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定量包装产(商)品监督检查 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论文文献综述)
慕榕[1](2021)在《烟台市莱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提升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如何切实解决好“三农”这一突出困难问题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的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明确提出,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实施好乡村振兴战略,指明了新的时代“三农”发展的方向,提供了坚实的遵循。近年来,我国提高了农业的农产物质原料科学生产技术和现代农业装备制造能力,加强了我国农业生产基础配套农业设施的基础建设,从而彻底夯实了我国农业生产基础,确保了整个国家基本粮食安全和大宗特色农产品的基本有效供应;以深入推进我国农产品质量体制改革,以提升科技成果,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地投入深化推进新时期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结构改革,实施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管理制度,推进了农村土地的确权和土地颁证,完善了农村土地所有制和产权制度,培育了新型的现代农业主体生产和劳务经营活动主体,增强了新型农业主体生存与持续发展的生机活力,提供了坚强的农业制度基础保障;加快转变新型农业主体成长发展模式扎实加快推动我国现代农业体系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促进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工作,要求扎实地做好促进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工作,加快构筑健康生态环境建设,构筑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特殊农情的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为促进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推动实现特色乡村经济振兴,提供有效的制度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最初到今已全面颁布实行。各地方政府部门加强了执法监督和专项综合整治,查处一大批典型案例,推动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稳步向好。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仍然存在着巨大的短板,与当前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对人民群众的期望之间尚有较大差距,基层党委政府要以“三农”服务工作为抓手,以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为核心,全力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地实行,就需要自觉服从于新形势、新要求,针对这些变化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食品监管,加大食品违法行政执纪力度,不断提升新时代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切实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利益提供更有力的保证,全面助力乡村振兴。目前农产品贸易已经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全球化,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已经不仅是关系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关系着国家或地区的农业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现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受到了各国各级政府的密切关注。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健康以及调整农业结构、促进乡村振兴等各方面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构建一个有利于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理论上是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关于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的建设过程中的宝贵经验教训,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有助于不断完善和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制度;有利于逐渐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可追溯性管理,完善对农产品的全方位质量安全控制;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扩大农产品出口,全面助力乡村振兴。
彭钰栋[2](2021)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文中研究指明从20世纪初到现在的百余年时间内,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经历了从萌芽到诞生,再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对于现代公司企业的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企业在为股东利益赚取利润的同时,是否应当兼顾社会中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成为了企业必须面对的议题。随着企业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议题也逐渐进入了法学领域中,在我国突出表现为2005年《公司法》第5条中加入了“社会责任”,这一修订被视作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诞生,并引起了商法学界的积极讨论。但自那之后,由于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识的不足,以及《公司法》第5条概括性质的规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并未取得实质性质的突破。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在总则编的“营利法人”中通过第86条,再次规定了“社会责任”的内容,这一条可兹看作对于《公司法》第5条的延续和发展。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规定于《民法典》的总则编之中,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之下,使得第86条具有了商法原则的地位。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具有法律原则的性质,于现有立法模式之下,无论是对条款自身性质的认识与解释,还是对于法条适用方法的探究都大有裨益。首先,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条文的概括性使得其自身的内涵和外延不足,在历史解释和文义解释之外还需要对法律原则的价值进行探讨和补充,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可用民事基本原则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价值补充,尤其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其次,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在其适用上可以借鉴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裁判功能以及评价功能进行展开,其中指导功能强调第86条对于《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中有关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裁判功能则是在缺少法律规则的时候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规则化适用,以弥补对于利益相关者保护不足的法律漏洞;评价功能则是在个案中,当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在与其他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通过比例原则进行衡量的过程。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通过发挥其法律原则的功能而进入司法实践中,但这一过程可能赋予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于是在现有的立法模式之下,可以利用“标准”与“法律”的特殊关系,在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所构建的制度基础上,发挥标准制定主体的灵活性与内容丰富性等特点,在企业声明适用某一标准的情况下,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构成对《民法典》第86条的原则补充,一方面指导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贯彻于日常经营之中,另一方面为法官在审判中利用原则进行规则创制或者进行原则之间的衡量提供规范性依据。最终通过这一法律化路径,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最新理论与成果融入到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之中。
李泽明[3](2021)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文中指出保健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保健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平稳运行。时至今日,保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国家治理水平、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成为衡量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与其它可控性疾病不同,保健食品安全问题不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得到有效的控制。恰恰相反,随着保健食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机械生产的集约化,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在近几年不断涌现。历史经验表明,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都有可能出现。因此,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保健食品安全,应该建立完善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涉及多种因素的系统工程,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应该全面考量保健食品监管的各个方面,这是因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任何环节都能直接对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产生重大的影响。虽然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来看,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来说,我国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手段单一;保健食品内部举报人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以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出发点是建立现代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核心,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中之重。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强调理论基础、应该重视理论建设。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基石,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要保障。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涵盖多个学科的重大课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应该深入探索相应的经济学理论、政治学理论、管理学理论以及法律价值理论。在研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构还应该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总结出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坚持的原则和思路。通过对国内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实践的考察,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坚持法治原则、效率原则和信息化原则,应该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监管主体建设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具体而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在确立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路径选择。除此以外,还应该从技术层面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风险评估制度。监管主体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重视监管主体监管能力的提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应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应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企业以及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等也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提高企业自我监督的意识、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孙苗苗[4](2021)在《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问题研究 ——以H县为例》文中指出市场交易营销环境的营造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物质生活水平有着深远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在对市场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时,要重视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最根本的利益。纵观我国市场监管事业的发展历史,其在体制和职能上都有一定创新和改革,但始终不变的是进行市场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如何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市场监管工作人员一直需要考虑的。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在时代的发展中也在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近年来市场环境复杂纷纭,其主体以及运行模式逐渐变得复杂多样,市场中的相关违法行为也变得新型多样,这将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极大的威胁。目前,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和执法体制在不断进行整合和改进,以及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本文从H县实际情况出发,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调查问卷法,在总结H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选取H县发生的投诉举报典型案例进行剖析。重点分析H县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六个方面:执法部门难以降低消费维权成本、工作成效与公众期望存在落差、恶意投诉举报和过度维权增加行政执法难度、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扰乱执法环境、涉及多部门职能交叉的投诉举报处理效率低效果差以及工作人员存在不良情绪。根据问题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H县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的六条具体对策和建议:一是优化行政调解工作模式、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二是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三是积极推动投诉举报应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四是积极推动投诉举报应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五是培养高素质执法队伍,六是维护工作人员情绪调节与合法权益,七是正确对待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的问题研究,对于提高投诉举报处理效率,提升投诉举报处理质量,最大限度保障广大消费者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易继明,韩倩旎[5](2020)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文中指出商业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区别、营销、品质保障功能,能够让特定商品、服务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并积累商誉,成为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更是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形式,其作用也呈指数级增长。商业标识权是以商业标识为客体的无形财产权,权能包括专用权及禁用权。商业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商品名称、商业外观及域名等,且不断扩张,包括广告语、商业形象等,也被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而且,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型的,商业标识都有了新的使用形式,如搜索引擎关键字、网页元标签等。从符号学、心理学及市场营销学视角考察,商业标识的功能可以统称为传导功能,意即强调商业标识本身及其对公众的引导作用的动态变化过程。商业标识的传导功能来源于其符号本质和对公众的心理影响:商业标识、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商业主体或品牌。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三元结构。而这个三元结构,正是商业标识真正呈献给公众的内容,对消费者从刺激产生、信息收集、作出决策到购后评价的整个心理过程,都具有强烈影响。商业标识在网络空间的传导,使商业标识的传导模式由线性转变为网状传导,单一的"专业传导者—受众"的关系逐渐向"传授合一"靠拢;商业主体通过在网络销售、网络公关和网络口碑打造中大量使用商业标识扩大其影响力,非商业性的网络口碑同时也进行了部分商业标识的口碑传导;商业标识正处于国家提倡、社会关注、市场重视、科技便利的传导环境之下,民众面对着网络空间中的海量信息,商业标识的文化内涵日益丰富和凸显。我国现实网络场景下,出现了两种有代表性的传导模式,即阿里巴巴"草根→品牌"模式和拼多多"品牌+山寨"模式,这也会影响到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根据是否达成合意,商业标识网络使用的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中,商业标识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商业标识中,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域名的使用和转让合同有法律文件明文提及,各类商业标识经常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一揽子许可,因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可能涉及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中,网络用户可能因传统违法行为的网络表现形式、和域名或网站名有关的行为、关键词推广或网页元标签设置而侵犯他人商业标识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易因用户的违法行为而构成帮助侵权,其事前注意义务和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水平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司法判断的重要依据。但是,即使是行为人确实使用了他人商业标识,也可能因构成合理使用、在先权利或权利人权利用尽等,而不被认定为侵权。
施圣涛[6](2020)在《泰山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显着提高,居民消费能力不断加强,消费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农村消费市场以其规模庞大、潜力巨大的特点备受关注,但由于社会及历史等原因,消费水平低、消费供给不平衡、市场发展不足、权益受侵等问题普遍存在,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容忽视。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通过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进一步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善农村市场消费环境,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加大农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保护农村消费者权益是坚持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基本原则的直接体现,没有良好的乡村治理体系与法治建设,农民就没有舒心、放心的消费体验,也不会有较高的消费满意度和社会安全感。本文以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加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论题,结合近年来泰安市泰山区在乡村振兴战略、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做法以及实地调研结果,对泰安市泰山区的行政村区划及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乡村振兴工作情况以及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等现状进行介绍。总结了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认为当前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农村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不强、经营者自律诚信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缺乏、行政执法部门监管力度弱、农村消费者组织作用发挥不明显、部门协作不密切、新型消费领域监管维权难度大等问题,影响了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的提高。笔者立足于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基本原则和“治理有效”总要求,提出农村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对策建议,即应全力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法治乡村建设,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消费者参与、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消费维权共治体系,从法律政策制定、维权机制建设、宣传教育引导、发展农业经济等方面,全面加强对农村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居民消费质量,满足农村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需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任翔[7](2020)在《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文中指出产品质量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元素,是社会关心、群众关注的热门话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与其相对应的产品质量监管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产品质量监管涉及政府、企业、消费者、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横跨公共管理、法律制度、标准计量、认证检测、社会伦理等多门类学科。但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或层面考量,产品质量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管。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步入新常态,我国现有的以行政监管为主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与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问题。这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不尽人意。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对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的法治化体系化研究,使产品质量监管领域的法制制度、监管模式从“源头立意”上就日渐式微,适应不了新形势新要求。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对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问题构建起新的分析路径,通过实证和比较研究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目标、价值取向、法制结构、法治行为以及存在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意见建议,从而有助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法治化进程。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介绍了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情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分析了产品质量监管相关基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以及相关的学科理论学说,并在本章最后结合当代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安排的实际,提出“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旨在对当代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路径选择问题上作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第二章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框架。以结构性研究来指导行为的分析范式作为本章的研究主线,系统详细地论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等四个方面。即根据对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四个层面的探究,指出影响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过程中的关键动因及限制性因素,提出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呈现出观念上的渐进式、结构上的社会化、行为上的法治化的特点与趋势。第三章以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历史变迁为视角,首先从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时间节点分别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困境以及法治发展,对产品质量法制演进沿革进行简要评述。在此基础上,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阐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最后,从前面一般性的制度构建层面的梳理上升到法治理念层面,重点探讨了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存在问题。第四章主要讨论对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借鉴。文中采取“总-分”的思路,先将境外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分为产品主导型监管和消费者主导型监管两种类型,并借助“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对每种类型下的监管理念、法制结构和监管行为进行梳理分析。随后,具体分析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特点及主要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对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启示。第五章结合前文的分析提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措施的建议。包括在法治观念方面,要树立正确的产品质量监管价值取向,将意识形态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行政本位”向市场经济下的“尊重市场规律”转变;在法制结构方面,要深化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改革,要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体系,要加强各方主体间的联系与互动,要建立监管法制影响评估分析;在法治行为方面,要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要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要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要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要提高信息传递质量。最后,本文虽然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这一特定背景,尝试通过构建“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并依据此范式从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选择等层面系统剖析重构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理论和整体体系框架。然而,这一尝试是否能够涵盖并较为信服地解释当下中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所面临的难题与困境,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同时,最后一章结合实务给出的针对性意见建议,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的可行性,但这一分析范式是否具有可迁移性并运用于其他领域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法治化分析,还需要更充分细致的论证探讨。限于个人能力和时间精力,所有上述问题的解决寄望将来能有更多的学者共同努力。
高云云[8](2020)在《网络商业诋毁行为司法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市场竞争环境下,商业诋毁纠纷由来已久。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模式在各领域持续发酵,商业诋毁的情形愈发多样,构成要件也更加复杂。由此带来的司法审判中对于行为性质的认定差异,不仅不利于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预测和指引,也影响司法机关公信力的实现。本文通过法律法规调查发现,法律条文中对于商业诋毁的规定局限于原则性的定义,而缺乏对行为方式和内容的具体指引。司法实践中,商业诋毁行为主要利用互联网实施,表现出技术性、隐蔽性的特点,侵权情形更加多样和复杂。因此,本文将商业诋毁行为类型化为实名散布型、匿名评论型和恶意拦截型三种,实名散布型商业诋毁行为主要依靠了互联网的传播性,而后两种则主要依靠技术性、隐蔽性的特点。随后,为探究不同类型的网络商业诋毁行为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的差异,本文进行了案例调查和国内外观点汇总。本文引用的全部裁判文书来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商业诋毁”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并下载了共计400余篇裁判文书,从中选取183件详细分析(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的计1件,判决文书分析总表详见附录)。其中利用互联网为工具实施的商业诋毁案件共计168件,占绝大多数。各地法院在主体认定上显示出扩大竞争关系范围的趋势,而在诋毁行为的主客观认定和责任承担方式的做法上则存在差异甚至迥异的做法,表现出竞争关系主体界限模糊、诋毁信息要素认定不明、商誉损害判断缺乏标准等问题。最后,根据调查中发现的司法认定难点和争议,本文指出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时应当规范认定流程和用语,按照对“行为要素-信息真实性-主体适格-责任承担”一一进行确认的思路规范审理流程。本文认为网络商业诋毁行为应当坚持“单一行为模式+主体过错”原则,即针对不同行为主体适用不同的过错原则,竞争主体发表的言论应当具有更高的审慎义务,在符合过错要件的情形下单独实施编造或传播的任一行为均可认定为侵权。而在责任承担方面,是否应当将“赔礼道歉”作为商业诋毁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摒弃“一刀切”的当然做法。此外,针对赔偿数额的认定应当考虑行为已经和可能造成的损害,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在法律层面,需要完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对于复杂违法主体,如单位犯罪、网络水军等情形适用不同部门法予以规制,通过不同措施更有效打击网络商业诋毁行为。
贾静[9](2019)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转变中的问题研究 ——以济宁市兖州区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要着眼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应以推动现代化经济体系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加强和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本文以济宁市兖州区为例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进行了理论解读,以公共政策、公共经济学等理论知识为基础,运用了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研究方法,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转变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通过调研发现基层市场监管在维护市场主体准入秩序,规范交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但在职能转变过程中依然存在基层市场监管履职不到位、监管队伍文化层次低,人才结构失衡、职能交叉严重,监管存在错位与失位、科学适用的体制机制建设缺位、监管乏力等问题,基层市场监管人员的素质和履职现状与当今经济迅猛发展以及严峻的监管形势相比,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本文从人员、职能、执法、体制、信用监管和法律意识六个方面对问题出现的原因进行归纳、评析,进而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对策和思路,主要包括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人才结构提升素质,明确职能高效精准履职,强化执法力度改进模式,建设科学实用的体制机制,利用高科技大数据创新监管模式。这些措施旨在一定程度上为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转变更好履职提供政策指导和决策参考。
陈嵩霖[10](2019)在《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问题的对策研究 ——以惠州市Z区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自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施行以来,以王海为代表的“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不断涌现,职业打假发展至今已有20余年,围绕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范畴、职业打假是否适用“双倍赔偿”“假一赔十”规定的争论从未停止。随着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法律相继修订施行,法律上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让职业打假群体愈发活跃,职业打假聚焦的领域由最初的产品质量问题逐渐向食品药品和虚假广告宣传领域延伸,职业打假模式也从单一的个人打假向公司化、集团化的抱团式打假转变且日渐丰富,职业打假人的专业知识水平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投诉举报的数量急剧攀升,给市场监管部门带来了极大挑战。如何应对职业打假带来的突出问题和压力,进而提出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成为市场监管部门目前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本文以我国当下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作为主要研究方向,以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应对职业打假情形为例,结合笔者对职业打假人、市场监管部门及商超相关负责人的访谈调研情况,以市场监管的视野对职业打假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阐述职业打假发展现状、行为特征及职业打假发挥的市场监管效能,运用多元社会治理和协同治理理论,结合文献查阅、访谈调研、案例分析等方式,立足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实际,重点分析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面临的突出问题,聚焦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突出问题及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最后,从明确职业打假人身份地位、畅通申诉举报渠道、注重市场经营主体源头治理、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力量和规范引导职业打假参与打假治劣社会共治等五个方面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为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应对职业打假,引导职业打假朝着有益于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方向发展,为努力构建区域质量共治体系、形成打击假冒伪劣问题产品多元治理新格局、发挥职业打假协同治理新效能等方面提出新思路。
二、加强定量包装产(商)品监督检查 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强定量包装产(商)品监督检查 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论文提纲范文)
(1)烟台市莱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 |
二 国外研究 |
三 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和不足 |
一 创新点 |
二 不足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 农产品 |
二 无公害农产品 |
三 绿色农产品 |
四 有机农产品 |
五 农产品质量安全 |
六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 全面质量管理理论 |
二 农产品市场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章 莱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调研与分析 |
第一节 莱山区农业概况 |
第二节 莱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概况 |
一 莱山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 |
二 莱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情况 |
三 莱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情况 |
四 莱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情况 |
五 莱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支撑情况 |
第三节 莱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调研情况 |
第四节 莱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实例分析 |
一 违法使用禁用农药案件 |
二 没有按照规定向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 |
三 肥料产品的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一致 |
第四章 莱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 |
(一) 标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较差,管理分散 |
(二) 标准体系不健全,水平偏低且时效性差 |
(三) 标准的实用性比较差 |
二 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不合理 |
(一) 部门间的协调性差,行业参与不够 |
(二) 消费者的监督作用不显着 |
三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不完善 |
(一) 体系不健全 |
(二) 检测手段落后,检测方式不合理 |
(三) 起不到源头控制的作用 |
四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不健全 |
(一) 认证体系不健全 |
(二) 认证专业技能和人员不足,缺少对于认证成果的权威度 |
(三) 普及认证知识程度差 |
第五章 莱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提升策略 |
一 发展农业标准体系建设 |
二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
三 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 |
四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过程控制体系 |
第六章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本选题国内外研究情况 |
(一)国内研究概况 |
(二)国外研究概况 |
三、法律化路径说明 |
(一)道德的法律化 |
(二)本文法律化路径思考 |
第一章 法学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沿革 |
(一)中世纪后期西欧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萌芽 |
(二)1900-1950:企业社会责任的萌芽阶段 |
(三)20 世纪50-6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 |
(四)197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时期 |
(五)1980-1990 年代:补充性理论的蓬勃发展 |
(六)21 世纪: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化 |
二、我国法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探讨 |
(一)法律概念之争与法律条文解释之辩 |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的多元视角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困境 |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司法实践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判例概况 |
(二)企业社会责任在判决中的运用 |
(三)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实践的困境 |
四、对企业社会责任中“责任”概念的再认识 |
(一)何为“责任” |
(二)法学中有关“责任”的探讨 |
(三)企业社会责任是何种“责任” |
第二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理论探讨 |
一、《民法典》第86 条立法沿革 |
(一)早期立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
(二)2005 年《公司法》第5条中的“社会责任” |
(三)《民法典》第86 条的出台 |
(四)《民法典》第86 条文义解释 |
二、《民法典》第86 条的法律原则性质研究 |
(一)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法律性质之争 |
(二)法律规范理论:规则与原则的区分 |
(三)《民法典》第86 条法律性质:法律原则 |
三、作为法律原则的《民法典》第86 条解释 |
(一)体系因素解释:民商合一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 |
(二)目的因素解释: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补充 |
第三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司法适用 |
一、指导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法律规则的解释方法 |
(二)劳工保护 |
(三)消费者保护 |
(四)环境保护 |
(五)案例分析 |
二、裁判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用于法律漏洞补充 |
(二)法律漏洞认定 |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
(四)案例分析 |
三、评价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评价功能——价值衡量的依据 |
(二)怎样进行衡量——比例原则 |
(三)案例分析: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刘富君劳动争议案 |
第四章 对《民法典》第86 条的补充——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为依据 |
一、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
(一)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
(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法 |
二、标准:作为法律的补充 |
(一)什么是标准 |
(二)标准与法律的关系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对第86 条的补充 |
(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
(二)企业社会责任国内标准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实践中的运用 |
(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补充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3)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法律体系 |
(二)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 |
(三)有利于提高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减少保健食品安全事故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 |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 |
(二)保健食品与其它相似概念的区分 |
(三)保健食品的特征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六、创新点 |
第一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及法律控制机制 |
一、保健食品风险控制的基础——保健食品的多元价值 |
(一)保健食品的文化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经济价值 |
(三)保健食品的社会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特殊风险 |
(一)一般食品的风险特性 |
(二)保健食品风险的特殊性及分类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概念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含义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内容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意义 |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产业发展的需要 |
(二)构建有效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需要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法治化的需要 |
第二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相关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存在的问题 |
(三)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 |
二、政府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手段相对不足 |
(二)多元监督机制尚未建立 |
三、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规范性 |
(二)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正当性 |
(三)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自律性 |
四、社会公众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安全立法 |
(二)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 |
(三)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过程 |
(四)企业缺少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 |
第三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理论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法律价值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秩序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效益价值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公平正义价值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政治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控制需要行政权力介入 |
(二)消费者权利需要行政权加以保障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经济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
(二)保健食品的市场失灵理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思路与原则 |
一、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及借鉴 |
(一)美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二)欧盟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三)香港地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四)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经验的借鉴价值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思路 |
(一)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制度建设的思路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具体思路 |
(三)加强企业自我监督 |
(四)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协同作用 |
三、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应坚持的原则 |
(一)安全性原则 |
(二)社会整体效率原则 |
(三)坚持法治原则 |
第五章 完善政府主导下控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具体措施 |
一、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一)健全中国特色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
(二)完善保健食品监管法律的重点 |
二、保健食品相关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
(一)强化保健食品的风险评估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机制的完善 |
(三)健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
三、提高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相关措施 |
(一)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理念 |
(二)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 |
(三)建立约谈机制 |
(四)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 |
(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 |
第六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辅助性措施 |
一、完善企业自我监督的相关措施 |
(一)提高企业在经营中的守法意识 |
(二)增强企业在经营中的社会责任 |
二、发挥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明确行业协会性质,保障行业协会的规范性 |
(二)理清行业协会关系,保障行业协会的正当性 |
(三)健全行业协会制度,保障行业协会的自律性 |
三、发挥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健全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立法的途径 |
(二)提升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的能力 |
(三)提高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的水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问题研究 ——以H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第四节 可能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论文创新点 |
二、论文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及其内容 |
一、行政执法 |
二、12315 投诉举报执法体系 |
三、职业打假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公共服务理论 |
二、行政调解理论 |
三、行政监督理论 |
第三章 H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机制与现状分析 |
第一节 H县市场监管局及其工作职能 |
一、H县市场监管局基本情况 |
二、H县市场监管局工作职能 |
第二节 H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
一、工作机制建立的背景 |
二、投诉举报处理中心 |
三、投诉举报处理中心工作的主要方式 |
第三节 H县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现状 |
一、受理咨询与消费投诉情况 |
二、受理举报情况 |
第四章 H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H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存在的问题 |
一、执法部门难以降低消费维权成本 |
二、工作成效与公众期望存在落差 |
三、恶意投诉举报和过度维权增加行政执法难度 |
四、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扰乱执法环境 |
五、涉及职能交叉的投诉举报处理效率低效果差 |
六、工作人员存在不良情绪 |
第二节 H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投诉举报处理部门因素 |
二、投诉举报处理人员因素 |
三、投诉举报当事人因素 |
第五章 促进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优化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优化行政调解工作模式,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
一、尝试“举证倒置”工作模式 |
二、加强源头治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
第二节 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 |
一、健全市场监管领域各职能部门信息互通 |
二、建立各省市地区间信息互通 |
第三节 积极推动投诉举报应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
一、宣传普法与日常工作相结合 |
二、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统一 |
第四节 厘清部门职责,加强协同联动 |
一、制定相关文件,厘清部门职责 |
二、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提升工作开展效率 |
第五节 培养高素质执法队伍 |
一、创新培训方法 |
二、与时俱进学习新型消费纠纷行政调解方式 |
三、加强职业化人才培养与聘用 |
第六节 维护工作人情绪调节与合法权益 |
一、关注支持工作人员情绪调节 |
二、切实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
第七节 正确对待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行为 |
一、工作人员应转变固有思想观念 |
二、工作人员要与职业打假人建立“情感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泰山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2 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分析 |
2.1 农村消费者的界定 |
2.1.1 消费者的概念及范围 |
2.1.2 农村消费者的界定 |
2.2 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 |
2.2.1 马克思的消费理论 |
2.2.2 市场失灵理论 |
2.2.3 消费者主权理论 |
2.2.4 法学理论对弱势群体保护理论 |
3 泰山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分析 |
3.1 泰山区区情介绍 |
3.1.1 行政区划及人口变化情况 |
3.1.2 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情况 |
3.1.3 农村消费者消费观念情况 |
3.2 泰山区农村消费者主要消费购物场地 |
3.2.1 农村大集 |
3.2.2 农贸市场 |
3.2.3 农资经营店 |
3.2.4 农村商店和百货超市 |
3.3 泰山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途径 |
3.3.1 向行政部门投诉 |
3.3.2 双方和解 |
3.3.3 请求调解 |
3.3.4 提请仲裁 |
3.3.5 提起诉讼 |
3.4 泰山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及工作 |
3.4.1 行政执法部门方面 |
3.4.2 社会组织方面 |
3.4.3 司法部门保护方面 |
3.5 泰山区农村消费者消费活动易遭受损害领域及行为 |
3.5.1 农资生产领域 |
3.5.2 食品安全领域 |
3.5.3 日常消费领域 |
3.5.4 新兴消费领域 |
4 泰山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成效与问题分析 |
4.1 泰山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成效与探索 |
4.1.1 泰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的成效 |
4.1.2 泰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探索 |
4.2 泰山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问题分析 |
4.2.1 农村消费者维权能力不强 |
4.2.2 经营者自律诚信意识差 |
4.2.3 行政执法部门监管力度弱 |
4.2.4 农村消费者组织作用发挥不明显 |
4.2.5 部门协作不密切 |
4.2.6 农村新型消费领域维权难度较大 |
5 泰山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
5.1 加强消费维权机制建设,形成消费维权工作合力 |
5.1.1 完善相关立法活动 |
5.1.2 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密切部门配合 |
5.1.3 加强司法保护力度 |
5.2 引导企业自律经营,加强消费领域信用建设 |
5.2.1 引导企业自律经营 |
5.2.2 加强消费领域信用建设 |
5.3 加强农村消费维权组织建设,健全消费维权网络 |
5.3.1 消费者协会要及履行法定职责 |
5.3.2 加强消费者协会的建设和改革 |
5.3.3 完善农村消费维权网络建设 |
5.4 加大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提高农村消费者维权能力 |
5.4.1 提高获取消费维权知识的能力 |
5.4.2 提高发现权益问题受侵害的能力 |
5.4.3 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
5.5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支持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
5.5.1 发挥政府政策引导的作用 |
5.5.2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
5.5.3 提升金融的支持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范围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基础理论与分析范式构建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概述 |
一、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 |
二、监管与产品质量监管 |
三、产品质量监管工具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相关理论 |
一、法经济学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安全价值理论 |
四、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范式建构:一种法治化分析路径 |
一、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初始法制状态 |
二、“观念——结构——行为”法治化分析路径的建构 |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框架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目标 |
一、价值目标:打造协同治理的法治监管模式 |
二、结构目标:形成科学合理的法治平衡 |
三、行为目标:形成多元协同、社会共治的法治格局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动力来源 |
一、内在动力:现代质量监管理念的嵌入 |
二、外在动力:法律制度供求的非均衡 |
三、直接动力:利益驱动下的理性选择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阻力因素 |
一、思想阻力:理念认知滞后 |
二、结构阻力:制度变迁及其路径依赖 |
三、行为阻力: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 |
第四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 |
一、观念选择:渐进式路径 |
二、结构选择:社会化路径 |
三、行为选择:法治化路径 |
第三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变迁 |
第一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演进 |
一、改革开放前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
二、改革放开后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 |
三、产品质量监管法制演进沿革述评 |
第二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 |
一、监管理念从国家权力走向公民权利 |
二、监管法制从自利型走向服务型 |
三、监管行为从单一手段走向多元化手段 |
第三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运行存在问题 |
一、监管理念守旧,价值目标冲突 |
二、法制体系内容交叉冲突,与市场实际脱节 |
三、监管行为倚重运动式监管,参与主体单一 |
第四章 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借鉴 |
第一节 产品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二节 消费者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分析及启示 |
一、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分析 |
二、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路径 |
第一节 强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观念变革 |
一、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
二、产品质量监管法治意识形态革新 |
第二节 重塑产品质量监管法治结构 |
一、深化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改革 |
二、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 |
三、优化各方主体间联系互动制度 |
四、建立监管法治影响评估分析制度 |
第三节 优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行为 |
一、加强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手段 |
二、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 |
三、加强企业主体责任 |
四、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 |
五、提高信息传递质量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8)网络商业诋毁行为司法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商业诋毁行为的界定 |
一、商业诋毁行为的概念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诋毁条款 |
(二)不同法律中的商业诋毁条款对比 |
二、网络商业诋毁行为的分类及特点 |
(一)网络商业诋毁行为的分类 |
(二)网络商业诋毁纠纷的特点 |
第二章 有关网络商业诋毁行为的调研结果 |
一、网络商业诋毁案件司法认定的调研情况 |
(一)案件审理流程梳理 |
(二)判决文书汇总分析 |
二、网络商业诋毁行为各构成要件认定的调研结果 |
(一)对竞争关系认定的调研结果 |
(二)对客观行为认定的调研结果 |
(三)对主观方面认定的调研结果 |
(四)对结果要件认定的调研结果 |
三、网络商业诋毁行为责任承担的调研结果 |
(一)责任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责任承担的司法认定结果 |
第三章 网络商业诋毁行为的司法认定难点 |
一、各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难点 |
(一)竞争关系主体界限模糊 |
(二)诋毁信息认定要件不明 |
(三)主观归责原则理论争议 |
(四)商誉损害判断缺乏标准 |
二、责任承担方式的司法认定难点 |
(一)侵权声明实效难以保证 |
(二)赔礼道歉适用饱受争议 |
(三)赔偿金额计算缺乏标准 |
第四章 完善网络商业诋毁纠纷审理的建议 |
一、规范认定思路,梳理认定流程 |
(一)具体事实精准阐明 |
(二)损害结果区分认定 |
二、提升审判水平,实现同案同判 |
(一)规范竞争关系内涵 |
(二)明确诋毁言论界限 |
(三)区分不同行为的过错要求 |
(四)结合具体行为认定诋毁结果 |
三、完善法律规定,推动责任承担 |
(一)细化消除影响的方式 |
(二)统一赔礼道歉的适用条件 |
(三)明确赔偿损失的计算依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商业诋毁案例统计表 |
(9)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转变中的问题研究 ——以济宁市兖州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及目的 |
1.3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3.1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3.2 职能转变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1 国外研究综述 |
1.4.2 国内研究综述 |
1.5 研究思路 |
1.6 研究方法 |
第2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发展历程及职能转变 |
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发展历程 |
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功能简述 |
2.2.1 工商行政管理 |
2.2.2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
2.2.3 市场监督管理 |
2.3 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转变的内涵 |
2.3.1 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 |
2.3.2 强化监管加大监管力度 |
2.3.3 统一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体制 |
2.3.4 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2.3.5 创新方式推进综合监管执法 |
第3章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管理职能转变的现状及问题 |
3.1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 |
3.2 整合前工商局质监局机构职能概述 |
3.2.1 原工商局职能履行 |
3.2.2 原质监局职能履行 |
3.3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职能转变及存在的问题 |
3.3.1 简政放权方面人才问题 |
3.3.2 强化监管方面错位失位 |
3.3.3 统一监管完善体制方面执法不到位 |
3.3.4 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方面思想守旧 |
3.3.5 创新推进综合执法方面模式滞后 |
3.3.6 消费维权方面社会法律意识弱 |
3.4 济宁市兖州区放管服改革市场监管优化履职满意度调查问卷 |
3.4.1 调查问卷设计 |
3.4.2 问卷结果整理 |
3.4.3 调查结果分析 |
第4章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转变中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文化层次低和人才结构失衡 |
4.1.1 文化层次低 |
4.1.2 人才结构失衡 |
4.2 职能交叉严重导致监管错位与失位 |
4.2.1 职能定位不准交叉严重 |
4.2.2 分工不明监管错位失位 |
4.3 行政执法力度低和监管履职不到位 |
4.3.1 行政执法力度低 |
4.3.2 整合后综合执法不到位 |
4.3.3 依法监管履职不到位 |
4.4 科学适用的体制机制建设缺位 |
4.4.1 体制建设缺位 |
4.4.2 内控机制不健全 |
4.5 监管模式滞后科学性低 |
4.6 社会法律意识弱观念落后 |
第5章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转变中问题的治理对策 |
5.1 提升人员素质和优化人才机构 |
5.1.1 加强培训提升人员素质 |
5.1.2 激励考核优化人才结构 |
5.1.3 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 |
5.2 明确职能定位促进高效精准履职 |
5.2.1 明确职能定位 |
5.2.2 围绕“放管服”精准履职 |
5.3 强化执法力度和改进执法模式 |
5.3.1 深化综合执法加强力度 |
5.3.2 改进执法模式注重效果 |
5.4 建设科学适用的运行体制和内控机制 |
5.4.1 完善市场监管运行体制 |
5.4.2 优化内控机制和管理措施 |
5.5 与时俱进创新监管模式 |
5.5.1 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社会共治 |
5.5.2 数据大平台助力科学智慧监管 |
5.6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
5.6.1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
5.6.2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放管服”改革市场监管优化履职满意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历 |
(10)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问题的对策研究 ——以惠州市Z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及研究方法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1.1.3.1 研究方法 |
1.1.3.2 论文结构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2 研究评述 |
第二章 职业打假相关慨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职业打假的基本概念 |
2.2 职业打假与相关概念的界定 |
2.2.1 基于职业打假的消费者界定 |
2.2.2 基于职业打假的敲诈勒索行为界定 |
2.2.3 基于职业打假的经营者欺诈行为界定 |
2.2.4 市场监管部门与职业打假关系界定 |
2.3 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 |
2.3.1 多元社会治理理论 |
2.3.2 协同治理理论 |
第三章 职业打假发展现状、行为特征及市场监管效能 |
3.1 职业打假的发展现状 |
3.1.1 我国职业打假的发展现状 |
3.1.2 我国职业打假发展的重要事件 |
3.2 职业打假的行为特征 |
3.2.1 职业打假具有公益目的性 |
3.2.2 职业打假具有趋利化和逐利性 |
3.2.3 职业打假呈现集团化趋势明显 |
3.2.4 职业打假具有较高专业化程度 |
3.2.5 职业打假引发投诉举报数量剧增 |
3.2.6 职业打假集中在食品和虚假广告宣传领域 |
3.2.7 网购商品成为职业打假首要选择 |
3.2.8 职业打假重复占用行政执法资源 |
3.3 职业打假的市场监管效能 |
3.3.1 净化市场经营环境,改善不良经营行为 |
3.3.2 规范执法调处工作,填补行业监管漏洞 |
3.3.3 增强公众维权意识,提高社会共治水平 |
第四章 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应对职业打假的现状 |
4.1 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及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设置情况 |
4.1.1 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及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设置 |
4.1.2 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及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工作职责 |
4.1.3 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及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工作流程 |
4.2 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应对职业打假典型案例分析 |
4.2.1 陈某投诉举报Z区93 家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 |
4.2.2 周某举报Z区某化妆品店涉嫌销售假冒化妆品违法行为 |
4.2.3 案例分析与小结 |
4.3 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应对职业打假的突出问题 |
4.3.1 疲于应对职业打假,影响正常的工作开展 |
4.3.2 工作压力过大过重,执法人员存有抵触情绪 |
4.3.3 政府机构改革频繁,队伍人心不稳问题突出 |
4.3.4 缺乏上级业务指导,执法人员能力参差不齐 |
第五章 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问题的成因分析 |
5.1 应对职业打假与市场失范方面 |
5.1.1 职业打假群体多样,职业打假人身份难以辨别 |
5.1.2 职业打假人善施压,社会舆论的导向不易把控 |
5.1.3 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缺失 |
5.2 部门协作机制与制度设计方面 |
5.2.1 协作机制运行不畅,处理程序和规则不够统一 |
5.2.2 投诉举报处置不力,处理程序设置不科学、不合理 |
5.3 执法人员自身问题方面 |
5.3.1 责任担当意识不足,不愿主动学习新业务 |
5.3.2 执法队伍水平不高,监管执法业务基础不牢固 |
5.3.3 证据搜集意识不强,无法熟练运用法律法规知识 |
5.4 行政处罚幅度高与市场主体承受能力不匹配方面 |
5.4.1 打假治劣态度坚决,立法设置行政处罚起点高 |
5.4.2 行政处罚执行不易,市场主体承受能力存差异 |
第六章 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问题的对策建议 |
6.1 明确职业打假人身份地位 |
6.1.1 完善法律法规制修订,明确职业打假人法律地位 |
6.1.2 正确对待职业打假行为,注意区分“打假”与“假打” |
6.2 畅通职业打假人申诉举报渠道 |
6.2.1 建立统一、规范的投诉举报受理渠道 |
6.2.2 妥善处置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诉求 |
6.2.3 及时回复职业打假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6.2.4 正确应对职业打假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6.3 注重市场经营主体源头治理 |
6.3.1 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产品质量自查自纠能力 |
6.3.2 主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多元监督 |
6.3.3 不断加强企业宣传教育,提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 |
6.4 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力量 |
6.4.1 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
6.4.2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增强投诉举报调处及办案能力 |
6.4.3 建立职业打假人信息库,打造执法信息共享互通平台 |
6.4.4 优化执法人员组成结构,强化干部队伍活力和技术支撑 |
6.4.5 用好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将违法失信经营纳入信用监管范畴 |
6.5 规范引导职业打假参与打假治劣社会共治 |
6.5.1 实现职业打假协同治理,发挥打假治劣社会共治作用 |
6.5.2 构建区域质量共治体系,形成打假治劣多元治理新格局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加强定量包装产(商)品监督检查 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论文参考文献)
- [1]烟台市莱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提升研究[D]. 慕榕. 烟台大学, 2021(11)
- [2]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D]. 彭钰栋.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3]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D]. 李泽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8)
- [4]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公众投诉举报工作问题研究 ——以H县为例[D]. 孙苗苗.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5]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J]. 易继明,韩倩旎. 私法, 2020(02)
- [6]泰山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 施圣涛. 山东农业大学, 2020(04)
- [7]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D]. 任翔.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8]网络商业诋毁行为司法案例研究[D]. 高云云.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
- [9]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转变中的问题研究 ——以济宁市兖州区为例[D]. 贾静. 湖南农业大学, 2019(08)
- [10]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问题的对策研究 ——以惠州市Z区为例[D]. 陈嵩霖.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