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比较(论文文献综述)
王晓飞[1](2020)在《我国反诉制度再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诉的功能价值在于保障诉讼公正、促进诉讼经济、避免矛盾判决,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反诉的规定过于原则和保守,既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之需求,也与全球反诉权扩张的发展趋势相违背。这直接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反诉的适用率过低,反诉制度发展停滞。本文旨在通过对反诉基本理论、司法实践需求以及域外立法经验的研究,探寻扩张反诉权的理据,提出我国反诉制度的完善之策。除导论、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反诉制度的基本理论。本章介绍了反诉的理论基础诉的合并理论,明确对反诉的合并是对独立之诉的合并,属于诉的混合合并。在梳理域外国家对反诉的界定以及国内不同学说的基础上,本章明确了反诉的概念、性质和特征。重点强调了反诉的两项本质属性:一是反诉对本诉具有依赖性,以本诉存在为提出前提;二是反诉具有独立性,满足诉的构成要件,具备诉的属性。本章从保障诉讼公正、促进诉讼经济、避免矛盾判决的角度论证了反诉的功能价值,意在表明反诉不仅能使司法资源的利用率达到最大化,更是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诉权、保证法律适用统一性的应然要求。此外,本章还对反诉及其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避免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混淆使用反诉、否认、抗辩和诉讼抵销。第二章是我国反诉制度的现状及成因分析。反诉制度的现状分为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本章通过对反诉制度历史和立法概况的梳理,发现我国反诉制度呈现如下特点:一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二是缺少专门针对反诉的规定,多是将反诉附带性地与其他规定放在一起;三是立法者对反诉持绝对消极、保守的态度,严格限制反诉的提起。同时,本章借助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裁判案例为观,总结了反诉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及其成因。反诉在实践中适用率较低的主要原因有:反诉当事人范围狭隘,明确排除本诉案外人成为反诉当事人;将反诉牵连性要件严格限定于两诉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必须为同一;基于不合理的司法政策,法官对反诉产生抵触情绪,怠于履行释明义务,随意决定是否受理、合并审理反诉。第三章是两大法系反诉制度的比较法研究。本章以反诉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牵连关系的认定、二审中反诉的适用条件、再反诉和强制性反诉为切入点,梳理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反诉的立法概况,并对两大法系反诉的相同点与不同点进行归纳。英美法系较少限制反诉提起的条件,主张积极扩张反诉的功能。大陆法系对反诉的扩张持相对谨慎的态度,早期对反诉设置了较多限制性规定。但近些年基于现实审理的需要,这种相对消极的反诉观已有所缓和。各国相继推进改革举措,对反诉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扩张,例如允许再反诉和中间确认反诉、允许反诉当事人向第三人扩张、放宽对反诉牵连要件的限制等。只是与英美法系相比,这种扩张还相当有限。第四章是完善我国反诉制度的具体建议。结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本章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对反诉制度的再构建提出了完善建议。一方面,应当顺应全球反诉扩张的发展趋势,适当扩张反诉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允许狭义的当事人间提起反诉、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成为反诉当事人。以反诉与本诉具有事实上、法律上和攻击防御方法上的关联作为判断标准,采取概括法和枚举法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对反诉牵连性作出规定。增设第二审反诉中当事人合意原则的但书条款,允许被告于法定情形下径行提起反诉。在立法上对再反诉问题作出回应,允许反诉被告提起再反诉。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到法院和法官自利意识对反诉造成的负面影响,从加强法官释明权、分离反诉案件的立案与审理、改革法官绩效考核等方面完善反诉制度的司法配套措施,实现立法与司法的有机配合,促使反诉运行顺畅。
杨蕴莉[2](2020)在《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研究》文中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法学中的基础问题,证据关联性规则更被英美法系国家誉为黄金规则。判断证据关联性是英美法系国家庭审过程中针对证据是否可采的必经程序,对于查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具体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有重要的作用。由于法律传统及诉讼模式的差异,我国的证据关联性规则处于一种学术理论上持续关注研究而立法实务中却简略忽视的矛盾情况。从理论研究方面看,证据关联性作为证据基本属性之一的地位是我国证据法学者普遍认可的观点。证据关联性的概念等问题是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属于证据法学中的“本体论”问题。而从立法实务方面来看,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虽然对“关联性”有所提及,但对证据关联性概念的界定、其判断的具体标准和方法以及相关适用程序和规则等内容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虽然我国正在进行诉讼模式的改革,但如今采取的仍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主,法官认定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主要依据的还是自身的经验常识。由于证据关联性规则立法上的缺失与不健全,当事人因为对证据关联性内容知之甚少,使得其在使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无法抓到举证的重心,致使法官在认定证据中面临大量仍需进行筛选的证据从而增加诉累,诉讼效率降低。另一方面,由于无法监督法官对证据的采纳行为,就容易出现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以致损害当事人诉权的情况。本文在现有的研究基础上,分析两大法系证据关联性规则相关规定的差异,对相关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浅见,并结合我国自身的法律制度和诉讼模式,对完善我国证据关联性的适用程序等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以期能对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立法提供思路。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以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概述证据关联性的相关问题。这部分内容以证据概念这一基础问题为出发点,通过针对证据关联性的概念两大法系国家学者和我国学者的不同解读,明确概括具体的证据关联性概念。由解读证据关联性的概念再引入讨论判定证据关联性的方法,最后引出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实质和价值所在。为下文内容的分析提供基础依据。第二部分:分析两大法系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差异及产生的原因。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美国、澳大利亚、印度和英国为典型分析其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以德国、法国、日本为典型分析其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法律规定。并将两大法系的证据关联性规则进行对比,总结差异的内容并分析产生的原因,为下文完善我国的证据关联性规则带来启示和借鉴。第三部分:分析我国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相关法律规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这部分内容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所涉及的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相关内容,其次总结司法实践中所涉及的相关情况,最后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建议和对策。在分析两大法系和我国对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相关法律规定差异及原因的基础上,概括总结确立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必要性原因,提出针对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立法思考,并对我国如何完善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适用程序等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卜一品[3](2020)在《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研究》文中提出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具体化亦即具体化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采取明确具体的方式来进行表达,对于自己陈述的内容、提出证据的内容、诉讼请求等都应得当明确具体。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的若干阶段需要履行上述具体化的义务。“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在规范中未见明确,只是学界将这一类义务进行了概括性尝试。学界中还存在着关于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概念之争、涵盖范围之争、性质之争,与辩论主义、真实义务、主张责任等理论之间的关系界定不明确等问题。以此为契机,本文拟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现状进行分析,在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立足整体、立足于法条,基于辩论主义的诉讼模式,来分析当事人具体化义务问题,为完善我国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提出些许建议。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主要包括事实主张具体化与证据声请具体化。具体化义务的主体仅仅限于当事人,不可以做扩大解释;具体化义务的客体按照诉讼阶段来进行更加具体的划分为:起诉时原告方提出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答辩阶段被告方抗辩陈述理由明确具体、举证质证阶段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符合自己的主张、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明确具体。第一部分为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概述,从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概念界定入手,对于学界之中存在具体化义务的定义之争、具体化义务主体之争、具体化义务的性质之争以及具体化义务的涵盖范围之争进行明晰。第二部分析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与相关理论之间的关系。对辩论主义进行概述,梳理我国辩论主义的发展历程,阐明辩论主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作用;对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与辩论主义的关系进行论述,指出辩论主义是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发展的基石。接着论述具体化义务与其他相关理论之间的关系,首先提出法律经济学为具体化义务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其次,论证当事人的真实义务是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体化义务的理论基础之一;最后,提出主张责任具体化义务是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具体化义务在证据声明具体化阶段的具体表现。第三部分为对我国具体化义务理论的现状进行分析,首先对1982年《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的四次修正案以及若干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分析,探索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在我国立法层面的发展。在此基础之上,再指出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现状的不足之处,即具体化义务涵盖范围不当、当事人在起诉阶段的具体化义务分配不公、对当事人具体化义务适用的笼统性、促进与保障力度不足等,并分析不足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为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域外比较,即通过对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大陆法系以德国、日本为代表,英美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相关理论的深入分析,找出一些适合我国具体化义务发展的有益经验。相关经验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辨证思考和注重诉前的具体化义务规定。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相关措施,在前文充分分析具体化义务不足的基础之上,提出四个完善措施。首先明确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界限,对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定义及适用对象进行精准的定位;其次对审前阶段具体化义务进行合理分配,解决区别对待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并对审前阶段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空白区域进行填补;之后适当规定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例外情况,对于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适用不应该“一刀切”,再好的制度也会有不能适应的情况、不能覆盖的区域,对具体化义务的豁免做出列举式的规定,增强具体化义务的科学性、合理性;最后,要为具体化义务的良好适用构建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具体包括强化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完善我国庭前会议制度、规定违反具体化义务的后果、强化法院的释明义务等,可以让具体化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发挥作用。
张卫平[4](2019)在《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方法论——对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中若干关联因素的思考与分析》文中指出比较研究是民事诉讼法研究中一种重要、经常使用的研究方法。作为一种研究方法,也有其方法论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应关注的关联因素包括诉讼制度与法系、诉讼制度密切关联和影响的外部环境、诉讼制度与理论构成的关系、诉讼制度相互之间的关联、诉讼制度与法治发展阶段的关联关系等。文章对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应关注的主要关联因素进行了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提升我国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的水平,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朱刚[5](2019)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事公益诉讼是因应现代工业文明快速发展和社会制度急剧变革所引发的侵害多数人利益的新型纠纷日渐增多而产生的新的诉讼类型。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始于清末,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得以确立,初创时期的民事公益诉讼仍然面临观念、体制、制度和现实环境诸多困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两造失衡、系争利益集合化与扩散化等特征,法院职权干预主义、职权探知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等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在程序规则方面,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证明规则、裁判规则等均与传统民事诉讼有着较大差异,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尚未形成独立完备的制度体系,需要进行系统的完善。全文共五章,主体内容约22万字,从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发背景展开,落脚于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引言部分对研究缘由与价值、研究方法、研究综述及创新之处等作了交代。第一章为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成与展开。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具有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治理与发展理念变革、民众意识觉醒、理论发展与制度借鉴等背景。公益诉讼于清末引入我国,新中国成立初期即有探索,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得以确立,其规范体系包括程序基本法、实体单行法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统分结合的立法体系具有高度的包容性、开放性和前瞻性,并凸显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认知需要把握公益诉讼的内涵、特征、诉讼构造、诉讼类型等。第二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审查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公共利益的判断是其基本前提和难点,包括集合性公益和纯粹性公益。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英烈权益保护。当事人适格与诉的利益理论密切相关,其理论发展促进了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的扩张,起诉主体包括个人、团体、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与侵权责任方式和裁判方式关系密切,可分为预防性请求、恢复性请求、赔偿性请求、抚慰性请求以及费用请求等,其中赔偿性请求是研究重点。此外,公益诉讼受理规则中的重复起诉问题、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牵连问题需要具体把握。民事公益诉讼受理中存在一系列独特的规则,包括诉前程序制度、公告与告知制度、参加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禁止反诉制度等。第三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规则。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诸多特点,原告对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遭受侵害的事实和具有基本因果关系负担初步证明责任,被告对免除或减轻责任的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目前我国司法解释确立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但在《民事诉讼法》中仍旧存在一些受客观真实说影响的条款,而对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我国立法并未进行专门规定。证据的调查收集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大难点,为此,除了在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方面对原告予以照顾外,设定民事公益诉讼证据收集的特殊制度也是保障程序义务实质均衡的重要方面,包括证据调查令制度、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行政机关参与证据收集制度、“法庭之友”制度、法院依职权取证制度、证据保全制度等。第四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民事公益诉讼对撤诉、和解与调解、自认等处分权的行使存在限制。公益诉讼原告仅对诉讼结果享有名义上的利益,而诉讼利益的真正归属应当回归到社会公众,因而诉讼利益的实现、分配、管理、使用等方面必须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现有的民事诉讼成本制度是适应以保护私权为目的私益诉讼而确立的,其制度体系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要求存在冲突,构建单独的公益诉讼成本制度是我国公益诉讼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效力的特殊规则集中体现在既判力扩张、预决效、执行力诸方面。第五章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初创时期的民事公益诉讼面临观念、体制、制度和现实等诸方面的困境,包括公益保护的社会意识和力量的培育和发动不足、公共政策形成和权利生成功能孱弱、尚未形成独立完备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系、法定案件范围有限、起诉主体范围过窄且不明确、证明规则有待完善、诉讼成本畸高、诉讼利益归属失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存在诸多基础性障碍等。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本文研究的最终目的,应当从多个方面进行体系化完善,包括制定独立的公益诉讼法、适时扩大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放宽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制度、创设和运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与裁判方式、构建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完善诉讼利益归属制度、构建单独的民事公益诉讼成本制度体系、构建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完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等。
陈映璇[6](2019)在《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的现状透视与路径选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研究进程中,证明标准问题被视为是民事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看似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以及其他散见于程序法、实体法规范中的法律条文使证明标准呈现出了多元化趋势。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司法者对证明标准的术语误读模糊了适用边界,间接导致了裁判文书说理的模糊与不规范,另一方面,立法规定的粗疏致使证明标准无法满足纷繁复杂的案件需求,零星存在法官自由适用证明标准的情形。由此观之,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均对证明标准提出了多元化要求,这种要求亟需在诉讼法理论中得到回应。案件性质及价值取向的差异,实体法事实与程序法事实的不同特性决定了对证明标准的研究不应囿于程序法本位主义,亦需考虑实体法的正义与法的安定性要求。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所呈现的新问题,提出的新要求决定了对证明标准的研究不应仅停留在抽象的理论论争层面,亦应从诉讼实践出发,并最终回归诉讼实践。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运用过程中,不同性质的案件、实体法事实与程序法事实、要件事实与间接事实对证明标准的要求并非是统一的,而应是多元化的、可调节的。本文将从理论研究、立法规范与司法实践三个角度分析证明标准多元化现状,明确证明标准多元化存在的问题,借鉴两大法系中证明标准之适用经验,立足于诉讼实践,结合实体法,对证明标准由粗放走向精细的多元化建构提出完善建议。正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现状透视:理论研究、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该部分从理论、立法、司法三个角度对证明标准多元化的发展现状作梳理和分析。在理论方面,梳理学说发展,总结学者在证明标准多元化的必要性及路径选择等方面存在的争议;在立法方面,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维度对涉及证明标准的法律规范作整理归类;在司法实践方面,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总体和抽样分析讨论证明标准的适用状况。第二部分,困境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的阻却因素。在对理论、立法、司法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所面临的问题:概念论争制约立法和司法实践发展、程序法本位主义致使实体法考量缺位、立法规定粗疏致使规范功能落空、术语误读模糊了适用边界。第三部分,域外考察:两大法系证明标准多元化趋势及借鉴。对两大法系证明标准发展进行分析,尤其是其适用条件、制度背景和法律思维模式,指出无论是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抑或是英美法系的“灵活证明”,均存在证明标准多元化之趋势,试图为完善我国多元化证明标准体系提供域外经验指导。第四部分,路径选择:从概念纷争走向体系建构。在价值导向上明确诉讼实践应是多元化路径的起点和回归终点。在多元化证明标准具体内容上应兼顾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事实与程序法事实、要件事实与间接事实应适用不同标准。与此同时,应以司法解释中进一步细化证明标准作为立法保障,以加强心证公开、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落实司法责任制作为配套措施。
童格[7](2019)在《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客观化研究》文中指出在民事诉讼中,发现裁判者主观能动与抑制其主观恣意的矛盾关系,长期困扰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及审判实践的开展,尤其是自由心证取代法定证据成为证据判断的主导性原则以来,寻找二者之间的平衡点进而纾解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与法官心证之间的紧张关系,更是成为诉讼理论与实践急需攻克的难题,这在根本上可以归结为心证的客观化问题。心证客观化以强调客观证据的现实基础为根基,寻求客观正确的心证作用于证据评价及事实认定以获得事实真相,是自由心证现代发展的必然趋向。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正式肯定了自由心证,但囿于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民事诉讼证据立法、司法政策性因素以及固有制度缺陷,自由心证制度未能真正发挥制度优势及实践价值,也偏离了心证客观化的基本方向,甚至有可能陷入滥用裁量权的新隐患。为此,改造自由心证制度,实现心证客观化,也成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现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心证的合理化及其客观化,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主要从心证客观化的主体要求、程序性规制、心证标准及事后监督救济等要件予以制约。为了充分保障心证自由的空间,发挥自由心证的制度优势,保证法官形成正确的、合理的、科学的心证,我国应在心证客观化原则理念的指导下,以建立客观化的心证所必须具有的要件为基点,着力从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心证标准的外在化、健全诉讼证据规则以及触及到的一系列周边制度加以规范和调衡。基于此,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正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旨在讨论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基本理论,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客观化制度理论尚未存在明确和系统的理论化阐释,故而本章力求对心证客观化基本的制度理论、内涵及其制度功能予以阐述和释析。第二部分重在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审视,剖析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困境及其成因,为揭示出我国自由心证理论同心证客观化趋向要求的非同一性,以及面向心证客观化的必然选择提供依据。第三部分旨在通过对域外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内容的考察分析,归纳和总结域外国家和地区践行心证客观化的有效经验,进而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制度理论的构建有所启示。第四部分即通过回应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趋向客观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心证客观化原则理念的指导下,并植根于我国法律土壤提出对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规范设计与路径选择。
莫婉丽[8](2019)在《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司法改革以来,民事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的趋势便愈演愈烈,当事人主体地位日益得到强化,当事人权利保障也受到人们更多的关注。同时,我们也应理性监督和约束当事人行使权利状况,当事人失权制度便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规定当事人失权制度,学术界对当事人失权理论也研究尚少,将当事人失权上升到制度层面加以探究的更是鲜见。本文即是笔者围绕我国当事人失权制度立法和实践现状展开探讨所形成的精神成果。我国当事人失权制度目前还存在着制度本身结构不完整、当事人救济机制缺失、立法不明确等不足,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确立制度应遵循规则、设置当事人失权复议程序、弥补立法漏洞和完善配套制度等消除当事人失权制度构建的障碍。本文创新之处在于笔者从理论层面、制度设计层面对当事人失权制度做出了详细的剖析,从现象到原因、再从原因到完善之处,环环相扣。此外,笔者大胆从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对我国当事人失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做出了精心设计,以期推动当事人失权制度在我国的长远发展。
陈行[9](2019)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据收集制度在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中有其重要地位。其表现形式虽然不一样,但在构建主线上均是以证据收集方式和强制制裁效果为基础。相较之下,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规定了当事人及执业律师有收集证据的权利,但是缺乏保障以上权利落实的有强制力的规范,因而在被调查人拒绝配合时,当事人和代理律师难以取得需要的证据。另外,法院自行收集证据面临着动力不足和司法资源短缺的困难。律师调查令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型证据收集模式可以弥补我国现行证据收集制度的前述局限,保障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能有效解决我国民事诉讼中取证难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与借鉴域外立法的基础上,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构建统一规范的律师调查令制度。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涉及律师调查令的概述,以及构建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正当性和意义。主要阐述了律师调查令的概念、特征、属性、正当性和必要性。通过以上的阐述,明确了律师调查令的属性为法院的公权力和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融合,其是解决当事人、代理律师取证困难的有效手段;同时,在法律上构建律师调查令制度,是符合民事诉讼的公正、经济的价值及我国诉讼模式发展趋势的,是解决我国现实困境的必要手段。第二部分,对我国律师调查令地方法院实践的分析。主要阐述了地方法院19年实践的基本概况,进而分析取得的成果和面临的困境。通过以上的分析,挖掘我国构建律师调查令的实际情况,为结合域外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三部分,对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主要论述了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的相关制度。通过以上的考察,大陆法系的文书提出命令与我国的律师调查令存在类似之处,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的规定也有很多借鉴之处。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如何在我国法律上构建律师调查令制度。结合域外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律师调查令制度已迫在眉睫,具体构建应以启动阶段、审核签发阶段和收集阶段为构建主线,以强制力为保障,并建立配套措施,确保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落到实处。
许春娟[10](2019)在《家事诉讼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家事案件因具有伦理性、身份性、情感性及较强的公益性而有别于普通财产型案件,因而应适用特殊程序处理。家事诉讼程序契合了家事案件这一特殊诉讼标的之特点,是以婚姻、继承等家事案件为诉讼客体的特殊诉讼程序,乃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和地区均已构建了较为成熟的家事诉讼程序,反观我国,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的缺位已经严重影响了家事案件的审理。文章采用了历史分析、对比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在比较和借鉴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家事诉讼程序之规定的基础上,反思了我国现有家事案件诉讼制度中存在的缺乏独立系统的立法规定及特殊原则、规则等问题。文章最后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视角论证了我国构建独立家事诉讼程序时应采取的立法模式、审理原则、规则及特殊制度。
二、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比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反诉制度再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反诉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反诉的理论基础:诉之合并 |
第二节 反诉的界定 |
一、反诉的产生和发展 |
二、反诉的概念 |
第三节 反诉的性质与特征 |
一、反诉的性质 |
二、反诉的特征 |
第四节 反诉的功能价值 |
一、保障诉讼公正 |
二、促进诉讼经济 |
三、避免矛盾判决 |
第五节 反诉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一、反诉与否认 |
二、反诉与抗辩 |
三、反诉与诉讼抵销 |
第二章 我国反诉制度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反诉制度的立法沿革 |
第二节 我国反诉制度的司法现状 |
第三节 我国反诉制度现状的成因分析 |
第三章 两大法系反诉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
第一节 反诉当事人的范围 |
一、英美法系代表国家 |
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和地区 |
第二节 反诉与本诉牵连关系的认定 |
一、英美法系代表国家 |
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和地区 |
第三节 二审程序中反诉的适用条件 |
第四节 关于再反诉与强制反诉的规定 |
一、两大法系关于再反诉的规定 |
二、两大法系关于强制反诉的规定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反诉制度的具体建议 |
第一节 反诉制度立法层面的完善 |
一、反诉主体范围的适当扩张 |
二、适当放宽对反诉牵连要件的认定 |
三、放宽二审程序中反诉提起条件 |
四、允许当事人提起再反诉 |
五、不宜引入强制性反诉 |
第二节 反诉制度司法层面的完善 |
一、加强法官关于反诉提起的释明义务 |
二、坚持反诉案件立案与审理相分离 |
三、完善法院的内部管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二、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安排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结构安排 |
第二章 证据关联性规则的概述 |
第一节 证据关联性概念的解读 |
一、英美法系学者对证据关联性的概念的解读 |
二、大陆法系学者对证据关联性概念的解读 |
三、我国学者对证据关联性概念的解读 |
四、笔者对证据关联性概念的解读 |
第二节 证据关联性的判定 |
一、经验法则判定证据关联性 |
二、逻辑推理判定证据关联性 |
第三节 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实质 |
第四节 证据关联性规则的价值 |
第三章 两大法系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法律规定及差异分析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法律规定 |
一、美国 |
二、澳大利亚 |
三、印度 |
四、英国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证据关联性规则的法律规定 |
一、德国 |
二、法国 |
三、日本 |
第三节 两大法系关于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差异及原因分析 |
一、两大法系关于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差异 |
二、两大法系关于证据关联性规则差异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分析 |
一、现行法律中证据关联性规则的规定与解析 |
二、民事诉讼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司法实践状况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关联性规则在立法与实践上存在的问题 |
一、对证据关联性的不全面认识 |
二、对证据关联性排除功能的片面重视 |
三、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定的失衡 |
四、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限制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必要性和对策 |
第一节 确立我国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必要性 |
一、树立证据理性思维的必然选择 |
二、我国证据法发展和审判方式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
三、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官负担,保障诉讼公正的需要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立法思考 |
一、明确规定证据关联性的概念 |
二、明确我国证据关联性规则的一般采纳原则 |
三、完善我国证据关联规则中的排除情形 |
四、明确规定判定证据关联性的规则 |
第三节 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适用程序 |
一、确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提出及说明程序 |
二、确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裁判程序 |
三、建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救济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涵义 |
(一)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概念 |
(二)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性质 |
(三)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适用对象 |
(四)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作用 |
二、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理论基础 |
(一)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与辩论主义 |
(二)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与相关理论辨析 |
三、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现状与不足 |
(一)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现行条款分析 |
(二)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不足 |
(三)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不足之因 |
四、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
(一)英美法系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 |
(二)大陆法系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 |
(三)两大法系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启示 |
五、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完善路径 |
(一)扩大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涵盖范围 |
(二)合理分配审前阶段当事人具体化义务 |
(三)规定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免除规则 |
(四)加强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保障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方法论——对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中若干关联因素的思考与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诉讼制度与法系的关联 |
二、诉讼制度与外部环境或因素的关联 |
(一)司法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联 |
(二)律师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联 |
(三)法观念或法律理念与诉讼制度的关联 |
(四)意识形态与诉讼制度的关联 |
三、诉讼制度之间的关联 |
四、诉讼制度与理论构成的关联 |
五、诉讼制度与法治发展的阶段性 |
结语 |
(5)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由与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成与展开 |
第一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发背景 |
一、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 |
二、国家治理与发展理念调整 |
三、权利与诉讼意识觉醒 |
四、理论繁荣与制度借鉴 |
第二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演进 |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与初创 |
二、现行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 |
第三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 |
一、原则性与灵活性 |
二、包容性、开放性与前瞻性 |
三、阶梯性与兜底性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认知 |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 |
三、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构造 |
五、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 |
第二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 |
第一节 公共利益的审查认定 |
一、公共利益学说概略 |
二、公共利益的类型 |
三、公共利益的特征 |
四、公共利益与相邻概念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有限性 |
二、域外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学说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 |
三、民事公益诉讼之诉的利益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意义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类型 |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第五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重复起诉 |
一、起诉阶段的合并管辖 |
二、公告阶段的参加诉讼 |
三、裁判生效后的禁止再诉 |
四、公益与私益诉讼的并行提起 |
第六节 民事公益诉讼受理中的特别制度 |
一、“诉前程序”制度 |
二、公告与告知制度 |
三、参加诉讼制度 |
四、支持起诉制度 |
五、禁止反诉制度 |
第三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规则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特点 |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 |
二、域外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 |
一、证据调查令制度 |
二、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
三、行政机关取证制度 |
四、“法庭之友”制度 |
五、法院取证制度 |
六、检察机关取证制度 |
七、证据保全制度 |
第四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处分权限制 |
一、处分权限制的法理 |
二、撤诉的限制 |
三、自认的限制 |
四、调解与和解的限制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利益归属 |
一、诉讼利益的意涵 |
二、民事公益诉讼利益的功能 |
三、民事公益诉讼利益的归属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成本负担 |
一、民事公益诉讼成本的意涵 |
二、民事公益诉讼成本制度的立法状况 |
三、民事公益诉讼现行成本制度的特点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效力 |
一、生效裁判既判力的扩张 |
二、生效裁判的预决效力 |
三、生效裁判的执行力 |
第五章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 |
一、社会层面:公益保护意识亟需培育 |
二、价值层面:公共政策形成功能孱弱 |
三、制度层面:缺乏独立完备的程序体系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一、制定独立的公益诉讼法 |
二、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受理规则体系 |
三、构建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规则体系 |
四、完善民事公益诉讼裁判规则体系 |
五、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 |
六、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6)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的现状透视与路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现状透视:理论研究、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 |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的理论研究 |
(二)基于规范分析视角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 |
(三)司法实践中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 |
二、困境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的阻却因素 |
(一)方法论的滞后掣肘立法和司法实践 |
(二)程序本位主义致使实体法考量缺位 |
(三)程序法规定的粗疏导致规范功能落空 |
(四)司法实践中的术语误读模糊了证明标准界限 |
三、域外考察: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趋势及借鉴 |
(一)两大法系证明标准演进趋势分析 |
(二)两大法系证明标准多元化路径之借鉴 |
四、路径选择:从概念纷争走向体系建构 |
(一)价值导向——诉讼实践是多元化路径的起点与回归终点 |
(二)核心内容——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兼顾 |
(三)立法保障——司法解释中证明标准的细化 |
(四)配套措施——证明标准案例指导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客观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动态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重点难点 |
七、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客观化概述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界定 |
一、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内涵 |
二、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特质 |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基准 |
一、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自由度 |
一、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心证度 |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功能 |
一、抑制司法专断 |
二、促进真实发现 |
三、实现个案正义 |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之审视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及争议 |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意义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实践困境 |
一、心证主体认知差异较大 |
二、心证内容范围相对模糊 |
三、证据评价规则趋于僵化 |
四、心证形成标准不够明晰 |
五、心证结果过于主观随意 |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困境成因 |
一、民事诉讼的职权干预化 |
二、司法裁判的行政决策化 |
三、民事诉讼程序原则的虚置化 |
四、自由心证制度设计的固有缺陷 |
第三章 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域外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发展脉络 |
第二节 域外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路径分析 |
一、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主体条件要求 |
二、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程序性规制 |
三、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内在标准限制 |
四、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事后检验救济 |
第三节 域外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经验借鉴 |
一、域外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经验总结 |
二、域外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基本构想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必要性 |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可行性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原则理念 |
一、从职权干预走向当事人主导 |
二、落实法官独立审判原则 |
三、恪守法官法定原则 |
四、确立约束性辩论原则 |
五、强化直接言词原则 |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有效展开 |
一、经验法则的类型化 |
二、心证标准的外在化 |
三、健全证据能力规则 |
四、裁判文书充分说理 |
五、推进法官释明制度 |
六、滥用心证的事后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我国当事人失权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我国当事人失权制度的界定 |
一、当事人失权的概念 |
二、当事人失权的性质 |
三、当事人失权制度的构成要件 |
四、当事人失权制度的主要种类 |
第二节 当事人失权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一、诉讼促进义务 |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
三、当事人平等对论 |
四、程序安定性 |
第三节 当事人失权制度的价值导向 |
一、实现程序公平 |
二、提高诉讼效率 |
第二章 对我国当事人失权制度现状的反思 |
第一节 我国当事人失权制度的立法检讨 |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期间设置不合理 |
二、未规定相应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 |
三、未确立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 |
四、当事人程序权益缺少期间制度保障 |
第二节 我国当事人失权制度的实践剖析 |
一、制度运行阻力过大 |
二、制度功效发挥有限 |
三、失权处理方式不统一 |
四、失权救济机制缺失 |
第三节 我国当事人失权制度现状的成因 |
一、制度本身结构设置不完整 |
二、司法依据不充分 |
三、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 |
四、期间制度对当事人诉权的刚性约束 |
第三章 域外当事人失权制度的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两大法系中当事人失权制度的分析 |
一、英美法系中的当事人失权制度 |
二、大陆法系中的当事人失权制度 |
三、两大法系当事人失权制度的异同点比较 |
第二节 域外当事人失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立法上确立适时提出主义 |
二、增设失权应对方式 |
三、当事人失权配套制度的借鉴 |
第四章 对我国当事人失权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深化相关立法规定 |
一、弥补当事人失权制度的立法漏洞 |
二、充实当事人失权制度的立法内容探讨 |
第二节 确立当事人失权制度应遵循的规则 |
一、明确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和主体性原则 |
二、规定当事人履行诉讼促进义务和真实义务 |
三、设立当事人失权的认定标准 |
四、设置当事人失权救济机制 |
第三节 健全当事人失权具体制度 |
一、修正当事人管辖异议失权制度 |
二、细化当事人答辩失权制度 |
三、设立当事人程序异议失权制度 |
四、调整当事人证据失权制度 |
五、改进当事人申请执行失权制度 |
第四节 完备当事人失权的配套制度 |
一、完善期间制度 |
二、优化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 |
三、构建法官更换制度 |
四、确立法官阐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研究生期间学术和科研成果 |
致谢 |
(9)我国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1 研究的背景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律师调查令制度概述 |
2.1 律师调查令的概念和特征 |
2.1.1 概念 |
2.1.2 特征 |
2.2 律师调查令的属性 |
2.3 构建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正当性 |
2.3.1 契合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 |
2.3.2 符合民事诉讼经济的价值取向 |
2.3.3 符合诉讼模式发展的趋势 |
2.4 构建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意义 |
2.4.1 有助于律师调查令在全国协调运行 |
2.4.2 能有效缓解取证难困境 |
2.4.3 有助于弥补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立法缺陷 |
3 我国地方法院对律师调查令的探索 |
3.1 律师调查令地方实践的概况 |
3.1.1 持令主体都是律师 |
3.1.2 申请、签发的时段不一致 |
3.1.3 被调查主体范围不一致 |
3.1.4 确定的证据适用类型不一致 |
3.2 我国律师调查令地方探索取得的成果 |
3.2.1 提升了当事人、律师的证据收集能力 |
3.2.2 巩固了法官的中立地位 |
3.2.3 提高了法院的运行效率 |
3.3 我国律师调查令制度地方实践困境 |
3.3.1 缺乏立法规制律师调查令制度 |
3.3.2 被调查的人配合程度不高 |
3.3.3 适用的证据类型混乱 |
3.3.4 缺乏惩罚的强制措施 |
4 域外律师调查令相关制度考察 |
4.1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相关制度考察 |
4.1.1 德国 |
4.1.2 日本 |
4.2 英美法系国家相关制度考察 |
4.2.1 英国 |
4.2.2 美国 |
4.3 域外相关制度的评析与借鉴 |
4.3.1 评析 |
4.3.2 借鉴 |
5 我国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构建 |
5.1 律师调查令的启动 |
5.1.1 申请主体 |
5.1.2 被调查的主体 |
5.1.3 申请时间 |
5.1.4 申请书应明确的事项 |
5.2 律师调查令的审查 |
5.2.1 适用范围 |
5.2.2 审核签发 |
5.3 律师调查令中惩罚和救济 |
5.4 规范取回证据的使用 |
5.5 律师调查令的辅助措施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10)家事诉讼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文章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家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家事诉讼程序概述 |
一、家事诉讼的内涵和外延 |
二、家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及特征 |
三、家事诉讼程序与相关程序的关系 |
第二节 家事诉讼程序的理论依据 |
一、程序相称性原理 |
二、程序多元化原理 |
三、诉讼法理与非诉法理交错适用原理 |
第三节 家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功能 |
一、价值目标-发现客观真实及追求实质正义 |
二、社会功能-关注弱势群体及保护公共利益 |
三、直接目的-修复家庭关系及维持家庭稳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域外家事诉讼程序之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家事诉讼程序之发展 |
一、德国的家事诉讼程序 |
二、日本的家事诉讼程序 |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家事诉讼程序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家事诉讼程序之发展 |
一、英国的家事诉讼程序 |
二、美国的家事诉讼程序 |
第三节 两大法系家事诉讼程序之比较与借鉴 |
一、两大法系家事诉讼程序的共性 |
二、两大法系家事诉讼程序的差异 |
三、两大法系家事诉讼程序的经验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家事诉讼程序之现状与反思 |
第一节 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现状分析 |
一、立法现状分析 |
二、司法现状分析 |
第二节 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弊端 |
一、缺乏独立而系统的家事诉讼程序立法规定 |
二、缺乏专门处理家事案件的审判机构及人员 |
三、缺乏处理家事案件的特殊原则、规则及制度 |
第三节 我国家事诉讼程序弊端产生的原因 |
一、传统诉讼观念的误区是其根本原因 |
二、注重调解结案迎合了大部分家事案件的处理需求 |
三、早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契合了家事案件审理特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理论构想 |
第一节 我国设置家事诉讼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必要性分析 |
二、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确立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立法模式 |
一、几种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 |
二、我国的模式选择 |
第三节 明确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审理原则 |
一、职权探知主义原则 |
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
三、处分权限制原则 |
第四节 完善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审判机构 |
一、专门审判机构的设置 |
二、家事审判庭的人员结构 |
第五节 构建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具体内容 |
一、补充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证据规则 |
二、增设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庭审规则 |
三、建立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特殊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四、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比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反诉制度再构建[D]. 王晓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研究[D]. 杨蕴莉.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3]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研究[D]. 卜一品. 西南大学, 2020(01)
- [4]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方法论——对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中若干关联因素的思考与分析[J]. 张卫平.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9(06)
- [5]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D]. 朱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6]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的现状透视与路径选择[D]. 陈映璇.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客观化研究[D]. 童格. 华侨大学, 2019(01)
- [8]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研究[D]. 莫婉丽. 广东财经大学, 2019(07)
- [9]我国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制度研究[D]. 陈行. 重庆大学, 2019(01)
- [10]家事诉讼程序研究[D]. 许春娟. 黑龙江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