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框架下的经济特区新思维(论文文献综述)
王彩霞[1](2021)在《国家需求视角下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如何在国际发展合作中实现不同需求层次的内外协调?本研究围绕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论述。在当前时代条件下,这项研究具有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就发展战略而言,成为现代化强国是中国预计于2050年实现的目标。中国取得的发展成就增强了海内外华人对中国实现该目标的信心,然而,中国当前发展仍面临多重挑战。有鉴于此,明确现代化的引领性地位是中国今后坚定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的基础与方向,这也为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的理论研究提供框架与目标。为此,本文化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搭建国家需求层次分析框架,分析中国自建国以来的国际发展合作历程,探讨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面临的挑战与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可行性路径。在分析框架创建方面,本文以人为标准,衡量国家建构,分别结合历史、时代与文化三种情境,推演出国家具备权力、利益与道德三类人格。由这一多元人格属性可见,国家是包含主权象征、利益集成与人本关切的复合体。因此,国家行为受多重因素制约,具有一定可观察性,可外化国家基本需求。考虑到,人的需求与国家需求具有通约性,故此,可借助人的需求类比国家需求,这构成跨学科应用马斯洛“需求层次论”的前提。据此,国家需求分为主权需求、发展需求、国际责任需求、国际地位需求与现代化需求,不同需求层次的内涵因时因事因国别因形势而异。在需求正向转化上,后一需求以前一需求的实现为前提;在个别情况下,可能出现由较高层次需求向较低层次需求的逆转。在国际社会化情境中,国家对自身需求的调节以及国家间需求的调和,同属国家间互动与需求协调的研究议题,这构成本文的基本架构与主要内容。具体至案例选择,本文以中国自建国至今的国际发展合作进程与转型为研究重点。改革开放是分析中国国际发展合作演化的时间分界线,受时代认知、路径抉择与规范扩散影响,自改革开放后,国家优先需求发生调整,由主权需求优先调整为发展需求优先。当前,在中美大国竞争升级、新冠疫情全球爆发、发展格局亟需重塑等背景下,中国进入不同层次需求均需兼顾的新时期。由此,中国国际发展合作亟待转型。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面临多重压力。新冠疫情引发全球公共危机,百年变局变数增多,全球化逆潮与民粹主义叠加。受此冲击,新多边主义秩序重塑难度加大。面对这一外部环境变化,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处境相同,既遭受外界对于发展中国家身份的质疑,也承受来自国际竞争的压力。除环境不确定性、身份被质疑以及竞争多元化的外部挑战外,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外界过度关注特定经济发展指标,这会干扰国家对现代化目标的理性认识;历史已存的发展失衡程度与时剧增,这不仅阻碍国家发展模式调整,也会制约国际发展合作水平提升;国内与海外利益人为划界,这会固化国家对长远利益的统筹布局。总之,诸多因素导致国家发展需求界定滞后。其次,国家自身需求认知失调。受主客观因素所限,国内与国际需求的分化大于整合;受国内外舆论影响,国际责任与国际地位需求所获关注不均;因目标宽泛,现代化需求与其他需求关联不足。再次,国际社会对国家需求的认可不足。外界在关注中国发展的同时,对多边发展倡议存疑;制度性话语不足是发展中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外交在由双边互动向多边参与拓展的进程中,缺乏社会基础。最后,国家多元需求实现存在制度建设欠缺,长期延续的优惠型国际发展合作原则、实践与主流国际发展话语体系存在张力,尚无应对全策;在管理上,专业机构尚待加强能力建设;多边合作的路径选择受到既有经验的制约。为推进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的稳慎转型,本文提出四个方面的具体应对举措。其一,为明确发展需求,基于科学了解的实际,创新发展质量评估;基于可持续发展目标,提高不同区域人力资源积累;基于海内外利益关联性,增拓中国利益;基于对内生性需求的关注,培养随时而动的定力。其二,为整合需求层次,将国际责任需求及时适度纳入可持续发展范畴;将维护主权完整与坚定发展需求作为追求大国地位的前提;将国民理性培育与大国崛起难度,用于协调内外对发展中国家身份的认知。其三,为提升国家需求的国际认可,以切实的合作成效,破除外界疑虑;以运用话语扩散规律为前提,提升多边参与话语效能;以实际互动,消除各方假想,通过国际组织积累正向互动资源;以应对气候变化与疫情为契机,开展国际公共外交。其四,为完善国家需求实现机制,结合自身实际,针对性采纳国际发展规范;结合已有条件,开展国际发展合作全面评估;结合能力与时机,推进三方合作制度化;结合内外机制现状,提高国际竞争抗风险能力。综上,这些路径有助于中国通过国际发展合作转型向现代化目标稳健迈进。
彭昕[2](2021)在《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研究 ——以上海合作组织的扩员实践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国际制度的发展有深化合作和扩大规模两个方向。相对于深化合作直接实现内部提质、进一步促进制度的发展,制度规模的扩大、尤其是制度成员的增多,如若不基于强有力的约束协调,则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制度功能的发挥、威胁制度的未来发展。诸如欧盟等强制度,因扩员而引起的内部协调困难、一体化进程延缓等现象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相比之下,约束力较弱的国际制度扩员就更易引起功能涣散、治理低效等问题。因此,弱约束性制度理应倾向于深化合作,谨慎扩员。然而,针对上海合作组织扩员实践的经验观察发现,即便在组织面临迫切提质需求的情况下,弱约束性制度仍然实现了扩员。这一选择逻辑上的反常构成了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所在:弱约束性制度为何选择扩员?弱约束性制度如何应对扩员后的功能低效?针对这一问题,就学理基础而言,制度变迁研究构成了研究的宏观理论背景;就经验积累而言,上海合作组织的相关数据与文献为本文提供案例检验基础。但通过对既有研究的梳理不难发现,当前以功能主义和理性选择为导向,大量聚焦强制度扩员的理论研究并没有对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问题提供有效解释。针对以上海合作组织为代表的一系列弱制度扩员的经验研究,缺乏更进一步的学理提炼与整合,存在理论性不足等问题。基于此,本文采用分析折中主义方法,在制度具备包容性特征且处于协调性制度互动背景的前提下,围绕国际制度功能的多重性内涵,提出了影响弱约束性制度扩员实现的权力制衡、规范扩散以及功能补偿三项基本假设。将其分别带入上海合作组织扩员从搁置(2001年至2007年)到进行法律准备(2008年至2014年)再到最终落实(2015年至2017年)的三个具体阶段予以验证。就上海合作组织案例而言,针对其弱约束性特征的判定既有其结构性的客观原因,也依据其一系列主观的规则设定。作为一项由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国家主导的区域间合作制度,上海合作组织具有基本的包容性和开放性特征;同一空间内众多的相似性制度供给,也在大国利益和小国需求的彼此兼容中维持了基本协调的互动关系。以此为前提,通过历时性比较上合组织扩员三个阶段的具体情况发现:第一,在俄罗斯视角下,由于对美欧等西方国家的威胁感知不断提升,受到中国实力提升对中亚经济影响力增强的压力,其权力制衡需求呈现了持续增强,因此俄始终致力于积极推动扩员,以便更好地发挥制度作为软制衡工具的作用;第二,在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背景下,上合组织的制度成熟、成员国的实力增长以及参与全球治理的意愿提升“上海精神”这一核心规范出现了日益增强的扩散需求,推升了各成员国寄希望于通过扩员提升制度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倾向;第三,2015年“一带一盟”对接的实现、上海合作组织“对接平台”定位的确立,通过制度间功能协调上合组织突破原有功能瓶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因扩员引起的功能弱化问题,解决了成员国对上海合作组织扩员引起低效问题的后顾之忧。基于系统的理论假设和经验论证,最终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制度成员国权力制衡和规范扩散需求的提升增强了制度扩员的可能,但不足以促成扩员的最终实现;功能补偿的出现,是在前两项需求不断增长、扩员可能不断累积的情况下促使上合扩员决策得以最终达成的决定性因素。基于上述结论,本文对当前国际制度普遍趋弱的现象进行了反思,分析总结出可资以上海合作组织为代表的一系列弱约束性国际制度借鉴的发展经验和政策建议:在逆全球化时代、国际制度普遍趋弱的大背景下,不论是既有弱约束性制度的未来发展,还是后发力量类似的制度供给,都应在关注内部功能建设的同时,重视制度间关系的维护,避免碎片化引起的制度消耗,追求在协调型互动中形成制度间功能的补偿甚至借用。2021年适逢上海合作组织成立20周年。本文对于上合扩员的关注,不仅仅局限于已完成的扩员实践,还在明晰扩员依据的基础上对上合新阶段从制度协调中获取的新兴发展动力做出了积极评估与展望。
冯如(Anastasiia Fediakova)[3](2021)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上合组织成员国经贸合作的分析》文中认为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区域性组织的重要性明显提高了。目前上海合作组织是最具影响力的区域性组织之一。几年前上合组织成员国在关注安全问题的同时开始积极推动经济领域的发展。当前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面临着严峻挑战。“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可以为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注入新动力,为经贸合作提供新平台。本文对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经贸合作的现状和发展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全文一共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研究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概述了区域经济合作的相关理论基础,详细地说明全球化与区域化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笔者论述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并指出了亚欧一体化目前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详细分析了上海合作组织在亚欧地区发挥的作用以及该组织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对接的现状;第四部分详述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经贸合作状况,这一部分主要研究该组织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开展经贸合作此前和目前的状况,研究围绕能源、贸易、自贸区建设、金融、投资、交通与运输等方面的合作展开;第五部分分析了上合组织成员国经贸合作面临的挑战。以此为基础,笔者在第六部分中提出了对上合组织成员国经贸合作进一步发展的建议。研究发现,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上合组织成员国不断发展能源、贸易、自贸区建设、金融、投资以及交通与运输等多个领域的合作。
张吾乐[4](2020)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中俄经贸合作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全球经济贸易形式面临深度变革和结构转型,各个经济体之间的相互依存和合作程度日益深化,经贸合作机制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深化以及与欧亚经济联盟的对接,中俄经贸合作发展势态良好,经贸合作机制也逐步建立并完善。本文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基础背景,以双边经贸合作机制的发展现状为研究基础,结合国际机制理论、国际投资理论、比较优势理论、地缘经济理论等为研究机制提供理论支撑,找出其中深层次机制问题,指出相应的完善路径。通过对中俄经贸合作机制的完整性、健全性、协调性以及法律制度的分析,分析合作机制的运行状况、运行进展以及运行效率,在金砖国家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多边合作机制下进行多边机制的建设分析,对中俄经贸合作的发展进行较为全面、深入地了解和认识。中俄经贸持续健康发展,最终需要稳定高效的合作机制来提供长远保障。中俄经贸合作机制的不断完善与加强,使经贸合作不断深化,维护双边贸易体制更加稳定有效。
刘胡升[5](2020)在《新时期以来我国对外开放战略演进研究》文中指出自1978年开始,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40余年的历史,在这40余年间,我国坚持不懈地走中国特色的改革开放道路,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斗转星移、时至今日,国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已经走进新时代,国际上中国的巨大成就引起称赞的同时,也引来极少数国家的敌视、甚至打压。面对新时代的国际国内形势,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升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开放,坚定地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统筹国内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经验,以“一带一路”倡议为抓手,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通过合作交流,促进双边或多边共同发展。回顾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历史,可以说,我国对外开放战略既有力地促进和支撑了国内的改革事业和现代化建设,也为我国在国际社会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奠定了基础,符合人类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的需要。从现实意义而言,为了我国更加深入、高效地推进对外开放,我们认为极有必要对我国40余年来对外开放战略演进做一个历史性的回顾与考察,这不仅有助于我们吸取与继承前期对外开放的经验,也是进一步发展丰富对外开放战略的前提条件。从既有的学术研究来看,当前我国学术界对新时期以来对外开放战略的研究尚有完善、补充的空间。学术界大都专注于研究我国新时期以来对外开放战略的具体举措,以及对外开放思想的具体演变,忽略了从宏观层面对对外开放战略进行认识与考察,这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对外开放战略以及拓展改革开放史的整体性研究,遗留下一定的空间。本文则会对新时期以来我国对外开放战略进行整体性的历史考察:首先,探究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思想来源以及产生的历史背景;其次,梳理我国对外开放战略历史发展进程;再者,整理我国对外开放战略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主要内容;最后,总结分析我国新时期以来对外开放战略的经验启示。以下是对本文四个主要部分的概述。第一部分是,关于新时期以来,我国对外开放战略产生的思想来源与历史背景的研究。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思想可追溯至三个主要源头: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世界历史”和“世界普遍交往”的思想、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对外开放的思想以及毛泽东关于“向外国学习”“洋为中用”的思想。历史背景而言,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总体发展战略、历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对国内外局势的精准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学习西方先进经验的必然要求,是新时期以来我国对外开放战略产生的国内历史背景。和平与发展的世界潮流和经济全球化趋势,是新时期以来我国对外开放战略产生的国际历史背景。第二部分是,关于新时期以来,我国对外开放战略历史发展进程的梳理性研究。我国对外开放战略具体实施的历史进程大致可划分为四个阶段:1978—1991年,“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确立后,对外开放区域和形式初步探索与发展的起步时期;1992—2001年,“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引进来”与“走出去”方针相结合指导下,对外开放重心转移的全面启动与推进时期;2002—2012年,加入WTO后对外开放出现新局面,以及互利共赢、对外开放思想的形成,全面开放背景下,全方位、多领域融入世界时期;2013年至今,新时代对外开放思想转变,以及自由贸易区和“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与落实的全新建构时期。值得强调的是,这四个时期的战略并非前后替代的关系,而是步步推进、逐步深化的关系。对外开放战略的递进式演进符合中国对外开放的实际变化,因应了世界发展大势和中国国家治理转型,推动了中国取得巨大的发展成就,也积累了宝贵经验,并且仍在持续走向发展深化。第三部分是,关于新时期以来,我国对外开放战略主要内容的研究。首先,是“引进来”战略。这一战略是以引进外资与先进管理技术经验为主要内容、以经济特区、沿海港口城市的建立等为主要依托、以“三来一补”、三资企业为载体的对外开放战略。第二,“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对外开放战略。这一战略与前期内容上的主要变化是战略格局开始由沿海经济特区向内地扩散;战略重心开始由以国有企业为主要载体开放的体制试点向全面制度建设转型。第三,互利共赢对外开放战略。这一战略是以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实现国内体制与国际接轨的制度性开放为主要内容,力求能够实现全方位融入世界的目标。第四,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统领的对外开放战略。这一战略主要涉及到“一带一路”倡议、自由贸易区与自由贸易港等主要内容。第四部分是,关于新时期以来,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经验启示的研究。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经验与启示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对外开放是我国必须坚定不移的基本国策,解放思想与理论创新是改革开放的不竭动力,推动开放战略必须高效有序地展开。落实对外开放战略的同时,必须正确处理好对外开放与独立自主、对外开放与对内改革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荆洪文[6](2019)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开始研究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如何在一国的前提下处理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治问题。随着2009年《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区、一带一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调发展等作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政策反复覆盖粤港澳地区,其中最直接覆盖粤港澳的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除了区域政策的制定实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地、香港、澳门之间签署CEPA及附件,粤港澳之间联席会议的定期召开和合作协议的不断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等等变化,为粤港澳大湾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进而逐步实现区域法治一体化提供了环境和土壤。粤港澳大湾区不同于粤港澳地区,湾区作为一个区域是一个整体,是国家把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一个国家战略安排。在这种背景下,应当结合区域一体化的理论,深入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内不同法域的法治状况,建构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寻找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有效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湾区的逻辑起点是区域,是区域的一种特殊形态。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是区域一体化的理论。伴随着区域主义和新区域主义的发展,以巴拉萨为代表的区域一体化理论模型最值得粤港澳大湾区借鉴。区域一体化主要是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在这一过程当中,区域法治而不是区域法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因为单纯的区域法律制度不足以支撑和解决区域一体化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问题。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指粤港澳三地法治从开始合作到最终融合的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各个部分发生的变化,并向新整体特征演化的阶段性的过程或者状态。在这里,法治一体化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融合才是一体化,一体是目标,化是过程或者状态。这个过程或者状态是分阶段的,每一阶段都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都可以概括为一个模式化的理想类型。借鉴巴拉萨关于区域一体化的阶段和表现形式的论述方式,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可分为区际法律合作、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统一区域法律标准以及区际法律融合四个阶段。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对区域法治一体化理论的具体化。区域与法治的概念自洽性来源于中央和地方的分权,这种分权不是主权的分割而是治权的让渡。治权让渡的是限于存在一定外部性的公共产品上的治权。香港、澳门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围绕这些公共产品所进行的合作、分配与调整,既是法治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也不会影响港澳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借鉴涵洞的原理,在维护现有文明和一国两制现状的基础上,实现法治交融,平衡各种力量,逐步实现法治一体化是现实选择。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需要路径。在路径的选择上,应当以软法为主,硬法为辅。在硬法路径、软法路径、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中,可以依照一定的选择方法,排除松散型法制协调、区域共同规章、赋予法律效力的行政协议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区域政策、区域协议、区域示范法、区域判例法和区域立法,可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主要路径。我国区域法治丰富的实践证明,区域政策和区域协议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不是一个需要讨论是否可行的问题。作为法治一体化路径,区域政策群、具备区域法治特征是对区域政策形式和内容的要求,而区域政策和区域法律之间的角色交互与相互实现,也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法治化的重要考量因素。区域协议可分为区域行政协议、区域司法协议和区域民事协议三种类型,其法律效力及等级、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不同。在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和区域判例法是推进法治一体化的重要路径。在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全面管治权理论的背景下,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粤港澳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以及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示范法相匹配等因素为区域示范法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在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的链条中,制定区域实体法示范法有利于根据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化解部分区际法律纠纷,减少区际法律冲突。判例法模式分为英美判例法模式、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指导性案例模式和专门法院判例模式。在这四种模式之外,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探索建立区域判例法。区域判例法是通过对区域内判例或案例一定形式的确认,使判例或案例背后所体现的法律规则、原则或者解释,成为指导区域内各法院审判案件时统一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区域判例法可分为元判例和共通例,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并为粤港澳共同遵循。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区域立法具有宪法和授权立法的依据。可供粤港澳大湾区选择的区域立法模式主要有国家统一立法、区域合作立法、区域认可立法、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和区域单边立法。
刘刚[7](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赵玉华[8](2019)在《中国社会主义对外开放思想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轨迹可以看到,任何一个民族和国家的兴起与进步往往伴随着对外开放。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虽然发展路径有所不同,但均无例外地实行了对外开放。随着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对外开放已成为不可改变的潮流。正确认识和全面梳理我国社会主义对外开放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将会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建设。中国社会主义对外开放思想是将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对外开放思想创造性地运用到中国的具体实践中,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亿万人民,经过数十年艰辛探索和实践开拓,经过规律总结和理论创新,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对外开放思想的辉煌理论成果。任何一个理论、思想体系都不会凭空产生,都有着深厚的理论渊源,社会主义对外开放思想也不例外。它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对外开放思想。首先,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莫尔、欧文、圣西门、傅立叶等人在其作品中较早地表达了交往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吸收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基础上,创造性地建立了社会主义对外开放思想。其次,马克思恩格斯在诸多着作中阐述了对外开放思想。他们在研究人类社会历史进程、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征中,运用了大量的“分工”“交往”“世界市场”“世界历史”等词汇对开放进行了定义和表述。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整个世界联为一个整体。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带来国际交往、民族交往和个人交往的扩大,从而构成了丰富的对外开放思想,这一切极其珍贵的思想,成为社会主义对外开放思想的理论渊源。再次,列宁在领导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开放事业中对马克思开放思想进行了继承与实践,形成相关的对外开放理论,加上苏联及东欧国家探索社会主义开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这一切都为中国社会主义对外开放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提供了思想启迪和宝贵经验。中国社会主义对外开放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开拓中,经过驰而不息、接力传承的努力奋斗,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寻求、不断改进、不断创新的理论体系。是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对外开放思想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典型运用,是基于中国具体国情基础上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步完善丰富起来的思想理论。从社会主义对外开放思想的主体看,中国社会主义对外开放思想分别凝聚了中国共产党几代领袖人物和领导集体高瞻远瞩的伟大决策与深刻的开放思想、党的历史文献起草者的政治智慧、国内学界众多着名学者和广大研究专家的学术探索成果、勇于实践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劳动成果。从发展历程来看,社会主义对外开放在中国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每个时期都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形成了不同历史阶段的对外开放思想内容。从各个历史时期,全面梳理和总结对外开放思想的发展历程,能使我们清晰地把握对外开放思想的特征,促进社会主义对外开放的发展。在七十年的中国社会主义开放思想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思想脉搏发展的鲜明的阶段性特征。即建国初期的探索中的开放思想;历史转折时期的改革中的开放思想;21世纪前后的调整中的开放思想和新时代新常态中的开放思想这样的四个思想发展阶段。这四个阶段充分显示了中国社会主义开放思想不断完善、不断深化的历史过程,展示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开放事业中的时间演进和思想传承。是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对外开放思想宝库的不断丰富,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对社会主义开放事业和思想的贡献。思想需要实践的验证和丰富,实践需要理论的支撑和发展。自我国实行对外开放以来,带来了开放观念的增强、对外贸易的繁荣、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际地位的提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中国开始深入融入世界经济,不断完善开放型经济体系,构建自由贸易区,进而加速“互联互通”建设、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等,不断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丰富和发展对外开放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下,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的时代潮流下,我们面临着更大的机遇与挑战,面临着改革时代的新要求,进一步全面梳理和掌握对外开放的发展进程、规律、特征、成就,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科学认识中国现实国情,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推动社会主义对外开放在新的征程上更进一步的前进。
孙霞[9](2015)在《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经济合作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跨境经济合作区是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新形势下的一种新发展,新事物产生后,必然会带来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并给予科学的答案。霍尔果斯中心地处中亚中心,是亚欧地区的第一个跨境经济合作区,也是迄今为止我国唯一由两国中央政府正式签署双边协议设立并共同投资建设的跨境经济合作区。目前霍尔果斯中心已进入全面建设和封关试运营阶段,跨境经济合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如果有关法律障碍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霍尔果斯中心即使形式上建立了,也很难有效地开展运营活动以实现贸易与投资便利化目标。本论文立足于霍尔果斯中心跨境经济合作的法律实践,以“协同发展”和“互利共赢”为理念,围绕现阶段霍尔果斯中心应如何营造有序的贸易与投资法律环境,探讨和研究霍尔果斯中心跨境经济合作法律问题,以期为跨境经济合作区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制度上和机制上协同发展的设计思路。具体而言,本论文在剖析了跨境经济合作区与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以及次区域经济合作之间的关系,明确了霍尔果斯中心的法律界定、法律特征和法律性质,并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后,针对现阶段跨境经济合作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立法协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推进立法协同的对策及建议;针对霍尔果斯中心跨境经济合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借鉴欧盟边境区、美墨边境区以及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成功经验,提出推进法律实施的具体措施。此外,结合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地缘优势,提出应当充分发挥霍尔果斯中心在构建中哈两国经贸争端解决机制以及解决边境地区经贸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以《框架协议》已确立的政治方法为基础,通过对欧盟、东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模式的借鉴,提出构建政治方法与仲裁方式相结合的争端解决机制;从诉讼、调解、仲裁以及法律服务的角度,对霍尔果斯中心边境贸易纠纷解决途径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万佑锋[10](2014)在《自贸区建设对中国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作用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新一轮的区域经济整合浪潮。以自由贸易区(FTA)为主要形式的各种区域贸易协定(RTA)不断涌现,构建本国自己的自由贸易区网络成为了各国共同的选择。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宣布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以后,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增加,中国也在积极构建自己的自由贸易区网络。显然,自由贸易区已经成为了中国当前对外开放的新形式和新平台,中国的对外开放由此也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高度。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要论证中国已经签署的自贸协定对中国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具体作用。本文研究表明,自贸区建设对中国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大的方面:一是自贸协定的承诺都比中国的入世承诺有了明显的改进,这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方面的承诺;二是中国自贸区的贸易、投资效应已经初步显现;三是自贸区建设提高了中国对外开放的能力。本文还指出了中国的自贸区建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中国加快自贸区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二、WTO框架下的经济特区新思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框架下的经济特区新思维(论文提纲范文)
(1)国家需求视角下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述评 |
三、研究框架与方法 |
(一)研究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与不足 |
(一)主要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国家需求层次的理论建构 |
一、国家人格化:以人的视角建构国家 |
(一)国家建构的多维逻辑 |
(二)国家行为与动机的人格属性 |
二、人与国家的需求通约性 |
(一)人与国家的多元需求 |
(二)人与国家需求相通约的依据 |
三、马斯洛“需求层次论”的国家应用 |
(一)“需求层次论”的理论内涵 |
(二)“需求层次论”的应用考量 |
(三)国家需求视角下的国际合作 |
(四)国际发展合作中的国家需求 |
四、国家需求层次的分析框架 |
(一)国家需求的界定与层次 |
(二)多层需求的平衡与均衡 |
第二章 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的进展与方向 |
一、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的历程 |
(一)主权需求优先的阶段(1949-1978年) |
(二)发展需求优先的阶段(1979-2018年) |
(三)多层需求兼顾的新时期(2019年至今) |
二、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的动因 |
(一)时代主题判断 |
(二)改革开放实践 |
(三)国际规范内化 |
三、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的方向 |
(一)由选择自立走向逐步开放 |
(二)由被动适应转向主动倡导 |
(三)由双边互动趋向多方参与 |
第三章 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面临的挑战 |
一、国际环境不确定性增强 |
(一)后疫情时代百年变局变数增多 |
(二)逆全球化下疫情民粹主义兴起 |
(三)新多边主义秩序重塑尚需时间 |
二、发展中国家身份引发质疑 |
(一)中国的身份定位存在分歧 |
(二)外界混淆中国的需求层次 |
(三)身份质疑导致行为的误判 |
三、新发展格局面临多重国际竞争压力 |
(一)权力转移下的大国竞争 |
(二)新兴崛起国群体内竞争 |
(三)区域强国间的机制竞争 |
第四章 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存在的问题 |
一、国家发展需求界定滞后 |
(一)过度聚焦规模与速度 |
(二)地域差距的不断扩大 |
(三)跨国利益边界模糊化 |
二、国家需求层次的认知失调 |
(一)国内需求与国际需求相分隔 |
(二)国际不同层次需求关注不均 |
(三)现代化需求与其他需求疏离 |
三、国家需求的国际认可不足 |
(一)战略设计引发外界疑惑 |
(二)国际制度话语处于劣势 |
(三)国际社会交往基础薄弱 |
四、实现国家需求缺乏制度保障 |
(一)国际发展体系规范压力 |
(二)专业机构管理经验欠缺 |
(三)多边合作路径选择受限 |
第五章 新时期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的路径抉择 |
一、明确发展需求优先方针 |
(一)重视发展质量创新评估 |
(二)均衡各区域可持续发展 |
(三)全方位调和海内外利益 |
(四)增强环境变化中的定力 |
二、统合国内外需求层次 |
(一)发展与国际责任适度关联 |
(二)国际地位基于主权与发展 |
(三)现代化需求贯穿于其他需求 |
(四)坚定发展中国家身份立场 |
三、增进国家需求的国际认可 |
(一)提升发展战略释疑成效 |
(二)提高多边外交话语效能 |
(三)积累国际社会互动资源 |
(四)长效争取国际舆论支持 |
四、完善国家需求的实现机制 |
(一)善用国际体系部分规范 |
(二)健全机构建设全面评估 |
(三)推进三方合作机制建设 |
(四)夯实国际竞争的制度基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2)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研究 ——以上海合作组织的扩员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问题与选题意义 |
二、既有研究回顾与评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研究 |
第一节 研究问题:弱约束性制度为何扩员 |
第二节 国际制度趋弱的现实背景 |
第三节 既有学理逻辑的解释与不足 |
第二章 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可能 |
第一节 概念界定:弱约束性制度 |
第二节 两个假定:包容性制度、协调型互动 |
第三节 三个假设:权力制衡、规范扩散、功能补偿 |
第三章 案例选择的合理性分析 |
第一节 上海合作组织扩员问题概述 |
第二节 上海合作组织的弱约束性界定 |
第三节 上海合作组织的包容性特征和制度互动背景 |
第四章 案例检验:上海合作组织扩员中的权力制衡需求 |
第一节 上合组织的相关权力要素:俄罗斯、美欧、中国 |
第二节 权力制衡需求:俄罗斯视角下的制衡需求与制衡可能 |
第三节 权力制衡需求对扩员进程的推动:历时比较 |
本章小结 权力制衡需求影响但不决定弱约束性制度扩员 |
第五章 案例检验:上海合作组织扩员中的规范扩散需求 |
第一节 上合组织的价值规范要素:“上海精神” |
第二节 规范扩散需求:“上海精神”的扩散需求与扩散路径 |
第三节 规范扩散需求对扩员进程的推动:历时比较 |
本章小结 规范扩散需求影响但不决定弱约束性制度扩员 |
第六章 案例检验:上海合作组织扩员中的功能补偿 |
第一节 上海合作组织“对接平台”定位的出现 |
第二节 在对接协调中获取功能补偿的可行性论证 |
第三节 功能补偿对扩员决策的决定性影响 |
本章小结 功能补偿是弱约束性制度扩员的必要条件 |
总结 |
一、总结与结论 |
二、基于结论的政策建议 |
三、研究的局限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3)“一带一路”背景下上合组织成员国经贸合作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 理论的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四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区域一体化 |
第一节 全球化与区域化概念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 |
一 诞生背景 |
二 派系划分 |
三 发展态势 |
第三节 亚欧一体化目前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上海合作组织在亚欧地区的作用 |
第一节 上海合作组织的源起和发展阶段 |
第二节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国内的经济状况 |
一 俄罗斯的国内经济形势 |
二 中国的国内经济形势 |
三 中亚国家的国内经济形势 |
第三节 上合组织和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对接 |
第四章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经贸合作 |
第一节 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经贸合作指标的回顾 |
第二节 上合组织成员国经贸合作的类型 |
一 能源合作 |
二 贸易合作 |
三 自贸区建设 |
四 金融合作 |
五 投资合作 |
六 交通与运输合作 |
第五章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经贸合作面临的挑战 |
1 能源合作的挑战 |
2 经贸合作的挑战 |
3 自贸区建设的挑战 |
4 金融合作的挑战 |
5 投资合作 |
6 交通与运输合作 |
第六章 上合组织成员国经贸合作挑战的解决方法 |
解决经贸合作挑战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中俄经贸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Аннотация |
绪论 |
第一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俄经贸合作机制的发展现状 |
第一节 中俄金融合作机制 |
第二节 中俄政策保障机制 |
第三节 中俄组织协调机制 |
第四节 中俄智库支持机制 |
第五节 中俄特区合作机制 |
第六节 中俄媒体合作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俄经贸合作机制的分析 |
第一节 中俄经贸合作机制的完整性 |
一、中俄经贸合作机制的法律制度 |
二、中俄经贸合作机制的协调性 |
三、中俄经贸合作机制的健全性 |
第二节 中俄经贸合作机制的运行效率 |
一、中俄经贸合作现有机制运行状况 |
二、中俄经贸合作机制运行进展分析 |
三、中俄经贸合作机制运行效率分析 |
第三节 中俄经贸多边合作机制建设 |
一、中俄在金砖国家组织中的合作机制建设 |
二、中俄在上海合作组织中的合作机制建设 |
三、中俄在亚太经合组织中的合作机制建设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中俄经贸合作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中俄贸易合作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中俄贸易协调机制的不完善 |
二、中俄海关机制的局限性 |
三、中俄法律保障机制的缺乏 |
第二节 中俄金融合作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中俄贸易结算的互换机制相对匮乏 |
二、中俄金融市场的对接机制利用率低 |
三、中俄合作基金的运行机制不完善 |
第三节 中俄投资合作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中俄投资合作引导机制的不健全 |
二、中俄融资担保机制的不规范 |
三、中俄投资保障机制的不成熟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完善中俄经贸合作机制的路径 |
第一节 加强中俄贸易合作机制建设 |
一、建立健全的中俄贸易协调机制 |
二、建立完善的中俄海关机制 |
三、建立高效的中俄法律保障机制 |
第二节 完善中俄金融合作机制建设 |
一、强化中俄贸易结算的互换机制 |
二、完善中俄金融市场的对接机制 |
三、推动中俄合作基金的运行机制 |
第三节 优化中俄投资合作机制 |
一、完善中俄投资合作引导机制 |
二、加强中俄融资担保机制 |
三、重视中俄投资保障机制 |
第四节 建立全面的中俄跨境经济合作试验区对接机制 |
一、改变中俄跨境经济合作试验区的创建模式 |
二、鼓励中俄跨境经济合作试验区的管理制度 |
三、促进中俄跨境经济合作试验区的贸易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5)新时期以来我国对外开放战略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标及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新时期以来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思想来源与历史背景 |
(一)新时期以来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思想来源 |
(二)新时期以来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国内背景 |
(三)新时期以来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国际背景 |
二、新时期以来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演进进程 |
(一)对外开放战略的起步与探索(1978—1991) |
(二)对外开放战略的全面启动与推进(1992—2001) |
(三)对外开放战略的全方位、多领域拓展(2002—2012) |
(四)对外开放战略的全新构建(2013—) |
三、新时期以来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主要内容 |
(一)以“引进来”为主的对外开放战略 |
(二)“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对外开放战略 |
(三)全方位融入世界的对外开放战略 |
(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外开放战略 |
四、新时期以来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经验启示 |
(一)对外开放是我国必须坚定不移的基本国策 |
(二)解放思想与理论创新是改革开放的不竭动力 |
(三)对外开放战略必须正确处理好的三个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研究文献 |
(二)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三)关于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四)关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五)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研究文献 |
(六)关于区域政策的研究文献 |
(七)关于区域协议的研究文献 |
(八)关于区域示范法的研究文献 |
(九)关于区域判例法的研究文献 |
(十)关于区域立法的研究文献 |
(十一)香港澳门学者的有关研究文献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
(二)历史研究方法 |
(三)比较研究方法 |
(四)案例分析方法 |
(五)逻辑推理方法 |
第一章 粤港澳大湾区和区域法治一体化概述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的由来和依据 |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历史演变 |
(一)珠江三角洲沿海经济开放区 |
(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地区) |
(三)大珠三角 |
(四)泛珠三角区域 |
(五)国家级新区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
(六)粤港澳大湾区 |
二、作为经济区域的湾区:湾区的逻辑起点 |
三、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区域法治一体化解析 |
一、法制与法治、区域法制与区域法治的区别 |
二、“一体化”概念的界定 |
三、区域法治一体化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四、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及表现形式 |
(一)“握手”——区际法律合作阶段 |
(二)“穿衣”——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阶段 |
(三)统一标准——区域法律标准阶段 |
(四)法律融合——区际法律融合阶段 |
五、是否存在区域法治一体化?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与世界三大湾区法治情况的比较 |
一、世界三大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一)纽约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旧金山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三)东京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世界三大湾区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
(一)纽约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二)旧金山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东京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各湾区区域组织、政策法律制度的比较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问题的由来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可行性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属于伪命题?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违背港澳基本法精神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能否实现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现实基础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构成要素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目标 |
三、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内容 |
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组织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
一、现有路径之梳理 |
(一)硬法路径 |
(二)软法路径 |
(三)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选择方法 |
(一)解决一国内不同法域法律冲突而不是解决一国内同一法域不同区域法律冲突的方法 |
(二)中央协调为主而不是地方协调为主的方法 |
(三)法律为主而不是政治为主的方法 |
(四)软法为主而不是硬法为主的方法 |
(五)发现自然法法则而不是逻辑演绎推理的方法 |
(六)政府主导与民间推动并行而不是单一的方法 |
(七)紧密型而不是松散型的法制协调方法 |
(八)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面调整的方法 |
三、可供选择路径之排除 |
第三章 区域政策: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一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现状 |
一、国家级区域政策群 |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政策群 |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三)国家级新区政策群 |
(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策群 |
(五)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群 |
(六)《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七)“一带一路”政策群 |
(八)其他国家级区域政策 |
二、省级区域政策群 |
(一)广东省政策群 |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策群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法治化考量 |
一、区域政策群——区域政策法治化的结构形式要求 |
(一)区域政策群具有完整科学的政策体系结构 |
(二)以“群”作为归类手段有利于协调区域政策间的冲突 |
二、具备区域法治特征——区域政策的内在要求 |
(一)区域法治的空间属性 |
(二)区域法治依赖区域政策之治 |
(三)区域法治的自发性和区域政策的引导性 |
三、角色交互——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衔接融合 |
(一)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关系:角色交互 |
(二)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相互实现 |
第四章 区域协议: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二 |
第一节 粤港澳地区签署区域协议的现状 |
一、区域行政协议 |
(一)内地、香港、澳门相互之间签署的CEPA |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
(三)《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 |
(四)《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 |
二、区域司法协议 |
(一)内地与香港的区域司法协议 |
(二)内地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香港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区域民事协议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操作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粤港澳法律规范与区域协议的关系 |
三、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履行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履行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履行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履行 |
四、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第五章 区域示范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三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概述 |
一、粤港澳地区制定实施区域示范法的现状 |
(一)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 |
(二)深圳经济特区涉港澳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条例(建议稿) |
(三)统一区际海事冲突法(草案) |
(四)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通则(编纂中) |
二、区域示范法的发生语境 |
(一)粤港澳区域一体化的逐步形成 |
(二)殖民地历史下一国多法域的法律冲突 |
(三)中央立法大部分不能适用于港澳的现实 |
(四)现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区域示范法的概念 |
(二)区域示范法的特征 |
第二节 区域示范法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障碍 |
一、观念和理论的障碍 |
二、法律技术的差异和法律专家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涉及事权的局限 |
四、示范法制定思路的局限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可适用性探究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求 |
二、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区域示范法的政策依据 |
三、粤港澳三地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 |
四、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区域示范法功能相匹配 |
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的需要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操作分析 |
一、美国和欧盟制定示范法的两种模式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主体 |
三、区域示范法应表现为判例法还是成文法? |
四、区域示范法应主要应用于区域实体法还是区际冲突法? |
五、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适用领域 |
(一)示范法适用领域是否包含公法? |
(二)示范法的自治性与示范法适用领域的关系问题 |
六、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程序 |
(一)选题 |
(二)开展示范法立法题目的可行性研究 |
(三)成立示范法起草专家工作组 |
(四)开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 |
(五)审议通过并公布 |
七、区域示范法被粤港澳大湾区立法采用的问题 |
(一)立法权限是否有障碍 |
(二)是否会破坏与其他内地区域的法治一体化 |
第六章 区域判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四 |
第一节 粤港澳制定实施判例法的现状 |
一、香港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香港判例法的制定主体及效力 |
(二)香港判例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三)香港判例法的形成方式和载体 |
二、澳门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澳门的判例与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制度基本情况 |
三、广东省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法院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二)检察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三)公安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第二节 粤港澳判例制度的比较 |
一、名称上的差别 |
(一)判例概念群 |
(二)先例概念群 |
(三)案例概念群 |
(四)司法解释群 |
二、效力上的差别 |
三、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别 |
(一)香港判例法的形式和内容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的形式和内容 |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和内容 |
第三节 判例法的模式分析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 |
(一)日本的统一法令解释制度 |
(二)澳门的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三)中国内地的判例式司法解释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 |
四、专门法院判例模式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各种判例法模式的可行性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澳门适用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适用 |
(二)英美判例法能否在澳门适用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能否在香港、澳门适用 |
四、专门法院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第五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模式的建构 |
一、区域判例法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的构成条件 |
(一)区域判例法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 |
(二)区域判例法应当为粤港澳共同遵循 |
三、区域判例法的适用主体 |
四、区域判例法的制定程序 |
(一)粤港澳三地法院签署协议 |
(二)筛选和确认区域判例法 |
(三)报请程序 |
五、区域判例法的适用领域 |
第七章 区域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五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现状 |
一、广东省立法现状 |
(一)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 |
(二)广东省及珠三角九市的地方立法权 |
(三)广东省范围内区域立法的实践 |
二、香港立法状况 |
(一)香港成文法的制定主体 |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的特点 |
三、澳门立法状况 |
(一)殖民统治时期的立法状况 |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状况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合法性依据 |
一、宪法 |
二、授权立法 |
(一)授权国务院立法 |
(二)授权经济特区立法 |
(三)调整适用法律授权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模式 |
一、国家统一立法 |
二、区域合作立法 |
三、区域认可立法 |
四、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 |
五、区域单边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中国社会主义对外开放思想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相关概念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第一章 社会主义对外开放思想的历史渊源 |
第一节 社会改革理想的对外交往思想 |
一、莫尔《乌托邦》中的城邦交往观 |
二、康帕内拉《太阳城》中的城邦交往观 |
三、安德里亚《基督城》中的城邦交往观 |
第二节 近代空想社会主义交往关系思想 |
一、圣西门“实业制度”中的对外交往思想 |
二、傅立叶“和谐社会”中的对外交往思想 |
三、欧文“新和谐公社”中的对外交往思想 |
第三节 马克思恩格斯对外交往思想的经典文本 |
一、马克思《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世界历史思想 |
二、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世界历史与交往理论 |
三、马克思《哲学的贫困》中的国际分工与世界市场思想 |
四、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中的全球化进程思想 |
五、马克思《资本论》中的世界市场和自由王国思想 |
第四节 马克思恩格斯对外交往思想的观点梳理 |
一、生产力的发展与交往关系扩大是相伴随的 |
二、经济全球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
三、世界市场的产生和发展将各民族之间紧密联系起来 |
四、地域性的封闭不可能产生社会主义 |
五、共产主义是一种世界历史现象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对外关系思想回溯 |
第一节 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对外关系实践 |
一、列宁一国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对外关系实践 |
二、斯大林时期苏联对外关系实践的演变 |
第二节 列宁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思想的主要内容 |
一、社会主义共和国不同世界发生联系是生存不下去的 |
二、在目前情况下应当把自己的生存同资本主义的关系联系起来 |
三、我们的革命只有在得到全世界工人支持的时候才能取得胜利 |
四、社会主义要以庞大的资本主义文化所获得的一切经验为基础 |
五、社会主义国家在国际交往中要反对大国沙文主义 |
第三节 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对外关系政策与实践 |
一、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对外关系思想与政策思路 |
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对外关系实践演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建设探索时期中国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思想 |
第一节 新中国对外关系实践的持续探索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对外关系实践(1949 年-1956 年) |
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对外关系实践(1956 年-1966 年) |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对外关系实践(1966 年-1976 年) |
第二节 毛泽东思想的对外关系理论 |
一、毛泽东对外关系思想的主要着作 |
二、毛泽东对外关系思想的观点梳理 |
第三节 党和国家其他领导人对外关系思想 |
一、周恩来对外关系论述 |
二、刘少奇对外关系论述 |
三、陈云的对外关系论述 |
四、张闻天对外关系论述 |
五、李先念对外关系论述 |
第四节 我国学术领域对外关系思想的探讨 |
一、孙冶方的对外关系观点 |
二、卓炯的对外关系观点 |
三、薛暮桥的对外关系观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社会主义对外开放思想 |
第一节 历史转折时期对对外关系的理性反思 |
一、历史转折时期对外关系的环境 |
二、历史转折时期对外关系的反思 |
第二节 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的对外开放战略措施 |
一、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确立 |
二、“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格局的提出 |
三、“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 |
四、开放型经济特区的建立与发展 |
第三节 邓小平理论中对外开放思想的丰富内容 |
一、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理论中的对外开放思想 |
二、邓小平时代主题理论中的对外开放思想 |
三、邓小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中的对外开放思想 |
四、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中的对外开放思想 |
第四节 我国经济学家对对外开放思想的研究探索 |
一、于光远对外开放观点 |
二、许涤新对外开放观点 |
三、刘国光对外开放观点 |
四、萧灼基对外开放观点 |
五、厉以宁对外开放观点 |
第五节 中国学术界对邓小平开放思想的研究探索 |
一、关于邓小平对和平与发展时代主题的判断 |
二、关于邓小平对外开放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
三、对邓小平对外开放战略的研究 |
四、对邓小平对外开放思想内涵及特点的研究 |
第六节 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对外开放的实践成果 |
一、开放信念的不断增强 |
二、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 |
三、经济体制改革有了突破 |
四、中国国际地位得到提升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20 世纪90 年代至党的十八大前中国对外开放思想的发展 |
第一节 21世纪前后中国对外开放面临的新挑战 |
一、全面改革深入化 |
二、开放观念多元化 |
三、国际环境复杂化 |
四、开放格局立体化 |
第二节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对外开放的贡献 |
一、对外开放要以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为基点 |
二、对外开放要以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为动力 |
三、对外开放要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标 |
第三节 科学发展观对对外开放思想的理论意义 |
一、经济社会发展是对外开放的目的 |
二、以人为本是对外开放的核心立场 |
三、全面协调可持续是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 |
四、统筹兼顾是对外开放的根本方法 |
第四节 20 世纪90 年代至党的十八大前我国对外开放战略 |
一、强调“走出去”对外开放战略 |
二、丰富经济特区“对外窗口”思想 |
三、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思想 |
四、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思想 |
五、和谐世界理念中的对外开放思想 |
第五节 20 世纪90 年代至党的十八大前国内学术界对对外开放的探讨. |
一、我国学界对国际形势对中国对外开放的影响研究 |
二、我国学界关于树立新开放观研究 |
三、我国学界对对外开放三十年整体研究 |
第六节 21世纪初中国对外开放实践的开拓 |
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
二、完善开放型经济体系 |
三、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开放思想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开放的环境 |
一、国际力量对比更趋平衡 |
二、中国经济由高速度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轨道 |
三、世界范围内逆全球化思潮不断显现 |
四、人类面临的共同性问题日趋突出 |
第二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于对外开放思想的发展 |
一、中国梦中的对外开放思想 |
二、新发展理念中的对外开放思想 |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的对外开放思想 |
四、新型大国关系理念中的对外开放思想 |
五、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理念中的对外开放思想 |
第三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于对外开放思想的贡献 |
一、走出去的战略思想更明确 |
二、全球化应对的思维更确定 |
三、对外开放依托文化传统的思路更鲜明 |
四、由近及远的开放战略考量更周密 |
第四节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内学术界对扩大对外开放的理论探讨 |
一、关于全球化问题与对外开放 |
二、关于参加全球治理体系与对外开放 |
三、关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对外开放 |
四、关于“一带一路”倡议与对外开放 |
第五节 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对外开放实践的深化 |
一、加速“互联互通”建设 |
二、“一带一路”建设取得进展 |
三、扩大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 |
本章小结 |
结论:中国社会主义对外开放思想发展的启迪 |
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对外开放的核心力量 |
二、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对外开放的根本保障 |
三、社会主义文化是中国对外开放的活力源泉 |
四、走向世界是中国社会主义对外开放的坚定信念 |
图表清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经济合作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选题和选题意义 |
1.1.1 论文选题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有关跨境经济合作的研究成果 |
1.2.2 国内有关跨境经济合作的研究成果 |
1.2.3 霍尔果斯中心的相关研究成果 |
1.2.4 我国跨境经济合作区法律研究述评与理论建构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3.1 问题提出 |
1.3.2 研究思路 |
1.3.3 论文框架 |
第2章 霍尔果斯中心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定位 |
2.1 霍尔果斯中心跨境经济合作的理论基础 |
2.1.1 区域和区域主义 |
2.1.2 分工协作和相互依存理论 |
2.1.3 增长极理论 |
2.2 霍尔果斯中心的发展历程 |
2.2.1 跨境经济合作的特殊优势 |
2.2.2 跨境经济合作的提出和发展现状 |
2.2.3 跨境经济合作的意义 |
2.3 霍尔果斯中心的法律界定和法律特征 |
2.3.1 法律界定 |
2.3.2 法律特征 |
2.4 霍尔果斯中心的法律性质 |
2.4.1 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合作 |
2.4.2 区域经济一体化与次区域经济合作 |
2.4.3 区域经济一体化、次区域经济合作与跨境经济合作区 |
2.5 霍尔果斯中心与WTO、SCO |
2.5.1 优惠政策与非歧视原则 |
2.5.2 与WTO传统边境贸易的法律辨析 |
2.5.3 与FTA的法律辨析 |
2.5.4 与FTZ的法律辨析 |
2.5.5 与SCO之间的关系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霍尔果斯中心跨境经济合作的立法协同 |
3.1 霍尔果斯中心跨境经济合作的立法现状 |
3.1.1 跨境经济合作法律渊源概述 |
3.1.2 跨境经济合作的国际法渊源 |
3.1.3 跨境经济合作的国内法渊源 |
3.1.4 跨境经济合作立法现状分析 |
3.2 霍尔果斯中心跨境经济合作立法协同的理论分析 |
3.2.1 协同学理论 |
3.2.2 行为法学理论 |
3.2.3 经济分析法学理论 |
3.3 推动霍尔果斯中心跨境经济合作立法协同的对策和建议 |
3.3.1 明确立法协同的区域取向 |
3.3.2 抓住立法协同的重点内容 |
3.3.3 把握立法协同的发展方向 |
3.3.4 循序渐进地推动立法协同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霍尔果斯中心跨境经济合作的法律实施 |
4.1 霍尔果斯中心跨境经济合作法律实施的现状分析 |
4.1.1 行政和司法管辖 |
4.1.2 核心合作项目 |
4.1.3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
4.1.4 跨境经济合作机制 |
4.1.5 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4.2 霍尔果斯中心跨境经济合作法律实施的理论分析 |
4.2.1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理论分析 |
4.2.2 社会静力学、社会团结和社会有机体理论及分析 |
4.3 跨境经济合作区法律实施成功经验之考察 |
4.3.1 欧盟边境区及其启示 |
4.3.2 美墨边境区及其启示 |
4.3.3 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及其启示 |
4.4 霍尔果斯中心跨境经济合作法律实施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
4.4.1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
4.4.2 平等互利原则 |
4.4.3 国际经济合作以谋共同发展原则 |
4.5 建立权威的、灵活的、及时的组织机构 |
4.5.1 充分利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组织供给 |
4.5.2 设立部际联合管理协调委员会 |
4.5.3 鼓励建立半官方及民间的合作组织 |
4.6 构建合理的、健全的、长效的合作机制 |
4.6.1 合作协调机制 |
4.6.2 合作监督机制 |
4.6.3 合作预警机制 |
4.7 本章小结 |
第5章 霍尔果斯中心跨境经济合作的经贸争端和边贸纠纷解决 |
5.1 霍尔果斯中心跨境经济合作的国际经贸争端解决 |
5.1.1 概述 |
5.1.2 政治解决争端的方法 |
5.1.3 法律解决争端的方法 |
5.1.4 跨境经济合作争端解决机制的建构 |
5.2 霍尔果斯中心跨境经济合作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 |
5.2.1 边贸纠纷现有的解决途径 |
5.2.2 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5.2.3 完善诉讼程序和措施 |
5.2.4 允许试行临时仲裁 |
5.2.5 重视法律服务的作用 |
5.3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主要法律文件一览表 |
附录B 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建设项目列表 |
附录C 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主要经济金融数据表 |
附录D 中石油海外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案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自贸区建设对中国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作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目录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自由贸易区效应的研究 |
二、关于对外开放水平的测度问题的研究 |
三、自贸区和贸易、投资自由化关系的研究 |
四、对上述文献综述的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手段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手段 |
第四节 本文创新和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自由贸易区的相关经济理论 |
第一节 自由贸易区定义和特征 |
一、自由贸易区的定义 |
二、自由贸易区的性质和特征 |
第二节 自由贸易区的理论基础 |
一、古典的自由贸易理论 |
二、关税同盟理论与自由贸易区理论 |
三、其他相关理论 |
第二章 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实施进程 |
第一节 中国对外开放发展历程回顾 |
一、对外开放的试水期 |
二、全面推进时期 |
三、向区域合作机制转变时期 |
第二节 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历程和现状 |
一、中国自贸区建设的最新进展 |
二、中国已签署自由贸易区特点 |
三、中国自贸区建设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自贸区建设对中国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作用 |
第一节 对外开放水平的含义 |
第二节 自由贸易区和多边贸易体制之间关系的理论探讨 |
第三节 自贸区对中国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作用的表现 |
—、中国自贸协定承诺比中国入世承诺有了明显改进 |
二、中国自贸协定的贸易、投资效应明显 |
三、实证分析 |
四、自贸区建设还提高了中国对外开放的能力 |
第四章 加快中国自贸区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
一、精心制定自由贸易区战略 |
二、巩固和深化现有的成果 |
三、加强国内制度建设,搞好国内国际机制对接 |
四、加强自贸区相关知识学习和宣传 |
五、创新合作理念,倡导互利共赢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一、自由贸易区战略已成为新时期中国对外开放战略必然选择 |
二、自贸区建设取得初步成效,提升了中国对外开放水平 |
三、中国对外开放的深化有赖于国内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
四、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四、WTO框架下的经济特区新思维(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家需求视角下中国国际发展合作转型研究[D]. 王彩霞. 吉林大学, 2021(01)
- [2]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研究 ——以上海合作组织的扩员实践为例[D]. 彭昕. 外交学院, 2021(10)
- [3]“一带一路”背景下上合组织成员国经贸合作的分析[D]. 冯如(Anastasiia Fediakova).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中俄经贸合作机制研究[D]. 张吾乐.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5]新时期以来我国对外开放战略演进研究[D]. 刘胡升.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6]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D]. 荆洪文. 吉林大学, 2019(02)
- [7]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8]中国社会主义对外开放思想发展研究[D]. 赵玉华. 兰州大学, 2019(08)
- [9]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经济合作法律问题研究[D]. 孙霞. 大连海事大学, 2015(01)
- [10]自贸区建设对中国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作用研究[D]. 万佑锋. 福建师范大学, 20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