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失灵”与“市场残缺”———简论我国政府宏观治理“两难”处境(论文文献综述)
刘辉[1](2019)在《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是国际资本市场上一种普遍运用的金融工具,其既能促进股价理性回归,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又能便利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计划,并且具有防御恶意收购和实施股权激励时代替新股发行等多项重要功能,从而以一种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身份促进公司金融创新。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也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和实践带来挑战,因此,对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应当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的基础上,通过公司金融法律制度创新,促进和鼓励上市公司合理运用股份回购工具。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分别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立法模式、事前法律规制、事中法律规制和事后法律规制等方面展开论证。第一章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实施的基本特点来看,其主要是在造成股东与上市公司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危及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等方面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带来挑战。现代公司证券法理论的发展使得这些理论挑战迎刃而解:股份回购与股份发行认购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股份回购并不必然造成公司法上的逻辑混乱;如果限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并不会威胁到法定资本法理的完整性,不会天然触犯债权人保护的底线;如果提供一套相对科学的回购机制和规范的回购程序,也能够为股东提供一种相对公平的交易机制,实现回购中的机会公平;在破坏公平交易秩序方面,可通过完善对虚假回购的防范机制和对内幕交易以及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规制机制予以规避。第二章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主要有三种典型的立法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和折中立法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的商法本质是“限定政府,余外市场”模式。“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的商法本质是“限定市场,余外政府”模式。折中立法模式竭力寻求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二者之间的平衡,以期实现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最大化。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应当以“原则允许,例外禁止”为最终目标,而以折中立法模式为当前改革的重点目标。可进一步扩张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适用情形,并设立概括性目的回购,弘扬公司自治的基本理念,以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应有价值。正文第三、四、五章分别从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对具体的法律规制问题予以剖析。其中,第三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包括决议程序、资金来源以及回购数量与价格规制等内容。围绕公司法理论中公司治理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之争,公司法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争鸣。在回购资金来源的法律规制方面,存在可分配盈余模式、可分配盈余+发新股融资模式、可分配盈余+资本公积金模式以及实质清偿能力模式四种模式。在回购数量与价格法律规制方面,有单设回购数量上限模式、将实质清偿能力与董事信义义务和经营判断规则相统合的模式以及既规制股份回购数量又赋予司法机关对争议中的回购价格予以裁定的模式。我国应设置与《公司法》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相协调的差异化的股份回购决议程序,确立上市公司实质偿债能力规则,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股份回购数量规制模式,并构建协议回购价格争议解决机制。第四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重点是防范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以及利用第三方主体规避回购限制等违法行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需要确立“二元”规制逻辑。一方面,建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安全港”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行为之间不相竞合、后者利用前者带来的利好进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进行区分规制,建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公开承诺制度及其监管体系。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重点是完善敏感期交易禁止制度和内幕人员减持隔离期制度,并科学界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内幕人员的主体范围。对回购规避行为,应建立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适度监管规则。同时,加强对财务资助行为的规制,以保护债权人。第五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具体从三个方面展开:合法回购情形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对该股份的事后处理机制;违法回购情形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违法回购下,股东的权利救济机制。我国合法回购下的股份权利状态应坚持股东权利(部分)休止说。应将库藏股法律制度写入《公司法》中,提高回购法律制度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对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行为,应区分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规范的性质进行差异化的效力认定。应建立董事直接赔偿责任制度,补充规定《公司法》中相关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在《刑法》中增设背信罪。同时,完善回购股份下的股东诉讼机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王琳瑛[2](2019)在《乡村文化空间形塑及其发展政策义涵 ——以西北C村为例》文中提出文化是发展研究中的核心因子之一,文化固然重要,但关乎文化得以成长的土壤和生境乃更为值得深究的选题。本研究探讨的文化空间异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用词汇,而是发展语境下的文化空间,其为立足于乡村社区底板上的泛化概念,是国家治理视阈下公共性显着的全景式场域。基于西北地区长期的田野观察,经验判断后抽离得出贫困文化、商业文化、精英文化以及“文化的文化”(信仰文化)四大最具影响力的文化空间形塑变量,深描其对文化空间的形塑过程及结果,并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层面探讨发展政策启示,以期回应乡村全面发展的文化意涵。本研究运用质性研究范式的个案研究,以中国西北地区C村为个案,具体采借扩展个案法和反证法的逻辑思维以微见宏、间接反观,得出超越个案的科学结论及政策涵义。界定发展语境下“文化空间”的基本内涵,包括其内部结构是物质维、实践维与精神维的三重组合体系,及其属性的多功能梯次表征等延伸辨析。文化空间是农民的生计舞台、公共记忆、地方秩序和精神家园,是日常生活世界的常态化社会样态。文化空间被四种亚文化形塑后的空间表达为“内卷”与“挣脱”、“腐蚀”与“抵制”、“合作”与“疏离”、“区隔”与“逃逸”的关联过程,在持续性地被压缩、被切割、被扭曲、被宰制后,文化空间呈内卷化、扁平化、扭曲化及多中心化。四大形塑文化在争夺与挤压中,文化空间集时间性、空间性和社会性相互缠绕并最终呈现出一种“纠结的发展”,致使农民自在自为的表达、选择、机会、能力、尊严等日趋逼仄。研究发现,文化空间遭遇多重力量的叠加挤占、造成“无主体的发展”及农村公共文化资源配置的虚化。如此区隔的、固化的甚至是异化的文化空间将农民牢牢吸附,严重阻碍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更让乡村发展困境重重。文化空间已然演变为国家治理“最后一公里”的对象、工具抑或前提,蕴涵丰富的现代化治理要义。人类发展的终极目标是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从“不平衡不充分”到“全面发展”,可得四个层面的政策启示:第一,从社会建设层面,提供均等的城乡公共服务,构建多层次的社会支持网络,打破贫困文化的恶性循环,牢固“物质兴”的第一发展定量;第二,从经济建设层面,搭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平台,引领商业文化的义利观与合作共赢的市场观,规避农业经营风险、提升农民竞争力,保障农民土地、产权等经济权益;第三,从政治建设层面,通过“三治合一”促使国家治理重心下沉,致力于社区营造,重塑精英与社区群体内部的有机联系、回归农民的发展主体性地位;第四,从文化建设层面,健全基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均等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驱动“一核多元”的文化治理模式,拓宽农民可行能力提升的“大育人工程”。努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渗入社区,培育理性的、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主流信仰文化。合力塑造友好型文化空间,确保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以及乡村振兴的中国梦,赋权赋能助推农民习得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实现自由全面的文化内涵式发展路径。本研究的可能创新点包括,将文化空间拓延至发展政策的框架下进行研究,选题本身具有创新性;借用反证法来研究文化空间,逆向思维是研究方法的创新;构建“贫困文化—商业文化—精英文化—文化的文化”四维分析框架,属微观研究理论框架的创新。
黄河[3](2017)在《我国三大球项目竞技目标和产业目标统筹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深化体育改革背景下,三大球项目的发展受到政府官员、社会人士和市场参与者的高度关注。三大球项目的发展既是国家政府奥运争光的竞技手段,也是社会大众消费的体育产品,还是资本市场逐利的职业体育。在《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若干指导意见》颁布的背景下,三大球的竞技目标和产业目标协调发展,不仅关系着各方利益的满足,更体现着体育发展方式的转变进程。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对比分析法、专家访谈法等研究方法,明确本论文中所提及的核心概念界定,分别研究篮球、排球、足球这三个项目在竞技目标和产业目标之间尚未统筹协调发展的现状,找出其共性及根源。结合国外先进经验,站在政府与市场关系角度探索我国三大球项目竞技与市场双重实现的策略。研究认为:(1)三大球的发展涉及行业协会、国家队、职业联赛、俱乐部、政府、个人等多方利益主体。在国家宏观层面,三大球竞技目标主要是对国家队比赛成绩的追求,产业目标则主要针对职业体育的产业总量、产业体系、产业主体、产业基础、产业环境等方面想要达到的境地或标准。(2)我国三大球竞技目标与产业目标背离,主要表现为片面追求国家队比赛成绩,干扰了职业联赛的管理秩序与市场运行,主要后果为无法公平、高效的完成三大球资源配置,职业联赛发展受限,国家队比赛成绩也无法保障。(3)造成我国三大球竞技目标与产业目标背离的制度根源,是举国体制和市场机制尚未统筹。市场主体身份迷失,俱乐部、球队、球员等主体产权关系不明晰,政府的强势和行为失范,导致企业被挤出三大球资源配置。(4)我国三大球竞技目标与产业目标的统筹发展,是通过体制创新,以集约化的方式,有效的提高三大球的竞技水平和市场价值,从而达到比赛成绩和市场开发共同提升的目标。(5)三大球发达国家在项目发展中,都最大限度保持行业协会的自主发展,减少政府直接干预;行业协会、职业俱乐部和学校在政府的支持下,共同打造青训体系,提高三大球的体育人口。并以此为基础,大力发展职业联赛,并通过健全的法律手段维持职业体育内外部的竞争平衡,在培养、选拔、在役、流动、退役各个环节,激发竞技人才的能动性。(6)我国要实现三大球项目竞技目标和产业目标的统筹发展,需从机制改革切入,坚持举国体制与市场机制的统筹兼顾:实行管办分离,从国家层面的行业协会着手,推动协会与政府行政部门脱钩,弱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直接管理联赛和行业协会的职权,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调动企业和民间基层行业协会的积极性,释放民间发展三大球的动力。
叶文明[4](2017)在《教师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代议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痼疾,大学行政化是行政权力强力干预和学术权力自我弱化相互交织的结果。打倒“地主”,“农民”不一定得到解放,即便行政主体归还了学术事务治理权,倘若教师群体难以有效承接,去行政化改革就无法真正落地。大学去行政化改革的关键,是教师深度参与大学内部治理,有效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权,使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保持一定的张力。大学诞生伊始,教师群体直接治理大学内部一切事务;此后,行政权力从大学内部“生长”出来,教师让渡了行政事务治理权;当政府权力、市场权力叩开大学之门,内部主体和外部主体开始共同治理大学。纵观大学及其内部治理主体的演变过程,教师治校权呈现出“双重让渡”的特征,在横向组群关系上,教师群体把非学术事务治理权让渡给行政阶层;在纵向群内关系上,教师群体直接治理学术事务的权力逐渐集中到作为学术精英的教授手中。教师治理大学内部事务的形式在直接民主的基础上,演化出了一种具有代议特征的教师选择代表、代表代为治理的间接民主形式。教师治校权的“双重让渡”是大学在权变、复杂外部环境中创设出的自适应机制,是承载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理念的制度进化。大学内部共同治理是指,不同利益相关者基于分工与责任,对各自领域内事务进行自主决策,进而实现各自目标和共同愿景的过程。共同治理关注不同利益相关者如何建构分工、协商、合作的关系,形成不同于“中心一边缘”结构的多中心治理。大学内部共同治理中的教师参与是指,教师作为大学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以执掌学术事务决策权为核心,与其他主体平等、共同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过程。学术事务的治理主体只能是高深知识拥有者,教师参与大学内部治理是教师学术权利的自然延伸。教师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形式包括直接参与和代议参与。代议参与制度即教师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代议制度,是指教师选择代表、代表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制度安排及其运行过程。代议参与不是对直接参与的否定,而是弥补直接参与缺陷的制度进化,它解决了教师人数众多、利益分散、集体行动困难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教师利益得不到充分、理性、有效表达和协商等难题,顺应了大学从象牙塔走向社会中心的发展要求,成为教师群体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在利益复杂格局下坚守大学学术属性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大学的学术属性及教师利益的特殊性表明,教师群体利益只能由同体的教师代表代为表达和实现,教师代表不应由行政人员等异质性群体充当。教师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代议类型主要是决策性参与和监督性参与,即教师代表的代议职责是决策学术事务、监督行政事务。代议是一个由代议者、代议领域和代议渠道组成的结构体。研究代议结构,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如何产生高代表性和代表力的教师代表、教师代表应该参与哪些事务的治理、教师代表通过哪些渠道代议被代表者利益,这构成了教师代议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基本分析框架。本文认为,教师代表应该是具有高代表性、能反映教师群体多样化特征的若干教师个体,学术精英是教师学术利益的最佳代表。论文提出,大学内部事务可以分为纯粹学术事务、“学术-行政”交叉事务和纯粹行政事务。教师代表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领域主要是单独决策的纯粹学术事务,以及与行政代表共同决策的“学术-行政”交叉事务。“组织”和“制度”是影响代议渠道效用的两个变量,前者指教师代表是个体行动还是组织化的集体行动,后者指大学是否设置了教师代表参与诉求的接纳机构或是否制定了教师代议参与的相关规则;论文提出了教师代表参与渠道的象限结构:“有组织-有制度”渠道、“无组织-有制度”渠道、“有组织-无制度”渠道、“无组织-无制度”渠道;成本收益分析表明,上述四类渠道的效用逐渐递弱,这表明“制度”是影响教师代议渠道效用的敏感变量。在分析教师与大学内部治理的关系演变、教师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制度变迁、代议参与的结构等理论问题的基础上,本文以个案研究的方法,考察了教师代议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现状,发现教师代议参与呈现一幅“失真”的图景:教师代表处于决策圈层结构的外围,难以在大学内部治理中发出“声音”;教师代表的参与领域被局限于少量“学术-行政”交叉事务,教师代表丢失了纯粹学术事务的单独治理权;教师代表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渠道处于被行政权力阻滞的失畅状态。总之,教师参与权利没有得到彰显,教师代议参与被异化为行政决策及其权力运行的合法化工具。与其说这是“教师参与”,毋宁说是“教师参加”。“参加”只表明了教师代表的“出席”和“在场”,“参与”所蕴含的教师主体性、行动积极性、不同主体间的理性互动以及由此而促动大学走向善治的可能性等内涵和价值被销蚀了。从制度的视角看,制度真空、制度虚置和受制于资源约束的制度低效,是造成教师代议参与失真的主要原因。矫正教师代议参与失真、增进教师参与大学内部治理,需要优化教师代议参与的基础性制度、程序性制度和保障性制度。基础性制度的优化,包括澄清教师参与的权利属性、建立教师代议参与和直接参与的兼容机制、改善教育资源配置方式、改进学校内部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学术权力清单制度。程序性制度的健全,包括建立学校内部决策的教师动议制度、完善教师代表的产生和代议责任制度、完善学术决策的转化机制。保障性制度的完善,主要是建立教师参与权利的救济制度、教师代表过度参与的防范制度和培育学术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合作习性。
周定财[5](2017)在《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协同治理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球化、市场化和分权化的深入推进,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市场机制转换、社会快速转型的大变革之中。在这一变革洪流中,社会不断地由单向度向多向度、价值由一元向多元的方向发展,传统的官僚制日趋式微,社会日益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经济与社会变得越来越难以控制和管理。在这样的背景下,以英国撒切尔夫人和美国里根总统为先导,西方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政府改革运动,涌现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等指导政府改革的理论。他们试图以上述理论为指导,以政府再造为手段来解决当时社会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与此同时,中国也拉开了政府改革的大幕,推进政府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由此而推动我国全面进入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时期。随着公民社会的崛起、公共空间的拓展以及公共事务复杂性的增强,一方面是政府单一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已显得捉襟见肘,另一方面是包括公民、企业、社区、社会组织在内的多元主体积极地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一个新的理论来引导社会管理由政府单一管理向多元主体参与治理转变,以此来解决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志愿失灵问题。于是,协同治理应运而生。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加强社会建设与管理”的战略任务,并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了“16字”的社会管理格局,并进一步指出要“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从而在制度建设层面上规范化地推进协同治理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在原有“16字”社会管理格局基础上,重视“法治保障”建设,从而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这也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基于上述分析,本文以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实现为研究目标,以后工业社会为研究背景,以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实践形态、协同困境、生成机理、域外经验借鉴、具体协同路径为叙事脉络,通过规范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多案例研究法等研究方法,论述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协同治理问题。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论述:首先,核心概念的界定和理论基础的阐释。在对“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和“协同治理”两个核心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两者的相关性问题及协同治理对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解释力。同时分析了本文研究的四大理论基础,即系统论和协同论、治理理论、“巧匠”理论、整体性政府和无缝隙政府理论。其次,阐述了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基本形态。府际协同是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协同治理的“方向盘”和“发动机”,属于政府治理的内聚性要求,有利于提升基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治理能力,透过治理过程的协同加强沟通、提高信任并发展更为多样优质的备选治理工具。基层政府与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协同是基层政府治理在体制内有效协同的基础上进行的外向性拓展,属于跨域协同,是对府际协同的有效补充,有利于很好地解决当下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社会公共问题。再次,阐述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困境及生成机理。从主体地位不等、协同动力不足、权责关系不明、拥有权力不均四个方面分析了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面临的困境,并分析了上述困境的产生原因,其中协同惰性是困境生成的客观因素,信任阙如是困境生成的主观因素,机制缺失是困境生成的动态因素,制度滞后是困境生成的静态因素。最后,阐述域外协同治理的经验启示及我国加强基层协同治理的具体路径。英国、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协同治理方面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制、机制、制度乃至法律,产生了巨大的协同效应。借鉴域外协同治理经验,可以从协同平台、协同主体、协同机制、协同方式和协同环境五个方面来推进我国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协同治理。
杜春林[6](2016)在《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制供给“碎片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研究问题来看,本文以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制供给碎片化现象为起点,展开对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制供给与碎片化之间关系的研究。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制供给碎片化现象是分税制改革以后,尤其是税费改革之后,财政资金不断上移,而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任务主要由地方政府尤其是乡村基层组织承担,导致央地之间财权与事权的明显不匹配现象。中央政府为保证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采用专项资金的方式自上而下调动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性,项目制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成为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主要方式。农村公共服务项目供给遵循科层制体系内部“条条划分”和“块块划分”的逻辑,在项目制运作过程中便表现出碎片化现象。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制供给碎片化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专业分工和地区划分的需要,但更多的表现为本文所关注的碎片化所带来主体不明,资金分散和利益负责等问题。从研究假设来看,项目制依附于科层制体系是本研究的前提假设。透过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制供给碎片化现象,我们可以发现,碎片化问题本质上是由政府内部过细的专业分工和过度地区划分所致。整个项目制运作过程包括项目生成、项目实施和项目监管,这三个阶段实际上都是依附于科层制体系而存在的,缺少科层制体系的组织结构,项目制便无法发挥作用。项目制运作所包含的三个阶段:项目生成、项目实施以及项目监管都与科层制体系紧密相连,正是由于项目制依附于科层制体系,才给我们进一步研究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制供给碎片化奠定基础。从理论基础来看,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制供给实际上是政府供给的一种方式,因此受政府运作方式的影响。本文所构建的碎片化政府理论是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制供给碎片化的研究的理论基础。碎片化政府理论认为,碎片化政府或碎片化政府的运作是指科层制体系内部过度专业分工和权力划分导致政府间缺乏相互协调、沟通和合作,致使政府的整体政策目标无法顺利达成的现象。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制供给碎片化正是由于科层制体系内部过度的专业化分工以及极强的属地管理意识所导致的。农村公共服务项目经过政府职能部门自上而下的条线下达,形成项目的“条线管理”;不仅如此,项目在条线管理的同时,又受到来自各级政府的管理,形成项目制运作过程中的“块块管理”。正是由于项目制运作过程中的“以条为主,以块为辅、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才形成的所谓的碎片化现象以及由此形成的碎片化问题,而整体性治理理论也正为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制供给碎片化问题提供了可循的治理路径。从研究方法上看,本文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构建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制供给碎片化的理论分析框架,并以案例为索引来探讨项目制与碎片化之间的内在关系。文献梳理主要表现在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研究上。事实上,国内外对于农村公共服供给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十分丰富,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上展开对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制供给碎片化问题的研究。本文基于碎片化政府理论构建文章的分析框架,并在基础上,将农村公共服项目制供给碎片化分为:主体多元化、资金分散化和利益复杂化,并与项目制运作的三个阶段:项目生成、项目实施以及项目监管相结合。指出项目生成是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碎片化的动力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体现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碎片化的具体表现;项目监管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碎片化相互影响。另外,在此基础上将搜集整理以及实地调研所得出的案例穿插其中,用案例来说明项目制与碎片化之间的关系。就研究内容而言,本研究的核心部分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项目生成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碎片化的动机机制。从项目主体、专项资金以及主体利益在部门与地区间的划分,可以看出项目生成过程依附于科层制体系的部门划分和地区划分构成了碎片化的内在动力;二是项目实施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碎片化的表现形式。项目生成过程是碎片化的内在动力,并不存在明显的碎片化现象,只有在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才会有诸如:主体多元化,资金分散化以及利益复杂化的表现;三是项目监管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碎片化的现实影响。项目监管与碎片化的影响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关系,项目监管不力加剧了碎片化所带来的对主体、资金以及利益的影响,而碎片化的诸多不良影响在一定程度给项目监管带来重重困难;四是项目优化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碎片化的治理路径。针对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制供给碎片化所带来的问题,本文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构建项目联动机制,推动主体、资金以及利益的沟通、整合和信任机制的建立,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制供给的整体性治理。从研究结论来看,农村公共服务的项目制运作逻辑从项目生成到项目实施再到项目监管都与碎片化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而整体性治理也成为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制供给走出碎片化困境的必然路径。
陈庆[7](2015)在《新中国国企改革思想的演进 ——委托代理视角下的制度分析》文中研究指明自新中国成立伊始,国企改革问题便与公有制主导下的经济社会发展相伴左右、如影随形,而这一趋势还愈演愈烈,以至于成为理论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性话题——尽管分析方法层出不穷、研究成果亦是推陈出新,但各方政策建议仍难免止步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一个系统性的梳理和全局性的把握——有鉴于此,本文从经济思想史的研究视角勾勒出1949年以来中国国企改革的制度路径变迁,并依托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对新中国各个主要时期、流派的观点加以分类归总,以期提炼出思想发展演进的谱系脉络,为下步理论、政策创新提供指引和导航。基于“新材料、新方法、新观点”的科研创新要求,本文首先引入(横向)国际比较,分类论述了“东西方两大阵营”、特别是俄罗斯、南斯拉夫、匈牙利外加法、德、英、美等国家的近代国企改革实践及经验教训,旨在摸索其中具有共性特征的制度内在逻辑和演化规律;再者(纵向)考察了中国上起先秦、下迄民国两千余年来围绕国有经济的思辨与论争,包括“官山海”、“盐铁专卖”、“均输法”、“青苗发”、“市易法”一直到后来的“红顶商人”、“官督商办”等等;最后借助委托代理的框架范式对新中国之后的国企改革思想进行“整合重构”,同时运用“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预算软约束”、“内部人控制”、“垄断割据”等现代经济学术语去描述并诠释国企改革过程所反映出来的现象和问题,据以发现“委托人监督外部化”、“代理人激励具体化”和“主体间信息透明化”的制度变迁主线。文章将新中国的国企改革进程概括为三大历史时期,并进一步总结归纳道:(1)1949-1977年的计划经济阶段,国企改革由于受到社会主义“一大二公”、“一平二调”等思维定势桎梏,鼓吹“行政性分权”和“精神激励”,终于引发严重道德风险和政治动荡,并陷入“放-乱-收-死”的怪圈之中;(2)1978-1992年的转轨经济阶段,全面系统的“拨乱反正”为“思想解放”创造了契机,“经济性分权”与“物质激励”的声音开始占据主导,但“行政性干预”及“预算软约束”的掣肘仍然存在,导致国有企业陆续开始大面积亏损、资产缩水规模不容小觑;(3)1993-2012年的市场经济阶段,“南巡讲话”开启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思想盛宴,“整体推进”、“抓大放小”等战略方针相继推出,现代企业制度、股权多元化、公开发行上市等配套措施也逐步跟进,这也为十八大之后的国企改革提出了全新的任务和挑战。研究结论还发现,新中国60余年来国企改革的历史——无论是早先的“计划经济”时期还是随后的“转轨经济”乃至“市场经济”时期——彼此之间都并未割裂、更非截然对立,相反却有着一脉相承、贯穿始终的逻辑连续性。换言之,从“体制下放”、“扩权让利”到“股份制改组”,不管是“央地博弈”也好,“政企关系”、“公司治理”也罢,都显着地反映出“问题导向”和“路径依赖”的制度演化特征,而其思路主线则可具体抽象为:(1)“委托人监督外部化”,即先后通过“行政性分权”、“经济性分权”、“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手段实现“企业经营监管权”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内部经理”直至“外部股东”的层层移交;(2)“代理人激励具体化”,即在于利用“政治挂帅”、“留利分成”、“股权激励”等办法,使激励机制的瞄准对象逐步从“全体社会主义建设者”向“所有企业劳动者”、“经理人阶层”聚焦,从而不断提升改革措施的精度和效度;(3)“主体间信息透明化”,即将统计指标由“总产值”经“一揽子混合”过渡到“增加值”,同时辅之以“划小核算单位”,和着“产品市场”、“经理人市场”、“证券市场”的构建与完善,进而大大压缩了代理人“拆东墙补西墙”的“自由空间”,并且相当程度上扭转了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格局。本文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总起全文,介绍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之处与结构安排,并围绕“国有企业”的由来、发展和现状综述国内外相关文献,并作简要评论且引出下文。第二章从经济史视角出发,记叙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大阵营主要国家——特别是苏联、南斯拉夫、匈牙利,加之德国、法国、英国、美国——近代以来的国企改革实践,再行追溯中国自先秦以降国有经济的制度变迁,尝试同时引入国际横向比较与时间纵向比较,进而拓宽研究视域、激发观点创新。第三章作为经济思想史述评的第一部分,首先以客观历史史实为依托,分别介绍了1949-1977年“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这两场计划经济时期的主要“行政分权式”改革;接着针对届时热点问题,梳理出“商品生产”、“价值规律”以及“计划与市场”三方面的思想争鸣;而后套用“产出曲线”、“效用函数”等现代经济学术语,在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下识别出“经济核算”、“政治挂帅”之于“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的特殊实际意义,乃至势必引发“主观主义”和“预算软约束”的制度内在缺陷。第四章作为经济思想史述评的第二部分,首先以客观历史史实为依托,次第论述了1978-1992年从“扩权让利”到“承包经营”这两阶段转轨经济时期的主要“经济分权式”改革;接着针对届时热点问题,总结了“全国按劳分配理论讨论会”、“莫干山会议”、“巴山轮会议”三次关键性理论研讨中的意见和建议;而后借用委托代理理论的立场观点,就“留成包干”与“效用激励”、“政企不分”与“预算软约束”,“两权分离”和“内部人控制”之间的关联关系及作用机理进行了系统性阐释。第五章作为经济思想史述评的第三部分,首先以客观历史史实为依托,有代表性地列举了1993-2012年“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等市场经济时期的国企改革重要突破;接着针对届时热点问题,提炼出“产权理论”、“股份制改革”和“公司治理”三个颇具争议的舆论焦点;而后在汲取制度变迁理论的养分基础上,挖掘出“公司制改组”到“股权多元化”直至“公开募股”一系列政策背后之于“政企分离”、“控制权竞争”和“社会性约束”的本质用意。第六章结论收束全文,即从委托代理理论的源起和发展入手,梳理归纳了新中国以来国企制度改革的演进规律,总结出“委托人监督外部化”、“代理人激励具体化”、“主体间信息透明化”三条思路主线,并据以解读、预测十八大之后的国企改革新政,从而展望未来前进的方向。
王希岩[8](2015)在《基于地方公共财政视角的中国不动产税制优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与机制设计理论的角度出发对中国土地制度与不动产税制度进行优化设计,借鉴了土地制度与不动产税制度的国际经验,分析了中国土地制度与不动产税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当前现状,从地方公共财政的角度提出我国土地物权制度及房地产税制度的优化方案。为便于房地产税的顺利实施,还给出了设定与房地产税开征激励相容的引导机制的方案建议。历史的纵向分析表明,中国具有对房产和地产分别课税的传统。国别的横向比较表明,房地产税可分为对房产和地产分别课税或对房屋和土地分别课税的个别财产税以及对房屋和土地合并课税的一般财产税两类三种模式。结合历史的纵向分析与国别的横向比较,本文认为我国房地产税应采取对房产和地产分别课税的个别财产税模式,在这样的指导原则下,本文设计出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闲置土地税在内的我国房地产税优化方案。作为对房地产税的补充,本文同时探讨了我国资源税的优化。由于不动产税与不动产物权密切相关,在探讨不动产税的同时,本文也对我国不动产物权制度的历史演变以及国际不动产物权制度的借鉴进行了研究。为配合房地产税顺利开征,在明清永佃权、清租界永租权、建国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借鉴波兰和前苏联曾实施过的永久土地使用权,本文提出我国应采取“免费续期,定期登记”的长期土地使用权制度,赋予土地使用者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对人口、疆域、经济总量这三项指标的综合排名,本文界定出美国、俄罗斯、日本、巴西、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印尼这八个“大国”,分析其“大国”财政的特点。就财政体制而言,这几个“大国”的共同特征是均实行财政联邦制,通过征收不动产税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筹集资金。我国唐朝中叶一度出现地方财政现象,但没有形成地方公共财政体制,反而因藩镇割据导致王朝覆灭。借鉴国际经验,吸取历史教训,本文提出以公共财政约束地方政府,通过开征房地产税引入地方政府与辖区纳税人利益相容的激励机制,让地方纳税人通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加强对于地方政府的监督,让广大人民群众来分解中央政府与日俱增的政治压力。利用双重差分法(DID),本文对沪渝房产税试点的经济效果进行了实证检验,发现房产税开征对两地房价的影响方向截然相反。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区分了房地产税的消费税成分与资本所得税成分,探讨了房地产税与房地产市场的关系以及房地产税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我国开征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世界各国开征不动产税的主要功能在于为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收入以及促进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我国开征房地产税,除了这两项基本功能之外,其实际功能还在于规范地方公共财政体系,完善国家治理机制以及消除房地产市场失灵,促进经济内生增长。就路径实现而言,本文设计了与房地产税开征激励相容的引导机制,包括结构性减税、对房地产税纳税人开放户籍、小产权房有条件合法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及社会信用体系、推行预算民主等。由于土地批租时间早、产业升级效果佳、外来人口及小产权房占比较高,深圳适宜列为推行房地产税试点的第一批城市。当前我国应从大战略的视角出发,以房地产税改革为突破口,积极试点,稳步推进,在地方政府层面大力推行地方公共财政建设,创造制度红利,凝聚社会共识,建立起一个符合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具有中国特色并有助于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包括房地产税和资源税在内的不动产税制。
白祖纲[9](2014)在《公私伙伴关系视野下的地方公共物品供给》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我国地方公共物品与服务的供给采用公私伙伴关系的机制与各种模式已经逐渐进人法制化与制度化的轨道。由于地方公共物品与服务的供给对于当地居民而言具有消费的共同性与消费的必然性,事关一定地域内社会共同体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并且其公共性特征说明无论生产与提供的主体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都不能单纯为了个体私利而牺牲公共利益或公共价值。公私伙伴关系诞生于新公共管理运动时期,它所具有的私人融资、经营风险转移给私人部门、资源共享与收益共享、以较低成本提供较高水平的公共物品与服务等特点受到了各国政府的青睐。我国地方政府正面临经济结构调整期、改革攻坚期与地方债务扩大期的困境,本着降低财政支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活化民间资本与鼓励公民参与的目的,公私伙伴关系供给地方公共物品与服务成为地方政府的最优选择。首先,本文对近20年来国内外有关公私伙伴关系和地方公共物品的研究文献进行了分类梳理,尤其对国内现有文献与研究成果进行了重点介绍,并指出了国内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对国外公共物品的研究流派、历史讲行了回顾,并且对国外公私伙伴关系与各种理论的关系进行了简要介绍。其次,本文对合作、公私伙伴关系、公共物品与地方公共物品四个核心概念进行了介绍与概念界定。根据论文理论框架的需要,将合作分为语言合作、行动合作与组织系统合作三种类型。将公私伙伴关系分为体制性公私伙伴关系与机制性公私伙伴关系,并以体制性公私伙伴关系作为本文研究框架的基础;同时,以纵向研究的视角,将公私伙伴关系的内涵分为传统的公私伙伴关系、经济——财政型公私伙伴关系、管理型公私伙伴关系与行政改革型公私伙伴关系。公共物品的概念介绍了萨缪尔森、布坎南、奥尔森和埃莉诺·奥斯特洛姆的公共物品概念,以及蒂布特的地方公共物品概念。本文的地方性公共物品概念强调了其地域性、公共性、共同性与消费的必然性特征。再次,理论基础介绍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与公私伙伴关系的相关性。民营化理论介绍了民营化的概念、民营化与公私伙伴关系的相关性,及民营化的类型与方式。新合作主义理论介绍了其内涵、基本观点及国家与功能分化的利益代表团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协商民主理论介绍了各家关于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及协商民主的特征,尤其重点介绍了伊森·里布的民主的公众部门的思想。政府改革理论介绍了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整体性政府理论与我国的地方服务型政府理论。其中,新公共管理运动是公私伙伴关系诞生的社会与政治背景;新公共服务及我国的服务型政府理论与实践对公私伙伴关系的公民权利指向、人本主义关怀、社群价值肯认,以及公共服务的公共与公平属性在公共精神层面进行了内在反思;而整体性政府理论则对政府体制框架与跨部门的协同治理能力完善进行了外在规约。第四,本文对公私伙伴关系的国外动态发展进行了回顾与整理,提出了公私伙伴关系下地方公共物品供给存在的共性问题,即公共利益监管的体制性漏洞、成本控制的机制性模糊、利益表达的制度性缺失的问题。并详尽地分析了上述问题的原因,这些原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官僚理性的延续与“内部员工”干扰;二是交易成本与委托代理关系的原因;三是市场失灵与私人部门不成熟;四是法律适用中公私之争(适用公法还是私法的争论)与刚柔困境(硬法与软法间关系的困境);五是公民参与不畅和社会资本缺失。第五,本文基于上述问题及原因分析,提出了本文的理论研究框架:一是公共性与新型公私合作观为观念基础;二是关于公共部门暨地方政府体制的设计;三是公私伙伴关系下私人企业的道德伦理与企业社会责任;四是从公民与社会团体角度审视,增值社会资本与公众部门的设计架构。最后,本文采用嵌入性单案例研究方法,对台湾高铁的公私伙伴关系模式进行了分析,案例先是简单介绍了台湾的经济发展与近20多年来的民营化与公私伙伴关系发展历程,接着回顾了台湾高铁项目从论证、兴建到营运的过程。重点部分是对台湾高铁的开发与发展过程中围绕着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公民与社会团体之间的多元关系按照模式匹配原则进行了分析。
张国平[10](2011)在《政府投资决策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政府投资是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通过政府投资项目的形式表现出来。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空前巨大,政府投资作为政府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国民经济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2008年以来,在全球金融海啸的背景下,中央政府推出了四万亿的投资计划和救市措施,更是将政府投资的作用运用到极致。但这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政府投资决策科学性和政府投资效益的强烈关注和潜在担忧。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赖于政府投资决策制度的保障。但遗憾的是,当前我国政府投资领域法治化程度较低,政府投资决策制度很不健全,对于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责任等基本问题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无法得以保证,决策失误现象屡有发生。政府投资决策制度建设的艰难和窘境,与政府投资决策活动的复杂性以及利益调整的深刻性不无关联,但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当前对政府投资决策的规律性还缺乏认识和把握,因而很难在政府投资决策的制度建构层面达成共识。政府投资决策,是一个涉及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的复合型问题。在行政法视野下,最合适的研究切入点是政府投资决策权。本文将以政府投资决策权的配置、运行和监督为逻辑主线,在了解历史、把握现状和借鉴国外的基础上,运用行政法治的基本原理并结合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探讨当前中国政府投资决策的法治化问题,最终落脚点是要建立规范的政府投资决策制度,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六章。第一章,政府投资决策权的基础理论与制度沿革。作为研究的逻辑前提,首先要弄清楚政府投资决策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其次要探寻不同学科背景下尤其是行政法学背景下政府投资决策权研究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政府投资决策制度的发展变迁进行梳理和归纳,为后文研究作好铺垫。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政府投资领域法律规范的缺失,这里更多的是对各种政策性规则的探讨和分析。第二章,政府投资的范围界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鉴于政府投资的特定功能,政府投资决策权有其特有的运作范围,而这可以从政府投资的领域或范围上进行考察。界定政府投资范围的理论依据,在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和提供公共产品的需要。同时,需要在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状况并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政府的投资范围和重点领域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第三章,政府投资决策权的配置模式。政府投资决策权的配置主要是在行使政府投资决策权的决策机构之间的配置,既包括在同一级政府内部的横向配置,又包括在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纵向配置。在横向配置中,主要分析项目审批权和资金分配权是在同一级政府内部各相关部门间的配置状况;在纵向配置中,主要考量投资事权和投资财权在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配置状况。第四章,政府投资决策权的运行机制。政府投资决策权的运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研究政府投资决策权的运行机制,首先需要关注政府投资决策的现实过程,并在决策理论视角下进行重新的归类和分析;其次,要摸清当前政府投资决策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并与政府投资决策运行机制的总体要求相对照;最后,提出完善政府投资决策运行机制的制度建议。第五章,政府投资决策权的监督制度。由于决策失误的存在,政府投资决策权必须受到监督。在理清政府投资决策监督现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监督的最终结果必然落实到决策责任追究上,需要根据权责一致的要求,健全现有的政府投资决策责任制度。第六章,政府投资决策权的立法建议。基于当前政府投资决策基本“无法可依”、主要依据政策管理的判断,提出了加快推进政府投资决策立法的建议,并从立法路径、立法目的、立法框架、主要内容以及立法实施中的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了阐述。需要说明的是,作为行政法视野下政府投资决策权的研究,不能仅限于对其现状、问题以及发展方向等内在规律性的阐述和揭示,更要基于行政法治原理提出相应制度建设的构想或建议。因此,本文除了在政府投资决策权各环节所涉问题的最后部分分别予以说明外,更在“立法建议”中对政府投资决策制度进行汇总性的集中探讨。当然,不容回避的是,由于政府投资决策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有些现实问题的解决不仅仅涉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更牵扯到体制的调整和回应。因此,本文针对某些体制性问题也提出了初步的完善建议。如果大言不谗地说有什么创新之处的话,可能在于本文从行政法——特别是从权力配置、运行机制、法律保障等行政组织法领域——的研究视角对政府投资决策权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思考和探讨。由于政府投资决策的自我封闭性导致资料搜集的极为困难,加之作者学识、经历、能力有限等原因,这种探索还是比较肤浅甚至有些幼稚的;对一些问题的讨论还没有全面展开,在逻辑结构、论述方式等方面也需要更好地推敲。特别是鉴于本文研究的具体性和针对性,一些实践问题即使理清脉络和头绪,找出了所谓的“病灶”,但提建议、“开药方”的工作仍是非常艰难的,某些体制性、制度性和机制性问题并存交织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些都有待于在将来的研究中进一步论证和完善。总之,政府投资决策权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公权的重要组成和财政职能履行的主要工具,对其的理论研究是一套复杂的系统课题,相关制度的完善需要放到当今中国的现实环境、时代背景和发展趋势下进行综合论证。在此过程中,需要法律、经济、管理等学科的深入研究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应积极推进相关立法,促进政府投资决策权配置、运行和监督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推动政府投资决策活动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使政府投资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二、“市场失灵”与“市场残缺”———简论我国政府宏观治理“两难”处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市场失灵”与“市场残缺”———简论我国政府宏观治理“两难”处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及评析 |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及特征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主要类别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及其积极作用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积极作用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可能带来的挑战 |
一、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 |
二、危及资本维持原则 |
三、危及股权平等原则 |
四、破坏公平交易秩序 |
第四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的理论回应 |
一、对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的理论回应 |
二、对危及资本维持原则的理论回应 |
三、对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的理论回应 |
四、对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的理论回应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 |
第一节 国外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述评 |
一、“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 |
二、“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 |
三、折中立法模式 |
四、不同立法模式的法哲学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的价值诉求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自由价值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公平价值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安全价值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优选方案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成因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三、《公司法最新修改决定》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影响 |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主要方式及其评析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规制及其评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规制及其评析 |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数量与价格规制及其评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决议程序设置不合理 |
二、疏于债权人保护 |
三、忽视回购风险规制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分类设置股份回购决议程序 |
二、确立实质偿债能力规则 |
三、强化回购风险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范畴以及比较法分析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内幕交易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权利状态及其处理机制 |
一、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的股份的权利状态 |
二、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处理机制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效力及其法律责任 |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范围及其效力认定 |
二、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下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的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现有股东诉讼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
二、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立法的比较法分析及其启示 |
三、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2)乡村文化空间形塑及其发展政策义涵 ——以西北C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田野社区概况 |
1.6 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文献综述 |
2.1 空间:从“缺席”到“在场” |
2.2 文化空间:文化研究的空间转向 |
2.3 文化与发展的内在关系 |
2.4 发展语境下的“文化空间”建构 |
2.5 小结:由零散式界定到全景式重构的文化空间 |
第三章 贫困文化的空间表达:“内卷”与“挣脱” |
3.1 贫困文化:文化空间的第一发展定量 |
3.2 文化空间的内卷化 |
3.3 挣脱文化空间的发展束缚 |
3.4 小结:思想观念支配发展逻辑 |
第四章 商业文化的空间表达:“腐蚀”与“抵制” |
4.1 商业文化及其空间的乡土叙事 |
4.2 商业文化的空间烙印 |
4.3 熟人社会的抵制 |
4.4 小结:经济逻辑支配下的商业文化实践 |
第五章 精英文化的空间表达:“合作”与“疏离” |
5.1 精英文化的标准化与简单化 |
5.2 精英文化主导下的地方化合作 |
5.3 精英文化主导社区发展需求 |
5.4 小结:精英逻辑疏离大众发展逻辑 |
第六章 信仰文化的空间表达:“区隔”与“逃逸” |
6.1 信仰文化:村落空间的文化内塑力 |
6.2 被区隔的文化空间 |
6.3 向往新文化空间的个体逃逸 |
6.4 小结:信仰逻辑替代发展逻辑 |
第七章 结论、政策启示及讨论 |
7.1 主要结论 |
7.2 发展政策启示 |
7.3 讨论:文化空间与国家治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作者简介 |
(3)我国三大球项目竞技目标和产业目标统筹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选题背景 |
1.1.1 项目发展现状 |
1.1.2 个人经历反思 |
1.2 相关研究述评 |
1.2.1 有关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变革的研究 |
1.2.2 有关我国三大球整体竞技与产业发展的研究 |
1.2.3 有关我国三大球单项竞技与产业发展的研究 |
1.2.4 国外三大球竞技目标与产业目标融合相关的研究 |
1.2.5 研究述评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对象与方法 |
1.4.1 研究对象 |
1.4.2 研究方法 |
1.4.2.1 文献资料法 |
1.4.2.2 案例分析法 |
1.4.2.3 比较分析法 |
1.4.2.4 访谈法 |
1.5 核心概念界定 |
1.5.1“三大球”的概念界定 |
1.5.2“三大球”的特征 |
1.5.3 竞技目标的内涵 |
1.5.4 产业目标的内涵 |
2 三大球竞技目标和产业目标的背离及根源 |
2.1 三大球竞技目标和产业目标背离的现状 |
2.1.1 中国篮球竞技目标和产业目标的背离 |
2.1.2 中国足球竞技目标和产业目标的背离 |
2.1.3 中国排球竞技目标和产业目标的背离 |
2.2 三大球竞技目标和产业目标背离的共性 |
2.2.1 竞技体育的市场主体“身份迷失”,造成职业改革动力不足 |
2.2.2 政府的强势与行为失范,导致企业被挤出三大球资源配置 |
2.2.3 社会组织的地位缺席,导致行业监管缺失 |
2.2.4 联赛外援与国家队归化球员盛行,抑制青训体系建立 |
2.3 三大球竞技目标和产业目标背离的根源 |
2.3.1“举国体制”仍有惯性 |
2.3.2“市场机制”尚未成熟 |
2.3.3“举国体制”和“市场机制”有待统筹发展 |
3 三大球竞技目标与产业目标双重兼顾的必要性 |
3.1 三大球发达国家项目发展经验介绍及特点总结 |
3.1.1 三大球发达国家项目发展经验借鉴 |
3.1.1.1 美国篮球梦之队的队员选拔与参赛 |
3.1.1.2 德国足球甲级联赛的“50+1”政策 |
3.1.1.3 日本排球职业俱乐部的发展举措 |
3.1.2 三大球发达国家项目发展特点总结 |
3.1.2.1 坚持自治,最大程度的保持三大球自主发展机制 |
3.1.2.2 夯实人口,为职业体育永续发展提供驱动力 |
3.1.2.3 完善青训,实现协会、俱乐部和学校三位一体 |
3.1.2.4 加强法制,维持三大球职业体育内外部竞争平衡 |
3.2 我国三大球项目竞技目标和产业目标统筹发展的基础 |
3.3 三大球竞技目标和产业目标统筹发展的理论阐释 |
4 我国三大球竞技目标和产业目标双重实现的策略 |
4.1 坚持创新举国体制,为三大球国家队提供服务支撑 |
4.2 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为三大球职业联赛发展保驾护航 |
4.3 坚持帮扶体育社团,为三大球体育人口夯实基础 |
5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件:访谈提纲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4)教师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代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一) 研究现状 |
(二) 研究述评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一) 大学内部治理与共同治理 |
(二) 参与治理与教师参与 |
(三) 代议制度 |
四、研究方案 |
(一) 研究范畴的限定 |
(二) 研究思路 |
(三) 研究方法 |
(四) 资料来源 |
第二章 教师与大学内部治理的关系演变 |
一、大学及其内部治理主体的变迁 |
(一) 教师大学 |
(二) “学术—行政”共同体大学 |
(三) 利益相关者大学 |
二、教师作为大学内部治理主体的制度安排 |
(一) 教师大学的直接民主制度:教师治校 |
(二) “学术—行政”共同体大学的代议制: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 |
(三) 利益相关者大学的代议制:共同治理及其制度安排 |
(四) 从教师治校到共同治理的制度变迁本质:教师治校权的双重让渡 |
三、共同治理中的教师参与 |
(一) 教师参与的权利属性:学术权利 |
(二) 教师参与的两种形式:直接参与和代议参与 |
(三) 教师代议参与的结构:代议者、代议领域与代议渠道 |
(四) 教师代议参与的形式:决策性参与、监督性参与 |
(五) 教师代议参与的功能:表达、整合、认同与学习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教师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代议结构 |
一、谁来参与:教师参与治理的代议主体 |
(一) 分散的大多数:教师群体的分化 |
(二) 有效参与的困境:教师利益分散引发的后果 |
(三) 分散利益如何实现:利益代表制度 |
(四) 谁是教师利益的合适代表:教师代表的选择 |
二、参与什么:教师参与治理的代议领域 |
(一) 大学内部事务的类型:学术事务、行政事务与交叉事务 |
(二) 学术事务的决策性参与:独立决策 |
(三) 交叉事务的决策性参与:共同决策 |
(四) 行政事务的监督性参与:有效监督 |
三、怎么参与:教师参与治理的代议渠道 |
(一) 影响代议渠道效用的变量 |
(二) 教师代议渠道的四种类型 |
(三) 四类渠道的成本收益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教师代议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现状考察 |
一、“失语”的代议主体 |
(一) 代表性不足:教师代表的结构分析 |
(二) 推举而不是选举:教师代表产生的过程描述 |
(三) 难以发声:教师代表的利益表达困境 |
二、狭窄的代议领域 |
(一) 丢失的领地:学术委员会与校长办公会议的决策议题比较 |
(二) 缺失的独立决策:学术事务决策的行政运作 |
三、失畅的代议渠道 |
(一) “有组织-有制度”渠道的行政阻滞 |
(二) “有组织-无制度”渠道的缺失 |
(三) “无组织-有制度”渠道的形式化 |
(四) “无组织-无制度”渠道的不稳定 |
四、参与失真的制度归因 |
(一) 制度真空:教师代议参与的制度供给不足 |
(二) 制度虚置:教师代议参与的制度实施不到位 |
(三) 制度低效:教师代议参与制度被资源“绑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增进教师代议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制度优化 |
一、优化教师代议参与的基础性制度 |
(一) 澄清教师参与的权利属性 |
(二) 构建教师代议参与与直接参与的兼容共存机制 |
(三) 改善教育资源配置方式 |
(四) 改进学校内部信息公开制度 |
(五) 实行学术权力清单制度 |
二、健全教师代议参与的程序性制度 |
(一) 建立学校内部决策的教师代表动议制度 |
(二) 完善教师代表的产生制度 |
(三) 建立教师代表的代议责任制度 |
(四) 完善学术决策的转化机制 |
三、构建教师代议参与的保障性制度 |
(一) 建立教师参与权利的救济制度 |
(二) 建立教师过度参与的防范制度 |
(三) 培育学术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合作习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研究反思 |
一、主要结论 |
(一) 教师参与大学内部治理是教师学术权利的自然延伸 |
(二) 教师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代议类型包括决策性参与和监督性参与 |
(三) 教师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代议领域主要是学术事务 |
(四) 教师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代议渠道及其象限结构 |
(五) 教师代表参与大学内部治理呈现“失真”现状 |
二、可能创新 |
(一) 指出教师参与属于价值理性的范畴 |
(二) 提出了大学内部事务类型的分析框架 |
(三) 提出了教师代议渠道的象限结构 |
三、研究不足与未来研究设想 |
(一) 研究不足 |
(二) 未来研究设想 |
附录:教师代议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5)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关于主题的审视 |
第一节 选题的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的由来 |
二、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外协同治理研究回眸 |
二、国内相关研究进展审视 |
三、总体评价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 |
二、主要的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之处与不足之点 |
一、可能的创新之处 |
二、论文存在的不足 |
小结 |
第一章 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与协同治理的相关性…_ |
第一节 核心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
一、核心概念之一:基层社会管理创新 |
二、核心概念之二:协同治理 |
三、协同治理模式对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解释力 |
第二节 基层社会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及协同治理的必然性 |
一、基层社会管理出现的新形势 |
二、基层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的主要问题 |
三、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加强协同治理的必然性 |
第三节 基层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协同治理中的主导地位 |
一、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多元治理主体 |
二、社会管理创新协同治理中基层政府的角色定位 |
三、基层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协同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阐释 |
第一节 系统论与协同论 |
一、系统论 |
二、协同论 |
第二节 治理理论 |
一、治理的一般理论 |
二、多中心治理理论 |
三、网络治理理论 |
第三节 “巧匠”理论 |
一、“巧匠”理论的提出及其阐释 |
二、“巧匠理论”中的跨部门合作思想 |
第四节 无缝隙政府和整体性政府理论 |
一、无缝隙政府理论 |
二、整体性治理与整体性政府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基本形态 |
第一节 政政互助:府际协同治理 |
一、府际协同治理述要 |
二、府际间纵向协同、横向协同与斜向协同 |
三、“金寨驻吴江工作站”的协同机制及其借鉴 |
第二节 政社互动:政府与社区的协同治理 |
一、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政府与社区 |
二、基层协同治理中政府与社区关系的重塑 |
三、苏州青剑湖社区治理中“政社互动”的启示与借鉴 |
第三节 政企互通:政府与企业的协同治理 |
一、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及其演进 |
二、政府与企业协同治理的现实根源与方式选择 |
三、昆山政府与台商合作的策略及其成效 |
第四节 政会互融: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治理 |
一、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的必然性及其方式 |
二、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的功能阻滞与关系重塑 |
三、张家港市“新市民共进协会”的实践及其启示 |
第五节 政民互连:政府与公民的协同治理 |
一、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历史发展与现实定位 |
二、政府与公民协同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关系重塑 |
三、苏州市“警民恳谈”的措施及其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困境及生成机理 |
第一节 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困境解析 |
一、主体地位不等动摇协同结构 |
二、协同动力不足制约协同行为 |
三、权责关系不明扰乱协同秩序 |
四、拥有权力不均影响协同效果 |
第二节 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困境的生成机理 |
一、协同惰性:困境生成的客观因素 |
二、信度阙如:困境生成的主观因素 |
三、机制缺失:困境生成的动态因素 |
四、制度滞后:困境生成的静态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域外协同治理的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英国社会协同治理的经验与启示 |
一、英国社会协同治理的基本做法及经验 |
二、英国社会协同治理的启示 |
第二节 美国社会协同治理的经验与启示 |
一、美国社会协同治理的基本做法及经验 |
二、美国社会协同治理的启示 |
第三节 日本社会协同治理的经验与启示 |
一、日本社会协同治理的基本做法及经验 |
二、日本社会协同治理的启示 |
第四节 台湾地区社会协同治理的经验及启示 |
一、台湾地区协同治理的基本经验 |
二、台湾地区协同治理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路径思考 |
第一节 构建协同治理的基础平台 |
一、网络整合:信息监测中心和办公平台的建立 |
二、组织架构:基层社会治理综合协调机构的建设 |
三、制度建设:打造多元主体协同行为的规范化平台 |
第二节 培育协同治理的多元主体 |
一、树立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理念 |
二、改变基层政府的管理方式 |
三、提升协同主体的素质和能力 |
第三节 完善协同治理的相关机制 |
一、重视协同主体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
二、建立各方治理主体间的信任机制 |
三、建立相关主体协同治理的激励机制 |
四、健全治理主体间协同的监督机制 |
第四节 创新协同治理的工作方式 |
一、完善公民参与,实现工作方式的民主化创新 |
二、变革工作流程,实现“一站式”服务 |
三、综合运用治理工具,推进协同方式的完善和创新 |
第五节 改善协同治理的外部环境 |
一、营造跨部门协同和跨组织协同的文化氛围 |
二、改善基层协同治理的法治环境 |
本章小结 |
结论: 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有效性思考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制供给“碎片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标与意义 |
三、研究问题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述评与本研究的定位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农村公共服务 |
二、项目制 |
三、专项资金与农业专项资金 |
四、碎片化与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制供给碎片化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第五节 可能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之处 |
二、可能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碎片化政府的理论构建 |
一、碎片化政府:从现象到学术概念 |
二、碎片化政府的文献综述 |
三、碎片化政府的理论与框架 |
第二节 碎片化政府:理论契合性分析 |
一、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碎片化现象 |
二、依附于科层制体系的项目制运作 |
三、主体、资金与利益: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制供给的三要素 |
第三节 建立在碎片化政府理论基础上的分析框架 |
一、碎片化政府与项目生成 |
二、碎片化政府与项目实施 |
三、碎片化政府与项目监管 |
四、碎片化政府与项目优化 |
第三章 农村公共服务项目生成构成碎片化的内在动力 |
第一节 农村公共服务项目的生成逻辑 |
一、项目设立:中央政府发起的制度安排 |
二、项目重组:地方政府政策意图的植入 |
三、项目落户:县级政府的项目申请 |
第二节 项目生成过程中的主体划分 |
一、项目主体的部门划分 |
二、项目主体的地区划分 |
三、项目生成中的多元主体 |
第三节 项目生成过程中的资金配置 |
一、专项资金的部门分配 |
二、专项资金的地区划分 |
三、项目生成中的资金分化 |
第四节 项目生成过程中的利益划分 |
一、项目生成中的部门利益 |
二、项目生成中的地方利益 |
三、项目生成中的利益格局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实施中碎片化的具体表现 |
第一节 农村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过程 |
一、项目分配:县域内的项目落实 |
二、项目招标:市场机制的引入 |
三、项目建设:市场主体的参与 |
第二节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体多元化 |
一、县级部门主导的项目实施 |
二、项目下乡与县域治理结构变迁 |
三、主体多元化现实表现 |
第三节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分散化 |
一、部门主导的资金分配 |
二、乡财县管背景下的专项资金划分 |
三、专项资金分散化的具体表现 |
第四节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利益复杂化 |
一、项目实施中的部门利益固化 |
二、县域范围内的分利秩序 |
三、利益复杂化的具体表现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农村公共服务项目监管过程中碎片化的现实影响 |
第一节 农民公共服务项目的监管体系 |
一、项目生成与事前监管 |
二、项目实施与实时监管 |
三、项目结项与后期监管 |
四、项目监管体系的评价 |
第二节 项目监管过程中主体多元化的现实影响 |
一、项目监管与政府权威消解 |
二、项目监管与政府间协作缺乏 |
三、项目监管与政府间共谋现象 |
第三节 项目监管过程中专项资金分散化的现实影响 |
一、项目监管与专项资金的整合问题 |
二、项目监管与专项资金的效率问题 |
三、项目监管与专项资金的规范问题 |
第四节 项目监管过程中利益复杂化的现实影响 |
一、发包与打包:地方政府政策意图的移植 |
二、分配与建设:基层组织的选择执行 |
三、供给与需求:政绩导向下的供需脱节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项目联动机制: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碎片化的治道变革 |
第一节 项目联动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制供给碎片化的有益成分 |
二、整体性治理:应对碎片化政府的理论基础 |
三、协调、整合与信任:项目联动机制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宏观、中观与微观:项目联动机制的三层建构 |
一、中央政府:宏观层面的制度协调机制 |
二、地方政府:中观层面的资金整合机制 |
三、基层组织:微观层面的主体信任机制 |
第三节 项目联动机制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 |
一、项目联动机制与政府主体间关系的协调 |
二、项目联动机制与专项资金的整合 |
三、项目联动机制与利益主体间的信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件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致谢 |
(7)新中国国企改革思想的演进 ——委托代理视角下的制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选题背景 |
二、提出问题 |
三、研究意义与创新 |
第二节 相关研究基础和现状 |
一、重要概念界定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三、国内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框架与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三、内容框架 |
第二章 国企改革的思想基础 |
第一节 西方国企改革思想溯源 |
一、文艺复兴传统中的政府干预 |
二、从空想到科学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
三、列宁-斯大林体制下的“国家辛迪加” |
第二节 国企改革的历史实践——国外案例 |
一、苏联、南斯拉夫和匈牙利的公有制探索 |
二、德、法跌宕起伏的国有化道路 |
三、英、美谨小慎微的国企试验 |
第三节 中国国有企业思想滥觞 |
一、古代传统的国有制思想 |
二、近代以来国家主义的萌发 |
三、建国之后的社会主义改造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计划体制下国企改革的制度思想探索 |
第一节 1949-1977年的国企改革 |
一、“行政性分权”战略的成因 |
二、“大跃进”运动的经验和教训 |
三、“文革”乱局中的挫折与整顿 |
第二节“左倾”思潮下的探索争鸣 |
一、商品生产再认识 |
二、为价值规律正名 |
三、反思计划与市场 |
第三节“央地关系”中的制度摸索 |
一、“政府越位”的信息劣势 |
二、“经济核算”与产出计量 |
三、“政治挂帅”与效用评价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转轨时期国企改革的制度思想发展 |
第一节 1978-1992年的国企改革 |
一、“经济性分权”战略的形成 |
二、“扩权让利”方针的实施与评价 |
三、“企业承包”责任制的提出和改进 |
第二节“拨乱反正”下的思想解放 |
一、重申物质利益原则 |
二、定价权改革:“双轨制”来龙去脉 |
三、政府干预:从直接到间接 |
第三节 改革开放初期的制度探寻 |
一、“留成包干”与效用激励 |
二、“政企不分”和预算软约束 |
三、“两权分离”与内部人控制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市场条件下国企改革的制度思想深化 |
第一节 1993-2012年的国企改革 |
一、“整体推进”战略的出台 |
二、“抓大放小”改组的酝酿与实践 |
三、“股权交易”体系的构建与发展 |
第二节 经济学百花齐放的盛宴 |
一、产权理论的引入 |
二、股份制改革摸索 |
三、公司治理的尝试 |
第三节 面向现代企业的制度迈进 |
一、公司制改革与“政企分离” |
二、股权多元化与“控制权竞争” |
三、公开募股与“社会性约束”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理论总览与政策剖析 |
第一节 委托代理理论的演绎 |
一、理论范式的西方源流 |
二、观点内涵的中国发展 |
三、模型对象的衍生实践 |
第二节 国企改革的思路主线 |
一、委托人监督外部化 |
二、代理人激励具体化 |
三、主体间信息透明化 |
第三节 十八大之后的国企改革述评 |
一、新政背景 |
二、制度解析 |
三、预测展望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附录 |
一、前提假设 |
二、建模推演 |
三、结果建议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英文文献 |
在读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8)基于地方公共财政视角的中国不动产税制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 |
第四节 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及相关理论 |
第一节 中国不动产税制优化研究综述 |
第二节 财政联邦主义与地方公共财政 |
第三节 产权理论与代理理论 |
第四节 制度变迁与机制设计 |
第五节 小结 |
第三章 中国不动产物权兴废与税制沿革 |
第一节 中国古代田制与赋役制度 |
第二节 近代中国租界的永租制与房地产税制 |
第三节 国民政府时期的土地私有制与房地产税制 |
第四节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制度与房地产税制 |
第五节 评述与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大陆不动产物权与税制现状 |
第一节 中国大陆不动产物权现状 |
第二节 中国大陆不动产税制现状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中国港澳台地区不动产物权与税制现状 |
第一节 中国香港不动产物权与税制现状 |
第二节 中国台湾不动产物权与税制现状 |
第三节 中国澳门不动产物权与税制现状 |
第四节 评述与小结 |
第六章 国际不动产物权与税制现状 |
第一节 土地私有为主的国家不动产物权现状 |
第二节 土地公有为主的国家不动产物权现状 |
第三节 不对保有土地单独课税的国家不动产税制现状 |
第四节 对保有土地单独课税的国家不动产税制现状 |
第五节 评述与小结 |
第七章 不动产税与地方公共财政 |
第一节 制度均衡大国的地方财政特征 |
第二节 中国地方财政的形成与发展 |
第三节 分权体制下我国地方政府的经济扩张 |
第四节 我国不动产市场中的央地博弈与地方机会主义 |
第五节 以公共财政约束地方政府 |
第六节 小结 |
第八章 中国不动产税制优化设计 |
第一节 从开征物业税转向开征房地产税 |
第二节 路径依赖下我国不动产税制优化的路线选择 |
第三节 我国土地物权制度与批租制度改革 |
第四节 我国房地产税及资源税税制优化设计 |
第五节 沪渝房产税试点的经济效应 |
第六节 小结 |
第九章 中国不动产税功能定位及引导机制设计 |
第一节 房地产税与房地产市场 |
第二节 房地产税的税负归宿 |
第三节 房地产税与经济内生增长 |
第四节 我国不动产税的功能定位 |
第五节 房地产税开征引导机制设计及政策建议 |
第六节 小结 |
结语 |
附录 |
附图:1953年北京市房地产税收款书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科研成果 |
(9)公私伙伴关系视野下的地方公共物品供给(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和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
一、 研究的背景 |
二、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二、 国外关于公私伙伴关系与地方公共物品供给的研究综述 |
第三节 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
一、 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 论文研究的主要方法 |
第四节 论文的框架结构 |
第二章 公私伙伴关系与地方公共物品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一节 合作的内涵及其相关概念 |
一、 合作演进及其内涵的简述 |
二、 本文关于合作的概念及其类型的界定 |
第二节 公私伙伴关系(PPP)的内涵 |
一、 公私伙伴关系的一般概念介绍 |
二、 公私伙伴关系内涵的类型 |
三、 公私伙伴关系的特征 |
四、 公私伙伴关系的模式 |
五、 本文对公私伙伴关系的界定 |
第三节 公共物品与地方公共物品供给的内涵 |
一、 公共物品的内涵 |
二、 地方公共物品的内涵 |
三、 本文关于地方公共物品内涵的界定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私伙伴关系的理论之维 |
第一节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与公私伙伴关系 |
一、 委托代理理论及其与公私伙伴关系的相关性 |
二、 交易成本理论及其与公私伙伴关系 |
三、 公共选择理论与公私伙伴关系 |
第二节 民营化理论与公私伙伴关系 |
一、 民营化相关概念 |
二、 民营化与公私伙伴关系的关系 |
三、 民营化的类型与方式 |
第三节 协商和合作主义理论及其与公私伙伴关系 |
一、 合作主义的基本内涵与公私伙伴关系 |
二、 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与公私伙伴关系 |
三、 实践的协商民主理论:建立一个公共部门的设想 |
第四节 政府改革理论与公私伙伴关系 |
一、 作为公私伙伴关系先导的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 作为创新公私伙伴关系理念导引的新公共服务理论 |
三、 整体性政府理论 |
四、 我国的服务型政府理论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公私伙伴关系视野下地方公共物品供给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公私伙伴关系视野下地方公共物品供给推进 |
一、 公私伙伴关系供给地方公共物品的诞生与发展 |
二、 公私伙伴关系供给地方公共物品在欧盟国家的发展 |
第二节 公私伙伴关系视野下地方公共物品供给存在的问题 |
一、 公共利益监管的体制性漏洞 |
二、 成本控制的机制性模糊 |
三、 利益表达的制度性缺失 |
第三节 公私伙伴关系视野下地方公共物品供给困惑分析 |
一、 结构分析:官僚理性的延续与“内部员工”干扰 |
二、 内部核算分析:交易成本的视角 |
三、 市场风险分析:失灵与私人部门不成熟 |
四、 法治分析:法律适用中公私之争与刚柔困境 |
五、 社会分析:公民参与不畅与社会资本缺失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地方公共物品供给的体制性公私伙伴关系重构 |
第一节 公共性与新型公私合作观的重塑 |
一、 重拾公共物品的公共性 |
二、 竞争合作型公私合作观 |
三、 包容与共识型公私合作观 |
第二节 公私伙伴关系的政府体制完善 |
一、 以公私伙伴关系为导向的地方政府大部制设计 |
二、 整体性的网络协调 |
三、 公务人员管理能力创新 |
四、 利益代表渠道的塑造 |
第三节 公私伙伴关系中私人企业伦理与责任再造 |
一、 私人企业的道德伦理 |
二、 私人企业的社会责任 |
第四节 协商民主中公私伙伴关系的公民参与创新 |
一、 民主协商对公民与社会组织的要求:增值社会资本 |
二、 民主协商的公众部门设计 |
第五节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案例分析:台湾高铁案 |
第一节 案例背景 |
一、 台湾地区经济发展与民营化简介 |
二、 台湾高铁案例简介 |
第二节 台湾高铁案例研究与分析过程 |
一、 台湾高铁 BOT 案例的主导观念:公共性与公私合作观 |
二、 台湾地区公共部门的组织结构与台湾高铁 |
三、 台湾高铁公司的企业道德伦理与企业社会责任 |
四、 民间社会组织对台湾高铁项目的参与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 研究意义 |
二、 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访谈提纲 |
攻读博士论文期间所取得的相关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政府投资决策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一) 投资 |
(二) 政府投资 |
(三) 政府投资项目 |
(四) 政府投资决策 |
三、研究对象的选取、研究视角和主要框架 |
(一) 研究对象的选取 |
(二) 研究视角 |
(三) 主要框架 |
四、已有研究综述 |
(一) 行政决策研究综述 |
(二) 政府投资研究综述 |
(三) 政府投资决策研究综述 |
五、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意义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政府投资决策权的基础理论与制度沿革 |
一、政府投资决策权的界定 |
二、政府投资决策权的理论基础 |
(一) 政府投资决策权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二) 政府投资决策权的管理学理论基础 |
(三) 政府投资决策权的法学理论基础 |
三、政府投资决策权的制度沿革 |
(一) 改革开放前的政府投资决策制度 |
(二) 改革开放以来的政府投资决策制度 |
(三) 当前政府投资决策制度的总体评价 |
第二章 政府投资的范围界定 |
一、政府投资与公共产品供给 |
(一) 公共产品与市场失灵 |
(二) 政府投资是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形式 |
二、公共产品理论对政府投资范围的一般界定 |
(一) 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纯公共产品 |
(二) 具有显着外部收益、能够创造社会公平的准公共产品 |
(三) 产生规模经济效应的自然垄断产品 |
三、我国政府投资范围的现状评析 |
四、国外政府投资范围之审视 |
(一) 部分发达国家的政府投资范围 |
(二) 上述国家政府投资范围的特点 |
五、我国政府投资范围的界定 |
(一) 我国政府投资范围的影响因素 |
(二) 我国政府投资的总体范围和重点领域 |
第三章 政府投资决策权的配置模式 |
一、政府投资决策机构 |
(一) 现代行政决策体制的系统构成 |
(二) 行政决策权视角下的现代行政决策机构 |
(三) 政府投资决策机构的界定 |
二、政府投资决策权的横向配置 |
(一) 政府投资决策权的构成要素 |
(二) 政府投资决策权横向配置的现状描述 |
(三) 政府投资决策权横向配置的总体评价 |
(四) 政府投资决策权横向配置的制度建议 |
三、政府投资决策权的纵向配置 |
(一) 政府投资决策权纵向配置的现状述评 |
(二) 政府投资决策权纵向配置的制度建议 |
第四章 政府投资决策权的运行机制 |
一、政府投资决策过程的现实考察 |
(一) 投资规划(宏观决策) |
(二) 确定项目、安排资金(微观决策) |
二、决策理论视角下的政府投资决策过程 |
(一) 决策问题的构建 |
(二) 决策方案的规划 |
(三) 决策方案的确定 |
三、当前政府投资决策过程中的问题分析 |
(一) 政府投资规划的局限性 |
(二) 决策公开透明度差 |
(三) 公众参与机制缺失 |
(四) 项目咨询论证形式化 |
(五) 领导意志对决策的影响严重 |
四、政府投资决策运行机制的总体要求 |
(一) 基于决策科学视角的观察 |
(二) 基于行政法学视角的观察 |
(三) 总体性要求 |
五、完善政府投资决策运行机制的制度建议 |
(一) 政府投资规划制度 |
(二) 政府投资决策公开制度 |
(三) 政府投资决策参与制度 |
(四) 政府投资决策咨询论证制度 |
(五) 政府投资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
第五章 政府投资决策权的监督制度 |
一、政府投资决策监督现状透视 |
(一) 行政监督 |
(二) 人大监督 |
(三) 社会监督 |
(四) 总体评价 |
二、政府投资决策监督机制构建 |
(一) 部分国家政府投资决策监督机制评介 |
(二) 我国政府投资决策监督机制构建 |
四、政府投资决策责任制度 |
(一) 内涵 |
(二) 归责原则 |
(三) 责任承担 |
第六章 政府投资决策权的立法建议 |
一、立法现状评估 |
二、立法路径选择 |
(一) 制定政府投资决策基本法 |
(二) 各地方、各领域政府投资决策单行法的配套 |
(三) 立法中充分发挥政策文件的作用 |
三、立法目的、立法架构与主要内容 |
(一) 立法目的 |
(二) 立法架构 |
(三) 主要内容 |
四、立法实施的影响因素 |
(一) 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
(二) 行政体制的相应调整 |
(三) 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
(四) 公民社会的培育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市场失灵”与“市场残缺”———简论我国政府宏观治理“两难”处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D]. 刘辉. 厦门大学, 2019(12)
- [2]乡村文化空间形塑及其发展政策义涵 ——以西北C村为例[D]. 王琳瑛. 中国农业大学, 2019(02)
- [3]我国三大球项目竞技目标和产业目标统筹发展研究[D]. 黄河. 成都体育学院, 2017(12)
- [4]教师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代议制度研究[D]. 叶文明. 南京师范大学, 2017(01)
- [5]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协同治理研究[D]. 周定财. 苏州大学, 2017(06)
- [6]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制供给“碎片化”研究[D]. 杜春林. 南京农业大学, 2016(12)
- [7]新中国国企改革思想的演进 ——委托代理视角下的制度分析[D]. 陈庆.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5(12)
- [8]基于地方公共财政视角的中国不动产税制优化研究[D]. 王希岩. 华东师范大学, 2015(06)
- [9]公私伙伴关系视野下的地方公共物品供给[D]. 白祖纲. 苏州大学, 2014(09)
- [10]政府投资决策权研究[D]. 张国平.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