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加强北京市兽药监督执法工作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叶超[1](2020)在《浅析福建省某市动物卫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方向逐渐从高速度向高质量方向转变,大量资本涌入,带动畜牧业产业规模不断壮大,也进一步刺激市场展开更加激烈的竞争。行业中的某些个人或团体,为了追求高额回报,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违规滥用兽用抗生素、饲料添加剂等,引发各种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如何保证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性已经成为大众广泛关注的热点。本项目主要采用文献研究、问卷调查、比较分析等方法开展研究。深入了解掌握国际主流国家在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执法体制管理、兽医执法队伍、权力运行、工作职权等方面现状,与国内动物卫生监督情况进行多角度对比分析。同时,以福建省某市为例,通过实地调查,该市在推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存在法律配套体系有待完善、人员经费不足,执法不规范、宣传教育推广力度不足、多头管理问题突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有待加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八个方面的对策,一是完善法律配套体系,二是加强队伍素质建设,三是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四是规范监督执法行为,五是优化监督执法环境,六是集中收归执法权限,七是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八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周广亚[2](2020)在《国内市售猪肉和食用植物油危害因素的风险评估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猪肉和食用植物油消费国。近年来,猪肉和食用植物油安全事件频发,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带来诸多不良影响。风险评估是国际公认的一种有效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的方法,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因此,本文采用概率暴露评估、综合评价、数据挖掘等风险评估方法,构建了猪肉和食用植物油中相关危害因素的风险评估模型,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实现了猪肉和食用植物油安全风险评估系统,旨在为猪肉和食用植物油的安全监管提供支持,以降低猪肉和食用植物油安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结论如下:1市售猪肉中化学性危害因素和致病微生物的风险评估(1)市售猪肉中化学性危害因素的风险评估:基于不同国家猪肉中兽药残留标准的差异,建立了进口猪肉中兽药残留的风险评估模型。结果表明,美国、巴西、泰国、澳大利亚和俄罗斯猪肉中兽药残留的潜在风险较低。采用地理信息系统(GIS)方法对2015-2019年中国发生的猪肉兽药残留安全事件的分布、聚类情况进行研究,结果显示我国猪肉中兽药残留安全事件在时空上呈聚集分布,且热点聚集区域多分布在我国西南地区。通过构建暴露评估模型对国产猪肉中铅、砷、镉、汞的健康风险进行评估,结果表明猪肉中的砷对2到4岁年龄段人群的致癌风险超出可接受水平。采用故障树分析法探究了猪肉供应链中导致化学性危害事件发生的薄弱环节,结果表明预防我国猪肉化学性危害事件发生的关键是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和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2)市售猪肉中致病微生物的风险评估:通过构建定量风险评估模型对进口猪肉传入非洲猪瘟病毒和猪水泡病病毒的风险进行评估,结果表明来自加拿大、美国、巴西、德国、西班牙的进口猪肉传入非洲猪瘟病毒和猪水泡病病毒的风险均较低。采用模块化过程风险模型法构建了国产猪肉中大肠杆菌的风险评估模型,结果表明影响国产猪肉中大肠杆菌风险的主要因素是售卖时猪肉中大肠杆菌的污染水平、购买后常温下的储存时间和储存温度。通过分析猪肉供应链中沙门氏菌浓度的变化,建立了猪肉中沙门氏菌的定量风险评估模型。结果表明,每1万人中约有51人因食用猪肉而罹患沙门氏菌病。2食用植物油中化学性危害因素的风险评估(1)食用植物油中苯并芘、黄曲霉毒素B1和重金属的风险评估:通过分析花生油、大豆油和菜籽油中苯并芘的污染情况,评估了3种食用植物油中苯并芘的致癌风险。结果表明,三种食用植物油中苯并芘的致癌风险均处于可接受水平。使用暴露限值法和数学模型法对花生油中黄曲霉毒素B1的健康风险进行评估,结果表明花生油中黄曲霉毒素B1具有较高的健康风险。基于食用植物油中铅、砷、镉、铬的污染水平,构建了食用植物油中重金属的膳食暴露风险评估模型。结果表明,食用植物油中重金属铬的致癌风险超出最大可接受水平。(2)食用植物油中化学性危害因素的综合风险评估:建立了基于风险矩阵的食用植物油中化学性危害因素的风险等级评估模型。结果表明,2018年山东、黑龙江两省食用植物油的安全状况整体较好,但两省都需加强对食用植物油中苯并芘、黄曲霉毒素B1和特丁基对苯二酚的风险管理。进一步采用灰度关联法结合解释结构模型法(GRA-ISM)构建了食用植物油中化学性危害因素的风险等级评估模型。研究结果表明,影响食用植物油安全的主要化学性风险因素是苯并芘、砷、酸价和二丁基羟基甲苯。另外,使用熵权层次分析法集成BP神经网络算法构建了食用植物油化学性危害等级预测模型,模型的十折交叉验证及独立测试的决定系数R2分别达到0.994和0.992,预测模型拟合效果较好。3、猪肉和食用植物油安全风险评估系统的构建基于本文建立的猪肉和食用植物油安全风险评估模型,本研究采用MVC分层开发模式,设计并开发了一套猪肉和食用植物油安全风险评估系统(http://www.biotechshu.com:8080/porkandoil),该系统可以为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和普通消费者进行猪肉和食用植物油的安全风险管理提供辅助。
陈炫伯[3](2019)在《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全民移动互联网时代,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加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必由之路。就民事领域而言,从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到2019年提起审议的《民法典人格编草案》,立法机关无不通过改善我国的法律环境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涉及着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用户三方利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其中的核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的行为并不是一种损害公民信息权的行为,而是属于个人信息规则下的一种积极的处理行为。虽然从整体来看,在缺乏系统的《着作权法》与单行的个人信息法的规制下,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并不完善,但是这个问题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并将其写入新的一轮立法规划之中。本文从揭示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特点出发,围绕国内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与改进展开研究,试图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立法活动,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分析总结,来为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首先,文章介绍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要求下向着作权人或者国家机关提供涉嫌侵犯着作权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的制度。又揭示了信息披露制度是作为“避风港”原则的补充,在着作权利益平衡原则指导下而诞生的。同时归纳了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三个显着特点。其次,文章通过对于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发展历程的梳理,总结出“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三部法律中的信息披露条款推动了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笔者通过对于法律条文的分析发现我国着作权领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信息披露模式:“着作权人—ISP”模式与行政执法模式。文章结合司法判例“魔女幼熙案”与学术研究成果重点分析了这两种信息披露模式的差异,并归纳出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与不足。再次,笔者通过对于以德国为代表的信息权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行政执法模式以及以美国为代表的民事程序救济模式,尤其美国的“确定侵权人传票”与匿名诉讼模式进行系统研究归纳出现阶段西方主要国家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状况。揭示了西方各国信息披露制度与民事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的紧密联系。最后,文章揭示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矛盾是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权与着作权人的财产权之间冲突,因此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利益平衡理论与证明妨碍理论的支持。同时我们也需要从对域外相关制度的研究中汲取精华,结合我国人身权领域的信息披露制度,“魔女幼熙案”中北京法院的判决意见,国内外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国外的典型判例对于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郑利莎[4](2017)在《关于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监管方面的思考》文中研究说明自2007年《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国在进口兽药管理方面取得了重要进步,但在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方面仍存在监管盲区。部分执法人员对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范围、种类、经销关系等认识不足,导致监管思路不明确,执法浮于表面,存在监管漏洞。本文分析了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范畴、国内市场种类、经销主体及经销关系,提出了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基层执法思路,并对进口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以期为优化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监管政策提供参考。
张文波[5](2017)在《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如何将“书本中的环境法”全面转化为“行动中的环境法”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关键因素,上述转化过程主要涉及环境执法问题,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作为解决环境执法问题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主要涉及由哪些主体来行使环境行政执法权最有效果、最能保障“书本中的环境法”得到严格执行:一方面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环境行政执法效能的高低;另一方面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是否恰当、是否与其他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直接关系到环境行政执法权是否会被滥用。因此,可以说合理配置环境行政执法权是解决我国现阶段环境法治赤字的重要措施。从理论上讲,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这一命题包括四个层面的问题: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和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上述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并非各自独立、毫无联系的,而是一种层层递进、密切关联的关系,清晰地展示了环境行政执法权如何从一种人民让渡给政府的模糊权力逐步细化和明确为一种环保部门各内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的具体权力的过程。具体来说:在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为环境领域同时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这就决定了环境问题的解决应当统筹兼顾政府(行政)的力量和社会(市场)的力量,不应有所偏废且应随着时代变化不断进行调整,而在我国现阶段过于注重解决环境领域“市场失灵”而忽视“政府失灵”问题的现状下,应当着重构建私权利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着重强化我国环境法中的私人实施制度,最终实现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结合与衔接;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以管辖区域作为配置的基本标准而造成了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职责同构”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坚持权责匹配原则,包括在配置标准上坚持管辖区域与环境影响并重、立法明确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和在配置保障上坚持“重心下移”原则,最终达到与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之间“正三角形”环境监管任务模式相适应的“正三角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保障模式,实现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权责统一;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以部门化原则作为配置的基本标准而造成了环境行政执法权分散、重叠及错位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坚持生态系统化管理原则,稳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同时明确行政协助原则以有效整合因职能分工而形成的碎片化的行政资源;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缺乏明确的配置标准而导致环保部门内部的决策权与执行权未完全分离且缺乏有效沟通反馈,为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应当坚持分权制衡原则,实现环保部门内部的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另一方面应当坚持沟通协调原则,实现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及时高效沟通,实现决策机构的决策更具有可行性、执行机构的执行更有效果。从实践层面来讲,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首先应当予以解决的问题,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顶层制度设计和政策设计,同时不应单独推进某一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改革,而应当统筹考虑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依据配置合理的环境行政执法权来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合理构建各组监管力量的运行机制,保障其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最终形成运转高效、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具体来说:在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环境法的实施方式——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包括完善环境法的公共实施制度、强化环境法的私人实施制度和实现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结合与衔接三个方面;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配置模式问题——建立环境保护领域垂直管理制度或上级政府环保部门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现阶段我国可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模式,即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省级垂直管理模式,并由省级政府环保部门根据本区域内的实际情况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以最大程度减少地方政府对环保工作的不当干预;在环境问题有一定缓和之后,可以仅采取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模式,仍由各地方政府对本区域内的环保工作负责,并行使相应的环境行政执法权;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配置方案问题——推行环境保护大部制或继续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现阶段我国应当逐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但由于这一过程的困难性与长期性,还应继续完善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同时推进上述两个方案,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我国完成了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由于环境问题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单靠这一个部门也无法彻底解决环境问题,还需要其他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等的支持与配合,跨部门、跨行业、跨规格的环境管理协调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现阶段的重点在于确立明确且统一的配置标准,推进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内部监督权独立且有效,具体来说包括在职能整合的基础上以“决策司局+执行司局”模式设置内设机构、构建综合协调中心以保证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和构建专门监督部门以保证环保部门内部监督权独立且有效三个方面。从环境法治的角度来看,我国现阶段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所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非法治化,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均呈现出不同程度的行政化、非对等性和不确定等特征,这导致环境行政执法权的配置处于极度不稳定的状态,造成了环境行政执法配置及调整的随意性,甚至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纳入到环境法治的范畴,按照环境法治原则的要求来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以实现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规范化和稳定性。就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总体要求来说,需要做到以下五点:一是要同时规定四个层次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二是特别注重社会权力理论对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三是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权责匹配原则,四是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生态系统化管理原则,五是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分权制衡与沟通协调并重。就《环境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来说,需要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包括重新梳理环保部门的职权职责,确保环境行政执法权不缺位、越位和错位、更加注重环境法的私人实施制度,强化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建立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结合与衔接的保障制度三点;二是纵向权力层面,包括采取管辖区域与环境影响并重的标准来配置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合理配置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事权、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环境行政执法保障体系、着重强化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制约、探索建立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垂直管理制度和完善上级政府环保部门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制度六点;三是横向权力层面,提出了远期方案——逐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和近期方案——完善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四是环保部门内部权力层面,包括在整合职能的基础上以“决策司局+执行司局”模式设置内设机构、构建综合协调中心以保证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和构建专门监督部门以保证环保部门内部监督权运行独立且有效三点。
翁崇鹏[6](2014)在《我国兽医法律体系框架及兽医人员立法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兽医工作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不仅仅局限在动物疾病诊疗方面,而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已成为兽医卫生工作重要的公共服务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兽医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对提高动物疫病整体防控水平效果显着。但在兽医法制建设中,仍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等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何适应兽医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设计和实施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框架,更好地促进兽医事业科学发展,已成为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本研究遵循法学研究的路线,以新形势下兽医工作需求为逻辑起点,以我国兽医法律立法进程为研究基础,以国外兽医法律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为借鉴参考,运用文献调研、专家咨询、聚类分析、综合归纳、对比分析等方法,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就我国兽医法律体系框架建设原则、体系模式、立法框架以及主要法律内容提出建议,为完善我国兽医法律制度建设提供法理支持,为提高我国依法治疫能力作出贡献。同时,按照本研究提出的兽医法律体系框架,结合兽医人员管理现状,通过比较分析国外兽医人员立法制度,提出我国兽医人员管理需要加强和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并提出具体法律条文结构,推动兽医人员立法进程。在兽医法律体系建设方面,探讨兽医法律体系的基本含义、主要特征、法律关系、地位渊源,以及兽医法律体系的立法主体和原则、实施执行。研究我国与国外兽医法律体系建设在立法动议、草案提出、立法重点、立法过程、行为模式、制裁对象、法律关系、守法状况、修订周期等方面的不同之处。重点提出围绕“人”(兽医人员)、“事”(疫病防治、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物”(兽医药品、兽医生物制品、兽医器械)三个方面,构建兽医人员管理、兽医行为管理和兽医药品药械管理三大法律主干相互支撑、互为补充的兽医法律体系。在体系模式上,提出疫病防治、兽医工具、兽医人员等方面平行立法,形成“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程或标准”等多层次的树状模式。在立法技术上,坚持法规规章和技术性标准相结合,提高规章的操作性和标准的执行力。在立法内容上,提出兽医法律体系应当包括3部专门的兽医法律、4部专门的兽医行政法规、39件农业部规章和一系列农业部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以及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立法重点上,要推动《动物卫生法》《兽医法》《兽医药品法》《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兽医器械管理条例》的制订或修订,加快地方兽医立法进程,健全完善兽医法律配套规章。在兽医人员立法方面,提出我国在兽医人员管理方面应推行包括资格准入、资格考试、执业注册、执业管理、兽医实习和继续教育等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执业兽医制度和包括官方兽医准入、资格考试、以及公开平等择优竞争的聘用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官方兽医制度。建议我国兽医人员立法基本框架包括总则、执业兽医认证与管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乡村兽医与兽医辅助人员、官方兽医准入与管理、兽医协会组织功能、兽医人员的教育制度以及罚则等内容。属性不符
孙江,王利军,李军波[7](2012)在《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一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文中认为一个国家对待动物的态度可以显现其文明程度。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的古老国家,源远流长的历史长河积淀了中华民族博大而精深的传统文化,其中蕴含的动物保护思想让我国早在黄帝时期就已有了明确的保护野生动物和森林资源的思想,同时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古代动物保护法的制定与实施。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人民开始为争取民主、自由、平等,建设法治国家而奋斗,我国的法制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过60余年的不懈努力,已建立了一套具有中国特
董芳芳[8](2010)在《湖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近些年来,“苏丹红”鸭蛋、瘦肉精中毒等多起有关畜产品安全事故频繁出现。2008年曝光的三鹿奶粉事件,对奶制品行业来说简直就是一场空前劫难,“三聚氰胺”一时间使人民唯恐避之不及,这些事故不仅对许多消费者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更使人们对畜产品的安全产生了重大疑虑,为切实解决畜产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必须完善与我省实际相符的法律制度与运行机制。有鉴于此,本文首先从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角度,运用了安全价值理论、利益与利益机制理论、生存权与发展权、市场规制等多重理论,分析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理论渊源,认识到养殖者、加工者、销售者等基于“经济人”自身的“有限理性”,以及对不同利益的追求,难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同时市场上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现象,导致了畜产品安全问题的频发。其次,对美国、欧盟、巴西三国与国内的北京市、河北省、安徽省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分别进行了考察分析,他们的很多措施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能成为对湖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利的的经验与启示。再次,实证调查了湖北省畜牧业和畜产品的发展现状,同时详细了解了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其问题所在,如立法规定存在缺陷,保障体系不完整,管理机制不健全,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找出了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最后,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了各种理论,提出了完善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完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系统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和协调性原则。再通过事前预防制度、事中管理制度、事后处理制度进行具体的完善,并提出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性运行机制。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更是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大问题,本文对湖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对提高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畜产品在国内和国际的竞争力,促进我省畜牧业可持续性发展,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于康震[9](2008)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 努力开创兽药监察工作新局面——在全国兽药监察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文中认为
孙志敏[10](2008)在《中国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水产品生产国和消费国。近年来,尽管中国政府采取各项措施,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但伴随着渔业的迅速发展,与水产品有关的食品安全事件仍频繁发生,不仅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也严重影响了中国水产品出口信誉和竞争力。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已经成为促进中国渔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本文在总结中国养殖水产品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监管实践的基础上,综合运用食品科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质量管理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工具,对中国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中国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构建的基本框架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论文在回顾水产品质量管理基础理论的基础上,首先总结了水产品质量管理的一般规律,指出水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消费者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生产经营的集约程度相适应。并进一步提出了水产品全面质量管理(FPTQM)理论,即建立贯穿水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以经济、高效的质量管理手段,实现质量管理效果最大化与成本最小化的有机统一。经综合分析,提出了中国现阶段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即以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大力发展无公害水产品的同时,积极提倡发展绿色水产品和有机水产品,以满足广大消费者对水产品更高的质量安全要求及提升中国水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本文概括了中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取得的主要成绩,详细分析了目前在水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诸如标准化发展滞后、认证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文中以青岛市为例,对消费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需求行为和生产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供给行为进行了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分析表明,当前消费者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但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了解还有待进一步深化。生产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不是很强,对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认识还未达到应有的高度。本文还介绍了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在加强水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总结了加强水产品质量管理的有效途径:发挥政府作用,完善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实施“从养殖场到餐桌”的一体化管理;采取公开与透明的工作方式;推进水产品质量标准的国际化;加强信息交流等。通过对水产品质量管理理论与国外管理实践进行分析研究,结合我国国情和渔业发展现状,本文提出了中国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构建的基本框架和相关政策措施。提出应创新管理模式,构建统一协调、分工明确的食品(含水产品)管理机构——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管理法律保障体系、质量标准体系、检验监测体系、认证认可体系(建议设立一星级安全食品、二星级安全食品、三星级安全食品的质量标准认证体系)、科技支撑体系、信息交流体系和安全预警体系;应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手段,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可追溯管理制度、社会信用制度;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实施品牌战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水产品技术研究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资源、环境保护力度;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本文还对青岛市加强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进行了实证研究,为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了经验支持。综上所述,本文较系统地分析了中国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问题,提出了构建完善的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设想;提出了水产品全面质量管理(FPTQM)理论和由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的管理新模式;另外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内涵进行了科学界定,还针对中国水产品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实际,提出了科学、实用的质量标准体系。
二、对加强北京市兽药监督执法工作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加强北京市兽药监督执法工作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浅析福建省某市动物卫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1.1 动物卫生监督基本概况 |
1.1.1 定义 |
1.1.2 特点 |
1.1.3 具体内容 |
1.1.4 行政措施 |
1.1.5 意义和作用 |
1.2 动物卫生监督的重要性 |
1.2.1 动物卫生监督是构建动物防疫工作秩序的重要保障 |
1.2.2 动物卫生监督是构建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的有力措施 |
1.2.3 动物卫生监督是构建动物产品全国统一入市标准的有效途径 |
1.2.4 动物卫生监督是维护市场各方参与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
1.2.5 动物卫生监督是防治动物疫情的关键措施 |
1.2.6 动物卫生监督是提高畜牧兽医工作地位的重要方式 |
1.2.7 动物卫生监督是推动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全程监管的有效手段 |
1.3 国际动物卫生监督 |
1.3.1 国际动物卫生监督体制 |
1.3.2 国际立法情况和技术标准体系 |
1.3.3 机构管理制度 |
1.3.4 兽医执法队伍 |
1.3.5 权力运行 |
1.3.6 工作职权 |
1.4 研究目的及意义 |
第二章 国内外动物卫生监督的比较研究 |
2.1 国内外动物卫生监督情况对比 |
2.1.1 管理体系差异 |
2.1.2 管理模式差异 |
2.1.3 技术标准要求差异 |
2.1.4 追溯体系建设差异 |
2.1.5 工作人员从业要求差异 |
2.1.6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差异 |
2.2 改进国内执法管理的对策 |
2.2.1 建立健全兽医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体系 |
2.2.2 推动内外检职能合并 |
2.2.3 提高重视程度,加大各方力量投入 |
第三章 福建省某市动物卫生监督体系的现状、问题及原因 |
3.1 研究方法 |
3.2 福建省某市畜牧业生产基本情况 |
3.2.1 福建省某市主要畜禽产品生产情况 |
3.2.2 福建省某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概况 |
3.2.3 福建省某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设施概况 |
3.2.4 福建省某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管理与规范 |
3.3 与国内部分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情况对比 |
3.4 福建省某市动物卫生监督存在问题及原因 |
3.4.1 动物卫生监督法律配套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
3.4.2 监督执法人员经费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强 |
3.4.3 执行监督执法程序不规范 |
3.4.4 宣传教育推广力度不足 |
3.4.5 多头管理问题突出 |
3.4.6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有待加强 |
3.5 讨论 |
第四章 福建省某市动物卫生监督存在问题的对策 |
4.1 完善法律配套体系 |
4.2 加强队伍素质建设 |
4.2.1 强化官方兽医队伍建设 |
4.2.2 加强协检员队伍建设 |
4.3 健全财政保障机制 |
4.4 规范监督执法行为 |
4.4.1 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制度 |
4.4.2 严格动物屠宰检疫管理 |
4.5 优化监督执法环境 |
4.6 集中收归执法权限 |
4.7 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 |
4.8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
全文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国内市售猪肉和食用植物油危害因素的风险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文献综述 |
1 猪肉和食用植物油安全问题的概述 |
1.1 猪肉安全问题的概述 |
1.2 食用植物油安全问题的概述 |
2 猪肉和食用植物油安全风险评估的现状 |
2.1 猪肉安全风险评估的现状 |
2.2 食用植物油安全风险评估的现状 |
2.3 猪肉和食用植物油安全风险评估的常用方法 |
3 风险评估系统开发涉及的计算机技术 |
3.1 Java EE技术 |
3.2 Java Web开发技术 |
3.3 MVC开发模式 |
4 本研究的意义和主要内容 |
第二章 市售猪肉中化学性危害因素和致病微生物的风险评估 |
1 数据与方法 |
1.1 数据准备 |
1.2 计算方法 |
2 结果与分析 |
2.1 市售猪肉中化学性危害因素的风险评估 |
2.1.1 进口猪肉中兽药残留的风险评估 |
2.1.2 国产猪肉中兽药残留的风险评估 |
2.1.3 国产猪肉中重金属的风险评估 |
2.1.4 基于故障树的国产猪肉中化学性危害因素的风险评估 |
2.2 市售猪肉中致病微生物的风险评估 |
2.2.1 进口猪肉传入非洲猪瘟病毒和猪水泡病病毒的风险评估 |
2.2.2 国产猪肉中大肠杆菌的风险评估 |
2.2.3 国产猪肉中沙门氏菌的风险评估 |
3 讨论 |
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食用植物油中化学性危害因素的风险评估 |
1 数据与方法 |
1.1 数据准备 |
1.2 计算方法 |
2 结果与分析 |
2.1 食用植物油中苯并芘、黄曲霉毒素B1和重金属的风险评估 |
2.1.1 食用植物油中苯并芘的风险评估 |
2.1.2 花生油中黄曲霉毒素B1的风险评估 |
2.1.3 食用植物油中重金属的风险评估 |
2.2 食用植物油中化学性危害因素的综合风险评估 |
2.2.1 基于风险矩阵的食用植物油中化学性危害因素的风险等级评估 |
2.2.2 基于GRA-ISM的食用植物油中化学性危害因素的风险等级评估 |
2.2.3 食用植物油中化学性危害等级的预测 |
3 讨论 |
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猪肉和食用植物油安全风险评估系统的开发 |
1 材料与方法 |
1.1 风险评估系统的开发环境 |
1.2 风险评估系统的结构设计 |
2 结果与分析 |
2.1 系统主界面模块的实现 |
2.2 参数输入和结果显示模块的实现 |
2.3 业务控制模块的实现 |
2.4 猪肉和食用植物油安全风险评估模块的实现 |
2.4.1 进口猪肉中兽药残留的风险评估模型的实现 |
2.4.2 猪肉中大肠杆菌的风险评估模型的实现 |
2.4.3 食用植物油中苯并芘的风险评估模型的实现 |
2.4.4 食用植物油中化学性危害等级预测模型的实现 |
3 讨论 |
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全文总结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参与的课题 |
致谢 |
(3)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研究创新点 |
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内涵、产生背景与特点 |
2.1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 |
2.1.1 信息披露的内涵 |
2.1.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 |
2.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背景 |
2.2.1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与“避风港”原则的诞生 |
2.2.2 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作为“避风港”原则的补充 |
2.3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
2.3.1 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个人信息处理与保护制度 |
2.3.2 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多种利益的冲突与协调的结果 |
2.3.3 国家机关在信息披露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 |
3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发展、类型、特点与不足 |
3.1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3.2 “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下的“着作权人—ISP”模式 |
3.2.1 “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的历史贡献与废止原因 |
3.2.2 “着作权人—ISP”模式的理论探究 |
3.2.3 “着作权人—ISP”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3.3 着作权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
3.4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
3.4.1 两种披露模式并存 |
3.4.2 行政执法模式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 |
3.4.3 “着作权人—ISP”模式是最重要的信息披露模式 |
3.5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5.1 现行规范的法律位阶层级较低 |
3.5.2 法律术语表述不规范,前后规范缺乏衔接 |
3.5.3 民事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先存后废 |
3.5.4 没有得到立法者应有的重视 |
3.5.5 忽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
3.5.6 行政处罚缺乏合理性 |
4 域外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评述 |
4.1 域外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类型 |
4.1.1 德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况 |
4.1.2 法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况 |
4.1.3 民事程序救济模式的概况 |
4.2 美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评述 |
4.2.1 美国信息披露制度概况 |
4.2.2 美国采用司法途径救济着作权的原因 |
4.2.3 匿名诉讼合理性探究 |
4.2.4 匿名诉讼规则在美国的适用情况 |
4.2.5 “十分充足的理由”标准的评析 |
4.2.6 平衡测试法评述 |
4.2.7 提出匿名诉讼异议的理由 |
4.2.8 匿名诉讼规则在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案件中的适用 |
4.3 研究小结 |
5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1 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理论依据 |
5.1.1 利益平衡理论 |
5.1.2 证明妨碍理论 |
5.2 建议与举措 |
5.2.1 借鉴人身权领域的信息披露制度 |
5.2.2 减少行政执法模式的使用 |
5.2.3 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与网络着作权执法体系的联系 |
5.2.4 贯彻《民法总则》的个人信息权 |
5.2.5 “接入商”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
5.2.6 严格界定信息披露的条件与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4)关于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监管方面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 兽用生物制品范畴 |
1.1 兽用生物制品的概念 |
1.2 兽用生物制品的鉴别 |
2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申报、审批、销售、监管主体 |
2.1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产品许可 |
2.2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许可 |
2.3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管主体 |
3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种类 |
3.1 疫苗 |
3.2 诊断制品 |
4 进口兽用疫苗的代理商名录 |
5 境外企业、国内设立机构、代理商、经销商关系链 |
5.1 境外企业与中国设立企业的关系 |
5.2 境外企业与代理商、代理商与经销商的关系 |
6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基层执法思路 |
6.1 代理商方面 |
6.1.1 经营方式的合法性。 |
6.1.2 代理产品的合法性。 |
6.1.3 处理原则。 |
6.2 经销商方面 |
6.3 使用者方面 |
7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监管存在的问题 |
7.1 审批权与执法权分离层级较大, 执法难度大 |
7.2 代理商、经销商名录灵活性加大, 易变更, 线上动态数据库缺失 |
7.3 代理商与经销商违规经营行为, 存在法律监管空白 |
7.4 进口兽用非疫苗生物制品市场乱象丛生, 监管不到位 |
8 结语 |
(5)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四、研究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概述 |
一、公共权力体系中的行政执法权 |
二、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概念及特征 |
三、环境行政执法权的具体形式 |
第二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范畴 |
一、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意义 |
二、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三、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四、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五、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三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价值标准 |
一、环境民主 |
二、环境法治 |
三、环境正义 |
四、环境效率 |
第二章 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与社会分野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一、政府与社会的分野 |
二、政府与社会分野对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 |
三、行政主体多元化趋势对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 |
第二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演变 |
一、1949年—1973年:环境行政执法权缺失期 |
二、1973年—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权不断强化期 |
三、2014年至今:环境行政执法权调整期 |
四、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演变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现状 |
一、政府干预环境领域的必要性:环境领域的“市场失灵” |
二、政府干预环境领域的不足:环境领域的“政府失灵” |
三、行政主体多元化趋势背景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三章 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必要性及域外考察 |
一、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必要性 |
二、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制度形态 |
三、西方国家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宪法、组织法关于政府间纵向的行政权力配置规定 |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关于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规定 |
三、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职责同构” |
二、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调整的行政化 |
三、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制约不足,政令不畅通 |
四、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无法有效解决部分特殊环境问题 |
第四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四章 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必要性及与外考察 |
一、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必要性 |
二、西方国家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三、我国政府间横向的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关于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规定 |
二、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实践研究 |
三、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非法治化 |
二、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分散、重叠及错位 |
三、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模式效果不佳 |
四、环境行政强制权逐步强化但实践应用较少 |
五、环境行政执法权的司法保障逐步强化但作用未发挥 |
第四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五章 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基础理论 |
一、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二、行政三分制改革与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三、大部制改革与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二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总体情况 |
二、我国各级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具体情况 |
三、我国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非法治化 |
二、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标准不明确 |
三、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模式不科学 |
四、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的沟通协调不足 |
五、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的监督制约不足 |
第四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六章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治化之路——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 |
第一节 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总体要求 |
第三节 《环境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构想 |
一、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方面 |
二、纵向权力层面 |
三、横向权力层面 |
四、环保部门内部权力层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我国兽医法律体系框架及兽医人员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英文缩略词表 |
前言 |
第一章 兽医法律体系法理研究 |
1 兽医法律体系的含义 |
1.1 兽医的概念 |
1.2 法律体系的概念 |
1.3 兽医法律体系的概念 |
2 兽医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
3 兽医法律体系的法律关系 |
3.1 兽医法律关系的概念 |
3.2 兽医法律关系的构成 |
4 兽医法律体系的渊源 |
4.1 宪法 |
4.2 法律 |
4.3 法规 |
4.4 规章 |
5 兽医法律体系的立法主体和原则 |
5.1 立法主体 |
5.2 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 |
5.3 立法原则 |
5.4 立法过程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
6 兽医法律体系的地位 |
7 兽医法律体系的实施 |
7.1 执法主体 |
7.2 执法原则 |
第二章 我国兽医法律体系研究 |
1 我国兽医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 |
1.1 空白缺失阶段 |
1.2 稳步推进阶段 |
1.3 快速发展阶段 |
1.4 全面发展阶段 |
2 我国兽医法律体系建设取得的成效 |
2.1 兽医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
2.2 依法防疫治疫局面初步形成 |
2.3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 |
2.4 兽医机构队伍建设显着增强 |
2.5 兽医行业依法行政意识显着增强 |
2.6 兽医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基本建立 |
3 我国兽医法律体系建设的启示 |
3.1 立法特点 |
3.2 基本经验 |
第三章 国内外兽医法律体系比较研究 |
1 国外兽医法律体系概况 |
1.1 基本情况 |
1.2 动物疫病防控方面 |
1.3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方面 |
1.4 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方面 |
1.5 兽药管理方面 |
1.6 兽医组织机构设置方面 |
1.7 兽医管理方面 |
2 国外兽医法律体系的特点 |
2.1 法国 |
2.2 德国 |
2.3 美国 |
2.4 英国 |
3 我国与国外兽医立法和法律体系的主要区别 |
3.1 立法动议及法律草案的提出方式不同 |
3.2 立法的着眼重点不同 |
3.3 法律的制定过程不同 |
3.4 法律的行为模式重点不同 |
3.5 守法状态不同 |
3.6 法律体系状况不同 |
3.7 修订周期不同 |
第四章 构建我国兽医法律体系框架研究 |
1 我国兽医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
1.1 结构不完善 |
1.2 制度不健全 |
1.3 操作性不强 |
2 我国兽医法律体系构建思路 |
2.1 立法目标 |
2.2 指导思想 |
2.3 基本原则 |
2.4 法律体系 |
2.5 立法规划 |
2.6 立法重点 |
2.7 实施方法 |
2.8 具体措施 |
第五章 兽医人员立法研究 |
1 兽医人员的定义及范畴 |
1.1 兽医人员 |
1.2 官方兽医 |
1.3 执业兽医 |
1.4 兽医行政人员 |
1.5 动物卫生技术人员 |
2 我国兽医发展管理现状 |
2.1 我国兽医队伍发展概况 |
2.2 现行兽医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3 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兽医法立法概述 |
3.1 立法调整范围及对象 |
3.2 兽医人员法定管理机构 |
3.3 兽医学院认证 |
3.4 兽医资格准入 |
3.5 执业注册、执业证书更新和执业资质互认 |
3.6 继续教育 |
3.7 兽医人员认证 |
3.8 国际兽医人员立法的特点 |
4 兽医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4.1 立法的必要性 |
4.2 立法的可行性 |
5 我国兽医人员立法设想 |
5.1 《兽医法》定位 |
5.2 兽医人员立法的基本原则 |
5.3 我国《兽医法》的基本内容 |
5.4 我国在兽医管理方面应推行的制度 |
6 我国《兽医法》的基本框架 |
6.1 总则 |
6.2 官方兽医 |
6.3 执业兽医 |
6.4 乡村兽医及兽医辅助人员 |
6.5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 |
6.6 兽医教育 |
6.7 兽医协会组织功能 |
6.8 法律责任 |
全文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一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部分中国大陆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 |
第一章野生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起步发展期(1949~1977) |
第二节全面建设期(1978~1999) |
一、有关非法狩猎、走私的规定 |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条例中的规定 |
三、有关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规定 |
第三节繁荣创新期(2000~至今) |
一、打击非法捕猎、走私野生动物力度增加 |
二、野生动物保护地方立法繁荣发展 |
三、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全面建设 |
(一)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的重要通知 |
(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
(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 |
四、其他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 |
(一)关于肇事野生动物补偿工作 |
(二)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及网络救助 |
(三)关于自然灾害中的野生动物保护 |
(四)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 |
第二章农场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起步恢复期(1949~1965) |
一、农场动物保育的有关规定 |
二、发展农场动物养殖的有关规定 |
三、农场动物屠宰、防疫的有关规定 |
四、关于农场动物的其他规定 |
第二节曲折停滞期(1966~1976) |
第三节全面建设期(1978~1989) |
一、农场动物养殖发展的有关规定 |
二、农场动物生存发展基本问题的有关规定 |
三、农场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 |
四、农场动物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四节迅猛发展期(1990~1999) |
一、农场动物种畜禽管理的有关规定 |
二、农场动物防疫检疫的有关规定 |
三、农场动物屠宰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五节繁荣创新期(2000~至今) |
一、农场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二、农场动物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三、农场动物防疫免疫管理的有关规定 |
四、《畜牧法》的有关规定 |
(一)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 |
(二)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
(三)畜禽养殖的有关规定 |
(四)畜禽运输的有关规定 |
(五)质量安全保障的有关规定 |
五、其他涉及农场动物福利的有关规定 |
第三章实验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起步发展期(1979~1982) |
第二节全面建设期(1983~2005) |
一、实验动物立法体系全面建设 |
(一)专门规范实验动物管理的立法出台 |
(二)实验动物管理地方立法全面建设 |
(五)其他立法中的对于实验动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
二、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建立 |
(一)七部委共同制定的部门规章——《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出台 |
(二)地方性立法中关于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
(三)其他地方性立法中的实验动物相关规定 |
四、《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 14925-2001)》的发布 |
第四节繁荣创新期(2006~至今) |
一、有关实验动物福利立法的提出 |
二、实验动物的地方性立法繁荣发展 |
第四章伴侣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快速发展期(1980~1999) |
一、伴侣动物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规定 |
二、伴侣动物的出入境检疫的有关规定 |
三、伴侣动物的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
四、伴侣动物限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全面繁荣期(2000~至今) |
一、伴侣动物的饲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一)国务院各部委相关公告中的有关规定 |
(二)对伴侣动物饲料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管和通报 |
二、伴侣动物的诊疗、用药管理的相关规定 |
(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二)地方性立法中动物诊疗的有关规定 |
(三)伴侣动物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三、伴侣动物防疫检疫的有关规定 |
(一)狂犬病防治的有关规定 |
(二)伴侣动物进出口检疫的有关规定 |
四、地方立法中关于伴侣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五章工作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起步发展期(1949~1977) |
第二节全面建设期(1978~1999) |
一、工作动物的饲料方面 |
二、工作动物防疫、检疫的相关规定 |
三、工作动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
四、工作动物运输的相关规定 |
第三节繁荣创新期(2000~至今) |
一、导盲犬的相关规定 |
二、检疫犬的相关规定 |
三、搜救犬的相关规定 |
第六章娱乐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观赏动物保护的立法简述 |
第二节演艺动物保护的立法进程 |
第二部分中国港澳台地区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20 |
第一章中国香港地区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 |
第一节中国香港地区动物保护法制建设进程概述 |
一、香港动物保护法制建设进程概述 |
二、动物保护立法中最核心的一部法律——《防止残忍对待动物条例》的相关规定 |
(一)防止残忍对待动物的一般性规定 |
(二)残忍对待动物的法律责任 |
第二节中国香港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制建设进程 |
一、《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
二、《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
三、《渔业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
四、《捕鲸业(规管)条例》的相关规定 |
五、其他法律中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 |
第三节中国香港地区驯养动物的法制建设进程 |
一、香港地区农场动物福利的法律规定 |
二、香港动物运输保护的法律规定 |
三、香港动物屠宰保护的法律规定 |
四、香港实验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
第二章中国台湾地区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 |
第一节中国台湾地区动物保护法制建设进程概述 |
第二节中国台湾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制建设进程 |
第三节中国台湾地区驯养动物保护的法制建设进程 |
一、中国台湾地区动物福利保护法制概述 |
二、中国台湾地区农场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
三、中国台湾地区实验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
四、中国台湾地区动物运输保护的法律规定 |
五、中国台湾地区动物屠宰的法律规定 |
(8)湖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1.2.1 关于畜产品质量安全及其发展研究述评 |
1.2.2 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内研究动态 |
1.2.3 现有研究的不足和缺陷 |
1.3 研究设计与分析进路 |
1.3.1 基本概念界定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3.4 论文框架 |
1.3.5 论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理论基础 |
2.1 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学理论基础 |
2.1.1 安全价值理论 |
2.1.2 利益与利益机制理论 |
2.1.3 生存权与发展权理论 |
2.1.4 市场规制理论 |
2.2 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2.2.1 冲突理论 |
2.2.2 不完全契约理论 |
2.3 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学理论基础 |
2.3.1 风险管理理论 |
2.3.2 激励理论 |
第三章 国内外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比较借鉴 |
3.1 国外的先进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
3.1.1 美国:以风险预防为主的质量安全体系 |
3.1.2 欧盟:以统一管制为主的质量安全体系 |
3.1.3 巴西:以动态控制为主的质量安全体系 |
3.2 国内部分省市的先进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
3.2.1 北京市:协调防控的质量安全体系 |
3.2.2 河北省:全程监控的质量安全体系 |
3.2.3 安徽省:体系管理的质量安全体系 |
3.3 国内外经验对湖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启示 |
3.3.1 重视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 |
3.3.2 制定全面的安全标准体系 |
3.3.3 建立畜产品管理长效机制 |
3.3.4 强化畜产品信息共享与交流 |
第四章 湖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分析 |
4.1 湖北省畜牧业和畜产品的发展现状 |
4.1.1 湖北省畜牧业发展迅速 |
4.1.2 湖北省畜牧业产值不断升高 |
4.1.3 湖北省畜产品产量呈增长趋势 |
4.2 湖北省畜产品相关法律法规现状 |
4.2.1 我国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规定 |
4.2.2 湖北省有关畜产品法律法规的发展轨迹 |
4.2.3 湖北省畜产品法律制度的运行现状 |
4.3 湖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制约因素 |
4.3.1 湖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
4.3.2 湖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原因 |
第五章 湖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制度完善 |
5.1 湖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理念 |
5.1.1 社会公共利益理念 |
5.1.2 权利保障性理念 |
5.1.3 倾斜性保护理念 |
5.2 湖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原则 |
5.2.1 可持续发展原则 |
5.2.2 系统性原则 |
5.2.3 全面性原则 |
5.2.4 协调性原则 |
5.3 湖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制度完善 |
5.3.1 湖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事前预防制度 |
5.3.2 湖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事中管理制度 |
5.3.3 湖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事后处理制度 |
第六章 湖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机制的运行体系 |
6.1 湖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长效运行机制 |
6.1.1 "政府+社会中间层+养殖者+消费者"的主体互促机制 |
6.1.2 "养殖环节+流通环节+消费环节"的全程约束机制 |
6.1.3 "生产信息+消费信息+检测信息"的信息共享机制 |
6.1.4 "行政监管+技术监管+经济监管+组织监管"的监管保障机制 |
6.2 湖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机制的运行实践 |
6.2.1 湖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机制运行的责任规则 |
6.2.2 湖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机制运行的组织保障 |
6.2.3 湖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机制运行的人才保证 |
6.2.4 湖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机制运行的意识支撑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湖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调查问卷 |
附录2 硕士生在读期间主要学术成果 |
附录3 硕士生在读期间科研及学术活动 |
致谢 |
(9)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 努力开创兽药监察工作新局面——在全国兽药监察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论文提纲范文)
一、2007年兽药监察工作成效显着 |
(一) 紧紧围绕兽医行政部门中心工作, 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
(二) 全力开展兽药检验和残留监控工作, 保障兽药质量和动物产品安全 |
(三) 切实加强兽药质量监督和认证工作, 全面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
(四) 公正、公平开展兽药技术评审, 着力提高评审和行政审批工作质量 |
(五) 积极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 促进兽药生产和检验的标准化 |
(六) 加强兽药监察体系能力建设, 充分发挥整体合力 |
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牢固树立兽药质量科学监管理念 |
(一)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是开创兽药监察工作新局面的必然要求 |
(二) 牢固树立兽药质量科学监管理念, 是做好兽药监察工作的重要保障 |
(三) 采取切实措施, 大力践行兽药质量科学监管理念 |
三、突出重点, 扎实推进2008年兽药监察工作 |
(一) 配合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强化疫苗质量监管 |
(二) 加强兽药残留监控, 保障动物产品安全 |
(三) 加大兽药监督抽检力度, 全面提升兽药质量 |
(四) 协助开展兽药监管, 促进兽药行业健康发展 |
(五) 进一步规范兽药评审工作, 严把兽药产品准入关 |
(六) 完善法规和标准化建设, 为做好技术支持提供保障 |
(七) 加强兽药信息宣传, 推进兽药监察信息化进程 |
(八) 加强行业指导和作风建设, 提高兽药监察系统综合实力 |
(10)中国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研究背景 |
0.1.1 我国渔业在世界渔业中的地位 |
0.1.2 渔业发展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
0.1.3 我国渔业发展前景广阔 |
0.1.4 问题的提出 |
0.1.5 我国水产品质量管理问题已引起高度重视 |
0.2 研究对象、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0.2.1 研究对象 |
0.2.2 研究目的 |
0.2.3 研究意义 |
0.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0.3.1 研究思路 |
0.3.2 研究方法 |
0.4 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结构 |
0.5 食品质量管理国内外研究动态 |
0.5.1 国外研究动态 |
0.5.2 国内研究动态 |
0.5.3 小结 |
0.6 关键术语之定义 |
0.6.1 渔业的涵义 |
0.6.2 食品、农产品与水产品、养殖水产品 |
0.6.3 食品安全 |
0.6.4 常规食品与安全食品 |
0.6.5 常规水产品与安全水产品 |
0.6.6 质量认证及有关概念 |
0.6.7 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
1 水产品质量管理相关理论分析 |
1.1 质量观的演变与质量管理理论 |
1.1.1 西方质量理念的演变 |
1.1.2 西方质量管理发展的三个阶段 |
1.1.3 质量管理理论 |
1.2 水产品质量及其特征 |
1.2.1 水产品质量的涵义 |
1.2.2 水产品质量特征 |
1.3 水产品质量管理的产生与发展特点 |
1.3.1 养殖水产品食物链 |
1.3.2 水产品中存在的三大危害 |
1.3.3 水产品质量管理的产生 |
1.3.4 水产品质量管理的发展特点 |
1.4 水产品市场信息不对称理论 |
1.4.1 水产品市场信息不对称产生原因分析 |
1.4.2 信息不对称对水产品市场的影响 |
1.4.3 水产品市场信息不对称的解决方案 |
1.5 水产品质量管理的外部性理论 |
1.5.1 水产品外部性的界定 |
1.5.2 水产品外部性产生的原因 |
1.5.3 水产品质量管理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方案 |
1.6 水产品质量保障—市场与政府 |
1.6.1 市场对水产品质量保证的有限性 |
1.6.2 政府对水产品质量的保障作用 |
1.7 FPTQM:水产品全面质量管理 |
1.7.1 FPTQM的涵义 |
1.7.2 FPTQM的提出依据 |
1.7.3 FPTQM是质量管理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
1.8 食品质量管理理论发展趋势 |
2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分析 |
2.1 我国水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
2.1.1 初步建立了食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
2.1.2 水产品标准化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
2.1.3 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基本框架已经形成 |
2.1.4 水产品认证工作已初见成效 |
2.1.5 水产品质量管理效能不断增强 |
2.2 我国水产品质量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分析 |
2.2.1 我国水产品质量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
2.2.2 有关水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相互间协调和配套性差 |
2.2.3 水产品标准化发展滞后 |
2.2.4 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存在明显的不适应性 |
2.2.5 水产品质量认证体系不健全 |
2.2.6 水产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等过程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
2.2.7 水产品信息服务体系不完善 |
2.2.8 水产品品牌建设困难重重 |
2.2.9 科研开发滞后,水产品安全生产技术不配套 |
2.2.10 渔业组织化程度低,生产管理模式相对滞后 |
2.2.11 水产品质量管理资金投入不足,使用效率不高 |
2.2.12 渔业环境污染出现加重趋势 |
2.3 我国水产品质量管理目标 |
2.4 安全水产品需求与供给行为分析(以青岛市为例) |
2.4.1 消费者对安全水产品的需求行为分析 |
2.4.2 生产者对安全水产品的供给行为分析 |
2.4.3 小结 |
3 水产品质量管理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
3.1 典型发达国家加强水产品质量管理的主要做法 |
3.1.1 欧盟的水产品质量管理 |
3.1.2 美国的水产品质量管理 |
3.1.3 日本的水产品质量管理 |
3.1.4 挪威的水产品质量管理 |
3.2 典型发达国家水产品质量管理经验总结 |
3.2.1 水产品质量管理运作机制 |
3.2.2 水产品生产、加工及产后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
3.2.3 完善的保障体系 |
3.3 典型发达国家加强水产品质量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
4 中国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构建及政策措施 |
4.1 水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 |
4.1.1 建立统一协调、分工明确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
4.1.2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
4.1.3 完善我国水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
4.1.4 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 |
4.1.5 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认证体系 |
4.1.6 完善水产品质量科技体系 |
4.1.7 建立健全水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体系 |
4.1.8 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
4.2 加强水产品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 |
4.2.1 实行严格的水产品准入制度 |
4.2.2 建立水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制度 |
4.2.3 建立水产品质量管理社会信用制度 |
4.2.4 加强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 |
4.2.5 实施水产品品牌战略 |
4.2.6 充分发挥水产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媒体的作用 |
4.2.7 增加投入,加强技术研究和基础设施建设 |
4.2.8 加强对渔业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
4.2.9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
4.3 小结 |
5 个案分析:青岛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 |
5.1 青岛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现状 |
5.1.1 初步建立起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
5.1.2 全面推进水产品标准化工作进程 |
5.1.3 加强监督、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
5.1.4 积极推进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和出口水产品原料基地建设 |
5.1.5 积极开展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及名牌水产品推荐工作 |
5.1.6 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的管理工作 |
5.2 青岛市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对策 |
5.2.1 整顿和规范水产品生产经营秩序 |
5.2.2 实施示范工程,不断提高水产品市场竞争力 |
5.2.3 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
5.2.4 加强监管,提高政府执行力 |
5.3 实证研究:FPTQM在青岛茂余、佳元等水产养殖企业的应用 |
5.4 几点启示 |
5.4.1 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势在必行 |
5.4.2 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可追溯体系建设 |
5.4.3 严格绩效考核,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
6 研究结论、创新之处与研究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创新之处 |
6.3 研究展望 |
附录1 英文缩略语表 |
附录2 安全水产品生产意愿调查问卷 |
附录3 安全水产品消费意愿调查问卷 |
附录4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有关规定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对加强北京市兽药监督执法工作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浅析福建省某市动物卫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 叶超. 福建农林大学, 2020(02)
- [2]国内市售猪肉和食用植物油危害因素的风险评估研究[D]. 周广亚. 上海大学, 2020(02)
- [3]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陈炫伯. 武汉大学, 2019(01)
- [4]关于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监管方面的思考[J]. 郑利莎. 中国动物检疫, 2017(11)
- [5]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D]. 张文波.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6]我国兽医法律体系框架及兽医人员立法研究[D]. 翁崇鹏. 扬州大学, 2014(05)
- [7]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一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A]. 孙江,王利军,李军波.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2012
- [8]湖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问题研究[D]. 董芳芳. 华中农业大学, 2010(06)
- [9]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 努力开创兽药监察工作新局面——在全国兽药监察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 于康震. 中国兽药杂志, 2008(02)
- [10]中国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问题研究[D]. 孙志敏. 中国海洋大学,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