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诉制度规范化之我见(论文文献综述)
许好明[1](2020)在《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统一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以第三巡回法庭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以下简称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的组成部分,具有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法律必然会存在不确定性,世界各国都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区域的差异性让最高法不得不在统一法律适用问题上面临更为复杂和严峻的环境。设立巡回法庭之前,最高法主要依赖司法解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来统一法律适用。两种制度虽然在实践中取得了显着的效果,但两种制度自身都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司法解释的不确定性和立法化现象等局限无法从根本上克服,指导性案例数量不足和参照率低等问题也无法在短期内解决。伴随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社会各界对法院的公正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巡回法庭的设立,为最高法开创统一法律适用新局面提供了可能。不同于最高法本部保留的统一法律适用功能,巡回法庭的统一法律适用功能主要由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来型构,是面向巡回区的、主要通过案件审理和对巡回区地方法院的监督指导来实现的功能。巡回法庭是最高法的内设机构,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就是最高法的判决和裁定。案件审理之外,巡回法庭的特殊地位让其统一法律适用功能可以超越特定区域和特定个案的限制。丰富的对下监督指导措施,可以突破案件审理型构的统一法律适用功能。巡回法庭与最高法本部在统一法律适用的分工上,并非仅起到分流最高法本部案件压力的功能,最高法已有统一法律适用措施的完善反而会对巡回法庭产生更多依赖,巡回法庭已经成为最高法已有统一法律适用措施完善的新“增长点”。巡回法庭已经实施了多种制度化和非制度化的措施以统一巡回区的法律适用。全部措施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措施用以保障巡回法庭自身法律适用的统一,这类措施在第三巡回法庭(以下简称三巡)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制度、主审法官会议制度和裁判文书审阅制度;另一类措施用以促进巡回区内地方法院法律适用的统一,直接监督指导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这类措施在三巡主要包括召开审判工作座谈会、举办法律适用型讲座、发布典型案例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等;第三类措施直接面向巡回区地方法院作出裁判的主体,这类措施主要表现为多样的法官助理选任交流和培训项目。对于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三巡审判团队均需按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制度的要求,就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等对最高法近年的裁判文书和案件进行全面检索,检索结果还要形成检索报告。当可能存在法律统一适用争议时,合议庭均需提请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会议的多数意见为建议意见,建议意见仅具有咨询效力,但这种咨询效力可以对合议庭和审判长产生事实上的约束力。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通常都需要附上检索报告。案件宣判之后,巡回法庭的裁判文书还要受到裁判文书审阅制度的事后监督。对于巡回区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三巡通过审判工作座谈会搭建了三巡与巡回区地方法院交流的平台。座谈会的目的是强化对下监督指导,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提升办案质效。三巡的座谈会有三个核心的内容,一是通报三巡及巡回区案件审理的情况,二是研讨三巡确立或地方法院提出的司法裁判中的具体问题,三是讨论三巡构想的措施、最高法本部拟定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性文件等。举办法律适用型讲座是各个巡回法庭普遍采用的统一法律适用措施,讲座的主讲人既有巡回法庭和最高法本部的法官,也有专家学者。讲座的内容通常围绕实践中出现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官作为主讲人在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具有“政治权威”,专家学者作为主讲人时具有“智识权威”。发布典型案例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直接面向特定类型案件的审理,典型案例普遍会对巡回区地方法院产生事实上的拘束力。在直接面向案件审理的措施之外,各个巡回法庭均实施了法官助理交流培训项目。三巡实施的三种法官助理交流培训项目中,跟案培训项目的统一法律适用功能最明显,制度设计也更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功能的发挥。巡回法庭统一法律适用的各种措施之间既可以独立发挥作用,也可以互相组合,共同发挥作用。巡回法庭的基础制度虽已趋于稳定,但在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和措施上,还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首先,巡回法庭的统一法律适用措施在统一的范围和统一的方式上存在固有局限性,以案件审理为核心的统一法律适用功能难以监督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巡回法庭本可通过多种对下监督指导手段来扩大统一法律适用的范围,但巡回法庭仅在案件审理方面有明确的规范依据。其次,巡回法庭统一法律适用的措施出现了难以持续的现象。巡回法庭法官资源供给不足已经初见端倪,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都出现了短缺的现象。在巡回法庭的任期制之下,部分措施伴随主审法官和庭领导的换任而中止实施。此外,巡回法庭设立之后还可能会产生新的法律适用问题。划分巡回区之后,可能会以巡回法庭为核心形成“司法区”,出现司法的非集中化现象。如果要在未来推进巡回法庭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向纵深发展,首先就要为巡回法庭对下监督指导的职能正名,为其提供明确的制度依据。各种具体的措施在试行有效后,可以形成内部规范,这样既能规范和完善各种具体措施的建构与实施,也能借此保持措施的连续性。对于主审法官不足的问题,最高法本部已经通过选任少量地方法院法官到巡回法庭任职的方式来缓解用人压力。在巡回法庭的任期制下,最高法的审判员可能都会到巡回法庭轮岗,到巡回法庭任职也可能会从之前的鼓励变成职责。对于法官助理不足的问题,最高法仍需建立一套完整的体系,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项目的组织安排、人员待遇和保障等问题。
梅林波[2](2020)在《论侦查中心主义的改造 ——以卷宗笔录为切入的分析》文中研究说明侦查中心主义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一大痼疾,严重地阻碍了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为了探明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路径,本文试图厘清侦查中心主义的内涵、运行机理,并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提出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路径。同时,由于仅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提出改造途径是不够的,本文还从公检法关系、刑事诉讼目的及刑事司法体制行政化等方面提出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相关举措。通过研究,在侦查中心主义下,侦查机关通过相关举措以保障卷宗笔录有效地传递治罪意图,并引导法官采纳卷宗进行司法裁判。而卷宗笔录的产生,促使侦查机关的治罪意图得以蕴含、传递及实现,为侦查中心主义贯彻有罪推定原则、强化公检法相互配合、引导法官作出有罪裁判等开拓了渠道。因此,从卷宗笔录的视角出发,急需采取以下措施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第一,树立外力制约侦查的意识,区别检察引导侦查与检察监督侦查的关系,完善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的权利结构,以强化外力制约侦查,从而抑制卷宗笔录蕴含治罪意图。第二,分类移送卷宗,合理规制程序倒流机制,以优化卷宗移送机制,从而抑制卷宗笔录传递治罪意图。第三,限制卷宗笔录证据资格,禁止滥用刑事追诉活动威胁证人、辩护人,以完善庭审制度,从而抑制卷宗笔录实现治罪意图。
金石[3](2019)在《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长期以来,在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过程中,与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的问题始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问题,2012年、2017年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的新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因此,检察机关如何尽快适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有必要结合我国各个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特点,继承以往不同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优势,并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大胆吸收和借鉴他国先进的监督理念和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检察改革是对检察体制和检察制度中某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因素进行革新。民事检察制度改革作为检察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检察改革的稳步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体系,维护民事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历史沿革的考察和阐释,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和改革发展特点,认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规律,即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监督范围日趋全面,监督方式日趋多元,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特点,即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制度内容渐趋完备,制度成效日益显现。通过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梳理总结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即应当注重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发展规律;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指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是权力制衡理论、司法公正理论、司法民主理论和公益保护理论等,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等,探明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发展方向。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实践困境的分析研判,揭示了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即监督范围愈加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不足;对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即监督权能配置失衡,监督程序设置失当,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进而探索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即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促进民事检察程序优化,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实现。通过在前文考证、比较、归纳、分析、探索的基础上,针对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立法、强化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制度的思路和对策措施,提出了要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完善保障机制等创新观点。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总结,对改革完善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应当遵循的谦抑性、有限扩张、有序扩张、实事求是等原则进行了阐述,并对下一步研究方向作出了展望。司法始终是国家法律治理的集中体现,司法的效果检验了国家法律治理的效果。就中国民事检察制度而言,立法者显然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但198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民事检察制度虽然不断改革完善,却始终存在理论争议和实施阻碍,表明构建科学、完善的民事检察制度体系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历史分析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律、发展特点,比较分析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相关内容,并总结归纳了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启示,梳理总结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进而阐明了当前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现状,提出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完善建议,不仅可以为“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进程中如何科学运用法律制度实现国家、社会治理目标提供启发和参考,对于澄清民事检察制度的认识误区,校正异化的民事检察功能,解决民事检察工作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完善中国特色民事检察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岳阳[4](2019)在《对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工作的若干思考》文中指出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作为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实现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公平正义,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但是目前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工作中面临着启动程序较随意、适用率不高、主持人选择有争议、受邀人员选任不规范等问题。因此要充分发挥刑事申诉公开审查的积极作用,应通过规范公开审查启动机制、健全公开审查主持人指定机制、完善受邀人员邀请机制等措施不断进行完善。
岳华[5](2019)在《新修辞学视角下刑事错案的防治研究》文中认为西方新修辞学起源于20世纪中叶,自60年代起新修辞学在诸多领域涉猎,引起革命性的变化,各种新思潮、新观念和新批评层出不穷,至此西方修辞学进入新修辞学的运动中,广泛的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不断影响着人类的工作和日常生活。与此同时,新修辞学的发展逐渐渗透到人类的思维方式和处理问题的方法上,其中新修辞学在很大程度上会促进人类认识的发展。本文的主要内容是运用新修辞学相关问题理论进行阐述,解析其在刑事错案中的作用。主要以数据统计的方法分析导致刑事错案的主要原因并进而运用新修辞学理论研究如何防治刑事错案的发生,从而实现司法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因此,注重新修辞学理论对刑事侦查环节和刑事审判环节的影响,引导司法人员用修辞思维处理刑事案件,在日后研究防治刑事错案中更加重视新修辞学这一因素,对我国法治建设意义重大。本文共分三个部分陈述,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刑事错案及新修辞学理论。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刑事错案的界定及样本分析、刑事错案的类型以及作为法律说理思维方式的新修辞学理论。第二部分:刑事错案生成原因的新修辞学分析。该部分阐述刑事侦查环节和刑事审判环节如何生成错案,并着重阐释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和法官审理案件因修辞技巧错误等因素而导致刑事错案的发生。第三部分:刑事错案防治策略的新修辞学分析。新修辞学理论在刑事错案中的应用,这是本文的落脚点。运用新修辞学理论的论辩结构,对刑事错案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大量数据分析后提出具体防范措施,即在侦查环节侦查人员转变修辞主体角色、完善侦查讯问环境、构建“修辞会话式”讯问模式以及在侦查讯问中必要引入律师在场权。在审判环节强化法官的说理能力、坚持疑罪从无的定罪标准、突出控辩双方修辞主体的参与以及深化法官树立人权保障的司法理念,避免主观臆断,运用新修辞学的思维方式作出公正判决。从新修辞学的角度,为我国防治刑事错案的发生提出完善的路径。
陈舒平[6](2018)在《我国监狱罪犯刑事申诉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监狱罪犯刑事申诉是服刑人员本人获取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畅通的申诉机制能够切实维护与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令服刑人员重新感受法律的权威并尊重法律;科学的申诉机制可以从程序环节上制约公权力的肆意妄为,让司法行政工作切实彰显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原则。然而,当前我国监狱罪犯的刑事申诉案件从实践上仍然没有完全机制化,监狱罪犯进行刑事申诉存在着“提出难”、“回复难”、“再审难”、“改判难”、“代理难”等诸多困难,现行的监狱罪犯刑事申诉机制显然已无法满足当前我国社会法治发展的需要。因此,通过罪犯申诉典型案例看我国监狱罪犯刑事申诉难的表现以及影响,分析造成监狱罪犯刑事申诉难的具体原因,针对域外罪犯申诉处理机制进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罪犯刑事申诉难的完善对策,对于我国法治监狱的建设完善、刑罚执行监管理念的转变、罪犯合法权益的保障、公平正义法律价值的维护,具有显着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结构上分为四部分,全篇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从典型案例分析我国监狱罪犯刑事申诉难的现状以及不良影响。文章列举了五个典型案例,阐述相关罪犯的申诉艰难历程,罗列了监狱罪犯刑事申诉难存在的五个具体表现,分析监狱罪犯刑事申诉难对于罪犯本身、刑罚执行机关、社会等各方面的不利影响。第二部分结合监狱罪犯刑事申诉难的具体表现进行原因分析。从认识理念、法律机制两方面作为分类,论述了我国监狱罪犯进行刑事申诉存在诸多困难的具体原因。第三部分参考域外国家对于监狱罪犯刑事申诉困难的处理机制。本部分指出英、美、法、德、日等国家监狱罪犯申诉处理机制较为成熟,各自拥有不同的国情特色,通过比较各域外相关机制我们可以从中体悟某些带规律性的东西,并因此获得相关制度构建或完善的启示。第四部分提出我国监狱罪犯刑事申诉难的完善对策。文章从法院、检察院、监狱、律师队伍、罪犯自身、社会各界等方面进行理论机制的创新探索,期待通过各方努力,解决我国监狱罪犯刑事申诉难的现存问题。
王祺国[7](2018)在《论刑事申诉制度的诉讼化改造——以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为切入点》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一批重大刑事冤错案在检察机关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得以纠正。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一直面临法律供给严重不足、监督效果不佳等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的法律定位不明,程序规定缺失或过于笼统。应当树立有诉必理、依法纠错、有限再审的理念,对刑事申诉制度进行诉讼化改造,构建"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先、向特定机构申诉在后"的有序救济模式,取消法院、检察院再审之诉后依职权单方否定生效裁判的权力,在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诉权的同时,依法维护司法裁判既判力。
肖璐[8](2018)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控辩关系研究》文中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这一项事关全局的改革部署,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为了扎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公检法机关开始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新的改革。控辩关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烙印,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诸项改革中,控辩关系应如何调整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选择控辩关系这一刑事诉讼领域的经典论题,希望通过注入“以审判为中心”这一崭新的时代元素,结合最新的若干改革措施,系统梳理出“以审判为中心”对控辩关系的具体要求,将控辩关系论述出新意,为进一步优化刑事诉讼主体的职权配置,完善职能职责,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做好理论铺垫。正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通过研究审判中心对控辩双方的现实影响,对“审判中心”背景下的控辩关系应然状态提出总的、概括性的理论构建。提出“控辩诉讼地位的平等性是控辩关系的基本前提,控辩对抗的有效性是控辩关系运行的明确要求,控辩协商的合作性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控辩平衡是控辩关系的终极状态”的核心论点。第二、三、四章则是在第一章的理论构建下,就各个分论点进行分析论证。通过研判当下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及配套制度,进而从控辩诉讼地位的平等性,对抗的有效性,协商的合作性三个层面分别对控辩关系进行分论点的探讨,意图达到控辩平衡的和谐状态。具体而言,第二章通过将“以审判为中心”对控辩诉讼地位平等性的要求与以往的控辩平等研究相比较,提出了控辩职权配置平等、审判组织平等对待、当事人的平等感受三位一体的平等观,丰富了“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下的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性的内涵;第三章是对“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控辩对抗的有效性分析,高质量的庭审必然要求高质量的控辩对抗,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抗规则失灵、主体履职能力不足等问题已无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庭审实质化的要求,通过分析对抗规则失灵、控辩履职能力不足的成因,提出实现控辩对抗规则有效性之设计构想及增强控辩履职能力的规范化要求。第四章论证了“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控辩协商的合作性。控辩协商合作在普通程序中存在,在快速审判程序中表现更加突出,通过价值维度、程序维度、实体维度、实践维度的多角度论证控辩协商合作的正当性,提出控辩协商合作的基本要求,强调裁判权对控辩合意的认可,从而提出完善控辩协商合作的基本要求及路径。虽然学界关于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合作等关系屡被提及,分散来看已经不是具有原创性的研究主题,但是甚少有学者对控辩关系的具体样态进行全局性的清晰描述。笔者认为牵涉到控辩关系的几个关键词应当放置到同一语境下进行系统性思考,本人对“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控辩关系的应然样态进行一个描述,从全局性视角对平等、对抗、合作及平衡四个关键词语进行了立体型合理安置,对控辩关系的论述紧扣了“以审判为中心”的主题,为论述当下控辩关系的时代内涵提供一个可以依靠的论点。
王晓[9](2017)在《刑事再审申诉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再审申诉作为再审程序启动重要条件之一,其相关制度的完善与否关乎着再审程序启动的合理性、正确性,防止再审程序随意启动或严格闭合。我国当前的刑事再审申诉处于一个很不完备的阶段,现有的刑事再审申诉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不够健全、不够细化,还没有形成完备的刑事再审申诉程序。一方面伴随着大量刑事再审申诉案件涌入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长期承担着大量刑事案件的审查、复查的办案压力,也肩负着涉诉信访等工作;另一方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生效裁判的申诉仅作为法检两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之一,对于确实存在的冤假错案的当事人,在试图通过刑事申诉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存在许多不便和障碍,难以确保申诉权的实现。此外,也有一些当事人因不满意申诉结果而滥用诉权,缠讼、闹访等“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几年来一起起冤假错案浮出水面,不仅引起来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刑事再审申诉复查的实质性也遭受公众的质疑。因此,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实现公平正义,解决目前刑事再审申诉困难、申诉程序混乱不清,申诉审查行政化等局面,有必要完善对刑事再审申诉的相关规定。本文以我国刑事再审申诉的价值及重要意义为切入点,通过对刑事再审申诉的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出目前存在的如刑事再审申诉条件不明确,造成申诉门槛过低;刑事申诉复查机制不健全,难以保障再审申诉有效审查;再审申诉过程中律师参与不足;重大冤案缺乏特殊救济渠道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并对比借鉴、参考国外的相关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陈燕[10](2013)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关,担负着对外监督、对内制约的重要职能作用,是监督的监督。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做好了,能推动整个检察工作的发展。由于当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科学的刑事申诉制度,对刑事申诉的管辖、时限、理由等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和必要的限制,影响了刑事申诉工作的有效开展。尤其是现行法律对刑事申诉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在程序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其复查的行政模式导致一些正当申诉得不到及时处理,不正当申诉得不到有效抑制,限制了申诉救济功能的有效发挥。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对于检察机关的刑事申诉制度再次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刑事申诉部门的监督职权。本文寄希望基于本次修法大背景,结合修正案关于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制度相关条文的修订,拟在分析中国古代和国外关于刑事申诉制度内容的基础上,全面审视我国检察机关的刑事申诉制度,分析其在当今社会背景之下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考量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等,进而对该制度提出笔者的完善建议,以期不断完善现有刑事申诉检察制度,进一步规范刑事申诉检察工作。
二、刑事申诉制度规范化之我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刑事申诉制度规范化之我见(论文提纲范文)
(1)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统一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以第三巡回法庭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状考察 |
一、法律适用不统一的基本原因 |
(一)法律的不确定性 |
(二)区域的差异性 |
二、已有统一法律适用措施的局限性 |
(一)司法解释制度的缺陷 |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不足 |
(三)公报案例制度的局限 |
第二章 巡回法庭的统一法律适用功能 |
一、统一的范围面向巡回区 |
(一)巡回区的划分 |
(二)司法资源的配置面向巡回区 |
二、统一的方式侧重特定案件审理 |
(一)特定案件的范围 |
(二)组织结构的设计侧重特定案件审理 |
三、统一的举措突破特定案件审理 |
(一)监督指导的措施突破特定案件审理 |
(二)审判经验的积累突破特定案件审理 |
四、统一的效果超越巡回区 |
(一)裁判文书效力超越巡回区 |
(二)案件影响力超越巡回区 |
第三章 巡回法庭的统一法律适用措施 |
一、保障巡回法庭案件审理的措施 |
(一)主审法官会议制度 |
(二)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制度 |
(三)裁判文书审阅制度 |
二、优化巡回法庭对下监督指导的措施 |
(一)召开审判工作座谈会 |
(二)举办法律适用型讲座 |
(三)发布典型案例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 |
三、促进巡回区审判人员培训的措施 |
(一)法官助理的选任及交流 |
(二)法官助理的培训 |
第四章 巡回法庭统一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与回应 |
一、统一法律适用措施存在局限性 |
(一)统一的范围有限 |
(二)统一的措施有限 |
(三)克服局限性的对策 |
二、统一法律适用措施缺乏持续性 |
(一)法官资源供给难以持续 |
(二)部分具体措施难以持续 |
(三)提升持续性的途径 |
三、设立巡回法庭引发的新问题 |
(一)巡回法庭之间缺乏联系 |
(二)巡回法庭与最高法本部之间缺乏协同 |
(三)解决新问题的方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2)论侦查中心主义的改造 ——以卷宗笔录为切入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对象 |
二、提出问题 |
第一章 侦查中心主义概述 |
第一节 侦查中心主义的内涵 |
第二节 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特征 |
一、侦查机关排斥外力制约侦查权 |
二、侦查机关通过相关举措以保障卷宗笔录有效地传递治罪意图 |
三、法官采纳卷宗进行司法裁判 |
第三节 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危害 |
一、在侦查阶段,侦查中心主义导致刑讯逼供泛滥成灾 |
二、在审判阶段,侦查中心主义导致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
三、在无辜定罪后,侦查中心主义导致蒙冤者及其近亲属申诉无门 |
第二章 卷宗笔录影响侦查中心主义的机理与后果 |
第一节 卷宗笔录概述 |
第二节 卷宗笔录影响侦查中心主义的机理 |
一、卷宗笔录蕴含了侦查机关的治罪意图 |
二、卷宗笔录发挥了将治罪意图从侦查传递到审判的枢纽作用 |
三、卷宗笔录导致法官产生治罪意图 |
第三节 卷宗笔录影响侦查中心主义的后果 |
一、卷宗笔录架空了庭审辩论功能 |
二、卷宗笔录架空了证据裁判功能 |
三、卷宗笔录削弱了司法裁判价值 |
第三章 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改造侦查中心主义 |
第一节 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现状:以审判为中心为例 |
一、以审判为中心概述 |
二、以审判为中心中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举措 |
三、以审判为中心在改造侦查中心主义中的缺陷 |
第二节 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路径 |
一、强化外力制约侦查,以抑制卷宗笔录蕴含治罪意图 |
二、优化卷宗移送机制,以抑制卷宗笔录传递治罪意图 |
三、完善庭审制度,以抑制卷宗笔录导致法官产生治罪意图 |
第四章 其他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措施 |
第一节 优化公检法关系 |
一、厘清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立法意图 |
二、厘清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内涵 |
三、强化法院、检察院对侦查的外部监督功能 |
第二节 优化刑事诉讼目的 |
一、保障各方参与诉讼 |
二、保护各方合法利益 |
三、限制协商效力的相对性 |
第三节 加速“去行政化” |
一、理性看待刑事司法体制行政化 |
二、优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
三、推进阳光司法,强化民主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及应用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沿革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 |
一、清末民事检察制度的萌芽 |
二、中华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三、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民事检察制度 |
四、建国初期的民事检察制度 |
五、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第二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 |
一、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 |
二、监督范围日趋全面 |
三、监督方式日趋多元 |
四、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 |
第三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特点 |
一、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 |
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 |
三、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
四、制度内容渐趋完备 |
五、制度成效日益显现 |
第二章 比较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一、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三、前苏联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的启示 |
一、应当注意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国情背景和发展沿革 |
二、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 |
三、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
四、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 |
五、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 |
第三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
第一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 |
一、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 |
二、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三、为了健全完善民事检察制度 |
四、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五、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第二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一、权力制衡理论 |
二、司法公正理论 |
三、司法民主理论 |
四、公益保护理论 |
第三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一、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 |
二、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 |
三、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 |
四、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 |
五、更好的保障民事法律正确实施 |
六、更好的促进民事检察职能完善 |
第四章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实践困境 |
第一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督范围日益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 |
二、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 |
三、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差距 |
第二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监督权能配置失衡 |
二、监督程序设置失当 |
三、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 |
第三节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 |
一、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 |
二、促进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优化 |
三、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发挥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路径 |
第一节 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 |
一、观念的刑民转换 |
二、理论的不断创新 |
第二节 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 |
一、外在型监督模式是现实需要的必然选择 |
二、内在型监督模式是可能的发展路径 |
第三节 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 |
一、实然对应然的偏离 |
二、应然对实然的反应及改革 |
第四节 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 |
一、完善民事抗诉监督事由 |
二、合理规范的设置民事抗诉程序 |
三、改造“上级抗下级审”的抗诉程序 |
第五节 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 |
一、充分保护了诉权 |
二、充分实现了申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三、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安定 |
四、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
第六节 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案件 |
二、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
三、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等破坏经济秩序的民事案件 |
四、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重大民事案件 |
第七节 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 |
一、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调阅案卷材料权 |
二、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
三、赋予检察机关出席再审法庭的庭审监督权 |
第八节 完善保障机制 |
一、明确相关职责权限 |
二、强化民事检察队伍建设 |
三、完善省级检察院人财物统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对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工作的若干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申诉公开审查的基本内涵 |
二、刑事申诉公开审查的现状分析 |
(一) 公开审查得到深入推广 |
(二) 公开审查方式以公开答复为主 |
(三) 公开审查能够起到息诉罢访的效果 |
三、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存在的问题 |
(一) 启动程序较随意 |
(二) 公开审查适用率不高 |
(三) 主持人选择上有一定的争议性 |
(四) 受邀人员选任机制不规范 |
四、刑事申诉公开审查规范化建议 |
(一) 规范公开审查启动机制 |
(二) 健全公开审查主持人指定机制 |
(三) 完善受邀人员邀请机制 |
(四) 加强公开审查办理力度 |
(五) 加大公开审查的宣传工作 |
(5)新修辞学视角下刑事错案的防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难点、创新点 |
(六)研究思路 |
一、刑事错案及新修辞学理论 |
(一)刑事错案的界定及类型 |
(二)作为法律论证方式的新修辞学理论 |
二、刑事错案成因的新修辞学分析 |
(一)刑事错案样本实证分析 |
(二)侦查环节刑事错案成因的新修辞学分析 |
(三)审判环节刑事错案成因的新修辞学分析 |
三、刑事错案防治策略的新修辞学建构 |
(一)侦查环节刑事错案的防治策略 |
(二)审判环节刑事错案的防治策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类参考文献 |
二、外文类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监狱罪犯刑事申诉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从典型案例看我国监狱罪犯刑事申诉难 |
(一) 我国监狱罪犯刑事申诉难典型案例 |
1. 罪犯郑某涉黑申诉案 |
2. 罪犯王某余罪加刑申诉案 |
3. 罪犯林某刑讯逼供申诉案 |
4. 罪犯郑某离婚申诉案 |
5. 浙江张氏叔侄无罪申诉案 |
(二) 我国监狱罪犯刑事申诉难的表现 |
1. 申诉提出难 |
2. 申诉回复难 |
3. 申诉再审难 |
4. 申诉改判难 |
5. 申诉代理难 |
二、我国监狱罪犯刑事申诉难的原因分析 |
(一) 认识理念方面的原因 |
1. 监狱民警刑事申诉理念偏差 |
2. 原审法官刑事申诉理念问题 |
3. 社会民众刑事申诉理念误区 |
(二) 实务运作方面的原因 |
1. 申诉启动审理机制与申诉难 |
2. 监狱角色地位与申诉难 |
3. 罪犯证据收集与申诉难 |
4. 刑罚执行政策与申诉难 |
5. 律师代理与申诉难 |
三、域外罪犯申诉处理机制考察 |
(一) 英美法系国家罪犯申诉处理机制 |
1. 美国罪犯申诉处理机制 |
2. 英国罪犯申诉处理机制 |
(二) 大陆法系国家罪犯申诉处理机制 |
1. 法国罪犯申诉处理机制 |
2. 德国罪犯申诉处理机制 |
3. 日本罪犯申诉处理机制 |
(三) 域外罪犯刑事申诉处理机制的启示 |
四、解决我国监狱罪犯刑事申诉难问题的对策 |
(一) 优化法院监狱罪犯申诉案件立案审查机制 |
1. 落实法院罪犯申诉资料登记制 |
2. 创新法院罪犯申诉答复方式 |
3. 建立法院罪犯申诉异地审查制度 |
(二) 强化检察院监狱罪犯申诉案件监督机制 |
1. 强化抗诉权运用 |
2. 强化驻监检察室作用 |
3.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
(三) 确立监狱狱内罪犯申诉案件提请审理机制 |
1. 立法确立监狱罪犯申诉提请再审权 |
2. 监狱保障罪犯刑事申诉权益 |
3. 监狱公职律师援助罪犯合理申诉 |
(四) 完善律师监狱罪犯申诉案件代理机制 |
1. 制定罪犯刑事申诉强制性的律师代理机制 |
2. 搭建律师监狱罪犯申诉案件代理平台 |
3. 拓宽代理律师罪犯刑事申诉案件参与度 |
(五) 营造监狱罪犯申诉阳光性社会氛围 |
1. 把握国家改革机遇转变监狱罪犯刑事申诉工作思维 |
2. 创新罪犯教育模式提升罪犯个人素质 |
3. 加强宣传转变社会偏见正确看待罪犯申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刑事申诉制度的诉讼化改造——以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实证分析: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
二、原因分析:办案困境的立法原因和司法原因 |
(一) 立法原因分析 |
(二) 司法原因分析 |
1.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调查手段不足, 证据的充分性和证明力有很大的局限性。 |
2. 法定的检察监督方式单一、其它监督方式法律依据不足。 |
3.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能力不足。 |
三、他乡之玉:域外刑事申诉制度考察 |
(一) 刑事申诉的定位 |
(二) 刑事申诉的管辖组织 |
(三) 申请再审的主体 |
(四) 申请再审的理由 |
(五) 申请再审的期限 |
(六) 启动再审的具体程序 |
四、改革与完善:刑事申诉制度诉讼化改造的设想 |
(一) 理念的更新 |
1. 确立以诉权为保障的“有诉必理”理念。 |
2. 确立以救济为主的“依法纠错”原则。 |
3. 确立维权而不失“维稳”的有限再审理念。 |
(二) 程序的重构 |
1. 赋予刑事申诉人申请再审的主体地位, 构建“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先、向特定机构申诉在后”的有序救济模式 |
2. 精心设计再审程序, 建立相关配套制度 |
(三) 特定机构的设置 |
1. 设立刑事救济特别委员会。 |
2. 取消法院、检察院在再审之诉后依职权单方否定生效裁判的权力。 |
3. 完善申诉终结机制。 |
五、结束语 |
(8)“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控辩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控辩关系阐释 |
第一节 控辩关系本体论 |
一、控辩关系的基本内涵 |
二、控辩关系的影响因素 |
三、和谐控辩关系的应有价值 |
第二节 “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 |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 |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内容 |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意义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对控辩双方的现实影响 |
一、正视审判权的决定性影响 |
二、聚焦辩护权的行使与保障 |
三、迫使控诉权内部自我规范 |
四、倒逼控辩双方的必要合作 |
第四节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控辩关系的应然样态 |
一、控辩诉讼地位的平等性是控辩关系的基本前提 |
二、控辩对抗的有效性是控辩关系运行的明确要求 |
三、控辩协商的合作性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 |
四、控辩平衡是控辩关系的理想状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控辩诉讼地位的平等性 |
第一节 控辩诉讼地位平等性之释义 |
一、控辩诉讼地位平等的基本内涵 |
二、“以审判为中心”解读控辩诉讼地位平等的具象化要求 |
第二节 控辩职权配置平等 |
一、辩护难在控辩职权配置不平等 |
二、我国控辩职权配置的现状 |
三、我国控辩职权失衡的成因分析 |
四、控辩职权配置优化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审判组织平等对待 |
一、审判组织的厚此薄彼 |
二、“正三角”结构失衡的现状考察 |
三、审判组织区别对待的成因分析 |
四、审判组织平等对待的路径完善 |
第四节 当事人的平等感受 |
一、当事人的平等感受是衡量控辩平等的重要标尺 |
二、不平等的误解与由来 |
三、审判机关消除不平等感受的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控辩对抗的有效性 |
第一节 控辩对抗有效性之释义 |
一、控辩对抗有效性的基本内涵 |
二、控辩对抗有效性的评价标准 |
第二节 控辩对抗规则的有效性 |
一、控辩对抗规则失灵 |
二、我国控辩对抗规则的现状考察 |
三、控辩对抗规则失灵的成因分析 |
四、“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实现控辩对抗规则有效性之设计构想 |
第三节 控辩主体履职能力的规范化 |
一、问题的提出——考察标准 |
二、我国控辩对抗履职能力的现状考察 |
三、控辩主体履职能力不足成因分析 |
四、增强控辩对抗履职能力规范化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控辩协商的合作性 |
第一节 控辩协商的合作性之释义 |
一、控辩协商合作的基本内涵 |
二、控辩协商合作与控辩对抗之间的关系 |
三、控辩协商合作的表现形式及特点 |
第二节 控辩协商合作的正当性证成 |
一、价值维度:公平正义之实现效率 |
二、程序维度:协商合作的衡平配置 |
三、实体维度:协商量刑之妥协性考量 |
四、实践维度:国内外控辩协商实践成效述评 |
第三节 “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控辩协商合作的基本要求 |
一、控辩双方协商的时间、内容与渠道 |
二、控辩双方合作依据完善 |
三、裁判权认可控辩双方合意 |
第四节 我国控辩诉讼合作与妥协之路径完善 |
一、保障辩护权的切实履行 |
二、确立控诉机关的合作意识 |
三、完善认罪认罚协商具体规则 |
四、搭建庭前会议等交流平台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答辩委员签名的答辩决议书 |
(9)刑事再审申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刑事再审申诉概述 |
(一) 刑事再审申诉的界定 |
(二) 刑事再审申诉的重要意义 |
1. 刑事再审申诉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必要补救措施 |
2. 刑事再审申诉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
3. 刑事再审申诉有利于实现维护既判力与纠正错案之间的平衡 |
二、国外刑事再审申诉的考察 |
(一) 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例 |
(二) 大陆法系—以德国为例 |
(三) 国外再审申诉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三、我国刑事再审申诉存在的问题 |
(一) 刑事再审申诉条件规定不明确 |
1. 申诉主体宽泛层次不清 |
2. 刑事再审申诉期限及次数不受限 |
3. 刑事再审申诉案件的范围过大没有加以限定 |
(二) 刑事再审申诉复查机制不健全 |
1. 再审申诉审查的自我纠错机制存在缺陷 |
2. 法检两院处理申诉案件职责分工不明确 |
3. 复查结果缺少监督问责机制 |
(三) 刑事再审申诉过程律师参与不足 |
(四) 重大冤案缺乏特殊的救济渠道 |
四、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申诉存在问题的建议 |
(一) 明确再审中刑事申诉条件的相关规定 |
1. 对申诉主体范围作层次性划分 |
2. 限定刑事再审申诉期限、时效 |
3. 合理限定申诉案件范围及时落实终审、终结诉讼程序 |
(二) 健全刑事再审申诉复查机制 |
1. 提高刑事再审申诉的审级 |
2. 限定被害人向检察院申诉 |
3. 对申诉复查结果实行监督问责机制 |
(三) 加强律师在案件复查阶段的参与 |
1. 建立刑事申诉法律援助制度 |
2. 死刑等案件申诉强制律师参与 |
(四) 建立重大冤案特殊的救济途径 |
1. 正确界定重大冤案 |
2. 重大冤案申诉实行异地复查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 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制度概述 |
1.1 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制度的基本内涵 |
1.1.1 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制度定义 |
1.1.2 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制度的基本内涵 |
1.1.3 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制度存在的价值 |
1.2 我国刑事申诉制度史略 |
1.2.1 西周时期的申诉制度 |
1.2.2 秦汉时期的申诉制度 |
1.2.3 唐宋时期的申诉制度 |
1.2.4 元明清时期的申诉制度 |
1.3 国外刑事申诉制度考察 |
1.3.1 国外申诉制度发展梗概 |
1.3.2 大陆法系国家再审制度 |
1.3.3 英美法系国家监督程序 |
2 我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制度之审视 |
2.1 我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制度的历史沿革 |
2.2 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中的客观审视 |
2.2.1 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制度在立法中的弊端 |
2.2.2 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凸显的问题 |
3 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制度之理想展望 |
3.1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制度的影响 |
3.1.1 修正案关于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制度的条文修改 |
3.1.2 修正案对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 |
3.1.3 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修正案 |
3.2 笔者对于修正案背景下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制度完善的建议 |
3.2.1 限制刑事申诉次数的立法 |
3.2.2 规范申诉人顺序的立法 |
3.2.3 完善刑事申诉理由的立法 |
3.2.4 设立检察机关强制答复的立法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刑事申诉制度规范化之我见(论文参考文献)
- [1]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统一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以第三巡回法庭为例[D]. 许好明.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2]论侦查中心主义的改造 ——以卷宗笔录为切入的分析[D]. 梅林波.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D]. 金石. 吉林大学, 2019(02)
- [4]对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工作的若干思考[J]. 岳阳.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9(01)
- [5]新修辞学视角下刑事错案的防治研究[D]. 岳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我国监狱罪犯刑事申诉难问题研究[D]. 陈舒平. 华中师范大学, 2018(12)
- [7]论刑事申诉制度的诉讼化改造——以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为切入点[J]. 王祺国. 法治研究, 2018(02)
- [8]“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控辩关系研究[D]. 肖璐. 华南理工大学, 2018(12)
- [9]刑事再审申诉问题研究[D]. 王晓. 辽宁大学, 2017(03)
- [10]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制度的完善[D]. 陈燕. 西南财经大学, 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