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监督与司法权威(论文文献综述)
程俊民[1](2021)在《网络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现状及规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媒体监督越来越成为媒体监督司法的主流形式。在此背景下对网络媒体监督进行研究,通过对一些热点案例进行探究,发现虽然网络媒体监督对一些冤假错案,法律程序确立和定罪量刑上有所帮助。但是由于网络媒体的自发性和商业性以及我国对于网络媒体的规制较为宽松,也因此带来了许多问题。例如对于当事人的人格权侵害、当事人利用网络媒体监督牟取不当利益以及“媒介审判”的出现等一系列问题,对司法机关的权威造成不良影响。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我国并没有明确的关于网络媒体监督的立法,导致我国网络媒体监督的界限不明确;另一方面是司法公信力有待提高。为此,如何发挥网络媒体监督的正面作用,促进网络媒体监督和司法审判的和谐发展,提高司法权威,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我们今天亟须解决的问题。
崔永东[2](2021)在《信用司法的理论探究与制度进路》文中研究表明信用司法是一种"取信于民"的司法,取信于民意味着司法能够输出正义的产品并得到公众的认同和信赖。信用司法是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赖以产生的基础,目前信用司法建设的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如实行"失信黑名单"制度、虚假诉讼惩戒制度、司法责任制度、监督制度、司法公开制度等等,上述制度对推进信用司法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信用司法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基础性工程,也是"信用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会助推中国司法文明的进步,还会为促进中国道德文明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张国全[3](2021)在《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司法公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是法治建设最重要衡量的标准之一,公众对于司法的高度信任、信心和认同是司法工作成功的标志和价值。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是司法公众认同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刑事裁判如果不被公众认同,不仅不能发挥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整体上讲,司法大数据(包括历年的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等)显示刑事裁判整体上的公正性没有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因为自身“狱者,天下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的特点,个案极易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与参与,导致公众“以偏概全”并对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度产生质疑。因此,在刑事裁判公正性整体上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如何解除个案导致公众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产生怀疑,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主体的角度,涉及法院(刑事裁判的主体)、公众(对刑事裁判进行评价的主体)和媒介(对刑事裁判进行解读及传播的主体)三个主体。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是提高刑事裁判司法公众认同度的关键。具体而言,现实生活中有两个问题最为突出:大部分公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各类媒介基于商业或者其它因素而进行的炒作。因此,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相应的全面分析,能够为解决问题提供相应的思路与方案。基于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基础的前提下,本文从法院和法官两个层面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阐述。在法院层面,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提升涉及法院的权威、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等诸多因素。因此,法院应从制度方面,结合法院权威的因素,进行制度化的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裁判、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等内容。在法官层面,主要包括法官品质、法官能力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其中,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官薪酬、晋升、法官惩戒是解决法官品质存在问题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完善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及法官管理制度是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公众是刑事裁判的评价主体,但公众并不是意见完全一致的集合体。公众可以分为个人类型的公众与人际类型的公众两种类型。论文重点研究个人类型的公众。在行为模式上,个人类型的公众存在“暂时性群体”的特征,即个体在群体中处于非理性的状态。这一点,在其对“天理和人情”诉求方面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在媒介主体方面,无论是司法大数据,还是调研结果,都证实媒介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关键因素。媒介是连接公众与法院的中间载体,是将法院刑事裁判解读给公众的主体。媒介主要包括媒体与律师。媒体具有公共性与逐利性两个特征,后者在自媒体等新兴媒体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本文从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及职业伦理建设两个方面,对强化媒体的公共属性和规范媒体的逐利属性进行了论证。刑事裁判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两次传播,律师是两次传播的意见主导者。律师在两次传播中具有双重性,其庭外慎言义务是提高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重要切入点。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现行规定及完善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孙世萍[4](2020)在《刑事错案论》文中指出公平正义一直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然因一批冤错案的曝光,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小的震动,并引发关于“错案”问题的激烈讨论,由此也拉开了第四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错案率作为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指标,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也许是出于对公平正义的极度渴望,也许是出于改革的迫切心情,人们几乎将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对刑事错案的成因以及预防的研究中,而对于刑事错案的本来样貌却甚少关注,并出现刑事错案概念泛化、重事实认定轻法律适用等倾向。这非常不利于对刑事错案的正确认识,也不利于全面系统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此,我们有必要以更加冷静、理性的态度重新审视“错案”问题以及相关司法改革问题。本文从认识论出发,重新界定刑事错案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刑事错案的法律属性,厘清事实认定对象与法律适用对象的界限,并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避开“错案预防”的习惯性视角,达到了正本清源的目的。在全面认识刑事错误的基础上,以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在刑事错案本原中重新审视抑制刑事错案的路径与方法,并重点从法律安全区的提倡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法官职业评价体系的完善等三个方面提出改革建议,为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提供参考。
李楠[5](2020)在《中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制度的改革及社会公众民主意识的提升,媒体愈发积极主动地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活动进行监督。尤其是随着媒体形式与媒体平台愈发多样,媒体能够为社会公众带来各种新鲜的热点事件,俨然成为了社会公众生活的必需品。媒体资讯传播的及时性与传播范围的广泛性使媒体能够充分发挥其监督司法活动的作用,对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司法公正、推动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媒体监督实质上是一把双刃剑,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如果不注重“度”的把握,就可能造成媒体的不当监督凌驾于司法之上,进而可能干扰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那么,在媒体监督司法公正的过程中,如何把握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度”,在二者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从而形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和谐关系,这是值得研究解决的问题。论文首先从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基本理论出发,在界定二者含义的基础上,分析了媒体监督的主体、手段及网络科技、人工智能等新科技的进步使媒体监督出现的新特点,讨论了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应然关系。其次,从我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现状入手,分析了二者的冲突表现在道德审判与法律审判的冲突、时效性与滞后性的冲突、司法独立限制媒体自由等,二者冲突的加剧不仅损害了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也限制了媒体监督自身的发展。同时还分析了二者冲突的具体原因与实质原因。再次,论述了域外协调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实践经验,并讨论了域外国家的经验对我国协调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启示。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了解决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实现二者和谐发展的有效措施:通过完善新闻媒体立法使媒体监督司法活动规范化;健全媒体监督机制以提升媒体工作者的业务素养与媒体行业的自律性;通过完善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司法人员的自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等完善司法管理制度以化解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间的冲突,促进二者关系的和谐发展。
章大成[6](2020)在《庭审指挥权研究》文中提出如果说司法是守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庭审无疑是这道防线中最重要的环节。作为当事人表达诉讼主张、出示案件证据以及辩论对抗的核心场域,法庭审判现场的稳定有序无疑对个案正义的实现及司法权威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网络上不断涌现有关庭审冲突的报道,现行法似乎无法给于法官恰到好处的支持,使得法官时常陷入进退维谷的处境。为此,本文通过对庭审冲突事件的研究,试图在学理上论证强化法官庭审指挥权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本文首先对庭审冲突现象做一个大致介绍,并对笔者检索到的相关案件做一个整体的汇报。之后系统地整理了我国现行法下有关法官如何维护法庭秩序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了实证研究。笔者发现,相关法律法规数量上颇具规模,立法者并非没有意识到维护法庭秩序的重要性,但现行法仍未明确规定法官的“庭审指挥权”,也未明确强调法官维护法庭秩序的义务。此外,目前对法庭秩序作出规制的法条散落在不同部门法中,且彼此间存在重复与赘述。其次,法官在庭审指挥过程中陷入困境,其原因至少包含两对矛盾、四个方面:理论上我国在诉讼构造上经历了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实践上随着司法改革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法官的庭审方式也出现了变化;此外,从冲突参与的两个主体来看,既有律师的异常诉讼策略与当事人的非理性因素之外,也有法官缺乏审判技术与指挥手段的原因。进一步地,笔者讨论了如何应对这一困境的办法,其核心在于强化法官的庭审指挥权。不可否认,在我国的司法历史上,法官一度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相当大的权力,也因此被国内学者定义为“超职权主义”现象,故学界通常主张限制法官权力以谋求庭审秩序的稳定。然而,从我国司法实际看,目前庭审冲突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似乎不在于法官权力膨胀,而恰恰在于法官缺少维护庭审秩序的有力武器。最后,本文具体探讨了庭审指挥权在不同语境下的内涵,并试图从立法、司法、诉讼制度,及法律共同体四个维度讨论应当如何构建并保护法官的庭审指挥权。特别是,由于法官根据现有法律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进行制止、处罚时,受制于法院系内内部的审批流程,不但程序繁琐冗长,甚至可能阻碍法官独立作出决定,为此,第四章中还探讨了法官直判制度构建的可能性。
谢小剑[7](2020)在《批评法院审判行为的限度与规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未有效规范批评法院审判行为的界限,导致法院司法公信力严重受损。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规范媒体报道司法,惩戒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未来批评法院应当以尊重司法权威,不损害审判独立、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为原则。同时,批评不应当有侮辱、诽谤的言论,主观是否具有恶意、客观上该言论是否具有思想或意见表达价值,是界定批评限度的重要限度。对于正在审理的个案也应当允许批评,但批评不得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不能作"倾向性报道"而形成"舆论审判"。对于滥用批评权的行为应当积极审慎予以事后规制,同时法院有必要及时、高效地回应批评,厘清错误报道,合理地引导舆论。
宋菲[8](2020)在《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文中提出裁判说理也即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其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理由,增强裁判行为的公正度和透明度,促进审判权的规范行使,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实司法中,裁判说理是一种动态过程,核心在于如何有效构建裁判理由,内容是阐释法律规范、基本原则、道德习惯、政治政策、指导案例等如何现实运用于司法裁判,遵从何种标准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裁判说理是针对特定主体的说服过程,主要涉及“谁在说”“向谁说”以及“怎么说”三个方面,并以“可接受性”作为说理的最终目标。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以法律商谈和法律论证(论辩)作为理论工具,具体包括说理理念、说理形式和主要内容三点。在理念方面,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遵从“规范性”和“有效性”双重指引,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效果;在形式方面,无论是针对多数类案的“一般化”说理,还是针对具体案件的“个性化”说理,只要符合基本格式规范要求,就能达到可接受性目标;在内容方面,可接受性说理既针对“事理”和“法理”,也针对“情理”和“文理”,覆盖整个裁判文书。从说理可接受性的衡量标准来看,因主客体不同,我们可从裁判理由本身和裁判文书受众两个方面进行构建。前者表现在,裁判说理必须是一个好的论证(论辩)的过程。受前提是否可接受、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前提与结论的相关性等因素影响,它应满足“论证不违反逻辑要求”“结论要回溯到法律规范”“事实叙述清晰并言之有据”等具体要求;后者表现在,裁判说理还必须是一个理性对话过程,要充分考虑作为特殊听众的法律职业者,和作为普通听众的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不同心理认同和价值判断,借助法律商谈和心理学判断实现信服而不是威服或压服。基于该具体内容和衡量标准,符合可接受性要求的裁判说理主要包括以下三条实现路径:第一,制度方面要构建完善的说理体制机制,为可接受说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第二,技术方面要厘清裁判文书撰写格式和要求,为可接受性说理提供内在形式要求;第三,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裁判理由的论证标准,为可接受性说理提供方法论保障。如上具体内容、衡量标准和基本思路从应然界定了“何谓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这是文章的理论部分。现实裁判中,可接受性说理只是一种理论愿景,可接受性不足反而是司法的常态。因此,如何有效把握这些问题并针对原因进行分析,则成为了提升裁判释法说理水平的重要方面。该章节以“说理”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全文搜索并随即抽取600个将原审案件“说理问题”作为上诉或申诉意见的典型案例作为案例样本池。通过实证分析,我们可将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表现概括为:第一,不说理或概括式说理;第二,说理空洞化或程式化;第三,即兴说理或任意说理;第四,判非所请或论证不清。结合当下已有的法官专业素质、法官经验阅历、司法体制、司法环境、说理评价与激励机制以及法官枉法裁判等原因分析,以是否具有直接影响性和可操作性为删选标准,我们可将这些原因归为:重结果轻说理的司法理念,司法保障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健全,以及忽视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说理标准三类。这也是文章第三、四、五章主要围绕并试图解决的内容。实现可接受性说理要有健全的外部保障机制。裁判文书说理尽管是一种法官个人行为,但是该说理活动必须在特定司法语境中才能发挥更大优势。结合当下司法实践,助推裁判说理的外部保障机制主要有如下三方面:第一,案件分流机制实现针对性说理;第二,裁判公开机制倒逼规范说理;第三,评价激励机制促进主动说理。繁简分流的主要任务是针对每一类案件确定不同的分流标准。明确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等需要重点说理的案件类型;裁判公开可以通过“倒逼”机制促使裁判者将自己的“成果”予以展现,使得裁判文书符合特定格式和论证要求。而且面对司法质疑,该公开机制亦可保护法官敢于说理;评价激励机制可以针对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和解释确立恰当的评价标准。与此同时,各级法院也在探索将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作为一项常规性重要工作并计入法院审判工作考核的指标体系,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可接受性说理还必须要满足内在的说理技术规范,主要是指裁判文书说理的格式和语言要求。结合裁判文书特点,该技术规范主要表现在裁判文书的格式体例、说理语言和文书样式三方面。在格式要求方面,不同类型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说理标准及说理重点各有不同,我们必须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方面意见”来构建裁判说理的基本框架,进以证据审查说理、事实认定说理、法律适用说理、自由裁判说理作为主要说理层面:在语言要求方面,必须要以听众需求为导向,裁判用语要准确规范而不应模糊抽象,裁判表述风格要沉稳平实而不哗众取宠,裁判表达要逻辑清晰而不笼统含混;在文书形式创新方面,为增强说理效果,法官可在一般的描述性裁判文书格式基础上,尝试进行要点引导式说理和表格式说理等技术创新。除了外在机制保障和内在技术规范外,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一个重要路径就是有效运用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和法律修辞三种。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说理的首要方法。其作用是明确法律中不确定性概念的真实含义;法律论证是裁判说理的核心方法。裁判说理的实质就是法律论证过程,该方法以可接受性为论证标准,通过逻辑分析进路、论题学进路和商谈程序进路实现裁判过程可接受性;法律修辞方法能增强可接受性说理效果,主要功能就在于构建说理的语境并明确说理效果。具体到说理活动中,这些方法主要运用于如何基于可接受的衡量标准构建裁判理由,以及阐明构建中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比如,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说理关键在于阐释“依照原则确立规则”的过程;运用道德情理说理时重点在于实现裁判的价值指引,在合理把握情理说理偏差基础上明确具体的说理标准;运用社会习惯进行说理首先要进行习惯识别,说清习惯作为裁判理由所应具有的规范要件,接着要阐明“事实性”习惯向“规范性”习惯的转化;运用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说理重心在于以案释法,阐释指导案例的论证推理过程,侧重论述“区分同案”和“形成同判”的具体说理要求。
凌昕[9](2020)在《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裁判的冲突与平衡》文中认为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与发展,现代社会已经步入了“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关系问题是近年来法学界和新闻传播学界频频关注的焦点。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是保证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的关键,然而不断涌现的重大案件成为了舆论关注的对象,进而发展成为影响性个案。十多年来,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南方周末》、《中国法律评论》连续进行“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的评选,这足以可见社会各界对我国司法动态,尤其是影响性司法案件的高度关注。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日益关注,是我国社会进步,法治建设得到不断完善,法治观念不断深入人心的重要表现。然而,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经正当程序开庭审理后,对案件的法律评价也经常会与公众的社会评价发生分歧,甚至出现矛盾和冲突,进而导致公众对案件所期盼的社会效果与人民法院追求的法律效果大相径庭。如何把握近五年影响性司法案件的类型特点以及背后所暗含的信息,找准舆论关注司法裁判的司法外因素和司法内因素。从而确保司法机关在接受舆论监督的同时,以专业理性探究舆论背后的实质因素,合理确定舆论监督的边界,是当下我们亟需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从总体上,对于网络舆论监督应当予以正面评价,网络舆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对司法裁判起到积极的作用,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种影响性案件时要充分考虑社会影响因素,而不能一味地追求程序正义而忽略实体正义,但是也要警惕舆论背后包含的实质问题。针对司法内外不同的舆论诉求,司法机关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要在坚持司法独立审判的基础上,依据制度和程序接受舆论监督。这既需要司法机关自身的努力,也需要为司法创造屏蔽外界干扰的制度保障,更需要构建全社会对司法权威的认同,从而促进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裁判两者之间的平衡发展。
杨益航[10](2020)在《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文中研究指明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是当前法学界和新闻传播界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构建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能够有效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其内涵基于司法公开,是把司法权置于公众视野内,让公众了解司法,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的制度安排。此研究的实际意义却远不至此,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可以使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厚植法治根基,树立司法权威,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尊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司法与媒体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司法可以对媒体进行制约,媒体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在维护共同价值的基础上找到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怎样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相生相长的和谐关系是国内外各相关领域努力的方向。本文从当前司法活动与媒体报道之间的价值目标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在应对涉法新闻报道方面的实践和发展,就典型问题进行了初步阐释,并在理论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研判,探讨在应对热点案件和舆情中的一般和特殊情况及应对方法,从发展角度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初步分析,倡导建立和谐有序的司法与媒体互动关系。全文共六章十六万字,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新闻报道的特点,从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理论来分析媒体参与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就二者之间的共同价值追求和不同的工作方式进行对比,指出实践中的冲突和难点。聚焦司法公开,从审前和审判公开分析媒体报道在不同阶段介入的特点和难点,就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和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冲突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就例外原则进行初步探讨。通过近年来国内的热点案例分析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不同特点。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分析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以药家鑫案分析舆论压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于欢案分析新闻舆论促成司法系统自我纠偏的可行性;以张扣扣案分析新媒体时代复杂舆论环境对司法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以比较法视角分析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做法和特点,列举了包括对言论自由、庭审公开、保密制度、隐私权等领域的规定和办法,总结规律性特征,以及为改善国内工作带来的启示。对目前包括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内的信息技术前沿发展和传播环境深刻变革做了简要分析,同时从涉法新闻报道角度对这些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做了前瞻性预判,并针对公共领域和被遗忘权等新媒体环境下愈发突出的问题做了专题研究。最后,从改善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的角度切入,根据前文研究从司法与媒体合作基础、共同任务、有效做法等方面提出构建司法与媒体和谐关系的意见建议。此外还就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依法规制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二、审判监督与司法权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审判监督与司法权威(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现状及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一、网络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概述 |
(一)网络媒体监督的概念 |
(二)网络媒体监督的法理依据 |
1.符合人民主权的要求 |
2.言论自由权的要求 |
3.实现监督权重要途径 |
4.符合审判公开的精神 |
(三)网络媒体监督的特点 |
二、网络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状 |
(一)网络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正面实践 |
1.有利于纠正冤假错案 |
2.有利于审判机关的正确定罪 |
3.有利于审判机关的正确量刑 |
(二)网络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负面实践 |
1.审判公正性受损 |
2.被代理人当做赢得诉讼的手段 |
3.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格权受损 |
(三)网络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
三、网络媒体监督与司法负面实践的后果及原因分析 |
(一)网络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负面实践的后果 |
1.降低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感 |
2.不利于司法独立,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3.法官的职业前途受损 |
(二)网络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负面实践的原因 |
1.媒体易操控社会舆论 |
2.网络媒体与司法机关理念冲突 |
3.司法机关独立性与网络媒体自由性的冲突 |
四、网络媒体监督和司法审判平衡机制的构建 |
(一)网络媒体监督的界限 |
(二)司法自身的提升改变 |
1.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 |
2.推广庭审直播 |
3.完善网络民意收集机制 |
(三)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约束机制 |
1.网络媒体对于案件的报道坚持评论与报道分离 |
2.媒体机构设立法务机构,保证报道的合理性 |
3.坚持无罪推定原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信用司法的理论探究与制度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信用司法是司法权威性的基础 |
二、实行“失信黑名单”制度有助于推进信用司法建设 |
三、打击虚假诉讼有助于推进信用司法建设 |
四、司法公开有助于推进信用司法建设 |
五、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有助推进信用司法建设 |
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和保障信用司法建设 |
结语 |
(3)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许霆案件引发的公众认同问题 |
一、许霆案的基本事实 |
二、许霆案一审判决引发的舆论反响与争议 |
三、许霆案终审判决与公众认同的回归 |
第二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内涵解析 |
一、认同与公众认同 |
二、公众认同与制度认同 |
三、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三节 常识、常理、常情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常识、常理、常情理论述评 |
二、常识、常理、常情理论在刑事裁判中的应用 |
第四节 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章 公众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公众、媒介与刑事裁判的基本关系 |
第二节 公众的类型及对刑事裁判的不同诉求 |
一、公众的界定因素与类型划分 |
二、公众的分类 |
三、个人类型公众对天理与人情的诉求 |
四、人际类型公众对于国法的诉求 |
第三节 个人类型公众暂时性群体的特征 |
一、暂时性群体 |
二、个人类型的公众与暂时性群体 |
第四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因素与生成机制 |
一、刑事裁判的公众关注内容 |
二、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
三、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五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提升途径 |
一、提高司法权威 |
二、提高法官品质和司法能力 |
三、规范司法传播媒介 |
四、强化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章 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础 |
第一节 权威与司法权威 |
一、权威 |
二、司法权威 |
三、法院权威的调查分析 |
四、司法权威的困境 |
第二节 完善立法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制度基础 |
一、立法问题存在的客观性 |
二、部分立法的目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三、部分立法的技术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立法问题的缓解 |
第三节 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
第四节 促进量刑规范化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路径 |
一、量刑规范化的实践作用 |
二、量刑规范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建议 |
第五节 健全法院与公众交流机制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工作渠道 |
一、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 |
二、建议引入“法庭之友”制度 |
第四章 法官品质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法官品质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一、法官品质是影响司法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二、基层法院法官公众认同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 |
三、当前法官品质的问题不容忽视 |
第二节 刑事裁判说理制度的完善 |
一、刑事裁判说理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二、刑事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 |
三、刑事裁判说理的完善 |
第三节 法官管理与培训制度的完善 |
一、建议实行非公务员化管理制度 |
二、完善职业安全保障 |
第四节 法官奖惩制度的完善 |
一、对法官的薪酬激励 |
二、对法官晋升的激励 |
三、对法官的惩戒 |
第五节 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 |
一、王桂荣玩忽职守案引发的问题 |
二、法官职业豁免制度 |
三、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四、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六节 法官心理健康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白山中院精神病法官案及分析 |
二、积极建立与完善法官心理健康机制 |
第五章 媒体传播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 |
一、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理论 |
二、司法与公众的天然隔膜 |
第二节 媒体与刑事案件的两次传播 |
一、媒体的公共性和逐利性与信息传播 |
二、媒体与司法公开 |
第三节 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 |
一、媒体、公众与司法的基本关系 |
二、媒体的新闻自由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
三、媒体两次传播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四、自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影响 |
一、新闻报道引起公众质疑刑事裁判的因素 |
二、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积极影响 |
三、媒体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消极影响 |
第五节 通过媒体传播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路径选择 |
一、通过媒体传播促进法院实质性公开 |
二、利用社交媒体开放系统形成答疑与释疑机制 |
三、对媒体传播内容进行合理限制 |
四、依法规制媒体审判 |
五、对媒体不当报道追究的法律责任 |
六、规范媒体报道内容与加强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
第六章 律师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键媒介 |
第一节 律师、意见主导者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节 律师的慎言义务 |
一、律师的慎言义务 |
二、暂时性群体与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节 我国有关律师慎言义务的规定 |
第四节 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基本模式 |
一、美国的相对自由模式 |
二、英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三、德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四、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律师慎言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加强律协“管理”职能 |
二、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
三、改进律师惩戒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作 |
“刑事裁判法官认同问题研究”调查问卷 |
司法认可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刑事错案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及创新之处 |
四、研究的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刑事错案概述 |
第一节 “错误”基本问题研究 |
一、错误的含义 |
二、错误的基本特征 |
三、认定错误的方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一、司法实践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二、法学理论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三、刑事错案认识冲突的根源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重构 |
一、刑事错案的主体 |
二、刑事错案的主观要素 |
三、刑事错案的客体 |
四、刑事错案的对象 |
五、刑事错案范畴外其他错误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多元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一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基本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秩序及冲突 |
二、平等及冲突 |
三、效益及冲突 |
四、价值冲突的调和及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诉讼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实体正义 |
二、程序正义 |
三、诉讼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法律原则中价值冲突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一、无罪推定原则 |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中事实认定问题 |
第一节 事实认定的手段——证据 |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 |
二、证据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据规则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事实认定的程度——证明标准 |
一、证明标准的界定 |
二、证明标准的立法选择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明标准的兑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事实认定的证明方式——自由心证 |
一、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 |
二、自由心证的实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自由心证的抑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错案中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律适用中事实问题的界限 |
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界限 |
二、构成要件事实中的法律问题 |
三、违法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四、责任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五、量刑事实的法律问题 |
第二节 法律适用中“法律空间”的影响因素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 |
三、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
第三节 法律适用效果的认定 |
一、认定对象 |
二、认定标准 |
三、认定方法 |
四、认定主体 |
五、认定结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刑事错案的消解 |
第一节 法律适用错误的消解——法律安全区之提倡 |
一、构建法律安全区的必要性 |
二、法律安全区的构成 |
三、法律安全区的实现 |
第二节 事实认定错误的消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完善 |
一、诉讼程序对刑事错案的抑制机理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相关诉讼制度对正确适用法律的影响 |
第三节 价值冲突调和主体的规制——法官职业评价体系之完善 |
一、我国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检视 |
二、国外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探析 |
三、法官职业伦理评价体系之提倡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5)中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基本理论 |
2.1 媒体监督的基本理论 |
2.1.1 媒体监督的含义 |
2.1.2 媒体监督的主体 |
2.1.3 媒体监督的手段 |
2.1.4 媒体监督的新特点 |
2.2 司法公正的基本理论 |
2.2.1 司法公正的概念 |
2.2.2 司法公正的要求 |
2.3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应然关系 |
2.3.1 媒体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
2.3.2 司法公正有利于保障媒体监督 |
3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现状 |
3.1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积极方面 |
3.2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消极方面 |
3.2.1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表现 |
3.2.2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分析 |
4 域外协调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实践经验与启示 |
4.1 域外实践经验 |
4.1.1 英国的实践经验 |
4.1.2 美国的实践经验 |
4.1.3 德国的实践经验 |
4.1.4 法国的实践经验 |
4.2 域外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5 构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和谐关系 |
5.1 完善新闻媒体立法 |
5.2 健全媒体监督机制 |
5.2.1 建立健全媒体行业自律监督机构 |
5.2.2 加强媒体工作者的业务素养 |
5.3 完善司法管理制度 |
5.3.1 完善司法信息公开制度 |
5.3.2 加强司法人员的自律 |
5.3.3 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庭审指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庭审秩序规则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庭审冲突现象概述 |
一、庭审秩序的理想状态 |
二、庭审秩序的实践困境 |
第二节 现行法对法庭秩序的规定 |
一、对法庭秩序法律法规的比较考察 |
二、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
第三节 法官当庭处置手段的考察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9条之规定 |
二、《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及司法解释之规定 |
第四节 庭审指挥权的学理讨论 |
一、庭审指挥权的基本含义 |
二、庭审指挥权的基本价值 |
第二章 庭审指挥为何陷入困境 |
第一节 诉讼模式的理论转向 |
一、义务本位法与职权主义的批判 |
二、权利本位法与当事人主义兴起 |
第二节 诉讼实践的具体发展 |
一、司法改革与司法责任制 |
二、智慧司法与庭审现代化 |
三、程序自主的疏失与法官职权的退场 |
第三节 律师诉讼策略与当事人心理成因 |
一、律师庭审异常策略 |
二、司法权威认同缺失 |
三、当事人非理性因素 |
第四节 法官审判技术与指挥手段的缺乏 |
一、庭审知识和技巧不足 |
二、程序性辩护带来挑战 |
三、现行法缺乏可操作性 |
第三章 强化庭审指挥权何以可能 |
第一节 强化法官庭审主导权何以可能 |
一、司法强制是法院职能实现的基础 |
二、庭审秩序是实现个案正义的前提 |
三、庭审秩序是提高司法效率的保证 |
四、法官主导是审判独立的应有之义 |
第二节 英美法庭秩序规制趋势与借鉴 |
一、法庭秩序与藐视法庭行为 |
二、藐视法庭罪的特征与参考 |
第三节 庭审指挥权行使的限度与边界 |
一、庭审指挥权的主体确认 |
二、庭审指挥权的场域限制 |
三、庭审指挥权的行使限度 |
第四章 庭审指挥权的应然结构 |
第一节 庭审指挥权的立法向度 |
一、庭审指挥权的立法确认 |
二、程序性庭审指挥权 |
三、实质性庭审指挥权 |
第二节 庭审指挥权的司法向度 |
一、司法权行使主体的特定性 |
二、诉诸法定救济程序,而非“以暴制暴” |
三、司法改革应突出法官主体地位 |
第三节 庭审指挥权的共同体向度 |
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避免重实体轻程序 |
二、律师职业培训避免重私主体轻公主体 |
三、法学教育避免重理论轻实践 |
第四节 庭审指挥权的制度向度 |
一、法官直判制度的内容 |
二、法官直判制度的合理性 |
三、法官直判制度的边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批评法院审判行为的限度与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规制批评法院审判行为面临的价值冲突 |
二、我国批评法院审判行为的规范及其问题 |
三、批评法院审判行为的限度 |
(一)建构批评法院审判行为的原则 |
(二)不得对法官、法院侮辱、诽谤 |
(三)批评法院审判行为的特殊规范 |
四、滥用批评权的行为规制 |
五、法院对批评的回应机制 |
(8)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缘何研究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本文研究方法 |
四、基本论述框架和可能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理论 |
第一节 裁判说理应以可接受性为目标 |
一、有关裁判说理目标的争议 |
二、“可接受性”的理论分析 |
三、裁判说理可接受性的界定 |
第二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基本内涵 |
一、说理的“规范性”与“有效性” |
二、说理的“统一化”与“个性化” |
三、“事理”“法理”与“情理”“文理” |
第三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衡量标准 |
一、客观标准——基于论证规则构建裁判理由 |
二、主观标准——理性说服听众达成有效共识 |
第四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实现思路 |
一、依靠制度创新为说理提供外在保障机制 |
二、完善技术规范为说理提供内在形式要求 |
三、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裁判理由的论证标准 |
第二章 裁判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现状及原因 |
第一节 有关裁判说理问题的实证考察 |
一、当下实证研究综述 |
二、本文样本选择及分析 |
第二节 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具体表现 |
一、不说理或选择性说理 |
二、说理空洞化或程式化 |
三、即兴说理或任意说理 |
四、判非所请或论证不清 |
第三节 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原因分析 |
一、重结果轻说理的司法理念 |
二、保障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健全 |
三、忽视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说理标准 |
第三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制度机制 |
第一节 通过繁简分流制度实现针对性说理 |
一、案件繁简决定说理程度 |
二、繁简分流重点是明确分流标准 |
三、需要重点说理的具体案例类型 |
第二节 依靠裁判公开制度倒逼规范说理 |
一、裁判文书公开提升法官的说理要求 |
二、裁判文书公开保护法官敢于说理 |
三、通过反馈机制明确重点说理内容 |
第三节 诉诸评价激励机制促进主动说理 |
一、评价激励重在构建合理的评价标准 |
二、裁判说理中评价激励机制的作用方式 |
第四节 提升裁判说理可接受性的其他机制 |
一、通过法官释明制度建构说理的理想语境 |
二、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增强理由的说服效果 |
第四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技术规范 |
第一节 裁判说理的文书格式要求 |
一、规范的文书格式有助提升说理效果 |
二、不同类型裁判文书的说理格式要求 |
三、裁判文书说理的通识性体例与结构 |
第二节 裁判说理的语言风格要求 |
一、裁判语言的“可接受性”特征 |
二、裁判文书用语要准确规范 |
三、裁判表述风格要沉稳平实 |
四、裁判内容表达要逻辑清晰 |
第三节 裁判文书体例及结构创新 |
一、裁判文书创新的实践意义 |
二、要点引导式说理型式 |
三、其他裁判文书说理新型式 |
第五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法律方法 |
第一节 主要运用的法律方法及其说理实效 |
一、法律解释:明确大前提的真实含义 |
二、法律论证:确立可接受的说理依据 |
三、法律修辞:说服听众强化说理效果 |
第二节 法律原则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法律原则进入裁判的说理要素 |
二、对“依照原则确立规则”过程的说理 |
三、运用法律原则裁判的具体说理要求 |
第三节 道德情理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道德情理说理重在进行价值指引 |
二、当下裁判中的道德情理说理偏差 |
三、道德情理说理规范化的基本要求 |
第四节 社会习惯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习惯作为裁判理由应具备的规范要件 |
二、“事实性”习惯向“规范性”习惯转化的阐明 |
三、习惯作为裁判理由的具体论证标准 |
第五节 指导案例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运用指导案例说理必须讲清“以案释法”过程 |
二、“区分同案”时的说理要求 |
三、“形成同判”时的说理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9)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裁判的冲突与平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影响性司法案件的舆情分析 |
第一节 影响性司法案件的样本描述 |
第二节 影响性司法案件的类型特征 |
一、重罪、死刑类案件 |
二、身份特殊类案件 |
三、违背社会公正类案件 |
四、法律与道德相背离类案件 |
第二章 司法裁判的舆论关注及其冲突 |
第一节 司法外因素 |
一、民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
二、舆论表达渠道日渐多样化 |
三、社会问题司法化趋势加剧 |
第二节 司法内因素 |
一、司法不公致使民众质疑司法 |
二、司法不廉致使民众怀疑司法 |
三、司法无力承担多元化社会责任 |
第三节 司法裁判与舆论的冲突 |
一、产生冲突的现实表现 |
二、探究冲突根源的必要性 |
第三章 冲突的表相及背后暗含的问题 |
第一节 冲突的表相 |
一、网络舆论的情绪化与非理性化 |
二、网络舆论影响独立审判 |
第二节 冲突背后暗含的实质问题 |
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争 |
二、司法的职业化与民主化之争 |
三、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争 |
第四章 司法裁判接受网络舆论监督的正当性 |
第一节 两者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 |
一、都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 |
二、都以民意参与为契合点 |
第二节 司法裁判接受舆论监督的正向价值 |
一、有利于克服立法的滞后和缺漏 |
二、有利于规范司法人员行为 |
三、有利于形成司法正当性的社会心理基础 |
第五章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裁判形成平衡的路径 |
第一节 健全网络舆论监督机制 |
一、加强媒体的立法完善 |
二、提高媒体报道的专业性与规范性 |
三、增强民众对媒体报道的理性回应能力 |
第二节 完善司法审判制度改革 |
一、在司法领域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二、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与审判独立 |
三、规范裁判文书说理制度 |
第三节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以提升司法权威 |
一、提高法官职业伦理素养 |
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
三、构建职业法官严格的遴选和培养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研究综述 |
二、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司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司法的概念 |
二、司法的功能 |
三、司法权和司法程序 |
四、司法裁决 |
第二节 司法公正的原则 |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三、罪刑法定原则 |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
五、得知被指控的性质和理由原则 |
六、由合格的法庭进行审理原则 |
七、被告人出庭和辩护原则 |
八、与证人对质原则 |
九、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
一、媒体报道的权利根据 |
二、媒体报道是公众表达权的体现 |
三、媒体报道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
四、媒体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
第四节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
一、信息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二、媒体与司法的工作方式差异 |
三、媒体报道对法官的影响 |
四、假新闻对社会公众的误导 |
五、媒体报道对个人隐私的影响 |
六、媒体审判问题 |
第二章 司法公开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侦查和检察程序公开问题 |
一、侦查公开的范围 |
二、侦查公开的限制 |
三、检察机关逮捕程序公开 |
四、检察机关起诉程序公开 |
第二节 审判公开问题 |
一、立案公开 |
二、审判程序公开 |
三、审判结果公开 |
四、执行公开和审务公开 |
第三节 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 |
一、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发展 |
二、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 |
三、司法公开在司法公正和媒体报道方面存在问题 |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媒体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对不公开审判的异议权问题 |
一、媒体对审前不公开听证程序的异议 |
二、媒体对不公开庭审的异议权 |
三、媒体对不公开的司法案件报道问题之思考 |
第三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 |
一、呼格案和赵作海案的基本情况 |
二、媒体关于两件案件的报道对完善司法体制的作用 |
三、从这两个案件看构建冤假错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
第二节 媒体报道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
一、药家鑫案的基本情况 |
二、新闻报道和舆情在此案中的作用 |
三、药家鑫案件的法律分析 |
四、以药家鑫案为视角思考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的纠偏作用 |
一、于欢案的基本情况 |
二、于欢案的法律和媒体报道作用分析 |
三、于欢案件中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
第四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
一、8·27 昆山砍人案的基本情况 |
二、此案报道和舆论分析 |
三、此案中舆论对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影响 |
四、此案对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影响 |
第五节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对司法影响 |
一、张扣扣案的基本情况 |
二、案件的舆情讨论 |
三、真相与对真相的想象 |
第四章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强调保护言论自由模式 |
一、美国的言论自由传统 |
二、美国司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媒体报道的问题 |
三、司法对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权的保护 |
四、缄口令 |
五、对律师的言论限制 |
六、对司法人员的言论限制 |
七、与陪审团审判有关的限制 |
第二节 英国注重保障司法公正的模式 |
一、英国的司法公开 |
二、英国司法对媒体涉法报道的限制 |
三、英国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欧洲国家媒体与司法报道关系 |
一、欧洲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文件 |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
三、欧洲大陆国家关于司法和媒体关系的规定 |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保密制度和救济手段 |
第五章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
第一节 新媒体技术影响下舆论环境特点 |
一、新传播环境的特点分析 |
二、新传播因素在司法领域影响和体现 |
三、新形势下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短板和不足 |
第二节 影响司法公正的新传播因素考察 |
一、新技术下庭审公开的边界 |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传播的规制问题 |
三、对司法的匿名评论权问题 |
第三节 网络传播中公众领域问题 |
一、以奈特诉特朗普案看公众人物社交网络管理 |
二、媒体与公众平台的责任划分 |
第四节 媒体新环境下的被遗忘权问题 |
一、被遗忘权原理 |
二、被遗忘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三、被遗忘权保护的途径 |
四、被遗忘权保护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意义 |
第六章 改善媒体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初探 |
一、媒体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合作基础 |
二、司法和媒体的共同任务 |
三、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报道的兼容 |
四、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有效做法 |
第二节 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 |
一、正确认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二、以主流媒体为抓手营造良好的司法公正舆论环境 |
三、根据舆论建议促进司法公正 |
四、媒体与司法关系之协调 |
第三节 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 |
一、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 |
二、制定相关人员的职业准则 |
三、明确媒体在报道司法工作中的社会责任 |
四、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限制 |
五、媒体的自我规制 |
六、新闻媒体的行业规制 |
第四节 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界定 |
二、媒体报道侵权法律救济的原理 |
三、媒体侵权的法律救济的方式 |
四、新闻侵权的救济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审判监督与司法权威(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现状及规制[D]. 程俊民.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信用司法的理论探究与制度进路[J]. 崔永东. 政法论丛, 2021(03)
- [3]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D]. 张国全. 大连海事大学, 2021(04)
- [4]刑事错案论[D]. 孙世萍. 黑龙江大学, 2020(03)
- [5]中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研究[D]. 李楠.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1)
- [6]庭审指挥权研究[D]. 章大成.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批评法院审判行为的限度与规制[J]. 谢小剑. 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2)
- [8]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D]. 宋菲.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9]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裁判的冲突与平衡[D]. 凌昕.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10]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D]. 杨益航.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