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意大利的洗钱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高前赫[1](2020)在《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推进和互联网时代的不断发展,洗钱活动已经从某一个国家扩展到全球范围。不法分子从事洗钱活动往往利用国家的政治形态和法律制度的区别,实行跨国运作,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与此同时,洗钱违法犯罪活动往往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与网络犯罪、贪污腐败、黑社会性质犯罪、国际恐怖主义等联系在一起,由此可见,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已经从破坏金融市场稳定上升到威胁国家安全。推动反洗钱工作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是有效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和开展国际间反洗钱合作的重要前提。本文结合目前我国面临的反洗钱工作的形势以及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现状,围绕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完善我国反洗钱系列法律制度的有效途径,主要阐述如下几个部分:第一章为绪论,依次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相关文献综述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章为反洗钱概述,结合洗钱与反洗钱概念、反洗钱的相关理论和基本原则等进行阐述,明确本文研究的主要概念,确定文章研究中心;第三章主要结合我国目前反洗钱法律制度现状,具体探讨现有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现有法律制度中缺少关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具体规定、洗钱罪适用范围过窄、反洗钱工作缺乏协调制度等;第四章以意大利、美国、德国等作为参考案例,论述国外发达国家在反洗钱工作方面的成功经验,并探讨国外关于反洗钱工作的经验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完善所开展带来的启示;第五章主要结合目前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建设经验,探讨我国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有效对策,希望为我国逐步加强反洗钱法律体系建设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周朝荣[2](2020)在《基于偏好分层理论的洗钱流向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反洗钱有效性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加大跨境洗钱和特定非金融领域的反洗钱监管,是世界各国完善反洗钱监管的迫切要求。由于洗钱具有进化功能,如何识别洗钱流向是提高反洗钱有效性的重要保障。目前关于洗钱流向的研究,鲜有文献从偏好角度切入,多以外在的宏观变量研究洗钱流向,比较公认的是沃克引力模型,量化经济、政治、社会、监管等因素,但该模型相对缺乏微观理论基础,未能很好解释为什么洗钱集中流向某个地区或国家。在此背景下,本文从洗钱者偏好的角度研究洗钱流向,引进偏好分层理论,阐述规则驱动和目标驱动下洗钱者的行为偏好特征,构建偏好的沃克引力模型,更好解释洗钱者如何选择境外洗钱目的地以及参与洗钱人员,为我国完善洗钱风险评估和反洗钱宏观审慎监管提供理论支持。研究结果显示,在偏好分层理论分析框架下,洗钱者主要选择境内洗钱,但跨境洗钱有增长趋势,洗钱者看重洗钱安全,表现出对逃避监管的偏好、信任环境的偏好、隐蔽快捷的偏好和市场规模的偏好。语言、地理距离和华人人口数量是境外洗钱流向目的地选择的基础性影响因素,对外直接投资是跨境洗钱的主要方式,境外洗钱流向偏好具有稳定性,并构建逻辑回归模型衡量我国洗钱进入某个境外地区或国家的可能性。通过本文构建偏好的沃克引力模型,计算我国大陆境内洗钱者对全球境外洗钱目的地偏好的分布情况,偏好权重排序前20个国家(地区)的偏好权重之和93.60%,即中国大陆境内洗钱规模流出境外的93.60%集中流入香港、台湾、澳门、卢森堡、挪威、瑞士、新加坡、美国、丹麦、澳大利亚、加拿大、瑞典、荷兰、日本、爱尔兰、奥地利、芬兰、比利时、冰岛、德国这20个地区或国家。最后根据实证结论,梳理洗钱者对参与洗钱人员的选择偏好及对应的洗钱方法,分别是经营合作人员、贸易伙伴人员、地下钱庄人员、金融机构人员和非金融特定人员,同时深入分析有利于洗钱者加强洗钱协作的影响因素,提出针对性反洗钱的政策建议。
杨超[3](2019)在《意大利反腐败法律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意大利在社会发展中始终饱受腐败问题困扰,2012年,意大利出台反腐败专项法律,并在2014年成立了国家反腐败局,一系列的举措体现了意大利政府打击腐败犯罪的坚定决心。本文通过对意大利反腐败法律体制及制度的整体介绍,反映意大利如何通过在立法层面、各部门协同合作及国际合作方面,实现对腐败犯罪行为的有效预防与打击。
刘磊[4](2019)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研究》文中指出经济全球化一方面为资源的有效配置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另一方面加速了恐怖主义在全球范围的蔓延。对于恐怖组织来说,资金是他们的生命线、是驱动力;没有资金支持,恐怖主义就将无法运作。国家有必要基于经济基础,切断恐怖组织资金流,阻断恐怖资金转移通道,以限制恐怖组织规模的扩大,并削弱其影响。本文立足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和立场,结合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融资从需求侧、供给侧以及流通转移渠道三个方面进行理论分析,并通过比较分析国际组织和部分发达国家反恐怖融资体系和具体做法,进而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给出相关的政策建议。本文一方面完善了恐怖融资理论研究体系,丰富了反恐怖融资理论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另一方面从实践角度对国际反恐怖融资机制及我国反恐怖融资进行分析,对于我国完善反恐怖融资战略和机制,打击恐怖主义,从而维护我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恐怖主义不仅在全球造成人员伤亡和恐慌,也给全球经济带来巨大损失。本文提出对恐怖主义这一政治性极强的课题进行经济学角度的思考。比如,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选择成本收益比最合适的恐怖袭击方式;采用“消费替代”理论分析恐怖袭击目标的变化;采用“社会收入”理论来分析恐怖组织和恐怖袭击长久存在的原因;尝试通过理性选择理论和委托代理模型,分析了恐怖组织的预算约束,即恐怖融资的规模对恐怖组织恐怖袭击行为的影响;还通过委托代理模型分析了恐怖组织领导人、恐怖融资委托人之间的博弈和策略选择,并提出政府可以通过秘密冻结涉恐资产、公开监视恐怖分子亲属以及发展经济等方式来提高对恐怖融资的打击力度。恐怖融资需求侧是恐怖组织的各项支出需要。恐怖组织与现代社会组织一样,需要资金作为其运营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运营一个恐怖组织,可以被看作是在运营一个特殊的公司,其追求的是将培训、意识形态宣传、武器装备等资源投入,通过恐怖组织自身的“生产”,将其转化为恐怖袭击、政治权利、影响政策等“增值产品”,并通过一系列运作程序,将“增值产品”“出售”给社会团体、宗教团体、特定种族团体等特定的“客户”。而维持这个特殊公司不仅需要发动恐怖活动所需的武器装备、交通工具、后勤保障等直接开销,还需要运营人力成本、宣传成本等间接成本。恐怖融资的供给侧是恐怖融资的主要来源,其供给水平决定了恐怖融资的规模,进而决定了恐怖组织的规模和实力。恐怖融资的供给可分为外部资助和自我融资两种类型,而外部资助包括国家资助和非国家资助,自我融资则包括贸易等合法收入和绑架、贩毒等非法收入,此外还有所谓“征税”的资金供给。恐怖融资不同的供给来源方式各有优劣,不同的恐怖组织通常会根据其历史背景、所处环境、组织形态、任务目标等因素,选择适合的一种或多种恐怖融资方式。不同时期的恐怖组织也会侧重于不同的恐怖融资方式,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恐怖融资的流通转移渠道是恐怖融资的供给侧和需求侧,即支出和收入之间进行流通转移和价值转换的通道,主要包括正规的金融系统、非正规的价值转移体系、基于贸易的价值转移途径,以及虚拟货币等新兴转移方式。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虚拟货币、网络支付、暗网交易等方式,已吸引了恐怖组织的目光,包括“伊斯兰国”在内的国际恐怖组织,也借助比特币、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和方式筹措和转移资金。对联合国、美国、英国、俄罗斯等组织和国家的反恐怖融资体系进行比较分析。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埃格蒙特金融情报组织等国际组织通过各种形式为国际反恐怖融资合作与交流做出了诸多努力。美国、英国、俄罗斯等发达国家根据国际公约,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建立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准则在内的相对完善的反恐怖融资法律体系,建立了多部门协调合作的执法体系,充分发挥各执法部门的专业性和积极性。“了解你的客户”“风险为本”“一致监管”和“持续性”是国际反恐怖融资工作坚持的普遍原则。虽然国际社会对打击恐怖融资有基本的共识,但是在全球反恐怖融资合作机制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通过猎鹿博弈的分析,证明了在国际社会中就打击恐怖融资进行政府间合作几乎不可能成功。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但恐怖袭击威胁不断加大,反恐怖斗争形势严峻复杂。“东伊运”作为对我国影响最大的恐怖主义威胁,通过直接发动恐怖袭击活动、组织培训和转移恐怖分子、在境内募集恐怖活动资金等三个方式对我国安全造成危害。根据分析,我国面临的恐怖袭击风险和洗钱风险都较高,两者叠加后使得我国也面临着中等水平的恐怖融资威胁。我国的恐怖融资供给来源主要包括个人或企业资助、变卖个人财产、经商所得、向信教群众筹措等“合法渠道”以及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收入。我国通过参与国际反恐怖融资标准制定,不断扩大我国在国际反恐怖融资中的话语权。通过构建包括刑事立法、行政法规、行业规范和要求在内的多层次、系统化、立体式的反恐怖融资法律体系,建立了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反恐怖融资工作机制,并通过定向金融制裁、涉恐资金冻结等配套制度确保反恐怖融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我国反恐怖融资实践中存在社会反恐怖融资意识淡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够完善、政府机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还不健全以及国际合作力度还比较薄弱等问题,但整体上从立法、情报质量、可疑交易监测有效性、资源配置、国际合作有效性等方面的评估显示我国反恐怖融资脆弱性处于中低水平。为我国反恐怖融资应从改善社会环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反恐怖融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以及扩大反恐怖融资领域的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另外,还要制定我国反恐怖融资战略,从国家战略层面去统筹部署反恐怖融资体制机制设计,进而推动我国反恐怖融资工作迈向新台阶。
张富旭[5](2019)在《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防控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金融领域违法违规现象突出,尤其是洗钱犯罪已成为全球性公害,其所涉及的资金规模庞大,严重威胁世界金融秩序和经济发展。在全球许多会议中各国领导人都共同承诺要完善制度,提升国际社会打击洗钱的能力。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洗钱犯罪也开始借助科技的力量进一步升级,其迷惑性大大提高。其中,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货币因其高匿名度、方便快捷等特性逐渐受到网络洗钱犯罪分子的青睐,越来越多地被用作洗钱的工具。虽然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否定了比特币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承认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普通公民可以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自由参与交易。因此利用加密货币的洗钱风险始终存在,近几年国内外已经发生的多起案件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对于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进行研究,为侦查机关寻求相应的侦防对策是极为必要的。文章开篇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一些基本问题:为何将研究对象确定为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加密货币与数字货币、虚拟货币等概念有何区别,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应该如何界定,其具体流程又是怎样的,这些都是第一部分试图厘清的问题。在对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相关概念和运作机理做出概述后,文章第二部分主要从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的特点与模式以及发案情况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对该类犯罪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对全球范围内治理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制做出了梳理,并试图获得启示加以借鉴。文章的第四部分,也是最后一个部分,则着眼于对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治理,试图从侦查和防范角度提出相应策略,对未来完善治理此类犯罪做出构想。利用加密货币洗钱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将传统的侦查思维与方式与互联网思维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才能有效应对此类犯罪。文章旨在通过对此类犯罪的研究为侦查人员侦查防控活动的开展提供借鉴,同时希望为立法部门制定细则提供参考,最终达到有效控制此类案件的目的,为互联网金融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
杨超[6](2018)在《意大利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恐怖主义犯罪是国际社会公认对国家、社会秩序及无辜平民安全带来严重伤害的犯罪行为,现代恐怖势力发展依靠资金投入和运行,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预防、遏制与打击的重要内容之一正是对涉恐资产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对涉恐资产的定位、冻结、没收,以从源头上遏制恐怖势力进一步发展壮大。本文结合相关国际公约和区域法律规定,对意大利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体系进行分析,为完善我国冻结恐怖主义犯罪资产法律提供建议。
王延伟[7](2018)在《国际“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体系评估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洗钱,这个当前世界“市场经济体系最大的漏洞”,已经日益成为各类上游犯罪的“中枢”,必然产生派生犯罪、关联犯罪。在风险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各类洗钱行为会引发不同的洗钱风险,并且,伴随着全球性交往和依存关系的不断增强,其广泛性、弥散性和传导性不断扩大,成为一类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的“被制造的风险”。洗钱风险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个别国家、个别领域,日益演变成全球范围内的系统性风险。国际洗钱风险的多重嵌入性、动态演化性、不均衡性的特征日趋显着。与此同时,监管资源的有限性、监管制度的边际递减性、监管主体的防御性以及监管制度的“制度裂痕”,都催生了国际反洗钱监管制度迫切变革。反洗钱监管日益成为一个跨学科、跨国界、跨领域的国际性交叉战略问题,在当前及今后国际合作领域,国际反洗钱监管中占据着重要位置。2012年,FATF提出的《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国际新标准》(简称新“40条”,2012版)报告,标志着国际反洗钱监管由“规则为本”全面转向“风险为本”阶段,具有划时代的转变和里程碑的意义,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国际主流的监管制度。“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体系的本质,即通过科学识别、评估风险,进而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以缓解国家、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外部洗钱风险威胁和内部监管脆弱性,防范系统性的、主要的洗钱风险,使有限的反洗钱监管资源得到高效利用,确保国家反洗钱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在国际范围内,当各类反洗钱监管资源和潜力得到高效运用并建立起“立体网络式”的国际反洗钱监管体系时,系统性的洗钱风险将得到有效缓解,并使国际洗钱风险高发国家(地区)、行业领域受到有效监管,国际金融、贸易、投资等系统稳健和透明地运行。国际“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体系评估研究,在构建国际“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体系基础上,对体系上游(国际洗钱风险评估)和体系下游(宏观层面国家反洗钱监管影响因素评估和微观层面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评估)开展科学合理的比较及分析,提升国际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化解系统性的国际洗钱风险。论文主体部分包括四个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系统构建了国际“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论体系。全面分析了FATF及其它国际反洗钱监管组织的形成历程及发展,梳理了FATF成立以来,1990年、1996年、2002年和2012年四次反洗钱监管指导报告的发展脉络及国际反洗钱监管发展趋势。系统归纳了国际“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体系的主要目标、本质要求、组织部分及实施阶段,深入探讨了理论基础。构建了“宏观-微观”反洗钱监管协同治理体系,包括体系形成、体系本质、体系特征和运行机制等内容。与此相适应,厘清了国际“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要求,全面推动监管模式转变。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国际洗钱风险评估理论形成历程、理论体系、指标体系及国际实证比较。在系统梳理国际洗钱风险评估理论体系的基础上,构建了国际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熵权法与集成分析法结合的方法对FATF成员国(地区)进行了实证测度,从国家洗钱风险类型和国家洗钱风险水平两个方面展开了国际比较分析,全面分析国际洗钱风险基本态势。研究表明,国际洗钱风险整体处于较高水平,且呈现出缓慢上升的态势;发达国家洗钱风险主要来自外部洗钱威胁,新兴经济体外部洗钱威胁和内容监管脆弱性都较为突出;中国洗钱风险水平呈现出缓慢下降的趋势。第三部分,以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反洗钱监管影响因素评估为主题。梳理研究文献,考察了欧盟和亚洲两类区域反洗钱监管体系影响因素主要类型。在理论分析基础上,科学选取反洗钱监管影响因素指标及相关数据,构建国家反洗钱监管影响因素实证模型,从经典线性回归和系统GMM两个角度考察两类国家的影响因素,分析结论和提出对策建议。研究表明,新兴经济体相比较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对国家反洗钱监管效果更加显着,贸易开放、人均GDP、利率、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与国家反洗钱监管关系明显。第四部分,以国际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评估为研究主题。以中国大陆、香港和美国的三家大型国际金融机构代表新兴经济体、国际离岸金融中心和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开展治理体系评估。以社会网络分析法为研究方法,分析三家大型国际金融机构的社会网络关系图,从中心度、结构洞、聚类分析图等角度深入比较分析,评估分析三类国际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研究表明,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内在驱动”治理体系特征明显,新兴经济体反洗钱监管“外在驱动”治理体系特征明显,国际离岸金融中心金融机构处于中间地带。
胡冬华[8](2017)在《反腐败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反腐败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的构建及运行既涉及国际法理论问题,也关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实际效果。该文从腐败全球化现象切入,对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兴起的国际追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缩写UNCAC)框架下国际追赃司法机制进行解读,并对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的域外范式及其所应对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鉴于域外经验对我国现实问题的解决具有启示意义,最后从理论回应现实视角,借鉴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法治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的几点构想。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重在铺陈背景,对腐败全球化及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兴起的国际追赃进行了理论和历史分析。腐败犯罪行为和结果愈来愈容易跨越国家边界,形成全球化腐败现象和国际性治理灾害。依附于国家主权的政治关系、法律制度和经济利益等因素已然成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瓶颈”。由于国际追赃具有实现刑事正义、发挥威慑功能与匡扶经济秩序等方面的独立程序价值,国际社会针对腐败犯罪的新特点,即贪官外逃和赃款外流愈益普遍,已经将国际追赃作为提升反腐败国际合作成效的重要抓手,而且随着国际司法的勃兴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外延的拓展,国际追赃司法化趋势愈益明显。第二章重在解读UNCAC机制,概述UNCAC框架以及由直接追赃和间接追赃两条途径所构成的国际追赃司法机制。该机制是国际法领域的新事物,在实际运行中仍然面临着一般性障碍、法律性障碍和操作性障碍。为规范司法实践,国际追赃应当贯彻正当法律程序理念,以实现程序规范性价值、权益救济性价值和机制创新性价值。第三章重在介绍域外国际追赃经验,包括美国的“反恐”导向模式、英国的单行法模式和加拿大的“组合拳”模式。“9·11”事件之后,美国基于反恐战略,实施了以《2001年反恐怖主义法》(即《爱国者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扩大了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国际追赃机制运行中跟踪、搜查、限制、没收财产的权力。英国实施了《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融刑事、民事、行政、财税、破产等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于一体,为国际追赃提供了综合性的解决方案。加拿大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为枢纽,整合《刑法典》《犯罪收益(洗钱)和恐怖分子融资法》《扣押财产管理法》等法典中分散的制度,形成既有间接追赃机制又有直接追赃机制的“组合拳”模式。域外范式折射的普适性意义在于反腐败问题法律化和国际追赃司法机制趋同化。第四章重在审视我国司法实践,以域外经验为镜子,对照分析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面临的现实问题。在域外实践中,国际追赃司法机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反腐败工作的法律属性及管理体制、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腐败资产的分享以及法律制度的配套等问题。这些问题同样也是我国正在面对的难题:一是管理机制方面,行政化、政治化色彩依然浓厚,系统化、法治化、司法化程度不高;二是衔接机制方面,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还没有完整的国际追赃司法协助制度;三是配套机制方面,因我国法律体系呈现条块分割状态,与国际追赃配套的法律制度存在漏洞。第五章重在提出改革思路。我国必须坚持“大国司法”理念和问题导向,借助全面深化改革的东风,顺应法治反腐的趋势,着力完善管理机制、衔接机制和配套机制,重点包括八项举措:一是改革反腐败体制与国际追赃管理机制。二是健全腐败犯罪收益没收机制。三是确立资产来源国与流入国分享犯罪资产制度。四是健全承认与执行域外法院裁决制度。五是强化财产申报的法定义务。六是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七是完善条约司法适用机制。八是打造外国法查明平台。另外,作为研究的结晶,按照程序规范化的要求,归纳出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操作流程的十大要领。最后,借鉴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反腐败国际追赃操作指南,起草了我国的司法操作指南(学术建议稿)。该指南包括七个方面内容,共40条,既适用于向外国申请提供国际追赃司法协助,也适用于受理外国国际追赃协助申请并予以办理。总之,该文对反腐败国际追赃进行理论与实践结合型研究,把国际追赃与国际追逃适度剥离,归纳出国际追赃的程序价值。在此基础上,秉持“全球性思维,地方性关注”的积极态度,强调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兼容协调中完善我国国际追赃司法机制,使反腐败追赃回归司法本位。
卢月[9](2016)在《反腐败国际追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腐败是对社会造成广泛腐蚀性影响的一种隐患,其损害民主和法治,侵犯人权和社会秩序。作为一种全球性蔓延的现象,腐败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虽然传统观点认为,腐败会导致经济表现不佳,而且是国家减少贫困和谋求发展的主要障碍。但是在高速发展的新兴经济体内,腐败态势同样迅速加剧。腐败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日益成为了政治民主、经济发展、生命健康、教育、环境、公共秩序和社会正义的侵害者。鉴于腐败行为的多样和广泛,腐败犯罪日益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腐败犯罪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最终目标,而遏制这种犯罪最重要的措施是追回其犯罪所得。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罪,犯罪人均是为了取得利益而犯罪,犯罪行为也都侵犯了他人利益。法律不禁止任何人获得利益,但任何人不得因自身的不法行为而获得利益。只有在经济利益不可获取的情况下,腐败犯罪才会丧失动力之源。借助金融自由化的国际趋势和洗钱方式的不断发展,腐败犯罪所得的跨境流动日益频繁。腐败犯罪所得的跨国转移减损本来用于发展国家经济的资金,破坏政府提供基本服务的能力,助长恶性竞争和损害公正的现象,阻碍外国投资和援助的进入。更为重要的是,腐败犯罪所得的跨国转移使得腐败犯罪人在外逃之后能够继续享用其犯罪所得,还可能从事新的犯罪活动。只要犯罪是跨境的,执法便也应是跨境的,如果法治不止是在一个国家遭到破坏,法治维护者便不能使自己局限于仅使用纯属国家的手段。联合国于2003年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目前唯一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反腐败法律文件。公约生效十多年来,140个签署国充分说明公约在全球适用的广泛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充分关注了先前《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的《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通过的《反腐败刑法公约》和《反腐败民法公约》,美洲国家组织的《美洲反腐败公约》、欧盟的《打击涉及欧洲共同体官员或欧洲联盟成员国官员的腐败行为公约》以及非洲联盟国家和政府首脑通过的《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等国际文件的主要内容。公约所涉及的预防措施、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以及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等五个方面为打击腐败犯罪提供了综合性蓝本。国际追赃是其中的关键和创新部分,并与公约的其他方面相互关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反腐败国际追赃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他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国家立法同样为腐败犯罪所得的追回创设了途径和方法。鉴于各法域中的法律制度、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特征之间的差别,资产追回国和资产所在国的实践情况更值得关注。在这种背景下,本文所研究的问题是,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其他有关国际文件为基础,考察在何种情况下能够顺利实现国际追赃,而又是何种因素导致腐败犯罪所得的追回困难重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对国际追赃进行全面性和系统性的考察。腐败犯罪所得的追回包括了对腐败犯罪和犯罪所得的界定、以刑事途径实现国际追赃、以民事途径实现国际追赃、国际追赃中的行政合作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此外,中国的国际追赃具有其特殊性,在考察国际法问题的同时,中国的实践情况同样值得关注。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外,应对如上五个问题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为“反腐败国际追赃法律制度总论”,为本文的总论部分。本章旨在讨论腐败和腐败犯罪的含义,界定国际追赃的概念和范围,从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考察目前腐败犯罪所得追回机制,分析腐败犯罪所得难以跨境追回的原因。本章的目的是通过对基本含义、基本概念、基本制度的考察,梳理国际追赃的障碍,并为余下各章的讨论奠定基础。国际追赃的障碍来自于多个层面,而本章所探讨的是基础方面的原因。首先,腐败和腐败犯罪在国际社会尚未达到共识。尽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致力于对不同法域所使用的具有不同含义的术语进行界定和统一,但依然无法给予“腐败”一个较为权威的法律定义,也无法概括腐败犯罪的表现形式。公约只能对缔约国提出将某些腐败行为进行纳入刑事定罪,并建议缔约国考虑对某些腐败行为进行刑事定罪的要求。公约包含了强制性要求与任择性要求,两者的并行存在使得国家间对腐败和腐败犯罪的理解出现分歧。这些分歧直接导致一些腐败行为无法被纳入刑法体系,有罪不罚的现象时常存在,各国对腐败犯罪所得进行追回的政治意愿也参差不齐。其次,多种多样的洗钱方式使得腐败犯罪所得的跨国转移难以被追踪和甄别。腐败行为人通过洗钱隐瞒或者掩饰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分、转移、所有权或有关的权利。洗钱活动所涉及的范围之广和程序之复杂,使得追踪和甄别资产转移需要大量的人员、财政和技术投入,目前国际反洗钱监督体系的漏洞加剧了这种障碍带来的难度。再次,各国的立法分殊使得跨境腐败犯罪所得的追回面临多重困难。这些分殊包括各国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差异,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的差异以及司法协助的差异等。上述差异使得资产追回国会面临资产所在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难题,从而影响腐败犯罪所得追回的效果。第二章为“反腐败国际追赃的刑事途径”,为本文的分论部分。刑事途径包括了承认和执行外国罚没裁决和罚没来自外国的犯罪所得两种方式。承认和执行外国罚没裁决是追回腐败犯罪所得的传统方式,罚没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既需要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协定作为依据,也需要各国完善的国内没收制度作为保证。联合国与欧盟均意识到了这一问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欧盟最新立法均表明应在强调国际合作的同时,促进国家间没收制度的协调。罚没来自外国的犯罪所得目前仅能在部分国家的国内法中找到依据,对于少数犯罪所确立的管辖权有助于对来自外国犯罪所得的直接没收。不过,成功地利用该方式进行腐败犯罪所得的追回还需要资产追回国主张其合法所有权,并借助于资产来源国和资产所在国完善的司法协助制度。此外,不以刑事定罪为基础的独立没收程序是一项较为有利的制度,其可以在腐败行为人死亡、逃匿或缺席等情况下,针对犯罪所得进行没收,资产所在国可以直接通过独立没收程序以没收来自外国的犯罪所得,也可以执行资产追回国的独立没收裁决。鉴于大多数观点认为罚没财产是一种刑事制裁,各国对外国刑事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通常持保留态度。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中,刑法被视为最富于挑战性的领域,其属于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与民商事领域相比更加得到各主权国家的重视。此外,罚没裁决包括对财产的监测、追踪、冻结、查封和没收,很大程度上触及国家的金融管理机制。正是由于罚没犯罪所得同时涉及一国刑法领域和经济法领域,各国对于国家间罚没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制度的确立十分谨慎。目前国家间相互承认与执行罚没裁决制度仅体现在少数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之中。各国国内没收制度的差异则体现在没收对象的范围,是否存在独立没收机制和对没收事宜的证明标准上,这些差异往往导致罚没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无法顺利进行。而直接处置来自外国的犯罪所得以及独立没收程序目前也仅被部分国家所接纳,一些国家出于“未经审判不得定罪”的原则和保护个人财产权的考虑,并未在国内法中规定上述制度。反腐败国际追赃的刑事途径还涉及对罚没资产的返还与分享。罚没资产的返还来自于恢复性正义的要求。如果不将犯罪所得返还给合适的当事人,则预防腐败犯罪,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信任,正当有效的反腐败治理都无从谈起。罚没资产的分享则出于对资产所在国协助追回腐败犯罪所得工作的鼓励,资产来源国和资产所在国通过双边条约或个案协议可以对罚没资产进行分享。《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强调罚没资产返还与分享的必要性,并提出应当以缔约国法律为依据并考虑善意第三人权利的基本原则。罚没资产的返还应以国内法为依据,各国对此标准不一,一般而言以司法协助协定为基础。不过,瑞士的最新实践表明,对于引起全球关注的腐败案件,尤其是公众政治人物的案件,可以由瑞士政府进行迅速的冻结,并通过特定程序返还给资产来源国。罚没资产的分享初始于美国联邦和州层面的实践,《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鼓励缔约国可以采用分享罚没资产的方法以更好地促进国际追赃。虽然部分发展中国家在公约谈判之时对该项条文并不完全赞同,但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于罚没资产的分享进行了实践。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资产追回国对返还资产的利用问题。在部分发展中国家,返还后的资产由于缺乏监督机制可能会引起新一轮的腐败。虽然罚没资产的后续管理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些关注,但出于对主权原则的尊重,国际组织和部分国家无法真正对其他国家的后续管理进行监督。第三章为“反腐败国际追赃的民事途径”,为本文的分论部分。民事途径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创新,其要求各国允许资产追回国就追回腐败犯罪所得提出民事诉讼。此举创新的意义在于将国家视为腐败犯罪所得追回的民事主体,为国际追赃提供了新的路径。不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不是自动执行的条约,当事人在资产所在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时往往不能直接援引公约作为依据。各国需要以资产所在国国内法为基础进行诉讼。部分国家所提供的民事诉讼的种类包括信义义务之诉、合同之诉、侵权之诉和物权之诉,而以刑事诉讼为基础的民事诉讼也是可以选择的一种途径。以民事诉讼追回腐败犯罪所得起源于国内法,美国和英国法院往往将腐败视为一种损害,允许原告提起信义义务之诉、合同之诉、侵权之诉和物权之诉。这些观点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借鉴,也得到了菲律宾、尼日利亚、肯尼亚、秘鲁等国的成功实践。民事诉讼的益处在于可以采用相对较低的证明标准向资产所在国主张权利,但其缺陷在于诉讼费用的昂贵和诉讼程序的繁冗,资产追回国对于资产所在国法律制度的生疏也有可能对腐败犯罪所得的追回造成阻碍。此外,目前以国家为原告的民事诉讼大多用于贪污犯罪和侵占犯罪,国家能够较为容易地证明自己的合法所有权或证明自己遭受到腐败行为的损害。对于贿赂行为,证明腐败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则需要更多的证据,目前已有的国家实践相对较少。从总体而言,与刑事途径对比,民事途径尚未得到广泛和有效的利用。第四章为“反腐败国际追赃的行政合作”,为本文的分论部分。在以刑事途径和民事途径追回腐败犯罪所得之外,行政合作也在国际追赃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主要体现在金融情报交换网络和非正式协助两个方面。由于国际追赃无法成功的重要原因来自于腐败犯罪所得难以被甄别与追踪,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任意流动导致腐败犯罪所得也得以任意流动。腐败行为人往往以利用现金,法人和信托,金融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洗钱,而金融情报交换网络可以通过在对金融情报进行收取、分析、发布和交换的基础上对腐败犯罪所得的国际转移进行监测,并以此为基础为执法机关提供追回腐败犯罪所得的线索。非正式协助主要包括联合调查、信息交流和协助追踪、冻结、查封和没收腐败犯罪所得。腐败犯罪所得的转移具有隐蔽、分散和高速的特点,对其监控需要强有力的国际行政合作机制。目前,国际公约的非强制性义务和国际专业组织的“软法”标准使得国际行政合作动力不足。同时,金融情报交换网络涉及各国金融法和刑法的双重领域的管制。金融机构的自身监管和国家的外部监管均极为重要,其可以为刑法领域针对反洗钱犯罪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而金融机构自身对于金融交易自由和利益最大化的需求,却使得一些机构对于反洗钱措施的执行并不到位。此外,在一些情况下,非正式协助也由于各国之间利益诉求的差异和执法行动能力的差距而无法对腐败犯罪所得的追回发挥辅助和支持的功能。第五章为“中国反腐败国际追赃的现状及完善”,为本文策论部分。中国目前已经从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两个层面建立起了治理腐败犯罪的基本框架,但是中国的腐败犯罪具有交易型腐败、金融腐败和集体腐败的特征,这些特性决定了腐败犯罪所得追回的不易。如果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标准,与罚没裁决相关的国际合作体系尚未建立,缺乏完善的犯罪所得返还与分享机制,对民事途径利用不足,以及行政合作的力度不够均是当前中国反腐败国际追赃遇到障碍的主要原因。解决这些问题并非没有途径。从法律角度而言,完善与罚没裁决相关的国际合作体系,建立犯罪所得返还与分享机制,充分利用民事途径,深化国际行政合作均为可以尝试的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在实践中同样面临更深层次的困难:与罚没裁决相关的国际合作体系需要国家之间刑事合作的深层意愿;犯罪所得返还与分享机制需要应对如何对于犯罪所得进行透明管理的问题,利用民事途径必须解决交易型腐败广泛存在的情况下,国家和国有企业如何证明遭受到了损害,还需要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不完善的问题;行政合作需要考虑完善与此相应的金融情报机构的完善和执法机关资源的匹配。毫无疑问,反腐败追赃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但与国际社会政治意愿相对的是实践中追回腐败所得的困难。国际或区域组织的报告以及国际腐败监测机构的数据均显示出国际追赃的成效难以尽如人意。为解决这些问题,国际追赃需要注重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需要刑法措施和民法措施的并举,也需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利益平衡三个方面。国内法制与国际合作的双重要求增加了反腐败国际追赃的难度。尽管有国际条约作为反腐败国际追赃的法律依据,也有国际平台对此问题的解决进行倡导。但反腐败国际追赃实质上依赖于各国国内的经济政策、民主程度和法治状况。自威斯特法利亚时代开始,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之一就是各国可以确立和执行其独特的刑法体系,而这也是全球化浪潮最后席卷的领域。相比于其他领域,各国对于在刑法规则上的协调与融合分歧之大是无可避免的现象。刑法领域历来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但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加深,腐败犯罪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重视,腐败犯罪所得的跨境流动也日益得到了各个国家的关注。然而,国家主权和国际规范之间依然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各国打击腐败意愿的差异,对于腐败行为定罪的分歧,金融监管力度差异、金融情报机构处理信息能力的不一以及技术和专业人员能力的不同使得国际公约在国内的执行并未取得非常理想的效果。而自腐败犯罪所得转移的防止和监控,到对腐败行为的调查、起诉、审判,以及腐败犯罪所得的返回和分享,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司法协助和行政合作。即使是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腐败犯罪所得的追回,程序与证据中的国际合作也必不可少。国际合作依靠各国之间的政治互信和信息共享,但国际合作会因为各国过于宽泛的拒绝司法协助理由,过于严苛的司法协助条件和过于拖沓的司法协助程序而无法顺利进行。腐败犯罪所得的管理囿于主权原则的限制,国际社会和部分国家无法对资产追回国在腐败犯罪所得返还后的后续管理多加干涉,在贪污腐败为主要特点的国家中,对腐败犯罪所得后续管理的监管缺失极有可能引发新一轮的腐败。反腐败国际追赃中所涉及的刑法和民法的双重属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障碍。腐败犯罪所得的跨境流动触发多个管辖权,刑事管辖权的竞合可能遇到双重犯罪的问题,而司法协助中对外国罚没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也由于涉及到财产权和金融监管的问题,导致广泛的罚没裁决承认和执行的国际法制度尚未成形。民事诉讼会由于受到其他管辖区域刑事诉讼的影响在证据获取上遇到阻碍,在以刑事诉讼为基础的民事诉讼中,原告也可能因为过度依赖刑事判决结果而无法寻求有效的民事救济。金融情报信息的共享既要求国家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又要求满足打击洗钱犯罪的刑事需要。刑事指控依赖于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证据,金融机构却又出于自身业务发展和保密需要而难以满足刑事指控的要求。由于两个部门法的规定可能难以被满足,大量空壳银行、地下钱庄和避税天堂的出现为腐败犯罪人提供了更多可以利用的途径。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国际追赃中所需要考量的问题。无论是以刑事方式还是民事方式追回腐败犯罪所得,都会影响到腐败行为人以及利益第三人的财产权。在打击腐败犯罪的过程中,部分国家出于对财产权的保护而要求资产追回国提供更充足的证据材料,经历更复杂的司法和行政程序。独立没收在腐败犯罪所得的追回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囿于部分国家对人权保护的顾虑而尚未能得到广泛的接受。保护财产权也可能为腐败行为人利用,其可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多次主张财产权的存在,从而拖延资产追回的时间以转移、变卖、分割、分散财产。其也可能通过刑事诉讼法中正当程序、不得自证其罪和双重犯罪等人权保护原则而拒绝出庭作证以阻碍刑事诉讼的进行。中国反腐败国际追赃同样受上述三个原因的影响。从制度和执行角度而言,满足国内法制与国际合作的双重要求既需要国内机制的完善,也需要司法协助的增强。刑法和民法的双重属性需要综合考虑反腐败国际追赃途径,在以刑事法律治理为基础的前提下,将金融监管法律和民事法律纳入考量范围。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需要格外重视资产所在国对于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以避免因为疏忽于此而带来的追回腐败犯罪所得的失败。对于反腐败国际追赃问题来说,国际共识业已达成,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的立法也具备一定的基础,而各国的执行机制与配合协助尚需推进和完善。所幸,国际社会和中国都逐渐认识到了这一问题。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与发展合作组织,欧盟,欧洲理事会,美洲国家组织,非洲联盟,西方七国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亚太经合组织对反腐败国际追赃的持续关注是一个令人值得欣喜的现象。同时,中国对于腐败犯罪治理的决心,在司法合作和资产分享方面取得的成绩也有目共睹。腐败犯罪所得的成功追回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彰显民主价值和正义,促进全球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意义不言而喻,而其更需要的是完善的机制和切实的执行。腐败犯罪所得的跨境流动是一种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全球现象,只有综合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和社区组织的支持和参与,方能使得腐败犯罪所得追回工作行之有效。
梅德祥[10](2016)在《我国洗钱规模及其经济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2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新《40条建议》将风险为本方法作为指导世界各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首要原则,同时,2013年FATF公布了国家洗钱与恐怖融资的风险评估指引,国家洗钱风险被定义为洗钱的威胁、洗钱的影响和洗钱的脆弱性三个自变量的函数。我国是(FATF)的正式成员之一,因此研究我国洗钱的威胁及其经济影响,既是满足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和我国反洗钱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有效打击我国日益猖獗的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现实选择。因此,本文选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研究成果为制定我国反洗钱政策提供决策依据。第一部分(我国洗钱的威胁研究),2013年FATF公布了国家洗钱与恐怖融资的风险评估指引,洗钱的威胁被其定义为国家每年产生的洗钱规模、其流向世界各个国家的洗钱规模、留在本国的洗钱规模以及世界各个国家流入该国的洗钱规模4个方面。根据洗钱威胁定义,首先,运用沃克洗钱规模测度模型和修正的沃克重力模型测度2000-2011年我国产生的年度洗钱规模及其流入世界183个国家和地区(含中国)的数量。研究发现,2000年我国产生的洗钱规模37.15亿美元,2011年我国洗钱规模高达568.2亿美元,研究期间我国总共产生洗钱规模2243.47亿美元,平均每年产生洗钱规模为186.96亿美元。2000年、2011年我国流出的洗钱规模分别是36.39亿美元、538.76亿美元,研究期间我国总共流出洗钱规模2]57.32亿美元,平均每年流出179.78亿美元,其中67.18%流入澳门、台湾、日本、卢森堡等25个国家和地区。其次,运用沃克洗钱规模测度模型和修正的沃克重力模型测度2000-2011年世界产生的年度洗钱规模及其流入我国的数量。研究发现,世界产生的洗钱规模2000年为6260.38亿美元、2011年为10705.96亿美元,研究期间累计产生103571.97亿美元,平均每年产生8631亿美元;世界流入我国的洗钱规模2000年为2.76亿美元、2011年为15.75亿美元,研究期间累计流入77.31亿美元,平均每年流入6.44亿美元,其中,87.97%以上流入洗钱资金来源于美国、德国、英国、巴西、日本、韩国、法国、意大利等8个国家。第二部分(我国洗钱的经济影响研究),当前研究中,对于洗钱产生的影响国内外文献比较多,但是,关于洗钱效应的文献很大部分是纯粹的猜测,缺乏坚实的实证背景。首先,本文选择特定的金融领域—银行业,实证研究洗钱对我国银行稳健性的影响,应用2000-2013年面板数据对中国上市银行的稳健性进行测度,采用随机效应模型及OLS估计,计量分析洗钱对我国上市银行稳健性程度的影响,结果表明:中国洗钱规模上升抑制我国银行稳健性,同时外国洗钱规模的流入也降低了我国银行稳健性。其次,选择反洗钱研究领域最具争议的研究热点—洗钱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实证研究洗钱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运用2005.2013年模板数据,采用了固定效应模型及robust估计,之所以选用Robust估计的原因在于其在参数估计的稳健性方面要明显优于OLS估计,它通过多次迭代的方法将事后的稳健性检验过程直接与参数估计相结合,是目前计量经济学界较新的参数估计方法之一,计量分析洗钱对我国经济增长的程度的影响,结果表明:洗钱抑制了我国的经济增长。最后,利用上面的研究结论,对我国反洗钱政策制定提出一些建议。
二、浅析意大利的洗钱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意大利的洗钱犯罪(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反洗钱基本问题研究 |
1.2.2 关于反洗钱监管的研究 |
1.2.3 金融机构反洗钱研究 |
1.2.4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反洗钱概述 |
2.1 洗钱与反洗钱 |
2.1.1 洗钱 |
2.1.2 反洗钱 |
2.1.3 反洗钱的对象 |
2.2 反洗钱的要素 |
2.2.1 及时主动的风险管理 |
2.2.2 对风险进行定期评价 |
2.2.3 强化对管理层的监管 |
2.2.4 加强对现金、电汇等的管控 |
2.3 反洗钱的基本原则 |
第3章 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现状 |
3.1.1 《刑法》中关于反洗钱的规定 |
3.1.2 《反洗钱法》 |
3.1.3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3.1.4 其他法规中关于反洗钱的规定 |
3.2 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缺乏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相关规定 |
3.2.2 洗钱罪的适用范围较窄 |
3.2.3 金融机构反洗钱缺乏激励制度 |
3.2.4 反洗钱缺乏协调制度 |
3.2.5 反洗钱刑事立法较为粗糙 |
第4章 其他国家的经验借鉴 |
4.1 英国反洗钱法律实践 |
4.1.1 英国议会制定的反洗钱法律法规 |
4.1.2 政府机关单位制定的行政法规章 |
4.1.3 其他组织制定的反洗钱相关规定 |
4.2 美国反洗钱法律实践 |
4.3 德国反洗钱法律实践 |
4.3.1 《追查严重收益法》 |
4.3.2 《统一金融服务监管法》 |
4.3.3 《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 |
4.4 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启示 |
4.4.1 注重对交易有关的资料加以详细记录和保存 |
4.4.2 建立对客户身份识别机制 |
4.4.3 实施严格的交易报告制度 |
4.4.4 注重开展反洗钱合作 |
第5章 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对策 |
5.1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 |
5.2 填补法律制度漏洞 |
5.2.1 完善《刑法》中相关规定 |
5.2.2 完善《反洗钱法》中报告责任豁免制度 |
5.3 完善反洗钱激励制度 |
5.4 完善反洗钱协调机制 |
5.4.1 国内各机构之间加强反洗钱协调配合 |
5.4.2 国际各国之间加强反洗钱协调配合 |
5.5 完善反洗钱法律责任制度 |
5.5.1 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履行反洗钱职责应负刑事责任 |
5.5.2 加重洗钱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2)基于偏好分层理论的洗钱流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及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及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模型 |
2.1 文献综述 |
2.1.1 洗钱定义及方法 |
2.1.2 洗钱流向研究及述评 |
2.1.3 反洗钱有效性研究及述评 |
2.2 理论模型 |
2.2.1 沃克引力模型 |
2.2.2 偏好分层理论 |
2.2.3 前景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洗钱行为的偏好分层分析 |
3.1 洗钱行为偏好定义 |
3.2 偏好分层理论洗钱行为框架 |
3.3 规则驱动洗钱偏好解析 |
3.4 目标驱动洗钱偏好解析 |
3.4.1 逃避监管的偏好 |
3.4.2 信任环境的偏好 |
3.4.3 隐蔽快捷的偏好 |
3.4.4 市场规模的偏好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境外洗钱流向目的地偏好的实证分析 |
4.1 案例洗钱境外目的地分类 |
4.2 实证分析过程 |
4.2.1 变量设计 |
4.2.2 数据处理 |
4.2.3 模型构建 |
4.3 相关性分析 |
4.4 回归分析 |
4.5 实证结果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选择洗钱参与者偏好特征及政策建议 |
5.1 洗钱者对参与洗钱人员的选择 |
5.1.1 经营合作人员 |
5.1.2 贸易伙伴人员 |
5.1.3 地下钱庄人员 |
5.1.4 金融机构人员 |
5.1.5 非金融特定人员 |
5.2 洗钱协作强化因素 |
5.2.1 地理因素 |
5.2.2 制度因素 |
5.2.3 技术因素 |
5.2.4 经济因素 |
5.3 反洗钱政策建议 |
5.3.1 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建设 |
5.3.2 加强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监管 |
5.3.3 加强数据监控技术运用分析 |
5.3.4 加强反洗钱监管国际合作 |
5.3.5 加强反洗钱社会宣传监督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答辩委员会委员签名的答辩决议书 |
(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论文有关情况的说明 |
第一章 恐怖融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恐怖主义与经济学 |
第二节 恐怖融资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框架 |
第三节 经济全球化对恐怖主义及恐怖融资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恐怖融资需求侧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恐怖袭击的直接成本 |
第二节 恐怖组织的运营成本 |
第三节 恐怖融资需求侧案例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恐怖融资供给侧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外部资助 |
第二节 自我融资 |
第三节 恐怖组织融资方式的多元化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恐怖融资流通渠道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正规的金融系统 |
第二节 非正规价值转移体系 |
第三节 基于贸易的价值转移 |
第四节 虚拟货币等新兴途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反恐怖融资体系比较分析 |
第一节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反恐怖融资体系 |
第二节 美国的反恐怖融资体系 |
第三节 英国的反恐怖融资体系 |
第四节 俄罗斯的反恐怖融资体系 |
第五节 国际反恐怖融资体系的特征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反恐怖融资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及恐怖融资情况 |
第二节 我国反恐怖融资发展现状 |
第三节 我国反恐怖融资中存在的不足与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防控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概念与机理解释 |
(一)加密货币相关概念辨析 |
(二)加密货币的基本运作原理 |
(三)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界定 |
(四)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一般流程 |
二、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现状与特征分析 |
(一)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危害与现状 |
(二)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典型特异性 |
(三)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方式的多样性 |
三、域内外针对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的防控体系考察 |
(一)国内针对加密货币采取的政策规范 |
(二)域外针对加密货币采取的政策规范 |
(三)域外防控加密货币政策规范的启示 |
四、针对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治理对策 |
(一)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
(二)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防范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意大利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组织打击恐怖融资体系 |
(一) 联合国安理会 |
(二) 欧盟地区 |
(三)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
二、意大利反恐融资的法律制度 |
(一) 专项立法 |
(二) 打击涉恐资产的专职机构 |
(三) 意大利金融机构的法律规范 |
三、完善中国反恐融资法律制度的建议 |
(7)国际“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体系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问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主要内容 |
1.4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5 研究可能创新与不足 第2章 研究理论基础与文献述评 |
2.1 研究理论基础 |
2.1.1 风险管理理论 |
2.1.2 非传统安全理论 |
2.1.3 多中心治理理论 |
2.1.4 演化经济学理论 |
2.2 已有研究文献述评 |
2.2.1 洗钱与反洗钱 |
2.2.2 “反洗钱”与“反洗钱监管”辨析 |
2.2.3 国际反洗钱监管 第3章 国际“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论体系 |
3.1 国际“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理论形成 |
3.1.1 国际反洗钱监管理论发展脉络 |
3.1.2 国际反洗钱监理论发展趋势 |
3.1.3 国际“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体系形成 |
3.2 国际“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论 |
3.2.1 主要目标 |
3.2.2 本质要求 |
3.2.3 组成部分 |
3.2.4 实施阶段 |
3.3 国际“宏观-微观”协同治理理论 |
3.3.1 国际“宏观-微观”协同治理理论形成 |
3.3.2 国际“宏观-微观”协同治理理论本质 |
3.3.3 国际“宏观-微观”协同治理理论特征 |
3.3.4 国际“宏观-微观”协同治理理论运行 |
3.4 国际“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体系监管要求与路径变迁 |
3.4.1 监管要求 |
3.4.2 路径变迁 |
3.5 本章小结 第4章 国际洗钱风险评估体系构建与比较 |
4.1 国际洗钱风险评估时代的形成 |
4.1.1 国际洗钱风险类型与变化 |
4.1.2 国际洗钱风险评估体系形成 |
4.1.3 国际洗钱风险评估理论内容 |
4.2 国家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
4.2.1 国际洗钱风险评估体系构建原则 |
4.2.2 国际洗钱风险评估体系基本特征 |
4.2.3 国际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内容 |
4.2.4 国际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方法 |
4.2.5 国际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测度 |
4.3 国际洗钱风险评估体系实证分析 |
4.3.1 国际洗钱风险类型评估比较分析 |
4.3.2 国际洗钱风险水平评估比较分析 |
4.4 研究结论 |
4.5 本章小结 第5章 宏观层面:国家反洗钱监管影响因素评估 |
5.1 国家反洗钱监管体系理论分析 |
5.1.1 欧盟国家反洗钱监管分析 |
5.1.2 亚洲国家反洗钱监管分析 |
5.2 国家反洗钱监管及其影响因素 |
5.2.1 国家反洗钱监管 |
5.2.2 国家反洗钱监管影响因素 |
5.3 研究模型设计及研究数据 |
5.3.1 研究模型 |
5.3.2 研究样本 |
5.3.3 研究数据 |
5.4 实证结果分析 |
5.4.1 经典线性回归模型分析 |
5.4.2 系统GMM进一步分析 |
5.5 研究结论 |
5.6 本章小结 第6章 微观层面: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评估 |
6.1 金融机构“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理论基础 |
6.1.1 FATF金融机构“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特征 |
6.1.2 金融机构“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案例 |
6.2 各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分析 |
6.2.1 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以美国为例 |
6.2.2 国际离岸金融中心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以中国香港为例 |
6.2.3 新兴经济体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以中国大陆为例 |
6.3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实证研究 |
6.3.1 研究方法 |
6.3.2 研究数据与工具 |
6.4 各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评估分析 |
6.4.1 发达国家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评估:以美国为例 |
6.4.2 国际离岸金融中心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评估:以中国香港为例 |
6.4.3 新兴经济体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评估:以中国大陆为例 |
6.5 研究结论 |
6.6 本章小结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工作 |
7.2 研究主要结论 |
7.3 研究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附录1 国际“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体系大事记 |
(8)反腐败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动态 |
三、独到见解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背景下的国际追赃 |
第一节 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兴起的国际追赃 |
一、腐败全球化 |
二、反腐败国际合作 |
三、作为反腐败国际合作新领域的国际追赃 |
第二节 国际追赃的独立程序价值 |
一、国际追赃与国际追逃的比较 |
二“重追逃轻追赃”现象反思 |
三、国际追赃独立性缺失的中国样本 |
四、国际追赃的程序价值体现 |
第三节 国际追赃司法化趋势 |
一、国际司法的勃兴 |
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新发展 |
三、国际追赃的司法化表征 |
第二章 UNCAC框架下国际追赃司法机制 |
第一节 UNCAC框架概览 |
一、UNCAC的主要内容 |
二、UNCAC的法治意义 |
第二节 国际追赃司法机制中的正当法律程序理念 |
一、正当法律程序之一般分析 |
二、国际追赃司法机制中正当法律程序价值之内涵 |
第三节 UNCAC框架下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的运行 |
一、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的内在规定性 |
二、UNCAC框架下国际追赃司法机制运行的两条途径 |
三、国际追赃司法机制运行中的主要障碍 |
第三章 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的域外范式 |
第一节 美国“反恐”导向模式 |
一、“反恐”导向国际追赃模式的产生 |
二、美国国际追赃模式概览 |
三、国际追赃合作的主要途径 |
四、值得关注的行政没收程序 |
第二节 英国单行法模式 |
一、英国的法治文化传统 |
二、英国的腐败治理理念 |
三、《2002 年犯罪收益追缴法》的追赃制度 |
四、实践操作指南 |
第三节 加拿大“组合拳”模式 |
一、加拿大反腐败机制概述 |
二、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为枢纽的间接追赃机制 |
三、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依托的直接追赃模式 |
四、犯罪资产分享模式 |
第四章 国际追赃域外司法机制对解决我国类似问题之启示 |
第一节 域外国际追赃司法机制所应对的主要问题 |
一、反腐败工作的法律定性问题 |
二、反腐败工作的管理机制问题 |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问题 |
四、腐败犯罪资产的分享问题 |
五、国际追赃法律制度配套问题 |
第二节 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面临的现实问题 |
一、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基本情况 |
二、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法律体系中的问题 |
三、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
第三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国际追赃现实问题解决之启示 |
一、典型案例折射的主要问题 |
二、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三、与UNCAC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 |
四、配套机制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管理机制的改革 |
一、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管理机制的历史沿革 |
二、调整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管理机关 |
第二节 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制度与UNCAC机制的衔接 |
一、健全腐败犯罪收益没收机制 |
二、健全承认与执行域外法院裁决制度 |
三、确立资产来源国与流入国分享犯罪资产制度 |
第三节 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配套机制的完善 |
一、强化财产申报的法定义务 |
二、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 |
三、完善条约司法适用机制 |
四、打造外国法查明平台 |
第四节 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操作流程的规范 |
一、反腐败国际追赃程序的规范化 |
二、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操作规程之要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9)反腐败国际追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反腐败国际追赃法律问题总论 |
第一节 腐败与腐败犯罪的界定 |
一、腐败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 |
二、腐败犯罪的界定 |
第二节 反腐败国际追赃的界定 |
一、国际追赃的概念 |
二、国际追赃的范围 |
三、腐败犯罪所得转移的主要类型 |
第三节 反腐败国际追赃之现状与困境 |
一、反腐败国际追赃的现状 |
二、反腐败国际追赃的困境 |
第二章 反腐败国际追赃的刑事途径 |
第一节 承认与执行外国罚没裁决 |
一、承认与执行外国罚没裁决的条件和程序 |
二、国际法对国内罚没裁决制度的协调 |
第二节 罚没来自外国的犯罪所得 |
一、罚没来自外国犯罪所得刑事管辖权的确立 |
二、罚没来自外国犯罪所得的实践 |
三、罚没来自外国犯罪所得的司法协助 |
第三节 罚没资产的返还与处分 |
一、罚没资产的返还制度 |
二、罚没资产的分享制度 |
三、罚没资产的后续管理 |
第三章 反腐败国际追赃的民事途径 |
第一节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民事途径 |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引入民事途径的法理依据 |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民事途径的内容 |
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民事途径在国内法上的适用 |
第二节 反腐败国际追赃民事诉讼的种类 |
一、信义义务之诉 |
二、合同之诉 |
三、侵权之诉 |
四、物权之诉 |
第三节 反腐败国际追赃中以刑事为基础的民事诉讼 |
一、独立于刑事诉讼的民事诉讼 |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第四节 反腐败国际追赃民事诉讼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
一、反腐败国际追赃民事诉讼的法院选择 |
二、反腐败国际追赃民事诉讼的举证问题 |
三、反腐败国际追赃民事诉讼的临时措施 |
第四章 反腐败国际追赃的行政合作 |
第一节 反腐败国际追赃的金融情报交换 |
一、国际金融情报交换网络的设立 |
二、国内金融情报机构的设立 |
第二节 反腐败国际追赃的非正式协助 |
一、非正式协助的主要内容 |
二、非正式协助的主要渠道 |
第五章 中国反腐败国际追赃制度及其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反腐败国际追赃现状 |
一、中国腐败犯罪的特征 |
二、中国反腐败国际追赃的法律依据 |
三、中国反腐败国际追赃的实践 |
第二节 中国反腐败国际追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
一、中国反腐败国际追赃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完善中国反腐败国际追赃制度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我国洗钱规模及其经济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洗钱研究现状 |
1.2.1 国内洗钱相关研究 |
1.2.2 国外洗钱相关研究 |
1.2.3 对现有洗钱研究的分析 |
1.3 问题的提出与选题意义 |
1.3.1 问题的提出 |
1.3.2 研究意义 |
1.4 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4.1 研究目标 |
1.4.2 研究内容 |
1.4.3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5 本文技术路线、论文结构安排 |
1.5.1 技术路线 |
1.5.2 论文结构安排 |
1.6 主要创新 |
1.7 本章小结 |
第2章 国家洗钱风险理论框架 |
2.1 国家洗钱风险评估中重要概念 |
2.2 国家洗钱风险评估的一般原则 |
2.2.1 明确国家洗钱风险评估目的 |
2.2.2 确定洗钱风险评估的范围 |
2.2.3 国家洗钱风险评估的规划和组织 |
2.3 国家洗钱风险评估的信息来源 |
2.3.1 洗钱风险评估的贡献者 |
2.3.2 私营部门和其他行动者 |
2.4 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阶段 |
2.4.1 洗钱风险识别阶段 |
2.4.2 洗钱风险分析阶段 |
2.4.3 洗钱风险评估阶段 |
2.5 国家洗钱风险评估的结果 |
2.5.1 风险评估结果的传播 |
2.5.2 风险评估结果的使用者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产生的洗钱规模及其流出研究 |
3.1 测度我国产生的洗钱规模 |
3.1.1 沃克洗钱规模测度模型(WGMLM)假定 |
3.1.2 WGMLM模型分析 |
3.1.3 我国产生的洗钱规模 |
3.2 我国洗钱规模流出分析 |
3.2.1 修正的沃克重力模型(RWGM)假定 |
3.2.2 沃克重力模型的理论分析 |
3.2.3 沃克重力模型 |
3.2.4 修正的沃克重力模型 |
3.2.5 数据来源及处理 |
3.2.6 我国流向世界183个国家(含中国)的洗钱资金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世界流入我国的洗钱规模研究 |
4.1 测度世界产生的洗钱规模 |
4.1.1 沃克洗钱规模测度模型(WGMLM)假定 |
4.1.2 WGMLM模型分析 |
4.2 世界洗钱规模流入分析 |
4.2.1 修正的沃克重力模型(RWGM)假定 |
4.2.2 修正的沃克重力模型 |
4.2.3 数据来源及处理 |
4.2.4 世界流入我国的洗钱资金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洗钱对我国银行稳健性影响的研究 |
5.1 我国银行稳健性指标体系 |
5.1.1 我国现有文献对银行稳健性的度量 |
5.1.2 银行稳健性核心指标体系的构建 |
5.1.3 我国银行稳健性核心指数BSI合成 |
5.1.4 我国银行稳健性状况 |
5.2 洗钱对我国银行稳健性影响的计量分析 |
5.2.1 变量的选取 |
5.2.2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5.2.3 变量的平稳性检验 |
5.2.4 数据来源 |
5.2.5 洗钱对银行稳健性影响的机理分析 |
5.2.6 计量模型 |
5.2.7 实证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洗钱对我国经济增长影响的研究 |
6.1 研究设计 |
6.1.1 变量的选取 |
6.1.2 洗钱虚拟变量的定义 |
6.1.3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和平稳性检验 |
6.1.4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6.1.5 洗钱对经济增长影响的机理分析 |
6.1.6 计量模型 |
6.2 实证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总结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及科研项目 |
四、浅析意大利的洗钱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研究[D]. 高前赫. 吉林财经大学, 2020(06)
- [2]基于偏好分层理论的洗钱流向研究[D]. 周朝荣.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3)
- [3]意大利反腐败法律体系研究[J]. 杨超. 经济刑法, 2019(00)
- [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研究[D]. 刘磊.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5]利用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防控对策研究[D]. 张富旭.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意大利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法律制度研究[J]. 杨超. 区域金融研究, 2018(06)
- [7]国际“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体系评估研究[D]. 王延伟. 西南交通大学, 2018(09)
- [8]反腐败国际追赃司法机制研究[D]. 胡冬华. 湖南师范大学, 2017(01)
- [9]反腐败国际追赃法律问题研究[D]. 卢月.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10]我国洗钱规模及其经济影响研究[D]. 梅德祥. 西南交通大学, 2016(04)
标签: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论文; 恐怖融资论文; 洗钱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融资风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