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王某有权提起代位诉讼吗?(论文文献综述)
王寿琮[1](2021)在《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杨程鹏[2](2021)在《论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文中研究表明
关力婕[3](2021)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法律救济途径研究》文中提出本文聚焦有限责任公司中受到压迫的中小股东。为其逃脱资本枷锁,顺利退出公司,收回资本寻求救济途径。有限责任公司因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灵活备受中小企业青睐。但因其封闭性的特点,导致中小股东权益受到压迫时很难全身而退。因此,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法律救济途径尤为重要。本文先对股东压迫问题进行厘清,以便对全文股东压迫的概念有一个全面性、系统性的认识。其次,通过对域外股东压迫法律救济途径的考察,结合我国当前股东压迫救济途径的现状及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股东压迫法律救济途径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股东压迫的概述,首先对股东压迫的概念做出界定。其次列举了四个目前商事纠纷中股东受到压迫的典型案例。然后透过现象看本质,分析导致股东压迫情形的成因,即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的弊端、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异化及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第二部分是对域外股东压迫法律救济途径的考察。选取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较为典型的代表,从国外相关法律制度中获取经验和理论,进而得到启示。第三部分为对我国现有的股东压迫法律救济途径不足之处的检视。我国对股东压迫的救济途径有三种:一是股东通过股权回购退出该公司,二是面临压迫时通过诉讼维权,三是无法得到救济时,公司经营局面日渐僵化,造成严重损失,最终申请司法解散。我国《公司法》为股东压迫救济提供了一些途径,但存在着对公司司法消极干预的理念过于保守、缺乏对股东压迫行为的界定标准、现有法律救济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的法律救济途径。一是在司法层面对股东压迫的问题积极介入。复杂的商事情况仅靠公司自治已无法满足,需要在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建立司法积极介入的理念,以保障公司的平稳运营;二是在原则性规定中建立更加明确的股东压迫行为的认定标准;三是完善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如完善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制度设计,诉讼制度修改意见和司法解散的完善。最后,结语部分再次强调本文观点,对股东压迫法律救济的重要性进行了重申。通过完善现有的立法,为深受压迫的股东提出有效的救济途径,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乔琛[4](2021)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引入后的十余年时间里,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投资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有关纠纷的案件数量猛增。为了更好地发挥该制度保护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功能,2017年以及2019年连续两个司法解释对该制度作了细化规定,可见现如今该制度的功能已经逐渐彰显,社会的发展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现行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建立在单一公司结构基础上,母公司股东在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约束下,无法穿越到子公司以代表其提起诉讼。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对母子公司独立人格的突破,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赋予母公司股东诉讼主体资格,允许其代位子公司行使代表权,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判例法,日本于2014年公司法修改时,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引入该制度。我国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逐渐朝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的背景下,有必要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基础之上,考察域外的立法背景及经验,探讨该制度在我国的引入与构建,并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与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首先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性质进行辨析,明晰该制度的本质,从而加深对该制度的理解;其次通过对主流的持不同意见学说进行介绍和评议,明确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论证该制度的正当性。第二部分立足于实践现状,探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在我国是否已经具备了产生和发展的土壤。首先从必要性出发,研究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设立该制度的意义;其次从可行性出发,以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为视角考察我国现实的立法和司法状况,明确该制度引入的现实价值以及是否合乎我国现实中的需求。第三部分探究域外相关制度的设计背景和具体要件的规制内容,先后考察美日两国的立法背景和经验,并进一步结合我国现有的制度框架,在保证立法延续性的基础上总结出我国制度构建的方向。第四部分讨论我国制度设计的具体思路,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现行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内容基础之上,分别从主体资格、适用条件以及前置程序三个方面讨论具体的制度构建,确保与我国的现实背景相协调,与现有法律制度相衔接。
周斯拉[5](2020)在《民事重复起诉的识别》文中指出我国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247条明确将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裁判结果相反作为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但该识别标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未达成共识。本文第一章论述了民事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的中国语境。首先,从重复起诉的内涵、称谓、价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我国民事重复起诉的本土定位。从时间范围角度分析,民事重复起诉应当包括诉讼系属中和判决生效后两个阶段。中国法制语境下,“民事重复起诉”的称谓较“一事不再理”而言更具合理性。我国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本土价值定位应为:第一,在程序安定价值目标的基础上,弱化绝对禁止矛盾裁判的观念。第二,有利于增强纠纷解决的高效性。其次,分析了重复起诉识别标准“一同说”、“二同说”、“三同说”等不同学说样态并就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可接受性与可操作性进行评析。最后,从实证角度针对司法实践中关于重复起诉识别标准多元化选择、多样化理解进行阐述,并进行评析。本文第二章论述了“当事人相同”的识别标准。首先,从诉讼系属中和裁判生效后两个阶段就“当事人识别”进行讨论。其次,从实证角度出发,分析“当事人相同”的实务困境,结合案例,分析不同情况下的实务选择。最后,就“当事人相同识别”的实践路径进行论述,包括当事人完全一致或当事人诉讼地位互换的认定、当事人数量变化的认定、诉讼参加人的认定、当事人实质相同的认定等情形。本文第三章论述了“诉讼标的相同”的识别标准。首先,从“体系化诉讼标的”和“相对化诉讼标的”两个维度探讨“诉讼标的”理论。其次,从实证角度出发,分析“诉讼标的相同”的实务困境,以及结合案例评析将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权作为诉讼标的、将诉讼类型作为诉讼标的、将纠纷事件作为诉讼标的的实务选择。最后,就“诉讼标的相同识别”的实践路径进行论述,通过分析诉讼标的理论统一化的缺位、大陆法系司法理念的影响、旧实体法学说的优势地位等原因,明确选择旧实体法学说作为诉讼标的理论依据。本文第四章论述了“诉讼请求相同及否定裁判结果”的识别标准。首先,分析了旧实体法学说下关于“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关系的三种观点,梳理了“裁判结果”之内涵的两种解读。其次,从实证角度出发,分析“诉讼请求及裁判结果识别”的实务困境,结合案例评析将具体特定的请求内容作为诉讼请求、将具体实体权利基础所指向的请求作为诉讼请求等两种诉讼请求识别的实务选择。另外分析了将裁判结果理解为诉讼请求、将裁判结果理解为既判力的消极范围、前诉裁判结果的形式、针对部分诉讼请求提起后诉等几种针对裁判结果识别的实务选择。最后,就“诉讼请求及裁判结果识别”的实践路径进行论述,即对重复起诉识别标准进行重新界定,将当事人、诉讼标的作为识别的一般标准,特殊情况下,加之“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实质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并对诉讼请求及裁判结果从时间、效力、维度等三个方面进行重新定义。本文第五章论述了民事重复起诉的例外。从不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和不作为重复起诉的情形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中不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包括后诉中出现新的事实、撤诉后再次起诉、诉讼中的抵消抗辩三种情形。不作为重复起诉的情形包括身份关系诉讼和前诉仅作程序审理并裁判,从而明确民事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
张乾[6](2020)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古老而又年轻的诉讼制度,其古老是指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市民公益诉讼,其年轻是指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一直处于缺位和探索状态,直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将其纳入,但也仅仅是框架性的原则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2012年入法后并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易受侵害的国家利益和分散性社会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直面公共利益保护不力现实的抉择。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借力诉讼轨道整合国家和社会力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对推进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作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尽管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通过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找到了最佳制度模式,但关于制度的完善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目的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基础、实践效果进行总结和论证,最后对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依据、实践观察、制度完善依次展开研究,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展开,论文试图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中的原则性概念,得到了充分讨论和学术思考,但到目前无法对公共利益进行立法上的精确定义,究其根源在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抽象性,是一个与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类似的概括性概念,但公共利益是真实存在的,可以通过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公共性、整体性和程序性的基本属性以及与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界分来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外延。公共利益确立的标准主要是公共福利和社会认同,反映的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一些价值取向和认同感,进行法律化转向后便成为司法保护的法益之一。民事诉讼法典中有若干条款都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内容,尤其以民事公益诉讼最为明显,民事公益诉讼背景下的公共利益主要限于典型的纯粹性公共利益,也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体现较强的公共性和不可分性。通过比较考察,论文得出公益诉讼的内涵是指特定的主体对于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私益诉讼的诉讼功能、原告资格、权利救济及裁判效力方面的差异中。在公益诉讼模式中,民事公益诉讼是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负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对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诉讼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也于2017年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典中正式得以确立,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第二部分以改革背景和理论依据作为论证方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来自于本轮司法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传统民事公益诉讼、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等四个方面。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公益诉讼制度的政治基础在于政治参与,公民个人、社会组织都可以通过公益诉讼进行政治参与,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对社会组织及其他机关公益诉讼积极性不高的替代性补充,实质上仍然是一种政治行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补强行政执法的不足,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体现了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的要求,是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哲学依据。关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法理,论文认为是在福利国家的背景下,社会“法化”不足无法满足现代型纠纷的解决需求,现代型纠纷的产生带来了民事诉讼有关理论的突破,比如当事人适格理论,从根本上来说是社会治理司法化的路径需要,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就是在诉讼理论突破的情况下为了缓解公共利益纠纷而产生的司法途径。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体现了宪法定位,检察机关借助诉讼轨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民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体现了法律监督的基本功能与价值。第三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进行了详细考察,论文试图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效果作出合理评价。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对2016、2017、2018三年检察公益诉讼的完整办案数据进行实证考察和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比较分析,得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逐步得到体现,体现在保护公共利益的核心功能,执行法律,形成公共政策、促进社会治理的次要功能和为其他类似改革提供参考的借鉴功能。在制度的实践中,形成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善治理念、公平效率理念、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补充司法理念等,论文着重对双赢多赢共赢和补充司法理念进行阐释。通过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进行观察提出了制度目前存在的一系列困境,为制度的塑造完善提供参考。第四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展开。文章从制度的特殊性入手,认为在诉讼主体、诉权基础、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方面均与民事诉讼存在差异,这是构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逻辑起点。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内在逻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案件,根本目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已无法适应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解决社会公共利益纠纷的需要。从构建民事诉讼的程序体系出发,案件决定程序的基本理念要求根据不同的社会纠纷类型设置不同的程序规则,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定位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特殊程序显然更合适,程序的构建应该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注重效率、程序公正、检察克制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从诉权、诉讼标的、诉讼攻击防御和既判力几个方面对程序完善进行理论上的反思与构造。立法供给方面可以从制定程序规则、出台司法解释、制定公益诉讼单行法三个步骤顺序进行。未来规划发展方面,论文着重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扩展的原则及路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构建中社会组织诉权积极性的提升和公民个人诉权的赋予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初步思考。
涂钒[7](2020)在《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建立在诉讼规则之上的证据证明是一个主观的“心路历程”,是对历史事实遗留在主观印象与客观物质中的信息进行回溯、挖掘、拼贴出重要片段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专家证据发挥着重要功能。可采性研究为专家证据是否被法庭接纳设立标准,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之观察将从专家证人的资格、专家证言与报告样式、专家证据的客观性、成文的可采性规则、及与大陆法系和中国特色分别比较归纳出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独有特色及反思五个方面展开。第一章是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探讨,这是可采性研究的第一步。对比普通证人不难发现,二者证言范围区别明显,可采性规则赋予了专家意见广阔收集信息的自由与作出结论的空间,不似普通证言对意见性与推断性描述的严格排除。与易被混淆的法庭之友比较相似之处与实质区别时可以看到,无论是从在庭审中扮演的角色、参与庭审的方式和阶段、提供的专业知识在庭审中的分量等方面来说,二者都截然不同。此外,以科学证据为对象,运用科学经验进行逻辑推演的法庭科学家,是近年来占专家证人比重越来越大的重要群体,法庭科学家的概念与科学证据的定义亦值得探讨。依此综合描述成为法庭认可的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标准与其独有特征。需强调的是,专家证人作出的证据有两种方式,不仅包括证人证言这类直接言词证据,还包括专家报告这类书证。口头证言与书面证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分别受到不同规则的挑战与约束,它们面对的可采性审查是同中有异的。将专家证言与专家报告分篇而立,依据专家从成为专家证人到参与完整的诉讼程序为逻辑动线,独立探讨可采性是十分必要的。由此也引出第二章的内容,针对这两种专家证据的内容及样式展开可采性研究。第二章讲述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及形成,包括专家证言的主要内容及样式、专家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样式。第一节与第二节针对专家证言展开。专家证言是获得专家身份的证人坐上证人席位后,在诉讼中回答律师的主询问与交叉询问的口头证据。与普通专家言论对比观察出,二者在发生场景、获取方式、提供信息内容之间的差异十分清晰,并且专家证言自有其语言特点,以描述类语言、说明类语言及分析类语言为框架展开分析。第三节与第四节针对专家报告展开。该部分研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报告形成的过程对法庭科学专家的报告进行重点分析,二是对报告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作为最重要的专家证人群体,以科学经验进行推理演绎的法庭科学家们参与诉讼的频率很高,他们的报告基础是法庭科学,作出的专家证据也称为科学证据。有三个领域的科学证据在庭审中被采纳的概率较高、裁判庭认可的证明力较强。一是回答“罪犯是谁”,认定个体的法庭科学证据。二是回答“如何犯罪”,重建犯罪现场和犯罪方式的法庭科学证据。三是回答“法定能力如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的科学证据。以此为据,重点介绍了回答第一个问题的“DNA证据”,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枪弹痕迹鉴定证据”和回答第三个问题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原理、鉴定方式、运行状态及应用中的前沿问题,还介绍了中国和美国其他法庭科学的应用问题,并在前三个主要科学证据章节末附上了典型争议案例的中文编译。对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在专家证人报告的篇末。综合分析了包括宣誓书、对某个证据作出的专家意见、综合性报告等真实案件资料,发现了英国填空式的“法官友好型”范式和美国任意性较大的“专家友好型”范式。结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司法实践总结出撰写报告的基本原则,包括简明扼要直击重点、避免使用猜测性或过度自信的表述、始终体现中立地位、采用客观方法,以及理性陈述意见。末尾附上目前为止所阅较为规范详尽的一篇美国专家报告的中文编译,以供参考。第三章对专家证据的客观性展开研究。即便专家证人、证言及报告的内容形式都满足可采性要件,专家证据也不必然可采,还应具备的客观性要件。客观性的满足由法律提供的客观制度保障与专家中立立场的主观保障共同实现。制度上发挥最大作用的是庭前开示制度,指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获得各方所掌握证据资料之信息的法定程序。对此,英国与美国在民事与刑事诉讼领域的开示程度、开示内容都有些许不同,英国有着成文的开示规则,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权利并非由宪法直接赋予,而是通过最高法院对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争当程序条款的解释实现的。但开示规则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充分保障对抗力量均衡的功能。有开示就有例外,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赋予了四个特权,作为不用开示的法定例外。随着实践不断发展,这些例外又在不断发生变化,典型如专家证据的开示规定,由当做例外限制开示演变为弱化限制主张开示,这也形成了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一大特色。制度是显明的,证人的主观思想是隐蔽的。因而本章第二节开启了科学证据鉴定面对的重大伦理挑战,即“对抗同盟”现象的探讨。专家证人从作为雇主的“雇佣枪手”到与雇主暗自达成“对抗同盟”等一系列关系的变化,及其背后的原因、外化的表现。美国与英国都作出了各自的改革尝试,但似乎成效一般。因为证据只有在特定情境下才能被正确解读,专业证人的职业必然在以独立的、审慎的眼光分析证据的同时,又无法抛开证据与它所处的情境、待证事实之间需要建立合理联系的现实需求。值得注意的是,法庭科学家这类重要的专家证人,身兼科学的研究者与法律的证明者,在科学真实与法庭真实之间游走,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追求既统一又各异。它们都是客观真实的一部分,都重视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无法实现绝对真实。但法庭中的科学致力于发现真相,法庭中的法律也从不以探究真相为目的。第四章是美国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专家证言并不会因为作出主体的权威性而自动为法庭认可,因而第一节对弗莱伊案、多伯特案、锦湖轮胎案三个标志性先例作出了介绍与分析。弗莱伊案设立的普通接受原则既有进步意义和必然性,也有被取代的可能与局限性。多伯特案设立的强调科学方法鼓励法官审查的可采性规则是对普通接受原则的进步,但它带来的争议并不比簇拥的呼声小,也没有在全美范围内对弗莱伊规则全面取代。湖锦论坛案的到来结束了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议,将规则扩展到非科学证据领域,肯定经验与技能同样适用多伯特规则。每个规则都附上了该案案由、裁判依据、裁判结果的中文编译概览,以供参考。同时,实践中的可采性规则不是生搬硬套的打勾式应用,除了满足成文法证据规则中的条款要求,依据标志性先例及其他判例设立的不成文规则,还需同时满足关联性、可靠性和可接受性标准。第二节对三个规则展开讨论。这三个规则都没有在证据法中明文体现,实际设定了准入性标准的门槛,并不是每个案例必定讨论的必要性规则,却可以成为降低证据可信度,甚至是排除证据的事由之一。第五章对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特色的剥离与反思。第一节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观察到美国对专家证据的对抗式审查模式的依赖、不似大陆法系依靠中立专家证人来矫正偏见、以及为法官心证的形成设立了独特的规则指引的三个特点。在与中国特色比较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处于专家证据应用的起步阶段,美国经历了专家证据开示从限制到宽松、由只关注相关性到愈加关注可靠性标准、专家证人道德标准从低至高的三个独特演变阶段,可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些许思路。第二节讲述了庭审中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发现实践中法官对物证的依赖十分严重,并且专家证据是否可采不仅与法官如何适用规则完成守门人角色相关,甚至受到法官本人的影响。陪审团对于专家报告的看法与采纳标准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经过研究发现陪审团并没有使用什么高大的逻辑判断,而是采用了日常生活中的谎言分辨技能。陪审员首先以自我认知对证据进行阅读并尝试理解,初次探查是否存在认知范围内的谎言,接着通过开庭陈述、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巩固或降低对专家评估的可信程度。一旦遇到复杂的科学证据,陪审团将直接摒弃这些逻辑,转而依靠外围信息判断证据可靠性的“独眼龙裁判”,譬如专家本人的个人魅力、作证经历、行业履历和着作数量等。第三节是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观察发现实践中对专家证据过度依赖,导致“垃圾科学”与“冒牌专家”混于庭上,诉讼费用过高与诉讼延迟现象屡见不鲜,专家过失与渎职行为和任何行业领域一样普遍存在,都令被告不公平的承担了专家证据不可靠的证明责任与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成本。此外,缺乏统一标准的实验室实践等漏洞,使“甜点抗辩”等伪科学登堂入室不断干扰着司法正义的实现,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发现专家证人作证风险逐渐增加,以雇佣方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等民事诉求的概率显着提升,而司法判决对此类主张也愈加支持,甚至是鼓励。从医疗事故诉讼中的执业医生到没有尽到预防措施义务的精神病学家,还有对潜在受害者未履行道德范围内告知义务的专家证人和未尽到照顾义务的职业过失的专家证人,都成为了追诉的被告。第四节是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的启示。在回应我国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的政策背景下,司法鉴定人改革顺利推进的历史契机下,专家辅助人制度已箭在弦上。统揽美国经验与教训,初步探索了三个方面的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要求。一是明确了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规则设立的必要性,有利于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构建鉴定意见可采性规则、有利于推进裁判文书规范化。二是初步设想了成文可采性规则,包含专家适格性的形式审查,专家出庭口头意见审查,及未出庭专家撰写的专家报告的审查标准。三是对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提出三个要求,对专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专家证据可靠性的审查,以及对专家证人道德的经常性审查。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概念不能直接拿来,国内理论扎实地鉴定人概念也无法直接套用,应属于司法辅助人项下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其单独构建序列,并从培养去伪存真的逻辑思维、选择稳定可靠的科学理论、秉持客观公正的科学立场的专家入手,防范美国已发生与生在快速变化的风险,推动我国证据制度、鉴定制度、司法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余怡然[8](2020)在《民事禁止重复起诉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建国70周年以来,我国法制体系建设和法治文明建设取得巨大进步和卓越成效,民事诉讼制度随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不断演变进化。“禁止重复起诉”源于古罗马时代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诉讼系属的法律效果之一,一直在大陆法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概括而言,禁止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不得对已经起诉的案件,就同一诉讼标的向法院再提起诉讼。目前我国对于禁止重复起诉的立法规定基本限于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1,囿于相关立法规定缺失、理论基础构建薄弱、配套制度跟进不足等问题,禁止重复起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呈现出识别标准不明、适用不清的混乱及脱节等情况。基于此,本文拟分为四个部分:民事禁止重复起诉的概述、域外考察,我国民事禁止重复起诉的现状、问题以及完善路径。针对重复起诉的判断和处理,在兼顾和平衡起诉权保障、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与禁止重复起诉规范意旨的前提下,研究民事禁止重复起诉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分析我国民事禁止重复起诉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积极适用完整且符合我国国情的诉讼系属、诉讼标的、争点效等理论,统一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和判断方法,细化审前立案制度,积极适应诉讼模式的过渡变迁,完善如抵消抗辩、请求权竞合、一部请求、代位诉讼等特殊情形下民事禁止重复起诉的适用,力图实现程序正义和诉讼经济的双向发展,为我国现代化法治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傅平平[9](2020)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现行的共同诉讼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二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强调诉讼主体一个都不能少,全体诉讼当事人必须都参与诉讼,如果有任何一个主体未加入到诉讼中来,则可能导致诉讼主体不适格或者引发法院行使强制追加权。但是,这一制度与部分实体法的规定脱节,造成当事人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与此同时,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共同诉讼不仅包括上述两种,还包括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允许当事人单独起诉,通过既判力的扩张避免矛盾裁判。为了诉讼法和实体法实现有效衔接,越来越多的学者呼吁在我国立法上引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然而,也有人将各种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不能涵盖的案件归入到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中,盲目扩大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范围的情况。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成立标准为何?适用范围又有哪些?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首先借鉴大陆法系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理论,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定义、特征、功能及其与其他两种共同诉讼的区别作出介绍。其次,对域外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作出介绍,结合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必要共同诉讼中合一确定理论的发展,详细阐述合一确定理论从论理上的合一确定到实体法上的合一确定再到诉讼法上的合一确定,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也随着合一确定理论的发展而不断缩小。与此同时,分析我国现行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总结我国现行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弊端包括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干涉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且与实体法赋予的单独诉讼实施权相违背。最后提出在立法上引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时,其构建基础应当从诉讼标的和实体法相关规定两个角度出发,其一,以诉讼标的共同为基础,以诉讼标的具有牵连性为例外;其二,实体法赋予了各人单独诉讼实施权,其三,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实体裁判应当符合合一确定的要求,出现既判力扩张的结果。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问题上,本文主张以下共同诉讼应当归属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请求变动相同法律关系的共同诉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3条规定的数名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诉讼;针对共有物发生的物上请求权的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债权人代位诉讼、连带责任诉讼以及诉讼标的具有牵连关系的诉讼。
高艳[10](2019)在《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其权益保护》文中研究指明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并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方的权利。经过十四年的司法实践,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突出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筑业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实际施工人的普遍存在,并将长时间存在于我国的建筑施工市场中。实际施工人承揽建筑工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农民工就业,但是这种无资质、超越资质、借他人资质的施工主体造成了建筑工程市场的混乱,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但实际施工人背后又关联着农民工个体和家庭,因此对于实际施工人的保护也是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这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上述司法解释的考量因素之一。由于立法上的模糊,实践中对实际施工人的范围、认定,以及实际施工人的权益边界认识不一,如何既能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又能防止权利滥用,这一直困扰着法律实务界。本文主要分为四章对有关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和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讨论:第一章主要阐述立法背景和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文章通过立法背景的描述探讨为何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创设“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厘清了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相关法律概念,即什么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形式和认定,避免了扩大或限缩实际施工人的范畴,造成保护不足或权利滥用。第二章则是通过横向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赋予实际施工人的相应权利和两个司法解释在保护实际施工人方面的异同。通过横向比对,清晰地发现两个司法解释对实际施工人保护的情况和不足之处。第三章主要是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阐述虽然两个司法解释虽然赋予了实际施工人一定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还是由于概念认定模糊,法律运用不清晰,导致各地对于实际施工人的保护有很大差异。第四章主要是考察和研究了大陆法系一些典型国家在建筑合同纠纷中的法律法规,从中找出他国法律法规中对实际施工人保护条款的科学之处,比对我国目前的司法规制情况,找出可供我国法律制度借鉴和学习的地方,例如建设施工合同的担保制度。第五章是根据以上四章的分析结果和研究结论进一步探索讨论我国如何完善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以及摸索出一条更为完善的对实际施工人进行合理的保护和行为规制的路径,以使得实际施工人这一存在已久的主体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地位更加明确,行为更加规范,最终保护建设工程市场环境,减少纠纷,定分止争。
二、王某有权提起代位诉讼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王某有权提起代位诉讼吗?(论文提纲范文)
(3)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法律救济途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问题概述 |
一、股东压迫的内涵 |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的典型表现 |
(一)大股东阻碍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 |
(二)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公司经营管理参与权 |
(三)大股东拒绝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 |
(四)大股东私自转移公司财产 |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的成因 |
(一)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的弊端 |
(二)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异化 |
(三)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 |
第二章 域外股东压迫法律救济途径的考察与启示 |
一、域外股东压迫法律救济的考察 |
(一)英国股东压迫的法律救济 |
(二)美国股东压迫的法律救济 |
(三)德国股东压迫的法律救济 |
二、域外股东压迫法律救济途径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股东压迫法律救济途径的现状和不足 |
一、我国现存股东压迫法律救济途径类型 |
(一)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
(二)股东诉讼制度 |
(三)公司司法解散制度 |
二、我国现存股东压迫救济途径的不足 |
(一)司法消极干预公司自治的理念过于保守 |
(二)股东压迫的具体判断标准的缺失 |
(三)现有法律对股东压迫救济不足之处 |
第四章 我国股东压迫法律救济途径的完善 |
一、以积极司法干预理念解决股东压迫问题 |
二、明确股东压迫的认定标准 |
(一)增加关于公司法第20 条的司法解释 |
(二)注重司法救济的体系化 |
三、完善股东压迫现有法律救济途径 |
(一)完善股权回购适用的范围 |
(二)股东诉讼制度的修正意见 |
(三)完善公司司法解散事由的认定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 记 |
(4)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1.比较分析法 |
2.案例分析法 |
一、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性质及理论争议 |
(一)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之性质分析 |
1.正当原告原则的例外适用 |
2.代表诉讼权的穿透行使 |
(二)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之理论争议 |
1.对支持学说之评议 |
2.对否定学说之批驳 |
二、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之现实基础 |
(一)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构建之必要性 |
1.解决股东权利被规避问题以保护股东利益 |
2.解决股东代表诉讼局限性问题以改善公司治理 |
(二)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构建之可行性 |
1.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制基础 |
2.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实践基础 |
三、域外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美国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
1.美国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历史演变 |
2.美国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标准 |
(二)日本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
1.日本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历史演变 |
2.日本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设计 |
(三)域外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经验借鉴 |
1.对诉讼主体资格的安排 |
2.对前置程序的安排 |
四、我国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 |
(一)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之诉讼主体 |
1.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 |
2.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 |
(二)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之适用条件 |
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要求 |
2.利益受损与目的正当性要求 |
(三)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之前置程序 |
1.前置程序的设立路径 |
2.前置程序的豁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5)民事重复起诉的识别(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禁止民事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的中国语境 |
第一节 禁止民事重复起诉的本土定位 |
一、禁止重复起诉内涵之界定 |
二、禁止重复起诉称谓之选定 |
三、禁止重复起诉价值之厘定 |
第二节 民事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理论学说及评析 |
一、重复起诉识别标准学说样态 |
二、重复起诉识别标准学说评析 |
第三节 民事重复起诉识别标准实证研究及评析 |
一、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的多元化选择 |
二、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的多样化理解 |
三、重复起诉识别标准之实践评析 |
第二章 当事人相同的识别 |
第一节 “当事人”之理论基础 |
一、诉讼系属中的“当事人识别” |
二、裁判生效后的“当事人识别” |
第二节 “当事人相同识别”的司法实践 |
一、“当事人相同识别”的实务困境 |
二、“当事人相同识别”的实务选择 |
第三节 “当事人相同识别”的实现路径 |
一、当事人完全相同或当事人诉讼地位互换的认定 |
二、当事人数量变化的认定 |
三、诉讼参加人的认定 |
四、当事人实质相同的认定 |
五、小结 |
第三章 诉讼标的相同的识别 |
第一节 “诉讼标的”之理论基础 |
一、“体系化诉讼标的”理论 |
二、“相对化诉讼标的”理论 |
第二节 “诉讼标的相同识别”的司法实践 |
一、“诉讼标的相同识别”的实务困境 |
二、“诉讼标的相同识别”的实务选择 |
第三节 “诉讼标的相同识别”的实现路径 |
一、旧实体法学说的回归 |
二、司法实践下选择旧实体法学说之原因分析 |
第四章 诉讼请求相同及否定裁判结果的识别 |
第一节 “诉讼请求及裁判结果”之理论基础 |
一、“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之关系厘清 |
二、“裁判结果”之内涵分析 |
第二节 “诉讼请求及裁判结果识别”的司法实践 |
一、“诉讼请求及裁判结果识别”的实务困境 |
二、“诉讼请求及裁判结果识别”的实务选择 |
第三节 “诉讼请求及裁判结果识别”的实现路径 |
一、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的重新界定 |
二、诉讼请求及裁判结果内涵的重新定义 |
第五章 民事重复起诉的例外 |
第一节 不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 |
一、新的事实 |
二、撤诉后再次起诉 |
三、诉讼中的抵消抗辩 |
第二节 不作为重复起诉处理的情形 |
一、身份关系诉讼 |
二、前诉仅作程序审理并裁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博士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公共利益 |
一、公共利益内涵辨析 |
二、公共利益的属性 |
三、公共利益与相关利益形态的界分 |
四、民事领域的公共利益 |
第二节 公益诉讼 |
一、内涵分析 |
二、特征概括 |
三、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区别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 |
一、域外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图景总体考察 |
二、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司法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路径 |
三、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 |
第二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 |
一、从属于本轮司法改革 |
二、转机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三、承接于传统民事公益诉讼 |
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实需要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政治哲学理论 |
二、纠纷解决理论-接近司法、缓解纠纷“法化”不足的理性选择 |
三、宪法基础-法律监督的理性回归 |
第三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观察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 |
一、案件范围 |
二、诉前程序 |
三、诉讼程序 |
四、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境遇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脉络概述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观察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评价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功能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念 |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 |
第四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性 |
一、诉讼主体 |
二、诉权基础 |
三、诉讼程序 |
四、诉讼权利义务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完善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定位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基本原则 |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理论省思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及未来面向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扩展 |
三、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回顾 |
三、理论意义与研究期待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 |
第一节 与普通证人比较:美国专家证人的资格 |
一、专家证人的适格标准 |
二、专家证人与其他证人的比较 |
三、专家证据的两种方式 |
第二节 美国专家证人在法庭实践中的职业义务 |
一、豁免与追责:专家证人的职务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与形成 |
第一节 专家证言的内容 |
一、普通专家言论与专家证言 |
二、联邦证据规则中的重要条款 |
三、对专家证言的文本分析 |
第二节 专家证言的样式 |
第三节 专家报告的内容 |
一、法庭科学:专家报告的主要客体 |
二、科学方法的科学性:专家报告可靠性的依赖 |
第四节 专家报告的样式 |
一、专家报告的基本范式 |
二、报告撰写的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客观中立 |
第一节 庭前开示:客观上的制度保障 |
一、专家证据的庭前开示: |
二、专家证据开示的功能 |
三、专家证据开示的例外 |
第二节 矫正偏见:主观上的中立立场 |
一、中立专家的制度基础 |
二、矫正专家证人偏向性的措施 |
第三节 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 |
一、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统一 |
二、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矛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 |
第一节 :最重要的三个判例 |
一、延迟新兴科学采用的普遍接受原则:Frye v.United Stated(1923) |
二、强调科学方法鼓励审查: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1993) |
三、结束“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论:Kumho Tire Co.v.Carmicheal(1994) |
第二节 其他可采性规则 |
一、关联性规则 |
二、可靠性规则 |
三、可接受性规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与反思 |
第一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 |
一、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
二、与中国特色的比较 |
第二节 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 |
一、法官眼中的专家报告 |
二、陪审团眼中的专家报告 |
第三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 |
一、对专家证人的过度依赖 |
二、法庭科学证据的不当司法运用 |
第四节 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构建的启示 |
一、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标准设立的必要性 |
二、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之构建 |
三、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录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案例举要 |
索引 |
(8)民事禁止重复起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文章结构 |
第一章 民事禁止重复起诉概述 |
第一节 民事禁止重复起诉的起源 |
第二节 民事禁止重复起诉的概念 |
第三节 禁止重复起诉与一事不再理 |
一 两者皆为“原则” |
二 两者互为“表里” |
第四节 禁止重复起诉与既判力 |
一 既判力概述 |
二 既判力是禁止重复起诉的支撑 |
第五节 禁止重复起诉的适用价值 |
一 防止诉权滥用之门径 |
二 维护程序安定之须要 |
三 实现诉讼经济之先决 |
第二章 民事禁止重复起诉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关于诉讼系属 |
第二节 关于诉之判定 |
第三节 关于诉讼争点 |
第三章 我国民事禁止重复起诉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民事禁止重复起诉的现状 |
一 立法现状 |
(一)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立法沿革 |
(二)《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对于重复起诉时间判断的认定 |
(三)《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对于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的认定 |
(四)《民诉法解释》第248条对于禁止重复起诉的例外规定 |
二 司法现状 |
(一)禁止重复起诉适用的整体概况 |
(二)最高院、河南省高院及郑州市各人民法院禁止重复起诉适用情况 |
(三)禁止重复起诉司法现状分析 |
第二节 我国民事禁止重复起诉存在的问题 |
一 立案环节达不到理想的筛查效果 |
二 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不明导致司法适用混乱 |
三 对重复起诉的特殊情形缺乏统一规制 |
第四章 我国民事禁止重复起诉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合理细化审前立案程序 |
第二节 完善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 |
一 当事人同一 |
二 诉讼标的同一 |
三 诉讼请求同一 |
四 诉讼争点共通 |
第三节 规制重复起诉的特殊情形 |
一 抵销抗辩与禁止重复起诉 |
二 请求权竞合与禁止重复起诉 |
三一 部请求与禁止重复起诉 |
四 代位诉讼与禁止重复起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9)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概述 |
一、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定义 |
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 |
三、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功能 |
四、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与相似概念的区别 |
(一)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
(二)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
第二章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提出 |
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确立标准 |
三、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 |
四、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内外部关系 |
第三章 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一、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司法现状 |
(一)司法解释对必要共同诉讼的缓和化解释 |
(二)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运行状况 |
三、现行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构建我国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设想 |
一、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构建基础 |
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 |
三、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 |
四、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内外部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其权益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
四、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
第一节 立法背景 |
第二节 相关概念的厘清 |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二、实际施工人 |
三、实际施工人的范围 |
四、实际施工人的形式及认定 |
第二章 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路径 |
第一节 两种实际施工人权益救济路径分析 |
一、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 |
二、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诉权 |
三、两种保护途径之间的比较 |
第二节 救济路径所带来的问题分析 |
一、两种保护途径带来的新问题 |
二、权利的平衡和制约 |
第三节 各地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现状调查 |
第三章 实际施工人权益的司法保护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案例分析 |
一、王某与耿某的实际施工人之争 |
二、实际施工人黄某的优先受偿权之争 |
第二节 实际施工人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大陆法系立法制度 |
第二节 域外相关立法的考察结论和借鉴意义 |
一、域外相关立法的考察结论 |
二、对我国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的借鉴意义 |
第五章 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思考 |
第一节 完善《建筑法》对实际施工人的实体权益做出明确规定 |
一、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现状分析 |
二、完善《建筑法》赋予实际施工人实体法律权益 |
第二节 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
第三节 对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实施专项保护 |
第四节 明确实际施工人就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五节 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逐渐规范建筑市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王某有权提起代位诉讼吗?(论文参考文献)
- [1]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的司法适用研究[D]. 王寿琮.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2]论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构建[D]. 杨程鹏. 汕头大学, 2021
- [3]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法律救济途径研究[D]. 关力婕.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4]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D]. 乔琛.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1)
- [5]民事重复起诉的识别[D]. 周斯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D]. 张乾.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D]. 涂钒.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8]民事禁止重复起诉问题研究[D]. 余怡然. 郑州大学, 2020(03)
- [9]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研究[D]. 傅平平.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10]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其权益保护[D]. 高艳. 东南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