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办法

一、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刘志刚,谢杰锋,范刚,王学锋[1](2021)在《长江三角洲地区三级医疗机构输血科建设情况分析》文中认为目的通过对长江三角洲地区(以下简称"长三角")三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和输血科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的调查、分析,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临床输血管理决策与输血科规范化建设提供依据。方法依据《临床用血质量控制指标(2019年版)》,选取长三角三级医疗机构共435家,进行统计分析。结果 435家三级医疗机构中输血科独立设置316家(72.64%,316/435),未独立设置119家(27.36%,119/435);符合国家输血科设置相关标准295家(67.82%,295/435);符合地方输血科设置相关标准263家(60.46%,263/435)。长三角地区各省份用血量前10的三级医疗机构仅5家符合国家输血科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相关标准,17家符合地方输血科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相关标准;床位数前10的三级医疗机构仅9家符合国家输血科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相关标准,19家符合地方输血科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相关标准。输血科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中,医技、医师、护士分别占91.03%、6.46%、2.52%;博士、硕士、本科及以下学历分别占1.74%、12.4%、85.86%;高级、中级、初级及以下职称分别占18.82%、38.61%和42.58%。结论长三角三级医疗机构输血科组织机构与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与完善,加强输血科规范化建设,提高临床科学合理用血水平。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2021)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中提出(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化天然,姚炎明,叶观琼[3](2021)在《中德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建设及启示》文中研究说明文章针对中国海洋空间规划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德国海洋空间规划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在核心法律、立法体系层次、涉及海域、与陆地空间规划的联系4个方面对两国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进行异同分析,探讨我国未来可行的海洋空间规划法制建设方向。提出推动海洋空间规划专项立法,规范地方立法建设,重视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空间规划,有机结合陆海空间规划等建议。同时展望了我国和世界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的建设趋势。

高莉娜[4](2021)在《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1年6月至7月》文中研究表明2021年6月至7月期间,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召开2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38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共307件。这一时期,各地人大常委会依法积极履职,在经济、社会、民生、文化、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快立法进程,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进一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提供法律保障。

刘然,王继,蔡云志[5](2021)在《修订《吉林省献血条例》探析》文中研究说明为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民生,改善吉林省采供血与医疗服务血液需求之间的矛盾,对修订《吉林省献血条例》进行探讨。从确立政府职责、强化献血宣传、鼓励并扩大献血参与人群、明确献血要求及返血相关政策、加强血液信息化体系建设、提倡科学合理用血、加大对献血者的激励政策及社会关爱等几方面进行研究,阐述修订《条例》的意义。修订后的《条例》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保障日益发展的无偿献血事业、开创无偿献血新局面做到有效的法律支撑。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2021)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中提出(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2021)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8](2021)在《关于我省现行有效省的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文中研究表明省人大常委会:为更好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立改废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提高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力度、准度和精度,发挥地方立法在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今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2018年底前制定的193件现行有效省的地方性法规(含法规性决定)开展一次系统全面清理。截至11月底,法规清理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打包修改了46件法规,废止了 13件法规及法规性决定。现将今年以来的法规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尤健良[9](202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研究 ——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480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文中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解决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前提条件,但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存在诸多缺陷,法院在认定成员资格时有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判决结果,法院拒绝认定的理由主要有:应由相关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民事主体平等地位的争议。法官对成员资格的认定存在着复合标准因素的不稳定性、重要程序的无序性、价值取向的不可预测性,使得审判结果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从而损害了集体组织成员的权益和司法权威。在此基础上,本文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以实证样本案例分析的结果为数据支持,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司法认定提供依据。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论文选题的背景和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基本概念的廓清,认识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差异;第三部分系统地对480份被选取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裁判文书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样本梳理、归纳、分析,为立法提供有据可循的数据支持,明晰不同的司法认定标准;第四部分通过对样本案例的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从法律规范的宏观角度和具体问题的微观角度,分别提出了具备可行性的完善措施,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参考,统一成员资格认定的裁判口径,力图为今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立法奠定基础。

曹瀚予[10](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长江三角洲地区三级医疗机构输血科建设情况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1.2 方法与内容
    1.3 统计方法
2 结果
    2.1 输血科设置情况
    2.2 各级医疗机构输血科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结构、学历和技术职称情况
3 讨论

(3)中德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建设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1 我国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建设
    1.1 法律体系
    1.2 行政法规体系
    1.3 地方法规体系
2 德国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建设
    2.1 德国海洋空间规划法律
    2.2 欧盟海洋空间规划相关法规
3 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及发展趋势探讨
    3.1 中德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异同分析
        3.1.1 核心法律
        3.1.2 立法体系层次
        3.1.3 涉及海域
        3.1.4 与陆地空间规划的联系
    3.2 德国海洋空间规划法制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3.2.1 推动海洋空间规划专项立法
        3.2.2 规范地方立法建设
        3.2.3 重视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空间规划
        3.2.4 有机结合陆海空间规划
    3.3 未来我国和世界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建设趋势

(4)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1年6月至7月(论文提纲范文)

一、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情况和立法概况
二、省级地方性法规的主题分布情况
    (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
        1.关于区域管理与发展
        2.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3.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二)规范行政管理活动和转变政府职能方面
    (三)民生和社会治理方面
        1.关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2.关于完善社会公共事业
        3.关于健全社会管理和服务
        4.关于加强市政管理
        5.关于特定人群权益保护
        6.关于动物植物卫生防疫与管理
    (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
        1.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2.关于推进绿色发展
        3.关于加强污染治理和废物管理
    (五)历史文化传承方面
三、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的情况
    (一)概况
    (二)主题分布情况
        1.关于城乡建设与管理领域
        (1)基础设施管理。
        (2)城市综合治理发展。
        (3)城市公共安全。
        (4)市政管理。
        (5)公共医疗与养老服务。
        (6)物业管理。
        (7)文明促进。
        (8)旅游促进。
        2.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2)加强污染防治。
        (3)加强环境治理。
        3.历史文化保护领域
        (1)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
        (2)加强对历史遗迹、历史街区及古树名木的保护。
        (3)加强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附 件

(5)修订《吉林省献血条例》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基本情况
    (二)血液需求紧张,省内“区域性临床用血量大”特点明显
    (三)人口流失,献血年龄结构偏高导致各地区千人口献血率偏低
    (四)个人献血比例逐年下降,团体献血重要作用凸显
    (五)献血长效机制不健全,社会公益宣传力度不够
二、《条例》修订的基本思路及主要内容
    (一)明确政府职责
    (二)强化献血宣传
    (三)鼓励并扩大献血参与人群
    (四)明确献血要求及临床用血后返血相关政策
    (五)加强血液信息化体系建设,提倡科学合理用血
    (六)加大对献血者的激励政策,加强社会关爱
三、结论

(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研究 ——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480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概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和地位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之法律地位分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1.以户籍为标准
        2.以权利义务为标准
        3.以取得承包权为标准
        4.以集体组织的内部决议为标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实践考察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案例分布考察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案件地域分布情况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诉讼案由分布情况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参考因素数量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裁判意见考察
        1.司法是否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类型分析
        (1)仅起诉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决结果存在对立
        (2)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起诉请求之一,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3)没有起诉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决结果多有不同
        2.司法拒绝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理由分析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由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不是平等民事关系的民事纠纷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是否应该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意见不一
    (二)司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不统一
    (三)司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的完善
    (一)应该明确在诉讼中司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职责
    (二)明确司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具体标准
    (三)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的法律制度
五、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10)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一) 结构安排
        (二) 研究方法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一) 依据性标准
        (二) 创制性标准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一) 对权力的创制
        (二) 对权利的创制
        (三) 对义务的创制
        (四) 对责任的创制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结语
附表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附件

四、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长江三角洲地区三级医疗机构输血科建设情况分析[J]. 刘志刚,谢杰锋,范刚,王学锋. 中国输血杂志, 2021(11)
  • [2]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J].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人大(公报版), 2021(03)
  • [3]中德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建设及启示[J]. 化天然,姚炎明,叶观琼.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21(09)
  • [4]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1年6月至7月[J]. 高莉娜. 地方立法研究, 2021(05)
  • [5]修订《吉林省献血条例》探析[J]. 刘然,王继,蔡云志. 中国卫生法制, 2021(05)
  • [6]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J].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人大(公报版), 2021(02)
  • [7]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J].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人大(公报版), 2021(02)
  • [8]关于我省现行有效省的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J].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浙江人大(公报版), 2021(01)
  • [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研究 ——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480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D]. 尤健良.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10]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D]. 曹瀚予. 山东大学, 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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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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