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商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韩柏林[1](2021)在《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商业模式中最具代表性的行业之一,它在我国的快速崛起不仅在最大限度上降低了商品交易的门槛,也带动了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C2C模式作为电子商务模式之一,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个人经营者与个人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互换或提供有偿服务的商业模式。虽然早在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就首次明确了C2C模式个人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现象却十分严重。原因有两点:一是当前我国对于C2C模式个人经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法律规定模糊不清,二是现有的税务稽查方式无法有效对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进行有效税收征管。本文在此背景下展开研究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阐述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基本理论,来进一步分析我国C2C模式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可税性”。第二部分从我国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现状入手,归纳总结其现有的立法问题,如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客体规定模糊、税收管辖权规定模糊、相关处罚规定模糊等。同时归纳总结其现有的执法问题,如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流程不完善、税务稽查方式落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足等。第三部分通过研究域外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先进立法及执法经验,分析总结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启示。第四部分就进一步完善我国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征管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如明确相关规定、细化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等。同时提出相关执法建议,如健全C2C模式下电子申报流程、试点C2C模式下由第三方交易平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以期使我国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更好地融入现行税制。
刘赫男[2](2020)在《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私益救助型众筹,是指公民个人因陷入困境而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发起求助,投资方(捐赠方)以资金形式施以善意的一种大众筹资活动。新生事物的蓬勃发展与成文法的天然滞后导致近年来私益救助型众筹活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频发。本文在梳理私益救助型众筹概念及发展现状(第一章)的基础上,分析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第二章),并着重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存在的求助者信息不实问题、滥用众筹款项问题、剩余款项归属问题、民事欺诈救济困境等四大现实问题,分四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展开深入分析和论述,进而得出立法规制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必要,并对此类众筹的立法规制问题进行着重探讨,同时对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可行性建议(第七章),以期促进私益救助型众筹之良性发展,填补社会保障体系和慈善事业之不足,并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贡献一份绵薄之力。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七章。第一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与发展现状”。本章首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进行厘定,阐述了属于捐赠型众筹的私益救助型众筹之概念与特征,并详细梳理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几种相近模式的异同;同时对私益救助型众筹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国内相关立法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最后提出了私益救助型众筹目前存在的实践问题,这些问题成为第三、四、五、六章论述的基础。第二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关系”。本章首先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发起人与求助者的法律关系、求助者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以及求助者(发起人)、众筹平台与捐赠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本章分析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发起人的权利义务、求助者的权利义务、捐赠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第三章“求助者信息公开与众筹平台审查”。本章首先梳理了求助者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即知情权理论和公序良俗理论;其次,对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平衡进行了充分论述,欲平衡这些冲突,就要加大众筹平台的审查力度;本章的最后,论述了众筹平台审查求助者信息的必要性及正当性,并对众筹平台对求助者信息的审查形式进行了探讨,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量,得出了合理的审查形式是“形式审查与有限的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的结论。第四章“所筹款项合理使用与众筹平台监管”。本章首先论述了基于负外部性理论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众筹平台对于所筹款项合理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其次,本章论述了众筹平台落实该监管责任的困境,即该监管责任既非法定义务,同时又因契约失灵导致监管责任落空;本章的最后,对众筹平台对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监管方式进行了分析,并论述了监管方式的合理选择。第五章“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与众筹平台监督”。本章首先论述了关于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的归属问题存在三种观点:一是归属于求助者,二是归属于捐赠人,三是剩余款项交由第三方管理。本章第二节主要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问题,在综合考量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率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私益救助型众筹的事由灭失时,将剩余款项返还给众筹平台作后续处理是一种妥当的制度安排。第六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民事欺诈”。本章首先阐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构成,对此类欺诈行为的类型及其行为属性进行了论述;同时本章还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发生民事欺诈的诉讼类型: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均可作为捐赠人维权的诉讼类型,但由众筹平台代为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兼顾公平和效率。最后,笔者对在私益救助型众筹发生民事欺诈时众筹平台是否承担相应责任进行了探讨。第七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制度设计”。本章首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中的利益衡量与立法规制模式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在上述理论和实践探讨基础上,笔者提出了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规制的核心制度设计思路,包括四个主要方面:一是事前防范——众筹平台信息审查等制度设计,二是事中控制——众筹款项平台监管制度设计,三是事后监督——剩余款项合理使用制度设计;四是救济机制——平台责任与诉讼相关制度设计。
程雪军[3](2020)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互联网消费金融由于科技突破、经济深化、社会发展以及法律支持而获得创新发展,但是这种小额、分散、无抵押的互联网信用贷款,主要面对中低净值的“长尾”用户,类似于中国版“次贷”,倘若缺乏有效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与风险防范,则有可能诱发中国版“次贷风险”。目前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引发了学术界以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但是由于该问题横跨法律、金融与互联网三大学科,所以众学科讨论者甚多,但是深入研究者甚少。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其逻辑起点在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通过对“消费金融”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有效明晰消费金融的概念与主要模式。然后通过对消费金融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分析,厘定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并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网络借贷进行比较研究,明确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对比传统金融理论,作为新型金融科技业态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虽起源于域外但却在中国迅猛发展,这有其发展的应然性也有其必然性。本文采用Citespace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并结合1000余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风险调研问卷(2019)》,基于传统金融基础理论框架,本文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理论支柱主要包括发展动因、发展模式、风险规制以及法律规制等,并具有逻辑推进关系。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参照互联网技术成熟度曲线,可以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分为萌芽发展、新兴成长、快速成长以及主流市场阶段。并基于数据分析测算出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为23062.10亿元左右。此后,本文进一步分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以及法律、经济、社会、科技视角下的发展动因。而在这些快速发展背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相较于域外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发展模式,形成一种两分法发展模式: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然后对其进行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分析。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我国也存在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的问题与风险。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及司法裁判现状,分别选择“两分法”发展模式下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案)与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分期乐公司案、腾讯公司案)三起典型案件,对其进行案例剖析与法律问题探究。并基于这些微观法律现象问题,将其上升到宏观法律风险层面。然而,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非法学分类方法,更多的是构建于行业内部特点之上,而非基于法学视野。通过借鉴“主客体关系”分析方法,本文将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解构为主体风险(经营者主体风险与消费者主体风险)以及行为风险(经营者行为风险与消费者行为风险)。从法学视野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之后,本文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经验考察。通过对国内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与消费者适格性风险比较研究,深度剖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方面,本文对综合利率上限、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违约信用以及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方面比较研究,并且充分借鉴域外风险规制经验。通过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模式以及风险研究,构建与完善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则具有重要意义。其一,需要明晰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逻辑以及目标,其主要目标在于促进行业稳健发展、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二,通过分析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构建一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其三,从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与行为风险两方面加强法律规制,前者包括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适格性规制;后者包括积极推进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引入“监管沙盒”以加强对金融创新与风险的动态平衡,加快信用体系等互联网消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市场规制以构建公平化、法治化的市场竞争环境,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赵明明[4](2020)在《个人网店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新型商务活动形式--电子商务活动呈现在世人面前。而作为电子商务中的典型代表--个人网店,更是深刻地影响和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甚至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实体店的衰落。以淘宝网为例,其目前拥有近5亿的注册用户数,每天有超过6000万的固定访客1,截至2019年11月,其注册店铺约1000万家,而其中大多为个人网店经营者2,而在2019年的双十一当天中,其销售额(淘宝官方数据统计)为2684亿元,较上一年同比增长25.71%。3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网店发展迅速,营业额巨大。因为网店经营与传统经营活动的区别只是交易形式的不同,本质上仍是销售行为,不对个人网店店主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对传统经营者的不公平,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原则,所以各国对网店经营者都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变为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对个人网店店主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征管的过程中,许多问题开始暴露出来:首先,税收法律缺乏对个人网店店主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的具体规定;其次,现行征管手段如自主申报、设立账簿、核对方式等无法有效的对个人网店店主的所得额进行确定和征收。而对个人网店店主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管,有利于个人网店销售额和个人网店店主所得额的确定,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也有利于促进整个个人网店行业的优胜劣汰,使依靠打“价格战”“刷单”的商家难以生存,进而保护线上和线下守法经营者的权益,规范网店市场,促进网店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对个人网店店主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立法和执法的研究,完善个人网店店主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和执法手段,促进个人网店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本文针对个人网店店主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立法和执法问题进行研究,并结合新《个人所得税法》和《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其进行详细论述,最终提出对策及建议,为日后完善个人网店店主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提供参考。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我国个人网店店主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问题的概述。包括对个人网店店主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征管相比于对传统实体店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在立法和执法上的不同之处,并从理论与实践方面分析加强对个人网店店主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立法和执法的意义。第二部分立足我国个人网店店主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法律现状,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大方面,征管法律、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纳税优惠措施及征管方式等四个小方面出发,分析其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对域外典型国家在个人网店店主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立法和执法方面的经验进行介绍,并将其与我国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出可供我国借鉴的有益经验。第四部分在整合前文提出的问题、可供借鉴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最新立法,分别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个人网店店主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法律路径。
孙博亚[5](2020)在《电子缔约规则研究》文中认为现今,电子交易飞速发展,实质性地改变了传统的市场交易模式,从交易规则视角观察,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交易需要新的交易规则,这必然对传统交易规则带来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挑战体现在合同法领域。电子合同作为电子交易的首选形式,与传统的纸质合同比较,存在众多不同之处,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不断显现,尤其是在合同缔结方面。以电子信息交换作为缔约手段,给传统合同订立领域带来革命性冲击,并从根本上打破了人们对于既有意义上缔结合同的认识,由于电子通信以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础,具有无纸化和电子化的特点,使得电子合同缔结的诸多环节与传统的纸面缔约存在本质区别,如果继续适用传统的缔约规则调整电子缔约,难免会出现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因而,对以规制合同缔结为核心的相关法律制度作出调整是十分必要的,故本文选择电子缔约规则作为研究对象,以期能为电子缔约规则的体系化建构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以电子缔约规则为着眼点和出发点,采用规范分析、法解释以及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坚持问题导向,遵循体系化探索的逻辑思路,立足于归纳分散于不同领域的电子合同缔约规则,并试图通过对相关规则的体系化整合及对比分析,以期达到对电子缔约规则进行调整、完善和改良的目的。本文的结构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绪论部分从阐述电子合同的基本理论中提出问题,并进而明晰如何从制度层面打开创制电子合同缔约规则的思路。绪论讨论的问题是电子缔约制度的核心和基础问题,讨论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本选题在当代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大价值。正文的五章以电子缔约规则为线索,分别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规则、电子缔约主体认定规则、电子缔约的常规模式、电子意思表示错误规则以及电子格式条款缔约规则等方面对电子缔约规则进行了审视和梳理,在介绍和比较分析中,提出了本文的论题即电子合同缔约规则应当以调整、完善以及改良的思路进行制度设计。本文第一章围绕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展开讨论,集中探讨了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形式规则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规则。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规则,因其直接关系到电子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故而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并想尽一切办法设法使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视同为书面形式,以便消除电子交易的法律障碍,我国现行法也通过一定立法技术,使电子意思表示归属于书面形式范畴。但是电子意思表示所具有的独有特点即无纸化和电子化,决定了电子意思表示在事实上难以被传统的书面形式所涵盖,为此,本文从应然层面对电子意思表示究竟是否构成书面形式进行了深度分析,提出了未来合同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形式应当从协调各规则统一性视角作出进一步规定。至少在目前,应当基于电子意思表示无纸化特点,以及《民事诉讼法》增加电子数据证据类型的契机,从实体法层面明确电子意思表示的电子数据形式,以利于法律系统内部的协调与配合。针对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是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的必然要求,因为数据电子信息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发出后,收件人收到的电子文本不具有唯一性,收到的电子文本永远只是原件的复制件,而电子意思表示构成原件的目的是为了以书证的证据类型运用于诉讼程序,基于目前证据类型的调整,有必要对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做出改良,制定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本文第二章系统地论述了电子缔约主体资格认定制度,基于网络技术对法律主体本质的冲击与挑战,本章回答了电子缔约主体需要身份识别规则的深层次原因,着力探讨了未成年人的电子缔约能力判断问题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深度分析了缔约主体身份识别的两种主要方法即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对于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问题,在尊重与突破的进路中提出了调整思路。其具体调整思路包括:第一,进一步拓宽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的适用范围;第二,设置日常生活条款制度;第三,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电子欺诈缔结的电子合同,应当依据电子合同的具体形态认定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通过对关于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观点进行了评述,指出在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人论具有合理性,在梳理缔约主体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过程中,探究了赋予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思想根源,从而为电子代理人以主体资格入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选择提出了建议,即将电子代理人缔约纳入合同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并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代理人的概念,明确规定电子代理人进行要约和承诺的条件,建立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归属规则。本文第三章的内容是研究重点之一,本章主要以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为线索,在常规缔约模式下讨论电子缔约规则问题,由于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呈现出明显的技术性,因此与传统要约和承诺规则不同,需要从理论上给予全新的诠释,以便于通过对传统规则的改良,创设新的缔约规则。本文认为,电子缔约一般规则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效力认定问题,因而,本章是以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效力判定展开讨论的。主要回答四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电子要约;二是如何确定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三是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能否撤回;四是如何判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合意。针对以上四个问题的研究构成本章的全部内容。针对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坚持《民法典》合同编确定的是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标准,综合考虑信息发布者的主观意图,根据发布信息的实际情况,评价商品或服务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条件作出判断。针对第二个问题,本文首先对传统法律规范进行了解读和诠释,通过与相关国际组织的立法进行对比研究中得到启示,本文认为应采用规定数据电文发出与到达的时间以解决生效时间问题,同时基于公平分配风险的考虑,可以设立以检索时间为生效时间的补充规则,以解决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没有进入指定系统的问题。针对第三个问题,通过综合分析和评述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立法者何以赋权给当事人是基于法价值考量,是一种法政策选择的结果,权利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不能行驶或行驶有困难,从来都不是创设权利考虑的因素,也不应该成为不赋权给缔约主体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撤销或撤回电子意思表示是法律赋予发送人的一项权利,依据赋权规则,他人不得随意加以剥夺。至于权利人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不能行使或行使有困难,不应成为创设权利考虑的因素,也不应成为不赋权给缔约主体的原因。针对第四个问题,本文认为,合意达成的判断规则应围绕合意内容的范围边界加以解读,具体标准为:第一,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一致;第二,当事人对必要条款有约定,以其约定内容进行判断;第三,受要约人不得就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本文第四章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规则进行了研究,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解决外在表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归责于表意人的问题,因我国没有设立意思表示错误规则,本文从司法实践入手,界定了电子错误的概念及涵盖范围,对电子错误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并主要考察了美国及国际组织的立法,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缔约错误规则的建议。通过对电子缔约错误类型的划分,以及对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立法考察,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规则:第一,应当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错误的概念以及涵盖的范围;第二,应建立专门针对人为电子错误的规则;第三,在既有法律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动信息系统错误规则;第四,应当规定电子错误的救济措施。本文第五章亦是文章的研究重点,本章以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为进路,系统地探讨电子缔约的非个别磋商规则。本章着重探讨了两个问题:一是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中的合意问题,即如何确保合意的充分性与真实性;二是如何突破电子格式条款缔约困境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为网络消费者提供更加合理的机会以助其了解并理解条款内容,同时对电商经营者施以必要的条款说明义务,帮助消费者在明确条款含义的基础上,做出缔约选择,提升缔约合意度。关于第二个问题,应当通过进一步提升格式条款内容的显着性、赋予网络消费者撤回权、构建冷静期制度以及设置有限阅读义务等一系列措施予以解决。结论部分,基于对电子缔约规则的体系化整理,发现电子缔约区别于传统缔约的本质属性,是整合电子缔约规则的前提,因此,本章以“电子缔约的特质对法律调整的影响”为题对论文的结论进行了阐释,由于在电子缔约过程中,电子缔约主体之间的沟通是通过数据电文的交互活动实现的,由此导致缔约双方依赖电商交易平台的指引进行缔约活动,这使得消费者作出的缔约选择具有非理性的冲动特质,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调整电子缔约及电子合同关系的策略,恐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向公私法协同调整的综合治理路径的转向。
郑李静[6](2020)在《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效力问题探究》文中认为在信息时代的大格局下,伴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世界俨然成为了一个密不可分的网络经济体系,而未成年人也成为了网络主体的重要部分,网络成为他们学习、交往和娱乐的最低成本渠道和方式,他们通过游戏、聊天不断创造出专属于他们的新型网络语言,由于其自身心智和认知能力欠缺,对复杂的网络世界难以辨别和自控,尤其在新起的网络游戏、直播等领域,他们通过虚拟网络以网络电子合同方式进行交易,引发不少纠纷,而纠纷的背后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不断刷新着大众的认知,从2016年《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再到去年《电子商务法》的颁布,我国在未成年人以及电子合同各自领域的立法和理论都在不断完善,但将两者相结合所进行的研究却少之甚少,本文将以未成年人作为电子合同的出发点,通过近几年比较新起的游戏、网络直播打赏等领域出现的典型案例为视角,结合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缔约电子合同领域的现状及问题,通过对比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以期能够对我国该领域所遇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措施,来帮助解决司法实践领域的纠纷。本文一共分为四章内容,引言部分简单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第一章,主要介绍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的相关概念,主要包括关于电子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以及未成年人缔结的电子合同概要及特征;通过相关概念和特征的介绍,初步对相关概念有所了解。第二章,介绍当前国内未成年人缔结的电子网络合同的消费现状,并引入两个典型案例。第三章,通过前述案例并对比国内外研究现状,从而引出我国未成年人电子合同领域的现状问题,总结大致包括三个问题:电子合同中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含欺诈订约)的效力;实践中被冒用身份的成年人举证维权和法院裁判的思路。第四章,通过前述国内外相关规定的现状对比和国内出现的主要问题,分析我国目前在未成年人电子合同领域的研究方向,并结合我国当前主流观点以及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观点以及相应的完善建议。
蒋小文[7](2020)在《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上世纪九十年代,亚马逊和易贝在美国上线,标志着一种新兴交易方式的登场,它依托互联网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具有快捷、方便、匿名、不受疆域限制等诸多特点,面世之后,迅速在全球普及开来,且在国内、国际贸易额中所占分量越来越大,成为不可忽视的经济模式和经济增长点。与传统国际贸易方式相比,跨境电子商务有着特殊之处,尤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交易信息的传输是数字化的,交易的空间具有虚拟性,交易的当事方具有隐匿性,交易所依赖的技术装备具有流动性,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导致交易也可以不受国界限制。跨境电子商务的前述特点导致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等法律要素的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此外,也给纳税地点、课税依据等的确定带来困难。当涉及税收事宜时,许多适用于传统国际贸易的税收法律规则难以针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操作,必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互联网改变了跨境交易的方式,但是没有改变有关交易仍然属于跨境贸易的本质,从税收公平、平等竞争以及防止税收流失角度而言,应当依法纳税。文章对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现行适用于跨境贸易模式下的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粗浅的对策建议。在体例上,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提出了现行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面临的主要问题,第二章和第三章针对第一章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提出了应对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的策略。文章在介绍和阐释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分类及其起源、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从历史的角度、国家治理的角度和法理的角度分析了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的合理性、必要性和适当性。但是,由于既有的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都是针对传统跨境交易模式所制定的,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难免会有不适应之处,甚至会面临挑战,尤其是以下两个方面的挑战比较突出:一是传统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面临挑战,主要是常设机构原则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难以适用,尤其是难以适用于跨境直接电子商务;二是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法律规则面临的挑战加剧。在传统跨境贸易中,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所依据的一项重要标准是相关主体的常设机构的存在与否,常设机构存在的关键性标志是物理存在,而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尤其是跨境直接电子商务中,几乎所有的环节都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完成,不需要过多依托现实世界中的物理存在,虽然跨境电子商务必须依托网站、服务器、网页及电子终端等以物理方式存在的介质,但经过分析,发现它们都无法承载常设机构的功能。文章在对众多学者和机构就如何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适用常设机构原则的观点进行介绍、分析后,结合国际税收基本知识及税收管辖权有关基本规则,指出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既有的关于税收管辖权划分的常设机构原则在适用方面遇到了挑战,而目前并没有研究出更好的可以完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足以彻底替代它的新的规则体系,并且,技术尚在进步中,甚至可能发生跨越性的变革,文章进而提出:在未来不明之前,不适宜过早对既有规则进行伤筋动骨或者是脱胎换骨的修改,需要的是在现行规则和未来规则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制定一些过渡性的操作规则,以缓冲将来由于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剧烈改变国际贸易模式并对国际税收征管规则的冲击,在技术发展到相对明朗稳定的阶段时,再进行根本性的制度变革。因此,在完善税收管辖权方面,分为近期对策和远期对策:通过对增值税及其操作规则的分析,文章提出,在近期,鉴于增值税具有灵活性的本质及其在全世界范围的广泛应用,从操作层面入手,在尊重国家税收主权、保障国际税收公平的前提下,不大幅度修改既有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而是协调各国跨境增值税征管规则的衔接并强化其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应用,采用消费地原则,由支出发生地或者消费实际发生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此外,文章提出,从长远而言,可以结合科技发展,建立新的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国际税收征管法律体系,通过完善电子认证方面的规则以及建立国际互联网税收结算中心来解决国际税收收入的归属问题。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是长久以来即已存在的问题,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筹划比传统贸易时期更加方便,并且,电子商务是相关各方通过数字化传输开展交易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所具有的无形性的特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控制和检查具体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面对的交易记录都体现为数字代码的形式,税务核查员无法准确地计算销售所得和利润所得,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困难更大。尽管国际社会原来已经制定了一些规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规则和方法,但是,跨境电子商务这种数字经济模式对既有规则的有效性形成了挑战。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开展了广泛的研究和必要的探索,比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缩写为OECD,以下简称OECD)的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Action Plan,缩写为BEPS,以下简称BEPS),以及主权国家为了规制有目的的避税筹划行为,遵循OECD的指引,结合本国实际所制定的反避税规则等。概括而言,具体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要坚持最终消费地原则及修改常设机构认定中的部分条款、防止税收条约的被滥用、促进争议解决机制有效运转等来完善国际税收相关规则;二是要完善国内税收制度中相关规则,比如打击滥用避税天堂进行逃避税的行为、立法要求按照固定比例限制利息的税前扣除、要求跨国公司按照规定的格式对其在位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子公司中进行税收筹划的情况进行强制性披露等;此外,加强国际合作是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重要方法,应当相应完善国际合作方面的规则。最后,对于中国应当如何应对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有关法律问题,文章从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策略,一是完善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二是完善中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三是积极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的制定。
张萌[8](2020)在《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电子商务行业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从最初只有小部分网站为电子商务开路,到现在大量的资金、资源纷纷投入其中,电子商务逐渐走上平稳的发展轨道,规模逐渐扩大。其中,C2C电子商务以其巨额成交量备受关注。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方式,C2C电子商务极大地满足了人们的消费、就业需求,但该行业与传统实体经济相比,具有虚拟化、数字化、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这也决定了C2C电子商务仍处于政府监管的边缘地带,因此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尤其是与国家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从法哲学角度看,是正义原则和生存权在税收领域的现实反映;从经济学角度看,便于厘清电子商务领域中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自身调节的关系;从法学角度看,符合税法一贯遵循的基本原则。为规范电商行业的税收行为,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根据这一规定,C2C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但就具体税收征管制度并无规定。电子商务虽与传统实体经济一样,均以营利为目的,但其依托互联网的属性又使得不可与实体经济混为一谈,相应的也不可完全照搬照抄现行税收制度。因此,本文以增值税为切入点,就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展开研究。对任一主体征税,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C2C电子商务也是如此。全文以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为主线,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跨学科研究法等方法,在对国外先进经验充分比较的基础上,按照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内容的逻辑顺序,既注重理论研究,也适当加入数据分析,最终提出构建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体系的若干建议。本文共分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章为绪论,首先简要论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其次就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综述,同时分析了先行研究的贡献与不足,最后是论文的研究方法及主要创新点;第二章介绍了C2C电子商务税收基本理论,首先简述了C2C电子商务的含义和其涉税特点,然后分别从法哲学、经济学、法学三个角度分析C2C电子商务的可税性;第三章为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首先以《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为界线,分别论述该法出台前后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并进行对比,其次列举了目前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并深入挖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第四章以美国、OECD和新加坡为代表,介绍国外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并对其中可以给我们提供经验和借鉴的地方进行总结;第五章就完善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提出对策,尝试解决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杨雪[9](2020)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20年我国将基本实现5G移动网络全覆盖,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物联网成为一种常态,以阿里巴巴等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已经改变了大多数人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多便利,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当今时代最具活力的经济发展方式,并将以蓬勃之势继续发展下去,这是令人欣喜的。但电子商务长久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的支撑,需要完善的制度和规则的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完善的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制度是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重要一环。当前,传统的法律适用制度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来自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冲击和挑战,在复杂多变的时代形势下,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这一新事物的探索,从立法和实践层面逐渐优化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度,助力国际电子商务发展,并针对我国当前在该领域的相关立法进行分析,期望能够为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制定贡献力量。文章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介绍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界定和基本法律特征,为文章的后续写作作基础铺垫。第二部分围绕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讨论其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中的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以美国、欧盟的立法为例,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案例,分析各个法律适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被法官应用和解读及其可操作性如何。第三部分分析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给传统法律适用制度带来的挑战。包括对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挑战、对连接点的挑战以及对准据法的挑战。在对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挑战一节中,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入手,分析传统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原则及其局限性,论证其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新需求;在对连接点的挑战一节中,分为对主观性连接点和客观性连接点两个层面进行论证;在对准据法的挑战一节中,主要围绕准据法的“落空”来阐述。第四部分是在前述的基础上对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度的探讨。从我国关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立法的现状和不足着手,以立法原则、立法标准为出发点,从优化意思自治原则、丰富最密切联系原则、弥补准据法的不足与保留适用强制性规定等方面为我国制定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提出一些建议。
张恩鹏[10](2020)在《海外代购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科技的革新和消费水平的提升使得人们的购物理念和购物方式不断转变,很多国内商品已日渐无法达到消费者对高品质产品的要求,这样的时刻在人们的平日生活时有发生,例如人们在杂志、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看到国外一些特色商品,但由于空间、工作繁忙和个人因素等原因,无法亲自买回国外的商品。此种情形下,海外代购这种便捷的消费购物模式就成为她们的不二选择。由于庞大的市场规模,加入到海外代购行列中的人逐年增多,海外代购行业发展速度迅猛,其以高品质商品和服务为人们提供多样化的选择。作为一种轻松、快捷的购物消费方式,海外代购也会时常出现商品质量的不合格甚至造假等现象。可是因为法律发展更新的相对滞后性,海外代购进程中的这些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致使矛盾频发,种种因矛盾而引起的争议诉讼逐年增多。所以对这种特定交易模式背后隐藏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更显得十分必要。为了规范和助力海外代购行业有秩序发展,使消费者合法权利得到全面完善的保护,本文从民事法律问题角度对海外代购交易过程中的纠纷问题进行研究,在引入具体案例的基础上,采用分析、比较、归纳等方式,分别讨论,比较了代购交易中的涉事主体,基本法律关系和违约责任等因素,得出结论海外代购是区别于过去两者之间交易的复合消费交易方式,目前没有一种单一的法律关系能够把这种模式概括,根据主体双方约定模式的差异,能够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尽相同,与之对应的法律责任也有所差异,因此需要我们对个体情况全面分析,结合日常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场景,综合评判。
二、电子商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电子商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概述 |
第一节 C2C模式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征 |
一、C2C模式电子商务的概念 |
二、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特征 |
第二节 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理论分析 |
一、C2C模式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分析 |
二、C2C模式下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可税性”分析 |
第三节 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现状 |
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进程 |
二、C2C模式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
三、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环境现状 |
第二章 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立法问题 |
一、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相关规定模糊 |
二、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纳税客体相关规定模糊 |
三、C2C模式个人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相关规定模糊 |
四、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征管相关处罚规定模糊 |
五、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立法缺乏优惠措施 |
第二节 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执法缺陷 |
一、传统税务稽查方式在C2C模式下存在滞后性 |
二、C2C模式下纳税申报流程不完善 |
三、C2C模式下税务登记工作进展缓慢 |
四、第三方交易平台在C2C模式下的配合不充分 |
五、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足 |
第三章 C2C模式下域外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及启示 |
第一节 C2C模式下域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立法现状 |
一、C2C模式下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立法现状 |
二、C2C模式下欧盟个人所得税征管立法现状 |
三、C2C模式下日本个人所得税征管立法现状 |
四、C2C模式下新加坡个人所得税征管立法现状 |
第二节 C2C模式下域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执法现状 |
一、C2C模式下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执法现状 |
二、C2C模式下欧盟个人所得税征管执法现状 |
三、C2C模式下日本个人所得税征管执法现状 |
四、C2C模式下新加坡个人所得税征管执法现状 |
第三节 C2C模式下域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启示 |
一、C2C模式下域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立法经验启示 |
二、C2C模式下域外个人所得税征管执法经验启示 |
第四章 关于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相关立法建议 |
一、明确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相关规定 |
二、明确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客体相关规定 |
三、明确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收管辖权相关规定 |
四、明确C2C模式下我国偷逃个人所得税适用的处罚措施 |
五、细化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 |
第二节 完善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相关执法建议 |
一、整合优化C2C模式下税务监管体系 |
二、健全C2C模式下电子申报流程 |
三、推进C2C模式下税务登记工作落实 |
四、试点由第三方平台代扣代缴C2C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 |
五、加快高素质税收人才队伍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与发展现状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 |
一、众筹兴起与众筹分类 |
(一)众筹兴起 |
(二)众筹分类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与特征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特征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几种相近模式的界分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与互联网慈善募捐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公益众筹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与个人网络公益(慈善)募捐 |
(四)私益救助型众筹与网络互助 |
(五)私益救助型众筹与私益募捐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发展现状 |
一、域外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发展现状 |
二、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现状 |
(一)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价值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发展规模与平台现状 |
三、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立法现状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合法性 |
(二)法律法规与行业自律 |
四、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问题 |
(一)求助者信息不实问题 |
(二)滥用众筹款项问题 |
(三)剩余款项归属问题 |
(四)民事欺诈救济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
一、发起人与求助者的法律关系 |
(一)代理关系的成立 |
(二)无因管理的排除 |
二、求助者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 |
(一)附义务赠与说 |
(二)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 |
(三)附目的赠与说 |
(四)观点评述 |
三、求助者(发起人)、众筹平台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 |
(一)利他合同说 |
(二)居间关系说 |
(三)信托关系说 |
(四)观点评述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
一、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发起人的权利 |
(二)发起人的义务 |
二、求助者的权利与义务 |
(一)求助者的权利 |
(二)求助者的义务 |
三、众筹平台的权利与义务 |
(一)众筹平台的权利 |
(二)众筹平台的义务 |
四、捐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捐赠人的权利 |
(二)捐赠人的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求助者信息公开与众筹平台审查 |
第一节 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 |
一、求助者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
(一)知情权理论 |
(二)公序良俗理论 |
二、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边界 |
(一)求助者信息公开面临风险 |
(二)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冲突 |
(三)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利益衡平 |
第二节 众筹平台审查责任与审查形式 |
一、众筹平台审查求助者信息的必要性及正当性 |
(一)捐赠人的有限理性 |
(二)社交审核的局限 |
(三)众筹平台的声誉资本 |
(四)中立的第三方是信任的基石 |
二、众筹平台的审查形式 |
(一)众筹平台审查形式选择 |
(二)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辨析 |
(三)合理的审查形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所筹款项合理使用与众筹平台监管 |
第一节 众筹平台对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监管责任 |
一、负外部性理论与众筹平台监管责任 |
(一)外部性理论及其法学阐释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外部性 |
(三)众筹平台的负外部性及其监管责任 |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众筹平台监管责任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之监管责任 |
第二节 众筹平台落实监管责任之困境 |
一、众筹平台监管责任并非法定义务 |
(一)直接适用的排除 |
(二)类推适用的问题 |
二、众筹平台监管责任之约定义务落空 |
第三节 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众筹平台监管方式 |
一、众筹平台监管方式辨析 |
(一)一次性提现模式 |
(二)分期提现模式 |
(三)款项打给相关机构对公账户模式 |
二、众筹平台监管方式的合理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与众筹平台监督 |
第一节 关于剩余款项归属的观点交锋 |
一、剩余款项产生的原因 |
二、剩余款项归属观点交锋 |
(一)观点一:剩余款项归属求助者 |
(二)观点二:剩余款项返还捐赠人 |
(三)观点三:剩余款项交由第三方管理 |
第二节 剩余款项合理归属的利益衡量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归属问题的特异性 |
(一)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的财产归属 |
(二)不同于慈善捐赠的剩余款项归属 |
(三)不同于私益募捐的剩余款项归属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归属的价值判断 |
(一)三种观点的比较分析 |
(二)剩余款项返还及合理使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民事欺诈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构成 |
一、实践中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欺诈类型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
(二)侵权的欺诈与违约的欺诈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欺诈行为的定性 |
(一)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 |
(二)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之诉讼类型 |
一、多人诉讼类型的选择适用 |
(一)共同诉讼 |
(二)代表人诉讼 |
(三)公益诉讼 |
二、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合理性及正当性 |
(一)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合理性辨析 |
(二)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正当性辨析 |
第三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平台责任 |
一、避风港原则与互联网平台责任 |
(一)避风港原则的产生与适用 |
(二)避风港原则的滥用与泛化 |
(三)互联网平台责任认定困难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平台责任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与其相应义务责任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责任辨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制度设计 |
第一节 立法利益衡量与立法规制模式 |
一、立法利益衡量 |
(一)利益冲突与立法规制 |
(二)立法中利益衡量的过程 |
二、立法规制模式 |
(一)网络新业态立法规制模式 |
(二)中国特色立法规制模式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的核心制度设计 |
一、事前防范——众筹平台信息审查等制度设计 |
(一)事前防范之利益整合 |
(二)事前防范之核心制度 |
二、事中控制——众筹款项平台监管制度设计 |
(一)事中控制之利益整合 |
(二)事中控制之核心制度 |
三、事后监督——剩余款项合理使用制度设计 |
(一)事后监督之利益整合 |
(二)事后监督之核心制度 |
四、救济机制——平台责任与诉讼相关制度设计 |
(一)救济机制之利益整合 |
(二)救济机制之核心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边界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四、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规制逻辑 |
五、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与法律规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存在不足 |
第一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 |
第一节 消费金融概述 |
一、消费金融的界定 |
二、消费金融的主要模式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特征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厘定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特征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基本业务模式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第二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建构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基础理论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理论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理论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规制理论 |
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理论 |
第三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与动因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动因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概述 |
二、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发展模式 |
三、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模式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一、电子商务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二、分期购物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三、网络借贷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与风险重构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依据与规制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司法层面的规制现状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案例与问题剖析 |
一、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与陈建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二、崔华与分期乐网络科技公司等培训借款合同纠纷案 |
三、腾讯公司与力天无限网络技术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第三节 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 |
一、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与反思 |
二、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 |
第五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考察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消费者适格性风险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行为风险 |
一、综合利率上限风险 |
二、经营者不正当竞争风险 |
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
四、消费者的违约信用风险 |
五、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 |
第六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及路径建构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与目标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目标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第三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建构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的法律规制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的法律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文中图示清单 |
附录二 文中表格清单 |
附录三 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立法情况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个人网店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研究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问题的意义 |
第一节 对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特殊性 |
一、纳税主体具有隐秘性 |
二、税源更容易隐瞒 |
三、税率具有复杂性 |
四、征收管理的跨区域型 |
第二节 加强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意义 |
一、加强个人网店主个税征管的理论意义 |
二、加强个人网店主个税征管的实践意义 |
第二章 我国个人网店主个税征管的法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个人网店主个税征管的法律现状 |
一、我国个人网店主个税征管的立法现状 |
(一) 《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网店主个税征管的法律规定 |
(二) 《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个人网店主个税征管的法律规定 |
(三) 相关法律与个人网店主个税征管有关的规定 |
二、我国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执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现行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一) 现行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相关立法不完善 |
(二) 应纳税所得额认定不清 |
(三) 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措施缺乏 |
二、我国现行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一) 税务登记工作进度缓慢 |
(二) 电子申报制度不完善 |
(三) 征管方式单一 |
(四) 平台协助税收征管的作用未充分发挥 |
第三章 域外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代表性国家对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立法现状 |
一、美国关于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立法现状 |
二、欧盟关于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立法现状 |
三、日本关于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立法现状 |
四、新加坡关于个人网店主中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代表性国家对个人网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执法现状 |
一、美国关于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执法现状 |
二、欧盟关于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执法现状 |
三、日本关于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执法现状 |
四、新加坡关于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执法现状 |
第三节 域外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验及其借鉴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法律路径 |
第一节 关于完善我国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立法建议 |
一、完善我国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涉税立法 |
二、立法中明确做出准确认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
三、完善税收优惠措施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关于完善我国个人网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执法建议 |
一、积极推进税务登记工作 |
二、完善电子申报制度 |
三、完善征管方式以提高征管效率 |
四、完善与平台和银行的联动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电子缔约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理论立场的预设 |
五、论文框架 |
第一章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 |
第一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形式 |
一、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概念 |
(一)贸法会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的界定 |
(二)我国法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的界定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法定形式 |
(一)贸法会的解决方案 |
(二)我国法的解决策略 |
三、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法定形式再思考 |
(一)电子缔约意思表示与传统书面形式不具有涵盖关系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形式并列存在的规范价值 |
第二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 |
一、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对原件的要求 |
(一)传统法律中的原件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要求原件的原因 |
二、解决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要求的立法例 |
(一)联合国的立法 |
(二)美国的相关立法 |
三、我国立法上的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 |
第二章 电子缔约主体资格的认定 |
第一节 电子缔约人的主体性 |
一、电子缔约主体的双重属性 |
(一)电子缔约主体的自然属性:虚拟性 |
(二)电子缔约主体的法律属性:法律性 |
二、电子缔约主体真实身份的确认方法 |
(一)确认电子缔约主体真实身份的必要性 |
(二)确认的方法: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
第二节 电子缔约能力:以缔约主体资格认定为分析视角 |
一、自然人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 |
(一)电子缔约能力的法律构造 |
(二)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传统与创新 |
二、企业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 |
(一)认定依据 |
(二)关于企业缔约能力的实务解决现状 |
(三)我国关于企业电子缔约能力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电子代理人 |
一、电子代理人概念 |
(一)含义 |
(二)特征 |
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一)关于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观点及评析 |
(二)电子代理人具有主体性的理论基础 |
三、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归属 |
(一)电子代理人行为归属的立法 |
(二)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归属 |
(三)电子代理人缔约程序 |
四、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思考 |
(一)现行立法缺陷分析 |
(二)美国《统一计算机交易法》的规定及借鉴 |
(三)我国的立法选择 |
第三章 电子缔约的常规模式 |
第一节 电子要约 |
一、电子要约基本问题 |
(一)电子要约的成立条件 |
(二)电子要约的识别与电子要约邀请 |
二、电子要约的特殊法律问题 |
(一)电子要约的生效 |
(二)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第二节 电子承诺 |
一、电子要约的成立条件 |
二、电子承诺的方式选择 |
(一)我国法关于电子承诺方式的规定 |
(二)电子承诺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
三、电子承诺的发出与生效 |
(一)电子承诺的发出与承诺有效期的确定 |
(二)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与地点 |
四、电子承诺的撤回 |
第三节 电子合同成立 |
一、电子合同成立概说 |
(一)电子合同成立的本质:合意的形成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外观要件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一)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
(二)电子合同成立地点 |
三、我国关于电子合同成立规则的不足与完善 |
(一)明确约定优先规则 |
(二)明确界定特定系统指当事人可以控制的邮件系统 |
(三)规定检索到达时间的适用规则 |
第四章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 |
第一节 电子意思表示错误的司法实践—以网络标价错误为例 |
第二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含义 |
一、学界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 |
二、本文的界定 |
三、电子错误的类型 |
(一)人为电子错误 |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 |
第三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考察 |
一、主要国家的立法 |
(一)美国 |
(二)加拿大 |
二、国际组织的立法 |
(一)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
(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英文简称PICC) |
(三)贸法会的《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
三、关于上述立法的评述 |
第四节 我国关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解决 |
一、关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救济 |
(一)人为电子错误的法律救济 |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的法律救济 |
二、立法完善 |
(一)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错误的概念以及涵盖的范围 |
(二)建立专门针对人为电子错误的规则 |
(三)在《电子商务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动信息系统错误规则 |
(四)设立电子错误救济规则 |
第五章 电子格式条款缔约 |
第一节 电子格式条款概说 |
一、电子格式条款的规范解析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方式简述 |
(二)既有法律框架下的格式条款:概念、特点及法价值目标 |
二、缔约语境下的电子格式条款 |
(一)电子格式条款的涵义 |
(二)电子格式条款的特征 |
(三)缔约视角下的电子格式条款类型 |
第二节 电子格式条款订入规则 |
一、合理提请网络消费者注意规则 |
二、网络消费者同意订入规则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中的合意本质 |
(二)合意的保障规则 |
三、电子格式条款订入的限制规则 |
(一)异常条款排除规则 |
(二)不得与个别约定条款相抵触规则 |
第三节 电子格式条款缔约的困境及突破路径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困境 |
(一)消费者的认知局限与缔约策略选择的困境 |
(二)信息不对称与消费者知情决策的困境 |
(三)合意规则面临的困境 |
二、缔约困境的突破路径 |
(一)进一步提升条款内容的显着性 |
(二)构建冷静期制度给消费者以反悔权 |
(三)进一步完善电商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
(四)设置网络消费者的有限阅读义务 |
结论:电子缔约的特质及其对法律调整的影响 |
一、交易对象选择和缔约决策在电商平台限定的信息环境下进行 |
二、缔约对象主体资格和资信的审查完全由电商平台控制 |
三、缔约内容(基本条款)几乎全部由电商平台制定 |
四、法律调整电子缔约策略的可能转向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效力问题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论文选题的背景 |
(二) 论文选题的意义 |
一、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概述 |
(一) 电子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
(二) 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概要及特征 |
二、未成年人电子网络消费的现状及相关案例 |
(一) 当前国内未成年人在网络消费现状 |
(二) 现代电子合同对传统合同的冲击 |
(三) “郑州8岁宋某偷用母亲手机网上游戏消费近万元”案例 |
1、案件事实概要 |
2、裁判结果及解释路径 |
(四) “北京15岁郑某65万购买直播平台虚拟币”案例 |
1、案件事实概要 |
2、裁判结果及解释路径 |
三、未成年人电子合同领域的现状及问题 |
(一) 关于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中缔约能力 |
1、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研究现状 |
2、国内关于未成年人缔约能力规范 |
3、国外关于未成年人缔约能力规范 |
(1) 大陆法系国家的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 |
(2) 英美法系国家的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 |
4、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的问题 |
(二) 关于未成年人缔约电子合同(含欺诈)的效力 |
1、我国未成年人电子合同(含欺诈)的效力现状 |
2、国外关于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效力规范 |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缔约效力规定 |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缔约效力规定 |
3、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电子合同(含欺诈)的效力问题 |
(三) 关于未成年人电子合同司法实践中的维权和法院裁判 |
1、我国关于电子合同证据的立法现状与裁判规则 |
2、国外(地区)有关电子合同证据的规定 |
3、我国未成年人电子合同司法实践中的维权和裁判问题 |
四、关于完善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
(一) 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中缔约能力制度建议 |
1、对于传统民法理论的适用 |
2、适当放宽和细化未成年人缔约能力规定和范围 |
3、完善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收入认定规范 |
(二) 关于未成年人缔约电子合同(含欺诈)的效力建议 |
1、针对纯获利益认定的立法完善 |
2、细化与“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规定 |
3、完善未成年人电子合同欺诈缔约的相关规定 |
(三) 关于未成年人电子合同司法实践中的维权和裁判建议 |
1、证据举证方面如何进行补足完善 |
2、法官综合考虑法益价值序位优先性进行裁判 |
3、依据缔约双方的过错责任划分双方应当承担的后果 |
4、完善相关案件的司法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来源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和评价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拟创新点 |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概述 |
一、电子商务的基本问题 |
二、电子商务的起源与发展 |
三、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状况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应税之辨 |
一、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与不征税之争 |
二、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的合理性、必要性和适当性 |
三、主权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取向 |
第三节 现行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面临的问题 |
一、传统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面临挑战 |
二、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规则面临挑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问题 |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划分的基本规则及其面临的挑战 |
一、国际税法发展历史 |
二、现行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 |
三、跨境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的挑战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适用性分析 |
一、常设机构原则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环境的观点及分析 |
二、常设机构原则不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环境的观点及分析 |
三、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常设机构原则的观点及分析 |
第三节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所得的属性 |
一、界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所得属性的观点及分析 |
二、关于跨境电子商务所得定性的思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 |
第一节 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基本规则及其面临的挑战 |
一、现行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基本规则 |
二、现行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规则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OECD防止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探索 |
一、OECD的 BEPS行动计划 |
二、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举措 |
第三节 防止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实践 |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 |
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 |
第一节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的目标和原则 |
一、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的目标价值 |
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应遵循的原则 |
第二节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规则的思考和建议 |
一、基于现行法律规则的思考和建议 |
二、结合科技发展的思考和建议 |
三、对学界其他建议的思考和分析 |
第三节 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规则的建议 |
一、完善既有国际税收征管规则 |
二、完善国内税收制度中与国际税收征管相关规则 |
三、完善与打击和防范有害税收竞争相关的合作机制 |
第四节 中国应对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有关法律问题的策略 |
一、完善国内税收相关法律制度 |
二、完善中国与其他国家所签税收协定 |
三、参与国际组织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的制定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8)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1.2.3 先行研究的贡献与不足 |
1.3 研究方法及主要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主要创新点 |
1.4 本章小结 |
2 C2C电子商务税收基本理论 |
2.1 C2C电子商务的概念及涉税特点 |
2.1.1 C2C电子商务的概念 |
2.1.2 C2C电子商务的涉税特点 |
2.2 C2C电子商务的可税性分析 |
2.2.1 法哲学角度分析 |
2.2.2 经济学角度分析 |
2.2.3 法学角度分析 |
2.3 本章小结 |
3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
3.1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
3.1.1 《电子商务法》出台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概况 |
3.1.2 《电子商务法》实施后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
3.2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
3.2.1 纳税主体规定不完善 |
3.2.2 征税对象性质难以确定 |
3.2.3 税收管辖权存在争议 |
3.2.4 税务稽查出现漏洞 |
3.3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不完善 |
3.3.2 税务人员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不够重视 |
3.4 本章小结 |
4 国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比较 |
4.1 美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4.2 新加坡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4.3 加拿大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4.4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4.5 国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给我国的启示 |
4.5.1 坚持税收中性原则 |
4.5.2 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
4.5.3 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 |
4.6 本章小结 |
5 完善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
5.1 遵循税法基本原则 |
5.1.1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
5.1.2 落实税收公平原则 |
5.1.3 落实税收效率原则 |
5.2 完善与C2C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构成要件 |
5.2.1 规范C2C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 |
5.2.2 明确C2C电子商务的征税对象 |
5.2.3 细化线上税收优惠政策 |
5.3 整合C2C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体系 |
5.3.1 优化电子发票系统 |
5.3.2 发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代扣代缴作用 |
5.3.3 加强税务稽查体系建设 |
5.3.4 培养复合型税收监管人才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四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解析 |
第一节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 |
第二节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
一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具有虚拟性 |
二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具有无纸性 |
三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具有即时性 |
四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具有去中心性 |
第二章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 |
第一节 意思自治原则 |
一 意思自治原则仍是首要原则 |
二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中的运用 |
第二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 |
一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补充原则 |
二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中的运用 |
第三节 强制法的适用——以电子消费合同为例 |
一 强制法在电子消费合同中的直接适用 |
二 强制法在电子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中的运用 |
第三章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对传统法律适用制度的挑战 |
第一节 对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挑战 |
一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
二 传统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及其局限性 |
第二节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对连接点的挑战 |
一 对主观性连接点的挑战 |
二 对客观性连接点的挑战 |
第三节 对准据法的挑战 |
第四章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
第二节 确立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 |
第三节 明确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标准 |
第四节 明确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实质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 |
一 优化意思自治原则 |
二 丰富最密切联系原则 |
三 弥补准据法的不足 |
四 保留适用强制性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10)海外代购民事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案例及争议焦点 |
一、案情介绍 |
(一)基本事实 |
(二)法院的判裁决定: |
二、争议焦点 |
(一)代购服务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认定 |
(二)代购商品纠纷中的责任认定 |
第二章 代购消费过程中的法律关系研究 |
一、主体不同法律关系有所差异 |
(一)消费者与代购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
(二)销售商与代购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三)消费者与销售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
(四)代购方与电商网络平台间的法律关系 |
二、本文对海外代购的拙见 |
第三章 代购商品纠纷中的责任认定 |
一、主体不同则责任差异化 |
(一)消费者的过错责任 |
(二)国外销售商的违约责任 |
(三)代购方的违约责任 |
(四)网络平台的责任及监管 |
二、违约的成因及解决对策 |
(一)违约的成因 |
(二)违约的解决对策 |
第四章 《电商法》对代购行业的影响 |
一、《电商法》的作用 |
(一)电商法的起草背景 |
(二)《电商法》实施的积极作用 |
二、对《电商法》关于海外代购方面问题适用建议 |
(一)建议细化电商网络平台的责任规定 |
(二)建议强化电商网络平台对代购方的管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四、电子商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C2C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 韩柏林. 兰州大学, 2021(02)
- [2]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D]. 刘赫男. 吉林大学, 2020(03)
- [3]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D]. 程雪军.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4]个人网店店主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 赵明明.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5]电子缔约规则研究[D]. 孙博亚. 吉林大学, 2020(08)
- [6]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效力问题探究[D]. 郑李静. 山东政法学院, 2020(12)
- [7]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 蒋小文.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 [8]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研究[D]. 张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9]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杨雪. 郑州大学, 2020(02)
- [10]海外代购民事法律问题研究[D]. 张恩鹏. 沈阳师范大学,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