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部令修改的调研报告

关于公安部令修改的调研报告

问: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1. 答:一、删去《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带举作规定》(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0号发布)第六条第四项蠢陆碧中的“劳动教养”。二、删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1号发布)第六条第五项和悉漏第八项中的“劳动教养”。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其他各项顺延。四、删去《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4月24日公安部令第50号发布)第五十三条中的“劳动教养”。五、将《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01年10月10日公安部令第60号发布)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依法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六、删去《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1日公安部令第63号发布)第十六条第四项,其他各项顺延。七、删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7月24日公安部令第66号发布)第四十条第三项中的“劳动教养”。八、删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8年2月28日公安部令第97号修订发布)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劳动教养”。九、删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中的“劳动教养解除”;删去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各项顺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郭声琨
    2014年6月29日
问:浅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 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肢友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
    目前版本为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历亩槐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扩展资料:
    第六章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三十七条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耐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
  2. 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笑派信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羡猛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碰轮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是最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官方网站。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39号 2016-02-06 08:33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
  1. 答: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衫漏租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3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郭声琨
    2016年1月29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搜判》的决定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原第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或兆过网上提交申请。”
    (更多内容请打开链接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公安部令修改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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