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代中国司法官的处事风格与角色意识(论文文献综述)
刘婉[1](2021)在《汉代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 ——以春秋决狱为例》文中提出
张蓉[2](2021)在《晚清循化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文中指出循化厅是清朝实施特殊族群管理与民族政策的典型场域,其基层社会组织结构相当复杂,由此导致社会纠纷处理领域的“地方性”特色格外突出。经由循化厅衙门处理的案件可概分为“细故”与“重案”。历史上,该区域社会内形成了各类社会纠纷照依土俗予以裁断的惯性机制。国家权力作为介入性力量,为循化厅提供了多样化的法律适用依据。然而,“细故”案件仍应视为民间调解失败后的例外情况,衙门对“细故”诉讼和息具结乐见其成,导致其大部止步于“中间阶段”既已结案。命盗重案虽深受重视,但审理却相当灵活:对涉及藏、蒙古等的重案,本应根据特别律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处断,实则多参照民间习惯法罚服完结;对涉及撒拉、回、汉等的重案,本应依照《大清律例》处断,实则为律例与“番例番规”的杂糅,没有清晰的界限划分。群体性纠纷不仅包括传统的部落冲突、寺院纠纷、族际冲突,亦因外国势力的介入而演化为外事纠纷,总体上呈现出群体武装械斗的特点。前三类冲突频繁发生且循环往复,严重破坏地方社会秩序,并威胁王朝国家之政治稳定,往往形成以陕甘总督、西宁办事大臣居中协调而多方联动的应对机制。究其本质,官方对群体械斗与民间“细故”的处置并无不同:皆希冀借助地方权威充当乡老予以调解。虽每临以兵威,且有官员主张借机推行内地律例,但受制于“羁縻为政”总体统治框架以及地方社会权力网络的制约,终流于个别特例。即便涉及到“洋人”的群体性事件,被晚清政府视为头等大事者,也概莫能外。循化厅的设置,为缺乏整合而具有浓厚离散性的区域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共权力,为个体诉求“公平”与区域社会摆脱“无序”提供了可能和新的途径。然而,整体施政理念与制度设计则导致了晚清循化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出高度的复合性:传统民间力量依然强大,使之成为地方政府解决区域社会纠纷不得不依赖的力量;大清律例与特殊律例名存实亡,必须借助土俗与习惯法方能行之有效。这表明,缺乏高效的国家政权建设,势必难以按照统一的法律制度处置社会纠纷,就法论事、缘法而判终究是一种难以企及的理想。
徐刚[3](2020)在《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对于研究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及其思想渊源,丰富中国法律思想史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中国现代法律教育起源于近代中国在移植西方法律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性变革,初步形成于国民政府制定法体系完善后的30年代末期。孙晓楼是中国第一位系统研究近代法律教育,并出版国内第一本法律教育专着《法律教育》的法学家,被吴经熊誉为“研究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被美国学者康雅信(Alison W.Conner)誉为“出色的法律教育家”。《法律教育》涵盖了法律教育领域里的几乎全部内容,包括法律教育之意义和目的、两大法系法律教育之比较、师资队伍与设施保障、入学条件与课程设置、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律实践教学、法律夜校与法律研究院等。因而,有学者认为孙晓楼是民国时期“专门法学教育体系”的建构者,并在“中国法学史上具有开创性地位”。研究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形成背景、理论体系、实践过程、作用发挥、历史价值等方面,对于当今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具有较强的启发和借鉴意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我国法学教育正面临新的历史机遇与挑战:如何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如何走以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如何创新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如何廓清跨学科知识体系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影响等。孙晓楼正是在类似的时代更迭、论争不断的历史背景下,建构出全面系统的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其探讨和论证过的内容有:法律教育肩负着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政治责任;在法律国际化过程中如何保持好本国法律教育的民族性、社会性;法律人才应当时刻关注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主张从最开始的提高入学资格入手,到培养环节中以高水平教授、完善的教学设施条件,来共同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等。论文综合运用了文献分析法、法律社会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系统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系统探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产生背景,包括法制环境、地域背景、学术氛围以及个人因素。“自主性”特征明显的国民政府法制建设,在建成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具有中国品质的近代法律体系后,更加需要一批既深谙西方法律文明,又从小熏陶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下的本土法学家来深入推进法制建设。他们不但能更好地适应法律自主性变革,而且能更加有力地强化法律变革的自主性。阻碍民国司法独立的掣肘性因素在于法律人才的匮乏,此外,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也需要更多的法律人才充实进新式司法机构和运转司法。时代最前沿、中国最开放、经济最发达的大上海,吸引了大批法科留学生留沪工作和优秀律师执业团体的形成。他们共同成为私立法政院校的优质师资,客观上促进了上海法律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接受过西式法律教育并于20年代崭露头角的第二代法学家,不但能够运用西方法律去改造中国传统法律,将汉语语境下的中国法律推向一个新高度,而且经常性地开展法律思想大讨论和多领域的法律实践活动。孙晓楼长时间倾注于东吴法学院教书育人,精心编纂两期法律教育专号,也深受东吴师生法律教育思想的启发和影响,通过自己的精深研究,系统化的法律教育思想得以最终形成。深刻阐释了孙晓楼关于法律教育的主要思想理念。任何理论体系必然都有其独有的思想理念作为指引,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自不例外。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源自于对民国大学教育存在的空谈式的理论教育、士大夫式的绅士教育、功利式的个人主义教育、盲从式的洋化教育等问题的关注和改进。关于法律教育的意义,他认为关系到国家法治的前途,并希望办理中国高等教育的人能特别注意到,因不切国情而妨害国家民族性发展的大学教育中的问题;希望办理法律教育的人能将法律教育当作一项事业,杜绝短期功利思想和行为;希望法学界注意到法律教育研究的重要意义,尽心竭力地研究法律教育。关于法律教育的目的,他认为是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关于什么是法律人才,他认为要具备法律学问、法律道德、社会常识。针对当时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知识轻实践、对外国理论缺乏甄别、对德育重视不够、对社会科学研究不足等问题,提出了推行理实并重制、改革课程体系、编写优质教材、改变讲授方式、加强品行培养、增强对理论法学和社会科学的学习研究等具体举措,对于当今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依然具有较多启示意义。重点研究了孙晓楼关于民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孙晓楼从法律国际化进程中的民族化、理实并重制、法律研究方法、法律课程编制等四个方面,对民国法律教育进行了制度设计。在法律国际化进程中,法律教育要立足本民族文化和本国社会实际,为本民族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在比较借鉴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法律教育优点的基础上,来改善中国法律教育。理实并重制,既有法律人才培养不适应废除领事裁判权需要和为缓解法律张力而培养具有较高司法智慧、司法技巧的法律人才等历史背景,又有以例案研究等四点关键之举来实现理论学科和实验学科相配合等系统内涵,具有较强的历史进步性。偏于理论的、狭义的、分析的研究方法存在通病,而在社会法学派崛起之后,法律的研究方法出现倾向于实际的、广义的、功用的研究之趋势。在详细考察12所国内外着名大学法律课程的基础上,不但研究得出沿用至今的课程编制五项原则,而且提出应添设法律伦理学、会计学、理论法学等三门课程的观点,切实针对时弊,符合当时历史阶段要求,至今仍具颇多启发意义。深入研究了孙晓楼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控制。孙晓楼从作为人才培养质量初始环节的入学门槛把控、作为人才培养质量关键的高水平教授、作为人才培养质量支撑保障的设施设备等三个方面对法律人才培养进行质量控制。受美国和东吴法学院“精英化”法律教育的影响,针对不合格学生充斥法律学校的时弊,提出一方面要限制学生人数,来达到以重质不重量的原则去选择人才和方便教师集中培养学生的效果;另一方面以提高入学资格来代替延长学习年限,保证学生在学习法律前应当修完9门基本科目。主张教育部限制学生人数的整顿措施,应当考虑各个学校的历史、已往的成绩、不同学科的强弱程度、学校本身经济情况等因素,避免一刀切。针对位置不稳、四处兼职的教授现状,主张以身许学的专任教授是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要通过俸给的提高、位置的保障、课目的限制、时间的限制和生活的改善,来崇养“国士式”教授。法学图书馆、模型法庭、讨论室、法律救助社是保障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必要设备支撑。着重研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实践展开。孙晓楼在担任东吴法学院副教务长、朝阳学院院长时期的法律实践,既是其法律教育思想的折射与印证,又是其实践智慧的充分展现。以论着的形式阐释比较法研究令人信服的理由,试图说服政府减少对东吴法学院比较法教学的干预,并指出比较法研究之根本目的在于改善中国法。特色鲜明的比较法教学给东吴法学院带来了充足的生源、良好的就业、星光闪耀的律师群体和司法官群体等巨大实际效益。长期在一批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群体指导下的东吴模型法庭课程,克服了长期理论灌输之弊病,训练了学生法律推理、法律论辩等方面的实践能力,对东吴法学院法律教学提供了莫大的帮助。担任朝阳学院院长期间,积极推行理实并重制,聘请司法经验丰富的法学家组成司法组教务委员会,引进模型法庭并适当增加比较法课程,补强了朝阳学生短于法律实践的弱项。孙晓楼是在中国添设法律研究院的最早极力主张者之一,也阐释了法律夜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应当存在的理由及改进对策。全面研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价值。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具有深厚的学术价值、深刻的历史价值和深远的当代价值。与同时代主要法学家相比,孙晓楼从推动和实现国家法治的高度出发,以更加宏大的系统性思维站在理论建构者的视角,综合运用比较法等研究方法,全面建构民国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参加国民政府教育部修订法律学系科目表工作,对在全国范围开设法学基本科目必修课、比较法课程以及遵循其主张的课程编制五大原则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法律教育思想对朱家骅任教育部长时期的宏观法律教育政策产生了不少启发和影响。担任东吴法学院副教务长时期,始终坚守比较法教学,积极推动模型法庭和图书馆建设。抗战期间担任朝阳学院院长,克服筚路蓝缕的办学困境,竭尽所能地四处聘来阵容齐整的高水平教授队伍,实行严格的学分制度、考试制度和奖惩制度,取得了招收法科研究生的新突破,取得了丰硕的办学治校成果。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对于进一步明确当今法学教育宗旨和定位,如何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如何构建法学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如何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如何开展好跨学科教育,如何将法律伦理学有机融入课程体系,如何改进法学研究方法和实践性教学等方面,都具有较多的经验启示和较强的借鉴意义。
徐子淳[4](2020)在《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研究》文中指出中国传统律学远绍秦汉,近迄明清,历两千年而不衰,实为中国古代法文化苑中的一株奇葩。中国传统律学水平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了中国古代司法,而且与中国古代的立法及法律发展状况直接相关,故律学研究一直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重要领域。虽然律学在汉晋之际非常繁荣,汉晋的律学家们在律学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以致到了唐代,推出了代表古代世界最高法律水平的《唐律疏议》,中国传统律学也由此达到了一个高峰。但若论律学的水准与完善程度,清代无疑是我国古代律学发展的重要阶段,代表了中国传统律学发展的最高水平。清人曾自豪地宣称:“近人诗文制器,均不如古,惟有三事远胜古人:一律例之细也,一弈艺之工也,一窑器之精也。”清代律学达到很高水平的主要标志是:清代的私家注律非常活跃,律学作品的数量和质量都远超前代,并且出现了种类繁多的注律方法与律学流派。“有偏重于注释律例的辑注派;有潜心于‘考镜源流、辨其原委’的考证派;有侧重于指导司法的司法应用派;有专门为司法实践提供直接参考的案例汇编派;有通过比较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评价各自优劣得失、为现行法律提供借鉴的比较注释派;有以便于检索、阅览及记诵为目的而进行注释的图表派、便览派和歌诀派;有以宣传清帝圣谕为主旨的宣教圣谕派,等等”。可谓流派纷呈,注家辈出,各有专长,相互推动,使清代律学取得了超越前朝的历史性成就。在清代的诸多律学流派中,人们对辑注、考证、司法应用等流派研究较多,因为这些流派一直位居法律史研究之要津,但对歌诀派与图表派则较少关注,很少有学者对之作过系统的专门研究。这大概与学者们认为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偏重于“术”,内容过于简略,无法表现中国传统律学的丰富内容有很大关系。其实,“术”虽小道,其中亦有可观者矣!正如晋代律学家刘颂所言,律学非“穷理尽性”之学,它以准确适用法律为旨归,故律学的主体应为“术”,而非“学”。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研究中国传统律学中的“术”至关重要。因此,本文将发扬中国传统律学中“术”的成分,即发掘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对之进行系统地整理与分析,探讨其产生的法律与社会根源,深挖其思维方式的根基,揭示其在立法、司法以及普法中的作用。法律歌诀朗朗上口,便于习者记诵;法律图表形象直观,便于用者按图索骥。若能将这两大注律系统、两种不同的注律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既可丰富中国传统律学研究,又能作为相关研究领域的参考。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有二:一是清代的法律歌诀,即清代有关法律知识以及法律适用经验的诗词、歌赋与口诀的总称,以乾隆年间程梦元的《大清律例歌诀》与梁他山的《读律琯朗》最具代表,此外还有程熙春的《大清律七言集成》、黄润昌的《大清律例歌括》,等等;二是清代的法律图表,即经过系统分类编辑的办案手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法律检索工具,便于快速搜索法律条文,以沈辛田的《名法指掌》为首,后又涌现出万维翰的《律例图说》、曾恒德的《律表》、邵绳清(又名邵春涛)的《读法图存》,等等。此外,还将研究置于清律典卷首以及载于其它律着中的特殊法律图表,如“服制图”(又称丧服图)、“例分八字图”,等等。此类法律图表看似简略,但其背后的内涵却非常丰富。一方面,“服制图”透漏着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发展以及家族观念的变迁,另一方面,“例分八字图”展示着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发展以及法律的进步。本文除第一章绪论与第六章结语外,主体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二章,清代以前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考释。首先重点探讨清代以前的法律歌诀。在中国古代,歌诀法源远流长,为社会各阶层所喜欢,这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具象性特点有很大的关系,法律歌诀亦不例外。法律歌诀最早的源头可追溯到晋代,张斐“注律表”中的某些论述可视为法律歌诀的雏形;唐代流传下来的法律歌诀仅《金科玉律》;至宋代,《刑统赋》成为雅语型法律歌诀的重要代表,相对地,通俗型的法律歌诀则以日用类书中的《事林广记》传播最广;明代的法律歌诀体例逐渐固定,对法律条文的归纳更加精炼和专业,部分律着以及日用类书中都载有各种类型的片段式法律歌诀,但仍属于业余型。以上各朝的法律歌诀为清代专业型法律歌诀的出现奠定了很好的基础。据考古发现,汉墓出土的《丧服图》帛书为最早的服制图实物,也就是说,法律图表出现的时间早于法律歌诀。元代以前,法律图表多表现以《丧服图》为主的图谱或表格形式,较少发现其它类型的法律图表;至元代,法律图表的类型逐渐增多,《元典章》里就出现多个表格集,王元亮的《唐律纂例》则是一部完全以《唐律疏议》为注释对象的完整的表格集律着;明代吸收元代法律图表中的“五刑图”、“例分八字”等精华,将八个“服制图”、“六赃图”等图表置于律首,使《大明律》的体例更趋合理和简明。鉴于清代以前较少发现其它类型的法律图表,因此,本章只用较少篇幅对清代之前的法律图表作简单梳理。第三章,重点考释清代的法律歌诀。在清代律注型的法律歌诀中,成书最早的是乾隆年间由程梦元编的《大清律例歌诀》,不仅有歌诀还有办案经验的总结;流传最广的是乾隆年间由梁他山编的《读律琯朗》,全书除了歌诀以外再无其它内容,堪称清律歌诀派中的秀珍之作,后世的《大清律例精言辑览》、《法诀启明》、《律例精言辑览》等中的歌诀多由抄录《读律琯朗》而来;最长的歌诀是光绪年间由程熙春辑的《大清律七言集成》,歌诀部分几乎涵盖了《大清律》的所有罪名,不仅有律例歌诀,还包含尸检歌诀,且参考诸多前人成果,实为清代法律歌诀的集大成者。相较于明代,清代的法律歌诀逐渐演变为专业型的法律歌诀,传播的对象也由普通民众转变成以地方司法人员为主体的法律官员、讼师以及刑名幕友。利用歌诀法具有高度凝练、言简意赅、易读易诵的特点,对《大清律》中须格外注意的法律条文加以概括,化繁为简,重点突出,借助歌诀的概括性、精炼性与简约性能够明显增强记忆法律条文的效果。第四章,重点考释清代的法律图表。清代的法律图表主要有两类:一是置于《大清律例》卷首的、起着统括作用的法律图表,如“服制图”(又称《丧服图》)、“例分八字之义”图等。通过研究历朝“服制图”中服制内容的变化,分析我国传统家族观念变迁的脉络以及刑事政策的变化状况。再从宋、元、明、清律学家对“例分八字”的解释及其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应用入手,探索中国古代立法技术与传统律学的发展历程;二是与律条相对应、可辅助使用者在司法审案中定罪量刑的律注型法律图表,以乾隆年间沈辛田的《名法指掌》以及万维翰的《律例图说》最具代表。本章重点研究律注型的法律图表。该类法律图表具有“条分缕析,纲举目张,切要简明,了如指掌”的特点,所列之表既具有索引功能,又能使阅读者快速检索、理解和掌握法律条文的重点内容。在清代图书检索技术的落后条件下,能做到按图索骥查找律例要点和相关解释,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这是对中国法律发展的一个很大丰富。第五章,综合探讨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在定罪量刑、法律传播等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并指出其存在的局限之处。歌诀法与图表法是我国古代独特思维方式的集中体现,是古代法律人实践智慧的结晶,对我国古代法制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当今的普法也有一定的借鉴价值,更可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本土资源发挥作用。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更是直接为提高司法人员法律素养服务的,这两种方法在产生的时间上虽有先后之分,但在运用上若能相互配合,可取得很好的效果。研究清代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不仅有利于弘扬中国传统法文化,还有利于突出中国古代法律人对世界法律文明做出的贡献。最后,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与传统法文化的特点出发,探讨法律歌诀或法律图表在中国传统律学中的作用,评价其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的地位,思考其现代价值。本文结构呈“总-分-总”的形式,即首先是一般性的总论,其次以历史为序,分别探讨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包括图谱)的源流,最后综合探讨两者的功能和作用、局限之处以及现代价值。当然,本文虽主要研究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但又不局限于此。例如,本文深入探讨了我国古代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之“源”;还从不同朝代《丧服图》在内容上的差异入手,探讨了我国传统家族关系的变迁情况;再如,本文通过对不同朝代律学家对“例分八字”的解释及其在法律中的应用进行分析,总结出了中国古代法律与传统律学之间的内在关系。因此,本文能起到裨补缺漏的作用,即可丰富中国传统律学研究,亦能作为相关研究领域的重要参考,这也是本文最大的研究价值。
李文睿[5](2020)在《清代司法官员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司法权力的公正行使关系民众人身、财产权利的安定性。同时,司法审判也是维护国家安定和经济社会繁荣发展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官员作为国家司法权力的执行者,其对案件能否依法公正审理,对国家与民众的利益均至为重要。关于清代司法官员审判责任问题的研究,学界前辈大都就这一制度的具体方面进行专题探讨,或基于某一法典对这一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论述,对这一制度整体性的研究目前尚存空白。有鉴于此,本文选择清代司法官员审判责任追究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全面运用清代律例、会典、则例等制度文本史料,并辅之以案例史料进行研究,尝试展现这一制度的全貌。本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这一部分主要介绍本论文的相关概念、选题缘起、学术史回顾、研究价值、研究方法及创新点。绪论首先对前人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指出了前人研究成果存在的缺乏对司法官员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的整体性研究,运用制度文本史料存在不全面,未能结合案例史料佐证观点等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本文将从全面运用相关制度文本史料,尝试结合案例进行研究两方面着手,对这一课题进行整体性研究。第二部分,即本文第一章——清代司法官员构成及审判制度。司法官员是审判责任追究的对象,而审判程序直接与司法官员审判责任的追究模式紧密相关,故在正文起首先行交代。本章首先介绍了清代中央和地方司法官员的范畴,即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堂官组成的中央司法官员,和由总督、巡抚、按察使、府州县正印官组成的地方司法官员的设置与审判职权。其后,本章接下来介绍了清代的司法审判程序。清代实行从基层到中央层层转审的审判模式,州县一级负责审结笞、杖案件,并对徒罪以上案件进行初审;府一级主持对徒、流、死案件的二审;按察使司一级对流罪、死罪案件进行三审,并对徒罪案件进行复核;总督、巡抚对死罪案件进行四审,对流罪案件进行复核,并对徒罪案件作出正式判决;刑部负责批准督抚对流罪案件的判决,并奉旨会同都察院、大理寺对死罪案件进行第五审,所作出的判决经皇帝批准即作为最终判决。皇帝批准的死罪判决,如系立决则立即执行,其余经秋审、朝审程序决定其执行方式。第三部分,即本文第二章——清代司法官员审判追责制度的法源与追究范围。这章主要对清代法律对司法官员审判责任追究的制度性规定进行归纳和梳理。这一章是本文的重中之重,首先简要介绍了清代司法官员审判追责制度的基本法律渊源,即《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及其则例事例、《钦定六部处分则例》等几部法典与单行法的内容与制定沿革。其后,根据上述法典和单行法的相关内容,笔者基于《大清律例》和《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对清代法律所规定的对司法官员应予追究行政、刑事审判责任的各类情形分别进行具体的论述。第四部分,即本文第三章——清代司法官员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的实践。这一章中笔者选取了《清实录》所载有关审判责任追究的御批案例,尝试通过案例研究,对清代司法官员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初步探究。本章抽取了《清实录》中的十起案例,加以分析考察。之所以采用这一研究方式,是因为清代作为中央集权的大一统王朝,且政治制度较早成熟定型,其法制在时间、空间上均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因此数量较少的案例亦可对审判追责制度的运行状况有所展现。同时,限于论文篇幅和本人精力,对浩如烟海的清代史料,势必难以面面俱到加以全面整理,因此笔者在本文中仅选取了数量较少的案例,对清代审判问责制度的运行做初步的、粗浅的探究。此外,在清代的政治体制下,对官员的问责一般需要通过皇帝的亲自裁决。因此《清实录》所载御批案例的代表性和典型性是较强的。笔者在本章中,首先对《清实录》所载御批案例的特点和整体概况进行了介绍。其次,笔者选取了《清实录》中有关对司法官员侵害当事人人身权利进行追责的相关案例,并对这类案例的法律适用问题和追责程序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笔者选取了对司法官员非法审判行为追责的相关案例,并按对涉案司法官员追责惩处方式的不同,将这一部分的案例再细分为对司法官员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例,和对司法官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两类,分别加以讨论。本章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对清代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了初步的探讨。第五部分,即本文第四章——清代司法官员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的特点及其评价。本章首先总结了清代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的特色,包括综合运用多层次追责手段,按审级区分责任轻重,审判追责高度法制化,皇帝在追责体系中具有终局性地位四方面。其次,笔者总结了这一制度所取得的三点成就,包括维护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法制的统一性,清明吏治、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最后,笔者对该制度的局限性进行了探讨,指出在绝对皇权、行政司法合一的政治制度和基层一人政府模式三因素的影响下,清代司法官员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难免是有限的。第六部分,即本文的结语部分。这一部分对全文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并总结了清代司法官审判责任制度所留下的教训与启示。
钟子龙[6](2020)在《“海瑞定理Ⅰ”的历史性反思》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瑞定理Ⅰ作为一种司法准则,它强调只有做到始终如一的公正审判才能减少机会型诉讼的发生。而将海瑞定理放到中国古代的政治语境之下去考察,我们将会发现它只是一种理想化的司法,息讼的方式在传统中国的政治体制下很大程度上不是所谓的始终如一的公正审判,在伦理主导司法的古代社会,伦理教化成为息讼的最重要手段。本文试图从中国古代的司法官的非职业化以及司法本身的实质化倾向两个角度分析在传统中国政治中,海瑞定理Ⅰ缘何不能成为一个行之有效的司法指导准则,也即缘何海瑞定理Ⅰ在传统中国社会不能发挥出它本应有的效用。在中国古代的伦理化司法传统的影响下,在行政兼理司法的治理体系下,海瑞定理Ⅰ成为一个与实际的政治环境不相容的司法准则,这就是对海瑞定理Ⅰ从历史上进行一个反思之后的结果。
崔嘉欣[7](2019)在《清末民国时期北京监狱研究(1907-1937)》文中认为北京监狱是中国近代第一座隶属中央的新式监狱,于清末筹备创建,设计理念先进、建筑规划合理,代表了清末新式监狱建筑水平的最高水准。尽管清政府在北京监狱筹建过程中具有被动性、滞后性和强烈政治功利性等特点,该监狱在不少设施未完成情况下而草草竣工并在建筑上存在种种问题,但该监狱对推动近代中国监狱转型起到重要作用。北京监狱筹办时期构建的“三科两所”管理体制及人事管理制度,经过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政府时期的发展演变,逐渐趋于合理与完善,在北京监狱乃至中国监狱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北京监狱不同时期监狱官设置、委任与招考、薪俸与奖惩和监狱官群体状况的简要考察,说明制定合理机制选任合格监狱管理人员,并养成其适应近代教育刑的素养,是能否发挥近代监狱教化功能的重要前提。受近代教育刑理念的影响,教化处于近代监狱职能的中心位置。北京监狱作为新式监狱的典型代表,十分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教诲。该监狱在教育教诲的对象、内容、形式、时间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规则并付诸实践,以期达到理想的教化效果,但是,由于教育教诲理念的矛盾,以及外在条件的限制,教育教诲没有产生理想的效果甚至发生异变。监狱罪犯作业是近代教育刑的一项重要制度,有经济与社会双重功能。北京监狱成立初期,监狱作业得到较快发展,经济和社会功能得以初步发挥。自1923年1月至1928年底,两种功能双双衰退。此后至1937年抗战前该监狱作业规模得到扩展,但其功能逐步异变为南京政府榨取罪犯劳动价值的工具。总之,通过对北京监狱建立与发展的纵向考察,对该监狱管理机构与人员、教育教诲、罪犯作业、罪犯状况等专题的横向研究,以及对民国时期各项监狱制度在北京监狱实际运行状况的分析,说明北京监狱对民国时期狱制的转型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也透过北京监狱在近代化转型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揭示出民国时期监狱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王绘[8](2019)在《唐判中的法意与文学品格之间的平衡性研究 ——以白居易《甲乙判》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应试举人为科举考试而训练笔力的科判,白居易的《甲乙判》不仅文采斐然,具有文学性的审美价值,它更是立足于唐朝的法律文化、礼法制度,具有规范指引社会秩序的作用,也是唐朝士人学习试判的重要范文,因而《甲乙判》是法律与文学相结合的典型代表。其判词引经决狱,衡情酌理具有实判文书的法律价值。同时,其用典论证,长于抒情则具有一定的文学品格。判词是以法律为依据对案件事实曲直做出判决的的应用文书,而《甲乙判》的文学性表达使判词实用性与审美性并重。本文致力于研究《甲乙判》中的内容,探究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法律精神和思想,从而回应法律与文学存在的合理性以及二者平衡的可能性,从而对当前的司法裁判文书改革提供一些思路。
古戴[9](2018)在《论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之变迁 ——以《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为分析文本》文中指出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之—。当代中国依然处在司法改革与法治建设的道路之上。以史为鉴方能知兴替,回顾历史,清末民初适逢国家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在彼时的转变中,时人通过一系列的变法修律等改革,西方权利、民主、法治等观念进入中国。在中西方的文化融合与碰撞下,私有财产权领域的变迁主要通过四个侧面进行呈现:其一,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观念层面上,呈现出从传统的伦理之私向理性个体之私之转变。其二,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层面上,传统社会是民事法律规范寓于刑事法律条文之中;清末民初以降逐渐形成了独立完备的民事法律体系。其三,国家政府在进行私有财产权保护时,司法体制上也发生了变革。一方面由于传统社会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离与否在不同层级有着不同的样态,另一方面限于涉及私有财产权纠纷的婚田细故案件性质,故而,在私有财产保护的司法体制上传统社会主要呈现出审判权与行政权混同的样态。清末民初以降,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审判庭制度逐渐明晰,不论是清末民初的四级三审制抑或是南京国民政府的三级三审制,都逐步将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剥离出来,进一步加强了司法对私权的保护,进而限制了公权对私权的干涉,进而逐步走向以审判独立为核心的司法独立之道路。其四,由于大理院产生的特殊时代背景,即政体骤变,法典未备的社会现实,大理院的推事们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民事判例制度创造性的以法官造法的方式行使着司法兼营立法的功能,并且使这些推事们得以将代表传统思想的旧学理念与代表西方观念的法学概念进行了较为深刻地融合。通过判决例的方式将近代法学观念推广到基层,进而触及社会最广大人民的经济生活交往之中。透过对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变迁的四个侧面地分析,史实屡屡告诉我们,私有财产权保护无论古今中西都具有同样的时代特征——必然性和民族性。中国传统社会各统治阶级对私有财产权的重视程度和传统国家的分合状态走向趋于一致。一个统一的时代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总是于一统江山之初较为重视,随着统治阶级的固化与腐朽、剥削意识的增长和民本思想的淡化,总会逐渐通过增加赋税徭役等方式直接或间接的侵害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在长久剥削压迫下,出于对私有财产权的本能保护就会使得人民走向抗争,一统时代就会走向分裂。此即私有财产权保护之必然性,换言之,对私有财产权的合理保障是现阶段历史时期内任何国家政权都不可回避的议题。国家统一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前提即是要保障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另一方面,私有财产权具有民族性,表现为在不同社会历史阶段,不同的文化场域,私有财产权具有不同的内涵。不能用单一的、机械的概念理论来解构历史事实。学术研究的终极目标在于如何更好的认识真实的世界。以概念、理论为代表的普适主义与以特殊经验、应用研究为代表的特殊主义在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变迁的研究中有重要意义。分析大理院之具体案例可以发现,虽然个体权利以及男女平等思想从以宗法伦理为基础的家庭观念中的解放;但是,由于中国传统社会公私义利观念、儒家仁和理念影响的特殊性,于商会、典权、佃权以及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等问题中,个人主义、绝对的产权观念以及由此产生的接力型家庭观念与中国的历史时空不能融合。在保障私有财产权这一时代发展进程中,为寻找中国文化的历史脉络,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需求,在时代性与民族性中探索平衡点,大理院推事们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清末民初,“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观念涌入中国,大理院被赋予了国家最高司法审判的职能。彼时体制初立,国家待兴,无论是政治环境、社会境况抑或是立法技术,都无法建立统一的民事法律体系,形成完备的民法典。然而,法典虽未完备,社会生活并未停滞。立法机关尚未完成的立法任务,顺而行至司法部门。大理院作为当时社会最高的司法审判部门,其作出的判例及其要旨,虽然由于我国成文法传统及至民初的一贯延续,导致判例及其要旨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既判力,但却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被下级法院予以援用。产生了“司法兼营立法”的实际功能。在社会治理权力制衡的发展趋势中,民初大理院“司法兼营立法”的这种权力合并的模式有其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然而,在私有财产权相关案件的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种从实践抽象出理论和概念,进而适用于实践中的模式,在法律实施层面更能达到“以资折服”的效果;在法律制度的创设层面,更能够将私有财产权的基本精神和原理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需求合理调和;较大程度地减少制度、概念、理论与特殊的社会生活实践间的冲突,尽可能的降低法律实施的成本,不致法律脱离实践而流于形式。因此,民初大理院在特殊历史时期探索出的这种“司法兼营立法”的模式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是我国法治文明建设进程中的具有民族特色与时代特色的瑰宝。
黄霞(黄侠)[10](2017)在《中国古代判词的情理与文采》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古代判词就是中国古代的“裁判文书”,是我国历代司法官员以法律为依据对是非曲直的判断与评价所得出的结论。能够正确适用法律、能有效说服两造、最大程度地教化社会的判词堪称好判词,好判词的说理要既合“情理”又具“文采”。本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为“绪论”。第一节首先介绍了选题的意义,指出本选题的意义在于分析和挖掘中国古代判词里的“情理”和“文采”,裨益于今日裁判文书质量的改善。第二节介绍了古代判词“情理”和“文采”的国内外研究述评;第三节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本文尝试对判词的说理艺术和判词的文学性进行法学与文学双重特性的跨界研究。第二章为“中国古代判词的概貌、逻辑和说理模式”。第一节介绍了中国古代判词概貌。第二节介绍了中国古代判词的逻辑,中国古代判词最富有逻辑性,在说理中往往寓简洁生动于精密严谨、寓人文关怀于法律条文、寓文学性于逻辑性。第三节介绍了中国古代判词的说理模式,中国古代判词说理往往会诉诸情感、诉诸典故、诉诸道德、诉诸文化。第三章为“唐代判词的情理与文采”。唐判“文辞华丽、语句典雅”,是我国判词发展史上第一座丰碑,骈判作为一种文体正式确立。第一节介绍了唐代判词概貌。第二节以《龙筋凤髓判》为典型对唐判进行考察,唐判谋篇布局精细完整,文辞藻饰骈丽浮华,用典巧妙。第三节以《甲乙判》为典型对唐判进行考察,《甲乙判》的语言上善用比喻、多用典故、文辞简练、表达准确、说理充分,《甲乙判》里的情理表现为引经决狱、以民为本,《甲乙判》里的礼法表现为法有驰张、礼法迭相为用。第四章为“宋代判词的情理与文采”。宋代流行散判,判词说理条分缕析、重视对事实的认定,且引律为判、说服力强,宋判是我国判词发展史上第二座丰碑。第一节介绍了宋代判词概貌。第二节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典型对宋判进行考察,《名公书判清明集》在语体上辞尚体要、圆通博约、言浅情真,《名公书判清明集》里的情理表现为对法意与人情关系的把握和在具体案件中对情理的探询与分析。第五章为“明代判词的情理与文采”。第一节介绍了明代判词概貌。第二节以《折狱新语》为典型对明判进行考察,言语的情感化趋向和语言的形象化倾向是《折狱新语》的语言风格;在《折狱新语》的判词里,往往能看到司法审判对人情、世情和常理等情理因素的考虑;恤刑慎杀、刑罚适当、教化与息讼是体现在《折狱新语》中的司法理念。第六章为“清代判词的情理与文采”。第一节介绍了清代判词的概貌。第二节以《张船山判牍》为典型对清判进行考察,考察了《张船山判牍》的文学风貌与诗人性情、法律正义与道德教化、文学与司法的巧妙结合。第七章为“改善当今裁判文书质量的几点思考”。第一节介绍了当今我国裁判文书的现状。第二节介绍了影响我国当前裁判文书质量的观念因素、制度因素和制判主体因素。第三节提出了我国当前裁判文书质量改善的进路,具体在于改变轻视裁判文书制作的观念、建立健全相应配套制度、让裁判文书的说理富于“情理”和“文采”。
二、古代中国司法官的处事风格与角色意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古代中国司法官的处事风格与角色意识(论文提纲范文)
(2)晚清循化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档案介绍 |
三、研究综述 |
(一)对清代国家与地方社会之间关系的研究 |
(二)对清代法制体系及法律职业群体的研究 |
(三)对清代地方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 |
(四)对清代甘青涉藏地区法治状况的研究 |
(五)对清代循化厅权力机制与社会纠纷解决的研究 |
(六)学术史评述 |
四、研究方法 |
(一)方法与理论 |
(二)分析框架 |
(三)创新与局限 |
五、内容简介 |
(一)范围界定 |
(二)主要问题 |
第一章 循化厅的建制沿革与法律秩序 |
第一节 清代循化厅的地区概况 |
一、疆域范围与特征 |
二、自然地理环境 |
第二节 清代循化厅的建制沿革 |
一、循化厅的历代沿革 |
二、雍正二年后的治理 |
第三节 晚清循化厅的基层社会 |
一、乾隆年间的“族、工、屯、寨” |
二、光绪年间的“汉、回、番、撒” |
三、两大寺院集团 |
第四节 晚清循化厅的法律秩序 |
一、法律形式 |
二、司法官员 |
三、调解角色 |
四、存在问题 |
五、诉讼类型 |
反思与小结 |
第二章 晚清循化厅“细故”案件的规制与实践 |
第一节 大量“细故”止于诉讼“中间阶段” |
一、官方规制 |
二、衙门反应 |
第二节 官府对“细故”和息乐见其成 |
一、国家大政方针的影响 |
二、循化厅衙门的考量 |
三、循化厅同知的处境 |
第三节 民众的成本考量与民间力量的强大 |
一、民众的成本考量 |
二、民间力量的强大 |
反思与小结 |
第三章 晚清循化厅藏族重案的处理办法 |
第一节 晚清循化厅重案审理的官方规制 |
一、逐级审转覆核制 |
二、州县衙门的重案审理规制 |
第二节 “冬至保”案及其审断特色 |
一、“冬至保”案的情节与背景 |
二、“冬至保”案的审断特色 |
第三节 土俗民情与特殊律例 |
一、循化厅复杂的行政隶属关系 |
二、循化厅的地方干预能力不足 |
三、当地的土俗民情与司法文化 |
第四节 “羁縻”为政下的法律实践 |
一、清朝在涉藏地区的施政理念 |
二、强大的地方文化权力网络 |
反思与小结 |
第四章 晚清循化厅撒拉、回、汉等族重案的审理 |
第一节 清朝对撒拉的治理 |
一、撒拉的族源 |
二、撒拉的内地化 |
第二节 撒拉、回族的寻常命盗重案解决 |
一、“律例”和“实用”的兼容 |
二、遵从民间习惯法调解和息 |
第三节 各民族之间的寻常命盗重案 |
一、汉族与回、藏之间的重案解决 |
二、回族与藏族之间的重案解决 |
第四节 注重实用性审断民族重案的弊端 |
反思与小结 |
第五章 晚清循化厅蒙藏部落纠纷与解决机制 |
第一节 多哇、河南蒙旗冲突的诉讼与解决 |
一、多哇、河南蒙旗的冲突因由 |
二、诉讼过程 |
三、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多哇、河南蒙旗纠纷解决中的官府 |
一、处理蒙藏纠纷的行政网络 |
二、处理蒙藏纠纷的掣肘之处 |
第三节 多哇、河南蒙旗冲突中的地方势力 |
一、多元基层社会治理体制 |
二、宗教领袖的巨大影响力 |
三、藏族聚居区的特殊权力机制 |
反思与小结 |
第六章 晚清循化厅涉藏地区的外事管理与纠纷解决 |
第一节 清政府对涉藏地区的外事管理 |
一、外国人纷至沓来 |
二、清政府的管控措施 |
三、管控措施的问题 |
第二节 涉藏地区的外事冲突与官方应对 |
一、洋人携条约自重不服管控 |
二、当地藏族民众浓厚的排外情绪 |
第三节 保安教案的发生过程与纠纷解决 |
一、“佛耶”冲突的累积与保安教案的爆发 |
二、甘肃各级政府的应对措施与解决方案 |
三、官府应对策略及其成因的总结分析 |
反思与小结 |
结语 |
一、解决机制 |
二、总体特征 |
三、总结反思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产生背景 |
第一节 法制环境: 制定法体系的完备和司法改革的推进 |
一、制定法体系的完备 |
二、司法改革的推进 |
三、小结 |
第二节 地域背景: 时代最前沿、中国最开放、经济最发达的大上海 |
一、近代上海与法学留学生 |
二、近代上海与私立法政院校的发展 |
三、近代上海与律师职业团体的形成 |
第三节 学术氛围: 第二代法学家的成熟与法律教育思想讨论的兴起 |
一、第二代法学家的成熟 |
二、法律教育思想大讨论的兴起 |
第四节 个人因素: 孙晓楼本人的职业生涯与对法律教育的长期研究 |
一、孙晓楼本人的职业生涯 |
二、孙晓楼对法律教育的长期研究 |
第二章 孙晓楼关于法律教育的主要思想理念 |
第一节 对民国大学教育批评及改进意见 |
第二节法律教育之意义: “有关于国家法治的前途” |
一、中国古代法律教育: 现代法治的缄默之地 |
二、乱象丛生的民国法律教育呼唤系统的法律教育研究 |
三、办出高水平的法学教育: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由之路 |
第三节 法律教育之目的: “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 |
一、法治意识与法律人才: 实现国家法治的基础和关键 |
二、法律人才之要件: 法律学问、法律道德、社会常识 |
三、改进和完善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人才培养 |
第三章 孙晓楼关于民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 |
第一节 改善中国的法律教育: 借他山之石以自立 |
一、法律民族化的检讨 |
二、大陆英美法律教育之比较借鉴 |
第二节 法律教育的一个新制度: “理实并重制” |
一、“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
二、“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的系统内涵 |
三、“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的历史进步性 |
四、小结 |
第三节 法律研究方法之转变趋势 |
一、各法学派研究方法的不同 |
二、从理论的研究到实际的研究 |
三、从狭义的研究到广义的研究 |
四、从分析的研究到功用的研究 |
第四节 法律课程编制之研究 |
一、法律课程编制应遵循之原则 |
二、法律学校应添设之三门学课 |
三、一份理想的法律课程表的出炉 |
第四章 孙晓楼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控制 |
第一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初始环节: 从把控入学门槛开始 |
一、未进法律学校之前应修习之基本科目 |
二、限制学生人数、提高入学资格以“培植完善的法律人才” |
第二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 高水平的专任教授 |
一、难以以身许学的教授充斥社会 |
二、“崇养国士式的教授以做青年的矜式” |
第三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支撑保障: 法律学校应有之设备 |
一、法学图书馆 |
二、模型法庭 |
三、讨论室 |
四、法律救助社 |
第五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实践展开 |
第一节 东吴法学院鲜明的教学特色 |
一、比较法教学 |
二、常态化开设模型法庭 |
第二节 法律夜校人才培养和东吴法学院研究生教育 |
一、法律夜校人才培养之改进 |
二、法律研究院之添设 |
三、开创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先河的东吴法学院 |
第六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价值 |
第一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学术价值: 与同时期主要法学家比较 |
一、关于法律教育目的的探讨 |
二、关于法律人才观的探讨 |
三、关于法律课程编制的探讨 |
四、关于法律学校教授的探讨 |
五、关于法律学校设备的探讨 |
六、对待比较法的态度 |
第二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历史价值 |
一、继承与革新: 对第一代法学家的法律教育思想 |
二、启发与采纳: 对国民政府法律教育政策的作用和影响 |
三、执教与执掌: 在“南东吴,北朝阳”的法律教育实践 |
第三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及其局限性 |
一、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 |
二、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局限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
1.4 研究主旨与研究方法 |
2 清代以前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考释 |
2.1 清代以前的法律歌诀 |
2.1.1 晋唐:文学体 |
2.1.2 宋代:雅俗并存 |
2.1.3 明代:业余型 |
2.2 清代以前的法律图表 |
2.2.1 由汉至宋:释五服为主 |
2.2.2 由元至明:由“一”到“多” |
2.3 清代以前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之特征 |
3 清代的法律歌诀考释 |
3.1 歌诀律着的代表之作 |
3.1.1 《大清律例歌诀》:成书最早 |
3.1.2 《读律琯朗》:流传最广 |
3.1.3 《大清律七言集成》:集大成者 |
3.2 其它类型的法律歌诀 |
3.2.1 通俗型的法律歌诀 |
3.2.2 专业型的歌诀律着 |
3.2.3 司检型的尸检歌诀 |
3.3 风格特点与进步之处 |
4 清代的法律图表考释 |
4.1 置于律首的统括图表 |
4.1.1 “服制图”:表格之中存伦理 |
4.1.2 “例分八字图”:撑起法律的骨架 |
4.2 律注型的法律图表 |
4.2.1 《名法指掌》:指掌之间藏乾坤 |
4.2.2 《律例图说》:法律原是一幅画 |
4.2.3 其它类型的律着代表 |
4.3 风格特点与进步之处 |
5 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之功用、局限与价值 |
5.1 功用分析 |
5.1.1 法律素养的养成 |
5.1.2 定罪量刑的助手 |
5.1.3 普及法律的手段 |
5.2 局限之处 |
5.3 价值探讨 |
5.3.1 丰富了传统律学的内涵 |
5.3.2 中国特有的法文化遗产 |
5.3.3 以史为鉴,古为今用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大清律例》“服制图”及“服制”卷 |
B “例分八字”及“释十六字”之义 |
C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D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5)清代司法官员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概念界定及选题由来 |
(一)相关概念界说 |
(二)选题缘起 |
二、学术史回眸 |
(一)清代司法官员研究现状 |
(二)清代文官问责研究动态 |
三、本文研究价值及创新点 |
(一)研究价值 |
(二)创新点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一)文献资料法 |
(二)跨学科研究法 |
(三)案例法 |
(四)图表法 |
第一章 清代的司法官员及司法审判程序 |
一、清代司法官员的构成 |
(一)中央司法官员 |
(二)地方中、高等司法官员 |
(三)基层司法官员 |
二、清代司法审判层级及审判基本程序 |
(一)州县对笞、杖案件的自行审理及对重罪案件的初审 |
(二)府、省各级衙门对徒、流、死案件的层层转审 |
(三)三法司对死罪案件的核拟 |
(四)秋审与朝审 |
第二章 司法官员审判责任追究法源、类别、过程 |
一、审判追责制度的法律渊源 |
(一)《大清律例》 |
(二)《大清会典》与《大清会典事例(则例)》 |
(三)《六部处分则例》 |
二、追究审判责任法定情形 |
(一)应当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 |
(二)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情形 |
(三)有关司法官员审判责任追究的特殊情形 |
三、审判责任追究法定过程 |
第三章 清代司法官员审判责任追究实施 |
一、对司法官员侵害当事人人身权利的追责实例 |
(一)郑良翰盗伐树木案 |
(二)汪右奇杀潘蔚昆案 |
(三)固始县知县周应麟滥刑案 |
(四)小结 |
二、对司法官员违规审理行政责任的追究案例 |
(一)任珍杀妻妾案 |
(二)周廷鉴叩阍案 |
(三)宋二油饼故杀无名男丐案 |
(四)孟传冉杀朱胜溪案 |
(五)小结 |
三、对司法官员非法审判刑事责任的追究事例 |
(一)僧广明因奸致死杜得正案 |
(二)潮阳县积年械斗案 |
(三)山西员杜氏牟产诬节案 |
(四)小结 |
第四章 清代司法官员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特点及评价 |
一、清代司法官员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的特色 |
(一)综合运用多层次追责手段 |
(二)按审级区分审判责任轻重 |
(三)审判责任追究空前法制化 |
(四)皇帝在追责体系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
二、清代司法官员审判责任追究的成就 |
(一)维护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法制的统一性 |
(二)清明吏治,缓和社会矛盾 |
(三)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
三、清代司法官员审判责任追究的局限与不足 |
(一)绝对皇权是追责制度运行的双刃剑 |
(二)行政司法合一的政治体制令追责效果受限 |
(三)“一人政府”模式限制了对中基层司法官员追责的功效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7)清末民国时期北京监狱研究(1907-193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四、基本概念与研究时段界定 |
第一章 北京监狱的创建(1907—1911) |
1.1 北京监狱创建的背景 |
1.1.1 中国传统狱制的基本特征 |
1.1.2 西方近代监狱理念的传播 |
1.1.3 清末监狱改良运动的推动 |
1.2 北京监狱的创建 |
1.2.1 允准设立 |
1.2.2 选址、设计与建造 |
1.2.3 创建北京监狱的评价 |
小结 |
第二章 北京监狱的历史变迁(1912-1937) |
2.1 北洋政府时期的北京监狱 |
2.1.1 北洋政府的接收 |
2.1.2 北洋政府初期的筹办 |
2.1.3 北京监狱初期发展与波折 |
2.1.4 北洋政府时期北京监狱的特点 |
2.2 南京政府时期的北京监狱 |
2.2.1 南京政府的接收 |
2.2.2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状况 |
2.2.3 北京监狱制度演变与走向 |
2.2.4 监狱状况恢复与作业回升 |
2.2.5 南京政府时期北京监狱的特点 |
小结 |
第三章 北京监狱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分析 |
3.1 北京监狱管理机构创设与演变 |
3.1.1 清代狱官体制与清末改良 |
3.1.2 北京监狱管理机构创立与职能初设 |
3.1.3 北洋政府时期职能完善与调整 |
3.1.4 南京政府时期机构重组 |
3.1.5 北京监狱管理机构与职能演化评价 |
3.2 北京监狱管理人员分析 |
3.2.1 清代监狱官状况与清末改良 |
3.2.2 北京监狱监狱官设置 |
3.2.3 监狱管理人员的选任 |
3.2.4 监狱管理人员薪俸与奖惩 |
小结 |
第四章 北京监狱的教育与教诲 |
4.1 教育教诲在教育刑中的地位与功能 |
4.1.1 近代教育刑内涵 |
4.1.2 教育教诲在近代教育刑中的功能 |
4.2 清代刑制改革 |
4.2.1 中国古代“明刑弼教”刑制辨析 |
4.2.2 清末狱制状况 |
4.2.3 清末教育刑引入 |
4.3 北京监狱教育教诲实践演化 |
4.3.1 教育教诲的早期探索 |
4.3.2 教育教诲的初步发展 |
4.3.3 教育教诲的衰败 |
4.3.4 教育教诲的回升及其分析 |
4.4 北京监狱教育教诲演化特点 |
4.4.1 内容不断扩展与多重转化 |
4.4.2 形式由简单到复杂 |
4.4.3 态势由上升、引领转为下降与平庸 |
4.4.4 始终存在制度、实践、效果之间的距离 |
小结 |
第五章 北京监狱罪犯作业发展及其功能演变 |
5.1 近代监狱作业制度建立 |
5.1.1 中国古代劳役制度 |
5.1.2 近代西方监狱作业制度 |
5.1.3 清末监狱作业制度建立 |
5.2 北洋政府罪犯作业法律法规 |
5.2.1 罪犯作业法律的草创 |
5.2.2 罪犯作业法律的逐步完善 |
5.2.3 北洋政府罪犯作业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
5.3 罪犯作业早期发展与功能初显 |
5.3.1 罪犯作业的早期发展 |
5.3.2 罪犯作业双重功能初显 |
5.4 罪犯作业功能的衰退 |
5.4.1 罪犯作业经济功能衰退 |
5.4.2 罪犯作业社会功能衰退 |
5.4.3 罪犯作业功能衰退的原因 |
5.5 罪犯作业扩展与功能异变 |
5.5.1 南京政府监狱作业法律法规 |
5.5.2 监狱作业回升与扩展 |
5.5.3 监狱作业功能异变 |
5.5.4 监狱作业功能异变原因 |
5.6 罪犯作业发展及其功能演化评价 |
5.6.1 罪犯作业发展与功能演化经历了曲折过程 |
5.6.2 不同阶段作业发展对中国狱制转型有不同作用 |
5.6.3 作业功能衰退与异变具有历史必然性 |
小结 |
第六章 北京监狱罪犯分析 |
6.1 北京监狱罪犯特点 |
6.1.1 罪犯数量庞大 |
6.1.2 罪犯类型由相对简单到复杂 |
6.1.3 具备某些独有服刑条件 |
6.2 北京监狱罪犯服刑生活 |
6.2.1 衣 |
6.2.2 食 |
6.2.3 住 |
6.2.4 卫生及医疗 |
6.2.5 评价 |
6.3 北京监狱罪犯服刑终结 |
6.3.1 罪犯服刑终结内涵阐释 |
6.3.2 北京监狱罪犯服刑终结 |
6.3.3 北京监狱罪犯服刑终结状况评价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唐判中的法意与文学品格之间的平衡性研究 ——以白居易《甲乙判》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ACT |
引言 |
第一章 《甲乙判》概述 |
第一节 白居易其人 |
第二节 白居易与《甲乙判》 |
一.《甲乙判》释名 |
二.《甲乙判》背景 |
三.《甲乙判》内容 |
第二章 《甲乙判》中法意与文学性的体现 |
第一节 《甲乙判》中的法意体现 |
一.《甲乙判》中引经决狱为断案依据 |
二.《甲乙判》中法律的说理教化意义 |
三.《甲乙判》中宽严有度的法律思想 |
第二节 《甲乙判》中的文学性考述 |
一.句式对仗节奏铿锵的行文特点 |
二.引经据典词情并茂的语言风格 |
三.文以载道长于说理的论理精神 |
第三节 《甲乙判》的法律性与文学性相结合的内在成因 |
一.以文为贵的社会风气的习染 |
二.以考纳仕的科举制度的基础 |
三.司法官追古抚今的精神追求 |
第三章 《甲乙判》中法意与文学品格之间存在的合理质疑 |
第一节 《甲乙判》中文本定性的冲突 |
一.形式上的文学性——作为文学文本的《甲乙判》 |
二.内容上的应用性——作为法律文本的《甲乙判》 |
三.通过文学的法律文本的固有缺陷 |
第二节 《甲乙判》修辞与逻辑的冲突 |
一.堆砌典故法理逻辑不明 |
二.伦理渲染证据认定不清 |
三.长于说教情法倾向不明 |
第四章 《甲乙判》中法意与文学品格平衡的体现 |
第一节 《甲乙判》文学化论证中的法律力量 |
一.诉诸道德情感的逻辑方式 |
二.骈文文体体现的说服力量 |
三.化用典故的法律教化势能 |
第二节 法律适用和人文情怀互为表里的作用 |
一.文学化表意模式体现的判词温度 |
二.法治信念赋予判词的文学性色彩 |
第三节 《甲乙判》中文学化倾向的多元意义 |
一.督促司法官综合考量各方因素 |
二.修辞可增强法律文本的趣味性 |
三.情理相融大力促进法律的实施 |
第四节 《甲乙判》中法意与文学性平衡对当代启示 |
一.当今裁判文书缺失的行文风骨 |
二.文学化进路下的文书书写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之变迁 ——以《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为分析文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相关概念辨析 |
五、文献运用与方法 |
第一章 私有财产权保护观念之变迁:个体从家庭中分离 |
第一节 传统中国的私有财产权观念:家庭伦理之私 |
一、传统中国私有财产权的历史沿革 |
二、家庭伦理之私 |
三、特殊主体的私有财产权 |
第二节 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观念:私权与公权的博弈 |
一、清末民初个体权利观念的引进 |
二、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观念的局限性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私有财产权观念:私权社会化 |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私有财产权观念的社会本位特征 |
二、个体权利保障的阶段性成果: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 |
小结 |
第二章 私有财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之变迁:民刑分立 |
第一节 传统中国:民刑合体、契约为辅 |
一、成文法典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
二、契约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
第二节 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建构:民刑有分 |
一、《大清民律草案》的提出及其局限性 |
二、《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及其大理院对之适用 |
三、习惯及其适用 |
四、条理的适用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法独立 |
一、民国民法典的立法过程 |
二、民国民法典之立法精神 |
小结 |
第三章 私有财产权保护司法体制之变迁:审判权独立 |
第一节 传统中国:州县官审判权行政权不分 |
第二节 清末民初:司法行政分立 |
一、司法独立——大理院设立缘由 |
二、“寺”、“院”承续:司法独立之局限性 |
三、“院”、“院”裂变:司法体系优化、审行分离深化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独立审判 |
一、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
二、民事审判机构的变化 |
小结 |
第四章 承前启后:民初司法实践之断面解析 |
第一节 债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 |
一、择以买卖、雇佣契约两种判例之概述 |
二、所涉及之案例 |
三、案例之分析 |
第二节 物权——社会利益与个人权利的拉锯 |
一、概述 |
二、涉及之案例 |
三、总结分析 |
第三节 亲属、承继——伦理纲常与平等自由的博弈 |
一、概述 |
二、涉及之案件 |
三、总结分析 |
结论 |
一、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变迁之四个面向 |
二、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时代特征——必然性和民族性 |
三、大理院司法兼营立法的历史及时代意义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中国古代判词的情理与文采(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意义 |
1.2 国内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 |
第2章 中国古代判词的概貌、逻辑和说理模式 |
2.1 中国古代判词概貌 |
2.2 中国古代判词的逻辑 |
2.3 中国古代判词的说理模式 |
2.3.1 诉诸情感 |
2.3.2 诉诸典故 |
2.3.3 诉诸道德 |
2.3.4 诉诸文化 |
第3章 唐代判词的情理与文采 |
3.1 唐代判词概貌 |
3.1.1 唐判的骈体化格式 |
3.1.2 唐代文学对判词的影响 |
3.2 以《龙筋凤髓判》为典型的文学性考察 |
3.2.1 谋篇布局精细完整 |
3.2.2 文辞藻饰骈丽浮华 |
3.2.3 事典巧用 |
3.3 以《甲乙判》为典型的综合性考察 |
3.3.1 《甲乙判》的语言特点 |
3.3.1.1 善用比喻 |
3.3.1.2 多用典故 |
3.3.1.3 文辞简练、说理充分 |
3.3.2 《甲乙判》中的情理 |
3.3.2.1 引经决狱 |
3.3.2.2 以民为本 |
3.3.3 《甲乙判》中的礼法 |
3.3.3.1 法有驰张 |
3.3.3.2 礼法迭相为用 |
第4章 宋代判词的情理与文采 |
4.1 宋代判词概貌 |
4.1.1 宋代判词由骈入散的文体转型 |
4.1.2 文学思想和司法实践影响下的判词文本 |
4.2 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典型的考察 |
4.2.1 《名公书判清明集》的语体特色 |
4.2.1.1 辞尚体要 |
4.2.1.2 圆通博约 |
4.2.1.3 言浅情真 |
4.2.2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情理 |
4.2.2.1 对法意与人情关系的把握 |
4.2.2.2 具体案件中情理的探寻与分析 |
第5章 明代判词的情理与文采 |
5.1 明代判词概貌 |
5.1.1 明代司法官群体之考察 |
5.1.2 明代代表性司法官判牍之考察 |
5.1.2.1 颜俊彦判牍考察 |
5.1.2.2 祁彪佳判牍考察 |
5.2 以《折狱新语》为典型的考察 |
5.2.1 《折狱新语》的语言风格 |
5.2.1.1 言语的情感化趋向 |
5.2.1.2 语言的形象化倾向 |
5.2.2 《折狱新语》的情理考察 |
5.2.2.1 人情与司法审判 |
5.2.2.2 世情与司法审判 |
5.2.2.3 常理与司法审判 |
5.2.3 《折狱新语》中的司法理念 |
5.2.3.1 恤刑慎杀 |
5.2.3.2 刑罚适当 |
5.2.3.3 教化与息讼 |
第6章 清代判词的情理与文采 |
6.1 清代判词概貌 |
6.2 以《张船山判牍》为典型的考察 |
6.2.1 判牍中的文学风貌与诗人性情 |
6.2.2 判牍中的法律正义与道德教化 |
6.2.3 判牍中文学与法学的巧妙结合 |
第7章 改善当今裁判文书质量的几点思考 |
7.1 当今裁判文书现状之考察 |
7.2 影晌裁判文书质量的因素 |
7.2.1 观念因素 |
7.2.2 制度因素 |
7.2.3 制判主体因素 |
7.3 裁判文书质量改善之进路 |
7.3.1 改变轻视裁判文书制作的观念 |
7.3.2 建立健全相应配套制度 |
7.3.3 让裁判文书的说理富于“情理” |
7.3.3.1 说理要富于情理分析 |
7.3.3.2 说理要以情理感人 |
7.3.4 让裁判文书的说理富于“文采” |
7.3.4.1 引用 |
7.3.4.2 比喻 |
7.3.4.3 对比 |
7.3.4.4 设问 |
7.3.4.5 反问 |
7.3.4.6 排比、对偶、反复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古代中国司法官的处事风格与角色意识(论文参考文献)
- [1]汉代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 ——以春秋决狱为例[D]. 刘婉. 安徽大学, 2021
- [2]晚清循化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D]. 张蓉. 兰州大学, 2021(12)
- [3]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D]. 徐刚. 扬州大学, 2020(04)
- [4]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研究[D]. 徐子淳. 重庆大学, 2020(02)
- [5]清代司法官员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研究[D]. 李文睿. 西南大学, 2020(12)
- [6]“海瑞定理Ⅰ”的历史性反思[J]. 钟子龙. 法律史评论, 2020(01)
- [7]清末民国时期北京监狱研究(1907-1937)[D]. 崔嘉欣. 河北大学, 2019(09)
- [8]唐判中的法意与文学品格之间的平衡性研究 ——以白居易《甲乙判》为例[D]. 王绘. 江苏大学, 2019(02)
- [9]论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之变迁 ——以《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为分析文本[D]. 古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10]中国古代判词的情理与文采[D]. 黄霞(黄侠). 湘潭大学,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