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的道德性与法治(论文文献综述)
田一然[1](2021)在《如何阐释法治的内在价值——基于一种广义法治观念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治具有内在价值,但是狭义的法治观念并不足以解释这一问题。法治的内在价值并不取决于实施法治所需要的道德基础或者规范性关系,也不取决于其与某种道德价值存在的必然关联,而是在于为人们的行动提供有效的指引,从而保障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可预期性。这种基于整体性视角的广义法治观念能够更为充分地回答何为法治的价值,因而优于狭义的法治观念。更进一步来看,狭义的法治观念无法摆脱"人的统治"的阴影;相比之下,广义的法治观念则更能够契合"法律的统治"这一理想。因此,只有从广义的视角来理解法治,才能够解释法治的价值所在。
胡炎桂[2](2021)在《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赵红[3](2021)在《论当代中国司法的道德性》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朱澳拉[4](2021)在《道德对政治的回归 ——卢梭政治思想的伦理意蕴》文中提出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奏响了人理想的最强音,让·雅克·卢梭是法国启蒙运动思想的先驱,在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最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的谱系中,卢梭是最独具气质的一位。当以伏尔泰为首的启蒙思想家们大力提倡理性,批判封建专制制度和宗教制度时,卢梭却感应到了伴随现代文明而产生的种种社会弊端,在功利主义的社会中,他追求自由,高举“返回自然”的旗帜,高呼一种天国情调的道德良心,对政治社会提出了道德世界与政治世界的构想,本文试图从两个世界的建构即道德与政治的关系,以“道德对政治的回归”这一命题揭示卢梭政治哲学的伦理内涵。通过“公意”为核心构建共同体,赋予共同体道德性,以契约社会来保障人民的德性与幸福。对伦理价值的追求成为政治的目的;政治共同体则成为伦理价值的实现途径。对卢梭思想中的政治和道德的关系进行研究对我们理解现代政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正文从五个章节对卢梭政治思想展开研究。第一章分析了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的对立与统一,从对自然概念的追溯,分析自然主义思想的渊源,从而引出何为自然状态下的自然之善和社会状态下的天性败坏。第二章主要阐述从自然人到社会公民的内在演变。卢梭把自然状态作为其思想的开端,从而提炼出人性的内涵,指出了社会状态下人的异化处境,并通过构建人的新的道德来解决人的异化,最终努力建设以公意为支撑的道德社会。卢梭以情感和道德行为作为目标,试图建立一个公共利益一致的政治体制,这就是在公民中培养人的仁爱之心,从而促使每个公民心中达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第三章主要通过对卢梭政治思想的重构,揭示公意何以可能。卢梭提出的公意本质上体现的是全体公民的意志,而国家的法律是公意在制度化上的表现,一个美好的民主社会一定是以公意为基础而治理的社会。公民道德选择而形成的共同意志“公意”为核心构建共同体,赋予共同体道德性,以契约社会来保障人民的德性与幸福。自由与公意二者的关系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辩证的。卢梭政治思想的最终目标是构建良好的社会机制来解决个人和社会的矛盾,促使人与人能够具有真诚之心来相处,而且使每个人的意志通过自由、正义的和谐社会而实现。第四章主要以“道德对政治的回归”为论点,揭示出卢梭的伦理建构是对现代政治舍弃道德的批判、是对古典德性、古典政治哲学范式的继承与回归。卢梭对伦理价值的追求成为政治的目的;政治共同体则成为伦理价值的实现途径。从政治过渡到道德,实现道德世界对政治世界的建构,突出了伦理道德在构建政治世界的重要作用。第五章主要阐述卢梭政治思想的价值与局限,卢梭在其政治世界的建构中,以重建社会与重塑人作为实现文明社会治理的基本目标,基于社会契约的理论支撑,以培养人的德性为自足的自由生活,注重情感的核心地位。通过建立具备法德并治的理想政治共同体,重建社会政体,是卢梭政治思想的独特性。但由于时代阶级的影响,他的思想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可否认的是,卢梭致力于在良好法律和道德教育的基础上构建和谐社会,这是成熟的法治社会的标志,也是培养良好素质公民的现实途径,在实现真正幸福的道路上具有恒久的重要价值。
邱曼丽[5](2020)在《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治责任在民主政治背景下才彰显其价值。作为“责任”的一个特殊领域,其界定需要从“责任”的人性、社会、语义立体结构中探求真谛。人性起源赋予了责任以道德高度;社会起源给予责任以角色定位;语义起源是人性、社会起源的外在丰富表达。责任内涵与外延需要结合这三方面要素进行全面阐述,即是人们在道德性追求中形成的、作为社会成员应当担当的行为及后果。从主体论、价值论、认识论的视角分析,责任的内涵具有自律性、目的性、正当性。从外延看,广义上的责任包含了责任动机、目的,以及实现责任的行为和最终结果(包括对不利后果的承担)。政治责任实际上是责任内涵在政治领域的延展和转化。虽然对政治责任的理论探讨与责任学说相伴相生,但只有到了近代,经由马基雅维利、洛克、韦伯等思想家的不断丰富和阐释,才逐渐从责任理论中分离出来。政治责任的特殊性在于适用领域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但本质上依然继承了责任自律性、目的性、正当性的特点。政治责任内涵是基于人民(或人民的代表机构)的信任,通过选举产生或由逐级授权而产生的自愿为人民谋福祉的官员担当的、通过正当行使权力而实现人民的权益。当违背这一初衷,必须承担调整或丧失权力的不利后果。如果说政治责任逐步从道德责任中分离,是政治责任趋向独立的第一次分化:那么政治责任法治化,就是权力强化制约的第二次升华。政治责任法治化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体现,是将官员对人民的承诺通过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赋予其强制性,即法律所规范的权力必须以实现人民的委托为终极归宿。法治虽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分,但政治责任是以权力正当性为本质属性的,这与法治的“权力制约”理念具有高度一致性,其法治化已然具有了实质法治的内涵。同时,政治责任法治化必须符合法治的形式要件,并受制于法治的局限性。政治责任中如下方面并不适合实现精准法治化:从静态法治层面,政治责任中的道义部分;政治责任中主观决断部分。从动态法治层面,直接政治责任宪法化不接受全面的司法审查,间接政治责任行政化后,责任追究亦排除司法审查;只有在政治责任执行中,司法审查才能全面介入,但对责任人员的处置,司法权同样采取了避让的态度。政治责任法治化是除去上述“不宜部分”的领域。政治责任法治化包括“政治责任的目的要求、责权配置(职责)、责任履行(程序)、责任实现、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表现出政治直接授权关系法治化、间接授权关系法治化、政治责任执行法治化等不同形态。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模式,主要包括政治原生责任从“规范——价值”向法律义务“行为——结果”的形态转换,次生责任从“价值关联”向“事实关联”转换。直接授权产生对人民的原生政治责任,其法治化形态表现为宪法功能,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具体包括目的责任、职责责任;次生政治责任在宪法中表现为提起弹劾或者罢免。在行政法中的政治责任主要转换为行政法的功能,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规范,包括目的责任、职责责任以及政治执行责任的行政法形态;对于违反行政法中的责任条款,往往引发行政问责或者行政诉讼。政治责任法治化首先需要构建理论框架,为法治化的实践探索夯实理论基础。古典自然法学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从不同视角诠释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主要动因。古典自然法学通过先验预设来构建理论体系,从霍布斯、洛克到卢梭,逐步形成了建立在民主、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契约论”思想。虽然这是存在于人们思想深处的“观念契约”,却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强大精神盾牌,更是官员对人民负责的有力理性约束。所以,人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授权给(政府)官员,而(政府)官员行使权力的正当性即是“实现人民委托”,这也正是官员政治责任之所在。这种关系上升为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才能以国家强制力防止强权对人民的背叛。法治是对(政府)官员“人性之恶”的提防和戒备。古典自然法学思想所论证的法治必要性,其核心理念是“以法治制约权力”,运行始终不背离人民的意志。从根本上讲,就是“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必要性。马克思设想了一个维护和实现整个社会共同体利益的社会构想,即由工人阶级夺取政权,打碎和铲除代表少数人利益的国家机关,国家职能由能够为社会承担责任的勤务员来行使。马克思认为代表制是实现社会利益的现实选择,公共职位的有限性决定了“委托—代理”关系的合理性。人民对少数官员的授权旨在实现人民的整体利益,这说明权力以实现人民的利益为终极目的。马克思对官员背离对人民的责任怀有高度警惕之心。他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提出了一切公务员对人民负责的思想。并赋予人民选举权和罢免权,这说明实现责任是权力正当性之所在。虽然马克思没有直接提出“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思想,但他提出了法律的应然定位:法律以保障人民的自由为归依,以规范职责实现为使命。政治--行政二分奠定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基本框架。威尔逊在《行政学之研究》中指出“行政任务源自政治”;古德诺完成了“政治与行政二分”的理论构建,“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是他对政治与行政关系的最经典表述。但政治与行政的区分只是古德诺理论的起点,其主旨是实现二者的协调,这证明了政治与行政的不可分离。及至韦伯构建的“官僚制”将政治—行政二分法实施于国家治理实践中。政治家负责决策,而文官(行政官员)负责执行;政治家对自己的行为要承担政治责更任,而文官依据角色定位承担职务责任。政治与行政的关系是密切关联基础上的相对分离,这分化出了具有一定规律性、技术性的行政管理领域,同时行政管理的技术性特征,为实现法律规制提供了可能,也为法治化创造了空间。我国的公务员分类改革对“领导类与非领导类”公务员作了区分,而政府领导类公务员中的“选任”的领导干部与“委任”的领导干部体现出以决策为主或兼有执行的特点。但二者之间的连带性更为突出,政治性也更为鲜明。中西方政治与行政官员(领导干部)的关联性,昭示了行政所具有的政治属性,这使“依法行政”成为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形态之一。政治宪法学与行政法理论铺垫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施路径。政治宪法学论证了宪法的政治属性,即宪法作为政治与法学的交接地带,兼具政治与法律的双重属性,这为政治责任宪法化作了充分论证。德国公法学家施米特在其政治宪法学中,提出宪法以政治要素为基础,以法治性要素为表现形式。政治的模糊性不可避免的导致宪法规范的抽象性,还有一部分政治行为极具变动性,无法纳入到法治框架之中。英国宪法学家表达了基本类似的观点。着名的宪法学家J.A.Q.Griffith指出政治与法律不能相互替代,政治有其自身特点。政治宪法调整不断变化的政治对象,宪法的规范性具有模糊的特征。其后继者Adam Tomkins对政治宪法学的规范性有了更深入的阐述,强调官员的责任制是政治宪法的核心。而政治学者R ichard Bellamy更直接的在规范化层面上论证政治宪法。政治宪法以规范性为表现形式,因为政治性隐于规范背后,使规范无法完全明确化。除了对宪法规范的模糊性有所认知,西方政治宪法学没有清晰描述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规范形态,但仍然指出了政治责任宪法化的可行路径。我国的政治责任法治化思想源于西方,同时更加强调宪法中政治因素的规范性,着力构建驯化权力的规范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忽视政治性。处于政治与法的结合点,政治性与规范性在不同历史时期、在哪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是相互更替的,学者用“宪法出场,革命退场”来表达。而行政法学作为行动的宪法学,是宪法理念的落实。西方行政法理论虽然呈现出不同的发展阶段,但“控权”始终是主基调,核心是如何更好的运用公共权力以实现其担当的责任。我国的行政法理论表现为价值目标从“为人民服务”论,到着重“权力调控”的“控权论”、再到强调创新手段方式的“公共服务论”的转变,表现出“目的—手段—目的实现”的理论演变轨迹,强调行政权力必须是以实现公共权益为目标。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必须扎根于实践生活,从实践中提炼可行的法治化模式和路径。政治责任法治化实践与各国法治建设同时起步。当法治信仰者高举着“权力制约”旗帜、把“权力关进法治牢笼”作为努力的目标时,不经意间忽视了“权力制约”背后更深层次的目的—政治责任法治化问题。政治责任法治化在各国的实践已远远走在了理论之前,缺失的是对实践的理论总结,以及形成成熟理论后对实践的进一步指导。实践发展为理论生成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已经到了对实践进行理论提炼、总结的恰当时机。作为具有代表性的转型国家,俄罗斯构建了本国官员政治责任的法治化体系。其中官员的宪法责任以总统、总理、地方高级官员的职责设定为表现形式的原生责任,而次生责任在宪法中体现为因违反职责而引发宪法责任的追究,主要表现为针对总统、总理的弹劾;地方高级官员责任追究体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可由总统直接追究责任、由选民召回。除此,在行政法律中对其他官员的政治责任(或政治责任的执行引发的责任)设定、程序保障、责任追究等作出了规定。美国是西方法治国家的代表,将官员区分为政务官员和事务官员,建立了完备的文官制度。政务官员是政治责任的主要承担者,而事务性官员既要承担自政务官员分流的政治责任,也要承担政治责任的执行责任。美国通过完善的法治体系,规范政治责任及其追究。在美国宪法中,赋予了总统广泛的职责,如不履行政治责任,将对之进行弹劾。按照授权关系形成了下级对上级负责、最终向行政首长负责,行政首长向议会负责、最终向选民负责的责任链条,违背相应的责任,会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议行合一的权力结构,反映在责任领域,形成了党政二元责任体系。政治责任表现为原生责任,包括目的责任、职责责任或执行责任的法治化转化;或不履行上述责任后产生的次生责任的法治化形态。在原生责任方面,具体的法治形态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形成了以根本法为塔尖,以主干法为塔身,以大量的具体规范为塔基的金字塔型结构。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章》中的政治责任规范主要宣示政治立场和政治目标,明确重大政治决策权。在一系列《条例》中,涉及各级党组织权限范围内的政治决策权及履职规则。在其他党的具体规范中,规定了政治责任履行的具体规则。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确立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基本框架;各个领域行政法中官员的政治责任(直接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的除外)由上级逐级授权产生,形式如具有鲜明政治责任决策特点的授权立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表现为行政决策)等。在次生责任方面,党内法规中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规定重要干部履行政治责任的问责主体、问责事由与处置方式,具有鲜明的政治特征;国家法律中,对宪法责任的违反由罢免机制予以保障;行政领域对政治责任的违反表现为对官员的行政问责或受到行政处分;而对于政治责任执行中产生的责任主要是行政诉讼引发的司法责任。政治责任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中的形态有联系亦有区别,二者设定和调整主体不同、设定程序不同、内容存在差异、承担后果不同;联系表现为两类政治责任具有演化关系、责任形态相包含、责任标准相补充。当前,我国政治责任法治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存在于两个领域,一是宪法责任追究领域,罢免制度作用虚化、理由不明、程序性规定单薄等;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罢免制度法治机制缺失、法治化的范围不清、法治化程序保障不足。而在党政融合领域政治责任法治化方面,则面临领导干部(官员)职责设定主体竞合、职责边界不清,责任追究责任主体重合、追责界线不清等问题;其原因主要是政治责任法治化制度保障未能适应执政方式转型的需要,政治责任法治化水平未能适应国家治理体系的需要。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路径,从宏观到微观、从抽象到具体,主要思路:从价值维度,实现从政治正当向法律正义的转变。正当性作为政治的核心价值,需要借助于法律正义的配置功能予以实现。政治正当性向法律正义的转换,经过“正义”这样一个中间转化概念,按照“正当性—正义—法律正义”的路径完成转化。从规范维度,实现从政治规范向法律规范的转变。原则层面从政治原则向法律原则的转换,包括:从“权力合法性”向“行为合法性”转变,从“权责一致”向“权利义务统一”的转变,从“人民主权”向“人权保障”的转变。规则层面调整对象的转变,包括:主体从“人民”向“公民”的转变,客体从“政治行为”到“职责行为”的转变,内容从“权力责任”向“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的转变。从实践维度,实现从“多数决”向“司法决”的转换。多数决原则是政治决策的基本原则,而司法审查是政治责任法治化运行的主要方式。从“多数决”向“司法决”的转变路径,以司法的政治性为前提,以立法为桥梁,以司法的法治性为保障。
伊卫风[6](2019)在《形式法治的迷思及启示》文中指出本文以西方"法治"概念为对象,分析了此概念的学术传统,进而指出从富勒到沃尔德伦等诸多学者所讨论的法治实质上都可归为形式法治,原因是为了避免实质法治所引发的价值分歧。但学界也对形式法治充满迷思,尤其它所具有的局限性很少被论及,从而导致形式法治的价值被高估。本文通过梳理形式法治的传统并指出其局限性,进而希望能够揭开这种迷思,以对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必要的参考。
刘汉超[7](2020)在《富勒法律概念理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20世纪中叶法理学流派当中,朗·富勒的法律思想、特别是其法律概念理论是独树一帜的。传统的自然法学认为法律与道德有着必然联系,而这里的道德往往诉诸于正义、权利、福利等实质性价值;而以哈特为先驱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则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富勒则提出了一种程序自然法思想,他一方面认为法律与道德有着必然联系,但另一方面对道德的范围有着限缩性的理解,将其只限于程序性道德,这集中体现在其提出的“法治八原则”。这相当于走出了一条介于法律实证主义和传统自然法学的“中间道路”,而且是极具特色的中间道路。富勒之所以选择这条以程序价值为内容的中间道路,源于他对法律实证主义和传统自然法学的双重不满。一方面,法律实证主义道德无涉的法律概念无法说明法律的重要特性,另一方面将实质性道德与法律相连窄化了法律的范畴,违反了我们关于法律的常识与直觉。这条中间道路在他看来是唯一合理的理论出路。但是国内学界对于富勒的法律概念理论讨论极少,对其合理性的评价不足,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富勒这种中间道路是成功的吗?富勒的法律概念理论立足于“规则”这一法律基本属性之上,通过对法治的要求加以总结提出了由形式价值构成的程序自然法。程序自然法由八个合法性原则所组成,富勒将其作为法律的效力标准,推动法律成为更好的规则,从而有利于法律外在目标的实现。但是由法治八原则服务的程序自然法的目的并不明确,其理论也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法治八原则不能解释法律的特殊性。其次,作为程度性概念的法治八原则和法律概念不匹配。其三,法律目的存疑,且两种目的均不合理。更重要的是,法治八原则无法作为法律存在的必要条件。这些理论上的弊端,导致了富勒中间道路走向失败。因此,合理的法律概念要建立在对程序自然法的修正和超越之上。首先,法治价值并不应该作为法律的效力标准,而是作为法律概念的理想层面。在此基础上,法治价值应当超越程序性价值,包含着一些基本实质价值。
方启华[8](2020)在《富勒内在道德观及其当代价值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上个世纪中叶,美国法学家富勒在继承传统自然法学的基础之上,更加重视法律的道德价值追求,创新性的提出了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论,富勒称其为“程序自然法”,该理论既在西方法学界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对当今中国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本次课题则基于前人的研究成果,着重于探究与剖析了富勒内在道德观的基本内涵及其法律价值。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方法、文献研究方法与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通过对富勒着作《法律的道德性》文本的解读以及相关的理论文献分析来探析富勒法律内在道德的性质,同时通过总结归纳“内在道德观”的价值与局限性,将富勒的观点与中国时下法治迫切需要的具体要求相结合,联系中国实际,论证该理论在我国适用和发展路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论述,第一部分对于本文的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进行了简单概述,同时对于国内外研究现状法律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则着重于梳理与概述了富勒自然法思想,这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夯实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主要对于富勒内在道德观的丰富内涵进行了介绍,富勒法律的道德性理论从本质上而言,仍然遵循传统自然法“法律与道德存在必然联系”的观点,并融入了自己的看法,进行了更深入地阐释与说明;同时富勒所提出的自然法思想还明确区分了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阐述了他们之间的异同;此外,还着重分析与论述了法律内在道德观的八项基本原则,并剖析了其基本性质。第四部分对于富勒所提出的内在道德观进行了评析,阐述了其中所蕴含的价值性与局限性。第五部分为本文的创新点,富勒的程序自然法是一个“舶来品”,就目前来说在我们国家中仍然处于探索阶段,但是其思想当中所蕴含的程序价值原理,对我们国家推进现代法治体系的程序性建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本章结合富勒内在道德观的价值与局限性,根据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内在道德观在我国的发展路径进行有益的探索,使内在道德观的程序价值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得到最大程度的应用,通过不断加强对于程序的重视,进而推进程序正义在中国的广泛发展。
周四丁[9](2020)在《国家治理的伦理维度》文中提出好国家是治理出来的,坏国家也是治理出来的。国家治理是国家治理者借助德治、法治等等手段进行国家整治的活动。要正确认识、理解和把握国家治理问题,我们应该首先依据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深入系统地探究和认知“国家”这一概念的内涵。“国家”不是黑格尔所说的那种抽象实体,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体地说,它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基础达到一定水平的必然产物;国家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更是不断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具有不同的特征,但它们也具有某些共同性;国家治理是所有国家形态获取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根本途径。国家治理不仅是一个实然意义上的政治问题,还是一个应然意义上的伦理问题。将国家治理视为一个伦理问题,这不仅意指人类的国家治理活动需要伦理的价值导航和护航,而且意指国家本身内含伦理精神。历史地看,人类创建国家的初衷和目的是为了自身的幸福;或者说,人类是基于一定的目的善创建国家的。国家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社会资源,因此,分配正义往往是国家治理旨在实现的目的善。由于公配正义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相通的,我们也可以将维护公民基本权利视为国家治理的目的善。为了实现分配正义,国家治理者往往诉诸德治与法治手段,这说明国家治理还内含工具善。德治强调治国理政者的道德素质与榜样示范作用。法治不仅要依法而治,还要依良法而治。法治之善是指法律应基于人性而不是完全顺应人性。国家治理的目的善与工具善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在现代政党政治中,国家治理需要由执政党来实施,因此,执政党党德在国家治理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执政党党德是通过执政党的制度建设状况和执政党党员的美德状况得到体现的。执政党的制度建设应该充分体现公正性,执政党党员应该培养奉献、忠诚、廉洁等等美德。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自身的党德建设。国家治理也需要建立在良好的公民道德状况基础之上。公民道德状况的好坏,不仅反映一个国家的国民素质水平,而且会对执政党的国家治理活动产生深刻影响。在当今中国,我们党十分重视公民道德建设,其理由之一是要通过推进社会公德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家庭美德建设和个人品德建设,不断提高我国公民的道德素质,同时为新时代国家治理提供价值支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党坚持走制度建设和道德建设并驾齐驱的道路。国家治理不仅涉及国内事务,而且涉及国际事务。当国家治理活动延伸到国际领域的时候,它应该受到国际伦理的规约。国际伦理要求世界各国正确认识和处理国与国之间的伦理关系以及国家与国际社会的伦理关系,其实质是要求世界各国以合乎伦理的方式认识和处理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民族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具有深厚的国际伦理意蕴,它反映了当代中华民族对国家、国际关系、世界格局、国际正义、人类文明等等进行伦理认知所达到的国际伦理境界。
王蕾[10](2020)在《论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道德功能》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我国乡村自治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与治理经验,并在治理实践中得以丰富与创新,是乡村治理的基础;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乡村治理的应有之义,其既是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要素,也是乡村社会处于一种良好秩序状态的制度基石,是乡村治理的法律保障;德治是建立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础上的道德治理方式,贯穿于乡村治理的全过程,并成为新时代乡村践行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是乡村治理的价值支撑。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中,“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要求三者有机融合与协同治理,而并非各行其道。法治与德治要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为基础践行落实;自治与德治要以法治为根本遵循,将乡村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自治与法治要以道德规范、道德精神等良善的道德元素维系与引领乡村治理。因此,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不仅是推进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应然性需求,更是实现乡村治理有效性与追求善治目标的实然性路径。毋庸置疑,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结构中,法治与德治均是围绕提升自治水平与自治能力而深入展开的,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及其在乡村治理中的实践逻辑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中,应形成德治与法治的良性互补关系,应用道德等“软性”或“隐性”规范有效支撑“硬性”或“显性”的法律制度。乡村治理法治化是法治要素在乡村治理领域的实践路径与运行机制,同时需要道德的滋润与支撑。在理论层面,道德为乡村治理法治化提供正当性证成;在实践层面,道德为乡村治理法治化奠定价值基础。从客体满足主体价值需求的角度来说,德治是解决乡村治理法治化实际问题的道德需要,而道德教育、道德激励、道德约束、道德引领、道德融合、道德评价等道德功能是实现这一“道德需要”的载体形式或具体方法。本文围绕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善治要求,将德治的价值性要素嵌入乡村治理的法治化进程中,在分析乡村治理道德现状的基础上,以道德价值、道德建构为向度,探讨道德引领、道德融合、道德评价之于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功能。因此,通过丰富乡村道德内涵,培育优良道德文化,形成充满时代新意的乡村道德规范,为乡村治理法治化奠定价值基础。通过德治与法治的融合发展,将法律规范的具体调整与道德规范的价值指引有机结合,完善乡村治理法治化。以道德需要作为切入点,通过道德的“利他性”评价机制,树立法治信仰并强化法治认同,将法治价值转化为乡村治理的道德力量,发挥法治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保障作用。
二、法律的道德性与法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律的道德性与法治(论文提纲范文)
(1)如何阐释法治的内在价值——基于一种广义法治观念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起点:法治具有何种价值 |
(一)法治的内在价值 |
(二)内在价值与法律的内在道德 |
二、方案Ⅰ:法治以特定道德价值为基础 |
(一)官方行为与法治 |
1.官方主体的道德—政治品性作为充分条件 |
2.官方主体的道德—政治品性作为必要条件 |
(二)相互课责性 |
三、方案Ⅱ:法治承诺特定道德价值 |
(一)增进自由或自主性? |
1.强联结命题:法治与自由 |
2.弱联结命题:法治与自主性 |
(二)新的起点:预期与法治 |
1.选择与可预期性 |
2.规划的可靠性与可预期性 |
3.道德中立的可预期性 |
四、法治的广义观念与内在价值 |
(一)狭义的法治与法治的反面 |
(二)广义法治观念的整体性 |
(三)重新阐释法治的内在价值 |
五、结语 |
(4)道德对政治的回归 ——卢梭政治思想的伦理意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卢梭整体气质的重塑:孤独与自由的诞生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创新点和意义 |
1.研究思路 |
2.创新点 |
3.研究意义 |
第一章 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 |
一、自然状态的正当性问题 |
1.“自然”概念的追溯 |
2.“自然状态”的思想渊源 |
二、自然状态下的自然之善 |
1.自然之善的提出 |
2.自然之善的情感维度 |
三、社会状态下的天性败坏 |
1.非自然的自私与虚荣 |
2.不平等与自由的丧失 |
第二章 从自然人到道德公民:卢梭政治思想的道德意蕴 |
一、自然人与公民的双重身份 |
1.自然人、布尔乔亚与公民 |
2.自然人与公民的矛盾与统一 |
二、培养道德公民的途径 |
1.升华自我内心情感的方式 |
2.培养并激发出爱国主义精神 |
第三章 公意何以可能:卢梭道德思想的政治缘由 |
一、社会契约思想:政治合法性的来源 |
二、共同体与政治合法性 |
三、公意何以可能 |
四、法律:公意的宣告 |
第四章 道德对政治的回归 |
一、西方道德与政治的历史嬗变 |
1.古典德性政治的德政合一 |
1.1 苏格拉底:善是人的内在灵魂 |
1.2 柏拉图:理想国的构建 |
1.3 亚里士多德:政治共同体 |
2.近现代政治哲学的德政分离 |
2.1 马基雅维利:功利政治取代德性政治 |
2.2 霍布斯:“利维坦” |
2.3 哈特:恶法亦法 |
二、对现代政治的反思 |
1.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特征:功利对德性的取代 |
2.对万能理性的拒绝 |
3.对不平等枷锁的反抗 |
三、对古典德性的继承 |
1.古典政治哲学的基本特征:追求至善的政治秩序 |
2.德性与正义 |
3.理想国与公共精神 |
第五章 卢梭政治思想的价值与局限 |
一、卢梭政治思想的价值 |
1.开辟现代政治之情感道德路径 |
2.启发当代治理之德法共治策略 |
二、卢梭政治思想的局限 |
1.私有制思想的局限 |
2.人民主权思想的局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问题的缘起: 法治建设的倒逼效应 |
二、研究基础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体例安排 |
第一章 基本范畴分析 |
第一节 责任的起源 |
一、责任的人性起源 |
二、责任的社会起源 |
三、责任的语义起源 |
第二节 责任的界定 |
一、责任的内涵分析 |
二、责任的外延分析 |
三、责任与义务范畴辨析 |
第三节 政治责任 |
一、政治责任的界定 |
二、政治责任与相关范畴辨析 |
三、政治责任的分类 |
四、政治责任的评估 |
第二章 政治责任法治化及其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 |
一、政治责任法治化的界定 |
二、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范围 |
三、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形态 |
第二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动力:法治理论中的权力制约思想 |
一、古典自然法学理论中关于政治责任法治化的阐释 |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政治责任法治化的阐释 |
第三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支撑:政治与行政的二分 |
一、政治与行政的分离及相关性分析 |
二、政治与行政二分的实践 |
第四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规范:政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理论 |
一、政治宪法学与规范表达 |
二、行政法理论与职责规范 |
第三章 国外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实践 |
第一节 转型国家的代表——俄罗斯的政治责任法治化 |
一、俄罗斯官员的主要范围 |
二、俄罗斯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主要形态 |
第二节 西方法治国家代表——美国的政治责任法治化 |
一、美国官员的主要范围 |
二、美国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主要形态 |
第四章 我国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我国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法治化的现状 |
一、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在党内法规中的主要内容 |
二、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在国家法律中的体现 |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中政治责任的关系 |
第二节 我国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法治化的问题及原因 |
一、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契入:宪法责任追究及问题 |
二、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深化:党政融合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反思 |
第五章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价值维度 |
一、正当性是政治的核心价值 |
二、法律正义与职责配置 |
三、政治正当性向法律正义的转换 |
第二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规范维度 |
一、政治原则向法律原则的转换 |
二、从政治规则向法律规则的转换 |
第三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践维度 |
一、政治责任实践——民主决策与多数决原则 |
二、政治责任法治化运行与司法审查 |
三、从“多数决”向“司法决”的转变 |
结论 ——一个难点,一个起点 |
一、追本溯源: 从哪里来?向哪里去? |
二、理论构建: 为什么?做什么?怎么做? |
三、法治实践: 寻找共性,探求规律 |
四、曲径探幽: 一个关于法治理想的未尽话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7)富勒法律概念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既有研究回顾 |
1.4 研究思路与结构 |
第二章 富勒对价值无涉法律概念的批判 |
2.1 驳法律预测说 |
2.2 驳法律秩序论 |
2.3 驳法律强制说 |
2.4 驳哈特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概念 |
2.5 小结:法律是目的性活动 |
第三章 富勒对实体自然法法律概念的批判 |
3.1 传统自然法理论的源与流 |
3.1.1 古代自然法理论 |
3.1.2 近现代自然法理论 |
3.1.3 传统自然法的共同特征 |
3.2 富勒为什么不满足于传统自然法理论? |
3.2.1 恶法困境 |
3.2.2 外在标准困境 |
3.2.3 走向内在标准 |
3.3 对富勒“中间道路”的几点澄清 |
第四章 富勒的程序自然法理论 |
4.1 程序自然法的定位与性质 |
4.1.1 定位:法律概念的必然要素 |
4.1.2 性质(一):作为愿望道德的程度性美德 |
4.1.3 性质(二):非融贯性 |
4.2 法治八原则 |
4.2.1 一般性 |
4.2.2 公开性 |
4.2.3 法不溯及既往 |
4.2.4 清晰性 |
4.2.5 法不自相矛盾 |
4.2.6 不要求不可能之事 |
4.2.7 稳定性 |
4.2.8 官方行动与法律一致 |
4.3 八原则背后的法律目的性 |
4.3.1 富勒的表述(一):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
4.3.2 富勒的表述(二):交往互惠 |
4.3.3 小结 |
第五章 反思富勒的法律概念理论 |
5.1 法治八原则能解释法律特殊性吗? |
5.2 法律是程度性概念吗? |
5.2.1 富勒:法律是程度性概念 |
5.2.2 批评 |
5.2.3 法治八原则是义务道德的可能性 |
5.3 仅限于程序性道德? |
5.3.1 富勒的游移之处 |
5.3.2 哈特的批评与富勒的回应 |
5.3.3 工具性价值与政治价值的不匹配性 |
5.4 法治八原则是法律存在的必要条件吗? |
5.4.1 八原则与法律的概念 |
5.4.2 对比拉兹的法律概念理论 |
5.5 法律概念道德之维的重建 |
5.5.1 弱自然法观点 |
5.5.2 三种不同的概念及其理想维度 |
5.5.3 法治作为道德概念的理想维度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富勒内在道德观及其当代价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富勒内在道德观的产生背景 |
2.1 理论背景 |
2.1.1 对古典自然法的批判与继承 |
2.1.2 与哈特论战的理论发展 |
2.2 现实背景 |
2.2.1 经济与政治的推动 |
2.2.2 社会与文化的发展 |
第3章 富勒内在道德观的主要内涵 |
3.1 内在道德观的确立 |
3.1.1 两种道德的区分——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 |
3.1.2 法律与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 |
3.1.3 八大原则 |
3.2 内在道德观的性质分析 |
3.2.1 法律概念的目的追求 |
3.2.2 法律的内在道德相对于法律实体目标的中立性 |
3.3 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 |
第4章 富勒内在道德观思想评析 |
4.1 富勒内在道德观的价值 |
4.1.1 确立了程序法治论的思想 |
4.1.2 注重法律的过程性 |
4.1.3 充实法伦理理论体系 |
4.2 富勒内在道德观的局限性 |
第5章 富勒内在道德观在我国的当代价值和发展 |
5.1 富勒内在道德观在我国的当代价值 |
5.2 我国传统重实体轻程序法治观念与富勒内在道德观的冲突分析 |
5.2.1 学术原因 |
5.2.2 认识原因 |
5.2.3 历史原因 |
5.3 内在道德观在我国的发展路径 |
5.3.1 培育社会程序观念 |
5.3.2 严格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9)国家治理的伦理维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论文选题的国内外研究动态 |
二、论文的研究思路与主要观点 |
三、论文研究的主要方法 |
第一章 国家治理与人类伦理价值诉求的关联性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国家观 |
一、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国家观批判 |
二、国家内部的伦理关系 |
三、国家向个人提出道德要求的权力 |
第二节 人类进入国家状态的善目的 |
一、人类创建国家的最初愿望 |
二、国家发展与国民的获得感 |
三、人类对理想国家的不懈追求 |
第三节 国家之善与善治之善 |
一、国家治理的核心伦理问题 |
二、善治对国家之善的增进作用 |
三、恶治对国家之善的破坏作用 |
第二章 国家治理的目的善与工具善 |
第一节 国家治理的目的善 |
一、分配正义:作为国家治理的目的善 |
二、分配正义与公民权利的相通性 |
三、分配正义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 |
第二节 国家治理的工具善 |
一、国家治理对工具善的依赖性 |
二、德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工具善 |
三、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另一种工具善 |
第三节 国家治理的目的善与工具善的关系 |
一、国家治理目的善与工具善的相互依赖关系 |
二、国家治理目的善与工具善的相互制约关系 |
三、国家治理的目的善与工具善的相互促进关系 |
第三章 执政党党德对国家治理的价值引领作用 |
第一节 执政党党德的价值特性 |
一、执政党党德的先进性 |
二、执政党党德的民族性 |
三、执政党党德的人民性 |
第二节 执政党党德的制度伦理之维 |
一、执政党制度与执政党党德 |
二、执政党制度的人民性 |
三、执政党制度:国家治理的价值保障 |
第三节 执政党党德的党员美德之维 |
一、执政党党员美德与党德 |
二、执政党党员的核心美德 |
三、执政党党员美德:国家治理的价值榜样 |
第四章 公民道德建设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
第一节 社会公德培育与国家治理 |
一、社会公德的涵义与主要内容 |
二、社会公德与国家文明 |
三、社会公德建设与国家发展 |
第二节 职业道德培养与国家治理 |
一、职业道德的涵义与主要内容 |
二、职业道德的核心:工匠精神 |
三、职业道德建设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家庭美德建设与在国家治理 |
一、家庭伦理与家庭美德 |
二、爱:作为家庭美德的核心 |
三、家庭美德建设与国家治理的一致性 |
第四节 个人品德塑造与国家治理 |
一、个人品德在公民道德中的重要性 |
二、个人品德的主要内容 |
三、个人品德建设与国家道德建设 |
第五章 国家治理向国际领域延伸的伦理规约 |
第一节 国家治理问题与国际伦理问题 |
一、国际社会:超越国家的伦理实体 |
二、国家治理与国际治理的价值边界 |
三、国际伦理对国家治理的影响 |
第二节 国家主权与国家的国际道德责任 |
一、国际伦理的内涵与要义 |
二、主权国家的国际伦理建设责任 |
三、主权国家参与国际伦理建设的路径 |
第三节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伦理意蕴 |
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方案提出的伦理动因 |
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方案的内涵与内容 |
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方案的国际伦理意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道德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提出与选题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学术史梳理 |
二、国内研究学术史梳理 |
三、学术史的简要评述 |
第三节 研究的思路、方法、创新之处及重难点 |
一、研究的基本思路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三、研究的创新之处 |
四、研究的重点难点 |
第二章 相关基本概念的梳理分析 |
第一节 社会治理与乡村治理 |
一、社会治理的概念 |
二、乡村治理的概念 |
第二节 自治、法治、德治的概念 |
一、自治的概念 |
二、法治的概念 |
三、德治的概念 |
第三节 善治、法治化、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概念 |
一、善治的概念 |
二、法治化的概念 |
三、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概念 |
第四节 道德需要与道德功能 |
一、道德需要的内涵 |
二、道德功能的内涵 |
三、法治化进程中的道德功能 |
第三章 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道德引领功能 |
第一节 道德观念与乡村治理法治化 |
一、道德观念的内涵 |
二、乡村的消极道德观念 |
第二节 道德规范与乡村治理法治化 |
一、道德规范的内涵 |
二、乡村道德规范的演变发展 |
第三节 道德文化与乡村治理法治化 |
一、道德文化与法治文化 |
二、乡村道德文化的现况 |
第四章 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道德融合功能 |
第一节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概述 |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理论 |
二、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关系 |
第二节 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治理机制 |
一、法律与道德的价值融合机制 |
二、法律与道德的实践融合机制 |
第三节 乡村法治与德治的融合发展 |
一、乡村法治与德治融合的内在逻辑 |
二、乡村法治与德治融合的实践路径 |
第五章 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道德评价功能 |
第一节 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道德评价概述 |
一、道德评价 |
二、乡村治理法治化中的道德评价 |
第二节 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道德评价成因 |
一、彰显法治价值的需要 |
二、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
第三节 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道德评价内容 |
一、基础内容:法治认同与自觉守法 |
二、核心内容:涉及纠纷解决的公正司法 |
三、目标内容:实现乡村善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 |
四、法律的道德性与法治(论文参考文献)
- [1]如何阐释法治的内在价值——基于一种广义法治观念的视角[J]. 田一然. 南大法学, 2021(05)
- [2]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思想研究[D]. 胡炎桂. 湖北大学, 2021
- [3]论当代中国司法的道德性[D]. 赵红. 沈阳工业大学, 2021
- [4]道德对政治的回归 ——卢梭政治思想的伦理意蕴[D]. 朱澳拉. 湖北大学, 2021(01)
- [5]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D]. 邱曼丽. 中共中央党校, 2020
- [6]形式法治的迷思及启示[J]. 伊卫风. 北大法律评论, 2019(02)
- [7]富勒法律概念理论研究[D]. 刘汉超. 北方工业大学, 2020(02)
- [8]富勒内在道德观及其当代价值研究[D]. 方启华. 沈阳工业大学, 2020(12)
- [9]国家治理的伦理维度[D]. 周四丁.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2)
- [10]论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道德功能[D]. 王蕾. 江苏大学,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