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乐死立法双重问题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韩西方[1](2021)在《安乐死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王秋霜[2](2021)在《德沃金安乐死权利理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中国“安乐死”第一案开始,医学伦理、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界关于“安乐死”的争议从未停息,中国学者围绕该不该将“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展开了持久的争论,虽有收获但是从未有一个学者可以提出一套完整的关于“安乐死”的基础理论来为“安乐死”背书。德沃金则另辟蹊径从生命的神圣性到自主权如何行使,最后落脚于“安乐死”的具体实践,提出了一套融贯且完整的安乐死权利理论,为探讨“安乐死”问题提供了新的方向。本文先梳理了德沃金的安乐死理论体系,德沃金从生命具有神圣性和内在价值出发,奠定了人们需要珍惜生命,认真对待生命的基调。基于这个前提,德沃金认为我们不能随意堕胎,也不能随意自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们不能进行任何关于生命的处置,恰恰相反,德沃金认为过一种好的生活,我们必须要自主地进行人生抉择。其次好的生活不仅仅是衣食无忧,更加是人们对自己人生的一种规划和人生价值的自我实现,衡量一个人的人生是否被浪费,不仅仅体验利益是否得到实现,更重要的是关键利益是否受损。每个人都会依据自己的关键利益进行人生抉择,过不一样的人生,这就需要人们充分行使完整性自主权,而不是证据式的自主权。再者分析了如何依据德沃金的理论进行解决面对生命的不同形态的“安乐死”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同时回应了德沃金安乐死权利理论中面临的一些挑战。最后以德沃金的理论为指导,论述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张哲[3](2020)在《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研究》文中提出美国哲学家汤姆·雷根的动物权利论是从哲学角度论述动物权利问题的当代生态伦理前沿理论,回答了“人应该怎样对待动物”这一经典哲学命题。本文以雷根的动物权利思想为研究对象,为人们提供一种基于权利观点的动物伦理视野,试图较为深入和系统地探究雷根动物权利论独特的的理论价值。研究雷根的动物权利思想,不仅对我们认清动物的道德地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还对我们重新反思与处理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文章除绪论外共分为四大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第一章和第二章,论述雷根动物权利论形成的原因。第一章通过介绍雷根生活的时代背景和雷根的生平经历,探讨雷根动物权利论产生与发展的现实基础。第二章分析雷根动物权利论形成的思想渊源,探究雷根动物权利思想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第三章和第四章,重点研究雷根动物权利论的主要内容。第三章依据雷根动物权利理论的基本思想,分析提炼雷根的动物观、权利观、动物福利观。第四章在批判间接义务观和直接义务观的基础上,阐释雷根动物权利论的两个核心观点和五大基本原则。第三部分为第五章,对人类使用动物的现实状况进行道德判断,提出尊重动物权利的具体实践诉求。第四部分为第六章和第七章,分析雷根动物权利论的理论价值。第六章把雷根的动物权利论与当代其它代表性的动物伦理思想进行综合比较研究,分析雷根动物权利思想独有的特点、内容和意义。第七章总结雷根动物权利论的理论贡献和局限,阐明雷根动物权利论对当代动物伦理理论发展和社会实践的启示意义。文章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通过对雷根动物权利论理论基础的深入分析,文章从哲学史的角度论述西方动物伦理观、生态伦理学和素食主义思想对雷根动物权利思想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影响。(2)通过对雷根动物权利思想理论体系的探究,文章系统地提炼和阐述了雷根的动物观、权利观、动物福利观。(3)通过对雷根动物权利论与其它动物伦理思想的比较研究,文章审慎和客观地评价雷根动物权利论独有的理论特点和意义。(4)文章从生命哲学的视角研究雷根的动物权利论:一方面通过寻找生命哲学与雷根动物权利思想的共同之处来丰富雷根动物权利论的哲学基础;一方面通过在生命哲学视域中对雷根动物权利论的评判,试图提供一种更为宽广的研究路径。
旷中敏[4](2020)在《安宁疗护权实现的国家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老龄化社会加重、公民死因顺位构成与国家重视的三重因素叠加,使得安宁疗护权应运而生。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将安宁疗护作为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写入其中,因此研究安宁疗护在实践中如何实现则显得重要和必要。安宁疗护权是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国家有保障其实现的义务。安宁疗护权的性质和与其他宪法基本权利的关系决定了国家应承担法定义务,而国家义务的证成对实现安宁疗护权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本文除绪论与结语外,由四章构成论文主体,共计六万余字。文章结构安排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探讨安宁疗护权的内涵。本章从安宁疗护的概念切入,在厘清定义的基础上将安宁疗护与安乐死、尊严死进行界分,再引出安宁疗护权的含义,并认为安宁疗护权具有保障生命质量的基础性权利,国家义务性,指向但不等于“临终”的性质,并将安宁疗护权与主要关联的权利进行了区分。第二章,讨论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与国家义务履行之间的关系。本章从安宁疗护权实现的义务主体着手,梳理出负有安宁疗护权实现义务的法定主体和辅助性主体,认为国家是安宁疗护权实现的法定义务主体具有国家本质、宪法与现实的依据,在此基础上,认为安宁疗护权的实现需国家履行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第三章,考察安宁疗护权实现中国家义务的履行。本章首先从国内安宁疗护的有关事例回顾展开,在评析相关事例的基础上导出安宁疗护权实现中国家义务履行存在的问题,认为我国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中遇到了法律障碍、行政不足和司法张力三大问题,并对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为后文对策的完善与思考提供方向。第四章,思考如何促进安宁疗护权实现中国家义务的履行。本章先从部分国家或地区安宁疗护的实践入手,梳理了主要经验以期为我国的实践提供启示,在此前提下认为国家立法机关应将保障人权与权利救济作为后续安宁疗护专门立法的核心价值和立法导向,行政机关应积极行政促进职能优化,用程序规范保障安宁疗护权的实现,司法机关应将人权保障作为有关安宁疗护权纠纷的司法介入程度和限度标准,在厘清现今司法活动规律的基础上优化部分司法价值位次。
展鑫[5](2020)在《安乐死合法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安乐死出现伊始,便在世界范围内产生极大的争议。正因其横跨法律、医学等多个学科,才会引发如此争论。目前,安乐死在我国仍处于不合法的地位。但是,司法机关对于这类案件的尺度掌握并无统一标准,有的判决认为其情节显着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有的判决则认为应按故意杀人罪从轻处理。一方面,是司法机关的同案不同判,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思想也变得越来越开放,越来越多的绝症患者开始寻求安乐死,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有调查显示,近三十年来,几乎每年的人大会议都有代表提议将安乐死合法化,可以说安乐死合法化已到了应当提上日程的时候。从宪法层面讲,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在于公民是否有决定死亡的权利。生命权是我国宪法隐含的一项权利,其对应人的一生各个阶段可细化为出生权、生存权、死亡权三项权利。安乐死是死亡权的实现,国家对生命权的保护义务并非遏制患者实现这项权利,而是通过立法、执法等方式使这项权利在实现的过程中规范化,防止第三人非法侵犯患者的权利。结合域外安乐死的立法经验及我国实际情况,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在申请人资格、审核与执行程序等方面也要严格限制,同时要通过行政监督、刑事司法程序等保障措施严格限制安乐死的滥用。
陈伟伟[6](2020)在《我国尊严死的立法基础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医学技术的进步虽然延长了人的生命,却也引发了因无效治疗带来的对生命末期质量和人格尊严保护问题的拷问。伴随着人口老龄化,面对高昂、紧缺的医疗资源带来的压力,尊严死的概念开始出现在中国社会并引发关注,历年两会不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议尊严死相关立法,但是对于我国是否具备尊严死的立法条件,至今尚欠缺一个较为全面、客观的研究。本文第一部分探寻尊严死概念的起源及发展,否定了单纯将尊严死界定为拒绝维生支持这一做法,并立基于本土化语境对“尊严死”一词进行概念重构,并与安乐死、医助自杀、生前预嘱等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第二部分是分析尊严死的法理基础,指出尊严死的权利基础是各国际人权公约、各国宪法所规定之生命权与自由权,在医疗语境中反映在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之上,并且要受到公共利益原则、法律父爱主义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三方面的克减。本文第三部分从文化层面分析了儒、道、释三家的生死观以及传统孝道文化,指出儒家“乐生忌死”的观念有碍人们正视死亡,而传统的孝道文化亦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束缚着患者家属的选择。本文第四部分着重探讨了尊严死与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并对尊严死立法是否会引发或加深社会道德滑坡现象进行了探讨。本文第五部分采用自设调查问卷对L市近700名民众进行了社会调查,研究表明目前已经有相当部分民众表示出对尊严死理念的认可和支持,并希望通过立法来保障这种选择,但是在作为患者家属这一角色时依旧受到传统孝道观念的影响。最后,本文认为尊严死的立法基础在文化上的桎梏仍有待破除,尊严死立法条件是否满足取决于立法者对尊严死立法的功能定位。
郜星涵[7](2020)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分析》文中提出安乐死制度由来已久,世界各国的学者与立法者也纷纷呼吁安乐死合法化,但即便是处于立法前沿的美国而言,对于安乐死的态度仍十分保守,并未全面放开,仅在部分州中进行了安乐死立法。目前为止,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屈指可数,世界安乐死立法的未来发展仍任重而道远。我国研究安乐死已有数十年之久,并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对安乐死的认知也有了明显提升,对安乐死的诉求呼声也越来越高,安乐死已成为当下我国法制建设不可逃避的现实问题。目前,我国安乐死立法仍存在诸多困境,从理论支持到现实实践仍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为此应积极寻找解决之道。本文梳理了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扫清安乐死立法的现实阻碍,并提出安乐死立法的构想,期望为我国安乐死立法工作带来一定的理论充实。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安乐死的概念着手,在不同观点的基础上介绍安乐死定义,并详细说明了国内外关于安乐死的研究成果,以此作为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诠释了安乐死的概述,对安乐死的概念展开陈述,并区分了安乐死与其他死亡方式的不同,第三部分为我国安乐死发展的不同阶段及立法困境,将我国安乐死发展阶段划分为起始阶段、摸索阶段以及发展阶段,并分析了我国安乐死立法在道德、医疗与法律方面的困境。第四部分对安乐死立法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了论证,以此对应安乐死立法困境,提供法理支撑。第五部分对我国安乐死立法提出了自己的构想,主要包括安乐死的特别立法形式、具体设计、实施程序规范以及保障措施四个方面,旨在促进安乐死合法化的进程,为保障有安乐死诉求的绝症患者的人格尊严与生命质量,提供法律依据。
陈希[8](2019)在《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文中认为违宪审查制度(constitutionality review)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审查、裁决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联邦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此案的判决意见中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及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随后,美国通过对1816年“马丁诉亨特尔的租户案”(Martin v.Hunter’s Lessee)和 1821 年“柯恩斯诉弗吉尼亚州案”(Cohens v.Virginia)的判决,形成了州法院审查州立法的权力。通过法院判例法,美国建立起以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力的司法审查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成为联邦宪法的最终解释者。美国的违宪审查权属于司法机关,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是以保证宪法不被违反为目的,由司法机构对立法、行政机构的行为加以审查和修正的制度。美国的违宪审查要求法院进行具体案件的个案审查,在审理过程中附带进行对法律违宪的审查判断。由此可见,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历史久远,意义重大。世界上各个国家在宪法实施制度中依据本国国情,纷纷建立起相应的宪法监督机制,进行违宪审查,保障宪法有效实施。研究和讨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体现了当代全球化时代背景的理论发展需要。随着全球化的步伐在国家的各个层面上的逐渐深入,全球各国法律共同体融合,呈现出宪法全球化背景,包括立宪的借鉴、修宪、宪法解释对外国法和国际法律的参考。而且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人权保障被世界各国广泛关注,各国宪法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是共同宪政理想的成果,这是一国宪法解释中参考国际法和外国法的基础。美国的成文宪法历史久远,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在美国的实践也能追溯到美国建国初期,可以说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已经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传统,并且这一传统延续至今,在当代一些社会敏感问题的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频繁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大法官援引了西方文明史、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以及联合国人权条约等推翻了美国宪法先例和州法,扩张了宪法解释。不过,当代美国国内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宪法这一趋势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很多学者甚至开始质疑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的正当性。因此,即使美国在合宪性审查中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实践比较丰富,当代美国宪法制度却成为国内宪法判决中引用国际法的一种消极代表。由此可见在宪法理论领域,以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为脉络,可以体现出美国在宪法与国际法之关系处理问题上的衍变过程。面对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宪法理论研究需要打破壁垒,宪法领域也出现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互动,这就需要各个国家明确国际法在国内应当发挥何种作用和什么样的法律效力,而美国宪法和违宪审查中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方法和态度极具特点,具有研究讨论的理论价值。从实践角度出发,在全球化影响的大环境下,违宪审查不能闭门造车,需要打开国门,借助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实践发展丰富自己的理论和制度。一方面,我国在民事诉讼程序、刑事法律领域中一经有对国际条约和惯例的接纳,但是目前宪法尚未明确有关国际法地位的规定,在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完善过程中,美国经验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如何明确国际法在我国的地位、如何面对全球化的人权保障与国内宪法制度等问题。这有利于未来保证我国缔结的条约和认可习惯国际法的效力实现,有利于通过宪法保持国际法的一贯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美国的宪法制度特点鲜明,在援引外国法的方式中也极具代表性,美国宪法制度采取以联邦最高法院为中心,借助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美国联邦宪法,研究在国际化背景下美国的宪法解释援引现象,可以帮助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积累面对全球化时代背景的经验和违宪审查的技术经验,积极对待其他国家的文明成果本文正文部分第一章介绍国际法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与效力。首先梳理了美国宪法中国际法的概念的历史渊源,指出国际法概念的含义深受布莱克斯通国际法理论影响,国际法概念的称谓来自边沁的理论。其次,美国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国内法效力,在判例法中树立了国际法高于州法的法律地位。其中国际条约在美国受到国会与总统间在缔约权上的权力制衡的影响,造成国际条约在美国国内的实际效力不断减弱,国会通过条约的批准权限制条约的缔结。在司法领域,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树立了条约的自动执行制度及后法优先制度,并据此进一步限制生效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再次,美国宪法判例明确习惯国际法属于普通法的一部分,以及国内法律与习惯国际法冲突时习惯国际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法官借助外国法援引论证习惯国际法,在海盗、战争、捕获品等国际问题上以习惯国际法为依据。最后从判例法角度出发,分析《外国人侵权法》中美国法院司法管辖权的发展及其实践中的影响。第二章介绍外国法与美国宪法的关系,外国法援引起到解释说明、强化论证的作用美国宪法的作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援引的外国法渊源包括案例、法条、专家意见、调查报告等。美国大法官曾在奴隶制宪法判例中援引英国奴隶制度、英国奴隶纠纷判例、格老秀斯等国际法着作论证自己的观点。在最低劳动时间有关的经济权利判例中,产生了以布兰代斯摘要为代表的援引外国法的方式,这一方式非常重视其他国家的专家意见及社会科学调查数据,外国法援引从实证角度帮助法官论证观点。美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形成了以外国法援引为主题的争论,以斯卡利亚大法官和布雷耶大法官的辩论为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内部形成支持援引和反对援引的不同意见。这一争论不仅出现在法庭上,而且还蔓延到学术领域和政治领域。反对援引的学者和法官大多从原旨主义、民主主权问题、民族主义和国际反向多数出发,反对外国法援引。争论的焦点主要为能否援引外国法论证没有明确国内共识的主张,另一个焦点问题为如何正确援引。第三章介绍第一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外国法,尤其是英国普通法及学者观点的援引帮助美国形成明显而即刻危险的判断标准,将明显而即刻标准发展到实质紧急影响程度;通过援引和分析英国普通法,美国法院确立了禁止事先审查原则,给予新闻机构言论自由的扩张解释;从美国移民国家的实际出发,通过援引外国法,美国法院发展了英国普通法中关于淫秽的定义,确立了美国淫秽出版物的标准;援引外国法还直接推动了美国学术自由原则的形成;在关于结社自由的判例法中,少数意见大法官依据英国干预公民结社的立法历史及影响警示美国法庭,重视公民的结社自由;援引外国法还帮助大法官对竞选献金进行规制;法官借助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形成了美国宪法中宗教自由界限。第四章介绍第八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第八修正案禁止酷刑的规定直接来自英国法律,但是美国在第八修正案判例法中发展出不断进步的文明标准理论,这一标准要求结合文明国家的实践判断什么是酷刑。另外,二战后美国法院展开了对死刑适用限制标准的探索,这一过程中外国法和国际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比如在强奸犯死刑适用问题、限制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死刑问题及智障者死刑适用问题上,法官援引国际条约、其他国家刑事立法等论证了限制适用死刑的人类社会道德的普遍性。第五章介绍第十四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第十四修正案中正当程序的规定都是直接来自英国法律,但是美国并没有盲目学习英国普通法,联邦最高法院从正当程序理论基础上发展出实质正当程序等。美国不仅丰富发展了英国宪法理论,还充分体现了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以及法院在美国权力制衡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分别在妊娠终止选择自由的界限、界定生命终止选择自由的含义、同性性行为自由的确立及形式被追诉人的权利等问题上,帮助大法官解释第十四修正案的含义。第六章介绍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对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推动。首先文章强调美国大法官在解释宪法时所参考的法律渊源具有开放性,美国宪法解释倾向实质性解释,这是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条件。其次文章分析了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在传统宪法解释进路中的体现,提出主张文本主义或原旨主义的大法官倾向引用英国普通法和英国法学理论解释宪法,而主张实用主义解释理论的大法官倾向引用国外实证研究的结论、数据以进行利益权衡的分析方法,以道德哲学主义分析为主的大法官倾向从自然法出发,援引西方自然法理论、世界宗教、道德等论证观点,从道德层面进行宪法解释。最后,本文认为宪法解释理论的发展成果体现在合理援引标准的理论探索及援引类型化理论两个方面。其中合理援引的标准可以总结为:所援引的国际法或外国法体现了普遍共识、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用是被用来解释美国宪法中尚不清晰的问题、援引的外国法在宪法解释中的效力是不具有约束力的说服性渊源。另外,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类型化研究角度不同,按照援引产生的作用可以将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借鉴经验型援引、论证世界道德标准型援引、借用推理逻辑和材料的援引、追溯历史型援引。通过分析美国宪法判例中所援引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本文得到以下结论:其一,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的法律地位不容忽视,建国初期为了保证政权的稳定,美国联邦宪法给予国际法等同于国内联邦法律的地位,并且借助判例法确立了国际法约束州法的宪法规则,同时巩固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美国还借助宪法对国际法地位的规定扩张了法院的管辖权,从司法角度实现国会的政治主张,比如以《外国人侵权法》为基础,美国形成的长臂管辖理论,并频繁干预外国政府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很大争议。其二,英国普通法对美国宪法产生重要影响,美国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的历史体现出美国从英国法经验出发结合自身不断发展美国宪法理论,大法官对某些宪法条文的理解从照搬英国普通法到批判的继承,放弃英国普通法的形式主义,通过司法解释丰富了美国宪法保障的含义。其三,外国法援引帮助美国大法官形成了判断人类社会文明共识。大法官援引外国法材料论证了未曾被清晰证明的社会共识,用社会共识的普遍性论证大法官违宪审查中的主张。如果追溯美国建国初期,法官在寻找某种习惯国际法时会频繁援引外国法,论证该习惯国际法的存在并在审判中进行适用。这也是一种寻找人类社会共识的方式。其四,美国违宪审查理论研究已经实现了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的理论化,比如针对合理援引的标准的探索和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的类型化研究。其五,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在美国违宪审查的宪法解释理论中频繁出现,运用不同解释理论的大法官会选择援引不同类型的外国法渊源。总之,在大法官希望扩张解释宪法时,也是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发挥重要影响的场合,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推动了美国宪法解释的发展,帮助美国宪法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拘泥于形式的框架。美国宪法解释理论和解释方法的发展变化过程体现了大法官在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之间,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之间的平衡。通过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大法官借助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研究,借助案例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文章形成的创新点包括:第一,本文选择了从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宪法这一新的研究角度分析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讨论美国宪法理论的特点。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并不属于引人关注的研究对象,但是从美国宪法理论发展中它是一种极具美国宪法特色的、也能够体现美国宪法理论热点的研究领域。研究对象中不仅研究援引国际条约,还考虑习惯国际法。而在研究外国法援引时,不仅讨论各国法律还将英国普通法作为重点讨论。第二,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发现以下几点内容:其一,国际法在美国宪法的地位发生着不断变化,并未真正体现联邦宪法中规定的至上法律的地位。其二,外国法历史上被视为寻找习惯国际法的重要的资源,而在当代成为对美国论证形成国内共识、推进美国国内道德标准进步等领域有着重要的论证作用。其三,英国法对美国的影响巨大,美国对英国法批判的继承。其四,提出国际法援引和外国法援引是美国的历史传统,对此内容的研究已经理论化。第三,本文选用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力图从提高研究的文献丰富程度和覆盖面。虽然已经有不少国内宪法学者整理了众多英美法判例判决书,但是为了更全面的了解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的历史,本文在前人基础上进一步收集整理了大量的原文判决书及相关国外文献,力图呈现完整的法官逻辑推理过程,从细节处发现问题,了解美国宪法制度发展。
李蓝[9](2019)在《我国安宁疗护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安宁疗护是为身患癌症末期的临终患者提供良好的治疗氛围、温馨的人际关系和有力的精神支柱,它在帮助患者走完生命最后阶段的同时,对病人的家属予以安抚、关怀的系统性医疗服务。安宁疗护的目的是提升病人及其病人家属的生活品质,以为之提供整体性、积极性的社会层面与心理层面的治疗方式,让病人在临终阶段依然有家人的陪伴与社会各界的关怀,使他不再孤寂与恐惧。可以说,安宁疗护的出现,是现代文明发展的一大标志。安宁疗护是为了让患者“安宁生,尊严死”,以缓解患者的痛苦为主要治疗手段,以提升患者的生命质量为目标,更着重于使患者“安乐活”,这与安乐死为了“痛苦而解决人”的本质是不同的;安宁疗护与尊严死的内涵也有所不同,安宁疗护是患者为了追求生命的质量而自始明确拒绝施用心肺复苏术以及接受维生医疗措施,而尊严死是患者为了追求尊严地死亡而选择撤除或中止心肺复苏术以及维生医疗措施,两者虽有交叉,但又有区别。安宁疗护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并在全世界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而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展对安宁疗护的试行后,迄今为止,仍然没有真正地为大众所熟知并有效利用。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尚未构建安宁疗护法律制度,导致相关部门和机构没有管理权限和职责不明确,而安宁疗护的适用对象、实施条件、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亦不明确,因此为其在实践中的发展带来了重重阻碍。要解决以上的问题,我国必须建立安宁疗护的法律制度。安宁疗护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彰显了新时代的人们的生死价值观,体现了人们对生命质量提升的追求;发展安宁疗护是对《宪法》人权内涵的进一步解读,其实施内容并不具有违法性,因此在伦理与法理上皆具正当性。当前,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稳步推进,我国的安宁疗护已具备相应的立法条件,我国可借鉴域外丰富的立法经验,再以大陆既有的立法为支持,为我国安宁疗护立法提供可行性依据。在对安宁疗护立法的具体方向上,我国大陆应考虑以特殊法的形式,在实质内容上,应主要考虑建设其适用对象、预立医疗指示、实施主体与实施方式、审查监督主体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制度问题。将安宁疗护立法囊括进我国大陆的法律体系,正是顺应了时代的潮流、人民的期盼,同时也是对我国《宪法》之人权内涵的进一步解读与新的演绎。
白超[10](2019)在《尊严死的伦理困境及解决方案探究》文中指出基于我国对安乐死的理论研究进展来看,尊严死可以说是安乐死研究的阶段性产物,起到过渡和深化的作用。即通过尊严死将安乐死与临终关怀进行整合,本质上是将研究重心从关注死亡方式转移到关照死亡状态。即尊严死不应被静态地仅从概念上理解为一种有尊严的死亡方式,而是要在一个动态的、综合的过程中理解为“以有尊严的状态活到生命的终了”。所谓动态的综合过程即不仅要认识到尊严死对象所处关系中的各类价值联系,同时要认识到只有将尊严死同临终关怀及其相关要素整合在一起,才能真正维护终末期患者的死亡尊严。所以,确证尊严死的理论位置,厘清从安乐死到尊严死的理论进路是给予尊严死合理理论地位的首要任务。其次,“尊严”体现着尊严死深刻的价值内涵,主要表现在尊严的绝对性和相对性、自主权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以及生命尊严和人格尊严对尊严的双重保障三个方面。在实践中,尊严死可能面对的伦理困境体现在伦理观念、价值判断和卫生政策三方面。传统的生死观和“孝”伦理是可能造成尊严死伦理困境的观念意识原因;利益、权利和责任的价值判断差异是在交往关系中造成尊严死伦理困境的深层原因;医疗体制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缺失是社会和法律层面给尊严死带来困境的主要原因。要逐步缓解尊严死的伦理困境,普及和推广临终关怀理念以及建设安宁疗护体系是尊严死得以从理论过渡到实践的重要保障,其中预先指示亟待得到法律认可;另一方面培养主体意识,以病人利益为核心,尊重患者的自主权是必须坚持的核心原则;同时关注生命质量,普及死亡教育,重塑新时代孝文化是全社会必然面临的重要的观念更新过程,需要整合社会各方力量一同推进。
二、安乐死立法双重问题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安乐死立法双重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2)德沃金安乐死权利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引入 |
1.2 “安乐死”概念及其内容演变 |
1.2.1 “安乐死”的概念 |
1.2.2 “安乐死”的起源 |
1.2.3 “安乐死”问题的新变化 |
1.3 国内社会安乐死的实践和争议 |
1.4 安乐死理论的相关研究 |
1.4.1 回顾国内相关研究 |
1.4.2 德沃金安乐死研究的特殊之处 |
1.5 文章结构 |
第二章 德沃金的生命价值理论 |
2.1 生命的价值 |
2.1.1 生命价值的内在性 |
2.1.2 生命内在价值的非递增性 |
2.2 生命“神圣性”的来源:双重创造性 |
2.2.1 “神圣性”来源的方式 |
2.2.2 创造性投资1:来自自然的 |
2.2.3 创造性投资2:来自人类的 |
2.3 如何理解关于生命内在价值的分歧? |
2.3.1 堕胎是合理的吗? |
2.3.2 可以禁止自杀吗? |
第三章 德沃金的生命自主权理论 |
3.1 伦理要求:“好好生活” |
3.1.1 不辜负对生命的投资 |
3.1.2 好好生活和好的生活 |
3.2 价值目标:关键利益 |
3.2.1 缩短生命都是对投资的辜负吗? |
3.2.2 评判生命投资浪费的标准:长度VS质量 |
3.2.3 体验利益与关键利益 |
3.2.4 如何理解生命中的关键利益 |
3.3 道德要求:完整性的生命自主权 |
3.3.1 证据式的自主权 |
3.3.2 完整性的自主权 |
3.3.3 两种自主权的区分 |
3.3.4 尊重和保障个人以关键利益塑造人生的权利 |
第四章 理论应用:安乐死的一些疑难情形 |
4.1 意识清醒且具有行为能力 |
4.1.1 请求他人的帮助 |
4.1.2 个人自主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
4.2 无意识 |
4.2.1 无意识的几种具体情况 |
4.2.2 自主权外延的论证 |
4.3 意识清醒但不具有行为能力 |
4.3.1 无法“说”出口的诉求 |
4.3.2 个人自主权的补位 |
4.4 三种疑难情况的梳理 |
第五章 对德沃金安乐死理论的批判和回应 |
5.1 对生命神圣性概念的批评及回应 |
5.1.1 卡姆:对德沃金生命神圣性的质疑 |
5.1.2 德沃金对卡姆的回应 |
5.1.3 对卡姆质疑的补充回应 |
5.2 对完整性自主权概念的批评和回应 |
5.2.1 希夫林:“关注当下”错了吗? |
5.2.2 德沃金对希夫林的回应 |
5.3 家长主义之谬及德沃金的回应 |
5.3.1 拉科夫斯基等人:德沃金理论面临的家长主义批判 |
5.3.2 德沃金对拉科夫斯基等人的回应 |
第六章 如何选择生死:德沃金理论对中国的启示 |
6.1 对我国安乐死理论研究的启示 |
6.1.1 当前安乐死理论的困境 |
6.1.2 从个体权益出发的安乐死理论 |
6.2 对个人伦理的启示 |
6.2.1 自主的选择人生道路 |
6.2.2 为生命赋值 |
6.3 对我国安乐死法律规制的启示 |
6.3.1 故意杀人罪下的安乐死实践 |
6.3.2 政府应当怎样做 |
第七章 结语:保持生命的尊严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雷根动物权利论产生的时代背景 |
一、生态危机产生与环境运动发展 |
二、越南战争爆发与反战运动兴起 |
三、西方动物保护的发展与实践 |
第二节 雷根的生平与成就 |
一、雷根的童年家园 |
二、雷根的教育经历 |
三、雷根的学术背景 |
四、雷根的社会实践 |
第二章 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的思想渊源 |
第一节 西方动物伦理观 |
一、西方动物伦理观的思想沿革 |
二、西方动物伦理观的主要观点 |
三、西方动物伦理观对雷根的启示 |
第二节 西方生态伦理学 |
一、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发展阶段与特点 |
二、西方生态伦理学的主要流派 |
三、西方生态伦理学对雷根的启示 |
第三节 素食主义 |
一、素食主义的历史沿革 |
二、素食主义的代表观点 |
三、素食主义对雷根的影响 |
第三章 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的主要内容(上) |
第一节 雷根的动物观 |
一、动物具有意识 |
二、动物的意识具有复杂性 |
第二节 雷根的权利观 |
一、道德权利 |
二、动物权利 |
第三节 雷根的动物福利观 |
一、利益 |
二、伤害 |
第四章 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的主要内容(下) |
第一节 雷根动物权利论的理论基础 |
一、理想的道德判断 |
二、伦理评价标准 |
三、非后果主义理论 |
四、道德主体与道德病人 |
五、批判间接义务观 |
六、批判直接义务观 |
第二节 雷根动物权利论的核心观点 |
一、生命主体标准与固有价值假定 |
二、生命主体的固有价值 |
第三节 雷根动物权利论的基本原则 |
一、尊重原则 |
二、伤害原则 |
三、最小压倒原则与恶化原则 |
四、自由原则 |
第五章 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的实践诉求 |
第一节 反对食用动物 提倡素食主义 |
一、食用动物的道德判断 |
二、做素食主义者 |
第二节 抵制商业饲养 提供动物庇护 |
一、农场动物的生存环境 |
二、农场动物的屠宰情形 |
三、建立农场动物庇护所 |
第三节 谴责动物狩猎 保护野生动物 |
一、狩猎动物的现实状况 |
二、捕猎行为的道德判断 |
三、保护野生动物 |
第四节 批判动物实验 维护动物权利 |
一、教育实践中的动物权利 |
二、毒理试验中的动物权利 |
三、科学研究中的动物权利 |
第六章 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动物福利思想与雷根的动物权利思想的比较 |
一、动物福利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
二、动物福利思想与雷根动物权利思想的联系 |
三、动物福利思想与雷根动物权利思想的区别 |
第二节 辛格动物解放论与雷根动物权利论的比较 |
一、辛格动物解放论的主要内容 |
二、辛格动物解放论与雷根动物权利论的共同点 |
三、辛格动物解放论与雷根动物权利论的不同点 |
第三节 沃伦和弗兰西恩的动物权利论与雷根动物权利论的比较 |
一、沃伦的动物权利论与雷根的动物权利论 |
二、弗兰西恩的动物权利论与雷根的动物权利论 |
第四节 科亨反对动物权利的思想与雷根的回应 |
一、科亨反对动物权利的主要观点 |
二、科亨对雷根动物权利论的批评 |
三、雷根对科亨批评的回应 |
第七章 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的贡献、局限与启示 |
第一节 雷根动物权利论的贡献 |
一、提出生命主体标准与固有价值理论 |
二、实现从人到动物的伦理关怀 |
三、提倡素食主义的生活方式 |
四、掀起动物权利运动的高潮 |
第二节 雷根动物权利论的局限 |
一、生命主体的模糊性 |
二、道德关怀的有限性 |
三、哲理论证的不充分性 |
四、付诸实践的困难性 |
第三节 雷根动物权利论的启示 |
一、重新思考人与动物的关系 |
二、给予动物自觉的道德关怀 |
三、建立健全动物保护法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附录:在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文章 |
致谢 |
(4)安宁疗护权实现的国家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献综述 |
(?)域外相关研究评述 |
(二)国内相关研究评述 |
(三)对上述研究的评价 |
四、研究思路与?法 |
(?)研究思路 |
(二)研究?法 |
五、创新与不? |
(?)可能的创新点 |
(二)?章的不? |
第一章 安宁疗护权的内涵 |
?、安宁疗护权的界定 |
(?)安宁疗护的定义厘清 |
(二)安宁疗护与相似概念的辨析 |
(三)本?安宁疗护权的含义 |
二、安宁疗护权的性质 |
(?)安宁疗护权是保障?命质量的基础性权利 |
(二)安宁疗护权具有国家义务性 |
(三)安宁疗护权指向但不等于“临终” |
三、安宁疗护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
(?)安宁疗护权与?命权 |
(二)安宁疗护权与健康权 |
(三)安宁疗护权与?主权 |
第二章 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与国家义务的履行 |
?、安宁疗护权实现的义务主体 |
(?)安宁疗护权实现义务的法定主体 |
(二)安宁疗护权实现义务的辅助性主体 |
二、国家保障安宁疗护权实现的依据 |
(?)国家的本质 |
(二)宪法的依据 |
(三)现实的依据 |
三、实现安宁疗护权与对应的国家义务 |
(?)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与国家的消极义务 |
(二)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与国家的积极义务 |
第三章 安宁疗护权实现中的国家义务考察 |
?、国内安宁疗护的有关事例回顾与评析 |
(?)安宁疗护的有关事例回顾 |
(二)对上述事例的评析 |
二、我国安宁疗护权实现中存在的问题 |
(?)安宁疗护权的实现存有法律间障碍 |
(二)安宁疗护权的实现存在着?政不? |
(三)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与司法存在张? |
三、对安宁疗护权实现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国家消极义务履?不? |
(二)国家积极义务履?不充分 |
第四章 促进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实现的思考 |
?、部分国家或地区安宁疗护的实践启? |
(?)部分国家或地区安宁疗护实践的简要梳理 |
(二)部分国家或地区安宁疗护实践经验的启? |
二、实现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的?法履? |
(?)安宁疗护?法中应突出权利救济的法治思维 |
(二)明确?权为国家安宁疗护?法中的价值指引 |
三、实现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的?政履? |
(?)积极?政: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政履?的基本保障 |
(二)职能优化: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政履?的逻辑关键 |
(三)程序规范: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政履?的路径保障 |
四、实现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的司法履? |
(?)?权保障: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司法履?的介?程度 |
(二)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司法履?之价值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安乐死合法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安乐死及其合法化的理论概述 |
(一)安乐死的定义 |
(二)安乐死的分类 |
1.二分法 |
2.三分法 |
3.四分法 |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理论争议 |
1.赞成安乐死合法化的理论观点 |
2.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理论观点 |
(四)安乐死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二、安乐死的宪法权利基础 |
(一)人格尊严权基础 |
(二)生命权基础 |
1.安乐死的权利来源 |
2.安乐死与生命权的国家保护义务 |
三、安乐死的域外立法实践与我国现状 |
(一)安乐死的域外立法状况 |
1.统一立法模式 |
2.部分地区立法模式 |
(二)我国安乐死立法的现实难题 |
(三)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推进 |
1.安乐死的立法提议 |
2.安乐死的相关案例及司法现状 |
四、我国安乐死的立法保护 |
(一)安乐死立法需遵循的原则 |
1.法律保留原则 |
2.正当程序原则 |
3.比例原则 |
(二)安乐死的立法设计 |
1.适用对象 |
2.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 |
3.实施程序 |
4.例外情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尊严死的立法基础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 |
一、尊严死相关概念辨析 |
(一)传统尊严死之概念 |
(二)新时代背景下尊严死的概念重构 |
(三)尊严死与安乐死、医助自杀概念辨析 |
(四)尊严死与生前预嘱概念辨析 |
二、尊严死的法理基础 |
(一)尊严死的权利基础 |
(二)我国现行尊严死相关权利的立法现状 |
(三)尊严死相关权利的边界 |
三、尊严死的文化基础 |
(一)传统生死观念对个人临终选择之影响 |
(二)传统孝道文化对近亲代理之影响 |
四、尊严死的经济基础 |
(一)社会保障制度对尊严死之保障 |
(二)尊严死对卫生资源之促进 |
五、尊严死的社会基础 |
(一)尊严死的民众认知度调查 |
(二)尊严死的民众接受度调查 |
(三)尊严死的民众立法需求度调查 |
六、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安乐死的概述 |
2.1 安乐死的概念 |
2.2 安乐死与其他死亡方式的区分 |
第3章 我国安乐死发展的不同阶段及立法困境分析 |
3.1 我国安乐死发展的不同阶段 |
3.1.1 起始阶段 |
3.1.2 摸索阶段 |
3.1.3 发展阶段 |
3.2 我国安乐死的学理之争 |
3.2.1 支持观点 |
3.2.2 反对观点 |
3.3 我国安乐死的立法困境分析 |
3.3.1 道德困境 |
3.3.2 医疗困境 |
3.3.3 法律困境 |
第4章 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
4.1 安乐死立法的正当性 |
4.1.1 潜在安乐死行为已客观存在 |
4.1.2 现实条件符合安乐死要求 |
4.1.3 安乐死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础 |
4.2 安乐死合法化的合理性 |
4.2.1 现代死亡认知为我国安乐死立法提供契机 |
4.2.2 社会发展进步为我国安乐死立法奠定基础 |
4.2.3 域外国家法律为我国安乐死立法提供经验借鉴 |
第5章 推进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构想 |
5.1 安乐死的特别立法形式 |
5.2 安乐死立法的具体设计 |
5.2.1 申请主体 |
5.2.2 适用对象 |
5.2.3 实施主体 |
5.2.4 实施方式 |
5.3 规范安乐死实施程序的立法 |
5.3.1 申请程序 |
5.3.2 审查程序 |
5.3.3 实施程序 |
5.3.4 监督程序 |
5.4 安乐死保障措施的相关立法 |
5.4.1 设立安乐死试点执行机构 |
5.4.2 设立安乐死执行监督委员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致谢 |
(8)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际法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与效力 |
一、美国宪法中关于国际法的规定 |
(一) 美国宪法理论中国际法的概念 |
(二) 美国联邦宪法对国际法地位与效力的规定 |
二、美国宪法中国际条约的地位和效力 |
(一) 国际条约的缔约及批准 |
(二) 条约优先于州法 |
(三) 条约自动执行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
(四) 条约与联邦法律冲突时的优先适用 |
三、习惯国际法与美国宪法 |
(一) 美国宪法中习惯国际法的地位和效力 |
(二) 习惯国际法在美国宪法判例中的发展 |
四、《外国人侵权法》判例中宪法理论的发展 |
(一) 《外国人侵权法》的起源 |
(二) 《外国人侵权法》的宪法依据 |
(三) 《外国人侵权法》对于司法管辖权理论的发展 |
第二章 外国法与美国宪法的关系 |
一、外国法与美国宪法关系概述 |
二、宪法判例对外国奴隶法的援引 |
三、宪法判例对外国劳工保障法的援引 |
四、援引外国法引起的学术争论 |
(一) 争论发生的背景 |
(二) 司法领域的争论 |
(三) 学术领域的争论 |
(四) 争论的焦点问题 |
第三章 第一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 |
一、明显而即刻危险标准的形成 |
二、禁止事先审查原则的确立 |
三、淫秽出版物标准的确立 |
四、学术自由原则的形成 |
五、结社自由判例中的少数派意见 |
六、竞选献金的规制 |
七、宗教自由界限的形成 |
第四章 第八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 |
一、判例法中不断进化的尊严标准 |
二、死刑适用限制标准的形成 |
(一) 强奸犯死刑问题 |
(二) 智障者死刑问题 |
(三) 未成年人死刑问题 |
(四) 延迟执行死刑问题 |
第五章 第十四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 |
一、第十四修正案与英国《自由大宪章》的关系 |
(一) 第十四修正案的产生与《自由大宪章》 |
(二) 第十四修正案判例法对英国正当程序理论的发展 |
二、妊娠终止选择自由及其界限 |
三、生命终止选择自由的含义 |
四、同性性关系选择自由的确立 |
五、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与保障 |
(一) 美国大陪审团制度的发展与英国大宪章 |
(二) 第十四修正案吸收权利法案 |
第六章 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对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推动 |
一、美国宪法解释的开放性 |
二、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在传统宪法解释进路中的体现 |
(一) 在文本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二) 在权力结构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三) 在实用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四) 在道德哲学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三、宪法解释理论的发展成果 |
(一) 对合理标准的理论探索 |
(二) 援引的类型化理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我国安宁疗护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安宁疗护的概念及其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一)安宁疗护的概念 |
(二)安宁疗护与安乐死 |
(三)安宁疗护与尊严死 |
二、安宁疗护的发展与相关立法情况概述 |
(一)英国 |
(二)美国 |
(三)日本 |
(四)台湾地区 |
(五)我国安宁疗护的发展现状以及相关政策 |
1、宁养院 |
2、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 |
3、中国生命关怀协会 |
三、我国安宁疗护立法之必要性 |
(一)安宁疗护之适用对象明确必要性 |
(二)实施安宁疗护之法律条件规范必要性 |
1、医生的鉴定 |
2、患者的意愿 |
3、相关机构的审查监督 |
(三)各方主体权利与义务需要明确 |
1、患者之医疗自主权 |
2、家属之医疗代理权 |
3、医生之义务 |
(四)“双重效果”的法律性质需要明确 |
四、我国安宁疗护立法之可行性 |
(一)安宁疗护具有正当性 |
1、安宁疗护在伦理上具有正当性 |
2、安宁疗护在法理上具有正当性 |
(二)我国可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 |
1、域外安宁疗护的立法及其相关规定 |
2、借鉴与总结 |
(三)我国现有相关立法的支持 |
五、我国安宁疗护之立法形式和基本内容 |
(一)立法形式之构想 |
(二)立法基本内容之构想 |
1、安宁疗护的适用对象 |
2、承认患者对维生医疗和心肺复苏术的拒绝权 |
3、设立预立医疗指示制度 |
4、安宁疗护的医疗代理权制度 |
5、安宁疗护的实施主体与实施方式 |
6、设立审查与监督主体 |
7、法律责任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尊严死的伦理困境及解决方案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理论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理论创新 |
2 从安乐死到尊严死的理论过渡及其价值内涵 |
2.1 从安乐死到尊严死的价值转向 |
2.1.1 从关注死亡方式到关照死亡状态 |
2.1.2 从“无痛苦的死亡”到“好好活到生命的终了” |
2.1.3 从生命长度到生命质量 |
2.2 尊严死之“尊严”内涵 |
2.2.1 尊严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
2.2.2 自主权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
2.2.3 生命和人格对尊严的双重保障 |
3 尊严死的伦理困境 |
3.1 传统伦理观念造成的伦理困境 |
3.1.1 生与死的对峙 |
3.1.2 忠孝难两全 |
3.2 价值判断的差异性造成的伦理困境 |
3.2.1 利益权衡下的“自杀”与“他杀” |
3.2.2 权利归属的难题 |
3.2.3 责任划分的难题 |
3.3 医疗体制和法规不健全造成的伦理困境 |
3.3.1 谁杀死了谁 |
3.3.2 死亡的尊严悖论 |
3.3.3 需求和资源之间的落差 |
4 尊严死伦理困境的解决方案 |
4.1 转变传统伦理观念 |
4.1.1 普及死亡教育,树立正确死亡观 |
4.1.2 重塑新时代孝文化 |
4.2 贴近“中道”原则,找准核心价值 |
4.2.1 培养主体意识,以患者利益为核心 |
4.2.2 尊重患者自主权,建立三方信任机制 |
4.2.3 三方各尽其责,统一权利和责任 |
4.3 完善医疗体制和法规 |
4.3.1 立法明确尊严死对象 |
4.3.2 整合理论研究,推广临终关怀 |
4.3.3 建设安宁疗护体系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其间发表论文目录 |
附录B: 对中国人死亡观念的社会调查及数据 |
四、安乐死立法双重问题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安乐死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韩西方. 贵州财经大学, 2021
- [2]德沃金安乐死权利理论研究[D]. 王秋霜.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2)
- [3]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研究[D]. 张哲. 湖北大学, 2020(02)
- [4]安宁疗护权实现的国家义务研究[D]. 旷中敏. 西北民族大学, 2020(08)
- [5]安乐死合法化研究[D]. 展鑫. 辽宁大学, 2020(12)
- [6]我国尊严死的立法基础研究[D]. 陈伟伟. 西南医科大学, 2020(10)
- [7]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分析[D]. 郜星涵. 长春理工大学, 2020(02)
- [8]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D]. 陈希. 山东大学, 2019(02)
- [9]我国安宁疗护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D]. 李蓝.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10]尊严死的伦理困境及解决方案探究[D]. 白超. 昆明理工大学, 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