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郜怡璇[1](2021)在《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可靠性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了缓解上市公司与市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业绩预告制度因此设立。而业绩预告制度能否充分发挥以上作用,则依赖于业绩预告信息披露质量。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和中小板市场最大的不同在于其较为宽松的上市要求,这一特点为众多创业型公司提供了融资渠道。然而,创业板上市公司大多业绩波动较大,经营风险较高,市场投资者对其披露的业绩信息的要求日益增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可靠性对维护投资者利益以及社会稳定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此为出发点,通过梳理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业绩预告可靠性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理,对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可靠性,促进业绩预告制度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借助Cite Space 5.4R2对国内外业绩预告可靠性的相关文献进行综述,结合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制度背景,分析了业绩预告在执行程度、精确性和准确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以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信号传递理论以及有效市场假说为理论基础,分别从内部控制质量、分析师跟踪人数和公司绩效对业绩预告可靠性的影响以及业绩预告消息类型的调节效应四个方面提出了研究假设。为了检验研究假设,本文选取2015-2019年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共计1520个样本数据,借助Stata11.0进行实证检验,以业绩预告准确性和精确性为被解释变量,内部控制质量、分析师跟踪人数和公司绩效为解释变量,消息类型为调节变量,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探究相关因素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可靠性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业绩预告可靠性与内部控制质量、分析师跟踪人数和公司绩效均存在正相关关系;将消息类型作为调节变量后发现,相比“坏消息”,消息类型为“好消息”时内部控制质量和公司绩效与业绩预告准确性之间的的正向关系更加显着;相比“坏消息”,消息类型为“好消息”时内部控制质量和分析师跟踪人数与业绩预告可精确性之间的正向关系更加显着。基于以上相关结论,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可靠性以及促进业绩预告制度健康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
郭子豪[2](2021)在《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说明双层股权结构最大的问题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失配而存在非控制股东受侵害风险,而且实践中非控制股东受侵害事件也确有发生。因为这种风险不可避免,所以非控制股东保护将始终是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运行有效的重要影响因素。然而自2019年引入双层股权结构以来,科创板有关非控制股东保护的规定基本未变,其“竞争对手”创业板却在2020年6月解禁双层股权结构的规则中对非控制股东保护措施做了完善。本文以此为契机,通过现状梳理发现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建议,试图完善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的保护措施。具体而言,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必要性论证。完善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保护措施的理由有三个:一是理论上双层股权结构提升了非控制股东受侵害的可能性,实践中侵害事件也确有发生;二是科创板既未解决引入双层股权结构的本土化风险,其当下股东保护措施又无力应对非控制股东受侵害问题;三是若科创板不完善相关措施,政策上无法与创业板达到同等水平,其板块竞争力也可能因此而减弱。第二部分是现状梳理和问题发现。首先,将科创板现有的非控制股东保护措施划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进行梳理。其次,根据梳理结果归纳各阶段存在的问题。事前层面的问题主要是限制不足,表现在对投资者的适当性限制易被规避,对特别表决权主体的限定过于广泛,未规定触发概率大的固定期限型日落条款以及对双层股权结构信息披露要求不高。事中保护的缺陷主要在机构监管与公司治理层面。机构监管重事前而轻事后。内部治理中监事会独立性不足,独立董事作用发挥不充分,是否规定控制人信义义务尚不明确。事后层面问题在诉讼发动困难,诉讼中对滥用特别表决权的认定困难以及补偿机制缺失。第三部分是经验借鉴。首先,选择双层股权结构运用较为成功的美国,同是新兴资本市场的新加坡,解禁时间与科创板接近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借鉴对象。其次,评价三者之间的非控制股东保护措施,在启示与借鉴部分结合我国国情讨论科创板非控制股东保护措施完善过程中的应为与不为。监管尺度方面,认为科创板的规定应当更具体化。第四部分是针对问题提出建议。第一,针对事前层面的问题,科创板应对双层股权结构严格限制,包括对投资者的限制,对特别表决权主体的限制,增加适用固定期限型日落条款的选择权和提升信息披露要求。第二,事中保护层面既要加强部门监管,也要完善公司治理,发挥监事、独立董事作用,加强对控制股东的要求。第三,事后层面要保证诉讼的可操性,建立特别表决权滥用的司法认定预期。在制度建设层面应及时完善事后退出与补偿机制。
张璇[3](2020)在《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制度是规范个人行为的各种规则和约束,制度的主要作用是通过提供有效信息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形成对经济人的激励与制约。因此,制度是否有效对于制度相关人来说至关重要。股票市场的规范发展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1年3月,中国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度;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顶层规划重构概念以及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度改革;2019年11月,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2020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实施。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建设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在此背景下,分析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发现制度设计与执行缺陷,构建高效、合理、被相关人普遍认同和遵守的制度,已经显得越来越迫切。本文选取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研究这一选题,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进行分析与客观评价,并提出提升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为:第一,界定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并分析相关的制度经济学基本理论。由于尚未有学者对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进行界定,因此,本文在借鉴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对于制度有效性理解的基础上,提出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从应然性理解,指价值意义上的制度有效性,即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另一层含义是从实然性理解,指结果意义上的制度有效性,即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效率。通过分析制度、交易费用、制度变迁及包容性制度等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形成了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两个评价标准:第一是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主要评价股票市场制度的合理性,重点考察制度设计、制度实施机制及制度参与主体三个维度;第二是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主要评价制度成本既定下股票市场制度功能效率。第二,比较分析中国股票市场制度与美国股票市场制度。诱致性制度变迁引致中国股票市场制度的产生,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推动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发展。在中国股票市场发展过程中,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股票市场制度功能的发挥也由以本源功能、基本功能为主逐步发展到本源功能、基本功能、衍生功能共同作用。在阐述美国股票市场制度发展基础上,通过对比分析中美两国股票发行制度、退市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保护制度等制度的基本规定及实际运行效果,发现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建设的优势与不足,为评价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打好实践基础。第三,分析及评价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运用定性分析方法从三个方面分析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的合理性,评价标准包括: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的普适性与包容性、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的有效性、股票市场制度对参与主体的约束力。中国股票市场在中央政府将区域性股票市场推向全国的过程中,将其作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主要场所,政府成为上市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的“隐性担保人”,政府主导与市场均衡、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冲突导致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缺乏一定的稳定性与包容性,并未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层监管职能错位、监管方式行政化、监管制约机制匮乏导致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低效;上市公司违规频发、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缺失、投资者行为偏差导致股票市场制度软约束。因此,在应然性方面,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安排不尽合理,制度是低效的。第四,分析及评价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运用定量分析方法评价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效率,即股票市场基本功能和衍生功能效率。对于筹资-投资功能效率的分析,选取筹资总额、投资者收益率、IPO公司数量、退市公司数量、直接融资比率、国内生产总值、股票流通市值、平均换手率、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等指标构建DEA模型,结果表明,中国股票市场筹资-投资功能效率整体为“弱有效”,投资功能是缺失的,但2015年以后筹资功能效率经过测算为“有效”,说明中国股票市场自2015年以来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筹资功能效率得到较大提升。对于资本定价功能效率的分析包括股票发行市场和股票交易市场两个方面,结果表明中国股票市场资本定价功能整体效率较低,上证综合指数、深圳成分指数和创业板综合指数三种代表性股票指数呈现均值回避特征,股票交易市场资本定价功能缺失;股票发行市场虽然资本定价功能效率不高,但从分阶段来看,发行定价机制是日趋合理的,定价效率也在逐步提高,进一步说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建设方向的合理性。对于资本配置功能效率分析,在资本配置效率经典模型基础上构建以净资产融资率为被解释变量、净资产收益率为解释变量的回归模型,从行业和地区两个维度分析中国股票市场资本配置效率,结果表明,中国股票市场资本配置行业间、地区间差异较大,资本未能实现向高报酬率行业或地区的流入,反而流向了低报酬率行业或地区,资本未被有效使用,资本配置功能效率较低。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功能效率的分析,选取股权结构、董事会治理、管理层激励、信息披露以及财务绩效等方面的指标构建DEA模型,经过测算,188家上市公司中仅有23家公司的公司治理效率为“有效”,占比为12.23%,股票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于分散风险功能效率的分析,选用Va R方法和GARCH模型测度沪深300指数风险并与标准普尔500指数进行比较,结果表明,沪深300指数的日Va R值偏高且波动性较大,中国股票市场承担较高风险,分散风险能力较弱,分散风险功能效率较低。对于信息传递功能效率的分析,选取上证综合指数月度收益率、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速、CPI指数变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进口增长率、出口增长率、M0增长率、M1增长率、M2增长率等构建多因素回归模型,结果表明股票市场与宏观经济之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但Granger因果关系并不显着,股票市场信息传递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其效用。第五,提出提升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建议。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无论是从应然性方面还是实然性方面都能够看出,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整体是低效的。因此,提升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主要建议包括: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变迁应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以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全面推行为突破口进行“市场化”取向的制度创新;通过重新定位监管层监管职能、构建市场化监管机制、形成国家层面和全社会范围内的外部监督机制以提高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的执行力度;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诚信制度建设以及培育理性投资者强化股票市场制度约束力。
黄巧玲[4](2020)在《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科创板实施注册制是资本市场的重大制度创新,在注册制下,市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如何解决信息披露的供需矛盾、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是建设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科创板亟待解决的问题。科创板作为新兴市场,目前建立的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信息披露内容方面的规范还需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度还缺乏相关的保障措施等。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优化,灵活运用多种信息披露的方法,能推动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朝更完善的方向前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进而在高风险的市场环境下为投资者降低投资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科创板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为出发点,结合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现状与美国、英国等国家的信息披露实践经验,我国可以行业差异为标准,兼顾公司规模的差异因素,在科创板实施以行业为区分标准的分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科创板上市公司披露信息除了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准确的原则外,还应当坚持保护投资者权益原则与重要性原则;在具体的披露方法上,要灵活运用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结合的方式、全面披露与简化披露结合的方式;由于现有的规范体系不完善,在科创板推进以行业为标准的区别化信息披露制度,还需在现有的基础上对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加以完善,具体的建议如下:在证券法中确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原则,为分行业信息披露定下基调,将上交所与深交所制定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进行整合优化,统编为《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个案意见与案例分析》以及《行业监管备忘录》为上市公司与监管人员在实务方面提供指导;完善监管体系,借鉴美国的监管架构,对科创板公司监管部的职能以行业为标准进行细化;完善信息披露的配套措施,加大对违规披露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
路静[5](2020)在《创业板IPO上市的路径研究 ——以拉卡拉为例》文中提出随着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对于融资的需求不断增多,因此寻求上市的公司也越来越多,而IPO(首次公开募股)可以帮助公司树立良好的声誉、较好地回报个人和风险投资的投入,并有助于公司治理、融资、激励和发展等多方面的提升,从而提高公司的长期竞争力。目前,公司IPO上市的准备时间都是比较长的,短的一般为一年,长的可能需要三年以上。在这段准备时间里,为了满足上市的要求,公司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然而,即使公司的投入很多,也未必能够顺利上市,事实上每年都有很多公司因各种原因被资本市场拒之门外,损失惨重。与此同时,一些公司因为准备上市时间过长而错失良机,一蹶不振。因此,对创业板IPO上市的路径进行研究尤为必要。本文主要是将公司上市相关理论、我国创业板公司IPO上市的路径和具体案例相结合进行探讨,在研究过程中使用了演绎法、案例研究法和归纳法等对上市案例进行分析,有利于公司在上市前结合自身业绩情况、经营业务和所处环境等因素调整其准备状况,避免执着于上市而给自身发展带来重大损失,同时能够对公司IPO上市以及上市具体路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本文选择拉卡拉作为案例公司进行探讨,主要是因为其上市历程一波三折,能够相对说明目前公司为了尽快上市而借壳或者带病上市,有很强的代表作用。通过对拉卡拉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拟上市公司可能存在借壳上市的不合规性、实际控股人缺位、申请上市文件准备不齐全、公司主营业务不明确、被处罚次数增多以及毛利率不稳定等情况。并针对案例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在拟上市公司方面明确公司的控制权、会计核算标准化,并且知晓公司所处的发展时机以及清晰的主营业务,不断加强公司自身的实力。监管部门方面,还需进一步改进IPO的监管方式、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要加强和金融中介机构与证交所多部门的协调监管、创业板还需优化发行审核制度以及监管部门提高对保荐人的要求,并且尽可能延长保荐人的持续督导期,这样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拟上市公司提供上市方向,也有助于资本市场的优化发展。
李梦妃[6](2020)在《我国创业板市场强制退市制度研究》文中认为2009年创业板在深交所设立并开始交易,为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平台,现已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传统的“重上市、轻退市”思路的影响下,创业板退市难,退市率低问题成为关注焦点,影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导致股票市场的质量下降。2019年6月科创板正式设立,作为探索性的改革“试验田”,在退市制度上进行了重大的制度创新。2020年3月新《证券法》生效,要求全面推行注册制,建立严格的退市配套机制。因此,在此背景下,笔者将创业板市场中强制退市制度作为研究课题,通过比较海外创业板退市制度,在新《证券法》的基础上,对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阐述本次选题的背景和研究的意义,从宏观角度说明创业板的运行情况和退市情况。对近年来众多学者关于退市制度的研究重点,学术成果进行归纳和梳理。第二部分是创业板退出机制概述。介绍了创业板市场和强制退市制度的内涵,以及分析了强制退市的理论基础和意义。第三部分是对于我国创业板市场强制退市现状介绍。对历年来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从退市情形、退市程序、退市去向、退市监管制度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分析,说明存在的问题。最后将创业板与主板、科创板市场退市制度进行比较,以期对创业板市场制度建设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是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强制退市制度介绍。分析其各项退市的制度,并且探讨美国退市机制运行成功的原因。第五部分是在借鉴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的退市经验和分析国内新出台的法律基础上,对我国创业板强制退市制度提出建议。通过对退市问题的综合分析研究,在我国现今的证券市场环境下,建议完善退市相关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退市程序和退市监管体系;建构多层次的退市渠道,拓宽退市去向;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救济和保护等措施,以谋求健康、高效、有活力的资本市场。
葛其明[7](2018)在《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认为中国证券市场正进入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8年工作会议中亦已明确要“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2决策层的发声和执行层的尝试均已明确,“包容性”与“适应性”是未来证券市场改革的重要方向。证券市场建设的关键在于基础性制度的完善,因而,“包容性”与“适应性”的改革一定意义上是扩大制度的应用情景,赋予制度以“差异化”的品性。而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亦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长及披露内容的增加,所披露信息的同质化和形式化时有发生,呈现共性有余而个性不足的情形。因此,为了突出信息披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有必要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本文旨在系统论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内涵与规则,并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理念的现有实践,分析境外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值得借鉴的经验,并对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设性的方案和建议。以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本文由绪论、正文六个章节,以及结论等内容构成。各部分的核心内容简述如下:绪论部分分别梳理了选题背景、文献分析、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创新及不足。通过文献分析可知,国内外对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研究大多落入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领域,针对差异化披露的研究相对不足,我国学界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构想,但研究局限于方式的呼吁而缺乏体系的深度,在方法上也有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籍此,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填补相关空白,提出了一个更全面的信息披露观察视角。为了实现研究目标,本研究以问题为导向,正文部分拟分别问答以下问题: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具有哪些法律特征与法律价值?境外法域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及其价值与局限性是什么?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规则及问题有哪些?我国证券市场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否可以做,是否应该做,以及具体怎么做?这些问题的提出紧密围绕本文的研究目标,始终遵循“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论证逻辑。不仅如此,上述问题之间环环相扣,分析由表及里。同理,建立在全文研究的基础之上,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本文选择的研究方法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正文第一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本章旨在厘清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一方面,本章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出发,梳理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定义和特征,另一方面,本章还透过差异化信息披露定义之乱,从不同的逻辑理路探寻了其内因。为此,本章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各种定义进行了提炼总结,对其共性进行了甄别与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一般法律定义。本文认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以定义为:在一国或地区内,根据上市公司所在市场、所处行业及自身规模等属性的差异,就信息披露的标准做出不同规定,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差异化的特点,进而促进信息披露有效性的一项制度。紧随其后,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涵特征,并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选择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比较分析,旨在梳理差异,并通过差异性的展现,进一步澄清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概念的认识。围绕差异化信息披露作为一项证券法律制度应有的法学理论之义,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公平原则及效率原则的竞合关系,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公平原则的维护和对于效率原则的提升。在分析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时,本章的讨论以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为脉络展开,构成前述内容的外延和深化,同时也与前文的特征论述形成呼应。本章还梳理重述了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背景,从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结构划分、及质量衡量与评价标准三个方面加以梳理阐述,力求展现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解构,以历史发展与价值评价的视角,强调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意义,这既点题了本章叙述的目的,也是对全文论述的开启。正文第二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本章的宗旨是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有何种表现形式,及其背后的展开逻辑及实际效果。考虑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模式各异,侧重点不一,本章依据差异化的标准对它们进行了分类,具体的类别包括区分行业、区分企业规模、区分流动性、区分发行规模及区分重要性水平。为了更好地展示不同法域内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制度细节,本章的几个小节又以法域元素展开排比论证。除了必要的差异化信息披露文本阐述,本文侧重于探析各种差异化披露模式的适用情景,以及结合有关披露情景证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然影响力。本章在全文体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细节的分析叙述,旨在进一步厘清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方向,另一方面以此为基础,通过综合比较境内外各主要证券市场关于差异化信息披露在立法起源,基本法律理念,具体法律规定等诸方面的异同,为后续中国证券市场的个体讨论建立一个比较法的基础。正文第三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在第一章的理论铺陈与第二章的实务阐述的基础之上,本章提炼、总结了我国证券市场对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实践,按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的逻辑划分方式分别展开分析。本章一方面基于法条研究,分析了持续信息披露阶段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的个性化披露的法律要求,及并购交易中权益变动报告的差异化对待,并以主板和创业板招股说明书为例,阐述了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现有的差异化披露的法律思想,紧接着,本章对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指出存在法律规范的制度有效性不足、法律法规和披露规章过于碎片化,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执行和操作难以把握等缺陷;另一方面,本章也基于实证研究,分析了几例因不重视差异化信息披露而导致信息披露失效的案例,如重庆啤酒信息披露失效事件和獐子岛信息披露失效事件。从理论联系实际,再从实际升华到理论,这一章的讨论,旨在全面展现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状,讨论其不足,并以此为基础,为我国证券市场最终形成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成熟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本章始终不欲夸大制度的现实缺陷,而是希望客观、全面地认知问题,并引发学界与监管层面的思索。本章的写作安排同样是为后文的展开做铺垫,特别是为下文分析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改进和完善进路埋下伏笔。正文第四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本章既是对前文分析论证的呼应,也是后文得以展开的前提基础。本章指出,随着市场的迭代演进,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多年的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适用性狭窄的缺陷: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功能角度而言,无法解决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能低下的困境,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价值角度而言,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证券市场营利属性的驱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也存在局部改造的必要。本章的分析既是站在现实角度的思索,也是站在理性立场的审视。正文第五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是在法经济学的语境下进行的分析。从法律的价值看,法律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3这种利益关系影响着立法的价值判断与选择,促使着立法动机的产生,并引导着立法行为的价值目标。具体到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其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上市公司、投资者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三角关系,其中尤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为重点。因此,对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利益关系的解构与分析,成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的有益视角,也是本章数理分析研究手段的应用基础。本章运用了博弈理论与实物期权两项法经济学的工具:其一,从探讨信息披露利益攸关方的角色定位出发,建立了博弈均衡模型,并以有限理性为假设,进行动态演化推演,获得了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受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成本、处罚强度、监管强度等因素的影响的结论;其二,将上市公司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视为是在常规信息披露基础上的一项追加投资,进而将扩张期权与延迟期权的方法引入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决策过程,得到的结论是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构建也受制度实施选择期,及企业的期望收益率两个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运用法经济学的工具分析获得的结论是:降低差异化信息披露成本、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加强监管并使监管强度达到一定程度、压缩制度实施的选择期、增大上市公司的期望收益率,这五项措施有利于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对这些细节的把握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成法并有效执行之关键影响因素的理解。本章最后将法经济学的研究结论与目前我国现有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的差异化元素及片段结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将理论的发现回归到对实践的指导。正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本章是基于前面诸章节的分析,提出对于我国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分两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本章阐述了有效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差异性原则,及自愿性原则。原则既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挥其应然作用的总体要求,亦是对其在我国实然境遇的应对建议。结合前文构建的分析框架,本章余下部分阐述了对于我国构建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首先是进一步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本章围绕差异化的区分标准及差异化的形式与内容展开论述;其次是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本章从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归责机制,属性认定机制,反馈机制及指引机制的健全完善五个层面提出建议;再次是建立健全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本章围绕风险导向型监管与监管沙箱制度分别论述;最后本章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完全港”制度作为制度构建的突破点之一,以平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鼓励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特征性信息,激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强制性”与“自愿性”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正处于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以差异化披露为切入点,它将为我们打开一扇研究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新窗口。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日新月异,证券发行模式注册制的改革亦箭在弦上,这些都为信息披露的改进提供了制度创新的基础,同时也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时代呼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关注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形式,思考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索改善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实施之进路,无疑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理论价值。作为总结,我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助力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引擎。欲发动该引擎,在理念与制度设计上进行必要的调整不可或缺。
颜冠琪[8](2017)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研究 ——以深交所创业板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截止2016年底,我国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总数从2009年成立之初的59家增加到570家,上市公司市价总值超过5.22万亿元,2016年总成交金额接近22万亿元。创业板市场的发展对建立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帮助国家实体经济融资发展,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家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等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尽管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展势头迅猛,但市场整体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离成熟证券市场的标准还有很大的距离。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维护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因此,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国内外研究成果基础上,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考评方法中确定的原则要求,从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时间的及时性、披露形式的完整性、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披露对象的公平性和披露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这五个方面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行尝试性探究。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在上述5个方面均存在各种程度的欠缺与不足。针对当前信息披露质量的现状,本文提出改善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管建议,包括强化后续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以及发挥新媒体的监督约束作用。
罗倩[9](2013)在《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探讨》文中提出创业板市场作为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型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二板市场,在资本市场占据着重要位置,然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资本市场来说必不可少。由于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的入市条件较低,更注重企业的成长性,使其上市公司质量很难保证,加上上市公司本身风险也高,导致该市场的投资者面临着极高的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就要加强上市公司披露真实、有效的信息,信息披露问题无疑对创业板市场平稳有序地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鉴于目前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了一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现象,加之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性,因此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对创业板市场和维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以经济学为基础,依托信息不对称理论、有效市场理论、博弈论等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剖析,找出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借鉴吸收了国际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归纳法、理论分析法、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等方法,探讨了如何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本论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引言。在这部分中,首先介绍了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背景和意义;然后对国内外关于创业板市场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监管的文献进行了回顾,给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最后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第二部分是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具体阐述,阐述了创业板市场的内涵、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阐述了什么是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分类,分析了我国信息披露的特点及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为后文的论述打下了基础。第三部分通过案例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证实了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着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对称、不完整、不及时、以及监管不力等问题。然后从制度设计、制度执行和监管三个角度进行剖析,充分说明了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原因,为后面完善建议的提出作下铺垫。第四部分是境外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该部分对美国、日本、德国和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简单介绍。通过借鉴他们成功的经验,找出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需完善的地方;吸收他们失败的教训,告诫我们并防止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重蹈覆辙。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善。这部分在本文中起到了解决问题的作用。通过前文中对信息披露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之后,加之对国外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建议。首先是通过健全信息披露法规体系;其次是完善对信息披露的主体即上市公司的治理,分别从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两个方面去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最后是加大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
赵敬敬[10](2013)在《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与主板市场只接纳成熟的、已经形成足够规模的企业上市不同,创业板市场以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创业板市场上市门槛较低、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些都决定了创业板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因此对创业板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证券市场是否能够高效有序的运行取决于有效的法律监管制度,而信息披露制度正是证券市场法律监管的核心制度。域外发展成熟的创业板市场有三种典型代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英国另类投资市场和香港创业板市场,它们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有许多值得我们加以学习借鉴。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因此,为了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要不断地完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本文着重论述如何规制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本文采用对比分析的研究方法,把信息披露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从法律规制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些思路和构想。全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又分为四个方面。第一部分从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理论开始,介绍了创业板市场的特殊性及信息披露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并对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加以论述;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域外典型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包括美国纳斯达克市场、英国另类市场和香港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第三部分总结了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第四部分在充分借鉴域外创业板市场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规制思路和构想。
二、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可靠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检索规则与可视化研究方法 |
2.2 中英文献描述性统计和关键频次分析 |
2.3 中文文献关键词重要性识别 |
2.4 英文文献分析 |
2.5 中英文献评述 |
第三章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现状分析 |
3.1 业绩预告执行程度 |
3.2 业绩预告精确性 |
3.3 业绩预告准确性 |
第四章 理论分析与研究设计 |
4.1 理论分析 |
4.2 研究设计 |
第五章 实证结果及分析 |
5.1 描述性统计 |
5.2 相关性检验 |
5.3 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
5.4 稳健性检验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及对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对策及建议 |
6.3 研究不足及进一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样本公司代码及简称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与实践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 |
第一章 加强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保护的必要性 |
第一节 双层股权结构下非控制股东易受侵害 |
一、理论上非控制股东面临不可避免的风险 |
二、实践中非控制股东受害确有发生 |
第二节 科创板下非控制股东受侵害的可能性增加 |
一、科创板未解决双层股权结构引入的本土风险 |
二、科创板现行股东保护措施难以保障非控制股东权益 |
第三节 完善非控制股东保护措施是板块竞争下的要求 |
一、创业板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的保护措施优于科创板 |
二、科创板非控制股东保护措施应不亚于创业板 |
第二章 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的保护现状及不足 |
第一节 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的保护现状 |
一、非控制股东的事前保护 |
二、非控制股东的事中保护 |
三、非控制股东的事后保护 |
第二节 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保护措施的不足 |
一、事前限制尚有不足 |
二、监管与公司治理的规定不足 |
三、救济、退出与补偿措施不完善 |
第三章 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保护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的保护措施及启示 |
一、较为成熟的非控制股东保护措施 |
二、启示与借鉴 |
第二节 新加坡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的保护措施及启示 |
一、新兴资本市场的非控制股东保护措施 |
二、启示与借鉴 |
第三节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的保护措施及启示 |
一、谨慎的非控制股东保护措施 |
二、启示与借鉴 |
第四章 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法律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事前法律限制措施 |
一、有效发挥投资者适当性作用 |
二、缩小特别表决权主体适用范围 |
三、自主选择下的固定期限型日落条款 |
四、强化信息披露机制 |
第二节 完善监督与管理机制 |
一、部门监管事前、事中全过程发力 |
二、内部治理的完善 |
第三节 完善事后救济、退出与补偿措施 |
一、增强股东代表诉讼在双层股权结构下的可操性 |
二、建立特别表决权滥用的司法认定预期 |
三、建立非控制股东的退出与补偿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制度有效性的衡量标准研究 |
1.2.2 制度有效性的影响因素研究 |
1.2.3 股票市场制度研究 |
1.2.4 国内外研究评析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分析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股票与股票市场 |
2.1.2 股票市场制度 |
2.1.3 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2.2 新制度经济学对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理论分析 |
2.2.1 制度的基本理论与股票市场制度功能界定 |
2.2.2 交易费用理论与股票市场制度成本测度 |
2.2.3 制度变迁理论与股票市场制度演变的路径依赖 |
2.2.4 包容性制度理论与股票市场制度创新的包容性 |
2.3 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评价标准 |
2.3.1 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评价 |
2.3.2 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评价 |
第3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与美国股票市场制度比较 |
3.1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产生与发展 |
3.1.1 诱致性制度变迁引致中国股票市场的产生 |
3.1.2 强制性制度变迁推动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 |
3.2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功能定位 |
3.2.1 股票市场制度功能的一般论述 |
3.2.2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功能演进 |
3.3 美国股票市场制度与中美股票市场制度比较 |
3.3.1 美国股票市场制度 |
3.3.2 中美股票市场制度比较 |
第4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分析 |
4.1 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的普适性与包容性分析 |
4.1.1 政府主导与市场均衡的冲突 |
4.1.2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 |
4.2 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有效性分析 |
4.2.1 监管层与被监管者博弈模型 |
4.2.2 监管职能弱化导致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低效 |
4.3 股票市场制度对参与主体的约束力分析 |
4.3.1 信息不对称与上市公司违规行为频发 |
4.3.2 短期利益效应与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缺失 |
4.3.3 先验信念与投资者投资行为偏差 |
4.4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分析小结 |
第5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检验——股票市场基本功能效率评价 |
5.1 筹资-投资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5.1.1 股票市场筹资-投资功能效率评价方法 |
5.1.2 中国股票市场筹资功能效率评价 |
5.1.3 中国股票市场投资功能效率评价 |
5.2 资本定价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5.2.1 中国股票发行市场资本定价功能效率评价 |
5.2.2 中国股票交易市场资本定价功能效率评价 |
5.3 资本配置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5.3.1 股票市场资本配置功能效率衡量标准 |
5.3.2 中国股票市场行业维度资本配置效率评价 |
5.3.3 中国股票市场地区维度资本配置效率评价 |
5.4 中国股票市场基本功能效率评价小结 |
第6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检验——股票市场衍生功能效率评价 |
6.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6.1.1 指标选择与数据来源 |
6.1.2 中国股票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功能效率评价 |
6.2 分散风险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6.2.1 研究方法 |
6.2.2 中国股票市场分散风险功能效率评价 |
6.3 信息传递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6.3.1 指标选取与模型设定 |
6.3.2 中国股票市场信息传递功能效率评价 |
6.4 中国股票市场衍生功能效率评价小结 |
第7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评价与提升建议 |
7.1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评价 |
7.2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提升建议 |
7.2.1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 |
7.2.2 提高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执行力度 |
7.2.3 强化中国股票市场制度约束力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未来研究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科创板的基本特征 |
一、科创板市场的内涵 |
二、科创板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科创板上市公司违法披露的法律责任 |
一、法律责任体系 |
二、投资者的救济方式 |
第二章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与方法 |
第一节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
一、保护投资者权益原则 |
二、重要性原则 |
第二节 科创板信息披露的方法 |
一、强制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 |
二、全面披露与简化披露相结合 |
第三章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 |
第一节 不同信息披露方式的制度实践 |
一、分行业信息披露的制度实践 |
二、以公司规模为标准的区别化信息披露制度实践 |
第二节 科创板分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 |
一、实施分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依据 |
二、科创板实施分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可行性 |
第四章 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信息披露有效性有待提高 |
二、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不健全 |
三、信息披露的配套制度不完善 |
第二节 完善科创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 |
二、完善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体系 |
三、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配套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创业板IPO上市的路径研究 ——以拉卡拉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IPO上市与公司财务 |
1.3.2 借壳上市的相关研究 |
1.3.3 IPO上市的相关研究 |
1.3.4 文献述评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框架 |
1.6 本文创新与不足 |
1.6.1 本文创新 |
1.6.2 本文不足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IPO |
2.1.2 创业板公司IPO |
2.1.3 IPO上市路径 |
2.2 理论基础 |
2.2.1 市场择机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信号传递理论 |
2.2.4 流行效应假说理论 |
3 创业板IPO上市的现状及问题 |
3.1 创业板IPO的现状 |
3.1.1 创业板上市概况 |
3.1.2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征 |
3.2 创业板公司上市路径的现状 |
3.3 创业板IPO路径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拟上市公司角度 |
3.3.2 创业板市场角度 |
4 拉卡拉IPO上市案例研究 |
4.1 案例选择 |
4.2 拉卡拉背景介绍 |
4.2.1 公司的基本情况 |
4.2.2 公司的商业模式 |
4.2.3 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 |
4.3 拉卡拉的上市历程 |
4.3.1 第一次借壳上市 |
4.3.2 第二次申请上市 |
4.3.3 第三次申请上市 |
4.4 拉卡拉上市的路径分析 |
4.4.1 借壳上市不合规 |
4.4.2 主营业务不明确 |
4.4.3 申请文件不齐全 |
4.4.4 实际控股人空位 |
4.4.5 行政处罚次数多 |
4.4.6 毛利率持续降低 |
4.5 拉卡拉上市后续关注 |
4.6 本章小结 |
5 创业板IPO上市路径的对策建议 |
5.1 从拟上市公司角度 |
5.1.1 把握自身发展时机 |
5.1.2 明确公司控制权 |
5.1.3 增强核心业务竞争力 |
5.1.4 规范会计基础核算 |
5.1.5 提升公司自我实力 |
5.2 从监管部门角度 |
5.2.1 加强处罚力度 |
5.2.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5.2.3 实现市场化监管 |
5.2.4 加强多部门协调监管 |
5.2.5 优化发行审核制度 |
5.2.6 延长持续督导期 |
6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本文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创业板市场强制退市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现状 |
1.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科学问题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重点与难点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方案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方案 |
1.4 预期创新性研究成果与不足之处 |
1.4.1 本文的创新点 |
1.4.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创业板退出机制概述 |
2.1 创业板市场概念 |
2.2 创业板退市制度 |
2.3 强制退市的理论基础 |
2.3.1 契约理论 |
2.3.2 效益原则理论 |
2.3.3 金融监管理论 |
2.4 强制退市的意义 |
第3章 创业板市场强制退市制度现状分析 |
3.1 创业板退市制度的立法梳理 |
3.1.1 法律法规 |
3.1.2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3.1.3 交易所业务规则 |
3.2 强制退市制度具体内容 |
3.2.1 强制退市情形 |
3.2.2 强制退市程序 |
3.2.3 强制退市去向 |
3.2.4 强制退市监管 |
3.2.5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
3.3 创业板与主板、科创板强制退市制度比较 |
3.3.1 创业板与主板退市比较 |
3.3.2 创业板与科创板退市比较 |
3.4 创业板市场退市难的原因 |
3.4.1 市场行政色彩浓厚 |
3.4.2 退市制度设计存在问题 |
3.4.3 维持上市带来的收益高于退出成本 |
3.4.4 牵涉各方利益和市场稳定 |
第4章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强制退市制度 |
4.1 美国上市公司退市相关法律 |
4.2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简介 |
4.3 纳斯达克退市具体内容 |
4.3.1 强制退市情形 |
4.3.2 强制退市程序 |
4.3.3 强制退市去向 |
4.3.4 强制退市监管 |
4.4 美国退市机制成功的原因探析 |
4.4.1 股票市场化程度高 |
4.4.2 融资渠道比较多 |
4.4.3 严格的监管体系 |
4.4.4 市场机构投资者较多 |
第5章 我国创业板强制退市制度完善建议 |
5.1 完善创业板强制退市情形 |
5.1.1 注册制下应构建严格的退市制度 |
5.1.2 建立多元化的强制退市标准 |
5.1.3 强化公司治理质量标准 |
5.2 健全创业板强制退市程序 |
5.2.1 缩短创业板退市时间 |
5.2.2 取消暂停退市 |
5.2.3 增加证监会复审委员会 |
5.3 建立健全完善的退市监管体系 |
5.3.1 合理配置监管权力 |
5.3.2 加强监管执行力度 |
5.4 拓宽创业板强制退市去向 |
5.4.1 完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
5.4.2 健全场外交易市场 |
5.5 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 |
5.5.1 健全投资者培训机制 |
5.5.2 完善退市责任追究机制 |
5.5.3 严管信息披露制度 |
5.5.4 完善投资者救济制度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7)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分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及不足 |
六、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界定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特征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辨析 |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客体 |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价值 |
第三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与规则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 |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特征 |
一、发展历程上经历了从账簿、报表、报告到多层次信息披露 |
二、结构上划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与交易市场信息披露 |
三、法律规则上受制于披露质量与评价体系的检验 |
第二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行业属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S-K规章、S-X规章、行业指引、监管备忘录 |
二、香港:周年报告的参考披露材料、证券上市规则 |
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四之七 |
第二节 企业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S-B规章、过渡性披露格式、小型报告公司披露规则、新兴成长公司的信息披露 |
二、英国:主板市场与AIM市场的披露差异 |
第三节 流动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条、第三条 |
二、适用性分析——尊重产品间的差异 |
第四节 发行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A规章的小额发行豁免、JOBs法案的众筹豁免 |
二、适用性分析——豁免与强制的平衡 |
第五节 重要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兼顾证券价格与投资者决策的二元重要性标准 |
二、日本:投资者决策角度的重要性标准 |
三、适用性分析——原则化规定的合理把握 |
第六节 域外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评析 |
第三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证券发行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不同市场板块之间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
二、同一市场板块下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
第二节 证券交易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定期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
二、临时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
三、并购交易中的差异化披露 |
第三节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
一、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自身的有效性不足 |
二、差异化制度呈现碎片化,缺乏体系的构建 |
三、差异化披露缺乏鼓励自愿披露的制度保障 |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缺位的案例分析 |
一、重庆啤酒疫苗事件——形式化信息披露的危害 |
二、獐子岛事件——特征性信息被故意隐瞒 |
第四章 我国差异化披露法律制度构建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升信息传递效率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尊重市场主体属性 |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
一、国内已有碎片化的差异化信息披露经验 |
二、国外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供借鉴 |
三、理论上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符合多方主体的价值需求 |
四、实践中显示各方主体认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第五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法经济学与差异化信息披露 |
一、法经济学的定义 |
二、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三、法经济学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中的适用性分析 |
第二节 基于博弈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
一、博弈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
二、博弈模型的构建与收益分析 |
三、博弈模型的动态演化分析 |
第三节 基于期权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
一、期权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
二、应用扩张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
三、应用延迟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
第四节 制度建设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信息披露成本 |
二、违规处罚力度 |
三、监管强度 |
四、制度实施的决策选择期 |
五、企业的期望收益率 |
第六章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一、有效性原则 |
二、重要性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差异性原则 |
五、自愿性原则 |
第二节 进一步明确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区分标准之评析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之分析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 |
一、强化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 |
二、建立权责匹配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归责机制 |
三、规范上市公司差异化属性的认定机制 |
四、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反馈机制 |
五、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指引机制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
一、建立风险导向型的监管模式 |
二、探索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沙箱制度 |
第五节 探索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制度 |
一、“安全港”制度的法律概念与法律特征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安全港制度的法律契合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规则设计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工作 |
附录 |
(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研究 ——以深交所创业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概念研究 |
1.2.2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现状研究 |
1.2.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影响因素研究 |
1.2.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标准研究 |
1.2.5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与市场反应关系研究 |
1.3 研究框架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和框架 |
1.3.2 本文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理论概述 |
2.1 会计信息质量标准 |
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 信号传递理论 |
2.4 公共产品理论 |
第3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3.1 信息披露制度的演变发展 |
3.2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
3.2.1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法律体系 |
3.2.2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监管体系 |
3.3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 |
3.3.1 按上市前后划分 |
3.3.2 按是否属于强制披露划分 |
3.4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考评体系 |
3.4.1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基本监管原则 |
3.4.2 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质量考评体系 |
3.4.3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情况 |
第4章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现状分析 |
4.1 信息披露及时性分析 |
4.1.1 定期报告预约披露执行情况分析 |
4.1.2 定期报告实际披露时间分布情况分析 |
4.1.3 信息披露及时性存在的问题 |
4.2 信息披露完整性分析 |
4.2.1 补充及更正公告发布情况分析 |
4.2.2 选择性披露与过度披露情况分析 |
4.3 信息披露真实性和准确性分析 |
4.3.1 信息披露真实性分析 |
4.3.2 信息披露准确性分析 |
4.4 信息披露公平性分析 |
4.5 信息披露合规合法性分析 |
4.5.1 创业板信息披露违规情况分析 |
4.5.2 创业板信息披露违规处罚情况分析 |
4.6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考评结果分析 |
第5章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
5.1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存在的问题 |
5.2 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建议 |
5.2.1 强化后续披露监管,提高信息披露及时性和完整性 |
5.2.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真实性和准确性 |
5.2.3 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提高信息披露公平性和合规合法性 |
5.2.4 发挥新媒体的监督约束作用,全面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
第6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局限和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附录2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 |
(9)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0.1.1 研究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2.1 国外文献综述 |
0.2.2 国内文献综述 |
0.2.3 文献述评 |
0.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0.3.1 研究思路 |
0.3.2 研究方法 |
0.4 本文的基本框架 |
1.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概述 |
1.1 创业板上市公司概述 |
1.1.1 创业板的意义 |
1.1.2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 |
1.2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概述 |
1.2.1 信息披露的内涵 |
1.2.2 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分类 |
1.2.3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 |
1.2.4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点 |
1.3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依据 |
1.3.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1.3.2 有效市场理论 |
1.3.3 博弈论 |
2.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2.1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
2.1.1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对称 |
2.1.2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 |
2.1.3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时效滞后 |
2.1.4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完整 |
2.1.5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不力 |
2.2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2.2.1 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
2.2.2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机制存在缺陷 |
2.2.3 缺乏有效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
2.2.4 创业板上市公司本身和信息质量的复杂性 |
2.2.5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惩罚机制不足 |
3. 境外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
3.1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NASDAQ)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析 |
3.1.1 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范 |
3.1.2 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体制 |
3.1.3 初次信息披露和持续性信息披露 |
3.2 日本 MOTHERS 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析 |
3.2.1 首次信息披露 |
3.2.2 持续性信息披露 |
3.3 德国新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析 |
3.3.1 德国新市场介绍 |
3.3.2 德国新市场的信息披露 |
3.4 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析 |
3.4.1 香港创业板市场的一般情况介绍 |
3.4.2 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具体规定 |
3.5 境外创业板信息披露体系的借鉴 |
4. 完善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建议 |
4.1 健全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体系 |
4.1.1 出台贯彻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的具体措施 |
4.1.2 适度扩大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
4.1.3 加大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成本 |
4.1.4 减轻投资者维权成本 |
4.2 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治理 |
4.2.1 健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降低风险 |
4.2.2 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
4.3 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 |
4.3.1 加强政府有效监管 |
4.3.2 赋予交易所更大的监管权限 |
4.3.3 强化上市保荐人审查制度 |
4.3.4 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的独立监督作用及责任 |
4.3.5 重视公众及媒体监督 |
5. 结论及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2 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2.1 信息披露的基础理论 |
2.1.1 信息披露的内涵 |
2.1.2 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
2.1.3 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
2.2 创业板信息披露的特殊性 |
2.2.1 创业板的特点 |
2.2.2 创业板对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 |
2.2.3 创业板信息披露的原则及意义 |
2.3 本章小结 |
3 域外典型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 |
3.1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3.1.1 NASDAQ信息披露的制度框架 |
3.1.2 NASDAQ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
3.1.3 NASDAQ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制度 |
3.2 英国另类投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3.2.1 AIM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
3.2.2 AIM市场“终身保荐人制度” |
3.3 香港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3.3.1 香港GEM信息披露概述 |
3.3.2 香港GEM综合型监管体制 |
3.4 本章小结 |
4 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4.1 我国创业板概述 |
4.1.1 我国创业板的建设进程 |
4.1.2 我国创业板与主板的关系 |
4.2 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框架 |
4.2.1 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 |
4.2.2 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的监管体制 |
4.2.3 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的途径 |
4.3 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
4.3.1 发行信息披露 |
4.3.2 持续信息披露 |
4.4 创业板与主板信息披露比较 |
4.5 本章小结 |
5 完善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的构思 |
5.1 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
5.1.1 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
5.1.2 信息披露的具体制度不健全 |
5.1.3 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存有缺陷 |
5.1.4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 |
5.1.5 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制度的不足 |
5.2 完善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路与构想 |
5.2.1 加快和完善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法制建设 |
5.2.2 建立全方位相衔接的具体信息披露制度 |
5.2.3 健全多层次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 |
5.2.4 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
5.2.5 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保荐人制度 |
5.2.6 健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体系 |
5.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四、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可靠性问题研究[D]. 郜怡璇.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1)
- [2]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的法律保护[D]. 郭子豪.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研究[D]. 张璇. 吉林大学, 2020(03)
- [4]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黄巧玲.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5]创业板IPO上市的路径研究 ——以拉卡拉为例[D]. 路静. 安徽财经大学, 2020(12)
- [6]我国创业板市场强制退市制度研究[D]. 李梦妃.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0(12)
- [7]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葛其明.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6)
- [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研究 ——以深交所创业板为例[D]. 颜冠琪. 武汉科技大学, 2017(02)
- [9]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探讨[D]. 罗倩. 江西财经大学, 2013(S2)
- [10]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D]. 赵敬敬.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3(03)
标签:中国股票市场论文; 创业板上市公司论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论文; 创业板论文; 有效市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