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监会四任主席前瞻中国资本市场(论文文献综述)
李有星,侯凌霄[1](2021)在《注册制下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困境与破解》文中提出高效健全的退市制度是深化注册制改革和建设高质量资本市场的重要方面。确立于2014年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旨在解决核准制下的特殊问题,但在实践中存在时间冗长、适用率低的现实困境,其根本逻辑障碍在于该制度的启动需要以有权机关的生效处罚或判决为前置条件,而证券交易所并非认定"违法"的适格主体,"重大违法"成为限制交易所行使退市自由裁量权的"紧箍咒"。这一问题在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更加突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保护投资者、打击违法行为和维护市场声誉的作用难以发挥。参考境外发达资本市场经验,建议将"重大违法退市"改为"损害证券市场声誉退市",由交易所综合判定;监管层应当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适度保留强制退市决定权;同时根据公司实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适用不同的重新上市条件,以实现对违法公司的惩戒目的。
黄馨[2](2021)在《碧桂园集团分拆上市路径选择及财务绩效研究》文中提出分拆上市是指母公司通过将其持有的子公司股份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派,在法律层面和公司结构层面将母子公司的经营分割开,使其相互独立。作为收缩性重组方式中较有代表性的一种,分拆上市不仅可以减少母子公司业务差异化带来的负协同效应,还能够使母公司获得二次溢价、细分优势产业,让资本市场中的资源重新得到高效配置。分拆上市最早起源于美国,并于20世纪末在发达国家开始盛行,但在我国兴起较晚,2000年才出现首例,且在接下来的十年间都没有得到重视和发展,直到2010年3月,东北高速成功分拆,成为国内A股市场分拆上市第一股,同时证监会对于国内企业分拆至境内资本市场上市的态度趋于缓和,分拆上市才在我国逐渐得到认可。近些年来,越来越多公司看到了分拆上市能使公司获得更高估值、二次融资获得高收益、提高管理层积极性等好处,国内监管部门也逐渐将分拆上市条件放宽,未来我国必然有更多公司通过分拆方式达到上市目的。基于此,对分拆上市进行研究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国外建立资本市场的时间较早,经历了若干个市场变革期,形成了清晰完善的交易规则与体系,在国外资本市场中分拆上市的接受程度较高、应用范围较广,与分拆上市有关的实践案例数量丰富,为外国学者进行相应研究提供了充足的资料和数据,使得国外学术界在分拆上市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方面获得了丰厚的研究成果。而在我国,由于正规资本市场发展较晚,目前仍在对分拆上市进行探索和尝试,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案例和素材比较匮乏,学术研究存在一定空白领域,学者的目光主要集中在分拆上市的动因和资本市场反应上,而对于企业选择分拆上市路径时考虑的因素及分拆上市造成的财务效果关注较少,因此,对分拆上市路径选择及财务效果进行案例研究很有必要。碧桂园集团作为国内房地产行业的龙头企业,计划将旗下非全资子公司碧桂园服务分拆至上交所,使其获得独立上市地位,并于2016年8月31日递交A股上市申请及申报材料,然而集团却在2017年12月11日发布公告称由于证监会对分拆上市的政策条件进行改动,因此撤回境内分拆上市计划,并于2018年6月19日成功在港交所主板将其分拆上市,引起资本市场广泛关注。因此,本文以碧桂园集团分拆碧桂园服务为案例,深入分析其选择该种上市路径的原因、分拆上市带来的财务效果及产生此种效果的原因,希望能为我国实施分拆上市的其他企业提供参考经验,促进分拆上市制度在国内资本市场更加完善,惠及更多企业。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理论介绍。首先说明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以及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总结归纳了学术界在分拆上市定义、动因、路径选择及绩效影响方面的研究成果,指出了在目前研究中的欠缺之处,随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总体框架及采用的研究方法;其次介绍了分拆上市及财务绩效的相关概念,并概括了现有的分拆上市路径;最后是对分拆上市相关理论进行概述,并介绍了财务绩效评价方法。第二部分为案例介绍。首先介绍了碧桂园集团、碧桂园服务两个分拆上市主体的基本情况;其次对碧桂园集团分拆碧桂园服务上市的背景进行了阐述;最后对分拆上市的两个阶段、具体时间线、碧桂园集团为成功分拆上市所做的工作进行了详细说明。第三部分对碧桂园集团分拆碧桂园服务上市进行案例分析。首先对碧桂园集团选择的分拆上市路径进行了介绍,从港交所上市门槛低、实现权益最大化、获取境外资本、减轻税收负担这四个角度剖析了碧桂园集团选择此种分拆上市路径的原因;其次,采用财务指标分析法和经济增加值分析法展示了碧桂园集团及碧桂园服务的财务绩效变动情况;最后分析探讨了分拆上市为何会影响财务绩效。第四部分为研究结论和建议。首先,根据案例分析和数据对比得出本文研究结论:一是分拆上市促进了碧桂园集团盈利能力的提升;二是分拆上市提升了碧桂园服务的财务绩效;三是分拆上市有助于提升碧桂园服务竞争能力。其次,在研究结论的基础上为分拆上市各方提供了研究建议:第一,对于想要分拆上市的企业而言,应该理性考量,选择适合的分拆上市路径;第二,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应逐步完善境内市场分拆上市制度,满足企业的合理需求;第三,对于资本市场和投资者而言,要对企业分拆上市长期后果保持持续关注。
田培江[3](2020)在《刘鸿儒的金融改革思想研究》文中提出刘鸿儒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推行者,也是改革的核心执行人,其金融改革思想是中国经济与金融改革的重大理论成果之一,多年以来一直是推行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指引。在金融体制改革的历程中,刘鸿儒组织推行了我国的银行体系改革,倡导设立了专业银行,将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的职能分离,建立了我国的中央银行制度,为金融体制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后又主张建立了我国的资金市场,并更进一步设立了证券交易所,解决“乱集资”的问题。在出任首届证监会主席时,他以“开荒、修路、铺轨道”的责任态度将我国的证券市场规范起来,完善了证券市场的运行规则与管理办法,实现了从无序到有序,再到与国际水平相接轨的变革。刘鸿儒不断进行理论探索与实践总结,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理论体系和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理论体系。他较早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并认为发展商品经济是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出发点。他所提出的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央银行制度的理论、金融调控论和金融体制改革目标四系统论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指引。在资本市场发展方面,他提出直接要实现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平行发展,自行定位的理念,并将上市公司质量视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石,强调资本市场需要强化蓝筹股与机构投资这两大支柱。他的这些理念依然指引着在今天资本市场的发展。刘鸿儒的金融改革思想具有全局性与实践性的特点,其思想的产生、发展、修正与拓展都来源于对当时具体国情的思考和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当前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依然在路上,刘鸿儒所提出的诸如央行应主要从事调控与监管、银行应企业化、减少干预,给予金融市场充分的自由等这些思想与主张,对于解决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困境依然有着极强的参考意义。
钱俊成[4](2020)在《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资产管理是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通过现行法和政策来规范该行业。但实践中,资产管理已经沦为“影子银行”的重灾区,具有极高的金融风险。同时,由于该行业中信义义务的长期虚置,导致资产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的过程中或忽视、或逃避、或违背信义义务,使投资者投资本息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这一方面为众多家庭的生活蒙上了“阴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出于预防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建成和谐社会的目的,监管机构于2018年4月联合颁行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它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法律规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但令人遗憾的是,本轮改革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目的,侧重于通过“表外业务”等方法将资产管理人的风险转嫁于投资者。但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与“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背离。同时,该种做法欲从根本上抵御金融风险的意义甚微,只能延缓它的发生。原因在于投资者是金融行业的命脉,而对信义义务仍然虚置的资产管理必将因此失去投资者的信任。为了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但又缺乏有效保护的现实问题,为了缓和金融风险控制和私益保护的冲突,为了资产管理行业的稳健发展,因而需要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作专题研究。概言之,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研究是基于社会现实问题倒逼下的理论研究,它着眼于对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具有切实的现实意义。“金融法中一些基本概念并非是对金融现象的简单映射,而是承载着确立特定金融领域中各种权限配置的功能”。应当注意到,资产管理发轫于普通的民事活动,逐渐演变为特别的金融业务,其在当下的我国正朝着“代客理财”本质的回归。并且,在对我国资产管理历史脉络、现行法和政策考察的基础上,发现四个方面的法律和法理缺陷造成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虚置:一是信义义务的法理不清,导致负有信义义务的资产管理人的范围模糊;二是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的信义义务仍停留在英美法系那种松散的“义务束”状态,缺乏应有的内在逻辑,造成学者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各执己见,不能形成系统的、可依照执行的、统一的具体规则;三是上述两个问题致使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清,难以有效规范业务行为和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四是上述三个问题还可归结于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在立法上缺乏整体设计,使“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难落实处。针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明确信义义务本身的来源、功能、性质,然后分析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在明确了信义义务的内部构造后,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生成逻辑也随之清晰,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触发。从本源上看,信义义务产生于实质的信义关系,是对信义关系下当事人所订立合同不完全性的补充,因而信义义务是一种“填补性”规则。换言之,对于某个具体的受信人而言,其是否负有信义义务需要考察“施信人”的自我保护状态和替代性保护方案。从功能上看,信义义务产生的要旨在于对受信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规制,从而调整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建立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性质上看,信义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不同于合同的约定义务,不能被当事人协议约定而排除,在规范受信人行为方面具有刚性。然后,分析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即在同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角度探讨信义关系的特征,从信义义务的内部视角确定其构成要素。主观上的信任与客观的信任状态,实际上解释了信义义务产生的逻辑与要求。前者明确了受信人与“施信人”之间应具备的信任基础,是信义义务内在构成的起点,后者则在客观上赋予了受信人处理事务之能力,成为信义义务中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这有力地解释了由“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构成的资产管理中的信义义务产生。也就是说,对于以信托展开的资产管理而言,资产管理人自然负有信义义务,这是由信托本质决定的。但对于以“委托——代理”形式展开的资产管理,则需要判断资产管理人究竟是否被投资者施以主观上的信任,以及是否被赋予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只有既存在主观上的信任,也具有充分自由裁量权时,资产管理人才负有信义义务。另外,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产生逻辑也可以帮助解决资产管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例如通过对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中要求禁止通道业务及刚性兑付作出解释,从而真正明确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核心内涵与外延,更好地规范资产管理人行为,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范体系。接着,资产管理人要正确履行信义义务,离不开信义义务内容的完备。也只有完备的信义义务内容,才能发挥法的指引作用。然而,我国无论《信托法》《公司法》还是《资管新规》,对信义义务的内容规定都过于原则性或者粗糙,难堪大任。这也是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长期虚置的核心原因。要针对中国现状和资产管理人所处的特定交易结构制定细化的、可落实地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首先依赖于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该标准的构建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落实:一是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能否纳入到信义义务中来;二是信义义务内容间的逻辑梳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的归属。然后,根据前述界定标准,可以有效厘定中国法下作为特定受信人的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并将英美法下松散的“义务束”归类,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三是鉴于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内容的差异从根本上还应取决于投资者的区别,故将投资者作合理地类型化区分,并由此分析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异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对“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具体落实;最后,分析资产管理人在履行信义义务时应达到和满足的客观标准,这是出于对“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的价值的考虑。即使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也需要有具体的义务规则可供执行;违反信义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亦需要法的救济。应当注意到,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与违反合同的责任,两者在原理上是相通的:都是违反了信义义务期待的资产管理人应达到的第一性义务标准,由此所导致的第二性义务。同时,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是对投资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受托财产的责任。前者是要求资产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必须交给投资者。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的意思是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管理受托财产不当致使财产遭到损害或者损毁,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财产负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救济途径的区别,投资者的救济权包括两类:既可能是对物的,也可能是对人的。最后,由于我国《信托法》在移植过程中的“异化”和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认定的多样化”,造成现行《信托法》难以承载统一规制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使命。因此,借鉴域外典型的立法路径,探求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路径就显得非常必要。分属两大法系的英国、美国、德国、日本规范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则为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构建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综合考虑下,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则应当以体系化的思路来考量,需要多个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共治,形成一个“基础法律+监管法规+自律规则”的系统化规则体系。即以《民法典》为指导,《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框架,金融监管法规予以细化,自律规范进行补充。于其立法,可以采取一种阶段式、渐进式的立法策略。另外,在确定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模式后,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信义义务的框架构建。这更好地为实践中问题的解决画上了句号。
胡鹏[5](2019)在《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保险的本质是风险管理和分散,其意义乃在汇集个人力量,成立危险共同团体,于成员发生事故需要补偿时提供经济支助。在保险制度的运作中,保单持有人所缴交的保费累积形成保险基金,此一基金的规模甚巨且必须进行投资以确保其保值增值。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领域,不仅能够提升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更影响到股票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我国保险机构自2004年获准直接入市投资股票以来,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联系与互动日益密切,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已成为股票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保险机构未如主管机关所希冀的那样成为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也并未发挥长期稳定价值投资者的正面作用。反而在2015年下半年,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激进投资股票,频繁大量举牌上市公司,甚至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引发了资本市场的震动和社会公众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质疑。申言之,保险机构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法人机构,不仅在股票市场上投资以获取报酬,而且能够对上市公司经营决策行使投票权。如若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优势控制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决策,大举介入经营一般产业,将引发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及潜在的利益冲突。因此,如何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扼止保险业经济权力的滥用非常必要。第一章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入手,剖析保险机构投资股票所蕴含的保险学原理,并界定保险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以及法律规制的目标。具体而言,保险共同体吸纳保费转嫁风险的同时,也汇聚了大量资金,使保险业成为保单持有人财富的管理者,保险机构必须确保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再者,单纯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商品逐步发展成投资型保险,愈来愈具有金融理财和投资属性。因此,保险机构资金运用是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也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我国保险机构并非一开始就被允许直接投资股票,而是在政策法规上经历了禁止、放松,直至完全放开的过程。2004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在政策法规上允许保险机构直接入市,使得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互动更加紧密。但我国保险业直接入市投资股票,其意义不仅在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我国金融监管机关更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充当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但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作为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典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并没有成为稳定股票市场的重要力量,甚至在2015年大量举牌上市公司,引发上市公司的恐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链接到保险与股票两大市场,牵涉面广,产生的风险大,必须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并防止保险机构滥用庞大的资金优势。第二章以2015年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举牌上市公司事件作为分析对象,指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所衍生的风险点。具体而言,保险机构挟庞大的保险基金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及股票市场的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在历次改革资本市场与发展保险业的政策规划中,我国主管机关也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成为股票市场的稳定器和压舱石。然而,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保险机构并未达成主管机关所设定的目标,反倒成为追涨杀跌的炒作者。特别是2015年以来,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大量举牌上市公司,使整个资本市场为之震动。保险机构颠覆长期价值投资的形象,成为舆论所指摘的“野蛮人”。我国保险机构之所以提升风险偏好,激进投资股票虽是多方因素叠加下的行为选择,但其可能衍生的风险不容小觑。例如,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了保险风险保障的主业,使保险机构沦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并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三章指出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的根源在于利益冲突,并借助资本结构理论进行分析,描绘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发生机制,并提出化解利益冲突的具体路径。具体而言,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利益冲突有内外两个层面。内部冲突是由保险机构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所致,表现为保险机构股东竭力规避监管规则,试图集中持有保险机构股权,实施高风险的股票投资行为。而在现行法下,保单持有人无法对保险机构实施有效地监控,其权益有受损之虞。外部冲突是在金融集团架构之下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进行组织上的结合,导致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受金融集团的操纵和控制,而非基于自身利益进行的独立决策。透过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所衍生的乱象,其实利益冲突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制度原因和发生进路。针对内部冲突,以资本结构理论为分析工具,保险机构是高负债和高杠杆运作,保险机构股东因而存在比一般公司更高的代理风险。在自利性驱动之下,股东极易以保险资金进行豪赌从而投资股票。并且在保险机构发生财务危机时,股东也倾向于拖延增资,甚至掏空公司资产。为此,有必要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其一,围绕“控制权转移”这一核心,构建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规则;其二,加强保险公司大股东适格性监管,维持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其三,强化保险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而针对外部冲突,在金融控股集团的组织架构中保险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容易失灵,衍生出与整个集团及其他子公司的利益冲突问题,使得保险子公司投资股票的自主决策机制失灵,而沦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附庸。为此,有必要构建金融控股集团中保险子公司的“内部防火墙”,以期维持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行为的独立性,阻绝或限制金融控股集团对保险子公司行为的不当影响和控制。第四章通过导入我国台湾地区早已出现的保险机构肆意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事件,介绍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两度修改,并剖析其背后所蕴含的“金融与商业分离”的基本法理,以此为借鉴界定我国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合理边界。具体而言,鉴于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和安全性特征,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应作为长期价值投资者,并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但是分析我国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的行为表现,其在现实中存在消极炒作与积极介入两种倾向,导致其偏离长期价值投资的轨道,严重背离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两重角色。保险机构股东和保单持有人的风险偏好差异,以及保险机构普通账户中自有资金和外来资金混合运用更加剧了利益冲突行为。2004年我国台湾地区也曾出现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并帮助一致行动人介入上市公司经营的事件。也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争议,同时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两度进行修改以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申言之,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第三项通过剥夺保险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方式,来强化保险机构短期财务投资属性。但这一规定严重违背股东平等的基本法理,实有矫枉过正之嫌。纵观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法规,限制或剥夺金融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规定广泛存在。这表明我国台湾地区在法规上推动金融混业的同时,仍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参与被投资公司经营,以贯彻“金融与商业分离”的价值导向。“金融与商业分离”的立法精神也应统一落实到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监管规则当中。其次,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保险机构战略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应出台“保险相关事业”清单,并着重加强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引导。第五章着重论证投资型保险在保险机构投资股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引入金融法中的“信义义务”,以此规制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具体而言,传统保障型保险的法律关系十分简单,保单持有人与保险人之间通过保险契约进行连结,基础法律关系属于保险契约法的调整范围。而广大保单持有人所缴交保费所累积形成的保险资金之运用行为则由保险业法进行监管,其主要目标为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而保单持有人与保险机构投资行为、投资目标两者间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联系。但从私法关系的视阈分析,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机构受广大保单持有人的委托,将缴交的巨额保费投资于股票市场,进而获取利润的行为。前端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与后端的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规制,此二者的连结点便是投资型保险。因此,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除应置于公法监管之中,还应当受私法关系的规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保险机构对保单持有人应负有信义义务。由此建立起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信义义务规则。包括保险机构事前应慎重选择所投资的股票种类,遵循谨慎投资原则,禁止不公平对待保单持有人,也不得利用股票投资从事利益输送行为。
朱梅[6](2019)在《媒体负面报道与会计监管 ——来自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的经验证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安然等舞弊事件的发生,就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任何一个监管体制而言,如何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利益仍然富有挑战性。尽管我国先后颁布了《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但是市场上诸如财务报表造假、大股东占用公司资产等行为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此外,我国资本市场的兴起时间晚于发达国家,尽管各项法律法规的完备程度在不断提高,但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者,以维护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为己任,这更加显得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尤为重要。就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法与金融”学派强调从法治角度,即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提高执法水平来保护投资者。然而,由于历史、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发展中国家复制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需要一个过程,并且执法水平的相对较低,导致证券市场上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因而,越来越多的学者从法律外制度视角研究如何提高投资者保护。因而,现有的文献主要沿着两条脉络探究如何保护投资者,一是从法律与证券市场的监管视角考察对投资者的保护;二是从公司内部外治理角度探究如何提高投资者保护。具体而言,首先,最优契约理论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在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模式下,委托人可以通过设计恰当的契约条款,约束和激励代理人的行为,从而使代理人以最大化股东利益为目标来经营企业。其次,内部控制之所以能够保护投资者主要是通过两条路径:第一,内部控制的设计可以约束管理层和控股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企业价值,进而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第二,内部控制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有效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间接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再次,媒体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扮演着“第四权利”角色,不仅具有吸引社会群体关注、形成社会规范的优势,还有着介入早且监管成本低的监管长处。尽管当前国内己有大量针对行政执法问题的研究,但绝大部分研究检验行政处罚日附近的市场反应以及带来的经济后果,而证监会的立案调查过程从立案调查开始至行政处罚结束之间持续时间较长,且立案调查更为前瞻,更能保护投资者,却鲜有较为系统全面的文献考察立案调查至处罚结束之间的各个环节。本文以2002-2016年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考察媒体负面报道对会计监管的影响。具体而言:关于立案调查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检验媒体负面报道对公司是否被立案调查的影响;而针对立案调查后果研究则从立案调查后是否不被结案和立案调查处罚及时性两个维度考察。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首先,检验媒体负面报道对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影响。在具体实证分析时,我们采用媒体负面报道的绝对幅度(取媒体负面报道的自然对数)和异常幅度(媒体预测模型估计出的残差)度量立案调查前的媒体负面报道。从立案调查前的媒体负面报道趋势图来看,相对比立案调查前一年和前半年的媒体负面报道情况,立案调查前的媒体负面报道显着增加,且政策导向媒体1尤为明显。而从多元回归分析的结果来看,我们主要考察立案调查前窗口期[-70,-10)天的媒体负面报道,在进一步控制其他影响因素后,我们发现媒体负面报道诱发了监管者的介入。在考虑媒体报道主体性质后,发现主要是政策导向媒体发挥积极作用。而依据新闻内容分为质疑公司舞弊新闻与非舞弊新闻时,进一步发现当报道更多与公司舞弊相关的新闻时,公司更容易被立案调查,且主要是政策导向媒体报道的公司舞弊新闻更能诱发行政介入。而在稳健性检验部分,我们采用placebo test方法假定虚拟的立案调查时间,即调整为立案调查前的180天、调整媒体负面报道关键窗口期以及扩大新闻媒体来源后,我们的结论不变。其次,检验媒体负面报道对公司不被结案的影响。由于并没有相关的文件或是明确的信息表明一家公司在被立案调查后多年未被处罚就为不被结案案件,同时我们也不能保证在未来的若干年,因何种原因这些“陈年旧案”被结案。作为一种次优选择,本文将截止至2017年年末未被处罚,且自公司被立案调查日与2017年年末之间的时间距离超过平均调查时间的90%分位数(即1105天)的案件定义为“不被结案”案件,相应的,对于不被结案公司假定的结案日为立案调查后的1105天。同样,本章采用媒体负面报道的绝对幅度和异常幅度度量立案调查后至调查结束期间的月平均媒体负面报道次数。研究结果表明在立案调查后,被媒体负面报道越少的公司,更容易不被结案;在区分媒体性质之后,主要是政策导向媒体在发挥主导作用;而在区分媒体报道内容后发现与舞弊相关新闻报道的越少,公司更可能“不了了之”,且政策导向媒体报道更少舞弊新闻时,公司更可能不被结案。在稳健性检验部分,我们考虑改变“不被结案”的定义,即定义为自公司被立案调查日与2017年年末之间的时间距离超过平均调查时间的95%分位数(=1273天)、99%分位数(=1841天)天还未被结案的案件,我们的结论依旧不变。进一步剔除“机械性”案件2和考虑立案调查前的媒体报道后,我们的结论不变。再次,检验媒体负面报道对立案调查后处罚及时性的影响。本章对“处罚及时性”定义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开始日至被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处罚文件落款日)之间的时间间隔。按照分位数将处罚及时性分为四组,即在立案调查后[25,319]、(319,495]、(495,757]和(757,2813]天才被行政处罚。从趋势上看,随着媒体负面报道次数降低,立案调查的时间表现得更长,处罚越不及时。在控制相关的影响因素后的多元回归分析结果亦表明,在立案调查后,被媒体负面报道越多的公司,处罚越及时,其中被政策导向媒体报道更多负面新闻的公司,处罚的更为及时。此外,在进一步考察媒体报道的内容后,本文发现与舞弊相关的新闻报道越多时,处罚越及时。而与之相关的稳健性检验结果均表明我们的结论不变。本文的学术贡献主要体现在:(1)本文侧重于分析立案调查的影响因素以及立案调查的结果研究,对立案调查整个过程的考察,有助于打开监管活动的“黑箱”,深化了对行政执法的起因、过程与结果的认识,补充了证券市场会计监管方面的文献。(2)国内现有关于行政执法的文献,主要检验了行政处罚的经济后果,即处罚公告所带来的一系列连锁反应。显然,对于监管者的行政执法而言,处罚公告只是行政执法的末端,而不应该忽略考察整个立案调查时间的始末。然而,鲜有较为系统全面的文献考察整个立案调查时间,而本文以立案调查事件作为考察对象,较为系统性的对立案调查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考察。(3)本文检验了媒体对会计监管的影响,相比已有的研究,本文不仅提供了较为直接的因果关系检验,还从媒体报道的内容视角提供了媒体积极监督治理角色的经验证据。(4)本文的研究发现媒体监督增加了执法机构介入的可能,同时也推动了行政执法的进程,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因而,补充了媒体治理对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文献。本文的研究结果还具有以下现实意义:近些年,我国证券市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陆续增加,涉案的持续时间较长以及舞弊金额较大等特征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而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媒体不仅为会计监管者的行动执法提供了线索,还迫使执法机构面临来自社会各界的舆论压力,促使其有效履行职责。因而,在目前法律法规不完备以及证券市场不成熟的现状下,更应重视媒体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督作用。此外,在中国的制度背景下,探讨证券市场监管政策有效性的影响因素,对保护投资者利益,对维护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石启龙[7](2019)在《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市场操纵通过虚构市场供求关系控制价格波动以制造交易价差获利的内在机理一成不变,但具体的实施策略则受制于资本市场的结构。在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中,市场操纵行为因被限制于单一市场而展现为传统的单市场操纵形态。随着金融衍生品的诞生开启了资本市场的融通趋势,股票市场与期指市场间的价格关联效应使跨市场操纵成为新动向,并形成交易型和信息型两种实施模式。其中,交易型模式利用股价指数的可操纵性,直接以交易行为虚构市场供求,控制市场价格,借助股票期现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牵引关联市场价格波动以获利;信息型模式通过向市场释放信息诱导交易的时点和方向,虚构市场供求,控制市场价格,借助股票期现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牵引关联市场价格波动以获利。国际资本市场的一体化融合催生出利用资本市场跨境价格关联渠道实施的更为复杂、隐蔽的跨境操纵实施模式。商品价格受供求影响的波动性是市场操纵的实施基础,控制价格波动以获利的机理使操纵行为蕴含价格波动风险,风险在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中因被限制在单一市场内而显现非系统性。在资本市场融通趋势下,跨市场操纵的价格波动风险沿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释放,并在金融综合经营格局下跨行业、跨机构、跨市场系统性溢出,在现有基于金融分业体制和资本市场隔绝结构的监管法律制度下产生监管盲区,威胁金融安全,隐含市场和法治的双重危机。究其原因,一是监管权创设有欠缺,现有操纵行为监管局限于行为规制和事后惩治的微观层面,缺失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二是监管权配置不合理,以证监会为绝对权威的“倒金字塔”监管结构和低效监管协调机制抑制监管效率;三是监管权运行有障碍,市场分割式的操纵禁止规范框架缺乏整体监管视阈,造成跨市场监管缝隙,而价量控制的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疏离于操纵行为的实施机理和发展趋势。问题源于现有操纵行为本质认识囿于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下单市场操纵认知,将市场操纵监管局限于投资者保护和事后惩治等微观行为监管层面,无法应对跨市场操纵价格波动风险的系统性演变。对此,市场操纵本质把握应从关注操纵结果的价格操纵和价量控制以及操纵行为的欺诈和市场欺诈延展至操纵的实施条件。滥用市场优势控制价格的市场操纵本质认知通过行为的前提和结果表征行为的操纵性,可以重构市场操纵监管内涵,在完善市场分割、行为规制、事后惩治的微观监管制度基础上,引入全局视阈、风险治理和事前防范的宏观监管制度,构建统合性监管制度框架。首先,防范是关键。在操纵行为监管制度设计中引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和制度,在立法中确定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责,并顺畅其监管视阈覆盖资本市场的法律途径。然而系统性风险概念的模糊使宏观审慎监管权存在滥用可能,对此,一是在监管权配置方面贯彻以权力制衡理念,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议事机制基础上构建高效的资本市场监管协作机制,强化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遏制监管行为偏差,构建监管资源高效配置、信息流动顺畅的“金字塔型”市场监管体系结构,在双边和多边层面推进资本市场的国际监管协作机制;二是在监管权运行方面限定监管权边界。围绕市场优势设置主动防御的信息监管制度,根据不同类型操纵行为的风险程度设置差异性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改进投资者分类监管制度,重点监测市场优势投资者;设置跨市场交易大额登记制度。其次,惩治是底线。惩治的正当性依赖于规范的科学性。跨市场操纵与单市场操纵具有相同内在机理和行为结构,只是借助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将原本局限于单市场内的价格控制行为和清仓获利行为分置于价格关联市场,并无实质独立性,可以纳入现有操纵禁止规范予以治理。但应修订现有市场分割的操纵禁止规范体系以应对跨市场操纵的新动向,一是加强立法衔接,弥合跨市场监管缝隙,确定《证券法》和《期货条例》为资本市场基本法和特别法,全面覆盖资本市场操纵行为;二是平衡规范的保障和保护功能,设置以行为模式为核心的“具体规范”规制已有操纵行为,以授权裁量为核心的“授权规范”涵射未来操纵行为;三是在“可替代”原则下通过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等构成要件差异化设置,实现对跨市场操纵的有效监管。
何维锋[8](2019)在《圣莱达电器股份公司财务造假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资本市场愈发活跃和繁荣,截止2017年,上市公司数量就达到了三千五百多家。然而,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晚,制度不完善等原因,近几年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频发。2018年度,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达310份,被市场禁入人数达到50人,在2017年度,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才237份,被市场禁入人数也才44人,在2016年度的处罚数量却相对更少,但财务造假整体呈现逐年攀升的态势。过去十五年来,证监会累计开出了上千张罚单,范围之广,数量之多,影响之大。肆掠的财务造假不仅严重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破坏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妨碍整个资本市场的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对此,国家也多次出台文件,重拳整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还资本市场一个透明,真实,公平的投资环境。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公司财务造假案在投资圈被称为年度最新奇、最大胆的财务造假案。为了理清圣莱达财务造假案的来龙去脉,获悉圣莱达财务造假前前后后的经营状况及财务成果,进而提出一些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以达到缓解财务造假现状和防微杜渐的目的,也为公司有效治理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本文以圣莱达财务造假案为中心,深入还原、分析整个事件始末,运用舞弊三角形、反舞弊四层次机制等多种国外财务舞弊理论,同时也运用了杜邦分析,THEMIS等专门的财务分析方法,对圣莱达财务造假案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财务分析,进而得出自身启示,并且陈述此案对会计从业人员、公司治理的感想,最后提出自己对财务造假的防控建议措施。
董忱[9](2019)在《盆满钵满易会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月26日下午,易会满接任刘士余任证监会主席的消息瞬间刷爆屏。亿万股民之所以如此关注第9届证监会主席,不仅是因为2018年股市表现惨淡;让大家聚焦的,还有新任主席易会满身上那传奇励志的故事。易会满从最基层干到宇宙第一大行董事长;从农村少年到中国资本市场1号人物;从中专毕业到获得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硕士、获得南京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可谓传奇不断。充满传奇色彩的易会满执掌
葛其明[10](2018)在《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指出中国证券市场正进入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8年工作会议中亦已明确要“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2决策层的发声和执行层的尝试均已明确,“包容性”与“适应性”是未来证券市场改革的重要方向。证券市场建设的关键在于基础性制度的完善,因而,“包容性”与“适应性”的改革一定意义上是扩大制度的应用情景,赋予制度以“差异化”的品性。而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亦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长及披露内容的增加,所披露信息的同质化和形式化时有发生,呈现共性有余而个性不足的情形。因此,为了突出信息披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有必要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本文旨在系统论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内涵与规则,并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理念的现有实践,分析境外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值得借鉴的经验,并对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设性的方案和建议。以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本文由绪论、正文六个章节,以及结论等内容构成。各部分的核心内容简述如下:绪论部分分别梳理了选题背景、文献分析、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创新及不足。通过文献分析可知,国内外对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研究大多落入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领域,针对差异化披露的研究相对不足,我国学界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构想,但研究局限于方式的呼吁而缺乏体系的深度,在方法上也有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籍此,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填补相关空白,提出了一个更全面的信息披露观察视角。为了实现研究目标,本研究以问题为导向,正文部分拟分别问答以下问题: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具有哪些法律特征与法律价值?境外法域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及其价值与局限性是什么?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规则及问题有哪些?我国证券市场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否可以做,是否应该做,以及具体怎么做?这些问题的提出紧密围绕本文的研究目标,始终遵循“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论证逻辑。不仅如此,上述问题之间环环相扣,分析由表及里。同理,建立在全文研究的基础之上,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本文选择的研究方法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正文第一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本章旨在厘清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一方面,本章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出发,梳理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定义和特征,另一方面,本章还透过差异化信息披露定义之乱,从不同的逻辑理路探寻了其内因。为此,本章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各种定义进行了提炼总结,对其共性进行了甄别与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一般法律定义。本文认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以定义为:在一国或地区内,根据上市公司所在市场、所处行业及自身规模等属性的差异,就信息披露的标准做出不同规定,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差异化的特点,进而促进信息披露有效性的一项制度。紧随其后,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涵特征,并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选择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比较分析,旨在梳理差异,并通过差异性的展现,进一步澄清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概念的认识。围绕差异化信息披露作为一项证券法律制度应有的法学理论之义,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公平原则及效率原则的竞合关系,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公平原则的维护和对于效率原则的提升。在分析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时,本章的讨论以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为脉络展开,构成前述内容的外延和深化,同时也与前文的特征论述形成呼应。本章还梳理重述了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背景,从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结构划分、及质量衡量与评价标准三个方面加以梳理阐述,力求展现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解构,以历史发展与价值评价的视角,强调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意义,这既点题了本章叙述的目的,也是对全文论述的开启。正文第二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本章的宗旨是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有何种表现形式,及其背后的展开逻辑及实际效果。考虑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模式各异,侧重点不一,本章依据差异化的标准对它们进行了分类,具体的类别包括区分行业、区分企业规模、区分流动性、区分发行规模及区分重要性水平。为了更好地展示不同法域内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制度细节,本章的几个小节又以法域元素展开排比论证。除了必要的差异化信息披露文本阐述,本文侧重于探析各种差异化披露模式的适用情景,以及结合有关披露情景证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然影响力。本章在全文体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细节的分析叙述,旨在进一步厘清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方向,另一方面以此为基础,通过综合比较境内外各主要证券市场关于差异化信息披露在立法起源,基本法律理念,具体法律规定等诸方面的异同,为后续中国证券市场的个体讨论建立一个比较法的基础。正文第三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在第一章的理论铺陈与第二章的实务阐述的基础之上,本章提炼、总结了我国证券市场对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实践,按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的逻辑划分方式分别展开分析。本章一方面基于法条研究,分析了持续信息披露阶段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的个性化披露的法律要求,及并购交易中权益变动报告的差异化对待,并以主板和创业板招股说明书为例,阐述了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现有的差异化披露的法律思想,紧接着,本章对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指出存在法律规范的制度有效性不足、法律法规和披露规章过于碎片化,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执行和操作难以把握等缺陷;另一方面,本章也基于实证研究,分析了几例因不重视差异化信息披露而导致信息披露失效的案例,如重庆啤酒信息披露失效事件和獐子岛信息披露失效事件。从理论联系实际,再从实际升华到理论,这一章的讨论,旨在全面展现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状,讨论其不足,并以此为基础,为我国证券市场最终形成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成熟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本章始终不欲夸大制度的现实缺陷,而是希望客观、全面地认知问题,并引发学界与监管层面的思索。本章的写作安排同样是为后文的展开做铺垫,特别是为下文分析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改进和完善进路埋下伏笔。正文第四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本章既是对前文分析论证的呼应,也是后文得以展开的前提基础。本章指出,随着市场的迭代演进,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多年的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适用性狭窄的缺陷: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功能角度而言,无法解决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能低下的困境,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价值角度而言,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证券市场营利属性的驱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也存在局部改造的必要。本章的分析既是站在现实角度的思索,也是站在理性立场的审视。正文第五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是在法经济学的语境下进行的分析。从法律的价值看,法律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3这种利益关系影响着立法的价值判断与选择,促使着立法动机的产生,并引导着立法行为的价值目标。具体到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其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上市公司、投资者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三角关系,其中尤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为重点。因此,对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利益关系的解构与分析,成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的有益视角,也是本章数理分析研究手段的应用基础。本章运用了博弈理论与实物期权两项法经济学的工具:其一,从探讨信息披露利益攸关方的角色定位出发,建立了博弈均衡模型,并以有限理性为假设,进行动态演化推演,获得了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受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成本、处罚强度、监管强度等因素的影响的结论;其二,将上市公司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视为是在常规信息披露基础上的一项追加投资,进而将扩张期权与延迟期权的方法引入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决策过程,得到的结论是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构建也受制度实施选择期,及企业的期望收益率两个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运用法经济学的工具分析获得的结论是:降低差异化信息披露成本、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加强监管并使监管强度达到一定程度、压缩制度实施的选择期、增大上市公司的期望收益率,这五项措施有利于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对这些细节的把握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成法并有效执行之关键影响因素的理解。本章最后将法经济学的研究结论与目前我国现有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的差异化元素及片段结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将理论的发现回归到对实践的指导。正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本章是基于前面诸章节的分析,提出对于我国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分两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本章阐述了有效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差异性原则,及自愿性原则。原则既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挥其应然作用的总体要求,亦是对其在我国实然境遇的应对建议。结合前文构建的分析框架,本章余下部分阐述了对于我国构建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首先是进一步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本章围绕差异化的区分标准及差异化的形式与内容展开论述;其次是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本章从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归责机制,属性认定机制,反馈机制及指引机制的健全完善五个层面提出建议;再次是建立健全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本章围绕风险导向型监管与监管沙箱制度分别论述;最后本章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完全港”制度作为制度构建的突破点之一,以平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鼓励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特征性信息,激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强制性”与“自愿性”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正处于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以差异化披露为切入点,它将为我们打开一扇研究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新窗口。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日新月异,证券发行模式注册制的改革亦箭在弦上,这些都为信息披露的改进提供了制度创新的基础,同时也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时代呼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关注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形式,思考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索改善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实施之进路,无疑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理论价值。作为总结,我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助力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引擎。欲发动该引擎,在理念与制度设计上进行必要的调整不可或缺。
二、证监会四任主席前瞻中国资本市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证监会四任主席前瞻中国资本市场(论文提纲范文)
(1)注册制下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困境与破解(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前世今生 |
(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历史回溯 |
1.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确立与实施的动因 |
2. 推进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主导力量 |
(二)转型期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现状 |
1. 证券交易所成为规则制定与决策主体 |
2. 基本承继原制度的基础上稍作修改 |
三、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反思 |
(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现实困境 |
1.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过程时间冗长 |
2.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适用率低 |
(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困境的反思 |
四、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困境的破解思路 |
(一)破解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困境的必要性 |
1. 实现重大违法退市制度价值之必要 |
2. 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之必要 |
(二)境外市场相关退市规则之借鉴 |
(三)完善我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建议 |
1. 将“重大违法退市”修改为“损害证券市场声誉退市” |
2. 证监会应保留部分强制退市的决策权 |
3. 遵循实质大于形式原则修改重新上市规则,发挥惩戒性价值 |
(2)碧桂园集团分拆上市路径选择及财务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分拆上市定义的研究 |
1.2.2 关于分拆上市动因的研究 |
1.2.3 关于分拆上市路径选择的研究 |
1.2.4 关于分拆上市对财务绩效影响的研究 |
1.2.5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框架 |
1.3.3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分拆上市的概念和特点 |
2.1.2 财务绩效的概念 |
2.2 分拆上市路径类型 |
2.2.1 分拆至境内资本市场上市 |
2.2.2 直接分拆至境外上市 |
2.2.3 通过红筹架构在境外分拆上市 |
2.3 财务绩效评价方法 |
2.3.1 财务指标分析法 |
2.3.2 EVA指标分析法 |
2.4 分拆上市的理论基础 |
2.4.1 筹资理论 |
2.4.2 管理层激励理论 |
2.4.3 业务集中化理论 |
2.4.4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 碧桂园集团分拆上市背景及过程 |
3.1 公司简介 |
3.1.1 碧桂园集团简介 |
3.1.2 碧桂园服务简介 |
3.2 碧桂园集团分拆上市背景 |
3.3 碧桂园集团分拆上市过程 |
3.3.1 首次分拆上市阶段 |
3.3.2 二次分拆上市阶段 |
4 碧桂园集团分拆碧桂园服务上市路径分析 |
4.1 碧桂园集团分拆碧桂园服务上市路径选择 |
4.1.1 搭建红筹架构 |
4.1.2 分拆至港交所主板上市 |
4.2 碧桂园集团分拆上市路径选择的原因 |
4.2.1 港交所上市门槛较低,审核时间短 |
4.2.2 实现股东及管理层权益最大化,促进公司发展 |
4.2.3 有助于提升境外知名度,获取境外资本 |
4.2.4 红筹架构减轻税收负担 |
5 碧桂园集团分拆上市财务绩效评价 |
5.1 基于财务指标的分析 |
5.1.1 盈利能力分析 |
5.1.2 偿债能力分析 |
5.1.3 营运能力分析 |
5.1.4 成长能力分析 |
5.1.5 小结 |
5.2 基于EVA指标的分析 |
5.2.1 碧桂园集团EVA测算 |
5.2.2 碧桂园服务EVA测算 |
5.2.3 小结 |
5.3 分拆上市对财务绩效影响原因分析 |
5.3.1 业务量随知名度的提高而上涨,收入与利润随之增加 |
5.3.2 拓宽了融资渠道,充裕的现金流减轻偿债压力 |
5.3.3 母子公司各自集中于主业,投资及经营效率提高 |
5.3.4 子公司信息更加透明,吸引投资者投入 |
5.3.5 打造品牌效应,公司价值与股东财富提升 |
6 研究结论及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1.1 分拆上市促进碧桂园集团盈利能力提升 |
6.1.2 分拆上市提升了碧桂园服务的财务绩效 |
6.1.3 分拆上市有助于提升碧桂园服务竞争能力 |
6.2 研究建议 |
6.2.1 分拆上市公司应理性考量,选择合适路径 |
6.2.2 国内监管部门应完善分拆上市制度,满足合理需求 |
6.2.3 投资者应对分拆上市长期后果保持持续关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刘鸿儒的金融改革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说明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献回顾 |
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方面的研究 |
二、刘鸿儒金融体制改革思想方面的研究 |
第二章 刘鸿儒金融改革思想产生的背景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经济发展历程 |
一、经济体系的重建 |
二、行政性分权的实施 |
三、行政性分权的混乱与救治 |
四、对“行政性分权”的探讨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发展历程 |
一、国有企业改革 |
二、中小企业兴起,催生融资需求 |
第三节 改革开放初期金融市场 |
第四节 所有制结构与分配制度 |
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 |
二、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 |
第三章 刘鸿儒的银行业改革思想 |
第一节 改革前夕的银行业 |
一、银行功能受限 |
二、经济学界的探索受阻 |
三、民众认识不足 |
四、银行与财政之争 |
第二节 刘鸿儒的银行业改革思想 |
一、对银行和财政的关系的认识 |
二、对于专业银行分工的认识 |
三、力推建立中央银行 |
四、主张规范央行职能 |
五、稳定银行市场 |
第四章 刘鸿儒的证券业改革思想 |
第一节 刘鸿儒主张建立资金市场 |
一、乱集资问题严重 |
二、主张建立资金市场 |
三、力推证券交易所 |
第二节 开荒、修路、铺轨道 |
一、证监会成立历程 |
二、主张依法治市 |
三、推行高度透明的股票发行和上市制度 |
四、建立市场化的股票交易制度 |
第五章 刘鸿儒经济思想的基本特点 |
第一节 实践性 |
第二节 全局性 |
第六章 对刘鸿儒金融改革思想的评价 |
第一节 金融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凸显了刘鸿儒金融改革思想的可贵 |
第二节 刘鸿儒的金融改革思想是一种改革实践理论 |
第三节 刘鸿儒的金融改革思想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
一、银行业改革思想在当下的应用 |
二、微观金融环境的改革思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问题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问题和主要结论 |
四、论证思路和论证结构 |
五、研究维度和创新尝试 |
第一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资产管理的历史演进 |
一、资产管理起始于普通的民事活动 |
二、我国资产管理向金融业务的演变 |
三、我国资产管理向“代客理财”的回归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关系的要素解析 |
一、资产管理关系的主体 |
二、资产管理关系的行为 |
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律由来及不足 |
一、我国现行法中信义义务的由来 |
二、信义义务的产生原理尚不明确 |
三、信义义务的内容不清晰不完善 |
四、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承袭旧义 |
五、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仍缺位 |
小结 |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理剖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来源、功能及性质的明晰 |
一、信义义务之滥觞:合同的不完全性与实质的信义关系 |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定位 |
三、信义义务的性质: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 |
一、主观信任 |
二、客观的信任状态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业务中信义义务的生成逻辑 |
一、资产管理的设立阶段:信义关系的引起 |
二、资产管理的管理阶段:信义义务的产生 |
第四节 通道业务与刚性兑付中的信义义务辨分 |
一、通道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
二、刚性兑付并非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要求 |
小结 |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 |
一、厘清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内容的必要性 |
二、界定的第一层次: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 |
三、界定的第二层次:信义义务内容间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内容 |
一、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分析 |
二、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剖析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人针对不同类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区分 |
一、销售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二、管理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客观标准的完善 |
一、资产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的两个客观标准设定 |
二、资产管理人履行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争议与选择 |
小结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机制 |
第一节 对人之诉 |
一、针对资产管理人的解任 |
二、针对资管第三人的诉讼 |
第二节 对物之诉 |
一、对物之诉的构成要件 |
二、对物之诉的适用对象 |
三、对物之诉的举证责任 |
第三节 法律责任追究 |
一、责任类型 |
二、责任承担 |
小结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本土化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上位法审思 |
一、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缺位之后果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的明晰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一、境外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框架建议 |
一、信义义务的法律定位 |
二、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构建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明晰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5)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保险机构资金运用行为的正当性基础 |
一、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业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
二、保险资金运用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定位 |
一、我国保险机构入市投资股票的政策法规沿革 |
二、我国股票市场中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角色定位 |
三、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市场角色定位的反思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的目标 |
一、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 |
二、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 |
三、防止保险机构滥用资金优势 |
第二章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事件概述 |
一、2015 年我国保险机构举牌上市公司事件 |
二、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的行为动因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 |
一、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风险保障的主业 |
二、保险机构成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 |
三、保险机构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
第三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 |
一、内部冲突: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 |
二、外部冲突: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受不当操控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产生原因 |
一、资本结构理论下保险机构股东的代理问题 |
二、金融集团架构中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失灵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一、我国保险监管规则对利益冲突防控力度不足 |
二、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 |
三、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自主性 |
第四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边界——以“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为视角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市场的角色错位及法制根源 |
一、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 |
二、我国保险机构财务投资与战略投资角色的背离 |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与收益性的矛盾冲突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对保险机构滥用股票投资权限的争议 |
一、案例导入:我国台湾地区“中信入主开发金控”案例 |
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的修改 |
三、我国台湾地区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法”修改的论争 |
第三节 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投资股票的法律边界 |
一、金融与商业分离的法理基础及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 |
二、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矫正 |
第五章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的法律规制——以投资型保险为中心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投资型保险问题 |
一、投资型保险的特点及其对现行保险法的挑战 |
二、投资型保险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 |
第二节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一、我国投资型保险的主要类型及运作原理概述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投资型保险视阈中保险机构的信义义务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信义义务的具体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媒体负面报道与会计监管 ——来自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的经验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思路和方法 |
1.3 创新点与主要贡献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投资者保护文献 |
2.2 政府监管文献 |
2.3 媒体文献 |
2.4 文献评述 |
第3章 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
3.1 制度背景与现状分析 |
3.2 理论分析 |
第4章 媒体负面报道对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影响 |
4.1 研究假设 |
4.2 数据来源与样本构成 |
4.3 研究设计 |
4.4 实证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立案调查结果:媒体负面报道对不被结案的影响 |
5.1 研究假设 |
5.2 数据来源与样本构成 |
5.3 研究设计 |
5.4 实证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立案调查结果:媒体负面报道对处罚及时性的影响 |
6.1 研究假设 |
6.2 数据来源与样本构成 |
6.3 研究设计 |
6.4 实证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和展望 |
7.1 结论 |
7.2 研究局限性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I 媒体质疑案例 |
后记 |
(7)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实证分析法 |
1.3.2 规范分析法 |
1.3.3 历史研究法 |
1.3.4 比较分析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跨市场操纵的可行性问题 |
1.4.2 跨市场操纵的本体论问题 |
1.4.3 跨市场操纵的监管法律制度 |
1.4.4 经济法理念和制度治理跨市场操纵的优势 |
1.5 研究逻辑思路与内容(图) |
1.6 难点与贡献 |
1.6.1 难点 |
1.6.2 创新 |
1.7 不足与展望 |
第2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的基本模式 |
2.1 跨市场操纵的生成逻辑 |
2.1.1 跨市场交易的界定 |
2.1.2 跨市场交易的类型 |
2.1.3 跨市场操纵的生成 |
2.2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2.1 股价指数的可操纵性 |
2.2.2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2.3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之一:操纵指数权重股 |
2.2.4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之二:操纵期指合约 |
2.3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3.1 资本市场的信息传递机制 |
2.3.2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3.3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 |
2.4 跨境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4.1 资本市场国际一体化进程 |
2.4.2 跨境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4.3 跨境型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 |
第3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的系统性风险演变 |
3.1 单市场操纵所蕴含风险的非系统性:以股票市场为例分析 |
3.1.1 市场操纵的价格波动风险 |
3.1.2 单市场操纵风险的表现 |
3.1.3 单市场操纵风险的特质 |
3.2 衍生品市场操纵蕴含风险的系统性端倪:以期指市场为例分析 |
3.2.1 期指市场的诞生 |
3.2.2 期指市场的特有属性 |
3.2.3 期指市场操纵风险的特质 |
3.3 跨市场操纵风险的系统性演变 |
3.3.1 资本市场的融通变革 |
3.3.2 跨市场操纵风险系统性演变的机理:跨市场信息传导机制 |
3.3.3 跨市场操纵风险系统性演变的渠道:跨市场价格关联机制 |
3.3.4 跨市场操纵风险的系统性展现 |
第4章 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的失灵 |
4.1 监管权配置的失衡 |
4.1.1 市场操纵监管主体的梳理 |
4.1.2 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缺位 |
4.1.3 监管协作机制有待完善 |
4.1.4 监管体制的“倒金字塔”结构 |
4.2 监管权运行的失范之一:操纵禁止规范滞后 |
4.2.1 市场操纵禁止规范的梳理 |
4.2.2 缺失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基本规则 |
4.2.3 市场分割的规范体系 |
4.2.4 逻辑混乱的规范结构 |
4.3 监管权运行失范之二:操纵行为实质认知失当 |
4.3.1 市场操纵实质界定的梳理 |
4.3.2 立法中价量控制界定的“似是而非” |
4.3.3 实践中交易量控制界定的“舍本逐末” |
第5章 市场操纵本质的新认知及监管创新 |
5.1 域外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的考察 |
5.1.1 欺诈理论 |
5.1.2 市场欺诈理论 |
5.1.3 价格操纵理论 |
5.2 既有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的困境 |
5.2.1 疏离于市场操纵的实施机理 |
5.2.2 隐含监管权力滥用的危险 |
5.2.3 局限于对市场操纵的微观监管 |
5.2.4 聚焦于对操纵者的事后惩治 |
5.3 市场操纵本质的新认知 |
5.3.1 对价格控制能力的关注 |
5.3.2 市场优势与操纵行为的关联 |
5.3.3 滥用市场优势控制价格 |
5.4 统合式监管框架设计及实施路径 |
5.4.1 统合式监管框架设计思路 |
5.4.2 统合式监管框架的实现路径 |
第6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构建 |
6.1 跨市场操纵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 |
6.1.1 宏观审慎监管释义 |
6.1.2 宏观审慎监管与跨市场操纵的契合 |
6.1.3 跨市场操纵宏观审慎监管的展开 |
6.2 域外跨市场操纵监管主体的梳理 |
6.2.1 美国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2.2 英国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2.3 日本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3 跨市场操纵风险监管体系设计 |
6.3.1 建立资本市场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
6.3.2 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管协作机制 |
6.3.3 改进资本市场的微观监管结构 |
6.3.4 推进资本市场跨境监管协作机制 |
6.4 跨市场操纵防御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设计 |
6.4.1 设置差异性的资本市场合格投资者制度 |
6.4.2 完善资本市场投资者分类监管制度 |
6.4.3 改进跨市场大额交易登记制度 |
第7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
7.1 域外立法规制跨市场操纵的样本梳理 |
7.1.1 设置专门的跨市场操纵禁止规范 |
7.1.2 统合市场操纵禁止规范 |
7.1.3 改进市场分割的操纵禁止规范 |
7.2 跨市场操纵的实质独立性分析 |
7.2.1 跨市场操纵策略的理论纷争 |
7.2.2 跨市场操纵的理论类型 |
7.2.3 跨市场操纵策略的独立性分析 |
7.3 我国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法律制度改进 |
7.3.1 弥合市场分割立法体系的监管缝隙 |
7.3.2 优化市场操纵禁止规范框架 |
7.3.3 设置多元化市场操纵行为构成要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8)圣莱达电器股份公司财务造假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标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 |
1.6 技术路线图 |
1.7 研究创新 |
第二章 财务造假概述 |
2.1 财务造假相关概念、特征及危害 |
2.1.1 财务造假相关概念 |
2.1.2 财务造假特征 |
2.1.3 财务造假危害 |
2.2 财务造假动因理论 |
2.2.1 三角形理论 |
2.2.2 GONE理论 |
2.2.3 舞弊风险因子理论 |
2.3 国内外财务造假研究现状 |
2.3.1 国外财务造假研究现状 |
2.3.2 国内财务造假研究现状 |
2.4 本章小节 |
第三章 圣莱达财务造假案例描述 |
3.1 圣莱达公司简介 |
3.2 圣莱达财务造假事件回顾 |
3.3 圣莱达财务造假涉事主体 |
3.3.1 圣莱达公司 |
3.3.2 圣莱达关联方-星美系相关公司 |
3.3.3 委托审计机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 |
3.3.4 当地政府—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政府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圣莱达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
4.1 财务报表分析 |
4.1.1 资产负债表分析 |
4.1.2 利润表分析 |
4.1.3 现金流量表分析 |
4.2 财务指标分析 |
4.2.1 偿债能力分析 |
4.2.2 盈利能力分析 |
4.2.3 营运能力分析 |
4.2.4 发展能力分析 |
4.2.5 杜邦分析 |
4.3 THEMIS财务风险预警评级分析 |
4.4 圣莱达财务造假手段分析 |
4.4.1 利用关联方交易虚增诉讼收入 |
4.4.2 利用税收返还补助虚增利得 |
4.5 动因分析-三角形理论 |
4.5.1 压力分析 |
4.5.2 机会分析 |
4.5.3 借口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案例启发-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防控 |
5.1 圣莱达财务造假案的启示 |
5.1.1 对财会从业人员的启示 |
5.1.2 对公司治理的启示 |
5.2 财务造假防控措施 |
5.2.1 反舞弊四层次机制 |
5.2.2 外部其他层面的防控 |
5.3 财务造假评估预警体系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分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及不足 |
六、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界定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特征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辨析 |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客体 |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价值 |
第三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与规则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 |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特征 |
一、发展历程上经历了从账簿、报表、报告到多层次信息披露 |
二、结构上划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与交易市场信息披露 |
三、法律规则上受制于披露质量与评价体系的检验 |
第二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行业属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S-K规章、S-X规章、行业指引、监管备忘录 |
二、香港:周年报告的参考披露材料、证券上市规则 |
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四之七 |
第二节 企业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S-B规章、过渡性披露格式、小型报告公司披露规则、新兴成长公司的信息披露 |
二、英国:主板市场与AIM市场的披露差异 |
第三节 流动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条、第三条 |
二、适用性分析——尊重产品间的差异 |
第四节 发行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A规章的小额发行豁免、JOBs法案的众筹豁免 |
二、适用性分析——豁免与强制的平衡 |
第五节 重要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兼顾证券价格与投资者决策的二元重要性标准 |
二、日本:投资者决策角度的重要性标准 |
三、适用性分析——原则化规定的合理把握 |
第六节 域外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评析 |
第三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证券发行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不同市场板块之间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
二、同一市场板块下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
第二节 证券交易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定期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
二、临时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
三、并购交易中的差异化披露 |
第三节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
一、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自身的有效性不足 |
二、差异化制度呈现碎片化,缺乏体系的构建 |
三、差异化披露缺乏鼓励自愿披露的制度保障 |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缺位的案例分析 |
一、重庆啤酒疫苗事件——形式化信息披露的危害 |
二、獐子岛事件——特征性信息被故意隐瞒 |
第四章 我国差异化披露法律制度构建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升信息传递效率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尊重市场主体属性 |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
一、国内已有碎片化的差异化信息披露经验 |
二、国外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供借鉴 |
三、理论上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符合多方主体的价值需求 |
四、实践中显示各方主体认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第五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法经济学与差异化信息披露 |
一、法经济学的定义 |
二、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三、法经济学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中的适用性分析 |
第二节 基于博弈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
一、博弈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
二、博弈模型的构建与收益分析 |
三、博弈模型的动态演化分析 |
第三节 基于期权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
一、期权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
二、应用扩张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
三、应用延迟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
第四节 制度建设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信息披露成本 |
二、违规处罚力度 |
三、监管强度 |
四、制度实施的决策选择期 |
五、企业的期望收益率 |
第六章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一、有效性原则 |
二、重要性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差异性原则 |
五、自愿性原则 |
第二节 进一步明确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区分标准之评析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之分析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 |
一、强化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 |
二、建立权责匹配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归责机制 |
三、规范上市公司差异化属性的认定机制 |
四、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反馈机制 |
五、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指引机制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
一、建立风险导向型的监管模式 |
二、探索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沙箱制度 |
第五节 探索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制度 |
一、“安全港”制度的法律概念与法律特征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安全港制度的法律契合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规则设计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工作 |
附录 |
四、证监会四任主席前瞻中国资本市场(论文参考文献)
- [1]注册制下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困境与破解[J]. 李有星,侯凌霄. 证券市场导报, 2021(10)
- [2]碧桂园集团分拆上市路径选择及财务绩效研究[D]. 黄馨.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3]刘鸿儒的金融改革思想研究[D]. 田培江.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4)
- [4]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D]. 钱俊成.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5]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D]. 胡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媒体负面报道与会计监管 ——来自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的经验证据[D]. 朱梅.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8)
- [7]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石启龙. 辽宁大学, 2019(05)
- [8]圣莱达电器股份公司财务造假案例研究[D]. 何维锋. 电子科技大学, 2019(01)
- [9]盆满钵满易会满?[J]. 董忱. 齐鲁周刊, 2019(04)
- [10]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葛其明.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6)
标签:中国资本市场论文; 操纵市场论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论文; 上市公司监管论文; 碧桂园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