保险制度,以期促进我国公民司法救济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本文除导论外,共六章,对各章主要内容概述如下:第一章是诉讼保险概说。在各国,由于对诉讼保险制度的认识不同,各国对诉讼保险制度安排也不一样,同样对诉讼保险的定义认识也有很大差异。主要存在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以预先支付会费的形式然后享有相应的法律服务,第二种是作为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经营,保险公司以保险金的形式补偿投保人的诉讼费用。本章分析了诉讼保险的特征、功能和不足,以及与法律援助的不同。诉讼保险发展经历了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互助式组织的萌芽,到20世纪20年代的机动车保护保险的形成,再到30年代末扩展到私人生活、劳动关系、职业和商业等领域,诉讼保险日渐成熟和扩大,当然也经历过一些挫折和反对。比如发展空间的挤压,律师职业的反对以及政府部门的不认可。第二章是诉讼保险的分析框架。诉讼保险涉及保险公司、客户和律师,他们分别扮演着不同角色。他们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保险合同关系、服务提供合同关系以及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根据诉讼保险的表现形式,分析了诉讼保险几种主要的类型,如事前和事后、独立和附加的保险等。随后解释了诉讼保险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个问题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这也是所有保险可能遇到的问题。保险市场是一个典型信息不对称市场,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存在占有信息的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和失败。第三章对英、美、德和瑞士四国的诉讼保险进行了介绍和分析。英国诉讼保险发展相对较晚,诉讼保险市场也不是很发达,无法和德国保险市场相比较。英国创立了有条件费用协议和事故后诉讼保险制度。本节简要介绍了英国诉讼保险的基本规定和市场发展情况。德国的诉讼保险创立和发展的历史比英国更早,保险市场份额占到了欧洲市场的近半数。德国的诉讼费用保险是基于模块化的概念,消费者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组合购买。大多数德国诉讼保险是根据一系列的由德国保障保险公司协会公布的标准条件制定的,他们保险条款具有很大程度的一致性。第二节还介绍了德国标准合同条款的内容和德国诉讼保险市场的情况。第三节介绍了不同于欧洲诉讼保险的美国预付费法律服务。美国预付费法律服务主要是以团体形式,团体成员预付一定费用,由相应的方案提供者提供一定的法律服务或补偿一定的法律费用。美国通过社会运动的力量促进了美国法律的修改,法律允许为团体成员提供法律服务,也准许律师参与这种团体法律服务活动。美国存在多种形式的预付费法律服务形式,如工会形式的、保险公司形式的和其它公司实体实施的预付费法律服务。而以保险形式提供服务的只占其中很小的比例。第四节介绍了瑞典诉讼保险制度。瑞典诉讼保险是附加在房屋或汽车保险之上。因此,瑞典的诉讼保险覆盖面较广。还要一种形式是因为工会会员身份而享有与劳动相关事务的法律服务,每年缴纳的会费非常少。最近的法律援助改革也对瑞典的诉讼保险产生了影响。第四章对团体的和事故后诉讼保险进行分析。团体保险是英国和美国独有的一种保险形式。作为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而被保险保障,团体保险由雇主、商业协会和工会为了他们的雇员和成员的利益而购买。介绍了几个主要团体诉讼保险的运作程序和内容。事故后诉讼保险是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担心支付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和自己的诉讼费用,而购买的一个诉讼保险。它通常在当事人与律师签订有条件费用协议一同使用。它不同于常规的事故前诉讼保险,它的费用比常规的高出数倍。本节介绍了事故后保险的运作基本内容,以及大法官约翰逊司法改革对事故后保险的影响。第五章是诉讼保险的运作与范围。诉讼保险的销售形式存在附加形式、独立形式、直接销售和间接销售形式。各国销售方式各有侧重,并不完全一致。当事人选任律师,现在一般投保人有自由选择律师的权利,相关的欧盟法律和各国法律也有规定,但是这个权利也有一个演变过程。有的国家保险公司可以使用自己的员工解决投保人的法律问题,达到节约开支控制费用的目的。当投保人需要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利益时,保险公司根据相关约定审核是否应该提供保险利益,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时,一般以独立的律师意见为准。诉讼保险的覆盖范围较广,一般包括交通保险、商业保险、家庭保险和不动产保险等,保险公司往往还是排除一些故意的行为、预先存在的条件等情况,对这些情况将不提供保险利益,和其它保险一样也常常设置保险限额和免赔额。第六章是诉讼保险制度的构建。我国没有诉讼保险,能否引进该制度,有无可行性和必要性存在疑问。针对这几个问题,笔者运用自己实证调研数据并结合相关理论进行了探讨。我国对诉讼费用制度进行了改革,普遍降低了诉讼费用,但对诉讼标的额较高的财产案件则是不降反升。与英国和日本民事诉讼费用相比较,我国诉讼整体收费偏高,对当事人来说诉讼费用仍然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我国律师费相较于诉讼费用,则收费更高,比诉讼费用多3—4倍(相比律师的地方指导价)。由于国家财政资助有限,我国法律援助的覆盖面非常有限。这些都说明诉讼保险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当前纠纷和诉讼多发;经济发展较快;群众的保险意识日益提高;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测等现实条件说明,我国设立诉讼保险具有可行性。同时,我国已经存在某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条款。在某些地方试验性地实施着与诉讼保险类似的服务,这些都是引进诉讼保险制度的现实基础。依据我国的现实状况,对未来我国诉讼保险制度,从保险适用范围、险种设置、投保方式、保险事故、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给付范围等进行了简单的设想。
谭辉煌[9](2014)在《广告形态演进的逻辑与轨迹》文中研究指明在新的传播环境之下,广告形态的生存图景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面貌,广告形态演进迈入了一个新的纪元。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梳理广告形态演进的发展轨迹,辨析广告形态演进的逻辑,探寻广告形态演进的发展趋势,甚至进一步揭示广告形态演进的规律,在某种程度上说,已然成为时代赋予广告研究的一项历史使命。论文打破了以往按照历史朝代进行广告形态罗列的写作模式,从时空和感官两个基本逻辑出发,以广告形态对时空的突破能力和广告视听元素的融合程度为基本依据,对广告形态的演进做了阶段性的划分,即分为广告的原形态演进阶段、广告的现代媒介形态演进阶段和广告的数字形态演进阶段。在广告的原形态演进阶段,广告的时空生存范围都是非常有限的,广告的视听元素开始由结合走向分离。在广告的现代媒介形态发展阶段,广告的时空生存范围和传播范围都得到了明显扩大,广告的基本形态都确立了各自的成熟形态,并且实现了视听元素的动态性和立体性呈现。在广告的数字形态发展阶段,广告在时空生存与传播范围上实现了根本性的突破,从感官的角度上说,广告将实现向元形态的高级回归。具体而言,从感官层面上说:广告变迁是在元形态基础上的生发和演进,其变迁轨迹可以描述为以实物广告为视觉广告的元形态,发展为以图画和标识形式生存的次生形态,在文字产生后继而走向过渡形态,其间经过了多种媒介选择,直到报纸的产生,才寻求到其成熟形态;以口头叫卖广告为听觉广告的元形态,发展为以吟唱形式的次生形态和音响形式的过渡形态,直到广播的出现,才找到其理想的成熟形态。电视广告使得视觉和听觉第一次得到了有效融合,广告形态从此由静态走向动态,由平面走向立体,由只呈现黑白景观走向呈现多彩世界。在虚拟现实技术和NBICS(纳米-生物-信息-认知-社会)的技术聚合条件下,广告实现多感官平衡和向元形态的高级回归将成为可能。从时空层面上说:广告从口头形态、文字形态、文本形态到声像形态,在时空生存范围上不断扩大,尽管克服时空限制的能力在不断增强,但范围总归有限,只有到了数字形态,这种情况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实物广告可以保证买卖双方的身体在场,而文字广告产生以后尤其是在印刷广告和电子广告时期,交换的双方是身体缺席的,在虚拟现实技术条件下,广告可以实现在场效应的深层次复制;在广告的原形态和现代媒介形态阶段,只是广告传播者享有传播自由,在数字形态发展阶段,广告的移动化生存使得广告的传受双方都享有传播的自由。通过对演进轨迹的详细爬梳,论文进一步抽演出了广告形态演进逻辑的基本内涵,时空逻辑的内涵是:广告形态总是不断试图克服时空的限制和障碍,以求在更大范围内获得生存和获得更大的传播自由,所谓传播自由,不仅是指传受双方享有传播的时空自由,更指传受双方使用传播媒介的时空自由;超时空自由是广告形态演进的趋势,这种自由既是身体时空在场的深层次复制,也是广告媒介使用的时空自由的极力追求。感官逻辑的内涵包括:广告形态的演进要符合人类自然感知形态和感知模式的规律性;多感官平衡和自然化是广告生存形态的发展趋势。综合而言,广告形态将朝着超时空自由和多感官平衡以及自然化方向发展。论文最后结合广告形态自身的演进特征,运用文化进化论的相关理论,揭示出广告形态演进的法则和规律,包括广告形态进化的一般优势法则、特殊优势法则、共同进化与共同演进法则、非线性进化法则和广告形态演进的适应律。一般优势法则是指:那些在既定环境中能够在更大的时空范围上获得生存,广告传受双方享有更大的传播自由度,对自然感知模式的复制水平和能力更高,以及身体在场效应更强的广告形态,将对落后形态赖以生存的环境进行扩张。与此相对应,广告形态演进的特殊优势法则是:那些处于较低发展阶段的广告形态,由于其自身所具备而后来者缺乏的优势以及对其生存环境的高度适应力和“专化”能力,使得其在较高发展阶段的广告形态的冲击下仍然能够存活下来,并且保持基本特征的不变。正是由于一般优势和特殊优势,使得较高级的广告形态和较低级的广告形态可以处于共同生存与共同演进的状态之中。非线性进化法则主要包含形态间断和空间间断,其内涵分别是,处于较高发展程度的广告形态不会必然继续走向下一个发展等级,下一个发展等级是在不同性质的广告形态中产生的;如果处于演进系列上的先后两个广告形态,后者不是前者的后代,那么它们的进化是在不同的地区发生。广告形态演进的适应律包括创造和保持两个方面:一方面,广告形态必须在以传播环境和市场环境为主导环境的背景下,根据其发展变化进行积极调整,以便与之相适应;另一方面,已经适应了生存环境的广告形态总是倾向于保持现有的结构和模式,维持现有的生存状况,这是所有广告形态趋于稳定性的共同倾向。
杜波[10](2014)在《我国蜂产品行业发展问题、经验与对策研究 ——基于四川杜氏蜂皇蜂业有限公司的调查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养蜂业历史悠久,蜂产品业发展迅速,是世界养蜂和蜂产品出产大国之一。目前,我国的蜂群数量和蜂产品产量都位居世界第一。但从蜂产品的出口单价来看,我国的蜂产品价格较低。这是由于我国蜂产品业的相关政策不配套,销售市场混乱,养蜂业长期在错误的市场导向下,偏重于产量,忽略了对质量的要求,最终造成蜂产品质量低下,市场竞争力低。另外,我国蜂农不科学的蜜蜂养殖方式,长期使用抗生素,使蜂群体质逐渐退化,种群中分配到哺育、采集、酿造等环节的劳动力比例失调,最终生产不出优质的蜂产品。这种追求产量的养蜂方法,使传统养蜂方法面临着失传的境地。长此下去,我国蜂产品业将在低层面不断恶性循环和萎缩。目前,我国蜂产品这种趋势已经持续了近20年,如果任其发展,将会进一步导致我国蜂业衰退,引起我国蜜蜂、植物物种的退化,也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农副产品业的发展。从上世纪90年代起,四川杜氏蜂皇蜂业有限公司与日本蜂王浆株式会社(JRJ)正式开展合作,在自己的蜜蜂养殖体系里面逐步推广“山口喜久二安全养蜂法”,回归到蜜蜂养殖的自然本质,重新引入在国内已经失传的养蜂方法,生产自然成熟的蜂蜜和高品质的蜂王浆,遵循“优质优价”的市场交易原则,与合作社的养蜂户建立起长期稳定的技术指导、生产合作和公平交易体系,将出产在中国的世界上最好蜂蜜和蜂王浆推向国际市场,在国外为中国的养蜂业争得一席之地。本研究,对我国蜂产品业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归纳,分析了我国蜂产品与养蜂业之间的联系,并结合四川杜氏蜂皇蜂业有限公司在蜂产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与不足,剖析了我国蜂产品业目前在政策、市场、蜂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了如何改善我国养蜂业中的问题,以更好的促进我国蜂产品业的发展;让我国蜂产品在未来能在面临并抓住机遇的同时,能很好地应对好挑战;有效地提高我国蜂产品的品质,并且借助“优质优价”的公平交易原则来提高养蜂人的实际收入,改变我国蜂产品“量大、质次、价低”的一贯形象,为我国整体的农产品、食品质量的提高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整肃之后 成都统一兼业代理市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整肃之后 成都统一兼业代理市场(论文提纲范文)
(1)王一亭与20世纪初期海派艺术生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Content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研究现状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第二节 研究问题、方法与创新点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王一亭与海派艺术生态系统的组分 |
第一节 海派艺术生态中“非艺术环境”的变化 |
一、海派艺术生态之土壤:近代上海城市生态体系的形成和财富的聚集 |
二、上海文化生态的“现代性” |
三、王一亭及家族在“非艺术环境”中的应对策略 |
第二节 作为艺术生产者的王一亭 |
一、王一亭与“母体效应” |
二、从“寄生种”到“伴生种” |
三、从“伴生种”到“优势种” |
第三节 作为艺术消费者的王一亭 |
一、王一亭艺术消费中的审美认同 |
二、王一亭艺术消费中的审美转型 |
第四节 作为艺术分解者的王一亭 |
一、王一亭在艺术生态中的自我分解 |
二、王一亭与海派分解群体的关系 |
小结 |
第二章 王一亭与海派艺术群落的“边缘效应” |
第一节 “边缘效应”一:传统与现代艺术的过度带 |
一、海派艺术生态中传统与现代之“熵” |
二、王一亭与艺术市场中的“边缘效应” |
三、王一亭与艺术本体中的“边缘效应” |
第二节 “边缘效应”二:日本艺术群落的影响 |
一、日本艺术分解者和消费者对海派艺术生态的影响 |
二、王一亭:海派艺术生态中的“边缘种” |
第三节 “边缘效应”之三:王一亭与西方艺术生态 |
一、王一亭的“综合艺术”实验——摄影与笔墨的融合 |
二、王一亭与中西画法间的“边缘效应” |
三、王一亭与油画“民族化” |
小结 |
第三章 王一亭与海派艺术生态系统的运行机制 |
第一节 海派艺术生态的自维性和调节功能 |
一、从“通都”到“沪上”:艺术种群的“大迁徙” |
二、从“野”到“文”:海派艺术分解群体的自维性 |
第二节 海派艺术生态系统运行方式的形成 |
一、艺术消费机制的形成 |
二、艺术生产者的循环生产 |
三、分解群体及分解方式的形成 |
第三节 王一亭在海派艺术生态运行机制中的角色 |
一、王一亭与海派艺术的消费机制 |
二、王一亭与海派艺术的分解机制 |
三、王一亭与海派艺术的生产机制 |
小结 |
第四章 王一亭在海派艺术生态中的生态位 |
第一节 王一亭在海派艺术价格体系中的生态位 |
一、艺术品价格的生态位属性 |
二、王一亭“画润”与生态位 |
第二节 王一亭在艺术史中的生态位 |
一、中国传统画学史中的生态位 |
二、王一亭与《海上墨林》 |
三、 “现代”艺术通史中的生态位 |
四、王一亭在近现代及海派艺术史中的生态位 |
第三节 王一亭艺术史生态位的再厘定 |
一、王一亭艺术史生态位的时空维度 |
二、王一亭艺术“产品”的生态位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读博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2)保险“信”蓝海——我国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扫描(论文提纲范文)
严监管雷霆之势“治乱象” |
寻根源风险与经营“两张皮” |
抓关键违者重罚“强体魄” |
补短板完善机制“筑防线” |
立规矩保险直播营销“划红线” |
强信用高质量发展“新引擎” |
(3)银保监会合并对我国保险监管影响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和不足部分 |
1.4.1 论文的创新部分 |
1.4.2 论文的不足部分 |
2 保险监管的相关理论 |
2.1 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 |
2.2 保险监管制度的基本框架 |
2.2.1 保险监管的目标 |
2.2.2 保险监管的核心原则 |
3 保险监管的历史进程 |
3.1 金融监管的发展进程 |
3.2 我国保险监管的历史进程 |
3.2.1 “金融大一统”监管阶段(1949-1997) |
3.2.2 保监会监管阶段(1998-2018) |
3.2.3 银保监会监管阶段(2018-) |
4 银保监合并前后的监管情况分析 |
4.1 银保监合并之前保险监管的情况 |
4.2 银保监合并之前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
4.2.1 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 |
4.2.2 专业保险监管队伍人员缺乏 |
4.2.3 缺乏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 |
4.2.4 技术发展不断加大监管难度 |
4.3 银保监会合并后保险监管的特征分析 |
4.3.1 明确监管职责 |
4.3.2 整合监管资源 |
4.3.3 协同监管形成合力 |
4.3.4 延续强监管态势 |
4.3.5 持续补齐监管漏洞 |
5 国外保险监管体制与机制借鉴 |
5.1 国外保险的监管体制 |
5.1.1 美国的监管制度 |
5.1.2 德国的监管制度 |
5.1.3 英国的监管制度 |
5.2 国外保险监管机制的借鉴 |
5.2.1 明确监管职责和分工 |
5.2.2 全面完整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
5.2.3 充分发挥多元化监管主体的作用 |
6 结论和对策建议 |
6.1 结论 |
6.2 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对策建议 |
6.2.1 更新监管理念 |
6.2.2 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
6.2.3 推进机构监管工作 |
6.2.4 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
6.2.5 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
6.2.6 发挥多元化监管主体机制 |
6.2.7 加强保险科技融合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的耦合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综述及评述 |
1.2.1 关于信托的理论研究综述 |
1.2.2 关于日本信托的研究综述 |
1.2.3 关于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综述 |
1.2.4 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图 |
1.3.1 本文研究思路及主要内容 |
1.3.2 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
1.4 创新和不足 |
第2章 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关系的理论基础 |
2.1 信托与信托业基本理论 |
2.1.1 信托与信托业概念的界定 |
2.1.2 信托的基本理论框架 |
2.1.3 信托关系人及权利义务 |
2.1.4 信托财产与信托目的 |
2.2 金融功能观及信托业功能定位基本理论 |
2.2.1 金融功能观 |
2.2.2 信托业的功能 |
2.2.3 信托业的功能定位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日本信托业的双重维度分析——基于功能视角 |
3.1 日本信托业的纵向维度演进——基于功能视角 |
3.1.1 日本信托业功能初步明确阶段 |
3.1.2 日本信托业功能混乱阶段(1937-1952) |
3.1.3 日本信托业功能多样化阶段(1953-1990) |
3.1.4 日本信托业功能调整阶段(1990至今) |
3.2 日本信托业的横向维度比较——基于功能视角 |
3.2.1 国内横向维度比较:从日本金融体系看日本信托业的功能 |
3.2.2 国际横向维度比较:从典型国家的信托业看日本信托业的功能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的耦合机制研究 |
4.1 日本信托业对经济增长的传导机制 |
4.1.1 日本信托产业化对经济增长的直接作用 |
4.1.2 日本信托业的外溢效应对经济增长的间接作用 |
4.2 经济增长对日本信托业发展的传导机制 |
4.2.1 日本信托制度供给源于对赶超经济增长的诉求 |
4.2.2 经济增长促进日本信托需求 |
4.2.3 经济增长促进日本信托资产范围和规模扩大 |
4.2.4 经济增长促进日本信托业产品创新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关系的实证分析 |
5.1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实证模型的选取 |
5.1.1 功效函数 |
5.1.2 耦合度函数 |
5.1.3 耦合协调度函数及判断标准 |
5.2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5.2.1 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5.2.2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评价的指标及数据来源与处理 |
5.2.3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
5.3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关系的动态分析 |
5.3.1 从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系统功效函数值分析 |
5.3.2 从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系统耦合度和耦合协调度分析 |
5.4 本章小结:结论 |
第6章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关系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
6.1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关系的经验分析 |
6.1.1 政府引导是耦合主导 |
6.1.2 完善的制度是耦合保障 |
6.1.3 开拓创新是耦合动力 |
6.1.4 文化宣扬是耦合土壤 |
6.2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关系对中国的启示 |
6.2.1 培育中国信托政府 |
6.2.2 健全中国信托制度 |
6.2.3 开创中国特色信托 |
6.2.4 培育中国信托文化 |
6.3 本章小结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5)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由和意义 |
1.选题缘由 |
2.选题意义 |
(二)研究对象及地域、时间范围的界定 |
1.“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及地理划分 |
2.右江下游和右江上游的地理划分 |
3.“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的时间划分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1.关于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历史发展过程的研究 |
2.关于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建设工作的研究 |
3.关于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历史地位和作用的研究 |
(四)研究的重难点和创新点 |
1.研究重点 |
2.研究难点 |
3.创新点 |
(五)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创立的历史背景 |
(一)大革命后全国工农武装革命的兴起 |
(二)滇黔桂边区社会矛盾的激化 |
(三)中国共产党人的有效政治动员 |
1.传播革命火焰 |
2.输送干部力量 |
3.积极开展革命宣传和组织团结工作 |
4.党组织的建立 |
二、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的历史发展过程 |
(一)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的创立阶段(1933年初——1934年11月) |
1.右江下游革命形势的发展 |
2.黔桂边革命形势的发展 |
3.右江上游革命形势的发展 |
4.滇桂边革命形势的发展 |
5.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的正式创立 |
(二)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的发展阶段(1934年12月——1937年春) |
1.右江下游革命形势的进一步发展 |
2.右江上游(含黔桂边)革命形势的进一步发展 |
3.滇桂边(核心区)革命形势的进一步发展 |
(三)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转入抗战和地下阶段(1937年春——1938年初) |
三、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的建设工作 |
(一)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的组织建设工作 |
1.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党组织的建设情况 |
2.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政权组织的建设情况 |
3.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军事组织的建设情况 |
4.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组织建设工作的成效 |
(二)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工作 |
1.开展经济工作的背景 |
2.经济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 |
3.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经济工作的成效 |
(三)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的宣传教育工作 |
1.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的背景 |
2.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的形式 |
3.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宣传教育工作的成效 |
(四)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的统战工作 |
1.开展统战工作的背景 |
2.统战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 |
3.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统战工作的成效 |
四、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的历史地位、作用与启示 |
(一)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的历史地位 |
1.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是右江革命根据地的继承和发展 |
2.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是一块独立的革命根据地 |
3.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是西南地区创立时间最早、坚持斗争时间最长、影响范围最广、参与少数民族最多的红色革命根据地 |
(二)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的历史作用 |
1.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在战略上配合了中央红军主力的长征 |
2.提高了边区少数民族群众的政治觉悟 |
3.边区革命精神和优良作风成为激励后人的一笔宝贵财富 |
(三)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的历史启示 |
1.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党的独立性 |
2.必须在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的基础上高度重视经济工作 |
3.必须在注重方法和内容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 |
4.必须高度重视民族统战工作,团结各方力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6)地位、观念、角色 ——社会变迁中的明代商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提出 |
二 相关研究 |
三 研究意义与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明代的商业政策 |
一 明太祖的商业政策及对商人的态度 |
(一)基于“重农”视角的“禁末”心态 |
(二)建立商业贸易制度法规 |
(三)实施“禁海”的本意 |
二 永乐到万历中期的商业管理和商税征收 |
(一)永乐至宣德时期 |
(二)正统至正德时期 |
(三)嘉靖至万历中期 |
三 明中后期皇权滥用对商人的侵剥及朝臣的恤商建言 |
(一)广派税使 |
(二)强佥商役 |
(三)苛征官木 |
小结 |
第二章 明代士大夫对商税征收的认识 |
一 对关市征商的基本看法 |
(一)阐释关市缘起及其社会职能 |
(二)提倡商民一体同视 |
(三)批评病商弊政 |
二 加强榷政监管及施惠商民的言行 |
(一)强化监管 |
(二)惠恤商民 |
三 对商税价值功用、征缴方式及农商关系的新思考 |
小结 |
第三章 明代商人的法权地位 |
一 法律规范下的商人权利地位 |
(一)服饰规定与路引制度中的“抑商”含义 |
(二)法律典章对商业行为的规范及商人权益的保护 |
(三)科举应试中“商籍”的确立 |
二 商事诉讼中商人的法权地位 |
(一)以苏州工商业碑刻为例 |
(二)以《盟水斋存牍》为例 |
小结 |
第四章 明代国家同商人的合作 |
一 盐法运行中的官商合作 |
(一)开中法确立的官商合作架构 |
(二)“叶淇变法”对官商合作方式的适应性调整 |
(三)盐法改革对商人内部及官商利益关系的平衡 |
(四)士大夫对盐政运行中官商合作的认识 |
二 茶法运行中的官商合作 |
(一)茶法运行概况 |
(二)朝臣对茶法运行中官商合作的建议 |
三 其他方面的官商合作 |
小结 |
第五章 明代的士商关系 |
一 士大夫对经商治生的价值肯定 |
(一)认可商人职业的社会功用 |
(二)承认士人治生之需 |
二 基于义利之辨士大夫对士商关系的评价 |
(一)阐发义利相通理念 |
(二)“公义”维度下的商人道德事功评判 |
(三)对商人理财经世才能的赞许 |
三 士商融合的表现及内涵 |
(一)士商阶层的双向互动 |
(二)士大夫家族的从商经历 |
(三)士商融合的内涵 |
小结 |
第六章 明代商人的价值取向与社会角色 |
一 儒贾择业中的现实考量 |
(一)着眼于生活境遇和个人资质的儒贾取舍 |
(二)儒贾相济的积极意涵 |
二 对儒贾关系的理解 |
(一)期以儒显 |
(二)认同儒家价值理念 |
(三)勉为儒贾、廉贾 |
三 经营处世的品行才具 |
(一)孝悌行义 |
(二)笃实诚信 |
(三)德才兼备 |
(四)对儒术、贾道的会通与实践 |
四 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 |
(一)赈济捐施 |
(二)御患抗倭与议策盐政 |
(三)参与地方及国家庶务 |
小结 |
结论 |
一 明代商人、商业与帝制体系基本关系 |
二 明代士大夫对商人、商业的评议及士商关系面貌 |
三 明代商人的价值认同与社会角色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7)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法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困难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方法与不足 |
五、研究创新与意义 |
第一章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演进与启示 |
引子:我国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探索 |
第一节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演进脉络—从“机构监管”到“统合监管” |
一、20 世纪30年代前——自由市场时期 |
二、20 世纪 30-70 年代——“机构监管”为主 |
三、20 世纪70年代---2008 年——“统合监管”之路 |
四、后危机时代的“双峰+统合”基本框架 |
第二节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演进对我国的启示 |
一、我国金融市场所处阶段——“转型期” |
二、新形势下我国金融市场“转型”期会更短 |
三、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的挑战 |
四、变革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的两点意见 |
第二章 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对象析解——从其上位概念说起 |
第一节 金融型众筹的界定及其参照系 |
一、众筹内涵考证及类型化 |
二、金融型众筹法律属性分析 |
三、金融型众筹与其他融资体系比较 |
第二节 金融型众筹的类型化分歧与选择 |
一、证券标准分类及立法实践 |
二、权利标准分类及立法实践 |
三、我国应确立权利为基础的分类标准 |
四、股权众筹与债权众筹的区别 |
第三节 我国“债权众筹”立法术语及产品形式选择 |
一、“债权众筹”、“P2P借贷”与“借贷型众筹”立法术语选择 |
二、债权众筹的正当性基础 |
三、我国债权众筹产品型态及交易形式取舍 |
第三章 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构建之本土生态——行业运作与制度需求 |
第一节 我国债权众筹行业最严重的两大问题 |
一、债权众筹正异化为规模融资的套利工具 |
二、大规模变相融资担保加深了系统风险隐忧 |
三、互为作用的“规模融资”与“变相担保”应引起的监管警觉 |
第二节 我国债权众筹产品运作的法律解读与制度需求 |
一、平台性质为“投资经纪”类产品的运作与制度需求 |
二、平台性质为“投资顾问”类产品的运作与制度需求 |
三、平台性质为“基金管理人”类产品的运作与制度需求 |
第三节 我国现有监管回应盘点及评析 |
一、“水土不服”的既有金融监管制度 |
二、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应急回应盘点及评析 |
三、《证券法》(修订草案)相关规定之“疑惑” |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评析 |
第四章 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之宏观构建——监管机构、立法模式与监管思路确立 |
第一节 监管机构与立法模式选择 |
一、债权众筹监管机构选择 |
二、我国债权众筹立法模式选择 |
第二节 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之宏观思路 |
一、严格化、标准化监管思路 |
二、重在对众筹平台进行“行为监管” |
三、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监管线索 |
第五章 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之具体构建 |
第一节 融投资双方主体资格及金额限制 |
一、债权众筹融投资双方主体资格确立 |
二、债权众筹融投资金额限制设置 |
第二节 我国债权众筹平台准入制度构建 |
一、欧美发达国家债权众筹平台设置比较 |
二、我国债权众筹平台设置意见 |
第三节 债权众筹平台义务体系构建 |
一、域外债权众筹平台义务体系比较 |
二、我国债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构建时应注意的问题 |
三、平台信息披露与信息报告义务立法意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诉讼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诉讼保险概说 |
第一节 诉讼保险的定义 |
一、域外对诉讼保险的定义 |
二、国内理论界关于诉讼保险介绍 |
三、诉讼保险定义的理性借鉴与综合 |
第二节 诉讼保险与法律援助比较 |
一、制度的缘起和属性 |
二、制度的适用范围 |
三、制度适应的资格限制 |
四、制度提供服务的形式 |
第三节 诉讼保险制度的特征和功能 |
一、诉讼保险制度的特征 |
二、诉讼保险制度的功能 |
三、诉讼保险制度的缺陷 |
第四节 诉讼保险的历史变迁 |
一、诉讼保险的萌芽 |
二、诉讼保险的形成 |
三、诉讼保险的发展 |
四、诉讼保险经历的挑战与机遇 |
第二章 诉讼保险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诉讼保险三方关系分析 |
一、律师和客户的关系 |
二、保险公司和客户的关系 |
三、保险公司和服务提供者的关系 |
第二节 诉讼保险的分类 |
一、“事前保险”与“事后保险” |
二、独立形式保险和附加形式保险 |
三、诉讼保险和法律服务计划 |
四、提供服务和提供资金 |
第三节 诉讼保险与非对称信息 |
一、非对称信息的概念 |
二、逆向选择问题 |
三、道德危机问题 |
第三章 诉讼保险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英国诉讼保险 |
一、英国诉讼保险概述 |
二、英国诉讼保险的基本规定 |
三、英国的诉讼保险市场 |
第二节 德国诉讼保险 |
一、德国诉讼保险概述 |
二、德国诉讼保险基本内容 |
三、德国诉讼保险市场 |
第三节 美国预付费法律服务 |
一、美国预付费法律服务概述 |
二、美国预付费法律服务发展 |
三、美国预付费法律服务的主要类型 |
第四节 瑞典诉讼保险 |
一、瑞典附加于其它保险的诉讼保险 |
二、瑞典基于工会成员身份的法律服务 |
三、瑞典法律援助改革对诉讼保险的影响 |
第四章 团体和事故后诉讼保险 |
第一节 团体诉讼保险 |
一、团体诉讼保险概述 |
二、团体诉讼保险的运行 |
第二节 事故后诉讼保险 |
一、事故后诉讼保险概述 |
二、事故后保险的运行 |
三、杰克逊大法官司法改革对事故后保险的影响 |
第五章 诉讼保险的运作 |
第一节 诉讼保险的运作规程 |
一、诉讼保险的销售形式 |
二、选任律师和保险利益冲突的解决 |
第二节 诉讼保险的基本内容 |
一、诉讼保险的形态和范围 |
二、诉讼保险的限制和排除 |
第三节 诉讼保险对民事诉讼的影响 |
一、对案件被起诉概率的影响 |
二、对诉讼程序的影响 |
三、对诉讼程序周期的影响 |
四、对诉讼费用的影响 |
第六章 我国诉讼保险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诉讼保险设立的必要性 |
一、我国当事人诉讼费用现状 |
二、律师费用较高 |
三、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实施不理想 |
四、对法律服务和救助需求较高 |
五、支持诉讼保险设立 |
第二节 我国诉讼保险设立的可行性 |
一、纠纷和诉讼多发 |
二、具备较好的经济基础 |
三、我国公众保险意识的增强 |
四、我国诉讼费用可预测 |
五、未来对诉讼保险的需求 |
第三节 我国诉讼保险制度的构想 |
一、诉讼保险设计的制度目标 |
二、诉讼保险的制度设计 |
结语 |
附录 我国诉讼保险必要性和可行性实证调研 |
一、调研实施概述 |
二、调研目标 |
三、调研数据和分析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广告形态演进的逻辑与轨迹(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主要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绪论 |
2.1 选题意义 |
2.1.1 现实意义 |
2.1.2 论意义 |
2.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2.2.1 历史学视野下的广告生存形态研究 |
2.2.2 广告演进的相关研究 |
2.2.3 数字传播背景下广告的发展变迁研究 |
2.2.4 媒介形态变迁与演进规律研究 |
2.3 基本概念界定 |
2.3.1 形态 |
2.3.2 生存形态与传播形态 |
2.3.3 运作形态与产业形态 |
2.4 理论范式、研究方法与基本分析框架 |
2.4.1 理论范式 |
2.4.2 研究方法 |
2.4.3 基本分析框架 |
3 广告形态演进的总体观照 |
3.1 广告形态演进阶段性的划分依据 |
3.2 广告形态演进的三个阶段 |
3.2.1 广告演进的原形态发展阶段及其特点 |
3.2.2 广告演进的现代媒介形态发展阶段及其特点 |
3.2.3 广告演进的数字形态发展阶段及其特点 |
4 广告演进的原形态发展阶段 |
4.1 广告原形态的形成 |
4.1.1 口头叫卖和实物陈列是广告的两种基本形态 |
4.1.2 广告原形态的基本元素与结构 |
4.1.3 广告在时空传播上的有限性 |
4.1.4 广告的视听元素开始由结合走向分离 |
4.2 广告原形态的发展 |
4.2.1 口头广告走向韵律化 |
4.2.2 招幌广告向店铺的内外装饰整体延伸 |
4.2.3 文字广告以印刷的形式实现了第一次飞跃 |
4.2.4 广告画以绘画和印刷等形式开始出现 |
4.2.5 广告在时空传播范围上得到扩大 |
4.2.6 广告首次以综合性形态动态呈现 |
4.3 广告原形态的兴盛 |
4.3.1 口头广告、声响广告分别走向通俗化和行业化 |
4.3.2 文字广告走向艺术化 |
4.3.3 广告画以书籍插图的形式大量出现 |
4.3.4 招牌广告三位一体的形式极力拓展和营造空间 |
4.3.5 广告伴随着国内市场的明显扩大在时空传播范围上进一步扩大 |
5 广告演进的现代媒介形态发展阶段 |
5.1 广告现代媒介形态的形成与发展 |
5.1.1 报纸广告成为文字广告的成熟形态 |
5.1.2 广告画以画报、报刊、月份牌等形式蓬勃发展 |
5.1.3 广播广告实现了声响广告传播的第一次飞跃 |
5.2 广告现代媒介形态的繁荣 |
5.2.1 电视广告首次融合多种形式动态性立体性呈现 |
5.2.2 广告的基本形态确立了各自的成熟形态 |
5.2.3 广告凭借媒介优势在时空传播范围上实现了更大程度的突破 |
6 广告的数字形态发展阶段 |
6.1 广告数字形态的形成 |
6.1.1 传统广告形态的网络移植与广告形态的网络蜕变 |
6.1.2 泛形态化 |
6.2 广告数字形态的发展 |
6.2.1 资讯化 |
6.2.2 移动化 |
6.2.3 虚拟化 |
6.3 广告数字形态的演进趋势 |
6.3.1 超时空自由与多感官平衡的双重实现 |
6.3.2 自然化 |
7 广告形态演进的逻辑与路径 |
7.1 感官逻辑及其演进路径 |
7.1.1 从实物广告到报纸广告:“停下来看”与越抽象越便利 |
7.1.2 从叫卖广告到广播广告:复制“只听不看”的自然传播模式 |
7.1.3 电视广告:“坐下来看”与“多彩世界”的还原 |
7.1.4 从网络广告到多种技术聚合条件下的广告:多感官平衡的深度实现与元形态的高级回归 |
7.2 时空逻辑及其演进路径 |
7.2.1 从口头形态到数字形态:广告生存时空范围不断扩大与突破 |
7.2.2 从实物广告到虚拟现实广告:身体时空在场及其深层次复制 |
7.2.3 从固定终端到移动终端、可穿戴设备:广告传播自由的极力追求与生存形态的自然化升级 |
8 广告形态演进的法则与规律 |
8.1 广告形态演进的进化优势法则和共同进化法则 |
8.1.1 广告形态演进的一般优势法则 |
8.1.2 广告形态演进的特殊优势法则 |
8.1.3 广告形态的共同生存与共同演进法则 |
8.2 广告形态演进的非线性进化法则 |
8.2.1 广告的形态间断性进化法则 |
8.2.2 广告形态的空间间断性进化法则 |
8.3 广告形态演进的适应律 |
9 结语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相关科研成果 |
后记 |
(10)我国蜂产品行业发展问题、经验与对策研究 ——基于四川杜氏蜂皇蜂业有限公司的调查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蜂产品行业现状研究 |
1.2.1 国外现状 |
1.2.2 国内现状 |
1.3 我国蜂产品行业发展趋势 |
2 我国蜂产品行业发展历程 |
2.1 总体概况 |
2.2 我国蜂产品行业质量管理 |
2.3 我国蜂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 |
3 我国蜂产品行业存在的问题 |
3.1 养殖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 |
3.2 蜂产品销售经营环节存在的问题 |
3.3 我国蜂产品出口贸易中存在的问题 |
3.3.1 出口蜂产品的质量问题 |
3.3.2 缺少“优质优价”的市场公平体系 |
3.3.3 出口贸易存在恶性竞争 |
3.3.4 技术性贸易壁垒 |
4 我国蜂产品行业现有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行业原因分析 |
4.1.1 蜂业管理体制 |
4.1.2 养蜂业标准 |
4.1.3 蜂产品质量保障水平 |
4.1.4 蜂产品市场环境 |
4.1.5 蜂产品业社会服务体系 |
4.2 企业原因分析 |
4.2.1 蜂产品企业现状 |
4.2.2 蜂产品原料质量控制 |
4.2.3 蜂产品开发 |
4.2.4 蜂产品市场销售模式 |
4.2.5 蜂产品品牌建设 |
5 实证分析:对四川杜氏蜂皇蜂业有限公司的调查 |
5.1 公司发展概况 |
5.2 成功经验 |
5.2.1 建设现代的生产管理体制 |
5.2.2 采用科学的养蜂技术 |
5.2.3 坚持严格的质量控制 |
5.2.4 积极参与行业合作 |
5.2.5 注重科研投入与产品创新 |
5.2.6 连续30年的出口美誉度 |
5.3 “杜蜂王”对建立蜂产品高端品牌的探索 |
5.3.1 “杜蜂王”品牌的定位 |
5.3.2 “杜蜂王”产品分类及特质 |
5.3.3 “杜蜂王”品牌在国内的推广 |
5.4案例分析:杜蜂王”关于生产高品质蜂王荣的自然养蜂法 |
5.5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
6 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我国蜂产品行业发展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整肃之后 成都统一兼业代理市场(论文参考文献)
- [1]王一亭与20世纪初期海派艺术生态研究[D]. 丁丁. 华东师范大学, 2021(12)
- [2]保险“信”蓝海——我国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扫描[J]. 何玲. 中国信用, 2020(12)
- [3]银保监会合并对我国保险监管影响的研究[D]. 周悦.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5)
- [4]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的耦合关系研究[D]. 管延芳. 辽宁大学, 2018(05)
- [5]滇黔桂边区革命根据地研究[D]. 毛宽海. 云南大学, 2018(01)
- [6]地位、观念、角色 ——社会变迁中的明代商人[D]. 常文相. 东北师范大学, 2017(12)
- [7]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法律构建[D]. 蒙瑞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9)
- [8]诉讼保险制度研究[D]. 文华良.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
- [9]广告形态演进的逻辑与轨迹[D]. 谭辉煌. 武汉大学, 2014(06)
- [10]我国蜂产品行业发展问题、经验与对策研究 ——基于四川杜氏蜂皇蜂业有限公司的调查分析[D]. 杜波. 西南财经大学, 20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