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监督不能“对事不对人”(论文文献综述)
张咪咪[1](2021)在《现代官僚制的实践困境及其制度变革》文中研究表明现代官僚制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政府管理模式,是现代政治的产物,在现代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一直扮演重要的角色。现代官僚制作为一种理论范式得以确立离不开马克斯·韦伯,根据韦伯官僚制理论建立起的现代官僚制有着天然的体制缺陷,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出诸多问题。通过对现代官僚制产生的背景和理论基础的梳理,探究现代官僚制固有的弊病,分析官僚制在实践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和原因,理性地剖析西方国家针对官僚制管理困境进行的制度创新和变革,正确地看待学者对现代官僚制的批判,从而揭示现代的官僚制与行政改革运动中兴起的管理模式之间的关系,进而回答这种新的管理模式对正统的官僚制是继承还是摒弃的问题。同时,揭示西方现代官僚制及改革运动中折射出的理性化精神和科学管理理念,为现代国家政府的管理模式建构提供有效的建议和启发。
荆汝大[2](2020)在《强化财会监督机制 发挥监督治理效能——以河南省新乡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财会监督是经济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监测、预警的基础性条件,也是防范包括廉政风险在内的公共风险的基础性环节。多年来笔者在从事财政工作中深深体会到,财会监督是经济和财政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着信息保障、决策支持、风险预警、管理提升等重要作用。财政部门作为财会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新时代、新形势下,需要进一步强化财会监督机制、职能定位和队伍建设,切实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发挥监督治理效能。
王刚[3](2019)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改革思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承袭上述提法,只是将“完善”两字改为“健全”两字。在字字珠玑的两届党的全会公报中均提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问题,可见中央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但也反映出“两法衔接”中存在诸多问题。“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等一系列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关键性环节,长期以来“两法衔接”不畅的原因也大多出自这个环节。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以下简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对于推进我国“两法衔接”机制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上述考虑,文章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与发展。一是移送机制产生的原因。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查并及时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联动工作机制,其兴起的原因主要是出于社会治理、规范执法、实现公正的需要。二是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脉络。有关该机制最早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移送规定》),随后公、检、法、行等多家机关都根据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通过不同形式进行了规范。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从最初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逐渐覆盖到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环境,督促公、检、法、行等机关依法履责,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等多个方面,发挥了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作用。三是实务机关探索的成果。行政执法机关从选择合适的移送时机、划分清晰的移送步骤、确定明确的执法状态对优化移送程序进行了探索。侦查机关从审慎开启侦查程序,适度进行“借壳侦查”进行了探索。检察机关从拓展多样的外部监督方式对加强移送监督进行了探索。上述做法中,有的合理、合法,适合大范围的推广;有的虽然行之有效,但是潜在的隐患较多,需要加以改造;有的思路超前,需要上位法的支持。第二部分,域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比较与借鉴。行政犯罪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增多的,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早于我国,其拥有一些管制市场经济的成熟机制,其中就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考虑到域外的此类机制根植于其本国的政治土壤中,与其基础性制度息息相关,所以本文不可能对域外的此类机制进行全景式的论述,只能选取我国移送机制中三个亟待解决且与域外情况有可比性的问题进行研究,这三个问题是: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作用、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限制、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规制。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英国的警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案情较轻且当事人已认罪等情况下也可以向法庭提起公诉,这种公诉权的分散,削弱了检察机关在移送中的决定权;美国的检察机关主要起到了回应公众的关切,对某些事关公众利益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并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再决定是否起诉的作用。第二个问题方面,英国的行政程序中收集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反驳证据在法庭质证中使用;美国并不刻意区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的界限,其将证据审核的重心放在了非法证据的排除上。第三个问题方面,在令状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警察投诉制度的综合作用下,英国形成了侦查人员“不能、不愿、不敢”交叉适用两种权力的格局;美国最高法院在伯格一案的判决中将警察以行政调查为借口收集刑事证据的行为认定为“规避性搜查”的两种情形之一,并提出了以行为目的来辨别行为性质的判断方法。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法国、德国的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对涉嫌犯罪案件起诉前,会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政治考量、国家形象等因素,再做出最优的选择。第二个问题方面,法国的检察官可以提取行政执法机关获得的任何材料,按照刑事证据规则进行甄别后,合格的可以进入刑事程序;受追求实体正义理论和严格证明理论的影响,德国的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言在证人已经死亡或下落不明的情况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行政执法机关的鉴定报告等可以在制作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在法庭上朗读。第三个问题方面,法国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警察机关在行政法院、检察机关、预审法官的多重制约下,自由裁量权较小,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空间不大;德国的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在职权和身份上的界限比较明显,前者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后者负责刑事侦查,侦查人员很难动用行政调查权调查刑事案件。三是混合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既可以被动的接受报案,也可以主动发现犯罪线索,还可以指挥司法警察开展初步侦查;俄罗斯的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一般监督,通过对行政处罚案件条款的适用、案件性质的判断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来保障移送工作的正常运转;日本的检察机关虽然可以指挥警察进行侦查,但其决定是否移送和起诉的裁量权受到反则金制度和检查审查会的多方掣肘。第二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证据保全程序为行政言词证据发挥作用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可能,如果证人在行政程序中所出具的证言对证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且证人有可能在庭审前遭遇不测,那么检察机关可以申请法官开启证据保全程序,要求证人重新做供并记录在案。日本注重发挥行政言词证据的反驳作用,即当事人、证人在行政、刑事两种程序中所做的陈述不一致时,以前程序中的陈述反驳其后程序中的陈述,以达到去伪存真的作用。第三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司法警察在侦查中受到了检察官和预先侦查法官的双重监督,利用行政执法的名义收集刑事证据已经十分困难,再加上意大利普遍设立的行政法院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养成了循规蹈矩的执法习惯,客观上也排斥了两种权力交叉适用的做法。俄罗斯在初步调查权力的授予、程序的细化等规定为侦查员初步掌握案情、获取启动证据、权衡利弊关系提供了合法的途径,也就替代了两种权力交叉适用的作用。日本的行政令状制度所确定的如果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有实质性关联,那么此类程序应先取得司法令状方可进行的标准,也使侦查机关假借行政执法的名义逃避司法控制的企图在一定程度上归于无效。四是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比较中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法国、德国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监督、引导作用的发挥,英国、美国等国家对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开放性态度,美国、日本对“借壳侦查”的判断方法和规制方式都对完善我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有借鉴意义。我国可以从丰富查阅权的种类、扩展询问权的对象、提升建议权的实效、加大督促权的力度入手,强化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权力;从增加可以进入刑事程序的行政证据种类入手,将“证据三性”作为判断行政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刑事程序的标准;从客观看待“借壳侦查”在追求实体正义方面的特殊功用入手,既学习日本对“借壳侦查”的规制之策,又不像美国一样对“借壳侦查”全盘否定,而应对“借壳侦查”的启动主体、启动标准、适用程序、责任承担、救济途径作出统一规定,使侦查机关有章可循。第三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保障。涉案当事人、涉案财物、涉案证据的移送共同构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有机整体。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对案件移送提供了支撑和保障。一是涉案当事人的移送。涉案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向侦查机关移送涉案当事人有助于其完成强制嫌疑人到案的任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将延长移送期间作为惩罚当事人的手段,扭送式移送负面效应比较明显等问题,建议通过对涉案当事人实施随案移送机制,严禁先行移送案件的有关材料,待到满48小时后再移送涉案当事人的行为;在行政执法人员遭遇辱骂、威胁、殴打等非常事件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以防其带着情绪执法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涉案物品的移送。涉案财物包括受害人财产、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等,移送涉案财物有助于审判机关利用其价值来修复被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公安机关有选择性的接受涉案财物,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就费用支付产生争议等问题,建议通过公安机关承担涉案财物保管和处置的主要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保管和处置,地方政府发挥兜底作用进行综合处理等方式予以规范。三是涉案证据的移送。涉案证据是形成证据链条的基本素材,移送涉案证据有助于审判机关确定刑事责任的归属。针对符合“证据三性”的行政言词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刑事程序,采用何种补救性的措施淡化行政言词证据的主观色彩,特殊的实物证据以何种形式进入刑事程序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等问题,建议从合理界定行政言词证据直接移送的适用范围,参照刑事标准规范行政言词证据的收集程序,明确特殊实物证据的收集方式和移送载体等方面加以解决。四是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应移尽移的落实与否关系到案件移送的数量和质量,影响应移尽移的落实的因素有很多,既包括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等传统因素,也包括权力授予不足、经费保障不足等新因素。建议从在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遭受较大破坏的领域,为行政执法机关增设侦查部门;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经费予以全额保障,严禁将罚没返还作为筹资渠道和奖励手段等方面保障应移尽移的落实。五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为了整合信息资源,提高移送效率,各地纷纷建立了具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功能的网络平台,此类平台在畅通沟通渠道、形成执法合力、促进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针对此类平台只能在某一地域内发挥作用,阻碍了案件移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协同推进的问题。建议从统一技术标准、完善移送功能、确定录入信息三个方面入手构建全国统一的移送平台,从而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将所有的行政犯罪罪名纳入到移送平台当中。第四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的接受与处置。相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移送领域中的“以法代刑”“有案不移”等现象的受关注程度,学术界、实务界都对侦查机关在上述领域中的“借壳侦查”、“案情反馈不规范”、“交叉使用强制措施”等现象关注甚少,但是上述现象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对正常移送秩序的破坏隐秘而又巨大,需要认真加以研究。一是接受案件后特殊合作方式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出于逐利违法、规避风险、完成考核等原因超过必要限度进行“借壳侦查”,对人权和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鉴于“借壳侦查”的潜在危害,需要设定不得在刑事立案后进行“借壳侦查”,不得干预适用的正常执法,不得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性权益三条限度。同时从强化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强制性制裁权力,保持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义务,适当授予侦查机关初步调查权力等方面对其加以规制。二是接受案件后强制措施变更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交叉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以便达到“方便执法”或规避司法审查的目的。针对上述问题,可以考虑采取将被留置盘问和行政扣留的时间计入刑事拘留的时间,以行为的目的作为判断强制措施性质的依据,改革现行考核机制等措施进行破解。三是接受案件后案情进展反馈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不向行政执法机关反馈案情进展,既挫伤了后者移送案件的积极性又容易使行政执法陷入被动。建议通过侦查机关建立案情定期反馈责任清单、检察机关对案情反馈进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函询了解案情三个方面对案情反馈进行规范。第五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约与监督。“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而保障“法之必行”则要内靠坚定的法治信仰,外靠严密的多重监督,这个道理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领域中同样适用。当然加强监督也不是空中楼阁,它需要规范的权力制约和适度的信息公开对其提供有力的支撑,前者可以区分各个公权力机关的职责边界,减少互相推诿的空间;后者可以将权力的运行过程晒在阳光之下,让潜规则无所遁形。一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权力制约。针对权力制约中存在的案件移送工作的牵头部门缺位、各部门难以发挥各自优势、部门本位主义占据上风等问题。建议通过明确司法行政部门担任案件移送的牵头组织者;监察委员负责责任追究,统一行使党纪、政纪、国法;检察机关负责法律监督,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作为移送机制的两端负责具体实施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多重监督。针对移送监督中存在的监督机关无法掌握行政执法实际状况、对事不对人的惯性导致监督效力孱弱、未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整体优势等问题,建议从扩展监督机关的信息来源渠道,以从案到人为抓手提升监督针对性,丰富移送监督形式等方式加以解决。三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信息公开。针对移送信息公开中存在的公开的主体不明确、公开的界限不易掌握,公开的媒介不明确等问题,建议从确定信息公开要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及时公开移送信息等方面入手,让公民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过程能看到、能听懂、能监督。第六部分,立法的建议(代结语)。与实践的期待所不同,目前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从指导思想到具体操作,从责任主体到权力边界,从证据采纳到涉案财物管理,从实施监督到责任追究等方面,至今只有一些行政规章或司法解释可以遵循,存在立法层级较低、立法主体较多、立法内容笼统、立法刚性不足等弊端。建议从吸收地方立法的经验,提升立法的层级,确定立法的重点内容,细化责任的追究等方面入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法律来对案件移送工作进行规范。
陈剩勇[4](2014)在《官僚制、政府自利性与权力制衡——对行政权与立法权配置失衡问题的思考》文中认为当代中国政府建立在现代官僚制组织架构的基础之上。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官本位"(即行政权本位)的政治传统,现代官僚制组织的自利性特质,凸显了国家政权结构中行政权独大的制度缺陷,引发了诸如官僚集团对中央政令的抵制和消解,地方官权失控、权力寻租和吏治腐败问题,部门利益对公益的侵蚀问题,官场奢靡风气和政府成本高企,以及政府对市场、企业和社会的随意干预等问题。全面深化政府改革,可以从调整、重构和优化立法机关(人大)与行政机关(政府)的权力关系入手,推进现代国家制度建设,大幅度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和功能,强化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民主监督功能,从制度层面解决国家权力结构中的行政权独大问题。把政府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控制官僚集团,遏制官场腐败,打造一个兼具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诸特质于一体的现代政府体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童家飞[5](2014)在《基于防治财政腐败的财政监督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腐败,意指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对于一个国家的执政党或政府来说,腐败不仅会造成自身政治或行政体制的腐朽与衰败,而且会对整个社会产生巨大的负面效应,最终导致执政党的公信力或政府的合法性的衰弱,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腐败的类型可以说是多种多样,财政腐败则特指发生在公共财政领域中的各类财政权力与资金使用的异化现象,这其中不仅包括政府官员个人在财政行为上的腐败,还包括政府机构或组织为获取集体利益,而出现诸如“小金库”、乱发补贴、奖金等公共财政行为的失规现象。因此,必须加大对于政府机构、组织与官员个人的财政行为规制才能够有效防治财政腐败的发生,而这个任务在很大程度上要由财政监督体系来完成。完善、有效的财政监督体系可以对每一笔财政资金的事前审批、事中使用、事后监督进行科学、严格、有效的规范,本文将从完善我国现行财政监督体系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当前财政腐败现象频发的原因并进一步探讨完善财政监督体系的相关可行性路径。大量研究结果表明:财政腐败主要划分为收入性腐败与支出性腐败两个部分。收入性的腐败主要指涉及税收收入及地方政府预算外或制度外收入的腐败行为,而支出性的腐败则主要涉及政府采购、公务消费、以及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等方面,本文则重点讨论防治各类财政腐败的重要制度安排——财政监督制度。财政腐败现象与其他腐败现象具有相同的作用机理,即权力的失规与行为的失范,如果公共财政权力与行为不能受到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或者说监督财政权力与行为的制度存在问题与漏洞,就必然会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滋生。而财政监督制度正是通过强化对于政府财政权力与行为的制约与监督,严格规范政府在财政收支行为,强化各类财政监督部门的权力与职责,使得政府任何不正当的用权用财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因此,完善的财政监督制度如同防治财政腐败的一把利剑,真正实现了从权力与行为两个方面对财政腐败现象的规制,同时也为我国整个反腐败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笔者认为,财政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我国当前缺乏具有完整意义上的财政监督法律。财政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还是停留在相关财经法律中关于财政监督的条款,致使我国财政监督主体常常处于无法可依或者令出多门的状况,严重影响财政监督的效果与效率。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财政监督主体体系仍存在着监督力度不足、权责不够明确等现状。而各类财政失规行为,如政府采购腐败频发、制度外资金滥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挪用等造成的腐败严峻形势给当前的财政监督工作提出了诸多难题,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了各类财政腐败滋生的温床。因此,当前的财政监督机制建设还需通过出台财政监督专门法、大众媒体参与制度、公众参与财政预算过程等多种手段得以完善,进而弥补人大在财政监督中“单打独斗”的尴尬现状。
李丽光,胡春晖[6](2013)在《刍议高校内部审计观——从物本审计观到人本审计观》文中研究指明一、高校内部审计的物本审计观及其弊端(一)高校内部审计的物本审计观我国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已有20余年的历史。不同高校内部审计发展程度不一,总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1)账面基础审计阶段,该阶段主要是对高校账目和凭证作为审查的出发点,检查各项会计记录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账簿加总和过账的正确性、总账和明细账及其会计凭证的一
段智峰[7](2012)在《蒋汪合作研究(1931-1938)》文中指出以1931年“汤山事件”为契机,汪精卫与胡汉民形成合作关系,共同对抗蒋介石,形成宁粤对峙局面。“九一八”事变后,政治局势陡变,随着汪胡合作逐步走向绝境,蒋汪开始接近并酝酿形成合作关系。在携手击垮代表粤方基本利益的孙科内阁后,蒋汪合作正式成局,并形成“蒋主军,汪主政,蒋汪共主党”的权力分配格局。嗣后,在因应“一二八”抗战的过程中,蒋汪合作关系得到初步巩固。1932年8月,汪精卫与张学良发生龌龊,并逐步升级,导致政局持续动荡。蒋介石实施旨在维持现状的初步善后举措,但却铩羽而归。面对政治僵局,蒋被迫实施“弃汪保张”的举措,张学良在华北的地位在实质上得到维护,汪精卫则愤而出国养病,蒋汪合作遭遇顿挫。至1933年热河沦陷,日军进攻长城各口,局势的演进迫使蒋不得不转变立场,实施“去张联汪”的举措,蒋汪合作藉此恢复。以汪精卫1933年复职为标志,蒋汪间不仅政治互信得以巩固,政策理念共识趋于扩大,且在此基础上对合作格局实施一系列调整。经历此次调整,不仅“庐山模式”浮出水面,且蒋汪间的权力地位关系趋于相对平衡状态。1934年发生之“顾案”及其善后过程,即非常典型地反映出这种权力地位的相对平衡状态。国民党内部连绵不断的反汪运动,既有政治体制的诸多弊端,对蒋汪合作关系构成持续负面影响。1935年所发生的汪精卫辞职事件,与这两个面向的因素存在直接逻辑关联。国民党五全大会前后,蒋汪合作关系虽不可避免地遭到损害,但却并未在实质上动摇二人的合作基础。1936年西安事变的爆发,埋下蒋汪关系最终决裂的种子,在蒋汪关系演进历程上具有转折意义。此后蒋汪关系持续恶化,不可逆转地走向完全破裂。
徐信佳,赵永生[8](2006)在《堵塞地方财政支出监管漏洞》文中提出本文阐述了财政监督作为财政职能的重要性,分析了现行财政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四个问题,并就如何强化其管理、使地方财政支出监督管理逐渐纳入规范化、法制化、专业化的公共财政发展轨道提出了有效途径。
郭强华[9](2006)在《廉政审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深圳、浙江等地实施的“特种审计”,是审计制度反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但“特种审计”缺乏有效的审计方法和手段,存在“特种审计”不特问题。廉政审计研究基于“特种审计制度”反腐败的实践基础上,针对腐败高发多发领域设计“国家公职人员腐败预警指标体系”,构建以腐败预警、预警审计和查实审计为主要内容,以腐败为导向的廉政审计程序和方法,形成一套腐败预警与审计查处想结合的关联机制,以便丰富和完善“特种审计制度”,配合中纪委实施“惩防体系”的要求,预防和揭露国家公职人员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打击腐败。论文共七章。第一章:导论。首先,论述了廉政审计研究意义,其次,对廉政审计研究现状作了文献综述;第三,探讨了廉政审计研究目标;第四,揭示了廉政审计研究主要内容;第五,描述了廉政审计研究路径;第六,阐述了廉政审计研究方法;第七,总结了廉政审计研究创新点;第八,论证了廉政审计研究可行性。第二章:廉政审计几个基本概念。廉政审计需要建立一套由廉政审计定义和目标相关联的基本概念所组成的逻辑体系,以此作为指导和建设廉政审计的理论依据。首先,文章阐述了廉政审计概念。认为狭义“廉政审计”是指以审计机关为主协同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针对国家公职人员,以腐败为审计导向,腐败预警、预警审计和查实审计为主要内容,规范权力运行,预防、揭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特种审计制度。广义的“廉政审计”则是指为保证公共权利拥有者廉洁从政行为,而进行监督所采取的审计活动的总称。因此将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等都列入廉政审计的范畴。其次,概括了廉政审计特征。从廉政审计的专门性、预警性和司法性等十个方面,概括了廉政审计有别于财政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类型的特征。第三,阐明廉政审计目标。近期目标是针对国家公职人员设计“国家公职人员腐败预警指标体系”进行监测和评价,并构建以腐败预警、预警审计和查实审计为主要内容,以腐败为导向的廉政审计方法,配合中纪委“惩防体系”的实施要求,预防和揭露国家公职人员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打击腐败。长期目标是通过设置专门廉政审计机构,完善廉政审计法律制度,建立起长效廉政审计实施机制。第四,研究了廉政审计主体。强调廉政审计主体是国家审计,提出审计实施中组成审计与司法机关的联合体,并构想国家廉政总署。第五,探讨了廉政审计对象。认为廉政审计在起步阶段应集中力量,抓住主要矛盾,重点防治主要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待条件成熟,廉政审计的对象再由主要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扩展、延伸到国家公职人员。第六,分析了廉政审计依据标准。第七,提出了廉政审计假设。认为“腐败嫌疑人”假设,有助于开展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状况评估,以及丰富因涉嫌腐败犯罪而采用特殊腐败审计方法。第三章:廉政审计理论依据。认为廉政审计理论主要依据是:执政理论、政治权力理论、惩防体系”理论、腐败预警理论和舞弊审计理论。文章首先提出,提高执政能力第一要务是反腐败,反腐败关键在于制度创新,我们必须在审计理论创新中提高审计反腐败能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第二,通过对审计本质“经济监督论”的质疑,认为国家审计在权力监督中有政治化倾向,国家审计应当重新定位,提出“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权力行为规范的政治工具”的观点,有助于解决中央政治权力失控的现象。第三,论述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对廉政审计影响。第四,探讨了腐败预警思想给予设计“国家公职人员腐败预警指标体系”的启示。第五,分析了以舞弊风险评价为导向的舞弊审计方法,认为它关注管理舞弊征兆的思想,并以舞弊警兆为导向的审计,为廉政审计以腐败评估为导向的审计方法,提供了创新思路。第四章:廉政审计内容。论述了构成廉政审计内容的三大要素:腐败预警、预警审计和查实审计。第一,关于腐败预警。首先以文献综述形式评述了从经济预警理论、社会预警理论到腐败预警理论全过程,认为是十六大召开,拉起了腐败预警序幕。其次,查考了地方政府颁布的文件,确认首先提出建立廉政(腐败)预警机制的当属深圳结论;评析了深圳、浙江和南京市等地方实施廉政(腐败)预警机制的情况;着重研究了腐败预警机制建设在廉政审计中的应用,认为审计应该直接参与腐败预警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廉政审计腐败测评预警机制,并提出建立腐败预警网络、“领导干部三级预警机制”和搭建“中国廉政建设监测评估中心”,实施“国家公职人员腐败预警指标”日常监控工作。第二,关于预警审计。首先界定了预警审计的含义,即是指根据腐败线索和腐败预先告警征兆,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嫌疑行为进行检查核实的审计活动。其次,论述了预警审计内容之一的腐败因子测试方法。具体阐述了权利滥用测试、腐败动机分析、腐败机会测试、腐败控制力测试。再次,论述了预警审计内容之二的廉政专项审计的具体内容。最后,设计了预警审计结果处置预案。第三,关于查实审计。首先明确了查实审计的含义,即是根据预警审计阶段腐败评估结果,按照所发现的指示性证据进行追踪审查,以确定腐败性质,触犯的法律条款,以及犯罪严重程度的审计;其次,探讨了查实审计基本步骤,按次序阐述了腐败嫌疑人被举报线索核实审计、腐败嫌疑人排查审计、有罪证据补充审计、余罪证据补充审计;详述了腐败七罪审计内容和方法,即反贪污审计方法、反贿赂审计方法;重点研究了反洗钱审计,通过统计国际社会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反洗钱中承担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规范数据,表明国际法律范本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必须承担反洗钱义务,对中注协的“应对注册会计师报告客户洗钱嫌疑的义务作出豁免”的观点提出了质疑,并解释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豁免权来由及其国际通行做法,指出制定注册会计师反洗钱指导准则乃是大势所趋,最后阐述了反洗钱审计重点和程序。第五章:廉政审计程序和方法。主要论述了“国家公职人员腐败预警指标体系”设计、廉政审计程序构建和廉政审计方法的建立。首先,作者构建了“国家公职人员腐败预警指标体系”共5类28项指标作为廉政审计预警核心。其次,借鉴舞弊风险导向审计原理,确立了廉政审计程序腐败导向的设计思路。第三,按照腐败预警阶段、预警审计阶段和查实审计阶段构建廉政审计程序。第三,探讨了廉政审计一般方法,即腐败导向法和廉政审计案件检查法;总结了廉政审计专门方法,即干部廉洁自律检查法、公司一级审计制和阳光工程审计法;提出了廉政审计技术方法,即发现腐败线索法、腐败心理分析法、思想状况分析法、廉政状况分析法和调查法。第六章:廉政审计职权拓展。首先,系统介绍了法国审计法院司法审计特色,以及韩国监查院监审合一特点,阐述了通过改革审计体制,利用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审计处理、处罚权等手段,拓展廉政审计职权观点。其次,提出并阐述了采取审计与司法联合查处机制拓展廉政审计职权的观点,即审计与检察联合查处机制、审计与纪检监察联合查处机制、审计与公安联合查处机制,并就实践中如何建立“一委四局”联席会议制度作了深入探讨。再次,提出并论述了采取廉政审计与国家职务犯罪预防体系相结合的方式,拓展廉政审计职权的观点。在审计参与国家职务预防犯罪,目前还没有被所重视的情况下,查考了《齐齐哈尔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文本,明确了审计参与国家职务犯罪预防的职责和任务,并提出建立“检审联动职务犯罪预防侦查一体化机制”,开展审计与检察机关和“共防单位”三位一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范化的设想,并就相关建设内容进行了探讨。第七章:廉政审计的完善机制。廉政审计必须置于国家法制框架内,另一方面,又必须有法可依。因此,作者首先全面论述了廉政审计制度实施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其次,针对目前中国审计体制改革的主流观点:或者保持目前行政性审计体制,或者改革为立法型审计体制,作者提出了质疑,认为立法型审计体制既不适合廉政审计体制,也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要求不相符,而目前行政性审计体制的弊病也显而易见,提出改革审计体制以适应廉政审计的要求,具体分两步走的观点:第一步,最高审计机关隶属关系不动、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进行组织体改革;第二步,把国家审计署、监察部和隶属于检察院的反贪局、职务犯罪预防局合并,成立国家廉政公署,并赋予一定司法权。再次,提出建立以国家审计为主,内部审计为辅,社会审计为补充的廉政审计组织体系;论述了建立以国家审计机关为主,纪检领导,监察和检察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审计查处机制的必要性;回答了在实践中,如何利用现行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兼司“廉政审计”工作,以解决廉政审计组织建设难的问题。之后,提出完善廉政审计机制的第四项措施——开展现有审计制度反腐败工作。文章认为财政审计应当扛起反腐大旗,就此探讨了财政资金廉政审计方法;关于绩效审计反腐败,文章认为深圳绩效审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绩效审计,但它的确是成功的,它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反腐败,并认为深圳绩效审计所坚持的反腐倡廉方向,代表了今后中国绩效审计之路,同时提出绩效审计应该重“效”轻“绩”反“腐”的观点,深入探讨了绩效审计反腐败方法;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反腐败,文章首先勾勒出经济责任审计的纵向框架和横向框架,提出了经济责任审计三层次假说的观点,即:乡镇领导干部和村级领导干部侧重经济责任审计;县级、厅级领导干部重点是廉政责任审计;省级干部侧重于政治责任审计;阐述了建立“八联合经济责任审计反腐创新机制”的内容。因为廉政审计作为一种特种审计制度,其审计目的、内容、手段、规程等有特殊规定性,与财政财务审计、财经法纪审计、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相比较,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区别,最后,作者就如何理顺廉政审计与各种审计之间的关系作了全面分析和阐述。
李洪波[10](2006)在《新形势下基层财政监督体制的思考》文中提出我国财政监督工作已初步建立起了一套与国家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分级财政监督体系,中央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进一步加大了基层财政监督力度,在维护财税政令统一和财政权益、规范经济秩序、保障预算执行和财政正常运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国家财政职能逐步向宏观管理转变,基层财政监督工作作用日显突出,如何构建新形势下基层财政监督机制,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财政监督不能“对事不对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财政监督不能“对事不对人”(论文提纲范文)
(1)现代官僚制的实践困境及其制度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三)核心概念与应用理论 |
1.核心概念 |
2.应用理论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研究方法 |
2.研究思路 |
二、现代官僚制理论发展沿革及其实践 |
(一)现代官僚制发展的社会历史背景 |
1.政治发展的客观需要 |
2.社会经济发展的外在驱动 |
3.教育发展的人才背景 |
(二)现代官僚制形成的理论基础 |
1.威尔逊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理论 |
2.泰勒的科学管理理论 |
(三)韦伯官僚组织理论的内在逻辑 |
1.理性化 |
2.合理性 |
3.合法性 |
(四)现代官僚制理论的实践应用-以英国为例 |
1.恩赐制到政党分赃制 |
2.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分野 |
3.英国现代文官制度的确立 |
4.文官制度弊端的显露 |
三、现代官僚制的实践挑战 |
(一)现代官僚制天然伴生的体制弊病 |
1.官僚主义 |
2.腐败问题 |
(二)现代官僚制在实践中遇到的困境 |
1.官僚制运行中低效率和功能失调 |
2.政治与行政二分下政策制定与执行难题 |
3.官僚制权威统治与发扬民主的悖论 |
4.工具理性下之“个性”压抑 |
四、对现代官僚制的批判与修正 |
(一)批判现代官僚制的现实背景 |
1.政治环境的改变 |
2.正统官僚制行政的失效 |
3.科技革命和全球化的冲击 |
4.私营部门改革的成功示范 |
(二)批判现代官僚制的理论 |
1.公共选择理论 |
2.新公共管理理论 |
(三)修正官僚制的改革措施 |
1.政治与行政关系的改革 |
2.官僚制内部结构的改革 |
3.官僚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改革 |
五、现代官僚制改革的评价 |
(一)现代官僚制改革的局限性 |
1.政治与行政关系调整的困难 |
2.市场化导致公共责任的缺失 |
3.顾客取向对公民意识的削弱 |
(二)现代官僚制改革的辩证思考 |
1.西方行政改革未超越正统的官僚制 |
2.现代官僚制批判的反思 |
(三)现代官僚制改革对政府管理的启发 |
1.强化制度防线 |
2.建构扁平化的管理模式 |
3.优化官员用人方式 |
4.推进官员队伍公共行政道德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强化财会监督机制 发挥监督治理效能——以河南省新乡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河南省新乡市财会监督工作成效 |
二、存在问题 |
(一)法制制度建设较为滞后 |
(二)监督方式不规范 |
(三)财经法纪执行不到位 |
1、“小金库”仍然存在。 |
2、滥发奖金、收受礼品礼金、公款报销额外医疗费仍然存在。 |
3、财会监督人员力量不足。 |
4、有些单位专款管理不到位。 |
5、部分单位取得的原始单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 |
6、部分单位存在违规列支现象。 |
7、部分单位未设置会计账簿。 |
8、企业财会监督存在内控不到位问题。 |
(四)监督机构队伍建设滞后 |
三、下一步加强财会监督的对策 |
(一)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财会监督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定位和作用 |
(二)深入学习,深刻认识新时代、新形势下财会监督的内涵与外延 |
(三)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
(四)构建稳定长效的财会监督机制,发挥财会监督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持作用 |
四、相关建议 |
(一)不断完善和健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
(二)发挥财政部门牵头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
(三)积极引导财会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协调配合,构建“大监督”体系 |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 |
一、社会治理的需要 |
二、规范执法的需要 |
三、实现公正的需要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脉络 |
一、中央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二、部门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三、地方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第三节 实务机关探索的成果 |
一、行政执法机关优化移送程序的探索 |
二、侦查机关审慎开启侦查程序的探索 |
三、检察机关加强移送外部监督的探索 |
第二章 域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英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美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法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德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三节 混合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意大利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俄罗斯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三、日本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四节 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 |
一、中外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作用之比较与借鉴 |
二、中外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限制之比较与借鉴 |
三、中外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规制之比较与借鉴 |
第三章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保障 |
第一节 涉案当事人的移送 |
一、涉案当事人移送的基本方式 |
二、涉案当事人移送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涉案当事人移送的建议 |
第二节 涉案财物的移送 |
一、涉案财物移送的基本规定 |
二、涉案财物移送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案财物移送的建议 |
第三节 涉案证据的移送 |
一、涉案证据移送的基本规定 |
二、涉案言词证据的移送 |
三、涉案实物证据的移送 |
第四节 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 |
一、应移尽移落实的基本情况 |
二、阻碍应移尽移落实的因素 |
三、保障应移尽移落实的措施 |
第五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基本情况 |
二、已投入实际运行的移送平台的概况 |
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存在的问题 |
四、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建议 |
第四章 涉嫌犯罪案件的接受与处置 |
第一节 接受案件后特殊合作方式的规范 |
一、特殊合作方式的积极意义 |
二、特殊合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特殊合作方式的建议 |
第二节 强制措施变更的规范 |
一、两类强制措施的基本情况 |
二、强制措施变更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强制措施变更的建议 |
第三节 案情进展反馈的规范 |
一、案情进展反馈的积极意义 |
二、案情进展反馈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案情进展反馈的建议 |
第五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约与监督 |
第一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权力制约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的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的建议 |
第二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多重监督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的基本规定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的建议 |
第三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的公开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的建议 |
立法的建议(代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基于防治财政腐败的财政监督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相关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逻辑体系 |
第四节 本文相关概念、研究重点与创新之处 |
第2章 财政腐败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影响 |
第一节 财政腐败的具体表现形式 |
第二节 财政腐败的危害与影响 |
第3章 财政监督体系及其惩防腐败的功能 |
第一节 当前我国财政监督体系的现状与基本方式 |
第二节 财政监督体系与财政腐败滋生的内在关联 |
第三节 财政监督体系体现多元主体对于涉及财政腐败的权力与财力规制 |
第四节 财政监督体系通过人才专业化、手段技术化从源头防治财政腐败 |
第4章 当前我国财政监督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财政监督法制与专职机构建设方面不完善 |
第二节 财政监督主体对于财政行为监督不到位 |
第三节 财政监督主体之间存在监督失规失范 |
第5章 完善财政监督体系及防治腐败功能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财政监督的经验借鉴 |
第二节 完善我国财政监督专项法律制度建设 |
第三节 构建多主体共同参与的财政监督体系 |
第四节 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共预算监督体系 |
第五节 完善财政监督基础设施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刍议高校内部审计观——从物本审计观到人本审计观(论文提纲范文)
一、高校内部审计的物本审计观及其弊端 |
(一) 高校内部审计的物本审计观 |
(二) 高校内部审计物本审计观的弊端 |
二、高校内部审计系统的本原属性与人本审计观的提出 |
(一) 高校内部审计系统的本原属性 |
(二) 人本审计观的提出 |
三、高校内部审计人本审计观下的制度改进建议 |
(一) 将高校内部审计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聚焦到人及其行为 |
(二) 以人及其行为为审计对象, 将审计重心前移, 丰富事前审计内涵 |
(三) 改进内部审计报告的名称和内容, 对人又对事 |
(7)蒋汪合作研究(1931-1938)(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研究的学术意义 |
1.2 学术史的回顾 |
1.3 拟解决问题及基本框架 |
1.3.1 拟解决问题 |
1.3.2 基本框架 |
1.4 本文的创新点及不足 |
1.4.1 主要创新点 |
1.4.2 研究中的不足 |
2 现实面与理想面的平衡:蒋汪合作形成的历史考察 |
2.1 汪胡合作的顿挫与蒋汪接近 |
2.1.1 蒋、胡、汪三人的历史纠葛 |
2.1.2 基础孱弱与顿挫频现:“非常会议”时期的汪胡合作 |
2.1.3 理念共识下的坚冰初融:蒋汪关系的和缓与接近 |
2.2 “一国三公”下的政治困境 |
2.2.1 政制改革与孙科内阁的困境 |
2.2.2 蒋、汪、胡三方的困境与博弈 |
2.2.3 困厄中孙科的挣扎及其失败 |
2.3 蒋汪合作格局的鼎定与初步巩固 |
2.3.1 困境中的突围:蒋汪合作的鼎定 |
2.3.2 蒋汪合作的初步巩固:孙科反侧的酝酿及失败 |
2.3.3 蒋汪合作的隐忧 |
3 蒋汪合作的顿挫:1932年汪张交恶与蒋介石善后 |
3.1 汪张交恶与热河问题 |
3.2 从维持现状到弃汪保张:蒋介石善后政策嬗变 |
3.3 热河沦陷与蒋介石弃张联汪政策的实施 |
4 蒋汪合作的调整及其基本模式的形成 |
4.1 蒋汪合作调整分析 |
4.1.1 蒋汪关系的新变化 |
4.1.2 政策、机构与人事的调整 |
4.2 “庐山模式”的形成及成因 |
4.2.1 宏观视野内的“庐山模式” |
4.2.2 微观视域内的“庐山模式” |
以国民政府在关内外通车通邮谈判中的决策过程为中心 |
4.3 蒋汪合作的另一个侧面:以1934年顾孟余案为中心 |
4.3.1 “顾案”的发生:孙科与于右任联合反汪的一次尝试 |
4.3.2 汪精卫的反击:中政会三项弹劾办法的出炉 |
4.3.3 蒋介石对于“顾案”的初步干预:袒汪抑于 |
4.3.4 存废之争:各方围绕中政会三办法的角力 |
4.3.5 小结 |
5 影响蒋汪合作的因素 |
5.1 蒋汪合作格局下的反汪运动 |
5.1.1 四届三中全会前后的反汪行动 |
5.1.2 汪精卫复职后的反汪运动 |
5.2 政治体制的掣肘 |
5.3 从1935年汪精卫辞职事件看影响蒋汪合作的因素 |
5.3.1 汪精卫辞职事件爆发前的政治形势 |
5.3.2 反汪风潮肇始与汪精卫辞职 |
5.3.3 蒋介石善后与汪精卫复职 |
5.3.4 小结 |
6 走向破裂 |
6.1 五全大会前后的蒋汪关系 |
6.1.1 关于汪精卫遇刺案 |
6.1.2 五全大会的权力重组与蒋汪关系 |
6.2 走向最终破裂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8)堵塞地方财政支出监管漏洞(论文提纲范文)
一、地方财政支出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
(一)对财政监督管理的认识比较滞后 |
(二)财政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
(三)监督主体众多,未能形成有效合力 |
(四)财政监督管理多为“对事不对人” |
二、强化财政支出监督管理的思考 |
(一)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 |
(二)创新财政监督管理方式 |
(三)要适时拓展财政监督管理职能的范围 |
(四)财政监督管理一定要上升到提高执政能力的政治高度 |
(9)廉政审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廉政审计研究意义 |
二、廉政审计研究文献综述 |
三、廉政审计研究目标 |
四、廉政审计研究主要内容 |
五、廉政审计研究路径 |
六、廉政审计研究方法 |
七、廉政审计研究创新点 |
八、廉政审计研究可行性分析 |
第二章 廉政审计几个基本概念 |
一、廉政审计概念 |
二、廉政审计特征 |
三、廉政审计目标 |
四、廉政审计主体 |
五、廉政审计对象 |
六、廉政审计标准 |
七、廉政审计假设 |
第三章 廉政审计理论依据 |
一、执政理论 |
二、政治权力理论 |
三、“惩防体系”理论 |
四、腐败预警理论 |
五、舞弊审计理论 |
第四章 廉政审计内容 |
一、腐败预警 |
二、预警审计 |
三、查实审计 |
第五章 廉政审计程序和方法 |
一、廉政审计程序设计思路 |
二、廉政审计程序核心构造 |
三、廉政审计程序 |
四、廉政审计方法 |
第六章 廉政审计取权拓展 |
一、廉政审计职权拓展的国际借鉴:以法国、韩国为例 |
二、廉政审计职权拓展方式之一:审计与司法联合查处机制 |
三、廉政审计职权拓展方式之二:廉政审计与国家职务犯罪预防体系相结合 |
第七章 廉政审计的完善机制 |
一、廉政审计制度实施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
二、改革审计体制 |
三、建立完整的廉政审计组织体系 |
四、开展现有审计制度反腐败工作 |
五、促进廉政审计形成 |
六、理顺廉政审计与各种审计之间的关系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 |
调查单位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活动情况 |
后记 |
(10)新形势下基层财政监督体制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层财政监督体制中存在的五个突出问题 |
1、法律体系不完善 |
2、监督力量薄弱 |
3、预算监督乏力 |
4、监督方式和手段落后 |
5、监督缺乏层次,各环节脱节 |
二、基层财政监督应把握的重点内容 |
1、财务监督 |
2、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 |
3、预算外资金使用的监督 |
4、国有资产的监督 |
三、基层财政监督应实现六个方面的转变 |
四、财政监督不能“对事不对人”(论文参考文献)
- [1]现代官僚制的实践困境及其制度变革[D]. 张咪咪.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2]强化财会监督机制 发挥监督治理效能——以河南省新乡市为例[J]. 荆汝大. 财政监督, 2020(23)
-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D]. 王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官僚制、政府自利性与权力制衡——对行政权与立法权配置失衡问题的思考[J]. 陈剩勇. 学术界, 2014(04)
- [5]基于防治财政腐败的财政监督体系研究[D]. 童家飞. 浙江财经大学, 2014(01)
- [6]刍议高校内部审计观——从物本审计观到人本审计观[J]. 李丽光,胡春晖. 财会通讯, 2013(19)
- [7]蒋汪合作研究(1931-1938)[D]. 段智峰. 浙江大学, 2012(06)
- [8]堵塞地方财政支出监管漏洞[J]. 徐信佳,赵永生. 会计之友(下旬刊), 2006(12)
- [9]廉政审计研究[D]. 郭强华. 天津财经大学, 2006(09)
- [10]新形势下基层财政监督体制的思考[J]. 李洪波. 财政监督, 20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