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启动信息安全首当其冲(论文文献综述)
张金艳[1](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指出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邹懿[2](2019)在《突发事件微信微博舆情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新兴媒体的迅速崛起,地方政府纷纷响应中央的号召,积极开展政务微信、政务微博、移动客户端的建设(即“两微一端”)。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突发事件不仅造成了巨大伤亡与财产损失,也造成了极大恐慌。广大公民通过微信、微博发表对突发事件的看法观点,大大提升了网民参与政务的热情以及政府的亲和力,但也常常引发网络舆情,应对不当更会带来许多不稳定的问题。可见,正确应对突发事件微信、微博舆情,提升政府网络舆情治理能力,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课题。突发事件微信、微博舆情所表现出来的内在演化规律可以分为孕育、扩散、波动和衰减四个阶段。在这其中蕴藏着突变效应、蝴蝶效应以及雪球效应这几种典型演化机理。在新媒体时代背景下,突发事件微信、微博舆情也呈现出了传播速度快、舆情事件杂、影响范围不断扩大以及事件瞬息万变的新特点。现阶段政府对于突发事件微信、微博舆情的治理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政策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人才队伍也初具规模,多管齐下,网络环境不断净化。同时也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为舆论热点把握不准、应对舆情反应慢、应急机制不完善、辟谣不及时等。究其原因,主要是对于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运营不重视,奖惩力度不够,实名制不完善以及微信、微博用户传播门槛低等。“重庆公交车坠桥事件”的应对为治理微信、微博舆情带来了许多启示。此次事件中媒体报道的失责,官方辟谣不及时以及网民缺乏理性的评论都使舆情事件不断发酵。在有关部门不断更新事故调查动态,并发布了高质量的事故原因报告后,舆情逐渐平息。事故发生后,类似案例接连曝光,有关部门迅速出台应急补救措施,稳定社会秩序。因此,在治理突发事件微信、微博舆情时,应建立完善的微信微博舆情动态监测机制,建立健全的微信微博舆情辟谣与发布机制,建立微信微博舆情治理的多元协同机制,建立微信微博舆情治理的责任追究与奖惩机制,建立微信微博治理的公众平台管理机制,从这五个方面下功夫。从新兴媒体应用中选取微信、微博舆情作为研究对象,结合网络舆情治理现状,提出了突发事件微信、微博舆情治理的对策建议,具有一定新意。但今后如何有效提高舆情话题分析技术、舆情监测系统技术,使其在突发事件微信、微博舆情治理中充分发挥作用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肖子昙[3](2019)在《南京市仙林社区网格化治理研究》文中指出社会矛盾是制度创新的逻辑起点。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结构转型步伐加快,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社区愈来愈成为现代人社会生活的重要场域,由此带来大量社会矛盾在社区层面积聚,成为影响社区发展的不确定性因素。为此,有效破解社区发展困境成为新时期我国社区建设的主要任务。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中心向基层下移,表明国家站在发展战略高度鼓励发展社会治理,并将社区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基层实现路径予以强调。城市社区网格化治理是社区治理的一项模式创新。它将政府、公民、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纳入网格治理单元,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支持下多元主体间持续互动,整合优化网格治理资源以达到实现公共利益的治理目标。在各地网格化治理探索中,南京市仙林社区创新发展以“多元联动、服务为先”为主要内容的网格化治理特色实践,通过三级网格架构实现社区全面覆盖,将街道科室和党组织重组后嵌入网格承担治理责任,运用十项工作联动机制在多元主体间共享治理责任,同时鼓励并吸纳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服务。仙林社区网格化治理使社区内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有效缓解社区矛盾冲突,增强社区文化认同,满足的居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但是,仙林特色实践也存在诸多问题,离构建起具有典范意义的仙林模式尚有一定距离,具体表现为社区自治空间不足、网格负责人负担沉重、过分依赖人力效率低下、外部监督难以实现。究其根本,这些发展困境主要是由于网格行政色彩浓厚、新旧管理体制重叠、考评机制不够健全、信息技术应用不足等原因导致的。仙林社区网格化治理的路径优化,首先需要明确网格的根本目的,即明确网格服务功能,在此基础上通过优化网格治理框架构建起政府主导的多元网格服务治理体系。其次,通过进一步完善培训考核、监督考评制度以增强网格治理效能。培育多元治理力量,发动社会组织、驻街单位、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扩大社区自治空间。拓展网格资金来源并合理安排资金配置,为网格化治理长效化保驾护航。最后,仙林社区应当充分利用好现代信息科技,优化升级信息平台,依托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发展契机走网格化治理智慧之路。
周芳检[4](2018)在《大数据时代城市公共危机跨部门协同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城市化和城镇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挑动国人神经的城市公共危机事件常常不期而至。特别是当下随着我国城市复杂性、综合性、关联性公共危机事件的频繁发生,传统分灾种、分部门应急体制机制导致的“条块分割、信息不畅、协作困难”等弊端日益凸显,“重权力、轻科学”问题亦成为亟待突破的瓶颈,并且也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城市工作会议上开出化解各种’城市病’的良方。“十三五”发展规划着重指出要推进城市精细化、全周期、合作性管理。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2018年国务院组建应急管理部。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类迎来了“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城市公共危机治理新时代。利用大数据促进数据互联、信息共享、知识关联和智慧应用,推动城市公共安全跨部门协同治理,是新时代党和政府必须肩负的使命。现阶段,人口高度聚集、资源盲目开发、财富分配不均和网络飞速发展,使得城市公共危机呈现新特点;而公共危机的隐蔽性、扩散性、关联性、互动性和破环性增大增强,更是增加了其治理的复杂性。目前,我国城市公共危机跨部门协同治理在协同意愿、联动模式、协调机制、应急平台等方面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治理过程中也面临着部门分割、利益梗阻、信任不足、信息孤岛、权威不足等原因导致的协作、联动与沟通困境。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城市公共危机治理的数据来源、数据关联、数据处理和数据挖掘等带来了机遇,同时也给城市公共危机治理思维、结构、内容、手段、范式带来了冲击,城市公共危机治理由分散治理向整体治理、由事中应对向事前预防、由权威治理向数据治理、由经验决策向数据决策、由体系构建向能力提升的趋势愈发明显。国内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天津特大爆炸事故、北京特大暴雨灾害、兰州水污染事件典型范例中,风险预防预警、危机监控跟踪、信息传递共享、信息发布批露等方面的启示非常深刻;而国外波士顿爆炸案、东日本大地震、汉堡H4大肠杆菌疫情、迪拜火炬塔火灾事件典型范例中,高效协作、快捷联动、精准溯源、智能处置等方面的经验非常典型;归纳起来,国内外在数据规范、数据联通、数据共享、数据处理和数据应用等方面的得失,为我国城市公共危机跨部门协同治理提供了重要借鉴与启示。为此,要以“整体性”“共享性”“智能化”和“关联性”大数据思维为引领,推动城市公共危机方式由碎片割据、单打独斗、低效粗放向统筹整合、共享协同、精准智能转变。同时,为有效应对大数据带来的冲击和最大限度压缩近期应急机构整合可能出现的负面效果,必须从根本的体制、机制、平台、制度和文化建设上着手,大力完善跨部门协同治理体制、系统构建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加快打造跨部门协同治理平台、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治理制度、培育践行跨部门协同治理文化。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分析了城市公共危机呈现现的新特征和治理复杂性,提出了城市公共危机治理由分散治理、权威治理、事中应对、经验决策、体系构建向整体性治理、数据治理、事前预防、数据决策、能力提升转变的趋势,这些新态势的研判从分析典型的个案逐渐上升为寻找治理的规律抽象层面,相关研究存在一定的创新性。第二,分析了大数据技术在数据来源、数据关联、数据处理和数据挖掘方面为城市公共危机跨部门协同治理带来的机遇,阐述了大数据给城市公共危机治理思维、结构、内容、手段、范式带来的冲击,剖析了大数据蕴含的“整体性”“智能化”“共享性”“关联性”思维创新城市公共危机跨部门协同治理的体系,拓展了危机治理和协同治理的相关理论,较之以往,这些研究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前瞻性。第三,系统总结了国内外城市公共危机跨部门协同治理典型案例的经验启示,从体制完善、机制创新、平台优化、制度保障和文化引领等层面,提出了大数据时代城市公共危机跨部门协同治理具体对策,相关成果比较少见,是一种较新的尝试。
李亮[5](2018)在《上海合作组织扩员研究:过程、影响及其应对》文中指出上海合作组织是欧亚地区最具影响力的安全与经济合作组织,也是中国落实中亚政策、维护西部安全与参与欧亚地区合作的主要制度工具。2017年6月,上合组织完成首次扩员,吸纳印度与巴基斯坦为正式成员国。新成员国的加入、地理活动空间的扩展、议程的扩大,不仅会深刻影响上合的内部运行和发展前景,改变各成员国在上合和地区内的利益格局,还将重塑整个中亚与南亚地区的地缘政治格局。未来很长时间内,上合都将处在扩员后的适应期与调整期之中。它必须充分消化扩员的收益,控制相关风险,使扩员成为组织进入发展快车道的跳板而非走向松散的岔道。在中国,建议暂缓扩员的观点曾一度成为学界主流。这说明上合扩员对中国的复杂影响。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正在对我国外交理论和总体布局进行全面创新和升级。扩员后,中国既要保证上合在落实中亚政策、维护西部安全和推动欧亚地区多边合作等方面的原有功能,又要使它承担起在“一带一路”建设、亚洲新安全观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广中的新使命。这些均对上合组织扩员研究提出了迫切要求。本文从曲折过程、复杂影响和应对策略三方面,对上合组织扩员展开了全面深入的研究。扩员是国际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普遍规律,也是上合观察员国提出的迫切要求,还能为上合深化现有合作提供全新动力。但与这三种动力相对应,上合组织在制度建设、行动效率与成员国分歧等方面缺陷,使扩员又隐含诸多风险。加上中国与俄罗斯在扩员问题上的分歧难以调和,上合的扩员经历了一个漫长且曲折的过程。印度与巴基斯坦在上合内的多重利益诉求,也加大了扩员决策的难度。印度希望在上合内实现的三大现实利益包括:深度参与阿富汗重建,提高本土反恐能力,以及加大与中亚各国的“连通性”。此外,它还有三大战略目标,包括应对中国的战略压力、对冲大国博弈的风险以及防止巴基斯坦在欧亚地区的壮大。与印度类似,巴基斯坦在上合的诉求也是争取经济发展机会、获得反恐支持、寻求对印度的“战略纵深”以及减轻对美国的依赖。在动力与障碍相互作用下完成的扩员,将对上合的发展产生复杂且深远的影响。从收益来讲,上合组织在扩员后的地缘政治影响力将全面提高,经济合作空间将更为广阔,安全合作范围也会显着扩大,一直备受瞩目的上合能源俱乐部也有望尽快成立。印度的加入会增强上合组织的政治合法性,印巴冲突在上合框架下也可能得到一定控制。对中国来说,上合扩员有利于维护中国西部安全,能证明中国推动地区合作的能力,同时“一带一路”倡议在中亚与南亚的推进也会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俄罗斯来说,印度加入上合将有助于俄罗斯平衡中国的影响力,上合因扩员而走向“务虚”的可能性也更符合俄罗斯的预期。中亚各成员国在上合扩员后有望获得期盼已久的出海口,同时在中俄之外拥有更多大国平衡的选项。但上合扩员的风险也同样突出。组织在扩员后将背负更沉重的财政负担,决策效率与行动能力也会进一步降低,成员国间本就薄弱的身份认同感将更加模糊,而印巴冲突一旦激化,上合组织的内部团结与一致性将受到重大损害。中国是对上合扩员风险最敏感的国家。它在上合的影响力可能因成员国的增加而遭到稀释,在上合内的关切议程也可能因印度的掣肘更难推进。印度与巴基斯坦这两个能源消费大国加入上合能源合作框架,可能使中国在中亚的能源领域面临更激烈的竞争。俄罗斯是扩员的积极推动者,扩员对俄的利益冲击有限,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印巴加入能源俱乐部会削弱俄罗斯对中亚能源的控制。上合扩员后,中亚各成员国的核心地位可能受到冲突,上合的经济类公共产品也将因印巴的加入而被摊薄。作为扩员的另一个后果,中、俄、印将首次获得在同一个地区组织展开互动的机会。从理论上说,三国可能在上合内形成四种互动模式,即“战略三角”、“两驾马车”、俄印与中巴对立以及俄罗斯主导。而结合成员国的政策偏好与现实,最有可能的情况是三国形成一种倒置的战略三角关系,即中俄继续对上合发挥“两驾马车”作用,印度影响力相对较弱,但在重大决策与行动中具备一定的话语权与博弈能力,且影响力呈逐渐上升态势。面对新机遇、新挑战与新形势,上合应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对内而言,上合应该完善与改革组织内部制度,加快落实与深化当前的经贸合作,并推动上合开发银行、能源俱乐部等重要机构的建设。此外还要整合印巴在阿富汗问题上的资源和优势,建立一个覆盖中亚与南亚、以打击“三股势力”和参与阿富汗重建为核心功能的安全与反恐合作网络体系。最后从预防、解调等多个环节做好应对印巴矛盾的准备,考虑创建一个成员国矛盾调解机制,以应对印巴矛盾对组织的潜在冲击。在对外关系上,上合组织将拥有更丰富的资源与更强的动力与各大地区与国际组织进行合作,拓宽在亚洲及全球的战略空间,寻找新的合作增长点。中国是受上合扩员影响最大的国家。一方面,上合的扩员难免会对中国在上合的现实利益产生一定冲击。另一方面,上合扩员又是中国新时期外交战略全面升级的结果,扩员后的上合将更好地服务于中国重大外交战略的实施与战略思想的弘扬。因此从对策角度,中国应在上合内积极发挥作用,将扩员的风险降到最低。包括推动上合对决策机制进行一定调整,提高在上合内设置议程的技巧和主动性,在上合建立成员国冲突调解机制的过程中发挥一定的主导性,并加快上合与“一带一路”等其他地区合作机制对接。在执行对策的同时,还应把上合置于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宏大格局中、对它的全新价值加以考察。首先,上合将成为“一带一路”在中亚与南亚推进的载体、平台与安全保障,上合的成功扩员也将为“一带一路”积累经验与威望。其次,扩员还从印证了中国“新安全观”受到广泛认同的事实。维持印巴在上合内的和平相处、扩大欧亚地区反恐安全网络,正是新安全观在欧亚地区的全新实践与成果。此外,在八个成员国之间构建的身份认同感与区域命运共同体意识,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局部试点,能为中国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和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助力。基于扩员后上合在中国外交中的诸多新功能和新价值,传统研究与决策路径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学界应尝试超越国别与短期利益,将上合放入国际制度发展、跨地区联动与整合、中俄印三角互动的宏大背景下,以新的研究路径与视域来响应新形势下的需求,促进中国上合决策与研究的全面升级。当前国际社会当前正面临着冷战思维回潮、保守主义盛行、非传统安全与传统安全交织等诸多困境。习近平总书记基于对国内外形势的深刻洞察,全面创新中国对外关系理论,深化整体外交格局,深度参与地区治理,并推动全球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上合组织在这一历史时机下实现了它的首次扩员。希望本研究能为上合渡过扩员后的适应期提供理论与政策支持,有助于中国应对扩员风险、提升上合研究与决策格局,最终为“一带一路”的加速推进服务,其终极目标则指向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魏源[6](2014)在《我国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管理 ——基于公共政策的视角》文中认为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都面临着来自地理信息安全所带来的新挑战,与此同时,传统地理信息安全的公共政策由于滞后性、缺位、未能形成体系等弊端,已经明显不能应对这种新挑战所带来的风险。因此,基于公共政策的视角对我国地理信息安全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尽可能的实现地理信息安全的保密性和共享性之间的最优平衡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我国地理信息安全进行的各项公共政策研究之中,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的公共政策研究居于首要地位,几乎贯穿于地理信息安全各项工作的全过程。一般说来,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的公共政策研究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地理信息安全技术管理的公共政策研究、地理信息安全评估管理的公共政策研究和地理信息安全控制管理的公共政策研究。本文通过对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的相关法律和公共政策进行梳理、分析和研究,发现我国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地理信息安全工作尚未与测绘工作相分离;尚缺乏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总领性政策规定;涉及到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尚存在滞后性和政策漏:洞,且大部分的政策都是“就事论事”,缺乏长期化特点;目前的政策研究尚未系统化;涉及到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体数量众多,权责不清。另外,在技术管理层面、评估管理层面和控制管理层面还分别存在着一些特定问题,例如,在技术管理领域的政策偏重于测绘技术领域,而忽视保密技术;在评估管理领域存在确定密级标准单一,涉密密级偏高等问题;在控制管理领域,对地理信息安全应急管理的行政理念过于狭隘。针对我国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管理在政策层面存在的问题,主要的对策和建议有:将地理信息安全工作从测绘工作中分离出来;制订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更新和完善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构建系统化的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的公共政策体系;在国家层面成立专门的议事协调机构,理顺相关行政主体的权责关系。
薛凯[7](2012)在《数字城市的实施策略与模式研究》文中提出数字城市是工业时代向信息时代转变的一个基本标志,是人类社会发展和前进的历史阶段。它既有政府管理、政府服务和政府决策的社会管理发展,也有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文化方式的经济文化变革。其目的在于应用(服务),本质是(资源)共享,即通过信息化应用与共享提升城市的“智慧化”程度,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发展与变革,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数字城市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或技术问题,而是受科技、政府和市场等多重因素影响和制约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本文采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以国内外各学界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对数字城市的理论基础与技术支撑加以整合。数字城市的基本框架与内容是:综合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在集约环保型信息基础设施的基础之上,以“12个重点应用服务系统、5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8个重点基础通信与信息基础设施”为中心,完成从“高起点基础设施建设”、“全面的信息资源共享”到“智能化应用服务”三个层面的核心内容。本文力求通过这一“城市神经系统工程”的实施,实现城市管理、服务、运行的便捷、顺畅、高效,使“城市有机体”更加健康的发展。关于数字城市可持续发展层面的实施策略,在国内外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本文在研究国外数字城市实施策略及其启示的基础上,以数字曹妃甸为实证对象,围绕其整个实施过程,从六个方面提出数字曹妃甸的可持续发展策略,旨在为曹妃甸国际生态城提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信息服务平台和决策支持系统。数字城市的实施模式仅采用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是有局限性的,同时还要考虑企业、社区和个人三个层面,采用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模式与政府推动模式互补,形成一种互动实施模式。数字城市的运行过程可能面临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资金短缺、产业化持续发展动力不足、无序竞争等问题,因此宜采用“政府引导、企业运营、行业实践、公众参与”的模式,保障数字城市的可持续运行。
阚道平[8](2009)在《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是我国一项全新的制度。在《反垄断法》所确定的框架、范围内,如何完善具体操作层面的法律制度是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热点和难点。文中,笔者首先对本文所涉及的几个关键名词做了解释,包括外资、经营者集中以及国家安全。在释明以上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之后,进而对我国国家安全进行定性分析,对我国利用外资情况进行实证考察,指出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对我国国家安全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种种不利影响;在完善我国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这一问题上,离不开对基本理论问题的梳理和探讨,文中笔者引用了国家主权理论以及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理论,以阐明国家以行政权力的手段介入对“经营者集中”这种民事主体之间的私权自治的干预,扫除国家公权力与民事主体私权利之间的障碍,再运用国家安全理论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这一特殊现象进行分析,指出国家为维护自身安全,必须要对危害其安全的行为作出限制。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具有一套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文中比较了分析国外发达国家对外资进入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具体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借鉴引用其中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制度,以望对完善我国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有所裨益。文中,对于完善我国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这一问题,笔者将对国家安全审查中的实体法问题和程序法问题分别展开研究。在实体标准方面,笔者界定了外资以及经营者集中的认定标准,以及国家安全审查应当考量的六个方面的因素;在程序法律方面,除了审查主体机构、申报、初审、调查、决定等一般事项外,应就防止法律规避、调查信息的获取与保密、强制措施及其救济途径、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方面作出周密的安排。
陈建勋[9](2008)在《中国新材料产业成长与发展研究》文中提出本文试图以产业成长理论、产业组织理论和产业竞争力理论为理论依托,对我国新材料产业从产业萌芽成长至现阶段这一过程进行全面梳理,从中寻找我国新材料产业成长的特征并加以分析,对我国新材料产业的产业特征、产业链、产业规模、产业集中度以及产业标准进行全面分析,对我国新材料产业成长过程中的技术进步、产业组织和政府在产业发展中的作用等影响新材料产业成长的环境因素进行系统研究分析,从而提出相应的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健康成长与发展的对策建议。本文认为,从理论上来说,对新材料产业的研究意义在于,作为一个新兴产业,中国完全有机会在这一领域实现跨越式发展,因此,新材料产业应该是一个具有跨越式成长特性的产业。在传统的产业成长理论中,并没有提出产业跨越式或跳跃式发展的系统理论(除熊彼特的创新导致产业突变理论外),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国新材料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可能性研究,提出产业成长中跨越式发展的现实因素及其理论分析,从而丰富产业成长理论的内涵。同时从现实角度来说,本文试图从构建国家战略产业的高度、从国家经济发展又好又快的角度去研究,提出促进新材料产业健康成长与发展的具体对策措施,为政府制定促进发展新材料产业的政策提供决策依据。本文共分三个版块: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第二章,是本文的基础理论部分。主要是提出问题,对相关理论进行综述与分析,为论文的展开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包括第三章至第六章,是本文的重点。其中第三章介绍分析了新材料产业的特性,描述了世界新材料产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第四章回顾了我国新材料产业的成长阶段,着重分析了转型阶段我国新材料产业在行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结构方面的特征,并阐述了我国新材料产业的国际地位;第五章运用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法对我国新材料产业技术进步进行了测算,以测算资本投入、技术进步和劳动力增长对我国新材料产业的不同贡献率,从而揭示我国新材料产业的发展方式以及形成这种方式的主要原因。第六章运用SCP理论框架,并结合中国新材料产业的特点,通过翔实的数据资料,分别从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经济绩效角度研究评价我国新材料产业组织状况,找出我国新材料产业成长中产业组织方面存在的障碍。第七章、第八章是本文的第三部分,着重对影响我国新材料产业成长中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重点对政府在产业成长中的作用、新材料产业组织的变革等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促进我国新材料产业成长的有关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结论是:一、我国的新材料产业的分布主要是以产业基地的形式进行的。从产业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是属于产业成长中的引导模式与强制模式相结合的一种促进产业成长的方式。二、从发展趋势上看,中国制造在全球处在从垂直分工向水平分工的转型过程中,而新材料最有可能首当其冲。新材料是我国在国际水平分工中可能突破的第一大领域。三、通过对2002-2005年上市新材料企业C-D模型回归计算,新材料产业2002-2004年的快速增长主要是由技术进步等带来的效率提升推动的,2005年的井喷式增长则主要由资本投入的扩张推动的。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上市新材料企业加大了资本运作力度,兼并和收购了上下游产业链的相关企业,这种并购活动在2005年至2006年达到了高峰,规模报酬递增效应明显。随着产出规模的扩大,我国新材料产业的技术进步贡献率却不断降低,特别是2005年产出急剧增长的同时伴随着效率不再提升的现象。这说明大量新材料上市企业采用的是购并等外延式的产业扩张模式,在短时间内投入了大量的资本,扩展了行业规模,真正依赖技术进步的内涵式发展的模式十分少见。四、中国新材料产业的发展的特殊性决定了该产业的市场运作行为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为:1、新材料在其产业化、市场化过程中,更多地依赖于政府的财力支持和产业发展政策。各地政府在新材料的产业化市场化过程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在推动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它能使新材料产业在中国尽快地形成并发育成熟。但同时,政府的深深进入却也造成了一些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由于地方政府对新材料产业宏观进程把握的缺陷、对新材料产业在市场化进程中市场的微观变化反应有一定的时滞,因此,在选定新材料发展的具体目标时,往往内容雷同,其直接结果是,在中国新材料产业的发展中造成了某些行业的重复建设(特别是在进入成本相对较低、市场化启动较为容易的新型建材领域),某些行业的投入却又严重不足。2、新材料在其产业化、市场化过程中,较多地依赖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好坏、依赖于各地不同的产业基础,一般来说,与本地产业关联度大的新材料项目都发展得较好,反之,则大多在低水平中运行。五、中国大飞机项目的确定是中国新材料产业从量变走向质变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从技术层面上来说,意味着中国的新材料产业经过近2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近10年的发展,已经拥有了一批在世界上领先的核心技术,已经具备了对世界先进技术的吸收能力。从产业发展层面来说,意味着对新材料产业链的整合将进入一个更高的层次,意味着对新材料产业组织的变革已经越来越急迫,新材料产业的成长将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六、由于产业突变,打破了传统的产业生命周期理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更多的产业突变成为一种现实与可能。特别是新材料产业的发展更是具有这样的特点。同时我们必须对熊彼特的理论作出中国式的解释,熊彼特解释了构成产业突变的五种情形,但并未对这5种情形之间的关系作出逻辑分析和定量分析。而对他们之间的逻辑关系的分析,在中国显得特别重要。在以政府为主导的经济发展体系中,新材料产业的发展对政府的依赖性更大,表现在对研发资金的需求上、自然资源的取得上、对产业链的整合上等各个方面。由于产业组织的主体是政府或是体现政府产业政策的大型企业,因此在中国要想取得熊彼特式的产业突变,必须首先变革产业组织体系,即必须首先实现产业组织体系的创新。本文认为,如果说对于熊彼特来说,构成产业突变的5个要件之间是一种层次上的递进的话,那么,对于中国来说,构成产业突变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可能应该演变为这样的顺序:产业组织体系的创新—市场及资源的创新—技术与方法的创新—产业突变。七、地方政府特别是强势地方政府更应该在合理运用行政资源的同时,改变用计划指令的办法来划定创新区域、分配创新资金。政府绝不能用发展制造业的做法来指导技术创新,不能像管理制造业一样来定时间节点、定数量指标,地方政府更应该重点去研究发现全球不同区域创新主体的不同运作方式、基于不同区域特征而形成的各自知识系统的特点尤其是形成这些知识系统的文化背景。中国新材料产业的发展的政策特别是地方政府的政策要作出调整,不能用发展工业化的思路来管理新材料产业,而要用产业化的思路来规划新材料产业。
周鲁霞[10](2008)在《从垄断到竞争:发电厂商经营策略选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电力等具有自然垄断和基础网络性质行业的改革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大难题。在经历了放松管制运动之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已基本完成了这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并取得显着绩效。中国这些行业的改革还刚刚起步。改革的难点不在于这些行业的自然垄断性质,而在于这些行业处于严格的行政垄断之下。行政垄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实质上是重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是政府自己革自己的“命”。以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为标志,中国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进入了整体设计、全面推进的新阶段,并取得初步成效。由于进入2003年后中国出现了连续4年的大面积电力短缺,也由于利益集团的强势干扰等原因,电力改革不仅没有顺利推进,甚至出现了方向上的偏差。直至2007年4月国务院批复实施《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对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做了新的矫正。与此同时,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观,标志着新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的重大调整。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调整,对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的更加严格的要求,发电行业恰恰是高耗能和重污染的行业。行政垄断的消解、新型管制的建立以及科学发展观的确立,使发电厂商的外部环境已经并将继续发生巨大的变化。迎接挑战,抓住机遇,适应环境的变化,制定和实施正确的经营策略,保持企业的持续发展,是发电厂商共同面临的一个问题。企业经营策略是企业在特定环境下,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而做出的应对措施,是企业发展战略指导下的战术组合。古典战略管理理论假设环境相对稳定,或是可测和基本可测的。中国电力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中,尽管大的改革方向和目标已经明确,但具体政策和通向最终目标的路径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发电厂商经营策略的选择较战略的研究制定,对企业的发展更加具有现实意义。这是论文选择发电厂商经营策略研究的重要原因。论文在以较宽的视野对行政垄断、管制理论、发电厂商的行业背景和行业特性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并论证了,在从垄断到竞争的背景下,发电厂商的总体经营战略:基于总成本控制的核心竞争能力提升战略,以及实现这一总体经营战略的具体经营策略:绿色能源策略、大客户营销策略、信息化建设策略、价值重塑策略。论文以A发电公司为具体案例进行实证性研究,验证和拓展了本论文所提出的理论和具体经营策略的正确性,提出了A公司在垄断到竞争背景下所应该采取的经营策略。1.论文首次对行政垄断作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对行政垄断、自然垄断、市场垄断和管制作了比较分析。按照公共利益理论、部门利益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新管制经济学的发展脉络,对管制理论进行梳理总结。对国内外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进行了回顾概括,分析了发电厂商内部环境以及不同发电厂的经济特性。目的是为发电厂商制订科学的战略和策略提供理论和现实背景支持。2.论文提出并论证了从垄断到竞争背景下发电厂商实施基于总成本控制的核心竞争能力提升战略的必要性和途径。总体战略以总成本领先战略、技术改造与创新战略、产业价值链提升战略为主要内容。由垄断到竞争的大背景、发电厂商的行业特性决定了总成本领先战略对发电厂商的适用性,实施总成本领先战略,必须着眼于降低价值链上每一项活动的成本。竞争策略的核心是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巩固原有优势,并不断创造竞争新优势。技术改造与创新战略是降低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证。产业价值链提升战略纵向以煤电一体化为重点,横向以产融结合做保证,核心是服务于做大作强发电主业。3.论文提出并论证了发电厂商实施绿色能源策略的必要性、总体思路及外部保障措施。鉴于发电厂商电源结构已经对外部环境呈现出极大的不适应性,实施绿色能源策略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实施绿色能源策略的重点是在国家能源战略和产业政策的指导下,以市场发展和资源分布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发展大容量、高效率、环保型火电机组为基础,优化发展火电,大力开发水电,稳步发展风电、核电、秸秆发电,形成以火电为主,水电、风电、核电等新能源互补的“一主多元”的发电结构。论文以垃圾焚烧发电为例,构建了垃圾焚烧发电市场可行性经济模型。此模型同样适用于秸秆等可再生能源发电。4.论文提出并论证了发电厂商运用先进的营销理论,重点做好大客户营销工作的原则和途径。面对发电侧即将出现的竞争局面,发电厂商要树立市场意识、创建营销模式,以先进的市场营销理论指导开展营销活动。重点是做好市场潜力大、经济效益高和社会效益好的大客户业务,通过向大客户提供高差异、高附加值服务,巩固原有市场优势,并不断发展创造新的竞争优势。论文对发电厂商做好大客户营销的策略组合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到论文提交时,大客户直供电制度政策尚未出台,论文的研究具有较强的超前性。论文把电网公司也看作发电厂商的大客户,构建了发电厂商竞价模型。5.为了保证经营策略目标的实现,论文提出并研究了发电厂商的信息化建设策略和价值重塑策略。把信息化建设作为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支撑和手段,分析研究了发电厂商信息化建设的现状与需求、总体策略与具体内容。资源总会枯竭,唯有文化生生不息,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和发展的原动力;电力工业作为耗能大户和排放大户,在实现节能降耗目标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承担着极为重要的社会责任。论文把企业文化塑造和社会责任重塑,作为发电厂商提升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重要途径,目的是以价值的重塑,为实现企业经营策略提供人文支持。6.论文以A发电公司为具体案例,进行实证性研究,验证和拓展了本论文所提出的理论和具体经营策略的正确性。在对A发电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现状深入分析、总结其优劣的基础上,根据本文前面章节的研究成果,提出A发电公司在垄断到竞争背景下所应采取的经营策略。打破行政垄断,建立基于法律和规则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制,是中国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虽然2002年以来的中国电力体制改革历经曲折和反复。但是市场化改革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未来的5到10年,应是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的时期,也是发电厂商外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的时期。在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未雨绸缪、及早应对,研究制定适应外部环境变化、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正确地经营策略,对发电厂商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
二、“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启动信息安全首当其冲(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启动信息安全首当其冲(论文提纲范文)
(1)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突发事件微信微博舆情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概述 |
1.2.2 国内研究概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主要创新点 |
1.4.1 研究内容 |
1.4.2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双微”时代网络舆情及其治理的相关理论 |
2.1 微信、微博的相关定义 |
2.1.1 微信的由来与功能 |
2.1.2 微博的由来与功能 |
2.1.3 “双微”媒体与传统媒介的差异 |
2.2 突发事件微信、微博舆情的生成条件与演化规律 |
2.2.1 突发事件微信、微博舆情生成条件 |
2.2.2 突发事件微信、微博舆情基本演化规律 |
2.2.3 突发事件微信、微博舆情几种典型演化机理 |
2.3 突发事件微信、微博舆情传播的特点 |
2.3.1 传播速度快 |
2.3.2 舆情事件杂 |
2.3.3 影响范围扩大化 |
2.3.4 舆情事件瞬息万变 |
2.4 “双微”时代网络舆情治理的基本内容 |
2.4.1 政府治理 |
2.4.2 突发事件的定义及其特点 |
2.4.3 突发事件微信微博舆情政府治理 |
第3章 突发事件微信、微博舆情治理现状 |
3.1 突发事件微信、微博舆情治理成效 |
3.1.1 国家政策、制度逐步完善 |
3.1.2 舆情部门及专业人员初具规模 |
3.1.3 多管齐下,网络环境不断净化 |
3.2 突发事件微信、微博舆情治理问题 |
3.2.1 对于舆论热点把握不准 |
3.2.2 应对舆情反应慢 |
3.2.3 舆情应对机制不完善 |
3.2.4 有关部门辟谣不及时 |
3.3 突发事件微信、微博舆情治理问题的成因 |
3.3.1 对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运营不重视 |
3.3.2 奖励与惩处力度不够 |
3.3.3 实名制度不完善导致问责无果 |
3.3.4 微信微博用户发表、传播门槛低 |
第4章 突发事件微信、微博舆情治理个案考察——以“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为例.. |
4.1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案情回顾 |
4.1.1 事件梳理 |
4.1.2 微信、微博舆情趋势 |
4.1.3 网民话题分析 |
4.2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微信微博舆情应对不足 |
4.2.1 媒体报道失责 |
4.2.2 官方辟谣不及时 |
4.2.3 网民易跟风评论缺乏理性 |
4.3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微信微博舆情应对的成功经验 |
4.3.1 官方发布的事故原因报告质量高 |
4.3.2 事故调查动态跟踪紧密 |
4.3.3 迅速出台应急补救措施安抚民心 |
第5章 突发事件微信、微博舆情治理的对策建议 |
5.1 建立完善的微信微博舆情动态监测机制 |
5.1.1 密切跟踪微信、微博热点事件 |
5.1.2 完善舆情话题分析技术 |
5.1.3 设立微信、微博舆情监测系统应用 |
5.2 建立健全的微信微博舆情辟谣与发布机制 |
5.2.1 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 |
5.2.2 把握舆情引导的主动权 |
5.2.3 实现信息发布准确及时 |
5.3 建立微信微博舆情治理的多元协同机制 |
5.3.1 建立以政务微信、政务微博为主体的网络公开系统 |
5.3.2 借助媒体公众平台引导舆论走向 |
5.3.3 加强意见领袖正向引导 |
5.4 建立微信微博舆情治理的责任追究与奖惩机制 |
5.4.1 完善法制建设与执法 |
5.4.2 全面落实网络实名制 |
5.4.3 制定奖惩制度并纳入绩效考核 |
5.4.4 设立媒体行业红黑榜 |
5.5 建立微信微博舆情治理的公众平台管理机制 |
5.5.1 打造公众平台管理人才队伍 |
5.5.2 规范政务微信、政务微博管理与布局 |
5.5.3 加强微信、微博用户自律引导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3)南京市仙林社区网格化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简要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难点与创新之处 |
(一) 研究创新 |
(二) 研究难点 |
第一章 概念阐释与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 |
(一) 社区治理 |
(二) 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 |
(三) 城市社区网格化治理 |
二、理论基础 |
(一) 无缝隙政府理论 |
(二) 治理理论 |
(三) 新公共服务理论 |
第二章 城市社区网格化治理的生成逻辑与发展现状 |
一、城市社区网格化治理的生成逻辑 |
(一) 生成背景:转型社会矛盾加剧 |
(二) 生成动力:传统模式应对乏能 |
(三) 生成契机:信息技术飞速发展 |
二、城市社区网格化治理的发展现状 |
(一) 城市社区网格化治理的发展概况 |
(二) 城市社区网格化治理的典型模式 |
第三章 仙林社区网格化治理的运行 |
一、仙林社区网格化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
(一) 仙林社区基本概况 |
(二) 仙林社区实施网格化的优势 |
(三) 仙林社区实施网格化的困难 |
二、仙林社区“多元联动、服务为先”特色实践 |
(一) 三级网格全面覆盖 |
(二) 科室党组匹配网格 |
(三) 十联齐发共享责任 |
(四) 多元主体参与服务 |
(五) 信息技术提供支持 |
(六) 考评激励常态开展 |
三、仙林社区网格化治理的实施成效 |
(一) 提升干部服务能力,密切党群干群联系 |
(二) 缓解社区矛盾冲突,调动整合社区资源 |
(三) 提升社区环境品质,增强社区文化认同 |
(四) 满足居民文娱需求,提升居民幸福指数 |
第四章 仙林社区网格化治理的发展困境及原因 |
一、仙林社区网格化治理的发展困境 |
(一) 社区自治空间不足 |
(二) 网格负责人负担沉重 |
(三) 依赖人力效率低下 |
(四) 外部监督难以实现 |
二、仙林社区网格化治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 网格行政色彩浓厚 |
(二) 新旧管理体制重叠 |
(三) 考评机制尚不健全 |
(四) 信息技术应用不足 |
第五章 仙林社区网格化治理的路径优化 |
一、明确网格服务功能,优化网格治理框架 |
(一) 重新定位政府角色,厚植政府服务理念 |
(二) 构建政府主导的多元网格服务治理体系 |
(三) 剥离网格管理职能,强化网格服务功能 |
二、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增强网格治理效能 |
(一) 重塑网格治理体制,畅通问题解决机制 |
(二) 建立培训考核机制,优化网格服务队伍 |
(三) 完善监督考评标准,及时获取服务反馈 |
三、扩大社区自治空间,培育多元治理力量 |
(一) 培育社会组织,共同承担社会责任 |
(二) 聚合社会资本,重视社区文化建设 |
(三) 联合各大高校,充分利用志愿资源 |
四、拓展网格资金来源,合理安排资金配置 |
(一) 加大网格资金投入,设立网格专项经费 |
(二) 发展公私伙伴关系,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
五、优化升级信息平台,着力打造智慧社区 |
(一) 完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 |
(二) 通过“大数据”、“云计算”收集处理海量信息 |
(三) 借力“物联网”打造智慧社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大数据时代城市公共危机跨部门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选题来源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简要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可能的创新点 |
1.4.1 研究内容 |
1.4.2 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城市公共危机跨部门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大数据时代 |
2.1.2 城市公共危机治理 |
2.1.3 城市公共危机跨部门协同治理 |
2.2 城市公共危机跨部门协同治理的系统构成 |
2.2.1 组织架构要素 |
2.2.2 流程运行要素 |
2.2.3 资源保障要素 |
2.2.4 激励问责要素 |
2.2.5 政策法规要素 |
2.3 城市公共危机跨部门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 |
2.3.1 危机管理理论 |
2.3.2 集体行动理论 |
2.3.3 资源依赖理论 |
2.3.4 整体政府理论 |
2.4 城市公共危机跨部门协同治理的现实意义 |
2.4.1 治理城市非常规突发事件的需要 |
2.4.2 破除部门应急管理碎片化的需要 |
2.4.3 化解应急部门间治理冲突的需要 |
第3章 城市公共危机新特征与治理现状分析 |
3.1 城市公共危机新特征 |
3.1.1 人口高度聚集与频繁流动,公共安全风险增加 |
3.1.2 资源盲目开发与生态失衡,各类灾害事件频现 |
3.1.3 财富急剧增长与分配不均,群体事件易发多发 |
3.1.4 网络飞速发展与网民活跃,社会舆情事件激增 |
3.2 城市公共危机治理的复杂性 |
3.2.1 隐蔽性更大,排查监测困难 |
3.2.2 扩散性更多,波及范围更广 |
3.2.3 关联性更高,次生灾害加剧 |
3.2.4 互动性更强,推动事件升级 |
3.2.5 破环性更久,消除时间延长 |
3.3 城市公共危机跨部门协同治理成效 |
3.3.1 跨部门协同意愿逐渐增强 |
3.3.2 跨部门联动模式不断创新 |
3.3.3 跨部门协调机制持续优化 |
3.3.4 跨部门应急平台初步运行 |
第4章 城市公共危机跨部门协同治理困境与大数据诉求 |
4.1 城市公共危机跨部门协同治理主要困境 |
4.1.1 部门分割严重,应急协作受阻 |
4.1.2 部门利益至上,应急协同乏力 |
4.1.3 部门信任不足,彼此沟通有限 |
4.1.4 信息共享不畅,部门应急迟缓 |
4.1.5 协调权威不足,部门联动困难 |
4.2 大数据为城市公共危机协同治理带来的机遇 |
4.2.1 大数据使得应急数据来源多样化 |
4.2.2 大数据实现应急数据处理高效化 |
4.2.3 大数据促进城市风险预测科学化 |
4.2.4 大数据推动城市应急管理精准化 |
4.3 大数据给城市公共危机协同治理带来的冲击 |
4.3.1 大数据对治理思维的冲击 |
4.3.2 大数据对治理结构的冲击 |
4.3.3 大数据对治理内容的冲击 |
4.3.4 大数据对治理手段的冲击 |
4.3.5 大数据对治理范式的冲击 |
4.4 城市公共危机治理呈现的新趋势 |
4.4.1 由分散治理向整体治理转变 |
4.4.2 由事中应对向事前预防转变 |
4.4.3 由权威治理向数据治理转变 |
4.4.4 由经验决策向数据决策转变 |
4.4.5 由体系构建向能力提升转变 |
第5章 国内外城市公共危机跨部门协同治理的典型案例与启示 |
5.1 国内城市公共危机跨部门协同治理的典型案例 |
5.1.1 “12·31”上海外滩踩踏事件:撞击-反应式应急模式 |
5.1.2 “8·12”天津特大爆炸事故:割据式应急管理体系 |
5.1.3 “7·21”北京特大暴雨灾害:碎片化信息沟通网络 |
5.1.4 “4·10”兰州水污染事件:命令-控制式处置模式 |
5.2 国外城市公共危机跨部门协同治理的典型案例 |
5.2.1 “4·15”波士顿爆炸案:众包协作的侦破方式 |
5.2.2 “3·11”东日本大地震:高度关联的通信系统 |
5.2.3 2011年汉堡H4大肠杆菌疫情:全程溯源的管理机制 |
5.2.4 “2·21”迪拜火炬塔火灾事件:智能联动的防控体系 |
5.3 国内外城市公共危机跨部门协同治理典型案例的启示 |
5.3.1 把牢数据规范切入点,加强部门信息大联动 |
5.3.2 突出数据联通支撑点,构建城市应急大平台 |
5.3.3 找准数据共享着力点,做好部门统筹大文章 |
5.3.4 扭住数据处理关节点,推动部门应急大合作 |
5.3.5 抓实数据应用落着点,强化社会参与大协作 |
第6章 城市公共危机跨部门协同治理的大数据思维 |
6.1 “整体性”思维 |
6.1.1 切实增进科学的价值认同 |
6.1.2 致力强化共同的目标愿景 |
6.1.3 注重增强权威的应急统筹 |
6.1.4 推动形成一致的利益取向 |
6.1.5 积极构建伙伴型协作关系 |
6.2 “共享性”思维 |
6.2.1 多元采集应急数据 |
6.2.2 充分共享应急信息 |
6.2.3 全面共享应急资源 |
6.2.4 适度开放应急数据 |
6.2.5 协同引导社会舆情 |
6.3 “智能化”思维 |
6.3.1 自动摸排城市风险 |
6.3.2 实时监测城市隐患 |
6.3.3 精准推送预警信息 |
6.3.4 高效开展智能决策 |
6.3.5 系统优化灾损评估 |
6.4 “关联性”思维 |
6.4.1 加强城市公共危机知识管理 |
6.4.2 强化城市公共危机事前预测 |
6.4.3 着力城市应急数据关联应用 |
6.4.4 加快重要产品溯源体系建设 |
第7章 大数据时代城市公共危机跨部门协同治理的对策建议 |
7.1 大力完善跨部门协同治理体制 |
7.1.1 统筹布局城市应急大数据计划 |
7.1.2 整体优化城市应急部门的职能 |
7.1.3 科学设计跨部门应急组织体系 |
7.1.4 健全应急协同的考核问责体系 |
7.2 系统构建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 |
7.2.1 构建联防联控的预防准备机制 |
7.2.2 构建互联互通的监测预警机制 |
7.2.3 构建联动联治的决策处置机制 |
7.2.4 构建共通共融的恢复重建机制 |
7.3 加快打造跨部门协同治理平台 |
7.3.1 加快完善城市应急信息资源体系 |
7.3.2 加快统一应急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
7.3.3 加快构建跨部门大数据应急平台 |
7.3.4 深入开展大数据技术研究与应用 |
7.3.5 加快多层次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 |
7.4 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治理制度 |
7.4.1 深入推动跨部门协同应急立法 |
7.4.2 建立健全匹配大数据应急法规 |
7.4.3 大力完善数据与信息安全法律 |
7.4.4 加强应急数据资源的产权保护 |
7.5 培育践行跨部门协同治理文化 |
7.5.1 大力普及以安全为宗旨的灾害文化 |
7.5.2 大力倡导以精准为内核的数据文化 |
7.5.3 大力弘扬以互惠为基础的信任文化 |
7.5.4 大力培育以协同为导向的团队文化 |
第8章 结论与研究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存在的不足及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5)上海合作组织扩员研究:过程、影响及其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0.1.1 研究背景 |
0.1.2 选题意义 |
0.2 国内外文献综述与分析 |
0.2.1 上合研究文献综述 |
0.2.2 上合扩员研究文献综述 |
0.3 研究框架与整体结构 |
0.4 研究重点和创新 |
0.5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上合组织扩员:动力与阻力 |
1.1 上合组织的发展历程 |
1.2 上合组织的三大特征 |
1.2.1 独具特色的指导原则 |
1.2.2 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 |
1.2.3 不断拓展的功能领域 |
1.3 上合扩员的必要性 |
1.3.1 扩员是地区组织发展的普遍规律 |
1.3.2 扩员是各观察员国的迫切要求 |
1.3.3 扩员是上合深化合作的必然路径 |
1.4 上合扩员的现实障碍 |
1.4.1 上合组织的现有缺陷与不足 |
1.4.2 中俄在上合的关系:“两驾马车” |
1.4.3 中俄对扩员的看法:各执一词 |
1.4.4 中俄围绕扩员的博弈:协调一致 |
1.5 上合扩员的曲折过程 |
1.5.1 出台法律文件:程序与标准 |
1.5.2 挑选扩员对象:蒙、伊、印、巴 |
1.5.3 确定最终结果:争议与一致 |
第二章 印度与巴基斯坦加入上合:过程与动机 |
2.1 印度加入上合的过程 |
2.1.1 印度与上合的互动历史 |
2.1.2 印度与上合的互动特征 |
2.2 印度加入上合的动机 |
2.2.1 三大现实动机 |
2.2.2 三种战略动机 |
2.3 巴基斯坦加入上合的过程 |
2.4 巴基斯坦加入上合的动机 |
2.4.1 争取经济发展机会 |
2.4.2 获得反恐行动支持 |
2.4.3 寻求对印度的战略纵深 |
2.4.4 减轻对西方尤其是美国的依赖 |
第三章 上合组织扩员的影响:收益与风险 |
3.1 上合组织扩员的整体收益 |
3.1.1 地缘政治影响力全面提高 |
3.1.2 经济合作空间更加广阔 |
3.1.3 安全合作范围显着扩大 |
3.1.4 能源俱乐部或有望成立 |
3.1.5 政治合法性有所加强 |
3.1.6 印巴冲突有望得到控制 |
3.1.7 域外大国在中亚的存在将被削弱 |
3.2 各成员国的个体收益 |
3.2.1 中国的个体收益 |
3.2.2 俄罗斯的个体收益 |
3.2.3 中亚成员国的个体收益 |
3.3 上合组织的整体风险 |
3.3.1 决策与行动能力更低效 |
3.3.2 组织与财政负担更沉重 |
3.3.3 成员国身份认同更模糊 |
3.3.4 印巴冲突或有损组织的一致性 |
3.4 各成员国的个体风险 |
3.4.1 中国的个体风险 |
3.4.2 俄罗斯的个体风险 |
3.4.3 中亚各成员国的个体风险 |
第四章 中俄印在上合的三边关系:理论与现实 |
4.1 中俄印“战略三角”:起源与现状 |
4.1.1 理论起源与现实发展 |
4.1.2 研究现状及既有不足 |
4.2 中俄印互动的分析框架:变量与模型 |
4.2.1 研究价值与便利条件 |
4.2.2 五大变量与四种模式 |
4.3 中俄印互动的四种模式:内涵与表现 |
4.3.1 战略三角 |
4.3.2 “两驾马车” |
4.3.3 两相分化 |
4.3.4 俄罗斯主导 |
4.4 上合成员国对四种模式的偏好:次序与缘由 |
4.4.1 俄罗斯的偏好次序 |
4.4.2 中国的偏好 |
4.4.3 印度的偏好 |
4.4.4 中亚各成员国的偏好 |
4.5 偏好排序与现实预测 |
第五章 扩员后上合组织的应对:改革与创新 |
5.1 上合组织的内部调适:完善与改革 |
5.1.1 完善与改革现有制度与原则 |
5.1.2 落实与扩大经贸与金融合作 |
5.1.3 整合与扩展反恐与安全合作 |
5.1.4 培育身份认同和共同体意识 |
5.1.5 做好预防、调解印巴矛盾的准备 |
5.2 上合组织的对外交往:对接与开创 |
5.2.1 与联合国各机构:深化伙伴关系 |
5.2.2 与本地区其它机制:全面战略对接 |
5.2.3 与毗邻地区的合作机制:落实合作意向 |
5.2.4 与欧美主导的发展机制:寻找共同利益 |
第六章 中国语境下的扩员:对策、认知与新视野 |
6.1 中国在上合扩员后的应对策略 |
6.1.1 提高在上合内的议程设置能力 |
6.1.2 主导研究成员国冲突协调机制 |
6.1.3 加快对接中国主导的其它地区机制对接 |
6.1.4 加强与俄罗斯在上合内外的协调 |
6.1.5 在两大优势领域集中发力 |
6.1.6 借青岛峰会推动开发银行等议题的突破 |
6.2 中国新时代外交战略语境下的上合扩员 |
6.2.1 “一带一路”倡议与上合扩员 |
6.2.2 亚洲安全观与上合扩员 |
6.2.3 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上合扩员 |
6.3 中国的上合研究新视野 |
6.3.1 国际制度新视野 |
6.3.2 地区整合新视野 |
6.3.3 中俄印战略三角新视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我国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管理 ——基于公共政策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理由及意义 |
(一) 我国地理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突出 |
(二) 现行公共政策存在诸多缺陷 |
(三) 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关于该领域的研究现状和趋势 |
(一) 国内研究现状和趋势 |
(二) 国外研究现状和趋势 |
三、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一) 研究目标 |
(二) 研究内容 |
(三)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四、拟采取的研究方法 |
五、本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论文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概述 |
一、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的政策研究的基本概念 |
(一) 地理信息 |
(二) 风险管理 |
(三) 公共政策 |
二、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的政策研究的基本理论 |
(一) 风险管理理论 |
(二) 危机管理理论 |
三、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的政策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相互关系 |
(一) 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的政策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 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管理三部分研究的相互关系 |
第二章 我国地理信息安全风险技术管理的公共政策 |
一、地理信息安全技术管理的政策研究的重要性 |
(一) 地理信息技术是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的首要保障 |
(二) 地理信息技术是平衡地理信息保密与共享的关键手段 |
二、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的相关技术与应用 |
(一) 遥感技术 |
(二) 水印技术 |
(三) 爬虫技术 |
(四) 密钥技术 |
三、我国地理信息安全技术管理的公共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 |
(一) 法律和行政法规 |
(二) 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 |
(三) 规范性文件 |
四、目前我国地理信息安全技术管理层面政策和法律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 缺乏专门的法律和法规 |
(二) 部分政策内容落后 |
(三) 政策制定偏重于测绘技术领域 |
(四) 尚未形成完整的政策体系 |
五、完善我国地理信息安全技术管理公共政策的对策与建议 |
(一) 制订专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
(二) 完善和更新现有政策 |
(三) 针对性制订保密技术领域的政策 |
(四) 形成统一的地理信息安全技术管理的政策体系 |
第三章 我国地理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公共政策 |
一、地理信息安全评估管理的内容和作用 |
(一) 地理信息安全评估管理的内容 |
(二) 地理信息安全评估管理的作用 |
二、我国地理信息安全评估的公共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梳理 |
(一) 法律和行政法规 |
(二) 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 |
(三) 规范性文件 |
三、目前我国地理信息安全评估管理的政策和法律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 确定密级的标准单一 |
(二) 保密地理信息的确定缺乏严格的科学界定 |
(三) 保密地理信息的涉密密级偏高 |
(四) 现行的地理信息安全评估管理政策的自身特性没有显现 |
(五) 现行的地理信息安全评估管理政策尚存在政策漏洞 |
(六) 权责管理体制不明确 |
四、完善我国地理信息安全评估公共政策的对策与建议 |
(一) 坚持科学性原则 |
(二) 对涉密地理信息的划分依据应当多元化 |
(三) 理顺相关政策制订部门的权责关系 |
第四章 我国地理信息安全风险控制的公共政策 |
一、我国地理信息安全控制管理的主要内容 |
二、我国地理信息安全控制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梳理 |
(一) 法律和行政法规 |
(二) 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 |
(三) 规范性文件 |
三、目前我国地理信息安全控制的政策和法律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 控制管理工作在地理信息安全领域发展缓慢 |
(二) 缺乏专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总的规范 |
(三) 绝大多数政策文件需要完善和更新 |
(四) 未能形成控制管理的政策体系 |
(五) 相关行政主体权责不清 |
(六) 对地理信息安全应急处理的行政理念过于狭隘 |
四、完善我国地理信息安全控制公共政策的对策和建议 |
(一) 制订专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二) 转变行政理念,完善现有政策 |
(三) 构建地理信息安全控制管理的政策体系 |
(四) 成立专门机构,理顺各主体的权责关系 |
(五) 加强基础地理设施的保护力度 |
结论 |
一、我国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的公共政策研究面临的主要问题归纳 |
(一) 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总领性法律规范 |
(二) 相关政策存在滞后性和缺位等问题 |
(三) 相关政策尚未系统化和长期化 |
(四) 涉及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的行政主体权责不清 |
二、完善我国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的公共政策研究的主要工作 |
(一) 将地理信息安全的工作从传统测绘工作中分离出来 |
(二) 制订专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形成系统化的政策体系 |
(三) 及时完善和更新相关政策 |
(四) 成立专门机构,明确行政主体的权责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数字城市的实施策略与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与意义 |
1.1.1 研究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1.1 国外研究进展 |
1.2.1.2 国外研究实践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2.1 国内研究进展 |
1.2.2.2 国内研究实践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范围与方法 |
1.3.1 研究范围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框架 |
1.5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数字城市的理论基础与技术支撑 |
2.1 数字城市的涵义解析 |
2.1.1 数字城市的概念与特征 |
2.1.2 数字城市的发展阶段 |
2.1.3 多重视角下的数字城市 |
2.2 数字城市的理论基础 |
2.2.1 城市系统工程理论 |
2.2.1.1 城市系统工程 |
2.2.1.2 城市信息系统工程 |
2.2.2 流动空间理论 |
2.2.2.1 流动空间理论及其模式 |
2.2.2.2 基于流动空间的数字化城市 |
2.2.3 生态城市与循环经济理论 |
2.2.3.1 生态城市与循环经济模式 |
2.2.3.2 数字化生态城市 |
2.2.4 城市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4.1 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界定 |
2.2.4.2 城市可持续发展与数字城市的关系 |
2.2.5 信息经济学测度理论 |
2.2.5.1 信息化测度理论及其模型 |
2.2.5.2 数字城市测度问题 |
2.3 数字城市的技术支撑 |
2.3.1 技术支撑分类概述 |
2.3.1.1 地理信息技术 |
2.3.1.2 宽带网络技术 |
2.3.1.3 数据存储技术 |
2.3.1.4 数据分析技术 |
2.3.1.5 信息展示技术 |
2.3.1.6 信息安全技术 |
2.3.2 关键技术的应用 |
2.3.2.1 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 |
2.3.2.2 遥感技术的应用 |
2.3.2.3 全球定位系统的应用 |
2.3.2.4 虚拟现实技术的应用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数字城市的基本框架与内容 |
3.1 基础设施层 |
3.1.1 基础通信设施 |
3.1.1.1 城市光网 |
3.1.1.2 无线城市 |
3.1.1.3 城市物联网 |
3.1.2 信息基础设施 |
3.1.2.1 基础地理空间数据 |
3.1.2.2 专业数据 |
3.1.2.3 基础数据库 |
3.1.2.4 分布式数据库 |
3.1.2.5 元数据库 |
3.1.3 云计算平台 |
3.2 资源管理层 |
3.2.1 服务支撑中心 |
3.2.1.1 信息资源中心 |
3.2.1.2 城市空间信息中心 |
3.2.1.3 电子支付中心 |
3.2.1.4 信用信息中心 |
3.2.1.5 安全认证中心 |
3.2.2 云服务平台 |
3.3 应用系统层 |
3.3.1 政府类应用 |
3.3.1.1 电子政务平台 |
3.3.1.2 应急指挥系统 |
3.3.1.3 数字城管系统 |
3.3.1.4 智能交通系统 |
3.3.2 企业类应用 |
3.3.2.1 电子商务系统 |
3.3.2.2 现代物流系统 |
3.3.3 行业类应用 |
3.3.3.1 数字环保系统 |
3.3.3.2 数字规划系统 |
3.3.3.3 数字医疗系统 |
3.3.4 市民类应用 |
3.3.4.1 数字家庭系统 |
3.3.4.2 城市一卡通 |
3.3.4.3 城市信息亭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数字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策略 |
4.1 国外数字城市的实施策略 |
4.1.1 美国数字城市的实施策略 |
4.1.2 英国数字城市的实施策略 |
4.1.3 欧盟数字城市的实施策略 |
4.1.4 日本数字城市的实施策略 |
4.1.5 韩国数字城市的实施策略 |
4.1.6 新加坡数字城市的实施策略 |
4.1.7 印度数字城市的实施策略 |
4.2 国内外数字城市实施策略的比较 |
4.2.1 数字城市实施进程比较 |
4.2.2 数字城市信息共享比较 |
4.2.3 数字城市服务效益比较 |
4.2.4 数字城市标准化比较 |
4.3 国内外数字城市实施策略的启示 |
4.3.1 编制统一的数字城市整体规划 |
4.3.2 建立完善的数字城市管理体制 |
4.3.3 强化数字城市服务平台的顶端设计 |
4.3.4 注重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的开发与共享 |
4.3.5 重视数字城市各政府部门的协作与共享 |
4.3.6 制定数字城市的信息立法与政策保障 |
4.4 数字曹妃甸的可持续发展策略 |
4.4.1 更新观念,明确建设目的 |
4.4.2 因地制宜,重视整体规划 |
4.4.3 循序渐进,实行阶段建设 |
4.4.4 物尽其用,共享信息资源 |
4.4.5 长远眼光,完善保障体系 |
4.4.6 协调发展,整合城市建设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数字城市的实施路径与模式 |
5.1 数字城市的实施模式 |
5.1.1 国际数字城市的实施模式 |
5.1.2 数字曹妃甸的互动实施模式 |
5.1.2.1 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 |
5.1.2.2 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 |
5.2 数字城市的实施路线 |
5.2.1 集约环保 |
5.2.2 规范管理 |
5.2.2.1 统一的组织管理体系 |
5.2.2.2 完善信息法规和标准 |
5.2.3 共享服务 |
5.2.3.1 信息共享的标准体系 |
5.2.3.2 信息共享的运行模式 |
5.2.4 信息安全 |
5.3 数字城市的实施进度 |
5.4 数字城市的运行模式 |
5.4.1 资金投入机制 |
5.4.1.1 政府财政投入 |
5.4.1.2 银行贷款投入 |
5.4.1.3 社会资金投入 |
5.4.2 市场产业机制 |
5.4.2.1 市场运营模式 |
5.4.2.2 数字产业体系 |
5.4.3 人才培养机制 |
5.5 数字城市的测度评价体系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语与展望 |
6.1 数字城市对城市发展的提升 |
6.1.1 城市产业区 |
6.1.2 城市新城区 |
6.1.3 城市生态环境 |
6.2 数字城市对市民生活的改善 |
6.2.1 生活环境智慧化 |
6.2.2 居民幸福感增强 |
6.2.3 社会人性化显着 |
6.3 数字城市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
6.3.1 数字鸿沟问题 |
6.3.2 城市边缘化问题 |
6.3.3 数字污染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 北京宣言 |
2. 上海宣言 |
3.2006 -2020 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信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部分) |
4.2006 -2020 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
5. 工业和信息化部“十二五”信息化规划基本思路 |
6. 国家测绘局“十二五”数字城市规划 |
7.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城市信息化部分) |
8. 数字城市的标准规范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8)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本文研究的目的和研究内容 |
1.2.1 本文研究的目的 |
1.2.2 本文研究的内容 |
2 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一般分析 |
2.1 相关概念释义 |
2.1.1 外资 |
2.1.2 经营者集中 |
2.1.3 国家安全 |
2.2 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
2.3 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理论基础 |
2.3.1 国家主权理论 |
2.3.2 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理论 |
2.3.3 国家安全理论 |
3 国外主要国家对外资监管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概述及评述 |
3.1 美、德、加、日外资监管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概述 |
3.1.1 美国对外资监管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 |
3.1.2 德国对外资监管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 |
3.1.3 加拿大对外资监管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 |
3.1.4 日本对外资监管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 |
3.2 对主要发达国家对外资监管的安全审查制度的评述 |
3.2.1 国家安全审查机构 |
3.2.2 审查对象和标准 |
3.2.3 审查程序 |
4 我国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及其不足 |
4.1 现行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 |
4.1.1 《反垄断法》实施前的相关法律制度 |
4.1.2 《反垄断法》实施后的相关法律制度 |
4.2 我国法律制度的不足 |
4.2.1 “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缺乏界定 |
4.2.2 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不清 |
4.2.3 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审查程序缺失 |
5 完善我国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 |
5.1 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 |
5.1.1 外资的认定标准——杜绝外资规避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
5.1.2 经营者集中——本质为实际控制 |
5.2 国家安全审查考量的相关因素 |
5.2.1 国防、军事安全 |
5.2.2 公共秩序安全 |
5.2.3 国有经济主导地位 |
5.2.4 国家关键技术安全 |
5.2.5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安全 |
5.2.6 民族文化安全 |
5.3 国家安全审查主管机构及其职能职责 |
5.3.1 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国家安全审查机构 |
5.3.2 国家安全审查机构设置——“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 |
5.3.3 “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职责 |
5.4 国家安全审查的具体程序设计 |
5.4.1 申报与主动介入 |
5.4.2 调查 |
5.4.3 审查 |
5.4.4 决定 |
5.5 对国家安全审查决定的救济程序 |
5.5.1 行政救济程序 |
5.5.2 司法救济程序 |
6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后续研究工作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得奖情况 |
(9)中国新材料产业成长与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第四节 主要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产业成长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产业成长理论 |
一、产业与产业成长 |
二、产业生命周期理论 |
第二节、产业组织理论 |
一、产业组织理论的理论渊源 |
二、产业组织理论的发展 |
第三节 产业竞争力理论 |
一、 产业竞争力内涵 |
二、产业竞争力理论基础 |
三、 产业竞争力成因理论 |
四、产业竞争力发展阶段理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新材料产业特性 |
第一节 新材料产业的内涵 |
一、新材料产业的概念界定 |
二、产业特性 |
第二节 世界新材料产业发展现状 |
一、产业规模急剧扩大,市场需求旺盛 |
二、上下游进一步融合 |
三、发展的驱动力由军事需求向经济需求转变 |
四、新材料产业出现的新增长点 |
五、企业并购与产业联盟使新材料产业区域高度集中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新材料产业成长特征 |
第一节 成长阶段 |
一、中国新材料产业形成及发展回顾 |
二、“十一五”发展目标及发展速度的预估 |
第二节 新材料产业特征 |
一、行业结构 |
二、我国新材料产业区域分布特点 |
三、我国新材料产业的国际地位 |
四、我国新材料产业投资状况分析 |
五、产业对外依存度分析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新材料产业发展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生产函数及其应用 |
一、生产函数的发展 |
二、全要素生产率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本文模型要解释的问题 |
第二节 数据 |
一、来源 |
二、数据特征 |
三、数据关系 |
第三节 模型 |
一、模型的构造 |
二、运算结果 |
三、产业特征及产业发展分析 |
四、可能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新材料产业组织分析 |
第一节 新材料产业集中度分析 |
一、关于市场集中度的理论综述 |
二、新材料产业的行业集中度、空间集中度、市场集中度分析 |
第二节 新材料产业市场行为分析 |
一、并购行为理论综述 |
二、新材料产业市场行为基本特征描述 |
三、新材料产业购并和实施产业联盟的实证分析 |
四、新材料产业市场进入壁垒分析 |
第三节 新材料产业组织的绩效评价 |
一、对新材料产业主要分布区域的绩效评价 |
二、对中国新材料产业基地的绩效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新材料产业成长制约因素研究 |
第一节 对产业突变理论的再理解 |
一、对熊彼特产业突变理论的逻辑理解 |
二、对中国现阶段新材料产业组织变革的思考 |
第二节 中国新材料产业发展中危险的信号 |
一、一个危险的信号 |
二、外延式扩张受到的挑战 |
三、行业标准的缺失造成产业竞争成本上升竞争力下降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促进中国新材料产业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以产业化的要求对新材料科研组织机构进行重构 |
第二节 加深与拓展民营企业参与国家战略性项目的程度与范围 |
第三节 积极参与国际标准体系的建立 |
第四节 严格控制发展新材料产业中战略性资源的开发速度与规模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从垄断到竞争:发电厂商经营策略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的背景 |
1.2 论文研究的目的 |
1.3 论文研究的意义 |
1.4 论文研究的思路和创新点 |
1.5 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逻辑框架 |
1.5.1 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2 论文的基本逻辑框架 |
1.6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垄断、管制与电力改革综述 |
2.1 行政垄断的理论研究与文献综述 |
2.1.1 行政垄断的由来与发展 |
2.1.2 行政垄断与市场垄断、自然垄断 |
2.1.3 行政垄断的危害与电力产业安全 |
2.2 管制理论综述 |
2.2.1 管制的起源 |
2.2.2 管制理论的发展 |
2.2.3 放松管制的理论与实践综述 |
2.3 国外电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 |
2.3.1 国外电力行业改革模式和经验总结 |
2.3.2 国外电力行业监管发展趋势展望 |
2.4 中国电力行业的改革与重组 |
2.4.1 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
2.4.2 中国发电行业经济特性分析 |
2.5 发电厂商经营策略总体设想 |
2.5.1 发电厂商内外部环境分析 |
2.5.2 发电厂商经营策略总体设想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发电厂商基于总成本控制的核心竞争能力提升战略 |
3.1 发电厂商总成本领先战略 |
3.1.1 发电厂商总成本领先战略 |
3.1.2 发电厂商目标成本控制策略 |
3.2 发电厂商技术改造与创新战略 |
3.2.1 发电厂商技术改造与创新现状分析 |
3.2.2 发电厂商技术改造与创新的重点策略 |
3.3 发电厂商产业价值链提升战略 |
3.3.1 发电厂商多元化经营与产业链整合策略 |
3.3.2 发电厂商煤电一体化策略 |
3.3.3 发电厂商产融结合策略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发电厂商绿色能源策略 |
4.1 我国电源结构现状分析 |
4.1.1 我国电源结构状况分析 |
4.1.2 发电厂商实施绿色能源策略的紧迫性 |
4.2 发电厂商实施绿色能源策略的风险制约因素分析 |
4.2.1 水电的风险制约因素 |
4.2.2 核电的风险制约因素 |
4.2.3 风电的风险制约因素 |
4.2.4 生物质能发电的风险制约因素 |
4.2.5 天然气发电的风险制约因素 |
4.3 发电厂商实施绿色能源策略的重点 |
4.3.1 优化火电结构 |
4.3.2 大力发展水电 |
4.3.3 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 |
4.4 发电厂商实施绿色能源策略的内外部保障措施 |
4.4.1 强化内部管理,优化区域布局 |
4.4.2 引入竞争机制,依法治电 |
4.5 发电厂商绿色能源策略经济分析模型:以垃圾焚烧发电为例 |
4.5.1 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外部性分析 |
4.5.2 垃圾焚烧发电经济分析模型构建 |
4.5.3 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政策建议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发电厂商大客户营销策略 |
5.1 营销理念基础 |
5.1.1 “4C”营销理念 |
5.1.2 “4R”营销理念 |
5.1.3 电力营销研究 |
5.2 大客户营销对发电厂商的适用性分析 |
5.2.1 行政垄断消解后发电厂商客户结构变化 |
5.2.2 发电厂商大客户营销的意义 |
5.2.3 发电厂商大客户营销原则 |
5.3 发电厂商大客户营销策略 |
5.3.1 产品组合策略 |
5.3.2 定价策略 |
5.3.3 促销策略 |
5.3.4 品牌策略 |
5.3.5 需求侧管理策略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发电厂商信息化建设策略 |
6.1 信息化对发电厂商的重要意义 |
6.1.1 信息化是发电厂商战略管理的组成部分 |
6.1.2 信息化促进发电厂商的经营管理向集约化转变 |
6.1.3 信息化有助于发电厂商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 |
6.2 发电厂商信息化建设的现状与基本需求 |
6.2.1 我国电力行业及发电厂商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
6.2.2 发电厂商信息化建设存在的不足 |
6.2.3 发电厂商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趋势 |
6.2.4 发电厂商信息化建设的基本需求 |
6.3 发电厂商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策略与具体内容 |
6.3.1 发电厂商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设计 |
6.3.2 发电厂商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内容 |
6.4 发电厂商信息化建设中应注意的问题 |
6.4.1 适应竞争需求,配合经营战略 |
6.4.2 优化业务模式,做好整体规划 |
6.4.3 建立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
6.4.4 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发电厂商价值重塑策略 |
7.1 内在价值提升策略——企业文化塑造 |
7.1.1 企业文化的作用 |
7.1.2 发电厂商企业文化特点 |
7.1.3 发电厂商企业文化的层面分析 |
7.1.4 发电厂商企业文化建设 |
7.2 外在价值提升策略——社会责任重塑 |
7.2.1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
7.2.2 发电厂商的节能减排责任 |
7.2.3 发电厂商的公共利益责任 |
7.3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实证研究: A发电公司经营策略选择 |
8.1 A发电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分析 |
8.1.1 A发电公司概况 |
8.1.2 A发电公司经营管理的现状 |
8.1.3 A发电公司经营管理的不足 |
8.2 A发电公司的经营改进和创新策略 |
8.2.1 实施低成本战略,提升核心竞争力 |
8.2.2 创新管理模式,提升管理能力 |
8.2.3 强化资本运营,提升融资能力 |
8.2.4 加强技术创新,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
8.3 A发电公司绿色能源策略的改进与创新 |
8.3.1 电源结构建设现状 |
8.3.2 电源结构调整策略 |
8.3.3 A发电公司绿色能源策略实施: AX电厂秸秆混烧发电项目 |
8.4 A发电公司信息化建设的改进与创新策略 |
8.4.1 信息化建设情况 |
8.4.2 信息化建设的改进与创新策略 |
8.5 A发电公司的企业文化改进与创新策略 |
8.5.1 企业文化建设概况及面临形势分析 |
8.5.2 企业文化改进与创新策略 |
8.6 本章小结 |
论文结论 |
参考文献 |
中文参考文献 |
英文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四、“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启动信息安全首当其冲(论文参考文献)
- [1]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2]突发事件微信微博舆情治理研究[D]. 邹懿. 湘潭大学, 2019(02)
- [3]南京市仙林社区网格化治理研究[D]. 肖子昙.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4]大数据时代城市公共危机跨部门协同治理研究[D]. 周芳检. 湘潭大学, 2018(04)
- [5]上海合作组织扩员研究:过程、影响及其应对[D]. 李亮. 兰州大学, 2018(11)
- [6]我国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管理 ——基于公共政策的视角[D]. 魏源. 南京师范大学, 2014(03)
- [7]数字城市的实施策略与模式研究[D]. 薛凯. 天津大学, 2012(07)
- [8]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研究[D]. 阚道平. 重庆大学, 2009(01)
- [9]中国新材料产业成长与发展研究[D]. 陈建勋.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08(09)
- [10]从垄断到竞争:发电厂商经营策略选择[D]. 周鲁霞. 北京交通大学, 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