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朱从玖:交易所要区分监管与管制(论文文献综述)
陈冲[1](2019)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文中提出我国证券市场构成中,中小投资者占比九成以上,持股市值达半数,却贡献了八成以上的交易额。从绝对值来看,中小投资者数量超2亿,以三人之家的标准计算,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保护了超2亿中产家庭、超6亿的中产群体利益,对于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也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却是最容易受到权利侵害的群体,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立法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属于“符号性”目标,是发展资本市场顺带实现的附属性目标;二是立法没有对于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寻求保护也处处碰壁;三是长久以来对于资本市场治理以公权力为主导,对于中小投资者也是公权力保护为主,没有发挥权利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于私权利的保护长期处于抑制状态。随着国家设立投服中心作为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其公权力背景和市场地位优势,发挥中小投资者的示范、引领作用,唤醒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并联结自上而下的公权保护和自下而上的私权利保护。本文结合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现状和投服中心运行的体制机制,探索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和法治社会发展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本文共七个章节,其中第一章为绪论,主体为五个章节,第七章为结论。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从文献角度梳理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和法理发展,从投资者保护到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和必要性研究,以及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推演出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的原因在于公权力保护不足、执法激励不足,现有保护体系的不完备推导出需要强化对私权利的保护,并由权利主体行使保护的权利。而由于中小投资者分散化的特征导致个体行使私权利的成本高,因此需要由专业保护机构引领行权:一方面引导投资者以股东身份和投资者身份积极行使防御性权利;另一方面在权利受到人为损害时积极行使救济性权利。进而希望达到的目标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秩序。第一章为理论基础研究,界定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范围和概念,区分金融消费者、中小股东、个人投资者及流通股股东等概念,对中小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和金额做出限定。研究私权利的概念、投资者私权利的内涵和特征,论证保护投资者私权利与我国证券市场法治理念的契合。从维护社会稳定、中小投资者私权利易受侵害以及私权利保护制度的缺失角度,论证中小投资者保护应然性的法理逻辑。对于我国证券法实施机制下的行政保护、市场保护和司法保护进行评析,推演出赋予性公权力保护不足和内生性私权利保护必要的法理逻辑,对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创新模式做出思考。第二章为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并研究投服中心作为引领机构的角色和功能定位。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困境在于:一方面,中小投资者长久以来对于公权保护的倚重、在资本市场中的投机心理及用脚投票、缺乏股东权利和本位意识,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意识;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弱势、缺乏公司治理的参与能力以及私法救济的专业能力,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能力。破解之道在于通过机构示范引领养成其私权利行使的意识和能力实现事前保护、构建证券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以及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的全链条保护模式。同时注重专业引领机构的培养,明确其性质、法律定位、行为模式和监督与激励机制,有序推进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中国新模式探索。最后通过细化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各项指标实证分析,以及投服中心对于各项指标提升所发挥的作用,检验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实践效果。第三章横向分析各法域中小投资者保护引领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模式,主要对比了四个法域的投资者保护模式:一是美国ISS引导的股东积极主义、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以及非营利组织对于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二是韩国PSPD的行为模式和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起到的引领作用;三是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功能与运行机制,及对我国大陆投保中心的启示与反思;四是香港地区证监会、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以及司法规制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作用,研究我国在制度建设中可借鉴、可吸收的有益成分。第四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主要从股东积极主义的角度通过引领示范使中小投资者通过持股行权参与公司治理,从损失防范的角度维护法益。研究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的法定股东权利和投资者权利,分析中小投资者行权的难点,结合投服中心的示范性行权以及征集代理权等,唤醒和引导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意识。同时研究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权和代理行权中的法律和制度障碍,以及选择性行权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投服中心引领行权、示范行权的行为模式提出建议。通过让中小投资者知晓权利、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制度性条件,并逐步扩展引领机构的行权保护范围,达到进一步提升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目的。第五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主要通过多元纠纷化解和证券民事诉讼的角度研究中小投资者对于损失填补的法益修复。中小投资者私权利的核心和落脚点是财产权利,相较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小投资者更关注于投资的当下收益与可预期收益,以及一旦发生因人为欺诈产生的损失,如何进行损失弥补。投资者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入市,最佳的救济性保护是给予受损投资者经济补偿,使之恢复原有经济利益。本章节主要分三个部分:一是证券民事纠纷的ADR机制,讨论投服中心整合现有的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的渠道,以及现有的先行赔付制度,帮助中小投资者获得诉讼外的权利救济;二是证券民事诉讼,从支持诉讼和示范诉讼的角度,结合司法改革中的案件管理和繁简分流制度,研究法院逐渐放开证券民事诉讼管制之后的案件处理方式,寻找集团诉讼的替代模式,让司法发挥其作为权利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三是针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发生的责任竞合问题,如何保障民事责任优先赔付,进而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落到实处,主要研究罚款罚金回拨制度和建立专项赔偿金的可行性,以及在推行上述机制时投服中心能够发挥的作用,通过制度整合,推进更好的法治。结论部分是对投服中心引领中小投资者保护模式的总结、反思与展望,归纳保护机构从私权利行使维护与私权利保护救济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全链条保护模式,中小投资者公权保护与私权利保护的衔接耦合才是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核心要义。提出四方面建议:一是建立以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二是破除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的制度障碍;三是为中小投资者行权提供制度保障;四是探索投服中心的长足发展,以及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在其他领域推行适用的可尝试性。
黄夫祥[2](2018)在《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监管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是为金融资产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的平台。在我国,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多以金融资产交易所或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形式存在,在活跃金融市场、促进金融资产流动性等方面发挥着显着的作用。同时,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有益补充,拓宽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为地方经济的良性发展注入活水之源。截止到2017年9月30日,我国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达到79家,并且还将呈现继续增长的趋势。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快速发展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如违规开展证券期货业务、权益拆分涉嫌公开发行等等,同时也暴露了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监管缺位。2011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发[2011]38号文”);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国办发[2012]37号文”)。两份文件的发布,开启了对各类交易场所违法违规交易的清理整顿工作。紧接着,各省份相继出台交易场所监管办法,将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纳入到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目前,金融资产交易场所正处于清理整顿的验收阶段。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79家金融资产交易场所批设主体、股东构成、注册资本、业务类型、市场定位、交易制度等多方面的分析,了解我国金融资产交易市场发展的现状;同时结合23个省份的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梳理出当前法律监管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从明确法律定位、划定业务范畴、完善交易制度、建立多元监管框架等角度对前述问题进行制度回应,同时也为完善我国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监管制度提供建议和思考。除引言和结语外,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的基本内涵,厘清金融资产与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概念,明确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法律定位,梳理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法律监管现状。第二部分是从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主体属性、交易产品、交易制度、监管体制等四个层面总结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即法律定位不明确、产品监管标准不统一、交易制度不健全、监管架构不合理。其中,交易制度部分,笔者选择投资者准入、信息披露、风险防范等三个角度作为切入点,重在强调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在自律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对第二部分监管困境的制度回应,通过完善法律规范体系,明确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法律定位;划定业务范畴,创新监管机制,解决交易场所产品合规的问题;健全交易制度,强化交易场所的自律监管;建立多元化监管框架,构建地方金融监管协同机制和交易场所行业自律辅助机制,优化交易场所的监管路径。
韩朝炜[3](2013)在《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文中认为在激烈的证券市场利益冲突之中,我国证券交易所因履行自律职责已经被推上涉诉的“风口浪尖”。尽管法院所持立场从“拒之门外”到“谨慎介入”,其中进步有目共睹、令人可喜,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感到的困惑,以及案件背后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不断地浮出水面。对此,学界尚缺乏深入的理论探讨,无法有效地为探索形成合理的司法介入政策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本文试图在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法理和司法介入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从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等三个方面入手,对司法介入的典型问题予以探讨,进而在全面剖析我国司法介入的现状及权证诉讼典型案例之后,从司法、司法之外两个方面就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理论基础”,共分两节。主要对自律进行了法理分析,并论述了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定位。“自律”一词被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经济领域,通过对自律、市场自律、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层层分析,界定了司法介入对象的基本内涵和外延。从国家与自律组织之间的关系看,自律可以分为四种基本模式,即政府(法定)模式、有限交易所的自律组织模式、强力交易所的自律组织模式以及独立会员的自律组织模式。证券交易所自律是对商人自律传统的传承,有着深厚的制度变迁底蕴。相对政府监管,证券交易所自律具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收益等重要优势。政府与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两种基本制度安排。随着“无形之手”神话破灭,以及“有形之手”效用受到质疑,自律组织可以起到纠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润滑剂”作用。证券交易所属于自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证券交易所虽然在法律上被定性为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但其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导致独立法律人格缺失。第二章是“司法介入与证券交易所自律”,共分三节。主要对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正当性、限度进行了研究,并分析了交易所自律面临的诉讼风险。司法介入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包括司法干预、司法监督、司法审查、司法救济等含义。而且,司法介入并不意味着突破被动性这一司法的固有性质。司法具有公正性、终局性和裁判性,这为其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证券交易所自律因其存在利益冲突、不透明性和垄断等失灵现象,使司法介入有其必要性。司法所能解决的问题毕竟是有限的,这同样适用于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关于能动抑或克制的司法哲学问题,对于确立司法介入的限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价值。我国应当在复杂的价值取向之间进行妥善的平衡,通常应以尊重证券交易所自律为前提。证券交易所自律职责的多样性导致其诉讼风险的易发性。管理上市公司面临因审核上市申请、准予上市交易、强制退市等与上市企业、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管理会员面临因会员资格管理、纪律处分行为等与会员、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发生纠纷;管理证券交易面临因自律规则合法性、交易信息、交易异常情况等与市场参与者之间发生纠纷。第三章是“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一般问题”,共分两节。主要对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属性、自律管理权的基本结构进行了研究。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属性具有双重面相,公、私法人区分标准运用于交易所出现困境。证券交易所具有私法人基因,在本质上是互益法人。同时,证券交易所带有公法人因素,具有公共机构性质。这是由证券交易所经济功能的演进、会员主导模式的变迁、行政任务的民营化等因素造成的。即使在证券法制高度发达的美国,法院对证券交易所法律属性的认定,往往徘徊于私人组织与公共机构之间。英国法院通过确立“功能属性”标准对自律组织进行司法审查。我国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认识比较模糊,深感困惑。由于证券交易所兼具公私法人属性,其自律所引起的案件既有可能是民事诉讼,也有可能是行政诉讼。建议摈弃“行政主体”标准,借鉴“公共职能”标准确定案件诉讼类型。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是权利与权力的混合体。自律管理权作为一种权利,主要是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的,是交易所具有独立人格的重要表现,包括“正当性”和“行为”两大要素,并具有派生性、集体性和固有性等基本特征。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权力属性起作用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律管理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二是自律管理权与会员权利的关系。自律管理权力的来源包括法律授予之权力、契约所设之权力,而自律规则制定权、惩罚权、市场管理权、争端解决权等构成其基本内容。第四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共分五节。主要论述了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法理,介绍了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民事责任豁免制度,探讨了交易所自律侵权中的归责原则和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以及交易所自律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形态。自律侵权民事责任是证券交易所在履行自律职责过程中违反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以回复权利为目的、兼具强制性和任意性并以财产责任为主,具有补偿、预防功能。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自律侵权的损害后果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证券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证券交易所进行损害赔偿。在美国,默示私人诉权制度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目前,我国法院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对案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受理。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获得民事责任豁免是以主权豁免原则为理论基础的,相关典型案例代表着美国法院将绝对豁免原则适用于自律组织的基本发展过程。但是,美国法院也正在进行刺破民事责任绝对豁免“面纱”的尝试,由此引发激烈争论。对于美国的这项制度,我国学者见仁见智,而司法实践不予承认。我国没有必要全面引进该项制度,因为证券交易所的重要地位要求其有承担责任的压力;适当责任能够促进资源更有效率地分配;适当责任能够有效约束证券交易所的自利性;民事责任豁免违背程序正义原则。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并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来认定证券交易所的过错。在界定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的过错时,适合采用客观过错说,这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标相契合、能够合理解释自律管理法人的过错、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确保审理效率。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将自律侵权中的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作为过错与不作为过错,对证券交易所的责任认定均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证券交易所应就其不作为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对自律侵权中过错的判断宜采用客观标准,包括法定标准和善良管理人标准两个方面。关于自律侵权的因果关系,学界及实务界中主要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但居于通说地位的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建议借鉴二元论因果关系学说,从事实层面考察自律管理行为是否是损害的充分原因,并从法律层面考察此种因果关系是否具有相当性。在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中,证券交易所因共同侵权行为、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当受害人因交易所自律管理对象从事证券禁止性行为或违反法定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如果交易所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自律职责,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五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共分四节。主要对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进行了法理研究,分析了自律规则的效力基础,对境外自律规则涉诉情况进行了考察,探讨了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问题。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是交易所履行自律职能的法律渊源,以其普遍约束力维护公共利益,且具有优先适用效力。与法律规范相比,自律规则具有专业性、低成本、灵活性等优势,并具有填补价值、转化价值和共生价值等内在价值。从总体上说,自律规则属于行业自治性规范,但表现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面相、商事习惯的特征以及契约的性质。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已经基本形成与其履行自律职能相适应的规则体系。自律规则的效力由其合法性所生成,反映证券市场参与者对自律规则的认同。内容的合目的性和形式的正当性是自律规则获得效力的重要前提。在自律规则制定的实体性控制方面,制定时应当遵循不得与上位法相互抵触、符合资本市场发展需求、确保规则自身科学有效、维护规则内部体系和谐等原则,内容主要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在自律规则制定的程序性控制方面,自律规则制定适用正当程序是实现证券交易所自律法治化、提高自律规则理性程度、确保自律规则有效实施的内在需要,程序民主、程序平等、程序理性和程序效率是必须遵守的程序公正标准,但标准的适用与立法相比是有限的。而且,审议机构、提出程序、形成程序和生效程序等制度构成遵循正当程序标准的基本环节。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制定程序对我们有重要启示。自律规则对市场参与者具有约束力,有利于确保证券交易所更好地履行自律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和秩序以及促进证券交易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是自律规则约束市场参与者的具体路径。不仅如此,自律规则也是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行使职权以及衡量市场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由于自律规则具有法源性、适应性和正当性,其可以作为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判断和说理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审判依据。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涉诉情况时有发生,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典型案例背后所反映出的司法观点具有积极的启示作用。对自律规则进行司法审查,是制约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以及规范证券市场创新发展的需要。而且,国外先进经验可资借鉴、证券市场法治生态环境逐步改善、实现难度不大、实际已经存在等因素,决定了司法审查的可行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适宜采用指定管辖模式。对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可以采用附带审查方式。司法审查可以遵循以合法性审查为主的基本原则。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审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明显性审查、可支持性审查、强烈内容审查等标准。对程序问题的审查,法院适宜采用正当程序标准或者“最低限度之公正”要求。关于司法审查的效果,比较恰当的是在具体案件中对该自律规则不予适用。第六章是“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共分五节。主要研究了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法理问题及制约机制,对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进而对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穷尽先行救济原则和司法审查的强度进行了探讨。社团罚是自律组织制裁的典型代表,其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作为一种社团罚,其包括主体、对象、依据和方式等基本要素,其性质是纪律罚。设定具体边界和确定权力运行的正当程序,是对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权的重要制约。在设定边界方面,可以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程序制约包括无偏私地对待当事人、听取陈述和申辩、说明理由等三项要素。在境外成熟证券市场,作为证券交易所自律重要组成部分的纪律处分制度比较完备。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制度对我国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的完善,在独立运作机制、程序繁简结合、调查程序规范、听证审理模式、救济措施完备等方面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由于自律与他律、特权与法治、需求与回应等价值、理念、制度方面的障碍,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受到巨大挑战。但是,可诉性对于解决证券交易所自律纠纷、相对人权利获得救济、保障交易所自律等具有积极作用。在实践中,可以行政法律关系界定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采用“公共职能”标准为实质的受案标准,使司法成为一个必要且适当的救济途径。合理安排司法审查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时机,有利于尊重交易所自律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外证券监管领域存在行政救济制度,比如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国的行政上诉制度。因此,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成为重要制度。该原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自律领域,包括穷尽内部救济规则和行政复议前置规则两层含义。其对于纪律处分争议的有效化解、维护自律组织的和谐秩序、提高法院审查质效以及减轻负担等具有重要价值。在设计相关程序时,适宜采用复审和复议“并行制”。司法审查强度是司法审查的中枢神经。在案件事实的审查强度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态度并不相同,建议我国法院在审查时采用相对宽松的实质性证据标准,有利于法院在没有放弃审查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事实的前提下,促进自律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处分程序的审查强度方面,适宜采用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因为,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组织,其适用正当程序原则是有限的,是尊重自律、区分程序性质和兼顾自律效率的需要。美国法院的典型判例充分体现了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尊重,强调了自律遵守正当程序的特定环境。根据“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应当具体确定有关违反反偏私原则、职能混同、律师代理、听证程序、违反说明理由等方面的判断标准。第七章是“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实图景及制度完善”,共分四节。主要剖析了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状,对权证纠纷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并从司法、司法之外两个方面就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现实需求与制度供给、自律管理与外在干预、转型因素与法治标准之间存在矛盾,是我院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基本现状。基于法院审理的27起权证诉讼案件,就这些案件的每年收案数量、当事人情况、涉案标的额、案件类型、案件处理情况、上诉情况、涉案权证、案由等方面进行了司法统计分析。同时,对涉及权证创设、权证信息披露、权证行权、权证规则效力、权证公告内容、权证交易受限等六种类型的典型案件进行了剖析。总体而言,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合理定位是有所作为、保持谨慎。司法具有回应社会需求、最终解决纠纷和提供规则指引的功能,使其能够对纠纷的是否曲直作出合理判断。但是,必须对司法的有限介入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包括确定适当的受案范围、充分考虑行业的特性、设置必要的前提条件、重点审查程序正当性以及慎重确定责任的承担等。在具体步骤上,应当个案审判先行,要特别重视案例的示范效应和指导作用,及早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此外,司法规范证券交易所自律只是手段而非目的,真正改善自律的力量来自司法之外。这些措施主要是完善自律管理权内部运行机制、改善自律管理权外部生存环境等。
金昱茜[4](2011)在《中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比较及其完善》文中提出一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投资者的推力作用,要组成一条健康的资金联系纽带,规模化的市场、健康的融资者、稳定的投资者,三者缺一不可。但比较而言,融资需求更具韧性,因为这种需求会随着市场的进一步规模化而持续、稳定存在,而另一面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相对却是脆弱的,信息获得和资金利用的不利地位导致其经常对不同投资品种(股票、债券等)的投资价值与风险进行权衡比较,使得资金供给方向和总量随之经常变动。因此,任何一个金融市场的培育,都离不开保护投资者利益,树立投资者信心这一重要环节。作为依相关法律规定筹集形成,而由保护机构运用,以在证券公司面临危机风险时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的资产及其收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从最早在美、加建立,至今不过四、五十年时间,却在世界各地被广泛接受和运用,在保护投资者信心,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作用上功不可没。中国于2005年建立了自有的保护基金制度,并从五年多的实践中获得了丰富的一手经验,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隐患。另一方面,早于中国十年左右,欧盟在部分成员国“先行成果”的基础上颁布了《投资者赔偿计划指令》,在辖内强行推广了保护基金制度,目前已届“中期检验”之期,加之2008年次贷风波后所遇之危机,使得保护措施制度的革新已势在必行。本文以我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该如何发展运作为中心,结合欧盟相关制度的经验教训和改革新动向,分析我国保护基金现存的问题和完善方向,并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除引言和结论部分,本文正文共分为一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概述部分,从简要介绍保护基金制度的产生背景入手,理清该制度的法律概念、管理模式及其它基础知识点,并简述该制度在欧洲和中国的发展情况,目的在于搭建一个宏观的制度框架,为后文对中欧相关制度的详细介绍和比较、分析设置一个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的写作主题为欧盟投资者赔偿计划的相关内容,本文针对欧盟法律体系的特殊性,选取有代表性的成员国制度,详细介绍其对于欧盟指令转化后各自制度的异同和精华之处,同时,对金融危机后欧盟相应制度的改革情况结合典型案例进行重点分析,并归纳出改革要点。第三部分对我国保护基金制度的运作情况进行分析与检讨。该部分从保护基金的组织模式和治理模式、基金的资金运作和基金的赔偿机制三大领域,对保护基金的监管主体、基金公司的组成与职权、基金的筹资与增资、赔偿对象的识别及补偿程序等多种角度指出各个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欧盟的优秀经验、失败教训和改革的新动向,对上文中截取的我国基金制度现存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优化建议。首先要完善保护基金制度的外部框架,提高法律规制级别并细化规章条例,同时使政府部门的各自的监管职责科学化、明确化;其次,作为保护基金的直接管理者,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治理模式也应相应改进,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并落实独立董事制度;再次,应保障保护基金资金链的流畅和充实,明确证券公司会费的缴纳标准,并采用合理的筹资和增资渠道,设定资金量最低额度标准,确保资金的稳定;最后,还应完善赔偿体系的部分职能,合理运用“限制”和“扩张”等手段,从补偿对象、补偿程序和补偿标准三个方面,结合具体情况合理运用补偿基金,最大限度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熊琳[5](2008)在《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从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理论入手,以其中最具代表意义的盈利预测披露制度的演进为例,通过梳理我国证券立法中关于盈利预测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充分借鉴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先进理念和规则的同时,对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若干完善意见。文章的新意在于对盈利预测披露制度相关规定的整理。因为盈利预测在诸多预测性信息中最具代表性,最能体现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特殊价值功能和证券监管理念。此外,本文重点介绍了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中的1979年安全港规则、1995年法定安全港规则、预先警示理论、信息更新义务。通过对比,我们发现,目前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尚未规范化和体系化,且未建立免责制度。现有的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存在着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的问题。美国是当今世界上证券法律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通过对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系统介绍,对于建立健全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钱晓晨[6](2006)在《论我国证券公司破产的法律规制》文中提出我国目前处于证券公司风险爆发期,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为化解证券公司风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实践中摸索出一套行政处置与司法程序相衔接的方法,该方法以被处置证券公司涉诉案件“三中止”为标志。国家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采取了对投资者保护的措施,该措施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个人债权收购意见》为标志。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结果,将使相当一批证券公司退出市场,而破产又是证券公司退市的主要途径。基于证券公司破产特殊性,我国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在程序和实体规定方面,都不能提供对投资者的有效保护,因此,需要针对证券公司破产的特殊性制定特殊的规则。美国是证券市场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有关证券公司破产的法律制度独具特色。在《美国法典》(The US. Code)破产一章中,专门规定了证券公司破产,但该章本身并不具有投资者保护的功能,美国国会遂于1970年通过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SIPA),该法案将证券投资者保护与清算程序有机结合,很好地解决了证券公司破产中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值得我国立法借鉴。我国正在起草《企业破产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也已设立,基于这样一些有利因素,制定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从我国破产法立法的进程看,将证券公司单独作为一个问题写入破产法,可能性不大,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美国SIPA,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从而完善我国破产法律体系。
陆川,陆晓妹,陈新松[7](2004)在《历年《证券法》修改意见总汇》文中认为 现行《证券法》于1999年正式施行,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和规范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要求。随后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资本
杜晓堂[8](2005)在《模式创新、政策突破和利益博弈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制度变迁和思想演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993年以来,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制度变迁和思想演进主要体现在模式、政策和利益三个方面。并购重组的模式创新和政策突破是制度变迁的体现,并购重组的利益博弈则是制度变迁的内在推动力。相应地,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思想演进主要体现在模式思想、政策思想和利益思想三个方面。模式思想开端于对二级市场模式的讨论,并在对协议并购模式的讨论中获得了发展,在对要约收购模式的讨论中获得了初步成熟。政策思想形成于对外资并购的广泛讨论,并在对管理层收购的讨论中发生了更新。利益思想开始于对反收购问题的讨论,发展于对绩效问题的讨论,并在对利益来源的理论争论中获得了成熟,在对信息披露的讨论中获得了深化。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思想演进和制度变迁之间存在互动关系。 在并购重组模式方面,并购重组的模式创新在于参与者利益博弈的推动,二级市场公开收购将是未来我国并购重组的主流模式。在并购重组政策方面,并购重组的政策突破亦是参与者利益博弈推动所致,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价值取向应以鼓励并购为主,通过并购重组活跃市场,稳定社会,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解决中国证券市场的历史遗留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在发展中解决并购重组市场的问题,在发展中为其他证券市场问题的解决创造宽松的环境。在并购重组利益方面,并购重组参与者的利益博弈是推动模式创新和政策突破的动力,利益博弈所体现的模式创新和政策突破实质上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制度变迁,而该制度变迁又存在“叠带联动”、“制度化联动的模式再造”和“历时的制度互补”的三种动力机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一个多方利益的博弈过程,博弈参与方包括并购重组的各方参与者,并购市场具有使各方参与者达致利益均衡的内在功能,而利益均衡的实现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并购重组制度变迁具有内在的动力机制,我国并购重组实践中的模式创新和政策突破就是这一内在功能和动力机制发挥作用的具体体现。政府在修改和制定并购规则时,应将有利于促进并购重组利益均衡基本条件的满足和有利于并购重组制度变迁动力机制作用的发挥作为指导思想。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应对我国目前的并购重组规则进行梳理和调整。 全文分为五章。 第一章为导言。第一章主要交代中外企业并购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历史演变,介绍本文的研究视角和理论创新,介绍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介绍并购重组的基本概念,介绍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的时点和样本选择,介绍本文的结构安排。 第二章是对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模式的研究。第二章围绕协议收购、要约
本刊数据分析员[9](2005)在《中国十大权威媒体2004年终盘点》文中认为
莫菲,毛莉[10](2004)在《朱从玖:交易所要区分监管与管制》文中研究表明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朱从玖,曾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工作。1999年4月,朱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随之于2000年9月调任现职。 “上证所的远景目标是成为世界一流的交易所,”2004年12月16日晚,在上海证券大厦,朱从玖鸟瞰夜景,略有深思地表示,“未来中国会?
二、朱从玖:交易所要区分监管与管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朱从玖:交易所要区分监管与管制(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整理与既有研究评述 |
一、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发展 |
二、投资者保护的法理发展 |
三、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与必然性 |
四、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研究 |
五、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 |
六、公权保护的不足与私权利保护的兴起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问题意识 |
一、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
二、拟解决的问题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理论研究与概念厘定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的范围界定 |
一、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之思辨 |
二、中小投资者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投资者私权利的概念与界定 |
一、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界定 |
二、投资者私权利的特性 |
三、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与证券市场法治理念契合 |
第三节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理逻辑 |
一、中小投资者群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中小投资者能力弱势导致利益最易受损 |
三、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公权力保护与对私权利的保护 |
一、行政保护评析 |
二、市场保护评析 |
三、司法保护评析 |
四、对私权利的内生性保护 |
第五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供给与重构 |
一、制度供给不足 |
二、制度重构 |
第二章 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兼论投服中心角色定位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与难点 |
一、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意识 |
二、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能力与激励 |
第二节 机构引领下的私权利行使制度构建 |
一、机构引领下的私权行使意识与能力之养成 |
二、通过示范性行权实现事前保护 |
三、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 |
四、通过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 |
五、通过机构引领破除私权利保护的制度障碍 |
第三节 中证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引领机构的研究 |
一、投服中心的性质与法律定位 |
二、公益性公司的特殊性质研究 |
三、公益性保护机构行为模式研究 |
四、公益性机构的独立性和社会监督 |
五、公益性公司激励机制研究 |
第四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效果验证 |
一、评价指标体系 |
二、保护效果实证检验 |
三、提升保护效果的反思与建议 |
第三章 域外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私权利保护模式与引领机构研究 |
第一节 美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机构投资者服务公司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二、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三、非营利组织保护投资者权利 |
第二节 韩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投资者保护机构PSPD成立背景与简介 |
二、PSPD行权方式方法 |
三、韩国股东积极主义评析 |
四、PSPD活动独立性保障 |
五、PSPD对中国投服中心的启发 |
第三节 台湾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两地投保机构的法律定位 |
二、台湾地区投保中心主要功能与运行机制 |
三、台湾地区投保中心制度检视与反思 |
四、对我国投服中心发展的启示 |
第四节 香港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回复原状令 |
二、证券民事纠纷调解模式 |
三、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
四、准司法机构维护市场秩序 |
五、对我国投服中心的借鉴 |
第四章 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持股行权与公司治理 |
第一节 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积极主义 |
一、何为股东积极主义 |
二、我国践行股东积极主义对于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必要 |
第二节 中小投资者法定权利研究 |
一、中小投资者享有的法定私权利 |
二、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 |
三、证券法赋予的投资者权利 |
第三节 机构引领的行权研究 |
一、行权原则 |
二、行权方式 |
三、行权困难 |
四、投服中心选择性行权 |
五、机构引领行权的建议 |
第四节 推动中国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的思考 |
一、中小投资者充分知悉股东权利 |
二、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 |
三、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条件 |
四、扩展引领机构行权保护范围 |
第五章 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纠纷化解与民事诉讼 |
第一节 证券民事纠纷中的ADR |
一、ADR模式概述 |
二、证券纠纷调解模式 |
三、证券纠纷仲裁模式 |
四、先行赔付制度 |
五、我国现有ADR模式的短板及建议 |
第二节 证券欺诈纠纷民事诉讼 |
一、我国证券民事诉讼现状 |
二、投服中心推动证券民事诉讼实践 |
第三节 证券支持诉讼研究 |
一、从支持诉讼到证券支持诉讼 |
二、证券支持诉讼的实践难题与思考 |
三、现存证券支持诉讼模式借鉴 |
四、构建证券支持诉讼长效机制的建议 |
第四节 证券示范诉讼研究 |
一、示范诉讼机理研究 |
二、示范诉讼对证券民事诉讼的重要性 |
三、证券示范诉讼的域外参考 |
四、证券示范诉讼机制的构建 |
第五节 责任竞合时民事赔偿优先问题 |
一、责任竞合法理研究 |
二、民事责任优先理论 |
三、现行法律规范的制度安排和实践障碍 |
四、落实证券民事赔偿优先的建议 |
结论 机构引领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的总结与建议 |
一、机构引领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 |
二、完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之处 |
一、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概述 |
(一)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含义 |
(二)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法律定位 |
(三)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法律监管现状 |
二、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监管困境 |
(一)主体属性层面:法律定位不明确 |
(二)交易产品层面:结构设计不规范 |
(三)交易规则层面:制度建设不完备 |
(四)监管主体层面:监管架构不合理 |
三、我国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监管制度的完善 |
(一)明晰基本定位,确立法律性质 |
(二)划定业务范畴,创新监管机制 |
(二)完善交易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
(四)建立多元监管架构,强化自律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介绍 |
三、写作思路及篇章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特色与不足 |
第一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自律的法理分析 |
一、自律、市场自律与证券交易所自律 |
二、自律的基本模式:自律组织与国家关系的视角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是对商人自律的传承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优化资源配置的优势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定位 |
一、市场机制:“无形之手”神话的破灭 |
二、政府监管:“有形之手”效用的质疑 |
三、自律组织:“第三只手”力量的引入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
第二章 司法介入与证券交易所自律 |
第一节 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正当性 |
一、司法与司法介入 |
二、司法的特性与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 |
三、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限度 |
一、司法哲学:在能动与克制之间 |
二、介入限度:在自治与法治之间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的诉讼风险 |
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及其诉讼风险 |
二、对交易所会员的管理及其诉讼风险 |
三、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及其诉讼风险 |
第三章 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一般问题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法律属性的双重面相 |
一、一波三折的欣凯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案 |
二、公、私法交融背景下证券交易所姓“公”抑或姓“私”难题 |
三、私法人基因:证券交易所在本质上是互益法人 |
四、公法人因素:证券交易所的公共机构性质 |
五、徘徊于私人组织与公共机构之间的司法裁判 |
六、民事诉讼抑或行政诉讼:模糊的法律空间与案件类型选择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二元结构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是权利与权力的混合体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权利属性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权力属性 |
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概述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与功能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与司法救济 |
第二节 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民事责任豁免制度及其思考 |
一、民事责任绝对豁免权的理论基础 |
二、适用民事责任绝对豁免原则的典型案例 |
三、刺破民事责任绝对豁免“面纱”的尝试以及不同的发展趋势 |
四、Weissman 案引发的激烈争论 |
五、对民事责任绝对豁免权制度的思考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的归责原则及过错认定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过错概念的界定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过错的分类及其对责任认定的影响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过错的判断标准 |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
一、侵权法上因果关系概述 |
二、判断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
第五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形态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证券交易所承担自律侵权的连带责任 |
三、证券交易所承担自律侵权的补充责任 |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理研究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基本内涵及特点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功能优势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内在价值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律属性 |
五、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效力基础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效力概述 |
二、证券交易所制定自律规则的实体性控制 |
三、证券交易所制定自律规则的程序性控制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对市场主体的约束力 |
五、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在法院审判中的适用 |
第三节 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涉诉情况考察 |
一、美国 |
二、我国台湾地区 |
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四、启示 |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自律规则接受司法审查的现状以及必要性、可行性 |
三、司法审查案件的管辖 |
四、司法审查的启动:直接起诉抑或附带审查 |
五、司法审查的标准 |
六、司法审查的效果:废止还是不予适用 |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法理基础及制约机制 |
一、秩序、制裁及惩罚的基本体系 |
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规范分析 |
三、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权的边界及设定 |
四、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权运行的正当程序 |
第二节 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及其启示 |
一、纽约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
二、伦敦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
三、东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
四、香港联合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
五、启示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 |
一、可诉性含义的理解 |
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可诉性之障碍 |
三、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可诉性障碍之克服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的时机:穷尽先行救济原则 |
一、境外限制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诉讼的实践 |
二、行政救济制度与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
三、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证券交易所自律领域的适用 |
第五节 司法审查纪律处分行为的强度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语境下的司法审查强度 |
二、纪律处分事实的审查强度 |
三、纪律处分程序的审查强度 |
第七章 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实图景及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状 |
一、现实需求与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 |
二、自律管理与外在干预之间的矛盾 |
三、转型因素与法治标准之间的矛盾 |
第二节 真实场景:权证纠纷典型案件解说 |
一、涉及证券交易所权证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
二、涉及权证创设问题的典型案例 |
三、涉及权证信息披露问题的典型案例 |
四、涉及权证行权问题的典型案例 |
五、涉及权证规则效力问题的典型案例 |
六、涉及权证公告内容问题的典型案例 |
七、涉及权证交易受限问题的典型案例 |
第三节 展望: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为”与“不为” |
一、司法应当有所作为 |
二、司法应当保持审慎 |
第四节 司法之外的努力:证券交易所自律制度的完善 |
一、自律管理权内部运行机制的完善 |
二、自律管理权外部生存环境的改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中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比较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中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概述 |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定义及意义 |
(二)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管理模式 |
(三)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资和赔偿体系 |
二、欧洲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概述 |
(一) 欧洲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赔偿计划)的历史发展 |
(二) 欧洲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赔偿计划)的现状及特点 |
三、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概述 |
(一)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历史发展 |
(二)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现状及特点 |
第二章 欧洲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重点问题研究与探讨 |
一、欧盟投资者赔偿计划体系探究 |
(一) 欧盟投资者赔偿计划法律规制和基本原则 |
(二) 欧盟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赔偿计划)重点问题研究 |
二、欧盟成员国证券投资者赔偿计划体系探究 |
(一) 英国:金融服务赔偿计划 |
(二) 德国:存款保护和投资者赔偿计划 |
(三) 部分欧盟国家投资者赔偿计划法律地位与赔偿限额一览 |
三、金融危机后投资者保护措施制度革新 |
(一) 问题的出现,以德国Phoenix Kapitaldienst GmbH 案为例 |
(二) 制度的革新:法律执行情况复核与专项组的成立 |
第三章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重点问题研究与检讨 |
一、保护基金的组织模式和治理模式 |
(一) 三部门联合的多头监管:万无一失还是重叠浪费 |
(二) 保护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构成:得形而忘意之忧 |
(三) 保护基金公司的职权分析:应然与实质的矛盾 |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运作 |
(一) 保护基金的资金筹集:缴纳标准的科学性 |
(二) 资金的增值窘境:资金来源的长效性 |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赔偿机制 |
(一) 补偿对象:受保护者的识别 |
(二) 补偿条件:程序启动的前提和补偿范围的认定 |
(三) 补偿标准:投资者平等保护的实现 |
第四章 中欧相关制度的比较与“中国模式”的完善 |
一、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外部框架的完善 |
(一) 提高保护基金法律规制级别 |
(二) 细化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责 |
二、强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的组织模式 |
三、保障保护基金资金管理链条的充实 |
(一) 明确证券公司会费缴纳标准 |
(二) 确保保护基金资金筹资和增值渠道 |
(三) 保障资金最低限度的稳定 |
四、保护基金赔偿体系部分职能的完善 |
(一) 加强对保护基金的保护范围“限制” |
(二) 加强对保护基金赔偿范围的适当“扩充” |
(三) 保护基金赔偿限额的进一步科学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引言 |
第一章 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基本理论研究 |
第一节 预测性信息的内涵 |
第二节 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分析 |
第二章 我国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 |
第一节 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种类 |
第二节 我国盈利预测披露制度的演进 |
第三章 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
第一节 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演进 |
第二节 安全港规则 |
第三节 预先警示理论 |
第四节 信息更新义务 |
第四章 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
第一节 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完善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后记 |
导师及作者简介 |
(6)论我国证券公司破产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 证券公司破产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证券公司风险的成因及特点 |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
二、我国证券公司的现状 |
第二节 破产法的一般原理对证券公司破产的适用 |
一、破产法的一般原理 |
二、破产法的一般原理对证券公司破产的适用之不足 |
第三节 我国证券公司破产的法律困境 |
第四节 我国证券公司破产存在的问题 |
一、大连证券公司风险的由来与存在的问题 |
二、对大连证券公司风险行政处置的情况 |
三、进入破产程序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的行政处置与司法程序 |
第一节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基本模式——行政主导 |
第二节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行政手段 |
一、接管 |
二、经纪业务的托管 |
三、行政处置清算组的指定及其职责 |
四、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的收购 |
五、证券类资产的处置及客户强制转移 |
六、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存管 |
第三节 证券公司行政处置的司法配合与审查 |
一、行政进入行政处置程序后司法程序的“三中止” |
二、证券类资产转移时的司法配 |
三、证券公司行政重组时的司法配 |
四、对行政处置行为的司法审查 |
第三章 证券公司破产的程序问题 |
第一节 证券公司破产申请的受理条件 |
一、破产法关于破产申请受理条件的一般原理 |
二、证券公司破产申请受理的条件 |
第二节 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管辖 |
一、破产法上关于破产案件管辖的一般原理 |
二、证券公司破产管辖权实践中的问题——以南方证券为例 |
第三节 证券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及破产宣告的效力 |
一、破产申请受理对债务人的效力 |
二、对债权人的效力 |
三、破产的启动对其他民事程序、执行程序的效力 |
第四节 管理人的指定及报酬 |
一、证券公司破产时,清算组(管理人)的指定 |
二、管理人的报酬 |
第五节 证券公司的重整 |
一、现行破产法下的和解和整顿制度 |
二、新破产法对重整制度中涉及股权重组问题的一些思考 |
第四章 证券公司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 |
第一节 证券公司的破产财产 |
一、破产财产 |
二、证券公司的破产财产 |
三、界定证券公司破产财产应关注的问题 |
第二节 客户财产的取回权 |
一、破产法上的取回权 |
二、证券公司破产下客户财产的取回权 |
三、取回权的丧失——客户财产挪用后的法律关系分析 |
四、取回权中的特殊问题——客户对保证金帐户内资产的取回权 |
第三节 证券公司的一般债权 |
一、破产债权 |
二、证券公司的破产债权 |
三、破产债权的例外——有担保物权的债权 |
第四节 证券公司的特殊债权之一——债券回购债权 |
一、债券回购的基本形式 |
二、债券回购债权 |
第五节 证券公司的特殊债权之二——委托理财债权 |
一、委托理财法律性质的界定 |
二、证券公司破产情况下基于委托理财而产生的债权的分析 |
三、委托理财情况下投资人财产与证券公司财产区分 |
第五章 美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一节 美国破产法的产生和发展 |
一、立法过程 |
二、演变轨迹 |
三、美国现行破产法的结构 |
第二节 美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 |
一、美国证券业的发展历程 |
二、SIPA 制度的产生 |
三、证券法与破产法的接轨 |
第三节 美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体系的特点 |
一、两个并行的清算程序 |
二、两种托管人 |
三、两种特色的启动程序 |
第四节 美国SIPA 的适用 |
一、SIPA 程序的启动 |
二、客户的保护 |
三、SIPA 程序中资产的处理 |
四、破产法下的清算对SIPA 清算的一般适用 |
第六章 构建我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体系 |
第一节 证券公司破产法律体系与证券市场稳定 |
一、证券公司破产法律体系是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
二、我国建立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迫切性 |
三、建立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
第二节 构建我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并行的两套制度、还是单一的破产法模式 |
二、审议中企业破产法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完善 |
三、客户资产的界定 |
第三节 建立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法 |
一、对美国SIPA 的评述 |
二、美国SIPA 给我国保护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的启示 |
三、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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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模式创新、政策突破和利益博弈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制度变迁和思想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一、中外企业并购重组实践的历史回顾 |
(一) 西方国家的企业并购重组浪潮 |
(二) 中国企业并购重组的发展轨迹 |
二、中外企业并购重组的理论综述 |
(一) 国外的企业并购重组理论 |
(二) 国内的企业并购重组理论 |
(三) 中外企业并购重组理论比较 |
三、本文研究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视角和创新 |
(一) 本文的研究视角 |
(二) 本文的创新之处 |
四、关于本文研究对象的几点说明 |
(一) 并购重组的概念界定 |
(二) 并购重组制度变迁和思想演进的研究意义 |
(三) 本文研究并购重组制度变迁和思想演进的时点和样本选择 |
五、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二章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模式研究 |
第一节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模式创新 |
一、二级市场收购模式——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启动 |
二、协议收购模式——中国目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主流模式 |
三、要约收购模式——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收购市场化的推进 |
四、迂回模式——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模式创新的多样化 |
五、整体上市模式——控制权不发生转移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
第二节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模式思想的演进 |
一、关于二级市场收购模式的讨论——并购重组模式思想的开端 |
二、关于协议收购模式的讨论——并购重组模式思想的发展 |
三、关于要约收购模式的讨论——并购重组模式思想的初步成熟 |
第三节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模式展望 |
一、成熟证券市场并购重组的主流模式 |
二、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并购重组的主流模式及其弊端 |
三、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决定协议并购的主流模式 |
四、未来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模式分析 |
第三章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政策研究 |
第一节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政策突破 |
一、从禁止到放开——自然人收购上市公司的政策突破 |
二、从政策反复到政策稳定——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的政策突破 |
三、完全停止还是规范缓行——管理层收购中国上市公司的政策突破 |
第二节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政策思想的形成——经济理论界对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的讨论 |
一、关于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方式的讨论 |
二、关于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对中国经济安全影响的讨论 |
三、关于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讨论 |
四、关于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与利用外资政策问题的讨论 |
五、关于外资并购与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问题的讨论 |
第三节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政策思想的更新——经济理论界对管理层收购中国上市公司的讨论 |
一、对管理层收购中国上市公司操作方式的讨论 |
二、对管理层收购中国上市公司与国有资产流失的讨论 |
三、对管理层收购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作用和地位的讨论 |
第四节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展望 |
一、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价值取向 |
二、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政策展望 |
第四章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利益研究 |
第一节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各方利益博弈分析 |
一、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利益各方 |
二、模式创新中的利益博弈分析 |
三、政策突破中的利益博弈分析 |
四、政府在利益博弈中的强势地位 |
第二节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利益思想的演进 |
一、并购重组利益思想的开端:关于反收购问题的讨论 |
二、并购重组利益思想的发展:关于并购重组绩效的讨论 |
三、并购重组利益思想的成熟:关于并购重组利益来源的理论争论 |
四、并购重组利益思想的深化:关于并购重组信息披露的讨论 |
第三节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利益均衡和制度变迁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利益均衡 |
二、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理论与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制度变迁 |
三、中国上市公司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 |
第五章 结束语 |
一、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变迁的基本脉络及对其评价 |
二、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思想演进的基本脉络及对其评价 |
三、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并购重组制度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论文独创性声明 |
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
四、朱从玖:交易所要区分监管与管制(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D]. 陈冲.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2]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监管问题研究[D]. 黄夫祥.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3]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D]. 韩朝炜.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5)
- [4]中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比较及其完善[D]. 金昱茜.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5]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熊琳. 吉林大学, 2008(11)
- [6]论我国证券公司破产的法律规制[D]. 钱晓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08)
- [7]历年《证券法》修改意见总汇[J]. 陆川,陆晓妹,陈新松. 公司法律评论, 2004(00)
- [8]模式创新、政策突破和利益博弈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制度变迁和思想演进研究[D]. 杜晓堂. 复旦大学, 2005(07)
- [9]中国十大权威媒体2004年终盘点[J]. 本刊数据分析员. 领导决策信息, 2005(02)
- [10]朱从玖:交易所要区分监管与管制[N]. 莫菲,毛莉.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