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购法》讲座(五)——政府采购的监督体系和法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魏茜[1](2021)在《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制度研究》文中认为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始着手准备《政府采购协定》的出价谈判工作。自2007年起十多年来,我国前后共提交7份出价清单。虽然门槛价格逐年降低,采购实体范围不断扩大,但仍未成功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不仅是因为我国出价清单未达到成员方期望目标,也是因为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还不能很好的与《政府采购,协定》相接轨。本文通过研究WTO《政府采购协定》的文本内容,依据各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体系的构建差异,重点归纳整理了采取统一立法模式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通过对比找出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机制的不足,以期推动国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并以韩国机场建设工程项目和联想安全门两个典型案例对我国质疑救济程序和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给出建议。现阶段,从国内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招投标法律制度来看,二者在理论基础、制度实施等方面存在一定冲突,应明确政府采购法的客体范围当,采用集中统一立法模式,建立起政府采购法为重心,行政复议法在内的其他法律法规及条例辅之实施,以招投标为政府采购方式的法律体系。同时搭建电子政府采购云平台,建立独立公正质疑救济机制,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督权限,优化信息程序透明度。中国目前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应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地位优势,在加入协定谈判中争取最大利益,并完善购买国货制度,处理好国有企业的市场开放程度。加快启动区域性谈判,把握规则制定者的身份,引领“一带一路”规则的制定,将为中国企业参与其他参加方的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创造优势。本文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政府采购的沿革以及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内涵与不足进行了研究说明。第二部分对我国国内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进行研究考察,简要对我国政府采购实践,法律颁布和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必要性进行研究分析。第三部分对域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着重研究美国和韩国加入协定后国内政府采购制度的调整进行研究。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加入协定进行路径探究,尝试对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改革提出一些浅薄的建议。
戚红梅[2](2021)在《优化营商环境视阈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构想》文中提出政府采购制度对营商环境具有重大影响。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视阈察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主要存在缺乏协调统一的制度体系、缺少完善的监管制度和欠缺多元高效的争议解决制度等问题。鉴此,我国首先应当以《政府采购法》修改和加入GPA为契机,采取"两步走"的完善策略,构建协调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其次,应当确认政府采购协议的行政协议属性,将之纳入完整的政府采购监管之中,赋予对政府采购协议的行政诉权。最后,应当设置中立的争议审查机构,建立公正灵活、高效多元的争议解决制度。如果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以上修改并与其他相关制度创新形成合力,必将助力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跨上新台阶。
聂文琪[3](2021)在《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政府与市场的动态变化关系,始终伴随在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道路上,影响着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脉络。政府“看得见的手”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市场失灵问题,为规避市场失灵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然而另一方面政府的干预行为也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带来了新的挑战和考验。政府干预的步伐大步踏进,在治愈市场失灵的同时也极易触及市场公平竞争的底线,从而为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蒙上一层行政垄断的雾翳。而面对如何有效破除行政垄断这一难题,司法实践中始终难以亮出一份满分答卷。在我国现实语境下,“政府失灵”的困局、行政垄断的弊病、反垄断规制力量的薄弱相互交织,构成政府干预过程中无法忽视的问题。政府采购领域内,行政垄断作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顽疾,始终难以得到有效根治,《反垄断法》的事后规制往往难以应对层出不穷的行政垄断行为,行政垄断事前规制体系的建立便愈显重要和紧迫。在此背景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性创新不仅为冲破行政垄断的束缚、融解地方保护的坚冰提供了可执行方案,而且为严格限制政府与市场的职能错位、推动“两只手”的动态平衡开拓了崭新路径。政府采购涉及资金多、规模较大、影响范围广,一直以来都是行政垄断的重灾区,亟待有效的管理与规制,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各个领域的实施过程中遭遇瓶颈,亟待寻求一个切入点与突破口,二者不谋而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政府采购领域的适用过程面临着多方困境与阻碍,直接限制了二者的有效融合与良性互动。该如何破除其进入政府采购领域的障碍,如何推进其在政府采购领域的有效实施,如何利用其规制政府采购领域难以根除的行政垄断行为,进而为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划定两相平衡的分界线,维持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与市场秩序,这些都是文章需要探讨并予以回答的问题。全文共分为四章,各章具体内容大致如下:第一章,研究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源流及其发展现状。首先,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概念释义,阐释了该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摆脱了事后审查的监管惯性,致力于向事先审查发力,其本质在于为规制行政权力反竞争行为拉起“第一道防线”。其次,结合可竞争市场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及寻租理论,阐明了该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根基。最后,结合域外经验阐述了其域外表现形式即竞争评估机制的存在形式及发展状况,并论述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反垄断法的制度雏形为起点,现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第二章,研究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的逻辑理路。文章以“危害性——必要性”为主线,分析了政府采购领域实施该制度的原因。其一,文章阐述了政府采购领域作为行政垄断行为的重灾区,出现频率较高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并从采购主体的身份矛盾、采购资金供给者和使用者的主体分离与监管机制的不健全三方面论证了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频发的多重原因,并分析了其对政策目标、地方经济及政府公信力所造成的巨大危害。其二,文章论证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政府采购领域适用此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支撑,进而论证了该项制度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实施不仅是弥补《反垄断法》规制路径乏力的重要举措,更是我国政府采购转型的必然选择,并对该项制度适用的关联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分析。第三章,研究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此领域的适用困境,根源于自身传统制度体系的缺陷。因此,文章系统审视该项制度的框架体系,从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法律效力这五个方面论述了在政府采购领域实施该项制度所面对的困境及其具体表现形式。第四章,提出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的完善建议。要进一步推进此制度的落地生根,必须打破现有发展困境,探究该项制度内部规则体系与外部配套机制的未来转向路径。文章以该制度现存困境为切入点,以政府采购领域的独特性与差异性为突破口,并结合《<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对症下药从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法律规范五个方面为政府采购领域内该项制度的实施提出发展对策。
朱士龙[4](2021)在《谈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修订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政府采购法》的研究有利于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优化府采购营商环境、实现政府采购绩效目标、推进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推动政府采购健康有序发展。
卢岩[5](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广西财政厅课题组[6](2020)在《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的虚化及其克服》文中研究指明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映射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水平。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预算公开不全面、政府采购项目监管标准不统一、政府采购争议处理风险大等失秩现象展现出政府采购监管虚化的特点,而对法律法规理解偏差、公益性医院采购特殊属性认识不足以及监管机构规制俘获现象突出是其重要原因。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公益性医院采购全面纳入政府采购监管有其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既是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也是财政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契合监管成本收益的逻辑,顺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求,适应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改革的发展要求。财政部门应采取措施克服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的失秩现象,提升财政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体而言,应以修法为契机推动完善立法,以信息公开为抓手提高监管透明度,以培训为手段消除认识误区,以协同为方式统一监管标准,以监督为约束完善执法监督,以执法为措施依法全面履职。
周鑫[7](2019)在《论公平竞争审查中第三方评估的法律定性与责任问题》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中的第22条称为监督报告条款,该条款是有关政策措施评估系列规范性文件中的首创,但在政策制定机关与第三方评估机构之间形成民事合同关系背景下存在不合理之处:向第三方评估机构传递"畸形压力"、责任安排没有兼顾到同等情况下政策制定机关的处分力度,并且没有考虑主观因素。对于上述问题,在公平竞争审查中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责任安排方面,下一步努力方向可以是:明确联席工作会议或反垄断执法机构为监督权主体、引入主观责任要件与加强社会监督。
沈良[8](2020)在《苏州A公立医院医疗设备政府采购中的问题与对策》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医学技术与电子科技的发展,医疗设备也迅速更新换代。医疗设备政府采购逐渐成为医院采购工作的关键环节。从2000年政府实施集中招标采购,医疗设备也在招标范围内。把握医疗设备的技术性能、市场特点,选择适当的政府采购方式,并且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采购,是现阶段公立医院都遇到的普遍问题。从2003年,我国开始实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营造了公平、公开的模式,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取得了一定成就。但由于我们政府采购实行不久,加上公立医院政府采购起步更晚,尚处于政府采购初级阶段。公立医院实施政府采购面临采购制度不健全、预算编制质量差、采购效率低下、采购人力资源短板、风险控制不力等一系列挑战。本文针对公立医院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入手,基于内部控制、寻租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以苏州A公立医院为样本,通过访谈调研,分析医疗设备政府采购现状,归纳提炼医疗设备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产生的根源,并从完善医疗设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科学完善采购预算、实行精细化管理、加强采购队伍能力建设、建立全流程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应对策略。研究对临床科室选择适宜的医疗设备,促使公立医院医疗设备政府采购科学高效,以及医疗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吴昊[9](2020)在《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与义务承担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和“卖方”当事人,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拥有权利,也要履行相应义务。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和义务承担问题,是维护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实现政府采购目标、强化提升政府采购监管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构建进入了新阶段,政府采购制度实践的发展催生了新问题,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和义务承担的制度设计出现了新调整,政府采购监管也需要新的平衡与互动,研究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和义务承担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界定分析了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概念,主要研究了政府采购及其各方当事人、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义务及救济承担的概念、特点等,并对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进行了对比论述。本文还立足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的不同层面,结合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典型案例情况分析,分别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与义务承担的现状、存在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分析探讨,也比较分析了现行有关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的解决方案。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两个层面入手,结合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不同途径,提出了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和义务承担的建议。
梁海欣[10](2020)在《政府采购中的串标行为治理研究 ——以广东省为例》文中指出政府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政府采购是政府部门为了公众利益而进行的采购,采购主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实施采购,体现采购的公平性、竞争性和规范性。然而现实中,采购当事人相互串通投标现象的屡禁不止带来的治理难题与信任危机成为政府采购领域一大痛点。目前,在学术层面,对于串标行为治理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分析串标行为的特征机理、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提出防治串标的策略等,而公共管理学方面研究串标行为的治理问题相对缺乏;在现实层面,监管部门在治理政府采购串标行为过程中存在查处手段不统一、惩治力度不足等问题。因此,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研究政府采购串标行为的治理问题,进一步检视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对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制度,提高政府公信力,实现政府采购市场公平有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论文围绕政府采购中的串标治理问题展开研究。一是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分析政府监管部门治理政府采购串标行为及监管现状;二是采取访谈法,选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各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串标行为执法方面的具体做法并进行分析。三是运用案例分析法,以广东省为例,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政府监管部门治理串标行为的存在问题及其原因。最后,从完善法律制度建设、提升监管水平、优化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对政府采购串标行为治理完善和提升,尽可能解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治理政府采购中的串标行为的难处,以及监管执法环节薄弱的问题,为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建设,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提供智力支持,实现政府采购市场公平、公正、公开。
二、《政府采购法》讲座(五)——政府采购的监督体系和法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政府采购法》讲座(五)——政府采购的监督体系和法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协定》 |
一、政府采购的沿革 |
(一)政府采购定义 |
(二)政府采购的发展 |
二、《政府采购协定》的内涵 |
(一)宗旨和原则 |
(二)采购实体与对象 |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 |
(四)《政府采购协定》救济制度形态 |
三、《政府采购协定》本身的不足 |
(一)贸易自由化对公共政策职能的削减 |
(二)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与让渡国家主权的关系 |
第二章 中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法律问题考察 |
一、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概述 |
二、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现存问题 |
(一)采购原则存在差异 |
(二)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冲突 |
(三)救济机制比较薄弱 |
(四)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问题 |
三、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必要性 |
(一)世界经济一体化大势所趋 |
(二)引领制定政府采购规则 |
第三章 域外国家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经验借鉴 |
一、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对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启示 |
(一)购买国货制度推动国有企业开放 |
(二)相关自贸协定促进出价谈判 |
二、韩国政府采购制度对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启示 |
(一)综合电子采购平台加强信息公开管理 |
(二)国际调解委员会完善国内审查制度 |
第四章 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制度完善 |
一、重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
(一)构建“统一立法模式”法律体系 |
(二)适度扩大政府采购主体与范围 |
(三)推进政府采购监督制度改革 |
(四)规范多元化质疑救济程序 |
二、调整加入《政府采购协定》谈判方式 |
(一)法律调整谈判 |
(二)出价清单谈判 |
三、渐进式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3)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重点及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缘起 |
第一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兴起的理论渊源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本旨 |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兴起的理论根基 |
第二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演变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域外探源 |
二、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探索路径 |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逻辑理路 |
第一节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研探 |
一、我国政府采购之现状 |
二、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
三、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成因 |
四、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
一、适用该项制度的法律支撑 |
二、适用该项制度的意义 |
三、适用该项制度的关联性 |
四、以政府采购为重点审查领域的合理性 |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困境 |
第一节 审查方式的困境 |
一、自我审查的时代合宜性 |
二、“最优解”暗藏先天缺陷 |
第二节 审查程序的困境 |
一、一次审查难达目的 |
二、监督和问责程序乏力 |
第三节 审查标准的困境 |
一、相关术语界定模糊 |
二、合理性审查机制缺失 |
第四节 例外规定的困境 |
一、适用情形概念过于宽泛 |
二、适用程序规范较为粗糙 |
第五节 法律效力的困境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文件梳理 |
二、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 |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审查方式之完善 |
一、强化第三方评估机制 |
二、完善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与联席会议制度 |
第二节 审查程序之完善 |
一、构建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二次审查机制 |
二、完善监督与问责程序 |
第三节 审查标准之完善 |
一、构建政府采购“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标准体系 |
二、探索建立政府采购审查负面清单制度 |
第四节 例外规定之完善 |
一、推进例外规定适用情形的科学设置 |
二、严格审核政府采购领域公共政策的例外规定适用 |
第五节 法律规范之完善 |
一、短期目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反垄断法》确认 |
二、中长期目标: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谈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修订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政府采购现状 |
(一)政府采购立法与修订 |
(二)政府采购政策与目标 |
(三)与《招标投标法》存在交叉 |
(四)《政府采购法》面临的挑战 |
二、政府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两法并存弊端显现 |
1.不利于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开放。 |
2.不利于政府采购政策发挥。 |
3.不利于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 |
4.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
(二)政府采购规模较小 |
(三)宏观调控作用较弱 |
(四)政策功能尚不全面 |
(五)质次价高问题突出 |
(六)采购效率不高 |
(七)采购程序灵活性不强 |
(八)低价恶意竞争时有发生 |
(九)当事人权责不对等 |
(十)救济机制亟待完善 |
三、对《政府采购法》修订与完善的意见建议 |
(一)统筹考虑法律制度 |
(二)调整政府采购范围 |
(三)简化采购组织形式 |
(四)落实政策功能机制 |
(五)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
(六)增加采购需求管理 |
(七)完善采购方式设计 |
(八)改进专家评审机制 |
(九)丰富完善救济制度 |
(十)落实各方法律责任 |
(5)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 |
1.6.2 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3.1.1 案件概览 |
3.1.2 案例评析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3.5 实证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4.1 理论依据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4.2 制度依据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6)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的虚化及其克服(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益性医院采购监管的现状 |
(一)概念界定: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 |
(二)应然层面:政府采购监管制度完备 |
1.国家法律法规织牢公益性医院监管法律体系。 |
2.广西管理制度织密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规则。 |
(三)实然层面: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虚化 |
1.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虚化的表现。 |
(1)政府采购预算信息公开不全面。 |
(2)政府采购项目监管标准不统一。 |
(3)政府采购争议处理执法风险突出。 |
2.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虚化的后果。 |
(1)监管虚化削弱监管机构权威,损害监管机构的公信力。 |
(2)监管虚化增加权力寻租风险,滋生医院腐败。 |
(3)监管虚化加剧医院采购失秩,损害民生权益。 |
二、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现状的诱因 |
(一)法律法规理解存在偏差 |
(二)对公益性医院采购特殊属性认识不足 |
1.公益性医院公益性与私益性共存,医院采购坚持公益性的特点。 |
2.公益性医院采购多元化,医院采购存在多头监管的特点。 |
3.公益性医院采购委托—代理矛盾突出。 |
(三)监管机构的规制俘获现象突出 |
三、公益性医院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监管的正当性分析 |
(一)符合财政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
(二)契合成本—收益的逻辑 |
(三)顺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求 |
1.适应政府采购改革法律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健全的发展目标。 |
2.适应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制度发展的现实要求。 |
(四)适应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改革的发展需要 |
四、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的完善对策 |
(一)以修法为契机,推动完善立法 |
(二)以公开为抓手,提高监管透明度 |
(三)以培训为手段,消除认识误区 |
(四)以协同为方式,统一监管标准 |
1.加强财政部门内部各机构的协同。 |
2.加强监管机构与三级医院总会计师的协同。 |
(五)以监督为约束,完善执法监督 |
(六)以执法为措施,依法全面履职 |
(8)苏州A公立医院医疗设备政府采购中的问题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访谈法 |
(三) 个案分析法 |
五、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 |
(一) 公立医院 |
(二) 医疗设备 |
(三) 政府采购 |
二、理论基础 |
(一) 内部控制 |
(二) 寻租理论 |
(三) 委托代理理论 |
第二章 苏州A公立医院医疗设备政府采购现状分析 |
一、苏州A公立医院医疗设备政府采购概况 |
(一) 苏州A公立医院基本情况 |
(二) 医疗设备政府采购组织架构 |
(三) 医疗设备政府采购主要方式 |
(四) 医疗设备政府采购预算及金额 |
二、苏州A公立医院医疗设备政府采购政策 |
(一) 医疗设备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
(二) 苏州A公立医院医疗设备政府采购现行政策 |
三、苏州A公立医院医疗设备政府采购流程 |
(一) 立项与审批 |
(二) 编制招标文件 |
(三) 发布招标公告并接受报名 |
(四) 开标评标、签订合同 |
(五) 验收培训、入库付款 |
四、苏州A公立医院医疗设备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
(一) 内部监督 |
(二) 外部监督 |
第三章 苏州A公立医院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
一、采购制度滞后、条文模糊 |
(一) 制度滞后 |
(二) 规章条文模糊 |
二、预算编制质量差 |
(一) 预算脱节、计划外比重过大 |
(二) 预算申报随意性大 |
三、采购效率低下 |
(一) 采购周期冗长 |
(二) 多头采购 |
(三) 信息化程度低 |
四、采购人力资源短板 |
(一) 采购人员配备不足 |
(二) 采购人员积极性不高 |
(三) 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低 |
五、招投标各阶段风险控制不力 |
(一) 招标阶段的法律风险 |
(二) 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 |
(三) 评标阶段的法律风险 |
第四章 苏州A公立医院医疗设备政府采购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
(一)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完善 |
(二) 配套制度不完善,细化程度低 |
二、预算管理难度大 |
(一) 市场调研缺乏 |
(二) 可行性论证与评估不充分 |
三、采购耗时长 |
(一) 采购流程耗时长 |
(二) 采购组织架构不合理 |
(三) 缺乏采购信息管理平台 |
四、采购人才队伍建设不够完善 |
(一) 领导对采购队伍建设重视不够 |
(二) 采购激励机制不完善 |
(三) 采购人员缺少专业化培训 |
五、采购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
(一) 缺乏全流程的监督机制 |
(二) 监督人员医疗专业知识欠缺 |
(三) 供应商、社会公众监督参与度偏低 |
第五章 苏州A公立医院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应对策略 |
一、完善医疗设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一) 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
(二) 细化、完善配套制度 |
二、科学完善采购预算 |
(一) 遵循政府管理规范 |
(二) 结合医院发展方向 |
(三) 完善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 |
三、实行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采购效率 |
(一) 完善采购组织架构 |
(二) 实施采购绩效评价 |
(三) 加强采购信息化建设 |
四、加强采购队伍能力建设 |
(一) 增强医疗设备政府采购意识 |
(二) 选拔优秀人才,增加采购人员配备 |
(三) 组织采购人员培训 |
五、建立全流程监督机制,切实规避法律风险 |
(一) 保障采购公开、透明、阳光化 |
(二) 加强人员教育学习,建立岗位轮转机制 |
(三) 建章立制,加强内外部监管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附录 |
致谢 |
(9)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与义务承担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 选题的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 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概念和分类研究 |
(二) 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主要权利研究 |
(三) 关于权利保护机制的研究 |
(四) 关于完善权利保护机制的研究 |
(五) 关于义务承担方面的研究 |
三、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个别访谈法 |
(三) 案例分析法 |
(四) 问卷调查法 |
四、相关理论分析 |
(一) 公平正义理论 |
(二) 权利制约权力理论 |
五、研究内容 |
六、研究工作具备的条件 |
(一) 主观条件 |
(二) 客观条件 |
第一章 政府采购制度中供应商权利义务概述 |
一、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政府采购的含义及特点 |
(二)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联系与差异 |
二、政府采购供应商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政府采购供应商 |
(二) 政府采购其他当事人 |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义务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及其救济 |
(二) 政府采购供应商义务及其承担 |
(三) 政府采购其他当事人权利义务 |
第二章 权利救济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分析 |
(一) 基本情况 |
(二) 相关分析 |
二、权利救济模式及现状分析 |
(一) 权利救济模式的选择 |
(二) 制度设计层面 |
(三) 实践操作层面 |
三、权利救济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 存在问题 |
(二) 原因分析 |
四、现有完善解决方案的分析 |
(一) 完善质疑和投诉程序方面 |
(二) 完善行政复议和诉讼方面 |
第三章 义务承担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分析 |
(一) 基本情况 |
(二) 相关分析 |
二、义务承担方式及现状分析 |
(一) 制度设计层面 |
(二) 实践操作层面 |
三、义务承担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 存在问题 |
(二) 原因分析 |
第四章 完善权利救济和义务承担的建议 |
一、制度设计层面 |
(一) 合理划分权利义务 |
(二) 优化完善行政救济程序 |
(三) 优化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
二、实践操作层面 |
(一) 推动权利救济途径清单化和公开化管理 |
(二) 推动权利救济程序流程化和信息化管理 |
(三) 加强义务承担的宣传和引导 |
(四) 提升权利救济处理的公信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政府采购中的串标行为治理研究 ——以广东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研究现状小结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创新点 |
2 政府治理串标行为现状 |
2.1 政府采购招标工作流程 |
2.2 政府采购串标行为治理过程 |
2.3 政府采购串标行为治理成效 |
2.4 本章小结 |
3 政府治理串标行为的存在问题 |
3.1 治理过程存在问题 |
3.1.1 监管治理流于形式 |
3.1.2 执法过程不规范 |
3.1.3 查处手段不统一 |
3.1.4 惩治力度不足 |
3.2 治理成效方面存在问题 |
3.2.1 治理比例不高 |
3.2.2 治理效果不明显 |
3.3 本章小结 |
4 政府治理串标行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法律制度层面原因分析 |
4.1.1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
4.1.2 监管机制不健全 |
4.1.3 市场诚信体系不健全 |
4.2 政府层面原因分析 |
4.2.1 政府过多干预 |
4.2.2 “功利政绩观”影响 |
4.2.3 监管队伍力量不足 |
4.2.4 “地方保护”政策影响 |
4.3 社会层面原因分析 |
4.3.1 存在地区行业乱象 |
4.3.2 缺乏社会监督 |
4.3.3 缺乏行业自律 |
4.4 本章小结 |
5 对策研究 |
5.1 法律制度层面对策研究 |
5.1.1 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 |
5.1.2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
5.1.3 健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
5.2 政府层面对策研究 |
5.2.1 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
5.2.2 提升政府监管治理水平 |
5.2.3 规范监管部门执法过程 |
5.3 社会层面对策研究 |
5.3.1 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
5.3.2 加强行业自律 |
5.3.3 提高社会监督意识 |
5.4 本章小结 |
6 结论 |
6.1 基本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政府采购中的串标行为治理问题的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 B 政府采购中的串标行为治理问题的访谈提纲 |
致谢 |
四、《政府采购法》讲座(五)——政府采购的监督体系和法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制度研究[D]. 魏茜.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2]优化营商环境视阈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构想[J]. 戚红梅.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03)
- [3]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D]. 聂文琪. 兰州大学, 2021(12)
- [4]谈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修订与完善[J]. 朱士龙. 中国政府采购, 2021(01)
- [5]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岩. 辽宁大学, 2020(07)
- [6]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的虚化及其克服[J]. 广西财政厅课题组. 经济研究参考, 2020(22)
- [7]论公平竞争审查中第三方评估的法律定性与责任问题[J]. 周鑫. 经济法研究, 2019(02)
- [8]苏州A公立医院医疗设备政府采购中的问题与对策[D]. 沈良. 苏州大学, 2020(03)
- [9]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与义务承担问题研究[D]. 吴昊. 苏州大学, 2020(03)
- [10]政府采购中的串标行为治理研究 ——以广东省为例[D]. 梁海欣. 暨南大学, 2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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