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必武刑事法律思想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寇杪[1](2021)在《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梁宝伟[2](2019)在《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文中指出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每一项执政活动都引人瞩目,给人深思。“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紧密,成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方式。其中,民主法律化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艺术。民主法律化,就是将人民民主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稳定化、权威化。民主法律化源自1978年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在邓小平思想论断的指导下,人民民主在法律的保障下不断迈进,推动着改革开放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治国理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使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迈入新时代。中共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为今后继续推进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民主要发展,法治要加强,成为将来中国共产党坚持长期执政的重要准则。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具有历史思维、历史视野。1978年至1992年的这段时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时期,也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律化的重要发展时期。由此决定了对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的研究,既是一个学术研究问题,也是一个事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问题。通过研究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发展历程,梳理其发展脉络,看待其历史影响,总结其历史经验,有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有助于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提供经验参考,增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本文以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为研究对象,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宏观把握与微观考察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综合运用党史学、政治学与法学等学科知识,对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主法律化进程进行了研究。通过论述这段时期重要法律制定的背景原因、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作用影响等,力图达到展示过程、梳理脉络、把握规律和总结经验。全文共分三大部分、七个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独立成篇。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及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点与难点。第二部分为正文,从第一章到第五章,对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给予重点阐释。第一章介绍民主法律化的思想发端及内涵要求,第二、三、四章是对民主法律化具体实践过程的论述,第五章则对该实践过程进行了总结。第一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以邓小平“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论断为主要阐释,重点论述了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其内涵和要求。第二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本章以1979年至中共十二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于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初步开始的时代背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等方面,主要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刑法》的制定过程、主要特点以及作用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本章以中共十二大以后至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时代背景,从中共十二大和中共十三大的战略决策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从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人大制度的法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立法、村民自治组织法律的制定以及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扩大与法律保护的加强等方面,重点对《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作了阐述。第四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本章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中共十四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从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围绕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这两个方面,重点对《代表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等作了阐述。第五章题目为“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本章围绕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历程,进行概括总结,重点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分析了民主为什么要法律化和民主能够法律化,指出了实行民主法律化的必然性,以此从理论上阐述了民主法律化的合理性。二是分析了十四年民主法律化进程的历史影响,认为它较好贯彻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推动了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丰富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三是总结十四年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法律化的执政经验,主张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改革开放等八条经验。第三部分为结语章“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本章在阐述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作了阐释,指出十四年民主法律化历程必然走向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民主法律化,同时强调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要坚持民主法治的紧密结合。
胡志民[3](2017)在《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是在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下建立起来的,这种影响持续了几十年。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逐步走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藩篱,步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征程。在这一过程中,随着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法制建设的加强,以苏联法学理论为蓝本构建起来的我国法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必须在更新观念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学界开始反思苏联法学理论给我们带来的影响,许多学者从负面的角度来看待这种影响,将清除、清算苏联法学理论及其影响视为构建新法学的前置性任务。三十多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深入展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已经形成并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并逐渐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已经开辟并日益宽阔,因此我们急需构建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我们在构建这一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时,固然需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实践,也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种法学知识资源,合理吸收、借鉴苏联法学理论、西方法律学说中有益的理论观点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新审视和深入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就显得尤为必要,也很有价值,因为它不仅能帮助我们弄清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进程,而且能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的构建。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首先必须对苏联法学理论的内容和特性有一个充分的认识。苏联法学理论是苏联学者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法律观点和法律思想的系统阐述,也是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下,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对社会主义法律、法制的本质和规律的理论表达。它主要包括法的一般原理和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两大部分。法的一般原理着重阐述了法的本质和目的,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法的历史类型等问题;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着重论述了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规律和必要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目的,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法的运行等问题。从苏联法学理论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它具有马克思主义的属性,因为它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它具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将法与国家结合起来加以研究;二是重点研究社会主义的法;三是作为建立部门法学的基础。但它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具体表现为在法的本质和功能上,过分强调法的阶级性,忽视法的社会性;在法与国家的关系上,过分强调国家对法的主导性,忽视法对国家的制约性;在法与政治的关系上,过分强调政策对法的决定作用,忽视法对政策的制约作用。上世纪50年代苏联法学理论引入中国后,对我国的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建立产生了深刻影响。从我国的理论法学来说,它就是以苏联法学理论为蓝本,在全面继受其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首先,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一般原理为我国学者所接受,并被植入我国的法理学之中。我国学者按照苏联法学理论的观点,阐述法的本质和目的,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法的历史类型等问题。其次,苏联法学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也被引入我国,构成我国法理学的重要内容。我国学者按照苏联学者的基本观点,论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规律和必要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目的,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法的运行等问题。同时,苏联法学理论对于法学学科、法理学学科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辨证的研究方法的论述,也被引入我国法学理论之中,形成了我国学界对法学、法理学学科的基本认识。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学者们从质疑、批判法的阶级性这一基本观点入手,否定苏联法学理论的科学性,许多观点被抛弃或者被修改,他们在引进和借鉴西方国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着手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从此苏联法学理论在我国理论法学中的影响日渐式微。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部门法学的深刻影响,我们可以从宪法学、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分析中加以认识。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首先对我国宪法学产生了深刻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宪法观、宪法制度理论和宪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宪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功能和历史类型的理论指导下,我国宪法学确立了宪法的本质观、工具观和历史类型观。从宪法制度理论来看,我国宪法学以所形成的宪法观为指导,按照宪法的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构建起以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内容的国家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所有制、计划经济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为内容的经济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本质、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为内容的国家机构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特性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致性为内容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度理论。从宪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宪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自从上世纪80年代学苏联法学理论受到质疑和批判后,我国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宪法观,并创新宪法制度理论,从此苏联法学理论在我国宪法学中的影响开始衰落。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对我国刑法学影响很大,它主要表现在刑法观、刑法制度理论和刑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刑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功能的理论指导下,我国刑法学确立了刑法的本质观、工具观和机能观。从刑法制度理论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阶级本质的观点,一方面使我国刑法学确立了刑法阶级性的观点,由此形成了以社会危害性为核心的犯罪的实质概念,并构建起犯罪构成、类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犯罪制度理论;另一方面使我国刑法学形成了刑罚阶级性的观点和刑罚目的的学说,并以此构建起刑罚体系、量刑、刑罚执行、时效等刑罚制度理论。从刑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刑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上世纪80年代后,随着苏联法学理论被否定,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刑法学的影响逐渐减弱,刑法学的新观点、新理论不断推出。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对我国民法学也产生了巨大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民法观、民法制度理论和民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民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功能和法与经济关系的理论指导下,我国民法学确立了民法的本质观、公法观和工具观。从民法制度理论来看,我国民法学以苏联法学理论形成的民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所有制和计划原则,构建起以公民、法人为内容的民事主体制度理论,以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保护为内容的所有权制度理论,以债的原因、履行、担保和计划合同为内容的债的制度理论。从民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民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学者逐步摆脱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提出新的民法观、民法制度理论和民法研究方法,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揭示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及其变化过程固然重要,但我们不能停留于此,而是要在此基础上对这种影响进行深入思考,以此获得一些启示,从而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的构建。首先,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产生影响主要有两大原因,即直接原因和推动因素。一方面,新中国建立后,国民党六法全书被废除,我们急需构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但不具备完成此项任务的条件,而苏联经过30余年的探索已经形成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这使得这种理论的引入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另一方面,我国实行“一边倒”政策和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成为苏联法学理论引入的重要推动力。其次,苏联法学理论影响我国法学有着两个重要途径:一是通过开展法学教育,学习和传播苏联法学,培养掌握苏联法学的人才,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奠定基础;二是通过批判和运动,清除旧法观点,清理、改造旧法人员,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扫清障碍。再次,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产生了两大影响。从积极方面说,它帮助我国建立、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培养了我国马克思主义的法学队伍;从消极方面说,知识资源和研究方法单一给我国法学的发展带来了困难。最后,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提供了四个方面的重要启示,即坚持我国法学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方向,秉持我国法学发展的实践路径,拓展我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资源,建立我国法学发展的良好学术环境。
陈姗姗[4](2015)在《毛泽东法制思想的学术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毛泽东法制思想是毛泽东思想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十分丰富和完整的内容,在中国人民革命和建设的长期进程中,毛泽东的法制思想从一个侧面丰富了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并且不断地被继承、完善、发展和创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当下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将法制建设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会议主题,并且强调党内法规建设以及防治腐败的决心。无论是注重党风建设,还是坚决抵制腐败,毛泽东法制思想中都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所以,研究毛泽东法制思想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现实意义。从已搜集到的研究文献资料来看,对毛泽东法制思想的研究始于改革开放后。笔者主要以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和超星图书馆为检索平台检索1978年至2014年期间的文献资料,以“毛泽东法律思想”、“毛泽东法制思想”以及“毛泽东法制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为检索主题,共搜集到书籍22本,期刊170篇,学位论文16篇,会议论文3篇以及报纸3篇。梳理前述整理搜集的资料,对毛泽东法制思想的研究是全方位、多角度的,不论是从宏观概述的角度或是以微观的具体视角,不论是以比较的研究方法还是以文献研究方法,不论是以时间为轴线还是以其历史价值和实践价值为中心等方式研究毛泽东法制思想,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均有涉及。可以说,现有的毛泽东法制思想研究,可谓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虽然毛泽东法制思想在不同时代有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是不同的研究都有所侧重,有其局限,有所不足。本文意图通过总结和梳理已有的毛泽东法学思想研究的有关资料,在前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作总结性的研究,为当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同时,在总结性研究的基础上,找出现有研究的局限和不足,为以后的研究提供方向性的指引。
王嘉维[5](2013)在《董必武的刑法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董必武自身的独特经历更是使其提出来的刑法思想经久不衰,历久弥新。本文首先拟通过从董必武的成长经历中发掘和分析他的刑法思想形成的过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时代所赋予董必武刑法思想的独特性;其次将董必武的刑法思想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关于董必武的刑事立法思想的阐述,包括董必武对于中国刑法的性质、任务、刑种的理解,对于用法律治理国家的认识,对于立法工作重要性的阐述,以及以依法治国代替运动治国等等;第二部分是对董必武刑事司法思想的阐述,包含了反对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坚持依法办事,如何改造罪犯等观点;最后,结合中国当今的法制建设水平,综合评价董必武对中国法制建设,对依法治国这项基本国策作出的不可磨灭贡献,并阐述个人对董必武刑法思想的认识和从中得到的启示。
张丽[6](2012)在《董必武法治思想研究》文中认为董必武可算是见证中国近代史发展的人物,他先后经历了辛亥革命、北伐战争、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而他的法治思想就是在这样的经历中逐渐形成的,很有研究的价值。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前言。主要包括董必武的简介和当下学界对于董必武法治思想研究的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框架和思路方法等。第二部分是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形成。从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一方面是理论前提,另一方面是时代背景。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讲述了董必武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分别从董必武的立法思想、司法思想、执法思想和守法思想进行了阐述,另外还着重的阐述了董必武法治思想的教育形式以及董必武关于法律人才的培养问题。第四部分是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实践价值及不足。本部分主要是结合董必武的切身经历阐述了董必武的法治思想对我国各个时期的影响,以及董必武的法治教育思想对于当代教育的影响。
方林[7](2011)在《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十年述评》文中指出引言董必武生于1886年,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中屈指可数的卓越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诞辰至今已经125周年。而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从2001年7月成立至今,也已经走过了整整十周年。目前,对于董必武法学思想的研究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组织
张楠楠[8](2011)在《董必武的“群众路线”法制观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董必武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系统完备的法制建设主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他对新中国的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和人民民主法制建设贡献卓着。“群众路线”是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是毛泽东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重大理论成果。群众的力量是董必武转变为马克思主义者的核心动力,“群众路线”是他革命生涯所遵循的途径和方法,也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本文除引论和结论外,分为五个部分。引论:在“五四”运动特别是俄国十月革命爆发后,董必武在上海找到了新的信仰,真正的救国真理——马克思主义。群众的力量是董必武转变为马克思主义者的核心动力,“群众路线”是其革命生涯所遵循的途径和方法。新中国成立后,他依然遵从群众路线,“群众路线”贯穿于董必武的人民民主政权建设思想、立法思想、人民司法思想和守法思想当中。第一部分:群众的力量是董必武转变为马克思主义者的核心动力。对董必武接受马克思主义并成为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的背景做以介绍。董必武早年受资产阶级民主思潮的启蒙,追随孙中山先生进行民主革命。“五四”运动中,董必武在斗争中接受马克思主义。他从追随孙中山先生进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民主主义者转变为坚定的共产主义者,并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这影响他一生的重大转折,是因为十月革命使他充分认识到广大人民群众行动起来的力量——人民群众才是决定历史和革命成败的决定力量。所以,群众的力量是董必武转变为马克思主义者的核心动力。第二部分:群众路线在董必武人民民主政权建设思想中的体现。董必武在陕甘宁边区民主政权建设中,就指出政府工作要坚定不移的贯彻群众路线,要使政府真正成为群众的政府。政府的权力来源于群众,所以应当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采纳群众的意见,保护群众的利益,权为民所用;还要接受群众的监督,要把政府的权威建立在群众的信任上。新中国建立后,董必武多次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勤务员”,是“长工”;他们应该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审查和批评,要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第三部分:群众路线在董必武立法思想中的体现。新中国的法律要贯彻好“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要真切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人民取得政权后,应当及时地把人民的意志用法律表现出来。董必武多次强调,法律制度对于新中国人民民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有效保障民主的执行和遵守。第四部分:群众路线在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中的体现。董必武提出要重视司法工作,并指出要牢固树立人民司法为人民的理念,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锐利武器。人民司法工作要一切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标准,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群众观点是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之一。第五部分:群众运动与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思想。新中国成立初期,群众运动对于解放生产力有着重大的意义,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搞群众运动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如果将群众运动扩大化,就会破坏法制的权威。因此,要保障人民民主秩序,必须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建设,并培养群众的守法意识。法律由人民制定,反映了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的利益,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就是巩固人民民主政权。董必武要求共产党员要以身作则,在遵守宪法和一切其它法律中,党员要起模范作用。他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并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结论:“群众路线”贯穿于董必武的人民民主政权建设思想、立法思想、人民司法思想和守法思想当中,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群众路线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具有高度一致的精神传承性。科学发展观体现在法律和法治思想上,就形成了新的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人本法律观是新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董必武法律思想是人本法律观的思想渊源。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的历史背景下,以“群众路线”为视角研究董必武的法律思想,对于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有现实意义。
孙平[9](2010)在《学习董必武刑事政策思想有感》文中研究说明董必武同志是新中国的主要领导人和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之一。在建国初期法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董必武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的学说相结合,并根据中国国情,在刑事政策方面提出许多精辟的思想,为我国刑事法治的建设和发展留下宝贵的指导思想和精神财富。在拜读《董必武法学文集》后,笔
侯菊英,武甜[10](2010)在《浅论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理论来源》文中提出邓小平法制思想是邓小平在总结历史教训,针对文革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法律制度问题,而提出的一整套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总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理论、毛泽东法律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制观点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重要理论来源,是邓小平法制思想借鉴的最主要的法制理论、法学思想。
二、董必武刑事法律思想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董必武刑事法律思想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2)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总体情况 |
(二)主要内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创新点与难点 |
(一)创新点 |
(二)难点 |
第一章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 |
第一节 “使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的提出 |
一、“文革”结束后的反思 |
二、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 |
第二节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和要求 |
一、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 |
二、民主法律化思想的要求 |
第二章 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 |
二、《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制定 |
三、选举民主的法律恢复与发展 |
四、正确认识人大建设法律化的逻辑顺序 |
五、《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与《选举法》的作用 |
第二节 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 |
一、刑事法律是维护人民民主的重要利器 |
二、发展人民民主要求制定刑法 |
三、《刑法》的制定与维护人民民主的特点 |
四、《刑法》维护人民民主的历史功效 |
第三章 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 |
第一节 中共党代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决策部署 |
一、中共十二大召开与民主法律化的任务要求 |
二、中共十三大对民主法律化的指导 |
第二节 “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根本法律保障 |
一、宪法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法律化形式 |
二、“八二宪法”的制定是发扬民主的过程 |
三、“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顶层设计 |
四、“八二宪法”保障人民民主的历史地位 |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展开 |
一、继续加强各级人大组织的法律建设 |
二、选举民主法律化的进一步推进 |
三、推动人大议事决策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立法 |
一、民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基础 |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与特点 |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带来民主和繁荣 |
第五节 村民自治组织的试行立法 |
一、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化的必要性 |
二、《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制定及主要特点 |
三、《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历史影响 |
第六节 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丰富与法律保护的加强 |
一、《民法通则》的制定对人民权利的丰富 |
二、“民告官”的法律保障 |
三、社会治安法律规制的加强 |
第四章 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 |
第一节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 |
一、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的召开 |
二、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继续肯认 |
第二节 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 |
一、加强人大代表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拓展 |
第三节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 |
一、加强公民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制以维护社会稳定 |
二、保护人民群众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完善 |
三、加强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
第五章 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 |
第一节 对民主法律化必然性的认识 |
一、民主为何要法律化 |
二、民主能够法律化 |
第二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影响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
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
三、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 |
第三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经验 |
一、民主法律化必须坚持的根本经验 |
二、民主法律化需要坚持的基本经验 |
结语 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3)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界定 |
(二)苏联法学理论引入与新中国法学的构建和发展 |
(三)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一)关于苏联法学理论及其评价的研究 |
(二)关于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研究 |
三、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苏联法学理论的基本阐释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一)法的一般原理 |
(二)社会主义的法与法制原理 |
二、苏联法学理论的基本评价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马克思主义属性 |
(二)苏联法学理论的主要特点 |
(三)苏联法学理论的根本缺陷 |
第二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理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法理学内容的构建 |
(一)法的一般原理的构建 |
(二)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的构建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法理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法学、法理学的性质 |
(二)关于法学、法理学的任务 |
(三)关于法学、法理学的方法 |
第三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宪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观的确立 |
(一)宪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宪法类型观的确立 |
(三)宪法工具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国家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经济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国家机构制度理论的构建 |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宪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宪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宪法学的方法 |
第四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刑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观的确立 |
(一)刑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刑法工具观的确立 |
(三)刑法机能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犯罪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刑罚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刑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刑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刑法学的方法 |
第五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民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观的确立 |
(一)民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民法公法观的确立 |
(三)民法工具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民事主体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所有权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债的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民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民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民法学的方法 |
第六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影响的反思 |
一、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缘由 |
(一)引入苏联法学理论的直接原因 |
(二)引入苏联法学理论的推动因素 |
二、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途径 |
(一)通过学习和传播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奠定基础 |
(二)通过批判和运动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扫除障碍 |
三、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评价 |
(一)评价的态度、标准和方法 |
(二)评价的基本结论 |
四、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启示 |
(一)应当坚持我国法学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方向 |
(二)应当秉持我国法学发展的实践路径 |
(三)应当拓展我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资源 |
(四)应当建立我国法学发展的良好学术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毛泽东法制思想的学术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 |
1.2 研究对象及概念界定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意义 |
1.6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毛泽东法制思想研究的演进历程 |
2.1 毛泽东法制思想研究的萌芽阶段:建国后——文化大革命结束 |
2.1.1 研究背景 |
2.1.2 研究情况 |
2.2 毛泽东法制思想研究的突破阶段: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20 世纪80年代初期9 |
2.2.1 研究背景 |
2.2.2 研究情况 |
2.3 毛泽东法制思想研究的发展阶段:20 世纪80年代中期——20 世纪80年代后期10 |
2.3.1 研究背景 |
2.3.2 研究情况 |
2.4 毛泽东法制思想研究的进一步发展阶段:20 世纪80年代末期——20 世纪90年代中后期 |
2.4.1 研究背景 |
2.4.2 研究情况 |
2.5 毛泽东法制思想研究的范式转变阶段:20 世纪90年代后期——至今 |
2.5.1 研究背景 |
2.5.2 研究情况 |
2.6 小结 |
第3章 毛泽东法制思想研究的基本观点 |
3.1 毛泽东法制思想的涵义、体系和地位 |
3.1.1 毛泽东法制思想的涵义 |
3.1.2 毛泽东法制思想的体系 |
3.1.3 毛泽东法制思想的地位 |
3.2 毛泽东法制思想的历史分期 |
3.2.1 毛泽东民主思想的历史分期 |
3.2.2 毛泽东法制思想的历史分期 |
3.3 毛泽东的法学理论思想和部门法思想 |
3.3.1 毛泽东的法学理论思想 |
3.3.2 毛泽东的宪法思想 |
3.3.3 毛泽东的刑事法律思想 |
3.3.4 毛泽东的其它部门法思想 |
3.4 毛泽东法制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 |
3.4.1 毛泽东法制思想的比较研究 |
3.4.2 毛泽东法制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
3.4.3 毛泽东法制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 |
3.5 小结 |
第4章 对毛泽东法制思想研究的思考 |
4.1 坚持毛泽东法制思想研究的历史眼光 |
4.2 转变毛泽东法制思想研究的研究模式 |
4.3 拓展毛泽东法制思想研究的研究领域 |
4.4 重视毛泽东法制思想研究的当代价值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董必武的刑法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本文拟解决的问题 |
第2章 董必武刑法思想的形成和发展的社会背景和理论来源 |
2.1 董必武刑法思想形成的社会历史背景 |
2.1.1 董必武刑法思想形成的家庭背景 |
2.1.2 董必武刑法思想形成的学术文化背景 |
2.1.3 董必武刑法思想形成的政治背景 |
2.2 董必武刑法思想的理论来源 |
2.2.1 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 |
2.2.2 毛泽东思想的重要指导 |
第3章 董必武刑法思想的内容 |
3.1 董必武的刑事立法思想 |
3.1.1 刑法的性质 |
3.1.2 我国刑法的任务 |
3.1.3 治国应靠法制 |
3.1.4 立法工作的重要性 |
3.1.5 法制建设应当首先保障经济发展 |
3.1.6 应当将依法办事替代以运动治国 |
3.1.7 刑种的问题 |
3.2 董必武的刑事司法思想 |
3.2.1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
3.2.2 当前形势与刑罚适用的关系 |
3.2.3 对罪犯的改造 |
3.2.4 反对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 |
3.2.5 坚持依法办事 |
第4章 董必武刑法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及评价 |
4.1 董必武刑法思想对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贡献 |
4.2 对董必武刑法思想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董必武法治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1.1 董必武生平 |
1.2 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理论框架及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二章 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形成 |
2.1 董必武法治思想形成的理论前提 |
2.1.1 孙中山对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影响 |
2.1.2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基石 |
2.1.3 董必武的法治思想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
2.2 董必武法治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 |
2.2.1 政策冲击法律的权威 |
2.2.2 政、法不分,政治高于法律 |
2.2.3 先运动、后规范,立法滞后 |
2.2.4 党遇到考验与挑战 |
第三章 董必武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
3.1 立法思想——“法治建设”前提 |
3.1.1 立法指导思想——“政权属于人民” |
3.1.2 立足国情,借鉴别国经验 |
3.2 司法思想——“法治建设”的过程 |
3.2.1 人民司法思想的提出 |
3.2.2 人民司法思想的内容 |
3.2.3 司法工作要以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目的 |
3.3 执法思想——“法治建设”的中心环节 |
3.3.1 “依法办事”的提出 |
3.3.2 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 |
3.4 守法思想——“法治建设”的目的 |
3.4.1 建国初期法治工作面临的困难 |
3.4.2 不遵守法治的根源 |
3.4.3 如何提高守法意识 |
3.5 法治思想的教育形式——“法治建设”专业化、科学化的保障 |
3.5.1 关于建设政法院校的问题 |
3.5.2 关于筹建政治法律学会的问题 |
3.5.3 《政法研究》创刊 |
3.6 法律人才——“法治建设”的关键 |
3.6.1 旧司法人员的改造问题 |
3.6.2 新法律人才的培养问题 |
第四章 董必武法治思想的价值及不足之处 |
4.1 董必武的法治思想推动了革命根据地的法治建设 |
4.2 董必武法治思想推进了建国初期的法治建设 |
4.3 董必武法治思想促进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 |
4.4 董必武法治教育思想对现代社会的意义 |
4.5 董必武法治思想对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
4.6 董必武法治思想的不足之处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致谢 |
(8)董必武的“群众路线”法制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 选题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群众力量是董必武转变为马克思主义者的核心动力 |
(一) 由一名晚清秀才转变为民主主义革命者 |
(二) 从民主主义革命者转变为马克思主义者 |
(三) 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 |
二、群众路线在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中的体现 |
(一) 要使政府真正成为群众的政府 |
(二) 正确处理党政关系 |
(三) 正确处理党法关系 |
三、群众路线在董必武立法思想中的体现 |
(一) 立法过程中要贯彻群众路线 |
(二) 民主和法制统一于群众的意志 |
(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群众立法的途径 |
四、群众路线在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中的体现 |
(一) 人民司法概念的提出及其重要性 |
(二) 人民司法工作要按照群众路线展开 |
(三) 人民司法工作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
(四) 正确区分两类矛盾,提倡民事案件注重调解 |
五、群众运动与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思想 |
(一) 群众运动的历史意义与负面影响 |
(二) 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思想 |
(三) 党员干部要带头守法并领导群众守法 |
结论 |
(一) 董必武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贡献 |
(二) 董必武法律思想是人本法律观的思想渊源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董必武刑事法律思想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董必武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研究[D]. 寇杪. 新疆大学, 2021
- [2]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D]. 梁宝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3]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D]. 胡志民. 上海师范大学, 2017(05)
- [4]毛泽东法制思想的学术史研究[D]. 陈姗姗. 上海师范大学, 2015(11)
- [5]董必武的刑法思想研究[D]. 王嘉维. 湘潭大学, 2013(03)
- [6]董必武法治思想研究[D]. 张丽. 广州大学, 2012(05)
- [7]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十年述评[A]. 方林.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十一辑·上册), 2011
- [8]董必武的“群众路线”法制观研究[D]. 张楠楠.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4)
- [9]学习董必武刑事政策思想有感[A]. 孙平.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十辑), 2010
- [10]浅论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理论来源[J]. 侯菊英,武甜. 公民与法(法学版), 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