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抗力作为环境侵权责任免责条件的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聂卫锋[1](2021)在《不可抗力免责规范构造逻辑的义务类型基础——《民法典》第180条第1款立法方法论之历史性检讨》文中指出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在合同法和侵权法中有不同的意义和功能。即便在侵权法之中,普通侵权和严格责任导向的特殊侵权类型也有义务配置上的重大差别,对不可抗力免责规范的构造逻辑会产生很大影响。《民法典》第180条第1款拟在提取共通因素的基础之上一体化整合《民法通则》第153条、《侵权责任法》第29条、《合同法》第117条等既有规范,该条虽然具有扩张不可抗力免责规范适用范围的积极意义,但没能纠正既有规范抽象过度、对象错位的错误,在立法方法论上值得检讨。《民法典》第180条第1款所产生的体系效应也需要采取"更加体系化、更加具体化"的策略加以联动回应。
贾辉[2](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提出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周魁[3](2020)在《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实务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力的使用愈发频繁。因高压触电导致的人身损害案件也愈来愈多。由于多个法律法规都对高压触电问题有所规定,导致这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中出现规范冲突等问题。本文就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疑难展开讨论,主要从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免责事由等方面进行分析,并结合案例进行深入的研究。论文除绪论、结语外,包括四章:第一章:主要通过两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引入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实务中争议问题所在,从而为以下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这一章主要研究高压触电人身损害归责问题。首先分析了高压触电人身损害归责原则的确定。其次,分析了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主体认定问题。再次,分析了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归责的抗辩事由。最后,分析了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应注意的连带责任适用、高压线路或高压设备管理人警示义务的判定问题。第三章:研究了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本章先研究了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及范围。然后分析了高压触电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第四章:从实务处理和立法完善角度对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进行了拓展性思考,以推进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创新。
刘冬[4](2019)在《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评析》文中认为在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和不可抗力免责的认定一直是法院审理的两大难点,在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中亦涉及这两个难点问题,即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和“纳沙”台风能否成立不可抗力免责。法院在该案审理中适用的是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同时表明受害人对因果关系承担初步证明责任。该规则通过立法的“预先分配”将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置于加害人,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但对加害人过于严苛,学界争议很大,有观点认为应确立因果关系推定规则。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学界对“关联性”争议很大,有观点认为我国已确立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是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适用逻辑上的补充,也有观点认为应将二者相结合。关联性证明只是受害人步入诉讼的基本要求,与因果关系推定中受害人的初步证明责任不同,我国并未确立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环境侵权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更为合适,实现举证责任的平衡,实现利益平衡。但两个规则均未考虑重要媒介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在因果关系认定中,应考虑重要媒介因素对损害结果的影响力,合理划分责任。该案中华润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其责任。在该案中法院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进行认定。我国立法上对不可抗力的规定不一致,审理中认定困难。学界对其是否应作为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争议较大,多是从认定责任构成的角度分析,但该问题宜从责任承担范围的角度分析,将其作为认定责任大小的因素,而非责任是否免除的因素。建议将不可抗力作为“减责事由”,实行不同程度的减责,既能有效避免因实行“免责”导致的与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冲突,又能达到受害人、加害人与整个社会之间更大意义的利益平衡。而加害人减责后受害人不能得到充分赔偿的问题,可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机制下得到解决。该案中华润公司无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部分责任应被合理分担。
王智泓[5](2019)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研究》文中认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十五类有名合同之一,运输合同既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点,也有与其他合同相区别的特别之处。如果合同没有正常履行,无论其表现为不能履行、履行迟延或者是不完全履行,也不论当事人行为是否有过错,均可纳入“履行障碍”之范畴。“合同履行障碍”就是为了对合同履行不能按照既定方案实现时的各种问题,综合的、相互关联的进行考察所使用之概念,它并非单纯地研究某项法律,而是为研究合同法各个制度之间的协调提供了一个系统的平台。文章以货物运输合同之履行障碍为研究对象,通过将合同法和运输相关法律规定与运输实务中的具体案例有机结合,以系统论的角度剖析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表现,阐述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的主要救济措施。文章主体分为三部分,共七章。第一部分为第一章,为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基本理论之阐述。本章首先阐明了货物运输合同之法律释义与特征,特别强调了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法律特征,指出了我国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然后分析了合同履行障碍制度之确立,对合同履行障碍的主体范围、时间范围与原因范围进行界定;接着从“事实构成进路”与“法律效果进路”两个维度阐述了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法律演进,探索了合同履行障碍立法的融合趋势与我国的相关立法意旨;最后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中存在的特殊法律风险。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和第三章,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的主要表现。第二章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客观障碍之角度进行分析,首先探索了不可抗力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障碍,揭示了妨碍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可抗力之范围,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到不可抗力的法律影响,探究了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其次研究了情事变更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障碍,从情事变更的法理演进入手,阐明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之构成要件,探索了情事变更原则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之具体运用;最后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之履行不能问题,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合同履行不能的立场,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法律影响。第三章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主观障碍角度进行研究,首先探索了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迟延问题,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之构成要件,分析了履行迟延责任的认定、加重和减轻,同时探索了部分履行迟延和履行迟延之终了;其次关注于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拒绝履行问题,阐述了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构成要件,分析了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原因;再次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的不完全履行问题,从不完全履行制度之法理演进入手,确认了货物运输合同不完全履行之类型与法律影响;最后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的债权人迟延,研究了债权人迟延之构成要件,阐述了债权人迟延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不利影响,并对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收货人提取货物之期间界定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为第四章至第七章共四章,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主要救济措施。第四章阐述了合同救济的法律范畴、合同救济的类型和货物运输合同救济的相对性问题,提出了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救济措施有强制履行、损害赔偿和合同解除三种形式。第五章重点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措施中的强制履行问题,从强制履行的法律释义和性质入手,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构成要件,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主要方式与具体表现形式,并探索了不适合强制履行的情况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的“再交涉义务”。第六章重点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措施中的损害赔偿问题,从损害赔偿的法律释义与分类入手,揭示了我国法律的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构成要件,阐述了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以及代偿请求权、迟延赔偿和填补赔偿之适用问题,进而对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的四个特殊规则,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损失规则和损益抵消规则进行分析,最后从损害赔偿之计算方法、计算标准与计算时点等方面探索了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第七章之研究重点在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措施中的合同解除问题,从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类型、立法意旨、法律属性及特殊性等方面入手,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的发生、行使与消灭。文章主要采用了系统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个案研究法,把货物运输合同与合同履行障碍结合成一个系统进行研究,同时,文章大量采用了货物运输实务中的第一手资料,与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互相印证,使单纯的理论研究加入了应用色彩。此外,文章在某些章节,就合同法与货物运输单行法之间的立法规定差异进行研究,对现有法律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中关于收货人验货期间的规定推广至其他货物运输合同,建议《海商法》与《合同法》关于货物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相统一等。经过充分研究,文章最终得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整合使之系统化,法律规定应与运输实务更加紧密结合,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的基本结论,以期促进货物运输合同的正确履行,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之缔约目的,更为贸易合同的履行提供有效保障,充分发挥货物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促进作用。
冯成功[6](2019)在《论加害给付中归责性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文中研究表明在加害给付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为对加害给付的类型和每一种类型下的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缺乏深入全面的研究,导致对归责性构成要件存在的必要性和含义存在争议,所以,加害给付中归责性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归属时常成为焦点问题。第一部分,加害给付的类型和归责性构成要件的含义。因标的物瑕疵所致加害给付、因单纯违反劳务给付和单纯违反保护义务所致加害给付,是最为常见的加害给付类型。其归责性构成要件在三种类型下有不同的含义,在第一种类型中,作为免责构成要件的不可归责性,其归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在后两种类型中,作为责任成立构成要件的可归责性,其归责事由是故意或过失。第二部分,比较法上对归责性构成要件证明责任的考察结论。通过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考察可以看出,该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归属,在理论上并不统一。这些国家或地区具有基本相似的违约责任三分体系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却和英美法系一致,采取违约责任一元论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是,经过比较可知,在两种违约责任体系和归责原则下,该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在实践效果上趋于一致。另外,他们都基于结果债务和手段债务的划分,来设置归责原则与证明责任。第三部分,我国司法实务中归责性构成要件证明责任的问题和成因。实务中存在对因标的物瑕疵所致加害给付中归责性构成要件适用矛盾的证明责任规则、单纯违反保护义务所致加害给付中归责性构成要件证明责任的混乱、不区分结果债务与手段债务而采用矛盾的证明责任规则的情况。究其原因是法律依据不明确和理论研究不全面深入。第四部分,我国三种加害给付类型中归责性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因标的物瑕疵所致加害给付,属于结果债务,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由债权人证成不符合债务本旨的履行行为及其导致的固有利益的损害两个构成要件后,债务人通常只有证明具备不可抗力,才可免责;因单纯违反劳务给付所致加害给付,属于手段债务,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债权人还需证明债务人具有故意或过失,债务人为了免责,可以反驳或抗辩;因单纯违反保护义务所致加害给付,被视为手段债务,而适用其证明责任规则。
王梦妍[7](2019)在《侵权责任法中不可抗力适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不可抗力是侵权责任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免责事由。本文以我国现有的不可抗力规定为基础,从不可抗力案件入手,分析我国适用不可抗力规定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通过梳理2010年至2018年有关不可抗力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发现,我国现有的不可抗力适用规则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三个:不可抗力的界定标准模糊、过错责任领域中适用不可抗力应产生何种免责效果以及不可抗力能否成为无过错责任领域中通用的免责事由。首先,不可抗力界定的标准模糊问题,应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并结合发生的自然事件的客观属性,即按照“折衷说”理论来界定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具有客观属性,因此行为人自身派生出的行为不是不可抗力;同时,对不可抗力的预见主体要做区分,“普通主体”按照一般人预见不可抗力的能力为标准,对“特殊主体”预见不可抗力的标准要高于“普通主体”;全面分析各方当事人预见不可抗力的能力,并结合各方当事人在客观上是否尽到最大努力,来确定发生的自然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其次,在过错责任中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产生的免责效果应该为全部免责还是部分免责,应运用“原因力”理论解决不可抗力造成的免责效果问题。造成损害结果发生或损害结果危害扩大,不可抗力是造成这种结果的唯一原因,不可抗力对行为人来说可产生全部免责的法律效果;造成损害结果发生或损害结果危害扩大,不可抗力不是造成这种结果的唯一原因,只是部分原因,不可抗力对行为人来说可产生部分免责的法律效果,行为人可以结合不可抗力对整个结果产生作用力的大小,来免除部分责任。最后,在无过错责任中对不可抗力能否作为通用的免责事由产生争议,主要是因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对不可抗力规则的制定过于原则,导致人们对该条后半部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产生不同的理解。“另有规定”应按照“消极规定”来解释,即法律未列举不可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情形的方属“另有规定”。在无过错责任领域中,对不可抗力的适用应受到严格的限制,要明确不可抗力不是无过错责任中通用的免责事由。
王梦研[8](2019)在《侵权责任法中不可抗力适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不可抗力是侵权责任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免责事由。本文以我国现有的不可抗力规定为基础,从不可抗力案件入手,分析我国适用不可抗力规定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通过梳理2010年至2018年有关不可抗力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发现,我国现有的不可抗力适用规则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三个:不可抗力的界定标准模糊、过错责任领域中适用不可抗力应产生何种免责效果以及不可抗力能否成为无过错责任领域中通用的免责事由。首先,不可抗力界定的标准模糊问题,应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并结合发生的自然事件的客观属性,即按照“折衷说”理论来界定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具有客观属性,因此行为人自身派生出的行为不是不可抗力;同时,对不可抗力的预见主体要做区分,“普通主体”按照一般人预见不可抗力的能力为标准,对“特殊主体”预见不可抗力的标准要高于“普通主体”;全面分析各方当事人预见不可抗力的能力,并结合各方当事人在客观上是否尽到最大努力,来确定发生的自然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其次,在过错责任中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产生的免责效果应该为全部免责还是部分免责,应运用“原因力”理论解决不可抗力造成的免责效果问题。造成损害结果发生或损害结果危害扩大,不可抗力是造成这种结果的唯一原因,不可抗力对行为人来说可产生全部免责的法律效果;造成损害结果发生或损害结果危害扩大,不可抗力不是造成这种结果的唯一原因,只是部分原因,不可抗力对行为人来说寸产生部分免责的法律效果,行为人可以结合不可抗力对整个结果产生作用力的大小,来免除部分责任。最后,在无过错责任中对不可抗力能否作为通用的免责事由产生争议,主要是因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对不可抗力规则的制定过于原则,导致人们对该条后半部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产生不同的理解。“另有规定”应按照“消极规定”来解释,即法律未列举不可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情形的方属“另有规定”。在无过错责任领域中,对不可抗力的适用应受到严格的限制,要明确不可抗力不是无过错责任中通用的免责事由。
韩惠[9](2019)在《意外事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纵观意外事件的规定可以看出,意外事件散落于不同部门法中并且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在多数情况下同时规定。据此,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在司法裁判中,法院将意外事件有时作为在侵权领域中的免责事由,有时作为减责事由,有时作为公平责任的考量因素,有的法院则不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的事由。在合同领域,大多数法院不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也有法院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但是需要一定的限制,不能进行扩大解释。通过检索案例得出意外事件多数情况下作为免责条款约定出现。对于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同观点:其一,不可抗力包含意外事件。其二,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应当区分。意外事件应该是独立于不可抗力而存在的一种法律概念,两者应该各司其职。关于意外事件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五个方面:其一,意外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其二,意外事件具有不可避免及不可抗拒性。其三,意外事件强调当事人无过错。其四,意外事件具有偶然性。其五,意外事件的界定可借助于其他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意外事件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外因介入型,二是事物固有缺陷风险型。对于意外事件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作用理论界也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意外事件可以作为减责免责事由,有观点认为意外事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意外事件应该作为免责减责事由,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阻断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第二,意外事件作为减责事由体现“部分原因承担部分责任”的精神。第三,意外事件中采用公平责任易造成公平责任适用范围扩大。意外事件在合同法领域内理论上可以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在实践中的解决路径主要有两种:其一,意外事件参照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其二,扩大不可抗力的内涵与外延,不可抗力包含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应单独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原因在于意外事件符合合同解除的客观标准和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主观标准。在合同领域,意外事件因归责原则不同其作用也不同。在严格责任原则下无意外事件的适用余地。在过错责原则下,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具有合理性。
郝银清[10](2019)在《金河养殖合作社诉响水养殖场水污染责任纠纷案评析》文中指出金河养殖合作社诉响水养殖场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法院最终认定响水养殖场构成环境污染侵权,但因金河养殖合作社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酌定响水养殖场承担65%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个案例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污染者的污染防治义务以及义务性质对其环境侵权责任的影响;二是受害人的非法养殖行为应否受到法律保护;三是环境侵权责任减免事由的适用。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国现阶段有关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适用结果回避理论,但在部分环境侵权纠纷中,若污染者履行特定的污染防治义务,法院会判决免除其环境侵权责任。司法实践表明,污染者应否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决定性因素在于其所履行的污染防治义务的性质。若污染者已履行属于高度注意义务的污染防治义务,则可以免除其环境侵权责任。此外,在不影响受害人损害赔偿额的情况下,应考虑污染者已履行的污染防治义务的性质,认定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第二个问题,受害人的养殖行为构成非法养殖的,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免污染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非法养殖不影响受害人对其购买的养殖物享有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的范围为养殖人实际投入养殖的成本价值,不包括养殖利益。因此,若受害人的非法养殖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需赔偿受害人投入养殖的成本损失。对于第三个问题,分为不可抗力、污染者达标排污、受害人过错三部分论述。有关不可抗力的适用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事件符合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三大特点;二是不可抗力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唯一因素;三是污染者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已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有关污染者达标排污的适用,仅能在确定两个以上污染者之间责任大小的情况下考虑,符合条件可以适当减轻达标排污的污染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关受害人过错减的适用,若受害人在环境侵权纠纷中的特定义务属于高度注意义务,则受害人未履行该项义务构成重大过失,可以适当减轻污染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不可抗力作为环境侵权责任免责条件的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不可抗力作为环境侵权责任免责条件的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2)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实务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第一章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剖析 |
第一节 虎林镇第一中学学生曲某触电损害案 |
一、案例事实 |
二、案例分析 |
第二节 建房引起的触电赔偿案 |
一、案例事实 |
二、案例分析 |
第二章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归责问题分析 |
第一节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归责原则 |
一、归责原则的含义与体系 |
二、高压触电导致人身损害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
三、高压触电导致人身损害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
一、立法对责任主体的规定 |
二、责任主体的认定障碍 |
第三节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归责的免责事由 |
一、不可抗力 |
二、受害人故意 |
三、第三方原因导致的髙压触电人身损害 |
第四节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
一、连带责任适用问题 |
二、高压线路或高压设备管理人警示义务的判定 |
第三章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第一节 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
一、赔偿数额差异的原因 |
二、赔偿范围和标准的确定 |
第二节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
一、精神损害赔偿在高压电致人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 |
第四章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实务拓展性思考 |
第一节 实务问题处理拓展性思考 |
一、重新审视技术标准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 |
二、产权人与经营者分离的责任判定 |
第二节 完善相关立法的思考 |
一、明确规定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
二、完善其他相关法律规范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类 |
三、学位论文类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4)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案情概要 |
第一节 基本案情 |
第二节 法院审理 |
第二章 争议焦点 |
第一节 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
第二节 “纳沙”台风能否成立不可抗力免责 |
第三章 法理分析 |
第一节 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
一、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
二、环境侵权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考察 |
三、环境侵权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考察 |
四、环境侵权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建议 |
第二节 环境侵权中不可抗力免责的认定 |
一、环境侵权不可抗力免责认定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
二、不可抗力能否作为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 |
三、环境侵权中不可抗力免责的认定标准及建议 |
第三节 引入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机制的设想 |
一、环境侵权中引入该机制的合理性 |
二、环境侵权中引入该机制的可行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5)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货物运输合同与合同履行障碍之一般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一般法律问题之提出 |
一、货物运输合同之法律释义与特征 |
二、货物运输合同之主要种类 |
三、我国货物运输合同之法律适用 |
第二节 合同履行障碍制度之确立 |
一、合同履行障碍之法律问题提出 |
二、合同履行障碍之范围界定 |
三、合同履行障碍产生原因之界定 |
第三节 合同履行障碍理论之演进 |
一、合同履行障碍之“事实构成进路” |
二、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与“法律效果进路”之形成 |
三、履行障碍相关立法之融合趋势 |
四、我国合同履行障碍之立法意旨 |
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中特殊法律风险之存在 |
一、货物运输合同相关方法律性质认定繁复 |
二、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庞杂 |
三、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易产生对外侵权责任 |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客观障碍研究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不可抗力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之法理演进 |
二、妨碍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之范围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之法律影响 |
四、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之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情事变更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原则之演进与适用 |
二、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之构成要件 |
三、情事变更原则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之具体运用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履行不能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一般法律问题 |
二、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法律影响 |
三、我国现行法律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立场 |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主观障碍研究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履行迟延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之构成要件 |
二、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之认定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责任之加重与减轻 |
四、货物运输合同之部分履行迟延与履行迟延终了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拒绝履行 |
一、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一般法律问题 |
二、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构成要件 |
三、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缘由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不完全履行 |
一、货物运输合同不完全履行制度之法理演进 |
二、货物运输合同不完全履行之类型与影响 |
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债权人迟延 |
一、货物运输合同债权人迟延之一般法律问题 |
二、货物运输合同债权人迟延之构成要件 |
三、货物运输合同债权人迟延之法律影响 |
四、货物运输合同收货人提取货物期间之界定 |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理论之提出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救济之法律范畴 |
二、货物运输合同救济之主要类型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相对性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主要救济措施 |
一、货物运输合同不利益方之强制履行请求 |
二、货物运输合同不利益方之损害赔偿请求 |
三、货物运输合同不利益方之合同解除权 |
第五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之强制履行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法律问题提出 |
二、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法律性质 |
三、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构成要件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适用 |
一、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方式 |
二、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具体表现形式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不适用强制履行之情况 |
四、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再交涉义务” |
第六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损害赔偿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法律问题提出 |
二、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分类 |
三、我国法律关于货物运输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 |
一、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 |
二、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责任范围 |
三、货物运输合同中代偿请求权之产生与适用 |
四、货物运输合同中迟延赔偿与填补赔偿之适用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限制规则 |
一、可预见性规则之提出与适用 |
二、过失相抵规则之提出与适用 |
三、减轻损失规则之提出与适用 |
四、损益抵销规则之提出与限制 |
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计算 |
一、法律视角下之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计算 |
二、损害赔偿之计算方法 |
三、损害赔偿之计算标准 |
四、损害赔偿之计算时点 |
第七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合同解除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类型 |
二、货物运输合同解除制度之立法意旨与实现 |
三、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法律属性 |
四、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特殊性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发生 |
一、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解除权之发生 |
二、货物运输合同法定解除权之发生 |
三、货物运输合同之合意解除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行使与消灭 |
一、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行使 |
二、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法律后果 |
三、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消灭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论加害给付中归责性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加害给付及其归责性构成要件的理论内容 |
(一)加害给付的含义、类型及其构成要件 |
(二)归责性构成要件的含义 |
二、归责性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在比较法上的考察 |
(一)理论上的不统一 |
1.德国“一般归属债务人” |
2.日本“全部归属债务人” |
3.我国台湾地区“一般归属债务人或债权人” |
(二)比较与启示 |
1.违约责任体系与加害给付 |
2.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 |
3.实践效果上的趋同 |
三、我国归责性构成要件证明责任的实践问题及成因 |
(一)我国司法实务中的问题 |
1.因标的物瑕疵所致加害给付中归责性构成要件证明责任的矛盾 |
2.单纯违反保护义务所致加害给付中归责性构成要件证明责任的混乱 |
3.不区分结果债务与手段债务而采用矛盾的证明责任规则 |
(二)我国实践问题的成因分析 |
1.法律依据不明确 |
2.理论研究不全面深入 |
四、我国归责性构成要件证明责任的类型化解决对策 |
(一)因标的物瑕疵所致加害给付 |
1.因标的物瑕疵所致加害给付中的归责原则 |
2.因标的物瑕疵所致加害给付中的归责性构成要件 |
3.因标的物瑕疵所致加害给付中的证明过程 |
4.因标的物瑕疵所致加害给付中归责性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 |
(二)因单纯违反劳务给付所致加害给付 |
1.因单纯违反劳务给付所致加害给付中的归责原则 |
2.因单纯违反劳务给付所致加害给付中的归责性构成要件 |
3.因单纯违反劳务给付所致加害给付中归责性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 |
(三)因单纯违反保护义务所致加害给付 |
1.单纯违反保护义务 |
2.因单纯违反保护义务所致加害给付中归责性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7)侵权责任法中不可抗力适用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侵权责任法中关于适用不可抗力规定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不可抗力案件的梳理 |
1.不可抗力案件在各个审级分布情况 |
2.不可抗力案件在各个地域分布情况 |
3.不可抗力在各类侵权责任中的适用情况 |
(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不可抗力适用存在的法律问题 |
1.不可抗力的界定标准模糊 |
2.在过错责任领域中适用不可抗力产生的免责效果存在争议 |
3.在无过错责任领域中不可抗力能否成为通用免责事由存在争议 |
二、侵权责任法中不可抗力界定标准研究 |
(一)不可抗力界定的不同标准 |
1.从主观条件认定不可抗力 |
2.从客观条件认定不可抗力 |
3.从折衷条件认定不可抗力 |
(二)不可抗力应从折衷条件予以界定 |
1.主观认定学说缺乏客观合理的判断标准 |
2.客观认定学说忽视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 |
3.折衷认定学说兼顾客观属性和主观能动性,更具合理性 |
三、过错责任领域中不可抗力适用的问题研究 |
(一)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理论争议 |
1.“全有或全无”规则理论 |
2.原因力理论 |
(二)应以原因力理论作为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理论观点 |
1.“全有或全无”理论与民法公平原则相抵触 |
2.“全有或全无”理论排除了其他原因对损害的产生或扩大作用 |
3.原因力理论区分了不可抗力与不构成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 |
4.原因力是责任的承担和承担责任份额大小的重要标准 |
(三)过错侵权责任中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适用问题解决的建议 |
1.明确原因力理论在不可抗力适用中的作用 |
2.考量行为人的过错与不可抗力之间的关系 |
四、无过错责任领域中不可抗力适用问题研究 |
(一)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予以适用的学说 |
1.积极规定说 |
2.消极规定说 |
(二)不可抗力应按“消极规定”予以适用 |
1.积极规定理论扩大了不可抗力适用的侵权责任类型 |
2.积极规定理论与现有立法形成立法重复 |
3.消极规定理论符合分配正义之要求 |
(三)无过错侵权责任中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适用问题解决的建议 |
1.应明确规定不可抗力非无过错责任的通用免责事由 |
2.明确不可抗力在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侵权责任法中不可抗力适用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侵权责任法中关于适用不可抗力规定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不可抗力案件的梳理 |
1. 不可抗力案件在各个审级分布情况 |
2. 不可抗力案件在各个地域分布情况 |
3. 不可抗力在各类侵权责任中的适用情况 |
(二)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不可抗力适用存在的法律问题 |
1. 不可抗力的界定标准模糊 |
2. 在过错责任领域中适用不可抗力产生的免责效果存在争议 |
3. 在无过错责任领域中不可抗力能否成为通用免责事由存在争议 |
二、侵权责任法中不可抗力界定标准研究 |
(一) 不可抗力界定的不同标准 |
1. 从主观条件认定不可抗力 |
2. 从客观条件认定不可抗力 |
3. 从折衷条件认定不可抗力 |
(二) 不可抗力应从折衷条件予以界定 |
1. 主观认定学说缺乏客观合理的判断标准 |
2. 客观认定学说忽视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 |
3. 折衷认定学说兼顾客观属性和主观能动性,更具合理性 |
三、过错责任领域中不可抗力适用的问题研究 |
(一) 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理论争议 |
1. “全有或全无”规则理论 |
2. 原因力理论 |
(二) 应以原因力理论作为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理论观点 |
1. “全有或全无”理论与民法公平原则相抵触 |
2. “全有或全无”理论排除了其他原因对损害的产生或扩大作用 |
3. 原因力理论区分了不可抗力与不构成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 |
4. 原因力是责任的承担和承担责任份额大小的重要标准 |
(三) 过错侵权责任中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适用问题解决的建议 |
1. 明确原因力理论在不可抗力适用中的作用 |
2. 考量行为人的过错与不可抗力之间的关系 |
四、无过错责任领域中不可抗力适用问题研究 |
(一) 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予以适用的学说 |
1. 积极规定说 |
2. 消极规定说 |
(二) 不可抗力应按“消极规定”予以适用 |
1. 积极规定理论扩大了不可抗力适用的侵权责任类型 |
2. 积极规定理论与现有立法形成立法重复 |
3. 消极规定理论符合分配正义之要求 |
(三) 无过错侵权责任中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适用问题解决的建议 |
1. 应明确规定不可抗力非无过错责任的通用免责事由 |
2. 明确不可抗力在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意外事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意外事件的立法现状与司法现状 |
1.1 意外事件的立法现状 |
1.1.1 意外事件在不同部门法中均有规定 |
1.1.2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在多数情况下同时规定 |
1.2 意外事件的司法现状 |
1.2.1 意外事件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作用适用混乱 |
1.2.2 意外事件在《合同法》中的作用存在争议 |
2 意外事件的界定标准 |
2.1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关系 |
2.1.1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不进行彻底区分 |
2.1.2 意外事件独立于不可抗力 |
2.1.3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各司其职 |
2.2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
2.2.1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内涵侧重点不同 |
2.2.2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判断主体和标准不同 |
2.2.3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与不可预见的关系不同 |
2.2.4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产生原因及范围程度不同 |
2.2.5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归责原则不同 |
2.3 意外事件的界定标准 |
2.3.1 不可预见性 |
2.3.2 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 |
2.3.3 当事人没有过错 |
2.3.4 偶然性 |
2.3.5 借助于其他证明材料 |
2.4 意外事件的类型 |
2.4.1 外在因素介入型 |
2.4.2 事物本身固有风险型 |
3 意外事件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 |
3.1 理论界对意外事件在《侵权责任法》中的态度 |
3.1.1 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的观点 |
3.1.2 意外事件作为减责事由的观点 |
3.1.3 意外事件不作为免责事由的观点 |
3.1.4 意外事件情形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观点 |
3.2 意外事件应作为减免责事由的理由 |
3.2.1 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阻断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3.2.2 意外事件作为减责事由体现“部分原因承担部分责任”的精神 |
3.2.3 意外事件中采用公平责任易造成公平责任适用范围扩大 |
4 意外事件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
4.1 理论界对意外事件在《合同法》中的态度 |
4.1.1 意外事件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参考不可抗力制度的观点 |
4.1.2 意外事件不作为免责事由的观点 |
4.2 意外事件应单独作为合同解除条件的理由 |
4.2.1 意外事件不同于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 |
4.2.2 意外事件会致使合同目的落空 |
4.3 意外事件在《合同法》中因归责原则不同其作用不同 |
4.3.1 严格责任原则下意外事件不作为免责事由 |
4.3.2 过错责任原则下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10)金河养殖合作社诉响水养殖场水污染责任纠纷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概念分析法 |
1.3.2 文献资料法 |
1.3.3 案例分析法 |
第2章 基本案情介绍 |
2.1 基本案情 |
2.2 法院审理结果与裁判要点 |
2.2.1 一审法院的审理结果与裁判要点 |
2.2.2 二审法院的审理结果与裁判要点 |
2.2.3 再审审查法院的审理结果与裁判要点 |
第3章 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引发思考的问题 |
3.1 响水养殖场的污染防治义务及义务性质分析 |
3.2 金河养殖合作社的非法养殖行为应否受法律保护 |
3.3 环境侵权责任减免事由的适用 |
第4章 争议焦点和引发思考问题的评析 |
4.1 污染者在环境侵权责任中的污染防治义务及义务性质分析 |
4.1.1 环境污染侵权构成的分析 |
4.1.2 污染者的污染防治义务与环境侵权责任的关系 |
4.1.3 污染者的污染防治义务是一般注意义务还是高度注意义务的分析 |
4.2 受害人的非法养殖行为应否受法律保护 |
4.2.1 养殖行为受法律保护的条件与非法养殖 |
4.2.2 学界和司法实践关于非法养殖受到侵害能否获得赔偿的观点 |
4.2.3 小结 |
4.3 环境侵权责任减免事由的适用 |
4.3.1 不可抗力免责的适用条件 |
4.3.2 污染者达标排污应否减轻环境侵权责任的分析 |
4.3.3 受害人对受污染水域水质是否适合养殖未尽注意义务应减轻污染者的环境侵权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不可抗力作为环境侵权责任免责条件的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不可抗力免责规范构造逻辑的义务类型基础——《民法典》第180条第1款立法方法论之历史性检讨[J]. 聂卫锋. 法律方法, 2021(04)
- [2]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3]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实务疑难问题研究[D]. 周魁. 吉首大学, 2020(03)
- [4]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评析[D]. 刘冬. 湖南师范大学, 2019(12)
- [5]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研究[D]. 王智泓.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6]论加害给付中归责性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D]. 冯成功. 河南大学, 2019(01)
- [7]侵权责任法中不可抗力适用法律问题研究[D]. 王梦妍. 辽宁大学, 2019(01)
- [8]侵权责任法中不可抗力适用法律问题研究[D]. 王梦研. 辽宁大学, 2019(01)
- [9]意外事件法律问题研究[D]. 韩惠. 辽宁大学, 2019(01)
- [10]金河养殖合作社诉响水养殖场水污染责任纠纷案评析[D]. 郝银清. 湖南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