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信管制:行业管制,还是一般竞争管制?(论文文献综述)
张浩然[1](2021)在《事后反垄断与事前管制——数字市场竞争治理的范式选择》文中提出互联网平台经济具有较强的规模经济和网络经济的特征,这决定其具有"赢者通吃"的市场结构。在数字环境下,数据已成为平台的核心竞争力资源并在网络交易中事实上承担着"对价"功能,在由少数超级平台掌握有限服务供应即数据收集端口且互不兼容的前提下,用户一旦选定服务提供数据便被平台锁定而难以转换,极大地限制了用户的选择自由,间接造成竞争者进入壁垒,为数字平台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了广泛空间,故有必要加强竞争执法,保障数字市场的充分开放性和竞争性。以谦抑性为基本立场的事后反垄断执法难以及时纠正动态竞争中的市场失灵,由于数字市场存在高而持续的市场进入壁垒、欠缺有效竞争的动态趋势、反垄断法调整效力不足的特性,应基于竞争法原则建立事前管制机制,强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者与竞争者建立数据互操作性环境,保障用户在不同网络间实现数据自由携转。
陈晟[2](2021)在《我国电信行业管制政策效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管制政策是我国对电信行业进行规制的主要手段,电信行业作为自然垄断行业主要是在政府的监管下运行。政府的管制政策成为电信行业发展重要的引领,当前仅仅依靠市场化的行为难以满足电信行业的发展需求。我国电信行业经历了数次改革,每一次无不是基于政府意志主导和电信管制部门的共同决策。而电信作为新兴的战略性行业,近年来对于电信管制政策的研究逐渐成为国内外学者聚焦的领域。综上,探讨管制政策对于电信行业的影响效果,分析新时期电信行业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带动作用,对电信行业管制政策的制定提供了科学依据,也为促进行业升级,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创造价值。论文以电信宏观管制政策作为研究对象,在对国内外学者研究进行整理与学习的基础上,运用产业组织理论、电信管制理论和公共利益等理论对电信管制政策的效果影响机理进行了探析。通过文本分析的方法,首先对近十年电信行业管制政策文本进行归类比较,从管制政策目标和政策工具两个层面总结了我国电信管制政策的现状以及可能的趋势,结果显示命令型工具和激励型工具是我国电信管制中最多采用的,而管制政策的目标多以保护国家安全与利益和维护用户权益为主。随后搜集了2010-2018年电信行业的相关发展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建立了电信行业效率三阶段DEA模型,从分省市行业效率和整体行业效率比较分析电信管制政策的效果差异。从各阶段分省效率值分析结果中发现:我国电信行业发展不均衡现象仍然存在,其中西藏、青海、宁夏在近十年的电信行业效率较低,电信行业效率较高的省市主要分布在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东南沿海地区。从整体来看,以保护国家安全为目标和维护市场公平的管制政策采取命令型工具的效果较好,其受环境因素的影响也较小,保护用户利益的目标采用激励型工具效果较好。通过研究,建立VAR模型进一步确定了电信行业管制政策影响效果的关键因素,从结果可以得出,电信业务总量对宏观经济增长具有长期正的冲击,电信管制是一个逐步放松的过程,采用激励型管制政策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更大,政府在确定电信管制政策目标时应该偏向于考虑对经济的影响。
朱心怡[3](2020)在《论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完善》文中提出上世纪末,我国开始在电信业引入竞争机制,逐步走向其他国家的“去管制化”之路。然而,纵观二十多年的电信发展历程,实施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目前,我国电信业虽有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但电信市场呈现出中国移动一家独大的局面。究其原因,在于电信业作为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存在着“马歇尔冲突”。一方面,市场竞争使得生产规模扩大,产生规模经济效应,提高产品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较高的市场力量,不可避免地导致市场垄断,反过来又阻碍市场竞争。这就造成了电信监管上的一大难点,即如何在垄断与竞争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点,使电信业达到“有效竞争”。迄今为止,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未曾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但毫无疑问的是,仅仅凭借市场的自我调节,难以使电信市场形成有效竞争格局,相关监管机构须对电信业施加一定的管制。在电信业的管制上,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由电信监管机构实施行业管制;二是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实施反垄断管制。而在行业管制下,又可根据所实施的管制措施相同与否,分为对称管制和非对称管制。相较常见的反垄断管制和对称管制,非对称管制作为电信监管机构实施电信管制的利器,虽早已退出我国历史舞台,但在当前的市场背景下,或仍将有其用武之地。本文从法学的角度,探讨非对称管制在我国电信业的适用,并提出具体可行的完善建议。本文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对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必要性予以研究。首先,介绍“电信业”的内涵及自然垄断属性,并对我国电信业市场结构与管制现状进行分析。其次,引入“非对称管制”这一概念,同时阐释其理论依据、以及与反垄断管制的关系。尽管长期以来争议颇多,但非对称管制仍旧有其存在的意义。最后,得出我国电信业需要非对称管制的结论。一方面,是基于电信业的自然垄断属性,以及运营商之间的非对称竞争;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对反垄断管制予以补充。第二章,对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现行规定加以探析。由于非对称管制在我国起步较晚,相关规定尚不成熟。一方面,呈现出分散立法的格局;另一方面也有许多不足之处,包括非对称管制规则法律位阶较低、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缺失、主导运营商的认定标准存在漏洞、非对称管制具体措施可操作性弱。第三章,是国外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考察与启示。本文选取美国、欧盟、日本作为研究对象,原因在于美国是非对称管制的起源地,欧盟的SMP管制框架被广泛采用,而日本则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在对三者比较分析后,总结出我国可以借鉴之处,分为以下两方面:一是有关具体内容,包括高位阶立法提供有力支撑、双维度界定相关市场、分类认定主导运营商、非对称管制具体措施明确;二是有关配套保障,包括退出机制避免过度管制、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第四章,对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改进提出建议。汲取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情,在非对称管制的立法上,可以分为两步走:一方面,构思具体内容,为非对称管制实施搭建框架,包括出台《电信法》确立制度地位、规定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健全主导运营商认定标准、细化具体管制措施。另一方面,做好配套保障,为实现电信市场竞争化再添支持,包括创设动态评估机制、建立退出机制、设置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与反垄断管制相协调。
梁超[4](2018)在《我国电信行业竞争性业务的政府管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我国电信行业的竞争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部分业务的自然垄断属性逐步减弱,呈现可竞争态势。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公平竞争成为深化电信领域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因此,有必要对当前我国电信行业竞争性业务的界定和发展现状进行研究,为新形势下的政府管制提供决策依据,从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助力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本文先从电信行业政府管制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了当前我国在三网融合形势下,技术进步使得原有自然垄断业务出现了替代产品,而且网络建设成本大幅下降,降低了垄断业务的进入壁垒,同时数据业务需求的增长和用户规模的扩大,使得电信市场可容纳更多的竞争者,电信运营商也需要对网络进行更新改造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然后通过买卖双方议价能力、竞争情况等六项指标对当前的主要电信业务进行了定性分析,将具备竞争特性的视频业务和宽带接入业务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论文对我国电信行业现有管制体系产生的背景进行了回顾,分析了当前视频业务和宽带接入业务中不充分竞争、恶性竞争、普遍服务不到位等现象。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主要是政府的管制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竞争性业务发展的需要,现有法律体系、管制机构和监管体系尚不够健全。从发达国家的管制实践看,对竞争性业务的管制需要加快电信立法,建立相对独立、适应三网融合的综合性管制机构,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现阶段我国电信行业竞争性业务政府管制的改革路径,要适应市场竞争和行业变化的需要,一是建立健全电信行业的法治体系,为竞争性业务政府管制提供法律支撑;二是成立相对独立、专业的管制机构,提高管制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加强对管制机构的监督;三是规范竞争性业务管制的内容,放松准入管制,积极引入多种资本模式,从而提升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规范价格管制,强化质量管制和普遍服务管制,确保信息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最终实现电信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杜月[5](2017)在《公用企业反垄断与行业管制的冲突与协调 ——以济南老年免费乘车卡案为例》文中认为公用企业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地位,这一点使得公用企业的垄断问题尤为受到关注。2016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公告,要求各省开展公用企业限制、排除竞争行为的集中整治执法活动,引发了文章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关注。自然垄断性和社会公益性是公用企业所具有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公用企业反垄断豁免以及反垄断与行业管制冲突产生的基础和原由。而公用企业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合一的属性,则为公用企业行为性质的分析增添了阻碍。此外,行业管制的立法层级以及用语的模糊性,也是文章在进行反垄断与行业管制冲突分析时所纳入考量的问题。在理论层面,反垄断与行业管制的冲突并没有受到太多关注;而在实践中,执法和司法机关也倾向于忽视行业管制的合理性,强调反垄断法适用的优先性。文章意在通过理论梳理加案例分析的方式,说明冲突问题的复杂性,认为行业管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当冲突产生时反垄断法并不当然优先于行业管制,而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严密的分析决定案件是否应豁免于反垄断法的适用。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从研究对象公用企业入手,首先介绍了公用企业的概念、特征以及垄断表现,使得读者对公用企业以及公用企业垄断行为形成初步印象;接下来文章分析了行政垄断与公用企业垄断的关系,提出了文章对于“行政垄断”的界定以及公用企业垄断的双重属性。由此,通过第一章对公用企业、公用企业垄断以及相关行政垄断的介绍和分析,为下文冲突理论以及案例分析的展开界定了研究的范围、奠定了分析的基础。第二章围绕反垄断与行业管制的冲突理论展开,首先结合案例归纳了冲突的五种表现形式,包括:内容冲突、法律位阶冲突、反竞争行为认定冲突、救济冲突以及适用冲突;其次,分析了冲突产生的两个主要原因——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所需、立法目的相异。在将基本概念和冲突理论进行梳理后,第三章选取了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发生的一个案例进行反垄断与行业管制冲突的具体分析,从法院判决、行政处罚、行为定性存在的不当与障碍中,反映出实践中冲突问题解决的复杂性。接下来的第四章聚焦于冲突的解决,文章对欧盟以及美国对于上述冲突的解决方案进行了介绍,并且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发现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反垄断与行业管制冲突并没有提供解决方案,从而产生了向其他国家进行学习与借鉴的必要。随后,在分析各自方案优劣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当选择美国模式,并套用该模式中豁免的构成要件对案例进行了分析。最后,第五章在前述四章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公用企业反垄断与行业管制冲突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几点建议,认为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习惯于忽视行业管制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反垄断与行业管制的冲突问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要解决冲突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首先,完善行业立法,在法律位阶上给予行业管制以正当性基础;其次,在某些确实存在冲突,且应当选择保护行业管制利益的领域,在行业立法条文中对反垄断法的适用进行明示豁免;再次,建立默示豁免制度,该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反垄断诉讼制度的完善;最后,明确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为公用企业行为性质分析扫清障碍。
游钰[6](2016)在《论政府行业管制的法律约束——以反垄断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市场经济是当前各国普遍实行的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或决定性的作用,而竞争机制则是市场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不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并非无所作为,政府可以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管并对宏观经济运行实施调控。在自来水、电力、电信等特定行业,由于存
年海石[7](2015)在《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边际成本定价矛盾”是研究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问题的出发点。传统理论认为,自然垄断行业具有规模经济等固有经济特点,使得其既不能按照边际成本定价,也不能按照利润最大化来定价,因此需要政府管制。而政府管制的目的就在于寻求社会福利与行业利润之间的一种平衡:既要保证社会福利不受垄断价格侵蚀,还要保证自然垄断行业获得合理利润,提高效率。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模型几乎都是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方法之上的。由于新古典经济学方法的假设前提过于理想化,使得理论与现实往往存在较大反差。通过对新古典经济学方法的反思,本文认为,引入制度因素(交易成本、产权结构和委托-代理关系)来研究自然垄断行业的定价管制问题既有现实意义,也有理论意义。通过分析制度因素对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影响,可以为管制失灵提供一种合理解释,进而为自然垄断行业的定价管制改革提供一种思路。即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安排来规范自然垄断行业的定价管制,从而使自然垄断行业价格更趋于合理。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上,本文找出当前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特别是制度方面的原因,进而提出完善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政策建议。全文除了结论与展望外,共分为8章。第1章为绪论。首先,阐述了本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包括国际背景与国内背景,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其次,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再次,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主要内容框架;最后,指出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2章为相关理论基础与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范围界定。本章先是回顾并梳理了与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相关的理论基础,包括自然垄断理论、政府管制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产权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为本文后续的分析和研究工作提供理论支撑。然后,对本文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研究范围作了界定。指出本文所研究的自然垄断行业主要是指强自然垄断行业,即平均成本持续下降的自然垄断行业。第3章为基于新古典经济学方法的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本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自然垄断行业定价无需管制的条件,即在没有沉淀成本的完全可竞争市场,即使具有规模经济的自然垄断企业在潜在企业的进入威胁下也能够将价格调整到平均成本处,实现社会福利的次优。此时无需政府管制。或在完全契约条件下,即使自然垄断企业具有沉淀成本,也可以通过签订完全契约的方式化解,从而使市场重新具有“可竞争性”,无需政府管制。第二部分介绍了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两种理论模型,拉姆齐定价和两部定价法。第4章为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进一步拓展分析。首先,承接第3章,对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进行反思。即新古典经济学方法具有严格的假设前提,这个过于理想化的模型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因此需要打破这种理想的理论框架,寻找理论框架之外的能够影响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现实因素,进而引出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产权结构以及委托-代理关系;其次,分别分析这些制度因素如何影响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最后,通过分析这些制度因素对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影响,提出对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问题的再反思。第5章为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演变及现状。本章先是将建国以来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演变划分为三个阶段,并介绍了每个阶段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特点。随后阐述了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现状。第6章为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本章分析了当前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存在的问题,并主要从制度角度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产权结构单一、自然垄断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复杂、显着的沉淀成本无法补偿、市场机制不完善增加了不确定性以及缺乏有效的定价管制法律法规。第7章为国外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经验借鉴。本章介绍了国外两种较为成熟的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模式,即美国投资回报率管制以及英国价格上限管制。与此同时,本章还回顾了俄罗斯20世纪90年代对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改革的过程。随后,提出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经验借鉴。第8章为完善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政策建议。首先要转变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传统思维理念,形成“市场-制度-政府”三位一体的新型思维理念,避免市场和政府的简单两分法,要注重完善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中的制度安排;其次,通过降低沉淀成本和消除行政进入壁垒来积极地创造可竞争市场环境,努力依靠市场来解决自然垄断行业的定价难题;再次,大力推进我国自然垄断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弱化制度因素对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影响;最后,要构建科学的定价管制模式以及加快建立健全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相关法律法规。最后一部分为结论与展望。对本文的研究进行了归纳,得出了若干结论,并对将来需要继续研究的内容进行展望。
王自力[8](2012)在《论行业管制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协调实施》文中提出反垄断法与管制政策对管制行业的反竞争行为的规制存在交叉,对于如何处理二者关系,国内主流的观点是反垄断优先。美国的管制行业反垄断实施理论与实践可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强调反垄断法对管制行业尽可能少干预的弱干预理论,二是强调反垄断法应该最大限度地对管制行业的反竞争行为进行干预,三是强调反垄断法与管制政策的协调,共同规制管制行业中的反竞争行为。中国反垄断法在管制行业中的反垄断实施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强调反垄断法与管制政策对管制行业反竞争行为的协调规制。
向立力[9](2012)在《竞争推进的理论与制度研究》文中认为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经过改革和发展,我国实现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折,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同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上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经济发展的结构性矛盾、粗放的增长方式、对政府投资的过度依赖等等问题,造成了收入分配、资源利用上的种种弊病。知识界在对改革开放给予肯定的基础上,反思和批评则更为直接。一方面,过去我国引入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始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和推动,路径依赖会使得这一趋势在未来有所延续;另一方面,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已经开始呈现种种弊端,市场调配资源的自由程度受到权力的牵制,权力背后则是业已形成的利益集团。如何才能保持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不受到干扰而陷入停滞?各学科的讨论有一些共通的关键词:首先是限制政府的权力,尤其是随意干预市场的权力;其次是促进市场开放,鼓励更有活力的市场竞争;复次是建立确保资源分配的公平机制。当前要真正实现上述三个命题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观察世界其他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道路,笔者发现,我国遇到的三个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共通性。结合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来看,解决这三个问题的出路都指向同一个方向,那就是要不断抬升“竞争政策”在整个公共政策中的地位。关于如何确保竞争政策目标实现的制度因素至少有三个方面:竞争立法构成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基本竞争秩序和规则,竞争执法是维护前述规则得以落实的纠错机制,竞争文化的作用在于提升社会成员对竞争法、竞争执法的支持和理解。竞争推进的产生源于竞争理论对竞争执法的反思,在立法环节,竞争推进能够对利益集团的过度游说起到适当的衡平效果;在执法层面,竞争推进能够提供另一套非强制路径,引导市场主体回归到市场竞争秩序的轨道上,并且扩展竞争执法的对象;在文化构建层面,竞争推进不是消极的等待缓慢的文化变迁,而是主动的引导社会成员,提升他们对竞争法、竞争政策的理解,创造更适宜竞争法和竞争政策产生和发展的文化环境。可见,竞争政策目标的实现路径可以是多元化的。依靠竞争执法以外的多种政策手段,作用于那些不属于竞争法规制,但又确对市场秩序造成破坏的行为,同样达到使市场秩序向竞争政策目标回归的效果。后一条径路即是本文希望展现的,国际竞争法学界通常用“competition advocacy(竞争推进)”一词来概括。国际竞争网络(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Net, ICN)竞争推进课题研究组提出,竞争推进(Competition Advocacy)是构筑竞争文化的重要机制,是“由竞争主管部门采取非执法机制所实施的,旨在活跃国内经济的目的,而与促进国内竞争环境有关的措施,它所依赖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协调竞争主管部门与其他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不断增进公众对竞争能带来利益的意识。”之所以说竞争推进是竞争主管部门在执法职能之外的一项职能,因为一般认为竞争推进有两个组成部分,第一,针对其他承担有经济规制或相关规则制定权的公共机构的推进措施。例如,竞争主管当局通过评估现行的法律,或者对法律和其他经济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的草案进行研究,然后向其制定机关提出意见,指出其在决策中存在的反竞争或者低效率行为。让他们清楚地知道,哪些领域是竞争机制该发挥基础作用的领域,从而使这些公权力部门制定的法律或政策体现出对竞争机制的友善。第二,针对社会公众的推进措施,旨在提高他们对竞争以及竞争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保护竞争方面的作用的意识。包括采取措施教育尽可能多的公众有关于竞争的知识。组织消费者意识论坛,发放相关新闻宣传品等都是常见方法。竞争推进主要有三项基本制度构成。首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是影响竞争秩序的重要制度因素,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是需要不断讨论和检验的,一些基于对竞争的错误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及时地被废止或更新。近年来,以国际竞争网络(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Net, ICN)等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建议,可由一国的竞争主管部门参与该国法律、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讨论,并适时的向立法机关、管制部门提出建议,避免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过份干预竞争机制的现象。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评估是最为关键和重要的竞争推进路径和方法。美国是较早开始组织反托拉斯法律制度评估的国家,具有代表性的还有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推行的法律审查项目,等等。其次,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而成为合法的垄断,这种现象也被称为管制(regulate)。20世纪中后期以来,放松管制、重新引入竞争成为一个普遍的趋势。各国竞争主管部门开始把放松管制纳入竞争推进的范畴。最后,竞争文化氛围的形成将为竞争推进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制度层面的问题固然重要,制度背后的保障机制和文化观念的更是关系到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竞争文化培育有别于其他竞争推进措施的特点首先在于,它不带有任何的强制性,完全由竞争主管部门以教育、宣传或者劝说的方式,对市场竞争机制的一些基本理念进行推广。美国FTC自上世纪80年代即开始针对那些对市场竞争影响较大的问题,向特定的公共部门或社会组织发放竞争推进函(advocacy files),期望藉此在那些重大问题上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共同推进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以巴西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国内公众对市场竞争知识的理解和接纳还有待提升,于是,我们可以发现,巴西在如何宣传教育公众方面有很好的经验。韩国国内大企业林立,大企业之间关系错综复杂,甚至牵动国内经济政治环境。KFTC建立了一套专门针对大企业的“志愿守法项目”,运行的效果也不错。以凯恩斯主义的诞生地英国为代表欧洲国家非常重视经济萧条时期对竞争文化的持续宣传,这对于我国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目前已经实施竞争推进的国家中,以其竞争推进与竞争执法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其分类。在梳理和比较的基础上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竞争推进路径上的区别,将直接影响到该国竞争主管部门对竞争推进与竞争执法的功能定位,这对于我国如何选择竞争推进的路径至关重要;二是不同的竞争推进路径,在竞争推进的核心机制上存在共通点,这些则是我国实施竞争推进制度时可以加以重点借鉴的制度抓手。本文的讨论最终回到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的讨论。三十年改革开放就是一次引入竞争政策、竞争机制的过程。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萌发出了一些与竞争推进类似的制度探索,例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有垄断行业改革,等等。但处于萌芽状态的竞争推进并没有对国内竞争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竞争文化的形成起到本应有的推动作用。原因之一是我国那些处于制度探索阶段的竞争推进措施没有像国外那样形成体系,这也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通病。竞争推进问题的提出是对市场机制进行辩证认识的过程和必然结果。中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历程不长,在我们的文化中,依赖乃至夸大政府力量的传统多,鼓励或者尊重自由市场的传统少。因此,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缺少对市场机制的谨慎,但对政府力量的警惕和约束往往心力不足。竞争推进可以帮助我们改良文化传统,对于中国的未来具有特殊的意义。然而,把竞争推进引入中国也困难重重,需要一些认识的、文化的、策略的和制度的,等等各方面的支柱。等待我们的道路依然漫长。
马凌[10](2012)在《自然垄断行业的政府管制与规制研究 ——以中国电信行业管理为例》文中提出基于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自然垄断理论,电信等行业被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划为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在对诸如电信等自然垄断行业的政府管理机制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管制与规制并行模式。行业管制是我国政府管理电信行业的传统手段,它在2008年以前完全主导着我国电信行业的整个改革与发展进程。自2008年8月1日以后,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始施行,竞争规制开始介入到我国电信行业的政府管理中来,我国电信行业进入了行业管制与竞争规制共舞时代,但是二者有着各自相对独立的职责范围。从整体情况来看,无论是行业管制还是竞争规制,我国目前在电信行业的政府管理上都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为了促进我国电信行业的稳健发展,政府应当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完善。
二、电信管制:行业管制,还是一般竞争管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电信管制:行业管制,还是一般竞争管制?(论文提纲范文)
(1)事后反垄断与事前管制——数字市场竞争治理的范式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数字市场竞争治理困局与范式革新可能 |
(一)数字平台的垄断高风险及治理困局 |
(二)事前管制作为事后反垄断执法的有效范式补充 |
二、政府事前管制的正当性基础与模式演进 |
(一)特殊行业管制的正当性基础 |
(二)特殊行业管制的适用条件与调整模式 |
三、事前管制与事后反垄断执法的功能分担 |
四、数字市场建立特殊行业管制的必要性检讨 |
(一)数字市场垄断的高风险性 |
(二)激励动态竞争与开放下游市场的政策价值衡量 |
五、数字市场特别行业管制模式构建 |
(一)数字市场特别行业管制的一般框架 |
(二)特别行业管制的重点措施 |
(2)我国电信行业管制政策效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管制政策产生 |
1.3.2 管制政策分类 |
1.3.3 管制政策效果 |
1.3.4 电信管制维度 |
1.3.5 述评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图 |
1.5 研究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与研究路径 |
2.1 相关理论 |
2.1.1 产业组织理论 |
2.1.2 电信管制理论 |
2.1.3 公共利益理论 |
2.2 管制因素 |
2.2.1 管制政策强度 |
2.2.2 电信管制手段 |
2.3 研究路径 |
2.3.1 效率与管制政策效果 |
2.3.2 理论应用与实证研究 |
3 电信管制政策量化与分类 |
3.1 政策文本选择 |
3.2 政策分析框架 |
3.3 政策文本编码 |
3.4 政策二维分析 |
3.4.1 X轴维度分析:政策工具维度 |
3.4.2 Y轴维度分析:政策目标维度 |
3.4.3 趋势分析 |
4.电信行业管制政策区域效果实证研究 |
4.1 DEA基本原理 |
4.2 模型构建 |
4.2.1 模型选取 |
4.2.2 指标选取 |
4.3 第一阶段DEA模型结果 |
4.3.1 技术效率、规模效率与纯技术效率 |
4.3.2 规模报酬变化 |
4.4 由随机前沿函数构造的第二阶段DEA模型 |
4.4.1 类SFA回归模型构建 |
4.4.2 变量调整公式 |
4.4.3 变量调整过程 |
4.5 第三阶段DEA模型的结果 |
4.5.1 DEA效率值 |
4.5.2 第三阶段规模报酬 |
4.5.3 第一阶段与第三阶段DEA效率对比 |
5.电信管制政策的宏观效果分析 |
5.1 Super-SBM模型测算电信行业整体效率 |
5.1.1 效率测算原理 |
5.1.2 模型效率测算 |
5.2 VAR模型测量电信行业对我国宏观经济影响 |
5.2.1 单位根检验 |
5.2.2 协整检验 |
5.2.3 格兰杰因果检验 |
5.2.4 VAR模型结果解读 |
6.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与分析 |
6.1.1 电信行业效率东高西低波动上升 |
6.1.2 电信管制政策具有明显社会效益 |
6.1.3 管制政策效果受到政策偏好影响 |
6.2 电信管制政策优化建议 |
6.2.1 保持管制政策的区域性差异 |
6.2.2 注重电信管制政策的社会性 |
6.2.3 分析政策偏好实施电信管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 |
致谢 |
(3)论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必要性 |
第一节 电信业的概述 |
一、电信业的内涵及自然垄断属性 |
二、我国电信业市场结构 |
三、我国电信业管制现状 |
第二节 非对称管制的概述 |
一、非对称管制的内涵及特点 |
二、非对称管制的理论依据 |
三、非对称管制与反垄断管制具有一致性 |
第三节 我国电信业需要非对称管制 |
一、电信业的自然垄断属性使然 |
二、平衡运营商之间的非对称竞争 |
三、对电信业反垄断管制予以补充 |
第二章 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现行规定与不足 |
第一节 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现行规定 |
第二节 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不足 |
一、非对称管制规则法律位阶较低 |
二、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缺失 |
三、主导运营商的认定标准存在漏洞 |
四、非对称管制具体措施可操作性弱 |
第三章 国外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国外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考察 |
一、美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考察 |
二、欧盟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考察 |
三、日本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考察 |
第二节 国外电信业非对称管制对我国的启示 |
一、高位阶立法提供有力支撑 |
二、双维度界定相关市场 |
三、分类认定主导运营商 |
四、非对称管制具体措施明确 |
五、退出机制避免过度管制 |
六、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 |
第四章 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改进建议 |
第一节 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具体内容 |
一、出台《电信法》以确立制度地位 |
二、规定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 |
三、健全主导运营商的认定标准 |
四、细化非对称管制具体措施 |
第二节 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配套保障 |
一、创设非对称管制动态评估机制 |
二、建立非对称管制退出机制 |
三、设置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 |
四、协调非对称管制与反垄断管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我国电信行业竞争性业务的政府管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符号说明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选题的背景 |
2.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管制研究 |
2.电信行业政府管制研究 |
3.对现有文献的评价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本文研究思路 |
2.本文研究方法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电信行业界定及相关概念 |
1.电信行业的界定 |
2.垄断与竞争的概念 |
3.政府管制的概念 |
(二)电信行业政府管制理论 |
1.电信行业政府管制的含义和理论发展 |
2.电信行业政府管制的必要性 |
3.电信行业政府管制的主要内容 |
二、我国电信行业的发展与管制变迁 |
(一)我国电信行业垄断到竞争的市场变迁 |
1.技术变迁对垄断与竞争的影响 |
2.市场需求对垄断与竞争的影响 |
3.电信行业竞争性业务的界定 |
(二)我国电信行业政府管制的变迁 |
1.技术发展促进准入管制放松 |
2.能力提升加快价格管制放松 |
3.引入竞争需要质量管制强化 |
4.利益驱动导致普遍服务管制弱化 |
三、我国电信行业竞争性业务政府管制的问题与成因 |
(一)我国电信行业竞争性业务政府管制存在的问题 |
1.管制性准入壁垒影响行业发展 |
2.价格管制放松致不正当竞争频发 |
3.质量管制不严格威胁信息安全 |
4.普遍服务弱化影响宽带中国进程 |
(二)我国电信行业竞争性业务政府管制问题的成因 |
1.管制法律体系不健全 |
2.管制机构职能不规范 |
3.管制体制结构不清晰 |
4.管制监督体系不完善 |
四、发达国家电信行业竞争性业务政府管制的实践与启示 |
(一)发达国家电信行业竞争性业务的管制实践 |
1.美国电信行业管制实践 |
2.英国电信行业管制实践 |
3.日本电信行业管制实践 |
(二)对我国电信行业竞争性业务管制的启示 |
1.完善立法并依法管制 |
2.相对独立的管制机构 |
3.适应三网融合的管制体系 |
五、完善我国电信行业竞争性业务政府管制的路径 |
(一)健全电信行业法律体系 |
1.加快电信法的立法进程 |
2.增强电信法的社会适应性 |
(二)建立相对独立的专业性管制机构 |
1.强化管制机构的独立性 |
2.提高管制机构的专业性 |
3.加强对管制机构的监督 |
(三)规范竞争性业务的管制内容 |
1.放松准入管制标准 |
2.规范价格管制体系 |
3.健全质量管制体系 |
4.强化普遍服务管制 |
结论与展望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公用企业反垄断与行业管制的冲突与协调 ——以济南老年免费乘车卡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公用企业反垄断 |
第一节 公用企业反垄断 |
一、公用企业 |
二、公用企业垄断表现 |
三、公用企业反垄断的特殊性 |
第二节 行政垄断与公用企业垄断的关系 |
一、本文关于“行政垄断”的界定 |
二、公用企业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关系 |
第二章 反垄断与行业管制冲突理论 |
第一节 反垄断法与行业管制冲突的表现形式 |
一、内容相冲突 |
二、法律位阶冲突 |
三、反竞争行为认定相冲突 |
四、救济冲突 |
五、适用冲突 |
第二节 冲突产生的原因 |
一、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所需 |
二、立法目的相异 |
第三章 具体案例分析 |
第一节 案情概要 |
第二节 法院判决分析: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公交公司行为性质分析 |
第四节 反垄断法的分析路径 |
一、经济垄断 |
二、行政垄断 |
第五节 公交公司行为合理性分析 |
一、公共交通公司管制与竞争回顾 |
二、公共交通公司经营现状及问题 |
三、强制购买保险合理性分析 |
第四章 反垄断与行业管制冲突的解决方案 |
第一节 国外关于反垄断法豁免的判例 |
一、欧盟经验 |
二、美国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关于反垄断法豁免的规定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总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致谢 |
(7)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文献述评 |
1.2.2 国内相关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及结构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结构框架 |
1.5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可能的创新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理论基础与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范围界定 |
2.1 相关理论基础 |
2.1.1 自然垄断理论 |
2.1.2 政府管制理论 |
2.1.3 交易成本理论 |
2.1.4 产权理论 |
2.1.5 委托-代理理论 |
2.2 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范围界定 |
2.2.1 基于规模经济的自然垄断行业边际成本定价矛盾 |
2.2.2 基于成本劣加性的自然垄断行业定价可能性 |
2.2.3 本文的研究范围界定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基于新古典经济学方法的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 |
3.1 自然垄断行业定价无需管制的条件 |
3.1.1 完全可竞争市场 |
3.1.2 完全契约 |
3.2 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理论模型 |
3.2.1 拉姆齐定价 |
3.2.2 两部定价法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进一步拓展分析 |
4.1 对新古典经济学方法的反思 |
4.2 影响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制度因素 |
4.2.1 交易成本 |
4.2.2 产权结构 |
4.2.3 委托-代理关系 |
4.3 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再反思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演变及现状 |
5.1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演变 |
5.1.1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情况(1949-1978) |
5.1.2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情况(1978-2001) |
5.1.3 加入 WTO 以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情况(2001 至今) |
5.2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现状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6.1 当前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存在的问题 |
6.1.1 管制价格不能反映实际成本 |
6.1.2 定价主体不明确 |
6.1.3 行政垄断问题严重 |
6.1.4 有效竞争尚未形成 |
6.1.5 价格听证会制度不完善 |
6.2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6.2.1 产权结构单一 |
6.2.2 委托-代理关系复杂 |
6.2.3 显着的沉淀成本无法补偿 |
6.2.4 市场机制不完善增加了不确定性 |
6.2.5 缺乏有效的定价管制法规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国外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经验借鉴 |
7.1 美国的投资回报率管制模式 |
7.2 英国的价格上限管制模式 |
7.3 俄罗斯自然垄断行业的定价管制改革 |
7.4 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借鉴 |
7.4.1 价格上限管制尚不能广泛采用 |
7.4.2 自然垄断行业不能盲目私有化和放松管制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完善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政策建议 |
8.1 转变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传统思维理念 |
8.1.1 正确处理市场-制度-政府之间的关系 |
8.1.2 注重完善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中的制度安排 |
8.2 积极创造可竞争市场环境 |
8.2.1 降低沉淀成本 |
8.2.2 逐步消除行政进入壁垒 |
8.3 大力推进自然垄断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
8.4 构建科学的定价管制模式 |
8.4.1 适时引入激励性管制 |
8.4.2 完善成本约束机制 |
8.4.3 对自然垄断行业采取分类价格管制 |
8.4.4 完善价格听证会制度 |
8.5 建立健全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法律法规 |
8.6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8)论行业管制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协调实施(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关于中国管制行业反垄断实施问题:文献述评 |
三、美国管制行业中的反垄断实施:理论与实践 |
1. 弱干预理论与实践 |
2. 强调干预理论与实践 |
3. 协调干预理论与实践 |
四、中国行业管制与反垄断法的协调实施 |
1. 明确反垄断法与政府管制的关系 |
2. 确保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反竞争行为的审查权 |
3. 明确各法规中反垄断法对反竞争行为的优先执法权 |
4. 以司法指南的形式将反垄断豁免制度清晰化 |
五、结语 |
(9)竞争推进的理论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反思与竞争政策地位的凸现 |
二、 竞争政策的涵义及其实现径路的分化 |
三、 竞争推进概念的形成 |
四、 竞争推进研究对于我国的特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 各国竞争主管部门围绕竞争政策和竞争推进的讨论 |
二、 关于竞争推进问题的研究文献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边界、内容和方法 |
一、 本文的研究边界 |
二、 本文的研究内容 |
三、 本文所采取的主要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 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二、 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竞争推进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竞争推进的涵义 |
一、 竞争推进产生的原因 |
二、 竞争推进的对象 |
三、 竞争推进的制度构成 |
四、 竞争推进的法律渊源:域外立法情况 |
第二节 竞争推进的意义(一):在立法层面弥补竞争执法的缺陷 |
一、 立法过程会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 |
二、 竞争法与同位阶法律的存在价值差异 |
三、 竞争推进对竞争立法过程的修补 |
第三节 竞争推进的意义(二):在法律实施层面弥补竞争执法的缺陷.. |
一、 竞争执法对效率的发现能力有限 |
二、 竞争执法滞后于经济发展 |
三、 竞争执法的对象未涵盖公共机构 |
四、 竞争执法难以催生新的市场竞争者 |
五、 竞争推进对竞争执法的修补 |
第四节 竞争推进的意义(三):在文化层面弥补竞争执法的缺陷 |
一、 法律制度移植过程中文化因素的影响 |
二、 竞争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与国民文化心理紧密相关 |
三、 竞争推进在促进竞争文化发展方面的独特价值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竞争推进的制度(一):竞争性评估 |
第一节 竞争性评估制度概说 |
一、 竞争性评估的概念 |
二、 竞争性评估的范围 |
三、 竞争性评估的启动 |
第二节 竞争性评估的基本方法:以澳大利亚为例 |
一、 法律评估项目的具体实施步骤 |
二、 法律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及其应对 |
第三节 竞争性评估与行业管制法、地方法规以及司法判例的协调 |
一、 对行业管制法(sector-regulated legislation)的选择与妥协 |
二、 对地方立法机关的激励机制 |
三、 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对司法判例的有限评估 |
第四节 本章小结:竞争性评估的影响和效果 |
一、 竞争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评估影响立法决策 |
二、 竞争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评估提升经济发展效率 |
第四章 竞争推进的制度(二):垄断行业引入竞争 |
第一节 垄断行业引入竞争制度概述 |
一、 垄断行业引入竞争制度的背景 |
二、 垄断行业引入竞争制度的涵义及其必要性 |
三、 垄断行业引入竞争的具体措施 |
第二节 立法推动第三方进入:欧盟电力行业改革探微 |
一、 第三方进入(Third PartyAccess, TPA)的意义 |
二、 欧盟电力行业立法中的第三方进入权(TPARight) |
三、 小结:立法对第三方进入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美国不动产经纪人协会限制竞争案分析 |
一、 案件背景:行业协会抵制网络虚拟经纪业务 |
二、 经济学分析:伯川德均衡与第三类型共谋 |
三、 多元的规制方法:在个案胜诉的基础上推动行业规则的废除 |
第四节 管制政策约束机制:韩、澳、加三国相关制度比较 |
一、 韩国竞争影响评估制度(Competition ImpactAssessment)评析 |
二、 澳大利亚管制效果分析制度(Regulatory ImpactAnalysis)评析 |
三、 加拿大精明管制制度(smart regulation)评析 |
四、 小结:管制约束机制从根源上控制政府的管制热情 |
第五节 本章小结:垄断行业引入竞争的绩效 |
一、 垄断行业引入竞争制度可以有效提升原先管制行业的经济绩效 |
二、 垄断行业引入竞争制度有助于所在国整体经济绩效的提升 |
第五章 竞争推进的制度(三):竞争文化培育 |
第一节 竞争文化培育制度概述 |
一、 竞争文化培育的涵义 |
二、 竞争文化培育的具体措施 |
第二节 宣传和公众教育制度 |
一、 宣传教育的一般方法:巴西的经验介绍 |
二、 企业志愿守法项目(Voluntary Compliance):韩国的经验介绍 |
第三节 经济萧条时期反竞争思潮的应对制度 |
一、 经济周期对竞争文化的影响 |
二、 经济萧条时期竞争主管部门面临的主要矛盾 |
三、 经济萧条时期应对反竞争文化的具体措施 |
第四节 公共决策咨询制度 |
一、 美国公共决策咨询的基本形式——竞争推进函 |
二、 竞争推进函的优势与不足 |
第五节 竞争主管部门与管制部门协调制度 |
一、 协调的前提:竞争主管部门和管制部门的定位差异 |
二、 部门协调的必要性 |
三、 协调的基本模式:分权基础上的重要资源共享 |
四、 协调的其他模式 |
第六节 本章小结:竞争文化培育是一项长期任务 |
第六章 竞争推进的发展模式比较 |
第一节 模式比较的目的与比较样本的选择 |
一、 模式划分的标准和模式比较的目的 |
二、 比较样本的选择 |
第二节 不同模式下竞争推进的发展脉络比较 |
一、 经济发达国家竞争推进的发展脉络:以美国为样本 |
二、 经济赶超国家竞争推进的发展脉络:以日、韩为样本 |
三、 经济转型国家竞争推进的发展脉络:以俄罗斯为样本 |
第三节 本章小结:竞争推进发展模式的差异 |
一、 经济发达国家以竞争推进作为竞争执法的补充机制 |
二、 经济赶超国家竞争执法与竞争推进并重 |
三、 经济转型国家竞争推进先行、竞争执法逐步跟进 |
四、 竞争推进三项制度的功用各有侧重 |
第七章 中国竞争推进的基础与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概述 |
一、 中国竞争推进的基础 |
二、 中国竞争推进制度构建的模式选择:竞争推进优先 |
三、 中国竞争推进制度构建的侧重点:竞争性评估与垄断行业引入竞争 |
第二节 中国竞争性评估制度的基础与构建 |
一、 中国竞争性评估制度的相关探索: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案例 |
二、竞争性评估制度构建的途径 |
三、 竞争性评估制度构建的立法建议 |
第三节 中国垄断行业引入竞争制度的基础与构建 |
一、 中国垄断行业引入竞争制度的相关探索:电力行业改革的案例 |
二、 垄断行业引入竞争制度构建的途径 |
三、 垄断行业引入竞争制度构建的立法建议 |
第四节 余论:中国竞争推进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
一、 竞争推进需要突破社会的认识屏障 |
二、 竞争推进需要上下互动 |
三、 竞争推进需要强有力的主管部门 |
四、 竞争推进需要对“中国模式”的客观解读 |
五、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相关案例 |
一、 关于经济证据的局限性:美国航空客运行业反托拉斯案 |
二、 关于法律评估的具体程序:昆士兰州建筑师法案评估 |
三、 关于司法判例的竞争性评估:美国 AMC 对州行为原则的评估听证会纪实 |
四、 关于竞争主管部门的独立性和影响力:国际竞争网络(ICN)的调研结论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自然垄断行业的政府管制与规制研究 ——以中国电信行业管理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问题提出 |
三、研究综述 |
四、本文研究结构与方法 |
五、本文主要观点 |
第一章 自然垄断行业的政府管制与规制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政府管制与规制的概念辨析 |
一、管制与规制的联系 |
二、管制与规制的区别 |
第二节 自然垄断行业的政府管制与规制的理论依据 |
一、传统自然垄断理论 |
二、现代自然垄断理论 |
第三节 自然垄断行业的政府管制与规制的理论发展 |
一、自然垄断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行业管制 |
二、放松行业管制与引入竞争规制 |
第二章 电信行业的政府管制与规制的现状 |
第一节 电信行业的产业结构与市场格局现状 |
一、行业管制主导下的电信产业改革进程 |
二、竞争规制介入下的电信行业市场变化 |
第二节 政府对电信行业发展的管理现状 |
一、电信行业的行业管制状况 |
二、电信行业的竞争规制措施 |
第三章 电信行业的政府管制与规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电信行业行业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管制依据层次较低 |
二、管制机构职能过多 |
三、寻租与俘获比较严重 |
四、管制手段存在不足 |
第二节 电信行业竞争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竞争规制的手段缺乏足够效用性 |
二、竞争规制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 |
第四章 电信行业的政府管制与规制的改革策略 |
第一节 电信行业的行业管制改革策略 |
一、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 |
二、管制机构职能专业化 |
三、加强综合监督与厘清利益关系 |
四、改进行业管制手段 |
第二节 电信行业的竞争规制改革策略 |
一、健全竞争规制的相应手段 |
二、确立竞争规制的优先地位 |
参考文献 |
四、电信管制:行业管制,还是一般竞争管制?(论文参考文献)
- [1]事后反垄断与事前管制——数字市场竞争治理的范式选择[J]. 张浩然. 河南社会科学, 2021(08)
- [2]我国电信行业管制政策效果研究[D]. 陈晟.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3]论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完善[D]. 朱心怡.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我国电信行业竞争性业务的政府管制研究[D]. 梁超.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18(12)
- [5]公用企业反垄断与行业管制的冲突与协调 ——以济南老年免费乘车卡案为例[D]. 杜月.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9)
- [6]论政府行业管制的法律约束——以反垄断为视角[J]. 游钰. 经济法研究, 2016(01)
- [7]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问题研究[D]. 年海石. 吉林大学, 2015(08)
- [8]论行业管制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协调实施[J]. 王自力.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2(05)
- [9]竞争推进的理论与制度研究[D]. 向立力. 华东政法大学, 2012(11)
- [10]自然垄断行业的政府管制与规制研究 ——以中国电信行业管理为例[D]. 马凌. 复旦大学,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