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和法律打架 责任谁来承担?(论文文献综述)
范稳[1](2021)在《太阳转身》文中指出第一章1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前局长卓世民现在是一个等待死刑判决书的人。他的一生戎马倥偬、身经百战,无论是在战斗的岁月还是和平年代,他就是不断书写传奇的那一类好汉,死神常常都得绕着他走。卓世民曾经设想过倘能死得轰轰烈烈、壮怀激烈,不说像个英雄,至少也不枉为男儿。可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将面临这样一种死法。
东方明,魏迟婴[2](2021)在《命运如丝(长篇纪实连载)》文中认为第一章 "悬办"这是萧顺德有生以来遭遇的最大的一桩蹊跷事:明明昨天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谭处长跟他谈话时说得很清楚的,让他去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充实干部处领导班子,待到他今天拿着市委组织部的介绍信前往市局报到时,扬帆副局长跟他见了面,说了几句话,这事儿就不见影子了!要说扬帆,跟萧顺德也算得上半个熟人,皖南事变后扬帆担任新四军军法处长时,萧顺德就是军部警卫团的连指导员。尽管没有直接的工作关系,可是天天抬头不见低头见,
温仓金[3](2021)在《教育人类学视野下民族地区乡村学校变革的个案研究》文中提出乡村学校发展是乡村振兴战略及进程的重要环节。当前,我国不同地区间仍存在教育不均衡现象,偏远民族地区的乡村学校与城市地区的学校教育质量仍有差距,实现不同地区间的教育公平已然成为了社会民生领域关注的重点议题。全面加强民族地区乡村学校的建设关乎乡村儿童能否健康成长,关乎教育公平能否顺利实现,关乎乡村振兴战略能否扎实推进。基于此,本研究选择云南省寻甸县D乡学校作为田野点进行个案研究,在教育人类学的视角下探讨个案学校的变革历史,彰显了D乡学校变革的成就,揭示与凝练了D乡学校发展的困境和经验,明晰了民族地区乡村学校变革的理路。D乡学校在将近二十年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四个阶段:“困窘期”、“缘起期”、“开拓期”和“蜕变期”。此外,在学生、教师、学校文化三方面上有了巨大转变:阅读和少年宫活动使乡村学生获得了全面发展;一名骨干教师参与变革时的心路历程及D乡教师在教师培训、民族文化传承、教育科学研究中的努力彰显着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提升;学校在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方面的实践表明学校文化的内涵和氛围在逐步丰富与扭转。本研究认为,D乡学校变革所遭遇的困境主要包含家庭教育的缺位、不良民族习俗的影响以及学生基础知识的薄弱。转变教师观念、坚持人本思想、加强交流合作是其主要的变革经验。最后,本研究构建了乡村学校“三维发展”变革路径图,指出民族地区乡村学校要在“三维发展”的联动下推进变革:一是要立足乡土,实现“乡土性发展”;二是要多方整合,实现“外源性发展”;三是要内增实力,实现“内生性发展”。
何毅[4](2021)在《正当防卫证明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谁、具体承担到何种程度,我国在证明责任理论上未形成一致观点,立法上存在空白,致使司法实践缺乏一个明确的规则和标准,最终造成正当防卫案件证明责任由法官随意分配的局面,既不利于正当防卫制度应然价值的实现,也不利于在司法裁判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文以犯罪论体系为切入点,探究犯罪论体系是否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产生影响及该影响在不同制度下能到何种程度,然后将可行性作为标准,对完善目前我国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规则提出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主要研究方法及创新点。第二部分通过对三个案例的分析,归纳出正当防卫证明责任分配混乱,是因为在此问题上留有立法空白,而立法上的空白又是因为刑事证明责任学说上存在诸多模糊与分歧,进而发现刑事证明责任由谁承担同犯罪论体系密切相关。第三部分以犯罪论体系为切入点,探讨了不同犯罪论体系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分配机理的影响,同时考虑整个司法体制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调查取证权的情况,提出“犯罪论体系内部的推定机能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分配存在着基础性的影响,但在目前我国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能力对正当防卫承担证明责任的背景下,不宜直接将犯罪论体系内部的推定机能与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分配挂钩,将正当防卫证明责任交给控方更合适”的观点。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正当防卫证明责任规则提出解决办法和立法建议。一是强调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二是明确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提出正当防卫的性质为权利,而非责任。三是强化辩护律师向法庭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让法庭对辩护律师申请调取可能涉及被告人无罪、罪轻证据的准许从例外变为常态。四是明确法官的澄清义务,法官对公诉人指证被告人构成犯罪存在的疑点,应主动履职查清,从而更好地查清事实、进行裁判。五是在刑事政策上明确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支持态度,让司法机关在办理可能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时,敢于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
张琪[5](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指出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薛浩[6](2020)在《自由与秩序:民间武术意义的建构 ——基于沛县武术的历史人类学考察》文中指出民间武术是中国武术发展的历史缩影,是地方社会的文化标识,是窥视地方社会运行的微观窗口。它源于生产、扎根民间、相伴生活,并穿梭于中国历史长河中。但民间武术在时空维度的结构性变动中,也必然巧妙地编织成一个关系网络和意义结构。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民间武术长期嵌套于地方社会管理和运行中,在推进地方社会的公共事务、净化社会道德秩序、维持地方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学术界、武术界对民间武术关注颇多,但主要基于本体论视角下考察其“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问题,或在体育学框架下说武议武,或对其叙事性研究,都取得了丰厚的研究成果。但却未曾充分把握研究对象的社会文化前提下进行研究,因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拟从“民间习武所为何来?”为支点对民间武术结构与功能意义的历史人类学考察,运用“四因说”解构不同历史时期的沛县武术,以窥探民间武术是如何将个人、社会及国家勾连起来,由此进行结构生产和功能转换。这或许是对武术史学研究范式的一种新的尝试,并以此学术自觉为基础,有可能对武术究提供一个新的思路,或可对民间武术历史勾画出一幅新的图景。在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历史学与体育学等学科理论指导下,以四因说、自然秩序理论、社会控制理论和国家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础,综合运用文献研究、田野考察、历史分析、案例研究、口述史等方法,遵循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的研究理路,全面考察沛县武术的历史演进、结构与功能变迁,来呈现不同时空坐标下沛县武术“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并以此来探讨民间武术在自由与秩序框架下是如何参与身体秩序和社会秩序建构的,进而对民间武术进行现代文化图景的意义建构。其得出主要结论:(1)在传统时期,民间武术扮演着村落自治与管理的非官方组织。不仅具有传承武术拳种、发扬武术精神的作用,还兼具促进社会认同、参与社会治理、调试社会秩序等功能。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其功能选择由国家、社会与个人需求来判定,并在一个整体框架内适时调整。(2)民间习武作为世人追求自由的惯常手段,既有历史必然性,也有其自身主动选择性。习武是一种价值指向性的积极自由行为,并以此来满足自身价值预设。但价值达成之余,因人之欲的驱使而不断扩张,以掠获更大的资源与权力空间等,但必然受到武林制衡、社会控制与国家治理,从而使之走向秩序。(3)民间武术既是社会控制的目标,又是社会控制的手段。在地方社会秩序的建构中起着一种精神性的情感纽带作用,其能够很好地实现一种彼此接近的互通或一种高度自觉的共同,从而产生自我与他人的无形制约。从社会控制的价值取向上来看,民间武术相较于行政干预或强权政治,则能更加根本地、更加有效地触及人们的精神、情感世界,从而实现基于价值达成概念下的社会控制。(4)民间武术在不同时期被国家征用是一个从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的过程。其根据国家主题的转换、政府性质的变迁与人民生活的需求来采择其结构功能,而使之为国所用、为社会服务以及满足人民美好生活。与此同时,民间武术自身依照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需适时调整自身角色和定位。(5)民间武术的演进与变迁是地方社会秩序建构与变动过程的缩影,也是国家意志行为向地方性社会延伸、管辖、治理的具体应现,具有鲜明的国家在场、社会治理与精英行动互为共治的特点,并由此体现出民间武术从自由到秩序的意义建构过程。(6)民间武术意义的现代建构是其依据自身的调适与更新机制,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变化的自然生态与社会文化环境所作出的积极回应,是一种由文化主体依靠自身能动性所进行的文化创新和发展,是文化变迁的一种积极形式。
奉鑫庭[7](2020)在《民事调解自治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民事调解领域,调解自治无疑堪称最为重要,同时也最具有研究意义的课题。其重要性和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众所周知,作为一种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存在“双重软化”现象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调解唯有遵循调解自治,才具有正当性。在此意义上,没有调解自治,也就无所谓调解。第二,当前学理上虽然对调解自治的重要性达成了共识,但围绕调解自治所进行的系统探讨尚不多见,调解自治的理论面相及其具体内容仍然模糊不清。所谓的共识,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共识,亟需对之进行法学和哲学层面的反思。第三,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这一改革过程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困惑,其中又以如何建构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调解体系最为典型。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离不开首先对民事调解自治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本文由导言(第一章)、本论(第二章至第六章)和结语(第七章)构成。导言部分主要提出问题,梳理研究现状并指出其不足,介绍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本论部分由五章构成。第二章是民事调解自治概论,第三章是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第四章是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第五章是民事调解前置程序,第六章是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结语部分则总结了本文的核心观点以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第二章为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该章依次分析了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争议和冲突。民事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合理应对民事纠纷的方法,在于建构和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公正、高效地化解纠纷。为因应现代社会纠纷形式日渐多元的趋势,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多元化,民事调解是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内容。民事调解以遵循调解自治为其正当化前提,调解自治是民事调解的首要特征。对于调解自治的重要性,学理上虽然已经达成了共识,但这一共识仅能被称为一种简单的共识,调解自治的面相及其具体内容仍然模糊不清。学理上有观点认为,调解自治是私法自治在调解中的具体体现。然而,以公私法的划分标准为前提,结合当前学界对调解学科的课程讲授和学理研究情况以及私法自治的具体内容,便不难发现调解自治与私法自治之间虽然存在共性,但也存在差异。所谓调解自治是私法自治在调解中的具体体现的观点并不妥当,应当摆脱私法的影响,将调解自治理解为当事人实质性参与纠纷解决过程的机会。学理上对调解自治研究不足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对调解自治精细化的关注不够。正如民法虽以私法自治为基础,但也承认一定限度内的私法社会化与私法公法化,民事诉讼法虽以辩论主义为基础,但也大量存在关于修正的辩论主义的探讨一样,民事调解虽以调解自治为基础,但调解自治本身并不是绝对的,其也在一定条件下受有限制。限制调解自治的形式,可以分为界限意义上的限制和范围意义上的限制。界限用以区分强制调解与自愿调解,是对性质明显不同的调解所进行的一种简单的、初步的区分。范围用以区分不同形式的自愿调解或不同形式的强制调解,是对性质相近的调解所进行的一种复杂的、进一步的区分。第三章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该章首先以当前学理通说和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所撰写的释义书为基础,对实证法上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含义进行了阐释,并以此为前提,一方面,就现阶段有关实证法上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理论争议进行了梳理和评析,并提出了笔者的一愚之见,另一方面,对实证法上并未规定但却有必要加以完善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进行了分析。具体而言:要求自愿调解的意思表示仅能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并不妥当,应当允许当事人以默示的形式表明自己自愿调解的意思表示。调解程序启动以及进行的自愿与调解协议达成的自愿虽然是自愿原则的主要内容,但并非全部内容,不能以学理通说“作茧自缚”,认为调解自愿原则仅仅包含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例如,调解员选择的自愿,也应当是自愿原则的重要内容。为避免误会,并尽可能忠实于法条原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应当被称为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在立法论上,有必要继续坚持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在解释论上,则应当妥当阐明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应有之义。“事实清楚”的“事实”,不限于主要事实,而应当包含有利于促使调解协议达成的一切事实。“事实清楚”的“清楚”,通常应当采取合意标准,仅在有关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以及法律关系的性质等事实上,采取高度盖然性的法定标准。人民调解也有遵循解释论意义上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必要性。在“调审合一”的模式下,虽然可以借助于庭审程序查明事实,但这并非正道,且一旦实行“调审分离”,这一方法将难以为继。调解中查明事实的方法,应当始终以劝和为目的,而不应加重对抗,因此,调解中实现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方法应当契合于调解的本质。就合法原则而言,无论是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还是调解程序的合法性,均应当从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意义上来理解,立法上的表述应当加以修正。为更好地贯彻调解自治,应当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和灵活性原则,并将实质上已经确立的保密原则条文化。第四章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启动机制。该章首先对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的意义与类型进行了介绍,并主要围绕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进行了专门分析。民事调解的启动可以分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后自发申请调解与调解组织主动进行调解。前者完全遵循了调解自治,无需多论,后者虽然是当前立法与实践中的常见情形,但却面临着学理上的质疑。主动调解是在自由价值与效率价值、申请调解的权利与诉请判决的权利、自由放任主义与法律家长主义之间进行衡平的结果,主动调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当事人的自由,但并不构成对当事人的强制。主动调解以纠纷具有调解可能性为前提,调解可能性应当在程序启动的意义上理解,而非从调解协议达成的意义上理解。从程序启动的意义上来理解调解自治时,仅在当事人既未表示同意,也未表示反对时,才具有调解可能性,其理由在于,在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或均表示反对时,调解程序的启动或不能启动并不具有可能性,而是具有确定性。主动调解毕竟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因此,还应当以当事人拒绝权、主动调解的时间、次数、程序阶段作为其正当性保障。第五章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前置程序。该章依次分析了法定调解前置、裁定调解前置与意定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有两种类型,法定诉前调解前置与法定诉中调解前置,我国当前实证法上仅有后一种类型。学理上,有观点认为《简易程序司法解释》中第十四条的规定仅仅是有关先行调解的倡导性规定,应当属于观点错误。之所以要进行法定调解前置,是因为其中蕴含着法律家长主义、不伤害原则以及维护双方当事人之友好关系的理念。法定调解前置属于在界限意义上对调解自治的程序维度进行的限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因此,应当遵循必要性和有效性原则。法定调解前置应当定位为司法性ADR,且应当在诉前进行,开展法定调解前置的主体无需一概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担任,开展法定调解前置的地点也无需一概在人民法院进行,哪些类型的案件适合法定调解前置,应当以调解试验项目证明有效为前提,纯理论的分析意见仅能作为参考。裁定调解前置应当定位为法定调解前置的补充,其目的仅在于调解那些确实适合强制调解,但却未能经由法定调解前置分流的“漏网之鱼”。在裁定调解前置中,还应当赋予当事人异议权。意定调解前置的法理基础在于程序选择权与诉权契约理论。意定调解前置的成立仅需双方当事人就调解前置达成合意即可,无需具体约定调解组织。意定调解前置的合意仅能通过合同行为达成,而不能通过决议行为达成。意定调解前置的合意的效力应当采取必须磋商说,仅需在遵循民事调解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实质性地进行磋商即可。第六章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该章分析了法院调解中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意义、“反悔权”在实践中的异化及其矫正方法、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完善等问题。在法院调解中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目的在于贯彻调解自治,但调解实践中当事人无故行使“反悔权”导致该权利发生了异化。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试图在此问题上有所作为,但其规定本身是否妥当尚待商榷。即使承认该司法解释的妥当性,也难以彻底矫正“反悔权”异化的问题。为彻底、妥当地解决这一问题,学理上有观点认为应当取消“反悔权”,或至少在“调审分离”的模式下取消“反悔权”。上述观点不尽合理,一方面,“反悔权”的宗旨毕竟是为了贯彻调解中的最高价值,仅以该权利在实践中存在异化为由便径直取消,难言正当;另一方面,将是否取消“反悔权”完全取决于法院调解究竟采取“调审分离”抑或“调审合一”,也有待商榷。合理的路径,是以民事调解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将当前实证法上无理由的“反悔权”修改为附理由的“反悔权”。人民调解协议一概无效以及一概具有执行力的观点,均不妥当。人民调解协议虽具有合同性质,但其效力应当高于普通民事合同。例外情况下,可以赋予特定行业、特定组织主持下所达成的诉讼外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具有正当性,符合调解自治的基本原理。此时,仅仅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降低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利用率为由,主张应当允许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观点不具有说服力。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要求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一概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则失之绝对。其理由在于,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并未就如何申请司法确认一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固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已经就如何申请司法确认一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则应当遵循当事人的合意,如此方才契合调解自治的基本原理。因此之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应当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以及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贾晓越[8](2020)在《回应性监管理念下共享旅游的治安风险防控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资源由短缺走向过剩,人们开始意识到自己拥有所有权的闲置物品渐渐不能充分获得利用,开始在社会资源供给过程中建立一种闲置物品的共享流转机制,“共享经济”便由此而生,它打破了传统经济中资源供给者的专属身份,使每一个个体都能成为潜在的消费资源供给者。共享旅游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其依托互联网将旅游地居民碎片化的闲置资源进行整合,并搭建与消费者进行沟通的渠道。在共享旅游的消费模式中,平台将旅游地闲置的物品、资源、技能等通过网络平台转化为具有针对性的旅游服务,满足消费者个性化的旅游需求。它具体包括旅游期间短期内租赁房屋、旅游攻略的共享、旅游交通工具的共享、帐篷的共享、wifi的共享以及网约旅游地导游等旅游资源的共享,同时还包括照顾老人、代买门票、景点讲解以及物品保管等旅游生活服务的共享。共享旅游在给人们提供便捷旅游消费方式的同时,也衍生出许多难以预料的治安风险:财产安全风险、人身安全风险以及其他治安风险。如何规避这些治安风险,就成为当前治安管理工作的重点。通过对风险产生原因与风险防控所存在的困境的分析,可以发现,现有的风险防控手段已经不适应目前共享旅游这一新兴行业面临的诸多风险。因此需要引入新的理念与管控方式。回应性监管理念所提倡的多主体协同进行监督与管理的监管模式,很适合于当前多主体参与的共享旅游服务模式的行业监管与行业治安风险防控,能够有效弥补政府对新兴领域的介入不足,符合当前共享经济的管理理念,符合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的社会治理趋势,体现行业进行自我管理的先天优势。回应性监管理念下共享旅游治安风险的防控的基本措施主要涉及政府对共享旅游平台的监管、共享旅游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管以及加强四个主体(政府、共享旅游平台、行业组织、公安机关)之间的互动等措施。
黄雅兰[9](2019)在《戒毒人员的家庭责任感研究 ——基于12名戒毒人员的访谈》文中研究指明社会工作以社会为面向,既包含社会的结构,又包括了个体的社会要素。其中,责任作为社会的基本要素,家庭作为个体存在最基本的社会单元,使家庭责任构成了责任的最初组成部分,同时家庭责任感作为一种社会性品质,研究戒毒人员的家庭责任感有其社会要义。本研究以“戒毒人员的家庭责任感”为关键议题,以12名戒毒人员为研究对象,借助半结构式访谈以梳理戒毒人员在家庭责任认知、家庭责任情感、家庭责任行为等方面的交互发展过程,并依据主体关系具体描述了戒毒人员的自我责任感、夫妻责任感、子女责任感与父母责任感,以期探索戒毒人员的家庭责任感现状。研究发现,戒毒人员对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感具备显着性差异。其中,戒毒人员的自我责任感主要围绕积极戒毒与回归正常展开,夫妻责任感则受责任认知模糊、责任情感疏离的影响,表现为冷漠的责任行为。其次,戒毒人员家庭责任认知与家庭责任行为基本一致。男性戒毒人员较为明确的陪伴照顾责任认知,使其在老夫少妻婚姻组合中,更多承担家庭劳务、情感照顾等责任行为。而在义务性孝道的责任认知影响下,戒毒人员主要在父母生老病死时承担买菜做饭、起居照顾、陪同就医、协助康复的事后补偿性责任行为。最后,女性戒毒人员的家庭责任情感影响其责任行为的参与程度,其基于怀胎生育的天然责任情感、亲子双向互动的情感唤起、未行其责而内疚后悔等责任情感变化,从而逐渐强化女性戒毒人员的母亲责任,并实践出为子女戒毒的责任行为。
鲁小亚[10](2020)在《乡村治理中的原生自治与行政建制 ——关于豫中郭西村、郭东村建制变迁的调查与阐释》文中认为“现代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整合,从根本上说是对传统农民性的改造,以使具有深厚历史根基的分散农民能够与现代社会连为一体,成为现代国家组织体系的成员。”行政建制是国家整合乡村社会的载体,国家通过建立和调整基层行政建制将国家的意志输入乡村社会,将分散的乡村社会整合到国家政权体系中,并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改造。从历史的角度看,现代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整合是必然的趋势,基于不同阶段政治目标的变化,国家也会在整合乡村社会的过程中不断调适自己的行为。笔者在田野调查中发现两个地域相近的自然村落,在国家整合乡村社会的进程中经历了分分合合的建制变化,最终未能合并为一个建制村,由此引发笔者的思考:为什么地域相近的两个村庄合不起来?在此基础上,本文沿着村落底色基础上的基层行政建制变迁这一主线展开,由于“同处一地,源起两家”,在同一个地域内形成了两个具有不同血缘、地缘和传统的差异性自然村落,这种差异性又表现出清晰的村落认同边界和自治边界。中华民国时期,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渗透,不断调整和变动基层建制,最终以自然村为基础恢复保甲制,没有打破村落原生自治形态而盲目地划定行政建制,实现了行政对村落的有限介入。1949年以后,国家为了巩固新生政权,通过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等打破传统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村落社会结构,最终建立人民公社体制,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全面介入,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渗透也极大强化。在这个时期,国家脱离村落的客观基础而进行行政建制,郭西村、郭东村也被国家强制整合为一个行政建制单位,这种外部性强制整合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形式上的改造,但是传统小农的内在心理和习惯并没有被整合到一起,被严格限制在公社体制内的两个村庄出现了“明合暗不合,名合实不合”的结果。行政化的体制压抑了乡村社会的生机,抑制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违背了乡村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最终国家放松其在乡村社会的行政干预权力,并在新时期确立“乡政村治”体制。现代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整合方式发生了改变,以尊重村落的历史文化传统为基础,在合村并组的改革浪潮下,重视农民意愿,给予村落更大的选择自主性,力图实现国家行政与村落自治的良性互动。本论文的研究结论是:在一定时期内,行政建制对村庄进行强制性整合,在短时间内实现了外在形式上的简单整合,并没有实现内在的拢合,结果更多的是“整而不合”。在现代国家建构中,作为政治共同体的行政建制要依赖作为历史文化共同体的原生自治。也就是说,国家在整合乡村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并不是盲目地进行行政介入,而是依赖和借助传统村庄的自治底色。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整合是个历史的过程,是个长期漫长的过程,要充分考虑到村落中历史文化因素的客观存在,不断探索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有机整合形式。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基层行政建制的设置和调整,要尊重自然村落的历史传统,借助自然村落内生的社会资源,激发村民参与村庄事务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努力寻求行政与自治的平衡和有机衔接,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
二、政策和法律打架 责任谁来承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政策和法律打架 责任谁来承担?(论文提纲范文)
(1)太阳转身(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
1 |
2 |
3 |
4 |
第二章 |
5 |
6 |
7 |
8 |
第三章 |
9 |
10 |
11 |
12 |
第四章 |
13 |
14 |
15 |
16 |
第五章 |
17 |
18 |
19 |
20 |
第六章 |
21 |
22 |
23 |
24 |
第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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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7 |
28 |
第八章 |
29 |
30 |
31 |
32 |
第九章 |
33 |
34 |
35 |
36 |
(2)命运如丝(长篇纪实连载)(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悬办” |
第二章 失踪的“特费” |
第三章 寻找“青痣瘢” |
第四章 烈士遗物 |
第五章 醉春楼遇险 |
第六章 外国神父 |
第七章 黑衣人之谜 |
第八章 国药号老板 |
第九章 油锅捞秤砣 |
第十章 蹊跷的爆炸案 |
第十一章 三官镇惊变 |
第十二章 三友观夜谈 |
第十三章 曹家渡劫案 |
第十四章 镇长之死 |
第十五章 车行老板的隐秘 |
第十六章 狭路相逢 |
第十七章 “叛徒”的女儿 |
(3)教育人类学视野下民族地区乡村学校变革的个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 |
一、偏远地区乡村学校教育质量令人堪忧 |
二、民族农村地区教育公平问题日益凸显 |
三、将实践经验上升为理性认识至关重要 |
第二节 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学校变革的研究 |
二、关于民族地区乡村学校变革的研究 |
三、关于乡村学校变革的人类学个案研究 |
四、对已有研究的综合评价 |
第四节 概念界定 |
一、乡村、农村 |
二、乡村学校 |
三、学校变革 |
第五节 理论基础 |
一、生态学分析模式 |
二、教育均衡发展理论 |
第六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对象与内容 |
二、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走进田野:山谷相间之寻甸 |
第一节 寻甸县——滇东北之要冲 |
一、寻甸概况 |
二、历史沿革 |
第二节 高原明珠——清水海畔之D乡 |
一、D乡概况 |
二、民族与文化 |
第二章 走进学校:变革历程之回眸 |
第一节 “困窘期”——无奈无望 |
一、 “处于下游”与“四年光头” |
二、 “打架”“抽烟”“杀马特” |
第二节 “缘起期”——一丝曙光 |
一、 “开展读书活动” |
二、 “传承优秀民族文化” |
第三节 “开拓期”——熹微旭日 |
一、 “乡村少年宫” |
二、 “机构合并潮” |
第四节 “蜕变期”——灿烂阳光 |
一、 “国检中的高评价” |
二、 “云南省文明校园” |
第三章 学生全面发展:回归乡村学校变革之主旨 |
第一节 阅读——收获知识与能力 |
一、读书习惯的养成 |
二、个人见识的增长 |
三、写作才能的跃升 |
四、精神面貌的改善 |
第二节 少年宫——唤醒自信与希望 |
一、自信心的拾取 |
二、文明素养的养成 |
三、合作意识的提高 |
第四章 教师专业发展:奠定乡村学校变革之基石 |
第一节 成长——一名骨干教师的心路历程 |
一、从“哭着来”到“舍不得走” |
二、从“教语文”到“教英语” |
三、从“忐忑迷茫”到“有了点方向” |
四、从“摸索前行”到“获得各方认可” |
第二节 超越——教师专业素养之跃增 |
一、教师培训活动 |
二、民族文化传承 |
三、教育科学研究 |
第五章 学校文化建设:孕育乡村学校变革之土壤 |
第一节 构筑苗圃——物质文化的创设 |
一、简约而融洽的办公室 |
二、创意十足的楼道、走廊 |
三、书香四溢的图书室、书吧 |
第二节 培植土壤——制度文化的建构 |
一、学校组织结构 |
二、学校管理制度 |
第三节 含苞待放——精神文化的生成 |
一、校风:以素质教育为先 |
二、教风:严谨与尊重相融 |
三、学风:朴实与拼搏并行 |
第六章 实践反思:D乡学校变革中的困境与经验 |
第一节 问题聚焦——乡村学校变革之窘境 |
一、缺位的家庭教育阻滞变革 |
二、不良的民族习俗制约变革 |
三、薄弱的基础知识妨碍变革 |
第二节 经验凝练——乡村学校变革之借鉴 |
一、在转变教师观念中孕育变革 |
二、在坚持人本思想中推动变革 |
三、在加强交流合作中实现变革 |
第七章 理路探寻:民族地区乡村学校变革之图景 |
第一节 “乡土性发展”——深化乡村学校特色建设 |
一、坚决避免盲目从众 |
二、回归学生生活世界 |
三、找寻本土文化之根 |
第二节 “外源性发展”——构建乡村学校教育生态 |
一、创建家校合作共同体 |
二、充分运用政策与资源 |
三、汲取社会各界的力量 |
第三节 “内生性发展”——激活乡村学校内生动力 |
一、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
二、强化校长变革领导力 |
三、营造“文化价值共同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4)正当防卫证明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主要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我国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解构 |
2.1 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由法官自由分配 |
2.1.1 田仁信案 |
2.1.2 夏俊峰案 |
2.1.3 于欢案 |
2.2 正当防卫证明责任存在立法空白 |
2.2.1 刑法 |
2.2.2 刑事诉讼法 |
2.2.3 司法文件 |
2.2.4 地方规范性文件 |
2.3 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理论研究的缺陷 |
2.3.1 刑法学者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不够深入 |
2.3.2 未能将国外证明责任理论同我国司法制度有效衔接 |
2.3.3 理论界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由谁承担尚存争议 |
3 犯罪论体系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影响 |
3.1 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分配 |
3.1.1 四要件犯罪论体系论证犯罪成立的逻辑结构 |
3.1.2 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影响 |
3.2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分配 |
3.2.1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论证犯罪成立的逻辑结构 |
3.2.2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影响 |
3.3 双层结构犯罪论体系中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分配 |
3.3.1 双层结构犯罪论体系论证犯罪成立的逻辑结构 |
3.3.2 双层结构犯罪论体系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影响 |
4 我国正当防卫证明责任规则的建构 |
4.1 控方承担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 |
4.1.1 控方承担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可行性 |
4.1.2 具体规则 |
4.2 被告人对正当防卫享有提出权利 |
4.2.1 被告人提出正当防卫是一种权利 |
4.2.2 具体规则 |
4.3 强化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4.3.1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必要性 |
4.3.2 具体措施 |
4.4 强调法官的澄清义务 |
4.4.1 法官澄清义务的可行性 |
4.4.2 具体规则 |
4.5 刑事政策上明晰对正当防卫的态度 |
4.5.1 对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
4.5.2 对于审判机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5)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自由与秩序:民间武术意义的建构 ——基于沛县武术的历史人类学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2.2.1 理论意义 |
1.2.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中国武术研究述评 |
1.3.1.1 武术的起源和概念研究 |
1.3.1.2 武术的价值和定位研究 |
1.3.1.3 武术的保护和发展研究 |
1.3.2 地域武术研究述评 |
1.3.3 武术人类学研究述评 |
1.3.4 民间武术研究述评 |
1.4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1.4.1 概念界定 |
1.4.1.1 民间武术 |
1.4.1.2 自由 |
1.4.1.3 秩序 |
1.4.1.4 自由与秩序的辩证 |
1.4.2 理论基础 |
1.4.2.1 四因说 |
1.4.2.2 自然秩序理论 |
1.4.2.3 社会控制理论 |
1.4.2.4 国家治理理论 |
1.5 研究问题与创新 |
1.5.1 研究问题 |
1.5.2 研究创新 |
1.5.2.1 研究视角的创新 |
1.5.2.2 研究思路的创新 |
1.5.2.3 学术观点的创新 |
1.6 研究对象与方法 |
1.6.1 研究对象 |
1.6.2 研究方法 |
1.6.2.1 文献研究法 |
1.6.2.2 田野调查法 |
1.6.2.3 历史分析法 |
1.6.2.4 案例研究法 |
1.6.2.5 口述史方法 |
1.7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7.1 研究思路 |
1.7.2 研究内容 |
1.8 研究重点与难点 |
1.8.1 研究重点 |
1.8.2 研究难点 |
2 历史与田野:江苏沛县的历史文化与区域图景 |
2.1 历史情景中的田野 |
2.2 地理场景中的田野 |
2.3 现实图景中的田野 |
2.4 沛县域景中的武术 |
3 演进与变迁:江苏沛县武术的历史考察 |
3.1 古代沛县武术(秦汉—1840年) |
3.1.1 古代沛县武术的社会基础 |
3.1.2 古代沛县武术的组织形式 |
3.1.2.1 兵操演练 |
3.1.2.2 隐匿民间 |
3.1.2.3 寓于舞中 |
3.1.3 古代沛县武术的支撑体系 |
3.1.3.1 战事之需 |
3.1.3.2 武举制度 |
3.1.3.3 任侠尚武 |
3.1.4 古代沛县武术的目标体系 |
3.1.4.1 统一天下 |
3.1.4.2 治国理政 |
3.1.4.3 竞逐自由 |
3.2 近代沛县武术(1840年—1949年) |
3.2.1 近代沛县武术的社会基础 |
3.2.2 近代沛县武术的组织形式 |
3.2.2.1 流转授拳 |
3.2.2.2 民间结社 |
3.2.2.3 湖团组织 |
3.2.3 近代沛县武术的支撑体系 |
3.2.3.1 自然环境 |
3.2.3.2 政权迭变 |
3.2.3.3 社会变迁 |
3.2.4 近代沛县武术的目标体系 |
3.2.4.1 驱除鞑虏 |
3.2.4.2 强国强种 |
3.2.4.3 自由放任 |
3.3 现代沛县武术(1949年—2000年) |
3.3.1 改革开放前沛县武术 |
3.3.1.1 改革开放前沛县武术的社会基础 |
3.3.1.2 改革开放前沛县武术的组织形式 |
3.3.1.3 改革开放前沛县武术的支撑体系 |
3.3.1.4 改革开放前沛县武术的目标体系 |
3.3.2 改革开放后沛县武术 |
3.3.2.1 改革开放后沛县武术的社会基础 |
3.3.2.2 改革开放后沛县武术的组织形式 |
3.3.2.3 改革开放后沛县武术的支撑体系 |
3.3.2.4 改革开放后沛县武术的目标体系 |
3.4 当代沛县武术(21世纪—至今) |
3.4.1 当代沛县武术的社会基础 |
3.4.2 当代沛县武术的组织形式 |
3.4.2.1 竞技武术 |
3.4.2.2 群众武术 |
3.4.2.3 学校武术 |
3.4.3 当代沛县武术的支撑体系 |
3.4.3.1 国家战略 |
3.4.3.2 政策利好 |
3.4.3.3 续写传统 |
3.4.4 当代沛县武术的目标体系 |
3.4.4.1 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
3.4.4.2 搞活沛县武术产业 |
3.4.4.3 提升全民健身健康 |
3.4.4.4 助力地域品牌建设 |
3.4.4.5 参与现代社会治理 |
4 记忆与表达:江苏沛县武术的门派纷呈 |
4.1 沛县武术门派的历史形成 |
4.2 沛县武术门派的纷呈图景 |
4.2.1 纷呈图景 |
4.2.2 地理分布 |
4.2.3 传承谱系 |
4.3 沛县武术门派的拳械套路 |
4.3.1 沛县武术内容存量丰厚 |
4.3.2 沛县武术器械五花八门 |
4.4 沛县武术门派的拳种特点 |
4.5 民间武术门派的纷呈根源 |
4.5.1 家国同构的政治思维是武术门派纷呈的重要因素 |
4.5.2 血缘宗法的传承脉络是武术门派纷呈的制度根源 |
4.5.3 宋明理学的文化内核是武术门派纷呈的思想源泉 |
4.5.4 门户空间的社会建构是武术门派纷呈的动力机制 |
4.5.5 偏于一偶的武学追求是武术门派纷呈的直接动因 |
5 追问与悬搁:民间习武所为何来? |
5.1 始末缘起:自由的嵌入 |
5.2 反本溯源:自由的追问 |
5.3 实证考察:自由的达成 |
6 扩张与制约:民间武术的社会控制 |
6.1 民间武术中的自由扩张 |
6.1.1 自利则生 |
6.1.2 以正求反 |
6.1.3 自由扩张 |
6.2 社会控制中的民间武术 |
6.2.1 利他方能利己 |
6.2.2 制衡利益格局 |
6.2.3 正义穿插其中 |
7 平衡与秩序:民间武术的国家征用 |
7.1 国家强权与军事征用 |
7.2 国家形象与政治征用 |
7.3 立德树人与育人征用 |
7.4 全民健康与身体征用 |
8 从自由到秩序:民间武术意义的建构机制 |
8.1 精英行动 |
8.1.1 武术精英在社会秩序构建中的行动策略 |
8.1.1.1 日常生活交往积累了良好的乡性 |
8.1.1.2 原发性人力资本增加了社会威望 |
8.1.1.3 介入村落公私事务树立公共威望 |
8.1.2 武术精英在基层协商民主中的行动策略 |
8.1.3 武术精英在村落纠纷调解中的行动策略 |
8.2 地方社会 |
8.2.1 湖田之争与地方社会 |
8.2.1.1 建国前湖田之争 |
8.2.1.2 建国后湖田之争 |
8.2.1.3 事件之何以形成 |
8.2.2 门派林立与地方社会 |
8.2.2.1 门派林立彰显社会伦理规训 |
8.2.2.2 武术门派参与村落社会治理 |
8.2.2.3 武术门派协同调试社会秩序 |
8.3 国家在场 |
8.3.1 国家权力机构与民间武术 |
8.3.2 国家权力代理人与民间武术 |
8.3.3 国家权力符号与民间武术 |
8.4 相互在场 |
9 研究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访谈提纲Ⅰ |
附录2 :访谈提纲Ⅱ |
附录3 :访谈提纲Ⅲ |
附录4 :碑文选录Ⅰ |
附录5 :碑文选录Ⅱ |
附录6 :碑文选录Ⅲ |
附录7 :碑文选录Ⅳ |
附录8 :文件Ⅰ |
附录9 :文件Ⅱ |
附录10 :民事纠纷案例Ⅰ |
附录11 :民事纠纷案例Ⅱ |
附录12 :口述访谈选录 |
学习简历与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7)民事调解自治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言 |
1.1 选题的缘起 |
1.2 选题的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与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 |
2.1 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
2.1.1 民事纠纷及其特征 |
2.1.2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
2.2 民事调解 |
2.2.1 民事调解的概念 |
2.2.2 民事调解的分类与种类 |
2.2.3 民事调解的特征 |
2.3 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 |
2.3.1 民事调解自治的概述 |
2.3.2 民事调解自治的特征 |
2.3.3 民事调解自治的精细化及其方法 |
第3章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 |
3.1 民事调解基本原则概述 |
3.1.1 民事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基本原则 |
3.1.2 现行立法上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及其解读 |
3.1.3 小结 |
3.2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争论与思考 |
3.2.1 有关调解自愿原则的思考 |
3.2.2 有关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的思考 |
3.2.3 有关合法原则的思考 |
3.3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完善 |
3.3.1 诚实信用原则 |
3.3.2 保密原则 |
3.3.3 灵活性原则 |
第4章 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启动机制 |
4.1 民事调解启动机制概述 |
4.1.1 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的概念与类型 |
4.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启动机制 |
4.2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论 |
4.2.1 民事调解启动程序的规范体系 |
4.2.2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法理基础 |
4.2.3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逻辑前提 |
4.2.4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制度保障 |
第5章 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前置程序 |
5.1 民事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1.1 民事调解前置程序的概念与类型 |
5.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前置程序 |
5.2 法定调解前置 |
5.2.1 法定调解前置概述 |
5.2.2 域外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立法与实践 |
5.2.3 为什么要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法理依据 |
5.2.4 为什么可以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的正当性 |
5.2.5 我国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建构和完善 |
5.3 裁定调解前置 |
5.3.1 裁定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3.2 裁定调解前置的立法例 |
5.3.3 我国是否有必要建构裁定调解前置 |
5.4 意定调解前置 |
5.4.1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4.2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的法理基础 |
5.4.3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建构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
第6章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 |
6.1 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概述 |
6.1.1 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的概念与意义 |
6.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2 诉讼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2.1 “反悔权”的意义与异化 |
6.2.2 现有矫正路径及其不足 |
6.2.3 自治理念下“反悔权”的完善路径 |
6.3 诉讼外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3.1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规范梳理 |
6.3.2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学理争论与本文观点 |
6.3.3 自治理念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完善路径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 |
(8)回应性监管理念下共享旅游的治安风险防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目的、意义、综述及研究方法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综述 |
1.1.4 研究方法 |
1.2 回应性监管理论 |
1.2.1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提出背景 |
1.2.2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内容 |
1.2.3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发展与演进 |
1.3 治安风险概况 |
1.3.1 治安风险的定义 |
1.3.2 治安风险的特征 |
1.4 共享旅游概况 |
1.4.1 共享旅游的定义 |
1.4.2 共享旅游的特点 |
1.4.3 共享旅游的发展现状 |
2 共享旅游现有治安风险及其特征 |
2.1 共享旅游的主要治安风险 |
2.1.1 人身安全风险 |
2.1.2 财产安全风险 |
2.1.3 其它治安风险 |
2.2 共享旅游治安风险的特征 |
2.2.1 风险隐蔽性强,识别难度大 |
2.2.2 后果示范性强,潜在危害大 |
2.2.3 风险种类多样,防控难度大 |
2.2.4 风险潜伏期长,事前难预防 |
3 共享旅游治安风险产生的原因与防控困境 |
3.1 共享旅游治安风险产生的原因 |
3.1.1 监管主体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
3.1.2 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自身存在问题 |
3.1.3 社会诚信危机凸显 |
3.1.4 消费信息供给出现问题 |
3.2 共享旅游治安风险防控的困境 |
3.2.1 治安风险防控理念滞后 |
3.2.2 治安风险防控主体职能缺位、手段单一 |
3.2.3 行业管理标准操作性不强 |
3.2.4 纠纷化解途径匮乏 |
3.2.5 执法成本过于高昂 |
3.2.6 尚未形成协调、统一、联动的治安风险防控体系 |
4 回应性监管理论对我国共享旅游行业治安风险防控的启示与可行性研究 |
4.1 回应性监管理论对我国共享旅游行业治安风险防控的启示 |
4.1.1 理论建构层面的启示 |
4.1.2 实践建设层面的启示 |
4.2 回应性监管适用共享旅游治安风险防控的可行性 |
4.2.1 有效弥补政府对新兴领域的介入不足 |
4.2.2 符合当前共享经济的管理理念 |
4.2.3 符合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的社会治理趋势 |
4.2.4 体现行业进行自我管理的先天优势 |
5 回应性监管理念下共享旅游治安风险防控的基本措施 |
5.1 国家主体在宏观层面的治安风险防控措施 |
5.1.1 提供法律法规的支撑 |
5.1.2 指导行业治安风险自我监管职责的落实 |
5.1.3 构建全维的治安风险监控网络 |
5.1.4 构建共享旅游行业治安风险信息资源库 |
5.1.5 落实行业保险制度 |
5.1.6 完善行业基于信用差异化的治安风险防控体系 |
5.2 国家主体在微观层面的治安风险防控措施 |
5.2.1 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划分 |
5.2.2 建立有效的投诉救济机制 |
5.2.3 构建多主体参与的治安风险评估机构 |
5.2.4 建立和完善行业内治安风险排查机制 |
5.2.5 健全共享旅游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
5.3 平台与行业层面的治安风险防控措施 |
5.3.1 共享旅游平台层面的治安风险防控措施 |
5.3.2 共享旅游行业层面的治安风险防控措施 |
5.4 发挥行业协会与消费者的治安防控功能的相关措施 |
5.4.1 消费者治安风险防控功能的发挥 |
5.4.2 行业协会治安风险防控功能的发挥 |
5.5 发挥一线执法队伍(公安机关)职能的相关措施 |
5.5.1 确立一线执法队伍(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 |
5.5.2 确立差异化的治安风险防控策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9)戒毒人员的家庭责任感研究 ——基于12名戒毒人员的访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责任”与“家庭责任”研究 |
1.2.2 “责任感”与“家庭责任感”研究 |
1.2.3 戒毒人员家庭责任感的研究 |
1.2.4 文献述评 |
1.3 概念界定及研究框架 |
1.3.1 概念界定 |
1.3.2 研究框架 |
1.4 理论视角与研究方法 |
1.4.1 责任理论 |
1.4.2 研究方法 |
1.5 样本选取与资料来源 |
1.5.1 样本选取 |
1.5.2 资料来源 |
第2章 戒毒回归的自我责任感 |
2.1 自我认知下的责任感 |
2.1.1 戒毒前后的责任认知 |
2.1.2 我的责任就是戒毒 |
2.2 回归正常的自我责任情感 |
2.2.1 戒毒回归,期待正常 |
2.2.2 因为家人,所以戒毒 |
2.3 戒毒与花销的自我责任行为 |
2.3.1 积极戒毒,保持操守 |
2.3.2 收支平衡,维持花销 |
2.4 小结 |
第3章 疏离的夫妻责任感 |
3.1 模糊的夫妻责任认知 |
3.1.1 女性戒毒人员: 没什么责任 |
3.1.2 男性戒毒人员: 陪伴照顾明确 |
3.1.3 涉毒夫妻: 谁为吸毒负责 |
3.2 纠缠的夫妻责任情感 |
3.2.1 未婚先孕,纠结矛盾 |
3.2.2 双双涉毒,埋怨烦躁 |
3.3 复杂的夫妻责任行为 |
3.3.1 主干家庭,父母代行家务 |
3.3.2 核心家庭,经济权利争夺 |
3.3.3 老夫少妻,男性承担家务 |
3.3.4 两地分居,定期情感维系 |
3.4 小结 |
第4章 性别分化的子女责任感 |
4.1 女性戒毒人员的子女责任感 |
4.1.1 怀胎生育的天然责任情感 |
4.1.2 亲子双向互动下情感唤起 |
4.1.3 内疚后悔的负性责任情感 |
4.1.4 为子女而戒毒的责任行为 |
4.2 男性戒毒人员的子女责任感 |
4.2.1 反向投射的责任认知 |
4.2.2 由负到正的责任情感 |
4.3 共同的子女责任认知与行为 |
4.3.1 告知隐瞒,吸毒历史 |
4.3.2 关注教育,接送上学 |
4.3.3 陪伴照顾,成长引导 |
4.4 小结 |
第5章 关键责任事件下的父母责任感 |
5.1 责任认知:能力与义务的博弈 |
5.1.1 经济能力有限下的父母接济 |
5.1.2 孝顺服侍、赡养照顾的义务 |
5.2 迟缓的父母责任情感 |
5.2.1 感激与内疚 |
5.2.2 良知与心安 |
5.3 责任事件下的应激责任行为 |
5.3.1 父母老了,日常起居照顾 |
5.3.2 父母病了,协助就医康复 |
5.4 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讨论 |
6.1 研究结论 |
6.2 戒毒人员家庭责任感的社会工作服务现状 |
6.2.1 自我责任感的社会工作服务 |
6.2.2 夫妻责任感的社会工作服务 |
6.2.3 子女责任感的社会工作服务 |
6.2.4 父母责任感的社会工作服务 |
6.3 戒毒人员家庭责任感对社会工作服务的启示建议 |
6.3.1 增强家庭制度建设,明确家庭责任内容 |
6.3.2 建立双轨戒毒机制,协同就业与子女教育 |
6.3.3 跟进医疗协助服务,增强个体责任能力 |
6.3.4 明确夫妻责任认知,巩固夫妻责任情感 |
6.3.5 开展亲职技巧培训,优化亲子责任行为 |
6.3.6 界定关键责任事件,干预高危责任情境 |
6.4 研究局限与讨论反思 |
6.4.1 研究局限 |
6.4.2 讨论反思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戒毒人员家庭责任感访谈提纲 |
(10)乡村治理中的原生自治与行政建制 ——关于豫中郭西村、郭东村建制变迁的调查与阐释(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缘起和问题意识 |
二、研究综述 |
(一) 自治与行政 |
(二) 国家与社会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一) 自治 |
(二) 行政建制 |
四、研究思路与文章结构 |
五、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一) 研究方法 |
(二) 资料来源 |
第二章 同处一地,源起两家 |
一、区域概况和历史沿革 |
(一) 自然地理 |
(二) 历史沿革 |
二、村落的形成与边界 |
(一) 源于郭姓 |
(二) 村落边界 |
三、姓氏结构与家族关系 |
(一) 姓氏结构 |
(二) 家族关系 |
第三章 村落底色: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村落自治 |
一、以家庭为单位的自我管理 |
(一) 家庭财产管理 |
(二) 内部分工管理 |
(三) 生产经营管理 |
(四) 家庭伦理教化 |
二、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治理 |
(一) 秩序的维护:社首的职责 |
(二) 冲突和竞争:长老的制衡 |
(三) 互助与帮扶:亲属的依赖 |
三、以村落为单位的公共产品供给 |
(一) 祈雨:无村界的文化活动 |
(二) 安全防卫:村际合作的力量 |
(三) 庙会:有认同边界的竞争 |
四、小结 |
第四章 国家有限介入的保甲建制 |
一、打破分离:国家权力下沉 |
(一) 取代设置区乡二级行政体制 |
(二) 以自然村为基础编制保甲 |
(三) 内外作用下的保甲人员 |
二、自然村落对国家统治能力的消解 |
(一) 税役的瞒上护下:传统力量的抵制 |
(二) 躲避摊派的分家析产:无奈的选择 |
(三) 征兵中的逃跑:弱者的生存策略 |
三、国家权力与村庄惯习:村民的认知 |
(一) 官事官管,村事村理 |
(二) “官爷”不抵“老爷” |
四、小结 |
第五章 国家控制下的人民公社体制 |
一、打破村落社会结构的土地改革 |
(一) 平均地权:村落单位的强化 |
(二) 重组基层与村庄再造 |
二、瓦解家户生产的合作化运动和国家建制 |
(一) 互助组、初级社与村组建制的虚化 |
(二) 高级社与“村社合一 |
(三) 频繁变动的基层建制 |
三、超越自然村边界的政社合一体制 |
(一) “明合暗不合,名合实不合” |
(二) “一大二公”下的越大越好 |
四、行政建制调整与集体析分 |
(一) 体制下放与社、队规模调整 |
(二) 集体产权的重新划分 |
(三) 社队体制下的经营管理 |
五、小结 |
第六章 国家放权下的“乡政村治”体制 |
一、“乡政村治”体制的建立 |
(一) 行政与自治关系的变化 |
(二) 乡村治理关系的重塑 |
(三) 行政权力与自治权威的博弈 |
二、村落之间的分化与交往 |
(一) 自主性增强下的两村分化 |
(二) 传统底色对村落关联的影响 |
三、“合村并组”浪潮中两村的行政规划与自主选择 |
(一) 并村成社:政府推动下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
(二) 自治增长:两村社区建设中的自行探索 |
四、“分”与“合”:村庄未来道路的走向 |
(一) 合而不和:行政推动下合并的现状 |
(二) 公共精神:现代村庄融合的条件 |
五、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讨论 |
一、整而不合:国家建构下原生自治与行政建制 |
二、政治领土共同体依赖历史文化共同体:现代国家建构的逻辑机理 |
三、自治与行政:对当下基层治理的启示与思考 |
四、研究的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政策和法律打架 责任谁来承担?(论文参考文献)
- [1]太阳转身[J]. 范稳. 当代, 2021(05)
- [2]命运如丝(长篇纪实连载)[J]. 东方明,魏迟婴. 啄木鸟, 2021(07)
- [3]教育人类学视野下民族地区乡村学校变革的个案研究[D]. 温仓金.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4]正当防卫证明责任问题研究[D]. 何毅.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5]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6]自由与秩序:民间武术意义的建构 ——基于沛县武术的历史人类学考察[D]. 薛浩. 上海体育学院, 2020(12)
- [7]民事调解自治论[D]. 奉鑫庭. 湘潭大学, 2020(10)
- [8]回应性监管理念下共享旅游的治安风险防控研究[D]. 贾晓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9]戒毒人员的家庭责任感研究 ——基于12名戒毒人员的访谈[D]. 黄雅兰. 华东理工大学, 2019(01)
- [10]乡村治理中的原生自治与行政建制 ——关于豫中郭西村、郭东村建制变迁的调查与阐释[D]. 鲁小亚.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