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是“各行其是”(论文文献综述)
杨帆[1](2021)在《司法裁判说理援引法律学说的功能主义反思》文中指出司法裁判如何援引法律学说进行说理,是一个需要在功能主义视角下被重新审视的问题。美国、德国和法国的情况分别代表了实质主义说理、法律职业共同体思维下的说理和形式主义说理三种说理风格中,司法裁判援引法律学说进行说理的不同功能进路。经验研究显示,我国司法裁判说理很少援引法律学说,且呈现出"不敢具体援引"等明显特征,其原因包含了外部和内部的各种制度性限制。在"司法为民"理念的指引下,我国法律学说的理想功能是,在重大、疑难案件发生时,承担起沟通司法系统与公众认知的系统中介的角色。这就要求我们改进制度设计,促进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探索出一条司法裁判说理援引法律学说的中国式道路。
张力伟[2](2020)在《论责任政治:政治生活的责任逻辑》文中研究表明责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过好负责任的生活既是人类生活的基本命题,也是实现美好生活的一个条件。无论是人类起源之始还是现代的繁华世界,责任始终伴随着人类生活与制度建设。自现代性成为社会基本性征之后,责任对于社会、国家乃至社会的意义更为凸出,成为连接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以至全球结构的纽带。可以说,没有责任就没有稳定的政治秩序,更没有社会生活的良善和谐。责任是一个受到多学科的关注概念或者价值,从责任的政治学视角出发,政治责任、责任政府、政治问责等理论成为责任的政治学研究中的主要内容。这些研究虽然很好地涵盖了政治生活中有关责任的不同侧面,但是有关责任的政治学研究仍然需要体系化、综合化的整合,从一种宏观的立场去思考责任与政治的关系、责任对政治生活的建构。有鉴于此,我们应该探讨一种“责任政治”,分析责任在政治生活中的基本逻辑,回答责任在政治生活中的一系列问题。本文的核心任务就是站在责任之重要性的立场上,以责任为线索去分析政治生活,探讨一种由责任串联起来的政治形态,旨在以政治学为视角丰富对责任的认识。如此,不仅可以拓展政治学的理论视野,也能为实现一种负责任的生活提供可能的路径。作为日常生活中的常见词汇,责任不言自明。然而作为严谨的学术研究,对于责任的理解却充满分歧。政治学、哲学、伦理学与法学等诸学科都对责任提出了不同侧面的见解,体现了责任研究的多学科视角与多维度重点。社会科学是相互包容的,对于责任的理解不可能站在纯粹的立场上,或者也不存在完全独立的责任内涵。所以,在多学科责任研究的基础上,可以抽象出责任的一般性概念框架。无论从何种角度分析责任,都不能回避责任的主体、原因、对象与保证四个要素,可以认为,这四个要素构成了责任的基本框架。责任是责任政治的概念基石,责任政治的诠释必然要紧扣责任的概念框架。为了清晰地说明责任对于政治社会的作用,本文运用社会学研究的理论工具,将责任政治理解为以责任为“中轴”的政治形态。细致地看,责任政治就是不同主体之间以责任为互动中所秉持的价值与态度的政治形态,强调政治中的责任关系与责任形式,并以此建构出特定的权力结构、制度设计与行动方式。其一,责任政治中的各主体在彼此联系的状态中,各个主体能够负责任地行动;其二,政治的运作依靠责任实现,责任是政治生活中制度化的行为方式。再明确责任政治基本概念的同时,我们需要对责任政治进行辨析,理解责任政治究竟何其所是。结合责任政治的结构、特点与运作场域,本研究提出,责任政治是一种形态,而不仅仅代表某种制度;责任政治不具有终极形态,而是处于不断地演变与发展之中,是“绝对运动”与“相对静止”的统一;责任政治不仅指涉国家内部关系,也适用于描绘国际关系与国际秩序;责任政治虽然价值中立,但是一个褒义的概念。诚然,责任政治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理论建构,责任政治必然有其显示的逻辑基础。由于责任贯穿于整个政治发展史,而且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特征,所以从时间的维度出发,责任政治可以进一步诠释为三个方面:(1)基于责任的政治;(2)为了责任的政治与(3)负责任的政治。分别用于概况社会发展进程中,责任与政治的三种不同的亲缘关系。在提炼了责任政治的基本内涵之后,本文通过回顾中西方思想史来梳理历史上责任政治相关的理论与学说。西方政治思想史中,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与西塞罗的思想可以总结出伦理政治观中的责任政治观念。伦理政治观解体之后,马基雅维里以及社会契约论思想家对责任政治观念进行了的重构。随着时代的发展,面对现代社会的基本事实,责任政治又得到了新的阐发。在这些思想的不断演变中,责任政治观念分别构建了其“道德基础”“民主基调”与“联结作用”。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中,儒家学说中的责任政治思想是根据“仁”“礼”构建出的等级秩序,表现出“各安其位”的内涵。除了儒家之外,法家、道家与墨家责任政治思想的各具特色。近代以来,责任政治观念出现了分流。对比来看,中西责任政治思想的逻辑在于,西方构建出“权利优先于责任”的责任政治思想逻辑;中国政治文化传统则构建出了“责任优先于权利”的责任政治思想逻辑。国家建构的历程深刻地反映出责任政治形态的演变。在西方国家建构中,从古希腊古罗马、西欧封建社会到现代国家非成熟期以及成熟期的责任政治形态,责任政治形态基本遵循着从“人际化关系”到“非人际化关系”的跃迁。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经历了分封制与郡县制两种政治模式,那么,不同形态也就对应着不同的责任政治形态。周代分封制下,“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决定了责任政治完全基于伦理;郡县制下,责任政治形态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纯粹伦理的特征。在中国传统社会责任政治运作存在两大困局——君权与相权的矛盾以及“吏治”问题,这两大问题为研究当代官僚政治提供了良好的镜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并走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中国的责任政治形态也演变出了新的形式,并且责任政治也成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动力。对比之下,西方责任政治形态立足于“社会契约”,而中国传统社会的责任政治形态基于“伦理契约”。最后,本研究借鉴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分别从观念、结构、行动的视角探讨责任政治的建构路径。观念维度中,观念层面的负责是一种“心灵的习性”。观念构成了责任行动的原因,是规导责任行为的价值或者文化要素。在政治生活中,行政人员应该以行政伦理为责任观念;公民应该以公共精神为责任观念。人类社会中的“道德金规则”可以被视为一种理想的责任观念。责任政治的结构可以分为“定责”“履责”“究责”三个方面:所谓定责结构,就是厘清责任如何被赋予;履责结构主要关注责任主体如何履行责任、如何实现责任的问题;究责结构是从惩戒制度入手分析责任的保障机制。行动维度的分析从行动本身入手剖析责任主体的能动性,强调了责任的意义是由责任主体主动赋予的,责任主体之间的交互关系构成了社会世界中有意义的责任关系。与此同时,主体应将反思性监控整合其中,以控制责任过程中的非预期结果,使得责任更能够符合主体之预期。总之,责任政治不仅会随着时代与国家的发展展现出新的形式,责任政治理论也尚留有许多问题需要补充与阐释,作为一项抛砖引玉的研究,希望责任政治理论能够丰富政治学的理论森林。
孙家丰[3](2020)在《“包裹里的税收”:近代邮包税研究(1903-1931)》文中认为中国的邮递系统源远流长,当周之时,即有官邮,号为“邮置”,步传、马传递送简书。此后历代封建王朝为加强统治起见,对于邮驿通信都十分重视。在明清时期还出现了专门服务于民间的通信机构——民信局,它寄递邮件、包裹、汇兑,以商业行庄为主要服务对象,收费也相对低廉,对于经济发展和商品流通起到了促进作用。但不管是官方还是民间邮递,都无法适应近代以来中国商品流通的快速发展,无法满足社会内外的发展需求。因对外条约的承诺,由海关兼办的邮政,成为近代中国邮政制度的滥觞。海关创设的邮政在全国渐次推广,但是由于邮政包裹运输的特性——邮政局中所寄送的物件往往是小量的贵重品或奢侈品等,所以在普通税关中每易漏税,严重损害了地方厘金局卡的利益,双方之间矛盾日益加剧。赫德领导的海关,为了避免因与地方势力冲突导致海关对邮政的掌控而减弱,主动制定了包裹税条例,来对海关和地方厘金局卡的权益进行划分。民国肇建之后,各省的邮包业务越加发达,邮包税也成为各省关注的焦点。以甘肃邮包税创设为契机,邮包税开始逐渐在全国不少省份内推广。但是由于此时中央政府并没有统一的制度安排,各省的邮包税设计各行其是。北洋后期,一些省份开始和海关进行谈判,将海关代征的邮包厘金权力收回,设局自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作为“厘金变相”的邮包税本应成为裁厘的对象,但是由于财政的需求,竟然摇身一变划出厘金范畴,成为一种“良好之新税”,并收归财政部,在全国推广开来。直到1930年,由于交通部、各商业团体、各邮务公会的极力提议,再加上国民政府创建统税作为弥补厘金裁撤后的损失以及关税自主后税率的提升,关税收入的极大增加,自1931年1月1日起,厘金制度才被明令裁撤,邮包税也因重新划入厘金范畴,终被加以取缔。邮包税制度变迁的背后,是复杂社会关系的交织与互动,这种互动经常以博弈和妥协的形式表现出来。不管是邮包税推广全国时期,邮包税与产销税、认捐包括二五内地税之间的冲突,还是邮包税被明令裁撤后,西南、西北各省对于中央政令的消极抵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既有中央与地方利益上的纠葛和权限的划分,也有因共同目标——“剿匪”而作出的妥协退让。
李舒薇[4](2020)在《协同治理视阈下乡村公共文化空间的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明确了“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的目标。乡村振兴进程中,文化振兴尤为重要。乡村公共文化空间是乡村文化传承发展的载体,影响着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是解决乡村文化发展落后、建设不力的关键抓手。对乡村公共文化空间进行治理,是推动乡村文化振兴的必经之途。协同治理理论是协同学与治理理论融合发展形成的新理论,启发我们从系统的视角去审视问题,该理论对处于开放系统下的社会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致力于对乡村公共文化空间治理进行研究,在厘清乡村公共文化空间概念、治理内容及治理主体的基础上,尝试引入协同治理理论对乡村公共文化空间进行治理分析,探究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在协同治理理论视阈下,提出提升乡村公共文化空间治理水平的对策,以期为乡村公共文化空间治理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观察视角。文章共有六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包括研究缘起、研究目标、研究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创新点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对乡村公共文化空间的概念、治理内容、治理主体进行分析,以明确研究对象的概念及边界;第三部分引入协同治理理论,在阐明理论内涵的基础上,探究了协同治理理论对乡村公共文化空间治理的适用性及启示;第四部分在协同治理理论视阈下,进行乡村公共文化空间的治理分析。阐述了政府等主体对乡村公共文化物理空间及活动空间治理取得的成效,并指出当前治理中还存在着部分主体参与不足,多主体治理协同乏力等问题。其原因主要包括多主体协同意识淡薄、多主体协同责权不明确、协同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第五部分在协同治理理论视阈下提出提升乡村公共文化空间治理水平的对策,主张从重视多治理主体间协同意识的培育、明确协同主体的责权问题、健全协同治理的保障机制等方面展开行动;第六部分是结论与展望,主要总结了文章的核心观点及结论,并预测了乡村公共文化空间治理的进一步研究方向。
吕国庆[5](2019)在《《尤利西斯》中的安排者》文中指出"安排者"是"乔学"传统中的核心概念,由大卫·海曼提出,是指《尤利西斯》中处于隐含作者和叙事者之间的一个具有形式功能的角色。乔学家休·肯纳把这个概念更具穿透力地应用于《尤利西斯》的结构分析。本文是对休·肯纳剖解安排者在《尤利西斯》中担当的角色及其连锁叙述要素的形式功能所做的再观察。本文的结论是,安排者是《尤利西斯》在结构与母题上和《奥德赛》相对照的产物,是《奥德赛》中雅典娜的变体;他不化身,也没有具身性,是叙事者自我戏剧化到《尤利西斯》的故事世界,就像没有时空限制的摄影机镜头,无往不在地与人物共同排演都柏林人的生活场景,监控人物的各行其是,并通过自身连锁叙述要素的形式功能把人物即时经验与叙述相叠加,以此安排了布鲁姆与斯蒂芬这对精神父子的相遇。
马闯[6](2019)在《清除法律中的道德迷思 ——波斯纳的法律与道德理论》文中研究指明1997年,哈佛霍姆斯的讲座,波斯纳发表了题为《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的演讲,发动了对道德理论及道德理论家最猛烈地批判。在这篇演讲中,他详细地考察了道德的特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职业主义的发展;他细致地分析了道德理论的种种不足,道德学家的种种作派。而这些思想正是其先前思想的延伸和对其学术进路的反思与总结。以《正义/司法的经济学》《法理学问题》《性与理性》为代表,波斯纳深入地分析了正义、权利、性等问题,揭示出了道德的起源与特点,形成了关于道德的观点。这为他反思道德理论奠定了基础。在《超越法律》《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中,波斯纳开启了对道德理论的“狂轰乱炸”。对道德理论形成的职业环境、道德推理的严重不足进行了诸多批判。同时,他指明,当法律实证主义对某个法律争议无法得出令人满意的答案时,法律应受科学的指导而非哲学的教导。以《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一书的出版为标志,波斯纳的法律与道德理论已经形成一个深刻而又成熟的反思体系。这个体系,有思路、有方法,标记了歧路、指明了方向。揭示波斯纳法律与道德理论的具体内容,即是本文的主旨所在。为达到这一目的,本文将追随波斯纳的思路,以研究其对道德理论的批判为主,层层推出其所推崇的观点与态度。本文的第一部分,分析了波斯纳法律与道德理论的中观背景与宏观背景。中观背景是波斯纳实用主义法理学的形成过程,其中实用主义思想是其实用主义法理学的支柱,它包括三个前提和一个“梯子”。三个前提包括:(1)在学术语境下,波斯纳使用实用主义哲学对法理学进行重建;(2)在司法语境下,波斯纳认为日常实用主义是对法官判案最好的描述;(3)两种语境都拒绝过于哲学化的实用主义。但波斯纳的实用主义思想并非完全脱离实用主义哲学,实用主义哲学是波斯纳实用主义思想的“梯子”。宏观背景是美国法律面临的道德疑难和流行于美国法学界的道德理论。前者的存在,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是社会问题;后者的存在与波斯纳的学术进路及学术追求格格不入。宏观背景带来了波斯纳需要解决的问题,中观背景为波斯纳解决问题提供了思路。本文的第二部分分析了波斯纳关于道德的理论。本文将其总结为四大命题:(1)道德是相对的;(2)道德论证无法推动道德行动;(3)无法对道德进行客观性研究;(4)道德统一具有危险性。在论述四个命题的同时,本文得出了波斯纳的道德立场和其对道德的四点认识。波斯纳的实用主义道德怀疑论的道德立场既不同于道德相对主义,亦不同于道德实在论,它比相对主义更加温和,比实在论更具怀疑色彩。四点认识包括:第一,知识欠缺的情况下,道德疑难“无药可救”;第二,即使是科学也不能直接解决道德疑难,不过它可以提供外在的批判视角用以解决一些道德疑难,这是相较于道德理论的优势之所在;第三,道德直觉为道德判断提供了最为坚实的基础;第四,道德具有压迫性。关于道德的四点认识为波斯纳进一步反思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道德疑难的解决路径提供了基础知识。本文的第三部分分为两大版块:法律与道德分离;道德理论与司法实践分离。对于前者,在对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存在三种态度:哈特和富勒的语义上的分离、波斯纳的实践/实用的分离以及德沃金的整体性法律的结合。波斯纳既拒绝概念上分离,认为法律应走实践的道路,又拒绝阐释上的结合,认为法律与道德是各司其职的社会系统。对于后者,通过分析波斯纳对直接道德推理和间接道德推理的批判,得出他真正关心的问题是法学与司法的分离。波斯纳以社会学的视角转化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将其内涵置换为更为重要的问题——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学学术?这是对法理视域的超越。本文的第四部分探讨了波斯纳解决道德疑难的实践之道:科学理论、新职业主义和实用主义。波斯纳并非反理论,他只是没有一致的理论,他喜欢“美丽而实用”的科学理论。新职业主义运用一套真正的、有社会价值的专门知识来取代培养职业神秘。其必定是面向实践的,必定能接受其他学科的主张,从而极大地促进法律知识的增长,带领法律走上更为健康的道路。实用主义是没有道德罗盘的,它将脱掉道德话语编织而成的法袍,赤裸的行走;实用主义是向前看的,它将先例视为信息,主张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用主义是直觉的、实验性的,它主张无法说清的留有良心、实践去判断;实用主义是嵌入在美国的法律实践中的,它并非无法无天,它深受法律实践的束缚。第五部分将结合一些学者对波斯纳法律与道德理论的批判进行简要的评价,并且指出对我们可能的借鉴作用。在对个人进行评价时,我们可以尝试提供一个有意义的批判性评价,但华丽、夸张、崇拜的赞美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危险。实用主义道德怀疑论以揭穿道德理论家为目的,在与道德理论家辩论之时,却陷入了哲学的陷阱;而当实用主义道德怀疑论作为一种道德立场时,经常会面对两难的困境,给人一种没有道德立场的感觉。实用主义审判对待先例存在矛盾心态,对传统的理解存在缪误;实用主义审判并非没有解释“何为最好的后果”,它以科学工具为指导,在结合具体语境的基础上,作出最佳判断;实用主义审判并非普适的,有时我们需要实用主义地拒绝实用主义。本文谈及三点启示:社科法学的真正“敌人”是中国式的道德理论;与西方国家内源性法治所不同,中国的法治建设更具改革特色,而改革需要实用主义的精神。在对道德性事件进行分析时,我们应谨慎地作出我们拥有道德共识的判断,因为道德具有压迫性。
罗璇[7](2019)在《多元协同救助模式及在厦门市可行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实现“弱有所扶”民生改善目标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政府主导的生存型救助既不能保证救助对象充分地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也很难对救助对象的生活境况进行实质性的改变。作为全国知名的温馨城市,厦门市的现行社会救助模式也很难跟上其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推进步伐,迫切需要升级。现有研究并没有清晰地给出社会救助发展的目标模式和指明厦门市社会救助的发展方向,这恰是本文的价值之所在。本文通过以福利多元主义为依据,结合国内外政府与非政府部门协同救助的经验,构建了多元协同救助模式;并探讨了厦门市实行多元协同救助模式的可行性。多元协同救助模式是以效用最大化和功能最大化为目标导向,以多元化、适应性、协同化为原则,是具有多重社会效应的发展型救助模式。多元协同救助模式的构建需要具备理念条件、社会条件、经济条件、制度条件和技术条件五大方面的条件。厦门市已经具备经济发展的成果共享、社会力量的支持参与、救助政策的优化升级、信息渠道的建设经验等基础条件,但还存在救助理念滞后、非政府部门救助能力不足、救助政策衔接不当、救助主体间沟通不畅等障碍。厦门市能否实行多元协同救助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够能否跨越这些障碍。本文认为厦门市只要做好如下五个方面就能消除这些障碍:理念更新、合作引导、政策衔接、信息共享和其他保障措施。至此,厦门市也就完全具备实行多元协同救助模式的条件了。
理查德·A.波斯纳,胡德胜,张艳[8](2018)在《法律研究与实践经验》文中研究说明法律研究应该对联邦司法机构的改善有所裨益。本底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的学者越来越多地充斥于顶尖法学院队伍。联邦最高法院存在一些问题,诸如裁决提交给《美国案例报告》到其刊登出来之间的漫长耗时,拒绝披露那些不签发调卷令的案件的表决情况,拒绝给出回避和不回避的理由,不适当地将审理意见书的截止日期定在每年6月底,审理意见书过分冗长,异议意见容易被遗忘,裁决书的脚注时有前后冲突,过分依赖法官秘书等。基于访谈调查发现,需要由学术本底是富有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官运用不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专门技术知识的方法,开展学术研究,解决这些问题,改进联邦司法机构。
雍自元[9](2018)在《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之下,针对法学本科生,这一司法职业后备军进行司法公正观教育的专项研究,它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研究的范畴。也是对高校在法学本科生这个特定群体中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深化研究。文章从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基本概念界定、培育必要性与可行性、培育指导思想与思想资源、培育目标与原则、培育内容、路径与方法五个方面展开。司法公正观是围绕司法的宗旨与性质、司法公正的目标、内容、具体表现、评价标准、实现路径等一系列问题形成的观点与思想认识。正确的司法公正观是司法公正实践的前提,而错误的司法公正观则是导致司法不公正的内因,为此,我们应该重视司法公正观培育。从本质上看,司法公正观培育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与“立德树人”教育的重要组成。其培育的主阵地在高校;培育对象为可能从事司法工作的本科生;培育内容为中国特有的司法公正观,它以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观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兼有时代特色和民族精神。培育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有现实的需要。法学本科生是法治中国的建设者、是司法职业的后备军、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这些角色要求他们必须具有正确的司法公正观。但是,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现状堪忧,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实践薄弱,因此,强化培育是使法学本科生树立正确司法公正观的必由之路;是提升人民群众司法公正感受的治本之策;是打造高素质司法人才的应然选择;是保证法治国家建设实践方向的内在要求;也是来自司法实践部门的经验总结。司法公正观可育、法学本科生可塑、高校有培育优势,这些有利条件使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成为可能。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指导思想决定着培育的方向。我们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以“良法”为前提,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观,以及广义的“法律”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司法公正观,即以司法为民为价值目标、以追求平等为一贯主张、以依法司法为基本前提、以司法队伍建设为突出特点,以错案必究为不变态度。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精粹和西方优秀司法实践经验是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思想资源。传统司法文化强调的司法慎重、司法平等、依法司法、廉洁清明要求是应该被薪火传承的历史瑰宝;西方司法实践中,为防止司法不公正而确立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实践经验是我们应该汲取的域外借鉴。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目标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观培育实践的成败。培育目标可以分解为认知、观念和行为三个方面。认知是基础、观念是枢纽、行为是归宿。通过教育,使学生体认司法公正的政治维度,掌握践行司法公正必备的知识体系;帮助学生建构司法公正的伦理向度和“实体、程序、感受”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教育学生养成审慎行事、权衡判断的习惯,培养他们法律思维、释法说理以及扞卫司法公正的能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应该遵循时代性原则,培育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治人才;应该遵循系统性原则,力求“整体大于部分”的培育效果;应该坚持长期性原则,实现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持续推进;应该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促进学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科学开展。在培育内容方面,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应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价值引领;以“实体、程序、感受”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教育为核心;以司法公正内在与外在价值教育为合力驱动;以司法职业道德教育为实现载体。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路径和方法既要守正也要出新。要依托高校主阵地强化培育,挖掘专业教师、法学本科生辅导员的培育潜力,发挥法律职业伦理和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培育优势,同时也要创设化育学生司法公正观的校园环境;要立足专业课堂渠道,丰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形式,提升司法公正观理论教学效果;要深化实践教学,汇聚社会资源促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知行合一;要借助网络,实现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现实与虚拟培育相结合。
杨凯[10](2018)在《论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实例评注研究的引领功用》文中研究说明结合当前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的现实困境,以法律评注研究在中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民事诉讼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的深层次原因,将司法案例研究和法律评注研究方法与强化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相结合,倡导司法案例研究和法律评注研究相结合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实例评注研究方法。提出通过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实例评注研究范式的本土化路径与方法研究,探寻文书样式和裁判要旨对民事诉讼案件审判中的诉讼行为、诉讼程序、案件管理、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等的规范性指引作用,进一步拓宽强化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文书制作、写作与创作思路,寻求提升民事裁判文书判决充分说理的司法职业技能培育方法。进而论证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审判权力运行制度改革后,司法综合配套改革应当如何引领民事诉讼裁判文书说理机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二、应是“各行其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应是“各行其是”(论文提纲范文)
(1)司法裁判说理援引法律学说的功能主义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在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 |
一、司法裁判文书援引法律学说进行说理的功能比较 |
(一)美国实质主义说理风格下的法律学说援引 |
(二)德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思维下的法律学说援引 |
(三)法国司法形式主义之下的法律学说“不援引” |
二、我国司法裁判文书援引法律学说进行说理的功能与机制 |
(一)对已公开的裁判文书的量化分析 |
(二)对法官的访谈及归因分析 |
三、法律学说作为系统中介之功能实现 |
(一)我国司法裁判说理的功能目标 |
(二)“系统论法学”视野下的法律学说 |
(三)司法裁判文书援引法律学说进行说理的可能路径 |
结 语 |
(2)论责任政治:政治生活的责任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对象 |
二、责任政治的相关研究述评 |
(一)国内责任政治相关研究述评 |
(二)国外责任政治相关研究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论证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证思路 |
四、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责任政治的内涵阐释 |
一、责任的概念框架 |
(一)责任的词源考释 |
(二)责任研究的诸学科视角 |
(三)责任的概念框架与基本关系 |
二、责任政治的基本内涵 |
(一)责任政治的构词法与基本界定 |
(二)责任政治涵义的辨析 |
(三)责任政治的逻辑基础 |
第二章 责任政治的思想脉络 |
一、西方责任政治观念的演进 |
(一)伦理政治观中的责任政治观念 |
(二)伦理政治观的解体与社会契约论的诞生 |
(三)走向现代社会的责任政治观念 |
二、中国责任政治观念的源流 |
(一)儒家思想中的责任政治观念 |
(二)其他思想流派中的责任政治观念 |
(三)近现代责任政治观念的嬗变与分流 |
三、中西责任政治观念的比较 |
(一)中西思想传统与政治认知模式 |
(二)“权利优先”抑或“责任优先” |
第三章 责任政治的历史演变 |
一、西方国家建构中责任政治形态的变迁 |
(一)城邦与共和时代的责任政治形态 |
(二)“前现代国家”中责任政治的逻辑 |
(三)早期现代国家进程中责任政治形态的发展 |
(四)成熟现代国家中责任政治的塑造 |
二、中国政治发展中责任政治形态的发展与嬗变 |
(一)中国古代分封制的责任政治形态 |
(二)“大一统”社会中的责任政治形态 |
(三)中国古代责任政治运作之困局 |
(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责任政治形态 |
三、责任政治形态的中西比较 |
(一)西方“社会契约”下的责任政治形态 |
(二)中国“伦理契约”下的责任政治形态 |
第四章 责任政治的建构路径 |
一、观念维度下责任政治的建构 |
(一)观念的解释力 |
(二)作为行动原因的观念 |
(三)道德金规则:一种理想的责任观念辨析 |
二、结构维度下责任政治的建构 |
(一)责任政治中的定责结构 |
(二)责任政治中的履责结构 |
(三)责任政治中的究责机制 |
三、行动维度下责任政治的建构 |
(一)建构社会世界意义的责任行动 |
(二)反思性监控对责任行动的修正 |
(三)行动理论重思与责任行动的核心 |
结语:责任政治的未来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包裹里的税收”:近代邮包税研究(1903-1931)(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研究回顾 |
(一) 厘金的研究 |
(二) 邮政的研究 |
(三) 研究状况评述 |
三、研究方法、视角及相关界定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视角 |
(三) 相关界定 |
四、重难点及创新点 |
第一章 厘金、邮政与海关:邮包税的诞生与其制度运行背景 |
第一节 邮包税的开征背景 |
一、“无物不征”的厘金 |
二、近代邮政的发展 |
三、防杜偷漏:邮政与税收的关联 |
第二节 邮包税征收的制度化 |
一、邮包税的制度设计 |
二、海关邮包税、子口税与邮包税的关系考辩 |
三、海关对邮包税的复杂态度 |
第二章 渐次推广:北洋政府时期邮包税的演化 |
第一节 北洋政府前期邮包税的推广与比较 |
一、“国税漏卮”、“复业善后”与甘肃邮包税的创制 |
二、各地邮包税的开征及其比较 |
第二节 北洋政府后期邮包税的扩张与分析 |
一、设局自办与海关、客邮的交涉 |
二、邮包税和铁路火车捐:两种运输方式承载的厘金制分析 |
第三章 收归部办: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邮包税的国税化 |
第一节 出尔反尔:邮包税由裁到收归部办 |
一、不断推进的裁厘活动 |
二、全国财政会议上官方的定调:“非通过税,与厘金不同” |
三、社会各方的反映 |
第二节 财政部的制度安排与地方实效窥探 |
一、邮包税局的组织及其法规章程 |
二、全国邮包税总局对地方分局的管理控制 |
三、实效对比:天津邮包税的成功与东三省邮包税的旋起旋灭 |
第四章 利益纠葛:邮包税实行中的各种困境 |
第一节 税与税之间的冲突 |
一、江苏邮包税与产销税之间的矛盾 |
二、浙江邮包税与丝绸认捐之间的交涉 |
三、邮包税与二五内地税以及统税的瓜葛 |
第二节 来自民间的抗议 |
一、国货与免税 |
二、商业团体的抗争 |
第三节 邮包税演进中的自身流弊 |
第五章 裁撤厘金:邮包税的裁撤及其后续 |
第一节 裁撤厘金背景下各方的呼吁 |
一、交通部的推动 |
二、商业团体的努力 |
三、邮务工会的请求 |
第二节 邮包税裁撤后的后续考察 |
一、西南、西北地方政府的顽强抵抗 |
二、邮资费用是否因邮包税裁废而变化 |
三、邮包税局对包裹的查验功能谁来弥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协同治理视阈下乡村公共文化空间的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研究目标及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目标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乡村公共文化空间的国内外相关研究 |
二、协同治理的国内外相关研究 |
第一章 乡村公共文化空间及其治理 |
第一节 乡村公共文化空间的概念内涵 |
第二节 乡村公共文化空间的治理内容 |
一、物理空间 |
二、活动空间 |
第三节 乡村公共文化空间的治理主体 |
一、政府 |
二、村民组织及个体 |
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
第二章 协同治理理论与乡村公共文化空间的治理 |
第一节 协同治理理论 |
第二节 协同治理理论对乡村公共文化空间治理的适用性分析 |
一、乡村公共文化空间治理系统是一个开放复杂的系统 |
二、乡村公共文化空间治理系统处于非稳定的远离平衡态 |
三、乡村公共文化空间治理系统存在涨落 |
第三节 协同治理理论对乡村公共文化空间治理的启示 |
第三章 协同治理视阈下乡村公共文化空间的治理分析 |
第一节 乡村公共文化空间治理的成效分析 |
一、物理空间治理:稳步推进 |
二、活动空间治理:供给丰富 |
第二节 多主体参与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部分主体参与治理不足,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
二、多主体治理协同乏力,难以形成有效整体联动 |
第三节 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意识层面:多主体协同意识的淡薄 |
二、责权层面:多主体协同责权不明确 |
三、机制层面:协同保障机制的不健全 |
第四章 协同治理视阈下提升乡村公共文化空间治理水平的对策 |
第一节 重视多主体协同意识的培育 |
一、大力弘扬协同精神 |
二、营造协同治理环境 |
第二节 明确协同主体的责权问题 |
一、科层制协同的责权界定 |
二、沟通性协同的责权界定 |
三、公私协同的责权界定 |
四、战略性协同的责权界定 |
第三节 健全协同治理的保障机制 |
一、村民需求表达机制 |
二、资金保障机制 |
三、人才保障机制 |
四、绩效评估机制 |
五、监督管理机制 |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尤利西斯》中的安排者(论文提纲范文)
一、《尤利西斯》与《奥德赛》在结构与母题上的对照引入“安排” |
二、安排者在《尤利西斯》前十章留下的踪迹 |
三、安排者与《尤利西斯》的叙述结构 |
结 语 |
(6)清除法律中的道德迷思 ——波斯纳的法律与道德理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文献综述 |
1.国外的研究 |
2.国内的研究 |
(三)研究思路 |
一、波斯纳实用主义法理学 |
(一)学术思想的基本形成 |
(二)支柱:实用主义的思想 |
(三)世纪末的主题:多变的道德疑难和多样的道德理论 |
二、波斯纳关于道德的理论 |
(一)道德是相对的 |
(二)道德论证无法推动道德行动 |
(三)无法对道德进行客观性研究 |
(四)道德统一具有危险性 |
(五)小结 |
三、波斯纳法律与道德分离理论 |
(一)各司其职:法律与道德 |
(二)各行其是:司法与学术 |
1.法官如何思考:哲学反思还是经验分析 |
2.法官需要何种知识:抽象理论还是实证研究 |
3.两种职业:法官与教授 |
(三)评价:波斯纳“超越法理”之视域 |
四、理性与实用:波斯纳的实践之路 |
(一)求助于科学的理论 |
(二)推动新职业主义的实践 |
(三)面向实用主义的审判及学术 |
1.没有道德罗盘的实用主义 |
2.向前看的实用主义 |
3.遵从直觉的实用主义 |
4.深植于美国法律实践中的实用主义 |
五、评价与启示 |
(一)对波斯纳的评价 |
(二)对波斯纳法律与道德理论的评价 |
1.对实用主义道德怀疑论的评价 |
2.对实用主义审判方法的评价 |
(三)波斯纳法律与道德理论的启示 |
1.对我国法学的启示 |
2.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
3.对道德性事件的启示 |
结语:实用主义之实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7)多元协同救助模式及在厦门市可行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 问题提出 |
(二) 问题界定 |
(三) 研究方法与思路 |
(四)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二、多元协同救助模式建构 |
(一) 构建依据 |
(二) 框架内容 |
(三) 构建基础 |
三、多元协同救助模式在厦门市的可行性分析 |
(一) 厦门市实行多元协同救助模式的必要性 |
(二) 厦门市构建多元协同救助模式的可行性 |
(三) 小结 |
四、提高多元协同救助模式在厦门市的可行性 |
(一) 理念更新: 参与意识提升 |
(二) 合作引导: 参与能力提升 |
(三) 政策衔接: 救助功能提升 |
(四) 信息共享: 配置效率提升 |
(五) 其他保障措施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重难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基本概念 |
第一节 “公正观”厘定 |
一、“公正”释义 |
二、公正观的维度 |
第二节 “司法公正观”阐释 |
一、司法公正观界定 |
二、司法公正观的主要范畴 |
三、司法公正观的功能 |
第三节 “司法公正观培育”解析 |
一、司法公正观培育的理论依据 |
二、司法公正观培育的价值旨归 |
三、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构成要素 |
第四节 “法学本科生”及其特性 |
一、法学本科生是法治中国的建设者 |
二、法学本科生是司法职业的后备军 |
三、法学本科生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 |
第二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必要性 |
一、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现实状况堪忧 |
二、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实践薄弱 |
三、强化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意义 |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可行性 |
一、正确的司法公正观能够培育 |
二、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有可塑性 |
三、高校有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优势 |
第三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指导思想与思想资源 |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指导思想 |
一、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观 |
二、中国共产党司法公正观 |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思想资源 |
一、中国传统司法公正思想精粹 |
二、西方司法公正观的有益经验 |
第四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的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目标 |
一、认知目标:引导学生体认司法公正的政治维度与知识体系 |
二、观念目标:指引学生建构兼顾多元的司法公正观 |
三、行为目标:培养学生践行司法公正的习惯和能力 |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原则 |
一、坚持时代性,培育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法治人才 |
二、坚持系统性,力求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整体效果 |
三、坚持长期性,实现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持续推进 |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促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培育科学开展 |
第五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内容、路径与方法 |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内容 |
一、价值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
二、核心内容:“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教育 |
三、合力驱动:司法公正内在与外在价值教育 |
四、实现载体:司法职业道德教育 |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路径与方法 |
一、依托高校主阵地,内部挖潜强化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 |
二、立足专业课堂渠道,提升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理论教学效果 |
三、深化实践教学,汇聚社会资源促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知行合 |
四、借助网络,实现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现实与虚拟相结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调查问卷 |
附录二: 访谈提纲1-6 |
附录三: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论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实例评注研究的引领功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书样式功能与实例评注研究的应用法学思考 |
三、评注法学研究范式与研究方法的借鉴意义 |
四、评注法学研究范式在本土化法律环境中的生发 |
五、文书样式实例评注研究的司法行为学价值分析 |
结语 |
四、应是“各行其是”(论文参考文献)
- [1]司法裁判说理援引法律学说的功能主义反思[J]. 杨帆.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02)
- [2]论责任政治:政治生活的责任逻辑[D]. 张力伟. 吉林大学, 2020(08)
- [3]“包裹里的税收”:近代邮包税研究(1903-1931)[D]. 孙家丰.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4]协同治理视阈下乡村公共文化空间的治理研究[D]. 李舒薇.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5]《尤利西斯》中的安排者[J]. 吕国庆. 国外文学, 2019(03)
- [6]清除法律中的道德迷思 ——波斯纳的法律与道德理论[D]. 马闯. 中南民族大学, 2019(07)
- [7]多元协同救助模式及在厦门市可行性研究[D]. 罗璇. 厦门大学, 2019(08)
- [8]法律研究与实践经验[J]. 理查德·A.波斯纳,胡德胜,张艳.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 [9]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D]. 雍自元. 安徽师范大学, 2018(01)
- [10]论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实例评注研究的引领功用[J]. 杨凯. 中国法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