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蒙冤警察 法律为你昭雪(论文文献综述)
尤达[1](2021)在《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美国创剧人,英文为the creator of American TV soaps,sitcoms and series,原指提供故事创意或者完成试播集剧本向各大电视网推销的人,在实际生产中演变为美剧的创作主体,即具有创作剧本能力的执行制片人。从历史观之,电视时代的创剧人在美剧生产过程中流露出普遍性特点,由此形成的群体特征深刻影响着创剧人自身的演变:从身份的确立到群体的形成,再到阶层的固化。网络时代的创剧人致力于群体特征的变革,以此打破阶层的桎梏。立足创剧人文本的内容与形式观之,所谓“变革”与以往并非只是理念上的区分,在实践场域的分野十分明晰。创剧人既对美剧成规化生产模式进行大胆革新,又依据“自我”的觉感与体认进行个性化创造。更为重要的是,创剧人调和了成规与个性间的对立关系,在文本的内容选择上追求“他者互文”与“自我表现”的紧密结合,表现形式上注重制作范式与创作风格的高度统一,由此在作品中反映出多元且精彩的主题,满足受众不断增长和变化的娱乐需求。这便使得创剧人不再只是播出机构定义下一味媚俗的符号客体,而是被赋予对超越性的追求。本文从历史与现实的维度探讨美国创剧人群体的演变;从文本的内容选择与表现形式上深入考察网络时代创剧人的变革举措,指出其群体特征的两个维度;进而分析这两个维度的相互关系与共同作用;最后基于媒介场域的变化探讨群体特征发生变革的外在成因,从创剧人心理探讨变革的内在动因。如此,形成了对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从表象到本质的考察。揆诸现实,这一研究的目的在于面对美剧在全球范围内卓越的传播力,从创作主体维度探寻美剧的成功之道,以求能在去芜存菁中有效“吸收外来”,为国产电视剧的发展带来启示意义。
任巧[2](2020)在《民国初期肃政监察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肃政监察制度创建于民国初年共和政制向帝制蜕变时期,是中国传统的御史制度与现代权力制约和法治要素相互融合的产物。该制度因设立肃政厅,专门且独立行使监察权而命名为“肃政监察”。在《中华民国约法》时期,它取代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议会弹劾制,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吏治模式,即通过肃政史对官吏违宪、违法、失职的行为提出纠弹,从而启动对官吏的惩处机制。在宪制意义上讲,肃政监察制的设立是在民初政制打破了三权分立制衡体制之后,意欲实现对权力控制的补救方案。当今天重估这一制度安排时,重要的可能不是对它的揭露和批判,而是应展现它的生长特点和在创设、实践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中国式问题,以及时人在宪制转型之后如何羁束权力的独特思考。同时,对这一较为独特的制度在组织、规范、操作等方面突出之处的揭示,也可能对当今的国家监察法治建设提供某些启示,甚至是借鉴。本文立足于历史和宪制框架,从动静两个维度对民初肃政监察制进行探索和分析。具体从以下六个问题展开:首先是厘清民初肃政监察制的源起。民初共和政制的吏治模式,是《临时约法》所确立的议会弹劾制。在议会弹劾制确立后,弹劾官员的风潮逐渐涌起,其中包括对中央大员的弹劾与对地方官员的弹劾风潮。议会的弹劾风潮既展示了代议制民主的风采,也暴露出议会弹劾制在初创时的幼稚和缺陷,如弹劾程序缺失、弹劾权与不信任权混用以及弹劾成为党争的手段等。其后,伴随国会的瘫痪、消失和政制的蜕变,议会弹劾制度被废止,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也随之消失。为整顿吏治,约法会议在平政院下附设肃政厅独立行使监察权,并根据宪制安排,创制了监察法律法规体系。肃政监察制的组织模式内容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平政院的创设,以及与肃政厅之间的关系;二是肃政厅的组织形式,厘清其监察职能组织与监察内部事务组织在肃政监察制中的构设。平政院的成立是比照现代行政裁判制度而创设的整饬吏治的新制,以区别于前清的吏治体制,此机构在《临时约法》的制度安排中便已存在。《中华民国约法》时期,肃政厅作为整顿吏治的监察机关附设于平政院之下,但独立行使监察权,两者在职务与财务上均属于互相独立状态。肃政厅组织机构和人员十分精简,只设有中央机构,由职能组织与内部事务组织构成。职能组织由肃政厅总会议与行使监察职能的都肃政史与肃政史共同构成,并按照严格的选任程序选取肃政史与都肃政史。肃政监察制的核心问题是肃政监察权的配置。肃政厅的职权性质一直存在争议,在民国时期主要有“行政监督权”或“行政监察权”与“检察权”之说,但从更深层次的研究看来,肃政厅的职权性质就是独立的国家监察权。因为从宪制上讲,它取代了《临时约法》上的三权配置,而成为四权配置。肃政监察的法定权力包括纠弹权、行政公诉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监督权。肃政厅在实践中扩张的权力主要有对特定经济活动的监督权以及政治建议权,这些权力或是由总统下达具体命令而产生,或是由肃政厅上呈总统要求而来。肃政监察运作机制包括肃政监察的纠弹启动机制、调查机制、处置机制以及与其他权力衔接后的纠弹事件的审理与惩戒机制。其中,启动机制包括主动与被动两种,这一双轨机制保证了弹劾范围的最大化。在分析了肃政监察制的运作机制之后,考查了该制度的实绩与局限。从肃政监察的实绩来看,它主要表现在:一是对高官和一般官员纠弹的实效,以及为平民昭雪的实效。二是肃政史对复辟帝制的抵制所作出的努力。肃政监察制的局限主要表现在人民厌讼心理导致的检举告发意愿不强烈、告诉告发程序严格而形成的阻碍、缺乏地方监察机构、肃政史调查权受限难以核实案件等。最后是对肃政监察制的重估。对待民初肃政监察,学界与政界几乎秉持相同的态度和立场,缺乏真正的认知和客观的研判。因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重估。一是从肃政监察的形式与内容来看,它不是彻底的复古,而是古今的融合。因为,旧的形式并不能断定它一定就是旧的东西。例如,尽管肃政史对官吏向政府(总统)提出纠弹,与传统中国的御史对官吏向朝廷(皇帝)提出纠弹类似,但是前者却是有法可依,即对官吏的违宪违法行为提起,这就与后者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二是肃政监察制本身也值得检讨。例如,从制度安排上讲,“一事能再提”的纠弹权表征着监察权本身力度的缺乏;又如,肃政监察权的效力往往不取决于监察事实的真实性,而取决于总统的支持等。三是肃政监察制对当代我国监察制度建设有重要的启示,它主要表现在监察规范体系化、监察监督机制化、人民参与程序制度化等方面。
孙世萍[3](2020)在《刑事错案论》文中认为公平正义一直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然因一批冤错案的曝光,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小的震动,并引发关于“错案”问题的激烈讨论,由此也拉开了第四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错案率作为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指标,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也许是出于对公平正义的极度渴望,也许是出于改革的迫切心情,人们几乎将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对刑事错案的成因以及预防的研究中,而对于刑事错案的本来样貌却甚少关注,并出现刑事错案概念泛化、重事实认定轻法律适用等倾向。这非常不利于对刑事错案的正确认识,也不利于全面系统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此,我们有必要以更加冷静、理性的态度重新审视“错案”问题以及相关司法改革问题。本文从认识论出发,重新界定刑事错案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刑事错案的法律属性,厘清事实认定对象与法律适用对象的界限,并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避开“错案预防”的习惯性视角,达到了正本清源的目的。在全面认识刑事错误的基础上,以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在刑事错案本原中重新审视抑制刑事错案的路径与方法,并重点从法律安全区的提倡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法官职业评价体系的完善等三个方面提出改革建议,为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提供参考。
琚悦[4](2020)在《侦查阶段的错案控制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文的研究以侦查阶段产生的错案为出发点,探讨侦查阶段错案现象的生成以及侦查司法权属性下的行政管理制度、司法机关、社会对侦查阶段错案的回应。同时本文作为法律的实证研究,以事实分析带动推理论证,通过对典型刑事错案的分析,探讨侦查视角下刑事错案的内涵、要素、标准、表现。对侦查与错案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做通盘、系统性的把握。具体来说正文由导论、六个章节和结论组成。第一章:侦查阶段的错案控制基本问题。本章从学理上阐述什么是侦查阶段的错案。首先,关于错案的内涵我国学术界已有详细的论述,具体概括为:“错案客观说”、“错案主观说”、“错案主客观统一说”、“错案三重标准说”四个概念。不同概念均为不同时代的产物具有一定的科学性。本文认为“主客观统一说”更符合当前错案时代性的前提下提出错案是一项具有阶段性的法律命题。囿于国内学者对不同错案内涵的缺点批判,此论点可以深化错案的内涵,由表及里,将人们对错案的关注点引向时间和空间的维度,即我国司法系统中的公、检、法均可能制造错案,错案生成的判定标准不是以法院的审判为依据,而在错案产生的层累性结构下,判断依据在于错案生成的第一个司法环节并非司法流程的最终环节庭审环节。在层累性的逻辑结构下,错案的生成随着司法程序的进展愈发复杂,参杂的因素也越来越多。因此错案的认定前提包含法律规则适用性、参与主体多样性、影响效果社会性三个标准。其次,在分析了错案内涵的基础上阐述侦查阶段与错案的关联性,本文指出了形式关联和主体关联两方面。其中侦查作为我国司法程序中的专有活动,从形式逻辑来看其职能从主体、客体、行为和目的的设置已然存在一定的疏漏,埋下错案的隐患。从主体关联看来侦查行为是刑事司法系统的第一环,侦查职能在错案中的位置可以是错案控制的第一人,也可以是错案生成的第一人。本章第三部分进一步论述侦查阶段错案生成的原因,表现和特点。提出行为偏差是侦查阶段诱发错案的逻辑起点,侦查阶段的错案是侦查人员偏差行为造成的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轻微的越轨行为,且该行为是侦查人员主观原因导致并具有侦查行为终结性的错误。在前面理论的铺陈下第四部分提出侦查阶段错案的控制维度需要建立一个从侦查阶段的规范控制、行政管理制度控制、司法控制到社会控制的立体控制体系。第二章:侦查阶段的错案现状研判。本章通过85起典型的刑事错案进一步说明侦查阶段错案生成的现状。在典型案例的研究指标选择上将网络报刊和专业书籍作为样本来源。关于案例的覆盖范围以十八大为分割线包含1997年到2012年的案例。在对案例进一步统计的基础上,按照侦查行为的严重违法性和轻微的越轨性将案例数据分为三个类型。一为策略因素,主要是特定时期的政策、讯问中的诱供问题、测谎仪应用问题;二为技术因素,包含DNA鉴定、现场痕迹鉴定;三为措施因素,包含非法讯问、非法询问、非法羁押、非法现场勘查取证。再对不同的变量进行逐一总结,认为:策略变量表现为轻微的越轨行为,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如我国错案产生的时期通常都是执行国家政策的产物,数据显示大多数错案产生于严打时期。这样一种自上而下的政策性活动,在层层传达和基层办案人员素质相对较低的情况下,难免会产生误读、误解,造成错案。关于导致侦查阶段错案的技术因素,均为相关司法人员对鉴定结果运用不当导致的主观错误。至于措施因素包含一般性侦查措施和侦查强制措施。所有措施因素由明显的违法侦查行为造成,主要存在于非法讯问、非法询问、非法羁押和非法现场勘查四个环节。第三章:侦查阶段的错案规范控制。侦查阶段的自我行为规范控制是预防错案的第一步。通过介绍我国侦查活动的属性提出当前我国的侦查结构导致了侦查人员无意间在合法的控制途径下造成的侦查控制失范现象,产生用越轨的侦查手段控制越轨的社会事实。主要是因为:首先,侦查活动是一种独立性的活动,这种独立性是指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法院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其活动可以独立于其他司法阶段而单独形成错案;其次,由于侦查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导致检察院对其活动进行监督困难重重。此外所谓的律师监督更是形同虚设。在此背景下侦查阶段很多场合缺少外部机构的介入而导致法律与道德界限的模糊,主要表现便是侦查人员价值观面临的两难选择。因而对侦查行为的规范是错案生成源头控制的重要路径。对侦查规范控制的改革理路包含侦查程序制度的修正;侦查理念偏差的更正和技术性侦查应用的修正三条路径。第四章:侦查阶段的错案行政管理控制。公安机关条块结合的管理制度导致具有司法属性的侦查活动常常受到行政管理体制的介入。司法属性与行政管理制度的混同,使得侦查人员容易本末倒置主要服务于公安行政管理制度,最主要的表现便是在面临因难重大问题时产生的趋利性目的与违法侦查权的创生。而当前我国法律规定党对司法工作具有绝对的领导作用,这种制度下产生人们对党行政领导与侦查行政管理制度的误解,将侦查行政管理中出现的错误归咎于代表党的政法委机构对司法的错误领导。数据显示当前侦查的行政管理制度下错案问题并非政法委对司法的干涉,而在于一些办案人员对法治的破坏。因此行政管理制度的理路在于明确党与司法关系的逻辑起点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侦查阶段错案行政化的发生:主要问题表现为不合理的绩效规则,行政制度对错案的影响。并进一步提出改变行政控制越轨的建议,包括从最高层面,党作为侦查活动的领导者,要以身作则实现党的自身建设以及对社会的监督。并在拥护党对我国司法绝对领导权的基础上,以宪法纲领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实现顶层设计合理化、新技术应用常态化、监督主体多样化和服务体系全面化;建立长效机制的事权制度以及完善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实施保障侦查权独立运行。第五章:侦查阶段的错案司法控制。侦查阶段虽然独立于检察和庭审环节,但是也要通过检察和庭审环节来发挥作用。通过对案例数据的分析得出结论,检察环节和审判环节虽然对纠错有一定的效果,但是检察和审判环境也从侧面提高了错案生成的概率,因为我国目前对证据的审查体现出一种侦查、检察和法院共同合作的局面。当前司法体系运行规则中,较之公安体制失范的源头性引导,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决定公诉环节强化了错案的生成。庭审质证环节的虚化将侦查阶段错案定格。对司法阶段错案的具体的控制对策包含构建立体化监督格局与构建审判引导侦查的诉讼格局。如实现检察院从内部实现检察官第一责任制和从外部完善检察监督职能以及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法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几方面着手。第六章:侦查阶段的错案社会协同控制。侦查活动既有隐秘性,也有公开性。隐秘性难免对司法产生影响,相对应侦查的公开性,也要受到社会的制约和控制。因而律师和新闻媒体成为社会环节导致错案的原因。律师对错案的影响更多的表现在律师的在司法体系中的消极性态度。因为我国司法体制的漏洞导致律师无法发挥自身应有的辩护作用,无法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和会见权。而新闻媒体对错案带来的通常是负面性的冲击,媒体通常站在司法机关对立面的角色寻找司法机关的工作毛病。加大了社会与政府部门的矛盾冲突,导致的侦查价值观偏差。特别是在微博、微信、自媒体、各种网络公众平台大行其道的今天,如何合理规范律师、媒体和侦查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此基础上以国家社会治理观为依托,在承认司法控制是错案主要控制手段的基础上,引入第三方团体包含律师和媒体形成对错案控制的合力,具体表现在如何规范媒体监督和加强律师的辩护权两种路径中。
杨芹[5](2020)在《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文中认为都察院是清代专门的监察机关,上以启沃君心,中以纠劾官邪,下以舒表民志,在朝廷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都察院之职由各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等科道言官行使,他们“匡君德,儆官邪,达民情”,地位清要,享有威权。迨至清末新政时期,科道不仅继续弹劾贪墨权贵,揭参违法官吏,而且就新政改制发表卓见,还通过处理吏民申冤,监督地方,为中央集权助力。然而,因内外交困启动的新政,很快走上仿行西法、改革官制的快车道,传统的六部九卿、翰詹科道官制受到巨大冲击。就都察院而言,倡议裁撤者有之,反对裁改者有之,主张都察院代下议院者颇有其人,提议改都察院为行政或惩戒裁判所者亦不乏。一时议论纷纷,莫衷一是。其中,左都御史陆宝忠、御史汪凤池、王步瀛、赵炳麟、江春霖等人颇多建言和运作,引人瞩目。这不仅反映出中外思想观念的杂糅和碰撞,也意味着监察体制的新旧转型即将来临。尽管直至辛亥革命爆发都察院仍然存留,但其编制和人员大为缩减,影响力也颇见式微。1912年民国成立,除旧布新,都察院被大总统袁世凯下令裁撤。但是,官员的监督和惩戒仍是亟待考虑的问题。1914年平政院设立,附设肃政厅,专司纠弹官吏。一方面,平政院评事和肃政史颇多前清科道出身,肃政厅与都察院设置相仿,职能相近,可见新旧监察制度的延续性。另一方面,肃政厅设在平政院,除弹劾以肃政史的名义,其他公文往来冠以平政院,并非完全独立的机构。肃政史依据纠弹法案行使职权,对弹劾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由平政院审理,再依违法还是犯罪,分别由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惩处或法庭裁判,最后上呈大总统定夺。这不同于前清由堂官、督抚查核,吏部议处的程序。因此,民初的机构分工更加凸显分权制衡,更加追求弹劾与惩戒程序的司法化,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上初步实现了近代转型。进言之,平政院并非具有裁决权的审判机关,其对官员赃私案构成犯罪的审理后,交大理院裁决执行;对官员渎职违法应予惩戒的交惩戒委员会处分。平政院仅为接收行政案件的机构,对一些行政决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变更的决定,对官员违法情事不具有裁决权。因此,平政院设立之初职务较为清简,与惩戒委员会、肃政厅之间也存在权限之争。不论在职权还是公署的争取上,平政院都频频落败。后来平政院长周树模改任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委员长以后,要求各省呈劾属员的案件交付惩戒委员会惩戒,不必再交平政院审理;加以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计官惩戒委员会相继成立,官员惩戒的专门化逐渐实现。伴随着袁世凯政权的起落,肃政厅从1914年设立到1916年裁撤。此期延续传统监察制度与仿行西式建制并行,是旧制度与新举措交汇之时。从都察院到平政院肃政厅,从御史到肃政史,从台规到纠弹法,名称的变化不仅蕴含着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也反映着由帝制到共和的政治体制变革。但改革背后一直不变的主题,就是对官员的监督与惩戒。中国历来重治吏,通过各种方式掌握大小官吏的动向,监督一切官吏,监督官吏的一切。这是中国古代治吏的传统情形,是巩固皇权的重要手段。这种治吏的方式发展到清代,历经清末民初的改革,不仅机构形式有所不同,而且职能也多有改变。本文从清末都察院的改革切入,从都察院上奏纠弹、审判覆核、申冤呈请到肃政厅专职弹劾,再到平政院受理诉讼、惩戒委员会职司惩处,挖掘制度变化的复杂性、丰富性与内在的张力。在各个事件中探寻真相,揭示机构的制度设计与运行状况,以期展现1901-1916年间官员监督与惩戒制度的延续、改革和探索。
吴强[6](2019)在《中国当代公安刑侦小说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当代公安刑侦小说,属于公安文学的范畴,但又是区别于单纯讲述警察日常生活、工作际遇、情感故事的小说类型,本文从该类小说的历史渊源出发,完成了其概念界说。同时厘清了西方“侦探小说”、日本“推理小说”与中国当代公安刑侦小说的时代和社会差异性,揭示出公安刑侦小说是当代中国新文学观下的一种兼具通俗小说审美方式和政治思想指涉的新的小说类型,强调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侦探小说”这一命名所依托的国家性质、主流意识、法律基础、社会矛盾、主体构成都已不复存在,而在新的国家语境下,中国当代公安刑侦小说在主题建构、人物塑造、思想表达等方面有着与侦探小说相异的风格和特征。本文以对中国当代公安刑侦小说的文本分析为基础,以西方侦探小说、古典公案小说和日本推理小说为参照,对中国当代公安刑侦小说发展流变进行系统梳理,并进一步分析阐释中国当代公安刑侦小说的叙事特征、主题建构、人物形象,在此基础上客观评价该类型小说存在的模式化书写问题。论文总体结构包括绪论、正文五章和结语共七个部分。前言部分,从中国当代刑侦小说的概念界定入手,浅析了该类小说的研究价值、研究现状,确定了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法,为论文展开提供依据和论证基础。第一章归纳总结了中国当代公安刑侦小说的发展流变过程,主要按照不同分期,做出了如下阐述:十七年时期是中国当代公安刑侦小说的发轫期,形成了新的文学范式;新时期该类小说处于复苏、重建阶段,实现了创作理念的丰富与拓展;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之后,该类小说随着大众文化的兴起,完成了世俗化、商业化的转型;新世纪之后,新媒体与大数据催生了该类小说题材的“多元繁荣”。通过对中国当代公安刑侦小说发展脉络的梳理,发现其多于一般通俗文学的文学价值与功用:中国当代公安刑侦小说在新的国家语境下,承载着宣传公安工作的责任与使命,借鉴前苏联反特小说的范式,创造了“刑侦+反特”小说的繁荣,宣教作用明显,同时,此期产生了大批从事公安文学创作的作家,为该类小说提供了良好的发展之基;进入新时期,复苏与重建中的公安刑侦小说突破单一主题的案件类型描写,通过对“伤痕”的描摹和深刻的“反思”,关注“人”的回归与“法”的进入,从而在更广的层面上展示了作品积淀的思想厚度与艺术深度;随着大众文化的初步繁荣,公安小说基于社会现实基础的发展转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大众对于该类小说的阅读需要,并且为该类作品出版和期刊的发展贡献了经济效益,但无疑这种“大众化”倾向也促成了作者、出版商对利益的追逐,导致枉顾艺术价值和艺术现实而粗制滥造、盲目复制流行现象的出现。第二章从中国公安刑侦小说其固有的故事内核的理性构建和情节的“因果阐释”入手,分析了侦探∕刑侦小说情节构成上的独特性,当其他现实主义小说还在“开端——发展——高潮——结局”的“因果”单一模式中推进时,刑侦小说却已在“理性”的指挥下,开启了“谜团”与“因果”的双重情节建构。同时也分析了侦探∕刑侦小说的悬念因为远离我们日常生活的而具有神秘色彩的创作特点,因为刑侦小说的叙事触角探入了犯罪学、刑侦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各种开放性维度,所以造成了“距离化”叙事的审美效果,而距离并不仅仅是故事时间与叙述时间的客观安排,而是源于人类精神内部的自我分裂所导致的间距,以及这种间距的自我映射,这种映射通过犯罪心理小说的叙事逻辑的整合表现为文本内部时间的自我叠合。中国公安刑侦小说还开启了犯罪“空间隐喻”的构建,现实空间和隐喻空间在小说中的内在并峙和深度嵌合,设置了一种玄妙而新奇的“空间距离”,这个距离既体现在“侦探”与“犯罪”之间,也体现在“叙述”与“阅读”之间,通过进入人类精神的深处与犯罪“真相”的遭遇,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深度参与。还通过对刑侦小说中“死亡”谜题的破解与“死亡”叙事,分析出隐藏在意象后的美学意义。第三章独辟蹊径地进行了对于中国当代公安刑侦小说主题建构的研究,从“国家”意识、“社会矛盾多元主题”、“情与法”及“权与法”这四个维度,分析了该类小说所构筑的内涵丰富的叙事主题空间。当代公安刑侦小说在“扞卫国家安全”这一主题中开启了以“刑侦+反特”“刑侦+剿匪”为代表的、多样的复合模式,形成了宏大叙事的“国家”意识域。而后随着社会精神和物质生活的变化,中国当代公安刑侦小说将视角投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对社会和时代的反映,表现出一种现实主义的流向。又展现了“情与法”的迷惘及“权与法”的困惑,揭示了其社会批判性特征。第四章对中国当代公安刑侦小说中的人物形象进行了剖析,尤其是通过警察形象和罪犯形象的塑造技巧、形象特征等对比,总结了该类小说在人物塑造上对传统西方侦探、日本推理小说的突破。同时还分析了小说中的女性形象(涵盖女警察、女罪犯和女受害人),通过归类小说中对女性扞卫生命权利和情感权利的描摹,揭示罪案对“当下”的女性们在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扭曲,从而凸显在罪案面前,女性的生命权、生存权的价值,进而对小说所展现的人生、人性进行深入的探讨。第五章批判性地探讨了当代公安刑侦小说的模式化书写问题,指出模式化书写是基于传统西方探案小说和古典章回小说的一种延续,进而显现出在情节设置固定性、叙事视角单一性、人物特征鲜明性的特点。又从时代需要、文化策略、大众审美期待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了模式化书写的成因,客观评析该现象形成的社会背景和意识根源,同时又深入分析了当下这种书写所面临的困境,再以成功小说的案例分析了实现突围的途径。
白文静[7](2019)在《刑事错案制度防范研究》文中指出1978至2018年,改革开放已经实施四十年。在这四十年里,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也经历了恢复与发展、繁荣的不同时期,并在此过程中孕育了我国刑事错案的防范之路。总结我国不同时期发生刑事错案的成因来看,在追求刑事司法正义的过程中刑事错案始终无法避免,当面对刑事错案问题,关键是如何对待刑事错案。四十年来我国治理刑事错案的实践证明,防范是对错案最好的治理,而制度是其中最有效的防范。本文运用制度分析法,梳理我国1979-2019年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中积累的经验与成果,立足于为未来我国刑事错案防范制度的发展,构建制度体系。正文由引言、结论和四部分组成。第一章为概述。以与研究相关的现有文献资料为基础,提出学界通认的刑事错案这一基本概念。围绕概念,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界定刑事错案的范围,通过对其内涵、外延和分类的阐述,以及对刑事错案的标准的梳理与比较展开基础性研究。这一部分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的厘清,给刑事错案的成因研究划定范畴。第二章为刑事错案的成因。刑事错案的防范需要有针对性,成因研究必不可少。在这一部分使用数据分析,对搜集的91起刑事错案进行统计抽样,为了避免案例研究的滞后性,从91起案例中抽取2003-2018年30起典型刑事错案以提炼出现阶段刑事错案成因与变化,再针对现阶段刑事错案的成因进行归纳总结。同时,利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日本刑事错案的案例以及成因与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进行横向比较。总结各国导致刑事错案成因的共性,并对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进行反思。这一部分从刑事错案成因的角度,为刑事错案防范制度的研究提供方向。第三部分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选取制度分析法为主要研究工具,包括使用制度经济学中具有代表性的道格拉斯·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为认识方法,采用历史制度主义的时间理论为分析方法,对我国1979-2019年间的刑事错案防范实践进行梳理,并从中总结出经验与成果。这一部分通过制度分析法梳理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为未来刑事错案防范制度的创新提供实践基础。第四部分刑事错案制度防范模式的路径。以第一、二、三部分的研究为基础,将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实践与制度分析法相结合,运用制度分析错案,用错案诠释制度。将制度理论与我国四十年错案治理的实践共同研究,发现我国刑事错案成因的多元性,归纳我国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的基本规律与演进模式,深入剖析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的原动力与路径依赖,将制度范式与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刑事错案防范的司法实践相互融合,立足于现阶段我国基本国情、以世界的眼光,解决中国问题,为未来刑事错案防范制度的变迁提供理论支撑。“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1]刑事错案可以作为刑事司法的一面镜子,反射出世间百态。我们从国外部分国家与我国错案研究进行横向的比较,并通过制度分析法对司法实践进行梳理与总结,反思制度的变迁、探索制度的规律。同时,这些个案与国情、国内与国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与教训对司法改革与依法治国都具有重要意义。当下,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也是司法改革的深水区。中共中央高瞻远瞩地把握了这一历史必然进程,在这种新的时代背景下,刑事错案的防范与治理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司法改革领域内的重要课题。以此为契机刑事错案的治理问题,必然需要有所作为。因此,本文通过对刑事错案防范制度的研究,为新时期刑事错案防范制度的发展以及我国刑事错案的治理提供新思路。
苏方元[8](2018)在《刑事司法错误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媒体披露了一些刑事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典型的刑事错案,如云南杜培武、湖北佘祥林、河南赵作海、河南李怀亮被错判构成故意杀人罪,福建念斌被错判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内蒙古呼格吉勒图被错判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浙江张氏叔侄被错判构成强奸罪,等等。这些刑事司法错误,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伤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公信力,致使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及其运作饱受社会各界人士的批评与指责。作为微观层面的刑事司法错误现象,如今已成为“问题”,并“破茧而出”。如何防范刑事司法错误,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将渐趋成为中国刑事法治的核心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本文力图在充分考虑到我国刑事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对刑事司法错误的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进而对刑事司法错误的防范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努力地探寻解决刑事司法错误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的契合之处。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本体展开”。本章主要阐述了刑事司法错误的概念内涵,揭示了刑事司法错误的特征,并基于刑事司法错误的认定标准,为刑事司法错误做出了基本类型的划分。刑事司法错误,是指具有刑事司法权的主体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运作其权力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所存在的错误。基于我国“审判权是唯一的司法权”的观点,刑事司法错误就是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错误地认定事实或者错误地适用法律,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广泛运用“刑事错案”这一词语,但是其与“刑事司法错误”并非同一个概念。刑事司法错误的外延包括了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错误,而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刑事错案仅是其中的一种最为典型、最为严重的刑事司法错误。对刑事司法错误的认定,应当基于两个标准:一是形式标准,即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时是否违反了现行的法律规定;二是实质标准,即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运用证据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是否与案件客观事实真相不一致。第二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与危害”。本章分为两个部分:“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透视”和“刑事司法错误的现实危害”。在对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考察中,首先,对刑事司法错误的总体现状进行观察中。借助司法统计资料,对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情况,以及再审的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情况进行分析后认为,我国每年发生的刑事司法错误在总体上是处于一种相对均衡的状态。其次,通过一审和再审的“生效判决的无罪宣告率”和“二审发回重审率”来估测事实认定错误发生的现状,认为事实认定错误并非像社会公众所感知的那样处于上升的趋势。最后,通过对实体法适用错误和程序法适用错误的情况考察,估测我国法律适用错误发生目前处于一种略有上升的趋势。刑事司法错误的现实危害则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导致错判有罪,冤枉无辜者;二是导致错放犯罪人,危及公共安全;三是导致罪刑失衡,损害司法权威;四是导致司法成本的增加,浪费司法资源。五是导致司法不公,破坏司法公信力。第三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原因分析”。本章主要是从刑事司法认识活动的有限性、证据的采信、法律适用的观念、法律适用方法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第一,从刑事司法认识活动的有限性出发,指出有些刑事司法错误的发生是由于刑事司法认识的主体有限性、认识对象的复杂性、认识手段的有限性所造成的。第二,从证据采信方面的原因来看,事实认定错误主要是因为采信了错误的被告人供述、错误的证人证言、错误的被害人陈述,以及没有采用先进的DNA检测技术,盲目采信科学证据和忽略了重要的证据。第三,从法律适用观念方面进行考察,有罪推定的司法惯性、“疑罪从轻”、“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不当观念,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发生的思想理念根源。第四,从法律适用方法的角度进行探讨,则主要是由于司法人员的法律适用能力不强,以及对法律概念的解读错误、法律判断错误和法律推理错误,导致了法律适用错误的发生。第四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防范”。本章提出了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先导是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如司法公正理念、程序正当理念、人权保障理念。而增强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道德素质,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则是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人员素质保障。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具体措施包括了七个方面:一是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侦、诉、审关系,使案件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层次递次推进,接受来自侦查、起诉、审判的越来越严格的逐级审核,避免刑事司法错误的发生。二是改革侦查讯问制度,防止发生刑讯逼供,避免被告人错误供述;三是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防止错误的证人证言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影响;四是严格审查科学证据,排除不可靠的科学证据;五是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阻断非法证据对案件的联系;六是改进司法裁判方法,摒弃庭前预判的非理性思维,理性地坚持司法三段论,将法条主义裁判方法与后果主义裁判方法相结合,防范法律适用错误的发生;七是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挑刺”功能,实现有效辩护,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发生。第五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论文对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做出了界定,并提出了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构成要件,强调了在对刑事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个人责任追究时必须具备“过错”这一主观要件。同时指出刑事司法错误责任并不是一个责任形式,其具体的责任形式为刑事责任、纪律责任、经济责任。论文分析了我国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制度的发展沿革,探讨了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思路。
谭秀云[9](2018)在《刑事扣押决定权归属的三种模式及其批判》文中研究表明刑事扣押决定权的归属至少有三种模式:"侦查机关决定模式""检察院决定模式""法院决定模式"。从历史和法治的进程而言,侦查机关决定模式的行政体制弊端明显,检察机关决定扣押导致检察机关存在与公诉权、监督权等角色的冲突。只有将刑事扣押决定权赋予法院,侦查机关负责执行,检察机关归位于公诉,贯彻刑事扣押的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才能确立法院的审判中心地位,实现刑事扣押程序的正当化。刑事扣押决定权的归属关系到侦查制度的变革,而司法审查"法院决定模式"的配套机制,如控审分离、法官独立、程序法定、违法制裁等制度的建立需要循序渐进。
董凯[10](2017)在《中美刑事错案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陆续曝光了一系列重大刑事错案,引起了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刑事错案的频发,不仅阻碍了司法正义的直接实现,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引发民众对我国刑事司法整体运行状态的担忧。刑事错案作为一个世界性难题,广泛存在于各国的司法实践中,美国作为法治相对发达的英美法系代表国家,同样于近期曝光出相当数量的刑事错案。相比之下,美国针对刑事错案的研究开展较早,学者们更注重实证分析,能够通过大量数据统计,寻找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和救济对策。在理论界实证研究的推动下,美国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立法及司法改革,其中包括:颁布《无辜者保护法案》,成立刑事错案调查委员会,允许民间机构对无辜者提供私力救济,针对性地改善侦查措施程序,注重心理偏差的理论研究和预防培训等。目前,我国刑事错案的研究仍处于发展阶段,诸如错案的概念等基本问题尚需厘清,刑事错案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错误认识和错误行为,从正本清源的角度出发,可借鉴错误的概念对其进行理论定义,而在所有类型的错案当中,狭义的冤案则是各国学者的理论研究重点。美国刑事错案的研究开展较早且更为深入,为此,可以借鉴其普遍采用的实证研究方法,对中美两国同时大量存在的错案进行比对,这样不仅能够发现两国错案实践样态的异同,也能为进一步分析中美两国错案的成因提供数据支撑。刑事错案的防范应该针对其具体成因展开,而错案的成因具有明显的复合性特点。中美两国分属于不同法系,虽然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及其运行中的相关缺陷与美国并无可比性,但是,在引发错案的各种表象成因及其背后的深层机理方面,中美两国之间仍具有较为明显的趋同性特点,这也为借鉴美国刑事司法中的已有制度及改革经验奠定了基础。在刑事错案的发现、纠正、赔偿和追责等方面,中美两国均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虽然美国的制度也并不完美,但一些积极的、针对性的改革路径可能对我们有所裨益。
二、蒙冤警察 法律为你昭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蒙冤警察 法律为你昭雪(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对象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身份与阶层:美国创剧人群体的演变 |
第一节 电视时代创剧人的身份界定(1928-1963) |
一、创剧人身份的探索:从发明家到电视人 |
二、创剧人身份的确立:首席编剧与执行制片人 |
第二节 电视时代创剧人的阶层分析(1964-1998) |
一、创剧人群体的形成:三大剧种创剧人群体 |
二、创剧人阶层的出现:三大阶层创剧人分布 |
第三节 网络时代创剧人的阶层突破(1999-2019) |
一、模型构建:多源异构数据下的第一阶层创剧人画像 |
二、画像分析:从第一阶层创剧人到创剧人“职业群体” |
第二章 他者与自我:网络时代创剧人文本的内容选择 |
第一节 他者互文:临摹现实文本下的客观写实 |
一、效仿现实生活:从真人真事中取材 |
二、互文经典作品:从文学与影视中取材 |
第二节 自我表现:“三重自我建构”下的主观抒情 |
一、对“个体自我”的探寻 |
二、对“关系自我”的定位 |
三、对“集体自我”的认知 |
第三节 紧密结合:创剧人文本内容层面的群体特征 |
一、他者故事中自我的汇入 |
二、自我镜像中他者的虚构 |
第三章 制作与创作:网络时代创剧人文本的表现形式 |
第一节 制作范式:视听电影化与叙事文学性 |
一、电影化影像策略:质感营造与“景观”制造 |
二、文学性叙事策略:叙事结构与叙事线索 |
第二节 创作风格:视听个性化与叙事风格化 |
一、个性化的长镜头与蒙太奇 |
二、风格化的“话语”建构 |
第三节 高度统一:创剧人文本形式层面的群体特征 |
一、制作范式中个性的凸显 |
二、创作风格中成规的体现 |
第四章 互构与升华:群体特征两个维度的相互关系与共同作用 |
第一节 相互关系:成规与个性的互构 |
一、同源性:相近起源与发展 |
二、同构性:相互建塑和形构 |
三、共生性:互相依存与协作 |
第二节 共同作用:多元且精彩的主题 |
一、世界观的引导:个人信仰与哲学思辨 |
二、人生观的认同:女性主义、反同性歧视和反种族歧视 |
三、价值观的迎合:反英雄、非英雄与集体无意识 |
第五章 环境与心理:网络时代创剧人群体特征的成因 |
第一节 外在环境之变:媒介场域架构下的特征成因 |
一、网络时代媒介场域的架构变化 |
二、媒介与受众博弈下的底层逻辑 |
第二节 内在心理动因:“人类动机理论”下的特征成因 |
一、自我求生:生活困难者的生理需要 |
二、自我救赎:面临威胁者的安全需要 |
三、自我倾诉:身份认同困惑者的归属需要与情感缺失者的情感需要 |
四、自我证明:事业受挫者的尊重需要 |
五、自我实现:美国创剧人的终极追求 |
结语 |
第一节 从传播到效仿:美剧强大的影响力 |
第二节 在分辨中学习:现状、启示与反思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取得的成果 |
致谢 |
(2)民国初期肃政监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论旨与意义 |
二、相关研究的学术史考察 |
(一)民国时期对肃政监察制度的讨论 |
(二)新中国时期对肃政监察制度的研究考察 |
三、问题与方法 |
(一)问题 |
(二)方法 |
第一章 民初肃政监察制的源起 |
第一节 共和政治与议会弹劾制的确立 |
一、民初共和政制的创立 |
二、议会弹劾制度的确立 |
第二节 弹劾风潮的涌起 |
一、弹劾中央大员之风 |
二、地方议员弹劾要员之风 |
三、议会弹劾泛滥后的检讨 |
第三节 共和政制的变异与议会弹劾制的隐退 |
一、责任内阁制向总统制的突变 |
二、议会弹劾制的消亡 |
第四节 肃政监察制的创设 |
一、肃政监察制之初设 |
二、肃政监察制的规范体系 |
第二章 肃政监察的组织模式 |
第一节 平政院与肃政厅 |
一、平政院的创设 |
二、平政院下的肃政厅 |
三、肃政厅创立的独特性 |
第二节 肃政厅的组织架构 |
一、肃政厅的职能组织 |
二、肃政厅的内部事务组织 |
三、都肃政史与肃政史 |
第三章 肃政监察权的配置与扩张 |
第一节 肃政监察权的性质认定与配置 |
一、肃政监察权的性质认定 |
二、肃政监察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配置 |
第二节 纠弹权 |
一、纠弹之内涵 |
二、肃政厅的纠弹权 |
第三节 肃政厅的行政公诉权 |
一、行政公诉的主体 |
二、行政公诉的受案范围 |
三、行政公诉的程序 |
四、行政公诉权的效力 |
第四节 肃政厅的一般监督权 |
一、行政裁决执行的监督权 |
二、选举监督权 |
第五节 肃政厅在实践中扩张的监察权 |
一、查办或审查权 |
二、对特定经济活动的监督权 |
三、政治建议权 |
第六节 肃政监察权的辐射范围 |
一、肃政厅监察权的覆盖面与限度 |
二、肃政厅监察权与司法权界限 |
第四章 肃政监察的运作机制 |
第一节 肃政监察的纠弹启动机制 |
一、纠弹的主动启动式 |
二、纠弹的被动启动式 |
第二节 肃政监察的调查机制 |
一、主动启动式的调查 |
二、被动启动式的调查 |
第三节 肃政监察事件的初裁机制 |
一、主动启动式的初裁 |
二、被动启动式的初裁 |
第四节 与司法对接:肃政监察的移送机制 |
一、纠弹事件的审理 |
二、纠弹事件的惩戒 |
第五章 肃政监察的实绩与局限 |
第一节 肃政厅成立后的纠弹实效 |
一、肃政厅对高官纠弹的业绩 |
二、肃政厅对地方官吏纠弹的业绩 |
三、肃政史为平民冤案的昭雪 |
第二节 肃政厅对复辟帝制的抵制 |
一、宋育仁复辟谬说论弹劾案 |
二、杨度、孙毓筠筹安会弹劾案 |
第三节 舆论对肃政厅纠弹行为的反应 |
一、肯定性评价 |
二、质疑性评判 |
第四节 肃政厅纠弹实践中显现的局限 |
一、人民的检举告发意愿不强烈 |
二、人民告诉告发程序的限制 |
三、肃政监察难以辐射地方 |
四、调查权的受限 |
第六章 对肃政监察制的重估 |
第一节 肃政监察:是旧瓶或新瓶装旧酒还是新酒? |
一、肃政监察:“新瓶”还是“旧瓶”? |
二、肃政监察:是“新酒”还是“旧酒”? |
第二节 肃政监察制中规范体系的创造 |
一、规范体系的层次结构 |
二、规范体系中的实体与程序 |
三、内部管理规范的特色 |
第三节 对肃政监察制度的检讨 |
一、“一事能再提”的纠弹权 |
二、对肃政史的监督缺乏 |
三、肃政监察权对总统权力的依附 |
第四节 肃政监察制在当代的启示与借鉴 |
一、监察权中行政公诉权、行政裁判执行监督权的配置 |
二、监察权风险的防范:查处分离 |
三、肃政监察制对建设中的国家监察制度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肃政史履历 |
(3)刑事错案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及创新之处 |
四、研究的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刑事错案概述 |
第一节 “错误”基本问题研究 |
一、错误的含义 |
二、错误的基本特征 |
三、认定错误的方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一、司法实践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二、法学理论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三、刑事错案认识冲突的根源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重构 |
一、刑事错案的主体 |
二、刑事错案的主观要素 |
三、刑事错案的客体 |
四、刑事错案的对象 |
五、刑事错案范畴外其他错误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多元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一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基本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秩序及冲突 |
二、平等及冲突 |
三、效益及冲突 |
四、价值冲突的调和及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诉讼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实体正义 |
二、程序正义 |
三、诉讼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法律原则中价值冲突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一、无罪推定原则 |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中事实认定问题 |
第一节 事实认定的手段——证据 |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 |
二、证据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据规则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事实认定的程度——证明标准 |
一、证明标准的界定 |
二、证明标准的立法选择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明标准的兑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事实认定的证明方式——自由心证 |
一、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 |
二、自由心证的实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自由心证的抑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错案中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律适用中事实问题的界限 |
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界限 |
二、构成要件事实中的法律问题 |
三、违法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四、责任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五、量刑事实的法律问题 |
第二节 法律适用中“法律空间”的影响因素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 |
三、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
第三节 法律适用效果的认定 |
一、认定对象 |
二、认定标准 |
三、认定方法 |
四、认定主体 |
五、认定结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刑事错案的消解 |
第一节 法律适用错误的消解——法律安全区之提倡 |
一、构建法律安全区的必要性 |
二、法律安全区的构成 |
三、法律安全区的实现 |
第二节 事实认定错误的消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完善 |
一、诉讼程序对刑事错案的抑制机理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相关诉讼制度对正确适用法律的影响 |
第三节 价值冲突调和主体的规制——法官职业评价体系之完善 |
一、我国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检视 |
二、国外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探析 |
三、法官职业伦理评价体系之提倡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4)侦查阶段的错案控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由与意义 |
二、研究的问题 |
三、对已有研究的检讨 |
四、错案基本概念的界定 |
五、研究思路与方法 |
六、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侦查阶段的错案控制基本问题 |
第一节 错案内涵的辨思 |
一、错案的特征 |
二、错案的认定前提 |
第二节 侦查与错案之关联性 |
一、侦查与错案之形式关联 |
二、侦查与错案之主体关联 |
第三节 侦查阶段的错案生成 |
一、偏差行为理论的演进 |
二、偏差行为下侦查阶段错案的特点 |
三、偏差行为下侦查阶段错案的表现 |
第四节 侦查阶段的错案控制维度 |
一、社会控制论的发展脉络 |
二、社会控制论下侦查阶段错案的控制体系 |
第二章 侦查阶段的错案现状研判 |
第一节 案例研究指标来源及设定 |
一、案例指标的选择 |
二、案例指标的分类 |
第二节 侦查阶段的错案策略因素 |
一、特定时期国家政策的误读 |
二、讯问中的骗供、诱供 |
三、测谎仪应用问题 |
第三节 侦查阶段的错案技术因素 |
一、DNA鉴定问题 |
二、足迹、人身痕迹物品鉴定问题 |
第四节 侦查阶段的错案措施因素 |
一、非法讯问 |
二、非法询问 |
三、非法羁押 |
四、非法现场勘查取证 |
第三章 侦查阶段的错案规范控制 |
第一节 侦查规范控制的现状 |
一、侦查活动的基本属性 |
二、规范控制中越轨行为的形成 |
三、影响规范控制的侦查价值 |
第二节 侦查规范控制的改革理路 |
一、侦查程序制度的修正 |
二、侦查理念偏差的更正 |
三、技术性侦查应用的补正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错案行政管理控制 |
第一节 行政管理控制的一般原理 |
一、侦查司法属性下的行政管理制度 |
二、侦查行政管理体制内生性的案例表达 |
第二节 行政管理控制的困境 |
一、绩效考核对错案的影响 |
二、行政工作压力对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行政管理控制改革理路 |
一、强化党对司法的影响力 |
二、科学的绩效考核 |
三、长效机制的事权制度 |
四、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实施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错案司法控制 |
第一节 司法控制的一般原理 |
一、司法控制缺陷的理论解读 |
二、司法控制与错案的案例表达 |
第二节 司法控制的困境 |
一、检察环节对侦查监督的弱化 |
二、检察环节对抗诉权利的强化 |
三、审判环节对错案的深化 |
第三节 司法控制改革理路 |
一、建构立体化检察监督格局 |
二、建构审判引导侦查的诉讼格局 |
第六章 侦查阶段的错案社会协同控制 |
第一节 社会协同控制的一般原理 |
一、社会协同控制下的理论透视 |
二、社会协同控制与错案的案例表达 |
第二节 社会协同控制的困境 |
一、侦查监督中律师角色的错位 |
二、网络舆情对案件侦查的导向偏差 |
第三节 社会协同控制改革理路 |
一、现代媒体语境下的错案控制 |
二、律师辩护权对错案控制 |
结论 |
一、论文的基本观点 |
二、论文有待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价值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第一章 清末都察院的编制及职权 |
第一节 清末都察院的编制 |
一、1906年官制改革前的编制 |
二、1906年官制改革后的编制 |
第二节 清末都察院的规章 |
一、《钦定台规》的内容 |
二、台规与会典、例律的关联 |
三、台规的效力与意义 |
第三节 清末都察院的职权及其保障 |
一、都察院的职权 |
二、科道行使职权的方式 |
三、科道行使职权的保障 |
第二章 科道的纠弹与冤抑受理 |
第一节 官吏纠参与申冤的律例规定 |
一、被参官吏的处分之例 |
二、构成犯罪的处罚之律 |
三、被参官吏的宽免与申诉 |
第二节 科道对京官的纠弹 |
一、弹劾王公亲贵案 |
二、弹劾官员舞弊:以邮传部李德顺案和吏部受贿案为例 |
三、都察院堂官弹劾科道案 |
第三节 科道对外官的纠弹 |
第四节 清末都察院受理革员申冤 |
一、赴都察院呈控的案件总体情况 |
二、呈控人与当事人 |
三、都察院受理革员京控的程序 |
四、革员呈控的事由 |
五、京控的拟断与呈控的差异 |
六、革员呈控案的总体处理结果评析 |
七、都察院在革员京控案中的功用评析 |
小结 |
第三章 清末都察院的裁改争议 |
第一节 裁改的动因与起始 |
一、内忧外困的时势迫使变法改制 |
二、迎合预备立宪的需要 |
第二节 丙午官制改革前后都察院的裁改 |
一、丙午官制改革前左都御史陆宝忠整顿都察院的努力 |
二、丙午官制改革中都察院的改制方案 |
三、反对都察院裁改的理据 |
四、都察院官制初步厘订 |
五、都察院奏定整顿章程 |
第三节 都察院代下议院的争议 |
一、都察院代下议院的倡议 |
二、反对设下议院更改都察院 |
第四节 再次厘订台规 |
第五节 都察院裁改期间的民间舆论 |
一、报刊舆论 |
二、宋教仁的议论 |
小结 |
附录 清末科道对待新政的态度 |
第四章 都察院的裁撤与平政院的建立 |
第一节 都察院的末路与科道的去留 |
一、都察院的末路 |
二、科道的去留 |
第二节 平政院的设立及争议 |
一、平政院筹设的过程 |
二、平政院的设立与职权 |
三、平政院与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争议 |
四、平政院与肃政厅的权限争议 |
第三节 肃政厅的设立、规章与职权 |
一、肃政史的产生 |
二、肃政厅的法规 |
三、肃政厅的职权与行使方式 |
第四节 肃政史的上奏建言与监察纠仪 |
一、上奏建言 |
二、监察政务 |
三、纠仪 |
小结 |
第五章 肃政史的弹劾与惩戒委员会的惩戒 |
第一节 民初官员弹劾与惩戒的法律规定 |
一、肃政史弹劾的范围 |
二、肃政史弹劾的程序 |
三、官员的惩戒机构、处分与开复 |
第二节 肃政史的弹劾案 |
一、肃政史弹劾之预闻 |
二、肃政史纠劾大员 |
三、肃政史弹劾赌博、种烟 |
四、肃政史弹劾中央部院案 |
五、肃政史弹劾巡按使 |
六、肃政史弹劾法官 |
七、肃政史弹劾知事案 |
八、肃政史平反冤案 |
第三节 文官高等惩戒委员的惩戒 |
一、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惩戒程序 |
二、惩戒滥押、疏脱监犯的案件 |
三、惩戒由巡按使弹劾的其他案件 |
第四节 其他惩戒委员会的惩戒 |
一、司法官惩戒委员会 |
二、审计官惩戒委员会 |
小结 |
第六章 肃政厅的裁撤及后续 |
第一节 肃政厅的最后光景 |
一、肃政史奏劾复辟 |
二、肃政史弹劾筹安会及反对帝制 |
第二节 肃政厅裁撤始末 |
一、主要人物请辞 |
二、改制与合署办公 |
三、裁撤书记官及人员安置 |
四、废止法令 |
五、肃政史的流向 |
第三节 外界对于肃政厅肃政史的评价 |
一、对于肃政厅肃政史之质疑 |
二、对于平政院与肃政厅关系之论评 |
三、肃政厅裁撤之后的评议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中国当代公安刑侦小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中国当代公安刑侦小说概念界说 |
二、中国当代公安刑侦小说研究现状 |
三、中国当代公安刑侦小说研究价值 |
第一章 中国公安刑侦小说的当代形成与发展 |
第一节 “十七年”:一种新范式的产生 |
一、新的国家语境下的书写 |
二、创作之基:公安工作的要求 |
三、苏联反特小说的范式作用 |
四、公安刑侦小说作家群体的形成 |
第二节 新时期:公安刑侦小说的复苏与重建 |
一、断裂与重生的更迭图景 |
二、创作理念的丰富与拓展 |
三、深沉的批判现实的精神 |
第三节 20世纪九十年代:公安刑侦小说的转型 |
一、公安刑侦小说向世俗化、商业化转变 |
二、公安刑侦小说转变的现实土壤 |
三、新社会环境下的犯罪类型书写 |
第四节 新世纪:公安刑侦小说的多元发展 |
一、网络媒介下的新兴创作队伍 |
二、刑侦小说“自我形态”的回归 |
三、国际视野下的创作狂欢 |
第二章 中国当代公安刑侦小说的叙事特征 |
第一节 理性逻辑下的故事内核与情节构成 |
一、故事内核的理性构建 |
二、情节的“因果阐释” |
第二节 悬念设置与“距离化”叙事 |
一、侦探∕刑侦小说的悬念 |
二、侦探∕刑侦小说的“距离化”叙事 |
第三节 犯罪“空间隐喻”的构建 |
第四节 “死亡”意象及其美学意义 |
一、侦探∕刑侦小说中的“死亡”谜题 |
二、侦探∕刑侦小说中的“死亡”叙事 |
第三章 中国当代公安刑侦小说的主题建构 |
第一节 公安刑侦小说的“国家安全”主题 |
一、“国家安全”主题的提出 |
二、“国家安全”主题的凸显 |
三、“国家安全”主题的延伸 |
第二节 时代变迁下的多主题建构 |
一、经济变革期的另类社会图景 |
二、直面社会矛盾的真实写作 |
第三节 情法权的主题变奏 |
一、“情与法”的迷惘 |
二、“权与法”的共生 |
第四章 中国当代公安刑侦小说中的人物形象 |
第一节 公安刑侦小说中的警察形象 |
一、公安刑侦小说中警察形象的演变 |
二、“英雄化”叙事的必然与尴尬 |
三、侦探与警察:殊途同归的“英雄化”想象 |
第二节 公安刑侦小说中的罪犯形象 |
一、政治罪犯的“符号化”表征 |
二、趋利心理下的多重表象 |
三、错位的歧义人生 |
四、人生困境下的无奈选择 |
第三节 公安刑侦小说中的女性形象 |
一、激烈生活场景中的女性意识觉醒 |
二、情感纠葛中的折翼天使 |
三、暴力阴影下的复仇与毁灭 |
第五章 中国当代公安刑侦小说的模式化书写 |
第一节 侦探小说的模式化传统 |
一、线性模式:利于悬念设置的叙事传统 |
二、审美心理:惩恶扬善的情感表达传统 |
第二节 公安刑侦小说的模式化特征 |
一、要素设置:固定性 |
二、叙事视角:单一性 |
三、人物特征:鲜明性 |
第三节 模式化书写的成因 |
一、时代需要 |
二、文化策略 |
三、大众审美期待 |
第四节 模式化书写的困境与突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刑事错案制度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刑事错案的基本问题 |
1.1 刑事错案的概念 |
1.1.1 刑事错案的内涵 |
1.1.2 刑事错案的外延 |
1.1.3 刑事错案的分类 |
1.2 刑事错案的标准 |
1.2.1 刑事错案的标准梳理 |
1.2.2 刑事错案的标准比较 |
1.3 刑事错案的防范 |
2 刑事错案成因的数据分析 |
2.1 我国刑事错案案例与致错成因剖析 |
2.1.1 91起刑事错案的数据分析 |
2.1.2 30起刑事错案典型案例评析 |
2.1.3 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剖析 |
2.1.3.1 刑事错案的成因:侦查行为不规范 |
2.1.3.2 刑事错案的成因:侦查监督不足 |
2.1.3.3 刑事错案的成因:疑罪从轻与不予采纳的辩护意见 |
2.1.3.4 刑事错案的成因: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 |
2.2 国外刑事错案及其成因 |
2.2.1 美国刑事错案及其成因 |
2.2.2 英国刑事错案及其成因 |
2.2.3 加拿大刑事错案及其成因 |
2.2.4 日本刑事错案及其成因 |
2.3 刑事错案成因研究的目的 |
2.3.1 归纳中国刑事错案的发生模式 |
2.3.2 比较各国刑事错案的共因 |
2.3.3 反思中国刑事错案的成因 |
2.4 刑事错案成因与刑事错案防范联系 |
3 刑事错案防范的制度变迁 |
3.1 制度变迁理论 |
3.1.1 制度变迁理论的理论分类 |
3.1.2 道格拉斯·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 |
3.1.3 制度与组织 |
3.1.4 制度研究范式 |
3.1.5 法律制度与制度变迁理论 |
3.1.6 制度变迁理论分析刑事错案防范的可行性 |
3.1.7 刑事错案40年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
3.1.8 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脉络节点与阶段划分依据 |
3.2 我国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1979-2019) |
3.2.1 刑事错案防范制度的生成与初步探索阶段(1979-1999) |
3.2.2 刑事错案防范制度的全面发展阶段(2000-2011) |
3.2.3 刑事错案防范制度的深入发展阶段(2012-2019) |
3.2.3.1 刑事错案防范制度的综合发展期(2012-2013) |
3.2.3.2 刑事错案防范制度的升级发展期(2014-2019) |
4 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的路径 |
4.1 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的规律 |
4.1.1 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的趋势总结 |
4.1.2 多元行动者共同推动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 |
4.1.3 制度变迁的本质—行动者博弈的结果 |
4.1.4 制度作用与刑事错案防范的实践 |
4.1.5 科学技术引领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 |
4.2 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的路径维度 |
4.2.1 时间维度 |
4.2.2 主体维度 |
4.2.3 运动维度 |
4.2.4 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
4.3 刑事错案防范制度变迁路径预测 |
4.3.1 新时期刑事错案防范制度的契机与转变 |
4.3.2 新时期刑事错案防范制度的顶层设计 |
4.3.3 新时期刑事错案防范制度的创新点 |
4.3.3.1 侦查讯问制度 |
4.3.3.2 羁押听证制度 |
4.3.3.3 异地复查制度 |
4.3.3.4 辩护意见回应制度 |
4.3.4 行动者参与刑事错案防范制度设计的思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8)刑事司法错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本体展开 |
第一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内涵解读 |
一、刑事司法的界定 |
二、错误的含义 |
三、刑事司法错误的概念 |
四、刑事司法错误与刑事错案的辨析 |
第二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特征与认定标准 |
一、刑事司法错误的特征 |
二、刑事司法错误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类型 |
一、事实认定错误 |
二、法律适用错误 |
第二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与危害 |
第一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透视 |
一、刑事司法错误的总体现状 |
二、事实认定错误的现状 |
三、法律适用错误的现状 |
第二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现实危害 |
一、导致错判有罪,冤枉无辜者 |
二、导致错放犯罪人,危及社会安全 |
三、导致罪刑失衡,损害司法权威 |
四、导致司法成本增加,浪费司法资源 |
五、导致司法不公,破坏司法公信力 |
第三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刑事司法认识有限性的原因 |
一、认识主体的有限性 |
二、认识客体的复杂性 |
三、认识手段的有限性 |
第二节 证据采信方面的原因 |
一、采信了错误的被告人供述 |
二、采信了错误的证人证言 |
三、采信了错误的被害人陈述 |
四、未运用DNA检测技术 |
五、盲目采信科学证据 |
六、忽视重要的证据 |
第三节 法律适用观念方面的原因 |
一、“有罪推定”司法惯性的作用 |
二、“疑罪从轻”不当观念的影响 |
三、“重实体轻程序”不良理念的倾向 |
四、“重打击轻保护”片面理念的影响 |
第四节 法律适用方法方面的原因 |
一、适用法律的能力不强 |
二、法律概念解读错误 |
三、法律判断错误 |
四、法律推理错误 |
第四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防范 |
第一节 刑事司法错误防范的理念先导 |
一、树立司法公正理念 |
二、树立程序法定理念 |
三、树立人权保障理念 |
第二节 刑事司法错误防范的素质保障 |
一、增强职业道德素质 |
二、提升司法业务素质 |
第三节 刑事司法错误防范的具体举措 |
一、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侦、诉、审关系 |
二、改革侦查讯问制度 |
三、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四、严格审查科学证据 |
五、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六、改进裁判方法 |
七、完善刑事辩护制度 |
第五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 |
第一节 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归责 |
一、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 |
二、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归责 |
三、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具体形式 |
第二节 刑事司法错误追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司法错误追责制度的沿革 |
二、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刑事司法错误追责制度的完善思路 |
一、明晰责任追究制度的称谓 |
二、明确责任追究的基准 |
三、明确主观过错的追责条件 |
四、确立合理的责任追究主体 |
五、明确司法责任终身制的适用时效 |
研究总结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一、发表的论文 |
二、参与的科研项目 |
致谢 |
(9)刑事扣押决定权归属的三种模式及其批判(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扣押的“侦查机关决定模式”及其行政体制 |
(一) 我国侦查机关决定刑事扣押的原因及其社会转型 |
(二) 我国刑事扣押“侦查机关决定模式”的弊端 |
二、刑事扣押的“检察机关决定模式”与公诉权的角色冲突 |
(一) 域外刑事扣押的“检察机关决定模式” |
(二) 我国理论界对刑事扣押“检察机关决定模式”的分析 |
(三) 我国刑事扣押“检察机关决定模式”的弊端 |
三、刑事扣押的“法院决定模式”与中立裁判 |
(一) 域外刑事扣押“法院决定模式”的潮流 |
(二) 我国理论界对刑事扣押“法院决定模式”的探讨 |
四、我国实现刑事扣押决定权归法院的条件与思路 |
(一) 我国实现刑事扣押决定权归法院的条件 |
(二) 我国实现刑事扣押决定权归法院的具体思路 |
1. 近期思路:基本维持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扣押的做法 |
2. 长远思路:建立刑事扣押司法审查制度 |
(10)中美刑事错案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和目的 |
三、研究的现状及趋势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五、本文的逻辑结构及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刑事错案基本问题 |
第一节 错误论 |
一、错误的本质 |
二、错误的特征 |
三、错误系统构成的规律性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概念 |
一、刑事错案概念的历史考察 |
二、刑事错案概念的现实构建 |
三、刑事错案的相关概念 |
四、刑事错案概念的域外探索 |
第三节 刑事错案的基本类型 |
一、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与程序违法错误 |
二、结果性错误与过程性错误 |
三、责任性错误与无责性错误 |
四、赔偿性错误与非赔性错误 |
五、显性错误与隐性错误 |
六、正当程序错误与放纵犯罪错误 |
七、系统性错误与任意性错误 |
八、不同认定范围的刑事错案分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刑事错案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错案的宏观实证考察 |
一、我国刑事错案的实践样态 |
二、我国刑事错案的数据分析 |
第二节 美国刑事错案的宏观考察 |
一、美国等域外国家刑事错案的整体概况 |
二、美国刑事错案的宏观考察及比较 |
第三节 中美刑事错案中司法鉴定致错问题的微观比较 |
一、中美刑事错案中司法鉴定错误的数据统计比较 |
二、中美刑事错案中的鉴定意见错误比较 |
三、中美刑事错案中的鉴定意见使用错误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错案表象原因的比较分析 |
一、刑讯逼供/虚假供述的比较分析 |
二、司法鉴定错误问题的比较分析 |
三、不当执法行为的比较分析 |
四、证人辨认错误的比较分析 |
五、线人虚假告密的比较分析 |
六、无效律师辩护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深层机理分析 |
一、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
二、刑事司法的运行规范 |
三、刑事司法的认知规律 |
四、刑事司法的价值选择 |
第三节 刑事错案不确定影响因素的比较讨论 |
一、集体参与制和刑事错案关系的比较讨论 |
二、速裁程序(辩诉交易)和刑事错案关系的比较讨论 |
三、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与刑事错案的关系讨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错案的防范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错案的防范 |
一、我国刑事错案防范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刑事错案防范的制度评析 |
第二节 美国刑事错案防范的改革 |
一、针对刑事错案深层机理的改革 |
二、针对刑事错案表象原因的改革 |
第三节 我国刑事错案防范的借鉴和完善 |
一、针对刑事错案深层机理的改革 |
(一)完善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
(二)预防心理偏差的改革 |
二、针对刑事错案表象原因的改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刑事错案的救济 |
第一节 刑事错案的发现与纠正 |
一、我国刑事错案的发现与纠正 |
二、美国刑事错案发现与纠正的改革 |
三、我国刑事错案发现与纠正的借鉴和完善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赔偿与追责 |
一、我国刑事错案的赔偿与追责 |
二、美国刑事错案的赔偿与追责 |
三、我国刑事错案赔偿与追责的借鉴及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四、蒙冤警察 法律为你昭雪(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研究[D]. 尤达. 南京艺术学院, 2021(12)
- [2]民国初期肃政监察制度研究[D]. 任巧.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3)
- [3]刑事错案论[D]. 孙世萍. 黑龙江大学, 2020(03)
- [4]侦查阶段的错案控制问题研究[D]. 琚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5]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D]. 杨芹. 吉林大学, 2020(08)
- [6]中国当代公安刑侦小说研究[D]. 吴强. 吉林大学, 2019(02)
- [7]刑事错案制度防范研究[D]. 白文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9)
- [8]刑事司法错误研究[D]. 苏方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9]刑事扣押决定权归属的三种模式及其批判[J]. 谭秀云. 河北法学, 2018(03)
- [10]中美刑事错案比较研究[D]. 董凯. 黑龙江大学, 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