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人权的宪法保障(论文文献综述)
杨明凤[1](2021)在《阿列克西的人权理论》文中提出
范天梦[2](2020)在《人权主流化视域下的中国刑事法发展方向》文中指出人权主流化可以理解为将人权理念引入到组织机构工作之中的一个过程,有时它也表示为“基于权利的方法”。自1997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表《革新联合国:改革方案》报告以来,人权主流化的工作不断得到强化和推进,人权逐步与安全、和平、发展联系起来。人权主流化在中国面临最大的问题是本土化问题。宪法所体现的人权保障价值须落实于具体的法律制度之中,这也是人权主流化的应有之义。在刑事法律体系中推进人权主流化,就相当于抓住了在我国推进人权主流化的“牛鼻子”,对于推进人权主流化、思考我国刑事法律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第一章首先梳理了人权主流化的内涵和历史背景,并归纳了人权在中国的主流化与本土化进展与成就。人权主流化,即认同、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人权作为价值目标并处于优先考虑的位置;基于人权的目标,在国际人权法的框架下使得人权具有可操作性,并通过具体的制度、措施促进和实现人权。人权主流化的进程,体现于联合国逐步构建起一套国际人权法体系以及相应的国际人权机制,人权问题由原先的边缘地位,逐步走向各个领域并成为世界新秩序的主流。中国自古以来奉行“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在促进人权保障方面始终坚持政策保障和法治保障双重路径,发布人权白皮书和人权行动计划,实行依法治国,并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中国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并随着发展经济、扶贫攻坚等行动为提升人权水平做出巨大努力并取得显着成果。本文第二章呈现了人权主流化在我国刑事实体法中的进展及其不足,从刑法理念、刑事政策、罪刑变迁三个层次展开。基于对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内容的梳理与分析,可以发现刑法理念朝向民生刑法、风险刑法、预防刑法发展,刑法存在过度刑事政策化现象,死刑罪名削减、犯罪圈扩大、刑罚结构完善在促进秩序和安全的同时,刑法的扩张亦缩减了公民自由,“重刑主义思想”导致刑法“趋严且厉”,刑罚附随后果更是有违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罪责自负原则。本文第三章阐述了人权主流化在我国刑事程序法中的进展和不足。立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中央司法改革举措,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仍存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不平衡、过于重视前者而轻视后者的问题。侦查中心主义的“流水线式诉讼构造模式”掣肘法院无罪、罪轻判决;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未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不完善导致庭审虚化,辩护权无法得到实质保障;而侦查阶段的封闭性、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审判不够独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完善等因素都加强了庭审的虚化、形式化和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保障的不足。本文第四章立足刑罚执行领域,对死刑犯、监禁刑犯、非监禁刑犯和刑满释放者的人权现状一窥究竟。针对死刑犯,一方面要促进法定权利落实,另一方面则要促进应然权利向法定权利转化。针对监禁刑犯,存在现行监狱法过于老旧的问题,罪犯权利保障和救济制度设计不够具体、可操作化,权力缺乏必要制约和监督。针对非监禁刑犯和刑满释放者,存在对其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不足等问题。本文第五章以第二至第四章的分析为基础,分别提出了在人权主流化视域下,中国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罚执行法的发展方向。在刑事实体法领域,宜以刑法谦抑理念指导刑法立法,强调刑法的自由保障价值,立足社会需求,小幅扩大犯罪圈,推进刑罚轻缓化,促进刑法人权保障水平。在刑事程序法领域,要持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诉讼制度改革,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贯彻“公正第一,效率第二”的原则,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完善,推进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主流化。在刑罚执行法领域,要保障刑满释放者和社区及矫正对象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要保障监狱在押犯人的诉权,完善监狱内外监督机制,推进对罪犯强制和处罚的法治化,完善监狱和罪犯的分类管理,赋予死刑犯赦免、减轻请求权,保障死刑犯临终权利,以人道的方式执行死刑。
张佐国[3](2019)在《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文中提出基本权利限制既是宪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命题,又是基本权利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和核心范畴。学界以往对基本权利限制的研究较多的是从特定角度研究具体理论或是研究某个具体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既缺乏对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体系化思考,也较少回应基本权利限制的实践问题。虽然目前已有的研究理论价值很大,但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始终要回归现实并接受实践的检验。因此,从经验和逻辑两个角度出发构建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十分必要。在“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更好保障基本权利”这一理论命题之下,笔者在研究中力图构建整体性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体系,并通过回溯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生成和制度逻辑,在对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基础反思的基础上,去建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并回应基本权利限制的社会实践。与此同时,笔者强调研究进路中的中国语境,直面基本权利限制中的“中国问题”,并从中国的社会背景和制度实际出发,形成解决基本权利限制制度问题的“中国方案”。第一章论述了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前提。界定概念是理性思考法律问题的前提,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基本权利的概念。基于学界在基本权利限制研究领域欠缺基本学术共识和学术积累的理论现实,笔者首先从基本权利概念的形成展开研究。通过对权利概念和本质的分析,及对基本权利概念的源起与生成的研究,揭示了基本权利概念和制度在西方和中国的两种不同形成路径,并从“宪法确认”和“基本性”两个方面去界定基本权利的概念。在与基本权利形成、基本权利救济等概念的对比中,厘清了基本权利限制的内涵和外延。另外,基于基本权利限制与基本权利保障的逻辑关联,本章还理清了基本权利的分类、结构及功能等概念。第二章论述了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基本权利本身的正当性不证自明,但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则需要从逻辑予以论证。笔者从正当性这一法哲学领域的核心范畴和概念出发,分析和比较了正当性与合法性在概念和内涵上的异同,认为正当性是实质的合法性,而离开正当性去谈合法性就会偏离实质正义。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建构首先要关注人性和基本权利本身,对人性的适度怀疑以及基本权利本身的可限制性是基本权利限制制度正当性的根源。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理由包括秩序价值的有条件优先、基于正义价值的利益均衡以及对法律父爱主义理念的有限承认。但与此同时,人性尊严是适用法律父爱主义和限制基本权利的底线,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无论如何也不能损害人的尊严。第三章论证了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原理与立法模式。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理论包括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理由、基本权利限制的方式及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度。在确立了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之后,对基本权利限制理由的证成更多的是一种正当化的过程。基本权利限制的方式包括宪法限制、法律限制,以及在紧急状态下的特殊限制。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构建与制度实践关系密切,因此必须将此二者放在同一层面去思考和研究。因此,笔者分析研究了世界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体例,主要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人权(基本权利)克减制度以及中国的基本权利限制立法模式,尤其是重点分析了我国宪法第51条的立法模式和基于法律保留的区分式限制体例的融合问题。第四章论证了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审查。虽然基本权利是可限制的,基本权利限制制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也已经得到论证,但公权力基于公共利益等理由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并非没有任何限制,而是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限制基本权利的行为也要进行限制,这就是基于合宪性审查基础上的“限制的限制”之制度逻辑。笔者从对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研究着手,论证了合宪性审查与基本权利限制的关系,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角度研究了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制度路径。同时,对中国语境下的合宪性审查与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关联进行了论证,提出了我国基本权利限制与合宪性审查均与西方国家处于不同的阶段,也面临着不同的问题。第五章对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与制度进行了反思与重构。通过研究基本权利的制度生成和基本权利限制制度在中国的形成过程,提炼出基本权利限制的“中国问题”,并深入分析了形成该问题背后的主要原因和影响因素。在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将基本权利限制问题放入中国语境下进行思考,提出在当前合宪性审查工作稳中推进的背景下,应该重新发现宪法第51条的理论及制度价值,激活法律保留原则,从立法体例、宪法解释、行政诉讼尤其是合宪性审查角度出发去解决中国自身的基本权利限制问题。
王洁[4](2019)在《拉兹的功能性人权观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然性人权论者认为,人权是人之为人所固有的权利。他们坚持人权的永恒性,主张人权的正当性基础是人权概念的组成部分。而商谈性人权论者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协议,他们将共识性协议作为人权合法性和普遍性的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后,功能性人权论者发现用人之本性所固有的人权理念无法对国际社会中的受难民众进行人权保护,他们将人权论证的中心从人之特性转向国际实践中的基本政治功能。拉兹是功能性人权观的代表人物,主张人权是限制主权的个人权利。他提出人权理论的两项任务:确认什么权利是人权以及确认权利成为人权的道德标准。拉兹预设一种情境,存在需要一项道德权利保护的个人利益,并且国家是实现道德权利的主要义务主体。当一国不履行义务,其他国家甚至国际社会可以进行干涉,该国不能以主权豁免进行辩护,该项道德权利便成为一项人权。权利成为人权的道德标准在于对一国主权所采取的干涉措施,能够获得道德支撑力。拉兹主张的人权具有共时普遍性,其能限制国家主权,并且其能获得国际权威机构强制性保障。拉兹的人权理论,为国际社会的正当干预措施提供理论依据。拉兹批判自然性人权理论远离人权实践,甚或与人权实践毫无关联。拉兹指出格威特的人权理论有三个方面不妥:他误解价值与权利的关系,即误解对人有价值的事物和人拥有权利去拥有有价值的事物之间的区别;他曲解权利概念的限度,即权利无法保护人行动所需的所有必备条件;他的人权理论无法应证人权实践的合理性。拉兹认为格里芬的人权内容缺乏对人类资源最低限度拥有的判定标准,使人权范围过于宽泛,容易造成权利过剩的现象。同时,拉兹认为格里芬的人权理论具有不确定性。人类只能对抗侵害其主体能动性的权利,而不能对抗其他任意的权利。拉兹不否认从人身上的某些特性出发去探讨人权存在的可能性,但他指出,自然性人权理论无法论证何种权利是人权。不同的功能性人权学者因为对人权实践的目标理解不同,他们的人权理论之间存在一些分歧。拉兹认同罗尔斯所主张的人权限制主权的功能,并进一步提出人权限制主权的限度;但拉兹认为罗尔斯强制性干预的人权功能较为单一,使其人权清单过于薄弱;拉兹还对罗尔斯普适性的人权观予以否定。沃尔德伦对罗尔斯、拉兹的人权理论提出一些批评:他认为除了一国个人权利受侵犯,还有可能因为地缘政治因素而引起外部正当性干预;他主张人权是对个人权利的消解,即对权利束而不是单个个人权利的侵犯(里面由成百上千个个人权利构成)被视为对一系列人权的侵犯,这是引起国际社会干预的前提条件;他主张人权与宪法权利之间具有连续性,人权可以通过国内立法转化为宪法权利予以保护。拉兹对沃尔德伦批判的观点进行回应:拉兹支持沃尔德伦提出的地缘政治因素的干预理由;拉兹重申国家权威限度的标准,从而对沃尔德伦的人权限制主权的门槛条件予以回应;拉兹主张人权必定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米勒对拉兹的人权理论进行评价:米勒认可拉兹对普适性人权观的否认;他批判拉兹的强制执行性人权理论,即人权是一项重要的道德主张,所有政府都有义务尊重这一权利,而无须考虑这一权利是否会得到机构强制执行;同时,他融合两大主流人权理论的核心因素,将人的基本需要与人权功能相结合,提出基于人类基本需要的底线人权。拉兹的人权理论缺乏对人权的哲学基础的关注,使其人权保护范围局限。拉兹认为《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其他重要的人权文件中的许多权利都不是人权,因为对这些权利的侵犯无法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如果作为人基本生存的权利都不属于人权,那么人权的叫法是否有意义?西方一些人权学者对功能性人权理论进行修正,他们认为,一方面要重视人权具有的国际干预功能;另一方面,也不应否定人权是人之为人而拥有的基本权利。人权保护除了国际社会给予适当关注外,各国应通过立法将国际人权文件中的权利转化为本国的宪法权利,给予一国宪法保护。国内学者对拉兹的人权限制主权的功能理论表示反对,他们认为人权仍然属于一国内政事务,坚持主权高于人权。世界各国的侵犯人权行为多种多样,拉兹的人权理论只能为解决一些极端案件提供理据,其人权理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姜述弢[5](2019)在《社会权的宪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会权是现代宪法中一类重要的基本权利,但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对社会权的宪法保障一直存在着争论和不同的模式。本文在全面梳理国内外社会权宪法保障的研究成果基础上,明确了社会权的概念和具体内容,认为应将“人的尊严”理论作为包括社会权在内的基本权利的理论基础,社会权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完整权利。梳理总结了社会权宪法保障思想的历史变迁和世界各国及中国宪法中社会权确立的演进过程,并对世界和区域人权公约中的社会权规定进行了梳理。在对美国、德国、南非、印度四国社会权的宪法保障模式进行比较后,系统分析了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的现状及其不足,结合美国等四个典型国家社会权宪法保障对中国的启示,提出应采用体系化重构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的方案实现中国社会权的宪法保障。首先,以修改宪法的方式重构82宪法的社会权规范体系:在《总纲》中增加“人的尊严”条款作为权利的基础、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增加社会权的内容并重新规范构造社会权条款、修改公民基本义务,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组织和第三人的社会权宪法保障义务;其次,重构中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法院组成的社会权宪法保障体系,法院应在社会权宪法保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后,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组织和个人等“非国家行为体”也要在社会权宪法保障体系中承担社会权宪法保障的尊重和帮助义务。
刘志强[6](2018)在《当代中国人权研究状况考察(1991~2016)——以CNKI代表性期刊论文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实证考察了当代中国人权研究状况,揭示与提炼了当代中国人权知识的生产格局、人权研究的特点、问题及其反思的面相。当代中国人权研究状况,呈现了从被动到主动、从宏观到具体的转变,以及多元化、规范化的发展趋势,彰显了人权研究在当代中国的不断进步,初步建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
朱军[7](2019)在《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文中提出社会权限制是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组成部分,但因社会权权利属性的特殊性,其能否直接适用传统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存在争议。社会权不是单一权利,而是一种基本权利类型,一种权利束。故社会权的权利内涵需要从抽象的层面提取,而“权利—权力”的宪法范式所引出的人与国家的关系范畴成为界定社会权内涵的关键。“人”的层面,社会权表现为保障人的尊严;追求实质平等;实现人的全面自由;追求更高层次的幸福。“国家”层面,社会权表现为国家权力和国家义务的协同,前者是社会权实现的可行性条件,后者是社会权实现的必要性条件。社会权外延的梳理应坚持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相结合的路径,构建阶层式的权利框架:(1)符合最低限度尊严的生活水准为核心内容;(2)劳动权、生存权和受教育权为第二层次内容;(3)健康权、环境权和文化权等构成社会权的第三个维度;(4)特殊群体权利、发展权、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则为外围权利类型。界定社会权内涵和外延是为社会权限制服务,社会权限制理论需理清三组概念:即权利冲突、位阶和限制;基本权利冲突、形成与限制;社会权的形成与限制作用。社会权的形成作用是确定权利的构成范围,限制作用是国家权力对权利的干预和影响。社会权限制的具体内涵包括社会权未获实现、社会权实现不充分和社会权实现过度。任何主体限制社会权都应从理论或实践层面提供相应理由,以使限制行为正当化。理论上,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因方法上的“拿来主义”,规范上社会权条款效力不足,公共利益与社会权之间关系模糊,以及否定基本权利限制要素类型化等原因,导致在限制目的、限制本体、限制要素和违宪阻却事由等层面缺失对社会权的考量,从而需要以社会权为切入点补正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实践中,社会权过度保障会威胁社会发展:社会权实现具有条件性,国家应在合理限度内干预;资源有限性理论要求限制人类需求,保障公共利益;而社会权滥用亦会造成社会动力不足,浪费公共资源,甚至侵犯自由权。虽然社会权实现程度存在静态兜底标准和动态发展标准,但正面评价体系存在多方面的弊端,从而引发不同程度的争议,而限制理论因包含权利构成理论,并能反向保障社会权,从而有助于形成三层次实现程度的评价体系。社会权的限制要素可以从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两个层面予以考察。规范上的社会权限制内容呈现在国际人权公约、宪法和具体立法之中。第一,国际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的限制规定可分为概括式限制条款和区别式限制条款,两类限制条款在数量、内容设置、权利类型分置以及语词选择上都存在不同。限制条款中包含的限制要素有最低核心标准、合法性、合目的性、主体、正当性以及功能性要素等。上述要素具有强、中、弱不同的适用强度,在适用步骤上也存在纵向和横向的区分。第二,宪法上的社会权限制条款,呈现出不同的属性和效力。其中的限制要素可分为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内在限制要素包括内涵性限制、享有主体限制、义务主体限制和保障内容的限制;外在限制要素则包含公共利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等。其中,第14条第4款规定的“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乃典型限制要素。第三,立法对社会权的限制主要是社会权具体化过程中的限制作用。立法限制社会权的具体形式包括内涵性性限制、享有主体的限制、保障内容限制、义务性条款规定以及立法不作为等。社会权实现程度还受现实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制约,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财政水平和治理能力,以及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社会权客观限制的基础性要素,决定着社会权的总体保障程度,影响其他客观限制要素。社会权需要国家履行给付义务,投入相当大的财政支出,故国家财政给付规模以及国家财税收入和支出的限度也限制社会权的实现程度,因此应从宪法的高度,完善财税收支法律体系,实现租税正义与社会权保障的动态平衡。国家能力对社会权保障质量的影响是社会权的政治限制因素,其中西方政党政治的局限影响社会权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国家立法能力不足导致社会权立法不健全,政府执行能力怠惰影响社会权给付的质量和效率,而传统司法机关的救济能力则可能阻碍社会权可诉性程度的提高。除此之外,社会权的实现力度还受到法律传统与权利观念等文化层面的限制,不同的意识形态对社会权的承认和实现产生直接影响,而传统宗教和文化观念则可能造成社会权享有主体的不充分,导致公民平等享有社会权的机会受到限制。凡限制社会权的立法和行为,都要受到宪法的审查和控制。一般而言,规范限制要素的合宪性控制程度高于客观限制要素,故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应尽可能从宪法文本上寻求规范化依据,从而提高社会权实现程度,限制公权力的滥用。社会权的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程度具有一定的高低序列,即租税限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能力>文化和意识形态,它们存在难以规范化和不能规范化的可能。相反,客观限制要素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其宪法控制路径一般通过宪法商谈推进客观限制要素进入公共领域,以公议民主促使其实现程序法治控制,以宪法理念提升国家能力现代化,以“改革宪法”的精神指引经济社会发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建立人权和法治教育体系。就社会权的规范限制要素而言,应依托对话式的合宪性审查模式,运用相应的合宪性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实现合宪性控制。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尚在构建,为避免传统审查模式的弊端,立法、司法与合宪性审查机关对话的审查模式适用于社会权限制的合宪性审查。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需要自身的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审查原则主要包括由法律保留和正当程序构成的形式审查原则,由合乎人性尊严的社会权核心内容不受限制与比例原则构成的实质审查原则,以及对立法不作为的审查;合宪性审查基准的构建则主要借鉴美国的阶层式三重审查基准和德国的比例原则下的三层次审查基准,并进而围绕社会权的权利内涵、社会权规范制定主体和社会权的国家义务内容等因素,构建特色的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李林,齐延平[8](2018)在《走向新时代中国法理学之回眸与前瞻》文中研究表明经过四十年勠力求索,中国法理学已提升到了可以与国际同行共时对话的水平,已在学术思想界占有了独立的地位。在坚持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指导和正确方向的前提下,法理学术共同体包容各派学说,综合各研究方法之长,立基于中国文化传统和国情,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大势,锚定中国法治建设实践,推动中国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回归常识、回归学术,为中国法学理论体系完善和法治实践体系的优化提供了理论支撑和思想支援。而欲实现新时代法理学的创新性,需更进一步体察人类文明颠覆性巨变的深刻性,需紧盯国际学术前沿和当下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与挑战。
杨汉臣[9](2016)在《人权司法化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旨在探讨如下问题,即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心已经实现从强调立法完善向更加注重法律实施转移的时代背景下,积极探索司法主导法定人权现实化的方法与途径,以期通过增强司法在人权法治保障方面的实效性以克服当前司法实践偏重于诉讼权利保障的潜在不足,一方面为我国未来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提供一种可能的理论参考与模式选择,另一方面也为本世纪中叶“中国梦”实现之际我国人权现实化目标的最大化实现提供一种更加周延的人权法治保障路径。在考察“人权司法保障”不同语义及其价值属性基础上,本文尝试性地提出了“人权司法化”的理论命题并就其制度性实践机制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人权司法化”,或称“通过司法的人权保障”,是指当任何公民的任何法定人权在遭受不法侵害且该利益受损人有获得公权力救济的现实诉求时,那么就能够通过直接诉诸司法的方式获得全面、及时、有效救济。“人权司法化”主张司法在人权保障问题上应当秉持“当为性”与“完整性”立场,强调司法在人权法律化基础上实现对法定人权诉求的最终确认与积极落实,强调司法之于人权现实化的主导地位。其特点是蕴含逻辑必然性,彰显现实必要性,体现社会实践性,强调实施渐进性。本文主要是从“理论可能性”与“现实必要性”两个角度对“人权司法化”进行了逻辑证成。一是通过回溯并重新考察“人权的实质平等性”、“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人权可诉性理论”以及“司法的性质理论”等基础法学原理的基本内涵及其现实诉求探讨了“人权司法化”何以可能的问题:首先,“每个人享有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德沃金)是“人权司法化”的法哲学依据,揭示了人权的实质平等属性,强调了在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上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其次,“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是“人权司法化”存在的法治性前提,实现了具体权利诉求与法治救济手段(司法自然在列)的有效沟通,为“平等关心与尊重的权利”的进一步现实化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再次,人权可诉性是“人权现实化”的直接法理依据,实际是指“法定人权的可诉性”,在本质上是人权可主张性与法律可诉性的有机结合,强调公权力(司法权)之于人权诉求进行救济的“当为性”与“完整性”特征。最后,司法权的性质理论是对“人权现实化”的一种补充性证明,强调近代司法自其产生之日起即担负着保障个体权利实现的神圣历史使命,以人权为终极目的与现实追求。除此之外,本文还从人权现实化历程,司法现代化发展以及法治中国建设等现实角度探讨了“人权司法化”的现实必要性问题。“人权司法化”的价值意义主要体现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基本层面。一是从理论层面看,“人权司法化”是现代司法区别传统司法的关键要素,是近代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的逻辑前提,是法治社会人权现实化路径的理性回归。二是从实践层面看,“人权司法化”有利于健全完善我国当前的人权司法保障机制,有利于积极引导我国未来人权事业的繁荣发展。“人权司法化”的制度性实践机制是本文研究的最终落脚点,提出了通过人权法院制度保障法定人权现实化的理论构想。人权法院是专门处理人权争议纠纷的特殊司法机关。一是机构设置上,主要考虑两种情形:其一,其外部层级可考虑设置于跨省一级,具体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相似地域特征、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宗教信仰等因素确定所跨省域范围;其二,其内部部门可考虑统筹设立少数群体权利法庭、环保法庭等主要专门权利法庭,以实现司法资源配置的统筹化与集约化。二是人员组成上,主张兼顾人权案件审理的实践性、政治性、理论性以及社会性四大要素的平衡,采取“根据不同人员组成的性质确定具体来源”的策略,力避纯粹司法主义倾向。三是审理案件范围上,人权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当仅限于尚未被具体部门法明确细化的基本权利争议或者通过普通司法程序审理本身存在合理性质疑的人权案件。此外,为保障法定人权现实化水平,对于及涉及基本人权的冤假错案的再审理亦应由该人权法院负责审理。四是审级效力上,人权法院实行二审终审制,其中二审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对于其中可能涉及的宪法性问题争议,则由最高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宪法解释或说明,最高法院据此作出最终判决。
邱静[10](2016)在《论人权的私法保护 ——基于英国裁判实践的研究》文中认为由于自然法思潮的影响、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的要求,很多欧洲国家都经历着私法宪法化的进程,人权保护对于欧洲国家的私法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英国作为重要的欧洲国家,其私法发展与司法实践也受到了人权保护的影响,尤其是自《人权法案》生效之后,人权保护对于私法的影响日益增强。为了对英国等欧洲国家人权的私法保护状况有全面深刻的认识,为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与私法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本文主要以英国案例为视角,对英国人权私法保护的相关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导论部分包括几方面的内容。首先,讨论了研究问题的源起,即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对这个议题十分关注但是相关研究不足,以及英国等欧洲国家在此领域取得的显着发展。接着梳理了国内学者针对此议题的研究并进行了简单归类,同时梳理了国外相关研究,着重介绍了几篇重要文献。然后,介绍了文章的研究方法,如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最后介绍了文章的创新点、难点与文章结构。第一章:欧洲人权保护的演变与发展。首先,文章介绍了人权的概念与发展过程,包括从自然人权到法定人权的历史演变,有关人权的国际性公约以及人权的特点等。接着,文章介绍了欧洲地区人权保护的状况,包括《欧洲人权公约》等区域性公约的制定以及欧洲人权法院的设立,还介绍了英国的人权保护情形,如《人权法案》的主要内容、效力等。最后,文章在介绍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之后,简单介绍了欧洲国家私法保护人权的大体状况。第二章:涉及英国私法保护人权的司法判例。由于人权法主要由案例发展而来,而且英国又是判例法系国家,所以文章以案例分析法为主要的研究方法,单列一章对英国在此领域的判例实践进行介绍与分析。文章针对收集的案例进行分类介绍,包括隐私权保护案型、财产权保护案型、以及不受歧视权利、言论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展示等其他人权保护案型。文章本拟将案例分为人格权与财产权两类,但是由于隐私权是英国在此领域表现最为突出的权利类型,内容较多,故单列一节进行介绍与分析。第三章:英国私法保护人权的基本路径。英国私法保护人权主要表现在法院对成文法规的审查监督与人权的水平效力。首先,英国开始偏离议会主权原则,法院有权对成文法规进行审查,可以发布法规与《人权法案》‘不一致’的宣告,但是宣告并不影响法规效力,法规是否修改与废除仍然由立法机构决定,属于弱型违宪审查。其次,英国人权的水平效力是弱的间接水平效力。法院按照成文法规定审理私法案件,尽力以与人权公约规定相一致的方式解释法规;根据《人权法案》规定与人权法院判例,法院以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渐改变与发展普通法,加强人权保护,同时维护普通法发展的独立性。再者,公共责任水平效力也发挥一定作用,即通过扩大公共机构范围,将一些履行公共职能的私人单位认定为承担保护人权义务的混合型公共机构,个人可以直接以人权为诉因起诉机构。还有,欧洲人权法院通过个人申诉机制,对英国等成员国的成文法规以及法院对私法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审查,促使英国私法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人权为中心,遵守《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与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指导。此外,涉及英国私法保护人权的主要类型有:之前未能受到有效保护的权利开始得到保护,例如隐私权保护;在纠纷裁判中,遭受忽略的权利得到再次审视,例如反向占有以及消费者信贷案例中对当事人财产权的保护;在平衡冲突性权利或者利益的过程中再次检视立法或者判决是否正确衡量了某些人权的份量,例如宗教信仰自由展示的权利;随着社会发展与人的观念的转变,某些被压制的人权开始得到有效保护,例如变性人结婚与组织家庭的权利;随着社会发展,人权的内容也逐渐扩展与提升,例如,人权公约第8条保护个人隐私、住所与家庭生活权利的范围逐渐扩大。第四章:英国人权保护对私法以及司法实践的影响。随着英国《人权法案》的制定以及系列案例的发生,英国私法加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立法与司法裁判开始重视某些遭受忽略的权利,尤其是人的尊严、不受歧视等权利受到高度重视。首先,比例原则开始适用于英国私法,以避免相关措施或者裁判对某项人权构成不合比例的限制与干涉。鉴于私法纠纷中双方都有可能将他们的法律论据披上人权的外衣,所以法庭在大多数案件中需要运用双重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在劳动争议以及对成文法的审查中运用较多。虽然比例原则的适用仍然不能克服主观性及不确定性的弊病,但是,在法庭无法严格按照传统私法进行裁判、需要综合平衡的时候,比例原则可以帮助架构分析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裁判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促使私法寻求人权保护与各类因素之间的最佳平衡。其次,《人权法案》第2条第1款表明国内法庭应当受到形成人权公约及其判例法的目标的指导,并非以先例模式来适用国际法庭审查的决定,但是,《人权法案》还是修改了英国的先例规则,法院拥有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遵循欧洲人权法院做出的相反的决定,英国上议院可以不遵循自己以前的决定;英国上诉法院也可以拒绝遵循自己以前做出的与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不符的决定,但一般应当遵循英国上议院的决定,基层法院则被鼓励采用蛙跳策略。第三,《人权法案》还提供了影响成文法的特定机制。通过运用解释的动态模式与以人权保护为目的的客观解释方法,英国法院在使用人权公约标准与概念的同时,关注与重视变化的价值与社会发展,及时回应社会的现实关切,并且法院需要在保护公约权利与维护法律确定性之间维持平衡,促进法院与立法机构之间的对话。最后,人权保护还对英国公共机构范围的划定产生了一定影响,公共机构范围的确定标准以及混合型公共机构的公约权利保护等都存在一些问题。第五章:英国私法保护人权的利弊分析。首先,文章分析探讨了私法保护人权的积极效应。在自然法理论的支撑下,人权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人权的间接水平效力给私法推理提供了适当的规范框架,将个人之间正义的请求与社会道德承诺这一因素联系起来;当这些权利珍藏于人权宪章之中,社会理想总是意味着人类的权利就是目的,而不是为其他目的的方法。同时,当各类政策因素渗入私法领域、各类学派影响私法裁判、混合推理已经成为私法审判方式的时候,人权保护可以被理解为加入了一道复杂的私法推理机制,目的在于检查目前混合推理中内在的牺牲私人自主权或者积极自由来追求政策目标的趋势。而且,人权保护作为一种有效的司法管控方法,平衡各类政策因素,强调个人权利保护,尤其是对遭受忽略的人权保护提供有效救济,纠正冲突利益不平衡的情形。此外,人权作为一种灵感的来源,常常提供令人惊奇的视角,给传统的教条的私法路径增加新的观点,并且通过有效的制约与平衡机制来获取实现法律目标的路径。第二,私法保护人权也存在问题与担忧。首先,私法保护人权可能会要求对私人享受自由的界限进行重新认识,私法宪法化对私人自主权的自由核心构成威胁,会轻易蚕食个人自主权的范围。其次,反映人权的价值在私法中的运用要求进行转换以符合私法原则与概念。还有,人权经常包含一些未加工的法律材料,规定比较抽象与模糊,只能提供很有限的指导;人权在私法中的适用可能导致不可预测的结果,影响法律的稳定性与确定性。而且,人权的私法保护存在这样的风险,即人权变成了自由与家长式作风之间的政治足球,而这些权利并不包含斗争过程中提出的许多议题的答案,也不必然丰富私法进程,同时,国内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对私法保护人权进行审查的合法性与能力也受到质疑。第六章:从比较法角度考察人权保护与私法的关系。欧洲各国人权的私法保护是在欧洲地区私法宪法化的统一趋势下发生的,都受到了欧洲人权法院的影响。因此,为了更加全面与准确地认识此问题,文章还对德国、荷兰这两个重要的欧洲国家以及欧洲法院、欧洲人权法院的私法保护人权状况进行了介绍与分析。德国一直重视人权的私法保护,出现了私法从属于人权的趋势;虽然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实质上和程序上仍然是私法争端,但是有时私法只是在自身范围内执行宪法法院的审理结果。尽管在荷兰法律体系中,人权经常被应用,也产生了人权水平效力,但是在实践中,荷兰法庭往往是在私法的基础上兼顾考虑人权原则,一般都能尊重法庭根据私法进行裁判的结果。欧洲法院表明了其不愿卷入政治敏感话题的观点,对人权适用于私法持谨慎态度。通过个人申诉机制,欧洲人权法院能够审查成员国的法律与法庭的决定,因此,成员国的私法内容必然受到《欧洲人权公约》与人权法院的影响,并且人权法院实际上能够介入任何私法纠纷,只要成员国法庭做出了相关判决。欧洲学者们对于人权保护与私法的关系持不同观点。有的认为,德国宪法法院加强私法保护人权的审查有其合理性,因为人权的意义就在于让法庭注重对公共机构行为的评估,并且合理架构评估过程。‘完全的宪法’概念表明宪法为完成宪法正义的承诺而进行的制度化会比以往更加成功与彻底。根据单一框架理论与共同框架理论,有的学者则提出人权保护与私法的关系包括从属性关系与补充性关系。私法从属于人权意味着,通过弱化私法根据自己的理论体系规范私人主体之间关系的能力,以及将私法转变为促进人权的工具,人权规定对私法基本上行使了完全的控制。人权保护与私法的补充性关系表明,私法作为规范私人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不会被人权的规定所替代,私法并不会失去根据其自身逻辑规范私人主体之间关系的能力,私人主体之间的关系仍然由私法予以规范和实质性地管控。在补充性关系模式中,由决定如何体现这类价值的私法来包容人权的规定,人权影响私法而私法影响着人权影响它的方法。虽然英国在此领域是后起之秀,但是其模式提供了形成人权与私法补充性关系的借鉴,弱的间接水平效力与弱型违宪审查将之前未得到充分考虑的人权价值引入私法,促使法院以人权保护为目的合理平衡各类利益冲突;在此过程中,法院根据人权包含的现代价值对法律规则进行转换,同时维护私法的原则、概念以及裁判规则,避免出现对私法系统意外的和思虑不周的冲击与破坏。最后,结束语总结归纳了文章的主要贡献,并且同时表明,由于本文不以我国人权的私法保护作为研究对象,所以不宜也不能对我国情况做过多阐述。文章希望通过对英国等欧洲国家私法保护人权状况的分析探讨,深化对私法保护人权相关议题的认识;对在此领域走在前列的英国等欧洲国家的经验、问题的讨论,蕴含着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的借鉴性意义。
二、论人权的宪法保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人权的宪法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2)人权主流化视域下的中国刑事法发展方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国内外研究成果及现状 |
四、论文的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人权主流化概述 |
第一节 人权主流化的内涵及历史背景 |
一、人权主流化的内涵 |
二、人权主流化的历史背景 |
第二节 人权在中国的本土化与主流化 |
一、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 |
二、政策:制定人权白皮书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
三、法治:依法治国与民生法治观 |
第二章 人权主流化在我国刑事实体法中的进展及其挑战 |
第一节 刑法理念:民生刑法及其担忧 |
一、“民生刑法”的提出 |
二、学界对“民生刑法”的担忧 |
第二节 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及其思考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及实践 |
二、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 |
第三节 罪刑变迁:人权保障及其检视 |
一、死刑罪名消减与刑罚结构反思 |
二、推进民生保护与犯罪圈扩大 |
三、强化弱势群体保护及其检讨 |
四、加大对贪污受贿、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主义等犯罪的打击力度 |
第三章 人权主流化在我国刑事程序法中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人权保障:理念的进步与实践的不足 |
一、价值定位:从“打击犯罪”到“保障人权” |
二、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之不足 |
第二节 证据和辩护制度的进步及不足 |
一、刑事证据制度之进步与不足 |
二、辩护制度之进步与不足 |
第三节 建立公权力的规范、监督及追责机制 |
一、规范公权力运作立法之进步 |
二、不足与反思 |
第四节 逐步完善审判程序 |
一、立法进步 |
二、不足与反思 |
第五节 增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其他特别程序 |
第四章 人权主流化在我国刑罚执行法中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死刑犯人权保障及不足 |
一、死刑犯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 |
二、我国死刑犯人权保障现状和不足 |
第二节 监禁刑犯人权保障及不足 |
一、我国监狱服刑人权保障的进步 |
二、我国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与不足 |
第三节 非监禁刑犯人权保障及不足 |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人权保障之成就 |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人权保障之不足 |
第四节 刑满释放者的人权保障之不足 |
第五章 人权主流化视域下中国刑事法的发展方向 |
第一节 人权主流化视域下中国刑事实体法的发展方向 |
第二节 人权主流化视域下中国刑事程序法的发展方向 |
第三节 人权主流化视域下中国刑罚执行法的发展方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前提 |
第一节 基本权利的源起与生成 |
一、基本权利概念在西方的逻辑演进 |
二、基本权利概念在中国的生成路径 |
第二节 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范畴 |
一、基本权利限制的两种理论及评析 |
二、基本权利界限理论的引入 |
三、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特征 |
四、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衔接 |
第三节 基本权利的结构、功能及分类 |
一、基本权利的逻辑构成 |
二、基本权利的功能面向 |
三、基本权利的理论分类 |
小结 |
第二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正当性的概念与范畴 |
一、正当性的法哲学内涵 |
二、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关系 |
第二节 限制基本权利的理论预设 |
一、对人性的适度怀疑和警惕 |
二、基本权利的可限制性及其相关理论 |
第三节 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理由 |
一、秩序价值的有条件优先 |
二、利益均衡过程中对公益的倾斜 |
三、对法律父爱主义的有限承认 |
小结 |
第三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原理与立法模式 |
第一节 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理论 |
一、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
二、限制基本权利的主要方式 |
三、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度及底线 |
第二节 世界各国宪法及国际公约中的基本权利限制立法实践 |
一、典型国家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体例 |
二、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基本权利限制立法实践 |
三、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模式 |
小结 |
第四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一节 合宪性审查的理论范畴与制度定位 |
一、合宪性审查的概念辨析 |
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构成 |
三、合宪性审查与基本权利保障 |
第二节 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内在逻辑与模式选择 |
一、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逻辑 |
二、作为形式审查标准的法律保留 |
三、对基本权利限制的实质审查 |
第三节 我国基本权利限制与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关联 |
一、中国语境下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
二、我国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性缺失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反思与理论构建 |
第一节 近代以来我国的基本权利限制制度回顾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生成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成立后的基本权利限制制度 |
第二节 基本权利限制中的“中国问题”再思考 |
一、我国基本权利限制问题存在的理论沉疴 |
二、我国基本权利限制问题面临的制度困惑 |
第三节 解决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中国进路 |
一、我国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理论共识凝聚 |
二、我国基本权利限制制度的具体拓展 |
第四节 基本权利限制制度中不同国家机关的宪法义务 |
一、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与立法机关的消极义务 |
二、基本权利限制中其他国家机关的宪法义务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拉兹的功能性人权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拉兹人权观的基本立场 |
一、西方三大主流人权观阵营 |
(一) 自然权利理论中的人权观 |
(二) 商谈理论中的人权观 |
(三) 功能性的人权观 |
二、拉兹功能性人权观的理论特征 |
(一) 拉兹功能性人权观的理论目的 |
(二) 拉兹的人权观的论证逻辑 |
(三) 拉兹的人权观的理论独特性 |
(四) 拉兹人权理论的实践与反思 |
第二章 拉兹对自然性人权观的批判 |
一、对自然权利理论中人权概念的否定 |
(一) 人权的非永恒性 |
(二) 人权的非道德必要性 |
(三) 人权的功能性 |
二、对格威特人权观的否定 |
(一) 误解价值与权利之间的关系 |
(二) 曲解权利概念的限度 |
(三) 无法应证人权实践的合理性 |
三、对格里芬人权观的批评 |
(一) 缺乏界定最低程度标准的尺度 |
(二) 规范能动性保护的局限性 |
第三章 功能性人权观内部的思想交锋 |
一、拉兹对罗尔斯功能性人权观的批判 |
(一) 人权清单的不同幅度 |
(二) 人权限制主权的界限 |
(三) 普适性人权观的否认 |
二、沃尔德伦对罗尔斯、拉兹人权观的批判 |
(一) 权利理由之外的干预 |
(二) 个人主义权利的消解 |
(三) 人权与宪法权利的连续性 |
三、戴维·米勒对拉兹人权观的评价 |
(一) 认可普世性人权的否定 |
(二) 强制执行性人权的批判 |
(三) 主流人权理论的修正 |
四、拉兹对沃尔德伦批判的回应 |
(一) 支持其他正当原因的防卫的论证 |
(二) 人权限制主权门槛条件的回应 |
(三) 人权与法律保护之间的必然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社会权的宪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本论文的研究方法 |
四、本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社会权宪法保障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社会权的概念 |
一、国内外学界关于社会权的不同称谓 |
二、社会权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社会权的具体内容 |
一、以社会权概念的内涵来厘定社会权的具体内容 |
二、宪法文本中社会权的内容 |
三、国际人权宪章文本中社会权的内容 |
四、开放式结构的社会权的内容 |
第三节 社会权的理论基础 |
一、权利的理论基础观之演变 |
二、作为权利哲学基础的“人的尊严”理论 |
三、以“人的尊严”作为权利基础的优越性 |
第四节 社会权的可诉性 |
一、何为基本权利的可诉性 |
二、社会权不具可诉性的传统理论依据 |
三、对社会权不具可诉性的质疑 |
四、社会权可诉性的证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社会权宪法保障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国外社会权宪法保障的历史演进 |
一、社会权宪法保障的思想变迁 |
二、世界各国宪法确认社会权的历史演进 |
第二节 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的演进 |
一、清末立宪运动时期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三、新中国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第三节 国际公约中的社会权及其保障的发展历程 |
一、国际人权宣言和公约中的社会权及其保障 |
二、区域性人权宣言和公约中的社会权及其保障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典型国家社会权宪法保障模式的比较 |
第一节 美国模式 |
一、制定具有社会权内容的立法 |
二、美国法院的社会权宪法保障方式 |
第二节 德国模式 |
一、“人的尊严”与社会国原则结合推导出社会权 |
二、德国宪法法院社会权保障的核心地位 |
第三节 南非模式 |
一、南非宪法中的社会权 |
二、南非宪法法院的社会权保障 |
第四节 印度模式 |
一、印度宪法及社会权规定简介 |
二、作为“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的印度社会权 |
三、印度最高法院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宪法的社会权规范体系及其重构 |
第一节 中国社会权的宪法规定及不足 |
一、82宪法中关于社会权的规定 |
二、82宪法中社会权规定的不足 |
第二节 典型国家宪法中社会权规定对中国的启示 |
一、应在宪法中确立“人的尊严”作为基本权利的基础 |
二、整合宪法纲领性条款和“国家义务”条款形成社会权规范体系 |
第三节 修改宪法以重构宪法社会权规范体系 |
一、应采用修改宪法的方式重构社会权规范体系 |
二、宪法总纲中确立“人的尊严”条款 |
三、修改总纲中社会权的纲领性条款 |
四、修改“82宪法”中公民的社会权规范体系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模式的体系化重构 |
第一节 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模式及反思 |
一、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的现状和效果 |
二、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模式及不足 |
第二节 典型国家宪法社会权保障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
一、法院应在社会权宪法保障中发挥更大作用 |
二、“非国家行为体”在社会权宪法保障中发挥补充作用 |
第三节 重构中国的社会权宪法保障体系 |
一、体系化的含义 |
二、立法机关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三、行政机关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四、法院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五、“非国家行为体”(non-state actor)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当代中国人权研究状况考察(1991~2016)——以CNKI代表性期刊论文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当代中国人权研究状况的实证分析 (4) |
(一) 论文数量统计分析 |
(二) 论文涉及的学科领域统计分析 |
(三) 论文涉及的内容统计分析 |
1. 人权研究内容分类的界定 |
2. 人权研究内容的总体分析 |
3. 人权研究内容的具体分析 |
(四) 来源期刊统计分析 |
(五) 作者群统计分析 |
(六) 发表论文单位统计分析 |
二当代中国人权研究的特点 |
(一) 从被动研究到主动研究 |
(二) 从宏观到具体 |
(三) 人权研究规范化 |
(四) 人权研究多元化 |
(五) 人权研究的不均衡 |
(六) 人权研究的政府主导性 |
三当代中国人权研究的反思 |
(一) 人权研究与范式转换 |
(二) 人权研究与学术环境 |
(三) 人权研究与资源配置 |
四结语 |
(7)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社会权限制的基本概念界定 |
第一节 社会权的定义 |
一、社会权首先是一种“权利” |
二、人权法范畴中的社会权 |
三、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社会权 |
第二节 作为权利束的社会权保障范围 |
一、社会权在基本权利分类中的地位 |
二、社会权的权利内涵 |
三、社会权的外延 |
第三节 社会权限制与相关概念的理清 |
一、权利冲突、位阶与限制 |
二、基本权利冲突、形成与限制 |
三、社会权的形成与限制作用 |
第二章 社会权限制的正当性基础: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缺失社会权的成因与补正 |
一、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社会权缺失现象 |
二、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缺失社会权之成因 |
三、以社会权为中心补正基本权利限制理论 |
第二节 实践层面社会权限制的必要性考量 |
一、基于权利实现的限制必要性 |
二、基于社会发展的限制必要性 |
三、基于权利滥用危害的限制必要性 |
第三节 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判断标准需要限制理论 |
一、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判断标准存在争议 |
二、社会权实现程度的正面评价标准及其局限 |
三、社会权限制理论有助于完善社会权实现程度的评价标准 |
第三章 规范主义视角下社会权的内在限制 |
第一节 国际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的社会权限制 |
一、人权公约中社会权限制的具体规定 |
二、人权公约中关于社会权限制条款的特征 |
三、人权公约中社会权限制的要素类别及解释适用 |
第二节 宪法中的社会权限制 |
一、我国宪法中社会权规范的性质及效力 |
二、宪法中社会权的内在限制与外在限制要素 |
三、宪法中社会权典型条款:第14条第4款 |
第三节 社会权的立法限制 |
一、立法对基本权利的多元作用 |
二、立法限制社会权的正当性证成 |
三、立法限制社会权形式的类型化 |
第四章 功能主义视角下社会权的客观限制因素 |
第一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功能主义选择 |
一、公法中的功能主义界定 |
二、功能主义在确定社会权限制要素中的应用 |
第二节 社会权的经济限制:财税收支决定社会权的给付总量 |
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社会权客观限制之基础因素 |
二、社会权实现程度依赖于国家财政给付 |
三、国家财税收支的限度制约社会权实现程度 |
四、宪法视野下租税正义与社会权保障的动态平衡 |
第三节 社会权的政治限制:国家能力决定社会权保障质量 |
一、国家能力对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影响 |
二、政党政治的局限影响社会权政策的连续性 |
三、国家立法能力不足导致社会立法缺陷 |
四、政府执行能力影响社会权给付的质量与效率 |
五、司法救济能力阻碍社会权可诉性程度的提高 |
第四节 社会权的文化限制:意识形态与文化观念影响社会权的实现力度 |
一、政治意识形态对社会权保障的影响 |
二、传统宗教和文化观念造成享有社会权的主体受限 |
第五章 社会权限制的合宪性控制模式与方法 |
第一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 |
一、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必要性 |
二、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可能性及其路径 |
三、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程度序列 |
四、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局限 |
第二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宪法控制方式 |
一、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独立存在意义 |
二、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宪法控制路径 |
第三节 社会权规范限制的对话式合宪性审查模式 |
一、社会权限制规范合宪性审查的正当性证成 |
二、我国当前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三、功能定位对构建社会权限制规范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影响 |
四、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对话式审查模式的构建路径 |
第四节 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审查原则与审查基准 |
一、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原则 |
二、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硕博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相关成果 |
致谢 |
(8)走向新时代中国法理学之回眸与前瞻(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法理学的学科独立性 |
二、中国法理学的学术包容性 |
(一)“法的概念与本质”之争鸣开启中国法理学独立历程 |
(二)“法理学范畴”之研究拓展了中国法理学的广度深度 |
(三)“人治与法治”之争鸣开拓中国法理学的现实意义 |
三、中国法理学的方法开放性 |
四、中国法理学的实践创新性 |
五、结语 |
(9)人权司法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我国法治建设重心的历史性转移 |
1.1.2 问题提出:司法在人权现实化中的应然地位 |
1.2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1.2.1 文献资料的检索说明 |
1.2.2 国内外理论研究概况 |
1.2.3 国内外理论研究评述 |
1.3 核心概念的界定与说明 |
1.3.1 纷繁复杂的“人权”概念 |
1.3.2 本文主张的“人权”含义 |
1.4 研究思路、方法等基本内容说明 |
1.4.1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2 研究重点与难点 |
1.4.3 主要创新与不足 |
1.4.4 文章的框架结构 |
2 “人权司法化”的命题提出 |
2.1 “人权司法化”的基本内涵 |
2.1.1 “人权司法化”问题的由来 |
2.1.2 “人权司法化”的概念界定 |
2.2 “人权司法化”的主要特征 |
2.2.1 “人权司法化”蕴含逻辑必然性 |
2.2.2 “人权司法化”彰显现实必要性 |
2.2.3 “人权司法化”体现社会实践性 |
2.2.4 “人权司法化”强调实施渐进性 |
3 “人权司法化”的逻辑证成 |
3.1 “人权司法化”的理论可能性 |
3.1.1 法哲学根源:“每个人享有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 |
3.1.2 法治性前提:“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基本法治原则 |
3.1.3 直接性依据:人权可诉性基本原理 |
3.1.4 必要性补充:司法权的性质及要求 |
3.2 “人权司法化”的现实必要性 |
3.2.1 “人权司法化”是人权现实化发展规律的内在决定 |
3.2.2 “人权司法化”是司法现代化价值理念的充分彰显 |
3.2.3 “人权司法化”是法治中国建设实践的根本性要求 |
4 “人权司法化”的价值分析 |
4.1 “人权司法化”的理论价值 |
4.1.1 “人权司法化”是现代司法区别于传统司法的关键要素 |
4.1.2 “人权司法化”是近代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的逻辑前提 |
4.1.3 “人权司法化”是法治社会人权现实化路径的理性回归 |
4.2 “人权司法化”的实践意义 |
4.2.1 “人权司法化”有利于健全完善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机制 |
4.2.2 “人权司法化”有利于积极引导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走向 |
5 “人权司法化”的实践探索 |
5.1 实践背景分析:机遇与挑战并存 |
5.1.1 历史机遇:“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形成 |
5.1.2 现实挑战:基于现实国情的客观限制 |
5.2 实践机制创新:通过人权法院制度保障人权 |
5.2.1 “人权司法化”与“人权法庭”理论构想的评论 |
5.2.2 人权法院制度:“人权司法化”实践路径的创新 |
6 余论:关于“人权司法化”的几点补充说明 |
6.1 “人权司法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 |
6.2 “人权司法化”是变相的“违宪审查”么? |
6.3 “人权司法化”制度性实践的必要保障措施 |
主要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的主要成绩 |
后记 |
(10)论人权的私法保护 ——基于英国裁判实践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源起与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论证方法、创新点与难点 |
四、本文结构 |
第一章 欧洲人权保护的演变与发展 |
第一节 欧洲人权保护的概况 |
一、人权概念与人权保护的发展 |
二、欧洲人权保护机制与英国人权保护的发展 |
第二节 欧洲人权的私法保护 |
一、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历史起源与种类 |
二、英国行政法的发展以及公法与私法区分的开始 |
三、欧洲人权的私法保护 |
第二章 涉及英国私法保护人权的司法判例 |
第一节 隐私权保护案型 |
一、英国隐私权发展的基础 |
二、坎贝尔案件以及相关案件 |
三、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对英国隐私权的影响 |
小结 |
第二节 财产权利保护案型 |
一、反向占有(时效占有)中的财产权利 |
二、合同关系中的财产权利 |
三、财产权利与居住权利 |
第三节 其他人权保护案型 |
一、宗教信仰自由展示的权利 |
二、不受歧视权利与其他实体权利 |
三、言论自由权利 |
四、结婚与组织家庭的权利 |
五、工会权利 |
第三章 英国私法保护人权的基本路径 |
第一节 案例总结与分析 |
一、英国私法保护人权的基本路径 |
二、英国私法保护人权的主要类型 |
第二节 弱型违宪审查 |
第三节 英国人权的水平效力 |
一、英国人权水平效力概述 |
二、英国关于成文法的人权水平效力 |
三、英国关于普通法的人权水平效力 |
第四节 英国公共责任水平效力 |
第四章 英国人权保护对私法以及司法实践的影响 |
第一节 人权冲突以及比例原则的运用 |
一、人权冲突以及人权与其他利益之间的冲突 |
二、涉及英国私法的案例对比例原则的适用 |
三、比例原则的作用与问题 |
小结 |
第二节 英国私法保护人权对先例制度的影响 |
一、欧洲人权法院判例的作用 |
二、国内法院先例与欧洲人权法院判例 |
小结 |
第三节 英国私法保护人权对成文法的影响 |
一、《人权法案》第3条与第4条的水平适用性 |
二、《人权法案》第3条与第4条的选择性适用 |
三、《人权法案》第3条的适用及其对法律解释的影响 |
四、对《人权法案》影响成文法的评析 |
第四节 《人权法案》对公共机构范围的影响 |
一、公共机构范围的确定标准 |
二、有关公共机构范围扩大的评析 |
第五章 英国私法保护人权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私法保护人权的积极效应 |
一、加固私法推理的合法性 |
二、在私法混合推理过程中加强个人权利的保护 |
三、人权保护的司法管控作用与监督作用 |
第二节 私法保护人权的潜在问题 |
一、威胁私法主体自主权 |
二、人权保护与私法的协调性 |
三、对人权保护适用于私法的功能的怀疑 |
四、对法律稳定性与确定性的冲击 |
第六章 从比较法角度考察人权保护与私法的关系 |
第一节 其他欧洲国家人权的私法保护 |
一、德国人权的私法保护 |
二、荷兰人权的私法保护 |
三、欧洲区域性法院对私法保护人权的态度 |
第二节 人权保护与私法的关系 |
一、加强人权保护对私法的管控 |
二、人权保护与私法形成补充关系 |
三、补充关系适用的弱的人权间接水平效力的问题 |
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论人权的宪法保障(论文参考文献)
- [1]阿列克西的人权理论[D]. 杨明凤.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人权主流化视域下的中国刑事法发展方向[D]. 范天梦. 武汉大学, 2020(04)
- [3]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D]. 张佐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拉兹的功能性人权观研究[D]. 王洁.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5]社会权的宪法保障研究[D]. 姜述弢. 黑龙江大学, 2019(02)
- [6]当代中国人权研究状况考察(1991~2016)——以CNKI代表性期刊论文为视角[J]. 刘志强. 人权研究, 2018(02)
- [7]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D]. 朱军. 东南大学, 2019(01)
- [8]走向新时代中国法理学之回眸与前瞻[J]. 李林,齐延平. 法学, 2018(06)
- [9]人权司法化问题研究[D]. 杨汉臣. 武汉大学, 2016(08)
- [10]论人权的私法保护 ——基于英国裁判实践的研究[D]. 邱静.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