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档案继承与收回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达日玛[1](2021)在《近代以来额吉诺尔池盐的传统经营与盐务改革》文中研究说明清朝统治下的蒙古地区由不同的蒙旗组成,蒙旗札萨克贵族对管辖区域内的牧场、矿产等资源拥有支配特权。在锡林郭勒盟乌珠穆沁右翼和浩齐特左翼二旗边界处有一盐池,其名为额吉诺尔,由上述二旗共同管理和经营。所产食盐,被称为青盐,广销长城南北。对蒙旗民众来说,运销青盐是交换和购入日常所需物品的重要途径。对周围市场来说,青盐更是具有特殊价值的商品。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对蒙政策发生了根本转变,由因俗而治转向全面开放蒙地,开发利用蒙旗资源。此时,额吉诺尔池盐的管理,成为清政府经营蒙古地区经济生产、资源开发的切入点。试图通过盐务改革,改变青盐的传统经营,实现专卖制,增加财政收入,并达到强化对蒙统治的目的。民国政府继承并进一步推进盐务改革,终将青盐纳入国家层面的盐务管理体系之内,使之与内地盐务管理趋于一致,逐渐实现了管理的统一性。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论文主要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宫中档朱批奏折、辽宁省档案馆馆藏东三省盐运使署档案、热河省长公署档案等原始档案文书和官私所修史书、盐法志书、地方志,以及相关报刊、调查报告书等资料,梳理清代以来额吉诺尔池盐的传统经营,讨论清末和民国前期国家统一盐务管理制度在该池盐运销中的实施。包括最初的尝试、具体的步骤、渐趋完备的措施及其成效。同时,也谈及国家政策实施和深化过程中,传统运销区域社会与民众的应对和适应。论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在叙述额吉诺尔盐池概况、青盐的采运与行销环节的基础上,对蒙旗传统经营展开了讨论。由于蒙旗奉行税后自由运销制度,因此青盐的自由流通,促进了蒙旗与周边地区间的交流与互动。第二章,首先阐述清末全国盐务管理状况以及整顿青盐前的背景;其次梳理各地方政府与清廷着手管理、整顿青盐的脉络,以及蒙旗对政府盐务改革之抵制等反应。这一时期,清政府致力于通过盐务改革,收回管理青盐之权。但最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青盐仍由蒙旗管理。第三章,从盐务管理机构的变化、税收以及签订“收买蒙盐合同”等三个方面讨论青盐的管理被纳入国家统一的盐务管理体系,实现体系化管理的转变过程。其中,“收买蒙盐合同”的签订,使额吉诺尔池盐的传统经营发生根本性变化,池盐的管理权转移到中央政府的统一管理之中。第四章,对体系化管理之外的池盐——“蒙私”的产生、贩私以及缉私问题加以讨论,同时以个案研究体现体系化管理的推行,对民生带来的变化以及随之产生的社会问题。在结语中总结论文内容的同时,交代尚待深入探讨的相关问题。
杨洋[2](2021)在《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研究(1874-1949)》文中研究说明特殊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是时代文明进步的体现,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残疾人权益平等,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然而,在几千年的中国古代教育史上,社会对残疾人的教育关注十分有限,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特殊教育。清末民国时期社会动荡不安,特殊教育在中西文化的碰撞交融中产生,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调适和完善。基于对这一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背景审视、内容考察、影响因素分析与特点归结以及对发展历程的评析与启示思考的探讨与研究,为当代中国特殊教育的本土化发展累积经验、提供借鉴。论文以历史的角度,对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的发展历程进行考察,从特殊教育各时期具体的内容入手,以全局和局部相结合的方式,描绘出这一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基本图景。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个案研究法及比较研究法等,探索变迁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从中积累了何种经验,并对历史进程进行分析解读,以达到以史鉴今的目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清末特殊教育的滥觞与起步。主要探讨了自西学东渐伊始,社会有识之士对特殊教育的舆论宣传及教会特殊教育机构建立所经历的初期探索历程,具体包括特教师资培养、特殊教育课程体系建立与教学方法移植、学校的经费来源以及生源和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情况。通过对清末特殊教育的初创历程进行描述,分析这一时期特殊教育的发展受哪些外界因素的影响,揭示其发展背后的推动力。第二章民初特殊教育的规范化发展。国家通过制定教育宗旨、划定特殊教育的行政管理来确立特殊教育在学制体系中的地位,对特殊学校的管理发挥着若隐若现的作用,特殊教育开始逐渐被纳入国家教育体系中。同时,特殊学校的办学实践有了新的起色,在特教师资培养、课程教学、经费来源等方面趋向正规学校发展,生源和学生就业也较原来有了较大变化。第三章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特殊教育发展的转型渐变。随着国家在政治上得到统一,教育行政也趋于稳定,政府除了制定特殊教育宗旨和对其进行教育行政管理划分外,开始加强对私立特殊学校的立案监管。同时,义务教育政策的完善,卫生教育、慈善救济政策的强化实施,对这一时期特殊教育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辅助推动作用。特殊教育的师资培养、课程设置、语言教学、办学经费等方面“中国化”的色彩愈益浓厚。第四章南京国民政府后期特殊教育发展的挫折复兴期。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给本就薄弱的特殊教育事业重创一击,但在民族生存危机意识强烈的时代背景下,受过教育的残疾人接手开办特殊教育的重任,政府在保存和发展特殊教育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使特殊教育事业得以存续。战后,政府对特殊教育制定了相对完善的规划,但受政局动荡影响并未实施。不过,特殊教育在民间推动与政府引导的合力作用下,特教师资培养专业性逐渐增强,课程体系和教学实践日渐规范,经费来源也逐渐有了稳定的保障,特殊教育逐渐向制度化的方向迈进。第五章在对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历程梳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影响特殊教育发展的内外因素,来揭示其自身与所处环境的互动关系。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外在大环境的更迭所产生的影响,同时特殊教育自身功能的转换,人本价值的逐渐突显,以及适应本土发展的自我调整,也是促成其具有独特发展态势的关键因素。在多重因素的交互影响下,清末民国时期的特殊教育显现出了鲜明的特点,而这些特点也是这一时期的特殊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发展的重要时代标识,更有助于厘清特殊教育的发展思路。第六章从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的发展历程中,辩证地评析特殊教育发展的经验和局限性,并以史为鉴,探索当前特殊教育发展的方向,即拓展特殊教育观念视角,社会融合与自主发展并举;加强特殊教育政策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建设;优化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推动师资专业化发展;丰富特殊教育课程教法内涵,把握借鉴与创新合理尺度;扩充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比例,凝聚多元力量均衡发展,这些经验可以为当下特殊教育体系的充实和完善提供借鉴和启示。
李岩[3](2020)在《中国近代关税自主权研究》文中认为不平等条约是近代中国关税法的重要渊源。片面协定税则和外籍税务司制度皆源自于不平等条约。两次鸦片战争终结了大清帝国的闭关政策,总理衙门的设立使条约制度成为中国政体的特殊部分,中国的主权在这里不是被消灭,而是被列强的主权所掩盖或取代。在近代条约体制中,中国海关不能自主,海关行政管理权旁落、税款保管权被劫夺,关税税则的制订权受限,关税自主不能实现。而英国、美国和日本在中国海关权力争夺战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你争我夺,彼此倾轧、相互妥协,随着各国实力的消长,轮流坐庄,谁控制了中国海关,谁就控制了中国的经济命脉。相应地,关税自主则是中国近代各时期政府一直努力实现之目标。海关是中外关系的矛盾的焦点,在中国近代条约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从国际关系演变对关税法影响的视角研究中国近代关税自主权,更能全面地把握和理解其中所承载的内涵和历史意义。研究中国近代海关,绕不过去的一个重要人物是英籍海关总税务司赫德,他是清末新关的实际建立者,他担任大清帝国海关总税务司长达48年之久。赫德通过其直属上司总理衙门的王公大臣们操纵控制中国内政外交,把外籍总税务司领导的海关打造成清政府所倚重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机构,把中国海关变成了英国对华关系的基石和英国控制下的平衡各“有约国”利益的“国际官厅”。清末虽然采取了一些新政,以削弱总税务司对海关的行政控制权,但尚未产生实际效果,满清王朝就已覆亡,而清政府与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则为之后的政府所承认,外籍税务司制度没有变,中国海关依然被操控在列强手中。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继承了清政府遗留下来的不平等条约,中国依然受不平等条约体制束缚和荼毒。海关在英籍总税务司安哥联的把持下,趁革命之乱,夺取了关税税款的保管权和支配权,通过经理外债赔款和内债,操控着中国的财政大权,税务处形同虚设,海关监督权力进一步萎缩。总税务司安哥联只听命于英国政府和外国公使团,俨然中国政府的“太上皇”。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受协约国给予中国大国地位、延迟5年支付庚子赔款及修订海关税则之诱使,中国加入协约国参战,并借机废除与德奥的不平等条约,停付该两国债赔款,开始尝试以外交手段积极争取国权。战后,以顾维钧为代表的外交家,通过巴黎和会和华盛顿会议提出中国关税自主的主张,结果不尽如人意。但随着国际情势变迁,各国与中国贸易情况的消长,英、美、日之间对中国税则修订的态度也有所变化。中国通过与列强集体谈判无法取得实际效果,逐渐改变为各个击破策略,通过开创个例,突破条约体制之限制。利用战胜国身份与战败国德国重新订立协约,签订近代中国第一个平等条约,为消除片面协定关税税则打开了的缺口。废除中比条约,开创自主废除不平等条约之先例,显示了中国关税自主之决心,冲击了不平等条约体系。中国南北政府相继宣布开征二五附税及随之发生的罢免总税务司安哥联事件,实乃中国通过外交无法获取真正关税自主后而采取的内政自主之行为。中国开始努力冲破协定关税之束缚,使之成为关税自主之坚决行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为维护其本身的统治利益,积极开展了争取关税自主的外交活动,先后与十几个国家签订了关税新约,废除了自1843年以来受不平等条约束缚的片面协定税则,中国享有关税自主权得到列强条约承认。同时,财政部下设关务署管理海关,进行了关制改革,外籍税务司受其辖制,实行华洋员平等原则,注重培养提拔本国税务人才。设立了国定税则委员会并在1929-1934年四次自主颁布实施了国定税则,突破了被约束长达80余年的“值百抽五”的协定税率,中国和外国的关税水准差距有所缩小,中国的财政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裁撤了实施长达70余年的厘金、子口税等内地税,促进了国内商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但是,这些成就并不意味着中国的关税主权已经完全收回。以蒋介石为首的南京国民政府之所以为英、美、日等列强所承认,是其与帝国主义相勾结相妥协的结果。作为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的新的代理人,南京国民政府并没有也不能够彻底地完全地实现关税自主。尽管其制定并施行了所谓国定税则,却并未能真正摆脱帝国主义列强所施加的影响,表面上帝国主义者放弃控制中国关税的特权,但实际上中国关税税则的制订、税率的变动仍受英、美、日等国约束,以致于无力制止帝国主义的商品倾销,不能为民族工业提供充分保护。外籍税务司制度被保留下来,领事裁判权以及其他不平等条约所规定的特权也未完全被废除。“九·一八”事变后,东北失守;“七七”事变后,华北失守。蒋介石对日本的侵略采取不抵抗主义,一面向日本妥协屈从,一面争取国际援助,企图借助英美的力量来阻止日本,而英美则妄想日本牵制苏联抵制中共,对日采取放任纵容的绥靖政策,导致南京国民政府孤立无援,从淞沪协定、塘沽协定、何梅协定、秦土协定,一路退让至重庆陪都。日本实施以战养战的战略,在日占区扶持操纵伪政权,掠夺中国资源,逐步由中国东北向南推进,妄图蚕食吞并中国,称霸远东。先后策划建立了伪满洲国、北京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维新政权和南京伪国民政府,以华制华,劫夺了东北海关、华北海关、江海关以及日占区的所有海关,控制了相应的海关行政权、关税保管和支配权。英籍总税务司梅乐和宣称“总税务司之职权,系中国政府所授予,而非得自条约”,并要求各关税务司“服从政府命令,不受外力之干涉;且绝对不干涉关余”。一方面要“恢复中国在关政上之主权”,另一方面要“维护海关现行制度”。而在日本劫夺中国海关的过程中,他选择坚决维护海关现行制度,不听政府“关闭该关,另行设关”的指令,不惜牺牲中国海关行政主权和税款保管权来维护其外籍税务司统治下的海关行政的表面完整,以期英国继续把持中国海关。为此,他积极协助其母国英国与日本妥协谈判,促使英日两国签订了没有中国参加的《关于中国海关的协定》,并对这一非法协定给予坚决的执行,承认日本对关税税款的保管权,将税款存入日本正金银行,实行低税率税则,将该协定的适用扩大至整个日占区。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人将总税务司梅乐和拘捕关押,英美籍税务司全部被解职。汪伪政权任命日本人岸本广吉(Kishimoto Hirokichi)为总税务司。英国和英籍总税务司可谓姑息养奸,日本人终于如愿以偿把持了整个日占区的中国海关。此后,伪海关总税务司署大量雇佣日籍关员、任命日籍税务司,日文也取代英文成为海关公文语言。为了“以战养战”,支持日军和汪伪政权,海关开征转口税,以伪钞来征收海关税款,大肆走私、倾销日货,致使中国经济损失巨大。面对日占区海关被日本全面劫夺,沿海被日军封锁的窘境,国民政府在重庆重新组建了的总税务司署,开辟新的贸易线路,建立多个内地海关,加强缉私,开征战时消费税,通过实施《公库法》收回海关税款保管权,停付外债赔款,努力开源节流,以维持战时经济。抗战胜利后,日籍人员全部离职,国民政府全面接管日占区海关,裁撤改组内地海关,任命一批中国人为海关税务司。国民政府恢复执行《1934年进出口税则》,实施货币兑换,加强外汇和贸易管理,并采取措施防止走私,重新收回了关税主权。东北海关、华北海关、江海关以及原日占区的海关被一一收回,但大连关成为例外。为了让苏联参加对日作战,苏、美、英三国无视中国政府秘密签订《雅尔塔协定》。之后美国主动劝诱中国政府与苏联谈判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其相关附件,宣布大连为自由港,对各国贸易及航运一律开放。苏军进驻大连港后,美国并未获得“门户开放、商业机会均等”的待遇,国民政府几经交涉也未能收回大连海关。随着解放战争的推进,全国各地海关最终都被人民政权接管,并被改造成为真正自主的海关。太平洋战争后,美国将中国纳入战后其领导的世界秩序战略格局中,并将中国定位为盟友,以维持远东秩序,维护美国在远东的利益。抗战初期,为鼓舞反法西斯士气,提升中国大国地位,美国联合英国共同放弃在中国的特权,订立中美新约和中英新约以实现对华平等。抗日战争胜利后,美国与国民政府再签《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在实力差距悬殊的情况下以表面上的平等遮盖实际的不平等。美国取代日本,独占中国市场,倾销其商品,变中国为其殖民地。随着英日退出中国海关,美国人接过海关大权,为美国商品的倾销大开方便之门。为了迎合美国,满足美国的利益期望,中国被裹挟入美国倡导的自由贸易体系,参加关税减让谈判。中国加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后,依据关税减让表对1934年进口税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协定税率和国定税率并存的复式税则。但是该税则并没有对中国工商业产生保护作用,反而有利于美国商品的流入,导致美国商品独占了中国市场,中国连年巨额入超。从1840年至1949年,百余年来,关税自主一直是中国努力实现的目标。从清末实施新政缩小海关权力,设立税务处改变海关隶属关系开始,到北洋政府通过国际会议力争自主,再到南京国民政府的改订新约、制订国定税则的努力,到底是什么阻碍了这一目标的实现?深究之,发现乃是不平等条约体制。不彻底废除不平等条约就不能真正实现关税自主。随着国际关系的演变和帝国主义列强在华势力的消长,列强之间对中国海关进行了激烈的争夺,其目的都是为了操控海关,进而把握中国的经济命脉,实现其本国利益最大化。而他们所采用的无疑都是不平等条约这一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工具。而中国近代各个时期的政府因不能与帝国主义列强彻底决裂,因而无法真正实现关税完全自主这一目标。尽管如此,我们也并不能否定中国近代以来为争取关税自主而付出的种种努力和取得的进步。中国近代关税自主权的丧失与收回的过程也是中国被动卷入国际贸易体系的过程。与贸易紧密相关的关税法深受其所处的国际环境和国际关系的影响,并不能按照本国设想的理想状态演进和发展。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国家间的竞争随着全球化的深化更加激烈,贸易战亦愈演愈烈。当前,在美国对我国实施关税战,世界贸易组织停摆的背景下,中国政府再次重申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立场。中国近代受片面协定关税之害至深,当以史为戒。在关税自主的今天,中国积极主动融入世界自由贸易体系,在多边贸易体制谈判中必将始终坚持平等互惠之国际法原则,成为全球化进程中维护开放、公平自由贸易秩序的重要力量。
斯琴毕力格[4](2020)在《成吉思汗八白宫守护者达尔扈特部研究 ——以清与民国时期档案为中心》文中提出“达尔扈特”是成吉思汗八白宫及八白宫中所供奉诸多神灵的守护者,也是成吉思汗祭祀文化的传承者。他们为成吉思汗祭祀文化的传承与保护立下不可磨灭的功勋,是研究成吉思汗祭祀文化的“活典籍”和“活化石”。他们用生命守护着这一民族精神文化,在成吉思汗祭祀文化的保护和发展中发挥着不可代替作用。从达尔扈特群体入手研究成吉思汗祭祀文化,能够从根本上认识八白宫及其诸多神灵以及成吉思汗祭祀文化的完整内涵。本文充分利用清与民国时期形成的有关鄂尔多斯部及成吉思汗祭奠的满文、蒙古文、汉文档案史料,以“达尔扈特”为主线,首次系统地探讨了达尔扈特的形成、五百户达尔扈特、达尔扈特所守护的诸多祭祀之神、达尔扈特组织体系、达尔扈特筹募祭祀费用的方式及其使用、达尔扈特的驻牧地、生计、丁册及宗教生活等,较完整地还原了历史事实,为全面了解清与民国时期达尔扈特历史文化打下较为坚实的研究基础。本文主要内容为:一、对达尔扈特的形成和五百户达尔扈特及其源流、达尔扈特所守护的诸斡耳朵及神灵等分别进行了考述。清廷鉴于居住在成吉思汗八白宫附近从事守护成吉思汗斡耳朵和供奉诸神灵之人群的特殊身份,没有将其纳入任何旗的编制内,而是归“济农”来管理,继续从事成吉思汗祭祀相关事宜,随后他们才被正式命名为“达尔扈特”。而济农由鄂尔多斯万户首领变成了只负责管理成吉思汗八白宫及守灵者达尔扈特事务的官员。对于达尔扈特来源之五种论断,本文依据大量的文献记载和档案史料作了精细的辨析,认为鄂尔多斯诸部及达尔扈特人群均来自成吉思汗四大斡耳朵守卫者的假说最接近史实,继而厘清了档案所记载达尔扈特人所守护的诸斡耳朵及其诸神灵。二、达尔扈特是一个极其特殊的群体。清与民国时期,他们不受盟旗制度的制约,自称体系,有一套独特的管理体制。本文根据档案史料勾勒出了达尔扈特部的组织体系轮廓,即由行政组织与祭祀组织两部分构成,均隶属于济农,济农则是达尔扈特部最高首领。围绕达尔扈特的行政组织和祭祀组织,对济农的任免、主要职责、济农制度的变革以及达尔扈特达如噶与达玛勒、衙木特德、哈然和克什克等职守人员分别进行了详细考述。考证出清与民国时期24任济农的准确生卒年和任期,对相关研究的讹误作了纠正。对于达尔扈特祭祀组织的考证中,较系统地恢复了达尔扈特左右翼衙木特德称号和克什克之名称,并明确指出18个克什克的哈然隶属关系,规范了一些克什克的名称,考证了“哈坦”、“乌鲁德”等名称。三、运用档案史料,归纳出清与民国时期的达尔扈特筹募成吉思汗祭祀费用的方式及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五百户达尔扈特的五百两银子的收支、达尔扈特通过募化得来的财物的收支、“约孙阿勒巴”、信奉者的布施、成吉思汗陵西迁时期国民政府对成吉思汗祭祀的资助等。四、以当时档案记载为依据,阐述了达尔扈特的驻牧地和生计。同时详细统计和分析了此时形成的达尔扈特的丁册档案,考证了关于达尔扈特的人口、念经喇嘛、家仆等诸多问题,并明确指出圣主达尔扈特和苏勒德达尔扈特的八大衙木特德的克什克隶属情况。同时利用档案与相关文献记载,阐述了从乾隆三十二年(1767)至嘉庆十五年(1810)间,大伊金霍洛周围的禁地内先后所建八座达尔扈特寺庙的情况,进而得出佛教在鄂尔多斯地区传播过程中直接影响达尔扈特的宗教信仰的结论。
吴夏怡[5](2020)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水线交涉探析》文中研究表明海底电线作为电线的一种,近代以来成为中外之间信息传递的主要媒介,因此,关于海底电线的交涉也成为近代中外交涉的重要部分。自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欧美各国试图将中国纳入其电信势力版图,开始了其对于中国水线利权的争夺。清政府水线主权意识的缺失,使得以大东公司和大北公司为代表的外商公司垄断我国的水线登陆权和经营权,同时大东大北公司还主导构建了在我国的水线报费摊分体系以确保其在华水线报费的收入。日俄战争之后,日本也开始加入对于我国水线权利的侵夺。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水线交涉主要以中日之间水线交涉为主,开始于中日沪崎水线交涉,此次交涉由中方主动提出,与日方进行积极斡旋,最终日本获得了水线登岸权,而中方也获得部分权益作为补偿。此次交涉中大东、大北公司凭借其水线独占权进行干涉,极大的限制我国水线交涉成果的获得。一战爆发后,山东问题的处理涉及到了青佐水线的交涉,民国北京政府坚持主权原则,虽然青佐水线暂由日本方面进行代为管理,但青佐水线的所有权归民国北京政府所有。总体来看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水线交涉主要集中于水线所有权、登岸权、管理权以及水线报费问题的交涉。在这些问题的交涉中,民国北京政府以一种积极的姿态参与中外水线的交涉,体现出不同于晚清时期被动外交的态度,并且也为交涉带来了诸多有利的结果。民国北京时期的水线交涉总体来看成败参半,英国大东公司和丹麦大北公司为代表的老牌水线公司在我国的水线权益依然没有废除,并且他们利用特权继续干涉我国的水线事务,同时日本在我国电信势力的崛起为我国水线事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压力,日本凭借沪崎水线与青佐水线建立起与日本本土密切联系的电报网络。但是不可否认民国北京政府在水线交涉过程中的逐步开始重视主权原则,并逐渐开始取得一定成效。这一时期的水线交涉承接晚清水线交涉的各项特权与合同,并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收回水线利权运动打下较好的基础。
陈添翼[6](2020)在《清代民国时期账局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账局萌芽于明末,成熟于康乾之际。账局兴衰发展的演变轨迹,可以窥探到中国古代社会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实际。账局的兴起、发展与全国商品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长途贩运、汉蒙民族贸易与恰克图贸易的兴起,扩大了商业对资金的需求。同时,京债经营机构、印局、当铺等其他金融机构,为了满足扩大了的商业需求开始扩充业务,向工商业放款,当对工商业放款在其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时,账局经营必将走向专业化、专门化。账局专门从事辅助商业周转的金融借贷,以获取利息为主要目的,为商业运转提供资金支持。账局作为独立的行业分享了商业的部分利润。账局的制度设计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量身定制,并不适应近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经济形势,因而其被社会淘汰成为必然。账局的组织制度与经营管理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账局的组织管理采用合伙制,账局由银股(钱股)和身股(人力股)两部分构成,银股和身股按股俸共享经营所得利润。账局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以完全分离为主,但不排除不完全分离的情况存在。在账局经营中银股负无限责任,而身股在营业亏累时,无分红可分,但每年仍可支取一定的应支银,负有限责任。账局的原始资本主要来源于商人与商号以及官僚等,其经营资本主要来自股东投入的原始本银以及对外吸收的存款。账局的利润来源以出放借款所得利息为主,对外投资其他商号的分红与应支、银两的平色余利收入、银钱买卖收入、汇费及兼营其他商业的收入,占据一定的比例。在账局盈利情况下,支出结构中营业性支出所占比重较大,经营性支出的比重相对要小些,反之则出现亏损。而疲账撇除所占比例影响账局的盈利情况。在正常情况下,账局的资本收益率大致在10%——20%之间。账局有限地吸收存款,以放款的出放量为标准,量出为入,当贷款放不出去时,即使是相熟客户,也会催促其将存款取回。其存款的主要来源为确实进行工商业经营的商人或商号。账局吸收存款要与客户开立约、票、帖、凭折等凭证,甚至业务往来频繁的相熟客户,不需开立何凭证,只需登注入双方账簿上即可。账局并未发展到将民间社会闲散资金以存款的方式吸纳组织起来,做为金融资本借贷给工商业运营的程度。从这个角度来说,本质上,账局是中国银行的早期阶段。账局建立在熟人社会的基础之上进行放款,商号组织均为无限责任制,商号股东的资产均可作为贷款偿还的来源。账局对放款严格管理,了解市场行情,掌握客户的动态信息,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背景的商人或工商业字号为主要放款对象等因素,决定了账局采用信用放款的可行性及稳定性。账局自成立伊始就专门为工商业运行融通资金,进而开展了借贷业务,并在其基础上扩展业务,为与之有业务往来的商号进行债权债务清算服务。其清算方式可以通过账簿直接拨兑,也可以通过信札下达支付命令。账局的清算主要在同时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商号间进行,这与上海钱庄的结算制度有很大的不同。账局是地方化、区域化的民间金融机构,其对外存放款遵循当地金融市场的借贷习惯。
王文俊[7](2020)在《朱兆莘外交主张及其实践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朱兆莘是民国时期职业外交家。他自1913年回国以来,一直活跃于民国的政治与外交活动中。在长期的外交生涯中,他全力维护中国的主权,认真处理各项交涉事宜。近代中国与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国主权被这些不平等条约侵吞,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国家。朱兆莘力主修改不平等条约,他认为不平条约阻碍了中国的发展,严重损坏了中国的主权。1925年五卅运动以来,中国国内兴起了废约运动。朱兆莘善于演说,在国际联盟上多次发表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演说,与国内的废约运动相结合。朱兆莘在鸦片问题上,主张禁绝鸦片,他在国际联盟发表禁烟演说,揭露列强将鸦片贩卖至中国的罪行,力辟中国无鸦片专卖政策,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形象。朱兆莘关心海外华侨,积极维护华侨利益。1931年日本发动侵华战争,朱兆莘主张对日作战,他提出对日作战“日有三必败我有六利”。朱兆莘的外交主张表现了一种爱国情怀和外交家的远见卓识。朱兆莘在长期的外交实践中,积极与各国交涉,维护中国的权益和外交形象。他在鼓浪屿会审公堂中初步表现了作为外交家的职业素养,在任特派江苏交涉员期间管理德侨注册、交涉同济医工学校案,积累了交涉经验。他在任驻英代办时期,与英国进行沪案交涉,他指出沪案是不平等条约引起的,主张修改不平等条约。朱兆莘在国际联盟上努力争取国际联盟的行政院席位,并获得了一定的成功,这在中国国力弱、国际地位较低的近代是不容易的。1928年,朱兆莘任广东交涉员时收回了广州旧法领署地段,并协助广西政府收回了梧州英领署,这极大的维护了中国主权,同时也鼓舞了民国废约运动的发展。朱兆莘在外交上维护了中国主权和民族利益,提升了中国的国际地位。但朱兆莘的外交主张和外交实践受时代背景的影响,一方面,朱兆莘外交主张受时代背景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近代中国国力孱弱且受不平等条约的压制,且外交上处于被动,因此朱兆莘的外交产生的影响有限。
蒋雪娇[8](2020)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外撤废客邮交涉研究》文中认为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的各重要通商口岸和城市建立了诸多外国邮局,时人称之为“客邮”。客邮的建立未得到中国政府的许可,也无条约依据,严重损害了中国的邮政主权,中国政府撤废外国在华邮局的行动很早便已开始。晚清政府采取了开办大清邮政、下令禁阻客邮、参与万国邮联大会等一系列行动试图撤废客邮,但因条件未成熟,效果并不令人满意。民国建立后,北京政府利用参与各大国际会议的机会,提出撤废客邮的相关要求或者议决案,加速了解决客邮问题的进程,最终在华盛顿会议上通过了撤废客邮议决案,才基本完成了这一领域的交涉。对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外撤废客邮交涉进行考察,不仅有利于加强对北京政府收回邮政主权问题的研究,还能进一步帮助我们理解近代中国与世界各国关系的变化,总结经验,以史为鉴。本文分为绪论、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总共四章,对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外撤废客邮交涉进行探究。第一章论述了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撤废客邮交涉的缘起。交代了晚清时期客邮问题的产生、发展及消极影响,帝国主义列强利用强权在我国领土上私设邮局,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由此引发了中国政府最初撤废客邮的尝试。第二章对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外撤废客邮交涉进行探讨。以北京政府参与的几次重大国际会议为研究对象,主要围绕着巴黎和会、第七届万国邮联大会和华盛顿会议中提出的撤废客邮的要求或者议案展开,重点讨论了交涉的具体过程及其影响,体现了交涉的艰难和复杂。第三章考察了北京政府与俄国、法国、日本所进行的一系列善后交涉,过程中有成功有失败,但基本解决了客邮问题,该领域的交涉最终取得了较为完满的结果。第四章论述了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撤废客邮交涉的特点、成效、不足和影响,对列强同意撤废客邮的原因进行了探讨,有助于加强对北京政府撤废客邮交涉的了解。
邱铁鑫[9](2020)在《文化自信视域下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研究》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余年来,中华民族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着前无古人的社会主义建设,不断彰显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新中国的成立,使原本带有“铁路弱国”枷锁的中华民族有了朝着“铁路大国”“铁路强国”迈进的坚实基础。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铁路逐步实现了由落后于世界、到追赶世界、再到走在世界前列的历史性飞跃。在此过程中,中国大地上形成了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铁路文化,这些文化蕴含于新中国铁路的历史发展逻辑之中,不仅影响着新中国铁路事业的发展走向,对于中国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作为深刻影响和改变人类生活方式及思想观念的现代工业文明成果,铁路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近代中国一大批仁人志士的关注,形成了一系列关于铁路建设的相关论述,构成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事业的思想渊源。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关于铁路建设相关论述、传承铁路人创造的革命文化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具体国情,充分发挥了铁路文化在发展经济、巩固国防、稳定社会、改善民生、转变民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了中国铁路的大发展,促进了铁路文化建设事业的繁荣兴盛。习近平同志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新中国铁路文化事业的发展,反映了中国铁路自觉—自立—自强—自信的历程,更从侧面彰显出了中华民族走向文化自信的发展逻辑,是中国人民文化自信史的缩影。论文通过研究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问题,可以看到关乎新中国经济建设、文化发展、社会变迁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逐步坚定文化自信的全局性问题;可以看到从毛泽东到习近平,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中,高度重视文化建设作用的伟大实践。从文化自信的视角探究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发展历程,回答新中国铁路文化是什么、其建设的内容有哪些、体现了什么样的价值以及怎样建设新时代铁路文化等理论和现实问题,对我们坚定文化自信有着重要意义。立足于此,在文化自信的视域下,探究新中国铁路文化的内涵、特征、功能等基础理论问题,理顺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发展脉络,并重点梳理铁路物质文化建设、精神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以及行为文化建设的历程和内容,从物质承担、价值内核、制度保障和形象展现四个层面阐释新中国铁路文化何以自信:一、铁路物质文化是铁路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具有以物质为载体的显着特点,与人类在铁路领域进行生产生活的实践联系得最为紧密,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在铁路领域进行实践活动所创造的最直观的成果。从铁路建筑文化建设和收藏文化建设两个方面对新中国铁路物质文化建设进行了探究,反映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物质成果。二、铁路精神文化是铁路文化形成和发展的精神实质,是人类在铁路领域长期进行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基本理念、思维方式、价值标准、职业道德、共同目标、精神风貌以及文艺作品等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精神文化理念,它彰显了铁路文化的价值内核。从铁路精神、铁路文艺、铁路思想政治工作等三个方面梳理了新中国铁路精神文化建设的历程和内容,凸显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价值导向。三、铁路制度文化作为铁路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既是铁路物质文化的工具,又是铁路精神文化的产物,还是铁路行为文化的本质体现。它既不是纯物质形态的,也不是纯精神形态的,更不是纯行为形态的,而是一定的物质文化活动、一定的精神文化活动和一定的行为文化活动相结合的综合系统。从新中国铁路法规制度建设、铁路体制建设和铁路党建工作制度建设等方面理顺其脉络,总结其经验,揭示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制度因素和路径选择。四、铁路行为文化并不能与铁路企业文化划等号,它是铁路管理理念、精神风貌、经营态度、职工文化活动等文化因素的动态体现,也是铁路所塑造的精神状态、价值观念的折射,更是展示铁路形象的重要文化因素。从安全文化建设、服务文化建设和职工业余文化活动建设三个方面呈现了新中国铁路行为文化建设的丰富内容,展示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良好形象。在总结70余年来新中国铁路文化的价值及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新时代文化建设的新要求,探讨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的原则、具体举措以及在建设过程中如何更加坚定文化自信,使中国铁路不仅有“速度”,而且更加有“深度”。进而,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推动中国铁路文化的国际传播;在“交通强国”的战略目标下,助力新时代铁路软实力建设。
孙云山[10](2019)在《民国初期基层司法的近代转型 ——县知事兼理司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古代中国基层并没有专门的司法机构,而是实行“行政兼理司法”。清末民初确立了独立司法的原则,制定了基层普设法院的计划,但民国初年刚开始实施就遭遇了诸多困难,不得不于1914年开始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作为将来普设法院之过渡。县知事兼理司法是民国初期推行范围最广、时间最长的县级司法制度,是近代基层司法新旧传统融合的典型形态,也是考察基层司法制度近代转型的良好视角。对其进行研究,既可考察近代基层司法近代转型的艰难历程,分析民国初期改革者们调和中西司法传统,推动中国基层的审判职权的独立化转型、司法人员的专业化转型及诉讼程序的形式化转型努力;又可以窥探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如何实现从政治功能向社会功能的转变。本文主体内容分为五章。第一章民国初期基层司法转型的缘由。本章从近代基层司法转型的视角探讨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是如何出台的。近代基层司法转型的起点是“行政兼理司法”传统,其在县级具有更强的亲历性和全面性。进入近代,“行政兼理司法”难以处理新型纠纷,也成为列强攫取领事裁判权的重要借口。面对这些困境,清末和民初政府把目光投向了西方的司法独立理念,对其进行了本土化改造,将其确立为宪法原则,进而开启了基层普设法院的进程。民国初年普设法院计划,以五年为限,筹设期内暂行审检所制度,但仅仅一年之后,民国北京政府就裁撤了县审检所和审判厅,出台了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并迅速广泛推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出台的原因,主要是经费短缺、人才匮乏、政局动荡、传统牢固四个方面。县知事兼理司法对于传统“行政兼理司法”既有继承又有发展。第二章县知事兼理司法的机构职权独立化转型。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是从传统县级行政兼理司法向独立审判改革过程中过渡性制度安排。民国北京政府的一系列做法不断突破最开始设定的制度藩篱,体现了切实在过渡期内逐步实现审判独立的积极进取精神。县知事兼理司法的机构职权独立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纵向司法权划分来看,县知事获取了相对独立的司法权;而在县知事兼理司法内部,专业化的承审员逐渐取得部分独立审判权。第三章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审判人员专业化转型。本章从三个角度展开考察。第一是从县知事的角度看,民国北京政府在县知事任职和履职过程中通过学历要求、考题设置、任前实习、案例指导、重大案件指导、考核奖惩等方式不断强化县知事的法律专业化水平,其效果是相当一部分县知事具备了较高程度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第二是从承审员的角度看,民国北京政府通过任职资格限制和承审员考试筛选,能够选拔出具有较高法律专业化水平的承审员。但是与司法官相比较,承审员的专业化水平仍有差距。第三是从诉讼代理人的角度看,县知事兼理司法禁止律师代理诉讼,诉讼代理人大多为当事人近亲属和地方乡贤,排斥了律师的诉讼代理制度呈现出向传统抱告回归的趋向。第四章县知事兼理司法的诉讼程序形式化转型。本章以刑事诉讼为重点,从诉讼程序的起诉、审理、裁判三个主要阶段展开分析。县知事兼理司法刑事公诉案件的起诉按照制度规定是由县知事径行提审,但是实践中却转变为通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诉启动诉讼程序。在刑事审理阶段,由于侦查、控诉、审判合一,县知事是侦查活动的指挥者,因此侦查结束后得出的结论便得到了作为法官的县知事提前的内心确信,同时庭审则简化为侦查结论核实程序。县知事兼理司法时期,判决取代传统服判结状成为判决结案的文书形式,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判决能够做到形式规范,说理也较为充分,相较于传统司法有明显的进步。第五章传统和近代夹缝中的县知事兼理司法。本章从合理性阐释、调和新旧司法传统、对基层司法近代转型的影响三个角度分析县知事兼理司法如何在传统和近代的夹缝中运行并推动基层司法近代化。在政治目标驱动下,独立司法成为宪法原则,县知事兼理司法一经出台就面临合法性危机。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合理性在于重拾法为人们提供行为的确定预期的社会性价值,当时中国社会呈现“双元经济现象”,在内地广大农村社会变革近乎静止,这为县知事兼理司法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广阔的适用空间。县知事兼理司法本身是对新旧司法传统调和的方式主要包括折衷式、替代式、禁止式三种。在经过对新旧传统的调和之后,县知事兼理司法重大体制性问题基本回归传统或呈现出新旧杂糅的色彩,所保留的新式制度多为技术层面内容。县知事兼理司法实现较低限度的独立司法、一定程度的审判人员专业化以及较高程度的诉讼程序形式化。县知事兼理司法在体制、人才、程序设计上为设置县司法处奠定了基础。县知事兼理司法是民国初期独立司法在普通的县缺乏社会基础条件情况下出台的。为了适应司法近代化的趋势,县知事兼理司法融合了中西法律传统,并在其施行期间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基层司法近代化目标。作为基层司法近代化的重要一环,县知事兼理司法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县知事兼理司法启示当今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根据各地差异适度分类推进;要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二、国家档案继承与收回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档案继承与收回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近代以来额吉诺尔池盐的传统经营与盐务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前人研究概述 |
三、史料概况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六、相关说明 |
第一章 额吉诺尔池盐的传统经营 |
第一节 额吉诺尔池盐——青盐 |
一、额吉诺尔盐池概况 |
二、青盐生产 |
第二节 青盐运销 |
一、运输方式 |
二、运销路线及销区 |
第三节 额吉诺尔池盐的传统经营 |
小结 |
第二章 清末盐务改革与青盐管理的变化 |
第一节 清末盐务改革 |
第二节 察哈尔地区的青盐管理 |
一、征收盐厘 |
二、创设蒙盐公司 |
第三节 热河地区的青盐管理 |
一、设立督销局 |
二、调整青盐价格 |
第四节 清末盐务改革与清政府对青盐的管理 |
一、直隶省对青盐的管理 |
二、清政府对青盐的管理 |
第五节 蒙旗对盐池的封禁 |
小结 |
第三章 民国初期盐务改革的深化 |
第一节 民国初期盐务改革 |
第二节 盐务管理机构的变化 |
一、口北榷运局与热河榷运局 |
二、口北蒙盐局 |
三、口北盐务收税局 |
四、热河盐务管理局 |
五、口北蒙盐食户饷捐局 |
第三节 青盐盐税 |
一、征税手续 |
二、盐税收入 |
第四节 蒙旗经营权的缩减与“收买蒙盐合同” |
小结 |
第四章 “蒙私”:对体系化管理的挑战 |
第一节 “蒙私”与缉私 |
一、“蒙私” |
二、体系化管理的强化 |
第二节 传统经营与系统管理夹缝中的民生 |
一、多伦诺尔二寺僧侣拉运青盐案 |
二、开鲁蒙盐支卡私罚乡民之案 |
第三节 奉天省对“蒙私”的控制 |
一、应对“蒙私”之措施 |
二、盐区边界与缉私 |
小结 |
结语 |
图表索引 |
图目 |
表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代收蒙盐简章 |
附录二 监理官办事规条 |
附录三 收买蒙盐合同 |
附录四 口北盐坊营业章程 |
附录五 热河全省盐务大纲 |
附图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2)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研究(1874-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的问题 |
三、文献综述 |
四、相关概念界定 |
五、研究的价值 |
六、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七、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清末特殊教育的滥觞与起步(1874—1911) |
一、清末特殊教育产生的历史背景 |
(一)动荡政局为开办特殊教育提供宽松土壤 |
(二)西学东渐的文化传播为特殊教育的产生创造条件 |
(三)新教育发展为特殊教育移植创设宽容氛围 |
二、清末特殊教育的嚆矢 |
(一)清末特殊教育的舆论宣传 |
(二)教会特殊教育机构的兴起 |
三、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的启蒙 |
(一)盲教育师资培养的肇始 |
(二)聋哑教育师资培养的肇始 |
四、特殊教育培养目标与课程教学的初步探索 |
(一)确立“识字明道”的培养目标 |
(二)尊西仿新的课程体系初具 |
(三)教学方法的移植与改进 |
五、特殊教育经费对西国的依附 |
(一)教会慈善人士的联合募捐 |
(二)国内教会组织的支持资助 |
六、特殊学校生源就业与发展规模 |
(一)学校生源及就业情况 |
(二)教会办学的零星尝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民国初期特殊教育的规范化发展(1912-1926) |
一、民初特殊教育发展的历史背景 |
(一)军权至上的政局导致特殊教育发展边缘化 |
(二)城市社会变动改变残疾人的救助观念 |
(三)教育热潮迭起为特殊教育发展创设民主氛围 |
二、民初特殊教育政策的形成与确立 |
(一)民初特殊教育宗旨的流变 |
(二)特殊教育行政管理体系的初定 |
(三)特殊学校确立地位与规范管理 |
三、特殊教育师资来源的自给自足 |
(一)特殊学校毕业生扩充师资队伍 |
(二)特殊学校附设短期师资训练班 |
四、特殊教育培养目标变革与课程教学完善 |
(一)确立“塑造独立国民”的培养目标 |
(二)课程内容的丰富充实 |
(三)语言教学方法的改进与调试 |
(四)上海盲童学校的个案考察 |
五、广源众筹的多渠道经费来源 |
(一)特殊学校的外源性筹资 |
(二)特殊学校的内源性筹资 |
六、特殊学校生源就业与发展规模 |
(一)学校生源及就业情况 |
(二)教会办学增加,国人积极仿办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特殊教育的“中国化”渐变(1927-1936) |
一、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特殊教育发展的历史背景 |
(一)教育行政渐趋稳定与教育秩序规范 |
(二)国内预防残疾意识逐渐增强 |
(三)儿童学研究的发展促使国人关注残疾儿童 |
二、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特殊教育政策的调整与发展 |
(一)特殊教育宗旨的核心确立 |
(二)特殊教育行政管理体系的调整 |
(三)私立特殊学校的管理权过渡 |
(四)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变通政策 |
(五)卫生教育与慈善救济的强化实施 |
三、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体系的初步形成 |
(一)确立职业性与师范性相结合的培养目标 |
(二)注重专业知识技能的课程设置 |
(三)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教学经验积累 |
四、特殊教育培养目标革新与课程教学的本土探索 |
(一)确立“盲哑教育职业化”培养目标 |
(二)课程内容的宗教性弱化 |
(三)国人对语言教学的尝试与突破 |
五、西方母国经费来源缩减 |
(一)国内捐款与政府补助增加 |
(二)制定学费标准,补充学校经费 |
六、特殊学校生源就业与发展规模 |
(一)学校生源及就业情况 |
(二)教会与国人办学数量的此消彼长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后期特殊教育发展的挫折复兴(1937-1949) |
一、南京国民政府后期特殊教育发展的历史背景 |
(一)抗日战争全面爆发致使特殊教育重心南移 |
(二)特殊教育专业组织的兴起助力 |
(三)战后中国经济崩溃导致特殊教育生存举步维艰 |
二、南京国民政府后期特殊教育政策的规划与完善 |
(一)战时特殊教育政策的应时调整 |
(二)战后特殊教育政策的完善性规划 |
三、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的专业性增强 |
(一)专业性与师范性相结合的培养目标 |
(二)注重系统理论学习的课程设置 |
(三)延聘专业教师开展培训 |
(四)战后拟定专业师资培养方案 |
四、特殊教育办学目标与课程教学体系的日趋完善 |
(一)确立“培养社会有用公民”的培养目标 |
(二)课程内容的规范设置 |
(三)特色教学法的形成 |
五、经费来源渐趋稳定 |
(一)社团组织的经费补助 |
(二)政府经费投入渐增 |
六、特殊学校生源就业与发展规模 |
(一)学校生源及就业情况 |
(二)学校数量扩充,残疾人渐成办学主体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影响因素及特点 |
一、特殊教育发展的外生性影响因素 |
(一)政权更替与国家权力触角的延伸 |
(二)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新生与生产力的客观需求 |
(三)中西方文化碰撞交融的强势推进 |
二、特殊教育发展的内生性影响因素 |
(一)特殊教育自身的功能转换 |
(二)特殊教育的人本价值逐渐突显 |
(三)适应本土发展的自我调整 |
三、特殊教育发展的特点归结 |
(一)教育观念由“养”到“教”不断明晰 |
(二)教育监管由“放”到“收”的集权化 |
(三)特教师资培养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 |
(四)课程教学体系杂糅走向融合的本土化适应 |
(五)经费来源由单一走向多元的开放化集资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评析与启示 |
一、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经验 |
(一)特殊教育本质功能的表达与强化 |
(二)政府主权意识觉醒加强特殊教育整顿规范 |
(三)特教师资培养体系的形成与教学经验积累 |
(四)西式课程与教学方法的植入与改造 |
(五)多方支援加强特殊教育根基巩固 |
二、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困境 |
(一)角色定位摇摆不定,教育观念难转变 |
(二)政策法规零散不健全影响特殊教育规范管理 |
(三)师资培养体系欠缺阻碍教学工作进展 |
(四)课程教学过度依赖制约特殊教育独立发展 |
(五)经费支出基础薄弱导致特殊教育发展缓慢 |
三、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当代启示 |
(一)拓展融合教育观念视角,社会融合与自主发展并举 |
(二)加强特殊教育政策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建设 |
(三)优化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推动师资专业化发展 |
(四)丰富特殊教育课程教法内涵,把握借鉴与创新合理尺度 |
(五)扩充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比例,凝聚多元力量均衡发展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3)中国近代关税自主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近代关税自主权的沦丧 |
第一节 不平等条约是近代关税法的重要渊源 |
一、片面协定关税由来 |
(一)税率协定 |
(二)税则修订内容和修订期限协定 |
二、关税成为债赔担保 |
三、剥夺清政府国内征税主权 |
第二节 外籍税务司制度及清末新关的建立与扩张 |
一、外籍税务司制度溯源 |
二、清末新关的建立 |
三、海关权力的不断扩张及影响力的扩大 |
四、海关总税务司赫德的身份定位 |
(一)英国殖民政策的执行者和大清总理衙门的雇员 |
(二)清政府统治的维护者和列强利益的协调人 |
五、海关性质的改变 |
第三节 清末削弱海关权力的新政 |
一、缩小海关业务范围 |
二、改革海关行政隶属机关 |
三、培养本国海关人才 |
小结 |
第二章 北洋政府时期收回海关自主权的努力 |
第一节 税款管理权的旁落及海关监督权力的削弱 |
一、税款管理权的旁落和财政权的被控制 |
(一)海关税款管理权的旁落 |
(二)总税务司成为北洋政府之财政总管 |
二、海关监督的权力被削弱 |
第二节 在列强利益争夺的夹缝中争取关税主权的外交努力 |
一、中国在巴黎和会上关税自主的主张 |
二、华盛顿会议及与中国相关的条约 |
(一)《九国间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的签订 |
(二)《九国间关于中国关税税则之条约》的签订 |
第三节 海关税则的修订 |
一、1917 年近代第一个《国定进口税则条例》 |
二、以参战换来的1919年进口税则 |
三、华盛顿会议后的1922年进口税则 |
四、1925年关税特别会议与税则修订 |
第四节 关税自主之坚决行动 |
一、废除不平等条约 |
(一)中国近代签订的第一个国际平等条约 |
(二)废除中比条约 |
二、争取关余与自主征收附加税 |
(一)南方政府争取关余和征收附加税行动 |
(二)北京政府自主征收附加税 |
三、罢免安格联 |
小结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关税自主进程 |
第一节 由革命外交向妥协外交异变 |
一、英、日、美对武汉国民政府外交试探 |
二、英、日、美对南京政府扶蒋抑共政策 |
第二节 关税新约运动 |
一、中美关税新约 |
二、中英关税新约 |
三、中日关税协定 |
第三节 关务署的设立及关制改革 |
一、关务署的设立及相关制度的建立 |
二、外籍总税务司制的保留及对总税务司权力的限制 |
三、关制改革 |
(一)改革海关用人制度 |
(二)规范关税税款保管 |
第四节 国定税则委员会与关税税则 |
一、国定税则委员会 |
二、国定关税税则 |
(一)1929年进口税则 |
(二)1931年进出口税则 |
(三)1933年进口税则 |
(四)1934年进出口税则 |
小结 |
第四章 日本对海关之劫夺及国民政府关税对策 |
第一节 英美对日采取绥靖政策 |
第二节 梅乐和的妥协方针及日本对中国海关的劫夺 |
一、英籍总税务司梅乐和所奉行的方针 |
二、日本对中国海关的劫夺 |
(一)伪满洲国的建立和日本对东北海关的劫夺 |
(二)华北伪政府的设立和日本对华北海关的劫夺 |
(三)《英日关于中国海关协定》的签订与江海关的“易帜” |
第三节 汪伪政权的建立和日本对日占区海关的控制 |
一、汪伪政权的建立与中国关税收入 |
二、日本通过汪伪政权加强对日占区海关的控制 |
(一)日籍税务司取代英美籍税务司 |
(二)海关税款以伪钞征收 |
(三)在日占区征转口税 |
(四)日占区关税政策服务于日本“以战养战”侵略策略 |
第四节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之关税对策 |
一、重组总税务司署与撤销海关监督 |
二、设立新关与开辟新的贸易路线 |
三、开征战时消费税 |
四、加强缉私 |
五、收回海关税款保管权 |
六、停付外债赔款 |
第五节 抗战胜利后海关主权的收回 |
一、国民政府全面接管海关 |
(一)东北海关的接管与恢复 |
(二)华北海关的接管与恢复 |
(三)江海关的接管和总税务司署的回迁 |
(四)内地、沿海海关的接收、恢复、裁撤和改组 |
二、《雅尔塔协议》与大连海关 |
小结 |
第五章 美国主导的自由贸易体系中的中国关税减让 |
第一节 “平等互惠”关系的建立 |
一、订立平等新约 |
(一)《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的签订 |
(二)《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的签订 |
二、《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的关税条款 |
第二节 美籍总税务司把控中国海关 |
一、美籍总税务司的任命 |
二、李度领导下的海关 |
第三节 中国加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及相关税则的修订 |
一、中国参加关税减让谈判的动因 |
二、中国关税减让指导思想与谈判策略 |
三、中国所做的关税减让 |
四、实施关税减让对中国的影响 |
(一)1948年税则全面修订 |
(二)实施减让税率的后果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成吉思汗八白宫守护者达尔扈特部研究 ——以清与民国时期档案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理由及其意义 |
(一)选题理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概况 |
(一)国外研究 |
(二)国内研究 |
三、主要史料与研究方法 |
(一)主要史料 |
(二)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达尔扈特部的形成及所守护的诸斡耳朵 |
第一节 守护成吉思汗八白宫的达尔扈特 |
一、达尔罕及达尔扈特 |
二、达尔扈特的形成 |
三、“五百户”达尔扈特 |
第二节 达尔扈特源流考辩 |
一、兀良哈人之辩 |
二、成吉思汗四大斡耳朵人之辩 |
三、四十万蒙古中委派之辩 |
四、十个盟旗中抽调之辩 |
五、成吉思汗遗物守护者之辩 |
第三节 达尔扈特守护的八白宫及其诸神灵 |
一、关于成吉思汗八白宫 |
二、清朝与民国时期达尔扈特守护的八白宫及其诸神灵 |
(一)伊克斡耳朵 |
(二)三位哈屯斡耳朵 |
(三)胡日萨德格斡耳朵 |
(四)伊希哈屯斡耳朵 |
(五)哈日苏勒德 |
(六)两座吉劳斡耳朵 |
(七)两座布日耶斡耳朵 |
(八)温德根查干神马及宝日温都尔 |
第二章 清与民国时期达尔扈特组织体系 |
第一节 达尔扈特行政组织 |
一、达尔扈特最高首领——济农 |
(一)济农制度的变革 |
(二)济农的任免(选官与任用) |
(三)济农的主要职责 |
(四)清与民国时期二十四任济农 |
二、达尔扈特的达如噶与达玛勒 |
(一)达尔扈特的达如噶 |
(二)达尔扈特的达玛勒 |
(三)达如噶与达玛勒的关系 |
第二节 达尔扈特祭祀组织 |
一、达尔扈特衙木特德 |
(一)大小达尔扈特衙木特德之称谓 |
(二)大达尔扈特八大衙木特德 |
(三)小达尔扈特八大衙木特德 |
二、达尔扈特的哈然和克什克 |
(一)大达尔扈特的克什克 |
(二)小达尔扈特的克什克 |
第三章 达尔扈特筹募祭祀费用的方式及其使用 |
第一节 达尔扈特的五百两银子 |
一、五百户达尔扈特的五百两银子 |
二、五百两银子的支出 |
第二节 达尔扈特的募化及其路线和物资管理 |
一、达尔扈特的募化 |
二、清与民国时期达尔扈特的募化路线 |
三、八白宫仓廪档案所记供品 |
第三节 “约孙”阿勒巴 |
一、更新圣主弓箭之约孙阿勒巴 |
二、更新温德根查干之约孙阿勒巴 |
三、更新圣主布日耶之约孙阿勒巴 |
四、龙年更新哈日苏勒德之约孙阿勒巴 |
五、非正常祭祀所征收之约孙阿勒巴 |
六、更新黄车之约孙阿勒巴 |
七、济农之处供献之约孙阿勒巴 |
八、更新骆驼之约孙阿勒巴 |
九、四时大祭之约孙阿勒巴 |
第四节 信奉者的布施 |
第五节 成吉思汗陵西迁时期国民政府对成吉思汗祭祀的资助 |
一、国民政府对兴隆山成吉思汗祭祀的财政支持 |
二、国民政府对伊克昭盟伊金霍洛等处达尔扈特各户的补助 |
第四章 达尔扈特驻牧地、生计、丁册及宗教生活 |
第一节 达尔扈特的驻牧地 |
第二节 达尔扈特的生计 |
一、畜牧业 |
二、农耕业 |
三、狩猎业 |
第三节 达尔扈特的丁册 |
一、达尔扈特的丁册档案 |
二、达尔扈特丁册的内涵 |
第四节 达尔扈特的宗教生活 |
一、达尔扈特的八大寺庙 |
(一)圣主达尔扈特之四座寺庙 |
(二)苏勒德达尔扈特之四座寺庙 |
二、佛教对达尔扈特宗教生活的影响 |
(一)达赖和班禅的影响 |
(二)章嘉呼图克图的影响 |
(三)梅力更葛根的影响 |
结论 |
参考文献目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5)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水线交涉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民国北京政府中外水线交涉背景 |
第一节 信息传递方式的改变 |
一、传统邮驿组织的衰落 |
二、电报传入中国 |
第二节 晚清我国水线建设概况 |
一、国内水线建设概况 |
二、国际上参与电报组织概况 |
第三节 晚清时期列强对我国水线权利的争夺 |
一、晚清关于水线登陆权的争夺 |
二、晚清关于水线独占权的争夺 |
三、报费摊分体系的建立 |
第四节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外水线利权交涉的延续 |
一、日本在我国水线势力的扩大 |
二、英国丹麦维护水线垄断权益 |
三、民国北京政府恢复水线主权的尝试 |
第二章 中外水线登岸权交涉 |
第一节 水线登岸权的国际法规定 |
第二节 日本沪崎水线的登岸 |
一、中日双方水线要求的提出 |
二、双方达成水线登陆的共识 |
三、《日本水线登岸合同》的订立 |
第三节 英国丹麦永久水线登陆权的驳回 |
第三章 中外水线所有权交涉 |
第一节 青佐水线所有权的收回 |
一、《解决山东悬案条约》的制订 |
二、《山东悬案细目协定》的进一步主权确认 |
三、别纸约定案 |
四、《青岛佐世保海底电线合同》的签订 |
第二节 英国丹麦凭借海线独占权对我国电信事业的干涉 |
一、大东大北公司海水线独占权的获得 |
二、英国丹麦对于沪崎水线登陆的干涉 |
三、英国丹麦对于我国无线电信的干涉 |
第四章 中外水线管理权交涉 |
第一节 中外电报局管理权的争夺 |
一、沙面电报局管理权的争夺 |
二、香港电报局管理权的争夺 |
第二节 德和水线公司财产的管理权交涉 |
一、荷兰要求继承德和公司财产 |
二、中方对于荷兰继承权利要求的驳回 |
三、德和水线公司财产的归还 |
第五章 中外水线报费交涉 |
第一节 沪崎水线报费交涉 |
一、关于中国加入摊分合同的考量 |
二、水线登岸合同中报费的规定 |
第二节 青佐水线报费交涉 |
一、协定成立之前经费和收入摊分问题 |
二、青佐水线报费与电报局经费的交涉 |
第三节 民国北京政府报费交涉中主权意识的提高 |
第六章 中外水线交涉分析 |
第一节 水线交涉的特点分析 |
第二节 水线交涉的成效及不足 |
第三节 水线交涉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清代民国时期账局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旨趣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六、资料介绍 |
第一章 账局的兴起与发展 |
第一节 账局兴起的背景 |
第二节 账局的起源 |
第三节 清代账局的发展概况 |
第二章 账局的资本及经营组织管理 |
第一节 账局的资本组织形式——合伙制 |
第二节 账局经营资本的来源及其构成 |
第三节 账局的收支结构与盈利 |
第三章 账局的业务与功能 |
第一节 账局的存款业务 |
第二节 账局的放款业务 |
第三节 账局的结算功能 |
第四节 账局的其他业务 |
第四章 账局的借贷习惯 |
第一节 北京账局的借贷习惯 |
第二节 太谷账局的借贷习惯 |
第三节 平遥账局的借贷习惯 |
第四节 祁县账局的借贷习惯 |
第五节 多伦账局的借贷习惯 |
第五章 账局与金融市场 |
第一节 北京账局的放款与利率行市 |
第二节 账局与标期制度 |
第六章 账局的衰落 |
第一节 清末民国时期账局的概况 |
第二节 账局衰落的原因探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朱兆莘外交主张及其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民国外交人物的个案研究 |
2、朱兆莘研究概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朱兆莘外交主张形成的条件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第二节 家庭及教育经历 |
第三节 早期的政治活动 |
第二章 朱兆莘外交主张的主要内容 |
第一节 修改不平等条约 |
第二节 坚决禁烟 |
第三节 维护华侨权益 |
第四节 主张对日作战 |
第三章 朱兆莘的外交实践 |
第一节 朱兆莘与鼓浪屿会审公堂 |
第二节 出任特派江苏交涉员处理交涉事宜 |
第三节 中英沪案交涉 |
第四节 争取国际联盟行政院席 |
第五节 收回广州旧法领署、梧州英领署 |
一、收回广州旧法领署 |
二、协助广西政府收回梧州英领署 |
第四章 朱兆莘外交主张和实践的评价 |
第一节 维护了中国的主权和民族利益 |
第二节 提升了中国的国际地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外撤废客邮交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撤废客邮交涉的缘起 |
第一节 在华客邮的产生及发展 |
第二节 客邮的性质及其消极影响 |
第三节 清政府撤废客邮的努力 |
一、开办大清邮政 |
二、禁阻外国在华客邮 |
三、努力加入万国邮政联盟 |
第二章 民国北京政府撤废客邮的交涉 |
第一节 加入万国邮政联盟推动撤废客邮的进程 |
第二节 巴黎和会提出撤销外国邮局议案遭拒 |
第三节 第七届万国邮联大会发表撤废客邮宣言 |
第四节 华盛顿会议通过撤废客邮议决案 |
第三章 民国北京政府撤废客邮的善后交涉 |
第一节 处理俄国邮局及邮政储金的交涉 |
一、处理俄国邮局、房屋交涉 |
二、处理俄国邮局储金交涉 |
第二节 外交邮袋及外交信使的交涉 |
一、中法外交邮袋优待办法交涉 |
二、中日外交邮袋交换及外交信使交涉 |
第三节 撤废南满铁路附属地日本邮局的交涉 |
一、南满铁路附属地日本邮局问题的由来 |
二、撤废南满铁路附属地日本邮局的交涉及结果 |
第四章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撤废客邮交涉的评价 |
第一节 北京政府撤废客邮交涉的特点 |
第二节 北京政府撤废客邮交涉的成效与不足 |
一、成效 |
二、不足 |
第三节 北京政府撤废客邮交涉的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文化自信视域下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境)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境)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目标、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思想渊源与指导思想 |
2.1 近代中国铁路倡导者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1 盛宣怀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2 詹天佑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3 梁士诒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4 孙中山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5 张嘉璈的铁路建设思想 |
2.2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铁路观 |
2.2.1 马克思关于铁路的相关论述 |
2.2.2 恩格斯关于铁路的相关论述 |
2.2.3 列宁、斯大林关于铁路的相关论述 |
2.3 中国共产党人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1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2 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3 以江泽民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4 以胡锦涛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5 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铁路建设的相关论述 |
第3章 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基础理论探析 |
3.1 基本概念界定 |
3.1.1 文化 |
3.1.2 铁路文化 |
3.1.3 新中国铁路文化 |
3.1.4 文化自信 |
3.2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结构、特征与功能 |
3.2.1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结构 |
3.2.2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特征 |
3.2.3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功能 |
3.3 新中国铁路文化与资本主义国家铁路文化的异同比较 |
3.3.1 新中国铁路文化与资本主义国家铁路文化的共同点 |
3.3.2 新中国铁路文化与资本主义国家铁路文化的不同点 |
3.4 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历程彰显文化自信 |
3.4.1 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内涵 |
3.4.2 从文化自觉到文化自信: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发展脉络 |
第4章 反映文化自信物质成果的新中国铁路物质文化建设 |
4.1 新中国铁路建筑文化建设 |
4.1.1 有着鲜明时代印记的车站文化建设 |
4.1.2 展现深刻时代价值的铁道文化建设 |
4.2 新中国铁路收藏文化建设 |
4.2.1 有着卓越历史贡献的铁路机车 |
4.2.2 有着特殊历史回忆的铁路车票 |
4.2.3 有着重要历史价值的铁路纪念章(碑) |
第5章 彰显文化自信价值内核的新中国铁路精神文化建设 |
5.1 新中国铁路精神生产 |
5.1.1 革命斗争精神的传承 |
5.1.2 铁路建设精神的彰显 |
5.2 新中国铁路文艺创作 |
5.2.1 难以消解的文化矛盾心理 |
5.2.2 浓郁的红色文化气息 |
5.2.3 多样性的铁路文艺表达 |
5.3 新中国铁路思想政治工作 |
5.3.1 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 |
5.3.2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培育爱国精神 |
5.3.3 加强思想政治宣传,增强思想性和政治性 |
5.3.4 加强路风教育,展现“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 |
第6章 体现文化自信制度保障的新中国铁路制度文化建设 |
6.1 新中国铁路法规制度建设 |
6.1.1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铁路法制建设 |
6.1.2 改革开放到新时代以前的铁路法制建设 |
6.1.3 新时代的铁路法制建设 |
6.2 新中国铁路体制建设和党建工作制度建设 |
6.2.1 新中国铁路体制建设 |
6.2.2 新中国铁路党建工作制度建设 |
第7章 塑造文化自信良好形象的新中国铁路行为文化建设 |
7.1 新中国铁路安全文化建设 |
7.1.1 新中国铁路安全文化建设理念 |
7.1.2 新中国铁路安全文化建设实践 |
7.2 新中国铁路服务文化建设 |
7.2.1 新中国铁路服务文化建设理念 |
7.2.2 新中国铁路服务文化建设实践 |
7.3 新中国铁路职工业余文化活动建设 |
7.3.1 新中国铁路职工业余文化活动建设的意义 |
7.3.2 新中国铁路职工业余文化活动建设的实践 |
第8章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价值及新时代建设路径探析 |
8.1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价值 |
8.1.1 国家建设的动脉 |
8.1.2 时代精神的表征 |
8.1.3 释放人情的场域 |
8.1.4 国际舞台的名片 |
8.1.5 中国故事的素材 |
8.2 加强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的路径 |
8.2.1 加强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的原则 |
8.2.2 加强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的几点举措 |
8.3 创造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新辉煌以增强文化自信 |
8.3.1 注入新时代文化自信的底气 |
8.3.2 “一带一路”倡议下推动中国铁路文化的国际传播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博览轨迹”——铁路文化的实地考察 |
附录2:近代中国铁路车站文化略谈 |
附录3:改革开放以来部分铁路文学杂志创刊表 |
附录4:新中国铁路安全主要法规名录表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及参与科研情况 |
(10)民国初期基层司法的近代转型 ——县知事兼理司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民国初期基层司法转型的缘由 |
第一节 “行政兼理司法”的传统 |
一、“行政兼理司法”的名与实 |
二、“行政兼理司法”传统的根因 |
三、“行政兼理司法”的近代困境 |
第二节 清末民初的基层普设法院计划 |
一、晚清司法独立理念的改造和确立 |
二、愈发急进的清末之策 |
三、先行过渡的民初之方 |
第三节 “回归”县知事兼理司法 |
一、从以审检所为过渡转向暂行县知事兼理司法 |
二、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原因 |
三、县知事兼理司法对“行政兼理司法”的继承和发展 |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县知事兼理司法的机构职权独立化转型 |
第一节 县知事的相对独立司法权 |
一、全案管辖 |
二、重案覆判 |
第二节 承审员的部分独立审判权 |
一、承审员逐渐取得部分案件的独立审判权 |
二、承审员对县知事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 |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审判人员专业化转型 |
第一节 半专业化的县知事 |
一、县知事任职的法律专业化要求 |
二、县知事在履职过程中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 |
三、县知事考核奖惩对法律专业水平的要求 |
第二节 准专业化的承审员 |
一、承审员的任职资格愈加专业化 |
二、承审员的专业程度弱于司法官 |
第三节 排除律师的代诉人 |
一、新旧杂糅的委任代诉制度 |
二、排除律师的代诉制度 |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县知事兼理司法的诉讼程序形式化转型 |
第一节 “径行提审”的刑事起诉制度 |
一、“径行提审”的制度规定 |
二、“径行提审”的实践表现 |
第二节 侦控审合一的刑事调查制度 |
一、侦查结论提前确信 |
二、庭审简化为侦查结论核实程序 |
第三节 判决为主、堂谕为辅的裁判制度 |
一、基本实现近代转型的判决 |
二、简易案件堂谕代判 |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传统和近代夹缝中的县知事兼理司法 |
第一节 困境与变通: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合理性分析 |
一、近代外源型改革下独立司法的困境 |
二、以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为变通 |
第二节 继承与变革:县知事兼理司法对新旧传统的调和 |
一、折衷式调和 |
二、替代式调和 |
三、禁止式调和 |
第三节 迟滞与贡献:县知事兼理司法近代转型的两面性 |
一、县知事兼理司法对司法近代化的负面影响 |
二、县知事兼理司法实现的转型目标 |
三、县知事兼理司法为南京国民政府设置县司法处奠定了基础 |
四、县知事兼理司法对当今司法体制改革的启示 |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
四、国家档案继承与收回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近代以来额吉诺尔池盐的传统经营与盐务改革[D]. 达日玛. 内蒙古大学, 2021(11)
- [2]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研究(1874-1949)[D]. 杨洋.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3]中国近代关税自主权研究[D]. 李岩.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成吉思汗八白宫守护者达尔扈特部研究 ——以清与民国时期档案为中心[D]. 斯琴毕力格.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5]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水线交涉探析[D]. 吴夏怡.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6]清代民国时期账局研究[D]. 陈添翼. 河北大学, 2020(03)
- [7]朱兆莘外交主张及其实践研究[D]. 王文俊.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8]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外撤废客邮交涉研究[D]. 蒋雪娇.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4)
- [9]文化自信视域下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研究[D]. 邱铁鑫.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6)
- [10]民国初期基层司法的近代转型 ——县知事兼理司法研究[D]. 孙云山.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